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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介绍了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类外部风险,通过理论和事例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四大外部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建议。文章提出要通过人才战略、本土化战略、多边合作模式、外交战略等来提升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改善国际化经营环境,从而整体上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 :投资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社会文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20
收稿日期:2015-04-16
0 引言
中国对石油的供需缺口呈现持续增大的趋势。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2013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报告)称,2013年,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达到31.6%,预计2014年中国的石油需求增速将在4%左右,达到5.18亿吨,石油和原油净进口量将分别达到3.04亿吨和2.98亿吨,较2013年增长5.3%和7.1%,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58.8%,保守估计,到2015年这一比例将升至近2/3,到2030年为3/4。开拓海外石油资源是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必由之路。事实上,早在1993年,中国石油以2 500万美元取得了秘鲁塔拉拉油田7区块20年的开采权,就标志着中国石油公司开始了进军国际石油上游领域的征程。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广,我国三大石油企业都先后进军海外石油市场,为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中石化为例,该企业在全球范围参与过的海外油气项目资产达60多个,分布31个国家,遍布亚洲、非洲、南北美洲、大洋洲、欧洲6个大洲。
1 风险分析
以三大石油公司为代表的石油企业虽然在海外油气勘探开发进程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国外大型跨国石油公司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国际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国际经营经验的缺乏,各种各样的投资风险不仅给我国的石油企业的投资活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石油企业整体海外投资计划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归结起来,投资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其中内部风险主要由于自身技术管理和生产等自身经营状况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改变这些风险因素发生的条件来减少和控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而外部风险则来自于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营的外部环境,这类风险往往是不可控的,是海外投资最具“杀伤力”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文化风险几大类。境外投资风险剧增的现状要求我们更加深刻认识海外投资的风险尤其是外部风险,尽可能在投资活动中规避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本文从几类风险的分析以及建议入手分别进行阐述。
1.1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政局变动以及所采取的政治性措施变化使跨国公司所蒙受的损失或实际收入偏离预期收入的可能性。政治风险也往往是社会经济风险的最本原因素。石油矿产资源国际直接投资是对外直接投资中最容易受到政治风险干扰的行业,主要由于一方面石油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性为各国所珍视也是利益争斗的焦点,另一方面石油矿产资源投资机会多分布于亚非拉美一些相对落后、种族冲突集中的国家,所处的政治环境比较复杂。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战争风险、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风险、国有化风险等。
1.2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上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油气勘探开发投资项目预测的投资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差距的可能性。经济风险与政治风险的联系最为紧密,往往是政治风险的衍生物,同时经济风险也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经济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税收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融资风险等多方面的内容。
1.3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由于项目所在地所固有的自然条件不能够满足项目正常工作,或者由于自然条件的改变,使项目组无法按照原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而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对于突发性自然风险,往往是不可抗力的,石油公司和资源国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将相关条款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中以减少合同方的损失。而针对一些常规的自然风险,则更需要合同方提高风险意识。众所周知,石油开发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如中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严寒冰冻期较长,中东北非国家油田处于沙漠地带,夏季炎热高温,另有一些国家(如非洲最大的石油出产国尼日利亚)处于热带雨林,雨季时间较长,对现场施工影响很大等等。石油开发作业计划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自然风险,提前做好招标等各项准备工作,抓住适宜的生产作业时间窗口,减少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
1.4 社会风险
如今,海外石油投资遍布世界各国,由于各国家或地区在语言环境、文化背景、社会风俗存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项目的执行带来一定的风险,即社会风险。如由于语言文化不同,日常员工的交流过程中由于各自的价值观和沟通方式不同会产生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准确的情况,反映在合同等重要文本中,因为翻译理解的不同也会产生南辕北辙的不利影响。随着“走出去”历程的增长,这方面的风险也已随着我国企业对语言学习的重视和国际交流经验的增长而有所减轻,但依然需时刻重视。此外,特殊的社会风俗也是影响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因素,如一些中东国家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虔诚的教徒每年都会过斋月,由于进食以及生活方式在此期间会发生很大的改变,这期间的生产力也会一定程度受到影响。
