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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点特征:预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得到了合同标的的一种期待权,而无法实际获得已建成房屋标的;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有比现房销售更加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开发商预售房屋的条件、程序、预告登记等规定,以便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买受人承担比现房交易中买受人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标的物尚未建成,合同履约时间无法确定,买受人可能承担合同难以实现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源自于香港,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起步晚,也借鉴了香港地区房地产的销售模式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规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显现出来,商品房预售制度无法全面地保护房屋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没有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质量差;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登记;为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非法使用房屋预售款勇于非建项目;非法抵押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甚至抵押后携款而逃等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房屋预售法律制度尚有缺陷,尤其是相关的房屋预售监管法律并不完善,影响了房屋预售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我国商品房预售缺少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根据目前法律,合法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就有资格进入房屋预售市场,而这种企业注册资金仅仅只限定在100万元以上,低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导致大量企业过度无序涌入市场。此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资金审核条件以及违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对于开发商的信用审核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频频出现诚信危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退出预售市场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商品房预售商在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信用危机时承担责任较小,由于法律没有明规定,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不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企业退出预售市场出现困难,有的甚至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在预售房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没有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品房预售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披露信息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规避与其利益冲突的部分,仅披露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利益的有效信息,甚至有的售房公司对房屋质量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虚假宣传,披露虚假信息,与之相应的,商品房预购人因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不能做出合理判断,出现盲目购房的现象,这在民法上是显失公平,无法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维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三)缺乏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双方信息、风险及收益不对称,合同是以牺牲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为代价的,缺乏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自有资金较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通过按揭手续向银行借款、将标的房屋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对项目的“垫资”以及拖欠款以及不合理适用流动资金进行土地出让金的出让,这一些融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方安全有效运转,也给银行增加了运营风险,使商业银行的隐性金融风险在不断增大。
(四)缺乏完整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没有规制使用房屋预收款的相关法律与监管规定,尚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与规模效应,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将预售款用到其他非建设项目当中,或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向银行抵押以获得贷款,出现问题时,开发商为逃避当事人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甚至捐款而逃,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形成“烂尾楼”,使得购房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得到交付实现合同目的,难以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等严重后果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保障预售房屋的质量与预售合同的有效实施,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道德及信用,严格把关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良好有序进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房屋预售市场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良性运转,保证欲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全面加强对房屋预售行为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房屋预售市场准入的标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开放预售市场,企业未满足预售市场准入的要求时,仅能进行现房的销售。
《公司法》中对商品房预售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虽然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却表现出了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公司在标的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现有的法律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才能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使其免于逃避法律责任,真正为预售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保驾护航。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并把相关信息整合,保证商品房预售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监督商品房预售全过程,确保买受人获得及时有效地房屋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同时,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也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发现违法销售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此外,这种信息披露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其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管理公司及部门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对市场的合理分析,提出对市场安全有效进行的分析意见。
及时披露信息,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购房者提供安全准确的数据与信息,帮助其做出合理价值判断,提高交易效率。搭建网络平台将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及时公布于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不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避免因信息混乱干扰购房者的消费决策。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实现信息公开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商的信用等级、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报告、房屋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等信息通过政府披露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开发商要向政府提供楼盘数量、面积、建设环境、建设蓝图等信息,将预售房的详细信息透明化与公开化。购房者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查询,解决购买预售房当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预购人能获得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或者不及时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机构与开发商合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从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预先提取利润作为基金,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利用这个基金来进行相关的赔付,履行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市场体制下,开发商与消费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和能力的限制,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商品房预售中的风险,政府有责任干预预售市场,进行监管,帮助消费者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此外,银行在实施对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进行商业房贷中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的情况,银行很难避免相关风险。政府通过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可以要将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并承担,降低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商业风险。
2.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软件)问题。通过对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了解,发现有些院校根本没有建立实训教学的管理制度,有些院校虽然建立了却没有严格实施。由于学校管理和制度的缺失,教师和学生也对实训环节采取敷衍的态度,其实效就可想而知了。实训的质量基本上靠教师和学生的自觉自律,使实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实训教学的考核问题。从对学生实训严格要求的教师那里了解的情况是,教师进行实训考核时都感觉到左右为难,原因在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一般都不采取与理论教学一样的严格的评分制度,实训教学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让路于学生就业等情况的需要。这样做的后果导致了学生的不重视和教师的不认真考核,实训教学就这样流于形式了。
二、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
1.制订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试与鉴定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训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翔实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实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订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法律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特别是内容衔接和时间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
2.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现实中的问题是实训教材的匮乏,教师苦于无一套成熟的实训教材进行实训教学,从而导致了实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
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观照法律生活实际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反映法学理论研究动态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
3.建设实训教学队伍。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可以分为专任教师和特聘教师。专任教师由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构成,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具备从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特聘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其主体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这样的教师队伍构成是很理想的,可以充分运用合理的教师资源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但实践中仍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特聘教师一般都是兼职,他们由于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时间和精力上与对学生的实训指导存在着工作和教学时间上的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还有待学校的实训教学管理者思考。
4.建立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应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用化、管理专门化的原则,以真正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监狱、模拟劳教所、模拟侦查室等都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查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四个环节。立案和调查取证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则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及途径。作出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指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制度仅适用在行政诉讼阶段,不适用尚未处于行政诉讼阶段的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该意见还指出:“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强制执行权,不得放弃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也不能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非诉的拆除决定。
“依法”中的“法”,应当是特指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设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强制执行。此外,这个“法”应当指的是实体法,因为只有实体法才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除了《行政强制法》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法律。意见中提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实施,实际上是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程序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同规定,是对上位法进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引用《城乡规划法》的本意,就是对于经责令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拆除的,经过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广告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6年9月11日、民〔1986〕民29号)
全文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
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办法》执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四:《婚姻登记办法》对协议离婚没有规定调解程序,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
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情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
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在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问题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
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问题七: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婚姻状况证明如何出具?
