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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5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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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艺术文化

篇1

一、少数民族文化是培养艺术人才的有效资源

少数民族文化,是当前文化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在实际中,其不但是对文化学者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在艺术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是所有院校所重视的教学资源和文化背景。

文化背景,是指在艺术院校的艺术人才培养过程中,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是其构建少数民族艺术认知系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深入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社会、风俗民情、语言行为,才能成为自有的知识,才可以深刻体会少数民族艺术,并时刻保持创作的热情,才可以自觉的对其加以传承行为。

教学资源,主要是指讲过学者的整理、耙梳,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能够进行典型代表的总结,将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东西引入课堂,使其成为现代教育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学校培养艺术人才的重要知识内容。

二、特色教材是少数民族文化变为人才培养资源的主要途径

在当前的社会中,少数民族文化是很多社会活动的主要资源。比如,宗教研究、文化研究、文化产业的研究、法学研究、社会文明研究、经济研究、生态研究等等。而作为艺术院校,特别是地方的艺术院校在教育资源研究方面的应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将少数民族文化进行艺术教育资源的有效转化。

(一)进行积极的跟踪,即确保采风的经常化

在艺术院校中采风是长期以来坚持的一个优良传统,不论是从生活艺术创作源泉方面,还是从民间学习的意义上来说,采风都是必要和需要的。但是问题在于,采风不是在社会生活基层中进行生活素材的简单感受以及吸收,而是经过整理以后进行一定的艺术创作;同时更应该从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进行人们的愿望、情感、表达方式的切实体验。这些内容是文艺创作在生活中进行灵感汲取的最重要内容。

(二)认真进行培植,确保研究的项目化

艺术院校在进行学术研究时,除了对各种对接渠道项目进行研究以外,针对自己学校实际情况,如办学设想、专业设置、学科布局等,设计出整体推进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研究项目,作出发展和建设的理性分析、科学导引,这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是十分重要。把学校的研究项目和学生的个人爱好以及零星行为进行有效结合,将其引领到项目中去、引领到相关项目群体中去,还具有另外的意义,即通过项目研究进行精神的凝聚、队伍的锻炼、力量的整合、品牌的打造。

(三)积极加以支持,实现成果的课程化

成果课程化的研究,在本质上属于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研究中的办学行为加以焊接,是十分有效和有力的,其对于办学综合实力的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成果的课程化,需要有教材编写来进行有力的支撑。怎样才能把少数民族的艺术资源编写到现代教育行为中,使其成为教学传播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学团体和教师进行考验的关键所在。在教学的实践中,应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提高的教师能力和水平,使其从一知半解的“知道者”成为真正的专家。

三、出版社应在艺术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自觉意识和积极作为

篇2

引言

少数民族舞蹈曼妙绝伦,已经俨然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现象中最为直接亦最为直观的具象化体现。从文化内涵来看,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文化内涵赋形于外的神奇且自然的文化艺术综合体。少数民族舞蹈肇始于远古初民崇拜自然的,由不自觉化进而仪式化的“祈吉、禳凶、祭祀”等的巫傩之舞。作为一种民族民间舞蹈形式,这种巫傩之舞亦是其他一切舞蹈之母,更是舞蹈研究与舞蹈创作的根基,其外化的艺术性充分显示了其内化的深层文化特色、文化精神与文化内涵,少数民族舞蹈在其深层次的文化性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艺术欣赏价值与文化研究价值。寓形于文化的舞蹈分外妖娆,寓形于舞蹈的文化更是有着不可言传的美妙,在少数民族舞蹈淋漓尽致的挥洒之外,飞扬着的是少数民族深层次文化的壮美的民族符号。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娱乐性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舒缓心灵性

少数民族舞蹈多姿多彩,表达了我国各少数民族首先对于自然的顶礼膜拜,继而对于美好生活的无尽向往,最终对于幸福生活的翘首企盼以及无限憧憬。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先民思想、智慧与文化的结晶,既具有某种仪式象征性,同时,亦具有极其的娱乐性。作为一种舒展的肢体语言,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之中已经不可须臾离之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舞蹈的娱乐性表达非常地率真,无关历史,无关现实,只关乎自由的灵性。因此,少数民族舞蹈虽然来源于生活,但是在少数民族人民的心目中,舞蹈已经远远高于生活本身,甚至已经成为少数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生活食粮。少数民族的聚落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自然条件较为恶劣,自给自足的经济亦较为闭塞,少数民族间的交流亦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内部自然生发出的舞蹈承载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文化娱乐属性,舞蹈能够让人们在劳作之余得到肢体的最佳舒展与心灵的最好舒缓。少数民族舞蹈由最初的仪式性、礼仪性进而演化为个人情感的抒发性以及群众集体情感的抒发性,尤其是在节庆等活动中,舞蹈更是陶冶情操、舒缓心灵的当然之选,少数民族的载歌载舞的文化内涵亦是其之所以能够频频吸引现代文明不断地向少数民族区域投以欣赏目光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舒缓精神压力性

