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18: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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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动参与率达到100%。在学习培训阶段,院党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省院、分院和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按中央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分五个专题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整个学习培训阶段的始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版权所有
我院党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分院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活动的开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随即抽调人员组成“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学习培训阶段全院干警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把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作为提高自己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素质的一次机会,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鉴于行”,达到了省院提出的“六个进一步”。
在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专项讨论中,每名干警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在五次专题讨论中都做了专题发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院领导亲自抓日常工作、亲自撰写理论文章、亲自记学习笔记、亲自总结心得体会,并把“三个到位”和“四个带头”的每一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而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办公室虽不直接参与办案,却与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一是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安排单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联络各业务部门,落实和督办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二是负责各类秘书事务,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以及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编写检察信息和检察新闻宣传报道;三是负责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处理机要文、电、传真、信件收发;四是负责计财装备工作;五是负责机关后勤及接待工作;六是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等等。
二、办公室各项工作及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经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员,而现实中,许多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依然存在人手少、任务重、事务多、兼职多的情况,给办公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就芦溪县检察院的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与上级检察院不一致,制约办公室工作的开展。市级以上检察院单独设有办公室、计财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对基层院的办公室工作、计财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而芦溪县检察院的办公室包括了办公室工作工作、计财行装工作,也包括了后勤保障工作。因此,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既要应对上级办公室和计财处对办文、信息宣传、统计档案等工作的考核,也要应对计财、后勤工作的考核。由于人员少,在对上级办公室、计财和后勤工作的轻重缓急处理得不好时,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人员少,兼职多。目前,芦溪县检察院办公室有6名在编人员(公务员2名,工勤人员4名),因工作量十分繁杂,各人均需担负着多项职能。有些事情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且有时还要兼顾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因此,办公室人员很多时候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细做精,有时存在应付完成任务的心态。
(三)信息、宣传报道来源狭窄。检察业务部门是信息、宣传材料的产生地,办案人员能够掌握第一手有价值的资料,但许多部门不够重视和不主动编写信息、宣传材料,写点材料也是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任务,上交的信息质量不高。有些业务部门工作量大,也难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因此,存在靠办公室“单枪匹马”开展信息、宣传工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察信息、宣传作用的发挥,2011年芦溪县检察院的信息任务90%是由办公室完成。
(四)培训力度不够,事务繁杂,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办公室经过人员调整后,改善了人员知识、年龄结构,学历较高且年龄也相对比较年轻,但从事办公室工作的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而且,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工作面宽事杂,一天到晚在单位上跑下跑,应付千头万绪的事事务务,培训、学习的机会少,取得的成绩又不像业务科办案的明显。因此,大家都觉得付出多、收获少,时间一长,工作难免会出现倦怠情绪,积极性不够高。此外,一直以来,受“重业务、轻行政”的思想影响,大多干警宁愿留在业务科室办案,也不愿到办公室工作的现象。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办公室工作尽管纷繁复杂,只要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并不断探求新的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强化使命,就能使办公室的职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
(一)强化“三个提高”
一要切实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提高检察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着力在参与政务、办好事务、搞好服务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办公室工作水平。必须从“办公室是院领导的左右手”的高度来认识其中枢作用,克服“重业务、轻办公室工作”的思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他们开展工作。政治待遇上提拔任用,工作好的及时表扬,深化争先创优的思想,
二要大力加强办公室队伍建设,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加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文字水平,增强办事能力,强化专业素质。并要切实加强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办公室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出发,应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同志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到办公室工作和锻炼,优化干部梯队结构,增强队伍发展后劲。
三要加强办公室工作的机制创新,提高办公室工作质量。要从传统型办公室模式向现代型办公室模式转变,以信息化推动办公室工作的创新发展。通过机制创新来调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检察信息的深层次加工,确保各方面的情况收集得起来,反映得出去,与领导决策贴得更紧,真正发挥服务的作用。
(二)念好“三字经”
