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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的优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7 0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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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的优点

篇1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usehold appliance in China, it is concluded that household-appliance-chain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the mainstay in household retailing in China. The characters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me electric appliance: unified management, unified stock, unified logo, unified goods and services, unified distribution and unified price are summarized. Then the competing advantage of special chain enterprises of household appliance are presented from the scale, information, cost, professional, price and the risk-resisting ability.

Key words: chain management; special management of household appliance; special chain management

一、我国家电专营连锁概况

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公司的调查,2005年我国销售额超百亿的家电专营连锁企业有9家,门店数量增长超过60%的有10家。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国内一级市场中,电器连锁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0%,在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甚至已经达到家电零售市场80%以上的绝对比例。根据国家经贸委2006年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连锁企业20强中,作为家电专营连锁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全国的直营店已经达到425家,以全年销售额498.4亿元位列第二,在家电专营连锁企业中位列第一,年平均销售增长更高达216%。而作为家电专营连锁排名第二的苏宁电器集团,2005年年报显示:该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9.36 亿元,同比增长74.99%;净利润3.51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5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9亿元,同比增长23.53%;净资产收益率29.99%;2005年共新增加门店140 家,门店数量达到224 家;销售额首次突破280亿元,位居连锁企业第7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对中国50个城市消费者的调查研究表明,2004年消费者对家电专业连锁业态的认同度持续上升,有68.2%的消费者表示将会选择到家电专营连锁市场选购电器。

纵观我国目前家电零售业,由于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管理的规范,并充分整合了一级市场中各种资源,因此,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比较高,已成为家电零售的主体。

二、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的特征

连锁经营主要是总部负责采购、配送,店铺负责销售,并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复杂的商业活动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变得相对简单,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其特征主要集中反映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商品服务、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等方面。

1.统一经营管理。同其他的连锁经营一样,家电专营的连锁企业建立有一整套以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管理方法为中心内容的管理系统,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对各门店统一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购销管理、账务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管理等,依靠严格的管理实施统一的规模化经营达到目标效益。各门店按统一的管理标准开展各项工作,强化考核与培训,提高门店的管理及服务水平,各运作步骤协调配合,改变单店操作模式。

2.统一采购。连锁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规模经营来达到追求规模效益的目的,作为商品经营,其消费的特殊性使货源的质量显得更为重要。连锁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经营商品实行统一采购,企业的各分店根据经营情况向总部的商品配送中心提供本店的进货计划,由总部所辖的配送中心在货源组织上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再根据计划和临时需求统一配送到各门店,从批量上降低了分散采购的进货成本,从科学合理安排的进货批次上降低运营成本,集中采购时优选商品和供应商,以确保商品质量。

3.统一标识。标识是企业的识别系统,包括企业字号、企业标志、色彩运用、表现形式等内容,其作用能使企业之间互相区别,便于消费者识别。由于连锁企业店多面广,统一分店的标志、徽号等企业识别系统,是连锁店最直接、最醒目的表现形式,也是连锁店最基本的统一内容,它有助于消费者辨认和识别连锁店所属的分散在不同地区的各个门店。各分店使用统一的标语、口号、商品陈列方式与风格、员工服饰等。统一的标示系统能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增强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统一商品服务。统一商品服务是连锁经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只在进货、配送、管理方面统一,而缺少服务的统一,那么连锁店的品牌作用就无法体现,也就失去了连锁的目的。也就是说服务的统一除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外,还包括品牌意义。在经营过程中服务实行比较严格的统一规范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包括服务环境要求、服务人员基本素质、服务工作标准、购物服务规定、服务措施和宣传等内容。员工经统一培训后上岗,执行统一的岗位规范,按统一标准进行奖惩,各分店按照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要求,达到统一的服务水平。无论消费者到哪一家分店,都能享受到同样产品服务。

5.统一配送。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集中体现,是统一采购货源的物流表现形式,体现商品经营集约化和企业管理水平。总部的配送中心对各分店销售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并负责商品数量管理和商品质量管理,处理配送与各门店的关系。配送中心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进货、验收、贮存、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进行职能监控,科学控制库存品种、数量,同时负责商品的退换货处理。统一的商品配送及时有效地保证门店开展优质服务,根据各分店的位置、需要的商品情况合理制定配送路线,节约人工、运输成本以及降低库存等,并保证配送服务水平以及分店的商品供应。

6.统一价格。连锁店的统一进货和配送为价格的统一创造了条件,各门店对相同商品实行统一的售价,包括各种优惠促销活动都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总部设立专门的物价人员,负责物价管理工作,并把它作为价格统一的重要内容。物价人员对进价审核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商品调价,同时对各门店价格执行、物价标签明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有关物价政策。对于商品调价等价格变动情况实行统一部署,各门店根据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变价。统一的商品价格,有利于连锁管理,同时也便于发挥连锁这种组织形态的竞争优势。

