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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一种行为的代价体系。在合意法学看来,法律是国家意志为社会意志安排的代价或价格。站在这个视角,法律的定价功能,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需求之间的巨大对称。因而,法律在经济安全维护方面的作用,是不宜忽视的:忽视将会支付代价。这不是吓唬人的话语,而是组织化社会的现实。道理在于:法律是“定价工具”。
只有沉迷于机制不健全经济的人,才会夸耀自己独立于法律,操纵经济的能耐。法律在计划经济等畸形经济社会,的确是一个听话的东西,的确是一个工具或玩具;但是,它同时也的确是一个乱玩一通以后,后果严重的工具。只有忽视它是社会价格体系构建工具的人,忽视人类经济活动游戏机理的人,才会声称自己“比法大”。这种藐视法律的结果在于,他们的经济纷纷崩溃,或者处于崩溃的边缘;经济安全逐步丧失,危机形成不可避免。
十分滑稽,总把这样“浅显”的道理,放在喧嚣社会的不起眼处,如同黄金埋在大山深处。而法律,这样一个制度工具,一个以惩罚为主要代价形式参与社会经济运作的有效工具,被另作它用;如同某些原始群落中发财同胞,将冰箱当作板凳用。
这样的法律运用,时刻寻找着制度的“敌人”,把对市场社会价格体系丝毫不构成危胁的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同时对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忽略和放任。建立在社会价格体系上的经济,在放纵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的局面下,焉有不溃之理。假如果真可以维系不溃局面,上帝一定会感到困惑,或者羞愧。但是经济危机,作为对忽略经济安全的惩罚,作为社会价格体系混乱的代价,是明白的上帝,为经济活动设定的违反游戏规则的结果。
“管物价的同志”,听闻社会价格体系是如此重要,一定会喜形于色:“我们这样重要,国家该多拨一点款了!”但是,管物价的,可能是专门搞乱社会价格体系的。理由是,它通过行政收费许可和“规定价”、“指导价”的规制权,为市场交换安排主观性的代价,为经济交易增加交易成本,他们是脱离于市场机制,对价格升降进行行政规制。这样的举动,并不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
尽管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众多经济法学者认识一致的,那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更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因此在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首当其冲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经济关系,以及属于何种经济关系。
从上述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制度召回的就是缺陷产品,一般而言,这些产品已经出售,意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或间接形成合同关系。由于买卖合同是支付对价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二、召回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规制
在缺陷产品的发现及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制度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1、对市场交易进行直接管理,包括确定有关产品安全标准,通过各种渠道确定产品缺陷问题性质、规模,行政命令其收回、改造、处理信息、移送司法机构等;2、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强制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向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行产品召回时,企业有一项通知义务,即厂商实施召回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而且信息必须指明是“召回”行动,而不是“免费检修”“免费更换零部件”等其他代名词,如果厂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私下回收产品进行质量补救的,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回收产品、免费修理和更换缺陷产品则是厂商召回产品的方式。
召回制度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为从调整对象上而言,召回制度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确立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早已超越了民商法调整的范畴,不再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性
1、体现了私法关系的社会法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分散及资本稀缺等原因,消费者在与厂商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则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屈从于按生产经营者一方的条件缔结的契约,而在多数契约中,都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丧失了原来市民法所设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为填补这种失去的平等性与对等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或其他自治团体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予以介入,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乃是以消费为主的市民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
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综合性(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即以公法的手段(强制)调整原本属于私法领域的合同关系抑或是侵权关系。召回制度同时又从消费者的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再加上产品质量问题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依据自身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都是难以保障自身的利益的,国家必须运用自身的权力通过适度干预才能满足此种客观的需求,因此,召回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政府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是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法治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免疫功能。”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第一要务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政府审计监督如何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要在领导体制、人员配置和经费保证上改革。在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宝贵经验,再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模式。
(二)深化政府审计对象。
1、将国家财产使用作为政府审计的重点。
一是政府审计监督的重心应从财政收入审计向财政支出审计转移,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审查的对象是人民,而财政支出审查的对象则是财政支出的主体―政府,所以政府审计更要注重对财政支出的审计。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既要坚持以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为基础,也要对所有国有企业、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三是对国家社会保障金进行审计。由于社会保障资金涉及面广,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审计中应围绕社会保障资金的来龙去脉,对社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状况、使用状况以及经济责任实施重点审计。
2、强化经济效益审计。
开展政府经济效益审计,是加强和改进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促进政府和有关单位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的主要方向,具有层次高、综合性强、操作难度大等特点。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审计首先要建立适合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需要的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指标体系,其次还要健全审计法规体系。
3、将项目效果审计纳入审计范畴。
政府审计的项目效果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支出等经济活动或行为的实施效果,项目效果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的内涵不同,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审查投入与产出比,而项目效果审查一般是在事后,当经济行为发生过一段时间后,审查该经济行为的效果如何。项目效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该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
(三)构建经济安全审计预警机制。
审计预警机制,即政府审计充分利用其对于经济安全信息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对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和预测,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判断经济安全运行的效果,一旦发现运行过程中存在偏离经济安全“临界值”, 就迅速作出反应,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建议,促进宏观经济达到安全运行的预定效果。可以设计一套经济安全审计预警指标体系,各领域主要指标的选取以政府审计工作能够收集到的数据为基础;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与实践经验,设置各指标相应的安全值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重。通过比较审计工作中所收集到的各项实际值与安全值范围,就可以识别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因素。
(四)增加审计结果的透明性。
审计结果公开是公共资金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如果结果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彻底,审计工作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只有在明确其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有所鼓励、有所惩戒,才能在下次经济活动中有所提高。
