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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7 09: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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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篇1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篇2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篇3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赌博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赌博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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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和受资人之间,在国家金融机构以外获取到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形式,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筹资难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随着民间融资范围、规模的扩大,民间融资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缺乏约束,纠纷较多

由于民间融资大的规范性差、随意性较大,容易发生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这主要是因为民间融资很多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打借条等方式,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根据调查显示,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的大约占有10%的比例,且借贷合同的内容也存在问题,不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日期、贷出资金者也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加之借贷手续不规范,在违约时,容易引发借贷双方的纠纷。以某市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在2012年4~6月,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共有2723件,比去年多了512件,案件标的高达9.68亿元。

(二)利率偏高,企业的负担较重

从目前来看,我国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企业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刺激了民间融资的发展,民间融资利率也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比较合理,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则会导致企业经营利润减少,加重企业经营的负担。中小企业在筹资受阻的情况下,必然会向民间融资转移,而民间融资的利率则会自然而言地提高。不少企业由于负债经营的规模较大,而出现破产倒闭情况。

(三)风险较大,政府监管不力

由于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操作过程也不规范,其隐蔽性和分散性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在民间融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大量资金处于循环状态,脱离了金融监管,导致民间融资监管手段的单一化。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地下钱庄等问题,破坏了常规金融监管秩序,甚至导致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具有隐蔽性,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和自发性特点,国家金融监管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同时,民间融资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融资主体素质较低等问题,在高利润的引诱下,民间资金可能会向非法行业投资,如一些短期内效益较好的技术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行业,对国家宏观政策形成冲击。再者,地区性的民间资金还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投机势力,破坏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二是相关法规的协调性较差,民间融资的界定模糊。如《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中对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是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合法民间融资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等法律界限上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活动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尽快颁布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民间借贷法》等,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期限、适用范围、合理税负、管理部门的职责、纠纷处理的方法进行阐述,明确界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接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防范和处理非法融资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法,具体如下:一是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融资监管可以借鉴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划分监管主体的职责。从目前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底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金融办、工商管理部分等。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可以通过相应的民间监管部门来完成,结合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二是拓展监管网络,建立起社会监督、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四级网络体系。三是完善监管的方式,在金融监管上可灵活选择多种方式,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罚,防范金融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在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选择筹资方式,才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这就需要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打破银行垄断体制,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创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机制

在民家融资监管方面,还应该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统计和调查,对民间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方式、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民间融资的情况,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

为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应打破金融业垄断的现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市场,使其转化为正规的市场化运作。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和体系,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自发性,加之国家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融资存在很多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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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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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 问题 对策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当前甘肃省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1.贷款融资。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贷款形式是从各大商业银行获得的“打捆贷款”(打捆贷款的主要优点是将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没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与一些未来具有明显收益的项目结合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城市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2.发行企业债券。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即所谓的“城投债”,是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第二大筹资渠道。“城投债”是相对于产业债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债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发行中期票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国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期限为“3+2”年利率为 3.8%的100亿中期票据资金。此次中期票据试点是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以优质企业资产做抵押、拓宽中央政策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有利尝试。甘肃国投主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两个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二是用于省内大型及重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项目。

4.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以某一项目的资产、相关权益或未来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资的一种行为。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体现为 BOT、TOT、BT 等经营形式,甘肃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作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理念,为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及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此后,雁滩、西固、盐场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共计融资3.63亿元,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大量国外资金,加快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

(二)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渠道及协议方式的对比分析

(三)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规模的对比分析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借贷目的的变化,白银市民间融资金额也呈增大趋势,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金额约在31.8亿元左右,(其中城乡居民0.98元,私营企业2.05万元,个体工商户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870万元,私营企业1070万元,个体工商户860万元。

至2013年6月,庆阳市民间融资金额约为42.25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加31.11亿元,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种民间融资的类型,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4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7亿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726笔15.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43笔11.06亿元;典当行典当余额0.82亿元,当年累计发生典当业务471笔、1.48亿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间融资总规模为24.8亿元。具体用途主要有农村日常生活支出、购买、修建房屋、经商和办企业等。

到2013年为止,平凉市民间融资总额约为26.94亿元,农户间相互借贷总额为0.75亿元,在银行、信用社有贷款的860户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贷款额为1.85亿元,银行信用为民间借贷总额的62.6%。农村微小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为11.8亿元,农村微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额为12.54亿元,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的优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甘肃民间融资存在借贷手续简便、利率灵活、信息成本低、监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优势。

