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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行业发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7 09:29:1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银行保险行业发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银行保险行业发展

篇1

16个月突破第3个万亿

2007年1月,保险总资产数额为2.0967亿元,实现了第二个万亿元,而从2万亿到3万亿时间仅为1年零4月。

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4年初,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3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超过2000亿元,是2002年的5.6倍。

2002年以来,保险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2007年末,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2002年的4.59倍,年均增长35.62%。

“保险行业总资产突破3万亿元,表明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在提速”,保险专家郝演苏说。

从各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去年底,国寿集团总资产为11680.16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40.27%;人保集团总资产1471.4亿元,占比5.07%;太保集团总资产3093.78亿元,占比10.67%;平保集团总资产5257.84亿元,占比18.13%;中再集团总资产785.37亿元,占比2.71%;其他中资保险公司资产共计5458.95亿元,同比增长59.73%,占比18.82%,占比较上年同期上升2.49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资产共计1256.42亿元,增长38.39%,占比4.33%,占比较上年同期下降0.04个百分点。

保险专家表示,目前这种态势没有大的变化,大型保险集团占据市场重要地位的格局没有发生改变。

投资总额再超两万亿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4月,保险投资数量为2.06089万亿,再次实现了保险投资历史上的第二个1万亿。上次突破俩万亿大关,还是在去年年底。

篇2

一、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现状及影响分析

结合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同质化问题,其中,不同行业之间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体系中,如果在资产结构以及投资组合等经营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同质化与相似性问题,就会造成其共同暴露的程度不断加深,从而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增加。有研究显示,银行机构之间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且其相似性越高,即表明其在经营同质化方面的水平表现也越明显,从而造成银行对冲击下的共同暴露风险越大,在金融行业发展中受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扰动影响也就越明显。同样,银行业发展中,如果不同的银行机构之间在产品组合与区域选择等方面存在较高的同质化程度,就会导致银行之间的内在紧密度加强,从而引起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形成与发展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较晚,因此,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与管理中就存在着较多的制度缺失以及过度投机等不良行为,对整个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的形成及正常波动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使其出现非正常波动情况,并且在这种非正常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形成溢出效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提升形成制约。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由于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主体的银行与保险业在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相似性和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并且一旦其经营发展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与同质化问题后,在其中一个行业发展出现危机与风险的情况下,就会通过共同暴露等渠道、方式向其他行业传递,使其他行业发展面临相应的外部风险,进而形成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风险危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的经营同质化水平进行研究,以结合其经营同质化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强调控,具有十分突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方法

结合当前对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方法的研究现状,其主要包括欧式距离模型分析法与关联度模型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余弦相似度模型分析等多种不同方法。其中,欧式距离模型分析在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中,所测度获取的数值越大即表示其经营同质化水平也越高,有研究利用该分析方法中模型计算对银行银团贷款组合的重叠实现了较好的测度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中通过其计算模型进行计算获取的杰卡德距离越大,即表示其同质化水平也越高,该方法在金融领域的相似度测定中具有较为显著的作用和效果,其中,就有研究利用该模型实现了我国上市银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和分析。

三、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研究

篇3

寻找并利用事物的客观规律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手段。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建设先进保险行业文化首先应从文化的内在规律出发,把握好以下几点基本要求:(一)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中国社会大环境一方面,保险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保险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大环境,保险行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受整个社会文化大环境的制约。一定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和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必将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对整个保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广义的保险行业文化不应是保险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的简单叠加,更高层次上还应形成保险的社会文化。保险社会文化是保险消费者和从业者共同创造的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总和,是保险企业和行业文化在社会的外在体现。①通过文化的辐射功能,保险行业文化不仅会对本行业,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构建先进保险行业文化,应植根于当前中国社会大环境,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文化,并积极反作用于同时代的社会文化。(二)保险行业文化应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和行为方式,保险行业文化也要体现本行业根本特征,这不仅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标志,也是保险业安身立命、发展壮大的基础。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本职工作是为社会、企业和个人分担风险、提供保障。当前,部分保险公司为笼络更多资金,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保费轻服务,严重偏离了保险的本质,使得保险业的功能弱化,行业边缘化。这种舍本逐末、揠苗助长的经营方式,也给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诸多恶果,对保险资源的掠夺破坏了行业的发展基础,经营理念和考核机制的不科学诱发了错误的价值导向,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导致了整个社会乃至从业人员对保险业的不认可。因此,构建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应突出体现行业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回归正确的发展方向。(三)保险行业文化需要长期积累与吸收文化建设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建设,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需要长期积累才能逐渐形成文化共识,进而潜移默化为文化自觉。先进的保险行业文化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挖掘、总结提炼能够引领行业科学发展、凝聚行业力量、约束行业行为,彰显行业价值的可以上升为行业文化高度的积极因素,并对其进行宣传普及,使之成为行业上下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才能逐步形成符合行业实际、利于行业发展的保险行业文化。另外,保险作为一种舶来品,应吸收消化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的先进做法与理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形成具有中国保险行业特色,具有深刻内涵和广阔外延的先进保险行业文化。

