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09:14: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市场经济规则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现在人们正在热烈地谈论经济全球化,并涉及到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沈宗灵教授提出:“虽然‘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我们也应认真考虑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注: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1999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第6版。)。这种影响,既涉及国际化,又涉及到各国国内法。这也是属于经济法、国际化、比较法研究领域的课题。
1991年,我曾著文提出:“新的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一定要应用比较法。不比较,怎能发现各国有关经济法律规范的异同?不协调,怎能在国际社会取得相对统一意见?”“就这样,比较经济法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从跨越一国的比较走向整个国际范围的比较。”(注:程信和:《论比较经济法在中国的创立和应用》,《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43页。)现在,一个头等重大的比较法课题摆到了我们面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影响与对策。法学界必须振奋精神,与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共同努力,组织队伍,聚精会神地研究解决这一比较经济法领域当务之急的课题,以实现我们的目标。
一、WTO的冲击: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与法律的国际性意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上研究WTO的影响和冲击
至1999年底,WTO体制内已有135个成员(国家或地区),故称之为多边贸易组织。“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注:《世界贸易组织简介》,1999年11月6日《人民日报》第2版。)从法律的角度观察,WTO的体制主要可概括为三大领域的规则——货物贸易的规则、服务贸易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两个环节的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而这些规则和机制必须遵循非歧视的、更加自由的、可预见的、充满竞争性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特殊权益等一系列原则。其核心是尽可能地保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WTO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通常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运用和推广。WTO协议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又规定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其一系列规则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正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每个成员都要保证使其法律、规则与管理办法符合本协定所附各项协定的义务。”因此,中国要以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目标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方向,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中国市场经济法制与WTO规则相协调的问题。
加入WTO,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以至取消,对中国的产业和企业带来的最实质的影响莫过于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战略眼光、创新思维和应变对策:如果不了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面对外国商品、技术、资金的大量流入,或者不知所措,或者丧失原有市场;如果一不留心,人才就可能被别人挖走;如果不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拓销售渠道,就可能为本国和外国同行所挤垮,亦即被市场淘汰;如果不尊重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将会遭遇起诉,受到制裁;如果不善于与跨国公司打交道,要么吃亏上当,要么被抛到世界经济舞台之外。
总之,落后必然被动,风险是很多的。只有深入解读WTO,掌握其宗旨、规则和程序,作好“入世”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法律准备,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参与,趋利避害,那么,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
对于加入WTO的经济对策,人们比较注意,但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则显得重视不够。实际上,我们应当从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上,全面研究加入WTO的准备工作。
(二)认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树立法律的国际性意识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在世界多边经济体系中有三个影响最大的组织(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西方学者将上述三个组织视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注: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20世纪80年代初,前两个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当前,尽快加入WTO,正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最重要的步骤。经济全球化不仅影响到各国(地区)的国民经济,而且影响到各国(地区)的法律制度。使WTO成员的法制与WTO规则相协调、相一致,是重大的实践课题,也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新的领域。