1.借贷手续简便。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中间环节少,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闲钱,借贷对象是在比较熟悉的亲戚、同村或邻村村民及朋友之间,建立在对双方对彼此人品、信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无需担保人,小额借贷直接发生,但大额借贷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借贷双方都熟知的中间人作担保,签订协议,但无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灵活。民间融资的利率非常灵活,借贷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定,如果当时资金供给趋紧或借款人急需用钱,则利率较高;反之利率较低。同时借贷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认识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借贷信息通过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传播,建立在长期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之上,与正规金融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4.监督成本优势。民间金融交易中借贷双方持续的社会关系大大减少了贷款者对于借款人的监督成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充分体现了信誉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道德约束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降低了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虽然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间金融变化速度之快,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2.非法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回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急于投资的心理和对丰厚利润的期待,以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民间借贷融资的幌子,实则行集资诈骗之实,导致了很多投资人被骗的案例。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将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在民间借贷监管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漏洞。

3.“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国家却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银行五大量闲余借贷基金,如此巨大的资金供需差异导致利率的升高。但当贷款人还滞后还款期和无力偿还时,放贷方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许多诸如贷款者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的现象,引发了组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4.民间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缺乏正确的引导及有效的监管政策限制,同时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其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难以找到出口,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很容易就转变为高利贷,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促进甘肃省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允许民间融资公开发展,对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资金来源和运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资者混水摸鱼,危害社会。

(二)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

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兰益学生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资方式,即产权方将某个项目经营收益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取回报模式。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对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增强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建全已经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督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1] 刘恩云.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1(15).

[2] 徐灵通,甘肃省民间投资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12(04).

[3] 王娟.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消费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14(10).

[4] 智明,赵一静,史正保.甘肃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J].金融视界,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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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央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政策。但由于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制度和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决定了目前政府政策只能逐渐地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短期内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中小企业融资依然存在“麦克米伦缺陷”。面对客观现实,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好的策略就是从主观条件入手,从自身做起,提高融资效率,以此来缓解融资难问题。

1 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郑州市中小企业,其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一直以来都在85%以上,是郑州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但和其他中小企业一样,郑州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遇到了融资障碍。郑州市中小企业局曾对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做调查,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资金短缺。2000~2005年企业资金情况统计也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5年间郑州市中小企业的资金情况总体上说在逐步的好转,但仍不容乐观:企业中感到资金紧张的比例较高,并且远高于感觉资金充足企业所占的比例;景气指数6年来始终小于100,处于不景气状态。这表明郑州市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情况较严重,融资难是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郑州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内部融资,其中小型企业更依赖于内部融资,二者的均值达到78%;其次是银行信贷融资;此外还有亲友借款、商业信用等融资渠道。股权融资虽是主要的直接融资方式,但在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综上所述,资金短缺、融资方式单一且主要依赖内部融资是当前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最大特点。企业融资是为了满足企业战略调整、产业扩张、现金周转等方面的需要。企业的融资方式决定着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效率,而融资效率又直接影响着企业融资目的是否可以有效的达到。郑州市中小企业目前融资状况的效率如何,需要通过理论分析来评价。

2 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分析

2.1 融资效率的界定

研究企业的融资效率,就是分析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采用的融资工具融通资金的质和量两方面效率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融资效率做出综合评价。结合效率的含义,企业融资效率的高低体现:第一,企业能否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及时融通到所需的资金。投资主体提供资本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由市场条件所决定,所以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也受市场条件的影响。企业的融资效率从其自身角度来看,就是在一定市场约束条件下多种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以最低的成本,及时、足额地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企业高融资效率的体现。第二,企业所融通的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企业利用一定的融资方式融通到的资金并不是企业融资过程的终点。企业融资效率与资金的使用率、所投资项目的效益直接相关,融资效率的高低要考虑融资主体使用资金的收益性或增值性。

2.2 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分析

这里采用模糊集中意见决策法对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效率进行评析。郑州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内部融资、银行信贷、民间借贷和商业信用。现阶段股权融资虽然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它却是企业直接融资也将是未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所以将其作为评价对象。这样所确定的评价对象集U={U1,U2,U3,U4,U5}={内部融资,银行信贷,民间借贷,商业信用,股权融资}。企业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很多,这里选取主要的五个因素:融资成本、资金利用率、融资主体自由度、融资机制规范度和融资风险。下面对各融资方式进行单因素比较分析。