篇4

互联网在在我国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也快20年了,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也逐渐的加深加快。从理论上讲,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购买、承保等销售服务过程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2008年之前的萌芽阶段,其次是在2011年之前的探索阶段,最后是2011年后至今的快速兴起和发展的阶段,从数据上看,2014年我国就实现了互联网保费收入860亿元,发展形势非常可观。

一、互联网保险现有发展模式

(一)官网销售模式

官网销售模式是指保险企业建立独立经营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门户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在展示企业的品牌的同时,拓展销售渠道,实现线上下资源的有效整合。这种销售模式在2000年前后相继出现,我国的几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相继建立起自己的官方网站营销平台,这几大保险公司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官方网站销售形势,从PC端延伸到了移动端,并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渠道,不断实现业务升级,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保险销售的模式,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也就是保险企业不建立官网销售平台或者在建立官网销售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借助第三方的平台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当前第三方植入平台有淘宝、京东、苏宁等主要的综合平台,也有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等。通过第三方平台,保险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首先是可以在客户数量和消费习惯上的深入挖掘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是企业可以通过平台的发展获得更多地发展机遇,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专业的只针对线上保险需求,不见了线下机构的保险销售企业,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前单一的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比较少,目前发展较好的是众安保险,也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由于面临着来自于传统保险销售企业的巨大竞争,专业的互联网销售企业主要销售互联网交易相关责任险和保证险等,同时也兼顾销售传统保险。但是目前受制于自身发展规模有限,行业标准未定,其发展方向和未来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影响,无论是从商业发展模式还是从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契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能量

互联网保险巨大的发展潜力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急剧膨胀和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6.6亿,网上银行的使用人数也达到了3亿人,我国巨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使得互联网相关的产业成为了新的市场增长极。首先是互联网的新思维和新方法有利于保险行业和企业打开思路,利用新的营销模式或者产品形式逐渐的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满足消费者在高度碎片化条件下对于保险品种的需求;其次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消费形式和行业业态产生了许多传统保险行业中没有的保险需求,例如网络游戏的财产问题,网上消费赔偿问题,信用卡支付宝盗刷等问题。这些新问题带来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向着新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催生新的保险模式

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需要有新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就是由互联网影响的发展而改变的。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的业态和要求已经发生的了深刻地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这源自于当前人们的保险需求的不断多样化。其次是在保险服务方面,保险服务更加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的销售和服务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保险尤其注重保险的销售和后期跟踪服务,但是受制于时间和地域的差异,部分服务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在保险的销售过程就可以根据受保人的要求,制定非常个性化的保费缴纳收取方式。最后是销售更加的精准,和前面提到的服务一样,保险产品的销售将随着大数据分析的不断推进变得更加的细致和个性化,在市场不断细分的情况下,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保险在当前的市场中发展迅速,为保险市场的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没有任何一条道路会是一帆风顺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同样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需求行业类引起关注。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高度的依赖于互联网这个工具发展,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与技术风险相生相伴的,因此互联网风险也同样会影响互联网保险市场。首先是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是威胁网络线上交易的最大敌人,因此无疑也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保险经营,通常的形式也就是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其次是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被人关注,信息安全也被很多不法分子盯上,因此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二)金融风险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的行业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叠加,可能为保险行业带来更大的更新的风险。保险行业的交易过程没有银行交易的过程繁复,因此在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方面也没有传统金融行业有保证,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不确定性就不断增加。

(三)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特征是的互联网的风险会在网络内成几何增长,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行业间关联性风险,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大规模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关联性或流动性风险。二是与消费者相关的风险。互联网消费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如果出现市场风险,恐慌情绪和挤兑风波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有可能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篇5

新年伊始,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160号”文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目前,银监会及保监会两大部门就如何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已确定了原则框架。在银监会、保监会多番公文往来之后,《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于1月16日签署。不过,据《财经》了解,监管层对于混业经营的推进仍持谨慎态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持股比例等核心问题以及配套细则都在高层讨论之中。

尽管如此,业界已是一片繁忙。多家银行对入股保险公司已作了充分的准备,并与监管当局进行过反复沟通,希望尽快递交正式申请。《财经》记者获悉,交通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28,香港交易所代码:3328)、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1398)、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39,香港交易所代码:0939)等,都锁定了保险公司股权收购的目标。

倘若一切顺利,2008年,有望掀起银行收购保险公司的第一波浪潮。

难得的突破

银行和保险的相互渗透为时已久。

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基层销售网点的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约30%来自兼业渠道,其中银行类兼业机构占据了兼业渠道的半壁江山。2007年前三季度,银行类兼业机构录得保费收入1006.45亿元,占兼业渠道的保费收入的61.49%。