一是“想大局”。办公室作为机关上传下达、沟通各方的桥梁和纽带,办公室人员应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创造性,以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为领导出谋划策、查漏补缺。善于增强整体合力,树立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理念,善于对上加强联系,对内加强管理,对外搞好协调,对下做好服务。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不断加大领导力度,依法治档。
某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名专职档案员和×名协助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各科室内勤),明确了工作职责。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建立了分管检察长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档案员具体管、各科室齐抓共管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管理网络。不断强化全院干警的档案意识,着力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克服只要搞好业务工作,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克服档案管理员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提高了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院领导还经常深入档案室现场办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充分保障。坚持每季度听取一次档案管理工作汇报,每半年讲评一次各科室诉讼和行政文书收集、归档情况。积极安排档案员参加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以适应工作需要。近年来,共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余人次,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有效提高了档案员的管理水平,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档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问,出现困难有人管,全院干警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得到了加强。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管理的表现形式,因而对检察职能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特别是民族地区受人员数量、职业素能以及民族地区诉讼翻译等特殊工作需求的影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检察机关人、财、等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民族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整合检察资源、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化检察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大体上与此对应。民族地区检察院相对于其它地区,工作业务总量小,人员数量少,内设机构设置同样参照执行同一标准,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亟待对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证检察权得到全面、公正、高效行使。
(一)机构庞杂,人员分散、业务人员流失、工作效率底下
现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设置,自治区检察院一般有内设机构20个左右,自治州及自治区辖区内市一级检察院有18个左右,自治县及自治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有10个左右。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机关2013年底的内设机构和在编检察干警人数为例。甘南藏族自治州检察院经编制机构审批的一级内设机构16个,二级内设机构2个,未经编制机构审批的一级内设机构2个(计财装备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二级机构若干个(检委会办公室、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等)。现有在编检察干警77人,除去院领导9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委会专职委员2人,政治部主任1人、纪检组长1人),在一级内设机构的人数平均5.25人,实际上人数最多的反贪污贿赂局有7人,人数最少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翻译科只有2人,未经编制机构审批的内设机构全部是兼职。甘南藏族自治州辖区8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9至13个不等,内设机构最多的迭部县检察院有13个内设科、室,27名检察干警,除去3名院领导(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每个科、室平均1.85人。实践中,人员不足的问题都是通过兼职或者合署办公的方式来解决。内设机构数量多、层级多,导致基层检察院甚至自治州一级检察院出现大量的1人、2人部门,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人员1人跨几个部门兼职,跨部门之间人员抽调频繁,工作忙闲差距较大,干警情绪不满,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底下,专业化水平越来越低。内设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发展使检察机关法律职能不断扩展和检察业务不断增多而产生,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解决职级待遇的需要,机构设置多,职数必然多,相应地就能多解决几个人的待遇。自治州一级检察院的一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二副或一正一副,二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一副或一正职,自治县检察院一般不设二级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一副或一正职,人数较多的部门设一正二副。为此,部分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为解决个人待遇不惜调离业务部门而担任综合部门的领导职务。内设机构过多也必然导致案件或信息需要在内部经过多环节的流转,由此带来的是较低的工作效率。
(二)内设机构之间职能重叠交叉,检察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一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职能重叠交叉。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围绕查处职务犯罪开展工作,其办案程序、手段和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且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绝大多数、案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紧密联系,反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开设立,不利于统一调配侦查资源。反渎职侵权部门多年来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反贪污贿赂部门。就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而言,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仅立案侦查3案,没有侦查终结案件,造成大量侦查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天然的依赖性,实践证明,职务犯罪预防权的分离严重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预防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实现“打防结合”。二是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分开设置,造成人力分散,重复劳动,工作效率不高。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对同一案件的重复阅卷、重复审查、重复制作笔录、重复提审、重复进行法律和证据的思考,导致本来就紧缺的基层检察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捕诉分离割裂了批捕与的内在联系,这源于批捕具有很强的侦查引导作用,但引导侦查的不,负责的又无法对侦查给予指导,形成捕诉脱节。