少数民族舞蹈是由世世代代繁衍,世世代代生生不息于栖居地的先民们,在生产生活中集集体智慧集体创作的以“崇于天,起于祈”为初衷,以“娱于民、乐于民”为最终体现的一种形体艺术,少数民族舞蹈具有尽情抒感,尽情宣泄情绪,尽情舒缓精神压力的作用,应该说正是少数民族多彩多姿的舞蹈文化艺术造就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一个个的跳脱性灵,从心理学的视角比较汉民族区域与少数民族区域的心理疾患情况,就会发现,少数民族区域少有严重精神疾患的案例,这显然与少数民族以舞蹈的方式舒缓其精神压力有着勿庸置疑的关系。少数民族舞蹈为较为封闭条件下的聚落提供了最佳的群体休闲娱乐方式,舞蹈可以让劳作或紧张压迫下的神经得到最佳的舒缓与放松,比如少数民族中彝族的“阿细跳月”就异常欢快轻松,在明快的节奏下,快乐的心情随之而被点燃,一切的烦恼都会随之烟消云散。虽然少数民族舞蹈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被称为“胡旋之舞”,但是,从其本质来看,具有与汉民族舞蹈略同的文化内涵,少数民族舞蹈皆具有较强的舒缓精神压力性的作用,具有缓和神经肌的紧张态,舒缓精神压力,调节交感神经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舞蹈舒缓心灵的自娱自乐性,不仅是少数民族民族意识与民俗生活的反映,亦反映了少数民族蓬勃热烈的民族精神。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民族文化特色

在欣赏吸纳世界先进文化的同时,更要不断汲取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化精髓,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中,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历史同样悠久,不仅同根同宗,而且同流同源。但是,基于政治、历史、地理、人文等的差异性,使得少数民族在其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过数千年的文化洗礼,形成了与汉民族迥异的,并且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特色鲜明的、大放异彩的民族舞蹈文化,这些舞蹈文化都已经成为弥足珍贵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如宝石般绚丽璀璨。直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艺术才由民族区域与舞蹈艺术的边缘逐渐走向真正的文化艺术大舞台,少数民族舞蹈一经亮相就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喜爱。少数民族舞蹈正因其独具民族文化特色,才会深受世人喜爱,不仅少数民族之间各具特色,同一民族内部的舞蹈亦有所不同。仅傣族的“嘎舞”就包括数十种舞蹈,如“嘎巴”(鱼舞)、“嘎朵”(马鹿舞)、“嘎洞”(抓藤舞、劳动舞)等等,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嘎洛雍”(孔雀舞),“嘎洛雍”中的“三道弯”已经形成了一种超越时空的审美文化定势,这种审美文化定势影响深远,不仅影响了整个东南亚、东亚各国,甚至远传至中亚乃至欧洲各国,从现代审美文化来看“三道弯”仍是女性梦寐以求的心理定势。欣赏傣家舞蹈能够从中体味到山之逶迤、水之涟漪、花之婆娑、鸟之生姿的民族文化特色。[1]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性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原生性

纵观我国各少数民族舞蹈艺术,我们看到各少数民族民间舞蹈艺术均具有无须干预的自然本态性,且具有最为自然的去雕饰性,正因为如此,反而在民族区域中具有最茁壮的生长性,少数民族舞蹈本身所具有的本态性印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不可比拟的原生性。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与现代舞蹈的发展性、创新性比较起来,更显现出少数民族舞蹈的原汁原味与原始古拙淳朴的风貌,这也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少数民族舞蹈登上世界文化大舞台以后即长盛不衰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少数民族舞蹈源于自然,示敬于自然,在表现自然的同时,亦将民族自由灵性之中的飘逸激荡表露无遗。虽然现代化的各民族大融合与跨文化交流极大地促进了舞蹈艺术创作过程中的更富变化与更加多样的表现力,但是,从纯文化的视角来看,研究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与舞蹈文化遗产更具有深层文化价值。少数民族之间的舞蹈具有不可否认的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分别源于不同的图腾崇拜、不同的生产生活、不同的习俗信仰以及不同的地域影响,但是,纵观其共性,却只有一条,那就是各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现在不仅其他民族更加珍视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少数民族区域本身也在重视其舞蹈的原生性。对其他民族舞蹈艺术以及文化影响的一种十分有益的补充。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核

传统的“人—地”关系理论揭示了人文与地域性对于文化形成的影响,为探析少数民族舞蹈的深层文化内涵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各个少数民族区域已经形成了其各具色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体系,在少数民族文化体系中,舞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舞蹈中不仅包含了少数民族和谐自然的民族思想,而且亦包含了少数民族原始初民的人文精神,更包含了少数民族人文精神所赋予的人文情怀。人文精神与人文情怀在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中的激荡与水融使得少数民族的舞蹈已经成为少数民族高度内聚、牢不可破的深层文化内核。在少数民族舞蹈中,无论是其凝重的舞蹈元素,还是其古朴的舞蹈韵律,抑或是其神异的舞蹈形制,都已经历数千年不改,经数千年而不衰,究其源流不外乎自远古初民流传及今的,“祈、祭、禳”等少数民族风俗,进而由风俗而礼仪,由礼仪而文化,不断演化发展为一部寄灵魂于舞蹈艺术之中的少数民族的文明发展史,由此视角引申,传统的少数民族舞蹈理论的“人—地”两点式关系就应该发展成为“人—地—文化”的三角形相互作用关系,同时,少数民族的文明发展史,显而易而地,实质上存在着一个,由舞蹈艺术等文化表现围绕包裹着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内核。[2]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核所辐射出的不仅包含了舞蹈对世人的艺术感染,而且更包含了由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升华而来的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少数民族舞蹈既是鲜活的雕塑,又是运动中的绘画,更是少数民族文化内涵下的活化石,从文化视角而言具有极高的人文意义与研究价值。少数民族舞蹈的千载沉淀与一脉传承,使得其中蕴蓄了极为丰富的人文价值与社会价值,越是表象上较少的宣教,反而越能够成其永恒的文化内涵,不言之教,反而会流传得更久更远。少数民族舞蹈具有较少的宣传教化,反而因此而被赋予了更多的文化价值,成为少数民族以舞蹈传衍民族历史、以舞蹈传衍、以舞蹈传衍生产生活知识、以舞蹈传衍民族传统、以舞蹈传衍风俗等众多少数民族文化的一种超文化定势。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占比仅为8%,然而少数民族的舞蹈却占据了全国舞蹈总量的大半壁江山,密集遗存的少数民族舞蹈印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经久不息的传承性,更昭示了少数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民族文化发展的时空中,由少数民族舞蹈所标注的注定会是最辉煌灿烂的时空坐标。

