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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事项的处理。本文主要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购进”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有关会计处理将发生变化。
例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 000元,增值税5 1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要求,下同)。支付运费1 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价值2 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进项税额已抵扣,支付人工费用2 5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付讫。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支付设备价款及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70
贷:银行存款36 100
领用安装材料,支付人工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 500
贷:原材料 2 000
应付职工薪酬2 500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5 430
贷:在建工程 35 430
例2,2009年1 月1 日,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2 000 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甲公司于当天支付增值税额340万元。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 400 000
可见,由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以后的折旧费用将会相应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并减轻流转税税负。
(二)自制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1.自制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转型前,按产成品的售价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增值税转型前,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转型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3,甲公司注册资本为4 500 000元。2009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 000元,已提折旧300 000元。该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税款102 000元。
甲公司接受投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000
贷:实收资本450 000
资本公积 252 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的旧设备,该设备2009年初取得时的原价2 000 000元,进项税额340 000元。该设备已提折旧200 000元,2011年初出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600 000元,增值税款272 000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 800 000
累计折旧2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7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 000
借:银行存款1 87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872 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例5,某企业转让2009年后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60 000元,已提折旧6 000元,转让价366 000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属于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范围,因此仍执行原政策。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4 000
累计折旧 6 000
贷:固定资产360 000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6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66 000
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 038[366 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962
贷:营业外收入 4 962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是否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要依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含税价,收到价款时将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将增值税款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将二者合并做一笔复合分录。当然,如果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通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总之,这一环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的应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发生上述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三)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盘亏
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确定。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核算不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1.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核算。包括融资租入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我国把租赁列为应税劳务,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均适用营业税。
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减少,从而导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降低,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
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款款。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其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扣除折旧后的余值相当,即与国民生产净值相当,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样类型的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近似,也允许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将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在应纳税款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用中的已纳增值税款。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款。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部分存在重复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在使用期内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的成本。产品收入包含产品成本,也就包含了以折旧形式存在的已支付增值税。按照产品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必然再次对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显然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
二、适应不同的生产结构和经济形势,各类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同
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而逐步转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一般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算基数,而历史成本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也包含了已支付的增值税的分摊额。
【例】甲公司2008年4月以银行存款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408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2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
1.消费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40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000元。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2.收入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3.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为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三、我国应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1.购买固定资产买价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的买价是指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是不能包含在购买价款中的。如果买价是含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折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如果进行大批大量购买,供货方给予了一定的商业折扣,而且价款和增值税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该按照商业折扣后实际支付的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为购买价款。同时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增值税。
2“.营改增”后对运输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业分为“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而属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了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可以抵扣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除了按7%可以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外和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一并可以计入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属于增值税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税率为11%。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对于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再按7%进行计算抵扣,而是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把发生的运输费用全部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
3.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对于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但以后改变了固定资产的用途,例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方面,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这就是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例1: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设备,设备的买价的金额为24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万元,为购买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的金额为1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装卸费2万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是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12万元,在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了。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购进固定资产和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因为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252(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该增值税属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所以固定资产的净值还是252万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41.9,万元。相关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1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19000。
