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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风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企业风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企业的性质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企业经营的产品是为被保险人分担风险损失,以少量的保险费收入为被保险人承担巨额保险标的不确定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为保险标的;对人寿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对健康保险公司而言,是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因被保险人的需要而确定。因此保险企业的风险具有经营产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保险企业的风险来自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内部风险有:承保风险、理赔风险、新产品开发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有:政治、法律、金融市场、利率、经济环境和人的行为风险等。保险企业还受到三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一是物质风险因素,是指能引起或增加风险机会发生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二是道德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件发生或扩大已经发生风险事件的损失程度的因素,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三是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增加风险事件的机会或扩大了损失程度的因素。如:驾驶员由于自信而麻痹大意或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医疗手术人员由于疲劳、紧张或技术不过硬等等,而造成医疗事故。
以上认识给我们的启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无法回避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要有意识地面对风险,而不是不知情地接受风险或进行无意识的风险防范。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不仅要有选择的承担风险、管理好各类风险,也要选用最佳手段避免和化解风险。
二、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1.强力灌输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要通过相关的目标、政策、制度使人们了解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态度、风险管理的目标及企业应对原则等等。其次,企业要形成统一规范的风险语言,不同的人或部门对风险的看法及态度不同。例如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或一线员工为了能够完成收入保费的任务,抱着侥幸的态度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疏于检测或故意隐瞒风险隐患带病承保,造成企业的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即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和衡量。企业要围绕发展战略,建立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分析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一是罗列全面、细致的风险要素和风险控制点,既要考虑内部风险,又要考虑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既要考虑静态风险,又要考虑动态风险;既要考虑操作风险,又要考虑体制和政策风险。二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的机制是否完善;分析每一项企业行为目标所面临的风险;评估风险概率、频度、重要性、可能性以及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其目的是在保险业务开展之前,测出风险指标,并能够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环节跟踪监控。三是采取风险控制活动和措施。
3.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保险企业在具体业务方面,一是要在制定“格式保险”条款的过程中或协商“协议保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通过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最高赔偿限额的做法,避免高风险业务的承保;由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风险,增加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意识。二是采取共保联保的方式分散风险。在几家保险公司对一项保险标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份额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三是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
4.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是在一般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再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使内审部门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风险进行识别,便于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三个方面:(1)评估风险识别的充分性;(2)评价已有风险衡量的恰当性;(3)评估风险防范措施的充分性,并提出改进措施。内部审计应触及企业业务流程方面的风险管理和监测,应担起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作用。
5.建立风险管理传导机制。风险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这种传导机制是双向的。一是自上而下的传导。企业的领导层对公司的主要风险进行总体把握,并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战略。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管理战略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部门管理制度;基层部门人员在执行各项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时要把风险点控制落实到实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和规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二是自下而上的传导。基层部门和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未得到控制的风险点,及时向上级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务部门收集这些风险信息,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并向领导反映。这种双向传导机制循环往复,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
1.问题的提出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经历了市场培育的发展初期(2000-2002年)、政策拉动的行业快速成长期(2003-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动期(2008年)、后金融危机的发展期(2009年至今)四个阶段。但从监管政策方面看,一直执行住建部2000年颁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第33条要求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是监管机构针对住房置业担保行业风险防范所提出的唯一的一条量化标准。
从担保企业方面看,随着房屋价格与成交量屡创新高,各地住房置业担保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一个问题,即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与其实有资本的比值已经远远超出监管政策所要求的三十倍标准。而且,每一个“超标”的担保企业也并不能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地追加其实有资本。
因此,住房置业担保行业亟待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为监管机构提供可操作的监管依据,也为担保企业提供预防和管理风险的工具。
