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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3 0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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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篇1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篇2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篇3

一、开展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承诺逐步履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外资银行抢占中国市场,国内银行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业在中国金融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国金融行业繁荣稳定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逐渐发展起来,它们资本实力不够强大,应对市场风险的经验不足。因此,在中国全面发展和加强银行信用评级事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评级对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评级,为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最直观的标准,增加商业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透明度。

二、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原理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其披露的公开信息,全面分析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其当前偿付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并用简单的字母表示,用来揭示银行的风险水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削弱了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对存款人和投资者回避投资风险及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包括个体财务实力评级、综合财务实力评级和债项评级。个体评级是评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起点,衡量的是银行为避免违约发生而寻求第三方协助的可能性。综合评级则反映银行在获得第三方支持的情况下的实际偿债能力。债项评级是针对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务工具所发表的意见。根据穆迪公司2005年的一项金融机构违约研究,金融机构在出现支付危机时往往能够获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母公司的第三方支持,一家实力较弱的银行如果能在出现支付危机时获得第三方支持的话,其还款能力会获得增强。

三、骆驼评级法

骆驼评级法产生于美国。美国联邦监督管理部门使用这一方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并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督管理。骆驼评级法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

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指标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考察银行风险资产的数量、贷款的集中程度等等。管理水平考查银行的规划,高层管理人员的经验、水平与信心等。盈利水平的衡量指标是资产收益率等。流动性是银行为了应付储户的提款和满足客户的贷款需要。主要考虑资产变动情况、对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控制能力、借入资金的频率以及遇到流动性困难时筹集资金的能力等。

从 1991 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的衡量。市场风险敏感度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市场风险敏感度以S为代表,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四、发达国家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穆迪公司也称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该公司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穆迪公司的信用评级主要有两类,一是银行的长期信用评级和短期信用评级;二是银行的财务实力评级。

(一)长期信用评级和短期信用评级

长期信用评级代表了一个银行对长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包括对本国和外国货币存款的支付能力,包含的因素有内在财务实力、转移风险以及外界(如政府、监管机构和同业)的支持等。

短期信用评级表示银行对其短期存款和其债务的清偿能力,共分四级,分别是Prime-1,Prime-2,Prime-3和Not-Prime四级。

(二)财务实力评级

财务实力评级要评估的是银行的财务基础,业务和资产的多样化,要回答的问题是:这家银行将来需不需要的第三方的支持。穆迪公司的评级模型考虑七种因素,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决定某一家银行的信用等级。穆迪公司的评级不是以量化分析为基础的客观结论,而更多的是分析师的主观论断。穆迪公司评级的七种因素分别是:(1)经营环境。(2)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架构。(3)特许权价值。(4)盈利能力。(5)风险战略。(6)资本状况。(7)管理战略和管理质量。

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状况

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在借鉴国际通用评级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对银行进行总体评价。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方面,目前我国经人民银行登记的信用评级机构近百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机构有五家: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联合、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才开始认识到美国垄断的评级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关于加强评级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在本国制定严厉的评级监管法规,扶持保护本国评级机构发展。我国针对目前形势,应该积极培育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成长壮大,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蔡瑞琪,吴晓霞.中美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对比分析――兼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J].企业经济,2006,(5).

篇4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企业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经济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分析,再应用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法律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篇5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同时为了适应世界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资本要求作了重要改动,包括以下方面:

(1)扩大了风险的内涵。老协议明确包括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新协议则在老协议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创新。新协议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把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比例分母的一部分。同时大幅度修改了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在上面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在于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信用风险分为标准法、内部标准评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实力较强的银行则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对于操作风险,新协议中给出三种计量的方法: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

(2)改进了计量方法。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甚至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监管当局的监督调查和市场纪律

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下。这些原则强调要银行评估各种风险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监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该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的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而且要特别考虑到银行会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的情况,因此需要监管当局对于第二支柱给予足够的重视。

3、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要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得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于银行和管理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讨论,认为应该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以免使得市场难以对此进行分析。因此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信息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证券法和IRB方面的要求。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着力将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目前的任务在于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比率上,同时要与银行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矛盾。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迈向金融市场化(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又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又引发危机使得经济衰退。由于金融自由化具有二重性,加强金融监管必不可少,但同时监管必须适度,即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推进金融自由化的收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是可行的选择。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而后者则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对银行进行指导。因此开放的经济环境使得前者成为最佳的选项。在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它对于审慎监管的实施原则与具体监管的实施方法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目前在银行业监管上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1、银行资本金不足

