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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7.10.072
自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之后,在其后的半个世纪计算机技术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及至进入21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也普及开来,经济不再单单以“实体”为依托,依托于“虚拟”的电子商务也诞生并发展开来,尤其是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几乎是不断递增,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和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更是在经济领域上给其他行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于各行各业都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电子金融固然使人们的生活愈加便利,但是无法忽视的是电子金融会增加金融风险。因此如何基于电子金融业务风险制定对应的防范措施便成了相关人员的重要工作任务。
1 概述
1.1 定义
基于计算机网络甚至是互联网,于全球范围内进行各种金融活动,此即为“电子金融”。目前,可以被囊括到电子金融范畴的金融活动主要有:①网上结算;②网上支付;③网络期;④电子保险;⑤电子银行;⑥电子证券。就本质而言,电子金融是以计算机作为辅助手段来拓展金融业务,改变传统金融的低服务效率,使从业者获得更快的服务速度、更好的服务结果,其金融运作模式高度现代化,变革性地将互联网作为载体,具有非常鲜明的创新性。
1.2 优势
1.2.1 虚拟的服务方式
相较于传统金融的服务方式,电子金融服务不再使用传统“面对面”柜台服务模式,而是由客户经过电子方式将业务数据导入服务器中,进行数据的输入、传输与输出,就服务方式而言电子金融具有非常鲜明的“虚拟性”。
1.2.2 开放的运行环境
相较于传统柜台服务相对封闭的环境,电子金融在运行环境上具有非常鲜明的开放性,其所依托的载体乃是虚拟的网络,而网络则是相对开放的,客户只需要利用相应的设备、支付相应的费用即可以在任何时间与地点享受到应有的金融服务。
1.2.3 实时的业务处理
传统金融服务需要人工进行介入,客户发出指令后由柜台人员进行手动操作,这中间需要耗费一定的“反应”时间,经过一个“反馈”的过程,因此在业务处理上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延时性”。与其相比,电子金融则可以做到金融业务的“实时处理”,客户只需要发出指令即可马上执行电子金融服务,省去了人工介入环节,不必耗费较长的时间即可以获得处理结果。
1.2.4 模糊的时空界限
传统金融服务总会因为时间或空间的障碍而无法将业务无限扩展,而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金融服务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将金融业务扩展到任何时间点与地点,客户在当地所享受到的服务与前去金融机构所享受到的服务与品质而言是完全相同的。
2 风险类型
2.1 政策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电子金融刚刚起步,我国在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上尚不完善,许多金融机构反映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难以有效规避政策法律风险,经常出现违规行为,进而导致新业务被中止,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失。例如曾经在腾讯微信推广的中信银行联名信用卡,刚刚开展了信用卡虚拟业务便被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叫停,最终导致了中信银行股价跌停和腾讯股价下降4%的结果。
2.2 战略风险
在运作电子金融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提前制定好相应的战略决策,立足于明确的目标来采取具体的行为。而金融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所制定出的战略决策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金融业务人员无法每时每刻都能完全把控金融风险、了解市场资源是否充沛、业务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所以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金融业务时必然或多或少地会面临一些战略风险。以下行为便能引发战略风险:①电子金融应选择怎样的业务形式;②电子金融应如何设置实施方案;③电子金融业务应该制定什么程度的实施目标;④其他。一旦评估与判断结果出现偏差,电子金融业务便有可能在实施中面临困境甚至挑战,金融机构的绩效将会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其自身生存也会受到威胁。
2.3 信用风险与信誉风险
信用风险针对的是客户的诚信度与道德,信誉风险则是针对电子金融机构,用于反映金融机构的信誉问题。一般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并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信誉风险则是指电子金融机构无法履行给客户带来经济利益或采取不合法手段逃避相应义务的风险。事实上,电子金融依托于虚拟网络进行交易,在违约追责和客户身份确认上具有较高的难度,其多为逆向选择,比传统金融业务具有更高的信用风险。而电子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关乎于客户是否给予其信任、是否愿意授权其进行电子金融服务,若是电子金融机构在服务安全性、实时性或准确性上出现异常,其信誉将会“蒙尘”。鉴于当前社会互联网媒体的高度发达状况,一旦金融机构具有信誉不良问题便会被大范围广播,使电子金融机构受到打击,一些电子金融机构甚至因此无法继续运营下去。此外,许多客户对电子金融服务并没有充分地了解,一家机构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引发客户对相似机构的质疑,一旦扩散开来将会对整个电子金融行业产生巨大冲击,导致业务量骤降。
2.4 实用性风险
电子金融业务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可谓是多种多样,抱持着不同理念或者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在面对电子金融业务时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虽然客户会因为需求偏好而存在不同的侧重点,但是绝大多数客户都对交易安全性给予了最高的关注,于是大多数金融机构都采取“手机动态验证码”或“强制定期更换密码”等措施进行安全强化,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安全性,但是电子金融交易本身具有的便利性优势却被严重削弱,这无疑与许多重视便利性的客户的需求是相悖的。一旦这些客户产生上述强化措施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性的想法,又困扰于遗忘手机、无法记住经常更换的密码等意外状况,金融机构将会因电子金融不再具有的便利性而失去大量客户。因此,在电子金融业务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该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多元化设计,使客户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进而吸引到更多的潜在客户。
2.5 技术安全风险
虽然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在近年来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但是二者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以二者作为支撑的电子金融体系若是无法恰当运用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有效避免计算机软硬件故障问题,同样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在我国,目前电子金融系统所面对的最大的安全问题便是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出于利益的诱惑,许多黑客都会使用病毒、木马来攻击电子金融系统,一旦成功将会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 防范策略
3.1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的防范在于“居安思危”,即在风险尚没有形成之前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手段。对于电子金融业务来说,建立并健全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基于风险防范机制,电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风险评测来控制风险带来的损害,使其处于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之中。此外,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电子金融机构借助系统监测与检测程序,可以预见性地避免系统故障的出现,实现对电子金融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3.2 加快、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不在电子金融机构的能力范围之内,所以电子金融机构需要从自身加强相应的制度组织建设。在笔者看来,电子金融机构应该基于宏观的信息化发展状况与金融经济体系来推动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其业务形式愈加多元化,进而不断强化金融业务,建立试点单位,在技术部门不断推广创新型技术与发展型技术,以缓解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电子金融机构还应该积极落实与完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业务信息化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建立高效监管机制,使业务工作无限贴近产业状况,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服务的有法可依、非法行为的有效清除。
3.3 找准“着眼点”,基于客户需求开展业务
客户的需求是电子金融服务的第一着眼点,电子金融机构无法在实体机构中与客户面对面沟通,只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虚拟世界中沟通,满足客户需求便成为确保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然而,这种交流方式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定位客户需求,因此电子金融机构需要从产品的实用性上入手,对产品结构与功能进行调节,以此来规避实用性风险。
3.4 完善信用信誉评估体系,优化自身形象
我国在信用评估体系上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实名制建设,通过交易记录采集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用于电子金融机构做出选择。同样地,电子金融机构也需要通过优化自身形象来提高客户的信任度,使客户放心做出选择。
3.5 加强技术防护
鉴于网络系统安全管理需求,电子金融机构应定期针对网络安全进行评测与检查,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进行。若是情况允许,电子金融机构应该安排技术人员对安全防范技术进行不断完善,通过设置“指纹识别”、“动态数字密码”等方式来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高效运行。此外,电子金融机构还应为员工加强内部培训,通过定期讲座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避免内部员工采取非法操作,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4 结 论
电子金融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不得不面对一系列风险,电子金融机构需要根据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完成。
参考文献:
[1]陈戈.关于电子金融业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策略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6(23).