对于社会风险,我们的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学习了解各国的社会文化习惯,更好地实现文化融合,减少沟通障碍,同时对当地的各种传统习俗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合理安排好工作节奏,保障日常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积极树立有责任受尊敬的企业形象,参与一些当地民生福利事业,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认可和尊敬,也会为我国石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2 建议
石油风险形式多样也无时无处不在,我们的石油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要有风险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从而有针对性有前瞻性地把风险控制在最小化。总体上,提高中国企业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开展人才战略
积极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一方面重视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语言能力尤其是国际化管理的综合素质,打造一个有经验能“战斗”的人才队伍,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软实力。另一方面积极引进有跨国经营经验的国际化人才,通过这种相对便捷的途径获取国外先进石油公司的经营经验,结合我国的石油企业的特点,各取所长,让两种管理模式下的各自优势在中国石油企业中和谐共生、相得益彰,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融合度。
2.2 寻求多边合作模式
在我们国际经验还不是很充足的时候,积极寻求一些与西方国际化大公司的合作的机会,也会规避一定的风险。西方国际化大公司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和经验往往更多,即使在风险出现的时候,西方国际化大公司以及所依存的国家往往更在斡旋和解决矛盾方面更有经验也更有力度。
2.3 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做好对资源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充分调研和了解,积极与当地的驻外使馆沟通联系,以尽可能充分地获取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信息。针对各资源国的特点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体系,以便正确地进行投资评价评估,做好投资决策。
2.4 实施本土化战略
顺应如今许多国家实施的本土化战略,不仅可以降低进入资源国市场的门槛,享受很多本土公司的优惠政策,能够更快地适应本土的投资环境。此外还能够降低政治敏感度,减轻资源国政府以及当地民众的国度警惕和关注,更快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本土化的各种工程服务队伍,要做好充分的监督指导作用,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购置以及工程队伍的招标要在充分了解当地市场的基础上尽早做好安排部署。
2.5 加大能源外交战略
充分依靠政府之间外交的有利局面,一方面积极开拓在政府友好国家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为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政府之间签署双边贸易互惠协议,保证投资贸易活动的顺畅开展。在外投资过程中,通过提高沟通层次,充分利用我国驻外使馆与资源国政府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减少自身与资源国政府间的差异对话,避免不必要的沟通麻烦。
参考文献
石油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其对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从1993年起我国成为了石油的净进口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消费国。目前,要从三个方面保证我国石油储备:加大国内的勘探开发力度,但是国内没有大的油田发现而且国内油田开发的难度逐渐加大,成本也不断增加;依靠进口,但是我国主要从中东进口,大都是高含硫油,加工难度大,而且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性太大,尤其中东的政局不稳会对我国的石油安全造成威胁;加大海外石油投资,利用资金或技术等优势分享世界石油资源。海外石油投资不仅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尝试,更是我国实施石油来源多元化战略、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稳定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截至2006年,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经营着70多个油气投资项目,每年获得的原油权益产量近2500万吨,天然气权益产量近40亿立方米,海外油气生产初具规模。在业务领域上,也已经形成了从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国际油气贸易和装备出口等多元化经营格局。目前原油和成品油贸易已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运用长期供应合同、现货贸易、准现货贸易和期货贸易等多种贸易手段,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国内的需求。
二、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问题
通过10多年的海外石油投资活动,我国的石油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在海外投资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石油企业缺乏有了的资金支持,在审批程序、外汇外资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方面也限制了海外投资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受我国石油公司资本实力、技术力量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等因素的制约,及跨国经营管理体制上的障碍,我国的海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海外投资缺乏整体、长远的策略,国际化经营意识不强
目前这些大型石油公司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缺乏关于“往哪里走”、“怎么走”等问题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没有长远的战略和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石油企业要么没有国际化经营观念,要么对海外经营投资、扩张顾虑太多,国际化经营效果不理想。据有关部门调查,国有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不赚钱甚至赔钱的约占2/3。这种局面的形成除石油企业缺乏“走出去”的经验外,与“走出去”缺乏明晰的战略思路和战略定位有着直接关系。
(二)投资成本过高,存在内耗
近年来,我国企业为了中标海外石油项目,普遍报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但当他们履行完若干合同后,才发现经过激烈价格竞争到手的项目利润实在太少,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石油集团收购哈萨克斯坦油田的案例。
中石油出资35亿美元购买哈萨克斯坦某石油公司的部分原油储量,并计划建设一条长3000公里的输油管线。中标以后,才发现项目投入资金太大,而依靠开采当地原油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巨额的支出,最终因成本过高而被迫搁浅,使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尤其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由于没有统一的机构协调,往往竞争同一个项目,并且为了拿到项目内部相互压低价格,造成内耗,降低了利润空间。
(三)可行性评估过于粗放