在经济转轨时期,银行资本金不足已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话题。如果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资本金要敏感地反映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精神,并应用其第一支柱中的风险量化方法,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但是,中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决定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不仅仅是银行业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整个经济体系,国有企业的性质、政府主导的借贷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都促成了不良资产的积累。在我国长期金融压制的环境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来经营。根据青木昌彦等的研究,不良资产包袱会将适应市场经济的“保持距离型融资制度”扭曲为“关系融资制度”,商业化了的银行仍然在对融资风险缺乏把握或明知风险较大时向企业融资,银行已经发生的贷款成为企业向银行进行新融资的“资产人质”,所以关系贷款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自我增强的机制。关系融资是商业银行暴露在融资道德风险下,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甚至降低货币政策的效率。

2、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商业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四自”原则,赋予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干涉的权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配套执行机制,这项权力难以落实。首先,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定价自,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风险定价功能,压抑了竞争,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其次,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授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在商业银行法公布之后,各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授信决策,但是利用商业银行必须依靠地方生存的特殊性,间接影响银行授信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融入了风险管理技术的最新成果,并通过制定资本金要求鼓励银行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比,中国无疑在风险管理领域有着极大的差距,无论在风险衡量模型的开发还是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转移风险的实际操作中,都落后于国际上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中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使得用于风险转移的各种金融工具缺乏交易与创新的市场基础。

4、在内外部评级法的运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目前,我国银行业无论是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还是外部评级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而目前现状是: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监管方来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

另一方面,实现外部评级也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因此实施外部评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鉴于新资本协议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内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一万多亿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国家财政的两次注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2003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了8%的水平,但那是基于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旧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仅仅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新协议中加入了(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因为分母的增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大下降。因此,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银行一方面应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另一方面要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等来筹集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

2、落实商业银行的经营自

落实自主经营权是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前提。要做到落实经营自,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该赋予商业银行完整的定价自。其次,要消除对于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对于政府干预商业银行的授信行为,在法律上要确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制裁办法。

3、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工作

从现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以及发展阶段来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内控机制、对冲机制和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历史最悠久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些控制活动主要表现为与业务管理密切融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活动,与业务管理活动及其质量管理是融为一体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内部控制的首要和直接责任,而审计部门则负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和监督。对冲被定义为利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来降低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暴露,其管理风险的本质是通过直接交易风险的形式转嫁风险。而经济资本配置是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机制,其性质上相当于金融机构为防止破产而购买的保险。三大机制在管理风险的内容上相互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相互配合。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首要的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合规管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支持作用,使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

4、推进内外部评级工作的发展

一方面,我国应该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应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篇6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和投入足够的资源,开发并确保内部评级法的成功实施。成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基于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要素(如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成为风险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至少运用在授信审批、日常监控、对内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中。按此监管要求,所有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向金管局提交报告,说明:(1)内部评级体系已覆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种类及其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所占的比重;(2)信用评级在日常授信审批中的准入标准(如预期损失可接受的界限);(3)在报告时点已准入的客户和资产所形成的实际违约和损失状况;(4)内部监控报表中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监控内容及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的评级信息;(5)可对外披露的内部评级信息等。

对受到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其全球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注册的,按当地监管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在集团层面,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并表监管的基础是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结果的一致性,从而证明银行集团内部具有统一的风险判别尺度。

通常,内部评级模型中需包含债务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评级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财务信息,但有时会出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银行集团内的不同附属银行获得客户财务信息时点不同的情况,加之不同评级人员对同一非财务信息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母银行与附属银行之间或银行集团内不同附属银行间给出的评级结果存在差异,产生同一客户具有不同违约概率的情形,而这恰是违反合规监管要求的。历史经验表明,同一客户对母银行违约而对其附属银行不违约,或对银行集团内的一家附属银行违约而对另一家附属银行不违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客户会对所有银行同时违约或在很短时期内先后违约。因此,接受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内部应对同一客户的评级建立协调和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附属银行之间出现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需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此客户的统一内部评级级别,并将其纳入资本计算之中。

