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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社会调节不足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公共治理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从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治理既是各国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也是影响各国政府政治改革与发展的新理念。就基本内容而言,公共治理包括主体、客体、目标和手段四个方面。
公共治理是一系列来自政府、社会公共机构甚至包括私人机构在内的公共管理活动。因此,公共治理主体其实就是一个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管理机构体系。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公共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即与治理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当代公共治理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公共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个人。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公共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认同,都可以成为、而且应当成为在各自不同层面上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
公共治理的客体又称公共治理的对象,即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不仅仅是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顾名思义,从公共二字可见,公共治理是一个范围相对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人们公认的涉及到所有或绝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而且包括那些可能转换为前者,但却与部分人(有些组织或集团)、甚至个别人相关的事务。因此,公共治理的范围遍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全体公民,涵盖了公共治理利益主体所涉及到的所有对象和要素。
公共治理的目标是指在治理过程中,各种治理主体可以在互信、互利、互相依存的基础上进行持续不断的协商谈判,参与合作,化解冲突和矛盾,在满足各治理主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国现阶段,公共治理的目标主要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通过合作,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共治理的手段是公共管理的实现方式与实践方法。公共治理强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各公共治理主体通过协商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既可以采取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即实行正式的强制管制,采取正式的法规制度,又可以通过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和谈判,采用彼此都自愿接受并享有共同利益的非正式措施、约束途径。此外,伴随着科技进步,公共治理也积极引入和推广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
综上所述,公共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公共治理特别强调社会公众对行政事务治理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政府放松对行政事务的控制,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自治和责任分担,尤其是强调行政区域性的社区自治、功能性的行政行业自治、利益性的行政社团自治、非功利性的行政服务等。公共治理的社会权力运行方式既包括政治、法律、管制等强制性方式,也包括规划、引导、建议、指导、契约、合作等非强制性方式,而且强调更多依赖于后者及相关行动技巧的运用。在实施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和市场机制的力量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与政府资源互相协调、制衡和整合。与此同时,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社会参与制度,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与协作,以交换信息,增进合作,降低冲突,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基本角色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民间组织都发挥出公共治理作用,扮演着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角色。
首先,在政治领域,民间组织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公共价值和社会关系稳定的主要推动者。传统的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关系中,社会与政府高度整合,政府直接面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个人。由于政府具有高度的权威,当政府与社会产生矛盾的时候,就会形成直接对立的格局,没有关系缓冲的余地。民间组织作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促进上情下达与下情上报,从而可以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任何性质的政治都必须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通过民间组织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股中介力量。一方面,民间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理性、合法地表达其利益要求以实现有效的下情上报;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能够以桥梁纽带的身份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并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
与此同时,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公民团体和组织去表达对公共事务的关注,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与渠道实现并诉求各自的价值。民间组织所积极倡导的诸如参与、互惠、友爱、信任、宽容、多元、合作、开放、公正等价值与理念,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和弘扬公共精神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经济领域,民间组织能够提供社会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自主性的增强,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承接了政府原来的对经济进行微观管理的那一部分职能,以管理主体的角色对市场主体的运行提供鉴证、评估、监督等服务,从而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民间组织具有规范行业行为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功能:一方面,民间组织通过制定企业行业规章制度,实行行业自律,扮演行业利益代言人和政府政策、信息传递者的双重角色,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还可以委托某些行业组织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发挥政府直接管理所难以企及的作用,从而达到强化社会自我管理的目的。
此外,民间组织可以成为高效率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志愿性是民间组织的特性之一,它以服务和帮助有需要的人为根本目的,并以项目结果和资金效益为评估标准。在中国香港,政府完全依靠民间服务机构,开办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如老人院、幼稚园、心理辅导、家庭治疗等等。这些机构不仅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而且还有机会得到政府的资助金。既通过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帮助有需求的人,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同时又能够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提升服务水平和组织能力。除此之外,民间组织还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的一股重要经济力量。
最后,在社会生活领域,民间组织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维护者。民间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等特点及其社会中介地位,使其可以发挥规范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第一,利用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指导,并对其他社会群体产生辐射影响;第二,凝聚民众的意见,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和自上而下的传递,减少并化解矛盾;第三,作为联结政府与民众的中间阶层,避免政府直接面对民众,从而使各种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冲,特别是在目前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动员社会力量,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解决社会问题,增进社会福利,缓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中国民间组织开展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微笑列车、新长城计划等众多公益项目,通过积极反映民众诉求,动员社会资源向农村、偏远地区流动,向贫困群体流动,以帮助那些最困难的人获得生存和学习发展的机会。通过这些公益活动,数以千万计的贫困人口、妇女、儿童、残疾人得到了社会的关爱,解决了上学、看病等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民间组织的成员主要由具有很强感召力的共同目标和得到组织成员自觉认可的价值理念汇集在一起,如环境保护、反对战争、帮助弱者、救苦济难等,带有很强的道义色彩,成员间容易形成相互支持、互助合作的关系,并且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促进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沟通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不过,由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其本身的一些不完善性,民间组织的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政府为民间组织营造的外部环境不够好;民间组织缺乏自治,组织公信缺失,出现社会公众信任危机;人力资源不足,志愿者的参与不够;法制不健全,违法现象普遍;发展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为此,一方面,政府有必要继续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支持,推动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治理功能;另一方面,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更积极地参与公共治理。
