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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相关法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1 0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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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相关法律

篇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5-0043-02

一 来访者的基本情况

李某,男,某大学大二学生,家住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并且都是小学文化,家庭关系良好。他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非常紧张,即使对考试做了充分准备,也对考试感到很焦虑。

使用考试焦虑量表(TAS)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结果显示,考试焦虑量表(TAS)得分为19分,属中度考试焦虑。

二 对李某进行箱庭疗法干预的过程

第一次箱庭干预过程。在治疗者说完箱庭指导语之后,他开始创作箱庭作品。他在中上部放了一只豹,左侧放了一个渔翁,右上角放了一座塔,中上部放了一条蛇和一头恐龙,中下部放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右上部放了一个蜘蛛。他说塔里关着一个好人,这对男女要去救塔里的这个人,他们三个人是好朋友,而豹、蛇、恐龙和蜘蛛是守护塔的怪兽,阻止别人进入塔中,渔翁是为这对男女提供帮助的智者。

第二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中部放了一个带盖的盒,中下部放了六个泥人。中下部放了一个龟,代表老人。左上部放了一头长颈鹿和一头白象,代表自命不凡的儿童,其实和大家一样。左上部放了一块石头。右上部放了一个老鼠,代表他自己。他说中间带盖的盒子里装着一个神秘的东西,人们都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右下部的六个小孩猜里面可能是怪兽。

第三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右上部放了一架飞行中的客机,表现现代社会。右侧放了一辆轿车。在沙箱右侧至中部挖了一条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左侧种了两棵树,两棵树中间挖了一个湖。中上部种了一棵野果树。中部放了一只正在翩翩起舞的蝴蝶。右下部放了一匹正在奔腾的马。他说这是草原中的一个场景,草原象征公平,公平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场景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四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偏右和偏左的位置各放了一个人物板,表现许多人在一起玩。中上部放了两棵树,为人们遮阳。右侧放了一座房子,代表学校的教学楼。在中上部的树上放了一只喜鹊,喜鹊上树会有喜事。左侧放了两把伞,供人们遮阳乘凉用。左下部放了一个学校的大门。他说这幅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所小学的学生不用上课了,大家一起出来玩,尽情地放松。

第五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从右至左挖了一条滑滑板用的跑道,在跑道中间放了一个正在滑滑板的人,代表他自己。左下部放了一个男孩,代表观看滑板表演的观众。分别在左下部、右上角和中上部放了一座房子,代表楼房,表现现代化的都市。右侧放了一个喷泉,喜欢水。右下部放了一个装有花的花瓶。左上部放了一辆警车,维持治安。分别在右下角、左下角和中上部各放了一辆车,表现都市的繁华。在右上角和左上角放了两株花和一棵树,美化环境。

三 对历次箱庭作品进行评析

第一次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场战争,战争意味着他内心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同时也投射出来访者的内心世界期待着发展和转变。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给自己设定了一些目标,但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箱庭中的豹、蛇、恐龙和蜘蛛代表困难,但他不会畏惧,会坚韧、顽强地实现目标,并会求助于智慧老人。

第二次箱庭作品中的龟反映出他对自我保护的祈盼,长颈鹿象征创造力,象是超人力量的象征,老鼠是生命力强的象征。这反映出他有很强的生命力,他希望获得超人的力量,使自己变得远见卓识和具有创造力,从而可以保护自我免受伤害。

第三次箱庭作品中的飞机反映出他希望快速实现自己的目标。汽车反映出他善于利用外界力量的帮助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预示着他心理的积极变化。公路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变。果树反映出他在自己的努力和外力的帮助下,已经实现了一些目标,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就、成果。湖泊反映出他正在积蕴力量。蝴蝶和青蛙反映出他正使自己发生积极的转变。

第四次箱庭作品中的房子反映出他对自我的关注。喜鹊反映出他希望自己有好事发生,可能希望自己在学业上取得成功。伞和门反映出他对威胁自己自尊和自我价值的事件保持一种警觉、防御的心态。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希望休息、放松,以便更好地学习。

第五次箱庭作品中的跑道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变。滑板运动员象征着健康、力量、运动,反映出他正在为学业而奋斗,同时又时刻面临着挑战与竞争。房子反映出他对自我非常关注。喷泉反映出他精神宁静、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四辆汽车反映出他持续而强劲的心理能量,善于利用外界的力量帮助自己实现目标,也反映出他的成长,预示着他心理的积极变化。花反映出他对女性的褒扬,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郁郁葱葱的树投射出他旺盛的生命力和原动力。

四 治疗效果评估

1.来访者自我报告

经过五次箱庭疗法干预,李某考试之前,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也不会再感到非常紧张了。

2.李某同学的反馈

箱庭疗法干预前,他对考试比较焦虑,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出很多汗。箱庭疗法干预后,他的上述情况基本得到缓解。

3.心理评估

篇2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acute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 简称上感, 为外鼻孔至环状软骨下缘包括鼻腔、咽或喉部急性炎症的概称, 主要病原体是病毒, 少数是细菌。发病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和地区, 免疫功能低下者易感。由于此病发病率高, 发病频繁, 不仅影响学习、工作和生活, 有时还可伴有严重的并发症, 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应积极预防[1]。体育锻炼有利于人体骨骼、肌肉的生长, 增强心肺功能, 改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等机体各系统的机能状况, 有利于人体的生长发育, 增进健康, 增强体质, 调节精神, 提高抗病能力, 增强机体的适应能力。本文探讨了大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频率与体育锻炼及运动量的相关性。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于2013年5月从本院一~四年级学生中抽取学生共计247人做问卷调查, 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7份, 有效率为100%。年龄19~25岁, 平均(21.6±1.8)岁, 其中男生171例, 占69.23%, 女生76例, 占30.77%。

1. 2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每年的发病次数(即发病频率)和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强度、频率、时间等。

