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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概念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1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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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概念

篇1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潜在损害。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各国虽然在称呼上不一,然而其内涵大致相当。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其中,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中,“相关人诉讼是指私人在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讼。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讼,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

除此之外,法国的“越权诉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制度建构,都是各国对公共利益予以司法保护的具体制度建构。值得提及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讼。这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经济层面考虑即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上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从直接相对人到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也验证了“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但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

1、市民社会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

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发展状况和人权受保护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过程。然而,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才能真正把纸面权利落实为实质权利。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方是一个最可行的制度建构。其中司法救济应是一种最根本、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力监督机制,更能经常而稳定地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果缺乏司法的权威衡量,“那么这种权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利的一个表现。”2、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一个历史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即公权力的行使仅对社会公共性利益造成损害,对人民私权益不构成直接的损害,故而公民个人没有资格对此提讼,从而使这类损害无法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的传统思维框架。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国家将一项权力授予某一机关行使后,为保证其行为合乎法律和公益,就有必要设立并授权另外一个机关对其进行监控;这另外一个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又有必要设立第三个机关来干预和控制。这正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最通俗明了的表述。

分权和制衡机制在理论上是很好的,并经过很多理论家证明这是官僚系统保持一定效率和公正的最佳制度选择。但是这样的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分权和制衡下的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的。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的利害关系。结果往往导致,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公权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同时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利的途径,违背了人民的根本法理。私人因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的划分而无权就公益妨害,这造成了公益妨害可继续存在下去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由此也在实践中证明,创设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必然需要,也即通过动用私人的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以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公共利益的主体抽象甚至分散,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间具有隐匿性或者微不足道,公共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直接使个人的利益比别人更多或更少,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更愿意坐享别人对公共利益的奉献。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使得个人难以产生付出高昂成本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鉴于公共利益的这种特性,设立公共利益代表人,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行政侵害时,由它代表国家、社会或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认为,能够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如下:

1、检察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当事人即原告的地位,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既不作为原告也不代表国家,而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公诉人的地位。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律逻辑,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虽然能够启动该诉讼程序的发生,但它不是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告。检察机关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一般原告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张公共利益,也并非是当然的公益代表人,没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当然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身份与一般原告身份显然不同。另外,我们也不是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仅仅看作是公益代表人,因为检察机关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它还有责任对该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因此它既是者又是诉讼的监督者,这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有较大区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才能与其职权职责相适应,也才可以避免诸如诉讼费用负担等困境。

2、公益组织

篇2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对依法行政工作,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依法行政汇报,分析解决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县发改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局推进依法行政方案、计划,拟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检查、督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局长朱计元同志亲自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具体工作。根据全县法治工作要点,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发改局__年至2014年法治创建工作规划和__年法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创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局机关领导与各科室都签订了法治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分头抓,各级领导层层抓”的责任网络。

二、开展法制教育,注重普法实效

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素养,普法是立法、执法和依法行政的基础。因此,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综合职能部门的每一个干部,必须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第一,普法教育紧贴实际。紧贴中心工作、联系发改系统的工作实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普法工作的实效看得见、摸得着。比如,结合管理职能,学习了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围绕发改局对项目投资管理和稽察的职责,专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加强了对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学习;第二,普法教育形式多样。为了使普法工作深入实际,符合本局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主要采取了自学与专家讲座相结合,以会代训与专门集训相结合,专题研讨与科室交流相结合等方式,通过搞培训、办讲座、看录像、普法考试、知识竞赛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学习活动。上半年,我局举办了行政与法制、行政复议法、投融资体制改革、行政许可法等多期专题讲座;第三,普法对象层次分明。从普法工作一开始,我们 就以局领导班子为普法第一对象,班子成员带头学、带头听、带头写、带头考,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开展全员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区分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教育培训。多次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发改委组织的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使他们较好地掌握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三、坚持学用结合,推进依法治理

学用结合,这是做好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普法工作必须与发展改革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只有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应用,才能取得实效,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解决好行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半年,我局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完善和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联系单位实际,研究并制定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时限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了全局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也使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委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努力使行政复议和应诉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和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局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单位内部,我们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相继出台了服务承诺制、效能考评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行政审批项目一个窗口对外,抽调业务骨干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效能。

上半年,我局法治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深度不够;二是具体工作中,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全面充分体现;三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强;四是电子政务的建设还要进一步提速。

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下半年,我局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进一步加大法治创建工作力度,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或法制讲座,在全局上下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将学法用法考核成绩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制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全局法治创建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工作水平。在实践中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行政管理规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开等制度,对决策过程进行控制,促进机关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三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篇3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在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多媒体渠道的开拓、社会价值观的繁杂多样,都对企业青年思想有着巨大的影响,相应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合企业的需要。

对比过去,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电脑网络的普及,使得青年在思想上呈现了以下新的特点。

一、思想多元化

多元化是指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有所不同的组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新媒体的兴起,青年获取信息的渠道以及获得的信息量都有了成倍的增加,思想也因此深受影响,灵活性比较强,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二、行为复杂化

思想决定行为,思想的多元化造成了青年行为的复杂化,当下青年既有关心企业发展的一面,又有注重个人追求的一面,其行为必然是复杂的,难以统一组织,这就给思想教育工作带来了困难,应予以正确理解。

三、利益趋向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当下青年更加偏向利益追求,尤其是个人利益,这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以及思想解放的主观意识有关,对于这种情况,要加以引导,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目标。

针对这些新特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研究,有所侧重,提出新思路和新想法,适应当下青年思想的变化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要深入基层,对企业青年进行思想调研,采取座谈或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青年的关注点,并由此进行分析,以改进企业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主流价值观教育,注重应用新媒体

当下青年的主要信息和知识获得渠道是网络,思想多元化已经是主流存在,青年是潮流的引领者,同样也容易被潮流所引领,这就需要在加强宣传力量的时候有所侧重,由单一的职业培训扩展到思想教育、形势教育和价值观熏陶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青年群体传递正能量。尤其要注重网络宣传团队的组建和培训,注重对新媒体的利用,加强微博、微信、QQ等线上交流的互动,以青年喜爱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直指内心,引导青年提升心理素质,拓宽视野胸怀,而不是将眼光局限在眼前和当下。

二、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

由于利益趋向化的关系,企业青年职工期待的是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青年职工具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进取心,有想法有抱负,对待工作一腔热血,需要正面的鼓励和引导,转变传统观念,建立合理的内部机制,制定岗位竞争和动态考核制度,选拔青年人才。只有从制度上为青年职工的成长做出保障,并在宣传上营造良好的氛围,让青年感觉到利己的文化,以制度催生文化,以文化巩固制度,两相结合,才能取得根本性的转变。

三、宣扬企业文化内涵,增强青年归属感

加强企业文化熏陶,通过青年培训和教育,加深对企业历史和成绩的了解,树立自信自尊自豪。让青年职工了解,企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休戚与共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企业的强大可以促成个人的成长,而个人的进步又能推动企业的发展。树立青年榜样和典型,以榜样的力量催生青年的希望,带动青年的进步。关心青年生活,切实帮助青年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当青年觉得企业是时刻想着自己的时候,才能真心拥护,才能产生对企业的归属感。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团组织建设

