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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08 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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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篇1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随着义务教育的深入普及和提高,怎样使义务教育法的执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目前正在“普九”的地区,大都是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普及程度达标是他们“普九”工作最大的难题。一般来说,这些地区适龄少年的失学率都在10以上,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控制流失标准。在一些已经“普九”的地方,我们也常常听到一种议论:“真没想到,实现‘普九’以后,巩固普及的工作还这么艰巨!”“普九”复查表明,即使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适龄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也不稳定,工作只要稍有疏忽,两项指标便有滑坡的危险。为什么没有想到的事情,现在都真正发生了呢?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受大气候的影响。随着市场开放搞活,劳力合理流动,出外打工成了一种潮流,一些家长和学生受外面世界的诱惑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便把目光从读书移向了打工挣钱;二是目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使得一些家长的传统就业观难以适应。他们对“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不理解,从而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产生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其三,当前中小教育中,尤其是初中,还存在许多急待改革的问题。譬如单一办学模式,陈旧的教学方法,过重的课业负担,沉重的升学压力,使一部分学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厌学情绪;第四,在一些贫困地区,确有少数家庭因为特殊困难,无法承受学生上学的费用,学生因而被迫失学。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我们总以为学生失学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前不久,笔者在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对一个乡的100多名初中流失生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大大出人意料。调查统计表明:因外出打工辍学的占40,因学生本人厌学不愿读书的占20,由于家长的认识问题不让子女上学的占20,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读不起书的占20。这个结果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确实是大大发展了。即使是暂时还比较贫困的地区,真正供不起学生上小学、读初中的家庭只是少数。对这些少数家庭的学生,国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助学金,社会实施希望工程,学校采取收费减、免、缓的办法,是必需的;第二,造成学生流失的主要原因还是义务教育法制观念淡薄,继续深入地宣传《义务教育法》,尤其是规范《义务教育法》的执法程序,常年坚持执行《义务教育法》,是必需的也是急需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也才能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从而向更高级的普及层次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和逐步完善,义务教育的执法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到了我们面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一些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这些《细则》和《办法》,对于我们正确执行《义务教育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笔者也了解到,一些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是感到操作起来具有一定困难,尤其是《义务教育法》的执法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送子女入学的,“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七章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在县人民法院组成义务教育法流动法庭,哪里申请执法,法庭就开到哪里;其次,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很显然,在农村,《义务教育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程序是: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没有按时入学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家长发出《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与此同时,组织乡、村干部和教师一起到村到户,反复细致地做好劝学工作,面对面地宣讲《义务教育法》,晓之以理。有的家长深有感触地说:“现在我才知道,不送子女上学读书也是犯法。”另一方面,调查清楚学生失学的具体原因,并由家长在调查材料上签字认可。同时,帮助他们想出办法,解决困难,动之以情。事实说明,这种依法告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一般来说,通过第二道程序的工作,将近80的流失生都由家长送到了学校,不少外出打工的学生都是家长千里迢迢找回来的。《告知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广泛的法制教育作用。对于少数仍然拒送子女入学的家长,再由乡人民政府发出《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由乡镇干部亲自送达家长,并记下“询问笔录”,收回“送达回证”。“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仍不入学的原因是什么,学生现在何处,在做什么,是愿意受罚还是限期送子女入学。《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定为15天。15天内,一些还在观望、等待的家长,看到义务教育执法是动真格的,绝大部分把子女送到了学校。对于极少数仍不执法的家长

,最后由法院义务教育流动法庭送达强制执行书,处以经济处罚。罚款数额参照《劳动法》中对待使用童工的处罚,定在500—1000元之间。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流动法庭及时受理。该县傅家堰乡曾向10个家长发出强制执行书,结果送达执行书的当天,10人便送子女上了学。学生送来了,经济处罚也随之免除。所以有人说,《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既是严肃的,又是极富人情味的。实践证明,这种执法程序群众能够接受,执法的效果也是好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更是实行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们离依法治教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还要加倍努力。

篇2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篇3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篇4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篇5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