加入WTO既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因为各国的立法毕竟属于国家主权行为,所谓建立“世界法”的设想是不现实的;但是,另一方面,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条约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现在仅仅站在本国平面考虑法律制度的架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制)远远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们应当树立新的法律观:法是本国的,也有世界性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罗迪埃认为:“比较法涉及的范围是世界总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实践或非裁判实践。”“比较法的发展表明法律民族主义的衰落,更确切地说是法律国家主义的衰落(“衰落”一词是否得当,尚可斟酌——引者注)。它因此而表现出一个新的信念。”(注:[法]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已得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认可的WTO的规则体系,包括基本规则以及例外条款,即是一类具有世界性的规范。使国内相关法与WTO的“一揽子”规则保持一致,积极参与制定WTO的新的规则,严格履行WTO已通过的各项规则,这三点,构成中国加入WTO的法律准备工作的基本内容。为达此目标,必须借助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帮助。“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原则”。(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比较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论证、设计并推动实现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协调。
二、未雨绸缪:立足于国家管理、协调角度的对策思考
(一)立法工作
中国已成功地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与此相适应,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根据“逐步开放中国市场”和“按国际经济规则办事”的承诺,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真正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
一、“非市场经济”规则简介
倾销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是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不受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所损害的法律程序,即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 工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实践中,出口国家的经济被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反倾销 调查 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决定倾销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该商品在国内的价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类比国(第三国)比较的方法进行的,这意味着商品的正常价值取决于该商品在类比国的国内价格,而非出口商本国的产品价格。
二、wto、美国与欧盟的规则与实践
wto、美国和欧盟是应用“非市场经济”规则最重要的三个场所,其在各自的法律体制、标准规范和争端解决
过程中广泛应用此概念。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则和实践是其他国家在 国际贸易 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来源,分析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和明确
2.规则适用的相关解释(gatt第六条的注释)。以上所有这些可对非 市场 经济 国家实施不同待遇的适用条件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可以用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解释,这里面便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解释的随意性。而且许多先于wto的说明和解释是依赖不同的理由和 环境 的。例如,在波兰胶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国的 调查 专家就认为“波兰为国内消费的销售不是以普遍的贸易过程进行的”。
第六条的注释现在已经被引用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依据。注释提到:“经证明,如果进口商品的国家贸易存在完全垄断或者是潜在的完全垄断,其所有的国内价格是政府决定的,那根据第六条第一段的目标,决定价格可比性将会特别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 合同 各方有必要考虑到在这样一个国家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
第六条的注释提到的“一个国家”是指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其价格是由政府决定而非市场决定。这个条款为适用第二条的附属条款提供了依据,即“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条的注释规定,“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果不考虑“严格”这个词的话,这个条款可以解释成一旦决定了一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可自动地导致拒绝适用标准的方法进行计算的结果,因不存在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即三个标准的计算方式无法奏效,因此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较是不适合的。但由于存在“严格”这个词,它意味着不应该作出以上解释。尽管将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然而该条款的一般意思解释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国内价格的比较也是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换句话说,一个非严格的或者是一个经过调整的与国内价格的比较是必需的。基于该解释,在运用了三个标准方法计算了正常价值之后,第2.4条的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条款应该剔除,因为非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表明会影响价格可比性”。
然而,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的,对这个问题唯一的解答就是调查专家组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专家组就必须是完全没有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实施正当的补助并不能完全否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国的规则和实践