海外投资自始至终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油价波动、汇率波动和合作方政局的稳定性等。不成功的国际合作项目,尤其是在国外执行的合作项目会造成远比国内项目大得多的经济损失。由于迫切走出国门的需求,在进行可行性评估的过程中企业会有意无意的往乐观的方向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评估。另外是由企业由于对海外投资地区的不了解,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出现误差,导致项目决策性的失误。新星物探在伊朗进行项目时就由于不了解当地山路较多的地貌而对项目评估出现失误,造成运送设备上山的成本就高于合同的预算金额,损失惨重。
(四)缺乏国际化经营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技能比较单一,懂技术的不懂英语,会英语的又不懂技术。而石油企业海外经营一定要有雄厚的国际贸易人才。要能够懂得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和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急需大量国际性经营的人才,但企业对人才投资力度还需要加大,而且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
(五)投资结构与方式不太合理
中石油在海外投资时主要业务集中在上游,下游投资比较少;而中石化优势在下游炼油加工,在国外市场的选择上游资源比重明显不足。中石化在勘探开发、炼油营销、化工业务占用资本的构成比例为255025,而国外三大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BP)三块业务占用资本比例约为523315,两者相比较,中石化油气勘探开发明显不足。在这种投资结构下,不利于紧密上下游的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
(六)信息化建设不足
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投资汇报率是难以计算的,它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具有倍增的作用,尤其对于石油企业的跨国经营来说,它更是一种稀缺资源。谁能够在充满竞争的环境中占领信息渠道的制高点,谁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企业内部信息化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外部的信息不足不仅不利于我们获得的海外投资的信息,也会影响我们对市场变化快速反应的能力。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无论在内部还是外部信息化建设都存在明显不足。
三、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研究
为了解决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石油企业要修炼内功,提高自身对海外投资的决策、管理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坚持战略先行
三大石油公司各有其业务上的优势,世界几大产油区的投资环境也各有不同,石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分析各个地区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即SWOT分析),确定在海外投资的战略,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及投资重点。向国外的大型石油公司学习,自觉地以市场的需求为中心来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要有5年计划,还要有10年的长远战略规划,从而使企业的海外投资有较好的前瞻性,确保企业长期稳定的开拓海外市场。
(二)转变观念,以质取胜;政府介入,减少内耗
以报价低取胜,明知亏本也要拿下项目这是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为了“走出去”开拓市场的权宜之计。在经过10多年的摸索之后,在有了海外投资的经验、成功的模版时,就要把重点从以报价取胜转移到以质量取胜了,树立品牌,不断地开拓市场。另外由于三大石油公司是分散决策的,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整体行动。此时政府应该出面介入,减少内耗情况的发生,促成企业在海外投资上的相互合作和扶持,提高整体的竞争力。
(三)严谨的进行项目可行性
海外投资比国内投资复杂的多,风险也大得多,因此评估海外投资的评估部门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精通项目评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外经外贸专家队伍。项目评估必须真正从项目的原始数据、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出发,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供决策者参考,应当摒弃项目评估是为领导的项目立项决策找论据、做文章的做法。决策者必须充分尊重项目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确实以该结论作为决策的依据。准确的评估可以降低和规避不应有的风险,决不能因为要急于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或为了承揽到某个项目而降低评估标准。
(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储备跨国经营人才
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人才是关键。石油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培养复合型的跨国经营人才,迅速改变目前我国石油职工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人才短缺的问题。
培养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
(五)优化投资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形成上中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公司。一体化可以紧密上中下游业务之间联系,保证原材料供给、缩短供应链、降低成本、减少税负等。
另外,一体化石油公司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平衡经济周期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油价走低,油田亏损,但是炼油、化工及销售盈余;油价高,炼油亏,但油田和销售盈余。根据埃克森美孚2003年年报,其上游、中游及下游业务的固定资产比例为631。上游的开采业务为炼油业务和化工业务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一方面节约了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源安全和减少石油价格波动的风险。埃克森美孚80%以上的炼油厂与化工产品和油生产部门建在一起,炼油厂生产的产品直接供给下游的化工生产部门和油生产部门,提高了生产效率。我国石油企业还可以借鉴跨国石油公司的经验,在把资金集中在比较熟悉的几个投资领域的同时,坚持上游勘探开发和下游的炼油、销售一体化经营,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
(六)加强信息化,提高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对石油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决策失误,降低企业风险,实现集约化资源管理和全球化生产经营,提升国际化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多数石油企业获取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大都是间接信息,而非一手的直接信息,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具备快捷、高效的信息系统。对此要通过各种机会充分利用国际信息网络,发展与各石油国商务处、石油公司以及国际性的协会组织的联系,创造条件,利用国际大型咨询公司的信息,加快建立自己的国际市场信息网络,以便及时获得准确可靠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并按照信息渠道快捷化、信息处理高效化、信息来源准确化的要求,确定有关部门专职负责。目前三大石油企业都意识到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构筑起强有力的企业信息化支撑平台。
