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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监管的内控机制有待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时间相对较短,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主要表现:首先没有健全的职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风险监管的人才质量与数量严重匮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其次是风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据调查大多数农商行风险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初级开发阶段,有些还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上对数据收集不够重视,导致数据积累不全面,很难系统化,很难满足风险控制的精准高效的需要。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全面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则,风险控制的政策目标不够明确,过于模糊。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将风险控制目标简单量化,仅通过一些指标比如利用与资产质量、与流动性相关的经营管理指标或监管指标来作为风险控制目标,对当前极易出现问题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没有制定风险控制目标,因此与银监会有关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2.风险监管的组织架构运行不力。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组织架构在构建过程中应该从风险对象信息的汇总、收集、分析等角度构建由管理领导系统、职能操控系统、功能协作系统等功能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系统化的监管组织架构。目前现状是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自上而下的全局风险监管理念还未形成,在农商行内部尚未形成高效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流程有待进一步去完善,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监管模型;据调查许多农商行根本没有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目标,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3.风险监管的意识不强,风险监管的方法较为落后。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绝大多数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普遍存在学历参差不齐,文化素养不高,还因历史背景造成相当部分员工风险意识淡薄,而且对银行的风险认识仅停留在传统核心业务中信用风险,对其他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缺乏足够的认识与了解,全面防范风险意识观念尚未完全建立。
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方法着重定性分析,缺乏有效的量化指标,很难做到全面科学准确性。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或无能力对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技术相关风险进行排查,多数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有效识别目标客户授信风险方法措施,授信过于随意,甚至出现授信过度;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还停留用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及监管指标的方法或主观经验判断的方法,对于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等新变化引起的新风险信用风险几乎没有较为系统性的计量,绝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忽视运用内部评级法对风险进行精确计量。
二、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
1.制定明确的风险监管目标战略,强化风险监管的基础建设。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风险监管目标战略,首先设立具有战略性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远期目标;其次设定具有阶段性、全面性和可实操性的近中期目标。近期建设目标应首先结合现状关注所面临风险核心问题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薄弱环节的改进与完善,弥补不足;远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农商行的业务性质、发展规模和金融项目繁简程度,在确保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和可靠,同时又要考虑节约成本。
加强风险监管的基础建设,首先通过强化培训,通过激励措施提高风险控制专业人员积极性,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竞争的高素质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其次为有效风险控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建立实操性强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再者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奖罚措施,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改善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使农村商业银行真正在可监控的风险之下的实现收益最大化。
2.建立健全高效风险监管组织,形成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首要建立健全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理念,确立全员监管的风险意识,在农商行上上下下打造高效的风险管理文化;其次风险人才建设是关键,加强风险监管的人才培养,培育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再次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以模型为依托让风险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最后树立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目标,以目标导向调整农商行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风险预警和金融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全面的内控机制,着力构建由管理领导系统、职能操控系统、功能协作系统等功能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系统化的监管组织架构,明确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建立科学的风险监管模型,形成风险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3.进一步强化全员风险监管理念,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农村商业银行要将风险管理意识深入到每个职工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内部,要让每一个员工牢记效益和风险并存,使员工清晰地认识到风险控制和效益创造同等重要。因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层要在经营理念中将风险管理理念放在首要位置,以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依托,让员工在注重收益的长期性同时确保良性风险监管理念的实施。
建立农商行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借助考核指标比如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资本效益率、资金效益率、综合费用率等,通过指标体系的动态变化对风险变化的可能因素进行追踪,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恶化,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抑制风险的可行方案。其次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后通过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分层次的预警信息系统保障风险预警机制贯彻实施。
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处于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地位,银行商业性质也使得其成为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承受者之一。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取得一定效果,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但是在风险监管上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加强风险监管能力,对提高农村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更有现实价值。
BASELIII要求各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新协议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现状
中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改革,在资本定义、逆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明确观点。
(一)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个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个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个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二)更为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新标准涵盖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客户存款集中度、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合理安排过渡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三)更加重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新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3.过渡期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二、新监管标准给银行经营造成的影响分析
1.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加快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通过提高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内部积累;二是在改进资本结构,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损失,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创新开发预留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严格,加快推动银行拓展一些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
2.贷款拨备率差异化的实施未考虑差异资产的风险区别,存在导致资产风险与拨备不挂钩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价自,商业银行将减少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提高将直接导致贷款资产的收入降低。但是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指标落实的空间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影响的差异会比较大。
3.杠杆率监管标准降低银行内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教训,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杠杆率指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可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设计偏差造成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产品引发的风险,尤其是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通过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商业银行抵抗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度过一个月的高压情境。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要求银行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长期来看,新的监管体系在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和经济转型的同时,还会有助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战略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增强海外竞争力,抵御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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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微型企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减少税收、拓宽融资渠道等手段鼓励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不愿意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或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设置较高的贷款门槛,导致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了解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构建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新型关系。