1.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在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为其反倾销制度奠定了基础。首先,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第771a条里被界定为是“ 成本 或定价体系由 行政 职权决定,不基于市场原则进行操作的国家,在该国家的商品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
美国列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货币的可兑换性;(2)工资等级的决定;(3)外国合资企业的补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资源的程度;(6)行政职权部门认为适合的其他因素。美国列举的因素远比gatt第六条的注释要多,意味着美国和其他效仿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定义比gatt第六条的更加宽泛。
关税法案第773(c)条提到,如果“受到影响的商品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而行政职权部门发现有效信息不能保证商品的正常价值”,则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对商品生产要素进行估价,而提供信息的市场经济国家是行政职权部门认为合适的国家。这里的“有效信息”条件经常引用来证明产业是市场为导向的途径,此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以避免实施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虽然市场导向的途径由一些例外,但美国支持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因此美国反倾销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明是遵守gatt第六条的注释而非前面解释的第2.4条。一旦确定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行政职权机关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来计算商品的正常价格。这被认为是第一个有效地处理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在此笔者提请注意其局限性——没有任何条件来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前十年中,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重塑了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货币政策框架和传导机制。全球经济和金融联动性增强使得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经济周期日益趋同。因此,经济冲击的传播,尤其是通过金融途径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金融全球化拓展了经济危机传播的渠道,加剧了风险的相互融合。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全球化使得外部因素直接作用于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并增大了央行预测国内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以及制定货币政策的复杂程度。
一、流动性新规与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政策
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新流动性监管标准,会对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经营以及货币政策框架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新规旨在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在经济金融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增强银行部门抵御市场冲击的能力。
在流动性新规出台之前,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持有了较高份额的流动性资产,这部分源于较高的准备金要求,部分则由于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的特殊规定。此前由于国际流动性监管规则缺位,一些跨国银行或者跨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更倾向于保持宽松的流动性,由此会诱发新兴市场经济体资金的跨境融出,并增加银行体系期限错配的风险。流动性新规出台有望促使新兴市场经济体建立更具弹性的银行体系。
净稳定融资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受到重视,因为净稳定融资率更加关注因期限不同所引起的流动性缺口。过去由于筹资的短期属性使得银行大多发放短期贷款,加之资金流入充足,银行对筹集长期存款缺乏动力,流动性缺口并未引起重视。
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会使得那些在国际市场融资活跃的银行减少其投资组合收益,并影响到这部分收益的再分配。特别是流动性新规的乘数效应,会减少银行的部分国内信贷和跨国借贷。在金融危机期间,相较于发达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债券价格下降得更多。如部分拉美国家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蒙受了持有大量债券的惨重损失。
当更加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要求跨国银行或国内银行减少贷款期限转换时,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体系将会面临一个问题,即银行是否应该发行长期债券为其信贷投放筹集资金。
总体来说,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均将存款作为其投放贷款的主要来源。因此,较之于诸多发达经济体,旨在减少批发融资的流动性监管新规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并未受到同样关注。近年来由于私人部门存款增长滞后于银行贷款业务,新兴市场经济体逐步将融资渠道转向外部。此外,银行大量扩张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但同时负债期限没有相应延长,因而一些国家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持续存在。
近年来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银行逐步开始重视国内长期融资。与外部借贷、国内银行发行国际债券相比,发展资产抵押证券市场的收益更大。尽管如此,短期内,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银行不会替代资本市场成为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由于金融市场对货币政策的执行也可能形成不可小觑的阻力,因此面对资金持续大量流入时,一个深化的金融市场也并非万能药。
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
(一)汇率政策