篇6

在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14年中,各级政府落实“两基”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共投入资金203亿元,采取措施,实施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两免一补”、农村寄宿制等,使“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小学入学率达到99.4%,初中入学率达到98.47%,在新世纪初叶实现了“两基”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不足、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校安全问题、乱收费等现象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政府的作为才能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明确了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的和首要的责任者。如何将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落到实处,突出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实施办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等规定,遵循了《义务教育法》政府责任的立法原则,并有所突破。首先是管理体制方面,大法只规定了省、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实施办法》中“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既体现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还把市级政府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大中城市市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实施中对学校布局、学区划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协调职责,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加明确。其次是经费保障方面,“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由省政府灵活掌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避免一刀切的弊端。第三是资源配置方面,通篇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学校的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的发展、教师向农村边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等方面,突出体现了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选择。第四是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更是从建立政府财政保障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经费用途、经费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的问责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实施办法》更加强调了均衡发展的资源配置原则

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统一性原则。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服务全民的一种公共产品,在对其进行分配时必须符合公共性的要求。一是义务教育不能在市场上随意进行买卖,必须由政府免费提供,二是政府在对义务教育资源和权利进行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即缩小城乡、区域及校际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一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是,我省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陕南陕北存在经济差距,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产生差距,这是基本省情。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在各地形成的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等与普通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优势,这些差距不仅体现在学校的硬件建设、经费投入方面,而且主要包括图书仪器的配备、信息化水平、师资水平、管理水平等。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制定了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2008年3月,省教育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推进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成为这部地方法规的一大亮点。一是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差异,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统一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原则。二是资源配置的均衡性体现在人员和经费两个方面,人员方面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一调配所属学校的教师,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农村边远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受津贴优惠待遇”。经费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主要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校舍维修、教师培训、远程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篇7

一、加强《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校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充分把握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公平性等特点。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对法律文本进行深入解读,另一方面与学校实际进行对照检查。明确学校、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使命。积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

我们组织学生会、家长会大力宣讲《义务教育法》;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全社会对义务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奠定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舆论基础。也使广大学生和家长认识到,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适龄儿童及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每个社会公民都应该尽的基本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充分了解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法律责任,自觉履行责任,形成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把好学生出入关,扎实开展过程管理

为严格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保证服务区适龄少年儿童全部依法入学。我们首先做好义教与幼教的衔接,小学与初中的衔接。在一年级和初一新生入学之前,对应入学的服务区内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未能按时入学者,学校要了解原因,掌握去向,保证学校服务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其次努力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做到个个学生有着落。

加强防辍控辍保学工作。我们把“防辍”作为学校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让“一个也不能少”成为班级管理响亮的口号,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成为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从而严格控制学生流失,杜绝辍学现象。保证初中学生毕业率达到100%。

义务教育阶段,正是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学校生活、学习的质量将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我们力争把学校办成学园、家园和乐园。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丰富多彩的课外生活来充实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让学生感受知识魅力

课堂是教育的主阵地,是学生学习知识、提高能力的重要途径。精彩的课堂教学可以焕发学生的热情,启迪学生的心智。所以,我们始终坚持把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校采取教研组集体备课、教师说课、骨干教师引领示范、教师间互相听评课、观看优秀教师教学视频、组织外出学习、请专家学者到校指导等形式,开阔教师的视野,启迪教师的智慧,提高教师钻研教材驾驭教材的能力,提高教师授课的能力。

学校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教学风格,在准确传授知识的前提下,提倡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趣味性,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从而感受知识的无穷魅力,享受到学习的快乐。

2.丰富校园生活,以学校活动促学生发展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积极开展德育创新活动。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宣传栏、文化长廊、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爱国爱校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全镇各校每学期均开展“优秀班级”评比,进行学习标兵、德育标兵、三好学生评比,多方面树立正面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系列主题班会、报告会、专题教育课等,大力进行思想道德、纪律卫生、尊师尚学、法制等教育。各校聘请当地派出所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莅校作“法制教育安全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定期举行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诗歌朗诵比赛等活动,让学生兴趣特长得到发挥。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3.更新评价观念,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应试教育的传统观念之所以遭到质疑,唯成绩论是其最大弊端。这种评价观扼杀了很多学生的天分,挫伤了学生的心灵,我们倡导“多一把尺子衡量学生”。