青年渴望有一个能帮助成长的组织,渴望有一个能解决困难的沟通渠道,在企业中,需要加强共青团组织的工作,一是宣扬党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向青年职工传达主流价值观;二是开展线上线下、户内户外相结合的文体活动,根据青年的不同喜好,安排形式多样的业余活动,活动要有宣传、有组织、有反馈、有思考,注重总结,尽量使每一次教育和活动都发挥出特色和效果;三是注重团队意识培养,加强青年的分工协作水平,提高他们参与集体活动的能力,增加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青年思想的多元化决定,多数青年不会主动围绕在团组织周围,必须要变革工作的开展方式。首先,要转变思路,常规性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所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这就需要真正地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关注青年关心的问题,只有认真全面地掌握信息,才能实现创新和突破;其次,要注重方法的多样性,做到形散而神不散,丰富多样的活动最终都是要回归到提高团组织影响力和凝聚力上,一切的宗旨都是为了服务青年帮助青年,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持续战斗力;第三,增加与上级的沟通,多汇报,使领导层了解到青年的想法,为青年的发展创造机会和渠道,团组织与青年之间要建立类似双赢的合作机制,团组织为青年提供成长和交流平台,而企业青年热心拥护团组织的工作开展,最终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和进步。

五、建设青字号工程,推行导师带徒活动

篇4

一、前台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前台服务热线的接听和电话转接,做好来电咨询工作,重要事项认真记录并传达给相关人员,不遗漏、延误;

2、负责来访客户的接待、基本咨询和引见,严格执行公司的接待服务规范,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

3、负责公司接待室及领导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及桌椅摆放,并保持整洁干净;

4、早上给同事开门。保障员工饮水的及时供应;报刊杂志的收取和保管及信件的收取和发放;

二、行政工作方面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小到复印、扫描、传真、订餐、发快件、印制名片、订阅报刊杂志、文件的保管、联系清洁公司清洗地毯、列需要采购的办公用品清单、电子邮件的查收与转发、办公设施环境维护协调、协助销售部进行投标文件的打印、整理及标书的装订、库存物品的临时保管与统计、会议纪要的记录和整理,大到费用结算、订房、订机票……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高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现代企业从事业务工作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时适用。

三、人事管理方面

1、落实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初到公司,由我负责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我尽快适应公司的政策安排,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地统计考勤,每月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制作考勤统计表,并及时交由财务制作工资表。

2、人事相关资料。为了方便开展人事工作,规范管理人员情况,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的指导下,建立了相关人事表格并和宝鸡方面统一了格式,包括《应聘登记表》《入职员工简历表》《车辆审批单》《请假申请表》《未打卡情况登记表》等,也加强了各部门之间工作的沟通与联系。

3、归档人事档案

及时更新各兄弟公司及相关往来单位的通讯资料对于公司的业务效率的提高是很重要的,因此需要及时更新通讯录并上传至群邮箱中,给公司各位领导及办事员备查使用。另外在员工档案的管理上,做到分别以纸板和电子版备份,严格审查全体员工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补齐,并及时将最新的信息更新。员工档案是随时掌握员工基本资料情况的资源库,也是建立员工人才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员工手写档案,包括在职人员员工档案,离职人员员工档案,以及应聘人员档案存档三部分,档案的建立以及有效管理,有利于公司随时掌握在职人员以及人员流动情况,并建立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4、制作员工生日统计表并及时提醒领导给大家准备生日礼物,为大家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大家庭的环境,也是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基础建设的一部分。

5、组织每个月的团队活动。先后组织到海底捞、醉秦坊、草原牧歌聚餐,到真爱唱歌及给员工庆祝生日,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强了同事之间的交流,活跃了公司气氛。

6、协助部门主管起草行政文件、放假通知、温馨告示草案等。

新的一年对我们来说意味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新一年的工作中,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办公室内务工作。注意植物的保养、更换及办公室内的清洁、保洁;注意意复印机、打印机、热熔装订机等办公设备的保养。做好办公用品的费用控制,维护好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努力做好为各部门服务保障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协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信息,以备不时之需。例如快递公司的名片、酒类礼品供应商、航空公司订票电话以及饭店订餐电话等。

3、团结员工,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协助领导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和大家一起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加强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发现部门员工的长处,使其在工作中得以发挥,增加部门员工的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相结合。

4、处理好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做好重要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排。协助公司领导不断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使公司趋于规范化的管理。加强公司车辆调度、管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公司领导和员工正常工作用车。

5、协助部门经理制定行政工作计划,起草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依照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员工手册和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公司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成功的企业源于卓越的管理,卓越的管理源于优异、完善的制度。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搞好公司管理制度无疑是其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合理而科学的公司管理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

6、建立人才储备库,在公司有需要的时候协助领导招聘合适的员工。以公司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以公开、公平、公正为选拔原则,把好公司引进人才、择优录用的第一关。为公司领导进一步择优录用新职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7、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咱们公司的产品性能,以便能更好的协助领导及销售人员的工作。作为一名前台行政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还很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知识水平。

在过往的工作中,我深切认识到自己知识面的不全面,很多实际工作上理论与实践无法完全连接起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加强学习,用知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进步,不断提升。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学习,利用网上资源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不断开阔视野,丰富头脑,增强能力,以便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8、协助领导建设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公司新形象。企业文化不但能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战略目标,群体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还能凝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企业员工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同时企业文化还具有两种约束力,一种是硬的约束力、制度,一种是软的约束力、无形的,就是活跃企业的文化生活,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业余文化生活,都将对公司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9、诚如在上周会议上所说,将是龙腾虎跃的一年,将是我们大力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公司将有许多新的工作要完成,新的制度要完善。我将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努力完成好上级领导的安排的工作任务。

篇5

总结当前企业青年职工队伍现状,有如下特点:

1.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老”职工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企业中“新”人不断增多。企业职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换代升级,青年职工逐步成为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力量。

2.文化素质高。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教育的提高和高职高等教育的普及,拥有较高文化素质的青年职工进入企业,因此在大部分企业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越来越多,文化层次显著提高。这些青年职工思维活跃、多元,接受和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强。

3.自我认知力强。这些青年职工成长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接受海量的信息使他们的思想更为成熟,对事物能够有自我的见解,并且能够清醒地认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4.责任心较强。这些青年职工能够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大部分青年职工能够理解和接受企业快速的生产经营节奏。注重实际和实用,反对口号和形式主义。

5.个体意识突出。这些青年职工的个体意识较为突出,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有较强的自主性。自尊心较强,具有普遍的表现欲,渴望被认可和接受。

6.积极上进。大多数青年职工自信张扬,充满激情,兴趣爱好广泛,对于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积极参与。学习知识、提升能力的愿望较强,对自身发展前景的要求较高。

二、存在的思想问题

1.职业精神缺失。由于职业教育缺乏以及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一些青年职工对职业的期望值过高,对于职业的判断不够理性,不切实际。对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不满情绪的产生。另外,原来企业中的一些老职工的负面言论,也会影响青年职工形成一些不正确的认识。青年职工职业生涯亟待规划。

2.抗压能力较差。青年职工多崇尚“工作与生活兼顾”的工作生活方式,对于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较高,一些职工的吃苦精神较差。一些青年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生活作息不规律,没有良好的生活规律,导致自我的身体素质不能满足公司繁重的任务的要求。在连续加班或大型集会活动中,身体常常出现不适应状况。个别青年职工还因工作节奏快、压力大,过早地出现心理疾病。

3.职业素养不适应企业管理。由于较为缺乏职业上的教育和引导,加之青年职工的的个性突出,青年职工自由散漫的倾向较为突出,普遍不希望被束缚。一些青年职工的行为规范与要求相差甚远。青年职工的职业素养难以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