浮动汇率制在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受到广泛支持。如哥伦比亚,自1999年哥伦比亚放弃了汇率目标区间制以后,比索汇率的灵活性增强,灵活变动的汇率降低了国内物价水平。以控制通胀为目标的央行通常认为,只有当汇率剧烈、迅速波动时,央行才需要出面干预,而当全球利率恢复至正常水平时,应停止外汇干预。金融危机爆发后,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加大了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力度。最通常做法是建立外汇储备缓冲,以减少持续的本币升值预期所引发的投机行为。但如果本国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缺乏弹性,或者金融制度设计不完善,仅靠汇率浮动也不能完全抵御外部冲击,同时也可能由于汇率的自由浮动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当然,也有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明确应该稳定汇率。如沙特阿拉伯货币管理局认为,对于沙特阿拉伯这样的能源型经济体而言,逆周期的财政政策以及相对稳定的货币购买力平价更能保持产出免受冲击。
(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
一些新兴经济体央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以强化央行管理汇率的主动性。一些央行认为可以通过允许实际汇率按照均衡汇率潜在升值,设定汇率正常波动区间以及允许本币升值空间,以维持中期实际有效汇率。比如,以色列银行估算了以色列谢克尔的实际均衡汇率,并分析了如何通过实际均衡汇率干预外汇市场。捷克国家银行研究了通过长期均衡汇率测算捷克共和国加入欧元区的时机。
从实践来看,实际均衡汇率一般通过模型估算得出,货币政策制定者想籍此精确指导,并做出抉择是很困难的。此外,考虑到汇率波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汇率超调所引起的出口损失,货币政策制定者往往使用利率和汇率政策组合来对抗本币汇率升值。
另一方面,面对着出口受阻、国内需求萎缩的市场环境以及由于垄断形成的成本上升的局面,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实业领域的投资回报率的预期不断下降,使其信用评级也不断的倾向于下降。他们更难从主流的信贷体系取得贷款。而只能转而资本品市场――股票、基金、期货(包括农产品)、外汇以及房地产。从而使得这些市场不断的膨胀而实体经济下滑。可以预见在中期和长期的视角下,实体经济的下滑最终会拖累整个经济的增长力量。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信贷困境:一边是大量的廉价贷款无处释放,一边是民营经济深陷贷款难、融资难的局面;一边是各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并放宽信用条件,一边“地下钱庄”的利率不断上升。最近的调查表明,温州和义乌的地下钱庄贷款月利率已经达到8%到10%,年息在96%以上,这几乎是正常渠道贷款利率的6倍以上。无论其背后的制度性动因是什么,问题是,如何让经济机体中淤滞的货币流向饥渴的领域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
一个具备操作性的政策设想就是,打开我们的证券市场,让具备资格的企业走上一个“竞争性”的融资平台,以替代其此前不得不选择的“审批式”的融资平台。
我国的股票市场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除了法律和相关规则建设的落后之外,上市的股票垄断供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相对比我国经济领域的流动性而言,我们的股票市场总额还远远不够。以09年数据为例,美国国内到09年年末的M2为8.5万亿美元,其股市总市值为10.7万亿。这就意味着每美元支撑着1.26美元的股票价值。而同年,我国的M2为60.6万亿人民币,股市总值为24.3万亿,每人民币支撑着0.4元的股票价值。显见的是,我国有过多的钱追逐着过少的股票。我国的股市是典型的“卖方市场”。
这就为股市大起大落埋下了伏笔。(同时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钱流向了房地产行业)而且,使得股票之间的竞争变得不那么激烈,例如,一只可以不分红的股票可以获得非常高的发行价格以及二级市场的高价格。要知道,在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只有中小企业板的股票具有这种魅力。而在我国,A股市场也一样在延续这样的“奇迹”。不论融资结构、股权结构如何与国外不同,股票供给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竞争达到一定的程度,市场化程度自然会加深,而这一切需要大量可交易商品的供给。或者说,可以用另一种语言描述为,股市要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这才会是未来股市走向健康的重要保证。实际上,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也就是各个商品市场不断重演着市场力量(Market Power)从卖方向买方转变的历史,比如已经完成这一过程的白色家电行业以及处于这一过程中的汽车行业。每一次转变都意味着生产者竞争加剧、产品性价比提高以及行业自律程度提高的进化。可以预期的是,股票市场也必将经历这一阶段。
长远来看,一个走向健康的资本市场将是未来经济增长的强劲引擎。
在建立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股票市场的同时,我们会发现,相关市场的建立就会变得顺理成章。比如,一个具有成长性和创新性的企业可以选择去股票市场融资。而一个运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就更应该去企业债市场融资。
同时,当前经济的冷热不均也会得以缓解。粗略地设想一下,如果地下钱庄的贷款是通过公开的企业债或者股市进行的话,那么一笔公众所持有的资金购买的企业债月息应该在8%左右,年息将是接近100%,试问,什么样的房地产市场可以保证如此的成长率。就算是月息2%,年息也有20%以上,在很多城市,这也比房子的上涨速度要高很多了。到了那个时候,还有人坚定地认为房子是唯一的不倒翁么?届时,经济体中已经存在的热钱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令各个行业的优秀企业得到资金的滋润,而不是仅仅是房地产行业,从而带动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和增长,而所谓的内需市场也找到了启动杆。
纯粹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被称为"pure economic loss",德国学者冯.巴尔教授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归纳为两个主要流派: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本文比较认同这样一种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损失。
1.2特征
无形性。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因为他人的加害行为(不仅仅是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不是由于受害人的有形的人身伤害和有形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不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都不是因为自己的人身或物遭受损害而间接导致的不利益,因此它区别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因其人身或物遭受损害而引起的继发性的经济损失,它是属于可获赔的范围。
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它通常表现为预期利益的损失,但并不是所有的预期利益的损失都是纯粹经济损失,有些间接损失也是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因为机器被毁损导致营业利润的损失。