首先,鉴于民间组织具有显著的松散性和多样性,政府应该依据其特点分别对待,让政府办的民间组织与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按一定比例平等发展。当前,为了保障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发展的规范性条文。第一,制定统一的《民间组织登记法》,完善民间组织的参与机制。通过降低民间组织登记成立的门槛,使大量行为合法但由于成立困难而游离于政府监管视野之外的民间组织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范畴之中。第二,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考虑对所有民间组织实行备案登记,民间组织在登记备案之前无须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活动范围广、影响力大、政治性强的民间组织,则按照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必要的经费、合法的宗旨等基本原则,实行强制性审批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赋予社团法人资格。对于社会公益民间组织,实行更加严格的的公益法人认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础上,实行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双重监管,以防止其公益性的异化。
政府要做改善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的推动者。现行民间组织实行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注重的是登记的过程,对民间组织成立的条件控制很严。但是,民间组织一旦完成登记,政府的管理则很松,甚至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名为双重管理,实际上任何一方都未能行使管理职责,出现了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因此,政府要放宽民间组织的登记控制,以体现公民结社的自由,将工作重心转向民间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进行监督,对其行为的后果及质量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督过程中要避免行政干预,只能通过政策诱导、资金支持等手段促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满足社会需要。
政府要积极培育社会急需的民间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府权力使用的不规范和公民利益观念的增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因此急需在二者之间搭起一座从事协调活动的桥梁。所以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抓住社会利益纠纷的热点,有针对性地培养、扶持以下几类民间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工商社团;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老年活动协会、农村的村委会、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等;公益组织,如扶贫、助残、支持弱势群体、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各种慈善组织;中介组织,如会计、法律、工程监理等事务所和社团联合会、社团促进会等。
其次,从民间组织必须加强自律、以更好地参与公共治理来看,重点在于协调外部因素和加强内部建设两个方面。
从外部因素看,有些民间组织的遵法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影响了整体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再加上民间组织的效率低下和能力不足,导致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民间组织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其结果是民间组织的社会捐赠不足,志愿者的参与极为有限。为此,民间组织必须加强自律,以加强内部建设改善外部条件,提升民间组织的公信力。
民间组织的自律规范大致有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任何一个民间组织都有约束自己成员(董事、员工)的行为标准和道德标准,设有禁止图利于个人、禁止有关非常规交易等议题。此外,还有民间组织的一系列伦理守则,比如“回避制度”、拒绝收受所有同其职务有关的贵重礼品;要求董事、干部和员工使用便宜合理的交通工具和选择价格适中的住所等。这些行为规范准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参与民间组织的个人皆可以杜绝潜在的不当行为与权利滥用。第二层次,某些领域的民间组织联合制定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和道德标准。国外常常是由联合组织及协会共同制定行业自律条款。比如,美国有一个存在于各民间组织之外的独立部门,是由800多个自愿组织、基金会组成,它制定了美国民间组织的伦理守则,以维护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信心。第三层次,由民间专业组织专门监督民间组织自律行为。比如美国有一种民间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监督民间组织的活动,对一些民间组织加以评判。
最后,创造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好互动局面,促进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在公共治理中,政府和民间组织是作为不同治理主体出现的,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当前我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要努力建立一种竞争合作关系: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政府的补充和支持者,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民间组织进行支持。政府既要帮助非营利组织发展,又要避免过多干预其内部事务影响其独立性。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不是彼此替代、互相冲突的关系,应当是互动合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有助于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和化解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人民群众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改善政府形象,增强民众的政治认同。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不仅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而且有助于优化民间组织的发展环境,使民间组织更好地克服成长过程中的缺陷,加强自律和自身能力建设。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不单纯通过自己的行政组织即政府来达成对社会的治理,而是以特别的方式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将其整合到政府系统中,通过民间组织来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意识形态,以充分发扬民间组织宽容、互助、互惠、利他的公益精神,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借用某些特殊的形式来获得合法性,并汲取政府资源,显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借以拓展自身发展的空间。
此外,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权力边界还是动态的。这个“边界”不是把二者权力绝对分开,而只是职责和功能上的相对明确。实际上,在公共治理的实践中很难划清彼此的权力边界,经常会出现政府与民间组织职能分工交叉的领域,尤其是在目前民间组织能力薄弱、运行不规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政府与民间组织协调合作,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政府应在避免随意扩大自身职能范围而挤压民间组织权力空间的同时,指导、支持和配合民间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活动,真正发挥民间组织的功能,释放民间组织的能力,实现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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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公共管理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与治理结构的协同关系
与奥克森相似,萨瓦斯也赞同将服务供应和生产区分开来,并提出10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可用于生产公共服务: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政府出售、合同承包、补助、凭单、特许经营、市场、志愿服务和自我服务等。除此,上层级政府的指令与协调无疑也是公共服务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可见,地方政府职能产生受多重因素影响,或者说,职能内容及其要求正是地方政府与各个要素间互动的结果,具体包括:上层级政府、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社会(志愿)等要素。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职能性质、类别、内容和要求的差异性。职能内容是治理结构的基础,治理结构的优化必须以具体的职能内容和工作要求为导向。可见,不存在单一的组织结构,相反,不同的区域公共问题,不同的职能内容决定了不同的治理结构形态。治理结构即不同的治理主体构成的有机整体。根据萨瓦斯的研究,公共服务生产者由政府、其他政府、私营部门、志愿消费者团体、私营部门、消费者等主体构成。事实上,在区域公共管理中,生产者还可以包括上层级政府、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我们可以将它们归纳为:上层级政府、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市场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可以说,区域公共管理中,治理结构也正是地方政府与其他各主体互动的结果。事实上,地方政府与上层级政府、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社会等主体间存有双向互动关系,政府的职能内容及要求是地方政府与各主体互动的结果;反过来,其他各要素又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它们将参与到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并在彼此互动中形成特定的治理结构。可见,地方政府与多元主体的互动构筑了区域公共管理有机体,而各要素间的动态平衡又促成了职能与结构的协同。那么,这些主体间又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互动与平衡呢?可以说,区域公共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不同治理主体间互动产生了不同的职能要求,而不同的职能要求又决定了不同的治理主体选择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治理结构的差异性。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区域公共事务为导向,依托可能的制度安排,选择相关主体发生互动,并形塑治理结构。反过来,围绕区域公共问题,不同主体间互动及其关系结构又将决定着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能内容和要求。可见,地方政府与不同主体间的互动是促成职能与结构协同的关键。然而,相比理论框架,现实经验往往要复杂得多。理论框架在现实经验中能否得以检验?或者说,区域公共管理中的职能与治理结构协同机制的正常运作是否存在着适用性条件?就此,将开展案例研究以回应这些问题。“治水”乃是公认的区域公共难题,因此选择浙江省“五水共治”经验进行研究。
三、案例研究:浙江省“五水共治”经验