三、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继承而来的文化性

(一)少数民族风情的文化象征

舞蹈不仅是民族艺术的播布使者,更是民族文化的播布使者。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那一方得天独厚的沃土上,少数民族的舞蹈早已经成为那一片沃土之上跳跃着的不息的灵魂。少数民族舞蹈极富民族风情,在其表象深处的则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象征,少数民族远古初民最初以象形的手段模仿自然,将自然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象征,此后,一步步将生产生活、习俗信仰寄寓于舞蹈之中,舞蹈的文化象征亦开始变得复杂丰富起来,由图腾而事物,由事物而仪礼,由仪礼而文化,渐渐发展完形为具备了少数民族“寄善、宣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深层内涵。[3]寓意生灵的少数民族舞蹈,将文化寓于舞蹈的动感与美感之中,不仅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的表象作用,而且更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的深层次内涵的积累作用,进而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纵贯时空的文化象征。少数民族舞蹈具有绵延不绝的绝对继承性,这种继承性是对少数民族元文化最为真实的克隆,同时,更是少数民族元文化的具象化的象征。少数民族舞蹈中的形形的人体律动,其实只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只是一种传播民族文化的媒介而已,透过少数民族舞蹈所阐发传递的,恰恰是由民族风情等文化象征着的,更深层次的民族文化的内涵。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意义

少数民族舞蹈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世代传递、薪火相继的一种文化基因,少数民族的民间舞蹈具有不容忽视的舞蹈艺术价值与民族文化意义,从舞蹈艺术作为流动的线条这方面来看,少数民族舞蹈独特的舞蹈线条刻画了数千年来少数民族一脉相传的文化脉络,少数民族舞蹈中的文化脉络不仅对于本民族而言具有文化背景描述意义,而且对于其他兄弟少数民族乃至汉民族而言亦具有无与伦比的文化参照意义。[4]少数民族文化具有踵继初民的文化特质,较少因应时代的发展性,因此,相对汉民族的文化而言更加古朴,亦更具文化的深层内涵。少数民族舞蹈不仅对少数民族自身的舞蹈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文化指代意义,而且少数民族舞蹈亦随着历代民族大融合而被引入中原各历史时期的王朝之中,对中原诸王朝的宫廷舞蹈文化嬗变亦起到了较为深远的文化影响。[5]少数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性质使得包括舞蹈在内的各种文化形式本身即具有了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及民族气质的拓印性与写照性,从而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文化不可多得的鲜活标本。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鲜有形诸文字者,反而这些文化更具有强烈的深层美学风格、深化层文化内涵。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涵

民族与文化自古以来即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民族与文化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人类文明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具有最为自然的妩媚性、最为庄重的仪式性、最为古拙的遗存性等深层次的文化内涵特质,少数民族舞蹈从文化的层面被赋予了无法抛弃的少数民族先天与生俱来的秉赋,皆因其积蕴了数千年的深层次的文明底蕴与文化内涵。即便是人类发展到现代文明,少数民族舞蹈的旧貌在新时期新常态下仍然焕发出新颜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深层次的高内聚强辐射的外化于舞蹈的文化内涵。[6]五千年的风风雨雨铭记了中华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历程,文化是民族崛起与复兴的软实力,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区域人民集体文化智慧的结晶与远古初民文明的印记,同时,少数民族舞蹈中亦蕴含着少数民族的整个民族发展历程,从这种意义上说,少数民族舞蹈实质上是一种具体而微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叙事史诗,透过舞蹈看文化,才能更加深切到了解到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中所孕育着的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已经成为泛览各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的不立文字直指人心的百科全书。[7]

四、结语

中华民族的历史星河中流淌着无数中华儿女所创造的绚丽的各民族文化,舞蹈是其中最为独特、最为耀眼的一颗超新星。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摇曳生姿,既流存着巫的神韵,又汇入了舞的壮彩,充分显示了由远古传承及今的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所洋溢出的鲜活的人文性灵。少数民族舞蹈作为一种极富表情的人体语言艺术,为少数民族文化钤记了永难磨灭、永恒传递、生生不息的印记。从表象上来看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神植被”,而从其核心价值观念加以挖掘,我们就能够看到少数民族舞蹈深刻的文化内涵。应该看到,少数民族舞蹈不仅是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的体现,更是少数民族未来发展的灵魂所系,深层次的文化内涵亦将使得各少数民族文化最终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融合中殊途同归。

参考文献:

[1]刘丽.挖掘民族民间舞蹈资源的深层内涵[N].中国民族报,2008,(10):1-2

[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15-16

[3](美)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22-27

[4]朱红.建立民族舞蹈特色教学体系,传承与发展民族舞蹈文化———兼论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发展模式[J].艺术教育.2011,(2):7-9

