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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4 09:24:1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篇1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34-02

1 绿色GDP核算

目前经济现论界对绿色GDP概念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1.1 基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界定绿色GDP概念

1.1.1 考虑资源环境要求对绿色GDP概念的界定

绿色GDP是指在原有GDP的基础上考虑资源与环境因素,对GDP指标作出某些修正计算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总量指标,“绿色GDP=国内生产净值+固定资产损耗-生产中使用的非生产自然资产”,或者“绿色GDP=(净出口+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额+固定资产损耗)-非生产经济资产净耗减-自然资产降级与减少”;也有学者提出“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价值+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的价值)”。上述观点其共同之处:是基于已有的SNA体系核算出的GDP的基础上削减GDP的获得对自然资源、环境所造成的降级与损失。即,绿色GDP就是在原有GDP的测度中纳入“资源环境”概念。

1.1.2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绿色GDP是用以衡量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损失-(预防支出+恢复支出+由于非优化利用资源而进行调整计算的部分)。1.2.3 福利GDP的观点

福利GDP=现行GDP+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影响因素是一种非经济福利,有外部经济因素和外部不经济因素。

1.2 从统计核算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该观点从统计度量的可操作性的角度认为,在现行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即可得到绿色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得到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绿色GDP(G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本的消耗,得到国内生产净值(NDP)。从国内生产总值中同时扣除生产资本消耗和自然资本消耗,得到经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也称绿色国内生产净值(EDP),这就是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所以这几者的关系可这样来表示:EDP

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在技术上需要解决如何衡量环境要素价值的问题。由于环境资源的使用大多属于非货币交易,在难以通过市场行为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对资源增减、环境变化的估价只能采用虚拟方法。现从理论上提出了三种虚拟估价方法:市场价格法;住户意愿法;维护成本法。按照资源环境恢复到耗减和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其价值。与市场价格法相比,维护成本法在理论上更加体现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持资源环境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不变,也就是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环境成本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环境质量和受纳体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活动地造成的损失和对活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造成的损失。从量的角度看,环境成本应等于受纳体损失的总和。因此,国际上一些专家比较看重维护成本法。

2 我国环境污染总量估算

绿色GDP核算时,从GDP中扣除的项目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净耗减,包括经济资源和非经济资源,二是环境污染损失,二者存在重叠的部分,即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本文拟采用维护成本定价法,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进行粗略分析。假定环境污染被完全治理,不存在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同时环境污染损失等于环境维护费用。

环境污染损失价值总量=环境污染的完全治理成本

=∑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各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

=废水的理论治理成本+废气的理论治理成本+固体废弃物的理论治理成本(+噪音污染危害+其他损失)

=∑废水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废气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各类固体废弃物单位治理成本

我们很难详细统计到所有污染成分的含量,也很难有十分精确的分类治理成本,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统计数据,对主要污染成分总量进行估计,并且用各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其治理成本。目前的征收标准是2003年颁布执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2007年新闻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发言人称“该标准仅为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我国将在3年内提高至污染治理的成本”。但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迄今基本没有调整。2009年底,环境保护部官员透露,将争取发改委、财政部的支持,尽快提高全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SO2废气排放费已经率先提价,部分省市从2007年的0.63元/千克提高到2009年的1.26元/千克。我们用现行标准的2倍的值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计。

当然这里的污染物统计是不全面的,最重要的缺少是CO2排放的损失估计。且这里仅仅计算了理论治理成本,而大多数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后已经扩散,并对自然经济社会系统造成了实质性危害,而这种这种危害可能远远大于治理成本,事实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加上其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对民众健康的损害等。因此以上数字是严重保守的,它仅表明我国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约占2006年我国GDP总量210871亿元的0.49%。上表中我们仅仅估算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可知工业污染物产生量远高于排放量,即对于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企业来说,大部分污染物在排放前已经通过净化设备或工艺处理过了,然而这个过程也应该是有成本的。考虑到这个因素,可以把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调整为3356.73亿元,占当年GDP的1.59%(在不考虑CO2排放所致损失的情况下)。

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污染总量考察

我们有必要基于绿色GDP核算模式对各省的自然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损失进一步分析,摸清真实GDP增长现状,并尝试进行绿色GDP核算,虽然由于考虑到自然资源耗减后,GDP增幅被严重调低,所以这一尝试在省级层面已于从2006年开始严重受阻。而本文仅对各省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统计估算。

类似于上述估算过程,根据2006年环境统计年报,我们也可以对各省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分别计算各类污染物价值量(排放量/产生量等×每单位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额),汇总后可得到下表数据。

篇2

二、绿色金融定义

绿色金融,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目前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融资”,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其基本内涵是,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贷款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一项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相关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运营策略。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

三、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产品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金融杠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其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期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新的金融工具。一般是银行利用利率等优惠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贷款项目,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例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项目融资和设备租赁等。

2.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对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保险。对某些行业采取强制性的购买绿色保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发生意外污染时,为其提供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主要是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绿色债券,以其绿色题材、期限短(平均期限约5-6年)、较低的利率等优势吸引了一定的投资者。国际上已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以及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4.绿色风险投资

绿色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导向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目前较大规模的国际绿色投资,主导方基本是国际知名金融集团,其主要投资领域一般是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近年来,我国投资于清洁能源的项目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支持力度低,绿色产业项目回报率偏低;国内市场化程度低,基础配套不全;投资者和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认知及社会责任感。

四、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绿色金融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指导目录,造成金融企业难以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等问题。面对存在的这些漏洞,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并培养绿色金融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绿色金融政策。

2.信息沟通存在瓶颈

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环保检查制度还不够健全,某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信息针对性不强,加之相当一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原因,造成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严重的瓶颈。为此,需要加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加大相关从业工作人员环保知识的培训力度,做到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环保部和金融部门,要统筹协调管理,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

3.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篇3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气候灾难近几年愈加频繁,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将面临因此而带来的巨大威胁与挑战。“低碳宣言”建议,要政策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倡导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支持并奖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率先实施低碳行动的地区,并积极寻求适合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各国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概述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一)“绿色发展”概述

绿色发展,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每一家公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身体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 当今世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在坚持传统发展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基础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任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4年。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衍生概念,是为了使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碳减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或区域,碳排放配额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调剂余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引导碳排放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科学的立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化,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进展,具体表现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了,这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起点,将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基础。2010年10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基本成熟,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会对自愿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将为中国实施强制性减排市场提供可操作的宝贵经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方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议在中国以省为单位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该报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国以碳排放作为“硬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监管及调控。例如,在全国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碳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该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能源碳排放权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绿色发展”的机遇,为促进和有效保护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立法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自愿减排交易和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是在缺乏法律基础上盲目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发挥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滞后无法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清洁能源项目在中国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与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环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无显著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无产权关系,没有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产权交易。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异常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各种组织或个人。买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排放的企业,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或个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碳排放权。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没有针对性的机制解决交易纠纷。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理机关,碳排放总量的计算、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更谈不上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控制和运作,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继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等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广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间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从而抢占碳交易市场商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业务上并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产品,在碳减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来还有可能将碳交易市场分割,导致其区域化,对于国家的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我国尚未针对环境交易所建立准入机制,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颁发的准入牌照,其成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授权、规范和约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统一和有序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促进

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地有效进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在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特别规定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逐渐稀缺,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之为碳资产。其次,碳排放权具有“可交易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较,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理由为: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在大气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拥有向大气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碳排放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明确将碳排放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使企业意识到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二)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体暂时规定为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以及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

(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建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规定其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政机关,建议在已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分设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处,负责碳排放权的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执法水平。碳排放权交易处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授权

篇4

尽管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中国在绿色金融的很多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

(一)碳交易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碳金融领域,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项目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碳金融业务主要是CDM项目的投融资、核证减排单位(CER)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活动,此外还包括企业和个人为实现自身“碳中和”而参与自愿减排市场的自愿减排单位(VER)的交易。

中国的碳市场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市场规模巨大

中国CDM项目的市场规模巨大,是CDM市场最大的供给者。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未来中国参与国际碳市场,主要的着力点仍然是CDM项目。据世界银行统计,从2005年开始到2009年中国在CDM市场份额按提供的减排量计算均超过50%,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5月,经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EB)注册的CDM项目总数为2477个,其中中国的项目高达1011个,占40.82%,而占比位居第二的印度仅为22.20%。从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单位来看,全球已核证3.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占了总量的61.28%,高达2.39亿吨,是印度的近6倍。

2.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的配额交易市场尚未成型,自愿减排刚刚起步。2009年8月5日,国内自愿碳减排的第一单交易正式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以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完成了中国排放权交易机构在中国的首例碳金融尝试。与此同时,上海和天津的环境交易所均已开始建立自愿减排的碳交易机制。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启动了上海世界博览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构建,允许各国参观者通过平台来支付购买自己行程中的碳排放,实现自愿减排,从而达到宣传环保以及碳中和的目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按照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招募2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排放类企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MRV)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