党的十七大、十都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到新高度,成为一项国家战略。相应地,国家层面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环境治理体系,部分标准、规则又转化为官员考核指标,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将环境治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行业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市场失灵的体现,政府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在浙江,生产技术和处理技术比较落后、重污染、高排放的传统产业比重偏大,已成为全省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比如在全省工业废水排放中,纺织、造纸、化工三大行业占了65%,而这三大行业的增加值仅占工业增加值的18.2%。因此,政府牵头实施“五水共治”既是市场失灵的结果,也是弥补市场不足的重要手段。“五水共治”是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依托,它有助于加快淘汰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反过来,调整产业结构又是减少废水排放、治理水环境的根本之策。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区域性竞争,而非市域或县域竞争,将成为经济社会竞争的主体形态,充分挖潜并利用比较优势则是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相比上海,浙江科技教育比较优势不明显,而土地要素优势则不如江苏。但是,浙江省“绿水青山”优势明显,是将来的核心竞争力,要保护和发挥比较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就要加快治理水环境。浙江省属于中国发达省份,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已由温饱型向质量型发生转变,对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环境治理状况并不理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只有86%,其中嘉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部分指标长期处于超标状态。据省卫计委统计,全省的癌症发病率每10万人比全国高34.3人,其中嘉兴又比全省高9.7人。显然,这不利于广大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升,甚至还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影响因素。综上可得,“五水共治”项目的产生及其内容和要求是浙江省政府与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企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在内的多元主体互动的结果。那么,如何落实“五水共治”战略呢?从已有经验来看,中央政府首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省一级单位执行。相应地,浙江省采取有关政策手段,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五水共治”工作。比如,全省范围内实行“河长制”,并配以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确保每条河、每个河段都有专人负责,实现河域管理“网格化”;再比如,开化县等地试点实行生态补偿与奖惩制度,这些政策安排旨在激励地方政府履行好环保职能。有效的治水离不开政府的管制作用。为此,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建设水环境在线监测体系,建立刷卡排污系统,短期内覆盖所有污水排放企业。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特别加大督查和专案稽查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除了管制,各地政府还积极与企业合作,采用第三方治理制度,由利益相对方来处理和排放污染物。全省范围内,各地开始推进污水处理第三方治理,各地企业自办的污水处理厂逐步由第三方接管,各城镇政府管办的污水处理厂也逐步转交给第三方治理。以2013年为例,全省实行BOT、TOT等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有62家。另外,有必要提到,在嘉兴等地,还出现了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治理等现象,也取得了一定效果。由此可见,“五水共治”的制度安排及相应的治理结构也不是单一主体促成的,而是省一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互动的结果。同样,也正是省一级政府与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促成了浙江省全域范围内治水职能与相应治理结构的协同。但是,实地调研也发现了一系列例外的现象。在东阳市歌山镇,为了缓和企业与附近居民矛盾,野风集团首先牵头投建了人工湿地,建成后,由野风集团负责管理运维工作,人工湿地负责处理附近6家企业的生产污水和12000人口的生活污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际运维中,野风集团负责较大部分的成本开支。尽管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贴,附近其他企业也负责部分开支,但是,随着人工湿地运营及二期工程开建,尤其,近年来,政府对企业排污标准的提升,人工湿地运维成本急剧上升。目前,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以弥补运维开支。此外,人工湿地身份不明确,首先它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挂靠在野风集团下的一个单位,既不用担任法人所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也缺乏企业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权利。无疑,人工湿地对自身运维成本补偿的动力明显不足。实地调研还发现,歌山镇人工湿地服务范围仅限于本镇企业与居民,而距离较近的邻镇企业或居民却无法享受。事实上,在浙江,小城镇星罗棋布,企业更是紧密相挨,如仅以行政区划作为标准来处理公共问题,那么必然会受制于传统“条块”分割的影响,加剧治理结构碎片化,加大治理成本,不利于开展区域公共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分析,可以得出,职能与结构的协同是解决“治水”等区域公共问题的重要条件,某种程度上验证了理论框架的预设。但是,也发现,案例经验反映了理论框架在现实运用中存有一定的限度。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经验可提供参考。
四、基于案例研究的理论检验与拓展
(一)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一个对比案例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成立于1933年5月,位于美国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服务管理区域覆盖了田纳西、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亚拉巴马、肯塔基和宾夕法尼亚等7个州,在水土保持、粮食生产、水库、发电、交通、社区服务等方面均获得很大的成功。必须指出,管理局最大的成就是利用水力生产和出售肥料与电力,特别是电力。就运营经验来看,管理局运营上最大的特色可以说是立法管理,或者称之为“依法治局”。直接导致它成立的法律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按照法律规定,它具有较大自主经营权。该法的第1条就阐明了建立主旨:“从国防利益出发,为维护和经营位于阿拉巴马州马斯尔肖斯附近,现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产业;为了工农业的发展;为了改善田纳西河的航运状况,特创建一个公司实体,命名为‘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该法第4、5、9诸条中,明确授权可以进行土地买卖、生产与销售化肥、输送与分销电力、植树造林等权利。管理局运营的成功也得益于其决策机构较高程度的多元化与专业化。首先,决策机构是由总统任命的3人董事会,即主席、总经理和总顾问组成,另外专设具有咨询性质的“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这些机构成员主要由电力工程师、能源政策专家和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决策机构多元化奠定了管理局多元决策机制,而多元决策机制正好又与管理局多重目标相吻合,可以说,管理局最初在水利工程方面以及后来在电力生产方面取得的成就都是与此有紧密关联。
(二)两地经验的比较分析
事实上,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运营的成功还是得益于职能与结构的协同。流域治理问题是田纳西、肯塔基等7个州共同面对的区域公共问题。管理局设置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区行政治理模式,相反,它以区域公共问题为导向,选择区域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相比管理局经验,浙江省“五水共治”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依据,部署全省治水工作,实现包干到各地方政府,甚至各责任人。基于权责一致原则,“河长制”等制度设计有助于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然而,这也难免导致治水功能上的“碎片化”。再以歌山镇人工湿地为例,过去的野风人工湿地现已更名为歌山镇污水处理工程,镇政府参与湿地投建运维工作,有利于夯实湿地运维财力。但是,湿地辐射功能也主要局限在歌山镇范围,而距离较近的邻镇企业、居民无法享受歌山镇人工湿地功能。邻镇也不得不同样投建污水处理工程,加大区域公共管理成本。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职能包括水库、发电、交通等,多样化、专业化的职能要求又对应着多元化、技术化的决策机构,有助于提高管理局治水职能与结构设置的协同程度。“五水共治”工程启动之初,浙江就开始抓技术研究和推广。2014年,东阳发挥当地建筑企业技术优势,选派20多家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的设计人员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设计。但是,就全省范围而言,治水服务的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规定了管理局不仅是一个超党派、超行政区化的机构,还是一个独立经营、政府所有的公司实体。为了避免国家机构可能产生的,和私营公司一样,管理局采用较为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为此,管理局具有两面性,作为国家机构,它需要承担起发展航运、社区服务等功能;作为公司实体,它又要大规模地经营电力、肥料。不难发现,在实际运营中,存有一种利益机制,正是这种机制促使着管理局高度重视相关职能要求,并选择相应的结构设置。然而,就歌山镇经验而言,这种利益机制相对缺乏,歌山镇的人工湿地至今为止仍是一个挂靠在野风集团下的非法人实体,经营空间狭隘。事实上,除了污水治理,人工湿地还有畜产、造纸原料、绿化、教育等功能。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力不足,歌山镇人工湿地功能相对单一,盈利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员工的技能不等于员工的能力,员工的技能仅限于员工本身的概念,而员工的能力却是组织的概念,它体现了“以顾客为中心”的组织要义。员工的技能可以通过培训由员工来掌握,而员工的能力却并不可以仅仅通过培训技能获得,它与组织的设计紧密相关。但是,现代的新型的员工能力获得,对员工的技能要求却是必须的。要深刻的理解这一思想,我们得回到这一观念的源头。
在建立“以顾客为中心”的新型组织体系中,通过利润链的关系,将顾客和员工之间构成了一个循环。首先,在“以顾客为中心”的组织体系中,员工是组织的第一顾客,组织的领导者是服务型的领导,他必须让员工满意,从而获得员工的忠诚;忠诚的员工,会通过努力的工作,带来顾客的满意;顾客的满意,会带来顾客的忠诚;顾客的忠诚,会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而企业良好的利润会使企业的领导者可以为员工带来良好的福利及更好的服务;这又会造成员工进一步的满意。这就是员工和顾客之间的关系。
而员工(一线员工)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带来顾客的满意呢?也就是说,带来员工满意的根源是哪些呢?研究结果得到的结论是,一线员工的“能力”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管理者赋予员工权限;
2.为了给顾客提供服务,清楚表明一线员工可以自主行动的范围;
3.为了给顾客提供服务,员工需掌握知识和技能,也就是为了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培训;
4.精心设计的辅助系统,比如服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5.因员工出色的完成工作而进行的表扬和奖励;
6.表现最优秀的员工最关心他们的能力以及他们周围其他人的能力;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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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本规则旨在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工资的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给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给付等事宜。