[5]明文军.从民间自然形态走向科学化传承之自觉[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0:5-6

篇3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4-0251-02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神话或想象性资源,在新时期以来不断浮现于受众的阅读和视听空间”。①少数民族文化自身具有的独特魅力和文化认同,使得它需要其他介质帮助其搭建一个平台去完成传承的使命。影像以其形象直观的特点,成为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首选。冯小宁执导的《红河谷》不仅描绘了青藏高原的秀丽风光,更向观众展示了藏民族的民俗风情。影片通过一场战争来讴歌藏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尊严的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在升华民族情感的同时,以影像传播的方式传达出藏民族的传统文化,让人们对遥远而神秘的藏民族有了直观的了解。

一、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困境

“文化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根本核心,同时也是这个民族发展的根本动力,文化的繁荣与否制约着民族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存亡。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可谓千姿百态,魅力十足,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奇葩。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②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所蕴涵的哲学意识、道德观念和艺术见解,在培育民族的优秀精神品格方面起着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就好比是砖瓦,共同垒起来便成就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是绝对不能缺少的。

在国家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下,少数民族同胞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却在逐渐流失,文化的传承成了目前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在追求经济发展时,仍面临二难困境:一方面如果加快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入经济全球化的链,必然会加剧生态与传统文化不可持续的危机;另一方面,如果放慢发展经济与工业化的速度,又会加大与较发展地区的差距,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③无数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濒临失传,很多少数民族甚至正在面临即将失语的困境。众所周知,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文化的基石,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反向来看,语言又受文化的影响,反映文化。可以说,语言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它不仅积淀着该民族深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藏着该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现代社会中,无数少数民族同胞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学习汉语的过程中,逐渐遗忘了本民族的语言,这是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中一个很大的遗憾。文字的传承对于文化研究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的形式,都可能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文化理解方面的误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字或图片记录的载体可能会慢慢老化,甚至可能会存在遗失、损坏等问题。因此,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影像记录成为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渠道

活态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以文字、音像、视频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生态”的保护。只有活态传承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

在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文化的传承意义重大。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博物馆”式的记录确实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及传承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文化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生存与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即便是口与口的传播中都有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影像的记录因为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提供了可能。通过影像资料,人们可以更加真实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避免前人的思维定式。这种“原生态”的记录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拓宽了思路,民族文化的传播显得更加全面而客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数民族人口涌向都市,留在本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稀缺,而外来者对少民族文化的理解又存在着文化上的隔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活态”传承对于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十分重要。就好比一个人学习一门语言,仅靠书本上的知识学习起来会很吃力,但如果他身临其境,主动来听、说这门语言,那么很快他就可以成功。其实,文化的传播也是如此,人们一般更容易接受的是活灵活现的事物,而不是照本宣科的“死知识”。例如纪录片《云朵上的民族》,就用影像的形式展现了羌族神秘的祭祀文化。片中真实记录了羌族的“儒节”,在纪录片的镜头下,无论是祭山会还是羊皮鼓、羌戏、特技表演等,都以一种活灵活现的真实状态展现出来。特别是在展现羌族舞蹈和羌族戏剧的过程中,运动镜头的使用为少数民族艺术的传神再现增添了魅力。“动与静的关系是纪录片镜头语言艺术中重要的标志,运动镜头可以使纪录片更好、更直接地向客观事实所靠近。”④于是,在拍摄祭祀山神的场面时,纪录片镜头的运动模式对羌戏、萨朗舞、羊皮鼓舞、特技表演等进行了富有生气的展示。有时候利用摄像机的运动镜头来完成对环境的介绍或对动作和节奏的展示;有时候又运用摇臂和升降镜头来全面呈现羌族舞蹈的整体氛围。可以说,在原汁原味地展现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方面,纪录片确实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三、对少数民族文化“活态”传承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濒临困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原生态民歌,消亡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有的甚至是整个品种的灭绝。产生于人们日常劳作的东北森林号子、嘉陵江号子,随着人们生产方式的改变,现在会唱的也屈指可数了。因此,以一种旁观者的姿态来真实记录少数民族文化,还原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是目前值得大力推进的文化传承策略。

任何文化都离不开传播,少数民族文化也不例外。身处现代社会的人们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口耳相传、文字记录等一系列传统的传播方式上,而应该发挥视觉传播优势,拓展民族文化交流途径。“视觉文化资源的开发、建设,能够帮助传播图片语言的局限,开阔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途径。”⑤因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既需要利用影视媒介,也需要借助网络推广。在传播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性,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解和深度挖掘,尽量避免理解上的误区和变相的毁坏,使少数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得以真正实现。

注释:

①周根红.全球化时代少数民族电影的民族文化境遇[J].民族艺术,2009(1).

②毛泓.论电视与当代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以“央视春晚”为例[D].重庆:西南大学,2011.

③温开照.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思考[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④[美]迈克尔・拉毕格(MichaelRabiger).纪录片创作完全手册[M].何苏六等译.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5.

⑤罗兰.现代影像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播[J].中国传媒科技,2013(8).