2.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现状
2.1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不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是对一些实质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失也通过特别立法予以适当赔偿。不过,我国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上仍然过于保守。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者一般认为该款并不是对权利保护的例举规定,即并不能将其理解为"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将其理解为"行为导致他人发生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符合立法本意。《民法通则》在立法之初虽然不可能考虑到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但该规定也并无排除纯粹经济损失之本意。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认为该款同样没有排除对一般法益的保护,只是对于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范围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在我国现行法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不实陈述案型,最典型的是《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负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很难认定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财产或者人身有直接侵害行为,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虽然《证券法》的该项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市场安全和投资者信心的保护,而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并无明显的考虑,但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立法例。
综上可知,我国立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并没有对财产权益和财产损害做出解释,也没有指出哪些属于可以赔偿的损害,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不无关系,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才使得"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从不实陈述案型开始取得重大突破。
2.2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本路径
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侵权法中采用一般条款的保护和类型化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侵权法适应社会生活急剧变化,使侵权法具有包容性的同时也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对各种各样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类型化分析,在赔偿范围上做精细化的立法设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表现形式多样,为了避免对情况各异的纯粹经济损失适用同一规则而造成实践的混乱和失当,学者们采用了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归纳总结出电缆型案型、不实陈述案型、产品责任案型、遗嘱无效案型、油污案型、河道不能使用案型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型。也有学者从其它角度出发进行了不同分类,欧洲学者将其分为四个大类:反射性损失、转移性损失、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关闭、对错误信息和专业服务的信赖。这种分类并不能把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包含进去,但这对于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笔者设想:对于反射性损失和转移性损失立法上可以赔偿为原则,不予赔偿为例外,对于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关闭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对错误信息和专业服务的信赖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是需要依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应该对提供错误信息和专业服务的主体予以区分,如果提供者是具有社会一般认可资质的或者是有执业资格的主体(如律师、会计师、医生、报社、官方等)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提供者是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主体,则只有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范围可以予以适当限制,正如冯.巴尔教授所言:"侵权行为法只有当他避免了过分严苛的责任时,才能作为有效的、有意义的和公正的赔偿体系运行。无论是从单个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还是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侵权行为法都必须将那些过于遥远的损害从其体系中排除出去。"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可预见性"、"责任保险"等措施来限制赔偿范围。"可预见性"是指受害人和侵害人具有某种"密切关联性",使加害人得以合理地预见因其不注意将会造成被害人之损害,从而可以初步确认注意义务之存在,其次,还应该考虑是否有其他因素之作用,而应否定、减少或限制注意义务之范围、义务相对人之层次或损害之种类。只有当受害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是被告可以预见,并且让被告承担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无损于公平和正义,被告始得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一、城市轨道交通用电性质的选择
按照国家电网及各省对电网电力价格的规定,可将城市轨道交通用电划分至大工业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的性质。西安地铁二号供电系统采用110kV/35kV两级电压集中供电方式,全线在行政中心、会展中心设2座主变电所,每个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为2*31500(即63000kVA),外部电源为以电力电缆线路为主,下面以西安地铁二号线为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用电性质选择的经济性。
(一)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的构成