一、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
我国的经济处于缓慢上升期,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很多商业银行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并且开始调整企业的贷款政策,希望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成为自己的客户资源,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维持自身的经济效益,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但是,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二者关系不稳定。商业银行虽然希望拓展业务、增加客户群,但是更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大多数银行虽然对微型企业表达了提供贷款的意愿,却设置了较高的贷款条件。很多微型企业的资金不足,又没有不动产作为抵押,只能放弃商业银行贷款,转向民间借贷。同时,商业银行只是将微型企业作为自己的潜在客户群和渡过难关的救命稻草,并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在放贷时也规定了较高的限制条件,以此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不稳定。第二,过分注重短期利益。商业银行在放贷时,与微型企业并没有达成相互想信任的关系,过分关注放贷的短期收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关系的不对等性。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建立信贷关系时,往往以一种优越者的姿态,设置较高的门槛,甚至在放贷时设置格式条款,微型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不得不同意银行的要求。在选择客户时,商业银行也会选择资金雄厚、有足够抵押财产的客户,而那些急需要资金的企业却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第四,关系模式单一。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之间的关系,仅仅停留在借贷关系层面。银行在放贷时,对微型企业的发展前景了解不够,只关注当下企业的资金实力、可抵押财产、信用状况等等,不能建立一种互信互助的关系模式,导致很多具有潜力的、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得不到银行的帮助,扼杀了很多新型微型企业,同时也错失了很多具有潜力的客户。
二、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成因
1.微型企业的信用体系管理缺失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让人们快速了解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但是,由于信用体系正处于建设之中,微型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在信用体系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很多微型企业由于没有贷款记录,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等了解他们的信用记录。但是,这些部门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往往不会轻易公开,银行需要调取企业的信用记录,往往比较困难。这就导致银行不能全面了解微型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为信用记录比较全面的企业提供贷款。
2.商业银行的发展定位与客户定位存在问题
在银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银行要想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必须要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发掘市场潜力和潜在的客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但是,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展中眼高手低,注重营销策略,重视高端客户群,将工作的重心全部放在了开发高端客户群上,忽视了潜在的微型企业等小客户群体。这样的营销策略如果成功,可以为银行的发展做出极大的贡献,但是如果没有吸引高端客户群,又失去了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支持,商业银行的发展将会陷入僵局。因此,银行在发展中对自身的定位是比较重要的,如果定位失败,必然会影响到后期的发展。
3.微型企业的信用度不高
造成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现有关系的成因,还包括微型企业自身的信用度不高。商业银行不愿意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不仅仅是由于企业的还款能力低,更重要的是企业的信用度不高,难以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很多微型企业在发展中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眼光不够长远,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为了暂时性的利益做出一些失信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信用度,甚至破坏了企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微型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内部账务混乱,虚假错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假难辨,导致银行不愿意冒极大的风险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除此之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缺失,企业的失信成本较低,也是导致微型企业信用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很多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故意伪造虚假的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不仅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三、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新型关系的特点
要改变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必须要打破传统的思路,建立新型关系,实现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互利双赢。具体来说,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新型关系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互利共赢。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都在寻找最适合的发展伙伴,寻找发展的机会和自身的利益。当银行与企业合作可以为自己和对方带来利益时,二者之间的合作便成为了可能。因此,商业银行要努力为微型企业带来显示利益,而微型企业也要为银行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这样才有利于二者关系的稳固。第二,相互信任。合作的前提是相互信任,只要有一方缺乏对对方的信任,合作关系便难以长久的维持。在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合作中,只有建立互信关系,才可以促进双方的共同成长。因此,企业要主动公开自己的真实信用状况,取得银行的信任,商业银行也要努力为企业提供最合适的贷款政策。第三,重视长远发展。无论是微型企业还是商业银行,在建立之初,都希望可以长久的发展下去。企业与银行的新型关系,特点之一便是重视长远发展,微型企业管理者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都需要有长远的发展规划。而且,二者关系的改变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飞速发展,只有重视长远发展,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才可能有新的突破。第四,多样性。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的关系由单一的借贷关系向多样性的方向转变,银行可以根据微型企业的特点,推出适合微型企业的多种金融类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新型关系的构建
1.建立新型借贷平台
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要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需要建立新型借贷平台,这个平台可以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并且可以审查微型企业的信用记录,只有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才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向银行提出借贷请求。这一平台必须是网上平台,可以查询相关企业的网上交易信息、信用记录等等。比如敦煌网就是这样一个平台,它可以为相关银行提供微型企业的交易状况、经营记录、信用记录、物流情况等等,银行只需要根据网上提供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便可以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借贷关系。这样不仅减轻了银行审查微型企业信用状况的负担,也可以解决微型企业贷款的难题,实现无抵押小额贷款。当然,建立借贷平台的前提是这一平台具有雄厚的经济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客户源,这样才能收集客户的网上交易资料,为每一位用户建立信用档案,当然,平台管理者必须要受到法律监管,不可恶意造假,以免为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借贷风险。
2.完善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是企业与商业银行不信任关系的重要成因。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要完善微型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信用机制,银行在审查微型企业信用状况时,可以直接调取相关记录,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信用状况的透明度,促使企业重视自身信用,同时也方便商业银行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综合决策。比如,阿里巴巴平台就建立了微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可以在平台允许的范围内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一旦违约或者出现其他信用问题,将会付出极大的代价。
3.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除了建设小额无抵押借贷制度。还需要建设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减少银行的放贷压力。根据调查显示,微型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要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也需要鼓励当地人民创办微型企业。因此,建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资或鼓励微型企业协会自发成立信用担保机构,每一个协会内的微型企业需要帮助时,担保机构都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等为他们提供担保,一旦协会内的成员有失信的状况,将会被踢出行业协会,甚至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增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解决企业担保问题。
4.提供多样化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普通的借贷关系上,而应当建立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商业银行不仅要为企业提供贷款,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如技术支持、物流支持、信息支持等等,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还款能力,同时也减轻了银行自身的放贷风险,增强了银行与企业的互信关系。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定期为微型企业提供商业讲座、金融讲座,让微型企业了解行业情况、营销手段、经营策略等等。微型企业的经营能力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就大大降低,同时还为银行树立了较好的口碑,可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
五、结束语
总之,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要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必须要鼓励微型企业的发展。目前,微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融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改变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构建新型关系,建立新型借贷平台,完善微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提供多样化服务,与微型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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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冰玉.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探讨--对寻甸县中小型微化工企业融资现状的调查[J].时代金融(中旬),2012,(1).