作者简介:

篇4

一、“民族文化艺术”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一)少数民族文化艺概念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文化传统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其定义: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国际组织将其定义为具有反应某一群体文化特征,且与该地区地理条件密切联系,由相关权利或义务群体传承发展的创造性智力型成果。而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给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下一个定义:具有反应某一群体文化特征,且与该地区地理条件密切联系,由相关权利或义务群体传承发展的创造性智力型成果,其包括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特征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是各民族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智慧结晶,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除了都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外,少数民族文化有其特点:

1.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

从整个民族来看,民族文化艺术是通过整个民族世代保持,传承发展而保留下来的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文化,为整个民族的标识,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从个体来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也是通过无数个体智慧创造的文化结晶,任何民族文化艺术都离不开集体内部个人通过口头,表演等各种形式传承,没有优秀个体的传承,民间文学艺术就可能丧失其应有的文学艺术价值。因此,个人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创造作用则被集体吸收,其个体的个性和群体的共性相融合,其结果是个体的个性被消融,而表现为群体共同创作的结果。“群体智慧创作的积淀与个体的传承发展是以二位一体的形式表现,这正是民族文化艺术创作不同于其他一般文化艺术创作的重要特点。”

2.民族传统性和时代特征性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总是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相互作用,通过集体智慧活动不断传承发展产生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

虽然民族文化艺术总体上呈现出保持民族特性的特点,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新文化的涌入,民族传统文化也随之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表现形式也随之多样化。

3.鲜明的地域性和开放性

文化具有民族性、区域性,深深植根于本地历史文化当中,只有民族文化艺术植根于某个特定区域时,才能体现民族文化艺术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假如“山东梆子、河北梆子、东北二人转“等这些文化艺术不以当地方言表演,那么其韵味就会荡然无存,毫无地方特色。

民族文化艺术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应具有文化所具有的共性,开放性是任何文化艺术发展创新都不可缺少的元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更加如此,在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前提下,寻求在多元互渗的文化生态中寻求新的文化增长点。

二、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

贵州省作为多少数民族省份,其中为数不少独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已为全国甚至全世界人民所熟知,创造出非凡的艺术和文化价值。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调整人们之间就某一特定无形信息的复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同时,通过对该地区传统文化知识授予法律上的权利将会提高这种知识的形象并有助于形成对这种知识的尊重。

(一)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

通过从各国实践来看,一般都通过本国的著作权法对本国民族文化艺术实行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但必须通过作品的形式表现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一般情况下,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1)以传统工艺技术为表现形式的作品,例如苗族服饰蜡染技术。(2)以对古代神话传说、歌谣舞蹈、民俗祭祀活动为表现形式的作品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3)对根据各种民族文化艺术所整理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也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4)戏剧、舞蹈、曲艺等表演形式的表演者可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

(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专利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专利保护受限于专利法对艺术文化成果“新颖性”要求,由于少数民族文化往往通过上千年的流传已进入公有领域而被广泛熟知,往往丧失其“新颖性”而得不到专利保护。但专利制度中的外观设计权对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值得考虑。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手工艺品,皮革制品如可批量生产则可以考虑此种保护。

(三)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

1.商标法保护

通过商标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申请而长期存在,这与民族文化长期流传的特点极度吻合。权利人还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那么集体就是商标权的主体,这与民族文化艺术的群体性一致。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还可以将其民族文化艺术中的民间艺术表达、传统技艺工艺加工、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其民族文化艺术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是指某项产品或服务来自某地,具有当地显著特征,其特征、质量与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因素有着密切联系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如果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传统手工艺产品,舞蹈,歌谣等形式的民族艺术表达特征完全取决于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又与该地理因素密切相关,那么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该产品,提高该产品的商业价值,譬如贵州省知名的“黔五福”。但通过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也有其缺陷,商标和地理标志只能够防止其标志或标记的被滥用,却不能保护民族文化艺术中的知识或艺术成果。

(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如果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权利人对此信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等三个条件,那么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就自动获得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在贵州省这样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各民族文化艺术都有自己独特的工艺流程,这些工艺流程往往都严格保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同时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有有着期限长、成本低的优点。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障碍

在当前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存在着无法突破的一些现实障碍,其中有些问题亟待立法解决的,否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将成为一纸空谈。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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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9-0125-02

一、引言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民俗传统形成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表演艺术、传统手工具制作以及民俗活动等文化形式,不仅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更是我们传承和保护的艺术文化瑰宝。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一些传统的艺术文化在逐渐流失,因此,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艺术教育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中,艺术教育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它不仅能使学生从根本上树立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还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传播。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底蕴。在一些高校的艺术教育中,采用邀请民间艺人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课堂,通过真人讲解传授,将传统艺术形式更加直观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这大大凸显了文化的艺术价值和潜在发展价值,促使学生形成深刻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是我国的重要人才储备,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流砥柱,对民众的影响力较为深远,因此,在艺术教育中开展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有助于提升整个民族的素质。

近年来,受到西方艺术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在学生中间崇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课程设置方面也过分强调西方艺术流派和理念,而忽视了我国传统的艺术形式,以音乐教学为例,大部分学生对西方的贝多芬、舒伯特等音乐大师了解较为深入,然而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经典音乐之作却知之甚少。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艺术教育模式有关,云南地区不同民族的演奏乐器、演奏方法等都是传承千年的经典,在艺术教育中要有所体现。

三、在艺术教育中牢固树立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1.要有危机意识。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四、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结束语:

在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中,艺术教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教学中,要将树立保护意识与加大传承力度相结合,将传统艺术文化与现代艺术理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艺术教育所肩负的不仅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责任,还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保护者。

参考文献:

[1]黄彩文.云南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邦丙村布朗族的传统纺织技艺为研究个案[J].西北民族研究,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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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旅游产品的内容