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还可能是由于母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与其他地区的附属银行采用的模型有差异或主标尺(Master scale)有差异造成的。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前者,意味着对同一客户,不同模型会得出不同的评级结果(即同一客户由于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的违约概率)。如果相互以对方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的基准(Benchmark),将不难发现模型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模型的结果出现差异后,在无法证明差异合理的情况下,银行集团内部要实现模型结构的统一,否则出于保守性的考虑,监管机构会要求按照对此类客户评级结果中“较差”的一个来计算资本需求,进而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运作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后者,可以通过附属银行映射母银行的主标尺来实现评级结果的对应。需要注意的是,母银行的主标尺在设计上应该与外部评级公司的主标尺进行对应,即任何一个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都可以对应到外部评级机构相应的级别上,以方便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内部具备一套合理的检查和平衡机制(Check and Balance)对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质量”至为关键,也是监管机构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真正得到实施的重要依据。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应至少包括模型的建设环节和运用环节。

建设环节,“同步”与“事后”相结合

银行一般以项目办公室的形式进行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模型开发阶段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在两个层面开展,首先是项目办公室内部对模型开发各个环节的合规检查,这种检查可称为“同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备状况、模型开发技术的合理性评估、模型的调试和用户测试结果的确认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内部的合规检查需要服从项目进度的整体安排,“同步检查”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需要稽核单位的“事后检查”作为补充。事实上,“同步检查”和“事后检查”在内部评级模型最终能否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中所起的作用差异很大:如果“同步检查”不到位,在“事后检查”才发现,此时可能由于修正的成本过高或无法修正而前功尽弃。因此,“同步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最终达到合规要求意义重大,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该对“同步检查”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其质量。

运用环节,涉及银行前台、、后台

前台――评级单位。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实施内部评级的单位间不能有利益冲突,承担营销职能的前台单位不应作为负责评级实施的单位,常见的做法是由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进行具体的内部评级工作。虽然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并不具有营销职能,但严格来看,这种安排并没有彻底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往往需要在风险控制和报告线路上采取补充措施。例如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评级人员“”模型得出的结果,需要详细记录原因,便于日后查证和检验;另一方面,要求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管理人员就内部评级的状况进行“双线报告”――向负责营销的副总裁和风险总监同时报告。

――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金管局要求,在对模型参数进行重要调整之前必须通过独立验证,而独立验证的质量和结论是监管机构是否批准银行获得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格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模型正式实施之前的验证,既强调验证过程的独立性,也强调验证的结论是否对模型表现构成支持。尽管模型开发单位在开发模型阶段也会进行验证(Hold-Out Sample Validation),但其独立性和公允性很容易受到质疑,而独立验证的结论对监管机构作出的判断更具参考意义。参数调整将对模型表现产生何种实质影响只有在观察期(至少一年)满后,才能得到数据说明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观察期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独立验证更多地是对参数调整过程的复制,以及证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在有多种技术路径选择时,没有使用会导致过于激进评级结果出现的技术路径。

在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走上正轨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将定期对模型表现进行监控,而模型验证单位则需要采用模型开发数据时间段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Time Validation)和采用模型开发数据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Sample Validation)。很多时候,模型开发维护单位与模型验证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1)模型表现的月度变化远远小于年度变化,模型开发维护单位按月度监控模型的表现,而模型验证单位按年度监控模型的表现,从而产生差异。(2)银行的数据来源不唯一,且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筛选数据的标准不完全统一。(3)在监控模型表现的过程中,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选择的统计方法不完全一致。有时二者统计方法虽然属于同类型统计指标,但表现趋势不同,结论可能会有矛盾。(4)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对模型表现的判断“天然”倾向于乐观,而模型验证单位则倾向于悲观。

在两个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出现分歧时,银行必须建立起有效解决分歧的机制。模型开发维护单位的模型表现监控报告是模型验证单位判断模型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模型验证单位的模型验证报告在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前,需要广泛征询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将双方的分歧和意见通过正式的途径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由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独立验证工作的开展滞后于模型开发的情况,即独立验证工作在模型已开始正式实施后才展开。这种“滞后”会直接引起监管机构对模型验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但从检查和平衡机制的设计来看,模型验证工作是对模型开发维护工作的有效制衡,只有允许对模型的表现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质疑,才能形成对模型表现更为客观的认识,否则将很难避免对模型表现的误判,而内部评级法实施中对模型表现的误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后台――稽核单位。稽核单位需要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验证过程进行独立检查(Independent Review)。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内部评级体系的独立验证职能交由稽核单位完成。在实践中,也有银行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工作。这两种模式对稽核范围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前者,稽核单位需配备足够的资源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面验证,如模型开发依赖的数据、模型的设计和使用程序、用户测试、公司治理机制、模型辨别力、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对于后者,稽核单位则只需要对照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检查模型验证单位的工作是否独立和合规。

