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0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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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24井概况
海南24块地理上位于辽河滩海地区海南8井区西南,构造上位于辽河中央低凸起海南构造上台阶中部。东三段为主要目的层。
海南24块探明含油面积0.6km2,石油地质储量111.16×104t,溶解气储量1.33×108m3。
二、海南24井自身循环实施及效果分析
1.新方法的提出
1.1措施目的: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
补液实现连续生产已经得到证实,但每天补水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改变补液方式和液体类型。为了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需用补密度小的液体代替密度较大的水,油为最理想的液体。由于海南24井位于海上,不能借助外界设备补油等液体。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动脑筋、想办法,提出了从套管补入本井产出液的办法。从而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的目的。
1.2补液时机的选择:油压下降时
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时刻关注井口压力的变化,初期24小时在井口观察,发现压力下降即倒流程,开套管闸门,关闭进储罐闸门,进行自身循环。
1.3存在问题:套管易结蜡
海南24井含蜡量4.2%,含蜡量较高,生产过程中结蜡严重[1]。自身循环过程中易造成套管结蜡。为了避免结蜡影响油井生产、作业等,在循环过程中同时加入清防蜡剂,以防套管结蜡现象的出现
2.新方法的实施
第一阶段:初期每天循环2-3次,生产4小时左右油压开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时立即倒流程,关闭进储罐闸门,开套管闸门,同时加入防蜡剂,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巡回。自身循环6-8小时油压上升,油压上升后关闭套管闸门,开进储罐闸门,油井正常生产。该阶段日产液8t,维持在措施前水平,产出液主要为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该阶段是油井管理最辛苦的阶段,循环周期短,井口需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注意压力变化,发现压力下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阶段:自身循环措施实施5天后,每天循环1次,每天生产10-16小时后油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4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生产时间有所延长,循环次数减少为每天一次,日产液量有所上升,日产液10t,产出液油量增加,但仍以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为主,含水下降,由90%下降至80%,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
第三阶段:从6月上旬起,约每周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逐渐上升,含水逐渐下降,每周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15t,含水1%,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5MPa,套压仍为0MPa。
第四阶段:从7月份起,约每半月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进一步上升,含水恢复至作业前水平,每半月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20t,含水0%,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7MPa,套压仍为0MPa。
第五阶段:零循环阶段。8月下旬起,油井未出现压力下降情况,无需进行自身循环,该阶段液量、气量、压力逐渐上升,日产液最高39t,含水0%,日产气最高7297m3,油压上升至2.8MPa,套压上升至4.2MPa。该阶段产量逐渐恢复,随着产气量的增加,在油井管理过程中需减少气锁现象的发生。为了减少气量增加电泵气锁现象的出现,通过放套压、控制油嘴和调频等措施,努力减少气锁造成关井的出现。通过实施自身循环措施,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实现了连续生产,避免了关井和再次作业的发生。
3.新方法取得的效果
效果一:实现了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通过自身循环,解决了因作业污染造成的油井供液问题[2],实现了油井24小时连续生产的目的。
效果二: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
采取自身循环措施后,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日产液最高恢复至39t,不含水,日产气7300m3,油压恢复至2.8MPa。
效果三: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
与补水措施相比,自身循环补入的是本井产出液与少量作业压井液、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液体密度及性能与地层产出液接近,减少了对地层的影响,有利于作业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逐渐被带出,有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3]。
效果四:延长了电泵使用寿命,节约了作业费用电泵井忌讳频繁启停电泵,通过自身循环实现油井连续生产的同时,避免了电泵的频繁启动,从而延长了电泵的使用寿命[4]。电泵寿命的增加,延长了油井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
效果五:减少了船舶费用
在该井实施套管补水措施时,生活支持船需经常去拉水,采用自身循环后,减少了船舶使用费用。
4.经济效益分析
增油量概算:
海南24井2011年实施自身循环措施的新方法后产油3050t,该井2010年间开生产时日产油5t,措施前产量按日产油5t计算,2011年当年增油2000t。
节约作业费用概算:
海上作业需租用作业船舶,作业所需物资要用船舶倒运,作业费用高,单井次作业费用在1000万元左右,该井措施的成功,延长了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按作业费用的1/2计算,节约作业费用500万元左右。
节约船舶费用概算:
生活支持船树林2号可储存15方淡水,按每次补液5方,补液3次就需加水一次,措施后循环18次(每天循环多次按一次计算),少加水6次,每次4300元,节约费用2.58万元。
投入:
自身循环是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的循环,没有增加任何投入。