第二条 工资决定原则
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工资
基准内工资
基准外工资
基本工资
附加工资
责任津贴
抚养津贴
住宅津贴
全勤津贴
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
交通津贴
年龄工资
年资工资
职能工资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
第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日起至当月 日止,并于当月 日支付工资。工资支给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第五条 非常给付
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①
结婚;②死亡;③生产;④疾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二)员工被停职或被解雇时(包括惩戒解雇)。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缺勤扣除
(一)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二)对于下列特别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①婚假、丧假;②年度带薪休假;③
行使公民权时;④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三)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出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第八条 工资给付及扣除额
(一)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二)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三)工资所得亦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人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账户内。
基准内工资
第九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
(一)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
(二)年资工资。
(三)职能工资。
第十条 年龄工资
年龄工资给付的标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岁时,每月给付 元。
(二)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三)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四)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五) 岁以上时,每年的年龄工资给付以 元为上限。
(六)上列年龄工资的施行细则依(表-1)“年龄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资工资
(一)年资工资给付的原则是,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适用,并依(表-2)“年资工资简明表”的规定办理。
(二) 岁以上的员工,依规定不再给付年资工资。
第十二条 职能工资
(一)职能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依照各职层及职等的分类,根据(表-3)“ 职能资格表”的规定,共区分为五个职能等级,并依职等的高低决定职能工资的标准。
(二)每一职等都有最高及最低工资给付标准,公司应根据人事科所评定的员工考绩状况,依照(表-4) “职能等级运用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职能等级、最低标准给付额、升级单价、考绩评定等事项。
(三)各等级的职能工资,则依“职能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附加工资
从事特殊职务的专业人员,若因其职务难度高、责任重大或本身的基本工资偏低,则应以附加工资方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调整。
第十四条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是对具有监督管理职位者所做的支付,其具体金额依“管理职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方式办理抚养津贴的给付。
(一)配偶,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子女,每月津贴额为 元。
第十六条 住宅津贴
住宅津贴是为了补助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的津贴,其津贴标准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一)有配偶者或有抚养眷属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第十七条 全勤及勤奋奖金
全勤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在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或工作勤奋者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全勤者(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该月达成公司预定的工作目标时,每月津贴额为 元。
基准外工资
第十八条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而要求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完成勤务时,则应依照员工早到或夜班加班时间,采用计时制方式计算应给付的津贴额。
(二)勤务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则依下列方式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1.33
第十九条 休假日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要求员工在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勤务时,得支付休假日工作津贴,但翌日补休者,则不另外给付津贴。
(二)休假日工作津贴采用计时制方式,依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1.50
第二十条 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是对夜间从事勤务工作者所支付的津贴,计算时间是从晚上 点到翌日清晨 点,其计算公式是(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0.3
第二十一条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的特例
担任管理职位者,不适用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5公里以上者,则应给付等于公共运输部门所发行的定期来回月票金额,以此作为交通贴支给的标准。
调薪及升级
第二十三条 调薪
员工工资于每年12月31日视公司经营成果增长比例,进行定期调薪。
第二十四条 调薪分类
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和核定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自动调薪是在基本工资范围内所进行的工资调升包括年龄工资和年资工资两项,其计算方法按第十条(年龄工资)和第十一条(年资工资)的规定办理。
(二)核定调薪考核的原则是,对于基本工资中的职能工资,根据人事科评估的员工的年度职务完成能力、工作绩效、责任度大小、协调性、贡献度等考核结果,依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
(一)公司为配合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及员工因抚养眷属人数的变化,而使得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时,给予员工以基本工资提高。
(二)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根据附加工资的规定办理。
(三)基本工资提高的计算,原则上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调薪
(一)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由其部门直属主管人员向人事科申请临时调薪,以兹鼓励。
1.有特殊功劳表现。
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二)临时调薪的标准,则依照第十二条(职能工资)或第十三条(附加工资)的规定,采用部分调整或全部调整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升级
(一)公司视员工的表现,审核员工的职务完成能力、责任度大小、企划能力、判断力、工作绩效等事项后,根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等级晋升标准)的规定办理。
(二)员工升级后的工资,则就调升的当月起,开始支付调整后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初任员工的工资
(一)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经公司甄选后成为正式员工时,其工资给付的原则,除衡量社会物价变化及一般同业间的初任工资水平外,均依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标准办理。
(二)初任员工的基本工资给付标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龄工资……第十条
2.年资工资……第十一条
3.职能工资……第十二条
(1)中学毕业Ⅰ等1级
(2)高中毕业Ⅰ等2级
(3)大中专毕业Ⅰ等17级
(4)大学毕业Ⅱ等3级
(5)硕士毕业Ⅲ等2级
(三)当社会物价水平或同行业之间的初任工资水平与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有所差异时,则以附加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一)中途录用的员工(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以外者),其工资给付原则上除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在考察员工任职前的经历及工作经验年数后,再决定该员工的职能工资等级。
(二)担任单纯的体力劳动工作者,则应无论其学历高低,一律以职能等级第Ⅰ等1级任用。
定期奖金
第三十条 定期奖金的给付
公司给付奖金的原则是,根据公司业绩成长比例以及员工的贡献程度,于每年的 月及 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去年 月 日起至该年度 月 日止,并于 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二)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该年度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并于 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二条 定期奖金给付的原则
定期奖金金额的高低,是在考核员工于奖金计算期间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出勤率及
贡献度等因素后加以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定期奖金领取的资格
(一)在奖金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并未满两个月者,不予以给付定期奖金。
(二)在奖金计算期间,对于已离职者或于领取当月申请离职者,则取消其奖金领取资格。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提升公民参与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构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主体平等互动、协同共治,各自承担相应治理责任的动力系统。但目前,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其力量还很弱小,参与能力和效度有限。因此,迫切需要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寻找可行路径,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实质就是公民个体现代化及相应的政府和社会现代化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协作、协同以及相互促进,并形成相应机制。这样的互动模式和机制的形成是以微观的公民个体互动、互惠和集体行动为基础的。这就需要公民具备较强的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公民在参与互动中,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的行动予以回应,彼此行为不断调适,以此构建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重视微观公民个体。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维护人民利益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受益者。公民能否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说到底也是公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提高的问题。公民有能力自治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真正平等主体。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的因素
