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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驱动架构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及应用,具有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理念,注重个人理财的投资回报,规避理财资产配置中潜在的风险。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在模型驱动架构的干预下,具备信息化的特征,更加适应现代个人理财的基本需求,应用在金融机构的平台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财服务。
1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需要在服务、功能、行为、用例以及质量领域进行建模,系统开发中,各项模块是以页面或弹窗的方式完成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采用了模型驱动架构,整个架构决定了系统软件的运行方式。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执行流程为:Web服务JSP页面服务层接口服务层实现业务对象/业务逻辑数据访问层接口数据访问层实现数据连接层接口。
首先模型驱动架构在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将EA平台应用在系统的整个开发周期内,提供可视化编辑、语言程序、模板编辑等功能。EA平台在开发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时,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是:
(1)开发业务对象,支持资产配置系统导入文件,拓宽业务层面的服务功能;
(2)应用模型开发,提供系统开发的组件;
(3)代码模型开发,保障系统的接口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投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项目,客户的收益与风险,是一项对立的因素,模型驱动架构,在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在收益与风险中,设计有效便捷曲线,该曲线可以做为客户选择投资组合的依据,分析投资组合的类别比重,着重考虑资产配置中的收益与风险。
最后是模型驱动架构在资源配置系统开发中,引入成本优化模型,主要是降低个人理财时投入的资金,减少资源配置交易时的成本。除此以外,还包括在险价值优化模型、无风险资产优化模型等,目的是优化个人理财的资源配置。
2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应用
个人理财资源配置系统在模型驱动架构下的应用,主要是模型到实现的转换,例举几点重要的应用,如下:
2.1 建立PIM
系统的PIM,概括了个人理财的所有业务,促进业务的顺利完成。PIM是资产配置系统框架的核心支持,为配置系统的应用提供优质的条件。PIM基本是在自动化的状态下完成的,提高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质量。设计师将模型驱动架构中的PIM,引入到个人理财资产配置应用中,提供了跨平台使用的条件,建立PIM后,就会将资产配置的过程,转化为劳动生产,确保资产配置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提供个人理财的水平,注重资产配置的层次结构,保证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能够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理财,PIM会按照一定的经验,在信息化的环境中,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
2.2 PSM转换
PSM转换,需要在资产配置系统配置开发完成后进行,选择开发的平台,按照客户的需求,规划系统的应用。PSM转换后的功能有:
(1)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应用时,具备稳定的数据库技术,明确客户之间的关系,按照业务逻辑,处理客户之间的资产问题,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需要庞大的数据库支持技术,便于处理资产配置中的各类信息,保障系统具备全面服务的能力。
(2)资产配置系统在PSM转换的支持下,了解客户理财的业务关系,创建业务逻辑模型,专门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解决客户的业务问题。
(3)供应资产配置系统所需要的配置数据,模型驱动构架中经过PSM转换后,为资产配置系统提供自定义的窗口,方便操作人员查询客户的信息数据。
2.3 CODE转换
CODE是在PIM基础上转换来的,主要是转换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的软件,为理财计算提供必要的场所。模型驱动构架提供了转换的界面,实现CODE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功能会更加齐全,每项业务界面,都会对应子菜单,存储客户的信息,资产配置,反映出个人理财的各类关系,注重系统内关系的考量和应用,才能明确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的关系,便于后台分析资产配置的信息,为客户提供收益信息。
3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
基于模型驱动构架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模型驱动构架,根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界定内部的资产类别,促使客户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理财产品,如存款、信托、房产等,重点为客户个人,提供无风险资产,例如:个人客户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配置财产并获取收益,明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选择样本,获取相关的样本数据,表明理财产品的各自收益,方便客户的选择。模型驱动构架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组合,由系统提供组合的样本,而且各项样本数据,逐渐完善,反馈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最后利用模型驱动构架,构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计算过程,表明国债投资、股票投资、无风险投资等的收益率,利用报表的方式提供给投资客户,此类数据需要模型驱动构架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后台获取,帮助客户选择风险最小的理财方案。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过程,反馈出诸多可用的信息,促使客户能够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投资方式,获取一定的收益,既能限制客户的个人理财投资,又能提供投资原则,主动优化个人理财的资产配置,提高收益率。
4 结束语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朝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模型驱动构架,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提供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促使资产配置中,具有信息化的特征,取代传统人为操作的方式。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更加重视模型驱动构架的应用,实现信息化、功能化的系统开发,满足应用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晓燕.模型驱动的SaaS租户应用构建方法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王怡.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应用研究[D].东华大学,2011.
