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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9 09: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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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美]阿瑟.R米勒等:《知识产权法概要》[M],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 《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

【3】《文集》[M]第八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达里尔・A・波塞等:《超越知识产权――为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争取传统资源权利》[M],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冯俊著 《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篇2

对于是否在TRIPS(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国际社会历来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各国基于自己的历史传统及经济发展状况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不反对保护传统文化,但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他们主张各国自己制定国内法来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正是他们对TRIPS协议的立法诉求。TRIPS协议对于西方国家所关注和重视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及化学物质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大量享有的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却没有涉及,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协议只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经过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终于不得不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政府间委员会”,开始就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问题进行探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一同列入了TRIPS理事会应当优先审议的范围。[1]至此,各西方国家才不得不正视和面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给予传统知识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一直差强人意,甚至许多重要的传统文化被他国“拿来”利用,[2]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已经充分注意到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且已经有许多国家已经走在了保护的前列,如印度、巴西、委内瑞拉等国,他们已经通过制定国内法、建立数据库等方式在本国率先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保护。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因此各国积极号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升到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解读

对于传统文化,各国及WTO(世界贸易组织)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传统文化是指反映一国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国民族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传统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给我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对于传统文化仍有不少学者反对利用TRIPS协议进行保护,认为传统文化不符合知识产权普遍的客体特征。因为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3]诚然,对于传统文化不像普通的知识产权客体那样具有鲜明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理由也未免过于牵强。传统文化被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是该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生活和环境的感悟、升华和创造,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既然这些传统文化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创造,那这些国家、地区或民族当然可以拥有这些传统文化,其他国家想要利用这些传统文化当然要给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促进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有力推手,也是利益平衡的应有之义。

二、传统文化的私权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实证明,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虽然一开始,“传统文化”由某个个人或集体创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代代的人都在传统文化之中添加了自己的智慧和贡献,这样一来由个人所创造的“传统文化”也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也正因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认为传统文化不属于私权,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传统文化和普通的私权相比,的确不具有私权的典型特征,不像普通的私权一样被有限的主体所持有,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公权力是指公法上的权利,是服务私权社会的权利;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是由私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私人利益。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的权利。虽然传统文化相较普通权利而言它的持有者较多,但也不能因此否认传统文化具有私权特质,私权强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即使是国家,通常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执行管理职能,但一旦参与到民事法律生活中也和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一样都是私权的主体。私权强调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私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且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权利主体。因此,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这一点也不能作为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的理由。并且在TRIPS框架中,地理标志权和集体标记的商标权已经作为“集体利益”获得保护,传统文化作为“集体”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具有保护的障碍。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认定――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是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无形的特殊客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像普通的客体那样,可以直接通过占有实现管领、控制,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客体来说,知识产品的传播也要容易的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品“被侵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往往是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后才了解。因此,对于知识产品法律也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普通客体的特殊的保护模式。对于普通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管领和控制,完全没有必要由国家专门授权;可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可以轻易的被多个主体占有、控制及利用,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发觉,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专有领域是和公有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理需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创作主体的热情,而且也方便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就失去的法律保护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饱受诟病。但是传统文化真的是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无主的知识吗,仔细分析,结果却引人深思。

首先,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创造者应当是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传统文化逐渐成了整个族群共有的财产。因此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特定区域或者民族的共同的财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都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而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它由特定区域的主体集体创造,被该集体所共同所有,传统文化的主体和一般的权利主体有所差别,并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是“无主”的,相反,传统文化是属于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的共同的财富,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该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并发展了特定的传统文化,那么该群体或民族就应当对这种传统文化拥有权利。虽然普通的知识产权的主体可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这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并不矛盾,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被整个社会知晓,它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事实上,TRIPS协议也已经赋予了集体标记的商标法保护及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

其次,传统文化在特定区域公开。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但传统文化既然在整个族群或区域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那么它相比于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了解及持有的知识产品的受众也就更广,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的内部公开,对于该区域或群体之外的主体来说,仍然是不知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该传统文化没有公开,仍然具备新颖性。事实上,有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制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一项传统知识,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仅仅在区域内部公开,传统文化并不会因此丧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传统文化的创新特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智力创造正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带来了价值,所以他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产物,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权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主体的劳动成果,而且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客体具有创新性也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传统文化虽然从产生之初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整个国家、地区、民族的共同的智慧结晶,但传统文化从产生之初就在不断的发展变化,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升及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环境中,它往往也具有了不同的内涵,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如果我们细心发掘,就会发现,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它往往也会被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即使在现在,不管你有没有发现,传统文化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冲击和变化。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是顺应时展的产物。它与现代知识相比,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五、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日益频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不断增多,纠纷的不断出现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了障碍,尽管各国已经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但由于这些国际条约仅仅涉及到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情况,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还有所欠缺,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的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同时这些已经制定的国际条约对于相关问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坚持和努力,TRIPS协议终于纳入谈判的最后一部分内容并于次年生效。1995年至今,有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TRIPS协定。可以说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涉及面最广、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项国际协定。

在TRIPS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对于自己拥有优势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化学物品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大量拥有的传统文化,却拒绝给予保护,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大量无偿的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稍加改动后便授予知识产权,使发展中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到TRIPS协议保护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各国的传统文化被他国不当利用,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第一,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第二,修改TRIPS协议的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所以利用现有的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并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也给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因此,各国完全可以期待在TRIPS协议的框架内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在各国共同努力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框架进行保护的同时,各国应当积极推进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内立法,实现传统文化保护的无缝对接。TRIPS协议只是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它并不限制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各成员国完全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赋予特定国家、地区、民族对于他们共同拥有传统文化享有权利并允许指明来源,同时应当明确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和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模式,如印度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这在我国当今社会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立法,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在避免损失发生的同时尽可能给传统文化来源地居民带来利益,促进该地区、民族的文化、生态发展及保护。

【注 释】

[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 [Z].9-14.November. 2001.