E=∑(Ni·Ci)-I
=(3769-1500)×0.2+500+2.58-0
=956.38万元
Ni-节约i种成本的数量;
Ci-第i种成本的定额;
I-投入(元)
海南24井2008年正常生产时吨油成本1130元/吨,2011年由于产量低,吨油成本上升,吨油成本在1500元/吨左右。
5.社会效益分析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92-01
当今世界,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已危及到人类的生活。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环境方面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尽管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调节力度相对较小,缺乏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一、环境税内涵的界定
尽管各个学者对环境税有不同的定义,但总体上看来,关于环境税的内涵有三种理解,其中包括狭义的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和泛义的环境税。
狭义的环境税仅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的特别税种。环境污染税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广义的环境税除了包含狭义的环境税之外,还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生态保护税。
泛义的环境税是指不仅仅包括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也包括了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开征的收入型税种,同时还包括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无论作者使用“环境税”一词,还是“生态税”一词,其含义也仍然如此。
笔者比较赞同泛义说,因为狭义说和广义说都不能很好的体现环境税的目的,环境税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且狭义说和广义说的范围都相对较小,有很多能体现环境税目的税种都没有包括进去。要想环境税的内涵更准确,笔者认为应采纳泛义的环境税内涵。
二、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
谈环境税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论,它的含义是,人们的一些经济活动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价格当中,但却利用了社会公共的成本。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人们在使用的时候就会滥用这种资源,因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没有表现在物品的价格中,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市场经济却不能很好的解决类似的问题,当市场调节失灵的话,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征收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更有效的保护环境。
2、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解决方法
环境问题的出现其中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场在调节环境问题时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此时政府就会出来干预,相应地,当政府干预失败时,市场则会出来调节环境问题,但笔者认为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环境税法律制度则既能解决市场调节失败,又能解决政府干预失败。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过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到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建设中去,从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通过环境税法律制度来规制环境问题,反过来,环境税法律制度也约束了政府的行为,避免政府部门的为所欲为,从而解决政府失灵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在第一部分谈到环境税的概念,认为环境税定义应当采纳泛义说,环境税应该包括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是意义重大的。
首先,应当确定资源税的立法理念,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保证人们不要随意的浪费自然资源,形成一个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政府通过征税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达到自然资源在市场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的形态多种多样,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针对几种资源征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来解决我国目前很严重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等时机成熟时,再将其他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再次,确定税率。对所有的应税资源应提高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也就是考虑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最后,完善计税依据。笔者比较赞同从价计征,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从价计征可随价格的变动改变资源税的数额,使政府能分享企业的利润或分担企业的损失,如此资源的所有权能得到更公平的实现。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环境税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我国环境恶化日益严重,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这些国家的教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科学发展观就能更好地践行,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东方法学,2010(4).
[2]李媛琛.浅议我国环境税的立法.金卡工程,2010,(4).