二、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企业风险管理被定义为一个基于企业内部环境,为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对潜在风险的发生与演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和管理的过程。然而,如果要实施此过程,我们还必须应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从而获得可靠的决策支持。
根据不同的定义,资本又可以被分为权益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权益资本(Equity)就是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了股东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它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反映了担保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RC)来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要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配置必要的资本数量,并且通过一系列较复杂的计量方法计算出最低资本金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按照现行的监管要求,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可以简单表示为:担保企业的监管资本要求=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30。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EC)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风险管理部门内部评估而产生的配置给资产或某项业务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资本,因此经济资本又称为风险资本。更具体而言,经济资本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它描述了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上(e.g.99%),在一段时间内(e.g.一年),用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es,UL)所需要的资本金总额。现在金融机构中普遍使用的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所计算出来的资本实际上就是经济资本的概念。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都是用来缓冲风险的资本,且都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所提及的“覆盖损失的资本金”概念相联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监管资本是监管者从外部对担保企业提出的资本要求,但不一定能够反映担保企业实际面临的风险大小;经济资本是风险管理者从公司内部出发衡量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从而确定缓冲风险的资本量,它能够真实地反映担保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从数量关系看,由于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计量的方法不同,计算得到的资本量也会不同。如果经济资本大于监管资本,意味着监管资本要求不足以吸收担保企业所面临的非预期风险,应该分配或增加更多的自有资本以满足经济资本的要求;如果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说担保企业被监管机构征收了一定量的“监管税”,耗费了企业所拥有的资源。
通俗地讲,经济资本衡量了担保企业“应该”具有的资本,而监管资本是“被要求”具有的资本数量。从理论上讲,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最理想的关系应该是相等关系。这意味着由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认定的风险大小也是相等的,既不会出现资本配置不足,也不会出现资本配置过剩。
在金融机构风险监管中,还有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即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s,EL)是担保企业所能合理的预期的经济损失的均值或期望(用符号μ表示)。在经济资本的概念中,预期损失是可以被准确计算得出的一个确定的因素,而不是担保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从经营角度说,预期损失可被当作是企业运营的成本之一
但由于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企业所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可以完全被预测的,它会偏离企业的预期损失值。相对于预期损失而言,非预期损失不被视为企业经营的成本,而是需要以担保企业的自有资本去吸收的实际风险。
在了解了必要的概念之后,创建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核心思路就可以简单的由下图概括,即首先定义担保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从而合理的度量担保企业所面对的违约代偿风险大小,然后计算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损失的概率分布,确定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的大小,最后分配适当的资本金(i.e. 经济资本)用以缓解非预期损失。
三、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初步构建了住房置业担保风险监控体系。
1.指标体系的七个指标
(1)未偿还余额/担保余额,风险资产与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对规模。
(2)预期损失率,加权平均的月度经济损失率,反映着预期的经济损失水平。
(3)非预期损失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一定时间内超过预期损失(率)的最大期望损失。
(4)担保赔偿准备比率,反映了在不增加营业费用的条件下,以已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去吸收预期损失的能力。
(5)资本充足倍数,反映了通过企业自有资本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
(6)担保抵押率,衡量在一定程度上抵押物对借款人的逾期或违约行为,甚至在资产清算时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所起到的缓释效用。
(7)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评估在扣除各类成本后( 经风险调整后)资本利用的绩效水平。
2.指标释义与计算
(1)担保贷款余额与未偿还余额
根据会计学上的定义,当担保责任实现时,担保企业向贷款人划款代偿,与此同时所代偿的账款形成了担保企业的资产(应收账款)。但这部分资产却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借款人无力偿付所欠款项)而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称为风险资产。我们把代偿款项的“未偿还余额”作为一个估测风险资产规模的变量,如果把月度代偿金额和回收金额分别视为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这个变量实际上就是月度净现金流出量的累积值。
在计算了担保贷款余额和未偿还余额两个基础变量之后,我们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第一个指标,其含义也很简单,反映了在当前和潜在的风险敞口之下,担保企业所具有的风险资产的相对规模大小。
(2)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
对于担保企业的预期损失的估计,考虑担保业务数据的特点,笔者建议可以以一个月的时间为单位,按照经济损失率的公式和计量原则在单位时间内计算“月度经济损失率”,然后选择一定长度的历史数据(近5年或60个月),计算所有月度经济损失率的期望,即以每月代偿总额为权重的加权平均经济损失率,它反映了预期的月度经济损失水平。
相对于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的计算略微复杂一些。首先,定义风险价值,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最大的期望损失,显然,风险价值是表示了概率分布的分位数对应的临界值。然后,将风险价值修正为条件风险价值,它是在正常市场条件和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一定的时间内损失超过风险价值的条件均值。
