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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形式,其内涵在实践中被不断丰富和完善,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成职教科已把社区教育全面推向农村,加强乡镇社区教育与创建学习型城镇作为====年我县成人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
农村社区教育与城市社区教育由于地域、人群等的差异,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何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社区教育工作,围绕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主题,将是农村社区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社区教育兴起的原因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和农村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日益朝非农业转移,农村人口和产业进一步向城镇集中。而建设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社会文明的新农村,都离不开农村社区教育。其次,“一优两高”农业的实施,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为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门路,同时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均收入快速增长,人们崇尚教育、崇尚文明,需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要求更加迫切,从而追求一种高质量、高品味的新颖生活。农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促使社区教育应运而生。
二、农村社区教育的性质与作用
社区教育是指将教育置于一定区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所形成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体系和活动,是区别于正规学校教育、旨在实现学校和社会的交流与沟通、带有社区性质的教育。农村社区教育有=个基本特点:一是与城市社区教育相比,具有明显的松散性,也即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具有其特定的模式;二是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农村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农村社区教育必须符合农村居民和从业人员的现实需求;三是农村社区教育要培育农村学习群体,构建农村终身教育体系。农村社区教育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殊意义。
农村社区教育在农村社区发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对农村社区发展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关键性的影响要素。如果没有农村社区教育,农村社区就不可能实现健康、完美、协调和持续发展,而且会在未来的学习化社会中失去许多发展的机会。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学习型社会呢?
创建学习型社会,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自由取得学习、训练和培养自己的各种方式。在农村,学习型社会,就是要沟通农村社区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一方面,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因素,提高农村成人教育的效率,使农村社区教育得到农村从业人员的认可;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将农村社区教育延伸和渗透到农村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农村社区教育化。这两方面最终构成农村学习型社会。农村社区教育的终身性、开放性、多样性决定了它可以把教育和整个社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手段,培养各层次的农村人才,满足建设农村现代化社会的需求。
三、农村社区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社区教育的对象具有全员性,教育内容具有全面性和全程性。不同规模、条件的农村社区,有不同的教育对象和内容,且随时代相应变化。目前,农村社区的对象和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⒈从业人员的业余文化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它包括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函大”’、“绿色证书”教育,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培训;第三产业各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和培训等。
⒉预备力量的职业技术教育
它包括初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小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外来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培训及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
⒊提高自身素养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它包括社区内群众性体育锻炼、儿童少年象棋围棋培训、田歌辅导培训、舞蹈培训等。
⒋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休闲养生卫生保健活动
它包括农村的老年教学(如老年大学),家庭妇女家政家教学习,社区内卫生保健培训与推广等。
⒌青少年学生为主的文体艺术培训
由成校组织的利用双休日进行的校外德育教育、校外体育、艺术培训、个性素质兴趣课,都可以作为社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⒍各阶层群众的精神文明教育和普法、环保等教育
基本路线教育,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教育,以及近期“三个代表”、十六大精神等内容的教 育,科普教学、普法教育、环保教育等,都是社区教育的补充和完善。
四、农村社区教育的开展形式
镇、村两级成校是农村社区教育重要的阵地和载体。因为农村社区的主要特点是其空间与基层政权的管辖空间相一致,所以镇、村两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本社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利于本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突出镇、村两级成校成为农村社区教育重要的阵地和载体就显得尤为必要。
社区教育具有全员、全程、全面的特点,针对农村社区教育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开展多元化的教育培训。
例如各镇自考联络站承担起全镇学历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镇党校主要以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为主,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党支部”、“五好党支部”、“红旗党支部”等活动,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开展十六大主题教育,举办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班、“招商引资”工程、“先锋工程”等系列教育活动。农技站则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举办“绿色证书”、“农函大”等培训班,采用召开新品种、新技术现场会,用电化教育、图片展览、专家咨询、发放资料等教育手段,使广大农户掌握多项农用技术,指导生产实践等等。
总之,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必须依靠群众力量开展各种活动,促成全镇“人人皆是学习主人,处处皆是学习之地,时时皆是学习之时”的局面,从而提高了群众的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化社会的进程。
五、农村社区教育的推进策略
⒈加强宣传,积极实践
要推动此项工作,镇党委政府必须认识到社区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全面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认识到两个文明建设与社区教育的密切关系,因此,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教育”当作一件实事工程来抓,并把它纳入到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一种共识。
⒉健全网络,完整制度
社区教育必须有一个扎实的运行载体,才能深入、有效、持久地开展起来。
全镇范围内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由社区培训中心承担,各层次的文化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思想教育等通过社区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同时,社区培训中心应协调、指导农村社区培训站开展工作,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以保障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⒊政府参与,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搞好社区教育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可根据“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群众参加”的原则,在各镇成立由当地政府主办的,集公益性、综合性、社区性于一体的社区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全面负责社区教育,制订教育计划,落实具体措施。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应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可聘请镇党委书记、镇长,教育局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为顾问,指导社区教育实践工作,镇成校校长担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镇党校、科协、妇联、团委、文化站、农技站、计生办、司法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小学校长和各村书记或村民委主任担任委员,协助开展工作。各行政村成立社区教育培训站,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站长,村民委主任担任副站长,村民委员担任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
镇社区培训中心和村社区培训站的建设,必须有政府参与,没有政府参与,农村社区教育的工作很难开展。政府的参与,不是对具体工作的直接插手,而是确定社区教育的目标及方针,对教育资源的综合集聚的决策,制订出推进本社区教育的相关的总体规划及政策,并对阶段工作进行指导。为社区教育规定了具体的方向;并着力培育出一批学习型社区、学习型企业和学习型家庭,为初步形成农村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学习化社会奠定基础。
开展农村社区教育,既要发挥当地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也需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首先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这些工作同社区教育衔接;其次,社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开放各类资源,提高综合效益,要求中小学在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定期向社区居民开放有关资源;再次,社区内的文化站、图书馆及各式各样类文化设施也要无偿或低偿向社区开放,以达成居民“学有去”的格局。
⒋吸纳人才,健全队伍
培育骨干,建设队伍是农村社区教育健康发展的依托。农村的社区教育与城市的社区教育不同,教育的对象文化层次低,而且呈分散状态,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再好的规划与设想,都无法落实,即使在政府的关怀下,一时搞得轰轰烈烈,时间一长,很可能走过场。因此,要高度重视培育农村社区教育骨干和农村学习群体,建设农村社区教育队伍,逐步建成一支有一定数量并有较高质量的农村社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此外,社区教育需要一大批志愿者队伍。各镇可建立社区教育人才库,经过调查摸底,把社区内热心教育的退休 干部、教师、专家、技术人员和先进人物组织起来,进行归档,从而步形成各类志愿者队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告、咨询、辅导讲座等宣传活动。