尽管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已有的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公民能力还有待大幅提升。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些地区探索了社会平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还有的地区在城市社区初步构建了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格局。而且,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公民”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评判和影响着政府政策。这些创新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但是公民参与能力、民主能力、合作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这些创新机制的实施。另外,传统的单向度的管控思维和公民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公民有限的参与达不到预期效果等因素均会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第一,我国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由于历史和传统上个体都没有真正成为过独立的利益主体,自然也缺乏对权利的主张。公共利益往往由国家包办解决,所以人们不会形成社会参与意识,当然也没有公共精神。当下,虽然物质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还有滞后性。一方面,人们还习惯性地单一依赖政府,参与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一些领域依然是行政性垄断,导致社会组织尚不能公平参与,公民自身更是没有能力去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对公民个体的参与素质和各方面的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公民要成为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意识相统一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还应具备沟通能力、民主能力、质疑能力、合作能力等参与社会治理所必须的能力。这些需要公民文化的不断孕育和沉淀积累。当前我国公民无论是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还是法治意识都较弱,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沟通及民主参与的能力与现代化治理能力尚有很大差距。
第三,从已有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来看,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方面,利益诉求虽有可能表达,但话语权较弱,对政府的影响力有限。这样,就导致人们逐渐丧失参与的积极性,失去对参与政府决策和政府监督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公民参与意识随之减弱。
第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较低。一方面,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中缺少理性判断能力,往往会被误导,导致非理性现象的发生。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公民参与能力有限,经常有心无力。此外,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支持和引导。这也是导致公民参与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培育公民美德,重塑公民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公民应该是和政府、社会一样具有治理责任的平等主体。为此,公民必须要现由消极被动服从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从被管理的对象向治理主体转变。其中基于对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认同之上的公民美德至关重要。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而且也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认同。即公民不仅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国家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那么,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相关责任就是公民应有的美德。公民美德会促使公民主动规范、调整自身在参与治理中的行为,促进公民自我治理。
应将公民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中完成。首先,学校公民教育是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最重要渠道。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学校应该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能力提升的训练场。公民可以在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中练习表达与沟通、主动参与和监督等,从而提升公民素质、提升参与治理的能力。
再次,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公民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搭建平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会在公民平等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激发其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其表达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将在和其他主体的互动中得到提升。政府搭建各种公民诉求表达和回应平台以及利益博弈平台,会为公民沟通和表达等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多种资源和机会。政府可以推出榜样示范平台,激励公民参与。
又次,网络社会治理也为公民教育和公民能力训练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作为连接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最重要的为公民提供了练习参与的场域,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发生的解决矛盾冲突、表达利益诉求等活动,可以让人们了解到公民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从而通过反馈、矫正、引导等机制,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设,离不开制度和法律。法治既对社会治理有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作出程序引导和规范。
让公民组织成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载体。分散的公民个体虽有利益诉求,但是因为彼此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组织联系,就不能采取有效行动影响和监督政府公共决策,无法与政府和社会平等协同互动。而公民基于某种利益自愿结成的组织则会在利益表达、交涉和协商,监督权力运行和资源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种组织化的过程和集体行动中,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会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别是数字化公共空间的兴起,正在促成各种各样实体化或“数字化公民”组织的生成,它们是公民参与能力最重要的演练场。在这种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博弈能力、自我服务能力等将会进一步提升。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洋大学讲师;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连海洋大学课题“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d2016007)和大连市社科联课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域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6dlskyb141)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 the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 were paid increasingly attention by people, intelligent systems in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the more important. To make intelligent systems engineering get smooth implementation, based on his own experience,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intelligence engineering, technical clarificaiton, field managemen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 TU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是以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的进度为主线的集体活动,所有机电专业都围绕建筑和结构专业而展开工作,加之智能化专业与机电专业交叉非常密切。因此,特别注意与机电专业和装修专业的配合问题。
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项目的属性: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目的的确定性、项目的独特性、项目的不确定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项目开发与实施的渐进性、项目活动的整体性、结果的不可逆转性、项目需要使用多种资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属性都会在施工过程中体现出来。下面我将以现场施工管理的过程来论述。
准备工作
1、掌握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相关专业工程师(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等);于这个项目相关本公司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采购、技术、造价、合同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工作流程和审批流程。
2、与本公司的设计负责人取得联系,取得本工程相关的设计资料,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3、通过与其他单位的专业工程师沟通,掌握施工现场的进度情况;工程的工期、现场目前的进度、各个专业进度的关键节点、施工现场的管理办公室、库房、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需要办理和递交的相关资料等。