1、大工业用电
(1)电费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费,基本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2)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或与供电部门约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计算。
2、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两部分。电度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二)西安地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下的电费测算
1、大工业用电电费
基本电费:基于变压器容量的利用率考虑,选择按照最大需量计算,按照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电度电费:采用陕西电网大工业110kV的分时电价(峰段:0.7598元/千瓦时、平段:0.4819元/千瓦时、谷段:0.2040元/千瓦时)计算,分时电量分配为:平段电量占总电量的35%,峰段占总电量的35%,谷段占总电量的3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带电后的实际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实际功率因数为0.2~0.3之间,以考核标准为0.9,功率因数平均值为0.25计算。
(1) 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未投入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40.46万元。详见表1
(2)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投入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0.9,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53.72万元。详见表2
2、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
电度电费:采用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110kV的分时电价(峰段:1.13元/千瓦时、平段:0.7669元/千瓦时、谷段:0.4039元/千瓦时)计算,分时电量分配为:平段电量占总电量的35%,峰段占总电量的35%,谷段占总电量的3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带电后的实际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实际功率因数为0.2——0.3之间,以考核标准为0.85,功率因数平均值为0.25计算。
(1)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未投入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213.15万元。详见表3
(2)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投入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0.85,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71.05万元。详见表4
(三)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经济性比较和选择建议
1、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且未加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大工业比一般工商业用电每月多支出227.31万元。
2、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且加设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考核标准,大工业比一般工商业用电每月少支出17.33万元。
综合分析以上数据,从地铁的电通到设备联调阶段的一年左右时间内,用电量小,使用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较为经济;在运营后随着密度和运量的增加,采用集中供电、长约20余公里的线路,月度用电量均会在600万度以上,因此大工业用电较为经济。
因此建议,投资方(建设方)应该尽早就用电性质,与政府和供电部门协商,争取联调阶段采用一般工商业用电,这可以大幅度减少建设至运营过渡期这段时间内资金的投入。在正式运营后,用电负荷大幅度上升,从降低运营成本出发,争取采用大工业用电,这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SVG补偿装置使用的经济性
(一)SVG的概述及功能、作用
动态补偿装置SVG是一种基于大功率IGBT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通过调节其输出电压幅值与系统电压幅值的关系来确定输出功率的性质。当其幅值大于系统侧电压幅值时输出容性无功,小于时输出感性无功。
西安地铁二号线采用的是辽宁荣信的多重化SVG无功补偿装置。两主所各分别安装两台+2.4MVAR的SVG无功补偿装置。
(二)SVG补偿装置使用的实际经济性
通过上面4个表的理论计算,显然,无论何种用电性质,SVG的使用都可以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西安地铁采用一般工商业用电,结合二号线两座主变电站的2年多来运行实例,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来计算和分析SVG带来的经济性。
1、2010年12月全线带电后至2011年4月份,SVG还未投运,二号线处于列车调试期,还未接管和联调,时刻表演练还未开始,上线列车少,用电负荷小,功率因数在0.16-0.35之间,每月罚款在131万—48万之间。
2、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SVG已经投运,运营全面接管车站开始综合联调,上线列车逐步增加,并开始运营时刻表演练,用电负荷不断增加,功率因数在0.54-0.84之间,每月罚款在42万—16万之间,功率因数逐步提高,罚款减少。
其中:2010.12月-2011.08月,无功罚款共计540余万。
3、2011年9月开通运营至今,SVG均在投运,供电功率因数在0.85-1.00之间,功率因数明显得到提高,每月奖励在1万元左右。
4、在正式运营后的夜间非运营时段,供电设备负荷率很低,投入SVG可以使功率因数提高15%左右;在用电高峰时段,供电设备负荷率较高,功率因数相对较高,投入SVG也能使功率因数提高5%左右。
(三)SVG补偿装置目前存在的问题
SVG内部大功率器件密集,散热和防尘是比较突出的矛盾,由此而导致的超温报警和板件损坏已有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尤其是脱保后)压力很大。
三、结束语
总之,不论是用电性质的选择,还是SVG装置的选用,全国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差异,但大家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即最大限度的节省运营成本,本文依托工程、运营实例,通过对西安地铁二号线用电性质和SVG装置的经济性分析,总结适合城市地铁建设、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用电性质和经济性的选择,为需要者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西安地铁二号线行政中心、会展中心地铁主变电站供用电合同.
[2]西安地铁二号线主变电所电费清单.