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参照基准

按照所含风险的性质,低违约组合可以分为系统性低违约组合和阶段性低违约组合两类。金管局要求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验证内部低违约组合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的依据。列入系统性低违约的组合一般包括对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型企业和专项贷款的授信。针对这类授信组合,外部评级结果会被作为验证内部评级体系的基准,但在验证前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银行内部的低违约组合和作为基准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组合的风险性质相同,从而可以将外部评级机构对同类型客户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基准;第二,外部评级机构模型的辨别力、稳定性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被全部接受和认可;第三,银行需有足够比例的低违约组合满足外部评级的结果,否则应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客观性,防止误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类似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拥有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评级的比例一般可达到全部客户的50%甚至更多,因而将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的对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内、外部评级结果有明显差异(超过两个以上级别)的客户,如果银行无法得到外部评级机构对这些客户评级的完整信息,则无法进一步分析评级结果差异背后的具体原因。例如大型企业客户,由于其拥有外部评级的比例远小于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客户,因此绝大部分的大型企业客户将无法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来验证内部评级结论,而如果银行内部也缺乏大型企业客户的违约案例,则只能通过内部数据的持续积累作出证明,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再比如专项贷款,由于其几乎都没有外部评级,也只能采用内部数据持续积累的方法作出证明。内部数据积累越多、时间越长,针对模型表现的验证结论才越客观。对于上述低违约组合,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无论是其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没有足够的把握对模型在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新兴市场上的客户,除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参照基准?理论上,只要外部评级公司在银行经营中为其提供债务人评级服务,其评级结果都可作为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基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银行选用某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作为基准,就需要清楚地了解该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的差异和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所对应违约概率的差异,并坚持把内、外部评级结果的对照作为监控模型日常表现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发现差异并了解原因,修正并形成对内部评级模型表现的客观判断。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5-044-04

一、中国的银行业

过去五年,中国银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国有企业重组取得成功之后,中国政府下决心解决银行业的沉疴。现在银行业的资产状况焕然一新,不良贷款大大降低,外国战略投资者参股了众多中国银行,中资银行的上市亦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追捧。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目前已超过8%。政府也在考虑对中国农业银行再次进行资本注入,因此几乎所有银行都将在2008年底完全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但是,和其二元经济一样,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并不平衡。例如,一方面,大型银行由于上市募集了大量资本,正开始雄心勃勃的海外收购计划,而另一方面,很多乡村信用社的资本状况依然极为窘迫。另外,虽然大银行已和国际同业合作,将业务领域扩展至基金、保险和金融租赁,但中国仍有3000多个城镇/乡村尚没有任何银行服务。在这种环境下,作为银行监管者,我们必须面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既要通过强化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以加强银行业的安全和健康,又要迅速推进国际上高的标准,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巴塞尔新协议,以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二、新资本协议对新兴市场的影响

多年来,世界各国的银行及其监管部门都深刻认识到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及其对银行的重要影响。回忆过去,老巴塞尔协议在1988年刚刚出台之时,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看起来则极为迅速。据国际清算银行的2006年9月公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在115个受调查国家中,有82个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表示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中大多数会在2008-2009年之间实施。

鉴于新资本协议的性质,有如此多的国家对其趋之若骛似乎有些过于乐观。事实上,巴塞尔委员会曾公开承认,尽管新资本协议为各国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提供了多种选择,但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看,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不是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曾提醒,对能力有限的国家来说,过早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能会导致资源投入到并非急需加强的领域,最终不但不会加强反而会减弱监管。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敦促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评价一国是否为实施新协议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明确指出,不切实现地提前实施新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

总体来看,新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国际活跃银行”,这一定位至关重要。因此,既然新资本协议是根据十国集团国家的情况设计和校准的,那么在新兴市场国家实施新协议不一定会达到同样的效果。具体地说,新兴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能会导致银行系统整体资本要求的上升;这种结果与巴塞尔成员国和其他发达市场的情况恰恰相反。

