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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地位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31 09:21:3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会计法的地位

篇1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最近一段时期,民营快递发展极快,各大中城市都兴起了不少快递企业,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约有1万余家民营快递,仅上海就有900多家,年业务收入153亿元,年人均快递量17.8件。

民营快递的发展,因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的火爆而急剧升温。据报载,2012年11月11日(双十一)出现了“疯狂网购”,造成快递量激增,快递员加班加点仍需一周时间才能送完,因此导致一些快递企业如“申通”等暂时停止接单。民营快递企业在运递过程中的包裹丢失、掉包、延误等服务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媒体屡有报道,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纷纷投诉。国家邮政局也定期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的情况。

这种纷繁杂乱的“快递现象”,引发了邮政界同志的一些思考:快递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业?民营快递与邮政业是什么关系?与邮政EMS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这些问题可以从《邮政法》中寻找答案。

1 《邮政法》增添了“快递业务”的内容。但民营快递不属于邮政业的一部分

《邮政法》增加“快递业务”条款是否表示非邮政快递企业成为了邮政业的组成部分?在新修订的《邮政法》所有条款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表述。唯一提到“邮政业”这一概念的是在第一条中“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而从上下文的内容看,此处的“邮政业”显然是指国家邮政,并不包括非邮政快递企业。在第六十条中,《邮政法》明确提出了“快递行业”、“行业协会”的概念,说明“快递”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并不属于邮政业。

《邮政法》为何要增加“快递业务”这一内容?这要从《邮政法》的立法宗旨去分析。

新修订的《邮政法》是在邮政政企分开的前提下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从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即可看出:“制定本法”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都是从政府角度出发体现政府监管职能的目的。整部法律都是以邮政管理部门为主体。

《邮政法》对邮政管理部门的性质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部《邮政法》都是围绕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制定规范,包括对“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邮资”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法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处罚权限等。

“快递业务”这一章完全是专门对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市场准入条件、禁止经营邮政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等内容,都属于市场监管的范畴。

可以看出,第六章并不是规范“快递业务”本身的。其一,没有包括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在内;其二,没有快递业务的业务种类、规格要求、资费标准等内容,主要是规范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要求。因此,此章的标题实际上应该是“对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由于要与其他章节的标题一致,所以简化为“快递企业”四个字。

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实行监督管理,是政府职权,属于市场监管的一部分,除了国内的快递企业,还有一些国外的公司在中国经营快递业务,我国邮政管理部门同样要对它们实行市场监管,例如《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外国公司也成为“中国邮政业”的组成部分。

另外,邮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并不限于快递市场,还包括集邮品交易市场以及标准信封的印制,因此不能把个体集邮商和信封印制厂家列入“邮政业”的范畴。

国家之所以把快递市场的监管工作交给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是因为快递业务与邮政的邮件寄递业务有相似之处。《邮政法》对“快递”的含义解释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因此,由邮政管理部门来监管快递市场是比较合适的。

监管是针对快递活动,与企业性质无关。经营快递业务的不一定是快递公司。美国的联合包裹公司,名称是包裹公司,但它也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实际上联合包裹公司、联邦快递等跨国集团来中国都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不是快递企业)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它们所经营的国际快递业务要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货物运输企业显然属于另外一个行业。2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与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邮政企业办理的快递业务有一个专有名词:邮政特快专递。此项业务系万国邮政联盟统一规定的通信业务。万国邮联制定了“特快专递业务标准协定”,国际特快专递业务的基本规定已被纳入《万国邮政公约》。邮政特快专递还拥有各国通用的英文名称“Express Mail Service”,缩略为“EMS”,在我国称为“邮政特快专递”,是邮政业务的一个种类。

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与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

一是邮政特快专递是按照万国邮联的统一规定、全球通行的一项邮政通信业务,其主体是信件的特快专递,而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的是物品快递。《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二是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以社会效益为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而非邮政快递企业则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2011年南方雪灾中所有非邮政快递企业都拒绝收寄快件,唯有邮政企业克服困难,付出数倍的人力物力坚持收寄和投递特快专递邮件,保证了用户所需,用户称赞道,“关键时刻还是邮政靠得住。”

三是非邮政企业欲经营快递业务,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必须具备安全保障、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而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属于邮政规定的业务,不需要履行这些手续。

四是对违反《邮政法》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都将实行处罚,但处罚内容不同。对邮政企业是罚款和处分直接责任人,而对快递企业则除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的业务种类很多:邮件寄递、报刊发行、储蓄汇兑等,业务量极大,特快专递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而非邮政快递企业只经营物品快递业务,其规模无法与邮政企业相比,给它们戴上一顶“邮政业”的大帽子,显然不合适。

3 “邮政业”的含义明确

“邮政”是一个专有名词,有其特定含义,关键在于一个“政”字。“政”者,政府、行政也。“邮”而“政”之,即政府办理邮政。现在世界各国都是政府办邮政,即使名称叫“邮政公司”,性质也没有改变。万国邮政联盟必须是国家的政府邮政才能参加。西方邮政市场开放较早,有一些私营运营商获准经营专营以外的部分寄递业务,有经营许可证,但它们没有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的资格。

篇2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穗财会[2005]168号),转发粤财会[2004]72号《关于加强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广州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三年多过去了,据笔者实地调查发现,广州市小企业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不容乐观。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广州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广州市小企业的特点