简述:本文以北京融科智地联想园区B座地下商场精装修工程中,长距离、连续不规则玻璃铝板山景墙系统施工为例,详细介绍了在室内利用玻璃和折弯铝板营造山景效果的具体施工技术,为今后大型商场内部营造室外自然景致提供了宝贵经验。
1、山景墙的构成
山景墙主要包括埋件、T型转接件、2.5mm厚折弯氟碳喷涂铝板以及10mm厚烤漆玻璃。埋件上水平开设两个孔,T型转接件的中部开设长孔,用两个螺栓将埋件与T型转接件进行连接、固定。折弯铝板通过挂件挂接在连接件上,挂件为矩形铝单板挂片。连接件集铝板埋件与玻璃卡件为一体,并可根据装饰完成面的位置进行前后调节。处于同一垂直方向且截面不同的折弯铝板之间通过铝单板套芯连接,并在连接部位的外露口处用铝单板进行封堵。通过铝板的截面长度的不同及铝板竖向长度的不同,使墙面凸凹有致、层峦叠嶂。
2、山景墙特点
1)结构形式简明,工序简单,安装快捷,方便检修;组件多为工厂加工,减少现场施工程序,降低了劳动量;
2)连接件的优化:将固定玻璃的U型槽与固定铝板的扁钢进行优化,合二为一,组成可调节进深的T型转接件;
3)埋件与T型转接件的中部开设长孔,用两个螺栓进行固定,可对铝板装饰完成面进行调节,确保山景墙完成面的弧度自然、凸凹有致;
4)玻璃安装更为简便,通过棉棒将玻璃卡在T型件侧面的槽内,位置确定后,打胶即可;
5)铝板的安装方式为挂接,铝板上挂节点为矩形铝单板挂片,将其由上至下挂在T型件上即可。
3、 技术方案
3.1测量放线
引射控制点主控轴线弹设标高控制线弹设基层控制线弹设完成面控制线弹设弹线分格
1) 引射控制点
根据楼层的标高控制点用水准仪将标高控制点引设到山景墙施工区域的结构柱和剪力墙作为楼层装饰标高控制点。由主控轴线控制点根据各轴线交点的位置关系用经纬仪和钢尺引出其它轴线的控制点。
2) 标高控制线弹设
根据现场的楼层标高控制点引出的标高控制点,在结构柱上及墙面上根据控制点弹出1000mm标高控制线作为装饰的标高基准线。
3) 主控轴线弹设
根据轴线基准控制点,用经纬仪检查各点间的角度和距离关系,确定控制点是否投测正确。根据主控点弹出主控轴线,然后依据控制点与轴线的尺寸关系加密其他轴线。
4) 基层控制线
在基层控制线弹设之前应对底层平整度、尺寸大小、安装误差进行复核。根据排版图,在基体上弹出埋板的位置线。墙面基层控制线同过基准点吊线投射到相对的墙面和地面上。
5) 完成面控制线
完成面控制线的弹设与基层控制线的弹设方法一致。
6) 弹线分格
根据面层铝板的尺寸大小和测量放线结果先在电脑上进行排版,然后根据电脑排版结果确定弹线分格的位置。
根据标准控制点和轴线控制线根据排版结果弹出折弯铝板的分格线。
按照立面图的分格及造型,根据施工立面的实际尺寸定位放线。
3.2埋件安装
当墙体为结构墙时,用冲击钻进行打孔,安装M8膨胀螺栓,然后固定6mm厚钢板,拧紧螺母,使钢板固定在墙体上;
3.3 T型转接件安装
埋件安装完毕后,将T型转接件与埋件用螺栓连接,根据基层完成面位置进行连接件的调节,位置调节与放线结果一致时,拧紧螺栓,将T型转接件与埋件完全固定。
3.4 玻璃安装
T型转接件固定后,首先在T型转接件侧面的U型槽内放入棉棒,然后将玻璃卡如槽内,将玻璃进行固定。
3.5 铝板安装
玻璃安装完毕后,将T型转接件表面处理干净,将折弯铝板由上至下挂接到T型转接件上。
4.6 打胶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追根溯源,还是权力不受限制让公众没有可靠预期。商家对政府有了可靠的预期,就会扎扎实实地在你这投资兴业,这样你当地的经济繁荣才有了扎实根基。反之,因为没有可靠预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体弃市了。
市场经济是按规则运作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又是讲信用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统而言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在这里,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框架,但是,规则和信用还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出现破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直至个别契约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否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分工、合作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市场经济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先决条件是要有可靠的产权。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发展起来了,经济繁荣也就随之而至。没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来,交易成本会大到让大家不得不放弃交易。沈阳这次的风波就说明我们的市场基石还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没可能的。
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1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建立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一个指导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同步推进(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三方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其中指导思想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前提。
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了能给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即信用体系建设要有体现德治的道德标准和体现法治的规则标准,这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
2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
由于我国建筑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市场理性发展相对欠缺,有相当部分的市场行为承诺与实践不符,使得市场信任感匮乏,主要表现:
2.1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一是政出多门、政策易变、政令不畅,导致政策缺乏公信力;二是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三是政企不分、行业垄断、行业保护、不公平竞争,导致诚信缺乏监管度。政府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社会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
2.2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一是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包括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非法挂靠和越级承接任务等市场交易中不规范行为;二是定价行为中的失信现象,包括恶性压价竞争、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不遵守强制性标准等定价行为中不规范行为;三是企业竞争中的失信现象,包括不顾企业形象、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合同履约率低、纠纷处理难度大和组织协调困难多等企业竞争中不规范行为。企业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经济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