二、电子金融发展的必然性
第一,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概括来说,电子商务就是将传统的线下商品交易在线上完成。交易双方、商品,以及资金作为传统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三要素,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务信息流、商品配送及资金支付。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创了一种新兴的经济环境,这种新的经济环境需要一种新的交易媒介去完成,这就促进了以银行网上支付为代表的电子金融的发展;同时,电子金融拓展了这种新经济模式的交易平台,加快了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
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金融市场走向网络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的商品交易市场摆脱了地域、空间以及时间方面的限制。与传统的商品交易市场相比,电子化市场所需要的信息成本小很多。这就大大削弱了实物货币在商品交易市场中的媒介作用,为确保金融行为在价值链的重要作用,电子金融应运而生。
第三,电子金融的经营成本较传统的金融机构降低很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包括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系统在内的电子金融的经营成本要小很多。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论证:首先,电子金融一次性投入相应的成本完成开发后,银行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客户端的运营上,减少了网点建设支出;其次,电子金融电子金融产品的大量运用,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传统的银行按形态属于有形银行,有形银行需要雇佣大量的柜员去重复简单而机械的存取款业务,提高成本的同时,仍然无法完全避免银行人员手工操作中出现失误。而电子银行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将这种重复性很高的人力劳动通过网络完成,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最后,电子金融的出现不仅可以减少客户和银行工作人员往来于有形银行之间的在途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显著减少了客户、银行的经营成本,同样也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这也是电子金融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电子金融的特征
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金融应运而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电子金融具有以下特征:
(一)服务方式虚拟化
传统金融市场几乎所有的交易、办公活动都通过网络来实现,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来完成。传统金融中,业务文件的传递均以面对面的交流进行,路程较远的则借助于EMS等邮寄方式,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社??资源极大的浪费。电子金融的出现,业务人员只需要借助网络的传递功能,进行交易信息的传递。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人们则采用了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技术手段。
(二)业务多元化
电子金融产品的大量涌现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多元化,金融机构可以涉及金融领域的多个方面,如平安集团。同样从事网络金融服务也不在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这样使得金融业原本以板块式分工的格局被彻底打破,互联网的多元化信息使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拉开帷幕。
(三)地域化限制的消失
电子金融机构虚拟化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因地域限制带来的业务影响,只要有互联网终端就可以将业务网络延伸到世界的任意角落。同时,电子金融机构虚拟化打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时空限制,只要有互联网终端就可以随时的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有了电子金融,地域及时空的限制将不再是制约金融快速发展运行的重要因素。
四、电子金融的特有风险
不同国家的电子金融风险也不尽相同,我国的电子金融金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风险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金融业务交易及控制风险等工作,主要依靠于电脑程序进而软件系统来完成。因此,电子系统技术和管理的安全问题成为了电子金融业务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计算机系统的停机,磁盘的损坏,以及来自于外界网络中的攻击与破环都可能威胁电子金融运行的安全。因此安全风险是电子金融风险当中一种特殊风险。
(二)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以信贷业务为例,传统的信贷业务在合同到期时,可能存在部分借款人因自身的财务状况无法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的情况。电子金融的加入加快了市场运行的速度,大大增强了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度,也降低了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但是,电子金融的运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易双方对于彼此的身份确认过程中的难度,也无法确保信用等级评价的真实性,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当前,我国电子金融的发展与其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电子金融是在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是没有的情况下发展的。这种状况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电子金融业务的行为及责任问题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约束,导致了电子交易的风险。
(三)其它风险
其他风险也危及电子金融交易,如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市场的价格的剧烈波动对电子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有相关影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
上述电子金融的各种业务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但是由于电子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息息相关,这就导致电子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更新扩充。
五、应对电子金融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积极发展我国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金融宏观风险
电子金融的出现给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其独立性带来了威胁,同时也削弱了中央银行的控制力,其存在的基础也受到动摇。电子货币的出现促使很多金融机构加入电子货币发行的行列,这对央行的铸币税收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得央行依靠垄断钱币发行的收入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央行的对立性和控制力。此外电子金融的出现也在不断改变货币供应量的定义,使货币的供给和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电子金融的产生减少了人们因交易动机产生的交易成本,货币的需求量下降。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不难看出,电子金融特别是电子货币给货币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子金融不仅削弱中央银行的地位,还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电子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理念的客户对电子金融业务的需求偏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绝大多数客户都将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视为第一要务,于是金融机构推出了类似于定期强制更换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诸多的安全强化措施,但这些措施是以牺牲电子金融交易的便利性为代价的。对于许多同样重视电子金融使用的便利性的客户来说,如果他们认为金融机构为电子金融业务所制定的繁琐的安全防范与验证步骤既不能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又可能因为诸如忘记频繁更换的密码或者遗忘手机这类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意外而使客户的电子金融业务无法如期实现时,就会使金融机构丧失这些客户。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发电子金融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潜在客户群体的需求特征,同时针对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产品设计时尽量提供更多的客户自由选择权,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2.信用与信誉风险
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分别针对的是客户和电子金融机构的诚信度和道德风险问题。信用风险指的是债务人出现不能如期履行其与电子金融机构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可能对电子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风险。电子金融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这必然会使电子金融在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增加了困难,发生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使得电子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电子金融机构提供的是虚拟金融服务,良好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因素。如果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电子金融服务在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对电子金融机构不利的负面舆论可能会呈现几何级爆炸式增长,将会对电子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能力和诚信产生较长时期的不良印象,使得电子金融机构在建立和维持客户关系以及推广开展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方面产生困难。同时,由于广大客户对于电子金融业务的相关知识并不充分,一家电子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其他电子金融机构的客户自然会担心自己所使用的同种或者相似的电子金融业务也存在类似问题,就会对该业务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危机在不同的电子金融机构之间传染和扩散,严重时可能会对全行业的该种电子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巨大的冲击,从而导致业务规模急剧下降。