(一)渔猎文化景观包括赫哲族的椴木图腾柱;赫哲族进行渔猎活动的器具以及渔猎文化、鱼皮衣等;绣有各种花草团的大襟长袍、具有赫哲族民族特色的套裤和被褥、各式各样包括优美图案的生活器具;鄂伦春族的古典狩猎文化和饮食文化;无论是赫哲族还是鄂伦春族其渔猎狩猎文化都是中国独一无二的,具有非常强烈的民族特色,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开发尚属空白,因此具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二)游牧文化景观在我国黑龙江西部一望无垠的草原上,具有很丰富的生态资源,除了有各式各样的植物,还有国家珍惜保护动物丹顶鹤;此外,少数的蒙古族部落,也带来了非常具有蒙古族特色的饮食文化,烤全羊、奶茶等。

(三)农耕文化景观分布于该地区的朝鲜族、满族、达斡尔族他们同汉族一样属于农耕社会,但是同传统的汉族农耕文明又有很明显的差距,这也是很有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此外,满族历史悠久的“弯子炕”、朝鲜族鲜明的民族服装等,都是具有一定开发空间的文化旅游产品。

(四)宗教文化景观黑龙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文化也异常丰富,且这些宗教文化都蕴含到了日常的民族服饰、民族首饰中;能够让游客体验到在我国中原地区所无法领略到的另类宗教气息。

三、对于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旅游事业发展的设想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开发、发展、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事业既可以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对于文化的推广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研发、推广做为目标,有步骤、有依据的推动黑龙江省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产业化进程,为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播及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近些年政府对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各种帮扶政策,落实的非常到位;此外,政务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地区依托其优美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人文景观发展旅游业脱贫致富,在我国也有先例;其次,黑龙江地区在我国是一个地理位置很特殊的省份,那么黑龙江人应该抓住这些先天优势和老祖宗留下的光辉遗产利用政府的优秀政策,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建立人文气息浓厚且囊括自然景观的少数民族风俗文化村,并依托黑龙江西部地区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观,着重对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进行建设、开发,并进一步扩大开放,除了对当地区的环境有待加强之外,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民族文化的传播也有一定的帮助。例如,建立满族、朝鲜族、达斡尔等民族风俗文化村时,以当地优美的自然美景作为依托,开发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提高游客对我国少数民族灿烂文化的认识。

四、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旅游产品的效应

(一)社会效应在人文旅游中,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播,各民族的团结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有着很紧密的联系。

(二)经济效应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研发,将为该地区争取到极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对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就业问题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可以参照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旅游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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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少数民族乡村发展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在内的综合过程,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推进少数民族乡村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巨大便利,但如何提高传播效果,达到“传通”的目的却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围绕“大众传媒与少数民族乡村政治生活”这一课题,笔者对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俗称独坡八寨)的上岩、坪寨两个侗族村寨和孟冲苗寨进行了为期近两年时间的多点民族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独坡八寨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实践中,媒体围绕“贴近性原则”开展了一些创新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这些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感性认识上,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理性分析,以增强创新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乡村政治文明建设。

一、对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贴近性”创新活动的理性分析

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电视台、宣传部、县委办,以及独坡乡政府的采访中了解到,媒体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乡村政治传播中,结合民族文化心理习惯,采取了一些贴近受众心理的新形式。在独坡乡的侗苗村寨调查中也发现,这些新形式传播在村民中非常受欢迎,大大增强了政治传播效果。

通道县有十四个乡镇可以收看到县电视台节目,为了让老百姓愿意看节目,容易接受节目内容,通道县电视台根据地方的文化心理特点,改变了传统政治传播的纯新闻播报形式,大量采用侗戏、侗歌、多耶、三句半等群众熟悉,乐于接受的方式来传播政策信息。比如,在宣传自治条例和计生工作政策时,通道电视台特意请了著名的琵琶歌王一一坪坦的吴勇材对相关的政策信息用侗歌进行编排,很受老百姓欢迎。

在政策宣传方面,通道县电视台的重要做法之一是节庆宣传。通道侗族被称为“万节民族”,一年中的每个月都有节庆,县里充分利用节庆来开展宣传活动,形成了比较著名的几大节庆宣传活动:一是“大戊梁歌会”,每年一次,四月中旬在牙屯堡镇举办;二是在独坡乡乡政府所在地木瓜村举办的湘黔桂三省交界侗族的“六月六情歌节”;三是每年正月初三在独坡乡上岩坪寨举办的“月地瓦”活动;四是每年举办的芦笙文化艺术节。节庆中常常利用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如多嘎、多耶(侗族对舞蹈和侗歌的称呼)等来进行政策宣传。如2011年6月6日在独坡乡乡政府所在地木瓜村举办的侗族“六月六情歌节”,节目表演就有用侗歌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村民选举活动的内容,有一万多人现场观看了节目。由于政策信息传播到位,计生工作在这些少数民族村寨开展得非常顺利。

在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创新传播形式的理性分析中发现,民族文化所铸就的心理习惯对传播形式的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学者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书中认为“个人生活史的主轴是对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顺应。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到了孩子能说话的时候,他已经成了他所从属的那种文化的小小创造物了。”

文化和民族不可分离。著名民族学专家林耀华先生也指出,“文化与民族都是历史的产物,人类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创造了文化的同时,也创造了民族。一个人们共同体在自身的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创造了共同的文化并形成了民族;一个民族及其文化在发展中必然也要形成独特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世代影响着该民族群体及其每个成员,而一个民族群体又靠这种传统文化紧紧凝聚在一起。因此,该传统文化一方面表现为本民族全体成员所共有,一方面又与其他民族相区别。”