(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有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是一律计入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例2:假设华骏车辆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一台设备,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为240万元、增值税为40.8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金1.1万元、装卸费2万元。在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华骏车辆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2014年5月1日计算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40.8+1.1=2939000(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93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2014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由于购买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没有进行抵扣,所以后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外,还需要自行建造一部分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各种工程物资和各种原材料成本,及购建固定资产消耗的人力费用等使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支出。
(一)一般纳税人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物资时,需要区分是购建一般的固定资产,还是购建的是不动产。如果企业自建的是一般固定资产,其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领用的生产用材料也不需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如果自建的是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自建固定资产而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应当计入购买的工程物资的成本,领用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需要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也计入工程成本。
1.自营建造一般固定资产。企业如果自建的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属于一般固定资产,不属于购建不动产。自建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般固定资产时购入的各种物资,按购买工程物资支付的买价和包装费、运输费等,计入“工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计入“应交税费”。例3: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条生产流水线,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月1日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8.5万元,款项已有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生产流水线的建造。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万元。9月30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工程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一般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同时在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也不用做转出处理。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10+30=90(万元)。
2.自营建造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企业自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按税法的规定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为自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购买的工程物资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例4: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栋仓库,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月1日为购建仓库而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仓库的建造。10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万元。12月31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仓库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为仓库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以进行抵扣,应计入建造的仓库成本。同时在10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因为原材料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7%=1.7(万元)。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8.5+10+1.7+30=100.2(万元)。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生产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还包括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称为用于生产的可动固定资产,后者则是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我国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于2008年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有关增值税的法律都对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做出了规定。首先,增值税一定要有专用的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凭证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只代表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税。最后,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取只对一般纳税人起作用,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支付,那么增值税的额度依然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中去。所有这些关于增值税的规定都为企业自营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产生错误。
二、企业购买所需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自建时需要购买建设所需的物资,一般的形式都是企业购买之后,各单位来领取。这些购买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该进行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物资的买价、运送物资的费用、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这些项目会成为核算税收的依据,一般详细登记在“工程物资”中借方这一栏,而对这一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就有三种。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设中,这些物资都是用于生产需用的动产,而且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也是增值税增收的项目之一。因此,所购的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这些物资都是都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所购的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没有明确是动产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固定资产,分类比较模糊。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物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在建设过程中,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
三、领取企业内部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物资就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正好这些产品又可以用于企业自营建设。这种物资并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没有脱离企业,因此在进行会计学的核算时,这些物资不应该做销售处理,自然也就不能确认其收入。关于这种物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动产固定资产,明细清晰。这种业务并不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销售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税收凭证,但是这一项目的所有抵扣联与记账联都需要在企业当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将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库存物资”进行贷记。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在进行税务申报之时,需要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产品在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之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将企业内部被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贷记。
四、施工完毕后剩余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施工完毕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资,针对这些物资的处理方法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售出剩余物资,剩余物资售出后,产品的净损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收入之内;如果产品的净损益属于损失,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支出之内,一边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剩余物资手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需要分两种情形来看。第一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那么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凭证。第二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购买物资之时并没有做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与增值税的税负是否公平。一般来说,这种剩余物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也可不进行申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剩余物资重新利用,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来使用。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由于在购买之时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的认证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将它转出来,直接将其记录在剩余物资中的“原材料”账目中即可。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时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这一项工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错误,因此,不建议抵扣原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记录在“原材料”账目中即可。