3.政策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金融属于刚刚兴起的新兴事物,我国还没有能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与之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使得金融机构在设计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时往往感到无法可依,难以预先规避电子金融业务的政策法律风险,就有可能使得一些电子金融新业务的开展无意间与某些法规或者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目标相背离,从而招致新业务的被迫中止,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014年初,中信银行分别联合腾讯和支付宝推出微信信用卡和淘宝异度卡,但中国人民银行很快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及中信银行和腾讯、支付宝开展的虚拟信用卡业务。消息公布的第二天,中信银行股价盘中一度跌停,腾讯的股价也下跌了将近4%。
4.技术安全风险
电子金融业务的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计算机以及系统网络等支撑体系方面的不当运用以及安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电子金融系统在技术上是运行在众多相互连接的服务器和计算机之上的软件系统,任何软、硬件方面的故障都会带来电子金融业务的系统安全风险,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比如2013年美国纽约银行证券结算系统的一次故障就给其带来了超过500万美元的损失。日益猖獗的网上犯罪行为也对电子金融系统的安全形成严重威胁,诱人的利益使得电子金融系统极易成为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对象。
二、电子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1.优化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建立知识联盟,化解战略风险
电子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产业模式越来越丰富,对于金融机构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来说,既要具备优秀的前瞻能力和良好的开拓创新能力,又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才能避免企业出现战略风险,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明确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风险评估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以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以及议事规则,从而改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战略风险的发生。同时,通过建立知识联盟来弱化战略风险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知识联盟一般是由数家相互独立的企业通过共同研究、开发知识和信息来建立一种协作关系,其研究所得的成果将由参与联盟的企业共同享有。[3]知识联盟有助于联盟内的企业进行交叉学习,电子金融属于电子信息技术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开展电子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与电子信息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知识联盟,可以有效增强其对于最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以及电子金融发展动态的学习获得能力,从而降低战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电子金融业务,降低实用性风险
消费者的需求是开发电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着眼点。互联网是电子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环境节,由于电子金融机构无法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产品设计定位的难度较之传统金融方式明显加大。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信息(特别是一些尚未被满足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电子金融产品来降低实用性风险,电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售后随访、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及数据挖掘和统计工具等分析手段具体了解客户的需求偏好,不断完善和优化产品结构和功能,从而有效控制实用性风险。
3.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化解信用和信誉风险
我国应尽快制定针对电子金融业务风险信用评估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完善其信用评估体系。比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账号与数字证书实名认证数据库,并与目前已经运行的其他征信数据库共享和互通,将进行过实名认证的电子账号的交易记录、诚信状况也作为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判断客户的信誉状况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电子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在业务和技术方面都不是十分成熟,广大民众对于其信任程度较之传统金融业务偏低,任何负面消息都有可能引致信誉危机的爆发。所以,电子金融机构需要特别重视自身稳健经营形象的建设问题,积极向公众介绍电子金融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自身周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降低信誉风险。首先,电子金融往往是以虚拟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人们自然会担心,将资金交给这样的虚拟金融机构,如果出现问题,维权和追偿可能将会面临无法确定的困难。因此,电子金融机构在利用虚拟网络拓展业务的同时,不应排斥实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可以在一些客户资源较为充沛的中心城市设立实体分支营业机构,既可以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又可以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纠纷,形成电子金融虚拟机构与实体机构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防止信誉风险的发生。其次,电力、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故障有时会导致客户在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出现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这就需要电子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应急反应机制来迅速处理好异常中断的服务,对未能正确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和数据备份,快速完成替代性数据处理和数据恢复,并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客户服务支持,从而将信誉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
4.多举措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电子金融机构应使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其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的权责利,并在客户进行电子金融交易时充分必要地提醒其在安全方面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并告知如果未能履行义务而可能将要承担的后果,从而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其次,电子金融机构既要深入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自身开展的电子金融业务与现有法律法规不违背,又要不断跟踪掌握电子金融监管方面的最新动态和趋势,特别是在新业务推出市场之前,及时与各方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以免推向市场后被叫停,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资金和声誉方面的损失。最后,电子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时,应遵守国际通行惯例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受自身特点的局限,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需要花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ODR的成本相对要低得多,有时甚至是免费的。②它不需要复杂的设备和特有的场所,也不需要当事人亲临现场,只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足够了。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等特点,当事人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选择ODR。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从案件材料的提交到最后的解决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有的信息交换几乎都是即时的。此外,ODR的参加者无须作任何书面记录。所有的协商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讨论版等工具进行,所有的资料信息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在网上随时查阅并调用。这样既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节约了成本。
(二)有利于实现意思自治,促使金融交易
ODR具有灵活性、平等性、自愿性、互利性等特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网络进行协商,寻求纠纷解决方案,并最终解决纠纷,实现交易。诉讼救济具有强制性、对抗性、终极性等特点。当事人选择诉讼救济方式,就意味着放弃了协商等意思自治的救济方式,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从某种程度上说,双方已经丧失了继续交易的可能。此外,运用传统的ADR解决争议,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由于当事人的立场不同,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双方往往容易产生冲突,最终导致原来的友好合作关系随着纠纷的解决而终结。而运用ODR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具体的ODR解决方式。当事人往往相距很远,依靠网络相互联系避免了面对面的直接对抗,从而大大减少了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无形中增加了维持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弥补私力救济的不足
在法律实践中,ODR是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制度。相较于诉讼而言,ODR既可以降低法律救济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法益。电子金融产品的无体性和电子金融知识的专业性导致电子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极不平等。这使得传统的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力救济方式难以保证纠纷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也难以使消费者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救济。而ODR能够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它能够利用全球的人力资源,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聘请调解员或仲裁员,在专业的在线调解或仲裁平台上解决纠纷,从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