(五)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推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最重要的途径。高素质的审计人才首先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人民国家的利益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这是审计工作必备的精神品质,是保证审计独立的必要条件。
二、结语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经济安全,行使审计职能,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扩大审计范畴、增加审计结果透明度、加强审计人员的队伍建设等方式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师,本科,研究方向:审计)
参考文献:
[1]张幼文、周建明.1999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M].高等教育出版社,47
[2 ]董大胜.2007年.中国政府审计[M].中国时代出版社,20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国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安全生产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现代企业要想又好又快地发展,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企业的长期安全生产能够为企业职工带来幸福,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保驾护航,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却往往忽视“安全”,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安全教育当成一劳永逸的工作。
1、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推行的重要性分析
科学的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理论作为基础,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研究安全的科学理论,揭示安全的科学规律,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安全管理虽然是极其艰巨的一项工作,但是,只要坚持不断研究探讨和把握安全管理的规律,就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科学乃安全之母,愚昧无知往往是安全之祸,事故之源、许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们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训和科学知识造成的、因此,科学管理对做好安全工作来讲是极其必要的、
2、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管理策略
2.1、切实加强对企业各层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1.1、对现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的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在企业中往往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一部分人群,他们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理解通常不够透彻,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又是最直接的劳动者,他们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是至关重要的。有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满不在乎,有的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许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刹那,所以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应放在生产现场,要不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现场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使现场作业人员能够深刻意识到安全在工作中的重要性,通过培训学习将现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这样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
2.1.2、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已经基本具备了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但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本企业的“保护神”,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是不够的,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安全管理工作者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继续加强自身的学习。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工作者培训学习,让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出本企业,向更多优秀的企业单位学习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2.1.3、对于企业领导层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企业的领导者作为企业各项工作的“领头羊”,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影响着企业职工,他们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决定了一个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对企业领导层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也是十分必要的,领导者应多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形式的发展要求、了解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多到工作现场、了解现场生产设备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把自己的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方式通过言传身教传播到每一名职工的心里,这样,一个企业至上而下就可以形成人人学习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企业的安全生产也会得到根本的保证。
2.2、积极创造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氛围与环境
2.2.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
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许多现代化企业已经不仅仅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放在了一切工作的首位,预防型安全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安全的认识从“亡羊补牢”到“预防为主”,有了一个本质的提高,建立企业预防型安全文化,使人们在工作中首先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审视周围的工作环境,及时发现和提出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变“事故处理、事后防范”为“提前预防、科学管理”;预防型安全文化能够使职工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做好预防准备,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预防事故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将促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地强化和完善,实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由粗放型管理到集约型管理的转化,使广大职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方法都有了质的飞跃。
2.2.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体现全员、全过程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土壤是职工,职工受教育的程度、知识水平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强弱等基础文化素养,与安全文化工作的实施密切相关。因此,进行企业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主要是对职工思想理念的引导和教育,要让安全的思维方式、安全的思想理念深入人心。
职工安全素养的提高,光靠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要依靠群体的力量,企业应该为职工创造一种“谁遵守安全行为规范谁有利,谁违反安全行为规范谁受罚”的管理环境,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安全氛围,使职工将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变成自觉自愿的行为,将全体职工的安全需要转化为他们的奋斗目标和精神动力,这样安全文化将会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企业文化之中,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不竭动力。
2.3、将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范畴
2.3.1、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范畴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许多新的安全生产问题,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增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十分严重,究其原因,除了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老化外,最重要的还是缺乏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以及不按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多年来,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许多批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