(三)综合机构分工过细,人员比例偏高,不能体现为检察业务服务的理念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中心所在,综合机构都应当围绕检察业务开展工作,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法警支队、技术处、装备处、翻译科都属于综合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办案安全等工作。综合部门分工过细造成人员所占比例偏高,如甘南藏族自治检察院,非业务部门人员29人,占全院人数的42.6%(9名院领导除外),这种设置势必造成业务部门人员紧张,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综合部门人员不断增加的原因除了综合机构本身分工过细之外,也与2008年开始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机制有关。绩效考评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业务和综合工作都设置了具体的考核标准,综合工作既要服务于业务工作,又要完成考评规定的硬性任务,造成综合部门工作量大增,人员数量也随之增加。
(四)内设机构之间相互衔接空档,检察权出现真空地带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落实为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才能保证其行使。实践中,内设机构职责衔接空档,出现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的某些职权没有机构行使的情况。一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督出现了空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只有监所检察部门,所以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监狱、看守所,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大量的财产刑,由派出所执行的缓刑以及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社会服刑人员,就没有机构承担监督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活动监督出现了空档。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只有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个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而对人民警察在侦查以外的执法活动,就没有机构履行监督的职责。三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划分不清晰,影响检察职权的有效行使。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为此各级检察机关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在检察机关内部,究竟由哪个内设机构来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似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都可以行使监督诉讼活动的职权,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都有其专门的职责需要履行,诉讼活动监督的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并且,这些部门之间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如何分工,界限如何划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形成似乎哪个部门都可以管,哪个部门都不管的状况,影响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由于职责不明,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就难以考核评价,不作为的现象就会变为常态,出了问题,互相推诿责任,也就难以避免。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构想
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大小不尽相同,因而其内设机构多少也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在检察内设机构的设置上,应当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职能多少和业务量的大小,决定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没必要实行严格的上下对应,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自治区检察院除了办案外,还要承担检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确定、对下指导和监督、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等职能;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承担着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项政策和指令的任务,因而在内设机构的设置上应做到齐全对应。自治州、自治区辖区市级检察院以及自治县和自治州辖区基层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案件,同时各地业务量大小有很大区别没有必要与自治区检察院实行严格对应,可以根据本地区案件种类和数量的多寡,将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进行整合或减少同一职能的机构设置等,以避免1人、2人科、处、室的现象或1人兼任多个部门的现象,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结合民族地区目前的检察实践,为了体现职能任务与内设业务机构设置相一致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一)自治州以及自治区辖区内市一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1. 设置反贪污贿赂局,将反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主要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由于目前法律对职务犯罪预防权及其行使程序、手段等缺乏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虽然目前许多检察院设立了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希望通过机构的分离和专业化,深化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天然的依赖性,职务犯罪预防权的分离必将严重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预防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实现“打防结合”,因此,应将职务犯罪预防融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于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设置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合并设立,理由是反贪污贿赂案件和反渎职侵权案件都是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查处这两类案件都是行使检察侦查权。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设立,理由,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分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和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权,两类侦查权应当分别设立职能部门;二是分别设立有利于深入研究和总结这两类案件的侦查技巧和规律,有效提高侦查效率;三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会造成机构过于庞大,与其它部门不协调。结合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民族地区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合并设立。以甘南州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为例,两级检察院有反贪干警23人,反渎职侵权干警15人,共38人,占全州干警总数的12.7%。2009年至2013年共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25件,反渎职侵权部门没有侦查终结案件,两级检察院平均每年办理自侦案件是5件,办案数量与其它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从2011年开始,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采用“大自侦”办案模式,打破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界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整合两个部门的侦查资源共同开展工作,遇到哪种案件就办理哪种案件,不分彼此,遇到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探讨,共同总结两类案件的侦查技巧和规律,2011年办理自侦案件3件,2012年办理自侦案件6件,2013年办理自侦案件11件,两级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实践证明,在民族地区和办理自侦案件数量较少的检察院,“大自侦”办案模式不仅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而且能够有效合理的整合检察资源,避免造成检察资源浪费。《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查办反贪污贿赂案件和反渎职侵权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没有规定查办反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必须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合并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只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重新组合,并不改变其性质,也不会改变现行检察体制,更不会改变目前我国公检法权力的既有分配,因此并不违背法律的具体规定。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后,在内部实行局长领导下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组成若干个办案小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
