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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8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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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

篇1

市场机制中的问题

没有一个高效的市场机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资源在流转中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的种种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市场行为主体缺失。从土地需求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目前还缺少具有一定相对有规模的农业方面的企业家,农业方面企业家的不足就会导致土地流转中没有土地需求者,抑制农民的意愿。此外,我国的流转体制中,行政的力量过大,在面对巨大土地流转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一场权力的博弈,一些乡村干部就会通过行政调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类行为主体的缺失会抑制市场机制的发育。

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由于缺乏国内流动转让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动转让市场的信息交互不及时,就算农民想转让土地,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这时候农民只能通过私下交易,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传统的人情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仍然起着协调作用,更多的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转租给亲人或者周边的熟悉人群。契约精神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农民会重视在契约合同方面的事宜。从国内范围来看,接近三分之二的农业用地流动转让是通过转让供求双方之间的口头协商协定决定的,而口头协议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在土地流动转让市场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动转让中介体系网络,为转让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土地流动转让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转变[1],同时我们需要更多数量的中介组织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也为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政府干预[2]。

建立公平的流转市场,规范的流转程序。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发育土地租赁市场,可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在规范市场方面,我们的政府应牵头建立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为农户流动转让土地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环境,但政府与村集体组织绝不可以在土地流转中侵占农民的权益,政府等只能作为一个服务者参与到流转过程中去,而不是一个主导者的身份,不能过多干预流转市场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在农民群体组织中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转行为要在规范合同的保障下进行。

新型市场模式的出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应该成立有效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将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土地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组织。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重构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内在的行政威权也会冲击经济自由,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与投票权及收益权不相一致,导致对合作社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农业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具有流动的封闭性及非退出性[4]。这些隐患就会影响市场的效率。

土地银行。在农村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一个难题,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有助于完善农地金融制度、促进土地和劳动力流动、保障粮食安全以及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山东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宁夏平罗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我们可以通过土地银行,来促进土地的流动转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银行在我国实行起来依旧有难度。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基础还不扎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产权的模糊、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服务于土地流转的土地估价事务所、缺少高素质的农村土地银行经营管理层次的人才等[5]。

篇2

中图分类号: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066-04

1.引言

实行家庭承包制,确立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在一定时期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随着近年来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农民的就业渠道、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多元化趋势,农民“种田的少,务工的多”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1],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抛荒现象,在家庭承包制的初期作为一种权利而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反而已经成了一部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有效利用率比实行承包制之初大大下降,这是我国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条件下面临的一个新的难题,是对中国粮食安全的重大威胁[2]。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大力促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提升农业竞争力的一种途径。

相关研究表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与流转过程的不规范、农业生产比较利益的低下与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3]、农户土地过于零散、户主受教育程度低下、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之间的流转[1]。

众多研究学者强调农户流转意愿或流转经营权转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考察,且多采用定性变量,如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程度及收益分享的公平程度、产权清晰程度以及法律文本(合同与经营权证书)的到户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生存环境变化等因素[4]。而对于其中经济因素的探讨也多限于表面的经济利益的存在性探讨或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5、6]。借鉴以往研究者的结论,我们同样认为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流转完全受土地收益的影响。特别是山区农民主要是因为山区土地贫瘠,劳动者素质相对低下,导致的收益低下,因而只有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土地流转出去,才能使农村土地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

基于此,本文以重庆市34个区县1268个农户家庭的大样本调查数据为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以微观市场机制理论为分析基础,通过实际调查数据比较市场主体的土地流转与非流转收益,并以其他相关因素作为背景属性,围绕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农户,提出并验证以下假设:第一,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市场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第二,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第三,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2]。

2.理论依据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无论如何界定,通过市场交易所达成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为此,对于农村土地市场,在所有权明确的条件下,经营权的流转只有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按价格机制的作用,调节供需双方,才能使土地资源在土地流转市场中达到最优化配置,市场主体收益最大化。而对于农村土地市场机制运行的理论前提包括:土地市场中的经济活动始终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进行的;土地市场中经济活动秩序是在演进中进行的;土地市场中的经济活动的信息活动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土地市场中的农户是“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此前提下,本文将重点依据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的作用原理分析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和运行过程。

2.1价格机制

它是市场机制运行的重点和核心,市场上的价格与供求的相互联动作用最终促进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之间趋向平衡的一种机制。

针对农村土地市场,对农地流转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发挥农村土地价格杠杆作用。农村土地价格杠杆将对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起引导功能。农村地产的价格表现为交易过程中的买卖价格、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租金和合作或合资中的分红,它将决定存量低效利用地产市场供求量的大小。其次也将决定地产是自用还是上市交易,租出还是租入。