2.3.2、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范畴的具体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的是因为无标准可依,但更多地是有标准不执行,标准在相关行业、相关部门无法有效实施而发生的,这主要与人的因素有关,人们对法律、法规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决定着人们对法的执行程度,因此,在平常的工作中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为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安全管理工作虽有难度,但它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而又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并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安全文化的氛围,让安全理念逐步深入到每一名职工的心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企业一起创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文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加快推进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范畴的进程。
结束语
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运用科学管理的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提高职工的安全执行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9-0164-0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类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本类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广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还涵盖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1 调整罪名的体系定位
狭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地侵犯了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决定着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归属。现行《刑法》将本类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显然立法者认为本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而非公共安全。但这种划分未必合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无疑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从客体的本质属性上看,两罪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并无二致,即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不管是基于质的考虑还是量的考虑,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为重要。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群体很广,社会危害极大,所以对其犯罪的界定应该与普通犯罪区分,将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适。[1]
此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属于行政犯范畴,故各国刑法通常都是将其规定为实害犯而非危险犯。而我国《刑法》将狭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危险犯,显然这种立法设计在学理逻辑上存在严重矛盾。还有一点,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规定了死刑。在当今世界各国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已达共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犯罪加以规制,势必会陷入应否废除食品安全犯罪死刑设置的两难局面。[2]因此,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还可以妥善地解决上述难题。
2 扩充行为类型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三种类型。而《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仅规制生产和销售行为。相比之下,《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比较狭窄,规制的范围并不周延。《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经营行为界定为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主要包括运输、储藏、销售等行为。申言之,经营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为组成的,包括货物的采购、销售、运输、储存、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可见,销售行为仅仅是经营行为中的一种,二者在逻辑上属于种属关系。[3]显然,经营的范围比销售更为广泛,两者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同一概念。此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采购行为、检验行为和储存行为对食品安全也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但《刑法》并未对上述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制,这必然会导致犯罪的行为类型不周延,不利于严惩现实中种类多样化的食品犯罪。[4]综上,有必要将《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销售”改为“经营”,从而实现《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对接,严密刑事法网,避免刑法规制上的漏洞。
3 修改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而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可见,后罪的入罪门槛明显比前罪低。这种立法设计所带来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方面,二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太大差别,故不宜在犯罪形态上作区分;另一方面,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数量与比例远远大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状态难以确证,造成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大量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么惩治不了,要么轻描淡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该类犯罪分子,不利于严惩和打击此类罪犯。[5]因此,有必要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
4 增设过失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过失犯罪之外,其余均为故意犯罪。对于过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或以法无明文为由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犯罪论处,甚至降低证明标准直接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司法适用十分混乱,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预防与惩治。现代风险社会面临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潜在性、隐蔽性等特点,如果刑法仍然坚持故意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必将无法妥善应对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风险。事实上,在各国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甚至在涉及食品、乳制品、药品、酒类等方面还规定了严格责任。[6]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是否应当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过失危险犯、严格责任有待进一步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刑法》仍旧恪守故意犯罪这种单一立法模式,显然不利于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态势。如果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展到过失,那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过失类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条款,完善我国刑法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体系,有效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5 细化并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狭义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配置模式是“并处罚金”。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完全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显然存在诸多弊端。要想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必须细化并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为体现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笔者认为可以效仿该法对行政罚款的规定,完善食品犯罪罚金刑的设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罚款的适用标准,并规定了罚款的最低限额,以此克服货值金额比较少的情形下罚款力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体现了对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者的严惩。因此,《刑法》也应当明确罚金刑的适用标准,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标准,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有效避免罚金刑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行政罚款,行政处罚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做到罪刑相当。
总之,食品安全本质上是公共安全领域中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严密法网,同时适当加大惩罚力度是充分保障食品安全、有效惩治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当然要求与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汪冬泉,吴超.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之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3(6):3.