银保合作,对于银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保险公司提升保费规模都有着重要作用。双方对业务合作亦重视有加,银保合作一直是战略重镇,多家大型银行与保险公司纷纷签订银保合作的战略协议,将银保合作由基层提升至总公司层面。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兴起,更高层面的银行保险业务(Bankassurance)更成为业界讨论的新热点。银行保险以股权为纽带,银行、保险公司不仅仅在产品的销售层面进行合作,更是介入经营管理,在销售、产品、服务等各个领域寻求业务整合。

保险公司首先打开了入股银行的通道。2006年9月21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并且在投资比例、资金来源、投资资格、投资目标选择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保险机构已经有了数笔对银行的股权投资,中国人寿(香港交易所代码:2628、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FC,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28)以56.7亿元入股广东发展银行20%;中国平安(香港交易所代码:2318,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则通过收购与整合,将平安银行完全纳入其金融控股结构之中。

保险公司入股银行以财务投资为主,惟有中国平安对于平安银行享有管理权。不过,平安银行规模尚小,银行保险的潜力并不能完全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银行业也开始寻找进入保险公司的通路。

中国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88,香港交易所代码:3988)和交通银行都通过海外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保险公司,从而在公司内部发展出经营保险业务的能力。这种取道海外的尝试,可说是中国银行业进入保险领域的第一种尝试。

随着银行纷纷上市,资本金得到充实,加上外部经营及竞争环境的变化,传统银行业务转型以及多元化综合经营的压力和需求都大为增强。而银行在中国境内进入保险行业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一年有余。

由于中国在混业监管层面首次开闸,金融监管当局都在谨慎地规划着混业监管的边界。银行入保险的方式和时间也随之一再调整。

据悉,2006年,就有多家银行向银监会提出了设立或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申请。结合商业银行的申请,银监会和保监会经过多次研究论证与沟通协调,探索推动相关工作。当年,坊间曾经传出银保共同出资新设立保险公司的说法,反映出当时银行寻求进入保险行业的一种主流思路。

然而,2007年7月确立的银行保险合作框架中,这种出资设立的入口已经被否决。“从资产规模来看,目前仍然是大银行、小保险。银行入股保险肯定会对保险行业带来影响,此外银行的网络非常强大,可能对保险人队伍也带来影响,所以保监会对此非常谨慎。”一位保险业的资深人士称。

银监会也在探讨银行入股保险的成功模式,花旗银行1998年收购旅行者集团(Travelers)的前车之鉴令人生畏,毕竟,保险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考核方式乃至内部文化都有所不同。

2007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向国务院正式上报了“160号”文。与先前银行方面提请的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所不同,“160号”文只是放开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渠道,银行新设保险公司并不在这一文件的许可范围内。各家银行也已经据此纷纷调整了进入保险行业的计划,开始寻找潜在收购目标。

“银监会担心银行进入保险行业要面临的风险控制、人才需求等问题。以股权收购的形式进入保险行业,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监管机构的担忧。”一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士表示。

不过,银行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很多细节尚未确定,目前市场猜测,每家银行可以投资一家寿险公司和一家财险公司。但接近监管层的人表示,目前银行入保险最多是四家试点,每家银行允许投资一家保险公司,或寿险或财险,不存在一家多投的可能。

“获得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政策许可,这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下一步还是要以具体的投资案例来推动规则的明晰化。”知情人士分析称。

对于合作的推进速度,似乎也难以估量。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乐观地对《财经》记者表示:“银行能否控股保险公司,要看双方的商业谈判,一旦大的监管框架定下来,入股的个案会很快推进。”

银行争锋

虽然银行入股保险的放行绿灯尚未正式亮起,但已经有多家银行为此做好了准备。

“中国银行业这几年高速发展,有的银行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可以达到30%,但是这种高速增长的状态不会一直维持。相比之下,现有的银行市场已经成熟,而保险行业未来二三十年还会维持高增长。从战略层面看,现在是进入保险行业的时机。”一位大型银行高管从银行业发展的战略做出如此分析。

据《财经》记者了解,多家银行早已做好了收购保险公司股权的准备。在“160号”文出台之前,交通银行已正式向监管部门上报了方案,拟收购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的股权,股权来自中保康联现有大股东中国人寿。

中保康联董事长何静芝向《财经》记者表示,有意洽购中保康联股权的买家有不少,外方股东对银行方面的买家比较欢迎,但此前一直担心政策限制。目前政策有所松动,银行方面的买家便可能成为首选。但何称,“目前有关公司的股权转让,尚未有确切信息。”

北京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9)拟收购ING集团在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股份,也已经就此事与监管当局展开沟通。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尚处于改制过程中的中国农业银行,也有意向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份,并就此事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意见交流。建设银行准备收购平安保险旗下的一个寿险牌照,工商银行也已经锁定了一家业务结构比较齐全的保险公司。

“银行入股保险可能是两种路径,一类是以获得牌照为目的,收购壳公司或规模很小的保险公司,将来主要由银行来管理;另一类是入股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在已有的平台上发展。建行、农行属于前者,工行可能是后者。”一位市场人士分析称。