三、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加强和改进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推进企业快速发展意义重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因势利导、卓有成效地做好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工作的开展,引导青年职工正确认识当前企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正确理解企业发展特殊时期对职工的特殊要求,将企业的发展作为磨练自己的难得机遇和展示作为、增长才干、实现价值的舞台,树立热爱企业文化、忠诚企业、献身企业的志向,培养对企业的归属感。要深入了解青年职工思想状况,创造沟通交流、表达诉求的有效平台,答疑释惑,有效引导,有针对性地破解存在的倾向性思想认识问题,调动和保护青年职工的积极性。通过选树典型等活动,让广大青年职工学有榜样,做有样板,引导青年职工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培养优良的职业操守。

1.必须将培养青年职工正确的职业观摆在首要位置。企业的发展需要正确的思想认识作支撑。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解决人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问题,提高人们思想觉悟的工作。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将着力点放在帮助青年职工树立企业发展所必需的正确思想认识,才能发挥推动工作的作用。要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当前企业发展的形势。通过广泛深入的正面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正面宣传,向广大青年职工讲清形势,讲清矛盾,讲清问题,讲透道理,讲明责任,帮助青年职工了解和认识企业发展的新形势,认识企业快速发展与职工个人进步、价值实现的共生共赢关系,明确企业发展对每一名职工提出的现实要求,形成思想认识的主旋律。要组织开展“特殊阶段特殊要求”大讨论活动。围绕诸如“超常发展需要超常付出,唯有超常付出才能创造理想回报”、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抓住机遇就会占据主动,失去机遇就会一败涂地”等议题,组织青年职工通过座谈会、报告会,以及专题研讨活动、网上论坛活动、征文活动、演讲活动等开展讨论。也可以请参加过企业早期建设的老同志为青年职工讲述白手起家的发展历史,讲述老一辈建设者的艰辛和理想,弘扬企业优良传统,通过历史发展新旧对比,引导青年职工珍惜难得的机遇,激发青年职工建设企业、发展企业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以更高的标准,更新的面貌、更加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投身到企业建设发展中去。要加强对讨论活动的把握和组织,针对反映出来的认识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统一思想。

2.必须坚持典型引路、强化正面激励的原则。先进典型是体现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模范,是广大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学习的楷模和榜样。抓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必须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通过选树青年职工身边的典型,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些典型中所体现出来的时代精神,为青年职工的成长树榜样、立样板,形成正面导向。要下功夫发现、总结、树立一批一线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的先进典型,选树一批通过刻苦努力,成为生产骨干的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先进典型,一批刻苦钻研技术,辛勤工作,解决技术和生产难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典型,一批安心当工人、做合格工人的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典型,形成涵盖方方面面的典型群体。通过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典型事迹,弘扬精神,用青年职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和激励青年职工树立脚踏实地,立足本岗,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职业价值观。也可以请老职工中的先进典型为青年职工现身说法,使青年职工在老典型成长经历中受到启发和激励。同时要适应青年职工的特点,运用诸如讲故事、编节目、制作漫画等职工乐于参与的形式,宣传各类典型,融思想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3.必须倡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一定要将工作的中心定位于青年职工,服务于青年职工的利益,注重人文关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关心青年职工的生活、工作和心理需求出发,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适时掌握青年职工的思想动向,把握思想脉搏。针对青年职工中出现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强调循循善诱,寓理于情,坚持心理疏导。要求真务实,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政策、调整制度、调整管理措施,解决职工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实际问题,为青年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发展环境。

篇6

一、问题与进路   

   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法律行为( rechtgeschaefte )是与法定主义体系相并列的独特的设权行为规则。作为观念抽象,它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领域。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民法学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 1其实际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围,而达至于行政法。在德国行政法上,深受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影响的是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概念,2这个产生于自由主义法治国背景下法概念一直是传统行政法的核心概念。3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民事法律行为对行政处分概念的塑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核心要素被行政处分所吸收,行政处分因而被称为“行政法律行为”,4到上个世纪60、70年代行政处分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分殊最终形成行政法上别具特色的“法的行为”( rechtsakt)概念,以及在晚近“基本法时代”、“行政国家”的背景下,行政处分概念又发生向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回归等新趋势——在行政处分概念的发展、演化脉络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可谓若影随行。

   深受德国行政法影响的中国大陆行政法亦设置了在功能上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但是,由于对德国行政法上行政处分概念之形成、发展脉络以及其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传承关系的缺乏了解,大陆行政法在借鉴行政处分概念以建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种“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混沌状态。许多学者往往从各自所欲的立场出发,“创造、发明”形式各异的法律行为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忽视了对学术传统的继受。例如,有学者认为,“从法学基本理论上讲,行为一旦受法律调整,它就能产生法律效果,它就应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受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都是行政法律行为5。这种观点完全否弃了滥觞于罗马法的法律行为传统,将所有受到法律拘束的行为均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亦否定了在当下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发挥支柱功能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对理论和实务均无益处。6本文的目的在于梳理一个学术脉络——就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后者对前者形成、发展之影响,以及晚近行政处分概念向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回归等发展趋势作一个梳理与评述,以期对国内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相关研究产生一些“正本清源”的作用。

   在方法上,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概念与原则的关系之角度展开分析与评述。从法体系的角度观察,无论是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还是行政处分概念,它们分别是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中“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所谓“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是指介于法的“内部体系”(法律原则构成的“开放体系”)与法的“外部体系”(抽象概念、类型构成的操作性体系)之间的“联系桥梁”,7它们是具有“目的性”和“技术性”功能双重属性的概念。就其“目的性”功能而言,它们并非为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涵摄”而建构,而是为了实现特定法律原则的功能,将其内容或价值包含并与之形成“意义关联”,8在适用过程中如有疑义,则应“回归”到它所包含的法律评价(法律原则)以取得符合规范目的的答案。其“技术性”功能则体现为以“建构类型”9的方法,在法的“外部体系”中进一步具体化为富有操作意义的“技术性”概念。在这个层面上,它们是法律体系中纯粹的“技术性装置”,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它们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所发挥的“技术性”功能,受制于它们与法律原则之间发生的意义关联。因此,作为“规定功能概念”的法律行为,可以在民法领域中成为实现“私法自治”原则的手段,也可以在行政法领域中实现“依法行政”等上位原则所蕴涵的价值。随着部门法的发展,法律原则可能产生新的价值导向,并与“规定功能法概念”之间形成某种新的意义关联,这个概念所发挥的技术性功能也会随之作出调整。

二、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处分概念之建构及其正当性

   在奥托.麦耶的大作《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概念首次被界定为:“行政机关于个别事件中,规定何者为法,而对人民所为具有公权力之宣示”。10这一概念的形成标志着行政法学获得学术上的真正自恰性,从规范性研究(正当性研究)与描述性研究两方面脱离了国法学、行政学的“樊篱”,为纯粹“法学方法”(die juristische methode)在行政法上的运用提供了契机。在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的自由法治国阶段,行政法的绝对原则乃“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从规范性依据、运作结果等方面对行政权实施控制。由于政府职能较为简单,行政活动的方式也极为单一,行政处分被认为是当时国家行政最主要、最明显的活动方式。因此,行政处分概念成为承载“依法行政”原则之功能的最佳选择。11这个原则要求行政处分必须成为“合法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国家活动。此外,行政处分还必须是一个高度“形式化”、蕴涵“技术化”可能性的概念,以显示处于初创时期的行政法学不同于行政学、管理学、国法学等学科对行政活动的认识,并以行政处分概念为主干建构一套与民法体系相对应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12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深受理性主义法学和潘德克顿法学影响的民法学已斑斓成熟。在此背景之下,德国的行政法学者借助经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来构建行政处分概念。