农村土地使用主体――农户也将根据土地价格信号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说,农户进行土地交易的决定因素之一是根据市场中土地租金来决定本年度进行农业生产的用地量。即土地要素价格对农地流转的引导作用。

2.2供求机制

供求机制通过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在不平衡状态时形成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并通过价格、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等市场信号来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最终实现供求之间的基本平衡。地产价格的高低对供求的影响来自于绝对量、相对其他生产要素价格、各用途地产价格相对水平、非农就业的预期收入等因素。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农户,在比较了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后的预期收入与土地的务农收入等价格因素后,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选择。

2.3理论假设

在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的运行情况后,对于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行为进行以下假设:第一,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地产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第二,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第三,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

3.样本分析

重庆位于北纬28度10分~32度13分,东经105度11分~110度11分之间,地处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的结合部,东邻湖北、湖南,南靠贵州,西接四川,北连陕西,是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西南工商业重镇和水陆交通枢纽。2007年全市共辖19个区和21个县(自治县),辖区总面积8.24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6.94万平方公里(含农用耕地3362.93万亩、园地365.73万亩、林地4937.21万亩、牧草地356.14万亩),建设用地5775.45平方公里。

本次调查涉及重庆市34个区县,240个镇,626个行政村,1268农村住户。被调查土地总面积6576.448亩,其中:耕地总面积4714.183亩,占总土地面积的71.73%,园地面积407.015亩,林地面积1236.2亩,牧草地面积110.7亩,其他土地面积108.35亩;户均耕地面积3.94亩,平均粮食产量3098.21斤。

4.土地流转与非流转的农户个人选择

4.1农村土地流转趋势良好,农户法律意识淡薄

34个区(县)有调查结果表明,有效问卷1254份,其中:参与土地流转农户311户,非流转943户,流转农户比例占到24.8%,农村流转土地1193.53亩,占总调查土地面积的18.15%,在中西部内陆地区处于较高水平[1]。

在流转过程中,43.09%的农户通过口头协议流转,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农户只有27.65%,同时还有21.54%的农户没有任何保证就进行土地流转(见表2)。可见,以口头协议为主要途径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存在极其不规范和不合法的隐患,这将为土地流转规范的制定提供现实依据。

4.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户个人行为成主导

在311户流转农户中,48.23%的农户选择了个人作为流转对象,而流向企业、园区和国家的农户总和只占有近15%的比重。而且农户的流转意愿不强,只有36.01%的农户主动进行土地流转,选择加入乡镇等集体组织流转土地的农户只有22.51%,而通过市场操作的土地流转更少,只占到1.93%(见表3、4)。

可见,农户之间的流转是农村流转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土地流转市场没有健全,乡镇政府等中介机构还不能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导力量。因此,农户个人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此,规范土地流转不仅是规范流转过程,更需要在流转源头上把握现实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流转主体即农户个人进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

4.3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年轻化,土地流转市场潜力巨大

调查涉及农村住户总人口530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972人,占总人口56%,外出务工人口1593人,农村家庭情况表明,现阶段两类农村家庭人口年龄结构类似,其中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都在60%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14%以上,少儿人口也占到22%左右。可见,现在农村家庭充足的剩余劳动力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加速了土地流转速度。

同时,土地流转模式下外出务工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68.60%,而非流转模式中外出务工的人口比重低于前者近20个百分点,只达到了48.76%。可见,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可大大释放出剩余农村劳动力,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可以预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将在农村地区呈现普遍扩散的趋势。(见表5)

4.4农户的农业收入影响力降低,非农收入成主因

在相同的家庭人口结构背景下,土地流转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人均年收益达1292.18元,是非流转农户农业收益的89.21%;且1000元以下人均农业收益占到74.07%,高于非流转农户比重进20个百分点。但是,土地流转农户的人均年经济收益达到5716.17元,是非流转农户的1.21倍,且以4000元为分界线,人均年收益低于4000元的流转农户比重低于非流转农户比重,人均年收益4000元以上的流转农户比重高于非流转农户比重。(见表6、7)

从农户的经济收益中反映出,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户的农业经济收入减少,但总经济收入增加,这与前者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加相呼应,释放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反映出现有农户土地的农业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足弥补非农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农业收入的补贴也没用对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产生效果,大部分地区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种植业等农业发展阶段。

4.5土地的流转补偿收入较低,市场调节价格机制不合理

土地流转与非流转农户的经济收入在整体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按照其主要收入来源分类比较后发现,重庆市农民的农作物收入在两种模式下并没有存在太大差异,但是流转后的农户非农收入,特别是外出务工收入明显高于非流转农户的外出务工收入,两者的年人均收入分别达到3588.07元和2229.86元,占其经济收入的比重分别达67.54%和60.62%。同时,对比其他收入来源发现,转让补偿款的人均收入431.9元,占其总经济收入的7.6%,是比较低的收入来源,可见补偿款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信号之一,并没有成为促进农户流转土地的主要因素,而流转后临时务工转变成为永久性进城务工的高收入才是农户流转的关键因素。(见表8)

5.总结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市场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2)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3)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

基金项目: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模式、评价与长效机制研究”(07XJY014)与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农村土地集约利用长效机制研究”(2007-JJ26)的资助,特此感谢。

参考文献:

[1]张丁,万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4年的15省(区)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7,(2).

