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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核心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7 0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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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核心

篇1

急性脑梗死与心肌梗死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老年疾病,但是随着疾病的发展,常规的治疗已经无法达到高效治愈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开始找寻新的治疗方法来治愈急性脑梗死与心肌梗死的患者,本文通过对我院收治的收治的2000例脑梗死患者和350例心肌梗死患者采用溶栓的治疗方法进行比较,从而探讨观察急性脑梗死与心肌梗死的溶栓治疗效果。通过对比分析两组的治疗效果,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收治的2000例脑梗死患者和350例心肌梗死患者,将其分为A组(心肌梗死组)和B组(脑梗死组),两组患者均采用溶栓治疗的疗法进行治疗。A组350例患者中,其中采用溶栓治疗患者的有55例,男性患者38例,女性患者17例,年龄是55~75岁,平均68.1岁。B组2000例患者中,其中采用溶栓治疗患者的有12例,男性患者7例,女性患者5例,年龄55~75岁,平均年龄68.2岁。

1.2溶栓治疗 A组患者心肌梗死溶栓治疗时间窗是2~12h,平均时间为(5.51±1.21)h,采用的尿激酶和链激酶150万U静脉滴注各2例、尿激酶125万U静脉滴注2例、剩下的49例心肌梗死患者都采用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100mg给予静脉滴注。溶栓前血小板和凝血功能都正常,但是溶栓后凝血功能最多延长到203.2s,PT22.9s,IN2.0,FIB下降到0.35g/L,同时联合使用抗血小板治疗,通过联用阿司匹林和静脉用肝素。溶栓治疗结束之后逐渐将静脉用肝素改为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一个周期。

B组患者脑梗死溶栓治疗时间窗是3~6H,平均时间为(4.51±1.21)h,采用的尿激酶150万U静脉滴。溶栓治疗后,血小板和凝血功能都正常。

1.3疗效判定依据和标准 溶栓治疗2h之后,脑梗苏患者的肌无力症状明显改善,就是治疗有效;对于心肌梗死患者来说,溶栓治疗2h之后,胸痛减小,心电图的ST段落回到50%以上,2h内出现再灌注性心律失常,磷酸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峰值提前至 14 h内。以上心肌梗死患者的症状有两条以及上都达到,就是血管再通,但是除了满足第一条和第三条除外[1]。

1.4统计学处理本次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显著性,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溶栓治疗结果和并发症情况对比(%)通过对两组患者的溶栓治疗结果对比,A组溶栓治疗55例,B组溶栓治疗12例,两组对比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除此之外,在治疗结束两小时之后,其中2例脑梗死患者溶栓之后,肌力明显增加,而10例心肌梗死患者表现为血管再通现象,两组对比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2]。两组患者都出现了2例颅内出血患者,两组对比具有明显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急性脑梗死患者比心肌梗死患者的溶栓治疗效果要差很多,同时本次研究中发现脑梗死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很好,但由于例数较少,因此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研究病例来探究急性脑梗死患者和心肌梗死患者的并发症发生情况。

篇2

周少杰.中广核布局东南亚与东盟能源中心合作[N].证券时报,2015-06-02(A09)

谢玮.中国核电挺进老牌核电大国 揭秘中英法三方签署欣克利角核电项目协议全过程[J].中国经济周刊,2016(42):62-64.

周景月,张培栋,徐艳,等.“后福岛时代”中国核电发展现状与趋势[J].未来与发展,2015,39(9):42-46.

王世虎,欧阳平.全球铀矿业动态及中国应对策略[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26(5):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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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洁,文君,胡胜,等.中国海水提铀研究进展[J].核化学与放射化学,2015,37(5):257-265.

Huang Y,Chen C. The impact of technological diversity and organizational slack on innovation[J]. Technovation,2010,30(7-8):420-428.

篇3

分类号 B84-09

“维果茨基热”方兴未艾,在这股研究热潮中社会建构论首当其冲,扮演了旗手与先锋的角色,促进并维持了维果茨基研究热经久不衰。事实上,维果茨基理论与社会建构论心理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理论为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认识论、方法论等方面启发了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可以说,维果茨基成就了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另一方面,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研究推动了维果茨基研究热的形成和延续,随着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兴起和影响的不断扩大,作为其主要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的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理论在心理学界的地位和声誉也日渐隆起,直到出现“维果茨基热”[1]。当代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在充分吸取和借鉴维果茨基社会建构思想的基础上发展了维果茨基的思想,使维果茨基思想在当代的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中获得了新生。

1 社会建构论心理学沿袭了维果茨基对主流心理学的反叛传统

维果茨基是敢于面对心理学难题的勇士,他以大无畏的精神对传统的主流心理学提出了质疑和反叛。在他生活的年代,处于主流地位的心理学是行为主义,其代表有美国的华生、桑代克以及苏俄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维果茨基一针见血地指明了行为主义研究中意识问题的旁落,条件反射忽略了高级心理机能的研究。他高瞻远瞩地指出意识是心理学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只有从社会、历史、文化的角度进行全方位研究,才能揭开意识的本真面目。维果茨基这些远见卓识与当时追求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主流心理学格格不入。

社会建构论心理学沿袭了维果茨基的反叛精神,对现代主流心理学的基本预设进行了根本性动摇和冲击,在批判、反思、解构中提出了自己的系列见解。事实上,当下的社会建构论运动正是反实证主义传统在后现代境况中的继续,植根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长期论战之中的社会建构论竭力要超越传统二元论的纷争,将知识之源置于社会交换过程之中。与主流心理学的基础主义、普适主义、个体主义以及忽视文化的研究相对立,社会建构论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正像格根在其著名的《现代心理学中的社会建构论运动》一文中所总结的那样,“社会建构论研究主要是详细阐述人们描述、解释或说明他们生活世界(包括他们自己)的方式”[2]。格根正确地指出,居住在不同社会文化中的人描述、解释、说明他们自身和世界的方式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社会文化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关世界的描述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可见,社会建构论的观点与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观是一脉相承的,对主流心理学的质疑与不满是通约的,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反叛集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反本质主义

心理学是现代性的产物,它采纳了现代主义的基本观点,相信在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的表面之下蕴涵着一个不变的规律,决定着人类如何对各种各样的刺激做出反应。这些规律的形成与自然领域的规律是相同的,由各种变量中的形式运算关系组成,解释这些规律的方法是现代主义的方法,即假设演绎实验法。社会建构论反对主流心理学的基本预设,即世界的性质可以被观察揭示,我们知觉到的存在就是真实的存在,针锋相对地指出“我们有关世界的知识以及理解世界的共同方式不是源自世界的性质,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建构,正是通过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互动我们建构了知识”[2]。

1.2 反实在论

主流心理学强调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在心理反映之前就存在一个实实在在的客观世界等待我们去反映。反映论是基础主义的认识理论,主张实在是知识的基础,人的认识过程就是人的心灵同实在相接触形成观念的过程;观念是实在的副本或表象,正确的观念即真理同实在相符合。社会建构论主张,语言不是反映现实的工具,而是建构世界的活动形式。每一种知识的生成都是人在社会交往中,用特定文化历史背景下的语言,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理论观点积极建构的结果,“有关世界的话语不是真实世界的反映或地图,而是通过集体互动而产生的人工制品……理解过程不是由自然的力量自动驱动的,而是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人积极合作的结果”[2]。将人视为知识的发明者、创造者,将心理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新旧经验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对传统心理学主体与客体、反映与被反映、物质与意识等二元对立的僭越,彰显了人在心理活动中的积极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突出了认识主体自身因素对知识的影响,克服与避免了传统心理学的机械论、还原论。

1.3 反绝对论

现代范式的宏大叙事追求理论的系统性、连贯性、普遍适用性,坚信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揭示蕴涵于现象背后的客观真理,这种经过理性高度抽象的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当现代主义陶醉于关注规律性与共同性时,后现代主义将关注的焦点转向了差别性与独特性。后现代主义强调用单个的整合系统总括现实的话语是一种歪曲本质差异的欺骗,现实不是一个静止的系统,而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现实暴露自己的方式不同,人们理解现实的解释图式也是根据时间、地点而变化,不同的理解图式被用来理解和解释发生在不同文化或同一种文化不同时间的现象与运动。作为后现代主义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建构论主张,所有形式的知识,不论是科学知识还是日常知识,都具有历史和文化的特殊性。因此,心理学尤其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目标不再是发现人和社会生活的“真实”性质,“真实”这一观念变得越来越困难。因为“我们当前接受的理解世界的方式,不是对世界客观观察的结果,而是社会过程中人们彼此互动的结果”[2]。 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会形成不同的心理规律,受不同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不存在一般性的、普遍适用的心理规律。