1. 3 诊断及分度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情况根据咽痛、鼻塞、流涕、发热、头痛、全身及四肢酸痛等症状来诊断, 发病频率为每年的发病次数。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采用《体育活动等级量表(APRS-3)》, 该量表由武汉体育学院梁德清等人修订, 从参加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运动时间和运动频率三方面来考察运动量, 运动量=运动强度×运动时间×运动频率[2]。运动量评定标准如下:运动量得分≤4分的为不参加或基本不参加体育锻炼, 运动量得分5~19分的为小运动量, 运动量得分在20~42分的为中等运动量, 运动量得分≥43分的为大运动量[3]。

1. 4 统计学方法 应用 SPSS 19.0 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数据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P

2 结果

2. 1 一般情况 回收的有效问卷中, 基本不参加运动的为25人, 占10.12%;小运动量的为127人, 占51.42%;中等运动量为73人, 占29.55%;大运动量为22人, 占8.91%。

2. 2 不同运动量的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按照运动量的大小, 将学生分成4组, 比较不同运动量的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 发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随着运动量的增加而减少。不同体育运动量组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频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由各种病原引起的鼻、咽、喉部的急性炎症, 简称上感, 临床上较常见, 也是青少年最常见的疾病。在临床的症状表现为发热、咳嗽、鼻塞、流涕、咽痛、头痛等。约有70%~80%由病毒引起, 包括鼻病毒、冠状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等。另有20%~30%的上感为细菌引起, 可单独发生或继发于病毒感染之后, 以口腔定植菌溶血性链球菌为多见, 其次为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葡萄球菌, 偶见革兰氏阴性杆菌。肺炎支原体也是病原之一。本病重在预防, 加强体育锻炼, 增强体质有助于降低易感性, 是预防上呼吸道感染有效的方法[3]。

国内外众多研究均表明, 体育锻炼不仅是运动器官在活动, 还可使全身各组织、器官都会发生相应的机能变化, 还可以减缓机能状态的衰退速度, 减少疾病的发生, 改善生理功能。在本次的研究中, 随着运动量的增加,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降低, 证明了体育锻炼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生。运动的各因素对健康的影响是综合的, 其中运动频率是最重要的指标。运动引起的机体抗氧化效应增强需要一定的运动频率, 所以不同的运动频率会对机体产生不同的影响[4]。因此强调经常性的体育锻炼比一次性高强度体育锻炼更为有效。

本研究同时还反映出大学生体育运动量不足, 这也是导致当代大学生体质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促进大学生的体育锻炼对改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降低机体各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陆再英,钟南山.内科学.第 7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1-12.

篇3

二、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之一,选择合适的案例影响着整个教学的效果。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在什么范围内选定案例,这取决于对“案例”的认识与界定。由于多数的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而教师采用案例仅为了讲授知识点,因此仅采用一些存在着权益纠纷的实例。有时为了更好的讲述知识点,而采用一些编辑过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容易脱离真实的劳动纠纷,仅仅帮助学生牢记理论知识,却无法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从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单纯的只针对两者的诉请,往往不能较好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所选择的案例如果过于单一,完全不能反映现有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有效的选择劳动生活实践中一些已然发生的真实事例,虽然其无法直接用书上的知识点予以解析,但是也应该被援引到教学上来加以分析、研讨,充分挖掘其教学价值。例如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买断工龄”人员的劳动纠纷等,这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开动脑筋,通过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篇4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兼职现象随处可见。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六所大学300名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81人从事兼职,占受调查总人数的93.66%。〔1〕从参与兼职的原因来看:有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想通过从事兼职获得报酬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学生希望尽早踏入社会进行实践,丰富课外生活并获得工作的真实感受、还有学生寻求与所学专业相契合的工作培养自身的动手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途径并不丰富,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大学生兼职基本没有涉及,使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郭某,在校期间被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伤。郭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而某公司认为其与郭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都以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为依据推卸本该对大学生承担的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因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兼职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往往都是自发性的,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安排,而大学生本身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劳动法律知识,加上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因此权益受损的情况才频频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能独立完成劳动工作。就大学生群体来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学习与相关技能,尤其是在知识这块占有一定优势。〔4〕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见》第十二条来推脱本应对大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形来看,1995年的《意见》明显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加上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频繁化,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赋予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者身份使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当前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机会、提供兼职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与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兼职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兼职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兼职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兼职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1995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不适合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而根据2007年的《办法》,校外大学生兼职行为也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由此可知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调整,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大学生兼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学生获得普通劳动者的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时在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劳动调解、仲裁机关的帮助。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明确确定下来,同时能够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有利条件。法律明确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学生维权的途径;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正确的履行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兼职大学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学生兼职与学业相比毕竟还是副业,多数人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均在4个小时以内,纳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保护显然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还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反而不利于扩展大学生寻找兼职的机会。我国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还有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区分二者的标准主要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四个小时以内,每周累计工作二十四个小时以内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的情况都符合这一要求,将其纳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进行保护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学生与正常劳动者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适用大学生兼职并不合适,实践中也难以周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对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因应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

(三)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

美国哈佛大学是全世界著名的学府,在管理和指导在校大学生兼职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校在学生实习就业中心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佣者在这里可以招聘信息,招收学生为其工作,给在校生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同时,在学生与雇主企业之间建立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为他们针对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整。美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校方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兼职也有了明确的定位,从而较好的保障了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及兼职进行合适及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但实践中多数高校仅仅根据2007年的《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勤工助学中心,选择性的对校内兼职大学生进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如果将校外兼职大学生也纳入高校的管理范畴,那么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关部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信息并进行管理甚至由学校牵头与相关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沟通,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兼职平台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学生能得到学校强有力的保护,弥补了大学生相对于用人单位地位弱势的不足。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校外兼职辅导讲座,邀请律师、劳动行政部门的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兼职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的应对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传刚.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07).