技术交底
1、发现工程设计方面的技术问题。
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图纸、点位表、设备清单),掌握建筑结构布局和系统当前设计情况(选用产品的架构、管理机房和弱电间的位置和管线、建筑物的进户管、桥架路由、平面图中的施工难点),同时记录存在的相关问题,一般与技术人员沟通。
2、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与设计负责人沟通,落实设计资料中的存在问题。同时,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3、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工程的现场情况为依据,向项目经理汇报施工过程的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心中施工进度计划(含采购计划、人员投入计划、目前主要费用的支出等)。
4、通过对各个系统设备清单的研究,核实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相关媒体或者与厂家沟通,核实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实现系统功能的设备清单是否缺漏项。
5、结合以上情况,在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沟通过程中,书面提出需要他们配合技术问题和系统可以实现的功能,为以后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编制施工计划
根据总包的进度计划,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采购计划、人员投入计划、资金支出计划。所有计划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期是环环相的,而各个计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和对应。编制完成进度计划后,自己就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底了。
注明:应全面考虑各种计划的各个环节及需要的时间。
材料采购管理
1、管线采购:结合工程实际,依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和造价预算,核实工程实际所需的各种管线和设备的工程量(分系统、分楼层)。按照管线工程量分批或者按月采购管线,最后一批的应占管线工程量的20%(需要结合现场未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采购量)。
2、设备采购:根据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交设备采购清单(以设备安装的开始时间为终止时间,充分采购周期(含供货周期)所需的时间)。提交设备清单时,需要结合现场需求的变化对原设备清单做出调整(注意设备的相关型号是否有调整)。对于变更部分,需要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注意事项:
1、每次采购工程量之前,由分包单位申报需求工程量,项目经理负责审核。在编写材料采购单的时间上,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工作流程和供货周期,从而保证合适的到货时间(时间过早,有占用库房空间、丢失和浪费的风险,时间过晚,耽误工程进度和工人窝工)。
2、对于大件、贵重、不易搬动的设备把握好到货时间,最好在安装的前几天到货,从而减少二次搬运和防止损坏的风险。
现场施工管理
合同管理
结合工程进度,以工程敷设线缆所属桥架的种类来选择分包单位,或者以建筑物的数量来选择分包单位。这样明确各个施工单位的责任,避免分包单位之间有施工内容交叉,防止互相推卸责任。(注意:掌握分包单位每天的进度和质量,最好每天的施工日志,将施工过程中的细节控制在自己手中,防止受制于分包单位)
注意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从而保证合同有据可依,能够顺利执行:
1、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长期待在现场,便于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处理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变更。
2、对于变更的人工单价和结算办法、因消极代工而延误工程进度的规定和处罚、违约的细则等条款要有明确规定,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
3、对施工质量、管线数量的损耗的考核的奖罚应有明确规定,设备的损耗、丢失的赔偿办法。
现场管理
1、分包单位进入现场后,对各个分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质量交底、职业健康安全和文明施工交底等。
2、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对相关进行单独交底。
3、掌握各个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和施工内容,交代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安全问题等),随时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对于任何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场指出。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指导,防止再犯。
4、管线施工:在弱电间、管理机房等重要位置的管线是否与其他专业的管线有冲突。以单层为单位,待所有机电专业管路完工后,在进行线缆敷设。线缆敷设时,注意线缆两端的预留、避免桥架拐弯或者垂直弯处的线缆受力,线路绑扎时按线缆种类、颜色进行分类,每捆的线缆根数基本相同。每层线缆进垂直桥架后,应该在每根线线缆上增加标签,方便以后设备调试、系统维修。
5、设备安装前,对于安装工艺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减少损失、浪费。设备安装质量实行全检制度,保证所有设备的工程质量(建筑项目的一次性和结果的不可逆转性,避免返工)。
库房管理
1、领取时间管理:每天两次,各个分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段领取管线和设备。
2、责任人管理:各个分包单位从库房领取管线和设备经办人必须是分包单位授权的。
3、进出管理:分包单位分系统按楼层领取管线和设备,对于其施工位置进行考核,防止浪费。
4、资料管理:库房管理人员做好进出库管理的文字记录、电子版管理,方便以后审核和统计。对于相关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分系统进行归档,方便资料报验和工程验收。
变更管理
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变更的处理原则是“先商量好变更单的主要内容,再签变更单,最后施工”。针对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可以商定好变更签单的内容,马上组织施工,随后补签变更单。对于变更单,按照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对于小额的变更量累计和归纳后,到达相关额度,再出变更单。
资料管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分单位进行管理,以便以后查阅。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日志、进场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报验、安装质量报验、系统调试记录等应及时报验或者记录,为工程竣工资料做好准备材料。
施工资料处理:对于发生的资料和信息保证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都应该知道,同事之间交叉核对,做好事前提醒,事后经验共享。防止信息堵塞或因人员变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验收
1、验收时间:最佳的验收时间是总包单位的验收时间。因为短时间内业主的管理维护部门不可能短时间内熟悉现场和系统,因而能够快速验收。否则,工程验收就会持久、长期验收的施工内容。
2、前期准备:系统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过程文档、培训资料、操作手册等)等均满足设计要,具备验收条件。
3、验收原则:分系统或者分楼层组织工程验收。对于部分系统未完成的施工内容可以备注说明或者承诺的方式,能验收就争取验收,防止持久、长期验收。
参考文献: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施工手册》,符长青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点,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实施模式目前理论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笼统地讲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和自然垄断性管理服务,是不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二是因为持上述观点者片面地理解了当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特别是错误地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企业家政府”改革,把政府当成企业,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作为经营手段,以获取利润三是因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中存在财政支出困难,于是某些人便冠以借鉴西方行政改革之名,将政府执法权力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将政府自身责任推给个人
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要首先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原则定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应该是在支持和保障市场经济自主运行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失效或者失调部分进行调节,而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第二,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监管,一方面严格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和保障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而不是要主宰社会政府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公民自治政府只有在社会不平衡,社会不稳定,市场主体和个人(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包括市场主体及主体之间个人及个人之间出现矛盾或困难无法自我解决时,才出面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政府主要职能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不能干预“私人”事务即个人(家庭)市场主体(企业)自我能够解决的事务,另一方面不能把“公共事务”推向社会个人在此定位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方式和途径,可以实行“四化”:即服务全面法治化强制服务无偿化服务有限市场化和服务部分社会化
1服务全面法治化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法治化,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章提供的,都必须有法可依2004年4月我国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公共服务全面法治化从法治化的程序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依法合法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程序正当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权责统一服务政府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诚实守信服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高效便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之,政府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2强制服务无偿化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从性质上划分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但从方式上划分还可以分强制性与自愿性不可选择性与可选择性直接有偿性与间接有偿性等特点,其中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性间接有偿性特点的“公共服务”,属于约束性的“公共服务”,其他的属于交易性的“公共服务”约束性“公共服务”包括以强制力作后盾所开展的公共服务诸如国防治安社会稳定等服务,以及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服务诸如行政许可等