作者简介
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使银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对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种常见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追求短期利益,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多种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求个人理财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理财产品销售,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利润。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银行业有些员工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忽视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颠倒客户需求与产品销售之间的关系,放弃“客户利益”和“风险匹配”原则,不是以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为目标,而是以实现理财产品销售为目的,在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或心存侥幸,或铤而走险,置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而不顾,将客户诱入不适当的风险环境之中。没有树立牢固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片面追求个人短期利益,既是一部分银行员工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过程中,故意混淆理财产品性质,刻意掩藏理财产品风险特性和其他不利于销售的信息,吹嘘产品高收益或无根据的高预期收益率,错误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暴露出的“存单变脸”、“风险过度”以及产品与客户错配等销售错误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方式,它所包含的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等都不同于传统的储蓄存款、贷款等交易型业务。但是,有些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充分的、清晰的认识,有些银行员工甚至将个人理财业务简单的混同于传统的柜面交易型业务。在办理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或者忽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极其容易诱发客户风险评估走过场、不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不当推介、违规承诺、不按照规定提供账单服务等多种违规行为。为了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监管机构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这些监管规定不仅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全流程,而且,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各个重要环节,监管机构还制定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目前,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构成的外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已臻于完善,各个商业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也日益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办理业务的合规性与其对相关监管规定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不少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认识,尤其是对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的指引性规范化文件的要求缺乏系统性了解,因而在受理个人理财业务时,既不能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办理,也不能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办理,而是仅凭自己的经验和想象处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选择性披露理财产品信息、产品与客户错配等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三)不能正确处理内部销售压力,是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能忽视的因素目前,银行业普遍对产品销售实行内部计价和任务考核,利益的驱动和考核的压力,使一部分员工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把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与扩大产品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不是以客户理财需求为导向,围绕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产品销售,而是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或计提奖励。员工在面对销售压力时,如果不是从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技能入手,而是简单的以传统促销方式应对,那么,忽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隐瞒产品风险特性、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夸大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当承诺、产品与客户错配等多种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四)监管规定不尽完善,使个人理财业务有些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也导致产生一部分违规行为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是,监管制度在有些方面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有些监管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工作中形有实无,使银行无据可依;有些监管规定又过于琐碎,明显与实际工作脱节,使银行无可适从。监管规定不尽完善,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监管规定的滞后或过时,使一些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成为一部分违规行为发生不可忽视的诱因。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是,第九条紧接着强调“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本条所强调的内容不仅过于笼统,而且与个人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原则相悖,因为就单个产品而论,并不存在哪种产品的风险高于或低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关键在于客户的购买量及其在资产组合中的占比;同时,本条所强调内容属于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也就是说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只要依照监管规定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则可以销售任何产品。显然,三个监管文件政出同门,但内容相互冲突,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无可适从;而且,个人理财业务是由客户决策,风险和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的笼统性、抽象性规定,很容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造成责任倒置。又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之初十分必要,但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该规定过于笼统和过时的问题突显出来:一方面,中长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仍然应当依此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大量短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一天或几天的理财计划)或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再依照此条规定办理已无必要,事实上,商业银行和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对此也已取得共识。
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的矫治措施
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矫治,是一项艰巨、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系统化设计,从细微处着手,采取标、本兼治的策略。
(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同时,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制定、实施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方案,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引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各级银监会应对个人理财业务持续进行合规检查,重点针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各级银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作用,将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常见违规行为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和形式告之广大消费者;引入“神秘人制度”,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规行为即时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使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提高个人理财业务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的同时,能够清晰的、全面的、准确的掌握个人理财业务各项监管规定,了解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各项活动的“高压线”,知道“触线”、“越线”的后果。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组织编写《个人理财业务手册》,把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监管规定、各种常见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行为的措施等作为手册的主要内容,将《个人理财业务手册》发放至各个营业网点及相关业务人员,全面普及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知识。同时,针对网点及其相关业务人员的销售压力,教育广大员工改正以损害客户利益来应对压力的错误做法,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压力观和释放压力的正确方法,指导员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