[2] 如我国六味地黄丸的中药配方被日本企业稍加变动后再申请专利,化身洋中药,在我国出售,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再如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被韩国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本属于我国的传统节日被申报为他国的文化,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3] [Canada]Daniel. J. Gervais. Spiritual but not intellectual? The protection of sacred intangible traditional knowledge [J].Cardozo J. of Int’L&Com. Law,Vo1.11,2003.489.

[4] TRIPS.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 古祖雪.基于TRIPS 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篇3

一天,我在看一张报纸,上面有篇叫《年的故事》,我就开始细致的看了起来。

从前,有一个叫年的怪兽,它经常祸害人类,玉帝看见它这样子,将它打入天牢里。过了一段时间,玉帝看见它这么苦苦哀求,就规定让它在每年的正月初一下凡一次,但是它还是恶习不改,继续祸害人类。这次正月初一前一天晚上,人们都去山上去躲避年,但是有一位老婆婆不怕,有一个人叫她赶快走,她就是不听劝告,那个人只好走了。到了正月初一,年去祸害人类,但走到老婆婆这一户时,老婆婆已经贴好春联了,年有点害怕,这时候,老婆婆扔出一个鞭炮,年被吓的落荒而逃,原来,年怕火光、红色的东西和巨响,人们为了纪念这位老婆婆,就每次到了正月初一,人们就挂灯笼,放鞭炮,贴对联了。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真是一座巨大的宝库,让我们长了知识,又让我们和祖国的缘分更近一点!

三年级:张芮嘉

篇4

中国法制史作为现今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既是一门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也是历史学分支学科。作为一门以文史哲及法学基本知识做基础的、艰深的学问,具有贯通古今、涉猎广泛的特点,从古至今不乏杰出学者关注研究,成果斐然、资料浩繁。由于学科研究领域时间跨度大,内容庞杂,不仅蕴含着中国数千年来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和历代法律智慧,还包含着丰富的文化积淀和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文内涵。[1]因此,中国法制史对传统文化传承与弘扬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的作用

(一)使教学对象更深刻地理解、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学科作为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其教学过程可以使教学对象更加理性地从法制发展视角对特定历史时期各种现象予以专门解读,并有效实现对传统文化知识的深入把握,而非简单的现象认知。中国法制史阐释了我国法律文化的继承、发展、变化,更体现了历史上多元文化、道德观念以及宗教规范等诸多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利用多种教学方式,使教学对象掌握了知识点,培养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国家观以及法律观,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基础,加深对传统文化理解。学好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不仅能够明晰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通过对比传统法制了解现代法律的不足,能够促进对现有法律制度回归传统并进行不断完善的思考、探索。同样结合外国法律移植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明晰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的不足,引导教学对象形成对传统文化存在负面或糟粕的客观认知,而非对传统盲目崇拜[2]。中国法制史作为专门以历代法制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对于现象的理解与把握更加回归于理性层面,回归于特定时代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更具有严谨性和深入性。教学对象做到了理解掌握,不仅能够对文化知识进行拓展,还能更深刻理解传统文化精髓。

(二)引导教学对象领略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法制文化内容丰富,精彩案例故事背后往往都有着特定时代环境的意义。教学活动需要不断引导教学对象感悟特定时代的制度、文化、风俗的深刻含义,而不应当仅仅是死记硬背、教条化理解。中华四千多年的法制文明从产生、发展,最终形成具有东亚区域影响的中华法系,以及近代引入外国法制而导致中华法系消亡,此过程的内容是复杂而丰富的,包含了历代统治者治乱得失的经验以及如何实现对多民族政权有效地治理控制。传统文化在法制史视阈下更能够体现出其广泛深远的影响,譬如重视伦理、弘扬儒家文化、矜恤慎刑、推重德礼教化等理念即使在当下亦有一定积极意义,有助于教学对象领略传统文化优秀的一面。(三)使教学对象感悟历代王朝国家治理的统治智慧中国法制史着眼于历代王朝国家治理,阐释历代治国安邦之法,对于特定时期具体问题采取的应对策略皆有所关涉,教学重心集中于此,更能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教学意义则在于对法学学生树立国家治理和认识中国社会的大视野,引发教学对象对于此问题的深入思考与感悟。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承传统文化过程中须重视的内容

(一)弘扬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历代倡导的核心伦理观并传承至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观念为国家安定、凝聚民心发挥重要作用。教学中要明确有关内容,增加相应教学内容,重点为教学对象树立起正确的国家观。

(二)传统法制具有礼法结合特点

西汉中期开始了法律儒家化进程,礼法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典型特征。儒家思想意识形态开始逐步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从而将儒家理念推广至社会生活各方面。这种结合不仅使得儒家理念影响立法,也使得立法将儒家理念予以确认和推广,二者相互促进,影响深远。此内容对于探究传统文化意义重大。

(三)重视伦理传统

西周时期确立礼治,重视家族血缘的宗法观与政治结合,引导国法与家法的共存发展,形成了宗法文化、等级文化、忠孝文化。甚至这种伦理传统在西晋《泰始律》开始确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使得亲属之间亲疏远近关系影响具体定罪量刑。因此,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引入家族伦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特征。

三、结语

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发挥着作用,强化了教学对象的文化认同,客观实现传统文化传承目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探索,将继续为着服务国家,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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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内敛文雅的学者风范,有着工笔画家所特有的严谨和细致的作派。结合之前的戎军经历,许多人无法将其和李峰的绘画联系起来。然而他笔下工整细腻的女性形象,却不折不扣地反映出画家内心深处的对纯美追求的情怀。“我一直主张追求单纯简约的美,画的也是唯美的东西。”作为湖北美术学院中国画系主任,李峰调侃自己画风偏于保守而不前卫,“在现代社会里,浮躁的东西太多了,但我始终坚信,人对美好而简单的东西是有着最本能的亲切和追寻的。我想要描绘的就是这样的东西。”