[2]王学斌.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与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J].世界经济情况,2007,(3).

[3]蒋满元,唐玉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及其有效途径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4]卫军帅.农村土地流转目标和效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湖北四县的实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何国俊,徐冲.城郊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分析――基于北京郊区6村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7,(5).

[6]汪发元,黎东升.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篇3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作者简介:杨关峰、王思F,吉林大学法学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这使得其将视线转移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土地征收。与此同时,由土地征收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而矛盾则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补偿这一问题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动用警力强征的事件时有发生,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紧张而微妙。在如此紧张而微妙的关系之下,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不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时会因为反对政府强征而使人身权益也受到损害。针对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笔者深入浙江省农村进行调研,以期探明这一矛盾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并从法学视角深入探究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进而对浙江省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提出完善意见,从而使农民权益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法律现状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实施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该《办法》主要是参照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年产值倍数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说,该《办法》只是延续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且补偿的标准较低,并不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而切实的保护。同时,该《办法》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运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取代。该《意见》规定,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可以采用区片综合价,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县市征地的区片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公布执行。区片综合价突破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束缚,将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些因素纳入到确定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的考量体系中来,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来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更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经过调研,笔者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是矛盾产生的内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强硬则是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再者,当这一矛盾出现甚至已经演化成恶性的社会事件时,农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就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来说,虽然上述《意见》当中规定了多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但实际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却非常单一。笔者调查的五个地方当中有三个地方都仅实施了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而另外两地虽然采用了用工单位安置补偿,但其适用的范围十分狭窄,解决的只是极其有限的一部分农民的生计问题。不难看出,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但这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货币补偿方式来说,农民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短期内的生活需求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农民也失去了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术能力,在重新寻找可以维持其生计的新职业上存在困境。而对于社保补偿方式来说,其适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征地亩数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和村集体才能为村民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金,农民仍然需要缴纳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对于大部分年轻农民来讲,他们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领取到社会保障金,这并不能使处于重新择业时期的农民的生活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来说,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动用警力强征事件时有发生,这就使得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爆发出来,从而演化为一桩桩恶性事件。不得不说,这些矛盾本应当在征地补偿程序的逐步推进中得以化解,这些恶性事件本应当在征地补偿程序的正常推进下被避免,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却极少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这就使得政府与村民的关系在一次次类似的事件中变得紧张而微妙,村民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也往往在类似事件中受到损害。 就征地维权方面来说,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找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方面归结于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维权意识的淡薄。如浙江省有两市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明确规定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协调四个环节。但是极少有农民知晓这一办法并依据其申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而另外一方面,仅有两个市出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也反映出政府对于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这一问题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决机制。

三、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导致农民利益损失的根源

(一)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实施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土地市场是一种完全市场模式。土地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也遵循市场价格波动 。这些国家与地区,土地价格由市场进行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强制性决定。大多数农民在被征地时也就不会因为补偿标准过低,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绝被征地。

而在我国,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许私有,土地市场一直是由国家政府垄断的,私人在市场上不得将土地进行交易。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土地都只能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上获取,而政府控制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的价格。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给农民的补偿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采用较低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而政府在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时却要求其缴纳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从而获取其中的利益差额。虽然在上述《意见》出台之后,政府征收土地开始实行区片综合价,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这种计算方式尚未完全体现土地物权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其一是因为区片综合价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难以体现中立性;其二是因为区片综合价的制定虽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但其终极目的是解决同地同价的问题,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定价。因而,农民在采用这一征地补偿标准时必然无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二)补偿方式体系的立法不全面与政府避繁就简的态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现存立法对货币补偿、社保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有详细地规定,但是对于留地安置补偿、用工单位安置补偿等其他补偿方式很少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很差。《浙江省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保补偿的规定,详细记载了各地不同级别土地的区片综合价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将不同土地分类,规定了不同类别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基本都规定了参保范围与对象、参保方式、参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可以说,浙江省对于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实践当中大范围的推行,但是对于做为补偿方式体系中的其他补偿方式的规定确是苍白的,实践则更是几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许多政府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往往存在避繁就简的心态,其往往会直接选择对其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货币补偿方式在实践中就被广泛推行,其简便易行之处就在于政府只要将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农民,就不需要再为农民权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货币补偿方式的广泛推行,导致浙江省征地补偿方式的单一,农民几乎不能选择其他补偿方式,对其权益的切实保障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三)程序缺位是农民权益受损的现实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但严格说来,我国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并没有在立法层面确立起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只规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但对公告的内容、时间等并未做详细的规定。而其他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有效约束力的部门规章或者工作文件对此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也显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了“两公告一听证一补偿”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其中“两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个是指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须经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公告经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程序设置在实践当中往往演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替农民同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从而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之外,农民对于这一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参与权都无从谈起。