接近工行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工行准备收购一家保险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虽然不会绝对控股,但会保持对入股公司的影响力。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消息一出,国际投资银行也纷纷对此事作出了反应。中银国际认为,中保国际(香港交易所代码:0966)将成为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主要受益者,“中保国际是惟一已经拥有主要银行股东(工银亚洲,持股比例6.9%)的上市中国保险公司;其次,中保国际控股的太平人寿已经建立了银行保险销售模式。它的保单的58.8%都是通过银行销售,行业平均水平只有30%;银行和中保国际之间加强持股,将使得中保国际能够获得更多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从而更好地激励银行销售其产品,并在相同渠道的竞争中先发制人。”

无独有偶,瑞信在报告中列举了中保国际和工商银行的种种关联,并且在报告中指出:“工商银行很可能成为太平人寿的潜在合作者,不过,也应该注意到,安联集团是工商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之一。”但《财经》获悉,工行与安联的战略协议中并不包括成立合资保险公司。

“多元化经营是当前大型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而消费者对风险管理与理财服务需求的多元化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重要驱动力。”埃森哲保险行业总监罗卫华说。“品牌、渠道和客户资源是银行进入保险行业的最大优势。”

混业考验

由于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优势地位,银行进入保险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整个保险行业的神经。邮储银行、农行和工行,是众家银行中销售网络最强的三家银行。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上半年,上述三家机构的保费收入就超过750亿元,手续费收入约21亿元。此外,工行等机构还有强大的网上银行可资利用。

如果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这样的机构拥有了保险牌照,会不会在渠道上对自己的产品有所倾斜?会不会就此与保险公司展开正面竞争?保险业务又将会给银行带来怎样的业绩贡献?

我们相信在未来,银行系的保险公司将会显著改变保险市场的格局。”瑞信的研究报告指出,“不过,银行进入保险市场的速度仍会受到限制,银行还是会继续通过自己的分支机构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逐渐发展自己的保险能力。”

“银行保险初期估计还是简单复制原有产品,给消费者多提供一种选择。对于银行来说,拥有资本和渠道固然是优势,但是对保险行业的理解,是否拥有这种人才储备等等,都是当前制约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中信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黄华民说。

罗卫华则表示,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优势,特别是个人存款客户,开发其保险需求,更好地将保险风险保障与理财功能相结合,推动中国保险行业渗透率的提高。“渠道固然重要,但渠道只是将产品与客户联系起来的纽带,我们更不能忽视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带来的市场竞争力,这三者的有效匹配是金融机构竞争的核心所在。” 罗卫华说。

另一方面,银行入保险业意味着银行业务模式的转型。银行保险的协同效应和利润贡献,还要看今后的商业实践。

“银行以销售渠道保险产品是在风险很低的情况下获取手续费收入,现在开始提供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将负债业务转为或有负债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原来主要赚取息差的,现在变成了赚取管理费和‘三差’。”黄华民称,“银行具有渠道和客户的优势,进入保险行业之后银行可以把存量调整,把存款客户挖掘出来变成保单客户。但银行是否能够适应这种盈利模式的转变还有待观察。银行保险产品可以赚到1-2%的手续费,属于中间业务没有资本金要求,而保险业务尽管利润率高些但对偿付能力有要求。”

一位长期关注银保合作的人士对《财经》记者指出,“中国的兼业发展了20多年,虽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总部层面签署了合作协议,但现在的兼业主要是代销产品,在广告推广、售后服务等方面都还有潜力可挖。资本层面的合作,还是要落实在具体业务内容上。”

混业经营无疑也向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7月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仍未充分发挥。

银监会常务副主席蒋定之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银保合作方面,银监会的设想,第一是资本主导,商业银行以资本为纽带,投资进入保险公司;第二是市场资源主导。银行网点渠道资源丰富,可以和保险业发挥协同效应,但在经营上仍然强调专业化。

他也提到,最近即将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将为银监会监控银行综合经营后的风险提供基础机制。

篇6

1.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1995年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主流模式。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大型保险公司都开始与各家商业银行合作。随着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基本上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销售保险产品的长期合作关系。我国银行保险也从2000年开始迅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之一。很快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始了更深层次的合作。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不仅仅只局限于单纯的网点销售,而是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管理、操作平台构建、销售人员培训、客户资源共享等多个环节展开紧密合作。

2.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风波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

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

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

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

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

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

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

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

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

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

2.专业的产品服务。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

3.产品创新能力。

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

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

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

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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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电子商务概述

财产保险电子商务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信息与通讯技术与保险业务尤其财险业务结合创新所形成的新的业务模式。财险电子商务具有创新性、高效率、虚拟化、交互性等特征,通过先进信息技术可以显著降低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务的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丰富客户服务,改善企业管理,促进在线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保险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提升行业发展效率和质量。按商务模式分,保险电子商务主要分为面向企业客户、团体客户的B2B 模式、面向个人客户的B2C模式以及面向内部员工和营销员的B2E模式。从服务方式分类,保险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互联网模式和基于电话营销模式。