三、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在家电产品销售方面依托连锁经营这一运营与管理组织形式,进行大规模、跨区域的家电零售经营,在同一经营字号的总部统一领导下,若干个店铺构成联合体进行经营活动。在家电零售市场上由于它的组织化程度高、反应快、调节灵敏、环节少等特点,使它在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1.规模优势。正是家电专营连锁摆脱了传统经营方式对规模经济的束缚,可以在不同区域范围内开设多家门店,商品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从而降低各方面的成本与费用,使其具有大规模集团经营的优势,能迅速占据市场。同零售活动的分散化、单个性特征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经营上的命运共同体,创造出零售业大规模经营的方式,形成大规模的遥相呼应的市场态势。这样,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具有了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拥有了规模效益的低价位的核心竞争优势并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它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了一般零售店小规模和分散的弱点,实行的统一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抵抗市场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信息优势。在现代商业经营中,获取和掌握信息对企业经营成败至关重要。某种意义上,市场的竞争就是信息的竞争。虽然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多店分散,但运用现代的管理手段并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形成的信息网络使其信息传递及时、管理指挥迅速,使得它自身的信息优势充分发挥。它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量大,由于连锁系统都有许多分店,覆盖多个地区,各分店将产品的销售、市场、行业信息等迅速传到总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及时搜集到大量信息。二是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众多分店直接面对消费者,能真实地获取社会各层次、各类型消费者需求和商店实际经营的信息素材,专业人员整理分析从中总结出比较实用的信息。三是信息传输简单、正确和迅捷。连锁总部与成员店之间通过内部网络系统保证信息传输的速度和品质。由于信息方面的优势,对及时调整和改进经营策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

3.成本优势。家电专营连锁企业由于是多处建店,店铺数量比较多,容易达到规模经营。它所具有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的特征,可以集中、大批量地直接从厂家进货,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流通费用。规模效应具有和厂商的议价能力,促使厂商在商品供应价格上给以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享受价格上的折扣,降低分散采购的成本。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配送、统一促销活动,从而降低了总成本。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多个卖场同时进行,很少出现商品积压情况,即使出现一些地区的商品滞销,可以通过内部的调剂进行消化解决。同时由于配送中心的集中统一采购,统一的保管和配送,大大减少库存和运输的成本,从总体上占用流动资金少,而且资金周转速度快,由此又可以通过价格优势来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

4.专业化优势。家电专营连锁企业仅仅经营家电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群明确,在做市场分析和决策时方向很明确;在宣传企业形象、经营理念、产品和服务时针对性很强,可节省大量的资源。由于“专”,使其经营的某类商品品种齐全且技术含量高,能够满足某个市场的特殊需求;使其有条件对家电市场进行追溯与研究,掌握最新的家电市场流行趋势,进而组织新款和独特的商品,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最新的商品和服务;并使其经营的商品品种、规格、档次、花色式样齐全,满足不同消费类型顾客的挑选需求,不需要多方奔跑就可以便捷地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对销售人员经过专门的专业训练可多方面向消费者提供比较充分的服务,使消费者较容易地购买到适合其功用的商品。企业把所有的促销精力都投到家电上,其实力肯定要强于商场的家电部。实行“进、销、存”职能分离的专业化分工经营,总部、物流系统、分店之间分工负责,促进了效率的提高,从物流与销售两方面分别降低成本和费用。这样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使连锁经营企业的效率高于同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对规模的扩大非常有利。

5.价格优势。商品售价相对低廉是家电专营连锁这一组织形式的经营特征,也是竞争获胜的一大优势。家电专营连锁的管理体系为其实现低价策略提供了基础,因它控制着大部分家电零售市场,集中统一进货使它有实力同供应商讨价还价。从占有市场份额的角度考虑,供应商不得不从价格、商品质量等方面满足要求。通过大批量进货取得价格低廉的商品,直接的进货渠道降低了相关交易费用,为低价销售提供了可能。销量越大,采购量则越大,同厂家谈判的砝码越重,就会使进价相对越低,进价越低销售价格就降低,同类型、同规格商品售价低又促使销量增大。勤进快销、以销定进是家电专营连锁良性循环的秘诀所在。

6.便利性和品牌认知优势。由于家电专营连锁的分店设立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分布,所以它能比较方便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而且它的专业化经营使得消费者在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中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同时还可以享受到优质专业的服务。比如有关产品的知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在专业零售连锁企业都可以获得满意的答案。同时加上专营连锁的价格优势,慢慢地消费者在专营连锁企业购买的主观意向已经形成。作为企业,品牌是开启零售市场之门的钥匙,品牌经营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价值,而且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连锁企业品牌是消费者对连锁企业产品和服务各种感性印象与理性认识的总和。我国一些大型家电专营连锁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悠久,有些已经成为我国驰名品牌,在老百姓心目中也已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这无疑使其在竞争中拥有极大的优势。