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此风险又称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拆借、贴现及结算等过程中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损失的风险。外汇中间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散于各种不同种类的外汇中间业务中,具体表现在:信用证承兑及各种承诺业务产生连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贸易融通业务如融资租赁、出口押汇等业务的违约风险;金融交易类中间业务如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由于对手违约或拒付产生的信用风险等等。
一、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在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还需要更加系统的,有层次的推进和完善整体的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1)策略上,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应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越来越多的银行界人士认识到,信用风险是与商业银行贷款及各种投资业务、表外业务共存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无法回避。放弃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放弃可能获得的收益,意味着拱手让出市场份额,给竞争对手创造提高声誉的机会。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渐拓展,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广度和深度均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的、复杂的信用风险,国际商业银行已经很少单纯采用保守的回避或分散策略,而是采取更积极的、富有进取性的管理手段来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敞口水平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从长期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视信用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将在长期内获得越来越多的收益。
(2)内容上,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应适当从内控向外部交易发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首先,设立两个层面的组织架构,一方面总行内控部门建立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内控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方式,另一方面,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内控组织,负责对具体流程稽核。其次,根据业务特点制定内控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对每一项业务,业务模块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应当区分哪些风险是银行可以控制的,哪些是银行不能控制的,并做不同的处理。最后,建立集中信息系统并有有效沟通渠道。通过这个系统,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使所有员工充分了解与他们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样决策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业务财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性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
但是随着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有关信用风险管理观念的转变,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采用传统的内部控制措施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外,商业银行还通过与各种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例如现在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等新方法来管理信用风险。而与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不同,这些创新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具有风险拆分功能,能够把原来商业银行资产所存在的风险进行“解捆”,将各种风险分离开来,然后根据需要重新将一些风险捆绑在一起,形成不同特点的新产品来吸引不同的投资者。从发展趋势看,它们将逐渐取代传统方式而成为国际大型商业银行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3)方式上,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应从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这一转变主要来自于要减少集中风险、衡量整体信用风险和确定经济资本等三方面的要求。传统上,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对象是基于单个业务的信用风险,而非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银行注重的是将每一笔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有效的控制信用风险了,业务过于集中是造成银行问题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对整个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在追求市场份额和股本收益率等目标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对资本要求等因素的驱使下,商业银行倾向于更多的通过交易对手安排来交易各自的资产,从而达到转移信用风险并最终降低总风险的目的。此外,通过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还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决定相对于资产组合的资本分配,确定最优经济资本,即缓冲交易对手的全部风险造成的预期外损失所需要的总资本水平。
(4)框架上,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应加快从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的步伐。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各种金融创新的出现,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不再表现为单一的、独立的金融风险,而是日益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在一起,信用风险敞口和交易对手的违约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深刻影响,商业银行的很多损失是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日益结合。为此,商业银行应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努力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立足于全行的层次,全面监控整体风险。
二、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对策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开始由过去单凭主观经验的管理模式向数量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如银行内部已经建立起了企业信用评级制度,部分银行开发出风险的评估方法等。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相比,我们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加强工商银行外汇中间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十分迫切的。
(1)建立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在操作规程中注意加强有关风险防范方面的内容。商业银行应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决策者不能违反或超越决策程序;执行者应在其职责和权限内行使职权;内部监督系统应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评价与对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制度。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以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构建形成银行矩阵型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二是通过制度建设,建立起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可操作性、权威性、监督独立性是指,商业银行的制度控制面应覆盖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各种控制制度和奖罚办法要公开、透明,并能够在总行和各分行、支行之间实施,商业银行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不徇私情、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商业银行应以制度保证检查监督机构、稽核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综合性内部监督职能,且只对一级法人负责。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完善外汇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具体的外汇中间业务制定具体的规范、指导方法,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点的环节重点防范,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2)增强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应形成统一的风险观念。信用风险管理要能够有效的被执行,除了制定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与适时监督银行整体的风险外,更为积极的一种方法就是促使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深植于商业银行的组织文化中,也就是让银行这个组织中充满着重视风险管理的文化。
其次,应加强对决策及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的控制。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及体现其经验丰富程度的资历,关系到银行的安全与发展,关系到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及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建立银行内部高层决策及管理人员的控制机制,建立高层人员信息档案,并进行动态监控。
最后,建立素质较高的风险超前防范工作队伍。为使超前防范能不断扩大覆盖面,必要条件是要配备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监控队伍。对此,很有必要加强监控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培养出多面手,不仅要使其熟练掌握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熟悉商业银行的各项外汇中间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还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完善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外部监管
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这些风险可能不被预测到而且常常无法阻止,监管当局在估计这些事件对银行系统和市场情况及环境的影响时就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们动员其他权力机构有效的处理特定事件的后果,并且最终监督破产机构有序的退出。只有通过加强信用宏观环境和信用微观基础等多方面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水平。因此,除了商业银行自身需加强外汇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水平外,政府也需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监管当局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
(4)建立外汇中间业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国内商业银行要建立起既便于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外汇中间业务风险防范和监控体系。信用风险管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要适应国内与国际监管的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组织体系,拓展管理范围,优化管理流程,切实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战略要求,按照决策系统、管理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不同类别外汇中间业务不仅风险程度差别很大,而且所面对的风险种类也各有侧重,因此在制定外汇中间业务发展策略时,必须认真分析各类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层级结构,确定风险防范重点。全面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的客观要求,要将公司业务、机构业务、零售业务等不同客户种类,表内、外不同业务产品的风险,都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统领,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应该要跟随市场经济迈进的步伐不断改革与完善。对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与行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对症下药,解决自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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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30-04
资本是银行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不仅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银行经营风险控制的保证。目前,对于银行资本有各种不同的考量视角,基本可分为: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银行各项业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是银行各项业务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要。从计量角度上讲,经济资本等于银行各项业务风险总量。银行的潜在损失大体有三种,即预期损失、异常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对于预期损失银行可用提取的准备金进行预防和弥补,它作为正常的财务成本影响银行当期收益;对于因战争、重大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即为异常损失,银行无法抵御,只能通过存款保险公司等特殊方式进行弥补;对于非预期损失(即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损失),银行需要以资本来预防和弥补,它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并构成银行真正的风险,于是就产生了经济资本的概念。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风险增长,提高资本回报率,降低经济资本占用,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通俗的讲,经济资本管理就是以经济资本“参数”来约束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扩张,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业务结构,用于各级经营机构管理者的经营决策。