(二)绿色信贷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被称为“绿色信贷”政策。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参与节能减排项目、新技术、新能源的开发,为符合有关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的市场盈利前景的环保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近年来,中国政府要求银行业在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发挥支持和配合作用,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银行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的治理方式和监管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下,中国银行业逐步进行绿色转型,各政策性和商业银行纷纷制定绿色信贷政策,设立绿色信贷部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目前中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办了绿色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绿色保险

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污染问题凸显,中国也开始探索建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1991年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试点环境责任险,由于当时政策、法律都比较滞后,试点并无太多成效。

进入新世纪,随着环境日益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步伐开始加快。2006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广环责险制度。

2008年环责险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当年约有700家企业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00多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万元。

2012年底,全国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但尽管如此,环责险业务开展并不乐观。2012年投保企业仅为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在当年保险产品中的份额很小,与中国保险业的增长差距悬殊,在改善环境、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建立市场化的企业污染约束机制方面作用甚微。

绿色保险在中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有待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四)绿色证券

政策方面,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绿色债券的文件,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对绿色债券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金融债券发行方面,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颁布前,国内一些先行者已经进行了绿色债券发行。例如2015年7月,新疆金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了一单3亿美元的3年期绿色债券,认购金额高达14亿美元。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中资金融机构首单绿色债券,总价值10亿美元,来自亚洲和欧洲近140家投资机构超额认购,获得了市场高度认可。这也为以后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人民币离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积累了经验。

随着相关规则的出台,中国的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和绿色公司债呈现出三箭齐发之势。

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进行筛选,2015年中国未贴绿色标签但可以明确统计界定为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为6186亿元(约合951亿美元),发行数量为590只,占总债券发行规模的2.68%。

其中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中的579只绿债,规模6095.11亿元,占总债券发行规模的2.65%;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S、ABN以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中的11只绿债,规模90.89亿元。在非金融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中,区域性场外市场绿色债券规模为15.11亿元,数量116只,如果剔除这部分,则绿色债券规模为6044亿元,数量为463只。其中,发债企业主营业务为绿色领域,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其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1755.20亿元,数量185只,如果再剔除这部分债券,则2015年中国绿色债券数量为278只,规模4288.80亿元。

在绿色债券发行品种上,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和中期票据这三类券种规模占比最大,分别占总绿色债券总规模的32%、25%和19%。其中政府支持机构债即铁道债的单只融资规模最大,平均规模为83.3亿元。潜在绿色债券中,地方政府债的金额为9981.25亿元,占潜在绿色债券总发行规模的88.53%,再次说明中国的地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绿色债券发行人,但从信息披露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应当进一步完善对资金用途的披露。

这些绿色债券的发行方式以公募为主。2015年公开发行的绿色债券共计5609.4亿元,平均单只规模为14.65亿元;非公开发行的绿色债券共计485.71亿元,平均单只金额仅为2.48亿元。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利率普遍高于公开发行。由于非公开发行在发行条件和流程上相对要求更宽松,近年来吸引了众多发行人,其中不乏大型企业。因此,公募债券严格的发行条件以及管理制度可以试点对绿色债券适度宽松,从发行方式上鼓励企业更多公开发行绿色债券,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

二、中国绿色金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中国的绿色金融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

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绿色金融的概念和定义仍不甚清晰,绿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仍有缺陷

迄今为止,中国关于绿色金融尚缺乏完整、统一、明确的概念框架和统计意义上的详细定义,决策者及各参与机构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导致各方对绿色金融及相关概念存在理解狭隘、概念冲突等问题。此外,虽然中国明确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但缺少一个关于绿色金融战略实施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规则,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仍不完善。这使得该战略难以在金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得到完整有效的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和战术层面尚未有效衔接。在对绿色金融概念进行定义,以及绿色金融战略的顶层设计、实施方面都存在较多空白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将相关概念在立法和实施层面都得到充分的体现。

2.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中国的现状是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CDM项目审核缺乏一套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执行标准;二是中国发展自愿减排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仍处于拟定之中,自愿减排市场政策缺位;三是绿色信贷推进尚无切实可行的环境评估标准、信贷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信息披露为例,政府产业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银行关于绿色信贷的披露信息缺乏一致、清晰的口径,导致数据缺乏可比性。上市公司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也不足,且仅针对IPO环节。排放权市场上,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体制尚不完善,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能力尚不足。

(二)未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

2008年下半年,北京、上海、天津凭借其金融和区域优势,先后成立了三家碳交易所。随后,在“先行先试”的主流政策意见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的激励下,全国出现了建立交易所的热潮。目前,武汉、杭州、长沙、昆明等正式挂牌的交易所有近10家,还有将近10家交易机构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但是,从长远来看,交易平台的割据导致市场的分割,市场规模狭小,难以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驱动力,影响统一市场形成,不利于中国碳市场的发展。此外,交易平台众多导致职能重叠,增加了社会成本,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统一监管带来了困难。

(三)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当前,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还比较陌生,对于碳交易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尚不熟悉,参与碳交易的市场主体也不明确。除少数商业银行对碳金融较为关注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参与,发展碳金融仍停留在一个理念与口号的基础上。中国的一些专业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还未真正涉足该领域,其他诸如第三方核证单位、碳交易结算登记机构、政策性绿色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尚未建立。由于碳金融交易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专业性强、操作程序复杂,它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发达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显然,碳金融专业性中介服务的缺位已成为影响当前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交易工具缺乏创新

缺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短板,再加上国内绿色金融刚刚起步,这一特点在绿色金融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从国际碳市场状况来看,中国主要参与一级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基础类碳金融产品核证减排单位(CER)的交易。中国国内自愿减排市场尚未形成,自愿减排机制下的自愿减排单位(VER)交易大多是一种个人和企业为提升形象、购买碳排放配额以实现自身“碳中和”的小规模交易。尽管中国国内金融业在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如绿色信贷、结构化理财产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但与国际市场上不断创新演进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权、CER/EUA期货、CER/EUA互换、承兑CER等相比,这些局部意义上的创新无论从广度与深度,还是从规模来看,都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不相适应。

(五)CDM市场问题突出

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发展来看,当前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CDM项目开发周期长,风险因素多

CDM项目要经历国内审批―EB注册―DOE核证签发等繁杂程序,这就导致项目开发周期长,增加了交付风险和额外交易成本,如项目申报费用、DOE核证费用、搜集信息费用等。即使项目审核通过,能否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截至2010年10月,中国通过国家发改委的CDM项目数量众多,有2719个,但在EB通过注册的项目只有998个,通过率为36.7%,而通过DOE核证签发的项目就更少了,只有301个,通过率仅为11.1%。此外,与项目相关的风险还包括项目自身建设风险、DOE道德风险、项目融资风险、由于东道国政策法律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商业风险(主要包括更新有效期的行业风险、碳信用额发生变动的生产风险、碳信用价格的市场风险)等。面对上述诸多风险,保险领域尚未发挥其风险管理和控制作用,而在机构建设上,也缺乏本土的注册、核证机构,对国际相关机构依赖性较强,难以形成区域性CDM交易市场。

2.CDM市场议价能力弱,缺乏话语权

中国是低碳产业链上最大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了巨大的减排量,却被发达国家用远期合约的方式低价购买,经过审批、注册、签发,包装成价格更高的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中介方易手使得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也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其次,国内专业机构服务不到位。CDM项目的审批签发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如项目评级机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服务十分欠缺,加上国内企业对CDM项目缺乏相关经验,在项目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丧失议价能力。

最后,中国CDM项目以“双边项目”为主,且由买家承担风险。双边项目是由中介商找好买卖双方才开始开发的项目,或者由中介商开发,且在项目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都由买家承担,卖方无须承担风险。“低风险、低效益”的盈利模式导致中国在CDM项目议价上没有优势。

3.缺乏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

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减排量交易的环境效益的完整性,会涉及很多方法学的应用。截至2007年7月24日,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共批准普通方法学44个。但是,在中国注册成功的项目中只是用了其中三个,并且使用这些方法学的项目数量以及相应的减排量的分布很不均衡。这表明中国很多行业没有很好地利用现有的方法学来开发CDM项目,这也是中国CDM项目通过率低的原因之一。同时,也表明中国缺乏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不能开发新的方法学来满足中国CDM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六)宏观调控政策对绿色金融支持不够

要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必须让绿色的理念深入人心。把绿色理念纳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不仅有利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而且有利于为其他参与者和主体做出表率。从目前中国的实践看,这方面我们做得不够。

篇5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教育厅项目:“金融扶贫视角下河北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Q161095);2016年保定市社科联项目:“保定市精准扶贫背景下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6131);2016年度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河北绿色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路径――基于保定、张家口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项目编号:2016HZ19)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8日