1.市场推广和开拓不力。由于我国个人理财市场起步较晚,广大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缺乏了解。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进行有效的市场宣传,向目标客户推广和解释清楚各种理财产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理财方案。国内银行在市场推广方面,缺乏宣传,即使存在宣传,其推广方法也很单一,而且推广对象不明确。
2.结构性理财产品自主开发能力不足。目前国内银行发售的结构性产品大多属于“引进型”产品,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3.专业理财人才欠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当前的经济背景下,不少理财人士对宏观经济政策掌握少,对微观经济分析能力不强,市场营销意识和技能与市场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例如有些银行个人理财经理在传统业务中面对客户的需求游刃有余,但对新兴业务则显得力不从心,综合业务技能的欠缺成为个人理财经理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的制约。
4.银行控制风险能力差。理财业务涉及产品和交易的多个层面,隐藏着多种形式的潜在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快速增长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我国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人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是无风险的业务,因而缺乏一些应有的风险防范观念和措施。
二、新形势下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策略建议
1.对个人资产进行定量分析,充分认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个人理财师通过专业的工具帮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自己,主要是做好资产分析和理财属性分析。个人资产分析就是弄清楚自己(个人或家庭)的资产状况,摸清楚自己有多少家产(即个人净资产值是多少)。金融危机背景下,个人理财业务存在诸多风险,如何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加快业务发展,是今后顺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关键。在我国,充分认识和化解个人理财风险,对于确保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切实按照银监会强调的风险揭示、客户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要求,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和标识,进而在销售过程中配备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损失承受能力以及投资预期等进行审慎的识别与评估,从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产品的情况看,理财产品销售后,从未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产品研发的同时建立风险内控制度,研究新产品潜在的风险和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跟踪和定期评估的制度。对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建议各家商业银行全面推广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理财产品,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满意度。
2.黄金将是理想的保值产品。
从黄金市场看,由于国际金价用美元计价,黄金价格与美元走势的互动关系非常密切,一般情况下呈现美元涨、黄金跌和美元跌、黄金涨的逆向互动关系。在基本面、资金面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均正常的情况下,黄金与美元的逆向互动关系仍是投资者判断金价走势的重要依据。当今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各大投资银行在遭受史无前例的损失,受次级债影响,美元未来看跌。个人(家庭)可以购买黄金或者黄金饰品作为保值的一大投资产品。
3.培养理财人员素质。
理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拓展,高素质的理财人员必须在具备自身良好素质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当前国内银行的个人客户经理一般来自两类人员:一是由业务尖子选拔上来的业务熟练人员;二是定向选择的金融理论基本功较好的年轻员工。
4.加快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要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是取得竞争优势、赢得目标客户的关键。因此,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首要任务是敏锐把握机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成功推出新产品。譬如:针对目前学生高校成本较高的事实,为其所在家庭教育资金准备设计一套投资组合,介绍合适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或外汇理财产品,建立期限结构合理的、适合家庭教育支出周期的专项理财计划。类似这种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完善对于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追求,因为客户的理财需求是多样化的,同时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是不断变化的。商业银行必须认真研究经济形势变化,深入探求金融政策取向,全面瞄准银行同业动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系统优势和全行集成数据中心,推动产品和功能的创新,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加强对个人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业务。但是,金融危机背景下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首先,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要尽量突破管制。其次,产品创新要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遵循产品模版化、简明化的原则。再次,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要遵循降低成本的原则。另外,任何一个产品创新都必须通过严密而科学的精算论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 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 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 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 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 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 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 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 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理财目标,根据客户的客观资本状况确立风险属性,制定理财方案,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信息及资本渠道,提升了银行品牌的影响力,为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及旺盛的生命力。现如今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实现盈利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大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理论研究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的理想财务目标、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者实际的财务指标分析,利用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源及专业性优势,帮助客户制定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组合规划。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阶段化的增值保值需求,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储备数量,拓宽了银行盈利来源,降低了金融资本风险,实现了商业银行运营、服务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涉及生命周期、投资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及金融创新四个基本金融资本知识理论。同时,安全性原则、量入为出原则、经济效益原则贯穿整个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始终。商业银行逐渐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建设,以信托类产品作为理财市场的主导,重视理财产品期限结构体系及分层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服务阶段:首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作出客观财务状况分析。这是个人理财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全面、准确的了解客户的收支状况、金融资本购买力、收入来源及自身投资经验及技能等才能合理、科学的优化调整客户的投资理财结构,提高资产的增值保值能力。其次,要根据客户理想财务目标,推荐理财产品和投资建议。这一阶段要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优势,重点考虑客户的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实际考核指标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最后,要对客户的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修正及保护。国家金融资本市场政策、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及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业银行基于利润及信用的需要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理财风险规避防范措施,合理检测客户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水平,保证客户理财目标的实现。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努力实现由传统银行业务平台向现代化综合理财业务平台的转变、由单一的网点服务向电子网络化服务转变、由同质化服务向个性化、品牌化服务转变,这些转变带动了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前进的步伐,提升了自身经营服务的质量、内涵和功能,增强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制约与限制分析
(一)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正确、全面认识