(1)融资成本。效率的微观含义表明,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融资成本越高则融资效率越低。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说,股权融资的融资成本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是最高的。因为目前在我国上市资格还是稀缺资源,企业申请上市的相关费用很高,上市后还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和会计机构作评估进行信息披露。据统计企业上市实际发行费用占发行额的1.84%~3.98%。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称其为黑市利率,基于民间融资的高风险,黑市利率很高。银行利率水平低于黑市融资利率,而且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灵活性强,但与内部融资和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贷的融资成本还较高。内部融资是企业将自己的利润转化为积累,这种融资方式表面上不需要付出代价,但实际上也有成本问题,如机会成本。商业信用是一种“自然性筹资”,它伴随商品交易自然产生,不需办理手续,一般也不附加条件,若没有现金折扣或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并不产生融资成本。但由于商业信用所筹得的资金一般较少,所以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其实际总成本大于内部融资。

(2)资金到位率。从资金到位率角度评价融资效率,上述的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的资金到位率是最高的,只要公司决策者做出了决定,将企业利润留在企业内部,这是没有障碍的。商业信用作为自然性筹资方式,只要协议达成即可交易,资金到位率仅次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同商业信用相似,协议一旦达成,资金到位非常迅速,但和商业信用相比民间借贷有资金周转的时差。银行信贷资金中,信贷资金到位率一般不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情况下,股本募集不足经常出现,股权融资的资金到位率很低。

(3)资金使用的自由度。企业对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资金,自由支配的程度是不同的。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最高。股票融资的资金的自由度也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意更改资金投向。银行信贷融资资金使用自由度要低于股票融资,因为在借款协议中,一般对资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确的规定,并附有违规处罚的条款。民间借贷的出借者更关注借贷的归还和高额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不甚注意,且由于能力限制也无法跟踪监控,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业信用不涉及资金的流动,且发生在专项交易中,所以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最低。

(4)融资机制规范度。融资机制规范度也就是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融资效率也就高。目前我国资金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中小企业遇到资金问题时大部分靠银行贷款解决,所以银行信贷制的规范度最高。股权融资发展历史短,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它作为较为正规的融资渠道,其机制规范度较高。民间借贷是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借贷发生时主要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规范度较低。商业信用一般约束条件较少,更多的是信用道德制约,规范度和民间借贷相当。内部融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前,可以说无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由于有公司法和新会计制度的约束有所规范,但是其规范程度仍最低。

(5)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由于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都不需要偿还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方式来说二者的融资风险较小,但从控制权损失的角度讲,股票融资风险远高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从而无法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资金借出者来说风险较高,但从资金借入者角度,民间融资风险要低于银行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借钱还钱都按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还被罚款、被冻结存款,以后也得不到后续的贷款资金。商业信用融资的期限较短,如不能及时地偿还应付账款将失去信誉,以后的交易也很难达成,所以其融资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之间。

将各种融资方式在单因子下的选择进行排序,可得如表2所示的结果。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不仅仅是建立在单因子分析的基础上,还应该是建立在对以上各种影响因素权衡基础上的综合比较。基于以上的初步判断,下面采用模糊数学中模糊集中意见决策方法对各种融资方式效率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虽然是已经量化了的数据,但只能定性说明效率的高低。根据表2的分析结果,对以上五种融资方式在不同范畴的融资效率进行单因素效果排序。将单因子排“第一”的赋值为“4”,即Borda数为4。依次类推,“第五”的赋值为“0”,即Borda数为0。可分别计算出U的Borda数,B1(U1)=4,B2(U1)=4,B3(U1)=4,B4(U1)=0,B5(U1)=4,所以B(U1)=16;同理,B(U2)=8;B(U3)=8.5;B(U4)=8.5;B(U5)=9。将Borda数的综合效率排序,有B(U1)﹥B(U5)﹥B(U3)=B(U4)﹥B(U2)。按Borda数集中后的融资效率排序为:U1,U5,U3=U4,U2,即中小的企业融资方式选择排序首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股票融资;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而言效率相当,排第三;最后是银行信贷。

篇8

(一)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规模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占样本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不断上升。2006、2007、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企业资金融入民间资金额分别为9.31、12.71、13.46和10.31亿元,分别占其资金来源总额的21.37%、22.88%、26.05%和27.01%。