2. 分解刑事公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根据各地检察院业务量的大小,设置1至2个公诉检察部门,分别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也有学者提出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分离的观点,笔者不支持该观点,审判监督不能凭空产生,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审判活动才能发挥职能作用,一旦脱离审查和出庭公诉的诉讼过程,审判监督就会名存实亡。
3. 设置刑罚执行检察处,将监所检察处并入刑罚执行检察处。主要负责原监所检察处的职责以及其它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的监督,同时调整职能范围,赋予其对其它执法行为的监督权,比如对人民警察行使的侦查行为之外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填补检察权行使的真空地带。
4. 保留侦查监督处,原有职能不变。也有学者提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个部门都是传统的检察业务部门,曾近也是“大刑检”的格局,因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将两个部门分开。多年实践证明,在基层检察院“大刑检”的模式更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但在自治州及以上各级检察院还是应当将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分开设立,自治州及以上各级检察院不仅仅要办理相应的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本地区各类刑事案件的分析和研判,传达上级检察院的各项政策和指令,还要承担检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确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分开设立更有利于精细化开展工作。
5. 检察业务部门继续保留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原有职权。
6. 综合机构改革。一是设置政治部,将纪检监察部门和法警支队与政治部合并,主要负责政治党务工作和人事工作等,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党务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的监督、考核、任免和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统一调配等人事工作。二是设置办公室,将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装备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以及翻译部门与办公室合并。主要负责检察机关文电的起草与处理、会议组织、财务管理、行政装备建设、档案管理、翻译以及其它非办案性质的工作。
(二)自治县及自治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1. 自侦部门与上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反贪污贿赂局,将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主要负责是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
2. 设置刑事案件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整合成立刑事案件检察科,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有80%的案件是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而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低、人员数量少,一人兼数职的现象大量存在,合并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可以减少大量的重复劳动,减轻工作量,释放资源。基层检察院分设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2013年各级检察院分别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流程管理、程序监控、质量评查、业务考评等监督管理职责。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并后,在内部组合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小组,分别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能,整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3. 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与上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刑罚执行检察科,行使相对应的检察职能。
4. 检察业务部门继续保留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原有检察职权。
5. 原则上基层检察院也应当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与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置法律政策研究,但人数较少、法律政策研究任务量较轻的基层检察院可以不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将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任务放到办公室。
6. 综合机构改革。原则上设置办公室,将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装备、后勤保障、法警队以及翻译统揽到办公室,负责与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工作。政工和纪检监察应当由专人负责,其它工作专、兼职均可,但必须要具体到人,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以致工作落空的现象。人数较多且检察业务量较大的自治地方基层检察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设置与自治州一级检察院相对应的综合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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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渐成司法活动的基本属性。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从整体来看,目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状况与高检院的要求仍存有一些差距。分析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来探索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法警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对策,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课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尚未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两低”的情况。“一高”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两低”体现在:一是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如本应由法警做的工作,诸如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而将单位的其他工作如驾驶车辆、机关保卫等作为法警的主要工作分配给法警。二是法警与办案工作的结合率偏低。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很多情况下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进程。