从戎军生涯

到艺术殿堂

李峰出身于高级知识份子家庭,即便是童年时期的绘画喜好,也有良好的条件在幼年时期得到中国建筑专业名校南京工学院的胡心讯工程师的指点。童年期打下的良好绘画功底是李峰日后走上专业艺术道路所不可忽视的基础,也许正因为最早接触建筑设计的绘画语言,使得李峰在同样严谨的工笔绘画的道路追求上埋下伏笔。

上世纪70年代,参军仍旧是一条改变人生命运的道路。李峰凭借自己的作画才能,消除了阶级出身的不利因素。1977年,李峰顺利通过征兵程序,开始了他于山西洪洞的一段军旅生涯。在部队中,李峰凭借自己的绘画专长,负责部队的文化宣传工作。同年,他的美术作品屡见报端,大获好评;他个人也因在部队的突出表现而荣立三等功。军旅生涯带给李峰的是难得的精神和人生上的历练。

1980年,李峰复员归汉。此时,中国内陆已恢复高考数年,他期待自己能通过高考改变命运,重拾艺术梦想。在那个学好数理化的年代,打算报考艺术院校的李峰最初遭遇到身边一切亲朋好友的反对。而自幼对艺术的痴迷眷念,抑或更是天赋的命运,使得李峰坚定不移地选择了这条道路。1981年,李峰凭借过硬的绘画功底和不俗的实力,考入了湖北美术学院绘画系中国画专业,开始了专业艺术学习。

进入湖北美术学院,是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这一时期,基于对工笔技法的热爱,李峰致力于连环画创作。1984年,只是大三学生的李峰凭借作品《围墙》参加了当年举行的全国第六届美展,加入了湖北美术家协会并获得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985年,李峰从湖北美术学院毕业,进入了华中理工大学建筑系任助教一职。在教职的数年中,他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艺术创作中。而出于对艺术道路的不断探索精神,李峰于1988年再次考入湖北美术学院绘画系,师从著名画家邵声朗先生,继续中国画专业研究生的深造。重新走进课堂的经历十分关键,李峰在名画家的指导下对工笔绘画艺术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领悟,向他的工笔画创作道路迈出了更坚实的步伐。在三年研究生的学习中,李峰改变了过往对于色彩鲜艳、风格明快的日本绘画的喜好,重新学习和审视中国传统绘画的精髓。1989年,李峰的连环画作品《桃花源记》获得了第七届湖北省美展铜奖、入选参加了第七届全国美展。

唯美&单纯,

工笔画style

80年代中期开始,李峰就已开始专务工笔重彩的人物画创作。工笔重彩在国画画种中有深厚的传统,但这种重视程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无法和文人水墨的写意画抗衡的。因为给人“传统”的印象,换言之,所谓古板且保守。工笔画发展到今天,题材必须和现实生活融洽,捕捉新的艺术形象,反映出时代脉络。李峰善于描绘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形象,那些清新柔美的女性形象不再古板而程式化,画面整体洋溢着清新的气息。在大量的写生中,李峰注重生活体验,从中提取创作的素材,他的作品也显得更为生动自然。“工笔画有利于表达阴柔之美,也比较符合题材惯有的人物形象。”李峰说,“我对题材的处理都会偏唯美,因为我个人很推崇这种单纯朴素的美。有人说我画的藏民不真实,像演员那种美感,这是我个人风格的一个表征而已。”

李峰提及的此画正是《心原》,来源于在甘南藏族地区体验生活时的灵感。辽阔空灵的美景和藏族妇女的游牧生活给他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这幅作品以牧民妇女、羊群和草原为元素,本应是粗砺而艰辛的游牧生活却被李峰表达得具有安宁与诗意的美感。“画家重塑客观对象,努力表现其本身的精神气质,但更重要的是借物言情,无论是题材还是客观形象,最终都是要反应创作者主观的思想情绪的。”正因为此,李峰用唯美的手法处理画题,形成自己独特的个人风格。“陶渊明的田园之美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经济再发达,心灵还是渴求回归自然。实质性的对美的追求和人性对自然的怀念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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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我在看一张报纸,上面有篇叫《年的故事》,我就开始细致的看了起来。

从前,有一个叫年的怪兽,它经常祸害人类,玉帝看见它这样子,将它打入天牢里。过了一段时间,玉帝看见它这么苦苦哀求,就规定让它在每年的正月初一下凡一次,但是它还是恶习不改,继续祸害人类。这次正月初一前一天晚上,人们都去山上去躲避年,但是有一位老婆婆不怕,有一个人叫她赶快走,她就是不听劝告,那个人只好走了。到了正月初一,年去祸害人类,但走到老婆婆这一户时,老婆婆已经贴好春联了,年有点害怕,这时候,老婆婆扔出一个鞭炮,年被吓的落荒而逃,原来,年怕火光、红色的东西和巨响,人们为了纪念这位老婆婆,就每次到了正月初一,人们就挂灯笼,放鞭炮,贴对联了。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真是一座巨大的宝库,让我们长了知识,又让我们和祖国的缘分更近一点!

三年级:张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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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当代社会结构变迁对传统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来,传统文化的命运成为一个中国人必须面对的思想文化难题。这是因为,近代中国社会遭遇了整体的文化困境:传统文化在自己的整合方式难以发挥社会功能的条件下,日益面临一个自我秩序崩解的危险。近代中国社会的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已经无法在既定的传统文化范式内加以整合了。另一方面,西方文化价值理念与制度安排、生活方式,展现着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魅力,而且挟其经济实力与政治强权,硬性楔入近代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带给中国社会以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模式。而且,从两种社会生活模式的类型来讲,具有内在的相斥性。于是,从近代中国以来 ,所谓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就此形成一种僵化性的文化格局。这种社会文化格局 ,造就了相应的思想文化格局。