首先,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职员都存在对理财业务的认识问题。在对理财业务的理解上容易混淆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概念,甚至将理财业务单纯的作为一种产品,以销售好坏评价业务好坏,局限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其次,过分的强调外在客观因素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仅仅试图依靠政府政策及外来资源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内在认识驱动力。最后,传统储蓄理财观念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绝大多数公民受传统储蓄保护和积累意识影响较深,不愿意或拒绝接受银行的理财业务介绍,过度偏好或迷信储蓄的安全保值功能。同时,我国公民缺乏对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科学认识,对银行推广的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风险预估不能正确理解与认识,仅仅试图依靠选择低风险的产品,选择性的规避风险,限制了高风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造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畸形发展。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缺少健全的信用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理财产品的价格及利润优势不显著,特别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限制了理财投资渠道的拓展。健全的信用体系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收益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客户收支、资产、负债等信息的消极存在,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选择性风险,容易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脱离实际的理财产品规划,为个人与银行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中,金融市场的三大主体银行、保险、证券一直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特别是国家政策的独立操作,独立监督的要求,使银行受限难以与保险、证券产品相结合,个人业务局限于转让、、通存通兑等低级日常业务,难以满足客户在证券、保险方面的个人投资需求。
(三)银行自身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约
尽管从个人理财业务的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数量繁多,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理财产品的本质性认识,难以对产品进行深层次挖掘,导致个人理财业务的内在重复率非常高。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及销售环节的科学性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落后的理财理念及硬件、软件设备限制了销售渠道的畅通,没有完整可靠的运营操控系统,就难以完成严谨的数据计算和风险评估,双方的权利责任难以得到监督和管理,增加了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风险和与难度。
三、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学习先进理财发展理念,加深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环境及特点,明确理财业务的市场产品定位,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丰富个人理财的产品内容和种类,根据不同等级及层次的客户需求扩展证券、基金、信托等类别的多元化产品,不断跟新现代化科技文化的理财观念,坚持品牌的开发建设。同时,加大个人理财业务职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以CFP考试为核心建立合理、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个人理财队伍。
(二)积极构建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银行要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扩大、巩固客户群体,展开跨行业的金融领域合作,提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行率,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信用及资源优势,可以开发更多的理财产品空间。
(三)建立、健全一个科学有效的理财产品销售体系
一方面,我们要实施客户关系营销管理战略,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销售的核心价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要适当的与客户通过各类社会活动接触,增加客户的信任度。在销售过程中,要全方位、多层次的为客户的实际利益考虑,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的营销资源的有机组合,以不同的利润中心协调各部门的销售利益,增强各部门间的合作服务意识,激发工作积极性与产品的整合创新。
随着银行金融资本竞争的加剧,不断衰退的传统银行金融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发展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赋予了商业银行新的内涵和生命力。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研究,有利于转变传统理财投资理念,刺激个人投资欲望,优化个人理财业务的体系结构,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增长方式,有助于商业银行革新思想,提升理财产品结构和服务水平,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商业银行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关键词 个人理财机构 SWOT分析 发展战略
个人理财机构是指提供综合性理财规划服务的独立的中介理财顾问机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投资规划、风险管理规划、消费支出规划与养老规划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目标是以客户个性化、多元化和长期的理财需求为根据,为客户度身定制适合客户个人情况的理财方案。
一、基于SWOT框架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现状分析
SW0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它是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
(一)优势分析
1.理财立场更具独立性。个人理财机构的收入来源直接与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关,更具独立性,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与限制,更能体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
2.理财方案设计更具个性化、创新性。个人理财机构提供的理财方案是在分析了客户的财务状况后,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预期来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财务安排,强调“量身定做”。
3.理财手段更加多样化。个人理财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
4.获取理财信息更全面及时。个人理财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密切合作的信息、结算和资讯系统,可利用其跨行业、跨领域的优势,形成一个大型金融产品超市。
(二)劣势分析
1.在国内起步晚,缺乏高素质的理财师。理财业务的个性化及其增值目标要求理财师不仅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2.个人理财机构网络覆盖面小。由于我国个人理财机构起步晚,目前只分布在大城市,因此,客户网络的覆盖范围成为影响第三方理财发展的制约因素。
3.理财人员职业道德问题。从业人员成日面对大量客户资产,有时抵挡不住某些机构不合理的佣金诱惑,易发生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事件,对个人理财机构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机会分析
1.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的个人理财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份额非常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会日益增加,相关的理财服务市场将会空前地繁荣壮大。
2.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尚未成熟。个人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无直接关系,选择投资可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填补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空白。
3.理财师资格认证逐渐规范。理财行业的繁荣发展将吸引更多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证券、保险、银行业等专业人士投入个人理财行业,逐渐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理财规划师。
(四)威胁分析
1.国内投资理财观念仍未转变。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仍较传统,更信任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在国内现有的理财环境中,为一份理财方案支付很多费用,也让多数人无法接受。因此单纯的理财方案所能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
2.外资理财机构介入。外资理财机构拥有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和优良的品牌形象,国际市场期权和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而国内理财机构都明显滞后,如何向外资理财机构取经,提高国内理财服务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难题。
3.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理财机构的业务涉及金融市场的多个领域及各个领域间的交叉,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其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
二、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发展展望
(一)借鉴国外个人理财机构发展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比较成熟,主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以及综合性私人理财顾问服务,充分体现出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使客户得到高质量的私人理财规划服务。同时,为了给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需要及时更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保持与其他行业密切合作
由于大众理财目标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个人理财机构服务范围会非常广泛,非金融的针对越来越多,因此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地产商、留学机构等行业的合作机会非常多。个人理财机构应充分利用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机会,把握跨行业、跨领域服务的优势,使个人理财服务方式多样化,手段丰富化。
(三)服务模式要有所转变
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向“私人理财管家”模式转变,这种模式更能体现个人理财机构服务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其不仅要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真正学会如何理财。所以,培育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未来个人理财机构发展中必须抓的一个重点。
个人理财机构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随着人们对理财需求的增加和各部门对理财业务的支持,个人理财机构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兵.我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6(9).