(二)条块管理不清,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出现“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不足,影响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在警力配备上,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存在着与检察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时下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的法警部门虽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警力不足且极为分散。各基层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数量不断上升,但法警力量却一直没有增加,造成警力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由于警力不足,有的只能由办案人员临时替代,存在安全隐患。在素质方面,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因此,目前司法警察的基本法律知识不高,军事技能有限,无法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无法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和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经费不足
法警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然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能够投入法警规范化硬件建设的经费少,法警装备滞后,跟不上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的需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强化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具体途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法警规范化建设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不足,既有装备等物质方面的缘由,也有法警自身队伍建设这种人的方面的制约。因此,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局部的调整或是单纯技术性的操作,实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需要综合衡量考虑各种因素,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制约法警工作规范化发展的各个方面的难题。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把法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抓好高检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充分搞好调研,研究法警队伍今后走规范化道路的发展方向及具体措施,确立由主管检察长具体抓,法警队全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这样才能较好地统一思想认识,使法警工作得到可靠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人关心法警工作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究其原因,一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宣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自觉。二是法警部门面对科室多、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点,工作主动性发挥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使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迈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警察职责的宣传,增强其他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性质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为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队主动与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沟通,在实践中总结规范用警的套路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方法和体制。
(二)加大教育训练力度,努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加强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执行职务规则》、《刑法》、《刑诉法》,使每个司法警察都懂法,熟悉本业务部门的办案程序,增强服务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再就是积极组织参与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力求每位干警都能做到“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警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协助参与追逃工作。我院司法警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和探索追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追逃工作实效。
积极服务刑检办案。建立和健全司法警察服务刑检办案工作制度,完善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的工作措施,努力为刑检办案提供警力保障。
大力开展警务协助。不断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警务协助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警务协助内容、程序,确保警务协助依法、规范进行。
狠抓办案安全保障。我院深入开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强化司法警察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增强司法警察安全防范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健全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预案、风险评估等制度,不断总结完善安全防范新举措,提高办案安全防范/,!/的针对性、实效性;建立警务巡查制度,对司法警察规范履职行为、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秩序。
大力加强业务培训。我院抓好授予、晋升警衔培训,严格按照省院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组织训练,做到应训必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授予、晋升警衔手续;抓好新任司法警察培训,对新进人员加强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使其尽快熟悉岗位职责及警务技能,以适应司法警察履职工作需要;抓好业务骨干培训,组织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各类技能骨干培训,努力提高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努力培养一批技术能手、专业尖子。
大力加强岗位练兵。我院按照《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全体司法警察的技能水平和实战能力。
按时做好警衔晋升工作。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做到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晋升手续当年办结。
注重新进人员质量。我院对拟授予警衔人员,严格执行高检院、省院规定的年龄、体能、健康条件,杜绝迁就照顾;从其他警种调入检察机关拟担任司法警察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省院批准,不得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畅通补员渠道,补充司法警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努力改善队伍年龄、知识结构。