一、经济资本的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管理;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经济资本的计量
经济资本计量的理论基础是RAROC原理。RAROC指标是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计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将非预期损失量化为经济资本,直接对当期盈利进行调整,再考虑为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意外损失)所需要做出的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的使用效益,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其计算公式为:
RAROC=(收入-支出-预期损失)/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金
=收入支出预期损失/经济资本
=(净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
另外,衡量企业资本利润效率的指标是经济利润即经济增加值(EVA),通常定义为:
经济利润=税后利润-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成本率
其中,经济资本成本率根据股东要求的回报率等因素确定。
1.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根据经济资本的定义,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就是测算银行贷款组合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非预期损失。主流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是首先计算信贷资产的损失分布,确定在某置信水平下的VaR值,再减去预期损失值(EL)即得到信用贷款资产的非预期损失,也就是信用贷款的经济资本要求。银行因违约事件可能的损失(L)主要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决定,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L=f(PD,EAD,LGD)
L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值(EL)和经济资本占用(EC)两部分。如果用L%max表示一定置信水平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则在同样置信水平下贷款占用的经济资本(EC%)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EC%=L%max-EL%=f%(PD,EAD,LGD)-EL%
2.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企业资产市场风险的评估多是使用VAR模型1进行衡量。VAR模型的表示如下:
P(ΔPΔt≤Var)=a
公式中:P―资产价值损失小于可能损失上限的概率;ΔP―某一金融资产在一定持有期Δt内的价值损失额;VaR―给定置信水平a下的风险价值,即可能的损失上限;a―给定的置信水平。VaR从统计的意义上讲,本身是个数字,是指面临“正常”的市场波动时“处于风险状态的价值”。即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和一定的持有期限内,预期的最大损失量2。从市场风险防范的角度,准确的经济资本计量应充分预测银行贷款组合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风险,才能保证计量得到的经济资本要求全面覆盖了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由于数据不足,模型建构存在技术困难,且因其覆盖范围广,易于同其他风险混淆导致重复计算。因此,计量操作风险更为困难。在计量操作风险时,通常使用系数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采用新资本协议中的基本指标法计量,根据前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乘以设定的一定比例3确定。同时,一些商业银行还对不同区域分行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设置不同的调节系数,以体现各分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合规管理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二)经济资本的预算管理
所谓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就是对经济资本进行计划、分配、控制和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是综合经营计划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综合经营计划体系的龙头和核心。经济资本预算是综合经营计划编制的起点,即首先应确定年度经济资本增长率目标和经济资本回报目标,据此确定风险资产增长规模和税后净经营利润目标后,再安排年度业务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
一般认为,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是在计划、计量的基础上,科学地分配经济资本,把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而且将风险的关口进行了前移,从事后被动的化解风险转到事前主动的控制风险,银行的所有经营行为都应该在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以内进行。通俗而言,就是“能够承担多大的风险,就做多大的业务”。如果开展某项业务带来的风险会超过银行承受能力,那么无论有多大的盈利,银行都必须放弃。这就是经济资本为银行有效控制风险提供的一种机理或机制,它有效防止了银行盲目扩张、盲目追求规模的冲动,控制粗放式经营。
(三)以RAROC、EVA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济资本能够直观和准确地反映出银行承担风险和覆盖风险的能力,能够通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OC)等量化指标反映出银行不同机构部门、不同业务、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价值创造能力。因此,经济资本不仅是银行科学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更在银行绩效考核办法机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建立个人与银行的联系,尤其是与改善绩效之间的关系,使银行的经济资本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是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以银行价值是否实现增值为目标,通过比较资本成本,动态反映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产品组合以及客户系列的绩效,并运用平衡计分卡(BS)等技术建立起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绩效考核体系,一是银行能够灵活地从不同机构、业务、产品、客户等多个维度科学衡量其真实风险和价值贡献;二是通过模型建立各指标间驱动因素的因果联系,尤其是与改善绩效之间的关系,使银行各级经营机构明确资源投向和发展方向;三是建立市场、客户、员工以及内部管理等潜在发展要素与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各级经营机构和个人能够与银行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二、我国经济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并逐步引入和实施了经济资本管理4,但由于经济资本管理在国内银行尚处于起步和尝试阶段,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上均未真正贯彻和定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三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资本管理尚未真正启动
现实中商业银行较注重的仍然是存款和贷款规模,经营管理的重点基本上停留在负债或负债加资产的传统层面上,这与完整的商业银行负债、资产、资本全面管理相比较,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张上缺乏必要的理性控制机制
银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的业务。对于风险以及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必须以银行自身的权益资本进行弥补。而在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在管理技术上都出现滞后。思想上,对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进而限制银行过度扩张认识不够充分;技术上,缺乏对风险的准确量化和制度的有效管理。
(三)商业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难以实现
商业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必须兼顾商业银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长期与短期收益、收益与风险以及收益与资本之间的有机联系。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资本回报率,即账面利润(或经营利润)/账面资本,并以此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报酬率的标准。这种没有计量非预期风险的衡量方式,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也不可能保证实现商业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有关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应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实行经济资本管理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并行模式。主要以经济资本计划为基础编制业务经营综合计划,包括信贷计划、财务计划、不良贷款下降计划等。下达的经济资本计划包括经济资本增量计划以及信贷类、非信贷类、表外业务类等经济资本增量结构计划。要求各分支经营机构经济资本总增量和结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之内,以经济资本限额和回报率等约束高风险业务的增长,约束分支经营机构风险资产总量增长,从而达到“信贷计划只能控制资产规模,经济资本管理才能控制资产风险”的目的。
在信贷类业务方面,一是重点拓展风险权重、资本分配系数较小的业务领域,使相同的经济资本支持更多优质资产规模增长。二是加快发展自然人客户中小额质押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和法人客户中信用等级较高、期限短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业务。适度发放信用等级较高的法人客户中长期贷款,并合理调整贷款期限结构,利用利率市场定价,在重视和防范贷款风险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利息收入。三是通过加快发展外汇业务,大力发展信用证、各类保函、承诺及授信等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业务。适度控制经济资本系数较高的承兑汇票等业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及时清理表外业务中的逾期未结清业务,降低表外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水平。四是大力清收和压缩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用比率,从而降低存量经济资本占用。同时,积极创新不良资产清收方法,用好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及优惠条件,有效使用招标清收、买断清收、打包出售等各种市场化手段。通过大力压缩经济资本不良贷款,支持上述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项目和优良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
在非信贷类业务方面,一是大力发展存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网点、产品和服务优势,将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同业存款并重,全方位、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二是扩大经济资本系数为零的现金、存放央行款项、同业往来资金、存放系统内款项等资产总量。三是加快发展经济资本系数较低的存放同业结算性、合作性款项等存放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四是大力压缩经济资本系数高的其他应收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清理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债券投资等过渡性资产,特别要加快抵债资产处置,通过开展拍卖处置活动,采取产权交易、协议转让、资产重组、分期付款、租赁经营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工作进度。五是通过适当的机构撤并整合,加快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减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经济资本系数较高的资本性占用项目,控制固定资产总量。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高风险、高经济资本系数的非信贷资产总量,从而有效减少经济资本占用。
在风险管理方面,一是对于违约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重点提高优质客户信贷余额占比,减少经济资本占用追加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是密切关注客户评级迁移情况,避免由于操作性因素导致客户信用等级下迁;重点关注由于受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影响而导致风险水平有所上升的客户。认真分析客户财务报表,跟踪研究经营环境变化、管理水平等非财务信息,及时发现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三是不断加强对保证人和押品的持续管理和监控,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保证人重检和押品重估,主动加强风险缓释,追加担保措施,降低总体风险敞口;及时维护和更新客户评级、押品价值、集团关系树等信息,提高数据质量,确保风险得到客观反映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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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已逐步进入一个新的更为成熟的阶段。2009年国内银行卡发卡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新增卡量超过3.4亿张,截至2009年年末,累计卡发量超过21.4亿张,从卡种结构上看,信用卡发卡量在总发卡量中的占比达到8.5%。
从申办方面看,现在的申领信用卡的手续较几年前简化了很多。前几年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除了要提供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外,还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意见。而现在,申领人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和收入证明即可。发卡银行按照程序进行一定的调查和核查后,就会批准申领人的申请发放银行卡。