[3]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为了实现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必须加快结构调整,转变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各级政府应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的调查研究,深入重点企业,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指标的科学性,确立统一标准,加快调整和淘汰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工艺,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耐材行业被称为巩义市第一大支柱产业,然而,众多以直接燃煤为主的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消耗高、污染重,在制约自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的要求,对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的烟尘进行限期治理,把原来的直接燃煤方式改为燃气公司供气和煤气发生炉。
巩义市中、小型企业较多,考虑到煤气发生炉的小型化、简单化、投资小、生产成本低和可按照窑炉的类型进行设计的特点,均采用煤气发生炉来治理烟尘,不仅解决了烟囱冒黑烟的问题,还节约了能源,方便了工人的操作,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烟尘治理达标后又出现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分析查找,采用两段式风冷型煤气发生炉可减小新的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并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帮助解决环境污染。
1.煤气发生炉使用中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刚点炉子时有黄烟冒出气味呛人,曾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发现煤气发生炉的循环水池中的水呈红黑色并带有异味,经监测含有大量的酚,它会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
2.分析产生新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1煤气发生炉使用的煤质或炉型问题,影响了大气的环境质量。
煤气发生炉的燃料使用的不是优质煤,当刚点炉子时,煤不能充分燃烧,使煤中大量未洗选掉的物质挥发,从而产生大量气味呛人的黄烟;或者是使用的煤气发生炉回收焦油的工艺不完善,使之排放到大气中,影响了周围的环境。
2.2 煤气发生炉的净化冷却工艺,致使产生含酚废水。
2.2.1煤气发生炉分为单段和两段式两种。由于单段煤气发生炉尺寸小,投资成本低,适合规模小,产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劣质煤气化,对煤的热稳定性和机械强度要求较低;操作简便,热效率高等特点,而被企业广泛使用。它的缺点是由于其设备特性和气化原理决定,煤气的降温、除尘、除焦油主要采用水洗涤加电捕焦的传统工艺,其煤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气,造成煤气热值低,同时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和酚水有很大部分混入洗涤水中,虽然洗涤用水采用闭路循环使用,但由于循环水池的渗漏和开放式的结构以及循环洗涤水的不正确运行方式,造成对地下水和大气的严重污染。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和制约了地区经济发展,政府已出台严令禁止和取缔单段煤气发生炉生产冷净煤气的地方法规,并已实施。
2.2.2随着部分城市和地区环保要求的逐年提高,外加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两段炉在气化煤炭上的优势被逐步认识。两段炉工艺特点:1. 煤气热值高,煤炭经炉内彻底干馏,下段煤气不含焦油。2. 机械化程度高,液压加煤、出渣,设备运行稳定。3. 煤种适应性强,尤其适用于焦油含量高,产气量大的烟煤。4. 占地面积小,煤气产量大,长期运行成本低。现阶段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分为水冷型和风冷型。
(1)水冷型两段炉是最先被广泛使用的,在长期的使用后发现其净化冷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激冷器冷却水与煤气直接接触的冲洗水,含大量酚,该水集中收集,自然冷却,循环应用。但在循环池中自然冷却时,该水蒸发到空气中造成污染。而在雨季时冷却池容易积水,造成外排,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二是激冷器中冷却水在与高温煤气换热时,相当部分的水汽化为水蒸气被煤气带走,进入下一级净化冷却工艺,这部分水蒸气在间接冷却器中,随着煤气的深度冷却被冷凝出来,从而大大增加了含酚废水的产量。
(2)通过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发现采用外界洁净的环境空气来代替直接冲洗水作为冷却介质的风冷型两段炉,它可以把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含酚废水分离回收处理,把酚水二次回用,酚水产量大为减少,比水冷型两段炉大大减少了含酚废水的产量。其含酚废水的产量为30―40kg/km3煤气, 而水冷型两段炉含酚废水的产量为70―100 kg/km3煤气。
3.提出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
采用风冷型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是回收焦油、减少含酚废水的产生量的有效途径。为了防止含酚废水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对含酚废水进行回收并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可采用生化法、溶剂萃取法、吸附法、蒸汽法、氧化法、焚烧法、液膜法等方法。
4. 制定监督管理措施,解决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4.1制定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要上墙,挂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及时学习和实践操作,保证煤气发生炉能够正常运转。
1.1勘察现场环境
勘察现场环境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一步骤,现场环境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检查影响环境问题因素,检查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检查处理环境污染的相关设备等诸多方面。对现场进行勘察时,要根据不同污染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监测现场环境的保护情况。在进行勘察时,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的监测。但由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方面不够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且缺乏专职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这就大大降低了现场环境勘察的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难度,无法实现勘察环境现场的重要目的。
1.2环境监测技术
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需要利用环境监测设备。主要对易受污染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测,检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方式。在对现场勘察后,根据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全方面的监测,由此来看,勘察现场环境与监测现场环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法律法规时间较晚,环境监测技术还不够完善,专业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频繁出现问题,降低了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这也是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的难点。
1.3制定监测方案
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地区资料的完整性,所收集到的环境污染资料是否符合监测的要求,环境污染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在考虑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时,还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考虑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制定环境保护监测方案时,没有详细分析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致使制定出的监测方案不够完善,在监测时容易出现漏洞,对环境的监测效率造成严重的影响。
1.4编写监测报告