规范办案工作区建设。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工作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配套。已建成办案工作区尚不规范、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及时整改、规范,消除安全隐患。抓好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维护以及安全检查、检医联动、检警配合等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经验,不断推进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思想研讨、典型案例剖析、规范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并针对检察干警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自觉遵守规范执法的各项规定。
今年4月1日,本刊率先报道了被列为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牌督办案之一――云南省“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在历经三判死刑后,被改判“无罪”的新闻。由于此案是在没有查到杀人真凶的情况下改判的,在执法理念上是个突破,被誉为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孙万刚之所以获得新生,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坚决纠正错误,维护公平正义”的态度和认真复查案件的精神分不开,也是承办案件的公、检、法3机关正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用“疑案从无”的执法思想统一认识,坚决纠错的结果。
死不服判,申诉引起重视
孙万刚“故意杀人”,在连续3次被判死刑后,虽然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枪下留人”,自己暂免一死而感激,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监狱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其家人写了无数申诉状,向全国、全省凡是与法律占边的部门和报刊媒体投寄。全家人望眼欲穿地盼星星,盼月亮,最后终于盼到了“云开雾散”的时候:孙万刚的申诉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4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全面清理排查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案件和申诉材料中,对孙万刚称自己“冤枉”,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申诉状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确实存在较大疑点,有错判的可能”。于是,他们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得知案情后,提出了“只要有疑点,就必须认真查清”的要求。
2003年6月20日,孙万刚的申诉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的重点案件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同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后,发现该案“确有错判的可能”,将该案列为高检院为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中的4大案件之一,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云南省检察院抓紧复查此案。至此,检察机关复查孙万刚案件事实的工作开始了。
不护自短,认真复查监督
正式受理复查孙万刚案件的时候,正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抓住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孙万刚案件从侦查、批捕、到判决,都是公、检、法3机关办的案子。如果真的查出此案是错案,检察机关也有自身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和坚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自身公正执法和监督其他机关公正执法的重任,就是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发生了错误,也必须正视问题,坚决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分管副检察长陈恩康对此案的办理,分别多次指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李春林检察长对上报高检院的立案复查报告亲自修改定稿,同时将案情向省委副书记陈培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作了汇报:分管申诉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建生直接亲自参与办案。
复查孙万刚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原办案侦查机关人员变化大,加之当地原办案的检、法机关对此案在认识上的原因,复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孙万刚在申诉中,除称自己无辜外还提供了与他同一县城,系列抢劫案的被告人李茂富是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真正凶手的情况。据此,刑事申诉检察处决定首先从追查真正的杀人凶手入手,展开调查工作。
主诉检察官高洁峰凭着自己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厚实的法律功底,加班加点,在一星期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审判卷;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巧家县公安局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侦查卷、检察内卷20余卷,从核实杀人真凶入手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找出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写出了详尽的案件复查提纲。接着,高洁峰先后3次下到昭通市和巧家县,在10多天里,冒着当地42度的高温,整天背着10几本卷宗材料,强忍着身上长满热痱子、胆囊炎发作彻夜难眠的苦楚,找了近40人调查、询问、提讯,收集到了大量的有力证据。
2003年7月中旬,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带领办案人员到发案地巧家县,进行调查走访,他们不顾因当地气温引起的面部皮肤过敏,通过对近20人的调查、询问、提讯,申诉检察官对整个案件建立了清晰的复查框架。同年8月3日,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副处长王向红再次带队到昭通市、巧家县,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又一次提讯了李茂富的同监犯,走访了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结果,事实否定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嫌疑。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和杜亚起处长亲自来到云南省检察院督办案件,在专门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情况汇报后,与省院的有关领导和申诉处的干警一起,共同研究了孙万刚案件深入复查的方案,作出了要进一步补查的决定,提出了让省院公诉处介入复查和在9月底要向高检院上报复查结果的要求。
复查结果,“死刑”证据不足
“孙万刚会不会作案?如果是孙万刚作案,他作案的动机又是什么”?此乃是复查孙万刚案件的关键,问号需一一拉直。
9月上旬,申诉处承办检察官高洁峰与本院公诉处副处长李红学再一次赴昭通市和巧家县,深入核实原判决认定孙万刚的作案动机的相关事实,到原案发地察看并计算孙万刚在发案当晚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又对近20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向原办案的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审判的承办人了解了各个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之后,申诉处又抓住蛛丝马迹,到监狱、看守所,进工厂、下农村。经过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清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和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复查情况及时汇报到李春林检察长和分管领导那里后,李春林检察长指示:“孙万刚案件经过认真复查,既然提出孙万刚被判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要搞得非常准确!案件复查工作还需要再慎重、再过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孙万刚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万刚应该无罪。”其具体依据是:
其一,孙万刚为陈兴会借钱,削甘蔗给陈兴会吃,陈兴会不吃,虽然两人有过不快,但孙万刚就产生要杀害陈兴会的念头,没有这种可能;
其二,原认定孙万刚了陈兴会,可当时经过对其两人的衬裤检验,均未发现有孙万刚的、,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陈兴会的事实不符;