在社会学里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乡土社会与市民社会。中国一直以来就是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以“家天下”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稳固的基本单元,在社会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就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讲,伦理道德构成了它的内涵。这种伦理性的文化,在古典社会的范围内,与古典社会和现代社会交替的边缘状态上,发挥作用的方式具有重大差异。如果就前者而言,它还不能说是完全适应的话,起码也是基本协调的。但是就后者讲,它则是完全无法给社会运动过程以引力的了。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缺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点:(1)积极的入世精神。中国文化一直是积极入世的,而不是消极出世的。(2)强烈的道德色彩。中国古代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政治宗教设施,无一不是与宗法血缘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3)顽强的再生能力。中国传统文化最富于魅力并引起世人赞叹的,在于它在内忧外患之中,一次又一次表现出来的顽强再生能力。(4)注重“中和”的思想方法――中庸。这种思想方法在古代中国社会曾经促使中国人民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身协调、天人协调和人我协调,对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的缺点: (1)重道德而轻事功在德智关系上,儒家认为,人格远远要比知识重要。(2)尚“义理”而鄙“艺器”。中国的科学研究长期得不到鼓励,并只是掌握在一些“匠人”之手,因而总是感性的,缺乏理论和逻辑,往往不能形成科学公理。(3)法经典而薄今世,尊“往圣”而抑个性。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妨碍自由争鸣风尚的普及,也必然会泯灭人们的个性和创造精神。

三、中国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

和谐的思想。“天人合一”思想是我国儒家学派春秋时期提出的一个基本命题。认为自然与人应该和谐发展, 尊重自然, 不违反自然规律,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与人应该是和谐完美的统一。“天人合一”思想, 是我国古代思想家对自然的深刻认识, 是在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总结, 体现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思想。近代西方的一些学者, 在面临后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困境时, 也开始向东方寻找答案, “天人合一”思想, 已开始被世人所瞩目, 如果我们能够积极的把这一思想与当今时代联系起来, 赋予时代意义, 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维系的基础, 具有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力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高尚的民族气节和不屈不挠、奋发向上的民族精神, 正是多年来积淀的民族精神使我们这个国家生生不息并产生了灿烂的文明。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今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国际背景和国内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要求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必须有忧患意识。还有像“精忠报国”、“杀身成仁, 舍生取义”、“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 威武不能屈”等文化传统都蕴含着高尚的民族气节和道德情操。这些都是民族精神的精华, 我们应该很好地继承下来, 对于当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积极的作用。

个人的自我修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强调人应该具有“仁、义、礼、智、信”五方面的品质, 并提出了“慎独”思想, 这些无疑是我国古代关于人自身发展方面的精髓, 至今也具有积极的教育和指导意义。还有孝文化、俭文化、廉文化等, 这些古代优秀文化无疑对现代人在修身养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比较其他文化, 传统文化更符合现代中国人内在的思维特点, 对国人自身发展也就具针对性和目的性。

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变的转型时代。我们目睹了古老传统文化的碎裂以及现代文化创造性转化的艰难,我们得在一个全球一体化以及思想多元化的世界中寻求我们自己的民族精神。

参考文献:

[1]彭亚静.中西文化导论[M].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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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工科课堂文化存在的问题

当今的高职教育已从外延式发展逐步转入内涵式发展的道路。教育内涵发展要求我们必须研究课堂教学的改进,而改进课堂教学,就要从根源上改善课堂文化,因为课堂文化是课堂的“土壤”和“元气”,这是教学与育人并重的教育目标决定的。通过对高职工科课堂文化的研究,我们发现主要问题是学习环境和教学管理制度的相对先进与学生被动学习与缺乏自律的学习内驱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再研究下去,就是高职工科课堂文化缺少理性精神,不少学者都赞同“技术理性需要大力提升”这样的观点。

二、对西方理性主义的思考

理性技术、技术理性、工具理性这些名词都来自西方,技术理性精神意味着人对自我和世界秩序性和规律性的坚信与探究精神,它可以是人们在功利性的目的之外认识事物的精神动力。然而技术理性一但掺进了功利色彩,它就自然而然地只重逻辑而背离人文道德。所以“人与机器的关系其实是一个人文问题,也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并非是技术的问题,技术理性就是逻辑理性或者一种注重功利而不顾道德的理性,所以当技术理性背离了人文理性的‘最高律令’——道德之后,机器就变成一种冷冰冰的无任何情感的东西。科技本来是要提高效率造福人类的,但当一种功利性超过道德感的时候,技术就没有道德可言了,它会追求有利于自己的东西,而不顾及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技术理性过度扩张是导致西方国家后现代危机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也要发展科学技术,为避免出现西方的后现代危机,就必须找到遏制技术理性过度膨胀的有效工具。具体到课堂文化来说,课堂文化的主导因素是课堂的价值观,课堂文化的转化或者说良性发展也就在于课堂价值观的转化。从整体上我们不能借鉴已经出现危机的西方文化,以我国传统文化为本,促进传统文化的课堂化就成为我们改革课堂文化的不二选择。

三、传统文化对技术理性发展的借鉴意义

1.传统文化可以为技术理性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理性精神发展的精神动力来自于对世界秩序性和规律性的信仰,信仰不一定是宗教,信仰是对自己还没有达到的原理和境界的一种坚信。由于受教育者没有明确的远大志向,就缺乏发展自身和探索世界的内在动力。传统文化中,求学的目标是志在圣贤,《大学》中更是告诉我们思维的程序步骤: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我们现在需要恢复对传统文化的信心,重建我们的道德信仰。深究一步说,技术理性就是人的理性思考研究的习惯,理性思考的习惯养成来源于思考的兴趣和思考能力的培养,也就是人性中逻辑能力的开发。传统文化提倡从人一生下来就培养他的道德能力,要“吾日三省吾身”,一直到老道德理性都要不断提高。理性也可以说是对秩序性和规律性的信仰,道德理性和技术理性是相通的。道德修养高的人精神能量自然充足,只要有需要有机会接触到技术问题和技术知识,就比较容易研究、掌握和使用,或者创新。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孝”,百善孝为先,“孝”是大理性。在家能孝顺父母,长大之后就能孝忠社会和人民。回顾历史,我们很容易看到有孝心的人精神充实,能够有所作为,而不孝的人往往内心颓废,白白埋没了或滥用了聪明才智。