政府约束性或强制性的公共服务不能实行收费服务,或直接收费服务,而应该无偿服务,政府所需要的成本支出,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如果政府的强制性公共服务诸如公共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等服务,或者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服务诸如政府许可性盖章办证等服务,都实行收费服务,或直接收费,或设一个特许公司间接收费等,就容易产生“权力产业化”以权谋利甚至等严重问题
3服务有限市场化
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要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有限的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
我们认为,政府公共服务中具有“非强制性可选择性”可替代性的公共服务,就可以采取市场化,例如垃圾回收卫生清扫部分社会保障等服务但是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的公共服务,则应由政府提供,不能实行市场化,例如国防外交公共治安等服务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类型和程度,要根据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性质和类别进行选择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承包政府通过合同形式将政府公共服务某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给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由这些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公众提供服务,政府按照承包合同给承包单位以财政支持,或政府根据承包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测算服务收费标准,给予承包单位按标准进行收费服务由于政府发包项目是一定的,而承包单位数量是众多的,因此承包单位要想获得承包权,就必须降低成本,同时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都会提高
(2)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契约承租形式特许经营的范围一般界定在自然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政府通过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规定,确保经营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特许经营公共服务可以进行收费,但政府一定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制定特许经营收费服务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政府特许经营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政府切忌与特许单位同流合污,把消费者作为获取高额利益的榨取对象,政府从特许单位获得高额税收,特许单位从消费者身上获得高额利润,这样违背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本质,也背离了特许经营项目具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征一般认为,适合于特许经营的服务项目有电力天然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废物转化为能源的装置电信服务港口飞机场道路桥梁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
(3)凭单制
凭单制是指围绕特定的公共物品而对特定消费群体实施的补贴对某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同时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或较强的消费选择性的服务,政府不直接进行生产和公共服务,而由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进行生产和服务,政府根据公共服务责任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可以自由使用的“服务”,即政府部门发放一种“服务券”,消费者持“服务券”到特定市场进行自由消费如政府发放教育券,补贴给特定的消费群体,他们再拿这些“教育券”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购买所需要的特定教育公共服务
(4)参照竞争式
当直接竞争或来自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不起作用时,通过与其他地区的同行业的业绩进行比较对比,形成一种压力,同样一种公共服务,为什么别人服务很好,我们做得不好,这就体现一种竞争以城市自来水行业为例,因为各个自来水公司经营范围通常都局限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局部垄断依然存在参照竞争式实际上对自来水的零售价格进行比较参照,各公司的零售价格的上限取决于所有公司的平均单位成本,而不是本公司先前的运营成本,或自定的成本,避免其凭借垄断性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5)内部竞争制
电子政务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来推动政务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来治理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机制。我的电子政务面临着非常难得的良好发展态势。在中国,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最早在1999年就开始了,电子政务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国各地以及各行各业都积极参与不断探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我国电子政务已经摆脱了空泛的启动阶段,进入了扎实的具体实施时期。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组织机制,电子政务具有组织上的灵活性和扁平化,功能上的简洁性和技术性,管理上的参与性和动态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将会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治理的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同样,电子政务也将对公共政策执行系统产生影响,电子政务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各种可能性,反过来电子政务又将对整个政策执行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结构上。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政策执行一直受到各种问题和因素的制约,无论是在执行结构上,还是公共政策自身的因素,给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电子政务在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发展机遇。
二、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每一项公共政策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地得到执行。分析我国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分析电子政府如何提升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能力。
1.机械执行。
机械执行是指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只是盲目地迎合上级组织机构,而不考虑本地和本级机构的实际情况,照搬上级对公共政策的要求和计划。原原本本地传达上级的政策宗旨,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的政策要求是一项基本的组织原则,但由于下级政策执行者害怕风险和逃避责任,因而不能因地制宜地对政策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反应,降低了政策的活力。公共政策机械执行的实质是无法领会上级公共政策的实质内涵,导致政策无法执行。
2.曲解执行。
曲解执行是指政策执行者由于自己本身的认知错误导致对政策的错误理解,不能领会政策的实质意图。曲解执行的后果往往是政策执行者根据自己的错误理解歪曲地执行公共政策,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变形变样,给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损失。
3.选择执行。
选择执行指的是在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只对部分政策进行执行,而对其他不利于自己或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外的政策不执行。执行者依据自身对目标体系的理解以及缺乏对政策的人事,区分软硬程度有选择性的执行公共政策。在现实中存在两种样式的选择执行,一种是一项完整的政策被政策执行者选择喜欢的或有好处的部分进行执行,而对其他不喜欢或者没有好处的部分政策不离不顾。另一种是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过程中的某个阶段将某些政策内容抛弃,以偏概全,把部分政策内容看作是政策内容的全部,导致政策宣传不到位无法真正实行。
4.附加执行。
这是指政策执行者出于自己特殊利益和要求,附带一些原来政策内容里没有的项目,导致原本正宗的政策目标无法实现。附加执行的突出特点就是政策执行者在原本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新的政策项目内容,无意中拓展了政策的外延,使政策目标群体大大超出预料。另外,随着附加执行导致的职权范围扩大,会增加公共政策执行的难度。
5.粗暴执行。
这是指政策执行者在在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方面做得不到位,当政策目标群体产生疑问或者产生抵触情绪的时候,一部分政策执行者出于圆满完成政策执行规定的任务指标的考虑,粗暴地执行或强制执行公共政策,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政策执行者与群众的关系紧张,给整个国家的公共部门带来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往后政策的执行。
6.敷衍执行。
敷衍执行是指象征式地对公共政策进行执行,具体表现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单单进行形式上的政策宣传,不能把政策目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和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导致政策变成了“空壳子”,政策无法发挥作用。敷衍执行的鲜明特征就是不理会政策实质内容,执行不到位让政策变得毫无意义。敷衍执行往往存在于那些弹性大和目标模糊的公共政策,它们往往也只有硬性考核指标,具有政治宣传意义的政策,政策执行者往往摆出执行政策的假象,却延缓了政策执行速度。
三、电子政务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能力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了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治理能力是整个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执行能力的集中表现。因此,公共政策执行能力是公共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电子政务是关涉到公共部门治理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无疑给公共政策执行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
1.增加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它的有效执行。信息的有限性往往制约着理性决策,而电子政务建立现代化决策信息系统,为公共政策方法的选择提供科学有效的方法内容,避免了传统的经验决策以及信息不全面导致的不科学决策,缓解了政策执行者的有限理性带来的弊端,有助于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从另一个层面看,电子政务也可以为民主政治参与提供崭新的方式。电子政务通过各种网络信息途径广泛地征求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增加政策执行者与公众的互动,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