饭养身,歌养心。侗民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侗族创造了侗戏、多嘎、多耶、芦笙表演等传统文化形式;而由于文化的传播,与侗族相邻居住的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苗族同胞也有着与侗族相同的文化习俗。这些内涵丰富的精神文化已经浸润进民族的心灵,成为民族血肉不可分离的部分。曾经在侗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侗族村民不愿意投资小孩教育,而热衷于民族文化事业活动很是不理解,这其实正反映了民族文化心理习惯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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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变迁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法律又称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培养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更好地对各个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问题。必须要针对目前习惯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应的科学解决策略,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识。

1 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 少数民族学生法治观教育定位不够明确

在民族高校,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教育过程,而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而教育仅仅是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须要将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作为重点,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够单一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不考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并且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教育时,应该以尊重学生的等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师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学生在语言、风俗习惯以及思维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法律教学的对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师却没有真正地考虑到这一点,仅仅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最终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困难,而教师也并没有对这些疑问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文化学习的积极性。由于每一个学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民族纠纷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无法进行很好的调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扩大化。另外,要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意识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时,必须要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能够使得各个少数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讲解。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目标以及任务的特定性。对于我国的各大民族高校来说,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能够充分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和谐发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教育的目标。高校在发生民族纠纷时候,教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没有使学生明白民族纠纷是一项对国家危害很严重的行为。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习惯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中宣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这一点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环境的和谐稳定,避免民族纠纷的发生,所以教师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

1.2 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观教育的效果不明显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内容设置的针对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过课本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枯燥,无法很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为了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族高校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也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讲座以及实践学习,充分地利用习惯法文化,使学生能够充分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学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学并没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有做到民族性与区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无法真正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此无法使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这种情况,并且由于这种教学方式与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没有关系,因此无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识[3]。另外各个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教学方式没有创新,使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无法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并且由于相关的专业的限制,导致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无法利用一些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而只能通过单一的宣讲书本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学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其实教师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教学经验的方式,根据法律教育的特点,制定出创新式的教学形式,从而来保证教学效率的稳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学教材十分陈旧,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在课堂之上,教师无法很好地讲解一些法律重点,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不够达标,无法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缺乏相应的自觉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单一,在每一各课程中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很少,这样无法使学生真正地学到法律知识,学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识,只有自己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的学生极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很差,在课堂上学习法律就不够认真,课下更是不会主动学习,很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仅仅是注重自身专业的学习,不会自觉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学校的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维权的现象很少,这充分说明了学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学生的教学没有做到位,无法很好地传播习惯法文化[4]。

2 促进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的途径

2.1 教师要能够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在我国各大民族高校,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观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互结合,能够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学水平,并且能够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觉性,对建设和谐校园环境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识到习惯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够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内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数民族文化是各个民族在生活实践中积累与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学生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并且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为基础建立的,因此,能够与少数民族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能够促进其更好地理解。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须要有全面的考虑,对少数民族进行教学时,由于从小在自己民族地区成长,因此主要是接触自己区域法律文化知识,而这种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识对其自身的影响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习惯法对其进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自主学习,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习惯法教学的同时,要能够适当地灌输国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环境下,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师必须要适当地融入国家法律,利用习惯法来讲解国家法律,使少数民族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识,提升其法律素质。

2.2 加强学校法律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系统地学到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课堂的作用,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须要对法律课堂进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须要配备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的教师,并且要能够不断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同时也要对法律课本进行及时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将一些废除的法律在课本中移除,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充分地引入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的效率,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识的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利用一些案例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设计的案例都要贴近少数民族的生活,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知识学习成效的提升,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还可以通过设置场景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地进行谈论与思考,提升学生的用法能力。

2.3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

学校必须要大力推进校园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优秀风俗文化,在校园内开展一些除陋习活动,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信仰,将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3 结语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须加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识教育,在我国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民族高校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对习惯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利用习惯法来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国家法律被其接受,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亚.民族高校开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赜――基于对少数民族学生多元文化意识的调查[J].2013,1(1):40-41.

[2] 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2012,2(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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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

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

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

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二、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

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

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

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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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8101

1引言

少数民族多居住在我国边疆和西部地区,总体而言,民族地区呈现出经济欠发达、区位边缘化、文化多元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较好,文化遗产丰富。在经济上谋发展与文化上保护多样化这对矛盾的作用下,文化遗产旅游作为一种中立或尚且称得上双赢的方式应运而生。然在实际操作层面却不尽如人意,如因旅游运作不当而致使民族文化遗产遭毁坏或变异,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中受益有限等现象。民族地区居民未蒙其利,反深受其害,旅游发展并没有为民族地区带来实质利益,反而造成民族文化的变质,甚至有人将文化的变质视为旅游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此背景下,如何营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成为民族旅游发展的关键。

一提起营销,总让人联想到销售的最大化,那么,市场营销和文化遗产管理能够和谐共存吗?将市场营销视角运用于文化遗产管理,总会令遗产的忠实保护者嗤之以鼻。认为营销等同于销售最大化,意味着无限制的扩展消费基础从而导致遗产的核心价值进行错误的表呈。同样,很多人还将营销与广告和促销相混淆,认为有损文化遗产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形象。实际上,销售和促销所代表的是市场营销过程的最后环节,它们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实现更广泛的管理目标的途径。