一、绿色小额信贷相关理论基础

(一)绿色小额信贷的概念。绿色小额信贷概念的正式确立要追溯到小额信贷和绿色信贷。绿色小额信贷一般意义上是指将扶贫、绿色生态与经济活动相结合,通过引导小额信贷领域的经济活动,促使扶贫、绿色生态与信贷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开发、生产及合理利用。

绿色小额信贷的特征主要包括:(1)兼具绿色信贷和小额信贷的特点;(2)放贷对象主要为农户;(3)其作用是为了缓解农户贫困,减少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环境污染。例如,河北省保定市农村地区农户自家使用光伏发电、发展有机农业等。

(二)外部性与环境外部性经济学探讨。对绿色小额信贷发展障碍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环境外部性。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问题。微观经济学中,对外部性的描述开始于经济学家马歇尔。他首先在他的代表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了“外部经济”这一概念。马歇尔将“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做出了区分。而他的弟子庇古(Pigou,A.C.1920,1932)将其理论发扬光大,深入研究,创建了福利经济学。第一次将外部性引入环境污染问题开始研究。并将外部性进行区分: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第一次向理论界提出了“社会净边际产品”和“私人净边际产品”二词。庇古提出,负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净边际产品大于社会净边际产品。正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净边际产品小于社会净边际产品。此时市场失灵,必须借由政府进行干预。可以给予适当的征税或者罚款(针对负外部性),或者补贴、奖励等(针对正外部性)。

科斯(Ronald Coase,1960)是外部性理论的又一位集大成者,他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外部性。他认为经济主体的自身行为可能损害该主体外部的利益。那么通过经济主体间产权的明晰是可以消除外部性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所以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是政府不需要对生产进行介入,只需要明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问题。此时私人交易就能够自行调节弥补外部性造成的无效率。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在产权明晰的同时,国家可以采用一系列制度方法进行管理,使市场中的各类经济主体降低其交易费用,并达到收益增加,寻求帕里托最优状态的达成。

通过对庇古和科斯的理论介绍,我们可以把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保护机制分为两类。一是按照庇古的理论,由国家或者政府向污染企业提高税款的征收或者进行罚款。其目的是提高其污染的成本。也就是承认市场调控不是万能的。目前,很多国家仍然主要采取这种政策来防治环境污染问题;二是通过科斯的理论,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环境资源的产权是足够明晰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依赖市场交易来处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如果制度设计的足够完善,那么此时污染环境成本的归属性也就足够明确,可以将其从社会负担的成本转化为私人负担(污染经济主体)承担的成本。目前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就是来源于此。科斯的理论又被发展为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然而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依赖于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

第一,交易成本是否确实为零。南质登榭隼纯矗该种情况不可能发生。而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交易成本涉及的更为复杂。除了个人、企业、政府之间,甚至可能上升到了国家之间,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其交易过程中反复谈判、协商等必定耗时费力,涉及法律问题等。又或者再涉及到此类问题的法律案件中,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难以拿出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身体健康的损失或财产损失是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所导致的。即使在技术上可以证明两者存在直接的关系,而技术检验的费用也可能高到足以让受害者放弃搜寻这种证据。因此,当谈判的边际成本高于为此而获取的边际收益时,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不会发生,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也不会实现。

第二,通过制度设计是否能做到产权足够明晰、自然环境的产权是否容易界定?事实证明在实践中,明确界定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在水污染中,由于河流海洋的流动性,污染方式极有可能不能确定,自然也难以建立明确的产权。在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上,虽然环境资源不特定的属于某个企业,但污染环境的碳排放权却具有明确的产权。大气污染中,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负的外部性,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但仍然需要准确确定经济主体的碳排放数量。

二、绿色小额信贷供给主体缺位――以河北省保定市为例

河北省在东部地区GDP较低,环境污染和要求经济发展的冲突也一直存在。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下,河北省经济发展严重落后于北京、天津,承接了北京部分重工业等高污染产业。但近年,京津冀地区污染问题严重,尤其是雾霾治理成为了京津冀人民关注的重中之重。保定市位于连接京津冀的核心地位,经济发展不平衡,环保和扶贫成为保定市政府近年追求的重要目标。

截至2015年末,保定市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9家,其中政策及国有银行6家,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5,113亿元,比年初增长9.9%,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32亿元,比年初增长14.6%;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72.86亿元,比年初减少9.43亿元。

笔者为了解绿色小额信贷在该地区的开展实施情况,对三类金融机构进行了对比研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在研究的过程中,针对绿色小额信贷,各金融机构并未有专门的统计口径。所以笔者从绿色信贷和小额信贷、金融扶贫与绿色金融的角度入手,分析其开展情况。

(一)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有所开展,小额较难体现。商业银行为以盈利性为目标的法人企业,尽管近年对银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发展,但污染的负外部性难以解除影响。商业银行多以绿色信贷的形式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多为面向个人,且风险较大,还款来源不稳定,商业银行较少涉及。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响应国家、人行和银监会号召,在绿色信贷的执行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在政策制定方面,2008年工商银行开始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针对高污染的“两高”项目。2009年,在贷款审批环节的授信评价体系中开始加入节能减排标准。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按照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的要求,制定并出版《绿色信贷政策》。在绿色信贷开展中考虑行业尤其是重点行业的相关环保指标,其中将核心重点指标建立体系。印发《关于加强防控重金属排放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视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信贷风险防控和信贷风险管理,列出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范围。在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建立绿色信贷问责机制,对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加入绿色信贷部分,对分支行进行按时考评,同时对因此发生风险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员工的责任。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以往基础上继续完善了《绿色信贷发展战略》。(表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分行是保定地区唯一的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就专门领域设置的金融机构,发放低息的补贴性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由国家财政部拨付。近年农发行在精准扶贫、绿色金融等领域越发深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表2)

综上分析,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扶贫、环保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由于其非盈利性和财政拨款,存在发展绿色小额信贷的先天优势。但是,通过对保定市农发行调研得知,其贷款项目大多和政府合作,多为中长期、大额贷款,极少有单笔1,000万元以下贷款。向农户个体的小额贷款几乎没有。而商业银行由于其对风险的考虑,绿色信贷的发放也鲜少存在面向农户发放小额情况。

(二)小额信贷公司逐利性强,绿色小额信贷缺乏公益性。目前,保定范围内小贷公司较多,笔者走访了较有特色的中和农信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前身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部,是非营利性组织。2008年,被划分出来专门成立了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和农信一直宣传精准扶贫、绿色金融等理念。截至2016年10月,已在我国国家、省级重点贫困县成立200多个分支网点,保定地区多个县都有开设。但就目前来看,保定地区该小额贷款发放的大多是10万元(1万~2万元居多)以下的小额信贷,年利率约为12%~15%。贷款对象以农户为主,主要用来进行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例如盖房子、结婚等支出。所以尽管中和农信总部也对“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等概念进行过宣传,但保定地区实际情况是涉及绿色小额信贷的部分很少。

经过以上三个机构类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绿色小额信贷发展缺乏动力,而对绿色小额信贷适应力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偏高。那这是否能够佐证了我们上一部分关于环境外部性理论基础的论述?是否确实需要政府的调控才能够实现绿色小额信贷的效果和作用?因此,解决环境外部性才能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

三、有效开展绿色小额信贷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完全采用市场手段来推行绿色小额信贷是比较困难的。需要借助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府介入。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的制度路径已经搭建,但在地区性的绿色小额信贷支持匹配等问题上,存在较大问题。尤其表现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主体缺少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的动力,仅依靠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力度有限。同时,民间金融对绿色小额信贷的参与度过低。

(一)加强各级政府作用,完善绿色小额信贷政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首先,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执行制定进行进一步完善。中央各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制定包括环境保护、绿色金融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尽量使政策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贯彻中央政策,摒除地方保护主义,重视绿色GDP的作用。其次,应该加大对各种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额绿色信贷业务进行适度补贴,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二)健全金融机构的绿色小额信贷体系。尽管央行、银监会已多次出台绿色信贷的相关政策,但是其贯彻执行力度存在问题。从横向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做法比较健全,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贷公司等存在无力执行的现象。从纵向看,总行及大城市分行做法较好,地方分行行动力较差。央行和银监会必须进一步制定更为具体的绿色信贷政策,对指标进行进一步细分,完善风险监督机制,完善绿色信贷体系,监督绿色信贷体系在各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

(三)进一步区分金融机构主体在绿色小额信贷实施中的作用。从对地方金融主体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的现状分析,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政策性和非营利性,对地方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支持作用较大,但都为大额信贷;国有商业银行次之。而小额信J公司由于其资金、规模的局限性,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支持作用较为有限。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对涉及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新能源利用等产业与金融机构进行联系,发挥政策银行的政策性、商业银行的高效性、民间金融的灵活性的作用,使资金进行合理的再配置。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A.C.庇古.朱泱,张胜纪,吴良健译.福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胡蓉.国际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证券期货,2013.