一般情况下,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概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内容,总结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描述环境监测地区的基本情况,记录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总结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后,要根据环境监测地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其提出一些可行性强的意见。
2监测难点的解决方法
2.1现场勘查方面
在勘察现场时总会因各种因素限制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降低了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管力度。为提升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完善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例,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扩大环保机构的运作规模,设置专职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培养专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截至2015年8月,贵州省已组织完成32个环境监测站,根据级别设立在不同的区域,但为了实现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的验收监测工作,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又了关于环境监测站的推进方案,预计在2015年完成42家环境监测机构,从而满足环境部门对贵州省的整体验收要求,加大全省范围内的监测力度。在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前,要详细了解勘察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及勘察地区的运作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查看,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2环境监测方面
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保护监测技术,将其与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现状相结合,创新出适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技术。在现场进行监测,要按照相应的工作方案进行监测。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实地监测时,是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进行环境监测。在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还需要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自身专业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得到保障。在对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时,要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开展全面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现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补救。
2.3监测文件的编制方面
在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进行编写,要符合环境评价报告的书写标准。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环境质量的标准进行修稿或修订,要根据全新的标准来编制;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情况,制定不同监测方案。在编制监测报告时,监测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条理要清晰,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反映出监测结果,保证报告的准确性。
而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影响,对于当前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已经积极投入到大气污染环境的研究和治理中,从而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对大气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能够了解大气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进而采用科学的原则、方法以及手段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减少大气中的污染物,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氛围。
1 大气污染物监测的主要内容
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是车辆排放的尾气,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车辆的数量也逐渐在增多,尾气排放量也大幅度增加,城市中的氮氧化物数量也呈现增长的趋势。此外,石化燃料燃烧、化肥燃料排放等都会产生氮氧化物,使得大气环境污染更加严重,这也是导致现如今雾霾天气增多的重要原因。在大气环境监测中,主要是监测煤炭、石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细小颗粒物等,[1]影响大气环境的因素中,二氧化硫是最为严重的,如果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的含量超过标准,就会引发人类的支气管炎、结膜炎等,由于对于一些体质比较差的人影响更为明显,容易使其患上各种疾病。通过光照,二氧化硫与大气中的氧化剂发生作用,就会产生硫酸盐气溶胶,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大气环境监测中也需要对硫氧化物进行认真的监测。
2 大气环境污染物治理的有效措施
2.1 进一步完善监测制度体系建设
在对大气污染物进行治理时,需要明确其污染源,了解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范围,使得污染物的监测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完善监测站的建立,使得大气监测技术得以优化和改进,实时监测当地环境的变化情况,了解污染源,使得监测工作更加针对、科学。加强无线传感器技术的网络环境监测,重点监测重污染地区以及人工监测难度大的地区,了解污染物的分布和迁移。[2]对于重工业地区,可以将永久性的监测平台设置在这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监测的结果明确大气排放的具体标准。
2.2 实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当前我国的工业生产中依旧大量使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将煤炭作为主要的燃料,这种燃料的能耗高,会造成极大的污染。要想使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就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集约式的发展,减少能源消耗,使得资源能够高效利用。大力开发和使用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使得我国的能源结构得以优化与完善。
2.3 加强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效果,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的治理条例,对于环境污染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达标的重污染企业需要停业整顿,对城市工业区进行合理划分和布局,使得污染物能够有组织的排放。实现城市各管理部门的合作,对露天施工以及车辆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和治理,借助于新媒体的作用,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大气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地解决。
3 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的方法
3.1 红外吸收光谱法
红外吸收光谱法具有很好的选择性。不同的气体有着自己相对应的光吸收频率,即使是将不同的气体混合在一起,气体也会独立的吸收自己对应的频率光谱,并不会干扰其他气体吸收自己的光谱。在监测混合气体就可以利用红外吸收光谱方法。
这种红外吸收光谱法对气体的浓度监测时,主要是依靠频率的不同进行的,相比于实际的仪器,这种监测方法不会轻易老化,也不会轻易出现中毒的现象。实际的监测仪器有着自身的测量的限度,测量的结果并不准确。使用红外吸收光谱法能够防止出现这种问题。红外吸收光谱法测量时需要在低电压下进行,防爆性比较好,在矿井、煤气站等容易爆炸的地方使用这种监测方法是比较安全的。红外吸收光谱法的监测准确性也比较高,能够长时间使用,受到信号干扰的程度比较小,因此使用比较广泛,在军事领域中也能够体现其优势。
3.2 计量法