在宏观经济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以新型经营管理模式和创新渠道为特征的保险电子商务,经历了数年的积累和探索,近几年显示了强劲的发展态势。根据赛迪数据,2007年全球保险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占整体保费收入的5.0%,其中,美国与欧洲市场占据了71.9%的规模。预计在今后10 年内,在全球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根据美国CELENT咨询公司报告,2011年美国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接销售的份额增至8%左右,网络触发的份额增至35%左右,网络影响的份额增至85%左右。2011年美国车险总保费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30%,网络触发约占40%,网络影响约占25%。2011年美国健康险总收入中,网上直销约占10%,网络触发约占30%,网络影响约占到45%。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近十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较欧美水平更为迅速。随着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共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并且已经成为潜在的新的业务增长点。2008年保险电子商务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72.6亿,五年内平均年增长率保持在160%以上的高速发展。

二、财产保险电子商务现状分析

自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从而签发第一份电子保单以来,揭开了国内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已有超过80%的保险公司建立或筹建电子商务网中,其中46%的保险公司建立了电子商务网站,22%的公司正在建设之中。人寿、人保、平安、太保、泰康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部门或专业渠道部门,加大电子商务发展力度,建设成效逐步显现,2009年网络保险保费收入约为50亿元。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建设成效较为明显,2009年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为21.4亿元人民币,有效支撑了短期信用险承保规模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中小保险公司也逐步加大了电子商务建设的投入,作为开拓市场、提升营业收入的重要手段,预计中小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将在未来的三年至五年内逐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建设的财险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已基本能够覆盖保险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主要侧重于宣传、查询,并逐步完善投保、核保、支付、保全功能。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短期意外险的保险卡激活、对个人用户的车险、意外险、医疗健康险以及针对企业客户的货运险、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及面向人和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查询功能。保险公司稳步推进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以此为契机逐步改进内部管理体制和流程,整合内部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创新渠道建设,丰富在线保险产品,提高在线保险市场份额,努力为保户提供较为全面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进而形成具有特色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财产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广,对财产保险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显著的作用。保险电子商务具有创新性、高效率、虚拟化、交互性等特征,是技术创新融合业务发展的产物。以信息和通讯技术特有的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有助于解决保险行业发展的顽疾——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三高一低”问题。

二是保险电子商务同其他领域电子金融产生互动和协同,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整体效率,也为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和证券业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和资金往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商业模式总体上具有很多的共性,具有高度的趋同性,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具有高度趋同性的信息平台,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平台,有利于促进和强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四、财产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建议

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有力促进财产保险业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发展模式”,从而推进保险行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加强保险电子商务专项法规建设,尽快建立相关监测体系,通过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切实提升在保险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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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在《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一书中指出,经济行为应当关心人、关心社会公共目标。 “经济增长成了不可动摇的目标和信念,对经济增长数字的关心超过了对人本身的关心,对‘物’的注意超过了对‘人’的注意”。由于保险业长期以来过于关注保险业务增长数据,忽略了对于保险业务所代表的含义及其对于社会提供经济补偿和民生保障的贡献,导致在保险业务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行业对于社会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和民生保障的功能在弱化。由于保险业务收入高速增长的背后并没有真正提升保险行业核心竞争力、没有理顺保险产品结构、没有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简单地复制理财产品及蚕食储蓄业务,使保险行业在金融领域面临“被”边缘化的倾向。

保险业务收入来源于经营各项保险产品所形成的保险费。保险产品分为非寿险与寿险,非寿险主要为保险保障功能较强的财产保险和短期意外险或健康险产品,寿险主要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的长期保险保障产品。

按照保险费收入来源分析,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杠杆比率,即由于风险发生具有概率因素,保险费的精算要充分考虑这种概率因素,从而导致保险保障型产品的保险费水平与其提供的保险保障额度存在上千倍甚至上万倍的比率,使得保险保障功能较强的保险产品通常有“物美价廉”之称。但是,由于其对于客户所具有的以小额保险费支出获得高额保险保障的特点,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保障型产品所形成的保险业务收入规模相对于储蓄成分较高的人寿保险产品而言表现出较低的保险费收入水平。因此,在过度关注业务收入增长的经营思路指导下,面对人才资源和市场资源有限的市场,可以通过迅速提升寿险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务比重的做法,在增加人寿保险产品储蓄比率的同时降低保险保障功能,并且提高趸交或期限较短的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额,从而达到迅速提升保险业务收入规模的目的。由于许多寿险产品的储蓄比重过高可能导致其真实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重寿险、轻非寿险的市场导向,必然出现保险业对于整个社会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程度降低,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政府及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依存度下降,保险产品本身的个性被弱化,大量寿险产品成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保险行业在金融市场的边缘化。

非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对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危害

按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由财产保险和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而构成的非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最高。因此,在保险业务收入所对应的保险费结构中,非寿险保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重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对于社会财产和直接关系普通民众生存利益的保险保障状况,或者说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的真实状况及政府和社会对于保险行业依存度的真实状况。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最新出版的SIGMA杂志披露的2009年全球保险业统计数据,中国保险业的非寿险业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表明中国保险业的产品结构极不合理,储蓄性寿险业务比重过高,保险保障功能被严重弱化。通常而言,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在资源占有及产业群多样化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对于保障性较强的非寿险业务的需求相对较大。但是,这种情况在我国却出现与大多数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相反的情况。(参见下表)