答: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问题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需持有此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当事人从小就随父辈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从未回过内地,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可免交此项证明。不属这个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现将民政部(1988)民民函第5号《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通知有关公证处,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7日) 〔1988〕民民函第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卫生事业走向法制管理的同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也愈加广泛,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及其重要[1]。当前,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下,防范职业风险的能力较差,据有关调查显示,已学完两年理论课的高级护理专业学生能够完整回答基本法律问题的不到50%,对即将在临床实习中可能会碰到的法律问题的回答准确率不到30%,调查同时发现,高护实习生90%以上的差错发生在实习中后期[2]。目前关于护生法律意识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临床实习护生的调查分析,大部分研究只是单方面的研究,如只对在校护生进行调查,或者只对实习护生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本科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进行对照研究。为了进一步调查护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提出更好的法律意识培养对策,因此进行本课题的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择2016年10月~2017年1月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在三级甲等医院实习的2013级的全部本科生,共120名,其中男生35名,女生85名;根据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同期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的120名在校学生,其中男生25名,女生95名;2014级学生30名,2015级学生39名,2016级学生51名。
1.2方法
通过参考与本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书籍[3-5],自行设计《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问卷内容包括护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平时生活中可能遇到法律问题时的处理方式、涉及到伦理方面问题的态度以及同学们对法律意识的学习态度等。问卷的评分分为两个部分,属于有固定答案的题目:正确为1分,错误为0分;属于态度项目采取四分制的形式,从底到高分别为1~4分,同时将部分问题设置为反向提问的形式,并对该类问题进行标记。邀请5位相关专家对问卷进行内容效度的评价,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测信度的测量:即随机抽取15名同学对问卷进行第1次测试,隔1周时间对原来的15名同学对同一份问卷进行第2次测试,并将两次分析的结果录入SPSS11.5统计学软件,测得两次调查结果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t检验,测得P值。本研究所有问卷由调查者亲自发放和收集,对被研究者详细讲解填写方法,知情同意,并承诺个人资料保密,选择相对安静的环境,请同学们当场填写《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及时发现同学们填写时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补救,保证问卷调查的有效性。本研究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如下:在校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问卷,其中回收118份(回收率为98.33%),有效问卷115份(有效率为95.83%);实习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回收115份(回收率为95.83%),有效问卷112份(有效率为93.33%)。未回收的原因有:问卷的缺失、未联系上随机抽取的同学。无效的原因:回答不完整、规律答题、重要的基本信息未填写等。1.3统计学方法将所得数据录入计算机,使用SPSS11.5统计学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描述性分析,其中一般资料、连续性资料使用百分比进行描述,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比较
两组学生对于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总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2).