对大气中的固体颗粒物的浓度进行监测,通过具有切割特点的采样器,在稳定的速度下抽取待监测的气体,将不满足监测条件的固体颗粒物进行筛除掉,利用滤膜截流需要监测的颗粒物。在平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采样前后滤膜的质量以及气体采样的体积进行测量,从而对固体颗粒物的浓度进行测量,处理滤膜之后,可以进行组分分析。[3]
3.3 电化学法
利用传感器的化学原理,将与气体浓度相关的电信号输出去。这种测量的方法与物质的化学性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同气体使用的电化学装置也是存在差异的。电化学法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中的有机、无机气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甲醛、二氧化硫等,就可以使用电化学方法进行监测。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大气环境污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一定要提高重视,加强治理。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先做好污染物的监测工作,明确大气中污染物的成分以及比重等,了解大气中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预测,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人类创造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一、 环境纠纷的概念
环境纠纷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产生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指环境受害者和致害者根据一定规则和原理而采用的各种旨在化解和消除其环境纠纷的原则和方法。环境纠纷具有致害原因的复杂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全球性等特征。
二、 我国传统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和解。和解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环境纠纷中的和解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下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解决环境纠纷最常见、最经济的方式。
(二)调解。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争议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方法。环境纠纷中的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居中调解,围绕当事人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采用居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三)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环境仲裁是指由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决的程序。
(四)诉讼。诉讼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居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出现环境纠纷后,纠纷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环境争议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环境诉讼使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公权力的主导促使诉讼程序专业化,最大限度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和解调解协议执行较难。和解调解是当事人自力解决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性质上属于自力救济。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某些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污染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假借调解活动恶意拖延时间,阻止和调调解协议的形成。同时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落实较难,由于和解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不利于环境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够完善。传统环境诉讼中,原告仅局限于利害关系人,不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需要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益,但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我国法律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明确,而且法律并未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利于环境公益的维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无法可依。
(三)环境仲裁立法缺位。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没有规定环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现存的有关环境仲裁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洋环境污染争议,有关国内环境仲裁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环境仲裁在环境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立法尽早确认环境仲裁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相关仲裁程序。
四、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我国当前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完善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方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设环境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使这些解纷方式相辅相成,形成科学高效、系统化程度较高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一)由于和解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实践中可能出现有些污染企业假借和解调解来拖延时间,或者借和解调解来逃避承担治理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对环境纠纷和解调解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例如对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的案件,强制污染企业在和解调解协议中必须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加大对假借调解拖延时间的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污染企业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的污染企业,降低其诚信指数,并对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行为加重处罚。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立法对于具体提讼的机关和组织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因此建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明确相关诉讼程序。本人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规定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的解决环境纠纷。
(三)立法中增加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仲裁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主灵活、专业、保密等特点,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然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都没有规定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因此建议立法增设环境仲裁解决方式,并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及有关程序。
参考文献
[1]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
系统论;环境问题;协同发展
一、系统论简述