二、引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具体实践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ODR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但是,ADR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为ODR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改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局面,2004年2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依托在线315网站推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网上和解平台,以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联系为主要方式,为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回答咨询提供条件,充分发挥了网络信息量大、共享、互动、即时等优势。此外,依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和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委员会,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ODR)已于2004年6月成立,并开通了网站。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该网站登记案件,申请在线和解或者在线调解。200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商事仲裁网开辟了在线仲裁网页,将仲裁审理搬到网上进行。同时,广州仲裁委员会也在积极筹备电子商务在线仲裁相关事宜。这些无疑是国内在线仲裁巨大进步的表现。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早在2000年12月就设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运用在线方式解决网络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争议。
(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基础
1.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
ODR是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载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是ODR产生的前提条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电子邮件、视频会议、聊天室等技术不断进步,网络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此外,网民规模的壮大也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人,较2008年年底增长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9%。
2.电子金融交易的不断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金融交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1997年,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开展网上支付、网上自助转账、网上缴费等业务,初步实现了在线金融服务。随着1996年我国最早的证券类网站——和讯(Homeway)的设立,经过不断发展,截至2000年9月,有关证券类的网站(不计个人主页)已达40多个。随着各大证券公司网络证券交易的开通,网络证券交易量所占的比重也开始逐年上升。1997年底,我国建立了首家保险信息网——中国保险网(),并为新华人寿公司促成了国内第一份网上保险单,拉开了我国保险电子交易的序幕。1999年,我国推出了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几乎是同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泰康保险公司分别在上海、深圳和北京宣布开通电子商务系统。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网站,许多由个人创办的保险网站也开始在我国出现。
3.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
1999年,我国《合同法》在关于合同形式的条款中增加了“数据电文”的内容,为电子交易的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的ODR已有法可依。
三、我国电子金融消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一)建立政府支持和监督下的企业主导模式
我国电子金融交易市场虽然近几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在ODR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由企业或个人单独建立ODR是不可行的。政府要适当介入,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ODR意识。政府不但在政策上要大力支持,同时还要推动ODR自身标准的建立。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ODR服务网站给予政策上和资金上的适当支持等方式,加强对ODR建设的引导,促进我国ODR的有序、健康发展。在ODR的具体实践中,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监督,对ODR服务网站进行信用评价,并通过相关司法审查机制、网上上诉机制等程序保证解决结果的公正性。①此外,要使ODR在我国得到广泛适用,政府和有关企业必须合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ODR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促使金融消费者能信任并接受该争议解决方式。政府应该引导和支持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为ODR的推行提供技术支持,保障交易安全和双方的隐私。
(二)完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平台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开通了在线交易服务网站,但绝大部分只受理投诉业务,不能直接促使电子金融交易双方进行在线调解或在线仲裁。这是一种单向的不完全的在线方式,难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①此外,尽管消费者协会推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网上和解平台,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ODR)开通了服务网站,一些仲裁机构也开通了网上仲裁业务,但是,由于电子金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之法律未进行相关规定,电子金融消费纠纷尚未被正式纳入这些在线调解平台和仲裁平台的业务范围,电子金融消费者难以通过这些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平台解决电子金融消费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可以建立电子金融ODR服务的专门网站。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金融消费在线争议解决中心,并开通自己的服务网站。该中心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全国消费者协会,由各级金融部门、消费者协会和金融消费者广泛参与,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电子金融消费纠纷案件。②另一方面,可以在现有服务网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一是可以在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站上增设在线和解项目,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上直接交流、协商,从而打开对话的大门;二是把电子金融纠纷纳入现有在线调解或在线仲裁机构受理业务的范围,并在法律上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2电子商务给金融业务带来的变革
①电子商务使金融机构的传统管理模式面临全新挑战。在管理结构上,由于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到达需要者手里,中间管理层的部分职能将被削弱直至消失,过去垂直式的科层结构必将为新的结构所取代;②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间竞争更趋激烈,又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协作;③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使金融营销进入全新阶段。电子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在因特网上提供信息服务,掌握丰富经济情报,向社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④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使金融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需要一大批既精通金融业务,又能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3我国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
3.1我国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如果把金融创新分为微观层次的金融工具创新和宏观层次的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工具创新总是先于金融制度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主角,而金融制度创新使金融工具创新的成果规范化、合法化,并最终保存下来,两者在实践中相互推动,共同促进金融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起步晚,始于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发展也比较缓慢,而且金融制度创新先于金融工具创新。
3.2电子商务带动的金融业务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快捷高效的特点将金融业务推向信息化的最前沿,网络金融向着多元化趋势、品牌化趋势发展,包括了人们的各种需要。具体地说电子商务带动的金融业务有金融服务、投资理财、保险、金融信息服务业。
4我国电子金融创新的发展状况
4.1电子支付和电子倾向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支付工具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磁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集中建设为商业银行跨行支付的清算和结算服务系统,即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相信随着CNAPS的建立,我国的电子支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步入电子货币时代。
4.2电子银行的发展电子银行是计算机、网络和银行的三位一体,它利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向客户提供全天候的网上金融服务。政府相继实施了“金桥”、“金税”、“金关”、“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现已形成了一定的网络化规模。
4.3网上证券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实现了交易撮合“无纸化”,证券交易“无形化”,资金清算“电子化”和委托方式“多样化”。目前,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已将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的系统有机地联成一个整体,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的证券交易结算服务网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立体服务空间。