最后,我们使用条件风险价值与预期损失之差表示对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选择使用条件风险价值不仅因为它更符合一致性公理的要求,还因为它计算的一定置信水平条件下的最大损失期望会大于风险价值,从而能够更加审慎的估计非预期损失。由经济损失率计算得到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它们共同描述了担保企业代偿损失分布的基本特点,成为构建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指标。
(3)担保赔偿准备率与资本充足倍数
从风险资产到经济损失,再到进一步计算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所完成的工作是对担保企业所面临的违约代偿风险及其损失的计量。在此基础之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我们需要针对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各自特点建立适当的风险缓冲机制,以便监管者和公司管理者及时的监控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首先,从会计学角度看,虽然每个担保企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帐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会将预期损失的风险准备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项成本支出。因此,我们可以使用预期损失与担保赔偿准备之比作为衡量预期损失缓冲能力的监控指标,其含义是假定不增加营业费用的条件下,以已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去吸收预期损失的能力。
其次,经前文介绍,我们知道了经济资本用来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量,然而确定经济资本之前还需要设定所谓的资本乘数。换一种角度,我们先不考虑缓冲非预期损失所应该拥有多少的资本量,而以目前担保企业自有资本除以非预期损失计算出资本充足倍数,然后通过比较倍数大小的变化来确定风险的承受能力。
资本乘数和资本充足倍数在数学意义上是一致的,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角度不同。资本充足倍数不仅可以让担保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公司自有资本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还可以让监管者通过限制资本充足倍数的取值范围来进行资本监管的约束。显然,这个指标相比于“三十倍”要求更有理论基础。因此,我们将担保赔偿准备比率与资本充足倍数纳入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的第四个和第五个指标
(4)担保抵押率与风险调整后收益率
为了及时衡量担保企业的风险状况及其运营能力,我们还要在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设立担保抵押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两个指标。
由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特点可知,借款人必须以自有房产或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品,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由于抵押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借款人的逾期或违约行为,甚至在资产清算时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都起到了很好的缓释作用。所以,从总量角度出发,担保抵押率可作为衡量这种缓释作用大小的指标。其中,评估价值调整系数包括狭义和广义两层概念。狭义概念是根据房屋价格平均的变化水平进行估值调整,而广义概念不仅仅要考虑房屋价格的平均变化,还要考虑诸如房屋的区位便利性、房屋特点( 朝向、楼层、房龄等)、宏观环境因素(贷款利率、房贷政策等)等,综合考量各因素对房屋价值估值的影响。当然,为了简单,我们先采用狭义概念,随着数据库信息的丰富,可以建立更为复杂的估值模型,确定调整系数。另外,在公式中,抵押处置成本是指处置抵押物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成本(诉讼费等),同样为了简便,可以依靠相关人员的经验确定这个比例。
质押担保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债务人或其所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进行转移,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基于担保法的法律行为。在质押担保业务中,动产或权利的供给方称之为出质人,其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标的物则被称为质物。质押担保业务通常发生在出质人企业急需资金,同时缺乏充裕的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来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出质人企业可将其所拥有的仓单、应收账款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则通过客观评估该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质押贷款。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质押担保业务,有助于降低出质人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物品质及其价值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提高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运作稳健性。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制度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围绕被列为质押标的物的任何交易都将被加以限制,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二是质押业务管理当局应当为质权人提供简明、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及仲裁体系,以解决质押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纠纷;三是质押业务制度设计应当确保特定质权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不当获利;四是将设定、维持并实施动产质押权的成本支付控制在合理水平;五是动产质押权的设定、变更及灭失等关键事项应被有效公示,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物流质押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实施质押担保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理清其风险诱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管质物的过程中,对妥善保管质物富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物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现行法律约束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安全保管负有重要连带责任。
其二,质物的理化性能评估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质物的仓储方式受制于质物的理化性能指标,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成本直接取决于质物的仓储条件。若物流企业不能有效监管质物,则质物价格波动将增加质权人和担保人的风险(马中华等,2011)。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通过增加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此类风险,但此项措施亦伴生着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负担。
其三,对质物的价值甄别能力不足放大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若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因此,质物价值的甄别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涉及的动产质物的品种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对其品质及市场价值的有效甄别。若质权人在补货及提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导致质物价值偏离质押合同规定的价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质物价值损耗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一,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内部操作流程监管不善而引致的风险将威胁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押合同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质押贷款的供给方与质物的监管方之间围绕质物相关信息的传递存在信息失真和信息过载等问题,使得质权人由于难以获取质物品质及价值评估的真实信息而诱发质押贷款决策失误。