四、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在10多年的摸索中,已经在海外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得到了不少经验教训,这为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内部经营管理上的不足的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们海外投资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石油企业自身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逐渐增加,为我国的石油供应及石油安全做出突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士运,袁怀雨.中国石油海外投资现状、问题及对策[J].资源产业经济,2005(11).
2、王琳,王利国.国外石油公司项目风险管理借鉴[J].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4(3).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34-02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
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 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1. 海外投资管理的问题
随着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石油加大了海外投资的规模和速度。但是,这些投资却并未都带来可观的收益,有的甚至产生了极大的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石油工作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1.1海外投资经验不足
中石油的海外投资大多属于海外油气勘探投资。这种投资具有风险高和投入高的特点,通常一口探井就会投资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美元。但是当前国际上那些质量高,风险小的油田基本上已经被西方的石油巨头垄断。中石油只能将投资用于中东和非洲等风险较高的地区,而要想进入那些已经被瓜分完毕的地区,则需要付出相当高额的成本。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中石油海外投资的风险。
1.2 决策失误
造成中石油海外投资决策失误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我国的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政府的海外投资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导致中石油海外投资的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条例作为指导和依据;其次是中石油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具体项目的可行性缺乏足够的分析,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也缺乏高效和灵敏的分析与应对。
1.3 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我国石油“走出去”战略实施的时间不长,所以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这导致中石油在海外投资中经常要交付昂贵的“学费”,使公司和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可行性对策分析
针对上面中石油海外投资所出现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2.1 积极吸取各国的成功经验
积极吸取西方国家石油企业跨国投资的成功经验,要建设一个高效而准确的信息系统,以确保我们石油公司可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占据先机。同时,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海外投资意向做细致的评估,为投资额的确定提供准确的依据,确保我们的投资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2 科学决策
政治风险是中石油海外投资遭到损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投资之前同目标国政府的协调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甚至可以成为决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中石油贯彻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应该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多做沟通,尽量得到该国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还要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比如选择在最恰当的时机开始投资,合适的时机不仅能够增加投资的收益,有时甚至还会成为决定投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第三,要在投资后迅速进行资源整合,在投资中所获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要进行充分的整合,使中石油能够与对方建立起充分的信任,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达成共识。千万不要在投资完成后就认为是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要及时处理好投资后的一些相关的具体细节,以及创新管理,更新优化结构等问题,尽最大努力来回避投资的“后遗症”。
2.3 加强对人才的培养
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中石油要想实现海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高素质的人才团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仅要培养出高水平又精通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投资专家团队,还要打造一支优秀的海外投资管理队伍,使我们员工的整体素质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
中图分类号: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148-02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对石油的消耗量逐年加大,油气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石油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保障国家的石油供给安全,也为了抓住金融危机后期资源国准入门槛降低的投资机遇提高自身的跨国经营竞争力,必须“走出去”。然而,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将面临远大于国内投资的风险。复杂的投资地区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多变的国际市场都将给投资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1.政治风险。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是由于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受到影响,并致使其经营管理绩效和其他目标遭受不确定性影响。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首先表现在东道国的政策不连续性带来的风险。由于资源国对外资的政策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这将给投资方正常经营造成困难。如2008年委内瑞拉政府宣布,把外资控股或独资的石油等能源类企业收归国有,外资方不能控股。这使得在委内瑞拉投资石油等能源项目的外国公司蒙受损失。其次,东道国动荡的政局和政治势力的抵制也将造成协议合同的难以履行和投资者生产难以为继。中国在海外的投资地区大都位于非洲、中东、中亚和南美等政治敏感度较高的地区,当地的政治冲突对中国石油投资企业构成很大威胁。再次,第三方国家的干预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又一项政治风险。贸易双方中如有一方被第三国(特别是实力超越贸易双方的第三国)视为现实或潜在的敌对国家,那么这种贸易往来就有遭遇第三国干预的风险。如由于日本的参与,中俄石油管道工程方案多次反复,中石油在安大线上的前期投入全部落空,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案例。