长期以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重镇,广州市各类小企业有如雨后春笋,发展迅速。据广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在广州市工业企业法人中,按照新的企业划分条件,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的98% 以上。小企业的机制一般比较灵活,产权比较明晰,已成为广州经济发展中的新增长点,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创造和开发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机制灵活,创新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与其他地区比较,广州市的小企业组织更简单,经营更富有弹性,生命力更旺盛,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为了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谋求生存和发展,往往依靠其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大多采用集中一点战略,寻找空白战略、特色经营战略、竞争战略联盟,突破战略等。这也是广州市小企业能够创造和开发大量的科技成果的根本原因。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小企业的规模 、资金 、政府的支持程度等在竞争中均处于弱势,融资困难,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困扰着小企业的发展。

2.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业务品种单一

由于广州市“寸土寸金”和融资主要靠内部积累和向亲朋好友借款等解决等原因,广州市的小企业资金投人量不大,资产总额小,从业人员较少,年营业额较小,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行业门类较齐全,既有批发也有零售,既有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也有机械、化工甚至于高科技等,但大部分仍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单;往往只侧重于某一项产品或业务的经营,很少多元化经营,更少涉及对外投资,其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相对简单。

3.组织结构简单,缺乏现代组织制度,权力过于集中

小企业组织结构相对较简单,一般采用独资和合伙的形式,与其他地区比较,广州市小企业较多的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往往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上报的资料不符。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多采用集权制,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管理决策机构,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有董事会,也只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技术规范等都很少,即使有也不全面。管理人员十分有限,一个人身兼数种职务的现象普遍存在。

4.管理粗放,家族式、家长制现象普遍,经营风险较大

小企业管理者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管理学教育,经过科学化管理的熏陶。首先表现在管理观念陈旧,人员选用上任人唯亲,相信血缘关系,强调忠诚老实,不注重才能;其次,管理方式上过度集权,不够民主,管理随意性强,缺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奖惩没有制度,财务不透明等,不重视精神激励,只注重物质激励等,往往易伤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小企业,家族式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强调家族利益。有的小企业负责人的素质较低,在经营中偏好投机取巧,想方设法打球,把违法当成习惯,毫无风险意识。

5.“三角债”问题较为突出,逃避纳税和债务的愿望较强烈

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品牌意识,不注重质量管理和市场开发,产品进入市场一般采用预先免费提供一部分货物给销售商的铺底形式,造成这部分货物的款项在今后的经营中难以回收。而对于欠别人的债务,因为信用体制的缺失,当外部的有效监管不足时,小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逃避债务的愿望往往比较强烈。同时,不少小企业往往把应该缴纳的税款看成一笔较大的开支或成本,为了自身的利益有通过逃避纳税来增加企业财富的想法。

6.会计信息需求程度相对较低

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者已经内化成为企业的内部人,他们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可以直接从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对于小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来讲,税务机关和银行是这类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 他们仅需要概括性强的信息。小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或银行无需了解每一个企业的详细情况,只要对其发展状况有个大致了解即可。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广州市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小企业不仅缴纳了大量税款,而且吸纳了众多劳动力,是促进广州市经济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从长期效果来看,小企业对于扩大就业、启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生产力发展、建立政治文明,在广州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广州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小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缺乏可靠性,这与会计制度的不合时宜密切关联。《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就是治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用以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来促进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广州市的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发展势头都十分强劲,成为广州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企业99%以上是民营企业,根据党的十七大“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广州市的小企业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关系到改革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是广州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步骤

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非只是企业的自我行为,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举措,加快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实现与国际接轨,从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经济环境,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有调研表明,小企业普遍账目混乱、会计数据失真,政府对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缺乏具体尺度,监管无力,这就导致了小企业普遍存在偷漏税、税务部门主要为完成征管任务而征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见,对众多符合条件的的小企业而言,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对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而言,应该考虑的不是执行不执行新制度的问题,而是怎样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制度的问题。

3.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壮大广州市小企业队伍的唯一选择

从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竞争的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在规模效益、资金渠道、资本成本以及政府的支持程度等方面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相形之下产生了巨大的生存压力。而为数众多的小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通常容易因一些利益的诱惑可能出现短期行为。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后,由于小企业需要披露更多的信息,违规经营也会受到遏制,违规盈利会相对减少,这样会使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但这是必不可少的阵痛,是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修课。因为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重销售、轻理财的现象,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体制不协调,财务信息不真,财务风险巨大。这种局面对于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十分不利。一方面财务信息是一个企业的晴雨表,一个企业的危机首先会表现在财务报表上。财务报表上的许多指标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判断经营状况,进而发觉危机征兆,提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根据资产边际报酬率递减规律,小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不可能再保持原来的发展速度。因此,小企业要真正发展壮大,必须符合国际运作惯例,必须正视自身的财务背景,重视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重视会计信息职能作用的发挥。一般而言,除规模较大或准备上市融资的企业应该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外,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大力规范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以降低经营风险,并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服务渗透到更多的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加速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壮大。每年大量的快递收取量更使得快递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这其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包括企业自身的,也包括外部环境带来的,作为服务行业,如果出现问题,不能让消费者满意,那么这个行业就不会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该如何让快递产业立足市场,如何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成为了我国快递行业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快递业的发展

1.发展历程

中国快递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1980年和1984年我国的邮政先后在国际和国内开办了特快专递的业务,为中国大陆的快递业务开创了先河,同时,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中国市场被国外的各大快递公司看好,洋基通运、联邦快递、欧西爱司、联合包裹等一些国际的快递公司陆续和中国的企业联合成立合作合资公司或者是建立起关系,这些大型的国际快递公司的介入,使中国大陆快递市场变得生机勃勃,借助这些大型国际快递公司的庞大的网络系统、先进良好的服务功能和诸多成功的经验,不仅为广大的中国客户和国外客户带来了便捷的服务,也使这些国际公司及其国内的合作伙伴们获得了很大的益处和启迪。