2009年,全球非寿险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务的比重为42.65%。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全球国土面积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前七位国家中,只有中国和印度的非寿险保费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低于全球平均值。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三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尽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但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比重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尤其是美国作为2009年全球非寿险业和寿险业保险费收入均排名世界第一的保险大国,其保险产品结构并没有因为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过度向理财储蓄型业务倾斜,仍然保持保险业自身的行业特性及行业核心竞争力。

俄罗斯由于传统的人身福利保障制度的影响及金融市场相对落后,保险市场业务主要是保险保障型产品。在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及我国、但近年经济发展迅速的巴西,非寿险保费占全部保费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体现了经济建设所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增加对于以财产保险为主的非寿险业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对于贫富差距较大的印度,尽管其近年来经济增长较快,但大多数国民的个人财产非常有限,企业和民众更多地寄希望于货币资产的收益,人寿保险业务占据市场较高的比重。

作为世界公认的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中国政府、企业及民众的财产价值都以高于全球平均速度的增幅在快速增加,理论上应当形成对于财产保险的巨大市场需求,但是这种需求并没有从中国的非寿险保费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比重中得到反映,从而导致保险业面对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表现乏力。由于2009年中国股市相对活跃和国家为了刺激经济采取的投资和刺激消费政策,导致以财产保险业务为主的非寿险业占全部保险费的比重创造了1997年以来的新高,而这个新高的纪录在目前保险业发展理念如果不做出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将随着经济环境的正常化而将持续保持,因为近十年来中国非寿险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徘徊在30%以下。所以,作为资源大国和产业群多样化的大国,我国寿险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其中以银行保险为主导的储蓄型业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另外一个侧面表明我国保险产品的结构极不合理。

财产保险业务的滞后导致重大灾害损失的补偿机制严重缺失

2005~2009年间,我国每年因主要灾害及事故事件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超过7000亿元;其中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约4500亿元、工业安全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约50亿元、火灾导致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约10亿元。同期,我国财产保险业年均保费收入约2000亿元。也就是说,过去的五年间,即使将全部的财产保险业务收入都用于这些主要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也只能分担其中的28.5%,其余的损失只能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加上企业和个人的财富积累也逐渐增加,财政拨款和慈善捐款成为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的主要来源,部分财政拨款和企业及个人资金成为相关事故事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保险业在其中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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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般假设

设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人有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并且这些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

二、保险市场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一)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行业政策也在不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新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继产生,2006年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总数已达98家,其中包括41家外资公司,由此引入了更多的竞争。

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本意是通过增强保险业竞争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从而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虽近年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地区差异大,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我国政府又势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推出与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的管制。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保险业在产品、渠道和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理性控制,多采取模仿式竞争策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功能、服务、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随着同质化倾向加剧,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形成耗战局面,陷入囚徒困境,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本意,造成我国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我国保险业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的参与各方利益始终是对立的,偏好通常不一致,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损益总和为零。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域差别。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相对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保险业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发达地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境地,企业在竞争中奋力厮杀使保险中间销售渠道和保险客户处于零和博弈的优势地位。伴随着中间渠道和客户博弈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的收益空间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缩水。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蕴涵着更为广阔的市场潜力,潜在保险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这些地区保险意识的淡漠和保险需求的单一,直接导致了保险总体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又制约了保险业的创新,不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拓展。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在产品同质化条件下,又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形成公司与渠道客户之间的低效博弈,而保险公司则因未能开源又无法节流而显著处于零和博弈的劣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亟待加强。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常和博弈

常和博弈的参与各方的利益总和始终为一常数,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的竞争关系,一方的得益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蛋糕”。

若将潜在市场与现有市场视为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便是典型的常和博弈。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竞争的焦点莫过于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包括潜在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需求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则是一个常量,因竞争而形成的保险客户流动和划分,或不同公司、不同险种覆盖市场的差异,只能是一种常和博弈的结果,即此消彼长的状况。在产业内高度同质化的条件下,如此往复,必然趋向单纯的价格战或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

从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来看,需要减弱这种博弈的效应。对政府来说,保险产业政策不仅要关注保险业市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还必须从整体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着眼,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等原则,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乃至金融创新;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应仅着眼于挣抢“蛋糕”的份额,而应建立做大“蛋糕”的市场培育机制和创新机制。

三、大金融下的合作博弈

当博弈的参与各方出于共同目的,协调一致寻求利润最大化时,便会呈现出合作模式的博弈状态。

(一)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主流趋势。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性与竞争力,拓展创新空间,激发创新动力,从而形成多功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政策的开启,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银行借助其雄厚资本以及大规模的网络、客户资源,将大举进军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业也将借机进入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领域。