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性是系统的本质特征,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托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就系统整体而言,任何系统又是更大系统的部分,并构成更大系统的特性。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着眼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综合考察对象,求得整体最佳功能的科学方法。
二、系统论视角下的环境问题分析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自然环境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结构和功能是由系统整体性决定的,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破坏都会引起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自然环境系统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容纳并净化废弃物;而人类社会系统是自然环境系统发展的产物,两个系统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自然环境系统被人类社会破坏,系统整体性作用消弱,一系列环境问题随之产生。
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更具体的说是人类社会在技术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这种破坏和污染反过来又造成了对人类生存的危害。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态破坏问题。即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生态效应。另一类是产业发展和人类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即环境污染。
三、系统论视角下环境问题的特点
1、环境问题具有关联性
环境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作用并相互影响。环境压力引起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反过来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加剧环境压力。环境污染会在一定范围以及某种程度上造成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加速环境污染即环境的自净化力减弱。环境的各种单个要素之间存在紧密的连锁关系,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2、环境问题具有动态性
环境问题是在不断地变化着,它是一个随时间、条件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过程,因此,环境问题的形成是个长期动态的过程。这是因为它的环境系统在不断地变化,引起输入输出强度与性质的不断变化。一些环境学者认为环境问题的涨落参数很难控制在某一固定阀值内,当它超出时,便会形成涨落,产生一定量上的变化,但并不会停着,而是接着引发系列的连锁反应,进一步引起环境问题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从而呈现出显著的动态性。例如:在我们控制或解决一个或多个环境问题时,可能会引起另外的环境问题的形成。并且同一环境问题也会由于时间、条件不同而发生变化,形成不同的特点,也表现出显著的动态性。
3、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后果的难以预测性。每个自然现象,都已不再是纯粹自然力作用的结果,都可以找出人类行为促成的痕迹。使得自然确定性发生改变,人们也已难以从过去确定不移的事件预测未来的自然事件。尤其是环境问题的后果,难于预测,甚至难于想象。
4、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
环境问题是在人类的长期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治理也必须以人类的长期实践来完成。从出现农业文明开始,人们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强度逐渐加大,局部地区出现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等环境问题,而进入工业文明时代后,由于人们不断的追求经济增长,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影响也具有长期性,具有缓发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它的防护和治理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
四、基于系统论的环境问题解决方法
1、加强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传统的污染治理方法是末端治理,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只有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做起节约资源,并在产品制造、消费、回收等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逐步恢复环境的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平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在经济活动中实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以减污、降耗为目的,用全过程控制的方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2、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一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都是一种传统经济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主要表现为对资源的掠夺,以及对资源的利用是一次性的和粗放型的,排放出的废弃物又是巨量的。仅仅以追求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如今,绿色文明时代的到来,人们才认识到经济增长必须与环境和谐统一。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改变现有的以追求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同发展。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人类活动必须在新的生态价值观指导下进行,遵循生态系统规律,对自然界进行合理开发和科学的管理。从仅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的发展方式转变为注重长远和整体利益的发展方式,即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其核心是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友好关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愈快,生态负荷超载愈重,这将致使环境越来越恶化。因此经济发展必须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尽量把生态问题发生控制在资源存量和环境状况的警戒线之内。
4、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
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循环经济应将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用系统论方法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开展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生态工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建立结构优美、高效、持续的生态区域与城市,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是相对于以往的废弃型社会提出的。废弃型社会曾经是20世纪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特征。但是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必然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同时大部分废弃物都是潜在的资源,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人们实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花费了大量的治理费用。为此,必须推动废弃型社会向循环型社会转变,循环社会的建立,将会导致传统经济向新型工业的转变,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树立新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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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振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保护,2004.12(23)226-230.