2.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又称勘探开发风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作为“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石油企业都存在勘探开发的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高投入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在特定的地质结构、地理位置等条件下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对于海外投资的石油企业来说,由于东道国投资地区的地质结构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复杂性,勘探开发技术的相对落后,投资企业的技术风险随之上升。同时,随着储量高,开采难度小的油田相继开发,现在油田的勘探转向海洋和条件艰苦、基础设施落后的边远地区,勘探开发的成功率逐渐降低,海外石油投资企业的技术风险越来越高。
3.价格风险。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之一。原油价格上升,企业生产有利可图,对外投资则是前途光明;价格过低,企业无法收回成本,投资决策就会受到质疑。国际油价跌宕起伏的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着巨大的价格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力度和步伐都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这类投资是伴随着国际石油价格一路攀升的步伐而高速推进的,如果石油价格长期居高不下,那么投资收益可能较大。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油价一路暴跌,不仅导致连同中国石油企业和国外大石油公司的对外投资锐减,同时也使石油投资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文化风险。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正是文化的这些特点使得文化在不同的国家具有差异性。文化支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表现,文化的差异易引起沟通和交流的失误和误解,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内耗,这些因文化的差异所引起的风险是文化风险。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随着员工国籍的多元化,面对的文化风险有:一是管理风险。在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投资的决策和实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避免地需要雇佣不同文化背景的员工,这些员工对母国的管理模式能否接受构成管理风险;二是沟通风险。海外石油勘探开发的各个阶段都需要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信息、交流思想、决策、谈判和激励等,准确的信息传递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沟通障碍或误解就会发生沟通风险。
二、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结合国家外交政策,实施全面客观的政治风险评估,有效规避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具有覆盖面广,后果严重和不可抗拒的特点,因此,中国石油企业在投资前对相关国家的政治环境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同时结合国家的外交政策,优先考虑投资环境相对完善、与中国双边关系良好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展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外交活动,与相关国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为中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中国石油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在油源国家的开发与合作力度。
2.增加科研投入,提高石油勘探开发科技创新力,降低技术风险。石油海外投资企业要降低地质风险,提高勘探开发的成功率必须拥有高水平的油气地质科学研究成果、高素质的地质人才和高质量及先进的油气勘探开采设备和技术。从目前我们现有的设备和技术水平看,我们与世界大石油公司还存在一定距离。近年来,跨国石油公司不断进行资产重组、更新技术装备、加大科研投入,并通过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成本,提高勘探成功率。这充分说明今后石油工业的发展对技术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提高我们的探井成功率,一方面,必须重视科技开发,加大科研投入。另一方面,要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自主研发,搞好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3.完善金融市场,利用期权期货等工具规避价格风险。期货市场因其组织的严密性、高度的竞争性以及合约的标准化而成为市场组织化和有序化的重要标志,它能够有效地防范和转移价格风险,主要作用表现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然而,目前全球期货交易所已发展到100多家,商品期货和期权有93类商品共267个合约品种上市。中国目前仅有几个期货品种,这与资源需求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为此,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期货市场,以远期合同交易方式降低近期价格风险。当前,在国际能源已经与金融市场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中国石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到现货、期货、期权等多层次的国际石油金融市场中来为实现中国石油安全战略和发展正常的跨国石油投资与贸易寻求规避或减少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
4.构建文化交流平台,调和文化风险。文化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的相互接受必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如果不经过经常的文化交流和思想沟通,这种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因此,投资公司内部应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团队员工的交流和沟通,促进相互了解,消除误解,达成默契。不论在什么文化背景之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行有效的沟通是实现文化融合的基本前提。同时,文化也是动态可变的,这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和融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总之,实现跨文化管理,需要有意识地建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有形和无形的跨文化沟通的渠道。
参考文献:
[1]王妍娉.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6,(12):12-14.