其三,出质人资信评估程序不规范为质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埋下隐患。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存在漏洞,对质押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价值审核的过程易受到经办人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降低资信评估的公允性。现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计量方法多依赖历史经验数据,缺乏对出质人远期经营收益的可信预期能力。对动产质押品而言,质物价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评估价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在质物交易市场有效假设条件下,质押担保业务风险与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相关度不高;故而金融机构以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作为确定授信额度的传统做法并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特点。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有着在质押业务中利用其职权欺诈质权人、出质人或本企业监管部门以谋求其私人利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是撮合质权人和出质人合作的中间人,掌握着当事人信用信息及质物信息。质押业务经办人可能为增加业务量而诱导出质人提供虚假信息来欺诈质权人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亦可联合质权人对质物做出错误价值评估以侵占出质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其二,出质人道德风险将放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在获质权人的资金后,出质人受经营能力有限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的约束有可能陷入经营失败的危境。质权人可依据《担保法》所赋权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方式获得质押业务补偿对价,并用于清偿出质人的债务。在质押贷款的清偿业务中,质权人具有获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清偿权,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开展质押业务的先期资产投入及质押业务收入都将受到出质人因此受到影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处于保管期内的正常或非正常损耗,所导致的质物价值明显低于质押款时,出质人有较强动机携款潜逃,从而将质押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质权人。
其三,出质人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未能制定符合其偿债能力的融资计划,此举将导致出质人因债务期限错配而缺乏有效的当期偿债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实施策略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监控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与质权人展开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技术与资金优化在质物选择能力。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物质量控制及质物仓储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负担质物筛选的首要责任,并应及时、准确地将质物的质押风险告知质权人,以便于控制质权人运营风险。质权人可建立具有相对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质物遴选模型,依据是否适合质押的性质将质物划分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质物以差异化质押折价率。较为适合质押贷款的质物通常具有质物品质相对稳定、质物交易市场相对活跃、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有限等特点。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本着谨慎原则客观评估质物的质押价值。2004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充了银行质押和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并规范了质物价格评估标准。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精神,质权人应确立质物筛选的安全谨慎性原则,确保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质物选择及价值评估符合“保障质权人安全”的原则。在确定质押率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一定期间内的质物历史价格和质物成本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并在计价过程中考虑到出质人资信能力评估水平。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在储存期间的质物价值波动风险作出动态监控。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质物价格的风险控制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将质押贷款金额钉住质物现货市场价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质权人保持及时联络的前提下,通过对质物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风险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控制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强化对质物的权属确认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就质物所有权及质物属性等相关问题,强化与质权人及出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出质人在掌控质物真实信息方面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而质物真实信息直接影响质权人的贷款资金安全性。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关于质物所有权的全套材料,据此识别质物属性的真实信息,并据此评估质物的市场价值。在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质权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稽核出质人企业的内部业务台帐,以确认质物属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信息。
其二,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质权人、出质人三方会合商议并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并对合同及相关附件展开风险及可行性审查(隋如彬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验证质物权属并开具质物担保接收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来查验质物属性及其所有权相关单证,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验。在确认质物权属符合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方可开具质物接收通知书。若质物质检结果不符合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出质人可要求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做复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拒收复查不合格的质物。