1 生态旅游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旅游业的发展是依赖于环境的;但由于旅游环境有脆弱性存在,旅游业的发展又会对旅游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和影响。若不妥善对旅游环境进行管理和系统保护,则必定会对旅游业发展的持续性造成影响。
生态旅游从整体上分为陆地生态旅游和水体生态旅游。陆地生态旅游包括森林、沙漠、草原、山岳的旅游;水体生态旅游包括冰雪、滨海、河湖和湿地等旅游。陆地生态旅游存在着白色污染、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森林面积缩小、物种减少、固体垃圾、林地退化、空气质量下降、沙漠面积扩大、草地沙化、土壤硬化,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一系列问题。水体生态旅游存在着白色污染、固体垃圾污染、植被破坏、局部地区冰雪融化。富营养化、海域面积减少、物种减少、空气质量下降等诸多问题。旅游开发已经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影响在加上游客的不合理保护,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有旅游开发的组织者、游客和自然污染,我们要从这几个方面下手,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保护生态环境。
2 解决生态旅游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2.1 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治理方法
固体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塑料、果皮果壳,电池和金属等。我们可以通过分类回收的回收方式来解决,在生态旅游区的不同地方放置分类的垃圾箱,回收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在由环卫工人将垃圾分类拉走送到工厂进行焚烧或销毁。而有的旅游区不适合放置回收垃圾箱,我们可以通过游客在进入旅游区时,向游客免费发放垃圾袋,提醒游客把垃圾放入垃圾袋中,带出旅游区放到固定的垃圾回收点,使景区服务单位和游客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2.2 水体污染的治理方法
水体生态旅游包括冰雪、滨海、河湖和湿地等旅游。在水体污染的河道里,用可以漂浮在水里的材料建立浮岛,在浮岛上种植绿色植被,采用植物修复技术治理污染的水体,还可以利用沉淀等技术,去除水体的污染物,净化水体,还可以建立植被缓冲带拦截悬浮的污染物,达到治理水体污染的效果。
2.3 物种减少、植被破坏的治理方法
生态旅游中还存在着物种减少、植被破坏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人工和自然的修复技术进行治理,通过人工来种植树木等植物,通过管理人员的精心管理和栽培,慢慢修复破坏的植被,对于沙化的土地可以种植适合沙化土地种植的植被,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模式修复植被,对于寒冷旅游区的植被破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封闭破坏的地区,利用当地的条件慢慢修复。
2.4 噪声污染的治理方法
噪声污染主要通过隔声法、吸声法、消音法等方法来治理噪声污染。隔声法是通过限制进入隔音范围的游客的数量,在隔音范围内对墙体和空气层进行特殊的处理来控制噪音的污染;吸声法是在游客比较多的范围设置吸声装置,杜绝噪音的污染;消声法是在有很大噪音的机器上安装消音装置,防止噪音的污染影响到其他游客的游玩。
2.5 空气污染的治理方法
治理空气污染主要是通过改变燃烧方式和增加空气净化装置。改变燃烧方式是通过增加在燃烧时氧的含量,保证燃料充分燃烧,减少排放物排到空气中,增加空气排放量,降低空气污染。增加空气净化装置使排放出来的烟气经过空气净化装置以后优化烟气,除去灰尘的排放,利用离子液体使烟气净化,离子液体有无毒无味,不挥发、溶解性能好等优点,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空气污染,达到空气污染的治理目的。
3 旅游环境保护的应用措施
为了使旅游业得到持续发展,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发挥,针对旅游业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建议运用以下措施进行改善。
3.1 增强环境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提倡绿色文明旅游
对旅游环境知识的宣传进行加强,提升人们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将旅游环境保护知识在全体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及当地居民中实施宣传。当地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分期进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管理和保护旅游环境。
3.2 完善旅游资源管理体系,适当限制游客量
我国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快速发展,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断扩大,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室内环境污染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的质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精度和准确度更加重要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6月1日实施。规范明确提出:“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新标准修订了苯和TVOC检测方法,明确指出以“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为标准方法。本中心新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项目,购置了一台可以直接进样的新型热解吸仪和气相色谱系统,但在调试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后来通过探索问题产生的原因,改进了热解吸进样条件, 最后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
1 试验
1.1使用的仪器及设备和标准品情况
气相色谱仪:岛津GC-2014C,温度稳定性在±0.05℃之内。
FID氢火焰检测器:检测限不大于5 x 10-11g/s,基线噪声1.0x 10-12A,基线漂移8x 10-12A/min.