社区教育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此需要形成一支专兼结合“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教育工作者队伍,能够对社区教育进行参与、评估,并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在当前环境立法过程中,直接倾听农民环境诉求的情况相对较少,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环境立法中大部分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而言,农民的知识水平不能达到参与立法的要求。其二,当前的环境立法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关系农村环境的法律条文,也是上层立法者缺乏系统调研仅凭一些官方数据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环境需求。其三,少数农民的环境诉求或者传递不畅,或者很难得到上层立法者的重视,最终难以体现在环境立法之中。农村社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它可以充分地收集汇总农民的利益需求,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环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农民弱势群体拥有专门的组织代表并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
(二)社区参与可弥补法治农村环境监管机构的缺位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管体系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来的,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适用性不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农村环保机构的匮乏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无人问津。县级环保机构是我国最基层的环保行政部门,基层环保行政机构存在着监管人员少,监测能力低、机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对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几乎不具有现实性。农村社区作为该特定区域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其对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环保部门更为广泛和深入,可以针对该特定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合该区域农村环境的持续科学的治理措施。农村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监管较之政府而言,更能够契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农村社区在环境评估与监测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的资源整合性特点可以发挥其公众参与的优势。
(三)社区参与可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
环境的外部性的产生是环境产权不明引起的,根据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环境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独特的属性,在市场条件下将其界定为私人所有将会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将环境权益界定为国有情况下,则会因为资源使用者的激励机制缺失,政府统一进行环境监管就会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农村社区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则可以有效解决将环境产权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进行统一监管的低效率难题。农村社区是因特定的地缘、血缘、风俗习惯相同或相关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组成的社区类似一个大家庭,所以在对农村的环境产权进行私有化时,可以由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同一体来享有,这样就可以降低确权的交易成本。如将山林、草地等产权确权到农民个体难度较大,但是划分到农村社区就相对容易许多,而且这也与宪法中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相契合。农村社区是农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共有环境时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就像农民私有一样,也同样能起到农民自主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国现代农村社区的发展较晚,从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开始推行了“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试点,现有的农村社区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确定,所以农村社区作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的合法性,也尚未确立。
(二)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立法未得到重视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即使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各类规定,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农村的具体适用情况,例如《固体废物防治法》虽然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但是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的现实的紧迫的环境诉求在环境立法中难以得到体现。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地区地域广袤,农民人数众多,环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充分地倾听每一个农民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农村社区作为农民利益的集合体可以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因此,在环境立法过程中不应忽视农村社区的作用,其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执法未充分利用
我国目前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少,监管能力不高的现实特点。然而农村地区的地域十分广阔,其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分散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等特点,所以单单依靠县级环保机构的力量监管农村环境显然不行,再加上环保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利益职责不清,对于农村地区没有利益可寻的环保监管工作,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管理的现象。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农村社区成员间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农村社区进行环境监管更加人性化,社区可以利用其群众参与积极性优势,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充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是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监管,而对于其所无力监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环境问题,导致有些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本无人问津,这不仅是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忽视,还有可能因为环境纠纷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环保意识制约着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
农村社区组成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水平。农村社区的组成人员为农民,而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保护意识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具体认知,是指引人们环境行为的内部动因,它体现着人们的环境需求和价值取向。由于农民一直保持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和生活垃圾的处理都很随意,乡村的面源污染成为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不甚知晓,这不仅造成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忽视,还导致了农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社区成员环保意识不足成了制约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五)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也制约着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众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设施随处可见,城市街道都配备有专门的保洁人员。但是目前仅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才有垃圾回收设施,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废物基本都是随意丢弃在住房周围和田间地头。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农村居民自身环保意识不够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缺乏环保投入所导致。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农村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区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开始发展城乡一体化,这就要求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机制。在目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大力培育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进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赋予农村社区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外,农村社区的权力能否实现指导本社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社区环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的关键。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适合各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社区治理机制十分必要。农村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完善,社区成员环境权的确立等,都是农村社区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视农村社区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轻乡”的环境立法取向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立法理念是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环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关注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问题,对于广阔的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人员多为官员或者专家,他们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关注的是他们周围发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没有代表者进行表达,农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层面就很难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让农民个体在环境立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成本太高,几乎很难实现,再加上农民个体的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个体即使参与环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单个农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过农村社区把农民的环境需求聚集整合,把农村居民组织化、诉求表达秩序化,才能在环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要求,真正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目前环境执法行政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县级以下则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进行概括的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工作经费有限,环境监测设备缺乏,技术落后,很难覆盖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的地缘优势和熟人关系网,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执法覆盖不了和执法人员少的难题。