   1910年柯俄曼(kormann)发表的《国家法律行为之制度》一书,标志着行政处分理论的成熟,他引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效意思表示观念,将私法行为与事实行为,以及公证、通知等准法律行为排除在行政处分之外,而仅视国家机关、公共团体所为具有法效意思的行为,为固有的行政处分。柯俄曼认为,行政处分是富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国家行为,这种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无差异。国家机关的行为属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或公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差异,仅视其是以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或以公法上的权力主体而作意思表示为区分。但是柯俄曼将法院判决看作行政处分。柯俄曼的理论引起了众多德国学者的共鸣,其法效意思表示说奠定了传统德国行政法行政处分概念的基础。后来,学者f1elner在继承柯俄曼理论的前提下,将非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如法院判决等排除于行政处分概念之外,使行政处分概念在学理上基本成型。13德国行政法上传统的行政处分概念之建构即以此为基点,完全照搬民法上的“法效意思说”。鉴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大多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德国行政法模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定义,将行政处分界定为,依行政机关单方之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处分亦被认为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14按照这个理论,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则被定义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机关报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务过程中殴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并不是依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生,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因此系事实行为。再如,所有的行政执行行为(包括强制执行),其法律效果皆由前一个行政处分而生(执行的依据),执行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依据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执行行为是事实行为。另外,还存在着行政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分类,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也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在准法律行为中,也有行政机关的表意,只是这种表意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认识判断等表示作为(即不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准法律行为又称为观念表示行为。行政法上的观念表示行为大致上包括警告、劝告、确认、证明、通知、受理等形式。15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效意思”建构的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上可以满足自由法治国时期“依法行政”原则功能的实现。首先,作为“规定功能法概念”的行政处分概念在行政法“外部体系”中,通过“类型建构”进一步区分为各种行政处分的“具体类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形成一系列具有明确构成要件和法效果的“技术性概念”,从而便于对行政权实施控制和监管。另一方面,传统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要点在于“事后控制”——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权的运作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因此,作为行政权主要运作方式的行政处分便成为了进入行政诉讼 “通道”的功能性概念,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在于审查行政处分的合法性。为了尽可能地实现这一功能,运用“推定式拟制”等法律技术的对行政处分概念的涵盖范围作扩张性的解释以扩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也是传统行政处分概念的重要特征。所谓“推定式拟制”,是指那些“当事人并未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案型,基于规范上的要求,拟制有某种意思表示之存在;或将不明确之意思表示,拟制为有特定之内容”,这种技术具有“不得以反证推翻之推定”的性质。16“推定式拟制”主要针对“行政不作为”之案型,若行政相对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许可其从事某行为,行政机关保持缄默或不予答复,如果按照意思表示理论解释,则行政机关并未作出行政处分,对这种“不作为”行政相对人不得提起诉讼救济,实与“依法行政”原则之规范宗旨不符。因此,在这类案型中,行政机关未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被拟制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处分因被拟制而成立。17

   然而,行政处分概念的建构却遭到了一些德国学者的反对和质疑。按照民法学的通说,法律行为乃民法领域实践“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手段。18“私法自治”是民法体系中高位阶的根本性原则,其主要精神在于“个人自主”和“自我负责”。19为了实现“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立法者通过法律行为赋予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创设、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并在民法“外部体系”中建构类型化的契约以及遗嘱、婚姻等与法定主义体系相并列的设权行为规则(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形成了民法体系化之主干。魏玛时代的著名公法学家jellinek(耶里内克)就以此为依据,反对将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等同于公权力的意思表示。他认为,以民法上的营利业务(geschaeft)20来说明行使公权力并不妥当,尤其质疑将警察处理、征收处理与征税处理等视为法律行为。此后一直有学者反对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来说明公法上的行政处分。21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民法学者werner flume(弗卢梅)的观点,他认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通常需要复数的法律行为共同作用而形成,而公法上的法律关系通常都是通过单方行为而形成,因此行政处分并非(民法上所称的)法律行为;民法上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而行政处分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是单方要求相对人必须接受,其正当性直接来自于法律而非私人意思,并且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分虽然也与民法上法律行为一样具有目的指向性,但这是法律的要求,而非受制于行政的意思要素(willensmoment)。当具备一定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存在时,公务员即应作出一定行政处理,其在此并无创造性以及合乎自我意思的形成空间;行政机关的主观要素有时也具有重要性,例如在行政机关具有裁量空间时。但这与民法上法律行为中的自我决定仍有不同。因为行政裁量并非自由裁量,尽管在裁量范围内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但必须进行合义务的裁量并要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否则将构成裁量瑕疵。22

   尽管遭受强烈质疑,但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处分概念仍然为学界和实务所接受。在司法实务中,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均形成了与行政处分相适应的诉讼类型。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对违法的行政处分适用“撤销诉讼”,撤销即含有“撤销因意思表示所生之法律效力”之意;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拟制”而成的行政处分,适用“请求处分诉讼”;认为行政处分无效则适用“确认诉讼”;23

   从现代法律方法的角度考察,早年德国学者引介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理论创设行政处分概念,以之作为行政法体系化的核心概念,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司法实务上均具有正当性和自恰性。民法领域中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乃是“规定功能法概念”的“目的性”特征的表现。在“私法自治”原则的引领下,法律行为可以在法的“外部体系”中层层递进为契约类型、婚姻、遗嘱等各种具体的、可辨识的法律行为,为人的“工具理性”行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自我决定赋予法律上的意义和保障,进而成为实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工具。24但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点则可能忽视了法律行为“价值中立”的“技术性”功能。法律行为“技术性功能”的本质在于授予行为人 “能力”或“权力”,行为人因而可以为自己或他人创设某种法律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涉及任何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因素,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法律调整技术,目的在于弥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不足,25它与“私法自治”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以概念的精确分析见长的分析实证法学(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对此有着清晰的论述。

   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的权利的法律关系理论中,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属于“power----liability”之法律关系,他认为,所谓power就是指a与b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关系,a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a与b或b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liability就是指b应当承受a通过自己行为所创设的a与b之间或b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这种power被授予政府官员时,它是公法性质的权力,但它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在私法领域,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power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政府官员的所谓“权力”,其本质就是政府官员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创设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霍菲尔德认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可以由两种事实产生:一是为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实,二是为人的意志所能控制的事实。而power就是通过第二种事实来实现的。26在法律规范层面上, power就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代宗师哈特的规则理论则更为清晰地阐释了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哈特认为,设定义务只是法律的任务之一,法律的另一个任务在于赋予“权力”,它使得人们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自愿地实现法律关系的变化。哈特从而将法律规则分为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一性规则)与授权的规则(第二性规定)。前者是法律直接以“命令性语句”规定人们必须干什么、不得干什么;后者是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而是授权人们通过自己的意愿创设规则。27当“第一性规则”(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无法将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环节作充分的详细概括时,法律便以“第二性规则”授权人们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确定化。因而,作为“第二性规则”重要机制的法律行为就起到了弥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不足的功能。应该看到,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法律行为)不仅有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或官方性质的,“这种权力在司法、立法和行政这三个部门到处可见。”28