(四)农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内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农民只接受过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维权。再者,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在面对政府的征地压力时很难掌握自身行为的尺度,有时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而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于触犯法律。因此,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农民维权的困难,甚至于将农民置于触犯法律的悲惨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体系的完善

(一)实体方面的完善

一是参照市场价格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时,应当参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给予公正补偿。参照市场价格是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的体现,也可以实现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最大化 。

另外,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区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业,则应以公益事业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经营或工业生产,则应以非公益事业的征收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再者,参照被征收土地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应有之义。土地的价格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中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按照被征收土地当时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市场因素对补偿标准的影响。以上两点,其目的都在于使农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权市场中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执法体系增加征收补偿方式。上述《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已经做出了总括式的规定,但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具体详细的执行办法,且《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规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极其补偿方式的法律,为执法部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然,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在总则部分概括式的列举各种补偿方式,还应该专门制定各种补偿方式的实施办法与操作细则,是这些创新性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变得切实可行。

再者,政府部门在实际实施这些补偿方式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政府部门的执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在网站和公告栏中公告,确保农民可以及时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若发现错误,可以告知监督部门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知情权。当前农民对于补偿方式的知情权很少得到保护,在征地时农民几乎不了解有哪些种补偿方式,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其他权利当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补偿方式体系时需要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知情权。政府应该将征收补偿情况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农民征收补偿情况,许多农民受自身素质的局限并不能详知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体能够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详细说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就能详细了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还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进行询问,就不满的地方直接与政府进行沟通。双方之间的主观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协商。

二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农民对于适用何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需要得到保护。农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补偿方式之后,应该自己决定适用何种补偿方式或者哪几种补偿方式。只有农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种补偿方式能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有些农民有其他技术能力,最适合的是用工单位安置补偿,而有些农民已经年老没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适合的是社保安置补偿。因此,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适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选择权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三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参与权。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过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决定,由村委会代替农民同意,而忽视了农民的参与权。因此,应当保障农民能够参与到整个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补偿的决策过程当中,农民对于是否同意进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补偿标准的参与权需要得到保护。

(三)救济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济方式。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可以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两种方式。农民在不同意征地补偿方式或补偿标准时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由其他独立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其次,扩大救济的范围。目前行政裁决范围只包含了对补偿标准不满提起的申请,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满并没有列入裁决范围。因此,需要扩大行政争议裁决的受理的范围,设立专门的裁决机关,解决裁决受理难救济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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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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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农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公司的厂房建在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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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视角出发,农业合作经济归属于前者的范畴,而劳动力则包含在后者之中,生产力的水平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起到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农村经济的所获得的发展也会对生产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和土地的效益,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1现今我国农村专业合作

组织同土地流转的结合情况近几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合作推进成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很大比例的农业经济合作社的建立都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二,土地流转离不开专业的合作组织这一载体,只有借助专业合作经济才能使土地流转效应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然而着眼现实,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结合程度始终偏低,仅有少数地区具备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分析

2.1完善资本组合

作为土地流转的平台,农村合作经济对于土地流转效率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其能够有效地将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实现再次组织生产经营的目的,故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将农民手中零星的土地集中起来,重新进行优化配置,开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既能大幅度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下降,又能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新型农具的应用方法,并加快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发展及推广,进而使土地的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程度地提升。打破了传统的零星土地不利于整体规划的弊端,使更多的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金、技术以及劳动力等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从而使农业更快地实现规模化与专业化生产,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并为土地的利用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2.2提高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

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益提升后,其参与热情也随之高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解除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户经营模式可以解除很多的弊端,生产规模小、投资大、收割困难、收入低等问题降低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之后,增加农民收入,能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既做到将土地集中化,又能逐渐转变为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土地,加快农村土地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使土地的收益率、产出率提升。土地集约化生产将更具竞争力,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将有助于降低农民单一生产时的风险性与盲目性。

2.3加强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自主性

相对于一般的公司化和私人承包的方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式的优点在于:农户加入至合作经济中,能依照相关原则体验民办、民享、民管及民收益,同时能以打工者的身份自主参加到被承包的土地项目中,使其获得更多收益。专门的经济合作组织应解决好生产与销售环节,从而提高农民热情。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安全和经济最大化的基础上可将土地作为资本,同专业合作组织展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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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概述