此外,可以在农村社区配备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对农村社区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农村社区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处理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污染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的问题要严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况出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在已转移到农村的企业,不能放松控制,应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监管作用,或者与农村社区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中图分类号:R1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8-331-01
1 背景资料
彭阳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东南部的黄土高原丘陵区,辖3镇9乡156个行政村,全县总面积2528平方公里,总人口25万。这里山大沟深,交通不便,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200元,属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当地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群众缺乏基本的卫生知识,基本健康行为得不到正确引导,与生活习惯、健康行为相关的疾病患病率较高,如肺结核、肝炎、妇女病等疾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据2010年全县妇女病普查资料显示:已婚育龄妇女中,仅各种类型的阴道炎患病率高达47%。因此,做好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已成为贫困山区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7年,我们通过自治区卫生厅,争取香港嘉道理慈善基金会的支持,在我县开展了为期3年的彭阳农村社区健康项目。在三年的项目实践中,我们不断论证尝试,总结提炼,探索适合贫困山区的递进式社区健康教育模式,现予以介绍。
2 递进式社区健康教育模式的基本步骤
2.1 培训健康教育师资 由县健康教育所为乡镇卫生院培训社区健康教育师资。乡镇卫生院社区健康教育师资作为辅导员,为开办农村社区健康学堂长期提供技术支持。
2.2 招募健康知识传递骨干 由村委会(村民)推荐本村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语言表达能力,且群众基础好,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妇女为主)为健康知识传递骨干。
2.3 开办社区健康学堂 以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农民科技学校或村小学为阵地,挂“农民健康学堂”牌子,针对社区健康需求,设计培训计划(如健康的生活方式、常见传染病预防、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等内容),采取参与式培训方法,对确定的健康知识传递骨干进行集中培训。
2.4 制作健康知识传递卡 将健康学堂中所讲述的内容,编制成通俗易懂、条理清楚,并印有传递日期、有被传授者签名等内容的“健康知识传递卡”。
2.5 开展健康知识传递活动 以组为片区,要求健康知识传递骨干分片包户,以每个骨干包5至7户为宜,采取小组学习、拉家常等方式,为被传递对象提供上门服务,为其讲解健康知识,分期完成“健康知识传递卡”的传授任务,将健康知识传递给全社区居民。
2.6 巩固强化知识 利用农闲时间和节假日,采取举办健康知识有奖竞赛、健康知识有奖征文、自编自演健康知识文艺节目等活动,寓教于乐,将所学到的健康知识编成小节目,奖品为健康行为干预物品,健康教育大礼包等,如印有“一人一巾”、早晚刷牙”、“戒烟限酒”等字样的毛巾、面盆、油壶、牙刷、手提袋、腰围尺等,使健康知识传递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提高。
即:培养乡级健康教育师资建立以乡镇卫生院为主的辅导员队伍开办社区健康学堂培养健康知识传递骨干骨干向周围传递健康知识巩固强化知识六步走的递进式农村社区健康教育模式。
3 递进式社区健康教育模式的组织管理形式
3.1 县卫生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健康学堂阵地,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监督考核方案;成立技术指导组,举办县级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班(传授参与式培训方法),参与、指导乡级举办健康知识传递骨干培训班;
3.2 乡镇卫生院利用社区健康学堂,负责对村级健康知识传递骨干进行培训,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指导和考核;
3.3 村级健康知识传递骨干开展健康知识传递活动,接受乡镇政府和卫生院监督、指导和考核;
3.4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策划,县健康教育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牵头,相关部门、乡政府及村委会配合,层层举办健康知识有奖竞赛、有奖征文、自编自演文艺节目汇演等活动。
4 开办社区健康学堂的方法与步骤
这一模式的关键环节是:通过开办社区健康学堂来培养健康知识传递骨干,使之掌握基本卫生知识以及向其他社区成员传递讲解这些知识的方法和技巧,并制定行动计划。
社区健康学堂活动的主要流程及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次活动内容:学员签到、开班仪式、自我介绍、期望与担忧(提出培训目标及内容)、制定班规(成立班委会)、基线测试,讨论什么是健康、影响健康的因素。
第二次活动内容: 讨论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健康素养问题。
第三次活动内容:传授日常卫生行为规范,分析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第四次活动内容:营养性疾病(如贫血)与饮食类疾病(如高血压等)的防治。
第五次活动内容:传授肝炎的预防、结核病的预防等知识。
第六次活动内容:传授常见妇科病的预防。
第七次活动内容:传授艾滋病的预防。
第八次活动内容:传授流感的预防、腹泻的防治。
第九次活动内容:对本期培训内容的回顾与总结,制定后续行动计划,结业考试(培训班总评估),结业典礼,整理保存培训班资料
5 递进式社区健康教育模式主要特点及体会
5.1 通过“师资培训(县级)辅导员(乡级)骨干(村级)社区居民”这样一个传递链,层层推进,实现快速倍增的递进效应,扩大受益人群的覆盖面。
郊区城镇化进程加快。从郊区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的变化看,1980年―1990年,郊区农业人口由375.3万人增长到392.1万人,说明当时的城镇化进程缓慢,带动郊区农民转移的作用不明显;1990年―1995年,郊区农业人口开始减少,1995年为373.4万人;2005年,农业人口进一步减少到300.5万人。其中,2000年―2005年平均每年减少9.26万人。这说明,“十五”时期以来郊区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农村人口转移的速度明显提高。
郊区城镇化与城市郊区化合流。合流的交汇点集中在郊区新城以及区位、经济和环境等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和部分农村社区。城市郊区化进程的加快,将对郊区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比如,城市人口扩散、城市高消费需求增加,会推动郊区第三产业、郊区生态农业和旅游农业的发展,进而推动郊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结构升级和更多城乡混合型社区的形成,带动农村的旧村改造。
郊区新农村建设进程与城镇化进程合流。近年来,北京郊区出现了一种新的城镇化模式――原地改造型和环境整治型,也就是一般农村的旧村改造或环境整治。这种城镇化虽然没有较明显的经济及人口转移和集聚趋势,但通过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改善等,使农村面貌得到根本改观,让农民享受到城市文明成果、开始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从广义上讲,城市化的最终结果不是使所有的农民都集中到城市,而是让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也能享受城市文明成果。这种城镇化不属于传统的城市化范畴。由此可以看出,郊区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呈现出合流趋势。
京郊城镇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郊区农民城镇化转移和非农就业转移滞后。1980年―2005年,北京市农业户籍人口总数由375.3万减少到300.5万人,减少了74.8万人;而全市城镇人口则由521万人增加到1286.1万人,增加了765.1万人。郊区农业户籍人口减少数只占全市城镇人口增加数的9.8%。这表明,北京城市化率的提升主要是由外埠进京人口实现的,本市郊区人口转移所占的份额很小。1995年―2004年,农业生产总值占郊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2.6%下降到10%以下,但同期郊区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仅从40%下降到31.8%。这说明,郊区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仍然滞后于产业结构调整。
郊区二、三产业集中不够,区县城集聚力不足。郊区企业数量大,但单体规模小、布局分散。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企业分散在乡镇或村所在地,无法形成城镇集聚效应。工业集中程度低,造成区县城经济规模小和集聚力不足,在郊区城镇化进程中难以发挥主体带动作用。区县城第三产业升级缓慢,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发展水平明显低于中心城区。
小城镇缺乏产业支撑,不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民转移。目前,京郊小城镇核心区的大多数村庄尚未完成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城镇社区的转变,缺乏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不能形成对村庄的集聚和辐射效应。
郊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服务设施不足,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郊区环境卫生、饮用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郊区城镇化进程;郊区一般农村地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滞后于城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等资源的占有率偏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亟须提高。
协调推进郊区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