2.传统文化可以规范技术理性

西方后现代危机的根源是人们对科学技术的过度依赖导致的技术理性的无限制的盲目扩张,我们现阶段虽然需要发展技术理性,但一定要有预防后现代危机的保证措施,从这方面来讲,我们也必须依靠传统文化。“内圣外王”是儒家所倡导的理想人格,也就是一个人在内要有很高的修养,在外可以做现实中的事业,成为他人效仿的楷模。内圣是本,外王是末,要重本而轻末,崇本而息末,厚本而薄末。只要培养了本,末只要有机会就能得到发展。做好现实中的事业需要有技术理性,而技术理性是末,道德理性是本,要优先重视道德理性的发展,而后再发展技术理性,这个次序不能颠倒,技术理性始终要服从道德理性,不能本末倒置。要做到不让技术理性来主导人的精神世界,还在于对道德理性的信仰,这也离不开用传统文化来“化”人。

技术理性的过度扩张之所以会导致社会危机的哲学根源是对世界的主客二分法,一开始就错误地把人和外界对立起来,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则认为人与自然界是息息相通的一个整体,人与天合是合乎规律的,人与天分是违背规律的。西方科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宇宙是一个整体,所有生物彼此相互依赖,交流互动。我们的祖先早在几千年前就依据这一思想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价值体系,使中华文明薪火相传。

三、构建合乎理性的高职工科课堂文化

合乎理性的课堂文化,就是人的合理的本能在课堂教学中的自然体现,是中西优秀文化的集中,即道德理性和技术理性的和谐统一。构建合乎理性的高职工科课堂文化,也就是使高职工科课堂文化要凸显道德理性和技术理性,并且以道德理性来统驭技术理性。

教师是课堂文化的缔造者,课堂教学要求预设,所以教师不仅要预设课程,也要预设课堂文化,并且把教学要求的知识技能融化在理性的文化之中。要做到这些,教师就需要提高自己的理性素养,把自己沉浸在合乎道德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文化气氛中,充分开显自己的道德理性和技术理性,先把自己化成一个合乎理性的人。自己转化的越充分,就越有能力转化学生,就象一块磁铁把其它的磁性材料磁化成磁铁一样。所以假如一个老师希望改变自己的课堂,能有合乎理性的校园文化推动当然最好,如果没有,不必等待客观条件的改变,安下心来转化自己就好。所谓修身而后齐家,课堂就是一个暂时的家,是为师生开显理性聚到一块儿的家。当然合乎理性是说合乎人性,即人的合理的共同本质规律,并不排斥个性。每个人因自己的资质和经验不同,文化的表现形式一定会多种多样,或者可能丰富多彩。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厚本而轻末,重视合乎理性的共同价值观,不用特别强调课堂文化中的个性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舒扬.当代文化的生成机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7,10

[2]郑航.和谐社会的“好生活”与“道德理性的生长”[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24(2)

[3]刘利.高职院校学习文化的困境及出路——对高职院校学习文化现状的思考[J].继续教育与研究,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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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如何在传承传统文化教育中实现自身传统文化教育的创新,既是高职教育面向新时代的实践问题,又是教育理论需要给出诊释的理论问题。职业道德,作为高素质劳动者社会生活的核心内容,蕴涌了丰富的传统文化教育内涵,为高职教育如何从传统的传统文化教育中转变出来,提供了新的视野。

1 高职传统文化教育面向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1.1传统的传统文化教育与职业道德之间的冲突

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社会文明水准的不断提高,使得职业岗位和物质精神产品的文化内涵不断加深。社会和企业单位倡导的文化观念、道德思想、法律和制度要求等内容所构成的思想和制度文化体系,与具体的职业岗位结合,形成了具体的职业要求,成为职业岗位所要反映的社会文化内容。

在我国,传统文化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现代经济的开展,现代生产技术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自己的文化传统却缺乏深刻反思,以至干传统文化教育缺乏足够的创新,对人文科学的应用研究缺乏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传统文化教育思想的长期影响,直到现在高职传统文化教育还存在着抽象理论多、学科知识多,贴近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课程少的现象,缺乏职业教育的特点。

1.2职业化内涵的启示

在发达国家,企业及员工的职业化意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基本意识,职业化已成为劳动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基本途径。以国际通行的概念分析,职业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人事相宜”为追求优化人们的职业资质。二是以“创造绩效”为主导开发人们的职业意识、三是以“适应市场”为基点修养人们的职业道德。对于职业资质来说,包括职业岗位需要的和任职者供给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二者的相宜是职业化的基本准则,以面向职业道德为基本态度,体现了对技术与人文素质的整体要求。

1.3职业道德是高职传统文化教育的本源和载体

职业道德状态与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事业成就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个体社会生存能力的基本标志。现实情况也是如此,人们往往把职业目标的选择与社会生存状态的追求联系在一起。如,高职生在知识型、管理型“白领”和体力型“蓝领”之间选择技术技能型的“灰领”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是高职生综合理想追求和现实可能后对生存状态的一种定位。

2 高职传统文化教育面向职业道德的主要涵义

2.1以适应职业道德为目标.提高高职学生的主体性水平

职业道德蕴涵了社会经济、自我实现等多方面的价值,对这些价值的体验形成了高职学生意义学习的基本动力,促进了学生主体性的发展。罗杰斯认为“当学生觉察到学习内容与他自己目的有关时,意义学习便发生了”。“涉及学习者整个人(包括情感和理智)的自我发起的学习,是最持久、最深刻的”。因此,高职传统文化教育如果离开了职业意义,或者只涉及理智的方式选择教学内容、组织开展教学,是难以促进学生自觉地发展的。另外,学生对职业意义的理解伴随着学习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加深。实施高职传统文化教育要以职业意义为基础,要把职业的审美性、伦理性,艺术性和社会经济意义等情感与价值的理解和内化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要根据理解力的发展规律,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不同的意义学习。