〔2〕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篇5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及速度,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有一些人将终身学习纳入到生活计划中。为了能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充电”,广播电视大学就是这些人“充电”首先的学校。而电大会计学专业更是近年来十分火爆的专业,全国各地的电大会计学专业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专业会计人才。

一、现阶段影响我国电大会计专业学生技能培养的因素

(一)学员自身的文化基础、专业素质差异较大

电大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自社会上的各行各业,每个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各不同,他们中有一大部分是来自中专的毕业生,其次是未考入大学的高中生,还有来自各大院校毕业的本科生,以及电大自己的毕业生。另外,每个人学习的专业基础和目的也不同,他们中有的是出于爱好进行学习,有的是出于提高业务素质进行进修,而有的则出于充实自己而进行学习。这些学生中有的完全没有接触过会计,有的虽然在做会计但是没学过会计,有些学生学过会计但目前没有做会计,更有一些既学过而且目前也在从事会计这一工作的学生。专业基础不同,这就会导致在教学进度上很难满足所有的学生,因为对于一些会计理论和操作问题,有的人本身就会或者一听就会,但有的人却需要很长时间进行消化和吸收。

(二)教学计划的设置有欠合理化

尽管我国很多地区在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中已经采用了新的教学计划,可是依然没有脱离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技能培养的教学传统。会计学的专业课程中一般只有基础会计涉及一部分的实践操作,例如,手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等等,而其他的则基本上都是理论教学。虽然长时间的讲授比较深的课本理论知识能让学生全面地理解会计的专业知识,但一到实践层面,很多学生根本无法熟练地掌握基础会计技能。

(三)电大会计专业的教材更新相对滞后

由于会计人员必须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所以会计人员的所学课程必然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这些法律法规有所改动和更新,电大会计专业的课程教材的相关知识点就要更新,而电大在这方面的工作显然做得远远不够。电大教材的更新往往滞后于法律法规的更新,其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这不但引起了广大学生的不满,更为教师的教学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四)师资力量薄弱弱

电大的会计学专业学生相对较多,但是专业的教师却相对缺乏,部分学校的一些课程需要从外校聘任专业的教师来教学,这也就造成了师资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就学校内部来讲,通常一位教师要担任好几门课程的教学,教学任务十分繁重,从而客观上减少了外出培训的机会。专业的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教师有着丰富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经验,但也有一些刚刚毕业的年轻教师,他们虽然知识结构比较新,但却缺乏实践经验,这就使得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培养偏于理论化,从而影响电大会计学专业对学生技能的培养。

二、如何加强电大会计专业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

(一)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素质制定专业课程

针对电大会计学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有所差距的情况,学校在招收学生的时候对其进行详细的了解求学目的及重点想要学习的内容,从而制定出适合多数学生学习的教材及课程方案。这样不仅会节省很多经费、师资及学生时间,更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所需的专业会计技能,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实用型会计人才。

(二)打造适合培养电大会计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教材和实践课程

电大会计学专业教材相对滞后,这就要求主管部门时时关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颁布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到新的教科书中,而不是一套教科书一直用到底,或者只凭借教师通过口述讲解新的相关知识点,这样就会提高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的能力,也能使学生所学知识同社会发展和需求相一致。另外,会计专业是一项实践性特别强的工作,只有让学生在毕业之前能够熟练地掌握会计学的专业技能,才能使其在毕业后能够迅速找到适合的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所以,不仅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实践,学校的相关部门也必须尽全力为学生开辟实践环境,增多实践课程,与社会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人才实践供应基地,这样才能够达到学校、学生和社会共赢的目标。

(三)增强电大会计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性可谓重中之重。为提高电大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必须强化教师队伍力量。对于那些刚毕业的年轻教师,注重培养其实践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对于那些教学任务过重的教师,要适当减少其教学任务,并定期对其进行教学技术培养。只有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了,电大对会计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才能有一个大的提升。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上对于专业型的会计人才需求越来越大,影响电大会计专业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因素不仅有学生素质、教师水平,还有课程设置和实践资源短缺,只有从多方面努力,共同解决这些影响因素,电大会计学专业才能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发展的会计人才,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雷中浩.成人高等教育会计专业“学历 +技能”培养模式的探索[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0(04).

篇6

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转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了就业权利被侵害,更是增加了就业难度。

一、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

(一)诚信意识差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业岗位相对减少。许多毕业生为了争取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得到一个心仪的工作岗位,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虚假材料。一个是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经历、涂改成绩,个人简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一个是伪造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用尽各种手段,对应聘材料移花接木,使求职材料中的水分越来越多。据北大网络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会上发现,300多份简历竟然有一半掺假。[1]P173

(二)相关政策、法律常识欠缺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就业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就业服务项目,比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等;同时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不少毕业生对这些政策、法律知之甚少,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非常缺乏。在一项“你知道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吗?”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的占75%,知道的占25%。[1]P199某高校420多名学生对《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保密法》、《会计法》等就业后、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熟悉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4%,不太熟悉的占总人数的51%,比较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12%。[2]

(三)劳动合同意识差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有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意识、契约观念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意义重大,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合同意识却并不如人意。

1.不了解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现行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后,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为了确认用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毕业生还应当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随意毁约行为经常发生

一个是部分大学生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再慢慢考量、比较,最后选择条件更优厚的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其他单位就形成了毁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有,因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参军或者其他地方就业项目等情况,导致就业协议未能依法履行从而构成违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甚至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口头约定或者模糊协议

一些单位只是与毕业生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文本,毕业生由于求职心切、涉世不深等原因,轻信许诺;还有些单位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或者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缺少权利等,最终导致毕业生权利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维权意识差

在当今紧张的就业形势下,迫于就业压力,毕业生往往不能很好地顾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用人单位毁约、不履行合约,毕业生只会自认倒霉、无可奈何,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二是遇到就业歧视,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毕业生只会怨天尤人、感叹命运多舛,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遇到乱收费,以入职作为诱饵骗取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仍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不加小心而掉入陷阱。