其三,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孙万刚原供述的作案工具的刀子,并用这把刀割下了陈兴会的器官,而这刀子经检验无人的血迹,且只能砍,不能割,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尖刀”的事实不符;
其四,孙万刚原供述割下陈兴会的器官,用陈兴会的乳罩包裹后扔掉,而在当时对陈兴会的尸体检验时,其乳罩依然在其身,且被割下的陈兴会的器官一直就没有找到,这证明孙万刚的供述与事实不符;
其五,案发时陈兴会身上背有的一个挎包至今没有找到,这不能证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带将陈勒昏”的事实;
其六,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等痕迹,而所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核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现场有第三者;
其七,孙万刚的视力只有0.2,而公安机关有意安排他在冬日的凌晨5点上山去指认现场,且无指认照片,指认笔录也是在半年后经过整理才让孙万刚签字,孙拒签;
其八,检察官根据在巧家县向1996年初在看守所接触过孙万刚的同监犯、看守人员及医生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后经请求协查,其证词反映出: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指、腿、后背有伤痕以及孙万刚曾绝食三四天的情况,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其当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其九,经过重新鉴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署名不是孙万刚的亲笔,而是公安侦查人员代签的,这份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应该无效。
正视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不畏艰难,查微析疑,科学分析,法理判断,‘无罪推断’”,经过两个多月认真细致的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办案认定孙万刚系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凶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现本案在侦查、批捕、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巧家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由于急于求成,存在着承办人代替孙万刚对有罪供述的签字;没有合理理由变换讯问地点;指认笔录半年后经过整理才交孙万刚签字(孙拒绝);重要证据的提取不规范;鉴定物混装致使无法排除相互污染的可能性;没有合理解释一直未能提供孙万刚案件侦查内卷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巧家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对案卷中明确记录的孙万刚控告巧家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材料没有引起重视,也未调查核实;昭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未提讯孙万刚,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虽然提出过合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找证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证据,都认为可以认定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导致孙万刚案件的错误没有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得到纠正。
在案件审判阶段,二级法院3次审理孙万刚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其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曾参加过第一次的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据以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即“昭公处法物技字(1996)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均存在问题:血型鉴定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并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不相吻合,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依然认定了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
孙万刚案件复查完毕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针对办理孙万刚案件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分别向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昭通市有关检察院、省检察院批捕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引起了公、检、法3机关的特别重视。云南省公安厅主动与省检察院申诉处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在2003年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公安系统支队长培训会上,以孙万刚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检查、剖析,对公安干警进行了教育。2004年1月初,省公安厅专门派出工作组,到巧家县和昭通市,查清了巧家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以警示后人。
统一认识,坚决纠正错误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将一份理由充分、证据详实的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报告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形成了3点意见:(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2)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3)若省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则由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鉴于此案复查中发现公、检、法3机关办案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召开公、检、法有关人员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9月17日下午,云南省公、检、法3机关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与会者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审查报告,就如何纠正此案的错误统一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孙万刚案件既然错了,就必须坚决纠正!孙万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杀害陈兴会的真凶还没有查到,纠正孙万刚错案,应该更新执法观念,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来处理。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对孙万刚案件再审的检察建议书。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于9月28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孙万刚案件。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杀死陈兴会一事,孙虽作过供述,但与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情况,存有疑点,且时供时翻;虽经鉴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据此,依法作出如下终审判决:一、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107号、(1997)昭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及(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走出了监狱。
孙万刚被宣告无罪后,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两件事:一是对孙万刚的赔偿要求已经立案,力争尽快依法处理;二是从上到下就孙万刚案件的出现,从转变执法观念方面认真总结了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