其四,强化质押贷款的贷后质物担保管理。基于质物品质稳定性和质押安全性考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严格限制质物流转,拒绝出质人、质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对处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的提货或补货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规避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完善出质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情治系统,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展开调查并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在设计出质人信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若干要素,将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誉等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指标都纳入到信用评估体系中。在对出质人做信用评估时,质权人应当重视评估过程的动态性,在对客户企业资信水平做系统性评估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重视及时根据出质人经营风险因子变动情况和质物品质及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对出质人信用的评估值,避免因出质人资信水平和质物价值变更给质权人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联系质权人共同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质权人的协助下,根据质物属性、出质人的资信水平及其业务经营现状来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闫英等,2011)。鉴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随着其业务运营失败概率的增大而同步增大。故此质权人应当采取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及其授信额度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出质人的重大业务事项对其信用水平评估及其授信额度做动态调整,实现对质押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杨继瑞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其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的生成源自经办人在处理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职位所赋予该员工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质押业务合同及相关单据操作流程的方式,确保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及内容的公开透明化,降低内部人操纵所诱发的员工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中华,朱道立.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决策问题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2011年下半年以来,扬州地区部分企业接二连三发生因资金困难导致贷款逾期,特别是同属一个行业且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如钢贸企业)开始抱团,或跑路或坐等观望不还款,将贷款偿还责任转嫁给担保机构。如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授信客户中有23户企业抱团逃避银行到期债务,近1.1亿元贷款到期未还,这些抱团企业中不乏一些恶意逃债、赖债的企业。如果这种绑架行为的恶性循环进一步蔓延,将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良好的信用环境,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末,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面简称银行机构)发放各项贷款共计1751.81亿元,其中担保机构担保贷款2782笔共计61.55亿元,金额占各项贷款3.51%,比年初提高1.15个百分点;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贷款18笔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0笔0.28亿元,担保公司代偿损失0.14亿元,比2010年增加0.14亿元,在目前经济调整期下,其代偿规模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看,截止2011年末,我市银行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共计36家,注册资本金36.8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17家,5000万元-1亿元的8家,5000万元以下的11家,分别占比47%、22%和31%。大型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较强,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近8成,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实力较弱,近半为亿元以下。
从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看,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金额、笔数占比均在90%以上,其中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共计1093笔5.88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40%和9.55%;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30笔3.25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1.07%和5.28%。
二、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现象暴露的突出问题
(一)银行机构风险意识存在偏颇
一是银行机构过于注重贷款第二还款来源,依赖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和评估。“既要贷出,又怕风险”的矛盾心理,致使银行机构企图通过担保业来应急,通过力推“银担合作”,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又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这种过于强化自身短期的应急之需,忽视长远利益的行为,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机构对借款人的考察和评估,主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另一方面,给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二是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忽视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考量。授信业务应该从二个维度进行评估,第一个维度必须反映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即借款人评估,第二个维度必须反映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如抵押、还款次序、产品类别等,即债项评估。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业务时应同时考虑两个维度评估的结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较为关注债项评估,而忽视了借款人评估。三是规避使用有效的严惩手段。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企业一旦被贴上“不良信用记录”,其在银行机构的融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从主观上讲,企业是极不愿意被列入不良黑名单的,而银行机构在绩效考核的压力下,也不愿意轻易将逾期贷款转为不良,而是采取压缩周转方式或者直接由担保机构代偿,这种做法为借款企业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担保机构反担保机制先天不足
担保机构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平待遇,一些可以抵押的房产、设备基本都优先抵押给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都呈现出以第三方信用担保为主、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反担保人制造心理压力,但事后追偿的可执行力度却显得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或企业往往会将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隐蔽的、逐批进行转移、转让;部分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较弱,比如房产、设备两证不齐,质押应收账款账期较长,质量不高;由于担保机构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反担保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亦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加大了债务追偿的难度。