2.发展速度

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最突出特点就是:经济的附加价值高,就业吸收能力强、产业服务的范围广,在增拓就业市场、改进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1世纪以来,在快递行业的不断努力下,我国快递业的环境趋于完善,得到了迅速发展,服务的质量也逐步得到认可,快递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加强。据报道,2013年我国的邮政业全行业业务量达到2680亿元,同比增长了32%;业务收入达到2530亿元,同比增长了28%。其中,快递业务量达到92亿件,同比增长了60%,日处理量最高时突破了6500万件;快递业务收入达到1430亿元,同比增长了36%。快递业务量达到了55.9%,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5%,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快递业正逐步逼近快递第一大国――美国。

根据过去几年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2011年到2013年之间,快递行业的业务量的年度增速都在55%到60%之间。据有关专家预计,2014年的快递业务量约为128亿件,增速为40%,与前三年相比会有明显的回落。对此,相关人士称随着快递业务量高速增长,基数也在快速变大,这就是可能影响到增速的原因之一。

3.快递业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出现带动了物流业的发展,而在物流中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快递业也随之高速发展,因此快递与电子商务在新经济时代互相发展又相互制约。2013年5月份,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与公安厅、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和国土厅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有关电子商务于快递服务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鼓励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联合健康发展,调整快递业和电子商务的不足,改善其管理模式,创新技术,健康发展。文件表示,省内物流园区的规划将考虑到快递服务园区的建设,享受一般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满足快递产业的发展中对土地的需求,决定将出让省市的部分土地以支持。对于用于快递服务的车辆,经相关部门批准会制作专用的标识,当这些车辆在服务时受到交通的限制时,公安部门可以在当地道路及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核发通行证,提高快递服务的效率。同时文件还表示支持快递业依法扩大省会的用工渠道。

4.快递业的市场竞争

目前我国快递市场上规模较大的快递企业主要有顺丰速运、圆通快递、申通快递、韵达快递、中通速递、EMS中国邮政、宅急送、天天快递等,根据最近的新闻得知,1号店将与转型的零售巨头美特好合作建立德群快递,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这种零售商与电商合作的方式会逐步走上主流市场,这也势必会带动新兴快递企业的发展。这么多的快递企业的存在,可见快递发展速度的迅猛,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快递市场竞争的惨烈。

二、我国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行业标准制度,监管不够完善

近年来,快递行业乱象丛生,不断出现各种各样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过错。比如,2013年山东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居民在收到网购的鞋子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死亡的原因是化学品中毒,这次事件的发生给快递行业敲了一个警钟,使百姓对快递行业的服务产生质疑。另外,在很多地势比较偏远的农村,存在快递公司多收费的现象,不但货物自提,还要收取“自提费”,而这部分由农村站点自行收取的费用,其实在我们网购时上交的邮费里就已经包含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快递行业缺乏标准制度、监管不够完善。

2.快递企业人员素质不一,缺少培训

其实,快递行业一直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暴力分拣,网民们购买的东西损坏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这种暴力分拣的现象多次被媒体报道,但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快递行业的入职门槛低,也导致了快递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快递员是一个不稳定的职业,其流动性很大,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业务素质较低,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多与快递业务员打交道,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快递公司的具体地址。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快递企业缺少对员工的培训。缺少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相关部门和相关的制度规范。

3.服务态度较差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社会发展的高速,导致人心变得浮躁,即使是服务行业的人员也是如此,导致目前大多数使用过快递服务的人们对快递业服务人员的态度进行批评。最近媒体接二连三的报道快递员的日常工作,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他们的压力,他们必须要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有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找不到收获人的地址而耽误工作,在遇到诸如这些麻烦的事情的时候,他们就会变得态度恶劣。有的甚至会和快件收取人在电话中进行辱骂,而不是直接去沟通和解决问题。

4.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很大困难

近年来虽然在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相应的政策,但是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长期以来,快递行业一个最突出的不成文规定就是不可以当场验货,而作为快递公司来说,它的职责就是保障货物的安全运送,如果不让当场验货,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快递公司是在逃避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怎么能使他们放心?而且货物损坏、调包、丢失的现象确实经常发生,而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是在网上与货主联系要求索赔,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消费者很有可能主动放弃继续维权,因为如果继续维权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所以目前网络消费者的购买趋势是只买便宜物品不敢买贵重物品。这样一来也导致了电子商务中贵重物品的销售水平降低。另外,在快递行业中还有一项不合适的规定就是自行规定索赔期限,超过这个时限,就意味着消费者自动放弃索赔。而在“快递不快”的情况发生时,消费者还没进行认真的核对,就可能因为时间的原因被放弃索赔。其实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三、快递行业发展解决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快递必将越来越成为不可缺少的服务种类,然而快递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会限制其发展,因此解决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1.政府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政府首先应该做的是注重改革快递市场,进一步重视快递市场的总体规划,形成一种既能激励快递行业进步又能约束快递行业不规范现象发生的政策,积极参与并引导快递行业中各个企业建立现代化的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其次,政府要鼓励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体系,良好的交通运输体系是快递行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政府必须重视这一点。政府还应该鼓励快递行业要扩大服务范围,树立良好的品牌服务形象提升服务价值,推进快递行业与其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相互融合,促进所有产业共同发展。另外,政府要加强市场的管理,使快递行业公平竞争,实现所有快递企业携手共进的氛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严惩没有诚信的快递企业,使快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好的诚信关系。