(二)融资期限短于全部民间融资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152、183、186和198天;而同期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122、126、147和156天,分别比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平均期限短30、57、39和42天。

(三)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利率状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流入日照市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资本的利率水平低于整体民间融资利率,但呈逐渐上升趋势。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全市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7.68%、18.36%、19.13%和19.28%,分别低于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0.93、0.89、1.23和1.28个百分点。

(四)融资方式多以现金为主,且多签有书面合同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房地产业以现金方式流入的民间资金分别有1241、1011、1264和1130笔,占比均达到99%以上。同期,全市房地产业融入民间资金签订合同的分别为1215、986、1248和1124笔,分别占97.20%、97.33%、98.50%和99.38%。

(五)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主要形式

一是保值存款型民间资本流入。据调查,房地产开发商为解决临时性资金缺口进行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资金回报率在10%―20%之间,以项目建成预售或获得银行贷款为还款保证。据调查,全市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融资中约有60%以上采取了这一形式。

二是预先预售型民间资本流入。在项目开工取得预售资格条件下,以公开的形式,收取部分购房户定金,承诺在同期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并在楼层、户型上有优先选择权。据对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显示,60%的购房者愿意主动选择这种购房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对其价格优惠一般在5%―10%之间。

三是赊购链条型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工后,采取赊购建材的方式占用民间资金,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这也是当前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的途径之一。从调查的全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来看,多数企业的建筑安装材料中约有30%―40%是以赊购方式购入的。

二、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 充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2008年上半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各家金融机构普遍压缩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规模;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部分房地产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银行贷款跟进受阻的形势下,民间资本的流入对保持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充实和拓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带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负面效应

1. 增加民事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具有“无序”特征,存在市场不规范、法律无法保障等缺陷,容易引发各种融资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引发银行信贷风险。流入房地产业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来源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是部分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将获得的贷款以个人资金投向房地产。此外,部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自有资金少,依靠民间资本前期投入,后期由银行贷款陆续跟进,容易出现民间融资风险捆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风险转嫁为银行贷款风险的现象。

3. 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一般是在土地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成本投入对商品房价格决定起关键作用。一方面民间资本对开发商高价参与土地招标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开发商借入的民间资本成本较高,两者对土地交易价和商品房成交价的不断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8年,在金融危机肆虐、全国房地产行业整体陷入低迷的背景下,日照市商品房价格仍然逆势上行,全年商品房成交均价为每平米3354元,同比增加187元,增长5.9%。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约束,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

民间融资一般都在私下进行,金融监管难以涉及,这使得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期限、利率水平、争议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以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利率、投向、规模等变化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高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其严格执行住房贷款相关货币政策规定,确保在房屋封顶后发放按揭贷款。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购房者的影响,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自有资金少、应收账款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限制对其发放贷款。要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和调控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所属产业链企业的风险监测,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防止房地产行业风险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转移。

(三)构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分散房地产融资风险,防止房地产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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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

(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

(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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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6-0086-03

民间融资是一种基于民间信用关系的资金供求往来。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融资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当前,在我国经济多元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县域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需求矛盾、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县域民间融资的特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当前县域民间融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1.规模不断扩大,借贷主体多元化。近几年来,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借贷资金的用途由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急需转向投资办厂和经商,借贷金额由单笔百元升至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以上。借贷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而且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因而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

2.额度和期限在不同融资主体中存在明显差异。单个农户借款的额度较小,一年在1000一5000元之间;个体工商户借款的额度较大,一年在3-20万元之间;企业集资额度一年在10-480万元之间。[1]融资期限不同,农户借款是临时性的,主要用于婚丧嫁娶、修房盖屋等,期限一般在3-6个月;个体工商户借款季节性较强,期限一般在6-9个月;企业集资期限不固定,一般在一年以上。

3.融资利率水平较高。大部分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银行、信用社同档次贷款利率。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35%,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农户融资在亲戚朋友之间,一般没有利息,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在年息10%-20%之间,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在10%-15%之间。[2]民间融资利率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受季节性变化影响,一年中春季和冬季利率高、夏秋两季利率低;二是大额民间融资利率低,小额民间融资利率高;三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利率高,城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利率低。

4.融资程序日趋规范。过去民间融资一般仅凭口头承诺或纸条借据即可。现在不仅需要正式签约立据,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金额大的还需用房屋等作抵押。一些地区还产生了民间借贷经纪人,他们为借贷双方沟通信息、评估项目、代办手续、收取押金、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