一、增值税转型概念及必要性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生产型增值税变为可以抵扣外购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允许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当期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文件看来,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均能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满足相关要求的外购固定资产才得以抵扣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从增值税全面转型开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开始实行的是“全额抵扣”,而不再是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以及退税的办法。其中只有满足下面条件的固定资产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1)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 使用年限超过2年并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此类增值税的征收具有以下的弊端。一方面,其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越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不予以抵扣,提高了企业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成本,不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不利于产品的出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外购固定资产时,将其所含增值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虽然消费型增值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增值税,但是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过程来看,法定增值额的总和等于理论增值额的总和。另外,由于我们可以使用发票来衡量购进固定资产的多少,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上更为客观且便于操作和管理。于是消费型增值税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也成为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方向。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影响
l、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量的增加,升级产业结构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不仅包括纳税人创造的新增价值,还包括己纳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折旧,因而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和设备的积极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与发展。增值税转型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使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了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2、引起投资方向的改变,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力度较大,这可能导致企业通过对外增加筹资或者依靠企业内部积累而减少利润分配来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最终会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和权益负债率的上升。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会受到较大的抑制,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彻底消除因固定资产含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明显地起到鼓励资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流动的作用。
3、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增加效益
任何一种生意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也是如此,可能亏钱也可能盈利,因此它也具有风险性。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盈利是和投资风险成正比的,如果盈利多的投资肯定风险也比较高。相反,如果盈利比较少的投资风险也就比较低。在增值税转型以来,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也直接受到了影响, 因为两种不一样的增值税模式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相同。两种不同模式的增值税产生的投资收益差额不相同, 自然企业投资的风险也不一样。经过理论研究证明,消费型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带来的风险比较小。
4、增强企业出口贸易的竞争力
在改革之前,我国出口产品中蕴含了部分来自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增值税额,即在国际市场中,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中仍然是含税价格,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另外,对于国内市场,由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家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已经得到彻底的退税,而国内企业的同类产品却没有同样待遇,同样使我国企业处于行业的不利地位。综上,可以看出在现行的增值税制下我国企业处于全面下风,但是,在改革之后,我国出口产品就实现了彻底退税,从而具备了与同行国际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可促进企业扩大出口贸易,推进我国整体出口贸易的发展。当然,国内产品也因此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产品成本和企业税负,同样可以有效的提高国内产品与同行国际产品间的竞争力。
三、应对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议
增值税转型对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税收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对于需要购进大量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革新的行业和企业,税收减负作用显著,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来说,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1、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计划
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当前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减税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制定固定资产长远投资规划,要从战略的高度,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构筑核心竞争能力和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长远计议、精心规划。首先,要对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存量固定资产的配套情况和技术水平进行深入而系统地分析,准确理解和把握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好固定资产投资的轻重缓急节奏,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谋取市场优势;其次,明确投资方向,促进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投资资金要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倾斜,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对效益低下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减少投资或不投资。
2、采购时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投资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迸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获得新增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金的抵扣,才能享受此项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3、完善企业增值税的管理体制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行业和中部六省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六)自制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6] 2009年6月8日,f企业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一批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货款已支付。7月9日,f企业开始自制设备,领用上述购入的物资。8月1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2万元,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批,产成品按售价计算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8月16日,f企业将自制完工的设备交付生产使用。
1. 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2. 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50 0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3. 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 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170 000
贷: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170 000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减少时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一类涉及销项税额。
(一)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7] 2009年7月10日,g企业将4月5日购进的生产设备一台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6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6-6×96%×3÷(6×12)= 5.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5.76×17%=0.979 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 600
累计折旧2 400
贷:固定资产60 000
借:在建工程67 392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792
如果企业将所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应跟据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 及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等科目。
(二)涉及销项税额的业务处理
涉及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8] a企业于2009年8月11日转让1月3日购入的生产用设备一台(见例1),原值5 018 600元,进项税额851 4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6 000 000元,增值税额1 020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 968 6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 5 018 600
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7 0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 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31 400
贷:营业外收入1 031 400
2.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9] h企业于2009年9月12日购入电脑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25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给希望小学,批该电脑已提折旧2万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 000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9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6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6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3 488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488 6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红,李继志.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j]. 中国农业会计,2009(8):55-56.
[2]张译文.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探讨[j].新会计,2009(8).
[3]余蓉蓉,孟澌.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浅析[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6):111-112.
自2009年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降低税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税收以及财务核算等均有很大影响。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降低时是否缴纳增值税,而固定资产升高时是否可以将其增值税抵扣掉。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计量的影响