7.抗风险能力强。家电专营连锁能够将众多单个资本迅速集中起来,投入到特定区域或分店进行经营,投入的资本量越大,抓住市场机遇的可能性就越大,收益也越大。由于连锁企业由多个分店组成,不会因某一分店经营欠佳而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益;而个别分店的积压商品可以通过内部调剂予以“消化” ,使其具有较强的防范经营风险能力。更重要的是连锁商店如网状体系,延伸到较大的市场范围,直接与各种层次的消费者接触,对消费者需求等信息较一般商店更敏感、更全面,有利于总部对市场风险做出更充分的预测和有效回避,这是其他经营形态比较难做到的。

家电专营连锁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家电专营连锁内在的核心竞争优势:把现代工业化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应用于零售商业,把资本生产经营的大规模要求同零售活动的分散化、单个性等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既不违背零售经营的本质要求,又能实现大规模经营,适应大规模生产的零售形式;解决了流通中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家电专营连锁把复杂的商业活动分解为像现代化工业生产流水线上每个环节那样相对的简明化、程序化,把零售经营变成了可管理的技术密集型模式,减少了不确定因素,提高了流通效率,从而实现了规模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红燕.连锁经营的模式研究[J].商业研究,2004,(9):31-32.

篇2

0引言

旅游环境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杨桂华,等,2010)。随着旅游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旅游环境影响、旅游环境承载力等热点问题逐渐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旅游环境质量的优劣与旅游者、政府、社区居民以及旅游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等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包括旅游从业者在内的任何一个旅游利益相关者在旅游过程中都可能对旅游环境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是制约旅游行为的基本因素。旅游环境认知是指对旅游环境的认识和感知程度,在本文中仅指对旅游自然环境的认知,具体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旅游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感知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态度4方面。旅游从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往往只单纯地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的负面影响,他们的旅游环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受其自身潜在的环境认知水平的制约。因此探讨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对于加强景区从业者的环境管理具有实践意义。

目前国内外关于旅游从业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参与旅游业的程度、旅游收入、流入动因和旅游影响认知等方面。Tosun(2000)分析了限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Zhang和Lei(2012)从社区居民参与意向、环境知识,对生态旅游的态度和旅游景观的吸引力四方面,构建了一个参与生态旅游的结构模式。Nyaupane等(2006)研究发现,当地人参与旅游业的程度和游客数量或类型对旅游经济漏损、社区控制和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性都有明显影响。徐建英等(2008)通过对旅游从业者的来源地、收入分布和职业特征的分析,探讨了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有效性。对于流入动因,Edith和Michael(1999)构建了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量表,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其流入的动因。Edith等(2003)、Nicole和Rick(2007)分别对英国Somerset和Coventry以及加拿大Vancouver Island的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进行了实证研究。杨钊和陆林(2006)以九华山景区为例对旅游劳工职业转换的动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对于旅游影响的认知研究,更多的研究是从社区居民的角度来分析旅游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Andereck,Vogt,2000;Ap,1992;Brunt,Courtney,1999;Teye,et al.,2002),很少是从旅游从业者的角度来展开(程占红,等,2008)。目前尚未见关于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相关研究。

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宁武县境内,

主要保护褐马鸡及其栖息的温带森林植被类型,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其生态环境状况关系着汾河水文变化和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从业者也愈来愈多。本文以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对旅游从业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利用典范对应分析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在旅游环境认知方面的特征差异,研究结果对加强景区环境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1研究方法

1.1问卷调查

2010年8月,项目组在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村、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旅游活动集中区域冰口洼一带,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旅游从业者的旅游环境认知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8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4份,回收率80%。问卷调查的原则是:首先,取样对象仅限当地的旅游从业者;其次,从正在经营的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经营个体户,每家随机抽取1名旅游从业者填写问卷。

因此1份问卷其实代表1个旅游经营实体。调查项目涉及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旅游环境认知共37项指标,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指标包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认识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认识四方面。1项指标代表1个旅游环境观点,分为5个等级,以同意程度来分级。

1.2研究方法

旅游从业者的属性特征指性别(sex,S)、年龄(age,A)、文化程度(the educated degree,ED)、工作性质(work attribute,WA)、工作年限(work time,WT)、月收入(income,I)和收入来源结构(the income framework,IF),其计量方式见表1。对于37项指标表达的观点,回答项有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和非常同意5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