二、大学毕业生缺乏就业法律知识原因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就业的主体,他们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对就业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面对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大学生认识到知识、能力、素质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重要性,对这些有着足够的重视,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社会,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了解,也不明白违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危害;有些大学毕业生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但缺少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意识不到就业市场的有序运行,要靠法律来规范,大学生要依法就业。只有树立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大学生的培养者,高校在认识上也存在不足。为了适应就业体制的变换、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做出了以下努力,调整课程结构、收集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技巧等。但是,高校却没有意识到,面对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欺诈、违约行为,只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学生及高校的就业权益受损。[1]P201

(二)法律教育欠缺

由于学校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方面就存在了不足。一是课程设置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教育课时。在高校非法学的其他专业中,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与法律常识教育相关的公共课,而且课时只有几周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依法学习、生活、就业的需要,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加上专业课学习压力很大,绝大部分大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临到考试才突击复习、应付考试,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抑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在就业指导课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各高校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就业体制,几乎都开设了就业教育课程,但在就业指导中只是传授了一些就业技巧等内容,缺乏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文化建设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

(三)就业市场的不成熟

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还不成熟,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法行为经常出现,招聘靠关系、人情的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大学生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建设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的信任度降低,也导致一些毕业生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如违约、迎合用人单位造假等。

三、对策及措施

(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人才的必备素质。高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者,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养出的学生不但要懂得专业的知识、高水平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求职择业、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会一生受益。现今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就业中的劳务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等,都昭示着高校不但要重视学生就业技巧的培养,还应该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增强法律知识的传授

为了更好应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遇到的的法律问题,高校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导致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约了学生对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准确了解及正确认识,使得大学生毕业时缺乏对就业、择业和职业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以及技术准备,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产生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应做些调整,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程的门数及课时数。本人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深受学生欢迎,每次上课都座无虚席,学生到课率一直保持在100%,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成熟,制度尚需规范和健全的情况下,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更为重要。进行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必须强化大学生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水平、程度,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的依法对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选修课上,很多学生都表示如果早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打工时就不会上当受骗了。[3]

(三)加强就业法律宣传

大学生缺少就业法律观念,因而我们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课应该成为培养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其就业过程需要懂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充实到就业指导课程中,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可以开设就业法律指导选修课或者必修课,满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明白自己应有的一些权利,比如获得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选择权、被推荐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同时,培养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依法择业、就业,约束不合法行为,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就业市场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毕业生的依法就业意识以外,社会各界还应该积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依法规范就业市场,保证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发挥各级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行事前资格审核,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设置招聘陷阱的,依法给予惩戒。调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的积极性,创设大学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3]

作者:黄艳芹 张兆平 单位:邢台学院招生就业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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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确定

(一)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所谓实习,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实习期间,高职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仍由学校保管,学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实习单位无法与实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是真正的就业。《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高职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高职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一)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故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把高职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将学生辞退。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

(二)实习期间待遇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高职学生因为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为由,对高职学生进行剥削,有的只是给予极低的生活费用,有的分文不给,甚至有些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三)实习单位不签劳动保障协议,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这些致使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依,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习期间一旦出现高职学生权益受损事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为由,不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机关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使高职学生的实习期变成“真空期”。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高职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二)加大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监督,为高职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由于学生本人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际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细节,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

(三)加强高职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体现。各高职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将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课程学习。还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讲座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形式让高职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实习的高职学生应该和实习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尤其在具有危险性行业中实习时,应把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重要权益予以明晰。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实习生将处于不利地位。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参考文献:

1、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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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治,是法律管理层面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监督,也脱不开这两点。《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具有立法和进行法律法规建设的责任及义务,而具体到各个执行机构,如高等教育机构,其责任主要就是法治或依法管理。高等教育执行机构或其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正义,促进其和谐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论基础