2.企业自身不断完善,积极应对行业间的挑战

对于快递企业来说,政府给予的支持只是外部环境上的改善,要想真正在竞争中寻找立足之地就要不断完善自身,改善企业的内部。比如,调整企业的内部结构,使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又要互相交流;使企业内部既要有竞争又要有合作,促使企业各部门共同发展。引进先进的管理系统,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及时了解供应链上各个上下游企业的供需状况,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引导消费者积极反馈,全方位的了解企业各个环节的运营情况。

3.对员工进行良好的入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面对近年来各种对快递业服务质量差而出现的大量批评现象,快递公司应该积极的去考虑如何用人。企业中不论是领导还是各个部门的员工,都代表着他们企业的形象,对于服务行业来说,企业形象对于企业的成败至关重要。如果企业希望得到更多消费者的光顾就应该从自身的形象做起,认真对每一位公司的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自身素质。提升入职门槛,在这个人才竞争日常激烈的社会,如果达不到企业要求的标准,就应该坚决放弃入选资格。而且企业应该对所有部门的员工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运用先进且适用的评估指标体系来标准公司内每一位员工。

四、我国快递业的发展趋势

1.产业规模继续增大,发展速度会在提高。

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说,快递业的发展是随着网上购物而发展壮大的,随着电子商务在在市场中的迅速发展,快递行业也必会带来发展的一次次高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5月我国网民的数量超过6亿,而网上购物的人数已经达到3亿人,网上商家数量也已经超过了8300万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人们在消费观念上发生了转变,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新时代的网民会逐渐接受网上购物的这种新的形式,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快递业的发展带来契机,这样就会加剧快递产业规模的扩展,提高发展速度。

2.行业集中程度会有所提高

虽然《新邮政》法中对快递企业的注册资金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2014年我国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仍然超过了8000家。这些企业的规模仍然有大有小,而且很多小企业存在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的现象。就在2014年的第一个季度,我国的快递行业就产生了两大并购案例,两个案例的总交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超出了过去六年3700万美元的平均水平。

然而,对于我国数目繁多的快递企业来说,这仅仅是迈向高度集中的一小步。相比于美国,美国的快递市场大体被三家快递行业的巨头所垄断,其中UPS占整个美国快递市场份额的51%,联邦快递占市场份额的31%,另外还有13%的市场份额被美国邮政所占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像美国这样发达国家高度集中的快递市场环境,也是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企业会转变其竞争方式

目前,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竞争即是打价格战,然而,价格一降低企业所获的利润就会减少,因此,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就会在其他方面降低成本,比如人员培训方面,服务质量方面等。这种价格战的方式虽然可以获得一定暂时性的利润增长,但是却为整个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现象的发生说明企业缺少核心竞争力。

随着快递行业集中程度的提高,我国一定会出现一批资金雄厚,信息程度高,管理先进的大规模快递企业,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单纯的价格战竞争就毫无意义,导致竞争方式从打价格战到综合实力的竞争,那时,整个快递行业才会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从这几年快递行业的发展来看,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可谓迅速,它们相比较国营快递企业有很大的灵活性,会在将来综合能力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会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将会成为我过快递企业的领跑者。

4.政府监管会更加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快递行业的发展也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是占市场份额很大一部分的产业,然而,政府却没有专门出台快递法来规范和要求快递行业,虽然在《邮政法》里能看到关于快递方面的条例,但对于规范整个快递行业来说扔显得不够完善。

随着快递行业更快的发展,所占市场份额的再次增加,相信不久就会出备的快递法来规范快递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培养出一批专业的物流人才

21世纪需要的是人才,作为发展迅速的快递行业,也不可能不需要人才。就目前形式看来,快递行业缺乏人才也是制约其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很多高校陆续开设物流管理课程,来增加物流行业人才的注入。然而,由于物流专业培训的起步较晚,我国的物流培训尚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的物流培训机构已达到很高的水平。我国也应该借鉴和学习这些国家先进的培训方式和教学理念,为我国所用。相信在几年内就会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物流人才。

五、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逐步被人们认可并使用的同时,快递业市场的发展也会更加迅速。我国的快递企业在调整自身业务、克服自身缺陷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来扶持快递业,提高快递行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学习和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的经验,制订更加完备的法律和政策,培育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物流人才,促使我国快递行业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晨.中国快递行业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商贸,2010(14):136―137.

篇4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建筑企业正以雨后春笋的蓬勃势头不断的发展壮大。随之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压力,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突出。管理会计正是在此竞争管理机制中衍生出来的新兴会计模式,它是建筑企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合作伙伴,为建筑企业的透支、管理提供者有力保障。然后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对管理会计存在很大的认识偏差,无法有效的体现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严重遏制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工作刻不容缓。

1.我国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民营建筑企业发展迅猛数量和规模上都在不断的扩大,给建筑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然而大多数建筑企业仍在管理会计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误差,对管理会计的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度。致使管理会计无法实现促进、监督建筑企业经济良好发展的本质,严重遏制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主要提出几点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应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1 建筑企业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存在偏差

管理会计作为建筑企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延伸出来的新型会计模式,起步较晚,许多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缺乏对新鲜事物的感知度和新型管理模式的学习。造成许多建筑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往往会按照传统的会计管理的习惯和做法去实行管理会计工作,致使管理会计在基础认识上就存在一定的偏差,更无法在建筑企业工作中发挥管理会计的重要作用。

1.2 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

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管理会计的有效施行的基础保障。因为,管理会计作为建筑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依靠其敏锐的感觉为建筑企业的管理者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经济市场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在建筑企业经济活活动中缺乏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导致许多建筑企业在经济生产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人情、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营中无法为管理会计的有效施行提供良好的保障平台。因此,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无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1.3 建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普遍素质偏低