   就行政法而言,“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重要地位,但这并不能否定法律行为(授权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自恰性。“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监管并不意味着行政权运作的机械和僵化。行政关系的变动不拘、驳杂多样使得法律不可能对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法定主义方式无法使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这就为法律行为制度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起到了“桥梁”或“中介”作用,它通过行政权力的作用将抽象的、一般的行政法规范确定为特定个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权的作用则是通过“意思表示”创设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意味着“选择空间”的存在。在行政法上,行政权力意思表示的“选择空间”被称为行政裁量。裁量的本意是判断、决定过程中的自主性(autonomy)。当然,行政裁量并非“自由裁量”,其自主性远不如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行政”原则所包含的“权力行使之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裁量选择(意思表示)作出了严格的控制,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选择)时,不得背离决定的目的、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不得违反可行性原则、不得违反均衡原则、不得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不得违反惯例原则等,否则将构成裁量瑕疵,29但这并不能全盘否定行政机关“意思表示”形成法律效果的“创造空间”。正如台湾学者翁岳生所言,“裁量乃裁度推量之意”,虽然它“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准据和目标,因此和毫无准则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逻辑法则之约束,而在国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较大意思活动之自由。”30正是这种“意思活动的自由”使得行政处分所创设的法律效果并非单纯地依据法律,而是由其根据个案的情形选择、判断所定。

   如果说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个人自治”的精神,那么,行政法上公权力的意思表示体现的则是“他治”,31即法律承认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的范围内)单方面地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用麦耶的话来说,是行政机关“在个案中规定何者为法之宣示”。这就是作为“规定功能法概念”的法律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与民法法律行为迥然不同的“目的性”特征。

三、行政处分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分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加强人权保障的呼声日高,欧陆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了“打开诉讼之门”、扩大人民诉权的发展趋势。但当时西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均以行政处分作为进入“行政诉讼通道”的前提条件。经由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锤炼而成的行政处分概念尽管十分精致,但其涵盖的范围却十分有限。按照传统的行政处分(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上所有的执行性行为均属事实行为,32即使是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这类极易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亦被视为是事实行为而不得提起诉讼。而包含行政机关意思、认识判断等表示作用的准法律行为,由于其法律效果非依意思表示产生也被排除于诉讼范围之外。行政处分概念仅指依照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大量的不含有意思表示作用,但实际上对人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人民均不得对之提起诉讼,司法权亦不得予以审查,这种状态显然与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相悖离。

   在这个背景下,对传统行政处分概念的批判逐渐成为潮流。上个世纪 60、70年代,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以及司法实务界出现了拒绝采纳传统学说的趋势,同时尝试对这个“规定功能法概念”之“技术性”功能作出调整,进而形成了新的有关行政处分之理论。台湾学者称其为“客观意思”说。33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之行政行为,并非完全依表意人之意思为凭,而常须受表示于外部之客观形态或法令支配。”因此,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皆应依其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为断”,34是否于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为准。这种行政处分理论基本上否定了援引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效意思表示”,全然不顾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观意图,而仅以行为客观上的拘束、规制效果为判断标准。以传统理论标准划分出来的事实行为或是准法律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直接规制或拘束,即可视为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为(行政处分),从而极大地扩张了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拓展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通道”。这种理论上的变化,可以视为作为“规定功能概念”之法律行为,在“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强化司法审查的价值导向下所作出的调适。

   值得玩味的是,尽管新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已与行政机关的“内心意思”无所关联,但并未完全截断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衔接,新的理论被称为“客观意思”。“客观”一词在语义上具有“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之涵义,而“意思”一词是指人的“内心意愿”。35 “客观”与“意思”的组合在语义上看似矛盾,实际上意味着“意思推定”的作用,即凭行政机关外在的客观的行为效果推定出其主观的意思表示。新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认为,并非在每一个行政法律行为中,均有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作用,如传统理论认为是事实行为的行政活动,只要在客观上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拘束,即认为是行政处分,这种行为并非依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而此时仍然运用了“推定式拟制”的法律技术,即使行为人“无此类意思时亦被当作意思表示处理”。因此,“客观意思”在很大程度上是拟制的意思表示,传统理论中的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只要在客观上产生了法律效果,即被拟制为法律行为。按照这个理论,“客观意思”有可能成为行政法上特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它将行政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经典法律行为理论在形式上有机地联系起来。但是两者之间形式的联系并不能掩盖其实质的不同,因此,为了避免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之概念相混淆,德国学者将行政法上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为rechtsakt,有台湾学者将之译为“法的行为”。36

   从“法效意思表示”转变为“客观意思”的行政法律行为,其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也导致行政处分概念与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分殊。正如一位台湾学者所言,按照“客观意思”认定行政处分(法律行为或法的行为)的存在“着重只是法律效果的有无,至若实际行为态样是直接出自人力的文书、标志、符号、口头、手势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乃至非直接由人力,而系由号志与电脑等自动化装置作成的表示,在所不问。”37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深厚影响,新的理论并未被学界所一致认同。但它在司法实务上却产生了重大的反响。1976年制定的德国现行《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处分所作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公法领域中,为规制个别事件,以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作的各种处置、决定或其他公法措施。”这一定义强调了行政处分的“规制”(regulate)效力,并且以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并不要求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机制——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我国台湾地区于90年代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诉愿法”对行政处分的定义也强调其“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特征,并未采用“法效意思”说。38在德国行政法院、台湾地区“行政法院”的历年判例中,这种以“客观意思”为基础的行政处分概念亦得到了认同。39总之,扩张以后的行政处分概念虽然构成了对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离经叛道”,但在“技术性”功能上因应了“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司法审查、扩大人民诉权的要求。

  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虽未明确提出行政法律行为的建构理论,但在具体行政行为这个与行政处分有着类似功能的概念建构中,理论与实务均有意或无意地接受了“客观意思”说,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这类行为并不一定都依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但在客观上均能产生法律产果,因此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40但是,如果我们在不了解“客观意思”说与民事法律行为源流关系的前提下,仍然将具体行政行为定位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话,就产生了理论上的混淆,从而在界定行政法上事实行为等问题时进一步陷入理论上的“乱麻”。不幸的是,这种混乱的局面已成为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之现状。我国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一般都将具体行政行为定位为“法律行为”,强调其对外产生法律效果而不援用“法效意思表示”,这一做法与“客观意思”说趋于一致。但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阐释时,41或者界定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时,又会引用“意思表示”概念。这种前后矛盾的根源在于对行政法律行为学说史的忽视。

   四、行政处分向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回归及其新趋势

    如果说行政处分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殊乃是为了适应实践“依法行政”原则所不得不作出的调整,那么,随着基本法时代人权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现代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语境下政府职能的多样化、行政活动的变化万端,以行政处分为核心概念建构的传统行政法体系则遭遇了空前的挑战,42行政处分概念在行政法上的架构和功能也面临着更大的变数。

   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普遍确立了“除宪法争议以外的一切公法争议”的受案范围。43行政诉讼程序不再以行政处分为“通道”,受案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张,行政处分只是影响诉讼类型而不涉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为扩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而建构的“客观意思”之行政处分已无存在必要。

   其次,在现代行政国家,国家行政事务的重心已从传统的“干预行政”、“高权行政”转向“计划给付”和“要求行政”(forderungsverwaltung)。在德国,要求国家积极实施社会福利、追求实质正义的“社会法治国”之宪法原则亦逐渐成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事务重心的改变,必然引起行政活动方式的转变。行政活动形式除了行政处分等传统的公法手段外,还要求利用私法方式平衡、直接控制与间接影响相配合等。契约式协商、信息和指示等新的行政活动形式越来越占据显著的地位。44显然,行政处分在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地位受到了挑战。

   另外,行政处分的“静态”和“缺乏弹性”之特征使得它在很多情形中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变动不拘、驳杂多样的行政现象。传统的行政处分方式主要关注行政过程的终点,对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实施控制。但现代行政必须面对各种高度技术性的事项和不确定性的风险,这要求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过程中为了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目标,必须进行环环相扣的不同行政活动形式的链接与耦合,将政策、政治和法律都作为自己的考察变量,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分析和判断。45传统的行政处分活动方式只是“静态”地将法律看作是一个预设的常量,缺乏时间和空间的视角。另外,行政处分以行政机关单方面创设法律效果为特征,这种法律效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但随着时间的经过,行政关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特征往往使得行政处分的法律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行政处分实际上具有相当的“僵硬性”。