1.4 反“镜像式”语言观

在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传统中,语言是反映现实以及产生、传播知识的工具。语言是理性的,为了符合理性的要求,语言必须是透明的,其功能仅仅在于表征理性思维观察到的现实。在知觉对象与表征它们的语词之间(也就是在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一种稳定而客观的联结,换言之,语言是反映现实的镜子,现代主义的语言观点是图画隐喻。在社会建构论者眼中,知识不是一个有待发现的普遍性的存在,而是不同共同体暂时达成的观点通约,知识或现实是一种语言建构,由人在特定时间与特定历史条件下建构。语言不是自然之镜,正是语言创造了我们知道的自然。社会建构论使用了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的隐喻概念,词不是图画现实的反映,它是通过在社会现实中的使用而获得了意义。也就是说,语言不是表达思维,而是规定思维,因为我们并非被动地反映世界,而是从现有文化的语言中汲取概念和范畴作用于世界,语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世界的框架或思想范畴[3]。

2 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继承并发展了维果茨基倡导的认识论

人是如何认识世界的?人的认识与心理又是如何发展的?认识与心理产生、发展的心理机制是什么?在回答这些认识论的最基本问题的时候,社会建构论从维果茨基的理论中受到了启发,对人的认识的产生与发展做出了独具特色的解释。

大多数传统观点认为,人可以认识世界,知识存在于“脑子中”,客观现实存在于“世界中”,与此相关的哲学研究关注的问题是知识怎样进入脑子之中,这种研究取向在现代科学哲学中达到了顶峰,将“客观的科学方法”作为获取世界知识的最可靠的途径。然而,从18世纪的康德那里,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独立的客观世界(物自体)与经验(现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连接。我们所拥有的是一系列有关直觉和经验的解读,这种解读使我们相信世界的“存在”。如果客观世界与经验之间的联系一直是假设的,那么,什么才能保证“实在”或“知识权威”的存在?与维果茨基的社会建构思想相一致,社会建构论认为,知识不是源自个人,而是源自社会群体或知识共同体,正像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说的那样,“知识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属性”[4]。这种观点与当代认知心理学家对知识的“生态学效度”的强调是一致的,不过,它将重点从生物生态学转向了社会生态学。社会建构论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人没有思想,而是意味着人的思想意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环境赋予的,赋予思想意义的社会环境而不是思想内容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奠基作用。在社会建构论者眼中,知识、观念不是对客观现实的反应、表征,而是人的主观建构,这种建构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产生于人际交往之中,发生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建构于受特定文化制约的话语实践。“我们用于理解世界和我们自身的那些术语和形式都是一些人为的社会加工品,植根于特定文化历史条件下的人际交往”[5]。具体而言,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对维果茨基认识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心理学研究的一元论思想

维果茨基强烈反对心理学研究中的二元论,反对物质和意识、个体和社会等范畴的二元对立,锲而不舍地追求心理学的一元论解释,这种一元论追求集中体现在维果茨基提出的活动理论中。维果茨基将活动与意识统一起来,坚持认为人的高级心理机能是在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这一观点摆脱了以往心理学研究中理性主义的内因决定论和经验主义的外因决定论之间的两极摇摆,将个体与他人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过程作为人的心理发展的源泉。以维果茨基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建构论将知识视作社会建构的结果,其主要依据是,知识的基础是语言,而语言是由社会建构的。知识的社会建构是一个循环过程,个人的主观知识经人际交往的社会过程,通过发表而转化为他人有可能接受的客观知识,而个人所具有的主观知识究其本质是内化了的、再建构的社会性知识。社会建构论认为,“意义”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建构的,因此,心理学研究的重点应该从个体内部心理过程转向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心理发展的这种“社会建构观”是对维果茨基提出的“活动观”的发展。如果说维果茨基的一元论体现为“活动”,社会建构论则在继承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将“活动”发展为“建构与互动”。社会建构论认为,主客二元世界的划分是现代主义的一个“宏大叙事”,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社会建构论心理学超越了主客二元划分的局限,把知识、心理的形成看成是社会互动的结果。

2.2 人的心理的社会文化建构观

维果茨基坚持用历史主义的原则从文化发展的视角审视实践活动和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维果茨基认为,社会中的变化尤其是社会对个体要求的变化需要满足这些要求的策略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些应对策略可以被视为促进社会和心理发展的实践活动。维果茨基既强调了社会要求的变化又强调了由此引起的实践活动的变化,正是实践活动导致了先前知识技能的转化与新知识技能的获得。在此基础上,维果茨基强调了个体对人类文化的内化,他认为符号系统、语言和工具系统一样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文化的发展而变化。语言的获得使个体能够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掌握社会的文化成分,理解文化中的符号意义关系。这些符号意义关系不是由抽象或假设的现实决定的,而是由文化历史决定的。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同样奉行社会优先的原则,强调社会背景、社会性话语对于个体心理的决定性建构作用,社会建构论的核心命题“心理是社会的建构”证明了这一点。建构并非个体内在水平的建构,而是由社会互动、相互协商和共同意识决定的,这些社会过程决定了知识的标准和知识产生的方式。尽管社会建构论也把学习或意义的获得看成个体自己的建构过程,但它更关注社会性的文化知识对个体主观知识建构过程的中介,更重视社会的微观和宏观文化与自我的内部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并视它们为不可分离的、循环发生的、彼此促进的社会文化过程[6]。在这种意义上,建构又是一种文化的建构,是特定文化历史条件的产物。

维果茨基思想的旺盛生命力及巨大威力在于它对社会和个体之间动态性相互依赖的解释,它将发展定义为“社会共享活动向内化过程的迁移”[7],直接或间接地揭示出知识建构中个体和社会相互依赖的性质。维果茨基在《高级心理机能的发生》中,明确阐述了包括高级心理机能在内的个体发展的社会起源,“学习者通过参与广泛的共同活动并将共同活动的结果内化,获得了有关生活与文化的知识与策略”[8] 。维果茨基关于个体发展的社会起源的阐述蕴含了这样的社会建构思想:在意义的生成与制造中,社会共同体起着一个核心作用,儿童周围的人极大地影响了儿童看待世界的方式,这样的观点正是社会建构论的基本主张。

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概念浓缩了其社会建构思想的精华,涵盖了对教师观(积极的促进者)、学生观(积极的参加者)、教学观(教学促进发展)、发展观(在与他人互动中发展)的阐述。在最近发展区里,当教师和学生共享文化工具时,当学习者将这种由文化中介的互动进行内化时,认知的发展就产生了[9]。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学生并不是被动地获得文化知识,他们对社会互动有自己的理解,并通过将这些理解与自己在具体情景中的经验整合起来构建自己的思想。

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在维果茨基社会建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观,尽管不同的社会建构论者所持的具体观点可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几个核心观点上他们形成了共识。首先,个体与社会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社会建构论最为确切的比喻为“对话中的人,即在有意义的语言和超语言的互动和对话中的人”。其次,知识来源于社会的建构。强调社会性的客观知识对个体主观知识建构过程的中介,个体的内部建构与社会的宏观与微观背景是相互作用的。第三,学习和发展是有意义的社会协商,“社会协商”成为个体学习与发展的相应隐喻。第四,文化和社会情景在儿童的认知发展中起着巨大作用[10]。

2.3 强调人在知识建构中的积极作用

维果茨基强调了社会文化在人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没有忽视个人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他的解释中,内化既是一个社会过程又是一个个体过程,富有创造性的个体不是被动地接受蕴涵于文化环境中的信息,而是以新的方式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与重组,因而,个体是文化的共同建构者。客观与建构是知识的一个重要维度,处于知识连续体一端的客观主义有关知识的假设是,知识是对外部世界的被动反应,有关世界的知识是可靠的,个人的头脑是一部反映世界特征和信息的装置,知识可以通过冷静的观察在头脑内部建立起来。社会建构论批判了经验论者的知识生成范式,对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的基础主义理论持怀疑态度,主张人类知识不是反射现实的镜子,而是由认知主体积极建构的,建构是通过新旧经验的互动实现的,植根于社会文化、他人与自我的相互作用。作为经验建构组织力量的认知概念模型既存在共同性,也存在差异性,共同性源自我们彼此共享的生理遗传,差异性源自我们生活的不同历史、文化、社会与个人环境。