从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管理着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来看,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普遍素质偏低,无法正确、有效的执行管理会计的工作职能。部分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的知识了解,基本上属于纸上谈兵,根本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无法承当管理会计执行者得职能。同时,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素质低下造假舞弊的现象屡屡发生,内部控制薄弱都严重的削弱了管理会计职能的发挥。

而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管理会计的了解程度,也是管理会计能否有效运用的关键。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管理着不懂管理,更不懂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建筑企业管理规划上也由于个人素质偏低,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中的发展。

2.提高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文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应用中存在的主要为题,以下笔者根据个人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经验,提出几点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具体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2.1 树立正确的管理会计战略合作伙伴认识

要想有效的实现我国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管理会计认识尤为重要。只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正确的指导思想,从而形成正确的行为管理规范。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管理会计无法良好执行的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建筑企业对管理会计战略合作伙伴的正确的认识。在建筑企业管理中充分的认识到管理会计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将管理会计的目光确定在建筑企业预测、分析、决策、管理上,从公司战略合作伙伴的高度上发展管理会计工作。同时,树立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观念,并将管理会计的只能放在把握建筑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上,不断保持建筑企业的良好竞争力。

2.2 健全我国法律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管理会计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公平、公正的管理平台。因此,健全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对管理会计的发挥其基本职能有着尤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政府应该针对目前社会经营风气地下,人情大于法律的主要现状。加大力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利度,加强对市场经济下法律需求的深入研究,填补经济发展中对法律的需求。以此为管理会计努力营销公平、公正的经济竞争模式。同时,建立适应建筑企业发展的建筑企业文化,为管理会计的良好应用提供更好的氛围。

2.3提高建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作为建筑企业管理会计的有效执行者之一,其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职能的有效开展。因此,加强我国建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提高我国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中的有效应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管理中,建筑企业应该针对管理会计这个新兴会计管理模式,对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岗位职能培训,鼓励建筑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之余进行自我继续教习,以此完善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和实际工作驾驭能力。同时,建筑企业经营者应该多关注会计人员和建筑企业管理层的思想和心理情况,多与建筑企业员工进行沟通,解决其在工作与生活中的困难。以此同时将建筑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考核作为人事聘用考核的重点,对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员工予以辞退,以此为建筑企业管理会计提供良好的建筑企业文化氛围。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筑企业的管理经营中管理会计对建筑企业的良好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建筑企业经济运作的核心,是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因此,加强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中的有效应用,解决目前建筑企业应用管理会计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有着及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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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resent situation is one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the map, it is the practical basis of map, how to achieve the map’s current potential and dynamic updates of map workers in China are facing a new topic. This paper point out a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images quickly update the map method, and the experiment proved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this method.Key words: maps are now potential;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image fusion; map update

中图分类号:P283.4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地形图上的要素分为自然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地形图中的自然要素变化不大,而社会经济要素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的发展时期,全国各地到处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地图上的就是地图上的社会经济要素变化较大,那么如何实现地图的更新与经济发展同步是地图工作者当前面临的难题。需要地图科学工作者研究解决这一较为突出的问题。

1.1居民地变化

居民地是地图上的主要要素,居民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居民地平面形状变化: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内部和外部的变化巨大,不论是在我国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这一变化都能亲眼目睹。从城市内部街道的拓宽、建筑物的拔地而起、公园绿地的增加到城市郊区的片片小区崛起,到处都体现着城市居民地的巨大变化。

1.2道路变化

1.2.1公路

公路交通是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地图上表示的重要内容,公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公路总量大幅度增长。1985年底我国的公路总里程为94.24万公里,而了2011年底我国的公路总里程为400万公里。

② 高速公路迅猛发展,2011年我国新增高速公路1.10万公里,截至2011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8.5万公里。

1.2.2铁路

目前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跃居世界第二,并跨入高速时代,高速铁路里程世界第一,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2011年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已经达到9.9万公里。

2.遥感技术的发展为地图的快速更新提供了数据源

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1世纪,卫星遥感影像的种类增多,现在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已应用于数字城市的空间基底建设,因此应用卫星遥感影像更新地图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地图比例尺及地图更新成本考虑,用于地图更新的卫星影像主要有:

2.1 TM卫星影像

TM卫星影像是美国陆地资源Landsat-4,Landsat-5携带的专题成像(TM)传感器接收的多光谱遥感影像,共7个波段,分辨率为30米,每景影像的范围为:185公里×185公里。1999年4月15日Landsat-7号卫星发射成功,该卫星携带了增强型的专题成像(ETM+)传感器,其增加的第8波段分辨率为18.5米。由于TM卫星影像分辨率较低,所以在地图更新当中,主要是利用TM影像进行小比例尺地图的道路更新。

2.2 Spot卫星影像

Spot卫星是由法国空间研究中心设计制造,第一颗Spot卫星于1986年2月发射,以后又陆续发射了3颗,接收的影像其单波段全色影像分辨率为10米,多光谱影像分辨率为20米,每景影像的范围为:60公里×60公里。2002年5月4日又成功的发射了Spot 5号卫星,其影像分辨率可达2.5米,能满足大于1:5万比例尺城市地图更新。

2.3 Ikonos卫星影像

Ikonos卫星是1999年9月美国发射的世界上第一颗商用卫星,接收的卫星影像具有1米分辨率全色影像和4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通过对1米分辨率全色影像和4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融合,可以获得1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2000年3月正式商业销售图像,Ikonos卫星影像的商业应用对于数字城市空间基底的建立及大比例尺城市地图的快速更新具有质的飞跃,尤其对比例尺大于1:1万的地图更新提供数据源的支持。