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来都是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自20世纪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来,21世纪初期,教育部就对依法治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导向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将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营造以法治精神为背景的良好育人条件,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学生、学校间矛盾和冲突的能力[1]。这一意见将依法治校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两年后,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横空出世,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高校学生正确享受、履行权利和义务从此有了官方的权威的法律依据;早在2012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变革面对新的机遇,教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别指出,师生为主、法制为器,是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环境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随之带来的是社会的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剧变,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气越来越趋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开始对权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更高的要求。高校学生经历了中小学时期的长期高压,许多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处在“放飞自我”的极端状态,但是另一方面,这批相对素质较高的学生对待新鲜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体无法企及的。随着依法治教进程的推进,我们时常能够在各类媒体上看到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责争议案件,这表明高校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逐步开始用权利本位思想武装自己,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墨守成规的传统学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寻找高校及学生之间新的定位,寻找新的、适应社会和教育教学发展的新的学生管理手段,也变成了各大高校、各级教育管理者们争相研究、热烈探讨的时代课题。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中国的教育理论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时代,“人治”的色彩也是从封建时期就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在这种近乎专权的管理体制下,教育者往往习惯于自己的主体地位,往往强调对于学生的绝对领导和绝对权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对及质疑的声音。大学生的权责意识、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更新和强化,这种传统的、老旧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学生所接受,反对、抗争的声音不绝于耳。因此,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缓。(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始终在追赶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层次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的教育体系,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于一体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体制。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间,又进一步提出了“双一流”建设的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利于为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2]。长期以来,政策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规的保障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及利用,高等教育事业也不例外。诚然,没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没有肥沃的土壤、难以发展,但法规的作用是政策无法取代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发展,后劲不足、发展不畅。只有以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为主,政策保障为辅,双管齐下,高等教育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会各界对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在落实上也有各自独特的方式方法,对于教育领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举措。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学生管理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学生。我国高等教育由于广泛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效率不积极等问题,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学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绝上述不良现象的产生,促进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良性发展,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三)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社会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思想对于行为具有先导作用,法制意识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论先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代大学生既是主力军,也是一支生力军,所以高校对于大学生的培养远不能拘泥于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还有责任和义务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两者有机结合才是他日大学生们在社会立足的根本。实现高校学管法制化,当代大学生可以深入社会法制化发展的内部,使他们对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教育体系中,学生是教育的客体,大学生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年纪更长、获取资讯更便捷,反而会出现将心智不成熟误作个性独特、将过于自我为中心误作思想前卫等情况。因此,在大学教育中,常常需要将学生作为主体看待[3]。也就是说,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目的、以学生为导向。需要注重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关怀和关心学生作为学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学生自治组织,鼓励学生对于一些简单常规的事务进行自治自理,同时亦不可过度,对于涉及原则性的,或确属学生不具备自治能力的事务,应明确并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沟通、反馈机制[4]。即高校学生管理应权责明确、张弛有度、有节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权,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过当,以免打压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要实现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当、举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点。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作为理论依据,结合学管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进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离不开成熟的教育法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的标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进的基石。每所高等学校都设置有其学生管理条例、考试管理条例、后勤管理条例、违纪处罚条例等,这些常规制度规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学生的行为,它们从属于各级高等教育法规,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约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对象、实施领域的个性。只有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体系的,法规的实施才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诚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无论是《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相关部门出台的行政管理规定,都为高校学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依据,但依然不能够完美地覆盖到有关教育教学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责界限、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处理方式都属于没有涉及的灰色地带,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本身便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这显然会阻碍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影响各类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还要考虑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执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馈和调节机制。如,许多大学的学生管理规章和规定中都特别地增加了学生处理的申诉机制,当大学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有具体、明确的方法、途径向学校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学生、学校的权责都有明确的依据去执行,通过合理途径对于涉权问题进行申诉和处理后,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亦可要求社会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这些做法对于合理地处理学校及学生之间的权责纠纷和矛盾冲突,体现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维护了学生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间接为高校免除了后顾之忧。再者,高校学生对于学校来说不可避免地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客观因素,高校亦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三)强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义务,与社会各界都息息相关。许多人认为相较于法律,政策与生活联系更紧密,我们应该按政策办事,因而漠视法律;有的认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与他人无关;还有的认为高校是专心学习的地方,法制建设与高校关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法制化,必须改变以上的错误观点,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对法制有了足够的认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弱者心态会阻碍学生合理诉求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学生对于法制的认知也不足以支撑其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学校拥有学生个体所远不能及的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极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操纵事态的发展、逃避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现象对于学生与学校间的权责纠纷的处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强化法制意识,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正确地使用法治手段、积极地对待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则要摒弃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装自己,既要敢于维权,又要善于维权、合理维权、依法维权。(四)重视高校法制教育与网络结合。近年来,受网络技术井喷式发展的影响,以微博、抖音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它们深刻影响着当代学生的生活和思维方式,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高校学生心智不成熟、阅历不丰富、判断不客观,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非常容易丧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问题、发表言论,甚至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此外,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各行各业“内卷”严重,一些无良媒体为了赚眼球、博出位,丧失了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操守,输出的观点夹带私货、故意引导舆论,而大学生往往容易被利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高校甚至社会的“定时炸弹”。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战,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顺应时势,将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自媒体领域的法制教育重视起来。此外,高校也应积极探索将网络自媒体的资源和特色运用到学生管理的实践中,意识到信息化管理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积极作用和意义[7]。打造多元化、现代化、网络化的学生管理模式。尝试建设校方官方自媒体平台并设立专门的责任机构,发挥喉舌作用,宣传、展示学校的政策方针、校园文化、科研成果、新闻动态等。同时,可以通过自媒体充实学生的意见反馈、维权投诉、沟通建议渠道,打造更完备的学校学生联系枢纽[8]。

参考文献

[1]王雪,武丽丽.高校建立学生党员理论学习长效机制的着力点[J].甘肃农业,2006(9):179-180.

[2]余智慧,陈鹏.“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应用技术大学发展的挑战与政策供给[J].职业技术教育,2019,40(16):41-47.

[3]王永新.科学发展观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J].学理论,2009(12):9-11.

[4]王秀彦,袁文,苏林琴.当前大学生自治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北京教育(高教),2010(Z1):80-81,117.

[5]赵鹏.加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对策研究[J].教育界,2016(7):21.

[6]朱艳民,马浩辉,任怀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5(10):137.

篇9

1众筹模式与大学生创业融资契合度分析

由于众筹方式具有“低成本、低风险、低门槛、高效率”等特点,从而与大学生的创业融资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优势。“低成本”,众筹可以灵活高效地募集较小规模的资金,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较为优惠的融资费用,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低风险”,在众筹模式下,参与众筹的众多投资者共同分担风险,同时,投资者来自于各行各业,吸引投资的过程也可以当作是产品投放市场前的预演。“低门槛”,通过互联网为无资金、无经验、无人脉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一条新的的融资渠道,只要创意足够有价值,就有获得支持的可能。“高效率”,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产业将有助于资金供需的最佳匹配,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两者有效的结合,不仅为大学生创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也在丰富金融服务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从而得到了双赢的效果。

1.1大学生利用众筹创业的优势

众筹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具有很多其他融资模式没有的优势。首先,众筹比传统融资模式面向的范围更加广阔和开放,门槛更低,更加平民化,草根化。究其评判标准来说,衡量融资是否成功的标准有很多,不仅仅是商业价值,并且,融资不再受到筹资者年龄身份等的限制。只要你的项目足够吸引人,得到了网友的支持和认可,一律可以在众筹这一平台上获得投资,这笔投资便可用以自己创业项目的启动资金。这种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好点子好创意的诞生,也为大学生创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和方向。其次,众筹融资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都比较小,如果申请传统贷款,创业者必须自己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但众筹优于其他的一点就是在融资获得初始资金之后,仅仅需要对捐赠者付出奖励。大学生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与融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相比较而言众筹无疑是更好的选择。第三,众筹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广告效应,是一种不错的营销方式。创业者初期时利用众筹来筹集资金,就需要做好宣传与推广,而借助一些社交网络的平台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往往是最有效的,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为其进行投资。创业者必须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自己的项目路演,这不仅给初创企业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且,项目路演成功与否企业都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商讨出最终结果,得到市场反馈信息。同时,大学生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并且有目的地修改自己的创业项目计划,从而使创业成功率更加高。又因为大学生创业者相对于其他社会人士创业而言比较特殊,没有相应的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但在众筹模式下,投资者更加关注的是创业者的创意和产品自身,他们会给出自己的看法的意见,使创业者的项目运行更加顺利。这对于初创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无疑是极为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对他们之后的成长和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1.2对接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众筹平台应具备的特征