任何形式的建构主义共同信奉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知识是建构的”,人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建构论强调“互动中的人”、“对话中的人”的基础性潜台词就是人是主动的人,具有积极性、创造性的人,不管是“对话”还是“互动”都是由积极的个人完成的。

3 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发展了维果茨基的工具论和方法论思想

维果茨基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工具”概念。他认为,人类活动的实现以及从“自然的”、“即刻性”活动向中介性活动的转化需要一种中介物,这种中介物就是心理工具 [11] 。起初,心理工具概念是在与物质工具概念的松散性类比中出现的,物质工具是人手和活动对象之间的中介,心理工具是由社会产生和界定的;物质工具指向对自然的控制过程,而心理工具负责将自然的心理过程转化为高级心理机能,目的在于帮助个体掌握自己的行为和认知过程。心理工具既可能像手势一样简单,也可能像文字话语一样复杂。维果茨基最为重视的心理工具是语言,他认为,人类行为的高级随意形式的根源在于社会互动,正是通过社会互动语言符号才开始在行为中发挥心理工具的作用。个体通过参与由语言中介的社会活动运用心理工具与他人相互影响。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维果茨基将词义作为心理分析的基本单位,认为词义是不可再分的保留了整体固有属性的基本单位。

将词义作为分析单位,将语言作为研究工具,系统地启发了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研究。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延续并发展了维果茨基的研究传统,将语言作为基本的研究工具,关注的焦点由心灵与世界的关系转到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探索语言怎样影响心灵的社会建构。社会建构论指出,语言不仅建构了现实,也建构了自我,自我概念是在一定的时间、历史环境和文化中通过关系而建构的,也就是说,自我概念不仅是在具体的关系中建构的,也是宏观环境的产物,是通过文化、语言和环境之间的互动而建构出来的,并不存在单个人的自我,自我总是存在于关系之中[12]。就像我们出生于具体的环境和语言系统中一样,关系存在于语言之中,我们通过听取他人的谈论而知道我们是谁,通过对话在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中制造意义。

既然语言在关系、自我的形成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社会建构论心理学选择话语分析作为心理研究的途径和方法就顺理成章。话语分析成为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后,心理学将“不再尝试探索支配人类思想和行动的规律,而是转向研究我们用以建构世界和建构我们自己的话语实践”[13]。严格说来,话语不同于语言,话语具有三个突出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特征[14]。首先,话语不是现实的镜像和表征,话语是动态的、创造性的,话语为现实提供了“版本”,赋予现实以具体的结构;其次,话语是个体(或群体)与语言、社会和文化成分之间互动的产物,也就是说,话语的构成具有语言学的根源如词、短语、语法等,它朝向社会性的他人,反映了思维和活动的文化方式;第三,话语是人类社会现实的共同建构,话语并不仅仅是一种关于社会和私人世界的语言活动形式,话语参与或制造了社会文化经验(“围绕”我们的活动与事件)和个人经验(我们“内部”的思维和感情)。

维果茨基指出,语言这种心理工具负载了文化和历史的信息,前辈们积累的社会经验都浓缩在语言之中。社会建构论主张话语分析,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社会建构论站在现代心理学的对立面,不再将心理世界作为实体,不再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达到这一实体的可靠途径,旗帜鲜明地指出,心理现象并非独立的实体,而是公共关系的社会建构,是话语的产物。话语所包含的意义具有文化差异性,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环境中同一概念和范畴具有不同的意义。话语是心理形成与表达的环境和方式,正是话语保证了心理的存在,在这种意义上,心理存在于话语之中,心理是由话语的属性界定和塑造的,话语和心理不可分割。公共话语如此,私人话语也是如此,在私人的情感和思维模式中,心理是以公共话语为模式而建构的,私人心理依赖于具体的语言、环境和话语。内部的思想和情感也是在概念、范畴、短语和其它话语资源中形成、变化的,内部世界也需要使用符号,内部言语和外部言语的差异仅仅是量的差异。

当然,社会建构论的许多主张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经常受到指责的就是其相对主义观点,任何知识、观点都是话语建构、社会协商的结果,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真假之分、高低之别,从而否认了心理学知识的客观性,存在陷入虚无主义和怀疑论泥潭的危险。社会建构论者认为,物质现实的存在也依赖于人们在活动过程中“发明”或“编纂”的概念、范畴和描述,人们对外部世界认知和语言描述的正确性不依赖于“外部”世界的标准;自然语言是一种自主系统,由一些随意性的符号和词语组成,语言使用的正确性是由使用者约定俗成的,因而,“真实”这一观念也是语言使用者约定俗成的,就像我们语言中的其它词语一样具有相对性和随意性;既然对现实的描述和认知随文化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不同,那么,“真实”的观念也就随着文化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社会建构论这种“反实在论”的立场和观点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状况存在冲突,不断受到来自其它学术派别的批评与质疑。

维果茨基提出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是20世纪世界心理学宝库中颇具特色的瑰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的理论与观点在其生前与死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处于沉寂状态。这一形成于20世纪初的心理发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传入西方后,与建构主义思潮融会,产生了作为建构主义重要范型之一的“社会建构主义”[15]。正因为如此,有人将直接受维果茨基影响的社会建构主义称为“维果茨基建构主义”。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作为社会建构主义在心理学界的代表不断从维果茨基思想中汲取营养,寻求启发,抨击了采纳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当代主流心理学,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与研究方法,既为方兴未艾的“维果茨基现象”注入了活力,提供了诠释,又促进了当代主流心理学的自我反省与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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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高文. 维果茨基心理发展理论与社会建构主义. 外国教育资料,1999,(4):10~14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Constructionism Psychology to Vygotsky’s Ideas

Ma Yankun

篇4

近10年的发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不仅在数量上扩大了数倍,而且在教学平台建设、专业设置改革、课程模式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与成果。教材是课程建设中一个微观的、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却反映了课程建设深层次的矛盾,传统的畜牧兽医专业高职教材已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更满足不了基于生产过程开发的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实施的要求。基于生产过程开发的项目课程教材能有效克服人才“培养”与“使用”脱节的现象,更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符合服务于区域畜牧业经济的专业培养方向。笔者通过对本区域内畜牧行业企业认真调研,与同事、同行深入教学研讨,借鉴兄弟院校教材开发教学经验,结合自己的高职教学经验,认为基于生产过程的项目化教材开发应考虑下述几个方面:①课程体系的构建是教材开发的前提;②课程标准是教材开发的依据;③生产过程分析是教材开发的关键。

一、课程体系的构建是教材开发的前提

1.根据本行业调研构建课程体系

笔者通过对本地区畜牧业的工作领域及其工作岗位调研与分析,明确了各个工作领域及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专业人才的技能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家禽生产技能、禽病防治技能、牛生产技能、牛病防治技能、猪生产技能、猪病防治技能。综合六大技能,构成了工作岗位两大专业核心能力:动物生产能力、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按照工作岗位能力培养、职业资格证书获取和后续课程开设的要求,将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为:4门专业平台课程,3门专业核心课程和3门专业支撑课程(见表1)

2.依据课程体系配套教学资源

按照重新构建课程体系,配套相应的教学资源,如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拟定、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训室的建设、教材和教学课件的开发、授课计划和教案的撰写等。其中与重构的课程体系配套的基于生产过程的项目化教材开发是配套教学资源的重点与难点工作内容之一。

传统的高职教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教材缺乏;②教材编写的依据不充分;③教材内容不能很好体现本区域畜牧业经济发展特点,更新慢,不能及时反映畜牧业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新材料;④教材缺乏对职业氛围构建的要求。

二、课程标准是教材开发的依据

课程标准规定了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组织等课程要素,提出了教学建议和课程评价。是编选教材、组织教学、课程评价与考核等课程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课程标准一般由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课程专家和骨干教师,通过对课程所包含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进行深入分析,参照课程教学目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要求、学生的基本素质等,遵循系统性、发展性和实用性原则编写的。因此,在开发教材时,要根据课程标确定教材内容,把握教材的深度与广度。