   在 “基本法时代”、“行政国家”的背景下,以行政处分为支柱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已显得捉襟见肘。关注行政过程、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政策考量、风险规制等实体性因素成为近来行政法学研究的潮流。尽管这些新的研究动向尚未从根本上颠覆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架构,但在行政法教义学中作为“规定功能法概念”的行政处分亦应作出“技术性”调整,力求在法拘束的明确性(依法行政原则)与法适应性(社会法治国原则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以克服传统行政作用方式的“僵硬性”。

   近年来,在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上,以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来定位行政处分概念成为新的趋势,行政处分概念又回归到民事法律行为“法效意思表示”理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言:在基本法时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超过了行政处分的范围,因此应更多考虑概念本身的逻辑性,46导致行政处分向传统理论回归的重要原因乃是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基于扩大诉讼救济范围之功能主义考量而建构的“客观意思”说已无用武之地,用“法效意思”解释行政处分可以和根深蒂固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保持一致,从而避免与传统理论“离经叛道”产生的理论风险。在司法实务上,亦倾向于用“意思表示”来解释实定法上的行政处分概念,例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处分定义中的“规制”被解释为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规制的实质即为意思表示,只有通过引入规制或者意思表示的要素,才能将行政处分与行政上的事实行为(realakte)区分开来。47用传统理论来解释行政处分概念将引起行政处分涵盖范围的缩小,这与实体法上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化、行政处分已失去昔日绝对核心概念之地位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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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0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00-2

引言

国外研究学者指出,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总结出来的行政管理成果,若不经过本土化处理在其他社会文化环境中解决行政问题适用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全新的环境体系下应当总结归纳属于其自身特点的行政学理论和规律,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有关公共行政学研究以西方行政学理论和公共问题为主,这样一来导致研究内容同我国公共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同时对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今后公共行政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研究对象的调整,将重点向国内转移,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行政学理论研究,以为今后本土化行政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资料。

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概述

社会学科在新的环境下出现并应用必须进行本土化过程,这既是这一学科的特殊性要求,同时也是新社会文化环境发展的趋势。对于我国而言,本土化最初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中,尤其是社会学和心理学本土化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基于此,对公共行政学进行本土化研究也是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

1.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

现阶段,本土化不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概念。新事物本土化发展必须同社会环境、应用对象等相适应,同样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也需要一中国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处理来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在这四部分内容中,尤以“本土化的过程”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也是今后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的重点和核心。从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本土化内涵:以我国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托,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公共行政学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构建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创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共行政学科,为今后公共行政实践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1.2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

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方面分析,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和概念、研究方式及工具、研究对象。站在研究对象角度分析,公共行政学的根本是本土化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研究学者在进行国际公共行政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将重点向国内公共行政问题转变,但是并不是指公共行政学研究对象就是本土公共问题,选择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2 探寻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足表现及原因

无论是从学科理论体系构建还是从实践指导应用方面,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科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对公共行政学科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公共行政学关于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概念尚未形成,在对公共行政实践进行指导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指导作用不大,培养人才同社会需求不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证明了一个问题:我国还没有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共行政学科,本土化问题还比较严峻。

2.1 本土公共行政学缺乏原创理论

基础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核心,一旦核心缺失,那么问题的研究也就会停滞不前,同样对于公共行政学而言,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概念、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本土公共行政学后续研究的基石,是一切关于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理论为基础的,如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弗雷德里克新公共行政学、奥斯本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另外,学科的本土化可以从理论内容和语言表达来探寻,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公共行政学概念、理论、实践指导等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案例、理论表达等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学内容为基础的,从我国政府部门实践指导范例中很难发现属于中国特色的影子。

2.2 理论研究对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加上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等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另外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由突发性公共危机引发的公共问题时有发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亟需公共行政基础理论体系指导实践,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公共行政本土化不足,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3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路径选择

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比较早,但是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反思和创新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纵观我国公共行政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本土化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日趋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成为了当前学科研究的重点。

3.1 建立本土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

时至今日,我国传统形成思想对目前公共行政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现代人逻辑思维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影。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内涵,必须从传统行政思想理论着手。有学者指出,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从传统资源中挖掘积极行政学内容对构建属于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部门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应注意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决之前的所有,而是以当下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对行政文化和环境的认识和分析来进行创新,有关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部分高校行政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会为形成我国公共行政学原创理论提供基础。

3.2 以本土公共行政实践问题为基础开展理论研究

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实践为服务对象的,同样对于公共行政理论研究也是以实践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一旦理论无法应用实践问题,那么理论体系构建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进行中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过程中,就需要从实践中积累。首先,中国公共行政学应当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价值导向。我国国情同英国、美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在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提高认识。其次,以中国实践经验为指导。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前提是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实际情况,知晓我国公共行政学的本质,因此在探寻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对历史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清晰我国公共行政过程,保证整个学科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升公共行政学的应用范畴。另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国际化问题和本土化问题。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一直以“国际学术前沿”自居,但是过程中应当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历史文化环境的不同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要想保障我国公共行政学的前瞻性前提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了本土化问题。

3.3 加强行政学研究方法训练

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的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于学科研究方法同理论体系构建,学科研究深度和广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哲学层面和技术层面,同时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对具体研究流程、相关标准等进行确定,并检验研究方法在实践应用中的效果体现。这就要求在今后关于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首先国家社科基金等应当加大对该项研究的资金投入,其次还需要我国权威公共行政学期刊等提供平台支持,以为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提供引导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有关我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研究还不成熟,在行政公共实践问题指导过程中应用价值还不高,还不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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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80年代中期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的时候,我们是在行政管理学的名义下来进行学科规划和理论建构的。 近些年来,由于公共行政概念的引入,关于公共性的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内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讨论不仅是有理论意义的,而且具有直接的实践价值。 因为,它关系到对行政的性质的认识和界定,如何认识和界定行政的性质又对政府目标的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体制和程序的设计,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或者说公共性这个概念所标示的是最为基本的行政理念, 是整个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模式建构出发点和原则。在行政发展史上,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公共行政这一行政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对于公共行政来说才有公共性的问题。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往往使我们在考察行政管理历史的时候误用公共行政的概念。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是惊人的,人们甚至谈论所谓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封建社会的公共行政。 在这些社会历史阶段中,有行政是毫无疑问的。但这时的行政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的( 显然应当作出否定的问答。 同样,人们对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management:也不加区分.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行政,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管理.这实际上是在横向的维度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加以混淆了,而在纵向的维度上则把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共性混淆了.如果我们在这些概念上经常出现误用或乱用的情况的话,说明我们的理论是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的.说明我们关于现实的认识是混乱的,说明我们提出的行政改革方案在目标上是不明确的或有着错误导向的可见,需要对“公共性”的概念进行讨论。