从功能方面看,如今我国信用卡市场细分也越来越明显,信用卡的应用从原来的百货、保险、教育等逐步扩大到企业认同、城市认同、汽车、体育等领域。多数银行已经组建了自己的信用卡中心,所有的银行卡都按照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公司化要求发行,细分市场越来越清晰。各家金融机构为吸引更多的客户,在信用卡的功能、个性化设计、服务、营销推广等方面也动足脑筋,使得银行卡各有特色,既方便了用户,也赢得了市场。针对不同的持卡人群体,不少银行开始提供不同层次的持卡人服务产品,如特惠商户、高尔夫订场、紧急救援、商旅预订、银联联盟积分等,以满足持卡人“衣、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需求。还有其他银行的很多银行卡都有其自己的特色。
在信用卡风险防范方面,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于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现在正在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这无疑是我国信用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据中央银行2008年3月7日于官方网站的消息透露,截至2008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将被收录在内。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已经影响到个人或企业在银行的借贷行为。企业或个人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前,征信记录的优劣已经成为各家银行考量该企业或个人有无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成,不仅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也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将大大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管的力度,使得风险防范制度有据可依。
二、存在典型问题
但是,也不难看出,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信用卡从发行到使用,从风险防范到针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1.发行存在泡沫现象
在发行方面,很多银行都给职员派发推销任务,他们错误地认为“用户数量”决定着银行“市场占有率”和“利润”。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信用卡泡沫”,持卡数量和消费水平脱节。据一项业内统计显示,中国信用卡的激活率非常低,只有20%左右。
2.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信用卡签约商户的网点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只收现金”的状况还是屡见不鲜。在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刷卡环境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在国内大部分的二、三线城市,除了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商场和酒店可以刷卡消费外,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商户在总体比例上还是比较低的。
其次,在具体的服务方面还不够细致。比如在还款的规定上,某些银行应该本着从简从便的原则,多为持卡人考虑一些。某些银行规定到期还款日前必须归还全额贷款,否则差一分钱便所有消费从发生日起计算利息,条件非常苛刻。一些银行规定还款首先还取现部分,包括未在同期帐单上的取现。这样一来,持卡人不得不自己特意记录记账日以后发生的取现时间和金额乃至服务费和利息,然后在还款时加上这些金额一起还贷。这样不仅给持卡人增加麻烦,还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如果同时此银行又有上述第一项规定,而持卡人在还款时忘记加上不在帐单上但已发生的取现部分,就被算作未全额还款而产生很多利息。这些方面都是持卡人对银行的信誉及信用卡使用上的消极因素。
3.信用卡犯罪呈上升趋势
特别应该关注的是,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各类案件发案数量上升较快。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卡犯罪呈现密集化和蔓延趋势。 国际犯罪集团操纵的跨境犯罪呈上升趋势。信用卡犯罪导致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风险损失逐年加剧。由于不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为抢占市场而削弱风险的防范制度,发卡审核制度有所放松,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信用卡犯罪频发,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完善建议
1、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
(1)关于发行
信用卡的发行至关重要,旨在平衡持卡人的流失风险和信用风险。审核过严,会使持卡人流失,从而使信用卡业务收入降低;过松,则面临信用风险的增加。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发卡机构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来执行相对应的审核标准。据麦肯锡咨询公司日前的一份调研报告称,我国信用卡要实现整体盈利需要到2013年。 而我国信用卡的总体盈利还远未达到预期标准,各银行间为抢占市场单纯追求发卡量而进行价格战。建议各银行之间应达成协议,放眼未来,在有效开拓市场的同时,应继续客观地按照合理的信用审核制度,切不可盲目为求市场占有率而放松审核标准。
(2)提高使用信用卡的安全性,降低伪冒风险。
首先,要尽快推行EMV智能卡,以取代现行的磁条卡,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隐患。EMV是由欧洲国际支付组织(Europay)、万事达(Mastercard)、维萨(Visa)等三大信用卡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IC智能卡金融支付系统,目前正在全球积极推广。自2005年12月16日,工商银行在京推出了首张芯片卡以来,我国9.2亿张银行卡换芯工程正逐步进行。 各银行应尽力加快其发展步伐。其次,加强网络安全,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处理的计算机监控、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和处理各种异常交易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使用信用卡交易时有关信息的泄漏。
(3)加强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也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如《电子签名法》、《银联卡密钥安全管理规则》、《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卡风险事件报送及协助调查规则》等。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深入开展及新型技术的出现,需要有关管理机构及时完善与建立配套的制度规范。
2、进一步提高信用卡的服务质量
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本源。在现今十分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争夺新客户的竞争愈发激烈,倘若再发生老客户流失的情况将会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有效的保持维护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银行的服务人员应时刻记住:客户和银行联系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或是及进行咨询,并且希望银行的服务代表能够给予足够的关心。
3、引入竞争,加快联网
尽快引入竞争机制是进一步扩大商户网点的关键。特约商户扣费率高成为扩大网点的一大问题。2003和2004年,上海、成都、深圳等城市就发生了商家因为银行卡刷卡扣费率太高而集体拒绝银行卡消费的“银商之争”。国外对银行卡组织结构和管制的研究表明,只允许一家银行卡组织的存在不是最有效率的。而且,银行卡组织间的竞争会降低商户扣费,使更多商户接受信用卡。同时还能促进银行卡服务质量和提高系统安全性有促进作用。美国的银行卡市场中,就不但拥有维萨和万事达这两家开放型银行卡组织,也有运通卡等封闭型银行卡组织。由于存在几个银行卡组织,消费者为了能在不同的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就需持有几张卡。同时,也可防止因为一家银行卡组织中断而陷入被动。而美国持卡消费率高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多家银行卡组织开展竞争,提供便利的结果。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产业中惟一提供全国跨行信息交换的银行卡组织机构,在银行卡发展的初期,有一定的必然性。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技术的进步,
若不改变其垄断地位,就将损害银行卡产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信用卡产品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服务收费的降低,损害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因此,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加快完善国内联网和国际联网的步伐,更方便外国消费者在中国消费以及中国持卡人在外国的消费。银行也会在提供更便利服务的同时,赚取更丰厚的利润。
总之,我国信用卡的发展面临巨大机遇,同时也充满挑战,要解决制约我国信用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卡发卡行的规范管理,提高信用卡联网的技术手段。相信随着我国信用卡的用卡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新发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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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一)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1.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开始了大规模的并购,抢占投资银行等金融业务,形成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业务综合化的全能型银行巨头。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是纯粹型、管理型的控股公司模式,即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只从事对附属机构的股权运作和股权管理等。
2.德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德国一直实行的都是全能银行制。德国全能银行除了与其自身股东相互交叉持股之外,还能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公司的股份,并作为股东机构,参与各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全能银行逐渐形成了以大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财团,如德意志银行财团、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这些机构包揽了包括企业融资、投资银行、发行证券、买卖证券等在内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
(二)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
1.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概括
2005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及银监会联合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于2006年起草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只求意见稿)》;2007年,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在此背景下,国内大型银行业悄然搭建起了囊括投资银行、基金、资产管理、保险等多种业务领域且横跨海内外的国际化综合平台。
2.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情况实证分析
根据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年年报机构官方网站的资料,系统地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情况作了实证分析。分析表明,在13家样本银行中,除了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深证发展银行之外,10家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综合经营,但整体而言,综合经营参与度较低。就资产规模而言,样本银行综合经营的资产达到了3143.9亿元。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资产规模的排序来看,工商银行领先的优势较为明显,达到了680.5亿元;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规模都突破了500亿元,位列第二梯队;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规模突破了400亿元,出于第三梯队。从各项业务的层面分析,金融租赁业务的资产规模最大,达到了2346.3亿元,其后为保险(320.3亿元)、投资银行(279.7亿元)、基金(129.7亿元)和信托(67.9亿元)业务。
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及其成因
(一)业务综合化风险
1.业务综合化风险成因
首先,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支持的社会抵押贷款机构房利美、金利美和房地美开始采用“发起——分销”模式的经营模式,这样它们可以以宽松的条件对那些没有抵押的客户发放贷款,然后把贷款出售给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其次,商业银行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它们信贷风险转移的工具。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推出市场,这样银行原来承担的融资风险也相应地转移给了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者。
2.业务综合化风险表现
首先,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贷款发起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关注其贷款对象及贷款总额,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终端客户处在投资链条末端亦很难有效监管贷款质量。因此,“发起——分销”模式激励了非审慎的放贷行为,从而导致严重的信用风险。其次,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纷纷转型综合化,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部门大量投资于高度衍生的证券化产品,成为银行投资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外部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不仅仅是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挑战,同时也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本文将从监管框架、监管模式和监管法规三个角度分析外部监管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的关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综合经营风险:
作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自本协议》主要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引导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但从次贷危机的情况来看,现有监管框架尚不能全面监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洞。