(1)具有独立的筛选与审核流程。这更多的是对于一些具有好的想法或概念,但是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不能良好对接的不成熟的大学生创业团队。众筹平台能够和各级政府一同成立的专门帮助大学生创业团队的类似于“职业指导中心”等的机构来进行合作。仅是到2010年为止,就有权威的报告显示各级政府与许多高校已经成立了高于16亿元的校园创业资金,并且建设了一批又一批的创业孵化基地,给当代大学生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以及平台的支持。这样,便可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管理资源。同时还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并且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创业项目进行一系列的评估与优化,给刚起步开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指导与培训,让这些初创企业形成较好的管理与风险控制模式。另外还能够减少创业团队在申请众筹并不断修改项目的时候在各种部门或平台间来回奔走的次数,能够更好更有效率的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众筹平台也能够更快获取到更多成功的优秀项目还不用增加人力成本。(2)防止创意在众筹期间被剽窃,增加保护意识。项目审核过程中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对项目的发起人作出提示,让其在对项目的描述中尽可能的避免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内容,或者在过审方面有相关的硬性要求。这既可以保护大学生的有些创意、想法不被剽窃,同时也保护了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风气,促进更多更好的项目出现。(3)增加众筹项目成功后首款的比例,促使项目更好周转。就现在来说,普遍为项目成功结束后才能够申请首款,在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之后再计算首款。而在项目结束后的承诺期限内发放回报且支持者确认收到回报之后才可以收到尾款。若超过15天且支持者依然没有确认收到回报,系统就会自动确认。而针对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建议众筹平台能够对首款和尾款的资金比例做出一定的调整,从而使得创业团队可以更加有效的对资金进行周转,更快的为支持者提供回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创业团队筹集股权更便捷。所谓股权众筹主要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让出一部分的股利,同时根据相关投资者的人数比例,对公司未来可能会获得的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依赖相关的互联网技术。也有一部分研究人员认为,股权众筹是指股权朝着互联网行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当前采用的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众筹平台的运行,一方面还是走在法律的边缘上,与非法集资这一法律问题很难区分开来,很容易违背公司法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学习其他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来规范股权众筹。

2大学生创业融资众筹相关建议与意见

从市场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众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风险,大学生各式各样的创业想法也为众筹平台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两者对接各得所需,优势互补,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互利共赢的局面。随着众筹行业的飞速发展,在大学生创业融资和众筹的对接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因素,现对以下五个因素提出相应的建议:(1)政府方面。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能够出具相应的为大学生创业助力的政策,贯彻落实好政策和引领舆论导向。并且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可以介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政策上提供一些支持,例如减免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或者推出优惠政策。监管部门则需要为众筹平台营造一个和谐稳定且有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使平台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2)高校方面。创业教育可以和大学所学的专业教育相结合,在各大高校中,应该都有一批专业的创业教师团队,这些教师的职责就是服务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大学校园中也应该经常举办一些有关于创业的论坛和讲座,支持学生在大学期间进行创业,并且对他们的创业精神给予肯定和支持,还可以成立一些类似于创业俱乐部、创业孵化园等,为大学生的创业提供一定的交流与指导平台。并引导大学生接触众筹,鼓励其对众筹融资做出尝试,可以开设与众筹相关的选修课等,建立创业教育和众筹教育的长效机制。大学生在当前创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还要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调整自己的创业理念。总而言之,当代大学生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强硬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自己的意志品质的严格要求。同时也应对众筹及平台有着更深的了解与关注。(3)众筹平台方面。不同类型的众筹平台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对应的经营措施,针对性的对大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扶持,通过正确的引导,让这些大学生认识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而取得更加长远的进步。(4)法律方面。我国立法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推进相关配套法律的运行机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文本进行完善性维护,对市场进行规范。同时,还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不断的完善,避免出现相关创意抄袭的不良现象,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大学生相关众筹融资能够更全面的发展。众筹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资金不足的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值得进一步推广。年轻人是众筹这一平台的主力军,在众筹这一平台中,大学生不仅仅提高了自己的创新能力,增强了创业动机,也解决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的一大难题,从而实现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和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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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2.1法制教育的理论化倾向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法制高速发展,高校法制教育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5年,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法制教育作为高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一部分,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与法制教育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关部门规定该课程为所有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将这一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制教育更加系统和规范。但目前这门课程带给高校的并不是法制教育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而是该课程在许多高校逐渐呈现严重的理论化倾向。高校法制教育仅注重理论规范化,导致理论与实际分离,法制教育变成了一项单纯的教学内容。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仅仅在理论层面,大多数学生仅仅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

2.2单一的教育形式

目前,各大高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仅仅作为学生的一项必修课程,但在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往往仅重视形式而忽视其根本意义。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学生很难在几堂课后就对其了解和掌握。现在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仅仅是在几个课时的时间内,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通过与一些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向学生讲述如何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但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并不能仅仅靠几节课的时间进行讲述,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是涉及精神层面和自我意识的,这些层面对当代高校学生均有不同的影响。通过对当代高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设,其目的是使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正确的行为活动。因此,对当代高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一定要杜绝单一的教育形式,教育与意识相统一。