[2][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7):4.
耕地是人类生存之本,耕地的问题多少都与人口、粮食、能源、资源和环境等五大问题相关[1,2],已涉及到人类方方面面,引起相关专家、研究机构的重视。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耕地资源安全的核心内容,目前研究关注程度较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指标体系的建立上,指标选取较为片面,缺乏系统性。二是学者多是从粮食安全的保障角度,对耕地资源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无法从本质上揭示耕地资源的安全问题。为科学地评价区域耕地资源的安全状况,本文从耕地资源安全的概念模型入手,分析耕地资源安全的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模型,探索更科学的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一、耕地资源安全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对于耕地资源安全的研究较少,大部分都集中在耕地资源数量、质量变化、粮食安全、土壤质量评价等方面,缺乏科学的、统一的定义。在耕地资源安全概念、内涵的研究[3,4]上,多数学者是以资源安全的概念为基础进行相关分析和定义的。资源安全的概念是源于地缘政治,是不可再生资源——石油安全的范畴,多指能源安全,只要限定在供给安全的范围。耕地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但是土壤,作为构成耕地的主要性能的部分,是可再生资源,尽管再生的速度较慢,但远快于化石能源,且其具有可重复利用的特殊属性。因此,以资源的安全为基础,演绎解释耕地资源安全的概念或涵义并不妥当。
综合国内外有关耕地资源安全的相关研究,尝试构建耕地资源安全的概念模型,是指耕地资源及其上生物群落的良好运行,能够满足人们或社会发展对耕地资源的合理需要。即,在人类的外力作用下,耕地资源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不断进行地输入输出,以维持耕地资源安全系统的良好运行,持续满足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人类作用下以自然因子驱动的耕地资源安全自然子系统的健康运行状态;在人类作用下以人文因子驱动的社会经济子系统的健康运行状态,或耕地资源安全社会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状态。
二、区域耕地资源安全的运行机理
耕地资源系统的外界环境包含因素很多,但基本来讲,就是四大因素:人口、社会、经济、环境,耕地资源系统与这四大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耦合,构成了区域人口-社会-经济-环境-耕地资源的复合系统[5]。所谓的机理是指,机器之间的相互作用。耕地资源安全的运行机理则是指在分析耕地资源利用的过程中,耕地与人口、社会、经济、环境之间四大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探索耕地资源安全运行的基本规律,掌握耕地资源利用的程度和方向,促进耕地资源安全系统持续、良好、健康发展,以实现耕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域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1、设计思路
从耕地资源安全运行机理判断出耕地资源安全系统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直接作用于整个耕地资源安全系统。研究耕地资源的安全,要从耕地资源安全系统所受的内外作用力和系统内外各种信息流、物质流、能量流着手。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以物理学与系统学中正、反作用力与正、负反馈的逻辑思维,全面分析在耕地资源安全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人的活动而引起的社会、经济、环境、科技、政治、管理水平等外力,对于耕地资源系统产生的正负作用,作为判断耕地资源是否安全的依据。
2、设计方案
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采用菜单式指标类型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因子层和指标层四个不同层次构成(表1)。目标层反映出耕地资源安全系统的总体状态,准则层反映了耕地资源安全系统所受社会力、经济力、环境力以及资源力等,因子层反应准则层的状态,指标层则具体描述各类作用力的影响指标。本文构建的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近似一个具有指导性框架,指标的选取应因地制宜,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制定适合本区域的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1)社会力。主要包括人口对耕地的压力,管理调控能力、科技水平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主要有人口增长率、粮食自给率、耕地保护意识普及率、三废处理率等指标。