2.3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一是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官僚作风等现象严重,导致政府监管的成本高昂;二是一些企业领导抬高自己、贬低他人、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经营的成本高昂;三是一些企业职工诚信意识低、利益要求高、工作责任低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管理成本高昂。个人诚信水平高低与管理运作成本成反比,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管理运行成本的高昂。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l800亿元,累积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到l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l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它将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它包含道德经济与法制经济,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无法良眭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意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2)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人们追逐不当得利,以及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会成本小之又小或甚至没有,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健康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标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新晨
3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与关系
处于转型期我国建筑业,在市场上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严重限制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要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得以维系:一要依靠诚信文化教育的工作,提高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二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及其失信惩罚制度化。前者具有诚信道德的原动力,后者具有惩戒失信的鞭策力,二者相辅相成,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要减少和消除因失信行为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就必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机制,特别要建立能支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两大方面:
3.1诚信的道德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中,能够诚实守信,做到行为规范:在市场交易中要讲诚信,在定价行为上要讲规范,在市场竞争中要讲道德;政府官员要遵守官德,企业领导要遵守商德,企业职工要遵守公德。建立诚信的道德标准,就能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3.2诚信的规则标准
二、商法与市场经济
商法是确认商事主体,规范商事行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在进行交易活动时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以市场为调节手段,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行为即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第一,从商法所规范的内容来看,在市场主体方面,规定了市场主体的产生、运作、消灭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形式。在市场客体方面,对商品、技术、服务等的标准和条件作了规定。在市场行为方面,商法对所有的市场行为都进行调整。前文所述,市场行为可归结为购买行为和出售行为,即为买卖行为。在市场秩序方面,良好的市场规则能够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则就是市场管理者制定的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准则。这些规则共同构成商法规范。所以,商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第二,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市场的基本范畴是自由和竞争,市场竞争的前提是市场自由,没有交易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交易自由的组成内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发挥着配置资源的作用。商法调整市场行为,是市场交易的准则,同时也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准则。
三、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在调节经济运行和配置资源方面优势显现,同时就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商法在保证市场体系完整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十八世纪末期,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各国开始注重发展商业,社会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贸易交往日趋频繁,由此造就了商法规范发展的契机,商法规范获得发展。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日趋频繁,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而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有合理而完备的法律规范,通过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合理规范,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商法为市场公平合理的分配提供了保障。因此,市场经济孕育了商法,商法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市场在自身运转中也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而且要求该法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盈利目的,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商法正是迎合了这种需求的法律规范,商法不仅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而且其价值追求之一就是效益,即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商法除了效益这一价值追求外,还关注自由、公正、秩序价值,这些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谋而合。一套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规律的规则能够通过规范市场和发展经济,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规范市场秩序,而商法就是其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规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的参与者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即所谓的盈利,就是如何利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以追求效益最大化。商法通过制定各种公平合理的市场规范,来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交易,以使经营者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收益。商法在保障经营者收益的同时,也注重市场秩序的维护,以使各种市场行为符合客观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此,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