2.2从职业道德的整体要求出发.加强人文知识的应用教育

从职业道德对技术与传统文化教育的整体要求出发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必须提高传统文化教育在课程教学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作为实现培养目标的课程及其教学,都要承担传统文化教育的任务。因为,即使是一门纯技术的课程,它也是人化的结果,更何况它的教学过程是在人与人、人与组织及制度的关系中展开的,所以,任何一门课程和它的教学都普遍地存在着传统文化教育的涵义。当然,就一门课程及其教学而言,有其自身的核心任务,或侧重于技术或侧重于人文或人文与技术的结合。第二,当前大众对物质精神产品的文化需求不断提高,高职传统文化教育不仅只承担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任务,还要承担人文知识应用教育的重任。第三,要充分发挥学生对职业价值体验的积极作用,把“包括与创造性或系统改进有关,维持整个组织工作效率的人文要素”,纳入教学目标和过程之中,使得传统文化教育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2.3创建民主的教学制度文化.以提高学生

对社会企业制度文化的适应性开放、民主、公平是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文化的普追趋势。建立以提高学生主体参与的教学制度文化熏陶学生,是提高学生适应社会企业制度文化的有效途径。这种熏陶可以从学生在教学中的权利运用和责任落实中展开。从权利运用的角度看,要使学生具有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选择的参与、建议权,教师的选择权,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权,教育教学的评价权,从学生的责任来看,要使学生落实好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责任、执行教学制度的责任。以适应和超越于当下社会企业制度文化发展状态的学校教学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将为学生学会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企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提供范式、积累经验。因此,要把面向职业道德的高职院校教学制度文化作为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途径和资源,进行教育意义上的创造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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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丽娟,河北传媒学院教务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张志刚,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原始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发现、发明了很多自然事物、现象和规律,在对这些事物、现象和规律的应用、思考、改进中,形成了知识和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各种行为、习惯、经验的积淀。在这些文化之中,只有一种文化是属于纯粹思想领域的,其他的都属于自然问题或者物质问题。这就是神文化。人类最早的信仰——图腾崇拜,其实是神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原始人对“世界是什么”这个哲学问题的用行为做出的回答,那就是世界是神的世界,世间万物皆有神掌管,神是世界的主宰。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哲学思考的第一个问题,人类在头脑中出现或者形成神的形象和认识,是人类自我觉醒,开始理性思考的重要标志。在与自然的抗争中,人类开始寻找战胜自然的规律,试图获得一种绝对有用的工具,他们的生存状态正在由最初的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变。这个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和总结的过程。神文化正是这个复杂过程最先的产物,也是人类的第一个思想成果,虽然它包含着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充满了迷信的色彩。“当人类从动物界中独立出来,为自己创造出人的世界的时候,人类也创造了一个神的世界。神实际上代表了人对于自然物的一种看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人创造了神和神的世界,它最终完成了同其他动物的分离”[1]。神文化成为人类所有文化的总源头。人们对神的态度影响了对后世各个领域的思想和态度。因此,我们试图探求法治传统时,我们应该首先把目光集中到神文化上,从它开始梳理我们的思路。

一、中国神文化的特点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神文化,其体系和内容也是浩繁而深奥的。从原始人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到佛教、道教,从自然神到创造神,神的种类名目繁多,除了天神、地神、山神、水神等自然神,还有宗神以及财神、爱神等民间神和行业神,可谓无处不在。神话传说更是将这种对神的信仰代代传承,经久不息。将中国神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并从其对中国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的影响的角度进行整体考察,可以发现它的诸多特点。概括地说,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神是人化的神,神与人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始终没有脱离人而绝对独立,这一点从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像西方一样的神学也可以得到印证。

1.神祖共祭。在中国人的神观念中,祖先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对神的崇拜,寻求神的保佑之外,还将祖先置于与神同样的地位加以膜拜,寻求祖先的庇佑。这是中国神文化的一大特点。在西方哲学和神学中,我们找不到祖先神化、祖先崇拜的现象。对此,马晓宏在《天·神·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造神运动》一书中对其形成过程的理解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自然崇拜被归纳为对天地的崇拜,以及对天地的组成部分——日月星辰和山川河海的崇拜……图腾崇拜和性崇拜是自然崇拜的另一个内容,随着定居的生活方式发展为祖先信仰。天地祖先信仰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主体,敬天尊祖也就成为古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信念。”[2]平坦的地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农业经济对气候和土壤的依赖又使得定居成为必然,而定居生活方式的稳定性特点是财产和经验传承的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人们会自然而然的在心目中建立起对前辈、祖先的爱戴和敬畏,久而久之,演变为精神崇拜。

2.人神合一。在汉语中,“神”的概念单独使用的时候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神仙”一词。“神”是由“申”字转化而来。“申”指的是闪电的形状,由于人对闪电的敬畏,将其引申为“神”,意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易·说卦》中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仙”的意思是具有特殊能力、可以长生不死的人。《说文》中说:“仙,长生迁去也。”可见,“神”的原意指向天,而“仙”指向人,二者本不是同一种事物,正统的“神”的概念中也没有“仙”的意思。中国语言中之所以将“神”与“仙”合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神文化中“人神合一”的特点。中国神文化中的神总是与现实的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神被赋予人的生活内容,或者人被神化。中国人思想中的神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在国家,皇帝被神化,称为“天子”;在民间,英雄人物被神化,受到供奉和祭祀,如秦琼、关羽等皆是如此。同时,神也被人格化,神的世界也建立起了和人类社会一样的等级、职位、尊卑等关系和制度。