对于保险业而言,进入证券和基金管理领域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产生稳定、可观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投资创新能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而发展银行业务,则能让保险公司各业务线更好地匹配,并产生协同效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大空间,外资公司也有很多机会,这些因素必将带动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合作将走向深化,银保合作应逐渐扩大到保险、资金结算、资产托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多层次领域,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国保险业在把握进入其他金融行业机遇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银行系保险和外资保险业这些新人竞争者的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其网点布局、客户资源、资本金规模等优势将十分突出。随着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和新人竞争者的出现,将对保险业,尤其是小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加速优胜劣汰。较之以往我国保险业内的国内同业竞争,这种国际混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二)战略联盟与兼并重组

大金融下的博弈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改变以往传统的竞争方式,通过战略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金融业的合作博弈。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结束了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但我国保险业在开放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经受着激烈竞争的考验。一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国有保险公司改革还不到位,公司治理还不完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机构;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寿险保障型产品发展相对缓慢,一些险种(如医疗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二是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化解老保单利差损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风险。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也对保险行业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的集中度问题。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集中度低,总资产与国际上的大保险公司相去甚远。由于集中度不够,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能力较欠缺。

因此,我国保险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化。一部分可能会成为高水平的专业公司,但这种情况由于难度较大,占比不会太多;一部分会相互联合,组成保险联盟,如寿险和非寿险的联盟、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盟以及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盟等等;另一部分则会被大的保险集团兼并,成为该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的博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利润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使市场承保能力得到提升,并且凭借各自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独特和丰富的资源,产生巨大的互补价值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能够与外资保险机构共同竞争,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可以缓解市场压力。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兼并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还有利于实现服务多样化、满足客户需求。

(三)大金融政策的启动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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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为几乎所有传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统保险行业不断经受着冲击与挑战,其线下运行的模式已经逐步被互联网保险的运行模式所替代。

1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特点

顾名思义,保险是一种为个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付费交换服务保障的形式,通常情况下由个人或单位付出一定费用,由国家或大型企业银行做背景的保险公司为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赔付的业务。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创新,保险也由原有的线下操作模式向互联网形式转变。这种保险方式的转变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普及程度,加大了保险行业的受众群体,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范围。在《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把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运用网络技术来为消费者们进行相应的服务,从而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在网上销售有关方面的产品,并经过第三方来收取相应的费用。从运行特点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互联网保险依然需要依托于保险机构本身,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线上申请与线下办理相结合的运营方式。线上申请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及其他类型的融资公司或融资机构通过利用大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等来实现。大部分互联网保险采用的方式是在互联网上吸收资金的同时,又将资金应用于互联网投资,因而互联网保险的资金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共生关系,这一共生关系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在承担传统保险业风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或全部风险。互联网保险从其本质而言,依然是一种保障服务的运营方式。与传统保险企业的业务形式大致相同,互联网保险同样也是在收纳保险金的同时,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保障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与客户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P2P模式,而是一种基于保险公司自身长期的服务保障体系,与其他类型的网上金融业务相比,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尤为重要。从受众客户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与网络金融业发展相结合的一个必然趋势和重要补充。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保险扩展了保险公司的地域优势,对于保险客户而言,空间上的距离已经不能成为互联网保险行业业务投保的阻碍,互联网保险可以让客户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通过上传相关证件、提交相应材料,接受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又依托不同产品和不同服务的独有特点,整合互联网保险业务,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风险调整为一种可控的状态。网络大数据的运用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控制有着极大的帮助,并且该模式也使得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比如,通过购车渠道的大数据管理、交通信息的大数据管理可以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进行车辆保险的同时,对车辆的情况进行综合了解,进而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毫无疑问,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业提供了更广大的市场范围,让传统保险在互联网模式下获得了新生。

2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导致了互联网保险所面临风险的加剧。

2.1信息数据的真伪性风险

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客户则需当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比如体检证明、车辆相关证明等。在此过程中,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存在造假的可能,且保险及公司核验证件真伪的能力也有待加强。在互联网保险时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但是,大数据信息由于信息孤岛等各方面原因从而导致数据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相关产品决策,增大了互联网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

2.2互联网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风险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服务,摸不到也看不着,没有任何实体,具有无形特性。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往往是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的保障服务,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很难界定所保险产品的完好程度,保险产品同样也具有模糊性。以上的多种特性直接导致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特点。再加上通过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售,就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网上的销售具有极大的不可测控性,而这种不可测控性又同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会伴随着一个较长的周期过程中逐渐显现。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规避潜在风险,如何合理设定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内容与定价就变得越来越困难。