1、缺乏具备理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能性金融人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其他业务一样都涉及到员工的素质问题,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银行需要组建一支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的专家型客户经理队伍,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理财服务。然而,长期的分业经营使银行普遍缺乏优秀理财人员。高素质的理财顾问并不是简简单单就可以造就的,必须在具备自身良好素质的基础上经过专业性、系统性的培训才能完成,这是一个长期而且需要不断积累的过程。因此,缺乏合格的理财顾问已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道瓶颈。
2、市场营销观念滞后,缺乏主动出击创造市场的意识。对于个人理财这种商品来讲,营销是十分关键的。目前,银行的市场营销观念相对滞后,突出表现为:市场开拓意识不强,仍习惯于坐在办公室等客上门;营销手段落后,停留在一般竞争手段上;对营销市场细分不够,也没有同客户形成稳定的联系,等等。银行业是一个以人为导向的行业,坚实的客户基础是银行的宝贵资源,客户的需求就是银行的服务范围和领域。我国商业银行要发展好个人理财业务、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只有以客为尊,围绕客户制定战略计划,加强市场营销。吸引客户,留住客户,银行才能生存。
3、个人理财业务在日常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银行没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代客理财的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有些银行不是等代客理财产品到期后再核算、分配投资收益,而是定期在营业支出中计提应付利息,再将应付利息以支付投资收益的名义转到客户的账户;有的银行则由分支机构先支付利息,再将垫付的利息上划总行……,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操作方式。
监管部门一再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不得承诺保证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率,但多数银行未按要求执行。如有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承诺“该产品收益率固定,最终收益上不封顶,远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理财本金到期保证100%返还”;有的银行虽然使用预期收益率,但每期产品向客户支付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完全一样;多数银行都是按季度定期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有的甚至还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免收利息税”,以增强理财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
有的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示的风险较为笼统,如“本产品不可提前支取,具有市场风险、波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但未说明这些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有的产品风险揭示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
二、解决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个人理财服务的实践,我国应从培育客户资源、明确市场定位、注重理财品种、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1、制订良好的培训方案,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水平。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全球化,对理财业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以及承受压力的能力,因此组建一支专业的、全能的个人理财专家队伍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银行管理层在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的学习、研究以及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客户经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另外,国内银行应与境外机构积极合作,引进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客户经理人员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策划师CFP认证制度),以规范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的发展,全面提升客户经理的素质。
2、调整营销策略,营造品牌效应。近年来,在金融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品牌营销已成为各家银行掌握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规划现有的业务品种,在广度、深度、关联度三要素上做文章。通过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及时而又不间断地向市场推出系列化、特殊化、现代化的业务新产品,辅之以精美的包装、广泛的宣传、良好的服务,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树立起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名优品牌,并通过现有的各种业务宣传阵地,以统一的宣传形象、统一的宣传资料进行营销,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在营销策略上,应根据地理、收入、生活方式等不同标准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实行差别经营,突出重点,走“主营理财,专营理财,特色理财,精品理财”之路。
3、采取措施解决理财业务在日常运作方面出现的问题。个人理财业务是客户为实现投资增值,按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资金委托给银行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客户理财的资金与自营资金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分开管理,封闭运作,单独核算成本和收益,而不能纳入自营业务收支的范围。理财资金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固定收益,实际收益应视投资运作和市场变化情况而浮动。
商业银行在销售、推广理财产品时,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谨慎、尽职的原则,以明晰、通俗的文字说明投资对象、投资组合、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和收益预测、收益分配等情况,充分、清晰地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保证客户在正确理解风险的基础上谨慎选择投资。在理财期间,要定期将资金运作、投资收益、市场风险等详细信息向客户披露。要明确银行和客户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承担的投资和收益风险,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为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以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为名义变相高息揽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供处罚依据。
三、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呈现出大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国内银行原来的服务基本上以网点为单位,服务渠道单一。个人理财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由原来单一的网点业务渠道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变。从中国目前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其实基本上是一致的。随着人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展,为了争夺客户,健全的服务网络将是今后商业银行竞争的另一个焦点。
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渠道的发展走过了从单一、片面到整体、全局,再到多元、一体化发展的轨迹,而未来的发展方向将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业运营成本降低的要求,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的限制。能提供24小时银行服务的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正日益受到客户青睐,传统的分支网点数量比重正逐年下降。据统计,招商银行60%以上的个人业务已经实现了非柜台化操作,随着电子银行的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上升。