中国是一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民生保障目标,以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衍生物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既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普遍、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在各国特殊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综合影响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国外大部分国家都为农民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文化差异等背景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体系演进的过程当中,我们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本文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是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支撑和这个国家的国情,日本跟我们国家的文化相近,文化的源流相同;二是从制度的发展规律借鉴德国的经验,因为德国是世界上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其养老保障政策独具特色,它走的不是北欧国家的制度,但比较平稳。本文就以上两个国家的养老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和探讨,力图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1.基本情况。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883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德国的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全国约有25万个农业企业,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1951年,德国就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一开始就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农民最初没有被纳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将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的年老农场主进行现金补贴,通过对老年农民扶助的方式,把农民正式列人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更名为农民老年保障,对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保障归人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康复在内的医疗职业和家庭援助年龄超过65岁领取的养老金、保险税款津贴、放弃财产及生产的农场主支付养老金和补偿津贴。
2.主要特点。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建立就有着良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环境。建立之后,经过不断的改革深化,目前已相对健全和完善。一是项目较全,与一般社会保险相比,在农村社会保险中除了没有失业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都有;二是覆盖面宽,农业人口几乎都被纳人农村社会保险保护之下;三是标准高,在缴纳相同数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每一个保险项目下提供的待遇,原则上与一般保险待遇相适应;四是管理好,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或其他补贴等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要就《社会法》中规定的受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人提供指导、说明和咨询;五是津贴多,在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政府为农民拉平年保险提供保险津贴,在发生农业事故时,也为农业企业提供帮手或者家庭帮手,安排顶替人员。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早,管理科学且体系较为完备,值得进行研究和借鉴。
第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得较早,有着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从1957年10月的农场主辅助养老基金开始,专门以职业为导向确保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参保对象从农场主、农场主的配偶、农场全职工作的家庭成员,若已年满18岁则有义务参加保险。我们国家可以建立按群体、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中不同参保对象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也就存在着差别,因此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分为以下几大类:纯农户、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户。对于这五类农民群体应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二,在资金筹措中,既有农业企业主,也有家庭成员缴费,还有联邦自己支持。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还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就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老年农民将庄园移交给继承人以后,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财产)和自我保障组成。
第三,德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效率较高,除了及时立法以外,还设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而且其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都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修养。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该机构是自治的法人组织,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及其他补贴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还为受保险人提供指导和咨询。目前,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总联合会(GLA)。
第四,及时改革养老保障制度,兼顾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不仅具有保障农民福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经济功能。20世纪70年代,德国将农场主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至55岁,并在农场主享受养老金时附加条件,即要求农场主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成为农业退休者。德国联邦政府专门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额外提供特殊的农业结构性补贴资金,用于发放促进农业企业移交或放弃农业生产的养老金。这些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让农场主提前放弃土地生产,将农场交给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一代。这对于促进农业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需要,德国逐步将退休年龄由65岁推迟到70岁,同时还于1995年新建了一项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年老、病弱人员对护理的需要。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与我国具有相同儒教文化背景的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考察日本的政治体制、历史发展、经济特点、文化特色等,探索日本农村社保制度建设的现状和特点,并进行制度分析,有利于加深对日本农村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对我国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学习意义。
1.基本情况。日本是东亚国家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日本国民应该说跟我们国家有更多的相通性,包括家庭观念、家庭保障、社会的结构等等。所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来说有很广泛的参考价值。日本农户具有小规模经营和兼业经营两个基本特点。“二战”前,同为东方国家的日本与中国,过去对老人的抚养也是以家庭为主。传统的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社会起主导作用。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和援助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保障的。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到60年代初,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的颁布,开创了日本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河。1961年《国民养老金法》实施,从此,日本进人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这两种保险制度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而且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2.主要特点。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基础年金(国民年金)。1986年日本把厚生年金保险等八种年金统一起来,引进基础年金,实现年金制度一体化。基础年金作为一种义务,凡年满20岁—60岁的日本国民均须加人国民年金,具有强制性。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第二支柱:农业者年金。1970年专门制定了《日本农业年金基金法》,1971年正式实施农业者年金。其保险对象为农村地区除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加人者及其配偶之外的具备国民年金被保险者资格的农业经营者及其后继者。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包括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人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以为老年生活做准备。
在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而言,与东亚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对早一些,而且主要是模仿西方模式,然而却由于它比较重视个人、家庭的作用,从而带有明显的亚洲特色。
3.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尽管建立不算很早,但是发展很快,到20世纪70年代就基本完成了制度建设并迅速跨人发达国家行列。以石油危机为转折点,日本及时对其向西方福利国家模式发展的势头进行了调整,强调个人、家庭以及企业、团体的作用,以减轻国家负担。
第一,资金来源采用个人、雇主、政府三方负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
第二,国家立法。依法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充实的过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立法、后实施,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既有法律强制国民加人的基本保险,又有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保险,还有社会互助保险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到共济制度,具有多层次特点,可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的需求。该制度从参保农民的年龄、务农时间进行资格限制,从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人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充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转贴于 第四,为了适应21世纪人口老龄化浪潮,日本从1994年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并针对日本家庭小型化趋势,从2000年4月1日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有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种服务的居家服务,被保险人人住到各种福利设施的设施服务两大类。在费用负担方面,接受了护理保险服务的被保险人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由护理保险负担。这种新的制度,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文化特色。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国家族制度的烙印。但日本的家族制度自身有其鲜明的特点:注重家中的身份关系,而把血缘系谱关系放在次要地位。下级必须绝对向上级尽忠,所有的集团成员,包括首领都必须向集团的利益尽忠。为了家的良好运作和延续,日本文化还具有开放性特点。645年的大化改新,吸收中国隋唐文化;1868年明治维新,吸收西欧文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吸收美国文化。当然,这种吸收外来文化并不是单纯的模仿,而是充分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性,有选择地进行消化和改造。