5我国电子商务中的金融创新方向
一、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问题
(一)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
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突出的问题之一。其业务创新以四个大型国有银行作为导向和发展业务的主体,在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目的的情况下推出其产品,其业务又有所不同,很难团结协作。从全国范围来说其电子业务金融中心集中在北京、上海、香港等特大重要城市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业务设计评审机制不足,体现不出区域差异与品牌效应
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一直是围绕金融行业人士推进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值得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在现实中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导致其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东部发达,西部落后,沿海地区发达,内陆地区落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从银行行业来说,我国的银行采取总分行制的金融业务制度,其产品与服务是从上到下分级推广,业务开展较为复杂,在经济发达地区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其就要冲破许多发展障碍。产品服务的创新发展虽然在传统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模式继承的基础之上,对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有所创新,但是仍然没有完全冲破传统业务发展模式的牢笼,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辅助品,没有体现出创新发展的宗旨,区域化和品牌效应没有体现出来[1]。
(三)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较于发达国家还是不够完善,发达国家其金融业务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做保障,严厉打击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发展环境较为我国和谐有序。我国还是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在这方面还应该不断完善。由于电子金融行业涉及国家经济机密,其工作环境也是十分周密,需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但是就是有图谋不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出贿赂私吞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使金融法制建设,金融业的发展受到重创。
(四)业务创新战略规划不足,资源安排与配套运行机制还应该完善加强
有些金融行业的部门组织对于业务创新战略规划还是认识不足,对于创新目标与发展策略还是不够了解,从新产品与业务的规划方面考虑,没有结合总行业务创新战略,以创新战略作为基础开展业务创新。在业务管理方面,其分行部门组织进行业务管理时,组织架构不够完善,认识不到其职能,负责的业务范围,上下级的协调工作不能够有序衔接,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还不够规范。资源分配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员工激励机制相对落后,有些电子金融企业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产品精细化管理不足,导致业务开展难以继续进行[2]。
二、我国电子金融业务与世界整体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比较
就当下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能力进行评估,与世界整体的电子金融业务水平进行对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就整体的业务能力来观察,西方国家的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较快,能够充分的进行电子金融的业务创新工作,这也是近些年来国家上对于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进步的主要阵地。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对世界的电子金融发展起到了非常深远的引导作用。高科技的金融事业走向,也带动了国际的科技水平腾飞。电子金融业务的拓展,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和改革,在金融行业改革体系结构上奠定了良好的科技基础。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虽然存在电子金融业务能力上的弊端,但是依然不能阻止行业拓展的脚步。因为有广阔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的发展空间,只要我国进行电子金融行业在技术方面的改革,并且能够充分的拓展服务的方向,就能够实现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质量的飞跃。为了能够及时的与世界水平相平衡,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正视出现的问题,在此,本文就针对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后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3]。
(一)促使改革的因素存在不同
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进步存在制约性,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电子金融业务能力的推动力不够,在计划设定和分析处理方面的力度不完善。对于当下的金融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价值的更高创收,再者就是对市场经济管控下的环境进行合理调控放松,以此满足发展运营的需求。因此,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电子金融的业务规划。我国当下的改革创新局面就是单纯的推广电子金融业务,却忽视了未来的经济收益能力,以及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
(二)改革的社会环境问题
面对目前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电子金融行业改革,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求能够有法治的社会以及政治环境最为基础,加上高科技的电子金融职业技术进行扶持,在充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电子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改革需要有良好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督,这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稳定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有就是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良好的管控和促进,保证有能够提升和进步的空间。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的发展,社会还是十分看好了,能够实现长足的计划和筹谋,就需要有社会环境的帮助,一旦管制的手段过于严格,或者是干扰的因素太多,就会造成发展受到制约的局面,影响未来计划的实施。我国电子金融行业存在改革环境不足的主要因素,就是源于社会管控的专制型,这促使行业的发展被垄断,造成发展的不足。再者就是我国社会相比较于西方国家存在制度上的制约性,没有自由的发挥空间,很难实现改革。 (三)改革内容不一致
在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改革内容的不一致性,主要源于我国涉猎电子金融行业较晚,起步的能力较低。在这个环节上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差距,应该积极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方式,进行从简单到困难的计划实施。我国社会要在电子金融业务上进行改革,就不能够单一的、盲目的推行银行卡的互动,应该拓展当下的投资理财局势,进行功能性的技术含量提升。
电子金融业务的主要改革内容是进行资本的收集和植入,进行信用消费贷款,或者是进行投资理财的职能实施,再者就是进行网络银行的执行出售,但是能够实施的面积并不大,因此也没有得到特别良好的收益状况。压制我国电子金融发展改革的主要环节还是电子金融技术的缺失,实现技术的提升又需要极度的
财政投入,目前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还不足以支持这样的改革内容[4]。 (四)改革后的影响差异
我国的电子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还是因为对于改革创新的业务职能过于看重,忽视了实际的电子金融销售市场。电子金融的实际项目存在很高的科技性,关于电子金融生产后出现的实际产品,只有专业的设计人员才了解其中的主要功能,还有少部分的改革参与人员能够了解产品的大概体系,但是关于产品的细节内容,销售人员很难能够充分的掌握,因此出现了销售的困境。因为客户不了解产品的功能,因此会出现对于产品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电子金融业务推广的困局。
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运营的矛盾性。因为电子金融业务的推广存在缺失问题,过度的广告效应很可能会出现市场反感情况,并且出现金融产品的使用功能遭受信誉值损失。
(五)改革后的管理水平不同
我国实施针对电子金融的改革创新之后,存在与国际电子金融业务监管上的差异,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管理工作应该是严密监督的。有适当的监管手段才能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电子金融操作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迫使企业、公司和个人的经济受损,也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金融市场出现不平衡的局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监督管控的过程中,非常重视一开始对电子金融的业务细节操作,因为奠定良好的基础就是发展生产的关键。金融企业的发展基本就是实现高标准、严格要求的重要制度,无论什么样的企业,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与国际标准相对比,存在的疏漏就是今后工作的重点环节。
三、我国电子金融业务未来工作发展建议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协调统统要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电子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尝试,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建立服务体系需要建立的统一操作平台和数据库,其平台和数据库的建立需要金融机构开发新业务程序,满足纵横业务发展的需要。这里的纵向业务需要对其业务程序进行推广,使其便于操作,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广横向业务,就是减少信息共享的中间环节,减少系统冲突,加强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还应对服务系统进行协调和改造,在数据共享的中间环节连接接口,实现信息数据相互间共享。电子金融业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拿商业银行来说,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资本风险管理,使其资本充足率保证为8%,通过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实施市场化的监管等措施对策规避风险[5]。
(二)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