我国农村土地进行流转的过程中,其主体是农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客体则是指农村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其中,土地具备使用和收益两方面的权能。而所谓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指的就是保证科学合理的前提下,确定地租以及低价,交易主体通过转让、租赁、转包、互换等方式对其所有权进行交易的市场。

从狭义上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指的就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交易的场所,例如比较常见的农村土地交易所;从广义上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则包括各类型的用于进行农村土地交易的有形市场以及无形市场。本文主要讨论的市场是从广义上定义的市场。

农村土地具有其资产的专用性质,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是有着固定的位置以及固定特殊的用途的,若是进行持续性投资或是用于其他用途,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农村土地转移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一特性很容易受到违约的威胁。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交易主体还会受到市场或是环境的影响,同时还会因为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导致自身受到影响。农村土地长期成本以及收益会受到政府政策、地理环境以及土地本身的影响,所以往往很难预测其未来的价格以及质量。

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现状

2.1 区域

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统计,发现全国总样本的30.21%是华北地区的农村土地,也是我国占比最高的地区;紧随其后的是华东地区,占据总样本的21.76%;再次一等的是东北地区,所占比重大约是19.54%;随后是华南地区、西南地区、华中地区,分别占据了10.72%、7.53%、6.91%,最少的区域是西北地区,仅有3.34%。由此可见,我国各个地区的农业发展并不平衡,彼此之间的差距很大,而且相对来看,经济发达的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会更加活跃一些。

2.2 方式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最为普遍也是最受欢迎的方式就是租赁,相对的,转让方式也比较常见。只有少部分的土地采用转包或是入股,互换方式更为少见,只有个别农户会采用。

2.3 面积

在土地流转市场中,面积在1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土地更受欢迎,几乎达到了所有土地的68.90%。这就证明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多为中等规模,这符合国家提出的政策,也证明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了健康的发展。农村土地面积大小对于流转方式不会造成影响,而农户普遍认定合适的土地面积则是小于5亩。

2.4 年限

通过调查统计可以发现,更受欢迎的流转年限主要是21-30年,这在全部土地流转的样本中占据了29.98%。这就证明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中等年限更受欢迎,这和政府颁布的政策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也证明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在健康稳健地发展。同时,也能得出这一结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年限对农户选用的流转方式并不造成影响。

2.5 交易费用

由于我国农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机会主义影响,同时考虑到土地的资产专用特点,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会产生较为高额的费用。目前来看,会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信息费,农户以及其他主体想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首先应该搜寻相应的信息,了解相关动向,进而对比可能会产生的成本以及收益,另外,还要搜集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竞争者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掌握国家的政策;谈判以及决策费用,交易双方就土地转让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流转面积和价格作出决策,达成一致,这个过程为了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便要产生一定的决策费用;监督以及履行费用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了监督检查合约的具体履行状况,避免出现恶意的违约行为,则会产生一定的监督费用。

3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策略

3.1 完善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不同的权利规定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若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使用权发生了永久性的转让,那么收益就会又购买方以及让渡方共同分享,收益权将会被分解。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间,若是租约长短不定,方式不定,又会造成处置权被分解,流转环节越多,就会造成愈加细致的权利分解。若是处置权和收益权没有完善规定,必然会造成交易费用的上涨,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日后需要健全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对给你个经营权的具体边界以及内容,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

3.2 发展中介组织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发展,其关键在于流转价格的公正性,能够有效反映出供求关系。对此,相关的评估机构需要科学合理的估价,服务机构则要及时并精准的传递相关信息,引导土地流转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的进行。法律机构则要对合同签订过程予以规范和引导,并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3.3 实行使用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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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paperconsiderstherurallandcontractedmanagementrightthatthepeasantshavereceivedcanbetreatedasakindofrealoptions.Accordingtotheprincipleofrealoptionpricing,theauthorsputforwardastandardofmonetarycompensationforexpropriationoflandandamixedcompensationmodeunderthetracingmethodofrealoptionpricing.Theseideaswillhelpdevelopnewsolutionsonthereformoftheexpropriationofland,whichcanprotecttheinterestofpeasants,increasetheefficiencyoflanduse,andpromotetheprocessofurbanization.