一、公共性问题的由来

哈贝马斯是一位在公共性问题研究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学者,它在《公共领域中的结构转型》这部著作中对公共性的生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考证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公共性的问题并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在公共性问题的早期存在中,只能到咖啡馆、信息栏、俱乐部小报中去发现公共性的雏形至于人们对公共性问题的认识则更晚得多就“公共”(Public)这个词语来看,在英国,大致是从17世纪中叶才开始使用虽然英国这个时候使用了。公共。这个词语,却往往是在。世界。或者。人类。这个意义来使用这个词语的,也就是说,它尚不具有现代语汇中“公共”一词的内涵在法语中,“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公众”,这与现代语汇中的。公共。一词已经有了一定的相近性,考虑到“公共”一词与“公众”一词在现代社会的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应当说,法国人是较早开始觉知到有着公共性问题的存在的大约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y。被借用到英语里,变成了。Publicity。在德语中,直到18世纪才开始出现这个词当这个词被移植到德语中的时候,主要是从属于批判的目的,大概是指“公众典论”。这也就像当代中国有人使用“善治”这个词来达到批判目的,即批判某种治理是“恶治”一样至于法语中的。公众典论。(opinion publique)和德语中的“公众典论”(ffentliche Meinung)一词,则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被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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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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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9905

研究方法的选择一直都是科学研究的重点。德国当代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先生甚至指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的方法\[1\]。我国学者徐祥民也指出,一门学科有没有科学完整的方法论,不仅是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它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2\]。20世纪80年代西方展开了一场关于研究范式 ( Research Paradigm) 或研究方法论 ( Study of Methodology) 的争论。对抗双方以“定量研究 ( Quantitative Research) ”与 “定性研究 ( Qualitative Research) ”树旗为营。学者们争吵的气氛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加剧,以致到了80年代末,成了一场 “战争(War) ”\[3\]。我国部分学者也参与到此问题研究,有关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文献,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一个。尽管公共行政学界对于这一场论战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但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选择却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公共行政。纵观百年公共行政发展过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理性思维与经验的实用分析方法是其显著特征\[4\]。这种对理性的过分推崇,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中表现为逐渐突出定量的研究,而贬低定性的研究。

所谓定量研究,是指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的描述,借助数学模型、统计数据等进行量化的研究。所谓定性研究,是指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借助直觉、经验,对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规律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定量研究是理性思维推崇的一种表现。自启蒙时代以来,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的定量研究就成为学术研究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一切冠以“科学”名称的学科都必须以理性的原则建立起来。有的学者甚至以定量研究为主要标准来衡量是否为“科学”。这种衡量标准使得可以定量研究的自然科学无可争议地被认为是“科学”,而不能进行定量或者尚没有定量研究的社会科学则被质疑是否为“科学”。这种衡量标准的接受使得部分社会科学学科开始尝试运用定量研究来突显自己研究的“科学性”。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进行定量研究最为彻底的学科。随着贝克尔所谓的“经济帝国主义”的攻城略地,其他相关学科也开始注重定量研究。公共行政作为其相近学科,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那么,公共行政是否需要定量的研究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在公共行政的研究方法中占据何种位置,是主流抑或补充?这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关键。

一、 定量与定性:公共行政研究

方法的历史共生 如果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回顾一下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在公共行政中的地位,会给我们一种更为清晰的脉络。威尔逊创立公共行政理论的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效率:“首先,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用尽可能少的成本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5\]”。这在威尔逊对公共行政的定义中也可窥一斑:“行政是政府在个别而且带技术性事项方面的国家活动,是合法的、明细而且系统的执行活动”\[5\]。对效率及技术的推崇使得公共行政在诞生之时就倾心于定量研究。随着科学管理的兴起,其所推崇的标准化、定量化研究对公共行政产生了深远影响。罗森布鲁姆总结公共行政具有三个研究途径:即管理的研究途径、政治的研究途径和法律的研究途径\[6\]。管理的研究途径注重效率和技术,它使得公共行政尽可能地吸收管理学的一切研究成果。其表现在研究方法上就是推崇管理与经济的定量化研究。

马克斯?韦伯从另一种角度强化了定量研究在公共行政中的分量。马克斯?韦伯看到了计算的和理性的“手段—目的”方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并据此建议进行事实和价值的区别。这种区分使得“工具理性”的思维深入人心。自此,公共行政学的定量化研究寻找到一个理论基础。在20世纪50—60年代,公共行政学开始引入了系统科学的研究方法,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开始被公共行政的学者所推崇并运用。定量化的研究在西方公共行政学的研究上越来越受到推崇。

但是这种状况被西蒙的研究所冲击。西蒙发现定量研究的完全理性思维很难在真正的决策中发挥实效。他认为,定量研究所需要的前提假设过多,很多假设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因此,决策并不能实现定量研究的“最优决策”,而只能实现“满意决策”。在公共政策领域,西蒙的决策理论也被称之为“有限理性决策模型”。西蒙对此问题的研究给予人们很大的启发,他也由此而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西蒙的研究开启了人们对定量研究的怀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王 刚,等:公共行政研究的定量推崇批判 如果说西蒙的研究还只是对完全理性的质疑,那么随后的一些研究则对单一理性研究提出了质疑。在公共政策的研究中,理性研究是研究的主流。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非理性决策也是其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这是因为人们(包括政府)在决策时很难做到完全的理性,信息不全、情感因素、利益博弈等多种因素纠结的结果就是决策往往是非理性的①。而且部分学者发现,越是重大的决策,其决策越可能是非理性的。非理性决策开始受到人们的认可。我国学者何颖总结了公共行政研究方法应该包括非理性的三种理由,即:公共行政需要反思批判的研究方法;需要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的研究方法;需要伦理的研究方法\[4\]。理性的研究既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但是非理性的研究只能是定性的。公共行政对非理性研究的重视,意味着天平开始倾向定性研究的一端。

事实上,真正对公共行政学的定量研究产生巨大冲击的,是诞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学派。1968年,一群年轻的学者在沃尔多的召集下齐聚锡拉丘兹大学,通过了明诺布鲁克宣言,他们被称之为“新公共行政学派”。相对于传统公共行政学派对效率的极端推崇,新公共行政学派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他们对传统公共行政单纯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公正表示强烈不满。他们第一次将公共行政的研究重点从“行政”转移到了“公共”上,认为公共行政不应该仅仅关注效率,民主、公平、公正、回应性等问题也应该成为公共行政研究的重点。这一研究重点的转换,意味着研究方法的转轨。这是因为新公共行政学派注重的民主、公平、公正、回应性等很难用定量的方法进行研究,定性的研究是必然的选择。

毫无疑问,定量的研究可以实现研究的精确。在很多情况下,精确的研究可以发现更多的规律。正是基于这种考量,不管是西方的行政学界,还是我国的行政学界,很多学者都极为推崇定量研究。很多观点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没有定量研究的成果存在很大的不足,很难以企及相关研究的高点\[7\]。这种思路使得很多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更多的定量研究成果,而不是定性研究成果②。

诚然,定量研究也是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但问题是,定量研究是否应该成为公共行政研究的主要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加以证明:(1)公共行政中模糊与精确的共生说明定量研究不可能作为唯一的研究方法;(2)非理性与理性的不可分割性说明定量研究不可能成为公共行政主要的研究方法;(3)定量研究本身的缺陷说明定量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合适的。