(2)经济力。主要从耕地经济效益、发展压力两个方面评价耕地资源的安全状况,指标选用了单位面积耕地产出增长率、单位面积耕地收益增长率等持续性的指标,更合理地体现耕地的经济收益状况,还选取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衡量在经济发展中耕地压力。
(3)环境力。主要包括耕地负荷力、耕地抵抗能力两个方面,从单位面积农药、化肥、农膜负荷等方面考察耕地的负荷情况,从粮食产出稳定性指数,耕地结构性指数等评价耕地资源安全的抵抗力。
(4)资源力。从耕地质量、耕地数量两个方面评价耕地资源安全状况,主要包括资源总量、储备情况和土壤侵蚀模数、地表起伏度等指标。
四、总结
本文所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耕地资源安全的概念出发,以系统运行机理为基础,涵盖了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四个方面的,克服了目前耕地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构建中忽视对社会、环境方面评价的情况,结果更为合理,为当前或今后的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目标的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土地局保护耕地专题调研课题组,近年来我国耕地变化情况及中期发展趋势[J].中国土地科学,1998.1(1).
[2] 贾绍风,张豪禧.我国耕地变化趋势与对策再探讨[J].地理科学进展,1997(3).
这并不是说对外资并购丝毫不需要管制。只要是并购,即使是内资并购,也会有管制。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它的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威廉姆斯法就是管制并购的。但这些法规并不是什么都管,而主要是管制垄断和对小股东不公平,等等。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所有我们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归纳起来也不会超过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第二,是否会产生垄断或遏制本土竞争对手;第三,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第四,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第五,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国企业的综合能力。这五个方面几乎囊括了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所有负面影响,但五个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层次来考虑。
前两个问题是政策性问题,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制定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该是非常刚性的。第二个问题应该不仅仅针对外资并购,也应针对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而后三个问题基本上是商业性问题,并不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纳入国家政策的范畴,只是企业自身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关注。考虑这几个问题也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政策限制,而是本着有利于企业后续发展和地方经济繁荣作出自衡和相机选择,可以有很大弹性,如对有些破落老品牌的放弃可能比死抱不放更合算。
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涉嫌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行为进行管制。但其中一些表述比较含混,明显给予审查部门很大的自由裁决权。