篇6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nk,and based on the case of CMB Qingdao branch to support the low-carbon economy,this articles analyzes the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hat banks face in developing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points out that banks should adopt proper strategy to innovate financial system and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s of low carbon economy,and finds out that the benefit conjunction among banks,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

Key Words: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financial innovation,benefit conjunction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7-0063-04

一、引言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双赢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自身具有公共性和投入产出不对称等特点,其社会收益超过经济收益,这就决定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枢纽和资源配置中心,其具有的资金、市场、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有效推动低碳经济活动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在助推低碳经济良性循环和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机会,绿色低碳信贷就应运而生。但是,如何把握住商机和进行策略创新是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成功与否的关键点。

绿色信贷的概念起源于绿色金融,而绿色金融则起源于绿色文明。绿色文明是一种追求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的文明,强调可持续的发展,在政策上对环保和绿色产业倾斜(孙洪庆,2002)。Paul Thompson等(2004)认为,绿色信贷就是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将项目及其运作公司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作为考察标准纳入审核机制中,并通过该机制做出最终的贷款决定。低碳信贷则是在绿色信贷的基础上融入了低碳的概念。国内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熊学萍(2004)认为,绿色低碳信贷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绿色低碳信贷的目标之一是帮助和促使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金融业的核算和决策之中,扭转企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粗放经营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其二,金融业应密切关注环保、生态等“无眼前利益”的产业的发展,注重人类的长远利益,以未来的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反哺金融业,促成金融与生态的良性循环。下面我们将根据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支持低碳经济的历程,来探讨银行应采取何种策略抓住商机。

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历程

(一)背景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显现。青岛市随后印发了《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当地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岛市建设低碳经济的大幕正式拉开。但是青岛市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工业结构重型化等境况导致碳产出率处于较低水平。而在能源消费中,煤炭、石油等碳基能源消费占80%左右;一次能源消费中原煤、原油消费超过90%。因此,青岛市建设低碳经济的压力较大,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历程

在各项政策公布之初,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就敏锐地感觉到低碳经济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的冲击。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对钢铁、电力等7个产业制定了贷款限额和贷款投放总量,对“两高”行业原则上不再新增授信,并制定了相关产业的退出标准,“两高”行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意识到支持低碳经济中存在的新商机,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在控制信贷风险、从两高行业逐步退出时,逐渐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同时对一些行业的信贷提出环保低碳要求。2008年1月,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某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3亿元,主要用于年产25万吨氨醇、30万吨尿素项目。该项目对生产装置所需的冷却水均来自循环水系统,尿素装置所产生的工艺冷水经处理后送回锅炉作为二次用水,从而达到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和碳排放的目的。这标志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支持低碳经济正式拉开序幕。

由于低碳经济本身概念比较模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现在支持过程中很难进行明确界定。于是该行专门针对环保和低碳行业制定了年度信贷政策。由于环保低碳行业与其他产业部门之间具有高渗透性,其他多个行业如煤炭、钢铁、有色、电力等行业信贷政策中都加入了节能环保的要求。

2008年召开奥运会,青岛是协办城市,要求实现低碳交通,减少尾气排放,提高空气质量,因此青岛公交集团更换低排放汽车。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青岛公交集团向银行寻求贷款支持。青岛公交集团每年亏损较大,负债率较高,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如果按照一般客户审贷标准来审批,公交公司不符合信贷政策客户底线要求,因此很多银行都不同意贷款。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认真分析客户经营特点,一方面认为公交事业具有公益性特点,政府因此采取的车票限价等措施和因油价持续上升使其收入和成本价格倒挂,导致亏损;另一方面公交又具备垄断性特点,政府每年给予财政补贴,使其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有稳定的现金流,具备相应还款能力。该行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公司在追加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风险基本可控,并且其经营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也可带来较高综合收益。于是贷款顺利获得总行的审批。2009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信贷政策中明确提出,“绿色金融”作为一种理念,应被体现于信贷管理、市场营销的各个方面,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或某几个行业,为其全面支持低碳经济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但是,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支持低碳经济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2009年,该行开始介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这属于环保新能源产业,在对城市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同时提供能源供应。目标客户为某外商投资企业,最终控制人是某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为中国垃圾处理产业最早的探索者之一,其业务领域涉及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及危险废物等城市垃圾处理的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设备供应、设备配套以及相关环节的顾问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为城市垃圾出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因此,不论从客户的资质还是技术成熟的程度上看,该项目发展前景都是比较良好的。该客户在黄岛的项目获得贷款审批,但由于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卫部门无法承诺垃圾供应量以满足产能所需,因此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一直未能提款;后因项目选址变更,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2010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信贷政策对绿色低碳行业进行细化,分为三大类(新能源、节能服务、环保)七个子行业(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核电、光伏发电、垃圾发电、节能服务、环保),将低碳金融整体界定为鼓励进入类行业。对每个子行业的行业现状、发展趋势、行业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详细描述,明确了客户及项目的底线指标和介入要求,内容较以往明显丰富,对营销与管理的指引效果进一步加强。在2010年青岛市人代会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交的《关于在蓝色经济区建设中打造青岛“绿色金融之都”城市名牌的建议》为青岛勾画了一幅“绿色经济”的蓝图,并表示对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以及涉及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将不设上限。

2010年8月,考虑到低碳经济的特殊性,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进行金融创新,制定了“招商银行绿色金融产品营销指引”,推出了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抵押贷款、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等专门信贷产品。但是该行在推行这些金融产品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比如排污权缺少主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界定,抵押就无从谈起。其他几类产品,由于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资料和数据,银行无法确定合适的盈亏平衡点,风险也就无法测定,因此至今尚无成功办理的案例。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的发展方向,将“绿色低碳金融”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作为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的发展方向。在2011年信贷政策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11个行业,其中绿色、低碳行业占7个(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生物质发电、节能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汽车),支持低碳经济建设进入崭新的阶段。

(三)成效

经过这几年的操作实践,招行青岛分行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并且在污水处理循环利用项目方面运作尤为突出。绿色低碳类贷款数量也不断增长,2008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9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6.33亿元;2009年,向16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9.28亿元;2010年,向26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9.78亿元,全部都是正常类贷款,该行从中也获得了较大的收益。青岛市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22%。

三、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与挑战

(一)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

绿色低碳产业在发展之初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国家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则会使其产生较强的金融需求。虽然初期风险较大,但却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政策的引导方向。哪家银行能够及早成功涉入,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优势。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政府政策出台之初,就迅速调整自身信贷政策,体现出了发现商机的敏锐性,也为其后来绿色低碳信贷的发展取得先机,实现自身的信贷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相互适应。

(二)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面临的挑战

首先,作为顺周期行业,银行信贷投放无法离开经济大环境,虽然青岛市的许多重化工企业并不符合低碳条件,但技术成熟,效益良好,贷款风险较低等特点,符合银行信贷追求“大客户、高信贷”的利润导向。所以,它们仍然是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对象。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两高一资”类贷款虽然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绝对额在2008年和2009年还是增长的,要想完全退出比较困难。尤其是在目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招商银行选择退出,其他部分银行就会趁虚进入,造成一部分利润损失。

四、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策略选择

面临着低碳经济带来的商机和挑战,银行必须采取合适的策略才能取得先机,不仅要靠自身努力创新,也应当寻求政府和企业的利益一致点,才能使绿色低碳信贷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控制住风险。

(一)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承担社会责任

银行在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时,首先应树立一种绿色低碳的理念,向社会展现出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更好地获得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绿色低碳理念也是其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指导思想,有利于信贷的顺利发放。理念的形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初,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仅限于对部分行业进行支持;直到2009年形成了体现于信贷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各个方面的绿色金融理念;2010年又将其细化和具体化,继而在2011年将其提高到战略性的高度,这都为绿色低碳信贷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二)改变传统模式,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首先,绿色低碳信贷表现为有进有退,实现信贷结构的变化。“退”是对高污染、高能耗或有环境风险的项目适时退出,这是风险的规避点;“进”是积极支持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和项目,这是利润的增长点。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就完全遵守这一原则,使得“两高一资”贷款比重不断下降,而绿色低碳贷款数额则不断增加。

其次,应该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低碳经济具有其特殊性,比如有些项目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审批。根据低碳经济的特点,推出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并对信贷结构进行调整。近几年,招商银行不断出台新的低碳信贷政策,不但树立了低碳金融的理念作为指导,同时在具体支持上也不断进行细化,便于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抵押贷款、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等。这都体现了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对支持低碳经济的逐渐适应过程,也是不断成熟的过程。