5.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一是工薪阶层闲置现金,这部分供求关系形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亲朋好友相借形成,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利率持续走低,资金拥有者想寻求更高的收益。二是企业老板,这部分融资主要是供给贫困者,多数是用于生活。三是农民闲置现金,主要是亲朋之间相互借贷。四是富裕程度较高者,以盈利为目的发放贷款,通常利率较高。

6.资金的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为少见,借款人的信誉显得较高,流动比较顺畅,欠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主要原因是由于资金紧张,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以免以后断了唯一的融资渠道。

二、我国县域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分析

1.县域资金供求失衡。以中小企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是目前县域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增加,县域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然而,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信贷投入减少。特别是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逐渐加快,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逐步弱化,这些都使得县域资金供求失衡,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2.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符合县域经济需求。一是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抵押担保要求低。民间融资只要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一定的契约,履行简单的手续,甚至是口头协议就可成交,融资方式方便、灵活、快捷、使急需资金的融资单位宁可负担高利率,也选择民间融资。二是方式多样化,可满足贷款担保需求。民间借贷除现金外,还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三是期限灵活。在中小民营企业发达的县域,银行贷款多以短期为主。而民间借贷期许多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成为中长期资金供给的有效补充。民间融资的这些特点刚好满足了以县域经济“急、少、快”的资金需求特点。

3.县域投资渠道狭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特别是靠发展特色产业富裕起来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生产经营淡季,流动资金大量闲置。同时,由于县级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乡镇缺少证券投资,加之存款利率较低,物价指数较高,储蓄存款收益下降,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这部分富裕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

三、我国县域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能够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普遍现象,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都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因此民间融资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发展民间融资,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民间投资,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

2.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和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在正规金融发挥作用缺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3.能够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我国的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有绝对地位,这是我国金融结构性偏差的一个主要表现。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使一些原本需要通过银行信贷来解决的资金需求得以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来筹措,这在客观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分散了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同时也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安全。

四、我国县域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的民间融资只是打了借条甚至口头约定,即便打了借条,对借款的利率等要件规定也不尽详细甚至没有规定,发生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融资人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个别企业集资式的民间融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容易引发集资纠纷。

2.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参与民间融资的资金只考虑盈利性,不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造成重复建设。另外,资金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

3.缺乏监测及有效约束,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缺乏专业指导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任其无约束地扩张和盲目抬高利率,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融资规模的扩张、融资链条的形成、融资龙头的出现,造成融资企业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加剧了融资风险隐患,滋生金融腐败。目前已经有个别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了较为固定的交易场所、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有可能逐渐演化成为非法的地下钱庄。

4.高利率高风险。民间借贷虽能解决临时困难,但因其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农民负担愈发沉重,负面影响更大。

5.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像储蓄存款利息税那样由金融机构直接扣除,而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这样就造成了利息税的漏缴,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五、规范我国县域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1.整合县域金融资源,缓解县域资金供求矛盾。一是鼓励部分邮政储蓄资金有偿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二是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作政策,适度增加对农信社再贷款额度,适当调整资金使用周期;三是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形成农村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四是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

2.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收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3.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民众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对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利用民间借贷帮助和支持“黄、赌、毒”等破坏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4.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许多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真实,导致融资困难,应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息真实等措施,提升信用度,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对其贷款要简化手续,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5.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一是建立多类型的信用中介管理公司,如信用中介公司、贷款担保公司等,不仅为金融机构,也为其它部门提供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二是打破单一的融资方式,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债权转化股权、应收账款买断等多种形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三是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多层次的融资机构,引导中小企业正规、合法地进行融资。[3]四是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区域投资信息制度,为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鼓励民间信息服务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减少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6.逐步开放民营金融市场。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处于经营成本和效益优化考虑纷纷退出农村市场之际,考虑让机制灵活、经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以“民营银行”等身份进入市场应该是一种长远取向。在制定好游戏规则、提升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辅之以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完善相关金融法制建设,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开放民营金融市场将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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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之下,当前企业融资新的方式层出不穷,旧有的融资方式也发生新的变化,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样性特点:既有传统的主流融资方式,诸如银行贷款、股本投入、内部集资;也有近年兴起的融资方式,诸如票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民间融资、集团内部相互融资、典当融资等;同时还包括隐性的外源融资方式,诸如企业相互拖欠、企业间专业分工合作、商业信用等。多元化融资对传统银行信贷融资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