色谱柱:毛细管柱,HP,柱长50 m,直径0.32μm,膜厚 1.05μm;载气:氮气,纯度99.999%以上;
标准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苯标准溶液,质量浓度分别0.01mg/ml, 0.1mg/ml,1.0mg/ml。
样品:将1μl的质量浓度分别为0.01mg/ml, 0.1mg/ml,1.0mg/ml的标准溶液打入活性炭吸附管中,通流量为100 ml/min的氮气5min,制作标准样品。
进口微量进样器,10μl.
高纯氮:质量分数99.999%。
氢气发生器和空气发生器。
1.2试验方法及步骤
1.2.1色谱和热解吸仪安装
1.2.2工作原理:
吸附在吸附剂上的组分,用加热的方法让其脱附,并直接吹扫到气相色谱系统的分析柱上进行分析,使热脱附的样品谱带在色谱柱柱头上保持塞子形,不发生谱带扩宽。
2热解吸仪使用及问题
2.1进样条件:
解吸温度:300℃;载气压力:0.10MPA;进样压力:0.20MPA;进样时间:20S。
气相色谱条件:检测室温度200℃,气化室温度170℃。
2.2分析样品:各峰出现较严重的拖尾现象。
2.3各组分出现了定量不准确的现象。
同样条件下1.0mg/ml的标准溶液苯的峰面积相差在30%-110%之间。
2.4初步查找原因。在排除了色谱仪器的原因之后,进行了试验。
2.4.1调整载气压力和进样压力
调整后的条件 A载气压力为0.10MPa,进样压力0.20MPa,其他条件不变。
B载气压力为 0.06MPA,进样压力0.16MPa
C载气压力为 0.12MPA,进样压力0.16MPa
D载气压力为 0.10MPA,进样压力0.14MPa
ABC谱图仍旧拖尾,程度A>B>C,D稍好些。
2.4.2调整进样时间和进样压力
调整后的条件:以进样压力0.10 Mpa,0.12 Mpa,0.14 Mpa,0.16 Mpa,0.18Mpa;进样时间30s,50s,70s,90s,110s为变量,进行交叉试验。
2.4.3同一浓度最大误差表分析结果汇总如下:
同一浓度各条件的最大误差
0.10 Mpa,30s:102%;0.10 Mpa,50 s:95%;0.10 Mpa,70 s:40%;0.10 Mpa,90 s:15%0.10 Mpa,110 s:14%。
0.12 Mpa,30s:100%;0.12 Mpa,50 s:90%;0.12 Mpa,70 s:30%;0.12 Mpa,90 s:14%;0.12 Mpa,110 s:12%。
0.14Mpa,30s:98%;0.14 Mpa,50 s:82%;0.14 Mpa,50s:26%;0.14 Mpa:70s,13%;0.14 Mpa,90s:0.14 Mpa,110 s:8%。
0.16 Mpa,30 s:92%;0.16 Mpa,50 s:50%;0.16 Mpa,70 s:10%;0.16 Mpa,90 s:5%;0.16 Mpa,110 s:6%。
0.18 Mpa,30 s:80%;0.18 Mpa,50 s:32%;0.18 Mpa:70 s,6%;0.18 Mpa:90 s,6%;0.18 Mpa,110 s:6%。
3 热解吸仪使用中问题的总结分析及解决方法
3.1拖尾现象的出现分析可能是载气压力之差越大所致,载气压力之差越大,拖尾越严重;之差越小,拖尾越小。
3.2进样压力等于载气压力时,由于没有压力差,进样气路载气缓慢将样品吹进进样器中,气流难以将其全部解吸出来,而进样时间如果只有20 S,将导致组分流失,定量不准。
4综合解决方案
4.1可以通过适当调低进样、载气压力差,延长进样时间,提高热解吸温度来改进,条件设置如下:载气压力为0.12Mpa,进样压力0.16Mpa,进样时间到90s。
4.3验证
再次分析样品,基本解决了拖尾和进样定量不准的问题。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