儒家文化的家族制度对日本的早期影响,使得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最初以家庭养老为主。而19世纪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具有开放性特点的日本文化逐步学习西欧和美国文化,因此,从19世纪,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明显具有欧美特点—社保制度比较完善、社会性较为突出。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以上两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们还要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的责任。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民生、改善民生是政府自始至终核心的使命。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的经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属于纯公共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纯公共品的提供同其他纯公共品的提供一样应由政府免费供应。属于准公共品范围的主要是指农民养老保险等。但是,由于农业本身具有基础性和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及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现实收人水平制约等,政府也应该在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投人,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因为政府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理所当然应为民众谋取利益。国家财力也要通过相关的制度反馈于民,一个是公共设施,一个是公共服务,另外就是福利制度,它出钱让老百姓受益,所以财政负有天经地义的责任。我国目前投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资金偏低,因此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到社会保障里面,这是我们财政改革的方向。
2.提倡孝文化,在观念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养老方式。近年来,由于受到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大,不少西方国家重提家庭养老保障,开始向这一方面回归,希望在解决广大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能够重新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非制度型、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意味着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下,家庭成为可以辅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载体。在传统的东方儒家文化作用下,家族制度和家庭养老模式对我国农村人口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物质供养,更兼有家庭亲人的精神抚慰,这是其他养老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尤其是家庭养老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鼓励,以“家”作为纽带加强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等,家庭养老的这种精神慰藉作用,更是社会性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的。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力在农村建立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但效果甚微,这里面固然有缴费方式的不合理因素,但是家庭养老的观念对其影响也不可忽视。政府要引导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弘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培育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人们敬老爱老的道德风尚,发挥先进文化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农村家庭养老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进一步扩大社区养老支持的范围,凡是有经济能力的地方,都要逐渐实施乡、村集体负责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以国家为后盾、以社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人为本的养老支持体系,在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四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系统。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在加大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作用。
对于种植大户,应考虑其对市场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迫切需求,以把他们培养成农村社区的示范带头人为目标,采用更系统、更高层次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和市场应对能力。
(一)国外对社区银行的认识
对于社区银行这个名称,现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解释,每个国家对于它的称呼也有所不同。比如在日本就把社区银行叫做地方银行,在德国叫做区域性银行。公认的社区银行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在特定地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地方自主建立和运营的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于社区银行的看法也存在多种变化,不过总体呈现三方面特点。其一在于投资规模小,大多数都是总额小于10亿美元的商业银行;其二在于定位比较准,主要的服务范围在当地家庭、农户以及中小企业之间;其三在于成本低廉,社区银行的服务费与其他的大银行相比低15%[1]。
(二)我国对社区银行的认识
我国的社区银行还处于初级阶段,仅仅建成两年,很多规定和体制都不够完善,也没有深入性的理论研究。最早建立的声音,应该在2002年,由巴曙松提出的,他在书中指出,社区银行应成为放松银行的突破口。紧随其后,国内的很多学者对社区银行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借鉴的形式给出了不少合理建议[2]。
2005年,王爱俭也在出版的作品中提到了社区银行的概念,并指出我国在当下对于社区银行的建设,应该本着良好的监管力度为基础,再加上外部资金作为支撑,走一条以改造为主的社区银行发展路线。直到2012年,各地银行才对社区银行的探索达到如火如荼的地步,2013年底,银监会声明支出,社区银行是定位于服务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简易型银行网点,属于支行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不过大方向是从服务对象、资产规模、区域经营方面进行讨论的。
二、社区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社区银行的现状
在当下,社区银行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主要研究的对象有三个方面:第一,是以龙江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社区支行,这个银行是在2009年由黑龙江政府组织的社区银行,不到几年的时间里,银行的经营规模就显露成效,规模增长了近三倍,资产也达到1500亿元。在金融领域竞争激烈的今天,龙江银行能够有如此的成绩,靠的就是定位准确、机构设置边缘化、贴近百姓以及与社区紧密融合的特点;第二,是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农村社区金融,这样的社区银行最接近银行本质,是当下社区银行的主要发展趋势,重点在于它能够把市场地位转向农村,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之下,更好的完成对于“三农”的服务;第三,是以民生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便利店,其主要特点在于延长了人工服务时间,方便了用户随时办理业务的需求,让社区银行发挥了便捷性的优势进行运作,受到了广大社区群众的欢迎[3]。
(二)社区银行的监管现状
现阶段,我国对于社区银行的监管进行了调整,逐步加强了对银行内各项业务的监管。中国银监会在2013年底就监管层面发出通知,要求监管部门对社区银行的牌照范围、风险管理以及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监督,不允许出现业务外包,或者是展开许可经营之外的业务。总体而言,监管部门对社区银行的发展持支持的态度,只是禁止了经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渠道。
由于我国对于社区银行的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很多银行的具体做法与政府的规定不一致,对于规定之前的中小银行,在成立之初没有领取许可证的机构,也要纳入之后的发展计划当中,应通过转变为自助银行的方式进行调整。银监会出台的规定使得很多社区银行都放开了拳脚准备大干一场,纷纷通过人工与自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运作,有了监管机构的保障,降低了投资风险,加大了投资力度[4]。
三、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前景
(一)就社区银行的建立途径而言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下,应该本着“改造为主,新设为辅”的发展思路,首先要把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小银行进行系统的改变为社区银行,这样能够解决农村小银行安全系数低、管理能力差的问题;其次应该通过民营企业资本来建设社区银行,通过民营资本的介入,无疑为社区银行增添了新的活力,其优势在于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卸下了之前的历史包袱,让产权保护的情况更加深入人心,更有助于防止风险问题的发生;最后应积极引导民间众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重组,让他们积极发展成为社区银行,以解决这些机构积攒多年的问题,加入到有序、合理的组织中来。
(二)就社区银行的经营原则而言
社区银行想要有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本着定位准确、稳步发展、突出特色、强化合作等特点,社区银行应该结合自身实力,准确的做出市场定位,因为一旦盲目做大,就会增加贷款的风险,导致资源配置出现问题。还应在集体的大浪潮中走出来,结合自身所处的位置发挥自身的长处,走一条特异化道路,同时应该有选择性的进行合作,通过合作可以加快产业链的融入,对于国际化经营的推动有积极意义。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养生之道,对自身的身心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期盼。养生农场倡导生态养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顺应了人们养生的需要,并将养生与休闲旅游和发展生态农业结合起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道靓丽的风景。为更好地推动养生农场的发展,有必要对它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
一、养生农场的内涵与特点
养生,就是保养生命,维护健康。我国传统养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哲学、医学著作,如《老子》、《黄帝内经》等都包含着丰富的养生理论,提出了天人合一、阴阳和谐等诸多养生观点。那么什么是养生农场呢?主要为养生而设,人们能够通过生活在农场或在农场从事农业劳动而实现养生的目的,这种农场即可称之为养生农场。养生农场继承和发扬传统养生文化,为现代人追求健康与生态和谐提供了独特的场所。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养生农场与一般意义上的农场有所不同,其特点主要有:
(一)养生性
这是养生农场的主要特点。一般意义上的农场主要生产经营农产品,在农场中工作的主要是职业农民:养生农场的最主要目的是保养生命、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的理想状态,在农场中生活或工作的主要是具有浓厚养生需求的人。因而养生农场的功能布局、设施建设等都不同于一般的农场。
(二)休闲性
养生与休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养生可以休闲为途径,休闲也可养生。但休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工作之余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从而以更好的身心状态投入工作。特别是对于城市白领而言。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到郊区的养生农场开展休闲活动,能愉悦身心,有效恢复体能。从这一点来看,养生农场类似于目前流行的“农家乐”。
(三)生态性