三、生产过程分析是教材开发的关键

1.依据工作岗位确定教材项目

深入规模化、标准化畜牧行业企业调查,了解企业岗位设置,各个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所必须的专业技能。通过对各个企业岗位设置分析,确定畜牧行业企业所必须的生产岗位设置,将这些岗位整合成教材体系的教学项目。例如,笔者通过对本区域内养禽行业企业调查,通过这些企业生产岗位设置情况分析,确定了养禽行业必须的岗位设置,并整合成教学项目见表2。

2.将工作任务整合成学习任务

参照工作任务确定学习任务就是将工作任务整合成学习任务。由工作任务到学习任务必须经过整合过程,在进行任务整合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必须明确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2)必须结合国家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标准;(3)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以专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等职业教育规律,(4)注意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3.按照工作过程设计教学情境

通过对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过程分析,一般认为完整的工作过程由明确任务(获取信息)、制定计划、做出决定、实施计划、检查控制和评定反馈等6个步骤完成。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过程,将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学情境设计成任务分析、获取信息、制定计划、实施操作、检查评定和复习考核等6个步骤。为了便于在教学中进入设计的教学情境,在编写教材时,根据设计的教学情境设置每个学习任务的栏目。笔者认为教材中的每个学习任务应设计任务分析、相关知识、制定计划、实施操作、检查评定和复习考核6个栏目比较适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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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学的观点来看,任何民营企业都是由企业高层、中层、基层三阶层所构成的,因此,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是由企业高层绩效考核体系、中层绩效考核体系和基层绩效考核体系有机构成的。这三阶层的绩效考核体系又分别由各阶层的静态考核体系与动态考核体系组成。

静态考核体系起源于企业三阶层的岗位职责。我们将岗位职责根据其所处的岗位阶层的不同和运营流程中的价值差异,可区分为高层岗位职责、中层岗位职责、基层岗位职责。三阶层的岗位职责与企业产生最终绩效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高层重在决策,中层重在协调与管理,基层重在执行。因此,它引致的最终绩效也呈现出三维判断。高层绩效体现为企业整体运营绩效的提高,中层则是考虑部门协调与部门团队的绩效提升,以上两层的绩效评估可以归纳为一类,即,团队静态绩效评估。而基层更体现于个人工作执行效果评估,它更体现于个性的特征,它隶属个人静态绩效评估。

动态考核体系主要起源于企业的信息流的流动。从中国民营企业经营现状来看,企业整体运营信息传播过程的核心就是由上而下。企业高层更多地承担着启下的信息功能,企业基层承担着承上的信息接收职能,而中层则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信息转化职能。因此根据三阶层在信息转播与转化中的作用定位,我们把高层动态评估定位为启下评估,把基层动态评估定位为承上评估,把中层动态定位为承上启下评估。

企业高层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

企业高层承担的是领导职能。作为企业高层,其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取决于两个核心支撑点:其一,静态考核核心支撑点:市场判断的合理性与决策的良性评估;其二,动态考核核心支撑点:团队的配合程度评估,即启下性评估。

(一)静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首先,必须对其的行业直觉判断能力与行为结果实现对应式评估。其具体操作的方法为:企业高层领导根据过去行业内的工作经历将过去的有效感性判断、外部环境判断、市场判断、团队判断、执行效果判断等与曾经的经营业绩进行对比评估。值得提出的是,此项评估工作只有通过第三方评估才能达到比较合理的效果:历史的感性判断合理推理对于现时行业的感性评估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感觉判断体现在对于人力资源评估来说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对历史感性事件的评估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年之内。

其次,必须对企业高层拥有的有价值人脉资源数目与质量实行动态价值评估。我们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可以通过相关的工作流程所涉及的外部人脉资源,建立关系型人脉资源网络图,对企业高层人脉资源进行系统性评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集中于网络节点人脉资源的质量评估与完善性评估。对于价值型人脉资源的拥有与发展巩固,可以考虑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

再次,必须强化对企业高层实施动态学习能力评估,学习分为经验式学习和感悟式学习两类,由于经验式学习多是一种继承,而感悟式学习是一种发展,适应只有靠发展才能解决。因此,在这里,学习能力评估多集中于感悟学习能力评估。感悟学习能力测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测评:无领导小组讨论法,也就是说几个平级的高层领导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各抒己见,在过程中去把握其处理事情的灵活能力与感悟能力;模拟危机事件处理测评,即通过危机事件的人为制造来判断企业高层领导在面对新的危机时其悟性及事情的处理能力。值得提出的是,感悟学习能力评估重在过程测评,对于企业高层领导而言,其感悟式学习能力测评要逐步形成无痕迹的定期测评体系,从而有效的保证企业高层的良性成长。

最后,必须对企业高层实施工作能力评估与判断。对于企业高层而言,其工作能力主要体现于对资源的整合或利用过程。具体而言,可以包括:资源互换;资源配合;资源的配对;资源的延伸;资源的发展;资源的利用。对企业高层而言,首要的评估工作是评估资源利用效果,具体评估指标是资源利用价值率,具体操作是将资源原则上分为三类:市场资源;顾客资源;物力资源,形成三大资源的利用价值,其中市场资源能否形成有效地延伸,也就是说客户关系管理与客户资源延伸与利用是否良性。人脉资源主要涉及企业环境资源与企业内部人脉资源,主要考查其人脉资源利用状况,其价值产生的力度如何。物力资源主要是反映企业所掌握的相关物质资源能否产生价值,是否存在浪费,其次是资源配比效果评估,主要是衡量物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的配比状况以及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的配比状况和物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配比状况。最后是资源的延伸效果评估,主要是强调企业获取资源是否良性。这里面既包括市场资源的不断扩大,也包括人脉资源、物力资源的不断扩大以及现金流入资源和现金流出资源。企业在此可以利用销售收入、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率、市场占有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实施资源延伸与发展的考核工作。

(二)动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企业高层的动态考核主要体现于其信息的有效上。换句话讲,是否有效实现“启下”的职能。值得提出的是,高层的沟通能力评估与干部选用和配置能力评估是动态考核体系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对高层沟通能力评估,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中层干部信息反馈系统,对高层的信息沟通能力进行动态的把握;其次,对干部选用与配置能力评估,企业可以通过中层的绩效考核进行反向评估,来把握高层的合理有效管理人员布局能力。

企业中层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

中层干部承担的是管理职能,所以我们叫中层管理。其承担的核心职责是协调管理与承上启下作用,因此,其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也明显存在两个核心支撑点:

(一)静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协调能力是企业中层干部的核心岗位职责。因此,协调能力评估是中层干部实施静态考核体系建立的关键。协调能力评估是合理考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协同性。在实施考评中,对于协调能力的考核,主要是考核某一工作项目的合作状况,称之为目标项目考核机制。在具体考核中,可以将目标项目用工作流程区隔的方式让部门参与,并进行角色合理分工,从而实现项目角色绩效评估。目标项目在考核过程中可以区分为实际工作项目考核与虚拟工作项目考核。实际工作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企业实际的工作内涵实施考核,但由于工作项目本身的局限性,对于干部考核并不全面。而虚拟工作项目考核,也称为活动项目考核,可以采用拓展活动、娱乐活动等方式逐步展开考核。必须清楚,工作和活动存在着公与私的分别,但其考核的效果是一致的。企业应该有计划的安排工作项目考核与活动项目考核,对于干部协调能力实施综合有效的考核。

(二)动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中层干部在企业信息流动方面承担着关键性的桥梁职能即“承上启下”的职能。因此,企业对中层干部的动态考核应该主要集中于承上能力考核与启下能力考核。

首先,对于承上能力考核,主要是考核中层干部的领悟能力。领悟能力其实就是指对一种纲要式的命令进行充分理解,并用心的将其转化为自己的语言与行为的能力。因此对中层干部的领悟能力考核又细分为理解能力考核和自我转化能力考核。其中,理解能力考核主要考察中层干部与高层领导之间的理解度与默契度。在具体实施考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中层干部对高层领导的行为、语言进行判断测试以及高层领导对其配合程度的评价来实现考核目的。自我转化能力测评主要测评对领导平时的命令或工作要求进行自我语言与行为转化。具体考评时可采用问答型测试方式来完成。一般来说,这种测评可以在中层干部集中会议时间实施测评来判断其落实计划的有效性与其讲述的完善性。总之,领悟能力的测评其实就是领会能力测评,因此其测评的工作地点多数都在会议中完成,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强化对干部会议的监控,逐步实现根据干部会议中干部的表现实现动态测评,中层干部合理测评系统才会有效建立。