(三)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欠缺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过于宽松。在激烈的竞争推动下,为了拓展市场,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主观上均存在刻意放松对借款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的现象,同时后续跟踪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应对政策、经营环境的变化。二是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导致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应遵循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担保机构大多处于弱势,不具备与银行平等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国际通行做法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三是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且无法共享。目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仅反映那些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而对于那些尚未纳入不良贷款核算,但借款人存在逃债、赖债的相关信息并未予以披露。同时,该系统的使用对象主要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未能实现系统联网,由于无法掌握借款人在各银行机构的信贷状况,合理确定担保准入名单及担保金额的难度较大。
(四)现有的法律规定助推了绑架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①和连带责任保证②。目前,银行机构为了防范授信风险,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授信绝大多数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时需要向合作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于成本、追偿效率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机构一般倾向于采取扣划保证金,首先向担保机构诉求债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会直接带来两个不良后果:首先,助推了借款企业逃债、赖账行为。担保法规定,除非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否则,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前提。为了及时行使追偿权,保全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机构有时也不得不选择提前代偿。它向借款人传递了一个信息:贷款到期不还,既不会被,也不会被纳入不良黑名单,还可以暂时无偿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从而助长其逃债、赖账气焰。其次,为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即使担保机构提前代偿,但始终丧失了第一时间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在内的诉讼或仲裁追偿措施的时机,加大了担保机构成功追偿的难度。
(五)恶意逃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为对公司恶意逃债、赖债等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而而在新的破产法中,对企业逃避债务也规定的过于原则。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涉及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方式、数额、责任划分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借款人借钱不还逃避债务,未能上升至刑法层面,仅适用于民法范畴,其法律震慑力不够。
三、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
(一)违约风险日益凸显,代偿危机加大
虽然近几年我市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讲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其代偿风险较大,且极易转嫁给银行机构。据调查,我市部分担保机构处于兼职和家族式管理的运作状态,人、财、物的管理较随意;部分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平台,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③计提不充分,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健全。一旦代偿赔付集中爆发,而其资本金又不足,将影响担保责任的实际履约,出现代偿危机。
(二)集中风险不断加剧,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针对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但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的行为将多个债务人转换为一个债务人,将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贷款集中于一个债务人承担,一方面变相加大了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该种绑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也加大了集中度限额管理的难度。
(三)后续发展受到抑制,风险传递持续上升
银行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缓解信息部队称并进一步改善贷款配给机制,提高风险缓释能力。但企业逃债、赖债行为导致担保机构代偿量大幅增加,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不但削弱了其后续代偿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其持续发展进程,而这一风险势必会蔓延至银行体系,进而影响银行机构稳健、持续发展。
(四)破窗效应风险开始蔓延,金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心理学的研究有个现象叫做“破窗效应”,即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如果部分债务人恶意逃债、赖债,且成功将偿还责任转嫁担保机构,则会导致其他债务人纷纷效仿,这种破窗效应严重破坏了信用环境的建设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利于确保资金循环链条的持续性,有助于充分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会导致银行机构“惜贷”、“惧贷”、担保机构“惜保”、“拒保”,企业和个人经营则面临“断奶”、“停血”,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的梗滞和社会矛盾的凸显。
四、应对企业逃债“绑架”担保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步伐,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刑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改善司法环境,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二是大力推进联合征信工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于未形成不良但借款人存在赖账、逃债行为予以登记披露;加强工商、税务、海关、司法、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归并整合各部门征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内容、评级方法和操作规程,加大对违规中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净化评信环境;加大社会对诚信行为的监督,实行诚信记录存档备案管理机制。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严格担保贷款准入条件。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贷前或保前调查,尤其要高度关注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坚持贷款(担保)条件不降低,贷款(担保)标准不放松,审慎确定贷款或担保对象,不能形成相互依赖导致风险防控悬空。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三是有效衔接代偿与追偿。担保机构代偿后应当在几乎同一时间里申请诉讼或诉前保全,在追偿范围内,保全所有能找到的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财产。四是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改变现有的风险基本由担保机构承担的格局,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贷款风险“一九分担”或者“二八分担”。五是建立科学的诉讼机制。对于那些经过劝导仍不还款,存在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人,双方可协商确定由银行机构第一时间对其提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强化深度协作,实现互惠互利