典范对应分析(Canonical Correspondence Analysis,CCA)是一种限定排序方法(张金屯,2004),其排序坐标值的计算不仅依赖于样本对旅游环境认知的数据,而且也依赖于样本的属性特征数据,因而其计算结果能反映各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能同时给出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坐标值,这样样本和属性特征就可以同时表示在排序图中,结果直观简单,能够更好地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本文把64个样本的7个属性特征和对37项指标的调查值分别组成64×7维、64×37维的两组数据矩阵,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TwoWay Indicator Species Analysis,TWINSPAN)对样本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利用CCA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2结果与分析

2.1TWINSPAN分类

TWINSPAN作为一种等级分类方法,是以相互平均排序轴作为分类的基础(张金屯,2004),能够同时完成对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分类。在本研究中,它把所有样本划分为5组(见图1),Ⅰ组包括样本3,4,6,7,8,9,11,12,13,16,17,21,25,27,29,34,42,45,51,54和58;Ⅱ组包括样本18,19,22,23,24,31,33,37,38,39,40,41,46,48,50,55,57和59;Ⅲ组包括样本1,2,5,14,32,35和36;Ⅳ组包括样本26,28,30,43,44,52,56和60;Ⅴ组包括样本10,15,20,47,49,53,61,62,63和64。在TWINSPAN划分中,指示因子对于识别样本特征极为重要。在本研究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指标有1、2、3、6、15、17、18、20、21、23和25(见表2)。

图164个样本的TWINSPAN分类图

结合表2(5组类型样本对37项指标的认知)以及在每次划分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各指标的特征,可以总结各类型的相关特征。Ⅴ组属于严格保护型,他们关心自然,否定人类中心论,提倡限制性地旅游开发,担心和忧虑旅游环境发展现状,强调严格管理和自觉投入环保行动。Ⅰ组和Ⅱ组都认为旅游生态影响不严重,能够容忍各种旅游影响因素,积极倡导旅游开发,都属于开发型;但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Ⅰ组持人类中心论,Ⅱ组持协调论,二者的积极性显然有所不同。因此,Ⅰ组是积极开发型,Ⅱ组是次积极开发型。有趣的是,Ⅱ组在思想上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论,但是对于旅游环境的管理,却不倡导分区开发和对相关旅游活动进行限制,自觉性也有待提高。由此推知,Ⅱ组所坚持的协调论不彻底,仅停留在表面,是偶尔协调型或者叫消极协调型。Ⅲ组在认知倾向上表现出两方面的矛盾性,其一,他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坚持人类中心论,但是在旅游发展上却倡导限制性地进行旅游开发;其二,他们对旅游环境发展现状较为忧虑,但在旅游环境管理上却反对限制旅游活动,不愿自觉投入环保行动中来。由此推知,Ⅲ组一方面坚持旅游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旅游开发,且不愿为环保付诸行动,兼有两面性,属于典型的偶尔保护型。Ⅳ组坚持人与自然协调论的观点,倡导旅游开发,能容忍各种旅游干扰因素,但同时也对旅游环境现状较为忧虑,主张限制相关旅游活动,强调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自觉的环保行动。由此推知,Ⅳ组为了兼顾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愿意采取各种积极的协调行动,属于积极协调型。

2.2CCA排序

由图2可知,不仅5组类型的样本均集中分布在一定的空间区域,而且7个属性特征因子在排序图中也都有自己的分布态势。其中,每个属性特征因子的箭头连线的长短表示样本类型的分布与该属性特征关系的大小,如文化程度对样本类型的影响明显大于收入水平。箭头连线与排序轴的角度表明与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相关性的大小,比如,工作性质距第一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一轴”)近,说明它对第一轴的影响远大于对第二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二轴”)的影响,而文化程度与两个排序轴的角度接近,说明它对两个排序轴的作用近乎相等。箭头所处的象限,表示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的正负相关性。由此可知,CCA排序图可以直观地反映不同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于不同类型与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各属性特征与排序轴之间的典范系数和相关系数来表示(见表3)。由表3可知,第一轴与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有较高的负相关性,与年龄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从左到右,旅游从业者在工作性质上逐步与旅游行业管理密切相关,即由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向出售地方特产的当地居民、旅游业经营者和景区行政管理者逐步过渡,在收入来源上趋于与旅游业的关系逐步紧密,在文化程度上则逐渐降低,在年龄上趋于增大。第二轴与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正相关性,与性别有一定的负相关性,从下到上,旅游从业者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性别趋于男性化。在各种属性特征的综合作用下,5组类型从右到左由积极开发型向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逐步过渡。

图3是TWINSPAN分类中起指示作用的、衡量旅游环境认知的11个关键性指标的CCA排序图。可以看出,各关键性指标的空间分布与以其为指示特征的样本类型有高度的吻合性。例如,指标2、3、6位于排序图的右侧,代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倡导资源开发而漠视环境的观点,这与积极开发型的Ⅰ组、次积极开发型的Ⅱ组和偶尔保护型的Ⅲ组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的吻合性。指标15、18、20位于排序图左上侧,代表对自然环境的强烈关注,这与严格保护型的Ⅴ组和积极协调型的Ⅳ组的位置有很强的相似性。由此说明这些反映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3讨论与结论