Keywords:realoptionstheexpropriationoflandcompensation

一、引言

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必然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化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只有一种方式,即“征地-补偿-批租”(周其仁,2001)。这种国家垄断形式的征地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有政府征地范围过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的安置难以落实、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对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过低是核心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失地的农民安置才成为一个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使得各利益群体希望通过土地来获取利益。在他们的压力下,政府征地的范围一宽再宽,征地程序也就乱上加乱。因此,我们认为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关节是要解决如何向失地农民公平合理地提供补偿。可应该从怎样的标准出发来论证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又应该用怎样的补偿办法才能既符合现有土地制度又不侵害农民的利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的所有权归社区集体所有,农户以联产承包的形式享有农地的经营使用权。政府征用土地实际上是用征地补偿来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做交易。在把承包权看作是农户所有的一种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可以很方便的用实物期权的性质和定价方式来讨论农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本文第二节叙述我国现有农地征用补偿政策;第三节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第四节利用的实物期权工具给出合理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二、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

1、我国的农地补偿政策

对于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一段时间内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费用;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无法迁移的水利设施、房屋等建筑物等的所有者补偿。从性质上来看,这三部分补偿费用当中第一类和第三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权益性补偿(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保障性补偿。因为农民收入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姚洋,1999),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强化。所以在对农民进行权益性补偿之外,还要对给予保障性补偿。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安置补偿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并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2004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办法做了修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三十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后两类补偿标准在本文中不予以详细分析,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保障性的安置补偿涉及到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青苗附着物等资产性补偿办法是简单清晰的,只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农户以合理补偿即可。而现行征地补偿中,我们认为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其补偿标准的确定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本文通过运用实物期权工具,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并据此说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低的现实。

2、现行农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

不管土地补偿费是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还是“三十倍”也好,都不能说明是合理的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式实际上是把农业生产看作是稳定的,认为农户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益在几十年里都是恒定不变的,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农户未来的收益就等同于征地之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征用农地的补偿就可以确定为征地前三年的该地块平均产值的一个倍数,也就是用“产值倍数法”来进行补偿。而现有法律中规定土地承包权最长是三十年,所以这个倍数又不得超过三十。这就是现行的确定征地补偿办法的基本的逻辑和原理。

事实证明,这种补偿思路是有着根本性的错误的。受到农业生产本身和各种政策变动的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向来就不具有稳定性。据有关农业专家研究,上个世纪九年代以来,全国性粮食市场的大范围波动就至少出现了四次。1990-1991年的农业主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连续下降,1994-1995年的抢购和粮食价格上涨,1996年粮食生产过剩和农产品全面“卖难”(温铁军,2001),2003年10月出现粮食价格全面快速上涨(张荣胜,2004),平均每四、五年就出现一次大范围的波动。而现行的补偿方式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用确定性的产值倍数方式来给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定价是不符和经济学原理和市场规则的。

而且产值倍数法也极易造成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侵占农民的利益。因为《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补偿上限和大概的范围,产值倍数也是浮动的,那么现实中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就带有极大的随意性。

3、土地补偿的实物期权方法

我们已经说明了土地补偿是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地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农民获得的一种实物期权。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看,农户承包土地可以看作是农民投资并收益的一个项目(标的资产);农户以一定的代价(权利金)取得经营所分得土地的承包权,付出劳动力和农用物资投入(执行价格)进行务农,卖出农作物后获得回报(期权的回报)。土地的实物期权价格才是土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因为期权是一种执行权,期权持有者有权根据未来资产的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以一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给农地使用权定价,是在考虑了农业生产的波动性以后,衡量农户未来有权自由决定农地使用情况的当前价格。因此我们应该以土地实物期权价格为标准来给予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下面我们具体阐述土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实物期权脱胎于金融期权理论,尽管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存在种种不同的差异,但它们有共同的定价思想。因而我们从一般期权的定价方式出发,逐步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特点,最终用这套方法确定本文所关心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解决思路。

1、标准期权定价

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基础是无套利(arbitrage)原则。所谓套利是指在某项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在期初不需要投资支出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的无风险报酬。在一个有效的市场(efficientmarket)上,如果某项资产的定价不合理,则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以该资产进行套利活动的机会,市场价格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套利收益不能持续存在,市场实现均衡。无套利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组合(portfolio),复制相应期权的收益特征,再以组合资产的期初价格来确定期权价格。

根据期权收益的特性,决定其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有:标的资产价格(P)、期权的执行价格(EX)、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σ)、无风险利率(r)、到期日(t)。期权上限就是标的资产价格,下限标的资产价格与期权执行价格的差()。表1中列示出了这些因素对看涨期权价格影响的具体方式。

表1看涨期权价格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方式

变量名称资产价格执行价格资产波动性利率到期日

变量增加对期权价格的影响正向影响负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

期权定价的方法通常有二叉树法(binominalmethod)和不拉克—舒尔茨方法(Black-sholesmethod)。前者是在资产价格离散变化下的期权定价方法,假定在每一个间隔内价格都只有两种变化的可能,根据期末资产价格的分布以及风险中性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变化概率,倒退出初始复制组合的价值。后者假定资产价格是连续的,服从几何布朗运动(GeometricBrownianmotion),通过建立自融资(self-financing)资产组合的办法追踪期权价值。使用二叉树法将时间间隔划分的无穷细密,最终价格也就会表现是为连续的,因此两种方法是等价的。本文出于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对农地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采用不拉克—舒尔茨方法。