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2006年出台全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竟然极大地增加了审查范围,进一步模糊了审查标准。比如,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是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授予的,而具有这些称号的企业究竟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多大关系呢?随便了解一下便可知晓,其绝大部分都与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经济命脉、国有资产扯不上边。例如稻花香酒、斯得雅服饰就是全国驰名商标,其生产企业不过是湖北一个乡镇企业和福建一个私营企业。
李思恒:当前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解决粮食问题,而不应该再去 沿用某些老的思路和办法,要突破几个旧有的思路。
首先,对粮食安全这个话题,不能就粮食谈粮食。我们过去把"FAO"翻译成联合国粮农组 织,现在看来,应该是叫作联合国食品组织。相应地,
我们应该把粮食安全的概念从谷物安全扩大到食品安全的范畴,
把肉蛋奶、水果、蔬菜等都包括在食物安全的范畴之内,而不要单纯 就粮食谈粮食。否则,会越谈越没有出路,势必又要回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农民收入提 不高"的矛盾中去。
其次,应该从当年的产销平衡的概念发展到按照市场规律谈供需平衡。产销平衡是指当年的 粮食生产量和消费量的平衡,而市场经济则考虑的是供求的关系,即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 的 关系。因此,供给还应该包括进口,需求也应该包括出口。所以从整个粮食市场来看,应该 按 照供求关系来判断价格问题,让市场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用产销来判断粮食市场, 是一种带有相当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这种平面的算账方法,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合, 只会越算越不够。
另外,我们在讨论粮食时应该把大豆除外。世界通行的
做法是在统计粮食总产量时把大 豆排除在外的,而我国则把谷物和薯类都算在内,这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短缺经济时代遗留 下来的问题。我国的大豆政策应该是多进口大豆而少进口油,通过进口大豆,使我国成 为世界重要的大豆加工中心。应该算这样一笔账:大豆的主产品是豆粕,而豆油的出品率只 占 到20%。通过进口大豆并进行加工,我们从出口上所得的外汇要远远超过进口粮食花费的外 汇。所以,我国尽管进口谷物,但却是食品的出口国。
学者陈锡文曾经提出,在考虑粮食安全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两种需求:一个是生存的需求, 一个是发展的需求。对于发展的需求,应该不分饲料,不分肉食,因此,弹性比较大。 我认为粮食安全的范围不必要扩展到那么大,应该是非常时期的口粮,以及特殊人群的口 粮,我这里指的是农村的未脱贫人口和城市里的低保人口。
记者: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在对待粮食安全问题的时候,就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李思恒:粮食进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的贸易往来 ,我们不应该把这个问题泛政治化,不应该把进口粮食视为洪水猛兽。
目前中国最缺乏淡水和耕地,比较富余的是劳动力。进口粮食实际上等于我们进口了淡水 和耕地;而我们把部分粮田种植其他作物,通过出口换外汇,则相当于我们出口了过剩的劳 动力,何乐而不为!
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粮食自给,总是提粮食产量要保证多少万斤,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要 不断扩大 粮食种植面积呢?这几年,我国的粮田种植面积已经降到了15亿亩以下。面积固然要适当恢 复,但是也不可能无限度地增加面积,因为恢复粮田面积的代价是减少农民的收入。所 以在粮食安全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矛盾。要做到二者兼顾,这中 间就有一个度的问题。我认为,对这个"度"的把握,在新阶段里是个重要课题。
对粮食问题,过去我们总是害怕粮食封锁,但是纵观历史,有关粮食禁运的例子,半个世纪 以来只有过一个,就是前苏联入侵阿富汗时,美国对前苏联实行了粮食禁运,结果是美国在 前 苏联的粮食市场上也遭到了损失,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目前,无论是世贸组织还是美国 国会,都反对粮食禁运这种做法。即使我们真的面临禁运的威胁,那么在较短的时间内,我 们原来不种粮食的耕地可以转化为农田,粮食供给应该可以解决。
另外,国际上有人认为中国粮食的进口将会对世界粮价产生冲击,这其实也不足虑。世界粮 食贸易额已经达到227亿吨,美国和南美洲、欧盟的许多地方还在休耕,粮价发生变化后 ,世界目前的粮食供给仍然还有余地。世界粮食市场近年来发展很快,中国的粮食进口不会 影响世界粮食秩序。
记者:那么在您看来,未来我国的粮食市场应该呈现出怎样的局面?