(1)无法有效应对商业银行“发放——分销”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框架,但并未对由于经营模式转变而导致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由交易账户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增加做出充分的考虑。
(2)监管范围仍存在风险空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风险管理的涵盖面扩充到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中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但在实践中仍留有监管空白。一是对商业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缺失;二是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
三、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控制的公司治理策略
1.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
通过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以保持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是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系统效应充分发挥的关键。商业银行集团应实行“政策一致化”,统一经营策略,统一业务标准,统一企业文化,避免子公司盲目经营。
2.完善薪酬治理
对于薪酬管理应秉承适当激励、避免短视冒险行为的理念。具体来说,首先,一般情况下,除了用于吸引并保留员工的最低现金工资外,不允许预定保证收入;其次签署现金工资以外的收入必须与业绩挂钩,所有员工的大部分收入将以股票形式发放;再次只有在完成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客观业绩指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激励性薪酬;最后员工不得从事任何对冲、衍生品等交易活动。
(二)健全综合经营风险的外部监管框架
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
(1)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指标的监管
资本在抵御意外损失方面起到中亚的防御作用,要避免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的危机,就要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作为缓冲。针对当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监管当局应未雨绸缪,明确8%的资本金要求只是监管的基本底线,有条件的大型银行应保留12%的资本金,并且对不良贷款计提尽可能高的拨备覆盖,以防止市场突然下滑时,银行陷入无法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困境中。
(2)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但由于打破了间带着之间的直接联系,助长了房贷标准的降低,造成信贷市场失灵。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一是应要求信贷资产支持的发行者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降低投资者和监管者对品级机构的依赖性;二是要求证券化发起人、保证人和经纪人保持与证券化产品业绩相关的财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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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本银行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临时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此让相关当局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等。
第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和重要地位,如果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和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作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部门随时监控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可以让银行股权人,债权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成果及状况,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银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树立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则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筹资难度,因此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信任度和竞争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报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但非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及时叉,同时监管结构在披露时效性上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较全面,但对风险管理披露不够详细,对资本充足状况不够重视,对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乐观,主要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对于贷款分类上标准比较混乱。
第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隐私。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现金流量表。
其次,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二是同时我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在部门职权设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最后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视对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强化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规上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体制,形成一个完善的追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机制
摘 要:金融作为一项资本、知识、技术密集行业,其竞争力更多的体现在其对产品、服务、管理的创新上,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金融产品创新所具有的“双刃剑”的作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时一定要进行好风险的管理,基于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的现状展开研究,并探索有效的发展路径,以期能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067-01
收稿日期:2015-02-12
作者简介:桂杨明(1994-),男,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金融学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市场、金融经济等。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现状
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我国银监会2006年已出台有关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局限,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控制上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基础平台建设落后
金融产品的创新不同于一般货物商品的创新,其创新需要银行各种平台资源支持,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平台型资源建设还十分的落后。一方面,风险控制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地实现,因为各商业银行虽然建立起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但是各层级领导对于风险控制并不甚看重。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加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薄弱给我国的金融创新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量化管理水平低
在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现已形成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方差—协方差、蒙特卡罗模拟等众多定量评估金融风险的方法,但是在国内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这不利于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同时也给金融创新产品埋下风险,金融风险量化识别的缺乏不利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
(三)相关监管不到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现了“一行三会”的管理体制,银监会进一步设立了金融产品创新监管部,使得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当前的监管机制仍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技术有待完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监管机制效率低下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们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外部创新环境差
金融创新需要良好的市场、体制与经济环境,而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管制还比较严格,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干预还比较大,另外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存在一定的行业垄断。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就我国当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披露来看,一些商业银行创新产品说明书设计复杂、内容艰涩难懂,对于可能的风险隐晦表述,这些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都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埋下隐患。
(三)市场定位不明确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中的一员,盈利仍是其存续的目的,要想更好地存续,其就必须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定位好其服务的市场。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仍不时出现市场定位不准的现象,结果非但没有实现金融创新的目的,反而损失了一定的资源与信誉。
(四)金融产品层次低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层次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创性创新较少,大多数金融创新都是来源于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的模仿与复制;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较低,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以及债务工具创新则比较少;创新产品所占的份额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
三、我国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对策
探讨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面对我国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发展的路径进行探索,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其风险更多的是来源于其内部,因此为了控制金融创新的风险,首先应当从其内部着手。其内部风险控制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职员及管理层风险控制的意识,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战略,建立稳定的风控信息平台,对于金融创新风险进行有效的量化分析以及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二)完善风险监管机制
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失当造成的,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有必要进行全面的风险监管机制,避免因风险监管不当引致的损失。
(三)健全风险约束机制
银行内部监管与政府监管不能够完全解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风险难题,因此在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管理时还应当引入风险的市场约束,减少金融创新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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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安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资本监管是三大支柱之首。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许多商业银行失去偿债能力,也引发了大家对资本监管的质疑和思考。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受冲击较小,但我国监管部门和银行也开始重视银行抵抗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金融危机后我国开始了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措施。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制管理框架不完整、理念不清晰、操作难度大,导致《巴塞尔协议》的应用属于形式主义,没有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没有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内容和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中国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管理,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二、国际监管标准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一)国际资本监管标准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的主要规定有:
(1)最低资本充足率