3.1讨论

在方法上,CCA作为一种限定的排序方法,其关键在于能把样本对于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自身的属性特征紧密结合,因而在其结果图中能直观简单地以箭头连线的方式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除趋势对应分析方法(Detrended Correspondence Analysis,DCA)所不及的。但是CCA分析结果具有显著的“弓形效应”(张金屯,2004),这是因为它的第二排序轴往往是第一排序轴的二次变形,使得样本在第二排序轴上的坐标值受到影响,从而样本的分布就会产生“弓形”扭曲,例如,本研究中的Ⅱ组、Ⅲ组和Ⅳ组的分布就受到这一影响,因而近乎平行地分布于第一轴的两侧。

在案例地选择上,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山西的母亲河汾河的关键水源涵养地和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动物褐马鸡的主要栖息地,其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潜在的生态风险,本文选择芦芽山作为研究对象,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同时,由于取样时排除了外来的旅游从业者,并且在每个旅游从业者单位中仅取一个样本,因而问卷调查的数量不是很多。

但是,因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发展规模和游客量不及其他传统旅游目的地大,旅游从业者的数量比其他成熟的旅游地要少

很多,取样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本地旅游从业者

。从这一角度讲,本文其实是对一个生态旅游目的地在发展初期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详细分析,与其他的研究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视角和代表意义。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机制。本文以当地的旅游从业者为例研究其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实际上就是对社区参与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的一个检验,有其研究的代表性。对于旅游从业者的管理,结合研究结果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展开。

(1) 加强教育培训。Ⅳ组从业者是自然保护区管理者追求的类型;Ⅴ组作为严格保护型,需要对其进行关于生态旅游发展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能够积极支持生态旅游业;对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类型,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维持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旅游从业行为的基本前提的观念。

(2) 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社区居民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强大动力,而经济利益则是促使其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为社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持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

(3) 加强环境监管。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提倡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因此,对于各种包括旅游从业行为在内的人为活动,都应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同时,鉴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的环境认知水平较低,应加强对从业者从业行为和从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和相应的环境评估,以便适时调控。

3.2结论

本文的研究主要结论有:(1)TWINSPAN将所有样本分为积极开发型、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5种类型;(2)CCA排序图能更直观地反映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第一轴主要反映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的变化,第二轴主要反映文化程度和性别的变化;(3)表征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参考文献:

[1]程占红,牛莉芹,吴必虎.基于DCCA方法的旅游从业者对旅游影响认知水平的排序[J].地理研究,2008(3):715720.

[2]徐建英,吕一河,王克柱,刘洋.基于旅游从业者的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有效性分析:社区参与视角[J].生态学报,2008(12):61216129.

[3]杨桂华,钟林生,明庆忠.生态旅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杨钊,陆林.旅游劳工职业转换动力实证分析――以九华山为例[J].旅游学刊,2006(2):7679.

[5]张金屯.数量生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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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Edith S,Michael R and David A(2003).Labor mobility into tourism attraction and satisfaction[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30(1),6476.

[10]Edith S,Michael R(1999).Tourism employment during economic transition[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6(4),747771.

[11]Nicole V,Rick R(2007).Mobility into tourism refuge employer[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34(3),630648.

[12]Nyaupane G P,Morais D B,Dowler L(2006).The role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 and number/type of visitors on tourism impacts:A controlled comparison of Annapurna,Nepal and Northwest Yunnan,China[J].Tourism Management,27(6),13731385.

篇3

0引言

目前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彻底的限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模式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商业银行变相从事证券业务、一定程度上涉及保险业务;证券机构通过吸引客户而与商业银行争夺资金来源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开展混业经营的研究,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十分必要。

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分析

1.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则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

1.2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但同时,分业经营自身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

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不过混业经营模式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

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2.1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不仅制约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的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交战,实行混业经营,发展成为业务和职能都很全面的银行,有效组织联合金融防线,才能和国外全能银行竞争。其次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积极采取混业经营方式才能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采取新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有效地分散交易风险。

2.2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影响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而保障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目前来讲,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比重较高,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困境,这就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当某一类业务陷入低谷时,另一业务可能处于高峰,互相弥补,从而降低了单一业务带来的集中性风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经营业务之间的比重,实现银行资产向更好业务领域的转移,从而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就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

2.3实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

按照传统观念,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是专业化的,然而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所以传统的观念认为分业经营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混业经营并不损害商业银行各种不同领域业务的专业化,即使开展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会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或独立的公司,仍然从事着专业化的业务分工,仍然具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的优势。

3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3.1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加速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

3.2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荣.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分析[R].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9(06).