2、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过去国内银行对品牌营销不够重视,各家银行产品的种类、结构、功能都比较接近,消费者难以区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作为金融业竞争发展新趋势的品牌竞争,正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视,成为现代银行业竞争的着力点和核心所在。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面向广大客户的服务,在金融产品易被模仿的市场背景下,一家银行要保持与众不同的竞争优势,品牌无疑是必须重视的竞争手段之一。而个人理财品牌一旦在用户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就会大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银行的商誉,这对银行整体形象的提高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概念
1、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多年积累的个人客户服务经验和行业优势,依靠高科技、现代化的服务手段,通过对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服务网络、服务价格的有效整合和创新,帮助客户实现其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为客户提供增值和使客户享受到服务的增值,实现与客户的双赢,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客户认同率和赞誉率,稳定和扩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队伍,提高个人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所谓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如利率、宏观经济指标、股市等)发生了变化,可能给银行未来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的金融活动中因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引致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交易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交易对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规避、化解或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也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顺利实施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习惯于以政府机关行政命令方式动员和配置各种资源,在机构上偏重于按行政职能设置岗位,缺乏创新性工作所需要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2、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该掌握投资、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知识,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等。由于高素质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阻碍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3、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
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观念和行为模式,渗透于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国际活跃银行都非常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得同等重要。而我国商业银行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摆在了对立面上,风险管理理念十分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化解措施,忽视了对事前风险的防范,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是如此。
4、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法制基础薄弱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拓展的空间,也成为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5、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1)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
(2)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3)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缺乏。
三、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覆盖所有业务、所有产品和所有活动。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
2、培养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很多风险都是由于理财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的,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自身专业知识有限,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培养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力保证,可以对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防范作用。为控制风险,保证规范运作,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程序,减少违规操作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度的建立是一方面的,关键还需要人的配合。因此要求银行的理财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内控观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坚决改变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实施的现象,要贯彻落实制度。
4、信息系统建设
先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通过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商业银行可以轻松的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点1.加强客户资料库的建设2.建立个人客户资信评估等级制
5、外部环境建设
商业银行在致力于全面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在经营活动中始终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参考文献:
在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而在中国,这项业务才刚刚开始起步。不可否认,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在于包括提供理财服务在内的一系列中间业务上,中国金融机构要想在这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培育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近年来,个人理财服务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推崇,在福州、广州、上海等地已推出各具特色的理财服务。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地对800人作了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有40%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各商业银行发展的热点。各银行推出的理财服务已初步形成个人投资、结算、咨询、贷款、委托等系列,并且业务面和服务面都在迅速扩大。
但是,我国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服务却较多停留在概念包装层面,银行理财的消费观还没有深入百姓心中,银行理财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市场需求不足。工薪阶层的老百姓把到银行理财当作一种奢侈,中产阶层也很少到银行寻求理财帮助,资金充裕的大老板在投资上又不屑于到银行理财,捧场者屈指可数。因此许多银行将个人理财服务定位为给优质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除设计投资方案采取收费方式外,其余均为免费服务。但这种定位在与国际接轨时显然不够深远,违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比起国外银行理财收入30%的占有更是相差悬殊。
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要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这样的经营指导思想原则应适用于任何一个客户正当的理财服务需求,由这样的经营思想所导致的具体服务方式就是对居民个人的个性化服务。实质上,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并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而是一种经营形式,所以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近期的还是长远的,都必须符合银行自身和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尤其需要重点把握好差异化服务。
目前的个人银行业务领域还是缺乏迎合消费者需求变化,适应不同银行自身相对优势特点的个人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因此要仔细研究市场、研究不同客户的需求、善于发现市场机会。可根据个人客户的收入状况、消费习惯、投资偏好(收益型或安全型)等,细分个人客户市场,并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提供不同金融服务。也就是一手抓高端客户市场,一手抓传统的中低端客户市场,两手都要硬,但从服务形式、服务工具选择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成为客户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专家。