(三)选择合适切入点

低碳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银行发放绿色低碳信贷就要选择合适的切入点。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实际信贷发放来看,其投放的方向主要是比较成熟的环保和循环经济企业、高耗能企业的节能改造,以及有财政支持的绿化项目,而对于其他高风险的项目则很少涉足。另外在切入的时点上也有所把握,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抓住奥运会在青岛举办帆船项目的时机,给青岛公交集团贷款,不仅获得了政府的支持,也创造了较高的社会效益。

(四)积极寻求和政府利益的一致点

由于低碳经济所具备的公共性,银行在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的作用。青岛市政府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低碳行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是低碳信贷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案例中,公交集团连年亏损,购买低排量汽车的贷款申请本来无法通过,但是由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需要空气质量达标,政府对公交集团有较大的财政支持,银行此时贷款的风险就小,银行和政府的利益取得明显的一致,使得贷款顺利发放。但是也要注意到,政府支持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如在垃圾发电项目中,由于政府部门不愿承担责任,不承诺提供足量的垃圾量,造成了项目无法正常运营。还有就是排污权抵押贷款无法顺利发放,原因就是缺少主管部门,无法认定排污权。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能否通过信贷来对低碳经济进行支持会受到政府较大的影响。如果政府能够出台支持低碳经济的细则,将支持推动作用落到实处,银行的信贷支持则会更加顺畅。

(五) 寻求银行和企业的双赢

政府推动低碳经济,设定节能减排目标,一方面使企业也面临着较大的减排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技术改造创造了良机。进行节能改造需要较大的资金,这就需要银行的贷款支持。但是,低碳项目专业性较强,银行在此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导致许多项目无法获得审批通过。因此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加强和银行的沟通,帮助银行对项目做出正确的了解和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信贷的顺利发放和运行。在案例中,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某化工公司提供的改造贷款,不仅为银行带来了较大的利息收益,而且化工公司也因循环水的使用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形成了双赢的格局。

五、结论

回顾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首先,低碳经济给银行带来了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但也带来一定的挑战;其次,银行要想抓住商机,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进行自身方面的创新,如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改变传统信贷方式;再次,银行应该加强和政府的配合以及与企业的合作,寻求利益的一致点,才能真正促进绿色低碳信贷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洪庆,邓瑛.对发展绿色金融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2,(1).

[2]熊学萍.传统金融向绿色金融转变的若干思考[J].生态经济,2004,(11).

[3]张璐阳.低碳信贷―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性研究[J].贵州农村金融,2010,(5).

[4]陈柳钦.国内外绿色信贷发展动态分析[J].决策咨询通讯,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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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与过量污染气体的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自20世纪以来,地球地表平均温度升高了0.74摄氏度,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危机。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在2003年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首先在英国提出之后,各国都逐渐加强对低碳产业的关注,寻求走一条”既能与碳基能源消耗脱钩,又能实现生产力发展”的低碳经济之路。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碳金融。从一方面看,碳金融是一种金融制度,是一种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化的解决体系。从另一方面看,碳金融被定义为一种在碳交易市场中展开的交易活动,而这类交易活动的主体产品就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即碳排放权。2.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减少碳基能源消耗与污染气体排放,以助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双重发展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核心是追求绿色GDP。

三、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1.碳排放资源。巨大的碳排放资源使得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国碳排放量约为全球碳排放量的1/3,居世界第二。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提供大量的节能减排额度与巨额的碳减排交易额,至今已经成为CDM机制下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与提供碳减排量最大的国家。2.碳交易规模。我国从2013年启动碳排放试点交易以来,碳排放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7年06月,全国碳交易配额已累计成交4.46亿吨,成交总额超过100亿元。同时,我国将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有望建立起继欧盟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碳交易体系。

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潜在问题

尽管我国碳减排资源丰富,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然较为落后,存在着如下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1.碳交易定价权缺失,我国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产业链的低端位置。我国作为低碳产业最具潜力的供应方,拥有世界超过30%的CDM项目与近50%的CERs项目,但由于我国缺少完善的碳交易计价结算体制,且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与结算的货币,这使我国在国际交易中不具有定价权。同时,我国碳市场结构缺乏多样化,碳金融产品单一,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足,这使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活力不足、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因此导致我国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低端位置。2.国内对碳金融了解不足,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碳金融在我国的传播时间较短,发展不充分,公众对其认识不足,国内许多企业对其关注不够,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地方政府对碳金融的认识也不完备,出台的支持政策较少,力度较小,这由此导致我国碳交易难以扩大规模。3.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中所起助推作用较弱。在我国,仅有少数商业银行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且都是从事简单的有关低碳发展的信贷与项目咨询等项目,除此以外的大多数金融机构几乎都还没有涉足碳金融业务。同时,我国的碳交易中介机构较少,且基本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难以消化复杂项目,起到助推作用。

五、我国碳金融体系建立的对策建议

1.积极建设完善碳金融制度。我国应着力研究各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制度,并加以借鉴,促进我国构建较为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强化市场的主体功能,并逐步提高市场的体系化、规范化程度。2.积极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议价与定价能力。(1)建立权威的碳交易信息平台,促进交易信息流通;(2)推动人民币在国际碳交易履行计价功能的进程,积极推进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的绑定,促进人民币在全球碳交易的资本市场中循环流通。(3)大力开发碳交易市场,尽快扩大碳交易市场规模,丰富碳交易市场中的产品类型、发展碳金融衍生品,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链中的地位。3.政府应加大重视程度,发挥主导作用,形成连贯有效的政策措施。(1)加大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资,同时加强宣传推广CDM机制与节能减排所蕴含的生态效益与经济价值,大力推动CDM项目开发,并对企业适当征收有关碳排放的税,鼓励其节能减排;(2)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交易法律体系。政府应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与碳交易配额的分配原则,制定碳排放相关标准,实现制度管控与支持;(3)政府应出台奖励措施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对使用绿色资源,生产低碳产品或参与投资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如减少税收或给予财政补贴。同时,政府应建立有关监督体制,监督碳交易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批评并处以罚款。4.推动金融机构参与。(1)完善交易平台,培植参与碳金融的中介机构,同时加强与国外专业性中介机构的学习合作。(2)鼓励银行对低碳经济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服务,或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对相关企业提供支持。(3)我国要借鉴国际碳资产投资经验,设立中国CDM基金,扩大碳资产投资规模。

参考文献

[1]颜俊.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浙江大学,2015.

[2]李阳.低碳经济框架下碳金融体系运行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D].吉林大学,2013.

[3]王伟.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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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4904

1引言

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已经不仅仅是后工业化社会、知识经济时代,更重要的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生态文明时代。建设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不能没有绿色科技的技术支撑,一方面绿色科技是消除工业文明副作用、修复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绿色科技是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履行生态责任的最佳技术路径[1]。从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绿色科技企业成长近年来在中国通过不断交叉融合而得以推进。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记NEEQ,俗称新三板)自2013年1月16日揭牌运营以来为全国绿色科技企业的融资开辟了新渠道,然而对绿色科技企业在新三板得到的融资支持情况尚缺乏相应的研究。鉴于此,首先对绿色科技企业予以界定,其次以广州地区绿色科技企业为例对其在新三板中的融资效率进行测度,最后为绿色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效率的提升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绿色科技企业的发展、深化绿色金融的改革及新三板的进一步完善。

2绿色科技与绿色科技企业

绿色科技在学术上目前还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然而在“科技”前冠以“绿色”,表明该科技有益于环境或至少于环境无害。传统科技追求的是高消费、高增长,相比而言,绿色科技是更高层次的科技形式。它是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方向,而且已经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动力。

陈昌曙认为:绿色科技就是适应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科技,是对整个科学技术活动的一种导向,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是有益于保护生态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科学技术[2]。鲍健强认为:绿色科技的核心是研究和开发无毒、无害、无污染、可回收、可再生、可降解、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高效、洁净、安全、友好的技术与产品[3]。胡显章、曾国屏认为:绿色技术不是某种单项技术,而是一个技术群,或者是一整套技术,不仅包括持续农业与生态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还包括生态破坏和污水、废气、固体废物防治技术,以及污染治理生物技术和环境监测技术[4]。杨发明等人根据绿色技术进化程度以及与现有环境匹配的难易度,将绿色技术分为三个层次末端治理技术清洁工艺绿色产品。末端治理技术是在生产的最后环节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清洁工艺开始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绿色产品是从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来节约能源,预防污染[5]。周光召院士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绿色科技计划》中提出“绿色科技是指能够促进人类在地球上长久生存与发展,有利于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科学技术”。诸大建等认为绿色科技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绿色科技在概念上扩展了绿色技术的范畴,主要涉及:①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与保护等;②发展清洁生产技术;③提倡文明适度的消费(又称绿色消费)和生活方式。清华大学在宣布创建绿色大学时,把绿色科技解释为用环境意识贯穿到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优先发展符合生态学原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为国民经济主战场服务。以上对绿色科技的定义和解释揭示了绿色科技的内涵[6,7]。