[2]陈雨露,马勇.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凌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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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篇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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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篇6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2-0024-03

一、问题的提出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7月底,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了37万亿元,全社会的固定资产类投资同比增长了27%。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末,广义货币余额为40.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6.7%;狭义货币余额为15.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21%,这些数据均显示了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快速增长。若按超额货币量(超额货币即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与物价水平上涨率和经济增长率的差额,即EM=ΔM-ΔP_ΔY)来衡量流动性过剩(这里的货币供应量采用的是广义货币量),从1984~2007年,大部分年份的超额货币为正值,只有个别年份为负值。如图1所示。

由此可见,我国宏观经济中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又有资料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储蓄存款占准货币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占广义货币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储蓄存款如此之高表明大量的资金积压在银行体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对流动性过剩的影响

分业经营通常是金融体系经营的一种基本模式,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分业经营体制的优点是能够进行专业化的经营。缺点是导致了风险的集中和规模收益的低下。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始于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随后又出台的《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设,初步建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这一经营体制禁止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禁止商业银行运用流动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链条,对抑制房市和股市过度投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均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但也致使了大量的货币资金积压在银行系统,扩大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造成了我国经济中严重的流动性过剩。

(一)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导致整体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金融体系作为宏观经济的“神经中枢”,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因此判断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标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经济社会中的储蓄资金一般通过下列三种形式转化为投资: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发放国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二是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然后以贷款的方式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这种融资方式属于间接融资方式;三是各经济部门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方式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这种融资方式属于直接融资方式。

为了方便起见,笔者将银行的贷款总额作为衡量整个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指标,将以国债、企业债和股票筹资作为衡量整个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指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1995年《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以来,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在整个融资体系中的比重一直在90%以上,并且大部分贷款是投向运行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发生的损失也不能通过从事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进行缓冲,这造成了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同时大量的贷款表明货币资源在银行体系的集中,从而导致了目前的流动性过剩。

(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导致经济中的高“货币化”

经济货币化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活动量占经济活动总量的比重。一个经济的货币化程度越高,表明该经济中用货币进行媒介的经济活动就越多。用于衡量货币化的常用指标是广义货币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M2/GDP,图2显示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货币化程度。

从图2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货币化程度是不断增高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对造成这一现象起着有很大的作用。大量的货币资金集中在银行体系,同时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保险之类的金融业务,只有通过发放贷款来开展业务,获得贷款的借款者主要是国有企业,由于国家对它们进行证券投资的限制,因此在生产过程它们总是先把闲置的资金存放在银行,银行为了提高盈利水平总会利用这些闲置的存款再次发放贷款,因此大量的货币就在银行体系内进行“贷款-存款-再贷款-再存款”循环,并且通过货币的乘数效应导致货币总量的乘数倍增长,因此引起了经济中的高“货币化”,高的“货币化”率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流动性过剩。

(三)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导致了目前高储蓄率的货币结构,大量的货币资金积压在银行体系

本文将货币结构定义为准货币和广义货币的比率,即QM/M2。准货币为广义货币与狭义货币之差,它主要执行货币的价值储藏职能,当这一比率大于1/2时,执行价值储藏职能的货币就会大于执行交易媒介职能的货币,大量的货币积压在银行体系,由此导致了流动性过剩,图3显示了我国货币结构的变动趋势。

由图3可以看出,我国货币结构的比率一直是大于1/2的,并且一直上升,因此经济中执行价值储藏职能的货币量大于执行交易媒介职能的货币量,这也说明了我国经济中存在较高的储蓄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我国金融体系的分业经营体制在这里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民的收入呈较快的速度增长。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证券投资意识不商,但他们却具有较高的储蓄倾向,这导致大量的资金涌入银行系统。由于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业不能从事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这就致使货币在银行系统内不断循环,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的不断增长。因此导致了目前的货币结构,以“储蓄存款”为主的货币结构必然会引起流动性过剩的泛滥。

三、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对策建议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导致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高的“货币化”率以及货币结构的变化,这些因素均是产生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因此,要治理流动性过剩,必须改革目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使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逐步向混业经营体制过渡。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放宽它们的市场

准入条件

加快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我国的金融环境还比较落后,尚缺乏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对于一些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放宽它们准入市场的条件,让它们从事一些以前没从事过的金融业务,这样不但会给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带来宝贵的经验,而且还会给后来者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资金的分流,减轻货币资金大量集中的银行的压力。

(二)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意味着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信托等多种业务,金融机构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金融航母”,但这同时增大了它们内部协调和经营管理的难度。因此在推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之前,应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银行最高管理层和股东权益的一致,同时制定并实施措施保持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相互协调和制约,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因为商业银行在初步进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时,由于经验不足很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亏损,通过提高它们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些亏损,同时也可以提高它们的盈利水平,提高资金的分流效率。