一是善于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二是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银行机构应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担保机构应不断提高其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分散、补偿机制,成为银行业务风险审查和控制的有利补充。三是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和共享。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加大制裁力度,让逃债者四面楚歌
一是效仿“穷籍”制度。放眼全球经济,各国都对逃债者深恶痛绝,施以“重典”。如新加坡的“穷籍”制度,那些恶意逃债者一旦入了“穷籍”,其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生活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不能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不得乘坐小汽车,不能参加宴会或购置高档物品,薪资收入的半数应偿还债务,直至全部偿清为止,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据以治罪。这种“穷籍”制度如果能有效实施,相信不仅能够有效追回债务,还能起到前车之鉴、后车之覆的作用。二是启动维权机制,对被认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对逃避银行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将名单登入银行业协会网站;银行机构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金融业务。三是强化立法治债。建议国家刑法设置故意逃避债务罪,严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券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券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申请
按照经办流程和内控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交办理退休和一次性待遇核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2、受理和核定
经办人员需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费,检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这一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
二是重复享受社保待遇。
三是养老金冒领现象严重。
四是参保意识不强。
五是操作系统有待完善。
六是经办业务的操作风险
3、复核
对养老待遇核定信息进行复核。按照内控工作要求,待遇支付核定实行AB岗交叉复核、监察室抽查。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待遇核定工作量大、柜面咨询人流量多,使AB岗交叉复核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能起到完全堵截漏洞的作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待遇提高调整、行业统筹退休人员手工录入、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核定支付等项目,在社保系统日常经办过程中还未实现复核功能。
4、受理办结
产生养老待遇支付数据,次月15日发放养老金。在完成企业单位离退休新增后,系统能查询到该人员的离退休基本信息,如有疑问可检索经办人员及经办日期,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业务操作完成后,社保系统中无法检索到经办人员和经办时间,对于有疑问的单位和个人来访查询时,只能查阅归档材料。
三、完善社保基金内控管理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政策规定及操作规程,准确办理各类相关业务。强化自身业务素质,谋求办事处整体业务水平质的飞跃,为减少直至实现“零差错”提供技术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合理利用多种途径收集到的外部反馈信息,经过适当的处理和提炼,形成改善内部控制管理的具体行动。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相互交流、及时提出,特别要加强与养老保险部和信息中心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有效积累获取预控风险的经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着重从社保相关政策加以把握。 社会保险经办的内控工作符合《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的要求。应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将百姓的期盼和要求作为社保工作者努力奋斗的方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每个业务经办环节必须做到分人分岗,实行AB岗复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办理相关业务,坚决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做到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依法经办。工作中提倡认真细致,精益求精,减少或杜绝工作差错失误。
3、加强业务环节监控,把支付工作纳入有效控制范围。 将书面稽核工作纳入到缴费申报工作之中,内审人员全程参与,审查参保企业申报依据,核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发现少报、漏报的,退回重新申报,对有疑点或不按时申报的单位纳入实地稽核范围。将欠费企业、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年审中明显申报不实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这四类作为实地稽核的重点,以此来维护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享受应有的待遇保障。实现待遇核定支付全过程完全监控还需采取其它有效手段,一是开展业务情况分析。对一定时期内支付信息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找出波动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实行案例差错分析制度,对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差错进行分析,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培训,减少差错。三是对举报案例在系统中的全搜索,对同样问题进行归并处理。发现差错原因,对差错发生频率高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通过以上几项措施并结合中心有关内控制度,构建待遇核定支付安全网,推动内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4、立足于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从源头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既给内控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风险防控注入了崭新活力。这种发展趋势,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必须高度关注在社会保险信息化背景下,各类风险所呈现出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应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提高社保整体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高效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数据准确,保证政策的准确执行。借助现代电子技术的手段,加强对待遇支付基金的监督和复核。设立数据间自动检查、逻辑判断的功能,实行系统控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内控功能和自动预警模块,通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检查业务运行情况。严格监控后台数据的手工修改,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即时记录备案,以便事后查证。尽快实行工作量统计,统计到每一笔业务、每个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确保体系正常运行,管理有效、控制到位。