在新兴市场,除了那些拥有大量低违约记录零售资产的银行,多数使用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的银行都要另外计提操作风险的资本,使得现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8%上升到9%左右。即使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IRB),考虑到这些国家借款人通常的资信水平,也很难指望这一方法能降低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

让我们观察一下新兴市场的外部评级情况。目前,在标准普尔评级的108个国家中,3个国家的评级为BBB+,6个国家为BBB,4个为BBB-,还有44个评级在BBB以下。根据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对评级为BBB、约有1%违约概率的企业,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对上述的13个评级为BBB的国家的企业,风险权重至少为100%,而上述44个评级为BBB以下的国家的企业风险权重将为100%以上。

虽然标准普尔对中国的评级已经由BBB提高为A-,但总体情况与以上国家十分相似。现在在国外评级中,只有惠誉对中国有一个长期本币评级。在45家被评级的中国企业中,有16家的长期货币评级处于最高A-和最低B+的范围内。惠誉认为,一个国家的评级是对该国“最高”信用风险质量的估计值,而且各国之间的本币评级并不具有可比性。很多中国的商业银行不理解,作为相对指标,为何在中国的本币评级,不能高于AA-,而且为何在中国的所有的企业(一家除外)的本币评级都在AA-以下。

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它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应对监管。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一个广泛适用于新兴市场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推动实施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方面多做工作。内部评级体系对于银行的意义就像疫苗对于疟疾病人一样。国际金融组织完全应该为开发内部评级系统提供资金支持,新兴市场的广大银行可对开发的产品作出必要的调整后使用。相对于评估一国如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这种工作对新兴市场的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将更有裨益。目前,巴塞尔新协议为发达国家的咨询公司创造了大量商机,他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不夸张地说,即便不考虑费用问题,银行也需要专门聘请一家咨询公司,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咨询公司建立内部评级系统。

三、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计划

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中国的大银行都已将新协议的实施提上了日程,包括全面风险架构的改进及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这项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一个两维的评级体系,既满足新协议下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又能有针对性地量化风险。大家可以欣喜地看到,中小银行也在积极贯彻新协议的精神,积极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尽管如此,对银行来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也是一次革命。目前,我国大银行离新框架下各项要求差距较大。另外,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是银行面临的一大问题。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把握好实施新资本协议和解决其他迫切监管问题的关系,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挑战。

简单地讲,中国监管部门计划用双轨制、分两步走的方法来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大银行在2010-2012年之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另一方面,对国内其余的银行,包括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子行,监管部门将继续沿用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当然,中小银行,尤其是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子行,也可自主选择实施新协议。但是,鉴于我们的目标是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监管部门允许参加巴塞尔协议的银行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有一些外资银行的分行可能会偏向采用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各类方法,以符合母国监管机构对操作一致性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竞争的公平性不会是个问题,因为从本土客户的风险特征来看,采用高级法不会降低资本要求,另外银行还要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

中国监管部门实施新资本协议主要是考虑了三方面的影响。第一,自1998年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投入了约3000亿美元对国有银行注资。注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国家银行的经营机制和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由于新资本协议提高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预期要求,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工作作为衡量各行在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进展的一项指标。事实上,如果国有银行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要求,那么,国有银行转变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银行的目的基本就得以实现了。

第二,伴随着主要金融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面临着来自市场和国外监管部门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评级机构已经在评价方法中增加了新协议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监管负责人也曾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指出,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与国际准则接轨的步伐可能会有所不同--如相对国际化银行,对本国银行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国际标准。为了确保公平竞争,这也同样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大型银行必须同欧洲银行遵循同样的国际准则,包括执行新资本协议。

第三,监管部门希望以新资本协议为契机推动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新资本协议也确实已经使我国大型银行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相信,银行朝着实施新资本协议方向的努力意义重大。但同时要看到,以目前的监管能力,完全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方式实施新协议,尤其是第二支柱,难度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也许这一问题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归根结底,新资本协议更多关注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而不是政府部门的监管。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在业内就风险分类、内评法要求、风险缓释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等问题下发了第一轮征求意见稿。出于对亲周期性、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拨备规定的一致性以及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新协议等问题的考虑,这些征求意见稿现在还是以指引性文件形式下发。这样的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在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时的灵活性。

从技术层面,考虑到我们的市场状况,监管部门也打算进行一些修改。例如,降低中小企业营业额的门槛、对违约率采取更为保守的估计(因为中国10年多没有经历经济衰退)、更高的Beta值以反映内部欺诈的高发生率和内部控制的薄弱。