2.3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
2.4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
问卷结果显示,护生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的频率由高到低分别为学校课本173例(76.6%)、电视79例(35.1%)、报纸68例(30.2%),可以看出虽然护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其他途径获得法律知识,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学校应进一步重视通过课堂培养护生的法律知识。护生希望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88例(76.5%)在校护生和84例(75.0%)实习护生选择“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101例(87.8%)在校护生和96例(85.7%)实习护生希望从案例中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3讨论
3.1在校与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比较
由表1可知,在校本科护生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都很低,并且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回答的正确率也普遍很低,提示不仅在校护生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也不高,都需要进一步学习。由表2、3可知,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对生活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相当一部分同学遇到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需要进一步引导;大部分护生希望的学习方式都是从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学习,或者介绍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其他途径也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应进一步重视课堂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3.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可能原因
3.2.1学生方面的因素3.2.1.1缺乏主动性调查了解显示,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护生选择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学习上,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觉得法律是与自己专业不相关的知识,同时,多数护生认为法律枯燥无味,缺乏吸引力,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未被调动起来,这是护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3.2.1.2缺乏远见性调查显示,很多护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6],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2.1.3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护生反映,目前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初步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最终流于形式[7],法律知识课堂上听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时间一长,知识没有实践便逐渐淡忘了。3.2.2院校教育方面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程度不够,基本还是停留在基础-临床-实习“三段式”模式[3]。学校虽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护理伦论学》等课程,但由于学时数有限,再加上学生的主动性不够,学生并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知识。3.2.3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3.2.3.1上岗前无系统培训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缺乏医德规范及医疗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更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只是学习了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培训,势必造成护生缺乏他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3.2.3.2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实习医院一般都会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但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的培训,其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缺乏有意识的法律知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3]。
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近一段时间内,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状况不容乐观。第二,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护法能力比较弱。
二、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内容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另外,还要注重实践环节,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赌博、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也提出了国家普法教育规划以及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为了了解当代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以及法制教育现状等,我们对我校初二年级的中学生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意识的问卷调查,过调查发现了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对象和方法:
1.调查对象
此次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是我校初二年级的全体学生,男生144人,女生161人,共计305人。初二年级的学生在这一学年《思想品德》中学习的就是法律常识。通过课堂他们也已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同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也获取了一些法律知识,而之后的课堂中获取法制知识就比较零散也比较少了,因此对他们进行调查颇能具有代表性。
2.方法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307份,回收问卷3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305份,占回收问卷的99%。
3.问卷设计
本次调查问卷信息共有19条,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两种题型。本次报告数据可靠,对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是比较客观的,基本反映了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真实情况。
(二)调查结果
1.法律意识状况。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些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有些学生认为学不学法律知识无所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懂得怎样维权,或者根本不打算维权,这说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高,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调查中发现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寻求帮助,但是还有将近一成的学生会选择以暴制暴,有一成左右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90%左右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或者没有考虑运用法律来维权;当问及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怎么处理时,只有50%的学生选择报警,5%左右的学生置之不理、立即躲开。
2.法制教育现状。法制教育的途径目前主要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教育是最重要的途径,其次是社会教育,最后是家庭教育,20%左右的中学生对现在的学校法制教育不满意,认为学不到更多的东西,80%左右的学生希望通过不同的法制教育活动了解法律知识,例如:法律故事视频、模拟法庭、旁听庭审以及法制教育讲座。尽管调查中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仍欣慰的发现,90%左右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非常重要,认为法律在生活中很重要,70%的学生渴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足以说明,法律意识状况不佳的中学生还是有着想要学习法律知识的强烈愿望的。由此可见学生对于在校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求度还是比较高的。
3.青少年法制教育呈现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对学生的访谈,发现中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是比较快的,但是法律意识不容易培养。而中学的法制教育也呈现出重知识、轻意识的现状,因此中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三)在政治课中渗透法制教育
青少年学生身心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在这一时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也是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将法制教育融入到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的课堂中来,对这个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点看法:
第一、教师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加强师德修养,做好言传身教。
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的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营造民主法制的课堂教学氛围,用自己榜样的力量感染学生。新课改后,我们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材中设计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内容。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就为我们切实利用政治课堂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契机。但是法制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育,它既抽象又实际,所以要做好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学,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我们政治教师必修要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是,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教师要把教材交 “活”。教师要钻研教材,搜集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整合教材资源,以案说法,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第二、充分挖掘利用教材现有知识,强化法制教育。
现行的人教版初中思想品德,教材中出现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主要有:初一有“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生命健康”、“自我保护”、“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四部分,初二有“法律一般知识”、“宪法”、“消费者权利”、“保护隐私”四部分,初三有“法制和德治简单知识”、有部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高中思想政治有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模块中。其中,“经济生活”模块包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劳动保护法、经济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政治模块”,包括宪法、立法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
我们如果能充分利用教材中的这些法律知识,在课堂教学中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再进行适当的补充,加上生动的案例,相信一定能够给学生相应的法律知识,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法制水平。
第三、根据学科学段的特点、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生活实际把法制教育内容有机渗透到教材内容中激发学生兴趣
首先,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本学科不同学段的内容特点、以及初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教学中潜移默化的进行法制教育,既不能脱离学科内容将本课上成纯粹的法律课,也不能忽视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
其次,要尽量避免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充分结合现实生活,选好生动的案例,找一些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如在讲 “经济生活”模块“新时代的劳动者”时,可以巧妙设计案例,让学生讨论作为劳动有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该怎么办。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