首先要做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扬其长,避其短。做到评价标准多元化,即能从多个角度观察、评价、接纳学生,寻找和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发挥评价导向与激励的积极作用。要求教师尊重和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仅要用眼,更要用心去关注学生;不仅要关心学生的成绩,更要关心学生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学生的今天,更要关注学生的未来。

在这种观念的引领下,我们的校园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运动健将、文艺新星、绘画天才……或许他们的考试成绩怎么努力也算不上优秀,但是在新的评价理念里,他们同样是最棒的,赢得教师和同学的赞赏。

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我镇原有小学十多处,各校办学条件、师资状况、学校管理等方面良莠不齐,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产生较大差异,使我镇整体教育水平发展滞后。几年来,我们着力进行学校布局调整,实施合班并校工作。至今年暑假,我们已经全面完成学校布局调整计划,保留3处小学。对师资、办学条件进行统一调配,实现了教育资源效益的最优化。同时,学校通过召开教代会,出台了全镇《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小学教师考核细则》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各校走上了合作竞争、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先后投资200余万元,对各校的内部配置及外部环境进行了改造。其中,投资100余万元在中学建成二层700平方米的师生餐厅,并已投入使用;投资30余万元新建市级标准化网络教室两个;投资3万余元安装校园广播一套、LED电子显示屏一个;整修改造操场主席台一个,楼面防水处理620平方米,更换三曲瓦为外墙漆220米;投资30余万元整修学校操场一个,硬化路面500多平方米,花砖铺平场地400平方米;更换部分门窗为铝塑门窗,新建、改建花池6个,种植花卉、草皮2400平方米,新建车棚2个,并对校舍部分内、外墙面进行粉刷;投资40余万元的北沈联小校舍改造工程也基本完成,这一系列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相继投入使用,使全镇的办学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为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智力保障。

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龙头工程。每学期各校都要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先进学校和先进教师。然后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查思想,查言行,查作风,查差距。在学习和自查的基础上展开讨论,通过召开师德建设座谈会、班主任工作研讨会,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上探讨师德建设的可行途径和方法,制定可行的师德建设评价方案。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阶段任务完成后,评选出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形成学典型、学先进的良好氛围,使师德建设向更高层次推进。通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敬业精神不断增强。

其次是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的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骨干带动等方式,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其成为能够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多面手”。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实现教师专任化,全镇各校均配备英语、微机、美术、音乐和体育等学科专业教师,为推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篇8

我镇现有初级中学1所,完全小学4所,在校学生共计2996人,教职员工282人。近几年来,在镇委、镇政府和镇人大、政协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培养优秀人才,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实现了质的提升。

一、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我镇是一个拥有近8万人口的大镇,区域面积大。为了确保学生有学上,我们高度重视学生的入学工作,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力争一个都不能少。

每年三月和九月是义务教育宣传月,各中小学都结合开学工作在全镇上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组织全镇师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二是制订防止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印发义务教育宣传提纲,分发给学生,向家长宣传。近几年来全镇共刷写固定标语98条,印发宣传提纲20000多份,办专刊150期,宣传有力,形成了良好的入学氛围;三是请法制校长到学校作《义务教育法》专题讲座,让每一名学生都明白享受义务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四是实行学校领导包村制、科任教师包班制,加大走访力度。自省教育厅发起“比访”活动以来,各校校长率先垂范,和教师一道深入学生家庭达二十余次。近几年来,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力,全镇小学入学率达100%,初中入学率达99%以上。

二、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全镇教育均衡发展。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全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以上级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为标准,力争实现全镇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1、规范学前教育,凸显地方特色。

学前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要办好,必须从学前教育抓起。近几年来,全镇学前教育紧紧围绕“合理布局,疏堵结合,优胜劣汰,有序发展”的方案开展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扶持,整合资源等多种措施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师资培训,逐步使全镇学前教育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目前,全镇作坊式幼儿园完全消失,现存的五所幼儿园相互取长补短,蒙氏教育等特色教育取得显著效果。一个家长满意,社会认可,园际良性竞争的学前教育新格局正逐步形成。