绿色科技企业本身属于绿色金融的范畴,它的l展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体现,能为社会带来正向的外部效应。目前,绿色科技企业正处于成长期,研究绿色科技企业在新三板的融资效率,从对新三板中绿色科技企业的融资效率研究中发现不足,以期能给予潜在的绿色科技企业以支持,从而使绿色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使绿色环保、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动绿色金融的更好发展。

鉴于对绿色科技的概念理解,对绿色科技企业界定如下:①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创办,以科学技术为支撑。②以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将环境利益和对环境的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③生产绿色产品、使用绿色技术、开展绿色营销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根据该界定标准,筛选出广州新三板中的绿色科技企业10家(表1)。具体包括:星业科技、食安科技、高衡力、波斯科技、益方田园、熵能新材、红鹰能源、盈嘉科技、环峰能源、石头造。

3新三板发展现状

新三板原本是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试点而设立的,然而后来却逐渐成为我国场外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究新三板的发展现状,了解它在绿色科技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及发展趋势,会让我们对新三板对绿色科技企业的支持路径更明晰,同时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

3.1市场准入

在新三板申请挂牌的企业需要满足: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 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有主力簧痰耐萍龊投讲椤

3.2做市商制度

在新三板市场申请做市的企业不但需要有两家以上做市商,还要有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 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券商的母(子)公司。

3.3分层制度

2015年11月24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拟将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依据净利润、营业收入、做市商家数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9]。

3.4发展趋势

(1)行业覆盖越来越广。挂牌的新三板块企业,覆盖了 19 个大类的行业,其中制造业占比最大,超过 50%,信息软件技术占比也排名靠前。(2)挂牌企业分布范围越来越广。以江苏,广东,北京,上海为主要挂牌地区,挂牌覆盖到全国 30 个省份。一方面东部沿海和大城市有创业企业发展的土壤和丰富的资源, 另外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扶持和鼓励本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挂牌,使得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分布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东部沿海城市。(3)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行业分布以新兴产业为主。截至 2016 年 6 月底,新三板共有 7703 家挂牌企业。从 2006 年以来新三板市场中挂牌企业的总数一直是呈上升状态,新三板市场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近几年(2012 ~2016 年)挂牌公司数量增长幅度较高。从所属产业领域方面来讲,工业行业挂牌公司最多,其次是信息技术、原材料以及非日常生活消费品,传统产业如金融、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则挂牌公司较少。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多以新兴行业为主,机械制造、信息技术、化工原料及加工占据行业分布的前三甲。

3.5政府推动新三板挂牌

推动企业挂牌获得核心要素有3条: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转板场内市场预期+做市/竞价交易预期。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登录场内市场,还是在新三板挂牌,其最核心的诉求是“融资”,而A股市市场IPO发行频频受阻,新三板恰恰在此时抛出这一橄榄枝,无论是后续转板还是在场内直接开展交易,理论上都可以满足企业的募资诉求。与此同时,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挂牌,纷纷出台各种地方政策,对于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200万元补贴,个别地区甚至给予350万元的高额补贴支持。就硬性开支而言,某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费用基本可以与补贴冲抵。显而易见,“政府买单 & 企业挂牌”的默契成为挂牌数量骤然升温的导火索[9]。

4融资绩效测度

4.1DEA模型

数据包络分析(DEA)是由美国著名的运筹学家A.Charnes和W.W.Cooper于1978年在相对效率基础上创建的一种效果评价方法。它利用数学模型对多个输入、多个输出“单位”或“决策单元”(DMU)之间的相对有效性进行评价,极大地丰富了微观经济中的生产函数理论及其应用技术,同时,在避免主观因素、简化算法、减少误差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优越性。其实质是通过对决策单元各个投入、产出变量的权重进行运算,确定有效生产前沿面。同时将决策单元与前沿面进行比较,确定各个单元是否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误差等基本不可能实现同比例的增产。

选用规模报酬可变条件下的BC2模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融资市场进行静态分析。假设在n个决策单元中,每个决策单元DMU(j=1,2,3,…,n)具有p(i=1,2,3,…,p)项投入,q(r=1,2,3,…,q)项产出,此时投入变量BC2模型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Min[θ-ε(eTS-+eTS+)]

s.t.∑nj=1Xiλj+S-=θXij

∑nj=1Yjλj-S+=Yij

∑nj=1λi=1

λi≥0,j=1,…,n

其中,Xi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的第i个投入变量;Yr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的第r个产出变量;S-和S+为松弛变量;eT为求和;ε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

4.1.1投入产出指标选取

绿色科技企业具有强外部性、高风险性、高收益性、成长快的特点,所以必须确定符合企业特征的投入和产出指标,才能正确利用DEA法。从数据的科学性、有效性考虑,本文选取3个投入指标和3个产出指标(表2)。

4.2.1规模报酬分析

从表3可知,波斯科技、益方田园、石头造这三家公司分别实现了综合效率和规模效率;星业科技、食安科技等5家新三板企业实现了纯技术效率;有3家绿色科技企业规模报酬不变,另外有4家企业属于规模报酬递减状态,剩余的3家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状态。企业所处的状态和企业自身特点有关,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企业可能处于成长期,需要融入资本,扩大生产运营;而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企业有可能于成长初期,规模较小,管理经验不足,资本运作能力不足。

4.2.2融资绩效分析

从表4可知,有3家绿色科技企业达到了DEA有效,其他7家企业没有实现融资相对有效。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绿色科技企业融资绩效偏低,企业无法实现充分融资。从纯技术效率看,有一半的企业符合纯技术效率有效,这也说明了我国的绿色科技企业的研发水平偏低。

5绿色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效率提升对策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知,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绿色型科技企业总体融资效率偏低,内部原因主要是技术效率低,也就是绿色科技企业研发速度减缓所致。外部原因就是我国经济大环境增速放缓,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企业研发动力不足。新三板市场由于流动性不足,企业融资主要还是传统的银行借贷、定向增发等非公开融资方式,融资效率低下;此外,由于新三板绿色科技企业融资的盲目性,融入的资金并未按照计划进行,导致其资金利用率偏低。由于经济大环境作为外生变量,对于绿色科技企业来,只能从宏观上把握大环境的动态,顺应大环境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基于以上的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优化资本结构。新三板企业在融资之前,做好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避免资金的闲置使其符合公司融资的发展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企业存货的流转速度,加强核心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应该从自身需求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环境特点,确定融资工具,而不应当过多的使用股权融资的方式,可以加大资本结构中的债务比例,这样不仅能够降低股权成本,而且还能减少股东利益向经理权益转移。但不应当过分拘泥于传统的债务融资工具,而应该根据企业业务的特点,不断地使用创新融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

(2)产学研相结合,加强自主研发能力。绿色科技企业在研发阶段,不应当过多的引入外部资金,应当以自主研发为主,以大中型企业为核心,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企业可为高校提供实习基地和研究数据,高校、研究机构则可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通过互利互惠实现多方共赢。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引入多元竞争主体,适度放开高科技技术转化途径以及国际交流合作通道,鼓励绿色科技企业积极参与,促使科技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化。

(3)增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作为科技型企业的一部分,为了能从根本上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绿色科技企业必须不断的研发新产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针对我国高科技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不足,绿色型科技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必须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以及高科技技术的市场效应,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考核体系,以形成高科技技术产业聚集效应,辐射至整个区域,并带动其区域经济的发展。

(4)拓宽融资渠道。绿色科技企业必须拓宽其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金,促使企业的健康发展。从企业角度出发,绿色型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升级产品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介入,促使企业利用风险资金来助推企业的发展。从市场角度出发,改进现存的信贷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的融资功能,使得企业获得多样化的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此外,还须不断地拓展新型的信贷融资方式,以便企业开展融资活动,进而提高其融资效率。

(5)建设完善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的融资服务体系,满足绿色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其一,绿色科技企业可以寻求政府资金的协助,使政府的财政政策效应得以发挥。其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其三,建立贷款还款能力评估体系,有关部门可以对绿色科技企业进行还贷能力评估,在完善评估体系的前提下,对接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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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 绿色科技:生态文明建设的技术支撑[J],前沿,2010(19):155~158.

[2]陈昌曙. 关于发展“绿色科技”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45~47.

[3]鲍健强. 绿色科技的特点和理性思考[J]. 软科学,2002(4):6~9,13.

[4]胡显章,曾国屏. 科学技术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杨发明,吴光汉. 绿色技术创新研究述评[J],科研管理,1998(4):21~27.

[6]诸大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9.