[2]童生,成金华.中国石油公司跨国经营的政治风险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1):90-95.
一、前言
电力属基础产业,与民众日常工作及生活息息相关。当前,中国海外投资的热潮已延伸到电力行业,中国电力企业利用自身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优势,将开拓国际市场作为发展重点,力促国内电力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及盈利水平的提升。电力行业的复杂性质决定了其投资过程繁琐,风险较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对投资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将社会、经济效能发挥到最大。
二、中国电力行业海外投资现状
1.从投资主体分析,海外投资以国有电网企业为主。电力行业具备技术性强、垄断性高、资金需求大等特征,又受政府管制,因此以国有企业建设和经营为主。国有企业“走出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以企业财力为支撑,以技术和设备为依托,比较容易实现大规模收益,对项目所在国家经济起带动作用。因而,我国电力企业海外投资多集中在各大发电集团和电网公司。
2.男幸凳粜苑治觯我国电力海外投资多以输变电、水电、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为主。投资最多项目的是水电项目,约占总项目数量的44.68%,其次是火电项目占19.5%,风电等清洁能源占比8.51%,太阳能占2.13%。
3.从地区和国家分析,中国电力行业海外投资跨越多个地区和国家,既有巴西、印尼等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也包含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例如,2010年,印尼和巴西电力海外投资额分别为4.28亿元和9.89亿元;2011年4月,美国电力海外投资额12.3亿美元;2013年5月,澳大利亚电力海外投资额28.73亿元。
三、中国电力行业海外投资动因
1.服务国家能源战略,提高电力企业国际影响力
电力行业属我国基础性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极为关键,加大海外投资和发展速度,将有助于国家实现国际产能合作、提升设备出口、增加国内工业需求、促进综合实力提升。开展电力海外投资,能够对国内存在的产能过剩和行业结构不合理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确保电力行业供需平衡,促进电力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实现资源及资本的合理配置。当前,国内火电行业矛盾突出。基于该种情况考量,电力企业通过对具备丰富资源条件的国家实施项目投资,加速国内电力产业走出去。同时,海外投资能够通过技术、劳务、设备等交流,提高电力企业国际影响力。
2.提高收益水平及国际竞争力
我国电力能源投资市场尚未全面开放,相关法律和定价体系等尚不完善,海外电力投资能够依据所选区域,整合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电能成本统筹及盈利水平提升。发电企业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竞争中,通过各类投资活动,学习海外先进管理理念及经验,实现自我创新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从电力投资评估、项目开发开发、设计、施工、准备、运营等方面,与跨国电力公司竞争,提高自身综合管理水平,开拓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使我国电力企业更具国际竞争优势。
3.促进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电力企业要想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突破,既要进行自我改革和创新,也要以资本运作方式,使企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为其提供更好的支撑和新的效益增长点。相较于产品贸易及服务,对外投资更具带动性和利润空间,能够实现国际市场份额增长和扩大。因国内发电结构调整空间有限,企业可借助宏观政策,对海外电力投资进行严格实施和把控,实现投资区域拓展,增加盈利方式,对国内外市场及资源进行充分开发和应用,促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中国电力行业海外投资对策
1.优化电力企业治理结构,实施集成化管理
(1)治理结构优化,能够使电力企业呈现高效运行状态,通过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使各权力主体处于协调的利益分配状态。
(2)海外电力投资外部环境缺乏稳定性,内部各要素互为关联,具备开放性特征,管理难度大,可尝试采用集成化管理,对信息、参与主体和相关知识等进行整合和管理,注重日常交流,促进整个行业投资及建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集成化管理应用到电力海外投资中,能够对电力项目实施中的各类复杂性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2.挖掘区域优势,深化目标市场
(1)电力企业应据自身优势,寻求重点区域市场,形成国际经营网络,构建电力产业分析与投资的国际平台,促进区域营销网络体系更加完整,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化研究,实现早布局、早分析、早落地。
(2)电力企业应依据电力市场竞争情况,将市场进行划分门类,对发展中国家区域优势进行重点挖掘,借助地缘优势,优先与周边国家合作,使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力行业目前海外投资发展态势整体良好,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电力企业要依据自身运营发展状况,对我国电力海外投资现状进行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海外投资方式参与国际电力市场竞争,以严控风险、实现盈利水提升及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满足我国能源战略发展要求。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2009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约478亿,世界排名第六。2009年,我国对外投资存量约为2457.5亿美元,是2002年的32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世界排名由2008年得12位跃居2009年的第6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输出大国。最新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跃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688.1亿美元,连续九年保持增长势头,年均增速近50%。
在总额增长的同时,中国对外投资覆盖率也进一步扩大。至2010年末,中国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设立了境外企业,投资覆盖率超过70%,而且投资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在行业分布上,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类、批发零售业、运输业、采矿业这几个行业。另外,中国对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投资增幅较大,2010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近60亿美元,同比增长101%。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良好的理论支持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根本性原因一定是有利可图,中国海外投资也不例外。那么,究竟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利在于哪,以及中国海外投资可以保持一个发展良好的态势,原因可以从五个理论中寻求到支持。