2、合理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

近年来,根据生源和资源分配情况,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方便群众子女入学、有利于优化学校资源的原则,我们将两所初中逐步过渡为小学,撤销村小学12所。全镇现有初级中学1所,完全小学4所。布局调整以后,教育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形成了规模办学,推动了教育的均衡发展。

3、积极争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给学生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我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发展环境。近十年来,毛家港镇学校向上争取资金约1700万。这期间,投资80万新修了毛家港小学公寓、137万修建玉湖中学食堂,给学生的食宿提供了更加舒适的环境。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我镇化解“普九”债务181万,债务清零,教育甩下包袱,轻装上阵,一心一意谋求发展。安全工作一直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多次为校安工程项目争取资金,为修建毛家港小学食堂、玉湖中学女生公寓及综合楼、官沟小学厕所争取到总计505万的资金。2012年,玉湖中学、毛家港小学、官沟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总计617万。这期间,我们还致力于加大学校的硬件建设,玉湖中学、官沟中学、毛家港小学相继建立了微机室,共购置电脑250台,开设了信息课,形成了资源共享的现代教育网络,目前,即将建成“班班通”。

4、强化学校管理,落实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各校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了一个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了安全工作制度,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机制;加强了师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在社会、学校、家庭之间形成了一个安全教育网络;定期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形成了一个平安的校园环境。近年来,由于宣传有力,管理到位,交通、食品、防溺水、血防、防意外伤害、防拐骗等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全镇各校无一起安全事故发生。自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以后,学生居住相对分散,上学路途变得遥远,对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安全成为了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我们广泛调研,针对车况不达标、驾驶员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的现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校车的建议,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8月15日县政府召开校车服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按上级要求,我们迅速成立了领导机构,组建了工作专班,研究制订了工作方案,形成了全镇齐动员、齐部署、齐行动的工作局面,校车转型工作稳步开展,推进有序,成效显著。截止9月10日,我镇确立校车线路23条,各校各园已投入使用国标校车11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群众满意度高。

近年来,中心学校积极探索创新,对全镇各校财务实行宏观管理,指标控制,按照“规范、民主、节约”的总体原则来运行,量入为出制定财务支出预算,做到日清月结。各个学校都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建立了财务公示栏,严肃财务纪律,严禁出现债务问题。学生消费市场按照“市场运行,自愿消费,确保稳定”的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本着“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的原则,我们强化各校食堂管理,要求食堂零结余、要求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学生生活一天比一天好。

5、狠抓素质教育,打造质量品牌。

十多年来,玉湖中学中考一直名列全县前茅,响誉荆楚大地,社会满意度高,成为毛家港镇一张靓丽的名片。2013年玉中中考再传捷报:被一中火箭班录取18人,全校600分以上52人,进一中起分线达117人,再次名列全县乡镇中学之首。十年前,我镇初考成绩不尽人意,与亮人眼球的中考成绩形成强烈的反差,被教育内部人士戏言为“豆腐腰”。面对这种现状,我们高举质量大旗,大力实施“壮腰工程”,中心学校干部实行“包校负责制”,“校长问责制”,深入学校督促复习备考。各小学转变思路,一年初考六年抓,从教学常规入手,精细管理,逐现成效。近年来,我镇初考成绩节节攀升,连续五年挺进前五强,除玉湖中学连续多年被荆州市评为中考先进单位外,毛家港小学、官沟小学也连续多年被县教育局评为“教学先进单位”。

近年来,全镇教师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善于挖掘学生的个性特点,力争把每一个学生都培养成为有用的人才。良好的育人环境涌现出了以“大爱父母黄宏林夫妇”“浦田咀勇救落水少年逝世的大学生高维、刘飞”为代表的道德楷模,也涌现出了免试被北大、清华录取的朱典文和周新伟为代表的国之栋梁。近十年来,玉湖中学出现三届中考状元(2001年的周华蓉、2009年的李贝、2011年的苏婉昀)。十年来,有近五百名从玉中毕业的学生考入全国重点大学。