银行的客户大体上分为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两种。由于开发潜在客户的成本较高,所以应首先对已有客户服务,重点是其中的重要客户。按照一般情况判断,存款额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列的前20%的储户应属于重要客户,后20%是小客户,剩余的60%应是一般客户。对于重要的客户,银行应及时主动了解其委托理财的客观需要和意愿,尽可能提供完善的服务;对一般客户,银行可以提供业务预约,提出理财建议;对于小客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储蓄卡,引导其充分利用自助设备办理小额业务。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对开拓个人理财业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进行产品分销渠道的创新,建立畅通的现代化个人理财分销渠道。个人理财服务对于不同层次的客户,应有不同分销渠道。
一是直接营销,即由客户经理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互动式的营销,主要是高端客户。二是间接营销,即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进行的营销。结合今后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中心应当是今后发展的重点。工、农、中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在全国推出上百家理财中心,各家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个人理财室。可见,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基本趋同的情况下,理财中心直面性、综合性、一站式、易沟通、人性化的分销作用是其他分销渠道不能相比的,对挖掘稳固客户资源、优化客户结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宽敞、明亮、舒适的理财中心由现行的高柜服务模式,转向高柜业务与低柜业务相结合,并且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面对面服务,使银行的服务更具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增加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了解,进而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其次,进行理财工具的创新,为个人理财向深层次的发展提供技术保证。由于个人理财具有知识密集化、投资多元化等特点,个人理财的开展仅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是难以完成的。国外发达银行个人理财之所以迅速发展,其背后都有一套先进的理财系统支持。因此,为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弥补理财人员业务和素质方面的差异,要尽快开发个人理财支持系统,实现以下一些主要功能:收集和储存优质客户基本信息,实现对优质客户服务需求和交易行为的分析;为理财人员提供必要的金融分析工具,帮助理财人员快速满足客户的基本理财需求;提供规划分析功能,对客户的目标需求进行现金流分析和金融产品推荐;提供信息服务,为理财人员提供金融市场动态、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利率、汇率、理财案例、业务信息统计等信息;对目标客户进行针对性的营销;归集客户经理资料及服务动态,实现对客户经理工作业绩的标准化考核。
再次,进行营销策略的创新,激发客户的理财意识和需求。开展个人理财不能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应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具体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广告促销,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激发其需求欲望,如电视、车身、路牌、报刊、网页等广告、海报及网点内的橱窗展架、短期优惠措施或赠品、活动型业务宣传等。充分利用自有网点的玻璃墙、室内墙面、户外(自助银行)ATM顶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推广个人理财业务。
二是要进行营业推广,采取柜面人员的直面营销,形成商业银行全体员工推介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是公关促销,主要是采取多种方式与客户加强沟通和联系、举办产品推介以及积极参加地方的各种公益活动等方式,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号召力。
最后,实行客户经理制,依靠精干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队伍推动业务开展。个人业务客户经理的核心职责是为客户特别是VIP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性的个人金融服务,收集和反馈市场信息,宣传银行形象。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金融市场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客户经理即拥有了优质的客户。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及发展现状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开办的一项新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风险承受能力,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安排,并在此过程中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银行的理财产品总的来说比投资其他产品的风险程度稍微低一些,主要类型有和股票型产品挂钩的,和货币型市场挂钩的,和基金公司的产品挂钩的,以及和信托型挂钩的结构性产品,这几大类风险特性都不一样,广义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最原始的产品就是居民储蓄,这方面本金是零风险,相对来说收益就会比较低一些,就是我们说国家出台的利率政策的制订,风险比较高的就是和银行挂钩的结构性的股票型基金。
1.1 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分别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1978年-2002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了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此时,各银行的竞争中主要以银行储蓄及国债为主,人们的理财方式也只是通过简单的存储业务来获得微薄的利息收入,直到1996年的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推出了最早的理财产品。
起步阶段(2002年-2006年),真正拉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序幕的是2002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理财”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的稳健递增,人们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理财的意识不断的增强,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简单的储蓄存款、获取利息,理财需求与理念也得以提升,中国开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理财阶段,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迅速发展。
初步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在不断的创新,不断满足消费者日渐提高的理财要求,理财产品发展逐步走上快车道。
1.2 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据Wind资讯统计,商业银行2009年共发行约4358款理财产品(见下图),就国有四大行而言,其中中行发行428款,建行发行302款,工行发行151款,农行同期仅发行14款产品,势头非常迅猛。2010年仅前5个月,统计显示银行理财产品达到了3906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目标对象是城市居民或机构,极少部分专门针对农民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个人理财市场需求日渐凸显的情况下,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业化的品牌。随着我国理财服务业开放步伐的加速,个人理财业务体现了客户数量多、财富增长快、客户对理财业务和风险认识提高等特点。个人理财业务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日趋增大,存贷款利差日趋缩小、外资银行步步进逼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深入分析其问题之所在,以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足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约
我国金融机构现阶段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了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拓展的空间。个人理财业务的范畴不仅包含投资理财还包含融资、保障结算等,投资理财涉及股票、基金、信托、投资型保险、债券、期货、不动产等。从国际发展来看,分业经营虽然对控制风险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未来的趋势是金融服务“一站式”的混业经营。由于现有的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跨越行业壁垒将三者优势结合起来,不能提供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综合理财服务,个人理财规划制定起来就有相当的难度,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受到了许多限制,只能停留在银行业务这一个层面,采取一些网上银行、柜台优先、绿色通道,免年费、利率优惠等较低层面的手段。