(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对其进行补救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观世界上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它们都有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在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中,也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探索适合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混业经营模式

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控股公司型,即由金融控股集团设立若干控股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一种是综合型,即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若干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我国目前适合采取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的子部门是在总公司的控股下实行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与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我们应先采取这种模式,然后逐渐过渡到真正的混业经营模式。

(五)建立适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

一是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结构。加强目前“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实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中央银行才能及时了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动态,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同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也能更好地了解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政策意图,更有效地制定自己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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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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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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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指的是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也可以称之为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主要是银行的职能被限制在传统业务领域,不能涉足其他的业务范围。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于此同时,分业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其次,实行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活动,不利于银行总体实力的提升;再次,实行分业经营增加了证券投资者和发行人的成本。

(二)混业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指的是银行可以涉足法律允许之下的所有金融业务,除了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还可以经营保险、信托、证券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再次,混业经营模式能够实现存款利率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有机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行混业经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从根本来讲是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产物。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要求,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施调整业务范围,转变经营模式。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参与过必须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允许参与国之间自由参与到对方的金融领域中,这样就给我国的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影响到制度内外的统一性。可以肯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会完全失去抵御能力,但是大客户尤其是那些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极有可能会流失 而那些企业正是国际化形势下的金融业盈利点所在。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采取运业经营的模式势在必行。

(二)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面临国际发展形式以及外国金融企业竞争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速自身的改革,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应对这些竞争。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交战,实行混业经营,发展为业务和职能都很全面的银行,有效组织联合金融防线,才能和国外全能银行竞争。其次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积极采取混业经营方式才能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采取新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有效地分散交易风险。再次是我国商业银行只有尽快推行综合经营模式,才能抢占先机,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拓展新的金融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基础条件,还可以克服分业经营的固有缺陷,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三)实行混业经营是转型期商业银行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可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而保障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目前来讲,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比重较高,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困境,这给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不断深化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扩大业务领域,这就需要实行混业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可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通过改变资产结构,减少金融风险。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需要

随着现代国有企业的发展,国企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混业经营可以加快国企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这样才能满足企业对银行的要求,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措施,为国企重组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其信贷与结算杠杆的作用,不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

(五)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分业制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冲击,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向混业银行转变。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比较迅速,必然导致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这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首先就是造成了银行资金分流,银行信贷资产增长减缓,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失衡,所以商业银行要想赢得竞争优势,就必须调整经营战略,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向混业银行发展。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对策

(一)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例如,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为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加快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再次,要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的上市情况,实现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并且要积极防范风险,做好应对金融市场危机的各种准备;第四,要摒弃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的干预,保证商业银行能够真正实现依法自主经营,提高混业经营的能力。最后,积极建立健全金融业必要的退出制度,除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外,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银行要勒令停业,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现存的问题,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化资本市场。首先,根据资本市场供求关系适时扩大其规模和容量特别是股票和国债市场的扩容。在没有相应的证券供给增加的情况下,资金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必然使证券价格大幅度提高。其次,打击发展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保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再次,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交易体系,从而形成地区、国家、场外交易的最新模式;第四,发展产权交易,推动资本运营,促进企业改组,从而能够更好地以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益,促进资本和劳动力按市场需求合理自由地流动。

参考文献:

[1]庄毓编.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武捷思著.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行为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

[3]楼继伟、许美征、谢平主编.中国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M]..中国金融

出版社,1998年

[4]魏杰等编著.现代金融制度通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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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由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因此,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该法案不仅缔造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也使得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纷纷效仿,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起,世界金融业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原有的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界线日益模糊。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在中国,尽管目前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进入21世纪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同业之间及三业之间的合作也是迭起。银行、证券和保险同业内部及三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正呈多样化及不断创新趋势,传统金融体系内三业隔离的藩篱正在打破,三业之间适当交叉、相互渗透、合作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及比较

(一)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这种模式全面放开分业管制,最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它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它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其最大特点是:(1)银行从事全能业务很少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而是自身直接从事;(2)银行持有商业公司的股份十分普遍;(3)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融合也是经常发生的,银行可通过独立的子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该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二)英国全能银行模式

英国全能银行是通过设立专营某种业务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来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它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运用较为典型。这一模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是所有金融机构均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新业务要从属于母公司业务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这种模式具有其特定的优势:大量节约金融服务集团化所需的资金;能够控制其内部银行的风险,保护银行免遭全能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实现分业监管。即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之间跨业协作,条件成熟时进行合并,组建全能银行。允许有多元化需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通过紧密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业务互补。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时候,几个协作单位可以组建成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第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选择经营模式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框架,既实现了集团控股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又便于监管机构提高分业监管水平,积累综合监管经验。因而在现行的分业格局下,更具有可行性。