关于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我国还远不如其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有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为了促进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坚持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应该根据我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完善结算清算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式。今后在开展新金融业务种类采取的模式是从建立试点再到规范,然后进行推广,为了缓解制度的落后制定关于金融方面的计算机安全规章。召集金融行业的着名专家人士,计算机专家对行业的存在的法规问题予以指导,充分吸收国外发达国家金融电子化发展的经验。针对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分阶段不断深入法规制度的完善和修改工作,确立金融电子化的地位,使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6]。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一)行业自律
行业或是客户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机密部分对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是公开的,金融机构可以轻松的获取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对信息保护,行业的自律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政府的监管只是被动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结构的自律行为。电子金融行业需制定一个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从行业内部规范从事人员的行为总则,争取将非法信息来源斩断。国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对行业自律机制给予较高的肯定,我国其实也可以借鉴,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监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础。我国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今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但是,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机构存在多头管理,要求从金融信息监督开始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将网上银行明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的对象。其次,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保障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监管机构中缺乏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务的部门,对于投诉问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建议在我国因成立一个独立的电子金融监管机构,它独立于各个行政体系,采用直接负责制,这是由于电子金融领域如出现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牵扯的相关行政部门较多,地域范围较广,现有职能部门无法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管,该机构应对电子金融机构信息可审查,可回溯并构建一个评价体系,将其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对于那些信息安全保护不当的机构应给予惩罚,改变我国对信息泄露或是保护不当的金融机构只罚不惩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体系
电子金融产业的前后产业联系
电子金融产业有着复杂的前向和后向联系。前向联系金融业,与金融业务、金融管理、金融制度相联系;后向联系IT产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比如说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传媒资讯、生物特征识别等相联。从产业化的角度来考虑电子金融,有利于电子金融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
我国现有电子金融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产业政策不能适应该产业发展的需要,需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中央实行大部制,就是由于信息技术革命使产业间关联度迅速提高,传统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思路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相互关联的职能部门必须整合。同样,确立电子金融的主导地位需要政策整合、政府部门职能整合、产业相关资源的整合。电子金融产业理应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资金、技术、扶持政策、法律、人才、教育形成横向配套,纵向的IT产业、金融产业、传媒产业、其它产业形成完善的产业链,这样电子金融产业的发展潜力才能够发挥出来。
电子金融具有复杂的前后产业联系,是战略性行业,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为电子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机遇。电子金融自主创新的要意之一就是要主动,通过计划与市场手段结合的办法来加速电子金融创新的速度、质量、规模,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战略利益。
电子金融产业结构优化
(一)产业结构优化的内涵
电子金融产业结构优化包括电子金融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电子金融产业结构高级化。电子金融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指明了我国电子金融产业优化的方向。
电子金融产业结构合理化包括电子金融上下游产业链的就业人数、技术能力、潜力挖掘等方面。我国电子金融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所以,我国金融软件升级需要不断推倒重来,这种方式使大量的人才集中于终端开发,缺少基础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电子金融下游产业(金融业)内部人控制,高级管理人才缺乏,国际化乏力,衍生业务开展少,金融产业化发展不足。电子金融产业地位依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电子金融对于那些长期从事金融IT工作的人员来说,并不难。但是,由于IT治理结构原因,我国金融业没有CIO机制,在决策层缺少电子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电子金融没有相应的地位,发展起来束手束脚。电子金融人才的培养、金融IT技术分工、金融IT产业链优化、金融IT前沿分析等等重要工作没有相应人去做。
电子金融产业结构高级化。我国金融IT安全所需要的核心技术需要依赖国外,金融IT的主要利润也由外资企业获得。所以,电子金融高级化非常必要。建立电子金融品牌,研发、推动、总结相应电子金融标准,研发高端电子金融技术,提高电子金融监管能力,是未来努力方向。
(二)电子金融产业结构优化的模式
纯市场机制。这种模式利用市场机制自动地调节电子金融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动趋势。产业结构成长的主要动力机制为公平竞争,政府在多数时期内不对产业结构的成长施加任何直接影响: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为基础,产业结构的成长侧重于依赖结构内部的自均衡、自调节过程。外部的政策力量的作用是间接性的,是一整套以价格、税收、利率等为主体的市场参数体系。产业结构政策大部分侧重在需求方面。
市场垄断性模式。我国电子金融市场基础薄弱,表现为:市场主体规模偏小,高质量的人才供给不足,技术创新的能力弱;市场环境不好,如中介机构功能体系不完善、融资困难、产权保护不力,等等,导致企业单从市场竞争难以获得充足的成长资源,企业必须寻求市场之外的力量,以便生存和发展;政策环境不够理想,要实现电子金融的快速发展并使产业成长摆脱人才、资金、土地等资源短缺的束缚,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规划产业结构的高级化,政府扶持企业成长,同时又要给产业以创新求生存的压力,大棒和胡萝卜相结合。
计划模式。通过大规模的国家投资和国家直接配置人力资源、科研资源等手段,带动行业整体实力的提升。国家出面弥补电子金融产业的薄弱点,消除瓶颈,以使产业潜力得到极大的发挥。目前,教育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都有相应资源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进行电子金融创新。目前,我国依托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手段,已经实现了数据库、操作系统等领域的突破。
产业组织理论研究概述
产业组织由三个要素构成:企业个体、企业相互联系形成的市场关系和产业组织环境。产业组织理论是研究企业行为、市场关系、产业组织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及其产业效应规律的经济学理论。经济学具有两个相反的研究发展方向,一是微观;二是宏观。微观经济主要侧重个体(企业和消费者)经济行为及其经济性问题的研究;宏观经济学主要侧重宏观经济要素(包括供给、需求、价格、利率等)与整体经济发展(就业和收入)关系问题的研究。而产业组织理论则以产业组织为其研究对象,主要从中观角度研究产业组织内部企业的经济行为特性、相互作用关系、产业组织环境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产业效应规律。
产业组织理论的主要研究任务包括:产业组织内部,企业的市场行为与有效竞争,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及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市场结构一市场行为一市场绩效分析模式和经济性评价,产业组织合理化标准与政府产业组织政策。
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西方经济制度的基础涉及两个基本范畴,产权和公平竞争。产权多样化,并且以私有主导,有利于解决企业间竞争的根本动力。西方传统经济学特别肯定竞争、否定垄断,垄断与竞争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根本问题。而对垄断与竞争的研究又细分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市场绩效三个基本方面。对市场结构的研究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进入壁垒、成本(费用)、垂直结合等,对市场行为的研究有价格策略、广告和销售、研究开发、合并等,对市场绩效的研究有资源配置效率、技术进步、技术组织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等。
根据垄断与竞争关系中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方面关系的不同,西方先后有五个流派研究产业组织问题。
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认为,产业组织政策影响市场结构(S)、市场行为(C)与市场绩效(P),市场结构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绩效,而市场结构又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对产业组织政策的研究包括反托拉斯、贸易管制、公共事业管制等,对需求的研究包括可替代性、需求的价格弹性、需求的交叉弹性、增长率、周期性等,对供给的研究包括供给的交叉弹性、供给的价格弹性、工艺技术状态、原材料、工会组织制度等。
芝加哥学派认为,即使市场处在垄断或者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只要市场绩效良好,政府就不需要进行产业管制。因此,芝加哥学派又被称为效率学派。斯蒂格勒因对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贡献而荣获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研究认为,从短期看,市场的垄断势力和不完全竞争会影响市场绩效,但这只是暂时的现象。如果不存在政府进入管制,市场高度集中产生的高额利润会吸引大量新企业进入,从而打破原来的垄断。因此,从长期看,竞争的均衡状态在现实中是能够实现。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企业进出市场的唯一壁垒是沉没成本。在沉没成本为零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哪怕完全垄断也是有效率的,因为企业必须选择超额利润率为零的价格。提高市场绩效的关键是降低沉没成本。降低沉没成本的新工艺、新技术、新制度应该得到鼓励,同时,避免人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