2.改进公共政策的执行环境。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更有用地防止政策环境因素对公共政策执行的不良影响,提高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电子政务建设一方面可以推动政府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直接面向大众,搜集来源于大众的反馈信息,提高政策制度者内部信息的共享性程度,提高公共政策对环境的适应性、变化性。另外,各级政府也可以利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把政策法令等各类信息及时地传达给下级和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策变相和走样的可能性,打造出一个良好的公共政策执行环境。
3.改变公共政策传统的监督机制。
电子政务要求政务公开,也增强了政策执行的透明程度,让大众能够便捷地得到政策执行者的环境资料、政府政策方案和政策执行情况,在社会大众中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另外,电子政务还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方便的监督途径,这是因为电子政务带来电子化民主,社会公众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投票,进而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
4.促进公共政策解释的发展。
对公共政策进行宣传与解释是执行政策的第一个步骤,面向目标受众解释公共政策的各个要素,使政策主体和客体有清楚的认知。政策执行活动是政策的主体和客体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的,若想使公共政策能够执行得有效,就要同化思想认识,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电子政务改善了社会公众政策信息的获取和参政议政的环境,及时把政策精神传达出去,也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对企业老总来说,许诺得到利益,无疑是员工激励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利益的动机,利益是调节员工行为的重要因素。通过激励,可以使员工认识到在实现企业最大效益的同时,也能为自己带来利益,从而将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统一起来。二者统一的程度越大,员工的工作自觉性就越强,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越能得到发挥。
利益“激励”,请务必言而有信
很多企业老总会一时兴起,用利益来点燃员工的工作热情。但到了兑现的时候,又推三阻四。根本原因,多数是因为他们认为“许诺得到利益”仅仅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员工工作热情的认可和奖励。
员工控诉1:承诺“多劳多得”,最后变成说说而已。
年初,因岗位变动,某连锁美容院的负责人刘姐被调至一家新店。为调动她的工作积极性,老总许诺,如果她能让美容院效益获得提升,会有一笔可观的奖金。刘姐记住了老总那句“多劳多得”的话,在此后的4个月中拼命苦干。结果,美容院每个月的销售毛利几乎达到40%以上的增长,但她的薪资却依然如故。而且老总对当初的承诺也只字不提,只是对她进行了口头表扬。不久,刘姐就变成了一个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工作毫无积极性,也开始考虑跳槽。
“多劳多得”,是很多老总激励员工时都爱说的话。常有老总说:“只要员工的工作出成绩,我自然不会亏待他们,升职加薪都是一句话的事。”但很多员工其实最怕听到这样的承诺,因为当员工全情投入,业绩取得进步时,“多劳多得”的衡量标准最终是抓在老总手里,往往会变成嘴上说说而已,严重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员工控诉2:要求多付出,就说“以公司大局为重”;争取正当利益,被看作“追求个人蝇头小利”。
某美容院决定以开展免费沙龙讲座的形式拓展会员数量,于是要求全员上下,从顾问到店内会计、文案策划都进行邀约,还宣布凡员工邀请来一人参与免费沙龙讲座,便可得到50元的奖励。会计小冯顺利邀请4人出席,按最初说的标准可以得到200元的奖励。可是,活动过去一个月了,小冯迟迟没拿到钱。有一天,小冯在与老总聊天时顺便提了一句,不想却遭到了老总的教育:“你们只要努力工作,该得的奖励我会给的,不要整天只顾着自己的蝇头小利。”
老总都是赚大钱的,有时候在看到员工争取个人的利益时,常会觉得这些人都是在“追求个人蝇头小利”。这不仅让员工感到无奈,更让他们感到愤怒。毕竟,员工谋求一份工作是为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说白了就是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所以,若以“不要追求个人蝇头小利”的要求,让员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结果只会让老总的信誉度跌到谷底。
正确的激励方式,让员工动力加倍
如何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是摆在每位老总眼前的一道课题,需要老总运用各种“激励杠杆”,促进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
薪酬激励
薪酬激励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激励方式之一,是大多数美容院会选择使用的方式。给予员工符合自身价值的薪资待遇,是对员工工作技能和业绩的认可和尊重。老总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这里所说的公平,包括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外部公平,要求企业的薪酬水平与行业的薪酬水平要相当:内部公平,要求企业按贡献定薪酬。
第二,要拉开薪酬档次。反差对比可以产生更为持久的动力,拉开薪酬档次可以鼓励后进,勉励先进。在设计薪酬体系时,要注意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保持固定部分的比例,使员工有一定的安全感。
福利激励
福利是薪酬的一种延伸。大多美容院都实行一定的福利制度,但是由于操作方式不同,效果也不尽相同。其中,节日福利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有多个传统节日,还有法定的几个国际性节日,诸如中秋节、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妇女节等,都是发放福利的可选时间,老总可以根据节日含义,安排不同的节日福利,凸显对员工的关心。另外,现在很流行健康项目福利,不少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健身中心或运动中心,或者为员工报销参加健康俱乐部的费用。
环境激励
老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美容院必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工具、完整的工作信息以及与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很多美容院只关心员工的工作本身,而忽略了为工作提供良好的其他支持。员工所处工作环境的好坏是随时可以感受得到的,若环境对员工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会有持续的不满。当员工总是感觉到环境的不适时,美容院无论怎么激励,也都不会有良好的效果的。
中图分类号:TP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15-0000-01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 Case-based Reasoning
Wang HongXin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Puyang457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osed challenging problems,its application is also in constant expansion.
Keyword:Artificial intelligence;Case reasoning;Putted forward
一、人工智能
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和一般决策支持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学习和推理,而学习和推理均是计算机科学中个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t,AI)研究的内容,因而我们可以说:IDSS = DSS + AI人工智能是计算机技术研究的前沿,在用计算机模拟人脑的长河中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人工智能技术将计算机用于要求知识、感知、推理、理解和识别的场所。人工智能可以定义为:使机器能做到像人那样做智能工作的科学。人工智能着重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基于数据挖掘和分析的计算智能;另一方面,在传统人工智能领域,基于规则推理的方法在解决复杂领域或知识不完备领域的一些问题时,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足,而基于相似性的推理则倍加受到重视,从而提出了基于案例的推理方法。
二、案例推理
(一)案例推理的起源
案例推理(Case Based Reasoning, CBR)的研究起源于从认知科学的角度对推理和学习机制的探索过程。认知心理学研究认为基于过去案例的推理是人类最常用的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比基于规则的推理更接近人类的思维。人类在进行问题求解时,往往受到主观认识以及客观环境的影响,几乎不可能获得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所有信息,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信息不完全。所以一方面,人类不断的收集相关的信息和知识,提高自身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利用以前学到的经验来指导现在问题的求解。
案例推理(CBR)的概念第一次由耶鲁大学Roger Schank教授在其1982年的著作《Dynamic Memory》中提出并描述。他在对人类认知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了脚本的知识表示概念。并提出了基于MOPS(Memory Organization Packers,记忆组织包)的动态记忆理论。这个理论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CBR思想在人工智能领域中的描述。
1983年佐治亚工学院的Janet Kolodner教授,基于动态存储模型和MOP理论,开发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CBR系统CYRUS。从事机器学习方面研究的德克萨斯大学教授Pbruce Porter 开发了知识表示结构的系统PROTOS,将领域知识和特定的知识整合在一起。PROTOS系统被应用在临床诊断中,通过对病人的检查情况对疾病进行分类。
(二)案例推理概述
基于案例的推理是从过去的经验中发现解决当前问题线索的方法。过去事件的集合构成一个案例库(casebase),即问题处理的模型。当前处理的问题成为目标案例,记忆的问题或情境成为源案例,CBR处理问题时,先在案例库中搜索与目标案例具有相同属性的源案例,再通过案例的匹配情况进行调整。基于案例推理简化了知识获取的过程,对过去的求解过程的复用,提高了问题求解的效率,对有些难以通过计算推导来求解的问题,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基于案例推理(CBR)理论是由Schank、Abelson教授于1977年提出的一套理论与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依据以前的经验来推理和解决当前问题,而经验是以案例的形式储存在案例库中。人在现实生活中求解问题时,在没有系统的理论与规则的指导下,往往是依据以前遇到的经验,找到最相似的求解方法,经过改进解决当前问题。CBR正是基于这种认知学原理,融合类比推理与机器学习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CBR中,知识是以案例形式表示。当求解问题时,通过案例的相似性,利用过去的经验来引导问题求解。在汽车故障诊断领域中,由于受到主观认识、客观条件和环境的限制,难以用精确数学模型或规则等结构化的知识来描述,但同时在汽车故障诊断台帐中却拥有大量的诊断记录来记载问题发生的环境和求解经验。在这些领域中,案例比规则、数学模型更容易获取。CBR则能通过解决问题而不断地学习。这种学习基本上是不需要训练。当问题成功解决后,问题求解经验将被储存。CBR的这种学习、归纳机制是十分容易且有效的。Riesbeck与Schank指出,CBR是一种增量学习方法,随着经历过的案例的数量和类型增多,对问题求解范围的案例覆盖度也增大。CBR机器学习的优点和特点使得其非常适于构建汽车故障智能诊断系统。
三、案例推理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