2.3互联网保险的服务风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不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段、任何地点申请想要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逐步扩增的网络用户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加;业务量的增加也同时会面临着业务理赔数量及投诉数量的增加。互联网保险理赔同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极大地挑战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拓展能力、现场勘查能力及实际理赔结算能力等一系列的工作能力。在理赔工作量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诉量也随之激增,给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更多风险困扰。从客户角度而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开展直接体现为申请保险服务与原先相比容易许多,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随时申请,并且会有网络保险服务人员进行全天候一对一的主动服务,方便快捷。但是当客户提出理赔的时候,往往将会耗时很长,手续十分烦琐。同时受限于时间和地域,保险理赔业务往往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与赔付,进而严重影响了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信任度。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由于其过于注重保险业务的销售量,为提高销售业绩从而对业务开展尽可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又或者通过有意无意拖延甚至拒绝保险理赔的手段来降低风险,是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不可言说的通病。

2.4互联网保险的概念混淆风险

互联网保险从本质上是一种保险活动,也就是由客户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不间断地付出合适的费用,互联网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提供风险赔付。传统保险或者互联网保险开展的前提是客户付出购买服务的费用,保险公司则提供风险赔付服务,这是一项正常的商业业务往来,与慈善扯不上任何关系。它既不是所谓互助,也不是所谓众筹。以某宝的互助宝为例,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充其量是互联网上的互助关系。这种概念上的混淆直接导致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受到了冲击的同时,互助宝的受众又认为自己已经投了保险,而理应享受保险服务,在需要赔付的时候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2.5理财风险与法律风险

最原始的保险行业并不存在理财问题。直到十几年前,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服务的同时,开始增添了理财服务。由于投保客户经常会有保险服务周期过长,如未发生风险可能就浪费了持续投保费的顾虑,最初的理财服务由此应时而生,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抚客户的顾虑。后续发展中,理财的收益随之越来越高,甚至出现理财服务成为主打,保险则成为其附加功能。互联网保险是兴起于理财之后,承袭了理财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与传统保险业相比,互联网保险更加注重理财,往往能够提供更大的收益。同时,理财服务的投资属性也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投资风险。为了实现向客户许诺的理财收益,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加注重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运营,从而造成互联网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正式的投资理财相关法律,只是通过一些暂行办法来进行约束,整个互联网金融很不规范。同时,我国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只是针对传统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方面建立的,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理财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及互联网金融业的乱象频出,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3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解决对策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的一个良性补充,从广义上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互联网科技创新为传统保险行业开辟的新领域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互联网保险也为保险行业开辟了新的战场,增添了更多风险点。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态势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风险还很严峻。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如下对策来规避相应风险,保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力。

3.1提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来看,大数据的完善与安全性是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的不断完善直接影响到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数据的安全性的发展在保障了客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增强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支持,互联网保险行业最珍贵的发展积累也是数据。

3.2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设计无外乎一个模式和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模式显然是其收费模式;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理财计划,另一个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保险计划。互联网保险行业必须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不同社会群体,同时结合客户群体的需求,不断调整产品的组合方式,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更。

3.3强化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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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企业,经营着各种与风险保障相关的产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要求商业保险经营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借以可以熟练的为中小企业挑选适合企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产品正在趋于成熟。商业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制定风险管控系统,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的不同需要,设计出多种风险保障建议,供中小企业参考,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给予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借以保障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提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在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保障的同时,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拓展了行业发展的空间,为商业保险成功进驻中小企业打下良好的伏笔。

二、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商业保险在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有以下几个成熟的险种。首先,中小企业办理融资手续时候的保险,包括抵押物的财产、担保方保障、借款人的意外伤害等几个保险方向。其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保险,包括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出口信用、货物运输、国内贸易信用、产品质量、建筑安装等多个品种的商业保险。第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联系的周边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团体人身伤害、公众责任、养老等方面的商业保险。第四,特殊商业保险,包括计算机、危险品运输、物流责任、物流保货、雇员忠诚担保等几个方面的商业保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挑选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保险品种,管控风险,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水平。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帮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合作,达到为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三、保险行业需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新的险种

保险行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行业的发展要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在新产品、新科技、新材料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开发,产生了原有商业保险所不具有的保险需求。随着新的风险的产生,对保险行业自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保险产品必须要开发新的险种。首先,保险产品作为服务行业,必须以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发展的首要标准。其次,满足个性消费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须方向。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对老产品进行更新和改革,开发新产品,完善老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新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改革的产品有:产品责任、营业中断、设备损坏等方面的险种。另外,还可以针对企业特点,摒弃老旧的思维模式,积极开发和研制新的保险品种。例如,企业技术改革、企业法人责任、企业设备更新、商业信贷履约、产品研发责任、产品研发试制等方面的险种。

四、保险行业要改善自身服务中小企业的态度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客户,风险发生的几率较大,由于保险条件的欠缺,从而遭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在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想打开中小企业这个发展空间,就必须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保险评估,周到的服务,配合企业排除隐患,提高防损能力,改善中小企业承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中小企业的保险过程中实行专员管理制度。在保单签订之前尽量做好担保建议、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帮助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中小企业的保单提供跟踪式服务,增加对信用好的老客户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条件。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加抵御风险,防灾防损的能力,使中小企的顺利运营,起到提高效率,减少损失,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为其改善融资条件,提高融资能力。同时,作为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可以从中获得效益,得到发展,拓宽企业前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