6、重视队伍建设,培养骨干团队。

十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科研兴校。广大教师踊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教学之余积极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成绩,将研究写成论文,教研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毛家港小学、玉湖中学分别承担了“十一五”期间省级规划课题《变革教学方式,开发教学资源,优化教学环境》、《吸取乡土文化精髓,促进农村中学生作文创新》,均已圆满结题。其他学科也承担了市级、县级课题的研究工作。毛家港小学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题的辩题代表市参加全省辩论赛并获银奖。毛家港小学青年教师彭敏、王安莉、唐文晶参加全省说课比赛荣获一等奖。玉湖中学青年教师陈志参加全省青年教师展示课获一等奖。市县两级教学比武荣获一等奖的教师层出不穷…玉湖中学校刊《玉荷》向外推荐发表的学生习作和教师论文达300多篇,该社刊去年被评为荆州市优秀文学社刊。在“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的活动中,我镇教师撰写的论文和案例,有近30人获省级奖。学生在各种学科竞赛中文体活动中,17人获国家级奖,167人获省级奖,97人获市级奖,74人获县级奖。

由于狠抓教师队伍建设,我镇教师形成了爱岗敬业,善于钻研业务的优良作风,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师德高尚受人敬重的表率。玉湖中学的三任校长:万里新、吴丙金、李琼,任职期间均被评为县“十佳”校长,我镇有省级骨干教师3名:胡志林、周宏珍、黄文春,他们在工作中锐意进取,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成绩瞩目。这些年,我镇向实验初级中学、一中、二中、三中输送了近三十名骨干教师,向中央党校输送了彭定友、王大林、裴圣军三名优秀人才。我镇还涌现出了以罗士柱同志为师德代表的好校长,黄台小学校长罗士柱同志,一心扑在工作上,既当校长,又当教师,由于学校人手少,他长期担任毕业班语文教师,时常靠打点滴给学生上课。长期的劳累和超负荷的工作,终于积劳成疾,但他仍然坚持等学生放假后才到武汉住院,后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正是因为有罗士柱、裴芝国、周大章、李防香等这样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教育工作者,我镇的教学质量呈现欣欣向荣之态。

2013年,县教育局均衡教育发展督导组到我镇五所学校检查,镇主要领导陪同参与调研,检查情况反映:我镇无一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一栋D级危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稳步启动,学校布局调整合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有口皆碑,重视对贫困生、留守生的关爱,群众满意度高。虽然在学校硬件建设方面离国家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但我镇教育近年来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多年来,毛家港镇教育人坚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励精图治,努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的关心、离不开全镇人民的支持。每年春节、教师节、中考期间,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亲问学生,看望教师。镇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多次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教育存在的困难,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奔走呼吁。每一个学期,党委政府都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起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镇上下形成了尊师重教、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大好局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展望教育发展前景,任重道远。在积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一些问题:

(1)硬件设施欠缺:虽然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在不断增加,危房面积在逐年减少,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日趋完善,但现有的办学条件只能满足学科教学的基本需要,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以及机房等一些现代化的教学工具仍很难普及和应用。

(2)师资分配不均衡:在我镇现存的5所学校中,玉湖中学生源在逐年减少,教师显得富余,而其他村小,尤其是塘咀小学、尹家湾小学明显的缺乏师资,教师老龄化现象严重,大多凭借以往的教学经验来进行教学,教育教学观念陈旧。有些教师身体状况不佳,老弱病残,缺少活力,不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水平。随着教师结构老龄化和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一些教师已不再胜任教学工作。

篇9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篇10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据参加法案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不收杂费”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恩平婚介网[*],一向就是集资办教育。新版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国家免费提供课本”,学校摊派教辅书也就可以没有边际。如此等等。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修订得再严密,也经不起有心人细细把玩。

所以,我们希望基层官员们,除了数算法律文本中究竟写了几项“不收”以外,还得尊重立法本意,还得领会法律的精神,还得讲究执政为民。

篇11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