养生农场基于天人合一等养生理论,对农场的生产布局与生活设施安排等,会着重考虑生态发展的需要,因而更加具有生态性。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在农场内建立亲近自然的宜居环境,尽量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通过适量的资源投入。收获绿色农产品,并保持生态的相对平衡。实现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养生农场的主要功能
养生农场以养生为本,以农为途径。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从其内涵与特点来看。养生农场将能实现以下功能:
(一)倡导生态养生
生态养生是在遵循人体生命运动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互动来实现养生的目的。养生农场倡导生态养生,一是开辟有农耕养生区,人们不仅可以观赏各类生态作物的生长,还可亲自到田间地里参加农业劳动。体验农业劳动的价值和乐趣。在劳动中。不仅翻耕土地、浇水施肥、采收加工等可以锻炼体力、强健身体,而且。“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及“春耕夏种秋收冬藏”的农耕生活,有利于养成顺应自然界昼夜晨昏和春夏秋冬的起居规律。使人精力充沛。心境平和。二是养生农场自然环境优美、空气新鲜、水质优良、花草树木茂盛。构成人们理想的居住环境。生活在农场中。身处蓝天碧水之间。有红花绿叶的陪伴,呼吸着新鲜的空气。这些都给人的视觉、味觉、嗅觉和触觉产生了和谐的感应,激发人的愉悦,促进人的健康。这有点类似于日韩流行的园艺疗法。三是激发艺术美感,陶冶情操。农村的田园风光,美丽的花草树木一直是文人墨客描绘、赞美的对象,也是艺术家们的创作源泉。面对秀美的农村风光,置身于大自然环抱中。让人产生诗情画意,激发艺术创作热情。从而得以陶冶情操、升华心性。
(二)培育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运用生态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实行集约化经营并力争取得最大生态经济效益的现代农业形态。发展生态农业可为人们提供绿色安全的食物。中国有句古训叫“病从口入”,说的是人体的一些疾病是吃出来的。养生农场严控土壤污染,对化肥、农药的投入都有严格的测算,讲究农业的生态循环,因而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具有绿色安全的特性,品尝起来格外可口、放心。由于养生农场的一部分“农民”由来此养生的市民兼任,大家热衷于生态农业。能精心对待每一寸土地。在种植管理的每个环节,都会努力去避免有害物质的使用,保护土壤环境与动植物不受污染。因而能够收获自己放心的优质蔬果等农产品,成为健康的保障。同时,规模较大的养生农场还可建设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生态农产品展览馆等,为人们提供了解生态农业、学习生态农业技术、增长生态农业知识的机会。
(三)发展生态旅游
随着人们生态观念的提高,生态旅游逐渐成为旅游业的热点。养生农场具有发展生态旅游的良好生态环境,并可建设有相应的休闲娱乐设施,从而成为新兴的生态旅游基地。并以之为基础可进一步构筑“生态、绿色、休闲”的生态旅游农业产业体系。养生农场的生态旅游资源很丰富,遍布农场的绿色植物瓜果可供游客观赏、品尝,精巧雅致的生态小屋可供游客住宿、游乐、度假。农场还可以某一项农艺技能如石雕、竹编、木雕、盆景制作等为基础,兴办融设计、制作、加工、观赏、交易等为一体的生态旅游文化特色项目,游客可亲身体验工艺制作过程,也可购买这些农艺产品作为旅游纪念。养生农场经营的生态旅游项目。充分利用了农村的自然环境、农业资源和人文景观,让旅客在此尽情地“吃农家菜、住农家屋、享农家乐”,兴致勃勃,乐此不疲。
从养生农场的主要功能来看,养生农场在满足人的养生健身需求的同时,开辟了农业资源利用的新形式。构成了新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在优化农业结构、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和旅游服务业的发展等方面,养生农场都将发挥独特的作用。
三、养生农场的功能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村落型生态社区一般人口规模较小,拥有较多的自然资源,并且有适于耕作的农业用地,其生产、生活与社区内的自然资源密切相关,是一个较为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单元。
与城市社区相比,村落型生态社区的主要特点是:(1村落型生态社区与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有强烈的地域性(2)村落型生态社区的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3)人口密度较低,人口素质不高。(4)社会结构比较简单。(5)经济活动较简单,自给自足性较强。(6)家庭的功能非常重要。(7)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传统性特征比较明显。
村落型生态社区的功能主要有:(1)空间功能。(2)集聚功能。(3)传播功能。(4)联结功能。乡村居民和团体依靠村落型生态社区而维系在一起。
二.村落型生态社区更新原则
村落型生态社区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历史、当代与未来的关系。村落型生态社区的建设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传统乡村文化的延续
传统乡村是指以农业和农业衍生产业为主要产业的,与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村落文化结合的人类聚居群落。但是受到现代城市生活的影响,大部分的年轻人则选择离开乡村到外面去寻找新的生活。传统乡村的生命力正在逐渐衰退,对于乡土文化的延续功能也逐渐减弱。
因此,传统乡村的更新是必然趋势。但真正要延续传统村落的乡土文化和历史,保护乡村的自然生态,并让乡村良性地发展下去,必定要立足乡村本地的自然生态资源和浓厚的地域文化,同时还要发展经济,合理地布置生产与生活空间,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建构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传统乡村文化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延续与发展。
(2)因地制宜的可持续乡村发展方式
传统乡村是根植于土地、农业的聚落,承载的是乡土文化。地域性是村落型生态社区的重要特征,必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地发展村落型生态社区,同时地域性也决定了村落型生态社区不能有什么统一的建设模式,只有发展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果仅为迎合示范村的建设模式而不顾当地自身的环境条件限制,就会失去村落型生态社区自身的生命力,很快就会被时代所遗忘。
生态意识是所有乡村发展的共同要求,无论传统还是现代的村落型生态社区都应该秉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观。要处理村庄环境与现代农业技术的矛盾,对生活的废物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原有村落的更新和改造
根据我国村镇发展的实际情况,村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将是大量农村人口生活和居住的主要地点。在我们调研的例子里,有不少农民全家都在城市打工或者让自己的子女和自己的父母一起住在乡下,使许多农民家庭中出现仅有老人或祖孙同堂、父辈不在的格局,农民家庭的“老龄化”和村庄的”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改造空心村,对传统聚落空间结构进行重组是改善乡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的一个重要途径。
双起桥村是一个较偏僻的村庄,其地形为典型的丘陵地带,“九村十八岔”是对其最好的描述。由于村内多为低山丘陵,稍微宽敞的山谷地带都作为耕种用地,而林地也是国家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住宅都盖在山脚处,虽然居住比较分散,但却是利用地形、节约耕地、保持水土的一种策略。双起桥村现有的居民点大多以村组为单位集中居住,一般一个组在一个山坳里。各村民组与村镇中心(一般是村支部所在地)的绝对距离较远,如果全部集中居住,对那些田地在山坳的居民而言,则意味着生产和生活之间的距离更远。因此,村中居民大多利用原有的宅基地进行新居建设。在20世纪90年代,70%的农民都有了2层的楼房,因此农民建房的愿望并不迫切,反而村内的基础设施(道路硬化、农网改造、环境污染等)才是农民迫切希望改善的。
对原有村落的改造应充分研究旧村落的社会因素、自然条件、历史风貌、经济状况,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的原则,根据历史延续、整体协调、保护环境、循环利用、服务群众的指导思想,综合考虑生产、生活、交通和娱乐的各种需求,调整村落布局,整治道路,增设公共设施,使原有村落在改造中达到整体的和谐。
(4)中心村建设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现代化和产业化速度加快,农村的生产要素也从分散走向集聚,由“同质同构”(单一小农经济)向“异质异构”(一、二、三产业合理配置,人口资源等生严要素集聚和重新组合)转变。这种转变的特征就是人口向镇区集中,围绕城镇采用撤村并点、撤乡建镇等措施,进行规模和结构调整,既节约土地,促进土地复耕,保护环境,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民生活质量,保证居住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提高乡村现代化建设。中心村的建设是合理地撤并一些不利于持续发展的自然村来加速中心村庄的集聚,增强土地的集聚效应,促进农村的产业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097-006
一、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镇化。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笔者认为,目前社区治理中的很多问题和矛盾都与“集体消费”问题有关。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环境卫生、社区安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景观建设,以及住房、车辆管理等,都不是居民或消费者个人可以单独实现的,而是必须与其他居民或消费者一起作为整体而共同实现的。
1. 什么是集体消费
“集体消费”概念最初是由著名社会学家卡斯泰尔(Castells,1976:75)提出的。他认为,集体消费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其性质与过程只能由集体组织和管理来完成,而无法通过个体交易单独实现。卡斯泰尔的这一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在欧美国家与公共福利有关的一些消费,诸如教育、医疗、公共住房、基础设施等等。但是,由于中国在政府角色、制度体系、居民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国城市的集体消费问题具有特殊性。首先,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公有或共有形式,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中国城市的集体消费比例会大大高于欧美国家。其次,我国属于人口超巨型社会,巨型或超巨型城市比比皆是,城市或城镇的高层楼房高密度居住方式极为普遍,这就决定了我国城市、城镇居民社区生活中集体消费的特征更为突出。第三,我国社会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社会,大量集体消费由政府财政支出完成。
2. 社区生活中的集体消费
中国的集体消费问题涵盖诸多方面,社区生活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而言,人们主要在三种空间中生活,即就业空间、社会交往空间和居住空间,其中与居住空间相联系的就是社区生活。而社区生活中,集体消费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涉及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社区中的住房问题,与之相关联的不仅仅是房子本身的购买或投资,还有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社区集体消费的最大特点在于,人们的居住选择与社区集体消费紧密连在一起,而且一旦居住选择确定后,社区集体消费往往具有无法规避的特性。在社区中,不同群体围绕着集体消费问题很可能产生矛盾或冲突,如果集体消费问题解决不好,常常会将矛盾或冲突诉诸政府。社区治理中的集体消费问题不仅涉及居民与居民的、居民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也会牵连到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那么,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的集体消费究竟出现了怎样的问题?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我们将中国城市基层社区进行了分类研究。目前,城市社区类型繁多,本文探讨三类主要社区:
第一,单位制解体之后的老旧社区――本文称之为后单位制社区,其主要特点是居民收入低,缺乏物业管理或者物业管理不到位,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或建设相对较差。第二,新建商品房社区,是目前中国最为主要的居住类型,许多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进入社区,并重新构造社区关系。这类社区的市场化程度高,大都由物业公司管理,在物业费的价格、缴纳、公共服务提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消费方面,常常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隐患。第三,聚集大量外来人口的城中村社区,这类社区的主要问题是由人口城镇化和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人口流动性高、职业结构相对多元,难以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社区中的矛盾或者冲突比较明显。
二、 三种不同类型社区中的集体消费问题