1.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安全工作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重要体现。胜利油田是国家的骨干企业,是中石化的龙头企业,地位、作用和形象要求我们,要从更高的高度、从更宽的眼界、从更高的目标来认识安全工作,既要算好安全生产的经济账,更能掂量出保证安全的政治分量和社会责任。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更谈不上科学发展。把安全环保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执政理念和形式、内容、措施上对生命的尊重、对健康的重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胜利油田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任何时候都不能只单纯考虑生产多少原油、实现多少利润,还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号工程来抓,切实关爱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是中石化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中石化集团公司把安全环保工作放到事关长远发展的大局来认识,积极主动地向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做出承诺、履行职责,并将其作为衡量和约束集团内部企业生产经营的“高压线”。胜利油田作为中石化的“龙头”,不但经济规模大、贡献大,而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压力也大,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的难度很大。胜利油田的地位和复杂的环境,决定了我们在安全环保上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安全生产是实现“百年创新,百年胜利”愿景目标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只有安全质量抓上去了,生产质量才能上去,生产才具备可持续性,胜利油田才能真正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百年胜利”的前提和基础是“百年安全”。油田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面广等行业特点,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本质安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实现安全生产的艰巨性和长远性,对安全工作要始终如一、持之以恒地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认真,措施上到位。我们实现“百年创新,百年胜利”的愿景目标,首先是人的发展,必须把人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这是对职工群众最大的关爱,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保持大局稳定的最好体现。
二、推行安全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经济管理生产不安全的原因分析。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一种运行状态,企业能否安全运行受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企业安全生产是有规律可循的,但由于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涉及企业与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可以说,安全是企业与社会综合管理的结果,是一个永续的系统工程。从社会层面看,由于我国石油工业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与政府监管的缺失是重大事故频发的重要环境因素,业内人士反映多次,我国石油作业队伍到国外施工,在东道国近乎苛刻的环保安全要求和法律限制下,极少发生事故。从企业层面看,一些生产事故,特别是一些重大事故都是因细节管理失控而发生,而且同类事故屡屡发生。惨痛的事实说明,细节管理的缺失与失控,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造成失控的原因可以分析库以下几点:(1)企业战略不科学、不完备、有重大缺陷;(2)机构臃肿、效率低下;(3)技术与操作标准落后;(4)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力;(5)企业整体管理与思维方式的偏差;(6)细节管理控制缺乏技术与能力支撑;(7)没有做到“以人为本”。
2.推行的必要性。迎接市场经济挑战,开创安全管理新局面,必须做好两件大事,一是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二是要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用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解决安全管理中的新老问题。加大安全投入,在油田目前的生产力和科技水平下,一味要求企业大量投人安全资金,实现本质安全的理想状态,是不现实的,也是违背一般经济规律的。任何好的管理模式都不能脱离现实情况,所以说强制性行使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投资,要求企业达到“绝对”安全生产状态,在实践中是缺乏町操作性的。因此,在胜利油田推行安全经济管理十分必要。
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成,是企业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某些经验化、理性化不断发展和优化的体现,科学的企业安全管理也属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范畴。企业安全文化的氛围和背景或特定的安全文化人文环境也会形成或造就企业特殊的安全管理模式。无论是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操作)层,他们对自己的安全的意识、态度、认知、信念、价值观,他们所具有的安全物质环境及各自具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企业安全文化不仅在安全科技的物质领域,还在人对安全的生理、心理、社会、道德、习俗、修养等无形的上层建筑的精神领域为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了顺应时展的基础和成长的背景(环境)。因此,企业安全文化也直接影响或造就了与时代经济、文化发展相协调的企业安全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当然企业安全管理的进步和发展,作为一种独特的安全文化发展过程,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一种表现和相对独立的现象,自然也丰富了企业安全文化,也反过来促进了安全文化对人类的发展。