2.2 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断丰富,但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国内的理财产品品种较少而且同质化严重。在投资领域,几乎都是证券、外汇、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目前的个人理财市场与成熟市场的银行理财相比,更多的是形似,还没有达到神似。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发展。同时,金融产品的复制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发出新的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够立刻跟进,名目虽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许多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个人理财的精髓和主要的方向就是它的个性化服务,因为有一定财富的一个人,他在生命的不同周期阶段,对理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人们对于风险的承担偏好程度不一样,有的人可以承担一点风险,有的人不愿意冒风险,所以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进行产品的创新,这才是我们未来个人理财市场发展的一个真正和方向。
2.3 业务整合不够
个人理财是一项综合服务,涉及银行内部多个部门,银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目前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运作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需要商业银行建立适应理财市场变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优化内部组合。
2.4 缺乏高素质的综合理财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诚实守信。但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优秀理财人员,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造成了销售行为的不规范,推销效果低下。
3、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建议策略
3.1 推进金融混业经营,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目前在全球混业经营浪潮的冲击下,我国在现有的政策法律下,放开对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限制,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并且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这一契机积极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是通过对客户资产运用的规划和合理组合,实现客户消费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推动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宏观指导、协调支持的职能,呼吁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要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并应积极鼓励其提升行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各金融机构之间理财产品及服务的各作,以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突破。其次,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在完善个人理财服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应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与法律、工商、税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配套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规划及跨行业管理办法的制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
3.2 以市场细分为基础,建立个人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创新机制,实行产品差异策略
市场细分是按照一定因素将某一整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分市场,以便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在每一个子市场内,客户具有相同的特质,银行可以针对他们设计出相应的产品,提供个性化的销售组合,从而提供更有个性,各具特色、更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当前,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商业银行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创新,首先是要在理念上进行创新,银行要改变过去理财业务强制推销的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其次,在理财产品的开发架构上进行创新,在个人理财产品设计的时候,要有总行牵头,统一产品的标准、规格、销售程序、产品宣传,这样才能保证理财产品的品牌。第三,引入多方参与合作开发新产品,银行个人理财离不开保险、证券、信托的参与,银行要改变单打独斗的格局,积极寻找与第三方合作的机会。
3.3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充分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特殊性要求,打破业务间相互割裂的局面,以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因此,银行应结合组织机构改革和业务分工重组,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的,职责比较明晰的,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对现有银行制度进行清理整合,梳理规范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岗责体系进行明晰和细化,构建科学的基础管理平台,发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实现管理科学化,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运用标准化的方法来解决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问题。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将理财业务纳入经营绩效考核,提高理财产品计价比重,逐步向全面产品计价过渡等考核方法的改进,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健全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3.4 加强理财人员的培养,形成有效的客户经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培养一支富于创新,善于经营,勇于开拓的复合型理财人员队伍,特别是客户经理的专业素质,是理财中心在未来的发展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关键。为满足VIP客户日益增长的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国内银行应在构建新型营销体系的同时,顺应世界金融混业经营潮流,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熟悉理财规划和外汇、基金、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务的高、精、尖专门业务人才,培养一支忠诚敬业的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队伍,发挥他们作为理财业务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强化对理财人员理财观念的培养则是理财人员进行理财市场营销,扩大理财市场份额的现实需要。人才队伍的建设要特别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
4、结束语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委托业务,该业务的核心是“理”,所以银行要改变过去单纯业务营销的理念,全新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利用银行创造的各种金融工具,为客户真正搭建起一个适合终身受用的、收益风险均衡的理财组合,满足客户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个人理财是利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能够得到客户的信任,银行便会有源源不断的客源和生意,利润接踵而至。因此,银行应当着眼于长期,制定理财服务终身制,对凡是接受过本行服务的客户实行“盯住制”,无论这些客户是否仍继续购买或接受本行的服务,客户经理都应当继续跟踪和了解客户的各种情况,及时提供各种经济、金融信息,使其感受到本行对其予以的关注与重视,从而激发其忠诚感,最终驻留或返回本行。总之,树立服务终身制的理念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胜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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