1. 后单位制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新世纪以来,房屋和小区的管理责任推向了房屋所有者,这就逐渐形成了单位制解体之后的居住小区或社区。然而,在改制过程中,最初的相关政策制定者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集体消费的组织和管理问题。无数脱嵌于体制的个体,既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物业服务或小区管理,也无法自发组织起来实现集体组织与管理。最终,这些原因导致这类社区开始走向衰败。
后单位制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因为这些社区聚集着大量中、低收入者,他们习惯了国家的“包干”管理方式或者由于收入低,不缴纳或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另一方面,难以收取的或低廉的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提供适当的社区服务和集体消费品,难以胜任老旧小区的物业组织管理工作。这两方面的原因构成了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区环境破败、基础设施老化、社区矛盾被积聚,冲突不断。
2. 新建商品房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从发展趋势上看,新建商品房社区是今后中国人获得住房或者社区公共服务的最主要方式。房改以后,中国人要获得住房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人们一旦完成这个交易,就会直接进入集体消费过程之中。目前,新建的商品房社区,主要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组织和管理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小区保安、房屋维修、基本设施、供热供水等。总体上看,与其他居住形式相比,这一类社区的集体消费相对较为规范。但是,在这些社区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隐患。
首先,市场机制在处理这种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具有先天的不足。市场为个体消费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但是,市场在处理集体消费时遇到了难题。物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很多需要社区的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实现集体消费。物业服务常常难以有效地通过量化标准来衡量,而且物业公司与居民个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不是立刻购买就能够瞬间完成的,即个体不能够独自完成消费,产品和服务不具有可选择性。其次,在新建的商品房社区,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会逐渐老化,很多物业管理、基本的公共服务的问题将会暴露出来,但是化解各种纠纷的机制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大量的业主“维权”事件表明,现有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化解纠纷。第三,社区自治能力不强,居民之间难以组织协调,同时新建商品房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常常不能担负起消费的功能,最终社区服务和管理跟不上,导致一些社区走向衰败。
3. 城中村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对城中村而言,改革前是、生产队,改革后则由村委会来组织管理村务,其中不少村庄还实现了部分“农转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从而形成了农村与城市两套管理体制并存的局面。在时期,农村的生产和消费由乡公社和村大队来组织管理,并不存在集体消费问题。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些城郊农村逐渐变成了“城中村”,兼具城乡二元特征。“城中村”往往在社区的实际事务管理上存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社区的集体消费组织和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
随着城市不断更新和扩张,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使得城中村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更加复杂。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带来了土地租金收益的提高,增加了村委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们的经济收益。但是,土地租金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具有包容性,增加的收益也没有用来改善社区居住环境,这些城中村在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方面长期处在一种匮乏状态。巨额的土地增值收入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被分配使用在社区集体消费事务之上,导致城中村社区在享受城市增长带来的高收益之时,却在社区居住环境和社区建设等诸多方面走向了衰败。
三、后单位制社区:市场失灵
作为本文案例的A社区是一个后单位制社区,这里居住着3275户居民,一共有35栋楼房,2栋高层住宅,3栋条件简陋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简易楼。该社区房屋的产权比较复杂,大约有超过半数的房屋在房改后卖给职工;但也有相当比例住房,当年职工拒绝购买,因而还是具有当年“分房”性质的永久租住房;还有一些房屋产权单位至今也搞不清楚。社区居民有1万余人,外来人口有4000余人。A社区的平均收入较低,有一家国有的物业公司负责运营社区物业,由于原工厂单位连年亏损,本应由房屋所有者和原单位提供的物业费常常不到位,该社区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
1. 社区管理资金缺口较大
A社区的物业费用筹集比较复杂,一部分是由居委会组织筹集的,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从原单位争取,从社区内原单位的一些可以用来出租的房屋获得资金,有极少数业主交一些。由于物业费明显不足,实际的服务很差,调研中,居民大多反映没有感到有什么物业服务。A社区的居委会主任讲:
我们社区的环境卫生一开始比较差,不如改制之前了。以前有单位管,后来改制了,理论上单位和我们关系也就不大了。但是,每年大约百万的“物业费”还是由原单位从一些房屋租金中划拨。这也是我们争取的,毕竟很多老人还在。
A社区物业费构成极其复杂,这在后单位制社区中比较普遍。按道理,房屋体制改革,房屋卖给职工后,职工就是产权人,产权人应该交付物业管理费。但是,上文已述,A社区还有少半数职工当年拒绝购买住房,所以,迄今还是具有分配房屋性质的承租户。承租户的物业费应由原单位来交,而更复杂的是,当年有很多职工是“买断”下岗的,原单位认为这些“买断”的职工得到了一笔买断费,他们与原单位没有关系,所以,不愿负担数目不小的“买断”职工的物业费。在互相攀比的局面下,造成了居民普遍不交物业费的现象。
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老旧社区的居民平均收入较低,往往对社区物业费的征收采取抵制态度,以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为例,一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
每月3元的垃圾费都难以收齐,就不要说房屋维修了。有的居民竟然提出,必须把楼道内的卫生清扫也处理了,否则不同意交垃圾费。但是,也有很多居民说,小区内很多房子还是原来厂子里在管,不应该交这笔钱。
如果说物业费难以征收是表面原因的话,那么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这一类社区长期由国家、企业负责社区事务的管理,社会惯性导致居民们抵制市场机制的建立。
2. 社会惯性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A社区居住者大多有过在国有企业经历,仅党员群体就有809人。大多居民曾经在同一个企业工作过,社区居委会也是由原来的3个家委会合并形成的。由于居委会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政府资金不到位,加之改制下岗所造成的巨大心理落差,使得居民对这一社区的管理抱有极大的不满,但同时又将社区提升改造的希望寄托于政府。在这一类后单位制的老旧社区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居民们由于长期的单位制居住经验,对社区集体消费市场是抵制的。
3. 集体消费组织和管理缺乏责任主体
一位居民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笔钱到底是居委会负责收,还是厂子负责收,谁也说不出个章程,大家自己组织又不可能,你看看垃圾费怎么收?那些简易楼,就更没人管了,连里面住的是什么人都不清楚了。以前厂子管,现在没人管,也管不了。
由于历史上采取单位制管理模式,后单位制社区难以适应新的市场机制,市场失灵现象十分突出。这一类社区,由于难以征收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退出或者无法提供充足公共物品,社区环境出现了整体性的衰败。加之大多数社区居住者长期习惯于政府、企业包办一切的居住方式,社会惯性导致市场机制难以被居住者接受。
国企改制以及城市景观的巨大变迁,造成了后单位制社区居民相对剥夺感较强,这进一步增加了这类社区在消费和进行社区事务管理方面的难度。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组织管理集体消费的责任主体,这类社区往往处于管理失控状态。
四、新建商品房社区:市场机制尚不健全
本文调研的特大城市某街道B社区,是一个新建中高档商品房社区。现在已经开发建成了3期,共有2997户,5000多人在这里居住。在册流动人口约1200多人。居民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社区组织体系齐全,有物业公司、居委会、党支部、服务站,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基本到位,管理比较规范,居委会、党支部、服务站也多次获得荣誉,社区内环境整洁干净。但是,在这样比较高档社区中,仍潜伏着集体消费中的不少问题。
1. 交易地位不对等引发集体消费矛盾
所谓交易地位不对等,是指作为个体的业主与作为组织的物业公司之间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首先,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定价机制是不对等的。一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物业费定价本身是难以衡量的,如何定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不对等的,或者说是物业公司比较主动。”
其次,个人往往缺乏消费能力,难以与作为组织的物业公司抗衡。同时,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等谈判或者交易、监督的职能,这也导致大量的社区业主的利益被损害或被忽视。在B社区,一位小区业主谈到了他为什么拒交物业费:
我之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主要是由于我想看他们(物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策报表,但是他们以种种原因推脱不给。
由于物业管理的相对特殊性和专业性,普通居民难以衡量或评估物业服务的优劣或相关公共物品的品质,而且无法强制性地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财务状况报表。业主委员会刚开始建立时一度热情很高,但持续时间不长,后来几乎是名存实亡,所以不可能代表业主利益去争取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本身是一种集体消费过程,而且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因此往往导致业主利益被损害,甚至出现维权纠纷。
2. 社区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笔糊涂账
随着房屋老旧,各种维修费用加大,社区基本服务和管理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但是,用于住房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07年,修订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一资金往往也是一笔糊涂账。在B社区,这一资金的使用明细并没有向居民告知,居民也很少过问和关心这一笔资金的使用明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区中甚至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串通挪用专项资金的事情。一位社区居民讲述了他所了解到的情况:
某物业公司以小区设施需要维修的名义,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让每个居民表态,由于居民缺乏相关知识,缺乏关心小区事务的主动精神,往往也就简单地签字同意,最后这笔钱实际上是从居民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物业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能够轻易地从相关管理机构中套取这笔钱。