从我们对50户企业资金来源构成考察情况看:截至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资本金、企业自筹资金、股票债券、集团公司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其它方式等融资占全部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37.9%、26.8%、3.5%、0.9%、2.1%、26.6%、2.2%(见图1)。与2002年相比银行贷款和资本金的占比下降,集团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和其他新融资方式占比上升。(见图2)。

图1:

图2:

具体考察银行贷款,发现其中的本地贷款、外地贷款、票据贴现占比已经发生变化:2005年6月末分别为79.1%、8.2%、12.7%(见图3),而2002年为92.1%、0.6%、7.3%,相比外市贷款和票据融资占比分别上升了7.6和5.5个百分点,本市贷款占比下降13个百分点。

图3:

纵观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一)银行贷款占比下降,跨区域贷款增多,但仍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从50户企业融资情况看,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余额148.9亿元,占企业全部资金来源的79.2%,比2002年减少了10个百分点,虽然贷款仍占较大比重,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下降。

在银行贷款比重下降的情况下,跨区域贷款却明显增长。在调查的50户企业中,2004年末有10户企业与外埠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比2002年增加7户,2005年6月末贷款余额12.2亿元,占了全部贷款的8.2%,比2002年增加11.5亿元,占比增加7.6个百分点。如承德钢铁公司2004年从外地银行贷款3.7亿元,比上年徒增1.6亿元,通过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10亿元,比上年增加1.3亿元,是在本地银行票据融资的2倍。

(二)票据融资受到青睐,成为规模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据调查,河北省票据贴现融资截至2005年6月末达到578亿元,比年初增加7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9亿元,增长38%。调查的50户企业,2005年6月末票据贴现18.9亿元,占到贷款余额的12.7%。票据融资、贴现之所以受到银企的欢迎,并且成为金融机构在信贷权限上收后的主要信贷投放渠道,占用银行资金少、风险小、上级行容易审批是其主要原因。加之利率低、手续简便,在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票据融资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如唐山市金融机构1-5月份累计办理承兑汇票贴现125.7亿元,相当于同期累计信贷投放的32.5%。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2002、2003、2004年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额分别为1.2亿元、2.5亿元、4亿元,占到当年销售额的20%、40%、60%。

(三)民间借贷持续升温,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的现实选择。通过对河北省417户企业问卷调查,发现有223户企业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占企业数的53%。去年融入民间资金额45088万元,占其银行贷款的7%。照此推算,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总规模在440亿元左右。在本次调查的50户企业中,截至今年6月末民间融资增长迅猛,达5640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7.3倍。受商业银行“双大”信贷政策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贷款,只好另辟蹊径,民间借贷成为十分现实的选择。如调查的赤城县,矿产资源丰富,在铁矿石价格暴涨的利益驱动下,去年投资1.45亿元新建8个铁矿厂,仅引进民营资金就有1.06亿元,占总投资的73%。目前,民间融资正从“地下”走向公开,呈现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用途投资化,期限、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兴盛反映了企业对资金的渴求程度,同时也昭示着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以及金融改革的迫切性。

(四)企业内部集资方兴未艾,集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一是入股型集资。职工向公司缴纳股金,年终公司以高息返还职工,一般年利率为12%到18%;二是竞争性承包集资。公司内部以小组、车间、科室为单位,以出资多少竞聘负责人,年终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分红结算;三是期货型集资。主要出现在以销售煤炭、矿产品的公司,出资人一次性缴纳给公司资金后,约定公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出资人;四是招工型集资。公司招录工人时,限定每人缴纳2000元-5000元不等的保证金;五是社会型集资。一般以高息向公司内部和社会集资。调查的50户企业中有9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2005年6月末集资总额为26625万元。

(五)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融资渐成趋势。伴随企业重组、改造,集团公司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其突出的优势是利率低、快捷方便。一般在国家基准利率上再下浮10%,一般用款三天内即可拨付到账。在被调查的50户企业中,集团公司内部融资的户数今年为9户,比2002年增加了6户,到2005年6月末融资金额70725万元,比2002年增加48999万元,增长2.24倍。如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并入中煤集团公司,到2005年6月末共向集团公司融资15100万元,最长期限为13年。