目前,我国自主发射的地球资源卫星(CBERS)3号已经开始接收影像,也将成为国家地图更新的重要数据源。

3.基于卫星遥感影像的地图快速更新技术方法研究

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快速更新地图,是空间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根据地图比例尺不同,采用下述两种技术方案,基于TM,Spot影象的更新方案主要用于小比例尺的地图,基于Ikonos影象的更新方案主要用于较大比例尺的地图。

3.1前期准备

3.1.1收集有关更新地图的最新资料,包括最新出版地图的各种图件、地图所在区域的地形图、通车路线及地名等变更资料。作业时要认真分析资料的现势性、可靠性及权威性。

3.1.2购买该更新地图范围内最新的TM及Spot卫星影象。卫星影像应满足于TM为7个波段的多光谱影像,Spot则为全色影像。

3.1.3系统软件准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arc/info,遥感图象处理软件Erdas,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制图软件corelDRAW及常用字库等。

3.2地形图纠正

地形图纠正应用遥感图像处理软件Erdas的Data preparation模块完成。选择Data preparation模块中的几何纠正选项,椭球体与地图投影的选择与地形图一致,并导入地形图角点大地坐标,即可完成地形图纠正,形成数字栅格地形图。

3.3卫星遥感影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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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022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02

现阶段,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常见,企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行为规范体系,打造诚信的会计准则。进一步而言,需要做到法治和德治的兼顾。法治,即以法治“会”,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会计的地位,保证会计信息依法反映真实情况,前瞻性地指明会计的发展方向;德治,则需要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法治和德治二者共同构成会计行为规范体系,铸造会计的灵魂――诚信。

1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以法治“会”就是要求会计行为的发生、会计工作的进行及会计司法的贯彻都要遵循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求。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它是法律、道德用于治理会计行业的依据。中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应在大的国际会计环境下保持中国的、独立的、非附庸的特色。

1.1 坚持中国特色会计法制,促进会计法制国际协调

不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会计法制应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1.1.1 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统一

环境的不同造成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能照抄照搬、直接采用国际法制条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需要中国特色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既要与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又要与本国的特殊环境和背景相协调。应积极学习、领会国际先进的会计知识,建立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世界的会计法制体系,争取对国际会计影响的主动权,真正实现会计信息作为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基础作用,嫁接我国企业契约各方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联系。

1.1.2 突出《会计法》的根本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即《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它奠定了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会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大陆体系,这就要求切实保证《会计法》的根本地位不动摇。

1.2 重视会计准则的健康发展

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会计准则的建设。

1.2.1 会计准则和狭义上的会计制度是我国不同层次的会计标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在其形式、内容等方面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及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适应我国广大实务工作者的习惯和要求。准则较原则,是一系列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理念的组合,是指导和评价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规范,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鉴定的依据;制度较具体,操作性强,往往是针对行业而言的,特别适于特殊事项。二者并无实质区分。

1.2.2 制度与准则并存

会计界的共识是会计准则必然代替会计制度。但就现阶段而言,二者并存有其必然性。应建设以会计制度为辅,会计准则为主的规范体系,不能忽视会计制度治理会计行为的作用。首先,提倡会计准则,以准则为原理导向。特别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可以使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提高到先进水平。其次,逐渐削弱会计制度的作用。最后,重点建设会计准则。随着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逐步发展为统一会计制度与准则,以会计准则为准的制度体系。

笔者赞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是:宪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会计法(专业基本法)会计准则(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规章)。该体系结构表明:以会计法为中心,自上而下逐层作出约束性规定,构成了专业法专业准则专业制度的约束层次,为优化和达到会计目标设定强有力的保证机制。

2 会计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简称会计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实施的关键,是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会计活动中应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业规范。

2.1 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会计道德内容

会计道德受社会和阶级的道德制约与影响。当代中国的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根本职业目标。这些可继续作为中国现代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结合新时代的特点,参考西方对会计道德积累的思想营养,借鉴和融会多方会计道德内容,充实中国的会计道德。建立统一的、具有刚性的道德规范。会计道德原则对会计行为有重要影响,是会计工作的指南。目前,我国价值观利益化,道德观市场化,更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会计道德原则体系。

2.2 加强会计道德教育

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已成为行业共识和主流。政府应有效发挥行政能力,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指导等措施,指导、推动各单位、个人学习会计道德。在学习专业知识时穿插道德教育,加大各种会计考试及教育中道德知识所占的比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部分会计道德内容,严禁道德不合格者进入会计行业,发展以诚信教育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已成当务之急。会计人员自身要加强责任心和道德感,克己自律,自我剖析,参加实践,不断提高,切实为人民服务。

2.3 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开展会计道德立法

会计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它可以有目的地引导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准则,掌握相关的会计评价方法。

2.3.1 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建立奖惩机制

会计道德评价具有裁判、激励、示范和调节作用,促使会计道德意识转化为行为,是会计道德原则和规范得以实现的保证。亨德里克森指出:“会计理论上的道德标准重点在正当、真实和公正。”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着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单位、个人的发展等具体标准来研究制定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丰富会计道德评价。

2.3.2 开展道德会计立法,建立诚信档案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会计道德设立的法律,其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财会职业道德体系势在必行。会计道德可与会计技术立法双管齐下,这样既可以使法律、制度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又能使道德标准的制定有法律、制度依据,最大程度地提高会计道德规范会计行为的效力。可以跨地区建设企业、个人会计诚信档案体系,将企业、个人的荣誉记录、诚信纪录或违法违纪、信用不良等纪录统计在案,并赋予其法律地位,以便约束会计行为。