2、实物期权定价的特点

由于实物期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定价的复杂性,所以在一般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实物期权自身的特点。

首先,实物期权的标的物是某个项目(在土地期权中就是农民投资经营土地的项目)而不是已上市交易的金融证券。这种非交易性必然导致关于其标的资产价格和期权本身价格信息的缺乏,因而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应用期权定价模型所需要的输入信息(主要是资产价格和波动率)。这时只能通过寻找一种“孪生证券”等办法来做近似的估算。但由于商品价格的可得性,实物期权的第一个应用领域就是商品生产领域,如资源和农业生产等(G.Sick,1995)。

其次,实物资产的流动性比较差,有些甚至是不可交易的资产,而且一般的实物资产都不能卖空。实物资产的这些性质使得很难实现一个无套利的环境,用等价的资产组合来模拟期权的收益特征。对于资产流动性较差的情形,可以使用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它的一些扩展方法如鞅定价理论(martingalepricingtheory)、消费资产定价模型(consumption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等来处理实物期权问题(G.Sick)。

再次,除影响标准期权价格的五个因素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例如很多实物期权是非独占的,因此其共享程度及竞争对手的策略会直接影响实物期权执行后的实际结果。实际中,很多实物期权是一连串期权复合而成的,这类期权的定价机制更加复杂。标准期权模型只能解决单个期权的定价问题,对于复合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尚未得到一般的解析解(矛宁,2000)。

尽管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在合理的条件下我们仍可以采用标准方法对农地实物期权进行定价。这里假定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耕种,而且农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农业生产的全部信息,不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认为扭曲因素等。

四、农地征用补偿的实物期权定价

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权,受到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可以把这三十年的承包权看成是三十个持有期为一年的实物期权。因为在承包期内,农民每年在上缴国家和集体以后就自然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农民个人拥有做出关于耕种方式、投资耕种规模、投入时间等一系列选择的权利,农民还有选择土地是否流转的权利。因而农民拥有了延迟期权、扩张或收缩期权、转换期权、放弃期权等一系列实物期权。

1、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因素构成

(1)农地期权的资产价格(P)

资产价格也就是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这里用每亩耕地每年的农业产值来表示。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自身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农业产值还受其他产业以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这都导致了农地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用几何布朗运动的变化特征来反映。假定农地资产价格满足方程

(为标准布朗运动,)

方程左端代表务农的收益率,它由两部分组成:收益率随时间变化而稳定变化的部分;表示收益率的随机波动部分(volatility)。解此随机微分方程得到农地资产价格变化的表达式为。

(2)农地期权的执行价格(EX),就是经营土地的成本,用每亩耕地的农业投资表示。

(3)资产波动性(σ),就是农业收益率的波动,假定它是常数。确定σ的常用方法是由标的资产收益率变动的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这种方法通常可以达到比较精确的结果(MarkGrinblatt,2003)。

(4)无风险利率r,用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表示。

(5)到期日T,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期限。

由于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并且假定农户可以进行任意数量的贷款或存款。农户就可以通过选择任意单位的土地与无风险债券(以银行定期存款表示)追踪资产组合的办法进行自融资操作。可以用自融资的资产组合来复制农地期权的收益特征,其表达式为

(是资产组合的总价值,表示债券价格,r是无风险利率。分别表示资产组合中承包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债券的数量。)

变化仅由土地和债券价格的变化决定(自融资条件),所以有。

因为资产组合的价值只与标的资产价格和时间因素有关,所以还可以表示为。根据ito公式和自融资条件可以得到关于的偏微分方程。再根据期权的到期收益,可以得到的解析表达式,最终资产组合的初始价值即期权价格为

(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密度函数,PV表示折现值。)

2、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

(1)货币补偿的估算

首先,把用于估算农地期权价格的各变量量化。资产价格P用每年的全国农业总产值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期权执行价格EX用单位耕地的农业支出表示,用人均农业支出与人均耕地面积的比值估计。估计农业收益率的波动性σ时,先用农业总产值计算总收益率,将其取自然对数后再求估计样本的标准差,就得到σ的估计值。这里各变量都是取的全国平均的数值,也即在平均意义上给出一个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结果。而对某一具体地块,由于种植作物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等,决定了其各自不同的收益、投入标准,从而不同的期权价格。

假定政府决定在2004年初征用1亩土地,而且被征土地是在2003年末承包给农户的,也就是需要政府补偿剩余30年的农地期权价值。假定土地每年发包一次,也就是计算一年的土地期权价格,并将30年期权价格贴现。由各类统计数据,可以计算出农地期权决定因素如下。