(六)企业拖欠有增无减,成为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常规方式。主要表现方式:一是产品紧俏行业可以取得购货方预先付给的预收款项;二是以企业信用作担保在购进原材料时的欠款形成应付款;三是占用职工工资形成企业的应付工资。2005年6月末,50户企业应付、预收款为104.2亿元,比2002年增加56.8亿元,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为26.5%,比2002年高8.7个百分点。其中钢铁企业通过预收、应付方式取得资金的最多。

(七)资本市场融资不温不火,发展缓慢。河北省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企业上市数量、市值和融资额十分有限。截至2004年末,全省共有上市公司41家(去年新增上市公司仅为5家),境内外融资总额66亿元。调查的50户企业中,上市公司2家,2003年、2004年从资本市场融资2.6亿元和3.6亿元,分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和0.9%。由于五年来股市持续低迷,加上入市门槛过高,使得企业上市融资的内动力锐减。

(八)典当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调查的唐山市上半年共办理典当业务732笔,典当金额为8200万元。在金融主渠道弱化、民间融资转移、直接融资市场门槛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典当融资实属无奈之举。如唐山市向东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在银行告贷无门情况下,用产成品向典当公司抵押融资56万元。

(九)个人消费贷款间接流向生产领域,“私贷公用”暗渡陈仓。调查发现,不少民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谋得贷款,既享受了消费贷款较低的利率优惠,又把资金用于了生产经营,形成事实上的“私贷公用”。调查的迁安市,通过个人消费或无用途组合贷款间接投向企业的资金规模有9.8亿元,约占其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2%。

二、企业融资新趋势给宏观调控与金融管理带来的影响

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应运而生的,是企业在银根抽紧和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顺势而为,也是市场规则作用下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啄食顺序理论”指导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融资方式,还是以日德为代表的银行融资为主的模式,无不呈现出融资方式多元化并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发展趋向。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变迁,将会对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也给金融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积极影响:

1、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在银行主导型融资体系下,企业产生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等诸多风险无一例外的通过信贷途径向银行传导和转嫁,成为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隐患。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发展,减少了银行的承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从而减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资金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主要表现:一是很多新兴融资方式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如票据使用量的增加,使资金流转加快,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通过背书转让就可完成结算,在资金紧张时,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取得资金。又如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灵活调剂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了财务费用。二是不同的融资工具之间可以功能互补,有利于优化社会资金的配置。如民间融资、内部调资、异地融资等方式具有信息灵、速度快、手续简便的优势,在捕捉商机方面优于正规金融机构,弥补了正规金融灵活性不足的缺憾。

3、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信用意识的提升,从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相对于银行贷款,其他方式的融资需要企业有更高的信用度和美誉度。而对缺乏诚信的企业很难在市场上获得融资,这样会促使企业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诚信,从而改善全社会的信用和投资环境。

(二)消极影响:

1、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削弱了金融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主要表现:一是金融调控对部分融资方式缺乏有效调控手段。如民间融资和集团公司内部融资脱离了银行体系,金融调控鞭长莫及;异地融资和“私贷公用”比较隐蔽,属于宏观调控的盲点;票据融资和典当融资属于外部调控力度较弱的融资方式,这些融资方式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二是由于民间融资、异地融资的逐利性较强,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调控的力度,成为受控行业投资反弹的潜在因素。

2、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快速发展,会使金融机构失去部分优质客户。大集团公司并购的企业多是某区域的优质客户或朝阳企业,随着其内部融资的渐长,使企业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需求明显降低,造成银行多年培植的优质客户流失,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盈利空间。

3、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增大了银行信贷管理难度。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外埠融资和“私贷公用”得到的资金,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隐蔽性,银行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

4、部分融资方式存在违规操作,容易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集资、企业相互拖欠和民间融资等融资方式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规范,容易形成乱集资、三角债和高利贷等问题,“私贷公用”则本身就属于违规信贷操作,这样会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社会金融风险,进而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三、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发展内源性融资,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内外部融资提供更多的路径选择。对银行贷款以外的多种融资方式,要因势利导,加强政策扶持,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管。要通过完善法规、健全中介组织、规范交易规则,加强规范和管理,以发挥各种融资渠道特有的优势,以能建立起结构更为合理有效的投融资体系。比如,对已经从“地下”走到“地上”对民营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的民间融资,尽快制定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成立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实现居民储蓄向民间资本的有效转化,同时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