分别通过会计法律制度、会计道德两种渠道来治理会计行业,固然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但就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会计本身的复杂性来讲,还应思考二者的联系,发挥它们共同的治理功效。会计道德与会计法制在地位上可以相互转化与吸收,内容上相互渗透和重叠,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规则。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紧密结合的整体。会计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的补充,是会计法制的人文基础,会计法制是维护会计道德的重要手段。经过共同努力,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降低企业交易的成本、避免道德谴责及法律制度的制裁,构建双赢机制,打造诚信会计是企业会计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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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六章也同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会计责任主体的确定对规范会计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会计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不能对会计行为负责,或者对会计行为的产生无能为力,则无论怎样规范该责任主体,都不会对会计行为后果产生。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由影响会计行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从会计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必然是单位负责人。

(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行为主体就是会计行为的实施者,其他会计行为都是由其引发的,在会计行为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新《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视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法》共52条,其中有23条直接涉及到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

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首先是会计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没有单位负责人的发动和指挥,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单位的会计行为;其次,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也是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因此,“会计行为主体既包括管理当局,也包括‘会计人’。”(王开田,1999)在以往许多关于会计行为主体的中,往往只侧重于“会计人”的研究,而忽视了单位负责人这个重要的会计行为主体。

既然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就应该对会计行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仅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范围界定看,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一起构成了单位会计的责任群体。

(二)会计人角色与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谁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根据契约理论中的委托理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是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当局是受托人或人。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受托人或人,企业管理当局在企业内部又将相应的权力委托给各层下属部门,这样,企业实际上就成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委托关系的多面体。

在企业的委托中,会计作为企业唯一的正规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机构或人员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充当了特殊角色。首先会计处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中介地位。委托关系的出现,会计才得以从萌芽状态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此时,会计的职责就是代表人向委托人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人是企业人和委托人的中介,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会计人直接受托于企业管理当局,间接受托于企业外部委托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等。在会计人、委托人、人三者关系中,虽然会计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向委托人报告人责任履行情况的责任,但会计人直接受雇于管理当局,为管理当局服务,在管理当局的授权下,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者的中间人角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会计是企业重要的内部管理活动之一,既然是企业管理活动,就必须接受企业管理当局的直接领导,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履行会计的管理职能。如果违反这一客观要求,硬将会计人直接受托于委托人,间接受托于人,将会产生如下弊端:(1)形成了委托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使企业管理当局的自主理财权受到影响。(2)造成了企业会计的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代表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身份是企业管理者。双重身份会造成会计人与企业管理当局间的关系危机,影响企业理财。同时,会计身在企业的一个下属管理机关,对其上层管理者实施监督,造成实际上的逆向监督,有违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必然是监督不力。再加上会计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也有可能放松甚至放弃对其行政上司的管理。(3)长此以往,企业管理当局必然感到由委托人直接管理的会计人对其有很多不便,便有可能架空委托人的会计人,暗地里形成自己的会计人,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认识,撤消了原《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双重身份的规定,使会计身份企业化。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人的中间人角色。

从会计人的上述地位可以看出,会计人的向外部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人的这一义务与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义务与责任的连带责任,是代表管理当局向委托人报告业绩。在会计行为过程中,会计人必须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甚至对于那些违反会计法规、制度的命令会计人也难以抵抗。一项调查表明,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违反财经法纪,有39.55%的会计人只能按领导意图办或完全听领导的,只有7.3%的会计人越级上告或在群众中造舆论,还有7.62%的会计人遇到此类问题只好设法调走。(杨秋林等,1999)所以,尽管会计人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完成者却无力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只能是企业管理当局,即单位负责人。

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会计行为学原理,抓住了的本质,对于克服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单位负责人应自觉承担起这一责任,再不能象以前那样将会计责任全部推托给会计人员。

二、规范冲突与《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在整个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规范关系,规范冲突是指由于每一种规范所体现的利益决定和价值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各种规范之间的矛盾。最为典型的是维护会计活动普遍秩序的普遍规范(会计规范)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会计人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行为,用会计的普遍规范衡量是正常行为,而用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衡量就被本单位认为是异常行为。此时,会计人选择哪一种规范就决定了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这一行为是否发生。

在会计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是相对而言的。从表面上看,人们一般都以会计普遍法律规范为标准来衡量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实际上,各群体、组织都以自己的特殊规范作为评价会计人个体行为正常与否的标准。当普遍规范与特殊规范发生冲突时,几乎每个单位都有的特殊规范对会计人遵守普遍规范形成压制。

会计人在会计行为过程中,总是依赖于一定的会计规范,但不可能依赖所有的规范,必须在规范冲突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决定于个体需要与外界各种规范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没有需要,也就没有必要顺从或背离什么规范。《会计法》这一普遍规范的贯彻执行,也有赖于其对会计人的满足程度及对会计人选择与其相冲突的规范的控制。其具体措施:一是能与单位利益保持一致的方面尽量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规范冲突;二是采用的奖励与惩罚手段,通过奖励,满足或部分满足会计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调动会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形成良好的会计秩序。通过惩罚,保护正当行为,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防止异常行为的发生,维护最低标准的会计秩序。

新《会计法》较好地运用了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规范的上述,为《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过规范会计行为,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这与的最终经营目标是一致的。这从根本上奠定了《会计法》与单位某些特殊规范达成一致的基础。只有这样,《会计法》才有真正落到实处的经济基础,才能被会计人自觉的接受,才能对会计行为实行有效控制。

2、《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和依据、循环程序、信息载体及技术要求标准等。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会计人钻《会计法》的空子,背离《会计法》,执行小团体的特殊规范。

3、《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等奖励和保护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满足会计人的某些需要,促使会计人与不正当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会计法》的规范。