篇9

一、绿色信贷概念界定

随着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已成为各界的共识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措施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一举措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的创立与推行。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进行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状况

目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借贷业务管理的时候,可以查看客户的企业环保信息,并将环境审查作为评级和授信的重要依据。企业环评信息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为确保信贷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各大商业银行已经较好的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 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

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环保意识、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绿色信贷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

绿色信贷涉及准入、技术、排放、能耗以及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尚没有完备的规定,使银行在控制“二高一剩”企业贷款时难以识别和界定。同时,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从而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

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三)绿色信贷获取的信息准确性和有效性不高

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影响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绿色信贷横跨环保、金融两大领域及环保技术的专业性喝复杂性决定金融企业环境风险决策的高难度。环保金融信息的运行情况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信息总量和信息结构与银行信息需求不对称。只依靠环保系统提供的信息,信息来源过于狭隘,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环境污染情况,影响了银行对环境污染风险的把控程度,从而提高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存在信息需求的非对称现象。违法处罚信息输送是事后信息与银行为控制风险所需要的事前信息在结构上是非对称的。三是环境保护信息的分析与处理难度大。现在信息的调查与处理的主体是各商业银行,但是环保信息的政策性、技术性、和复合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信息处理的高难度。

四、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

(一)调整银行内部组织结构,重视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储备

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应考虑在商业银行内部增设环境与社会发展部,专门负责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同时,由于绿色金融业务涉及到较深层次的技术领域,发展绿色信贷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增加人才储备、加快专业化队伍建设。应该在汲取国内外同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实行绿色信贷的认识水平,契合国家整体产业政策,结合自身经营要求,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绿色信贷体系,为自身转型和未来长远发展,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推进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环境污染责任落实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绿色信贷的初衷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和防范信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环境污染责任能够落到实处。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才能让银行和企业都有激励自发地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达到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的目标。

(三)建立政策实施监管体系以及政策评估信息系统

为了确保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结果的客观、公正,应建立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的监管体系。其主体应由负责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环境保护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机关,具备绿色金融素质的专家、学者,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几部分构成,在监管同时可以提供各方面信息以供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判断以及实施政策。同时建立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绿色信贷”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一方面,实现跨政府机构、部门之间进行协同和分享信息,不断提高“绿色信贷”政策评估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创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信息环境。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包括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等多角度的“绿色信贷”政策评估信息渠道,形成环境保护的大众互动局面。

参考文献

[1]毕莹.浅谈我国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发展及困境[J].财经届(学术版),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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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债券;绿色低碳;国际创新;中国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最新的“十三五”规划中一方面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并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同时也指出要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包含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等。我国绿色低碳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可以为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提供巨大资金支持。2014年,国际上13家主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绿色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磋商的基础上,了《绿色债券原则》(GreenBondPrinciples),对绿色债券认定、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流程给予了界定。该原则指出,绿色低碳经济所需的投资规模,需要来自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共同行动。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也将为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一、绿色债券及其类型

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对气候、环境变化等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国际上并没有一个被广泛采纳的“绿色债券”的定义。发达国家在绿色债券的定义上更关注气候变化,将未来的气候变化和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而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要能够节约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单位能耗,其投资都具有“绿色”属性(例如高铁债券在我国被认为属于绿色债券,但发达国家并不认同)。尽管有定义上的差别,但“债券”和“绿色”是绿色债券必须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一方面绿色债券应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如发行成本相对较低,利息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债券本身具有良好的二级市场,符合流动性和灵活性的投资需求等;另一方面,绿色债券是收益转款专用于绿色项目的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必须投向可再生能源、改善环境状况、能源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以及有关水利、建筑、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变化相关项目。因此,“绿色债券”作为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开发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可以简单定义为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而开展融资的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显著特点。但关于“绿色”属性的界定和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仍需要有关权威机构的进一步明确。和普通债券一样,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政府、银行或者企业;债券购买人(投资者)可以是各类投资机构或个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以把实践中发行的绿色债券归类为不同的资产类别,表1描述了实践中一些典型的绿色债券类型及其特征。

二、绿色债券的国际创新机制和实践

鉴于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这其中金融机制的重要杠杆作用,绿色债券得以迅速发展。标记为绿色的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专门追踪绿色债券市场动向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BondsInitiative)的《债券与气候变化:市场现状报告2015》称,自2007年第一支绿色债券发行以来,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总共发行了497只绿色债券。且发行量逐年递增,在2013年之后出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达365.9亿美元,是2013年的三倍之多,2015年截至9月发行总额256.3亿美元。这种快速的发展得益于各国政府在绿色债券公开示范发行和政策支持发行等方面的创新机制。

(一)为绿色市政债券提供双重追索权一般专项债券由发行实体担保,绿色抵押债券由相关的绿色资产决定,为弥补专项债券和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差距,政府实体可以发行双重追索权债券。双重追索权的绿色一般责任债券首先会赋予投资者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当发行机构出现违约预期的时候,投资者对相关绿色资产池也同样具有追索权。通过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绿色资产的绩效,双重追索债券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投资者也就无需承担将投资回报直接建立在这些资产绩效上的风险。同时,如果一份绿色资产能够符合成为双重追索权债券的标的资产,就将成为从公共抵押贷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转型的一个选择。随着投资者对绿色资产的绩效更加熟悉,就将逐渐不再需要对发行机构的追索权,市场就可以发展为绿色资产担保债券。这种资产抵押债券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摆脱债务,因此具有沉重债务负担的地方政府会大力支持绿色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德国慕尼黑MunchnerHypo银行发行的“社会”抵押债券就是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的典型案例。

(二)绿色暂持融通和信用增级设计要开发主流绿色债券市场,需要债券发行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而在绿色投资中,许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投资的规模都相对较小,同时单个银行又往往缺乏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绿色投资足够的贷款量,从而使绿色投资无法达到债券市场所需的绿色债券规模发行的水平。因此需要跨银行合作集合资产形成暂持融通方案,直至贷款量充足。建立这样的暂持融通机制,还需要通过设定一定的贷款条件,甄别进入暂持融通的资产质量并衡量其汇总规模,进而推动跨银行绿色贷款协议的标准化。除了能够汇总贷款并推进贷款协议标准化,暂持融通机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信用增级,使评级不够高的绿色债券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从而适应市场的风险状况。例如来自开发机构的低级和夹层债务具有不同的信用评级水平,通过参与暂持融通的银行机构进行汇总并进行信用增级,促成投资者在恰当的投资级别上发行绿色债券以吸引私人资本。

(三)绿色投资税收减免机制为了促进绿色债券的发行,政府可以建立绿色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税收减免优惠机制。例如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债券、直接补贴债券和免税债券三种类型的绿色债券税收优惠来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美国联邦政府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和合格节能债券(QECBs)是税收减免债券,这两种应税债券以清洁能源和节能为目的,其债券息票的70%由联邦政府对债券持有人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即投资者获得的是税收减免而不是利息收入,发行人不必支付与之相对应的债券利息。发行人除此之外的30%净利息支付,则通过政府的现金返还获得,因此这两种债券也是直接补贴债券。免税债券意味着投资者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绿色债券的利息收入税,从而降低发行人的发行利率。(四)基于绿色绩效的贷款差别价格绿色债券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券来源于基于绿色贷款资产池发行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因此,绿色信贷的发展对于绿色债券至关重要,绿色信贷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对于绿色优惠贷款的确定可以通过不同的政策来实现。通过不同公司获得的环保信用评级,区别“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的企业信贷限制,为“绿色”贷款提供差别价格机制。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通过贷款人项目的环境效益制定一套银行的差别定价体系,也可以为绿色贷款产品提供有差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实现这一机制。各国政府在探索绿色债券的实践中,创新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机制,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框架和公共金融工具。

三、我国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一)绿色债券可为经济转型提供巨额资金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包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等。这些都需要巨量的建设资金投入,而债券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债券市场是资本渠道再融资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债券市场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取决于债券发行的基础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发行实体的绿色资质,中央或地方政府、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工商企业等都有资格发行绿色债券。只要绿色项目融资的基础和需求到位,就有源源不断的再投资可被用于绿色和气候资产,并被设计成收益可预测的债务工具。同时,低碳技术、商业模式和公司金融的不断发展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风险,并且更加适合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这些都将长期吸引机构投资者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需求,从而为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弥补绿色投资缺口。