(一)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延伸与发展。邓宁将各国以人均GDP为标准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四个阶段,并指出在不同阶段直接投资的流出入状况:第一阶段,人均GDP在400美元以下,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由于没有产生所有权优势,因而没有直接投资输出,由于本国投资环境太差,只有少量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人均GDP在400—1500美元之间,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明显增加,外资大量流入,但由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对外资本输出仍然十分有限;第三阶段,人均GDP在2000—4750美元之间,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对外投资大幅度上升,其发展速度有可能超过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但净对外投资仍为负值;第四阶段,人均GDP在4750美元以上,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是发达国家,它们拥有了强大的所有权优势,净对外投资呈正数增长。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可以推断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均GDP的攀升,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善是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良好的重要促进因素。
(二)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小规模技术理论的逻辑基础来源于比较优势论。中国的跨国企业缘于小规模技术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拥有为小市场需求服务的小规模生产技术;其二,倾向于当地采购;其三,具有低廉的企业管理和营销费用;其四,能够提供特殊产品,即中国的一部分对外投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点。该理论很好的解释了中国往往投资在地理位置相近、生产条件相似的国家的原因。但是,现今小规模技术理论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中国的小规模技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这种比较优势无法确定,而且建立在低福利低成本基础上的这种小规模优势的持久性不容乐观。
(三)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
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东道国的逆向技术溢出,实现工艺升级或者产品升级。投资企业的全球市场销售规模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工资率是其投资成功的必要前提条件;足够大的市场销售规模和较高的行业工资率有助于逆向技术溢出的获得。
根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两种方式,可以分别分析一下逆向技术溢出的不同溢出途径。(表1)
通过向发达国家进行绿地投资,建立研发分支机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接近东道国的R&D资源,进入所在产业高端技术聚集地,然后通过模仿示范效应、前后关联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三个途径从东道国获取先进知识和技术。而以获取技术能动为动机的跨国并购和一般的跨国并购不同,它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取一般资产,而在于获取被收购企业的专利技术,以及可以使技术持续和完善下去的研发团队和专业人才。并购取得的研发资源与自身要素相结合能产生技术上的协同效应,然后并购企业通过内部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来培育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从而实现技术的跨越和企业价值链的升级。中国海外投资的企业也的确通过这两种途径在海外投资中获取收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开始逐渐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国际上建立技术搜索型、追踪型的研发和信息收集机构,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这类投资逐渐提高了国际竞争力。(表2)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很难否认中国企业从这种海外投资中所得到的一个逆向技术溢出收益。
三、中国海外投资的非市场风险
一、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1.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小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在我国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有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从业人员达1.74亿人以上。从贡献上看,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我国GDP的50.5%,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60%,中小企业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的43.2%。不仅如此,中小企业还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为吸纳安置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将起着重要作用。
而且在国际上,我国已拥有一批颇具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据美国福布斯杂志2002年公布的“全球200家最佳小企业”的排名结果,我国有4家中小企业榜上有名。虽然数量不多,但我国中小企业毕竟在世界上崭露头角。
2.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领域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如按企业数计算,其中约90%海外投资项目是由国内中小企业投资的,而且境外投资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居多。中小企业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投资项目居多,其中以工业生产加工项目为主,其次是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旅游和咨询服务等。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产品需求的增加,我国中小企业在商业零售业的投资增加,贸易和商业零售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在海外的新兴投资热点。例如,以浙江民营企业为主的我国中小企业在巴西、南非和前地区投资建立的中国商品市场或中国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为中小企业在国际生产体系中找得自己的位置提供了机遇;也将大大改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环境,使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这些都将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机
由于中小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既受到企业本身特有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灵活,经营效率等)的影响,又受到企业所处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自然资源禀赋,国内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劳动力成本,政府政策等)的制约,这两方面在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不同企业的对外投资动机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投资动机不同。