2.3教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法制教育要求教师不仅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更应该熟知当代大学生的精神状态以及高校的教学情况。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教师是由高校内部人员兼职,很少有教师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由于这些教师本身的法律存储知识较少,法律素养以及实践能力较差,教学经验不足或者相关经验较少,使教师的教学仅仅局限在课本的基本理论中,当遇到实际的法律问题时,会使教师力不从心,使法制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这些都表明高校应提高师资力量,加强法制教育。

3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

3.1改变教学形式

高校法制教育应更加注重实践,应在书本理论基础上,开展多种新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高校中营造出浓郁的法制氛围。高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局限于理论教育,更不能把课堂一对多的传授方式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唯一途径,高校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形式。首先,法制教育应完成对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教育,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采用多方面的教学理念,课堂理论教学与典型案例相结合,以学生相互讨论为主体完成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师生讨论、沟通,课堂上展开不同的讨论形式。其次,开展课堂以外的学习环境,例如与相关机构沟通,为学生提供参加专业法制建设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播放法制教育宣传片,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竞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3.2加大师资力量

首先,在高校内建立一支专业健全的法制教育队伍。由于目前多数高校法律教师专业水平较低,不能全面为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因此,应重组高校法制建设师资力量,补充专业的法律人员,使高校学生接受更加系统、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法制教育。其次,对高校法律教师进行统一专业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同时可聘请校外的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为学生提供相关实践以及活动的机会。

3.3完善教学内容

从教育的根本出发,将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思想教育的相关学科相结合,提升法制教学的教学效果。通过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社会集体意识以及健全的精神境界。强化学生的心理素质,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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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临近寒暑假及长假黄金周,不少高校的QQ群、论坛网站、宿舍楼梯、食堂显眼处等地方会打出各式包车广告,有些包车经营者在新生入学时就建立了联系方式,形成固定的客源。包车经营者的生意日渐兴旺,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了这种出行方式。但于此同时,这种包车客运方式所带来的危害时不时的暴露出来。如何治理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的乱象成了相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1.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问题的成因

1.1方便快捷

像舟山这类地处比较偏僻的县市,除去上海、杭州、宁波三个城市的长途班车比较多之外,去其他省内县市的客运汽车相对比较少,一天最多也不过两班车,有的地方甚至还未开通直达的班车,学生返家回校比较麻烦,如果在春运等高峰期,转车也会相当困难。因此舟山大学生校园包车以前往衢州、丽水、嘉兴等城市居多。

舟山在校大学生现在也有两万人的规模,大学生的出行一般呈现一个季节性井喷的趋势,在寒暑假前后、长假黄金周前后集中出行,当地的客运力量往往无法满足这种出行的需求,学生如果不选择包车就可能无法正常回家。而在某些大城市离市中心较远的高校集中区,这种包车客运已经成为学生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

大学生出行尤其是在寒暑假,身上带的行李一般会比较多,“右手提一个,左手拉一个,背上背一个”的三包族就是对这种学生形容。学生带着行李坐车去客运中心坐车已经比较辛苦了,若是这条线路还需要转车的话,那更增加了学生的负担。

与此相比,包车往往可以停在校园周边,有的直接到学生寝室楼下接送。然后可以将学生就近送到学生的家庭住所附近。大大方便了学生的出行,也节省了转车等车的时间。

1.2价格相对低廉

由于大学生经营包车客运过程中,不缴纳客站管理费、各种税等,成本相对较低,利润空间比较大,因此能打出比正规客运公司便宜的价格。例如:从舟山到衢州开化这条线:学校坐出租车到定海客运中心:15元;定海客运中心到衢州:158元;衢州到开化:40元,单程共213元。而包车的单程价格一般为135元,可以少花78元。

1.3乘坐学生心存侥幸

虽然通过各方面的宣传,绝大多数的学生都知道坐包车的风险,但是基于前两个原因的考虑,很多学生抱着复杂的心情选择了坐包车,认为即使有风险也不一定会发生在他的身上。有些学生坐包车吃过一次亏后,还继续在选择这种出行方式。

1.4组织者投入少,获利多

由于不用缴纳各种税费,校园包车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利润比较大;并且一般在运作时,先和包车的出租方定好协议,不用马上付款。而这些乘坐的学生乘客要预先付款款,经营者再用其中的一部分去支付租车款。空手套白狼的模式对学生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想自主创业的贫困学生。例如2012年1月份定海去衢州的一趟54个座位的包车,经营者净利1100元。如果经营者人脉广,能联系到来回双程的客源,那这利润就要翻番了。

2.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性质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包车客运这种客运方式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一定的要求。经营者要取得包车客运的资质,首先向客运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第二步是要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经营者,在从事具体业务时,要取得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规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省内包车经营者,取得第一步经营许可后,凭省内包车牌从事业务。同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包车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符合一定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以上的资质是我们一般大学生无法达到的。我们常见的大学生包车客运主要有三种形式:1、包有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车进行客运;2、包无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车进行客运;3、为校外包车客运经营者拉客。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这三种形式下不同的法律性质。

2.1在校大学生包有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车进行客运。

这是一种当前比较多的形式,也是相对来说比较规范,乘客利益相对有保障的一种形式。但是是不是合法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在校大学生首先和包车客运公司签订包车协议,约定包车的车辆、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等相关事项。在这个协议里该在校大学生属于包车人,而包车经营者是包车客运公司。然后该在校大学生接受众多学生的订座,并发给不同形式的车票或订座证明。这里该在校大学生成为了客运经营者,向他订座的学生成为了他的乘客,事实上他们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协议。但是根据前文所述,一般的大学生无法达到相关法规要求的客运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同时,新的问题产生了:实际的承运人是包车客运公司,它是有客运资质的,这种资质能否被与其签订包车协议的在校大学生在该运输期间获得呢?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也就是跟据这个条款,这种客运经营许可是专属的,不能转让的。从而可以推定,这种经营包车的学生无法获得此类客运资质。