关于第一支柱,监管部门计划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当然,为确保内部方法的正确性,银行需要满足一系列定性方面的要求。对于第二支柱的实施,监管部门当然希望所有大银行都有一套有效的评估程序,能包含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等各项关键因素,并能为缓解各种风险提供充足的资本。然而,监管部门并不希望制定一套硬性的规定,将监管评估过程变成机械提高资本要求的一项过程。相反,监管部门试图寻找其他审慎的方法来要求银行改善自身的体系和管理水平。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当各种监管办法都不奏效时,才考虑要求银行增加资本,即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在新协议的母国与东道国关系问题上,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高级原则,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监管部门对这一原则表示赞同。如果有效的跨境监管协议达成,监管部门也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减少对外资银行不必要的审批,协助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

四、结束语

篇8

巴塞尔II的特征之一就是允许银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高级资本计量方法依赖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在衡量信用风险时,基于银行对债务人评级的内部评级法(IRB)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

随着风险衡量方法的演进,如果风险的内生性和金融系统的流动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风险敏感的衡量方法将导致身陷危机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市场参与者通常把风险视为外生变量,巴塞尔II鼓励的基于VAR的风险预测模型假定对信用风险的预测与天气预报并无两样。也就是说,银行认为他们基于历史波动性的预期对未来的波动性并无影响,就像天气预报对未来的天气没有影响一样。

然而这个假定存在缺陷,市场的波动很大程度上受参与者预期的左右,换句话说,市场风险具有内生性。当市场风平浪静时,众多风险规避型市场参与者不同预期相互抵消,这时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并无大碍。但当金融危机到来时,投资者的恐慌预期相互传染,雷同的预期导致市场的单边走势,这时风险内生性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运用类似的风险模型,极可能采取相同的战略以缓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行动不是相互冲消而是相互加强,在股市中表现为“羊群效应”。这种纯粹的外部性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并不予以考虑,但这种对风险的协同放大作用会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现有的风险计量模型并不承认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事实上根据巴塞尔II的建议银行监管的目的正是防范金融危机。因此,巴塞尔II应当承认风险的内生性和系统流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危机时期,市场参与者的同质性会产生破坏作用,使用VaR模型或者相似的风险计量模型变得不合时宜。当市场危机爆发时,风险模型所使用的数据出现结构性中断。市场不再由异质(观点相异)的投资者行为支配,而是由同质投资者所左右。VaR模型的核心假定相关随机过程的静态性被,特别是用于预测风险的数据经历了结构性中断,即不具有连续性。结果导致当金融危机爆发时相关历史数据在评估风险方面立即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历史数据主要是正常情形下变量值的统计,即使历史上有金融危机的统计数据也会通过统计方法将其平滑。毕竟金融危机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危机之间是间断的,这些特征都是风险计量模型的大敌。

人们想知道监管对风险内生性和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促使市场投资者更趋同质性,这导致银行系统的不稳定。研究者认为市场参与者都是异质的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实施VaR模型监管将减少相对风险中性、愿意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的数量。也就是说,风险规避的程度受到监管行为的影响。于是,当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时,风险规避银行必须卖掉风险资产以满足监管制度对资本的要求,结果导致市场流动性比实施监管之前降低,因为一些银行为比它们风险更敏感的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实际上,模拟实验表明,面对市场冲击,在VaR模型的风险监管之下,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降低会进一步加强和扩散。

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实施VaR模型的监管,上述触发市场崩溃的机制就不会产生。因此,我们并不是从本质上反对监管,而是不赞同为了监管目的统一使用VaR模型或相似的方法来衡量风险,因为这将导致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这种风险衡量方法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和对金融系统的流动性的负面影响,结果导致对风险的不准确衡量。

高级风险衡量法的缺陷

巴塞尔II鼓励银行在衡量风险时采用VaR模型的高级衡量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我们认为现行的风险衡量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当前流行的、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基于VaR的风险计量模型假定损失服从椭圆分布(正态分布是其中之一)存在问题。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发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布中都存在肥尾现象,操作风险的分布尤其明显,因此估计超过VaR之外的损失值非常重要。巴塞尔II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对违约损失值进行估计。风险分布的肥尾现象意味着超过VaR的损失值可能很大,极可能对银行生存构成威胁。