表2农地实物期权各因素的计算数值

变量计算方法计算值

P0(元/亩)农业总产出/耕地总面积803

EX(元/亩)人均农业支出/人均耕地面积162

σSTDEV[LN(农业产值总收益率)]0.1286

r(%)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1.98

t(年)1

注:P0、EX为2003数据,σ为1990-2003年数据的估计值。原始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将表2中数据带入农地实物期权价格的计算公式,得到30年期的农地期权总价为14762元。这个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基本标准,而征地补偿还包含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而且通常规定的安置补偿是与土地补偿费相当的较大款项。这样总的补偿费用应远大于我们这里计算的数值,至少在两万元以上。

由此我们可大致与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加以对照。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给农民的补偿平均为每亩1.4万元。从西部来看,征地补偿的最高标准只有1.8万元/人。陕西省2004年确定的西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9000元,旱地每亩7000元,旱坡地每亩5500元,林地每亩3400元。襄荆高速公路征用一亩地给的实际补偿,甚至“还不够买一头牛”。类似的事例数不胜数。可见现实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金额偏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只能得到极少的一点点补偿,而且还常常出现克扣、拖欠补偿款等现象,这都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2)其他形式的征地补偿

在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中,核心思想就是建立一个有自融资性质的资产组合(承包的土地数量和持有的债券数量)来复制实物期权的收益特征。由此我们可以推倒出一个更有意义的结论,就是在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时,除了按照上面给出的期权定价给予农民货币补偿外,还可以复制其他具有相同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来交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实物期权。这样既是公平合理的征用土地,不侵害农民的利益,还为农民带来了未来收益的现金流,解决了农民的后顾忧。

资产组合的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比如将农地征用改为非农性用地后,可吸收农民加入经营,用一定数量的股份或带来预期收益的工作职位来给予农民补偿,我们把这种补偿方式称为经营收益补偿。还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和经营收益补偿相结合的混合补偿办法(这在现实中更为普遍)。当然补偿的股权数量或承诺农民的职位情况需要按照未来非农项目的经营风险与农户经营农业的风险相对照来确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收益的补偿方式不可能使相交换的两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完全相同,因为未来的经营风险和收益(农业与非农业)都是建立在预期的基础上的。但只要征地方和农民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那征地的交易就应该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办法对征地双方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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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会科学项目——可持续发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国农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法粗糙,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征收补偿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太过笼统。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对于如何补偿、补偿的数额、方式等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2.农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简单趋同。目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各级政府出台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农地征收补偿方式进行规定。实践中,各征收补偿单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现金补偿,不能够真正有效的维护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3.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方法单一,没有考虑到补偿的长效性。以现金方式补偿为例,目前,各补偿主体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发放补偿金的形式。这样的补偿金发放方式却有许多弊端,如“鄂尔多斯现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二、完善补偿方式的重要意义

1.保证农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为城市发展、工业进步的必要前提,农地征收至关重要。现代社会的进步不能以剥夺农民的生存空间作为发展的手段,科学合理的农地征收是工业化进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仅凭一次性的金钱补偿就可以真正解决,正确的补偿方式是在获得城市发展、工业进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时,使供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能够得以有序的维系和可持续性发展。

3.保护基本耕地面积,保证国家农业基础。我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 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不仅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确保农业产业的安全。

三、补偿方式完善之初探

1.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应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主要适合工商业发达地区的征地对象。这类征地对象一般比较希望通过征地补偿获得经商的资金,并且具备经商的能力和条件,土地对其收入的影响不大。而对于那些年龄、身体、环境都不适宜经商的征地对象而言,现金补偿的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

同时,应结合征地对象的财产管理能力,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如对于补偿金的发放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发放和分期发放。

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被征地农民以其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征地项目,获得相应股份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份收益。这一方法可以保证失地农民在征地后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还可以实现资产的增值。但这一方式只适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土地征收,对于非营利项目征地不适宜。

3.土地使用权置换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及收益率等,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在附近区域分配给征地对象使用,以置换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方式。此种补偿方式要注意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价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换算,保证征地对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显减少。

4.异地移民受客观条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项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补偿,同时,为保证农地面积稳定,可考虑采取对征地对象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如上个世纪90年代末长江三峡移民 即为此。但异地移民要合理考虑安置地的人口和经济吸纳能力,将移民排斥反应降到最低。

5.就业安置在对征地对象进行现金补偿后,还可根据征地项目的用工情况,优先吸纳征地对象务工,尤其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为适宜。这样不仅保证了征地后项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征地对象建设家乡的积极性,使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体系应该充分考虑到征地对象的地域特点和个体特点,使具体的征地补偿与地域相适应,与对象相适应,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够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洁.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月

[2]靳利飞.我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进展.载《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

[3]李作峰.《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之重构——对《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建议》,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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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