同时,按照合同法及一般的运输协议,承运人将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对于旅客或第三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也就是受到损害的乘客和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包车人要求赔偿,包车人也应当向受损害的乘客和第三人赔偿损失,没有其他理由拒绝这种要求。当然在赔偿了乘客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再向包车客运公司追偿。

在海上运输领域有一个无船承运人的合法地位,那么在本文讨论的陆路旅客运输的范畴内是否有这种相似主体的合法地位?事实上,无船承运人只存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各国都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范。即使是这种无船承运人,也不是一个皮包,一个电话就可以经营了。各国都规定要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要求其具有相当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主要是一个保证金制度。例如中国借鉴了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作法,在新出台的《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这种制度既设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又建立了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车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主体应当也要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

总之,作为运输协议中的承运人必须具备履行旅客运输协议的的能力和这种对行为负责的能力。一般的大学生无法具备这种能力,他们从事这种经营也违背了这种客运立法的初衷,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在校大学生包有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车进行客运也是属于非法营运。

2.2在校大学生包无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车进行客运

在这种情况下,该客车从事客运已经属于违法,在校大学生再去包这种车子从事经营,更是违法行为。

2.3在校大学生为校外包车客运经营者拉客

这时为三种情况:其一、如果该校外包车客运经营者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在校学生为他们拉客源,赚取人头费,是普通的打工行为,并不违法,校方也无权干涉。其实这种行为规避了法律的规定,因为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包车合同针对“团体客”,学生包车则是针对散客售票盈利,事实上已经超越了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营运;其二、如果该校外包车无相应的营运资质,但通过宣传等方式使学生相信其有相应的资质而为其拉客,那么受其雇佣的学生的行为也不应该受处罚,这种营运形式属于非法营运。其三、如果受雇的学生明知该校外包车客运经营者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但仍然为其拉客的,则属于非法经营的共犯。

2.4在校大学生联合包车回家,平摊包车费用,主要联系人除了必要的费用支出外,不存在盈利,车子也是正规公司提供的有相应资质的车辆,那么这就算是一种比较正规的包车活动,是合法的。但是一般学校都规定学生团体出行都必须报批,如果学校没有批准这种包车,该行为是违反相应校规的。

3.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的危害

3.1学生乘客权益难保障

(1)首先学生包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这些车不是正规的旅游包车,那就没有固定的安检,车辆本身可能存在隐患;没有行李检查,乘客可能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上车;非正规车辆为了避开检查,将学生包车安排在晚上,给学生人身安全也带来隐患;路边随便上下客易发安全事故。

(2)由于这种包车的经营主体资格良莠不齐,有些包车没有买相应的保险,一旦出了事故,受损害的乘客权益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3)包车经营人出于成本等各种原因,随意更换班车线路,随意安排乘客换车。这样一来,本来给学生乘客增加了大量的在途时间和不安全因素。

3.2偷逃漏税行为违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学生通过包车赚的收入总额是比较客观的,但基本不交税,而某些非法客运的车子,更是不开正式发票,故意逃避税收监管。

3.3无序竞争运营混乱

非法包车活动因为利润空间大,参与的经营者比较多,同时缺少监管,于是为了争夺客源可能就会使用一些非正当竞争手段,包括相互压价;使用暴力、恐吓竞争对手等手段。价格压低以后,为节约成本,提供的车辆就有可能是不合规范的车辆。

3.4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具备哪一级资质的公路客运企业,可以经营哪一类客运线路,运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会按照客源情况合理安排运力。同时,还规定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票及包车协议运行;包车客运到异地包车和单程包车去回程另揽客源的,需要得到客源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可是包车经营人不按这些规定执行,并使用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影响正规客运企业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4.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问题的解决途径

4.1学校加大宣传力度,劝阻学生坐包车,制止学生从事包车客运。

在这种校园包车客运中,乘客和经营者主要都是学生,一旦出了问题受损的也是学生,学校应该积极主动的加入到规范这种包车客运的工作中。首先可以在相关校纪校规中明确非法包车的界定及处理方式,使教育和处理有明确的依据。在平时,学校要对学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每一位学生明白这种校园包车所存在的危害,消除学生的侥幸心理;加大对这种包车行为的监控力度,一旦有学生乘坐非法包车,应立即劝阻,有学生组织非法包车客运的,应立即制止,不听制止还继续营运的,应坚决处理,同时向运管部门举报。节假日前后高峰期,应派专人监控校园包车客运行为,和运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机制,一有情况联系运管部门前来管理。客运企业和运管部门也要积极参加到学校的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中。

4.2职能部门要对大学生校园包车客运行为严加管理,规范运营秩序。

作为运管部门,自是责无旁贷。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恰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包车客运的核准监管,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人要坚决清理和打击,并积极指导企业和院校调配好社会车辆资源,疏导学生假期客流。

4.3校企、校地沟通,方便学生出行。

通过校企、校地之间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学生出行。

(1)现在很多地方新建大学城,都在离市区、长途客运站很远,而学校周边公交也没几条线路,出租车也不是很方便。平时由于学生出行少,这个问题不会存在,一到了节假日,学生出行难的问题就来了。这需要相关客运企业在此期间增加运力,解决校园公交问题,长途客运中心也可以开辟专门的接送客线路,让有票的学生乘坐,服务学生,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有条件可以向运管部门申请,在学校周边设立临时的长途车客运站,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专门服务大学生。

(2)长途客运公司主动加强和学校的沟通联系,掌握学生出行的时间规律,合理安排班线,将那些因为买不到正规客运车票而不得不坐非法包车的学生客源吸收过去;同时听取学生意见,制定学生优惠价格。

(3)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和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协调,组织学生包车出行。因为确实由于客运班线营运企业由于成本的限制,及法律法规对班线运输的要求,不可能每个城市都开通长途班线,尤其是那些偏远的县市,因此,要方便那部分同学出行,直达车子是最好的选择。学校可以和企业协商包车事宜,报运管部门备案,同时安排车内学生干部进行秩序管理,并进行全程监控。学生在享受方便的同时,也降低了出行成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