在最低资本充足率方面,《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而普通股最低要求也须由原来的2%提高到4.5%。但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仍保持原来的8%不变,同时对于一些不在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从2013年开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
(2)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
“资本留存缓冲”全部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最低标准为2.5%。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再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资本留存缓冲。
逆周期资本缓冲则是资本留存缓冲的另外一个方面,目的在于防备系统性风险。资本要求设定为0-2.5%,各国可以视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3)引入新的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两个新的指标来更准确地衡量流动性风险,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前者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承受能力,后者则是通过银行在长时间内可使用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来衡量在较长期限里商业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这两者的结合可以更为有效地评价商业银行总体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
(4)用杠杆率加以补充
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巴塞尔协议Ⅲ》引入这一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要求各个成员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同一时期内的平行测试,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
从《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它希望通过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提高银行对金融危机的应变能力,同时为达到这一目的也提出了新的方法,比如说对表外业务资本的新要求等等。《巴塞尔协议Ⅲ》由2013年起开始执行,协议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达到最低一级资本比率要求,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较为宽松一些。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中国银监会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的酝酿,于2011年8月15日正式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其中将银行资本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从而构成了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新框架。
这一新的框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监管资本从原来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个分类修改为三个,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同时对这三级资本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可以看出,银监会对我国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Ⅲ》4.5%的水平,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Ⅲ》保持一致。
关于逆周期资本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来防止银行信贷过快增长引发的风险。
我国银监会对于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要求分别是:杠杆比率要求为4%,比《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3%的要求高出一个1个百分点。而对于净稳定融资比率和流动性覆盖比率我国要求均不得低于100%,这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要求基本一致。这一监管标准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要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与《巴塞尔协议Ⅲ》不同的是,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也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贷款拨备率也即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余额的比例须不低于2.5%。这一指标的意义在于,商业银行只要发放贷款就必须计提损失准备,从而可以对银行贷款规模进行直接约束。而拨备覆盖率也就是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额的比例不低于150%。
目前,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基本覆盖《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根据2010年银行半年报数据,我国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超过了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高达8%以上,都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在我国14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有3家银行达到了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达3.5%的要求。我国上市银行之所以拥有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的高利差环境所致。
但是,长期来看,由于资本消耗型的模式和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这都极有可能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此外,银行业务高度的同质性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可小觑。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的指标设定过于严格
《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金融危机后针对欧美国家的实际情况而设定的框架和标准,但是我国的银行业发展还没有与欧美的商业银行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因此《巴塞尔协议Ⅲ》也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2011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指标,这说明我国的监管指标设定的过于严格,这有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资本监管,从而导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并且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资本充足率高不代表抵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资本充足率代表的是银行在抵御风险的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本储备。
(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大
我国虽然采用各种方式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但我国银行资本金缺口依然较为庞大。根据银监会于2011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显著强化,9%的资本下限将使得银行业整体面临巨大的资本金缺口。
(三)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重心放在市场准入等的审批管理上,而没有对银行的资本、经营风险进行严密地监控和防范。监管方式和手段滞后于市场发展,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力的处罚措施,使得资本监管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效果。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欠缺,使得银行监管随意性大,主观性强。此外,我国监管当局缺乏资本监管的经验,使得监管水平低下,这也影响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效果。
(四)缺乏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有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等比较先进的国际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数据整理、人员培训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去满足操作风险的相关需求,所以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尚未成熟。又因为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高低不齐,要实施新资本协议难度较大。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对策研究
(一)实行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有了较大幅度提升,而商业银行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来达到这一最低资本的要求,主要是需要考虑对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设定是否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以便抵御银行的潜在风险。
(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
1.提高资本水平
首先可以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的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增加核心资本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注资、银行上市或者引入国内国外战略投资者等,但最重要的方式应该是增加银行的自身积累,通过银行的盈利来转增核心资本。其次可以通过增加附属资本的方式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主要的方法有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2.降低风险资产
商业银行要降低其风险资产一般有两种主要途径: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结构和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在调整资产的风险结构时,主要通过调整流动资产和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来实现。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则必须要在遵循我国具体国情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的基础上进行。
另外,我国也可以通过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来补充资本,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配套保障制度
1.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银行会计制度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强化对其进行的相关检查。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各项要求,将各项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出相应的行为指引。最后,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执法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应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在处理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与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时要注意准确核算,对于涉及金融稳定方面的重大信息要做到适度披露、准确掌握。
2.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依靠立法来推进。此外,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应具备一套评估自身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内部程序,而其中的内部稽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首先应加强与内部稽核相关的立法工作,提升稽核部门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现阶段条件下,我国应充分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联系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4.建立内外部信用评级制度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首先应尝试指导、帮助各个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可监督商业银行收集贷款人或者其他债务项目的必要信息,建立内部数据信息库,为后期采用定量分析法来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准备。
(四)转变银行业务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的业务经营模式还都处在资本消耗型这一模式上,但是伴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这必将会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目前这种经营模式,向业务多元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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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 破产 重整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nkruptcy;reforming
商业银行,属于特殊企业,也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者其他问题时,应当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退出市场。然而,银行本身具有公共性,影响力范围广泛,如处理不当,一家银行的倒闭可能会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引发金融风暴。因此,在处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时,对于仍有挽救希望的,应考虑破产重整程序或者行政措施进行挽救。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中,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确立是一大关键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引入监管性标准,以期建立更加科学的启动标准模式。