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市场导向型动机。这种类型的投资主要以巩固,扩大和开辟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为目的进行海外投资,通常投资区域是基于本企业传统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市场,同时辐射周边的国家和地区。
2.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出于这种动机所进行的投资主要是为了利用国外相对廉价的原材料和各种要素等,以降低企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持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并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新产品设计和先进的管理知识,等等。企业要提升自身实力,必须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与技术研发,但某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很难在国内市场获得,而且也不易于通过公开购买的方式得到,于是可以通过在外国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兼并与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获取。
4.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5.优惠政策导向型动机。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东道国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母国政府的鼓励性政策。
6.发挥优势导向型动机。正如海外直接投资理论所提到的,企业本身所具备的某种垄断优势是企业积极开展跨国经营活动的主要原因,通过利用这些独特优势,企业可以在海外市场发挥其自身竞争力,扩大经营范围,提升整个企业的经营实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1)实力弱,投资规模偏小。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实力比较薄弱,中小企业尤其突出。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平均投资额仅为123美元,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投资额6650万美元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450万美元的水平。再加上我国企业海外融资的能力低下,这些,一方面使我国企业在海外扩大生产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也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缺乏技术优势,创新能力不强。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不足。即使是当前非常看好的我国家电业,许多产品,特别是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不断引进。技术优势的缺乏,将是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长期性因素。
(3)国际知名品牌较少。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品牌不多,中小企业尤其如此,而名牌是获得国际市场份额的通行证。缺乏国际名牌,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保护名牌的意识,许多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在国外被他国企业抢注。
(4)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查欠缺,盲目出击。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对目标市场及竞争对手进行调查研究,盲目出击,造成投资失败。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许多企业前往前苏联投资就是如此。
(5)人才匮乏。跨国经营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我国中小企业恰好缺乏这种国际型经营人才,致使海外投资举步维艰。
2.政府在宏观管理和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正在逐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市场考察、出国参展、进行质量认证、注册商标和专利、人才培训,等等。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我国政府还将予以专项支持。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海外投资审批制度严厉,程序复杂。我国对海外投资项目审批相当严格,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审批的程序复杂且周期长,一个小项目审批经年累月并不罕见。这往往使得企业坐失市场良机。
(2)外汇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海外投资的需要。目前,海外投资用汇不仅程序繁琐,而且现行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提高了境外投资者的用汇成本,加大了海外中资企业融资的难度。
(3)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方面较为欠缺。由于国内企业对外部世界的了解有限,资金、人才、渠道缺乏,对国外有关法律、政策、投资环境等知之不多,直接影响了投资成功率和投资效益。尽管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对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使国内所有企业都能获得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
(4)对外投资项目审批与企业实际得到相关优惠政策脱节。企业在获得对外投资项目批准书后,要获得实际的政策支持,仍需经过层层审批,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且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最终也未必能够获得有关优惠政策。因此,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极为有限。
四、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
根据我国已有的海外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在行业选择上,中小企业应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工业为投资的行业重点,换言之,在这些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比较优势和市场基础更好一些。
2.在地区选择上,中小企业应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国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投资的目标市场。
3.在投资方式上,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特别是外汇紧张,应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以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
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文秘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