其次,启下能力考核。干部对员工层面的启下能力考核核心在于将领导相关的要求和命令通过自己合理的部署与转化,督促员工有效地完成。对于干部的启下能力的考核,应该具体分为:对干部工作现场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对工作一线实际工作状况的了解与把握,可以采用员工对干部的评分考核以及现行工作环境的书面描述及沟通描述来实施考核。值得注意的是,干部面向基层,对一线工作情况的具体了解状况直接决定其启下的能力,这也就是“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对团队员工的了解考评。主要通过员工对干部的评价体系(无记名评分方式)以及干部对员工生活及工作状况的评估了解,可采用答辩的方式来判断其对团队人员的把握状况以及对核心员工的分布状况的理解;对干部要实施危机事件评估,通过计划性危机事件与随机性危机事件来评估其随机应变能力。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随机性危机事件考评是企业真实面对动态危机,干部面对危机的能力对企业绩效产生最直接的影响。而计划性危机事件考评是根据企业发展的现状,由企业高层有计划地、有部署地、分步骤地、人为地设计危机事件对干部实施考评,从而判断其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是否良性以及再学习能力是否合理提高。至于部门的资源利用效果与业绩,完全可以通过以上三个指标考核加以综合体现。因此,此时的部门业绩指标考核仅仅是考核的参考,不作为考核的核心依据。

企业基层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

基层员工具体承担的是执行职能,所以叫基层执行。其承担的核心职责是服从执行与承上作用,因此,其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也存在两个核心支撑点:

(一)静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基层员工的执行能力评估关键取决于其工作能力评估。工作能力测评除了应进行常规的量化绩效考核以外,还应对基层员工的工作方法、创新实现动态考核,主要是关注员工对基层工作的流程、工作步骤、工作方法是否进行良性的反思,能否归结出更有效的方法。在具体实施考评的过程中可以阶段性进行。通过召开月度工作建议会和递交工作建议书,实现对员工的书面与口头考核。从而有效挖掘有价值的基层员工,完成良性基层核心团队建设。

(二)动态考核体系的建立

基层员工在企业信息流动方面主要承担着承上与服从的职能。因此,企业对基层员工的动态考核应该主要集中在承上服从能力考核。而对承上服从能力评估应主要集中于对员工工作态度的评估和工作习惯的评估。工作态度考核是基层考核的基础,而工作态度考核的关键是考核员工对待工作是否以合理的衡量方式,用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去完成工作。因此心态阳光性的衡量是对员工工作态度评估的关键点。在实际工作之中,我们可以通过员工的无记名的相互评价,干部对其的隐性评价和显性评价以及服从性与义务性加班等关键事件表现等方法来实施考核。

工作习惯的考核主要考核其行为习惯,行为习惯考核最重要是考核其责任心与恒心。责任心考核关键在于其对工作是否表现出完成不了的忧虑性和及时完成的渴望性;而恒心考核重在考核其是否敢于面对困难与解决困难的持久性。因此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实施员工月度计划与月度工作总结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于在总结中不断地反思自己,不断地总结方法予以调整的员工,可以予以责任心较高的评价。而对于在总结过程中总以粗略的大话进行总结的员工,其责任心评价应该多打折扣;对于恒心考核可以通过问题讨论性会议进行行为测评,判断其对困难的态度以及克服困难的方法来实施评估。对于那些积极面对困难、勇于尝试的员工应予以较高评价。而对于只说困难,不强调如何去调整的员工,应该予以较低的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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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传统的纸考PBT(Paper Based Test),机考CET4 CBT(Computer Based Test)在考查题型、分值比例、考试重点等方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新四级要求考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对听力考试中的音频和视频进行测试,并根据视频内容完成作文。北京教育考试论坛培训展览会透漏,四级听力考试的改革比以往加强了对英语综合能力的考查,很多考生因为对考试话题陌生、词汇生疏、语音不准确面临听力失分的严峻形势,甚至在这个任务上的备考方法不知所措。

一、关于新四级机考听力改革的内容

听力部分是历年考试中的一个难点,改革之后的听力变化的比重让在校大学生感到有压力。那么改革是怎样的趋势呢?以听力为基础的考题占了四、六级考试的70%,阅读部分缩减至30%,绝对颠覆了以前阅读先行或阅读听力并行的状况,之后的备考方法要紧跟形势进行调整,对于高校之前一贯的英语学习方法来讲无疑是一场颠覆式的挑战。在目前的新题型中,听力的比重由20%上升到35%。我们目前还处于纸考到机考的过渡阶段,机考势在必行,机考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考试形式不同,传统的四级考试是完全的笔试,而新四级考试则是依靠网络和计算机进行的,要求考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技术。

1.增加跟读环节;在题型方面,机考的试题大致分为八个部分。在听力部分后面增加了跟读的考察,要求考生口头复述材料的全部情景和内容,以此考查考生语音的流利度和准确性。

2.与传统笔试相比,听力的分值明显加大,总比重上升到70%。写作部分也融入了听力的考查,考生需要结合视频并对视频中的思想内容进行描述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如果对视频的理解模糊不清,则写作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根本无从下手。

3.四级机考过程中播放一段电视节目或实际生活的视频,考生在观看1-2遍视频后回答关于视频理解中的问题,考试中又增加了会话测试,即把视频中的会话按句重新播放,然后要求考生完整复述,整个机考的评判使用语音识别技术。从整体来看,新四级机考的测试包括阅读和写作测试和语法测试也是以视频和阅读材料为基础的,最后要求考生结合视频材料完成命题作文。

从新四级机考的内容来看,听力材料采用访谈、新闻、报道等形式,题材大致来源于国内外的时事,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包括教育、时事、科技、文化、社会等。值得注意的是题源增加了国外著名的英语网站,主要有BBC,VOA,The New York times,Discovery,C N N,National Geographic等。由此可见新四级听力考试的题材广泛,包罗万象,考试更加体现了语言综合能力的运用。

二、从听力改革反思国内高校英语听力教学方法

新四级机考带给考生的不仅是熟练扎实的语法和单词功底,而且对计算机和键盘的熟练程度也是一个颠覆式的挑战。本文基于新四级机考的改革对郑州师院的一部分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总结出了新四级听力考试中出现的两个常见的主要问题:

1.大学生的抽样调查表示:四级听力考试语速太快,时间太短。据考试中心的统计的数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听力的语速在130-150w/min。六级的语速为160 w/min,雅思一般为230w/min左右。考生普遍认为听力考试中朗读人的语速较快,但时间太短,导致不能紧跟材料捕捉关键单词和句型。国内大学听力教学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听、说、读、写四项基本技能中,让学生看得多,听得多,记得少。尤其是历年四级考试的复合式听写就出现了很多填空题,这就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一个单词不仅要知道意思,会读音,最要会正确拼写。从大学听力教学现状看,教师首先要求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就要练好速记,解决办法之一就是使用“缩略语”或“首字母缩略法”,比如administration——admin,people——pp,university——univ,government——gov.,United Kindom——U.K.包括平时在教学中呈现多媒体课件时,也会用到缩略语或首字母缩略法,目的就是让学生总结出自己的一套速记方法。

2.国内大学英语听力教学忽视了学生的语音发音。语音为什么对备考听力来说很重要?我们在观察题型中可以发现,文章的表述大多是日常生活中的情景,如family life(家庭生活),university life(学校生活)等。这充分体现听力与口语的紧密联系。听力考查的是口头语言,应该凌驾于听力之上,学习水平才有可能获得更大提高。很多文章如果能经常朗读甚至背诵,则对培养语感、提高听力水平的效果是显著的。很多学生反映自己已经习惯了美式英语,而考试中会频繁出现英式发音,是否影响做题效果。教师应该反思教学方式,捕捉不到正确答案并不是因为朗读人的口音问题,而是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有可能把单词的音发错了,这导致在听力考试中不能准确地把握答案词汇。我们不能单纯地进行听力训练,而要对学生进行纠音练习。很多英语学习者常说语速太快容易养成坏习惯。由于太快而模糊不清是口语考试的大忌。所以我们要精准然后才是流利,每天操练一些基本语言,从单音节开始,再练习单词和句型。英语中发音较快的时候,经常出现失音、连读、重音等现象,熟练掌握英语的人能够利用英语口语中出现的发音现象进行快速准确的交流。比如英语中的重音,不同的重音表达说话人的语气和意思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各种发音现象,最重要的是学会模仿。不仅在听力中适用,对于提高英语口语技能也很有效。在平常的朗读课文中要注意说英文的节奏,语调的升降,重音及停顿等问题。音素不仅是英语语音材料的重要部分,而且是交流者有效地传达思想的重要工具。