3.天人合一。中国神文化发展到道教阶段后,呈现出天人合一的特点。道教的基本精神是自然超脱,主张人修炼得道后可以升天成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思想是自然崇拜的延伸,它将人神合一关系扩大到自然,将天、神、人融为一体,构成了三者合一的格局。天人合一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崇尚无为,把人的诉求引向了自然界,人们在生活中遭遇灾祸和挫折时,不是积极应对,而是消极逃避,意图在自然中寻找精神寄托和出路。道教诸神为道教思想的传播起到了精神渗透的作用,而且由于道教大量创造人神,使神更具现实性,从而使得它们的影响力大大增强。天人合一反映了中国人追求和谐秩序的美好愿望,在人际关系上,强调“以和为贵”。这种特点造就了中国人含蓄内敛、谦虚谨慎的性格和作风,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4.高度泛化。无论是人神合一,还是天人合一,都在现实当中表现为人们对神高度的精神依赖。这种高度依赖可以从神的广泛存在得到直接的验证。神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无论是真正的神,还是人化的神,都离不开人的创造和设计。但是,中国的造神过程存在明显的随意化,人们造神不是为了单纯的信仰,而主要考虑实用价值。对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自然物、自然现象可以被尊崇为神,具有某种特殊能力、功绩的人,也可以被尊崇为神。这就使得神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中国人处于各种神、仙组成的一个精神世界当中,其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以至于现代社会中,拜神求仙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二、中国神文化对法治形成的阻碍

神文化对古代中国的影响是广泛而有力的,以至于整个国家的管理都是依靠神的力量才得以实现。古代帝王自称为天子,将自己神化,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而人们基于对神的信仰和敬畏也很容易接受这样的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处境就很艰难。

1.法律的附属性——“礼法”传统。神的观念对于人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在中国神文化神祖共祭特点的影响下,人的家族意识非常浓厚和强烈,“家”在古时人们的思想中处于重要地位。据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古时候的家亦非现代人习见的原子式的小家庭,而是在结构上近乎人类学上所谓氏族的那种依单系家属原则组成的社群。这种我们通常以家族名义的社群拥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其中甚至包括一顶的行政和司法职能”[3]。这种“家”的观念在“国”产生之后,自然的过渡到“国”的概念之中,于是形成了“国家”一词。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这样一种“国”概念的最好诠释。与此同时,家族伦理道德规范被引入国家法律规范之中,出现了“礼法”。这种做法深刻影响了中国漫长的历史,其间或有不同的学说或者形式,但是其思想根源一直没有改变。

“礼法”是道德化的法律,在“礼法”状态下,起主导作用的社会规则实际上是道德,法律只是作为道德的补充而存在,其目的不是调整和指引,而是惩罚不道德的行为。从西周的礼法结合,到汉代的德主刑辅,再到清朝“礼教派”和“法理派”“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失败,法律一直未能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获得独立的地位。对法律的这样一种定位,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和要求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和冲突,最典型例子就是息讼、畏讼传统。息讼是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的,政府为了减少争讼的发生,通过劝谕和做出令人生畏的法律规定对人们的争讼加以限制和阻挠。如此以来,民众对于诉讼就形成了畏惧的心理,最后成为一种畏讼习惯。对于法治而言,畏讼要比息讼的负面影响更大,民众已经从内心接受了少讼、不讼,并不认为这样有何不妥,没有丝毫怀疑。《邱叔山府判录存序》中就说道:“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

2.法治动力缺失——“人治”垄断。中国神文化的“人神合一”特点,表明神被赋予了一种解决世俗事务的责任和职能。人对神的这种精神寄托反映了人对神的品质和能力的高度信任。但是,这种绝对性的信赖实际上也暴露出人面对世俗事务时的软弱和无奈。这也正是古人缺乏个人意识、自我意识、自由主义精神和抗争精神的突出反映。个人是家族的“个人”,是国家的“个人”,唯独不是个人的“个人”。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就在这种思想中被压抑和束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压抑和束缚,大多数情况下是人内在的力量使然,是一种自我约束和限制。主体本身没有自我解放的动力和要求,使得法律由于缺少人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改造而无法具备上升为社会主导规则的动力,而是一直被当作道德的辅助工具。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不可能被信仰和憧憬,法治精神不可能产生。反之,法律被认为是“必要的邪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是恐惧和逃避。

法治动力匮乏的直接结果是人治模式处于垄断地位。在宗法观念的思想支撑下,历代王朝借助天和神的力量,推行道德教化,将帝王置于伦理等级制度的最高处,为人治打下了基础。在这样一种社会架构设计下,人们只是义务的主体,只能是被动的服从,而没有权利的概念和意识。对于争议和纠纷,主要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加以解决,多忍让,而少争取。这种状况客观上适应了古代社会片面的、极端的、不讲求权利义务观的和谐统治要求,反向维护了人治秩序,为人治的延续提供了助力。这使得传统社会的法律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状态,沦为道德教化的附庸和人治的工具。

3.法律自我构造残缺——传统法律文化的诟病。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为了满足统治的需要,法律必须存在;而另一方面,法律又无法获得独立地位,达至法治状态。这种状况导致了传统社会中法律发育不健全,自身构造存在诸多诟病。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确实存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但是一方面从形式上看,这些规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是统一归于一部律典之中;另一方面,从法律规范的精神来看,民事、行政等规范当中都渗透了大量刑事立法思想。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诸法合体,民性不分”的典型特征,《说文》中就说:“法,刑也。”这种法律体系结构实际上还是应当归因于伦理道德对法律的统摄,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出于德,归于刑”。第二,法律程序设计缺少正当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使法律保持形式理性,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权、执法权被肆意行使。法律程序是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程序构成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反过来,法律也对法律程序本身提出了正当性要求。正当性是法律程序设计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法律裁判结果是否能够实现正义。现代法治下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具备如下特征:一是角色分化,即严格职能划分,各司其职,不得僭越;二是角色制衡,即程序参与主体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相互交涉和辩论;三是注重形式,即所有行为和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或履行法定手续;四是必要性,要求法律程序不能为当事人增加不合理的负担,更不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以此为标准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很多法律程序不具备正当性。比如,刑事诉讼中,法官还担负着侦查职能、刑讯逼供、民告官要滚钉板等等。程序的不正当,造成了结果的不正义,也使民众对官员和诉讼产生了深深的恐惧。第三,法律职业发展畸形。一是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律师执业群体。中国古代曾经出现过诉讼现象,比如《国礼·秋官》中就说道:“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被有的学者誉为“中国古代律师第一人”;到了明清时期,讼师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专门介绍诉状写作的《做状十段锦》。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些现象而已,由于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再加上官府的重重限制,真正的律师职业并没有形成。二是司法者职业化欠缺。中国古代没有独立行使检察、审判职能的检察官和法官。这些职能都由政府行政长官负担。这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司法不但无法独立于行政,而且多受其掣肘。这样的设计正是伦理道德主导法律的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迎合了政治上家国一体的统治模式,满足了古代中国“绝对和谐”的心理诉求。但是,这种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制的负面影响却使这种制度的种种弊端完全暴露了出来。