4、《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承担法律责任等。这就提高了会计人选择不正确的特殊规范来满足个人需要的风险和成本,促使《会计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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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法律责任基本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同时还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审计法、CPA法、税法、破产法等。作为会计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会计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会计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和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来使会计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从而有效预防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为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一般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会计法》、《刑法》、《公司法》均设定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适合于严重违反会计法规的犯罪行为。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在我国则不突出,只在证券法、CPA法及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会计法》则根本没有设定。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会计法律责任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会计法律体系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刑事责任制裁,从而形成了偏于行政责任,少刑事责任,基本不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二是法律责任衔接不好。《会计法》、《刑法》及《证券法》、税法等相关经济法律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存在不协调性,以致有法难依。如《会计法》从第42-46条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上述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有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会计法》与《证券法》、税法等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这必然导致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也为违法单位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操作空间。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会计法》等会计法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在许多地方不够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造成法律执行上的困难。

其次,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少单位负责人没有认清肩负的会计法律责任,对于《会计法》规定的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未予足够重视,从而疏于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二是核算与监督同为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但会计人员往往只重视会计核算,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而且,由于会计人员的从属地位,也决定了其很难坚持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三是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尚需进一步推进。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会计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惩处。

三、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的改进措施

1、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单位负责人不仅是单位的决策者,对单位的重大事项和全局负统领责任,而且也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中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担负起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不断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

2、加强对《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对财经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也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很多会计人员对于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规范,尤其是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较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因此,进一步推进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计工作,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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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监督概述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监督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于一体;狭义的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享有其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职权,监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的资金运行,以保障各项经济活动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促进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利于保障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的高质量、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企业行为的合法化,更有利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然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部分企业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社会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我国会计监督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行业的困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现象增多、诚信严重缺失的不利局面,不仅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严重打击了社会各界的信心,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因而探讨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并深入思考如何进行有效的企业会计监督,还会计监督于原有功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2. 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2.1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会计监督的特殊性,有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支撑及行为标准。目前为止,会计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的天翻地覆变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部分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但清理废止或修改工作未能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了会计法未涉及的真空地带,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2.2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缺失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2.2.1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虽然相关的制度规定也建立起来,但形如虚设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弄虚作假现频发。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是说经营者说了算的,难以对单位日常的全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2.2.2社会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事后监督的方式,因而成本巨大。而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利益关系使部分社会审计监督流于形式。

2.2.3政府会计监督手段的落后,监督工作不到位。而且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在当前受到经济利益的约束,使其监督实质效果难以确定。

2.3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虽然《会计法》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但有些企业单位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不理解什么是会计监督,认为既是监督,应是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无关,导致内部约束机制缺失或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是老板,会计上的事情由自己决定,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甚至让会计人员做出违法行为,如变更原始作证,掩盖不合法的经济内容使其表面合法化。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更是发挥各路神通,找人代之,减轻自己的责任或是不了了之,这些都妨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后续的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督的进行。

3. 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的对策

3.1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对于已经实行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应做出详尽明确的解释规定,达到总则与实施细则相配套实施,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提高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法中的地位,明确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避免在发生事故时相互推诿。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原则,增加违法人员的作假成本,加大对监督不力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

3.2健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只有通过单位内部、社会、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会计监督才能真正有所作为,会计行业才能得以继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单位内部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是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社会监督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察和督促。政府监督是指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定期对会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会计信息质量,采取措施整顿规范会计秩序,从宏观角度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只有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来源,才有可能还会计监督一个好的开始。《会计法》也强调了内部会计的监督在于将不法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初级阶段,更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以降低社会成本。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并予以制度化,使会计的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为会计监督的工作创造良好执行环境,使会计人员处于独立的境地,支持会计机构和人员大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社会公众的监督因其广泛性对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会计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则因其专业的优势,越来越受到重用。两者的综合利用将大大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再者,财政部门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做好典型宣传,以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

3.3加强会计监督的宣传,深化对会计监督的正确认识

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深入地宣传《会计法》,使会计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提高会计法制意识,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和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制意识,改变其对会计监督的错误认识,自觉承担会计监督的责任,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同时,由于会计较强的专业性质,会计从业人员也要不断地学习掌握最新的会计理论及操作实践,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做好会计监督的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

[1] 于传云.试论加强医院会计监督的途径和对策[J].商业经济,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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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会计法建立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结合现实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会计法创造性地构建了我国会计体制的结构框架,为指导和规范会计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规范;会计法从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不同层面,在会计运行的主要环节作出规范,建立了控制会计运行的法律体系,为确立经济活动的基础秩序,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监督控制作用。

会计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对规范会计行为,推动我国会计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会计法历史性地奠定了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创造性地构建了会计工作的基本框架;前瞻性地指明了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开创性地建立了会计人员的奖励机制。

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通过会计法的贯彻与实施,使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会计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与重要的管理手段。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规范会计运行过程的会计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法律保障作用。在会计法律体系的规范与指导下,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管理体制与模式,建设了一支近千万人的会计职业大军,对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充分肯定会计法实施以来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损害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即便是会计法修订以来,会计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会计造假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毒瘤”,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害。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了企业信誉和投资环境,也给国家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带来误导,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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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针对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对原《会计法》做出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规范、不公允,单位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保障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单位负责人违反新《会计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计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根据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责任的举措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在认真学好《会计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以身作则,改变“外行”领导“内行”的状况,确保各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新《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利于企业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以下:(1)内部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制度。它是指对单位利益关系重大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牵涉重大盈亏或负债的事项,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对该类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财产清查制度。指对财产清查范围、组织、期限、及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处理、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以确保财产安全;(4)内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必须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单位的会计行为,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4.重视会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因此,单位负责人既要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又要重视会计人员的配备,坚持道德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的用人标准,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继续培训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5.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在接受审计监督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