三、应对新四级机考的总体策略

无论在考试前还是日常学习中,教师都应该辅助学生做到实力与技巧并重。所谓实力,即英语学习中的听力功底。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应该多在提高听力水平上下工夫,考试技巧是在一定的英语水平的基础上才能产生作用的。而且之后的改革会越来越淡化解题技巧。在练习听力时,不妨把精听和泛听结合起来,精听以熟悉口音和培养语感为目的,以准确地听懂每一个单词为目标。对于考生来所,听熟材料是关键,在听熟材料的基础上熟悉常见的口语句型。要想真正提高听力水平,在基础阶段就要循序渐进地培养训练学生的“听感”。每天花一定量的时间广泛阅读各类英语官方网站的文章,坚持收听各类英语新闻和广播,注意积累国外科学知识和文化常识。此外,考生还要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程序与方法,习惯屏幕阅读英文的方式,每天练习英文打字,提高打字速度,从根本上提高听力水平,在真正的机考中能更好地进入状态,有助于消除紧张焦虑的情绪。总之,良好的语言水平,对英语背景知识的广泛积累,稳定的心理素质和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应用是在四级听力机考中取得理想成绩的关键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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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进程中,适用外国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一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国际私法的产生初衷就是为了适用外法域法,承认外国法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否定了适用外国法,实质就是否定了整个国际私法的存在。但国际私法中又存在各种制度或方法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适用外国法与不适用外国法就好像一对矛盾共同体存在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变迁史中。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在西方跨国界民商事交往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形成了从思想、理论到规则、方法的体系化制度,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受西方理论影响颇深。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在不知不觉中将西方的冲突法学思想作为了研究中国问题的前提,而忽略了本国的特色和本质。

西方冲突法中的各种学说理论对我国的相关研究构成了强大的范式作用,无形中成为我国有关研究的桎梏。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不仅应当体现视野里的中国,还应当体现方法上的中国、立场上的中国。导引文化认同,强调中国立场,将使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更为关注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基点与姿态,在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上更为自觉地联系国际法实践的最新进展,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扭转追随外国学者视域而缺乏自创研究焦点的跟进态势,实现与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研究的平等交流。为何适用外国法与如何适用外国法是国际私法历史发展中最重要的两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为何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

二、外国法适用的理论变迁

国际经济发展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促使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生更为频繁。国家之间的文明碰撞、价值竞争以及法律冲突变得日益激烈,国际私法理论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演进。一国法院为什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适用外国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种学说一直都在探寻这一理论核心。

(一)传统外国法适用理论。在13 世纪的意大利北部,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巴托鲁斯吸收并融合了先辈们的学说理论,提出了法则区别说,创造了将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以及动产的纠纷适用属人法则,不动产的纠纷适用属物法则。巴托鲁斯最大的贡献是摆脱了前辈学者们单纯讨论法律选择的思路,提出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问题,该问题也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巴托鲁斯将城邦法则分为许可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惩罚性法则三类,针对三类法则的具体情形阐述不同法则的空间效力范围。他认为,城邦法则一般没有域外效力,除以下特殊情形:针对财产的禁止性法则、善意禁止的城邦法则或习惯、涉及诉讼程序的惩罚等。但现实生活中的法则却没有纯粹的人法、物法的区分,这种缺乏客观依据的法则区分方法饱受诟病,后世也常以英格兰继承案对其方法论进行批判。然而,瑕不掩瑜,其国际私法开拓者的地位也无人撼动。法则区别说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它试图圆满地回答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使其具有国际性;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试图提供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使之具有普遍性。以杜摩兰和达让特莱为代表的法兰西学者在承继巴托鲁斯学说的同时,发展出特定时空下的本国法则区别说。杜摩兰作为新兴商人阶级的代表,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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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范围之争

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历来有多种解读,本文仅讨论其通常意义即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也即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基本规范。对此,中外学者众说纷纭,争论已久。

放眼国外,以德日学者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在于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故国际私法应仅仅包括冲突规范。而英美普通法系学者则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主张国际私法应囊括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三种规范。以法国学者为代表,强调国籍问题的重要性,依次研究权利主体、权利行使和权利的承认,故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规范。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学者则尤其强调统一实体规范之地位,认为国际私法应囊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而回归国内,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学说,大致可分为“小”、“中”、“大”三类观点。“小国际私法”学说以董力坤教授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只应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故其只应包含冲突规范。“中国际私法”则介于“大”“小”之间,说法较为折中,认为应将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囊括在国际私法之中。“大国际私法”则在“中国际私法”的基础之上囊括入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其范围最大,也是当今学界的主流观点,以韩德培教授、肖永平教授为代表。

各个学说的论战焦点多集中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之上,是否应将此类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之中,其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又当作何解,都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而回答此问题,应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中心任务出发,结合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性质及发展历程作较为全面的阐述。

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概述

(一)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概念。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又被称为国际民商法或国际商法, 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和,其不同于冲突规范,以直接调整为特点,将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直接规定于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此类规范以欧洲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为源头,进入

19世纪后,资本主义制度逐渐站稳脚跟,随之而来的便是市场经济的拔节生长与西方各国对外民商事交往愈加频繁,出于对稳定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环境之需求,各国寻得一定的利益平衡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由此而生。诸如《伯尔尼公约》 等,它们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对消除法律冲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统一实体规范于20世纪至二战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调整领域逐步扩展至贸易领域,其中代表当属1924年有关提单法律规定的首部国际公约,即《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二战后,世界格局风云变化,第三世界国家作为新兴力量逐渐兴起,以第三次科技革命为背景,技术进步使得国际间经济往来空前频繁,全球化的浪潮汹涌而来,国际统一实体规范逐渐扩展到国际商事的多个领域。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迄今为止已有80余个国家参与其中。就目前而言,统一实体规范多集中于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买卖及支付等领域。

(二)学界有关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争议。对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归属问题,学界争议颇多,以是否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划归为国际私法之中为界,反对与支持均大有人在。反对派学者以董立坤教授、张仲伯教授为代表,反对理由大体有三,其一以学科分工为出发点,认为国际私法范围之扩大将以模糊其与其他学科诸如国际经济法之界限为代价,从学科学分析,以冲突法为核心的国际私法概念系统无法涵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其二从实际教学分析,在教学过程中,体系较为庞杂的“大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教学出现诸多弊病。例如体系不协调,基本概念运用的不一致、教学实践与教材不统一、教学任务过于繁重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等。其三以现今国际私法统一运动为出发点,认为该运动谋求的是冲突规范的统一而非实体规范,其出现恰恰证明了统一实体规范不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的原因分析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中心任务与主要目的。从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而言,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者为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及双重性的特征,其调整方法由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调整与指向一定实体法的间接调整组成,传统国际私法以冲突规范为主,偏重于间接调整,而现代国际私法则直接与间接调整并重甚至于某些领域更为倚重于直接调整。

而从中心任务与主要目的来看,传统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任务,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解决”以发生为前提以结果为对象,并不符合现代民商事关系之需求。因而现代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较之以往已并非简单的“解决”,而更多地定位为从源头处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中心任务,无疑比“解决”更近一步。而对于主要目的,则表述为“追求公平、合理、及时和妥善的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故从不同方面或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民商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达到消除和避免法律冲突,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均应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之中。

故笔者认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由国际社会统一协商制定而成,其采用了直接的调整方法,直接对某些民商事关系进行一次到位的调整,通过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律冲突,无论从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还是中心任务和主要目的来说,均与国际私法具有一致性,理应被划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的,全球化已成为当代首要标志,而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原有制度正逐渐冲破国界的束缚,摒弃原有的民族主义思想,互相影响逐渐转化为国际性制度。一方面与技术革新相伴的是不停息的人类的步伐,人类活动范围正以空前的速度拓展至海床洋底,乃至于宇宙星河。而与此同时,在和平、合作、发展的时代主题下,世界多样性与世界统一性逐渐协调,涉及人类共同利益、需各国协力解决的问题增多。而另一方面,随社会进步而来的是国际民商事交往范围扩大、内容增多,国际私法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在此境况下,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渊源不断充实。最后,现代国际私法逐渐突破传统的国家本位思想,以建立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中心的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