新产业组织经济学引入博弈论分析方法,从重视市场结构的研究转向重视市场行为的研究,并建立了动态的研究框架。博弈论对于分析市场参与双方出于利益动机而采取的应对行为十分有效,对于行政权垄断主体(政府)、经济垄断权主体(垄断企业)、人力垄断主体(工会)、思想垄断主体(传媒)、技术垄断主体(专利等)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运用于政策效果的预测和政策失效的诊断。
后SCP流派,即新制度经济学,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来研究企业与市场,打破从技术角度研究企业、从垄断角度研究市场的思维模式。新制度经济学从公司内部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变化来分析企业行为的变异及其对市场运作绩效的影响。
产业组织理论在我国电子金融产业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我国的电子金融市场结构呈现出特殊性。我国电子金融行业自2003年以来获得了爆炸式增长。我国金融改革在不断深入,金融行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扩大。那么,电子金融的供给如何改善呢?这就要考虑电子金融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和产业政策方面的因素。
我国电子金融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规模企业少,除非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金融IT部门。我国的金融IT公司无法达到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金融研发、维护、数据中心各千人规模的程度,独立金融IT厂商质量和数量不足。我国的金融IT公司大量的人力消耗在产品销售和维护方面,研发方面的人力资源少。金融IT企业规模小,核心竞争力不强,难以胜任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金融IT公司关门倒闭。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培育了一批金融IT公司,如恒生电子、信雅达、金证股份、华胜天成、浪潮软件、中国软件、东软集团等,行业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对于行业垄断来说,外资企业垄断了高端市场,根据绩效原则和高科技IT企业规模优势的实际,培植国内的规模企业与国外企业展开竞争才是上策。人为限制国外公司由于技术优势原因导致的垄断,对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绩效提高并不利。企业集团、网络型组织、战略联盟、学习型组织是解决我国电子金融市场结构问题的解决办法。
结论
1 金融电子化的背景和内涵分析
我国金融电子化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开始应用于金融业的生产实践中,金融电子化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三十多年的建设过程中,金融电子化趋势越来越显著。金融电子化指的是采用现代的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业务的自动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增强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力。
金融电子化包括了以下内容:金融电子化的管理机构的设置、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规划的制定、金融信息系统的建立、金融电子化的标准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金融电子化人才的培养等。金融电子化的特点如下:
1)金融电子化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网络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出银行客户的群体化和物流渠道的网络化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销售、网上广告、虚拟银行、虚拟客户等新的经济模式逐渐兴起,金融电子化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2)金融电子化改变了专业化、单一化的银行经营模式,影响着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银行的经营由分业经营发展成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其服务功能也日益全能化和综合化。在银行的发展过程中,传统银行由于受到金融管制等的约束,银行业务局限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三大板块,且严格遵守分业经营的原则。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管制的约束力也逐渐放松,金融自由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现代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如信用卡、代办保险、保险箱、证券买卖和投资业务等。
3)金融电子化拓宽了金融业的经营渠道和服务领域。金融业务经历了从间接交易发展为直接交易的过程,金融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出一体化、国际化的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世界经济交往和资本流动也日益频繁,金融行业也呈现出金融业的国际化趋势。
4)金融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服务理念和经营理念。传统银行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以交易为中心,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交易模式呈现出个性化、人性化发展的特点,改变了银行交易的模式,现代银行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以服务为中心。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银行的经营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是客户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 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阶段分析
2.1 银行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阶段
此阶段主要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在此阶段内,银行建立了柜员联机系统,在银行传统业务如公司客户、私人客户与银行的交易等的处理过程中,尽量以计算机电子化处理代替银行手工操作,以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提升银行的服务水平,减少银行的人力资源成本,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2.2 自助银行大量开发阶段
此阶段主要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银行柜员联机系统的建立,促进了银行新型自助银行服务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实现了银行业务的联网处理。自助银行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ATM服务、POS服务、HB服务等。
2.3 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阶段
此阶段主要从20实际90年代中期到末期,银行业务有了新的拓展,不仅包括传统的存取款业务和自助服务业务,电子化的银行还能将各种金融交易信息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有用的金融信息,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在这个阶段内,逐渐实现了全国范围内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联网处理,银行发展真正进入电子银行的新时代,现代银行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2.4 网上银行阶段
21世纪的到来,促进了银行业的新的革命。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开拓网络金融服务,银行业务实现了从传统银行到电子银行再到网上银行的发展变化,全国的银行业务处理基本实现了网络化、计算机化。
3 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电子化从无到有,从单一的经营业务向多元化综合业务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金融电子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模式,实现了以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计算机设备为基础的金融管理系统和电子清算系统。但是,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对金融业的要求相比,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相比,与金融业务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
3.1 金融电子化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金融信息的通信网络水平低、规模小
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是在没有标准和无规则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缺乏标准意识和理念,也缺乏大规模的事务处理的开发实践经验,系统开发各自为战,金融电子化没有建成一套统一的金融业务处理标准以及信息格式的标准,这样就可能导致信息共享的难以实现,甚至可能造成同一家银行在不同地区或支行之间信息共享的障碍。
3.2 金融电子化系统整体效能较差,全国性支付清算体系存在着很多困难
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主要用于在客户柜台业务中,实行分散处理。系统运用的规模较小,且依然停留在事务处理的阶段,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金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方面相对缺乏,无法为银行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银行管理和决策依然沿用传统经验,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整体性能较差。
3.3 复合型的高级金融人才比较缺乏
随着金融工程、金融数学的迅速发展,银行业务与计算机技术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我国金融电子化又衍生出许多新的内容。通过对金融工程设计和金融数学的利用,开发金融服务、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开拓新的金融市场。当前,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全球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方向。金融电子化对金融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我国现有的金融人才来看,数量上严重不足,知识结构上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4 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电子金融领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对电子金融业务的监管主要是以科技部的行业准则和行业规定为依据,其权威性存在着限制,导致监管条块分割的局面,对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非常不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以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对电子金融的法律责任归属不明确,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空白,监管力度较差。同时,金融信息的安全建设存在着一些问题,网络的开放性扩展了金融行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外延,金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增加。