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有其内在的联系,但安全文化不是纯粹的安全管理,企业安全文化也不是企业安全管理。企业管理是有投入、有产出、有目标、有实践的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全过程中的同步进行子功能系统,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背景,是理念和精神支柱,企业安全管理的哲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安全素养、安全管理的伦理道德等这些无形的高尚境界却都用安全来培养、影响和造就。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是互相不可取代的,那种误认为提倡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管理就可以不要了,或认为企业安全管理落后了、过时了等等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安全文化(称前者)与企业安全管理(称后者)虽然都是为了人的安全和健康,但各自的目标值和广度及深度大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涉及对象:前者针对全民、全社会,即公民、大众、家庭、社会、全人类;后者针对工人、职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雇员。
2)范围及环境:前者指生产及非生产环境,即生产、生活、生存领域,凡人类能到达进行活动的地方;后者指生产(劳动)环境、作业环境,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
3)时空观念:前者指人活动的时空领域,安全涉及全方位、全天候,只要有人类存在,在人能到达的地方,在人进行活动的任何时间都要考虑安全;后者的时、空,主要指企业生产过程的时间和空间,在企业或在企业相关的地方,也可以扩展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的时间和地方。
4)追求安全与健康程度:前者强调全民、公众(消费者)、人类的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是一种高尚的人道、文明标志,保障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安全、舒适、健康;后者现阶段强调了要在生产过程中,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人职工、管理者、被管理者的不伤、不死、不得职业病,有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5)采用的方法:前者主要通过传播、宣传、科学普及、教育、倡导、法律等手段,从人的思想、意识、观念、人生价值观、道德行为去启发教育人,以人为本,珍惜人生,爱护生命,互爱互帮,学会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本领,提倡博爱、伦理、自律,达到人、群体、社会、家庭在生理、心理、各方面实现完满、舒适、安全、健康的境地;后者采用行政、法制、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带有强制性、限制性和惩罚性的形式,是以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总目标为最终目的,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是一种安全生产约束手段。
6)对人影响侧重点:前者突出影响人的安全思想、意识、思维方法、人生观、价值观、伦理、道德规范,主要从精神领域,从安全管理的“软件”方面及智能开发影响人的安全行为和自律能力,在全方位、全时空接受安全文化的塑造力,成为理智、高素质的安全人;后者主要从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的物质环境,安全生产关系等方面得到有限的教育和培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更多的影响是强制、规范和约束,采用的种种管理手段主要侧重于人对技术、对物质环境的安全控制,偏重于“硬件”。
7)对人影响的深度:前者对人的整个人生过程都不断影响,注入和培养、塑造,用安全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教育和激励人,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即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安全的社会适应力和安全的生理、安全的心理承受能力。这种开放、无约束、无强制的自然、自由的教育,突出一个对人的爱,对人生、人类的爱,这种合符时展的安全文化可以一代一代地传继下去,并优化和繁荣,一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当时当地的安全文化熏陶、改造和提高,安全文化的传播和光大是没有国界的,安全文化注入就会在心灵的深处发生质的改变;后者是通过有局限性的企业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在企业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由于是强制、惩罚、约束性的,被管理者有始终是处在一种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强迫、监督状态,从精神上、心理上的影响是相对短暂的、有限的,调换岗位或另寻职业后,又要重复被动安全强制、压抑的局面。难怪有人提出并研究安全行为科学,在企业安全管理上,要研究人的安全心理和安全人机学,给职工投入感情,讲人情味,讲辩征法,以人为本,对工人要“爱”要“护”,企业安全管理才能持久、深远。
2.税收管理对产业安全的重要支撑
研究产业安全的税收管理问题,可以在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中找到根源,重商主义强调了运用本国力量保护产业,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前驱。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盛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从国防安全的层面提出了保护民族经济的问题,主张对外国船舶绝对禁止或课以重税,目的是让本国船舶垄断国内市场。这种为了国防而实行保护主义的观点被广泛接受,成为了许多国家制定产业保护政策的依据。在重商主义贸易理论之后,是以李斯特和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近代贸易保护主义。其中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书中,提倡应采取高关税政策,有选择的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在我国,杨圣明(1997)与俞晓松(1998)论述了关税对于产业保护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产业发展的安全性而言,它是一切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关系到一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地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9)归纳了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国家层面上,总结出产业安全具有战略性、综合性、系统性、紧迫性、动态性、层次性六个特点。因此,针对产业安全高度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把产业安全作为一个系统考虑,依靠一些列规章制度的约束,才能形成系统内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与制约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其自身功能和作用,同时在过程中,将产业安全管理向税收管理延伸,逐步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