当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发现,都是没有采用市场营销管理视角的直接后果,而不是因为采用了这种方式而产生的结果。由于没有清晰地界定核心产品、目标市场、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行动计划,所以混淆的信息就有可能被传达给公众,其结果就是,可能把“错的”人群带着对“错的”体验的期望吸引到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地,进而迫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管理者以一种不恰当的方式来展现他们的产品,以满足这些人群的消费需求。这当中采用营销手段对目标市场进行过滤就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营销特征分析

因文化旅游的一些特别特征,也给作为管理工具的市场营销提出了挑战,同时也说明了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规划程序中充分考虑市场营销问题的重要性。其独有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凸显民族文化内在价值

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整体目标中,内在的文化价值往往与使用价值有着同等或更强的作用。如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觉意识、培养对本民族历史的自豪感,甚至进行宗教沉思等,可能成为比增加游客人数或经济收益更为重要的目标。而通过营销手段无限制地吸引游客人数往往能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营销要着重针对目标明确型文化旅游者,使其获得深刻的文化体验,凸显民族文化内在价值。

2.2使利益相关者受益为目标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主要有遗产管理者、旅游经营商、旅游者、当地居民等群体。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两个利益群体为旅游者和当地少数民族民众,要想让这两个群体共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资产,就需要对外部市场(旅游者)和内部市场(当地少数民族民众)都有所了解。因此要对有旅游使用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评估,确认双重价值的优先次序,采取必要的平衡措施,获得社区对民族文化遗产资本旅游化运作的支持,同时又确保旅游利用不会牺牲当地使用者的需求。这时运用信息传递过滤方法对营销受众目标群体进行调控,从而使位于第二位的使用者的行动,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当地居民,都不应该冲击首要使用者的需求。

2.3将“旅游”与“遗产”视为一个有机整体

很多文化遗产管理者没有认识到遗产及其设施是旅游吸引物,而在管理方法的运用上没有兼顾文化遗产本身的旅游使用价值。致使遗产的展示及解说系统无法为更多的旅游者服务(尤其是大众旅游者),进而导致旅游者的体验肤浅(民族文化差异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使产品的质量下降。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营销应建立在“旅游”与“遗产”作一个有机整体的基础上才能使游客的感知目标与体验效果拉近。

3结语

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领域市场营销不仅仅是销售,而有其独特的特征,它是构成整体管理计划组成部分的一种管理途径。最重要的是,它是一个能用来实现一系列广泛的管理目标的战术工具,特别是在凸显民族文化内在价值、使利益相关者受益等方面发挥了控制平衡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11

仡佬族日常主食为苞谷,平坝地区以稻米为主食,其次是小麦、荞子、红稗、小米、高粱等,平时喜吃酸辣食物和糯食,为了祛潮取暖,每餐都少不了一锅辣椒汤,辣椒有多种吃法,如辣椒粥、霉豆腐辣椒、豆辣椒等。他们把玉米粒磨成细细的面粉,储备起来,吃时上屉蒸熟,然后摊开弄碎,洒上水,再反复蒸两次,使玉米粉松软香熟可口。

仡佬族副食中,极有特色的是辣椒骨。仡佬族在杀了猪之后,将猪肉熏制成腊肉,将猪骨头加鸡肉,搀进大量辣椒粉舂碎,拌入烧酒、花椒和盐巴,放进坛内密封,过半个月后就成为又香又辣的辣椒骨。吃苞谷蒸粉时离不开它。

仡佬族人喜欢饮酒,他们把玉米酿成酒,在天热时作为清凉饮料。喝玉米酒,吃玉米粉,佐以辣椒骨,是劳动之余最好的享受;还喜欢食狗肉,但祭祖忌用狗肉,祖宗神位前的桌台上也禁放狗肉。

每年春节,仡佬人要祭奉祖先,届时要用几升米蒸成一个大粑粑,3天之内,是绝对不准动这个大粑粑的。3天后,即正月初三,才能食用它。有的地区祭祖时,还要做几个小粑粑放在大粑粑周围,作为陪衬。黔西一带的仡佬人还在大粑粑上插豆豉叶(即扁竹叶),表示纪念祖先开荒劈草、插草为标的业绩。

农历六月初二,是仡佬族的“吃虫节”。这一天,家家饭桌上都摆着几盘别有风味的菜――油炸蝗虫、腌酸蚂蚱、甜炒蝶蛹、烧炒蚜米泥鳅等。

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是仡佬族祭“牛王”的日子。仡佬族爱护耕牛,将牛视为恩人。有“仡家一头牛,性命在里头”的说法。“牛王节”这天,所有耕牛都要放1天假,不再做工。这天,要给耕牛吃最好的饲料,并买肉杀鸡,做粑粑,备米酒,为牛披红挂彩,并在牛角上挂上做好的粑粑,然后把牛牵到池塘或水田边,让牛从水中见到自己的倒影,边吃粑粑,边作自我欣赏,为牛作寿。给牛作完寿,全家人才围坐桌前,饮酒吃肉,以示庆贺。

仡佬人十分崇敬自己的祖先。他们除了在家中奉祀祖先,在春节祭祖外,每年全寨人还要举行悼念祖先的仪式――敬拜神树,这起源于仡佬族古老的自然崇拜。敬拜神树的时间各地不同,一般选择在农历三月六、六月六,或八月十五。

过节这天,各家各户首先要自备米酒、肥猪肉、鲜鱼、糯米饭等等,作为“拜树”的供品,另外还要准备红纸、鞭炮,然后全家老少到村子里集合编组,以组为单位上山拜树。拜树由近而远,先山下后山上。见树先放鞭炮,然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古树或粗壮树朝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