三、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对神的信仰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原生态的思想意识,当它长久存在深深固化于人们头脑之中而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其影响是强大而长久的。神文化的原初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自然与人、人与人关系的认识,对到底以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去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导向作用。

1.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渐进性。传统的改变绝非易事,完全摒弃更是难以做到,这决定了法治建设必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方面,传统神文化下的道德会在很长的时间甚至一直与法律同时存在,德治与法治也将并行前进;法律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等现象也会存在。 另一方面,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法律过于超前,与民众心理认知和接受能力相距太远,将使法治陷于欲速则不达的境地。

2.建设本土性法治。中国社会法律意识思想根源决定了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必然是和西方不同的法治,它不会是完全生硬的、刚性的法治。通过对中国传统神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其中很多是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利的观念和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去对待它。在立法时注重对谦让、宽容等美德的考虑,避免法律规则过于僵化,也为“德”的传承和发扬留下足够的空间。这种法治才是符合国情和法治建设初衷的法治,才符合秩序、和谐的价值追求。

3.克服人治。传统神文化所衍生的德治和人治都对现代法治建设有阻碍作用,从规则的终极价值——秩序——的角度对比二者,德治之德尚属规则之治,德治对法治还具有一定的辅助和促进作用,而人治则完全是人为之治,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要弱化千百年来形成的对神和神化了的人的崇拜和信仰,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样,“人治”便没有了生存空间,促使法律权威的树立和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与追求。

注释:

篇11

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高职学生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学生道德体系的构建,强化学生人文素质的养成,着力打造高职院校的谨信文化。谨信文化的建设,一是需要营造良好的传统文化校园氛围。可以以传统文化为主题来命名学校的建筑、道路、长廊;用具有中国特色的饰品来装饰图书馆、宿舍、食堂;校园广播、宣传大屏时常播放一些古琴、古筝、戏曲等古典音乐作品,使学生们时常处于传统文化环境的包围之中,在润物细无声中接受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二是需要加强训练与引导。大量设定情景环节来练习高职学生谨言慎行的学习态度、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着重对高职学生加强家国情怀的教育、社会关爱的教育和人格修养的教育;充分利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契机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经典知识、经典故事的朗读、说讲、模拟展演等形式多样的普及教育活动,以培育培养并激发起高职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在母亲节、父亲节、重阳节、教师节期间开展“感恩师长、感恩父母,敬老孝老我能行”等感恩、敬老孝老活动,帮助高职学生学会感恩、心存感恩;以元旦、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建党节、建军节、国家公祭日、国庆节为契机,开展生动活泼且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教育实践活动,将经典教育生活化、实践化、落地化,从而在训练与引导中帮助高职学生认知谨信文化并弘扬谨信文化,帮助高职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三是着重培养学生讲求信用的诚信品质。诚信就是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一诺千金,说出去的话,就必须做到,承诺了必须去做,培养诚信厚重的精神。四是全面开展文明礼仪的习惯养成教育,以培养高职学生遵纪守法、助人为乐、爱护公物、谦虚礼貌的礼仪规范。以敬人、自律、真诚、宽容、平等为原则,以“礼貌、礼节、礼仪”为主要内容,以二级学院为主体、以班级为单位,全面开展校园礼仪方面的系列讲座与活动,各二级学院组织文明礼仪知识大赛,由团委来主持评选出校园年度文明礼仪之星。

2开设传统文化选修课和开展二课堂活动

一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纳入选修课程体系,以选修课的形式传播并弘扬传统文化。

二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学生晨读的必备内容,构建起优秀传统文化国学经典诵读体系。需要制定详实的诵读计划,本着循序渐进、从易到难、以点带面、从少到多的原则,在各二级学院开展不同的诵读内容,可以将《弟子规》、《千字文》、《大学》、《中庸》、《唐诗宋词》、《二十四孝顺故事》等国学精粹引导学生诵读;可以将《大学》、《中庸》、《道德经》、《论语》《诗经》等国学经典组织教师们诵读,师生共同参与诵读,构建起国学经典诵读体系。

三是定期开展传统文化知识、诗词鉴赏与朗读、古典音乐欣赏、书画欣赏等二课堂活动。可以开展“诵经典、写经典、唱经典、演经典、展经典”等二课堂活动,可以每月开展“诵读国学经典一刻钟”和“书写国学经典一刻钟”活动,确保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诵读内容的落实;可以把国学经典故事改编成情景剧,利用传统节日开展说唱、朗读国学经典故事、国学情景剧展演活动等;要求各班级每月的黑板报、橱窗、班级微信圈、博客、微视频等都要有一定的国学经典内容,定期安排校园广播播放国学经典音乐等,把国学经典教育贯穿于日常的点点滴滴活动之中。

3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传统文化相关的校园活动

成立陶艺社团、空竹社团、风筝社团、古筝社团、茶艺社团、书画社等带有传统文化性质的社团组织,开展识字猜谜、唐诗宋词鉴赏、端午划龙舟、重阳走访敬老院、中秋赏月等具有传统特色的活动;以大学生科技艺术节、文艺汇演等为展现载体,围绕孝敬父母、心怀感恩、诚实守信、善待他人、日行一善等话题,借鉴朗读者、诗词大会、百家讲坛等节目,邀请名师名人、校友、老教授等用?文朗诵、课本剧、说唱、快板等新颖生动活泼的形式可以把《论语》、《弟子规》、《孝经》、《礼记》等国学经典介绍出来并欣赏到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通过学生们的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就会帮助学生们深层次思考并体会传统文化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