(一)自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增值税转型对自建固定资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能够将企业购进物资所产生的进行税额抵消掉,所以应当详细分析工程物资的主要用途。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工程物资有建造房屋、安装设备这两种。但是,企业把工程物资用在房屋的建设中,这种应税项目是属于非增殖税的,所以是不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掉的,仍然要把它归在工程物资成本里;但是,是能够抵扣仪器设备中的工程物资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的。例如:某公司自己生产了一大型的设备,为项目购进了专用物资200000元,缴纳增值税34000元,具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购进的专用物资均用在机械设备项目中,工程已经竣工并且付诸应用,会计处理为:(1)购进物资时:借:工程物资200000应交税费-进项税额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领用原材料、物资时:借:建设中的工程200000贷:工程物资200000(3)竣工时的交付使用:借:固定资产200000贷:建设中的工程200000
(二)外购设备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应当在销项税额中将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掉,这样一来,企业在购买仪器设备的时候就要承担非常中的税负。为了减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政府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这一规定删除了,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够抵扣掉购进仪器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依照修订过的增值税条例,通常纳税人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当对其进行单独确认,不用再将其算到固定资产成本,所以就会减小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比如,某企业购进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具有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有的交易均通过银行存款来支付。在不考虑运输费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后:借:固定资产300000应交税金-进项税额51000贷:银行存款351000此外,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为了弥补增值税转型造成的某些税收漏洞,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和企业中技术升级更新没有关系、并且容易与个人消费品混淆的消费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比如游艇、小汽车以及摩托车等等。所以,就这种固定资产来说,会计核算和增值税转型之前是一样的[1]。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影响
(一)影响固定资产的处置
1.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指的是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资产丢失、变质、霉烂、被盗等问题。但是,增值税经过转型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消除,所以,固定资产的不能抵扣掉的进项税额就包含进了非正常损失额度中。对于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根据其适用税率、净值进行相应的计算,并利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将该科目转出去。在还没有转型增值税前,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并没有抵扣掉,一旦造成了非正常损失,就没有必要核算进项数额的转出了。2.看作销售的固定资产:转型增值税之后,视同为销售的固定资产包括了无偿捐赠给别人、分配给股东、个体经营以及投资等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将委托他人或者自己加工的固定资产用在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项目等等。在转型增值税前,没有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掉,所以,在对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是不用计算它的销项税额的。3.固定资产的出售: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之前,应当先清理固定资产,然后处理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接着将对固定资产出售的收入进行处理,最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清理损益。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出售是具有很大影响的,具体体现在处理固定资产出售收入的过程中。在转型增值税后,能够抵扣掉购进固定资产时的进行税额,出售固定资产时也会对销项税额计算。与销售普通货物相同,企业中固定固定资产的销售业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模式中,是不征收固定资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的。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条例,在判断固定资产出售产生销项增值税的税率时主要是依据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是否抵扣掉了进项税额来进行的。所以,转型增值税之后,对出售时已经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形来合理征收增值税。
(二)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
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根据合理的方法来有效分摊应计的折旧额。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处理固定资产产生进项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进而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原价或者说成本产生一定的差异,而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其折旧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固定资产的折旧。增值税经过转型后,企业能够抵扣掉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小。这样一来,与增值税转型之前相比,固定资产折旧也会有所降低[2]。
三、面对增值税转型,企业应当采取的应对对策
(一)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进行合理的规划
应为增值税应缴纳税额与销项减进项相同,所以企业应当对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进行合理的规划,防止销项税额不够减、过剩等问题的发生。应当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性,对其分批更新,并且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收益。
(二)尽可能地所要增值税专用的发票
增值税经过转型之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将购进固定资产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掉。所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当尽可能地所要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哪怕购进固定资产时还未明确其用途,也应当先索要发票,等到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用途之后再决定是否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尽可能地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
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在小规模纳税人未提供更加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不向其购买固定资产。尽管提供固定资产的小型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开设专门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在普通纳税人处买进的固定资产更加划算[3]。
四、结语
增值税转型不仅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减税政策,更是积极财政政策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所以企业应当紧抓此次机会,享受增值税转型这一优惠政策。而增值税转型严重影响着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然而,随着增值税转型完善,其对固定资产核算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正在慢慢减小。
参考文献:
[1]周会林.解析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J].中国证券期货,2012,07:172-173.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5-0060-05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本文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常用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后,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包括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方式。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购入后不需要安装可以直接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购置时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等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例题1】盛和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l000元,另支付运杂费l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2000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购入后需要经过安装才能交付使用。这种固定资产应以购置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具体包括买价、税费(关税、车辆购置税等)、包装费、运杂费以及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的安装成本等。
【例题2】盛和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25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生产用材料价值1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元,支付安装人员工资2000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时:
借:在建工程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领用安装材料、支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 3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付职工薪酬 2 000
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8170
贷:在建工程 28170
3.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人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Ⅲ。
【例题3】2010年4月21日,盛和公司向乙公司一次购入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盛和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5 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元,保险费17000元,装卸费3000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560000元、2340000元和13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 1506000
――B 2259000
――C 1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70000
4.超过正常信用期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则应按所购固定资产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格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例题4】2010年1月1日,盛和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 El等额支付。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盛和公司于当天支付增值税额340万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20000000
银行存款 3400000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自营建造是指企业自行经营、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自营工程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则上应包括建造企业发生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具体包括工程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有关税金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借款费用、工程用水电费、设备安装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及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