第二,金融控股集团有助于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逐步解决我国金融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无法承受“大爆炸”式的金融变革,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经由兼并重组实现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推进中国金融业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的市场化进程,抑制不正当权利的干预,有利于通过集团内部的防火墙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通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存量的整合和优化,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中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这种模式下,有共同利益的几个金融机构之间组成利益共同体,以分业经营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能服务,既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又可以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而且可以为我国最终实行混业经营积累经验。

三、我国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基本步骤及思路

在所有传统上强调分业银行体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正日益发展为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但这一过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隔离墙的逐渐销蚀中完成的。日趋激烈的竞争和金融业务的全球化要求拥有巨额资本,强大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这一时期内,我国既不能立即推行混业经营,也不能一味坚持分业经营,而应积极辨证地应对国际金融混业趋势,强调立法在前,试点在后,鼓励交叉试点的谨慎行动。在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基础上,建立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业务适度交叉经营的金融体制。笔者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我国的法律及政策方面为实现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目前已有突破的分业经营界线的交叉经营业务主要有: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银行人寿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合作既不会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大的冲突,有为实行混业经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为混业经营的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完善《信托法》,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其次,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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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动因分析

从金融经营体制设计的角度分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混业经营具有效率优势,而分业经营具有稳定优势。分业还是混业,其核心或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在增进效率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而这又取决于几个重要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如产权、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技术所决定的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监管的有效性,信息的有效性等。实践中,重在对现实约束条件进行有效地判断,以此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微观利益和制度不健全下实行分业经营所带来的体制性金融安全之间权衡取舍。因此,混业经营目前之所以成为一种趋势,绝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各个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竞争博奕中的动态最优选择。本文拟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对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动因进行分析。

1.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

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其不得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实行混业经营可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创造利润调节、客户资源共享等优势,有利于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更深层面分析,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2.竞争环境——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

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全球竞争中,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以德国为代表的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相对处于有利地位,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则处于劣势,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无形中促使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以谋求金融业的平均利润和规模化经营效应。同时,由于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强,各国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来分散各类经营风险,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可见,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也是其风险最小化动机下的理性选择。

3.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混业性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使金融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4.市场导向——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更侧重于体现在服务的便利、高效、准确,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在分业经营条件下,由于难于提供综合化服务,会失去许多客户和资源,形成不公平竞争,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分业经营社会成本极大。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迫使金融机构改变陈旧的经营模式实行混业经营,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注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个人特色强的金融产品,通过对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与客户建立互信互惠的关系中获得长期利益,以此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5.制度保证——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加强

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提高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宏观环境。主要体现为: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二是金融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强调金融法规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重;四是金融监管由外部管制转向更加重视内部控制;五是借助信用评级加强监管以强化市场约束。此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得从金融体系内部产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减少时,混业经营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不难推测,当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制度的变革时,金融业的竞争将转化为制度的竞争,制度竞争将导致各国经济制度向最佳制度模式的收敛,从而导致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制度的竞争无形中促使一国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变。

三、我国金融业应对混业经营趋势的路径选择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制变迁的轨迹明显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潮流之外。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现象,当时金融业极不规范,违规经营严重,金融秩序混乱,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造成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地流向房地产业和股票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考虑,国家明确实行分业经营,有效地制止了当时的乱拆借、乱集资、乱竞争等扰乱金融市场的现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起了很大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带来一些副作用,但这在经济和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却是一种现实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实行金融混业经营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二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在缺乏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仅不会分散风险,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目前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局面是与

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等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的现状相吻合的,它更多注重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和风险的可控性。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届时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与众多wto成员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可避免,从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分业经营制度至多是一种过渡性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使混业业务渗透和资金渗透更有规则、更有界限、更加透明。如何使中国金融业稳步实现从分业制向混业制的过渡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激进地强求在体制上立即转变是不现实的,对于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国而言,选择“分步渐进”的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第一步,维持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近两年,我国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保险基金被允许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市,而银行方面也积极推出如“银证转账”、“银证通”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以及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浅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产生大的冲突。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针对当前银、证、保相互渗透的现状,客观上也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并加强对混业经营的重视和研究,尽快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步,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迂回进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事实上,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种由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多个子公司来实现对多种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在实践中成为一种规避分业管制的变通办法,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第四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和步伐,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混业经营制度是我国金融业整体素质提高和监管能力增强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提高金融业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为了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相适应,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的界限最终会被打破,整个金融结构会重新组合,新的跨行业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会日益增加。当务之急需加大金融改革成效,积极探索如何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如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共同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实施联合监管;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监管能力;如何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等一系列举措。随着我国金融转向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的建立和逐步优化,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将会是水到渠成。

总之,面临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浪潮的冲击,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但受中国目前金融基础环境薄弱的现状的制约,金融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中国应该渐进地逐步推进金融经营体制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