(二)绿色债券为金融体系改革提供契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和较高水平的短期高成本债务。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需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我国可用的金融工具也相对有限。相对全球债券市场规模占GDP的平均水平138%,我国债券市场仅占GDP的47%。从银行贷款向债券转型为更大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提供了机会,并释放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空间,使其回收资本投入新的项目,加速资本周转。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债务比例为居高不下,1年或1年以下到期债务的比例为78%,而美国公司此项比例仅为28%。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稳定性的一个危险因素。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往往都是债务的长期持有者,更青睐较长期的稳定回报债券,而绿色债券恰恰提供了从短期债务资本向长期债务资本转型的机遇。此外,绿色债券为企业实体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经济增长新的主要贡献力量,绿色债券可以解决他们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储蓄存款资金,而同样囿于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这笔资金投资机会有限,导致大量存款外泄流入未受监管的投资领域,也带来了风险隐患。绿色债券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可以为此类资金提供相对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绿色债券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明确写入“十三五”工作报告,全面建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是实现国家绿色转型的基石。据“绿色金融改革与促进绿色转型”课题组测算,“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绿色融资需求将超过14万亿元。而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还相当单一,业界对绿色金融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概念,对于绿色金融的其他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产品的理解甚少,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有待完善。目前的绿色信贷大部分为政策性或开发性信贷,远不能满足未来绿色融资的需求。同时信贷资产缺乏必要的流动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绿色债券的组成部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并为巨大的绿色资金缺口寻求更多的投资者。私人部门在当前价格信号下,污染外部性无法内生化,导致私营部门对绿色项目投资兴趣不足。通过包括免税在内的政策支持,绿色债券可以在财政无法充分纠正外部性的情况下,动员和激励民间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投资中。因此包括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特别是绿色债券在内的系列绿色金融工具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丰富我国的绿色金融工具,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业务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发行人参与绿色金融投资,从而健全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

四、绿色债券的中国路径

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已成为促进我国向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和金融市场改革的必然选择,但需要注意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债券中国路径。

(一)完善绿色标准的定义和审核发展高效有力的绿色债券市场首先需要对与债券紧密相关的绿色投资有明确的定义标准,一个健全的绿色体系可以为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绿色主张提供保障。2012年的《绿色信贷指引》由于缺乏对于“绿色”的清晰、可操作定义,使得银行在遵守该指引时受到了制约。制定我国的“绿色”标准定义,必须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具体阶段,并与相关政策领域的标准和已经推出的十三五规划中所提出的关键产业政策保持一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较为宽泛,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而我国的绿色债券投资领域需要有别于这些关注点。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的2015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所列出的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类项目基本涵盖了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领域,但该目录也同时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中国绿色债券的具体定义可以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管理下,通过与银监会和国际上相关标准和认证机构沟通,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或其下属有关绿色债券研究的委员会作出。要很好地实施有关绿色债券的定义和标准,需要同时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执行系统。绿色债券的审核过程可以结合国家节能计划的结构和社会信用体系采用的结构,作如下设计:首先,此项工作可以由政府许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或者相关审计机构来承担,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独立、非政府非盈利的监管审核机构。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建立严格的专门审核平台,并由监管机构责成其有效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工作。其次,审核系统必须确保较低的审核成本,发行者能够通过营销绿色债券获得的额外收益弥补该成本,而不能因此项成本限制市场发展。最后,审核平台要着重审核与绿色债券收益关联的绿色项目或资产,而不是审核债券发行人实体的绿色资质,并确保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在债券持有期内得到担保。

(二)做好绿色债券公共示范发行与试点发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前期,需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从而为绿色债券市场提供必要的交易量和流动性,吸引投资者参与。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对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有所限制,并计划在市政债券中引入更多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因此,可以给予绿色市政债券补贴,为市政债券扩大现有的市政债券配额,扩大与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基础设施明确挂钩的绿色市政债券限额,或者强制要求绿色债券的配额比,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这些都将提高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并积极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早期发展。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为PPP模式的绿色债券发行主体提供部分担保,促进政府在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水平,改进其债务结构。做好公共示范发行和试点发行,有助于提高相关潜在绿色资产融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调动绿色投资者热情,吸引潜在投资者,并降低整体市场风险。

(三)探索绿色债券发行激励措施借鉴国际上绿色债券发行中的有效做法,积极探索有益于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政策措施。探索发行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通过为相关绿色资产关联的债券提供政府担保,在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双重追索权绿色债券发行支持计划。绿色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作为桥梁从显性或隐性由政府支持的债券市场,先过渡到引入对相关资产的追索权,并最终脱离政府担保发展为收益抵押债券。改革财税政策,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或为绿色债券发行人进行利息补贴,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发行人发行成本。制定绿色差别价格政策,通过对借款人项目绿色属性的严格认定,给予其优惠利率。降低绿色债券交易成本,鼓励公共基金参与绿色债券市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设定购买绿色债券的目标。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绿色债券提供特别窗口,在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长期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弥补国内绿色投资的资金缺口,促进绿色债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提升投资体系的风险管理和实践治理水平。

(四)建立信用评级、增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试行在现有开发银行中设立绿色资产暂持融通功能或建立独立暂持融通实体,为规模相对较小的绿色资产进行恰当汇总和包装,以达到发行绿色债券所需的必要规模和质量,扩大合格绿色资产总规模。建立并完善绿色债券评级机制,结合债券基础资产的绿色质量,确定评价指标和相关权重。允许通过资产暂持程序为优先领域的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级。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也就是“第二意见(SecondOpinion)”。通过审查债券的项目筛选机制、资金流向等,证明绿色债券确实具有“绿色资质”,并出具相关报告。“第二意见”可由绿色标准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目前我国应尽快建立此类绿色资质审核、认证机构。信用评级的相关程序应确保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齐备。一是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要确保使用在与绿色债券相关的绿色项目或资产上;二是确保相关绿色项目或资产的“绿色资质”。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篇11

关键词:低碳旅游 生态旅游 相关利益者

作为产业关联度高、综合带动作用突出的产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旅游行业责无旁贷。2009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并特别提出“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刘笑明,2011)。作为一个旅游大国,如何推广和实施低碳旅游模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

低碳旅游的内涵界定

国内学者在对低碳旅游进行研究时,首先注重对其内涵的界定,特别是通过与生态旅游进行对比来界定低碳旅游。

黄文胜(2009)从旅游目的地、旅游规模和概念的内涵上对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进行了对比分析。从旅游目的地来看,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一些保护完整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而低碳旅游则体现在所有的旅游活动中,不存在目的地限制。从旅游规模看,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规模的小型化,以免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而低碳旅游不涉及旅游规模,而是强调在旅游过程中食、住、行等全方位的低碳化。从概念的内涵上看,生态旅游的定义已经泛化了,学术界对生态旅游理论可行性和实际效果也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而低碳旅游是一种可量化的旅游,消费者随时都可以计算出自己在旅游过程中减少的碳排放量,并能利用购买绿色电力或植树进行“碳补偿”。通过对比分析,黄文胜(2009)认为低碳旅游是指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方式,保护旅游地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包括保护植物、野生动物和其他资源;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为当地的人文社区和自然环境做出积极贡献的旅游方式。

刘啸(2009)认为由于生态旅游迄今都还没有一个明确和普遍接受的定义,而多数学者又都是基于自己的研究需要,对生态旅游的内涵进行不断扩充,导致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生态旅游定义的滥用、误用以及泛化,对生态旅游地的开发、决策和管理产生误导。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低碳旅游的理念正好可以克服生态旅游的弊端,它比生态旅游具有更为丰富而且明确的内涵。低碳旅游把人类对旅游所寄予的希望全部融入整个旅游过程当中,避免所谓旅游资源、对象和过程的争议。

蔡萌、汪宇明(2010)认为,首先,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都具有“旅游发展环境持续性”、“旅游发展效益的福利性”以及“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这一思想属性。其次,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又具有其各自的侧重点。生态旅游着眼于“生态”,即“自然旅游”,强调旅游发展中“资源的原真性”,倡导通过更少的人为干扰来实现可持续旅游的发展目标;低碳旅游则着眼于“低碳”,强调“低碳技术”和“低碳消费方式”,提倡通过各种低碳技术的革新和旅游消费方式的转变来实现可持续旅游的发展目标。从这点来看,低碳旅游比生态旅游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生态旅游则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更多层面上是一种理念,表达人类对旅游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的追求。他们认为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

史云(2010)将低碳旅游与绿色旅游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低碳旅游和绿色旅游虽然都是在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都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原则,目的都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在旅游目的地、游客主体、参与主体、侧重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认为低碳旅游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低碳旅游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旅游方式;二是低碳旅游发展的核心理念是以更少的旅游发展碳排放量来获得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是低碳旅游在保证公众旅游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同时,有意识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这是低碳旅游区别于其他旅游方式的显著特点;四是低碳旅游是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引领健康时尚的旅游潮,彰显高尚文明的生活理念。

关于低碳旅游相关利益者的研究

低碳旅游是一个涉及到一系列相关利益者,需要相关利益者共同采取行动才能有效推进的系统工程。低碳旅游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涉及政府、旅游企业(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景区)、旅游消费者以及旅游社区等。

(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