一、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概述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从破产法的一般意义上讲,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1]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列举主义,详细列举破产原因的主要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概括主义,用抽象的方式对破产原因做出一般规定。而我国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
1、一般企业破产重整标准
从目前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情形来看,一般企业主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务超过”以及“停止支付”为其破产标准。重整的标准相对于破产(这里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不包括重整)来说相对宽松。从国际趋势来看,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已经或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或者是企业发生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对于一般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有两个衡量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量标准。
美国鼓励企业进行重组。自愿破产程序中允许任意一家企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程序中,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即主要以流动性为标准。《日本破产法》中规定了不能支付和债务超过两个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2]在日本,债务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其不能支付,债务超过在日本表述为负债超过资产总额。关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德国现行破产法17条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德国将资不抵债和无清偿能力均作为破产的开始原因,即德国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且未作明确区分。
我国关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3]。可知,我国关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资不抵债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采取的是资产负债标准与流动性标准相结合。
2、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
1)资产负债标准
资产负债标准,又称债务超过,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即可认定商业银行达到破产的界限。对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标准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危机,当资不抵债时认定其破产无可厚非。然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标准在其破产适用中存在局限。首先,商业银行本身就是负债经营。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对总资产来说所占比例非常少,主要依赖于存款和发放贷款,负债大于资产是常态。即使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能够借贷还债,不一定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其次,商业银行负债中包含很大比例的或有负债,而或有负债属于一种目前尚未确定、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再次,资产负债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也是一大难题,不仅需要专业的评估审查分析,时间紧迫时难免出现估价不准确的问题。目前缺乏评估作为银行主要资产的各类贷款的价值的合理标准,负债部分也存在类似难题。由于受会计原则和会计条例所限制,即使能够评估出贷款和负债的市场价值,其也未必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加以引用。
资产负债标准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它。银行有能力立即清偿所有到期债务并不等于其能够立即偿付全部存款,所以,将资产负债标准纳入破产标准范畴,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及早认定银行出现经营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加以纠正,是可行的。因此,资产负债标准虽然是一种不充分的标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却可以作为判断商业银行是否达到破产重整的标准之一。
2)流动性标准
流动性标准(1iquidityinsolvency),又称现金流量标准,是指以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是否破产的标准。流动性标准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资金是否能正常运转,资产能否支付到期债务的问题。“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二,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其现有的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并且,债权人没有表示要求清偿的已到期债务,以及预期债务和或有债务都被排除在外;第三,不能支付的状态为持续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满足某个存款人支付请求的能力,而是指满足存款人整体支付请求的能力。[4]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支付请求的情况持续一定期限后,以流动性标准来界定银行是否破产是较为客观可行的。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同行拆借”或者“向央行贷款”来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学者因而否认流动性标准的价值。笔者以为,在适用流动性标准时,商业银行在被证明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呈持续状态时可被认定为破产,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由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问题银行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一定时期内的“同业拆借”或者向央行申请的贷款情况。
3)监管性标准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通常采用较前两种更为严格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所谓监管性标准(regulatoryinsolvency),又称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无论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是否为正数,只要银行监管者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不再“安全和稳健”,监管者就可据此判定银行已丧失清偿能力。[5]监管性标准中,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处于核心地位。监管机构从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性标准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的一个特殊标准,是为了弥补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不足。如果仅仅采用前两种标准,对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危机状态的商业银行来说,此时对其进行挽救,很有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为了及早挽救问题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监管性标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早日介入,有利于将银行倒闭所导致的损失降到最小,以维护金融稳定。
二、国外关于商业银行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
1、美国
美国商业银行接管最初采用的是和一般破产法相同的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后根据美国银行发展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引入了笫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监管性标准一般根据资本充足率来决定是否介入接管,只要银行资本率低于一个预定的标准,就要采取与之对应的处置措施。但是否做出“监管性破产”的决定,监管机构是要经过复杂的资本测算和长期风险评估,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指标体系。美国在监管银行时,制定了“CAMEL”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资产流通性(Liquidity)五个方面。按照这五个方面将银行分为五级,若银行评级在三级以下,主管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重整措施。
2、英国
英国并没有关于银行破产的专门规定,在银行法没有特别规定时,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规定,在银行出现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可见,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英国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同时,申请人能向法院表明公司资产要比负债少,包括或有负债或者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认为达到了破产原因,这也是资产负债标准的体现。
从英国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程序中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其中主要的是流动性标准,但是也规定达到了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时也可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关于监管性标准,英国并未提及,只是将达不到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要求作为商业银行被取消营业执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会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必然导致银行达到重整的启动标准。
3、日本
日本关于银行破产重整的许多规定都是仿照美国,其采用的也是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监管性标准相结合。日本存款保险法原将发生无法提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1998年新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又将“可能发生无法提取存款”和“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作为纳入破产原因中。[6]日本模仿美国的做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该措施的实施标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针对金融机构,日本规定了“早起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实施该措施的标准。日本将监管性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采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现有法律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规定不足;二、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实践缺乏。首先,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的破产相关问题做出针对性规定,也没有适用银行破产的相关程序。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然而,这些规定忽略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导致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标准不明确。现有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无法准确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已达到了破产重整的界限,易导致遭遇危机但仍有挽救可能性的商业银行因不能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而走向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因错误判断而引发银行挤兑。其次,我国已有关于商业银行的研究,但商业银行破产的实践却严重缺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难以实现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在我国,一旦商业银行出现了危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或者财政手段来推动商业银行的恢复或灭亡。海南发展银行案件,是我国银行发展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件,至今海发行还未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完善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建立起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单纯地和一般企业采用同样的破产标准,引入像美国那样的监管性标准很有必要,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特定水平时,监管当局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将损失将到最低。其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指标体系。引入监管性标准,监管机构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的指标体系来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
结语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仍需时间。如何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有待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讨论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三大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2] 潘春红: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的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14.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