同时国际统一规范不断增多,地位不断上升。伊始自19 世纪末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国掀起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实体法运动。以1989年欧洲议会作出的统一各成员国私法,制定欧盟国家民法典之决议为标志,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达到。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不断向前,时至今日依然蓬勃发展,甚至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尽管反对者诸如董立坤教授提出,区域性的共同规范不具有真正国际性,过分夸大该规范的作用毫无意义。然而笔者认为,区域化与全球化既对立又统一,区域性法规的如前文所述欧洲议会所提出的欧盟国家民法典方案,虽将暂时只适用于区域,但其影响却是国际性的,并且各区域对于统一实体法运动的积极响应正是真正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的基石所在。诚如屈广清学者所述,“对于国际私法范围的划定,要采取发展的观点”。国际实体规范的出现当是顺应时代需求,国际私法日趋完善的体现。

(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的关系。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历史悠久可追溯至17世纪,在过去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中,冲突规范曾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唯一手段被人们所信仰,其权威地位不容质疑。就冲突规范的特点来看,其本身因其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向具体的实体规范也即间接调整使纠纷得以解决,故并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为或不为的准则。由于冲突规范本身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具有间接性,以及其所蕴含的国家本位思想使各国国内法虽千差万别却以一种绝对合理的方式存在,缺乏应有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针对性,有时甚至会导致审理不公的情况发生。例如从识别制度来看,各国对于同一事实情况可能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便有所不同,而各国“不动产”与“动产”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也各有不同,进而可能导致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将同一法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法规范之下,着重于追求当事人之间的正义,较之冲突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从源头避免、消除了法律冲突,更为明确、具体,其存在一定程度上正弥补了冲突规范的不足,使得涉外民商事纠纷得以更为高效地解决。然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亦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其数量有限且适用范围亦较窄,对于宗教、历史和文化等各国差异巨大,较难达成一致的领域,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出台举步维艰。其次,现行统一实体规范的效力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参加国有限。同时,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并非全面且明确,因此在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之外之领域,仍需适用冲突规范。

四、结语

知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原有知识与新知识二者融合与妥协方才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从而使知识立于不死之地。国际私法的概念虽一度局限于冲突规范,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外延亦可扩展,承载更多的内容。在各国交流日益密切,民商事往来不断增多的当代,简单的冲突规范已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冲突规范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民商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局面正是当代国际私法的新貌。并且我们应该看到,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时,统一实体规范较之冲突规范有着天然的优越性,因此在实践中应以统一实体规范为先,其次再考虑冲突规范之适用。

参考文献:

[1]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2] 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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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应为有前提的特称命题

国际私法具备国际法属性这一命题的前提是在当代国际关系日趋发展、国际法主体日益增多情况下,法人、自然人间涉外民商事关系亟待国际法的调整。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即笔者论述的命题似乎不是一个全称命题,而系特称命题。需要指出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称命题是不存在的。不仅在社会科学领域如此,在自然科学领域亦然②。若要强调“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属性”这一命题在时间上全称成立,则需要论证国际私法在13、14世纪诞生之初即具备国际法属性,这一点已由学者著文论证,这里不再赘述[2]97-104。既然以语境为前提论说命题,那么我们还需了解在当今世界,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内容已然极大丰富。目前认为广义的国际关系是“国际社会中的各国际行为主体(包括国家行为主体和非国家行为主体)按一定的准则,有规律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统一体”[3]225。也就是说这种丰富主要体现为主体种类的增加。由此,国际关系除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外,又包括了不同国家及地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显然是国际关系的一种形式,可以说在这个层面,我们就可认为国际私法现在、将来均具有国际法属性。国际私法属性这一命题的核心即事物的性质,是对其内涵的高度概括。

(二)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包含了冲突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含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等)③;而冲突法包括了系属、准据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国际法属性。统一实体法律规范,表现为国际条约、公约。无论是国际公法学者还是私法学者对于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属性大多不存异议。显然,从效力根据上看,旨在调整不同国家(法域)民商事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公约)也应当是“各国意志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列举的国际法渊源本也包括了各类契约性和造法性的国际条约④,这也是令国际公法学者对其国际法属性产生信服的证据。随着统一实体法律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国际私法就愈发具有为公法学者所认同的所谓“国际法属性”。

冲突法的国际法属性———从其效力根据着眼。习惯催生了法律。而广义的习惯存在于社会横向、纵向的发展中,如哈耶克所言:“习俗和传统比理性更久远:习俗和传统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无论从逻辑上、心理学上还是时间顺序上说都是如此……通过学习得到的道德规则和习俗日益取代了本能反应,但这并不是因为人利用理性认识到了它们的优越之处,而是因为它们使超出个人视野的扩展秩序之发展成为可能,在这种秩序中,更为有效地相互协调使其成员即使十分盲目,也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口并取代另一些群体。”[4]21故而在我们将各类规则习惯做“入法”尝试时,以具弹性态度审视就显得尤为重要。冲突规范传统认知面临的挑战。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冲突法是冲突规范的集合。而对于冲突规范的国际法属性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国际公法甚至不少国际私法学者之所以认为冲突规范缺乏国际法属性是从规则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素着眼。以戴西(Dicey)为例,他在《ADigestoftheLawofEnglandwithreferencetotheConflictofLaws》中的第一章中就指出,他反对以国际私法来命名冲突法的原因在于“它的使用与其在‘国际法’这个表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术语中的正常含义很不相同”[5]27。

在戴西看来,国际法之“国”即国家。国际法即调整国家之间权利、义务之原则、规则、制度之总称。但戴西的观点面临着两方面挑战:一是现实挑战。在戴西生活的时代,人们在描述不同法域适用冲突规范的情形时用“国家”(country)甚至“国家”(state)代称法域了。虽然戴西及其著作修订者莫里斯(Morris)将此情况视之为仅仅是一种“技巧术语的运用”。但习惯用法的背后其实是对各法域(或自治权)存在的承认;二是时代挑战,随着国际关系日趋向复杂化方向发展,国际法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国际法的主体不再限于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个人都有可能介入涉外事务中。传统的“国际法=国际公法”的观点已显得不合时宜。以个人、法人为主体的国际私法成为国际法下属之部门法是符合当前国际交往的需要的。从冲突规范效力根据证明其国际法属性。纵然我们以“意志间的相互妥协”这一实质渊源作为标尺考察冲突规则,我们也可以发现:“在重大案件中,个人利益不能轻易的和国家利益相分离。”[6]

事实上,为各国所遵循并践行的传统冲突规范⑥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意志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公平给予各法域法律以适用机会———这种对于各法域来说可期待实现的司法利益恰是意志(或者授权下的法域自治权)相互协调的结果。虽然戴西和莫里斯强调国内适用外国法并非出于礼让或是互惠的需要,但事实上,基于维护并促进国际民商事往来的愿望,各国均在法律适用、管辖权方面做出让步⑦。国际私法实践已经证明,冲突规范不仅是各国(法域)的重复的类似行为,而且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它已具备了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由冲突规范中连接点指引出来的准据法,究其本质,乃是各国的国内法,但由于被赋予了公平适用的机会,则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可能是外国法,这就使得抽象意义上的准据法具有涉外性。从历史上看,域内法具备域外效力也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更为重要的是,一俟认定冲突规范为国际习惯,则通过冲突规范中连接点指引确定准据法(特定实体法规范)适用视为国际习惯运用。

至于为什么冲突规范大多存在于各国国内民商法之中,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看做各国对通行于世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原则的适用,正如“地之上下之物皆归地之所有者”的罗马古谚未见诸于国际成文立法之中,但却为各国物权立法所接受的那样。冲突规范系法律原则而非技术性规范。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而并非所有法律规则里面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均齐备,法律原则更是如此,只要其内容对法律主体间权利义务做出规制即可。如上文所述,冲突规范作为一种原则性的国际习惯,其逻辑结构虽与典型法律规范有异,但它给予各国民商法以调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机会。它决定了各国法的适用,也就决定了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全过程着眼,冲突规范作为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发挥的十分明显,这种作用是技术规范所难以做到的。