4 我国金融电子化未来发展的展望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时期,金融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金融行业业务处理朝着高度网络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我国未来的金融电子化应实现现代化的支付体系,不断完善全国性的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支付清算体系,实现货币的电子化,保证资金支付的流畅,促进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
首先,金融电子化发展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整合银行网络的应用系统,细分管理系统,统筹监管系统,将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真正落实到银行具体的业务处理中,不断开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电子业务品种,促进金融电子化的多元化发展,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其次,要加强对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真正的金融电子化网络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发挥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整体优势,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再次,在金融电子化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风险意识,对金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防,避免金融风险的损失。同时,金融电子化的深入发展,不仅要求技术的革新,对金融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对金融电子化进行深入理解和认识,以更好地适应新的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促进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最后,要保证金融电子化正确的发展方向,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子金融业务的监管和约束,保证电子金融的有序运行,防范交易风险,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电子化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5 结束语
金融电子化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有利于加强金融业的宏观调控,降低金融业的经营成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有重要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电子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银行业务处理实现了从传统银行到电子银行再到网上银行的发展演变,金融电子化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金融电子化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金融信息的通信网络水平低、规模小,金融电子化系统整体效能比较差,全国性的支付清算体系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复合型的高级金融人才比较缺乏,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电子金融领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空白,制约了电子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统筹规划,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加强法律建设,以促进金融电子化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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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3-0000-01
Financial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System and Its Application
Huang Cheng,Chen Jiguo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Haikou570206,China)
Abstract:Financial activities in the computer more and more widely,and in the process of network financial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nancial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pth of the financial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Keywords:Financial computer;Integrated services;Network Security System
金融全球化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金融和金融网络化交易,以巨大的力量推动着国际金融的发展。但是网络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繁荣与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与危机。
一、金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分析
从信息即金钱的层面上看,网络环境下的金融安全威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数字化引起的风险。网络金融的威胁首先来自于其自身的数字化特性。数字信息可以容易地被复制,而且复制所产生的替代品不会因此而降级。
(二)双向互联引起的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作为一种商业工具具有若干个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给金融服务机构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其中最突出的是双向互联特性。
(三)银行-客户互联的共享风险。目前金融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较以往大大扩展,服务时间也已延长到全天24小时以及全年无间歇,而且提供服务的渠道和途径已实现多元化,并打破了地域界限。
二、金融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安全体系需求
(一)安全服务。在商业系统中,机密性也包括隐私性的要求,如银行中储户的个人资料和账目往来情况等敏感性信息不能被其他人所获取。在商业数据交换环境中,有两种基本方法可以提供机密性:(1)路由控制。使用路由控制进行访问控制,可防止入侵者观察到敏感数据。一些依赖于系统的机制能够也可用于机密性保护,受这些机制保护的数据只有在控制失效或者控制被旁路时才可以被读取。(2)加密。加密和解密提供了从明文流到密文流的一种变换方法,密码技术通过编码数据,使数据内容变得难以理解。采取这种信息隐藏方法,可以防止入侵者从数据表示中推出所表示的信息内容或提炼出其他有用信息。
(二)安全机制。通常,电子金融活动的信息安全体系包括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3大层次,在此安全体系之上便可以建立电子金融与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系统。
三、金融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安全体系设计研究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网络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应建立在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之上。网络安全技术所涉及到如下技术:
(一)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保证网络金融与商务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许多密码算法现已成为网络安全和商务信息安全的基础。密码算法利用密钥来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从而保证网络数据的机密性。
(二)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将内部网络与外部公网(不可信任的网络)隔离开来,它建立在通信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之上,用于在网络之间建立一个安全屏障,根据指定的策略对网络数据进行过滤、分析和审计,并对各种攻击提供有效的防范。它是企业内部网应用的一项重要技术。
(三)入侵检测、漏洞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漏洞检测技术是防范黑客入侵或病毒破坏等网络攻击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网络安全标准:网络金融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在线金融交易,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需要采用各种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从而创造一种值得信赖的电子交易环境。
四、金融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安全体系的实现
(一)安全机制。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有:隔离技术、加密技术、备份技术、日志和审计、身份鉴别、访问控制、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范计算机黑客技术等。
(二)身份鉴别和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常常依赖于对终端用户身份的正确识别与检验,以防止用户的欺诈行为。对计算机系统的存取访问也必须根据访问者的身份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三)数据传输加密及完整性保护。加密技术是保证电子金融与商务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许多密码算法现已成为网络安全和商务信息安全的基础。密码算法利用密钥来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从而保证网络数据的机密性。通过数字签名的密码技术可同时保证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数据库系统安全控制。当系统变得越来越大时,其人员、资源以及安全的管理和维护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在因特网(Internet)环境中。这就使得数据库资源和安全管理变得极为重要。
五、金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的审计和评估
为堵死安全策略和安全措施之间的缺口,必须从以下3方面对网络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从企业外部进行评估,考察企业计算机基础设施中的防火墙;从企业内部进行评估,考察内部网络系统中的计算机;从应用系统进行评估,考察每台硬件设备上运行的操作系统。
六、结语
电子金融与商务活动的安全体系包括网络信息传输安全、信息加密技术以及交易的安全,涉及诸如基本加密算法,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各种安全协议等。加强金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研究对于金融网络化的安全性保障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