其次,VaR模型和相关的风险衡量方法只提供一定置信度下损失分布的点估计(通常选择置信度为99%),然而,银行真正感兴趣的是超过特定阈值之后损失的大小。也就是说,人们想知道超过临界值之后损失分布的尾部形状,小于1%概率发生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比如说,某一资产的VaR值为100万美元,这对预期最大损失为110万美元和1亿美元时的风险衡量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简单的VaR值估计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损失函数尾部分布信息,但是当损失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时这些信息却相当重要。更紧要的是,那些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的小概率事件VaR方法无法预测和防范,而近年事实表明这些事件恰恰是银行系统面临的真正威胁。

第三,所有风险衡量的特征之一就是满足次可加性,对于VaR方法而言,一项投资组合的VaR值将小于各项资产VaR值的总和。次可加性使得VaR模型能够通过加总各组合资产的VaR值给出任何投资组合VaR值的上限。

比较而言,那些服从非椭圆分布的风险值VaR并不满足次可加性,这意味着投资组合的VaR值可能大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而不像我们感觉的投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那样。因此,基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的损失估计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它不再是特定投资组合风险的上限,对不同风险进行加总衡量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除了运用VaR方法衡量非椭圆分布风险固有的问题外,巴塞尔II提出的监管要求还将带来新的担忧。

比如,巴塞尔II建议VaR方法采用99%的置信水平,也就是说,监管者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足以应对每100天发生一次或每年发生2.5次的意外事件。但是,监管资本设立的初衷旨在防止系统性银行破产事件,而这些系统性属于罕见的小概率事件,预期频率不可能高达每年2.5次。于是巴塞尔II在监管宗旨与监管方法出现严重的错配,因为监管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更严重的是,VaR模型的风险预测结果对特定参数非常敏感,比如估计期间,巴塞尔II建议最短的估计期间为1年,而这在实践中却成为上限。但研究表明预期的准确性随着估计期限的延长而提升,例如运用10年的估计期限,因为这可以反映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当前监管当局和银行注重于短期区间风险的衡量,忽略了长期均值所包含的信息。

巴塞尔II资本监管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议的对非正态分布风险计算期限为10天的VaR值计算通过所谓平方根平方来计算,也就是说,先计算出1天的VaR值,然后再乘以10的开方。这种平方根方法只有在极严格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即要求收益满足正态分布,但其波动性(标准差)不随时间变化。显然在风险衡量中这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事实上,依照比例规则来计算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因为根本不存在可以依据的缩放比例。

VaR方法监管依赖于特定的置信度,这为银行规避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能,最终会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在VaR模型中,风险分布的尾部形状并不重要,因而银行可以把有资本要求的风险通过期权等衍生工具转移到没有资本要求的尾部。

采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时导致的问题

巴塞尔II规定的信用风险标准衡量法中不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比如包括债权、银行债权和公司债权),而且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务人的评级对银行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从而计算出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值,然后再乘以8%,即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种新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旨在提升资本要求的敏感度,但前提是债务人真正实施了信用评级,同时信用评级结果客观地反映了债务人的风险程度。

根据巴塞尔II的规定,未评级的公司将适用相同的风险权重。信用评级在美国相当普遍,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94%都进行了信用评级,因此可以认为标准法的实施将改善银行资本的配置。但是在欧洲,信用评级并不普遍。极端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DAX3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仅有53%进行了信用评级。显然,信用风险标准法在信用评级并不普遍的情形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然而监管当局希望大多数欧洲银行最终由标准法过渡到内部评级法(IRB),但并不希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采用内部评级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评级公司的债务被赋予的风险权重(100%)比信用等级BB以下(150%)的公司还低,这导致高风险公司通过规避信用评级而实现廉价融资。这种规避评级的行为受到信用评级公司最近推出服务的鼓励,比如穆迪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保密的评级预测,并承诺不对外透露。巴塞尔委员会承认这种评级套利行为的存在,但声称不想强制要求公司进行评级,因为这将增加中小公司的融资成本。但对于那些能承担得起信用评级费用的大型证券发行人,巴塞尔委员会并未解释不要求它们进行信用评级的原因。