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办法的国际法属性。如前所述,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交往中,为了建立相应的秩序,需要有明确的交往规则来确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国际私法因此而产生。所以,国际私法的目的和任务从一开始就是要解决或确定国际民商事交往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建立和维护一种合理的国际民商事交往[7]。至于采用法律选择的直接方法还是间接方法来调整,则取决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国际私法的发展状况,而不影响国际私法的目的和性质。民商事交往的扩大、深入促进了秩序的扩张,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难于得到确定、保障。典型的例子便是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制度被引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调整对象性质的变化决定了相应法律规范性质的转变。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关系中涉外性的出现决定了调整此类关系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国际法属性。

国际私法各组成部分中,统一实体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法属性已然为公私法学界所认可。依据“法律规范的性质由其调整对象性质决定”这一观点,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国际法属性亦可得到证明;而作为国际私法核心的冲突规范,因效力根据源于“意志间相互妥协”,广义上可认定为国际习惯,所以通过冲突规范连接点指引出的各国民商法的适用过程应视为国际习惯的具体实践,则从总体上看,冲突法即具有国际法的属性。则概括起来,国际私法整体上具备国际法的属性。

二、自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展开

在现代,国家之间交往方便而频繁,国际习惯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这种“即时”国际习惯法,其重点在于“法律确念”,而不在于“常例”[8]。一些具有革新意义的学说亦可在加入冲突规范体系后,成为国际习惯,而被注入了新规范内容的冲突规范也将可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需要。不少国际私法学者也强调冲突规范改进的重要性。“一切值得尝试的方法,贴着或同或异的标签,都在以往被尝试过了”[9]。卡弗斯就指出:“规则形成之后,规则的适用并不妨碍对其本身继续探索下去。机械的规则极大地限制了与适用规则有关的事实的审查范围。对那些容易机械处理的问题而言,运用机械的规则才是合理的。在法律选择案件中,已经形成的规则必须含有可变因素,用来容纳本质上不可预料的复杂情况”[10]。

事实上,传统的立法管辖权选择过程要求法官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用来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而不必顾忌该法的实体内容。其局限在于:法官做出法律选择的过程常常是盲目的,所选择的法律可能根本不利于具体的实体争议的解决;法律选择的依据常被认为是“机械的、武断的”;法官不得不依赖于识别、公共秩序、反致等例外规则来逃避做出不合理的法律选择,这却又增加了判决得不到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风险。面对法律选择规则日渐僵化、不合理的现实,卡弗斯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法院必须从实体上对被选择的法律规则做出审视,具体来说:“法院面对该问题,应该仔细审查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引发争议的交易或事件;认真比较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院地规则(或者其他竞相适用的法律),以及比较它们各自适用于案件时产生的结果;根据使事件或交易和某个法律发生关联的某些事实来评价上述结果,评价应从维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出发,顾及法律冲突可能引起的更广泛的社会政策问题。”[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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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篇11

作为选择涉外事件应适用法律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在涉外事件不多的时代,国际私法通常 被作为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法、学说法划入抽象的、迂腐的法学领域。但是,时至今日,由于国际社会的急剧变化,复杂多样的涉外事件数量一路飞升。与此同时,国际私法在经历方法论上革命性巨变的同时,作为国际化时代所有法律问题的基本法 ,也开始具有实际有效性 ,并发挥了核心作用 .

国际私法这门学问是在100年前我国引入近代私法制度、开设法官养成所 的同时,随着对西洋法的继受而首次传入我国的。

旧韩 末开化时期,曾任法官养成所教官的刘文焕作为公费留学生 赴日留学归来之后,于1905年左右出版了我国历史上国第一部国际私法教科书。从内容上看,该书主要涉及法律的抵触 和民法中的准据法选择 ,是传统的、基本的国际私法。

后来,因韩日合邦 ,韩国法律制度 和学术研究 逐步沦为日本的附属。在此后36年间,韩国进入了适用日本法的时代,韩国法学也因而丧失了独立性,只能是一片空白。即使是在解放后的混乱时期,韩国法学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处于日本法的影响之下,因而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也不可能取得什么发展。

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开拓者是黄山德教授。1948年,受俞镇午教授之邀,黄山德教授开始在高丽大学校政法大学担纲讲授国际私法,并在1949年出版了《国际私法》(工业文化社——法庭丛书)。虽然从内容上看,该书只是对传统国际私法基础理论要点进行整理的讲义笔记,但作为解放后唯一的国际私法教科书(1956年出第三版 、1964年出第四版),该书为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功不可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黄教授很早就洞察到了国际化时代的到来,并在该教科书中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比如把自由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公序问题的标准等。此外,黄山德教授还在1949年翻译出版美国国际私法典(Restatement, Conflict of Laws 1934,法务资料15辑),开在韩国介绍美国国际私法之先河;在1949年8月发表题为《国际私法的本质论和政策论》的论文等,如此种种,为初创期韩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法曹第1卷第5号 )后因“6?25动乱” ,高丽大学校避难大邱设置分校,汉城大学校也避难釜山设立分校,黄山德教授开始在汉城大学校法律大学担纲讲授国际私法,并在1952年被任命为汉城法大助教授。除国际私法讲座之外,黄教授还另外担纲讲授法哲学和刑法。作为理论性的学说法,国际私法只能是一门抽象的学问,但由于黄山德教授的讲义内容浅显易懂 ,国际私法开始受到欢迎。作为当时高等考试的备选科目,国际私法因其内容十分简单而被视为高得分率科目 ,成为许多考生的热选科目 .

此后,1958年在美国耶鲁大学以“韩国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和反致”为题获得法学博士(J.S.D)学位后回国的金辰教授,从1959年开始在汉城大学讲授国际私法。1960年,金辰教授出版教科书《国际私法》(法文社)。该书不仅对美国涉外私法的定义和高层次的美国国际私法实践的进行了介绍,而且还含有许多颇有学术深度的内容。金辰教授后于1966年赴美,目前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威斯敦法大讲授比较法学,并担任美国比较法杂志(AJC.L)编委,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也享有盛誉。

其次,对我国初创期的国际私法做出贡献的还有建国大学校的金容汉教授和梨花大学校的徐希源教授。从1957年发表“国际私法的前进道路 ”(1957年5月15日政大)开始到1986年发表“外国判决的承认”,金容汉教授共计发表国际私法论文30余篇。1962年出版的金容汉和黄山德教授的合著《新国际私法》(博英社)也被认为是金容汉教授的著作。此后,一直到1980年,韩国再也没有出版过一本新国际私法教科书。在此期间,金容汉教授的著作和徐希源教授1962年出版的新国际私法教科书作为当时仅有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共同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涉外私法从1962年开始施行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韩国国际私法学界再也没有出版过一本新教科书,沦为一片不毛之地。一直到1980年汉城法大的李好珽教授挣脱先前的传统框架,出版具有德国风格的新教科书《国际私法》(经文社),韩国国际私法学界才迎来了新的局面。徐希源教授1982年新出版的《国际私法讲义》(法文社),作为传统的日本风格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内容简洁、现代,也深受好评。

二、 作为基本法的《涉外私法》的制定

韩国成文法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是在1910年韩日合邦之后,根据1912年3月敕令第21号“在朝鲜施行法例的件”开始在韩国实施的以德国民法施行法为基础的日本法例。即使是在解放后,根据美军政法令,韩国仍然继续适用日本法例。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之后,根据宪法第10条,韩国继续适用日本法例。

美国开始在韩国实施军政的同时,曾在军政厅法务局内部成立法典编撰部。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在成立之后马上设立了直属总统的法典编撰委员会,开始着手新法典的起草工作。尽管由于“6?25动乱”,法典编撰事业一度被迫推迟,但还是从基本法领域开始,先后公布了1953年刑法典和1958年民法典。但是,受1961年5?16革命影响,其他法律都制订地都十分草率。国际私法典《涉外私法》是在1962年1月15日公布的。(黄山德,《应以严肃的态度立法》,思想界1958年12月号)。

新制定的涉外私法共计3章47条,除收入先前规定在民法典商法篇 中的有关商事规定之外,还在第1条规定“涉外私法以指定准据法为目的”,指明了作为准据法选择规定的涉外私法的目的,明确了涉外私法的性质。

三、 国际私法的实证主义 研究

(一) 司法大学院的比较国际私法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