3. 集体消费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管理机制,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矛盾的解决难以得到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或者监督成本太高而造成物业服务管理监督的缺失。在B社区,如果居民平时遇到问题,一般是居委会召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来协商解决。但是,多龙治水模式往往导致管理效率降低。居委会提出来“1+X模式”,即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把其他社区管理机构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警务站等组织起来。一位长期工作在这个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说:
一开始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不认可我们居委会,但是随着工作的开展,慢慢大家觉得居委会还是很重要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居委会变成了物业公司、业委会之间的剂。例如,如果施工扰民的话,有居民提出意见,一般也都是居委会组织三方会议来协商。
在实际运作中,在涉及社区集体消费的核心利益分配问题时,居委会的地位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实际运行中,业主委员会一般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由于大量基本社区公共品由物业公司提供,居委会往往也处于边缘化地位,其所应发挥的监督或者管理的作用也受到了较大限制。再加上该居委会成员没有一位是该社区居民,所以,居委会也难以真正代表居民利益。
五、城中村社区:市场和政府的真空地带
作为本文案例的C社区,是典型的城中村社区。C社区在籍1056户,常驻人口为5362人。到2013年底,居委会登记暂住的流动人口有17229人,实际流动人口应大大高于登记人口。在城市化之前,作为农村社区,这一类社区没有如此明显的集体消费问题,因为大量社区事务的组织管理由乡(公社)和村(大队)负责。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体制向城市体制转变,市场机制进入这些农村社区,带来了集体消费的新问题。
1.大量外来人口被排斥在分配体制之外
C社区是一个典型的人口“倒挂村”。2008年,其他很多郊区农村被拆迁改造,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了C社区。这里的房租在特大城市中相对低廉,大约在600~1000元/月左右。社区中以外来的中青年群体为主,22―35岁的群体占流动人口总数的50%,22―50岁占总数的90%。
大量外来人口不愿离开特大城市,又无法融入当地社区,很多居民尽管在这里居住了五六年,但是仍然被视为外来群体,自然也难以被整合进社区事务的管理机制中。组织具有不同身份的居民进行集体消费,首先面对的就是体制。
这类社区的治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集体消费难以组织,而且存在着大量社会矛盾。更何况,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大量外来人口被排斥在以上两种体制之外,导致这类社区出现了三元社会结构(李强,2012)。这两种体制经常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导致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
2.“公地悲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
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大量的外来人口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而且“一地两府”也导致基本公共服务无人“买单”,最后只能由上级政府出面协调解决。C社区的公共治理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奥斯特罗姆(E. Ostrom)所讲的“公地悲剧”。
大城市周边土地资源稀缺,原来的C村委员会并没有在“农转居”过程中消失,而是保留并重新组织。依托土地增值的利益,C村村委会及其村经济组织获得了巨大收益。但另一方面,C社区居委会却负责管理转居后的“居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居委会难以提供公共物品。
从社区居住者的角度来看,由于社区结构的碎片化,外来流动人口、本地户籍居民、外来常驻人口等,也仅仅是从C社区中获得居住和生活方面的收益,没有人负责和“照顾”这块公地。
公地悲剧的后果是令人震惊的。由于缺乏交通管理、停车设施和空地,社区中的主要道路,经常被各种车辆“挤占”。同时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这一社区的人口密度大幅度升高,也带来了各种“公用设施”不足的问题。尽管村里成立了4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部分村集体改建的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居住在这里的3万多人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3.社区碎片化导致集体消费难以组织
城中村社区和后单位制社区在集体消费困境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例如,这些社区在改制或城市化过程中,往往在社区的利益结构、空间结构和组织结构上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状态(李强、葛天任,2013)。这种碎片化社区往往导致集体消费难以组织管理。例如,在C社区,楼房住区、平房住区、商业用房混杂在一起,而且社区内部不同的居住小区差异很大,既有仍属于单位制社区的某大学教工宿舍区,又有单位解体之后划归C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小区。社区内部的不同片区之间,缺乏联系,不同片区的居住者的要求差异很大。即便从这些“片区”的层面来消费,也存在着内部居住者在利益、身份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征收适当的管理费用方面,社区居民存在着较大争议。
六、消费:基层政府和
基层社区组织的核心责任
一般而言,政府干预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全面管控,一种是全面放开,还有一种是采取中间路线。完全的政府管制,或者由国家统筹一切的思路和模式,被中国改革前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或者政府无法负担巨大的维护成本,难以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但是,完全的市场化也将导致巨大的问题。迄今为止,至少在微观层面,世界各国采取的方式大多是中间路线,鼓励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只是侧重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社区中,就有类似中国“业委会”的多种形式的“公寓协会”、“业主联合会”、“合作业主协会”,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管理的功能(吴晓林,2014)。因此,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该担负起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不同社区中,基层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管理规则。
首先,在新建商品房社区,应该加强居委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各项经费的使用。由于并没有建立一整套正式的管理体系或者管理制度,多元治理主体或者多中心治理的结构往往带来的是一种较为消极的协调式治理,很多情况是事后的应对,而并非从根本上建立了居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调解机制。强化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也就是强调政府的“扶持之手”和“看不见的手”(施莱弗等,2004)。
其次,对于大量的后单位制社区来说,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该担负起消费的职责,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原则,进行统筹管理。一方面,政府应担负起统筹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该扩大有序的社区参与,让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正向的良性互动。
最后,对于大量的城中村社区,各种社会矛盾是叠加在一起的,而最为核心和基础的,本质上也是如何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问题。长远考虑,这一类社区中,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各个群体广泛参与的社区集体消费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从近期来看,应该从城中村社区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相应的资金完善基本公共品的提供,并逐步建立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社会治理体制,把流动人口集体消费的组织管理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职责之中。
参考文献:
[1]Castells,M.Theory and ideology in urban sociology,in pickvance(ed),Urban Sociology:Critical Essays,London: Tavistock,1976:75.
[2]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3]蔡禾,何艳玲.集体消费与社会不平等――对当代资本主义都市社会的一种分析视角[J].学术研究,2004,(1).
[4]陈钊,陆铭,佐藤宏.谁进入了高收入行业?――关系、户籍与生产率的作用[J].经济研究,2009,(10).
[5]李强,葛天任.社区的碎片化――Y市社区建设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实证研究[J].学术界,2013,(12).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可概括为两大类型:一是部分农户自发组合型,即若干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发自愿地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二是集体统一组合型,即社区集体有计划有组织地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折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其中第二类又可分为三种形式:
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
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进行租赁。
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为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较优选择,是因为它能够在坚持不变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实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其优点有:
1、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的稳定和完善。农户以承包田、责任山等入股,参与收益分成,实质上是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并使之固定化、价值化。这一措施切实保证了的稳定,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2、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调动了农户和集体两方面的积极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支配权和处置权由集体和股份合作制组织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表现在他作为集体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单独投包承包或联合投包承包,或是放弃承包土地。如果他放弃承包权,他对土地原有的产权并不会因此丢失,而是量化为土地股份标明的份额,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这使得集体与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
3、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强集体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从而有利于实行规模经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只是一种货币化了的股权,不以占有实物土地为内容,这样,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集体对实物土地的支配和处理的权利。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这个中介,按社区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流转。
4、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个多元化不仅是参与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机制,又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资,分散了风险。
在的基础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要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