另外,运用信用评级确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只有在信用评级在评级机构之间、证券发行人之间和时间上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行性。那些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不注重声誉,为了赚钱,可能为一家公司提供所需要的信用评级。于是监管当局如何保障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一致,避免买卖信用评级行为的出现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纵使信用评级结果公正、可信,也提供了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评估,但信用评级通常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滞后原因在于评级机构对会计数据的依赖、无法对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测和尽量保持信用评级稳定的偏好。大量研究表明同一信用评级的公司之间违约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衡量信用风险的理想方法应当包含市场信息,这将更好地衡量当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参与者对冲这些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利用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发行人风险状况的信息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信用评级只评估单个公司风险而不反映系统性风险这一局限。

总之,信用风险不可能通过信用评级和转换概率完全把握,信用评级涉及的变量随评级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对信用风险需要进行总体评估,才可能对缓释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进行准确的评估。

对操作风险处理的不当之处

所有风险模型技术都要求充足的数据库支持,但对于操作风险来说,这样的数据库尚不存在。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拥有定义严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但高影响事件的低频率特性使操作损失数据库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数据库有所不同。由于数据的极度偏斜,使损失强度过程应得非常复杂,它取决于无数的经济与商业变量。即使拥有一流的数据,要衡量全球范围的操作风险也决非易事。

另外,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特征定义的并不清楚。哪些类型的损失应当包括在操作损失之内?有些损失可以立即确定,因为它们的价值是已知的。但其他损失根据定义是不可预测的,比如保险条款中发生但未实现(IBNR)的损失。操作风险如何细分比哪类操作风险应当监管更为重要。如果想要为支柱I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当仔细考虑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多元统计属性。对这些问题,可以吸取精算准备技术,包括损失开发模型、IBRN要求权和相关方法。

篇9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篇10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风险分析

从法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便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处不在。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银行承担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银行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偿还,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2、担保供应服务的信用增级风险

作为内部担保,出让资产的银行可自行购买部分次级受偿的证券,从而保留了部分风险。不过为了满足破产隔离和会计计账的严格要求,这种风险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开始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担保,从而大幅增加了风险负担。至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就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的该类证券甚至超过了自身所有者权益的10%。

3、直接融资市场的杠杆授信风险

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获得利益,美国的银行放任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注入证券化市场。这种授信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信贷往往能达到数十倍的杠杆效应,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要大。当使用杠杆授信的投资机构深陷困境时,商业银行账上的担保物即资产支持证券也急剧贬值。

4、信用风险

由于SPV通常被设计成除了存放资产池之外不持有资产或不开展其他业务的实体,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之一是来自SPV的信用风险: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面临着在资产买卖中SPV不支付或迟延支付资产买卖价款的风险;银行作为投资机构,面临着不能按时获得本息偿付的风险;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样面临信用增级合同风险……

5、收益率风险

任何投资都面临收益率的问题,收益率是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中,相关资产的兑付特点常常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很可能导致利率风险提高。例如租赁资产,它是典型的定息贷款,现金流的结构可能并不适合偏向浮动利率的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投资者可能遭受收益率变动风险。

6、利率与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如果作为到期日前计划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若利率上升,则证券价格下降,意味着一次资本损失的实现。如果银行持有国际运作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是以非资产证券化项目所在国的货币获得支付的,而未来的现金流周期较长,可能存在现金流表现的货币贬值使得银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风险。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简要评价

通过仔细阅读《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我总结出此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根据第九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和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指引关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来看,此法规要求谨慎使用外部评级。结合08年次贷危机,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因此《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强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对于提高风险意识,预防经济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2、自身监管要求提高

此法规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及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而且该法规将表内外业务都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见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3、分类清晰,区别对待,较为详细,灵活性强

此法规第三条规定:“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并对这三类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了定义式解释,比较科学合理。在关于市使用内部评级法还是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转换系数等问题的处理上,分类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规还规定了清仓回购、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出现多个评级结果等情形,内容较为详细。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可见,此法规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4、银监会连续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三法规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

5、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的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除了标准法,还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而我国法规结合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而且就算是标准法,具体规定也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

以上既是此法规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此法规也不例外,主要体现为:此法规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适用范围有限;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下的瑕疵;有没有将资产证券化真正纳入表内业务之嫌。

四、小结

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和透明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推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融资结构调整,提高资本配置的有效性。总之,资产证券化是必然趋势,发展资产证券化无论是从投融资者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商业银行向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全面的市场风险,因此准确度量风险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同其他法规一起发挥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推广银行业监管新标准、保障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应对经济危机的作用。

篇11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