5、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支付管理。 控制是业务经办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讲,通过应用程序可以实现风险的自主防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操作流程,并将内部控制各种手段融入其中,使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检查,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社保经办机构的主体目标及内部控制的要求,以及最新风险防范操作指引,都应清楚准确地传递给系统内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结合内控风险点及预控措施对业务操作环节进行准确分析,能够统筹兼顾效率与风险,使不规范的经办业务明显减少、错误操作率大幅下降,在降低基金支付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手工失误导致的经办差错。
近年来,随着电力监管部门对供电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三指定”专项治理的不断深入,丰县公司积极探索防治业扩报装“三指定”的方法和途径,已逐步完善了业扩报装制度,建立了责任追究和“三不指定”长效机制,但不可否认,由于多年来用户受电工程相对固定的承接模式和利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三指定”治理重视程度存在逐级下降馈减的现象,一些隐形的指定行为,特别在供电所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廉政风险防控是根治“三指定”行为的有效手段,在廉政风险排查中重点加强了宣传教育,一是要认清“三指定“行为的危害性。“三指定”行为能够引发职工廉政风险和行为,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客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违背“三个十条”和“四个服务”宗旨,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是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业务廉政风险防控和行风形象防控的重点关注内容。二是要认清根治“三指定”行为的必要性。目前公司良好的社会美誉度是多年来大量艰苦的工作换来的,“三指定”会引发社会和客户的强烈不满,以损害公司的社会形象换取“三指定”产生的利益是得不偿失的。三是要认清治理“三指定”行为的必要性。随着电力监管部门监管越来越严格,检查次数越来越频繁,标准越来越高,坚决根治、彻底拒绝“三指定”行为已成为企业依法经营的必然选择。
二、严格界定,重点排查“三指定”廉政风险点
围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准确抓住容易发生“三指定”行为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梳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费用收取、窗口服务、信息公开、人员管理、主多界面等内容,建立“三指定”治理常态机构,重点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一是严格界定“三指定”显性和隐。严格对照国网公司“三指定”70条进行逐条自查自纠,规定凡是利用工作之便或假借单位名义向客户直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显性“三指定”行为,直接投资或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开办涉及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经营性质组织的隐性“三指定”行为,均要坚决杜绝。二是重点防控“三指定”廉政风险重要岗位。细化、明确重点岗位范围,针对直接为客户服务的一线人员,将业扩报装中业务受理、参与客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勘察拟定、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验收、装表接电等岗位,设定为“三指定”风险防控的重点岗位,并梳理和分析各岗位廉政风险点。三是重点防控“三指定”廉政风险关键环节。针对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易发多发环节,提炼流程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重点防范:私设限制条件或采用不同标准审查设计和施工资质;推荐、介绍、授意、暗示或内外勾结私自承揽客户受电工程;提供信息不明确的供电方案或增加图纸审查环节,限制客户对设计单位的选择;对客户受电工程采用不同的方案内容或验收标准,影响客户对施工单位的选择;指定或设定设备材料的参数,限定客户的选择范围等。
不过,在高速增长的态势下,我国保险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保险业正向金融风险高发地带蜕变,形势严峻,而一些保险机构自身却麻木不仁、浑然不知。有的“高歌猛进”,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光环下埋藏着流动性风险隐患;有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防控制度不健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一味追求保费,人展业方式违规,严重误导客户;有的偿付能力下降,处于关注区域,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有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风险交叉传递。
上述这些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缺乏必要的警惕性,针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比较粗放,“牛栏里关猫”,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完善等。
但是,归根结蒂还是保险业忘记了自己姓什么,忘记了保险业的基本属性,忘记了保险业的责任担当。
“保险业姓保”,这是保险业“保障”这一基本属性的生动概括,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是近年来却被忽视。比如有的保险机构盲目引入大股东,这些大股东将保险业视为提款机,蜕变成疯狂融资的“野蛮人”,在败坏保险业的声誉。有的不务正业,不集中心思搞好保险主业,却热衷于玩资本运作游戏,并购与保险业不相干的一些业务,如走钢丝,有人却鼓吹这是“险资资产管理意识的觉醒”。
值得关注的是,险资杠杆并购正游走于法律边缘,一不小心就会跌入违法泥潭。举牌、杠杆收购涉及到多重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即便险资并购在形式上规范,也并不等于在其他方面就不触及法律底线,较大的可能性是涉及“操纵市场”,即利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优势,买卖、串通交易,操纵交易量、价格等,诱导投资者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如恒大人寿在大量买进很快就卖出梅雁吉祥的行为,在交易、信息传递等方面已经触犯法规边界。而几家险资在募集的各个产品之间的关联,多家险资同时举牌同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性更有违规违法之嫌。
种种迹象表明,一些险资已蜕化变质为游资,严重背离了“初心”,忘记了自己姓什么。
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 5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766.49元/人,保险深度为3.59%。这与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早在2010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保险密度已达2500美元。即便是在亚洲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也属较低水平,亚洲平均保险深度已超过6%,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区域市场保险深度也均超过或接近10%,远远高于中国内地仅3%的水平。
差距大,发展空间也大。而要从根本上振兴我国保险业,必须让保险业回归保障的属性。保险的功能繁多,最基本、最原始的是保障和经济补偿。保险产品区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正是因为它的产品具备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保险保障功能,这才是保险业的优势所在。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根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丢掉或降低了保障功能,就意味着根基动摇,保险也就失去立足之本,从而失去与其他金融行业竞争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