【例题5】盛和公司自建厂房一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0元。工程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贷:工程物资 585000
支付工程人员工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1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30000
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715000
贷:在建工程 715000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向外发包,由其他单位组织经营、正在施工的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出包工程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出包单位应预先支付给承包单位一定的预付工程款,然后每月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例题6】2010年3月2日,盛和公司将一幢新建厂房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按规定先向乙公司预付工程价款400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10年7月2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乙公司的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172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10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后交付使用。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172000
贷:银行存款 172000工程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572000
贷:在建工程 572000(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题7】盛和公司接受一台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确定其价值为400 000元,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计2 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02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400000
银行存款 2000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题8】盛和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000元。2010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该投资占盛和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盛和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450000
资本公积 252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9】盛和公司购人一台生产用机床,含税价为585000元,当即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lO年,净残值为零,直线法计提折旧。设备使用3年后,盛和公司因转产将其售出。转让价为468000万元。该机床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该机床分别购置于2009年1月1日前后,会计处理如下表:
(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肖费
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题10】盛和公司将2010年5月1日购入的一台生产用设备转为福利部门使用,购入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该设备已累计提取的折旧额为3000元。
盛和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 000―3 000)*17%=6290元
借:固定资产 62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90
2.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
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ll】盛和公司于2010年9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玉树灾区捐赠2010年1月购进的一台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0000元,累计折旧为400元,捐赠时支付清理费500元。盛和公司的会计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32
贷:银行存款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2
借:营业外支出 117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32
(三)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盘亏
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确定。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题12】盛和公司2010年4月1日购人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00元,已抵扣。7月27日,公司发生火灾,该机器设备被大火烧毁。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借:营业外支出 4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6800
我国于2009年起对增值税的管理实行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依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固定资产”仅限生产经营设备。
增值税的转型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有一系列的影响,具体情况解析如下:
一、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需要区分是用来建造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还是用于建造动产(生产经营用设备)而分别处理。
(一)购入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的建造
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用于建造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元,另支付运费6 000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240 000
贷:银行存款
240 000
(二)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动产的建造
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等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例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1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元,另支付运费9 000元(已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308 3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630
贷:银行存款
360 000
二、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存货
1、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例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20日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 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1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000
2、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自己生产产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20日建造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300 000元,计税价格4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368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二)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存货
1、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其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例5】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5日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生产用原材料50 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2、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6】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5日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成本100 000元,计税价格12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三、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经营设备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7】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10日,接受B公司作为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合同中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320 000元,该价值是参考此生产设备的市场价格及相关因素后确定的。B公司投资后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 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20 000
一、引言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一项宏观调控政策,目的在于降低税负、鼓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我国增值税转型于2004年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后在中部6省26市推广实行,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近几年有不少学者对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及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广泛探讨和分析,取得了许多积极的研究成果。黄明峰,吴斌(2009)通过对实施增值税转型的中部6省26市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为固定资产更新创造了条件,整体上带动了投资规模的扩大,但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同,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的影响较小,从长期来看其规模会因此而相对萎缩。李成、杨斌(2007)从资本使用者成本角度,通过计量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导致资本使用者成本降低了14.5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因此大约上升12个百分点。王洪海(2007)的研究认为,消费型增值税较生产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投资,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企业在转型前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纺织行业曾是陕西省第一大行业、第一利税大户和创汇大户,具有良好的纺织工业发展基础。但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陕西纺织行业的发展停滞下来,棉纺织行业勉强维持生存,与终端市场靠近的印染、针织、毛纺织等行业被淘汰出局。陕西风轮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树生认为,影响陕西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严重不足。1990年代后,陕西省纺织工业固定资产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金的严重缺乏制约了企业的技术改造、规模扩大和产品的升级改造。那么增值税转型是否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产生有利影响,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值税转型之间的关系模型,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增值税转型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影响,一方面为陕西省纺织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发展思路,另一方面为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效应的研究作出一些补充。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增值税转型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增值税转型将与陕西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存在正向相关关系
2008年底,陕西省国资委对原唐华集团下属5家国有纺织企业进行政策性破产重组,为陕西纺织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对其他国有纺织企业来说,这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