二、模糊与精确:公共行政中的

共存状态 公共行政中从来就不乏模糊的概念,精确的概念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如果从概念内涵与外延清楚度的角度加以分类的话,概念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内涵明确,外延封闭的概念。这类概念是最为精确的概念,但实际上这类概念并不多见;第二类是内涵明确,外延开放的概念。我们很难将这类概念的边沿对象做到有效归类;第三类是内涵模糊,外延封闭的概念。这类概念难以从内涵的角度进行定义,列举外延是最有效的方法;第四类是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概念。这类概念让致力于精确研究的学者最为头疼。第一类概念作为最为精确的概念,是所有学科不遗余力追求的结果,也是最容易进行定量研究的概念。但是后面的三类概念,尤其是第四类概念就很难实现定量研究。遗憾的是,公共行政中后三类概念,尤其是第四类概念占据了概念的大部分。我们很难想象对“公共”、“公平”、“公正”这样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概念进行定量化研究。模糊的概念之所以在公共行政中占据绝大部分,一个很显然的原因在于其短暂的历史。显然,对于历史短暂的公共行政学而言,很难将众多的基本概念做到明确化。在概念没有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定量研究并不明智。实际上,进行概念的操作化③一直是定量研究的基础,而模糊概念的操作化很容易产生目标替换。指标的设立是定量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实际上对模糊概念进行操作化存在相互矛盾的要求。美国研究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专家西奥多?H?波伊斯特总结了设立有效绩效评估指标的七条标准\[8\](P101),很多标准在实现上存在矛盾。例如,“抵制目标替换”和“低成本(不浪费)”本身是难以实现的矛盾体。要抵制完全的目标替换一定是高成本的(姑且不论抵制完全的目标替换是否可行),而低成本的指标一定会发生目标替换。两者只能在“满意”的维度内实现一定程度的共生,而不可能达到定量研究所要求的“精确”。

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公共行政中模糊的描述要好于精确的描述。定量研究相对于定性研究的一个明显优势是实现了对对象的精确描述。诚然,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对对象进行数字化的表述,这在企业管理中已经得到公认。比如,“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数字描述比“提高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等定性描述要好得多。但是定性的描述要好于数字性的定量描述的情况也不鲜见。我们对一个人外表的描述,普遍能接受的标准是“美”或“丑”。我们很难想象对一个人的外表进行数字化的描述。长相“80分”抑或“50分”反而使得我们无所适从。“80分”是“漂亮”的,那么,“79分”是什么?是“美”还是“丑”?现实社会很难达到这样精确描述的程度,也没有必要达到如此精确的描述。

同样的情况在公共行政中更为常见。我们可以将一个国家政府描述为“民主政府”或“专制政府”,但是将之进行数字的定量描述反而差强人意。如果我们试图对这类更适合定性描述的状况进行定量描述,反而会产生更多迷惑。基尼系数是对一国“公平”状况进行定量描述的典型代表。按照基尼系数的规定,04以下是可以定性为公平的,而04以上是不公平的,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是单纯定量描述是不完善的:第一,定量描述需要辅以定性描述,即将基尼系数划分为“公平”、“基本公平”、“不公平”等的定性区间,没有定性的描述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第二,单纯定量描述的适用性面临挑战。例如它认为04以上处于极不公平状况,社会将处于经济停滞和社会不稳定中,但是实际上很多国家处于基尼系数的04以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存在。在这一点上,定量描述的精确反而使得其普适性大打折扣。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状况,原因在于定量研究需要抽象出一些普适性的假设前提,而实际上很多的假设没有普遍性,在一国(或地区)成立的假设在另一国(或地区)可能是不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公共利益”或者“公平”进行定量描述会产生极其荒谬的状况。公共行政的话语体系中,“平等、民主、公平、公正、公民参与、幸福、秩序”这样的模糊语言占据了绝大部分,而能够做到精确描述语言少之又少,这样的话语体系的现状使得定量研究不能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

三、非理性与理性:公共行政中

不可分割的因素 纯粹的理性研究是不存在的,理性中蕴含着非理性。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划分,是哲学上对认知的基本划分。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两者存在泾渭分明的区别。在研究中,以感性认识为代表的非理性认识是心理学研究的范畴,而理性认识是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非理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难以割裂。沃森(PCWason)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经典的选择任务实验,可以充分说明理性认识中蕴含着非理性认识的这种特征。实验任务是这样设计的:有一副纸牌,其中每张都是一面印着大写英文字母,另一面印着阿拉伯数字。被试要求在呈现的四张纸牌中翻开尽量少的几张,以检验(证实或)下面的规则:

R1 如果纸牌的一面是辅音字母,则它的另一面是奇数。

这样就可以用很多组纸牌来做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测试,如S3A2,EK69,AB47等等。例如,在S3A2这一组中,如果翻开S,表明被试懂得使用肯定前件式;如果翻开2,表明被试懂得使用否定后件式——这两种都是正确的推理形式。如果翻开3,表明被试使用了肯定后件式;如果翻开A,表明被试使用了否定前件式——这两种是错误的推理形式。实验结果表明,有将近100%的被试懂得使用肯定前件式的有效式进行推理。但只有约50%的被试使用否定后件的有效形式,这表明很多人感到否定后件式要困难得多。尽管在逻辑学中将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看做是同样正确和等价的推理形式。之所以有如此奇怪的结果,原因在于在规则R1中,“辅音字母”和“奇数”得到了表征,而“非辅音字母”和“非奇数”却没有得到表征。所以,在有效的推理模式中,选择翻开辅音字母的比选择翻开偶数的要多;而在无效的推理模式中,选择翻开奇数的又比选择翻开元音字母的要多。这就表明,人们在进行推理(理性认识)时受到心理因素(非理性认识)的影响\[9\]。

理性认识(逻辑)无法排除非理性认识(心理)的因素和干扰,这在公共行政中更为突出。公共行政研究中的民众更愿意用道德、情感这样的心理因素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公共行政的管理方式或者决策要考虑到民众的公共直觉,非理性因素要远多于理性因素。这种状况在极为追求理性的法学领域也同样存在。部分法学学者最近的研究发现,“在理性分析无法获得精确结论的地方,法律制度的设计会认同以公共直觉为基础的社会心理倾向……法律不会冲撞公众的道德直觉”\[10\]。实际上,道德、情感等还不是制度设计(或决策)非理性的全部表现形式,经济成本的考虑也是非理性认知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逻辑(理性认识)上,“诉诸无知”是一种典型的谬误。所谓“诉诸无知”,是指当不能证明A为真时,就假定A为假;或当不能证明A为假时,就假定A为真。但是在逻辑上被断定为谬误的推理,但在现实中却普遍适用。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如果被告(或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为真(或假),就断定证据为假(或真)。法律中之所以运用了逻辑上的谬误推理,原因在于法律考虑到了诉讼的现实经济成本。尽管这种非理性因素冲击了理性认知,但是它在社会现实中却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法律的这种表现也能很好地说明公共行政的现实制度设计中为何非理性的因素如此之多。

四、公共决策中定量研究运用的缺陷

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定性与定量研究的结果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状况下两者却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

如A、B、C三个专家对甲、乙二人进行定量评分:甲所获得的分值分别是85分(A专家评分)、84(B专家评分)、86分(C专家评分),平均为85分;乙的分值是90分(A专家评分)、90分( B专家评分)、60(C专家评分)分,平均是8分。按照定量的评价,甲的平均分是85分,高于乙的8分,甲会胜出;而按照定性的评价,A专家会选择乙,B专家也会选择乙,只有C专家会选择甲,乙有两票,高于甲,乙会胜出。所以定量的结果并不一定会和定性的一致。

这种结果的差异早已被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们所发现。他们由此对决策(或选举)的程序和计算方法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不同的决策(或选举)程序和计算方法会对结果产生质的区别。在笔者所构建的案例中,哪一种决策(或选举)的方法更为合理呢,是定性抑或定量?这个问题的直接回答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可。实际上,人们创造出多种决策(或选举)的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是孔多塞标准、博尔达计数、赞成投票制、淘汰投票制、正负表决法等方法和规则,这些方法或规则的创建就是不同学者对答案的不同回答。

哪一种方法更为合理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它所揭示出的定性决策与定量决策的不一致却是至关重要的。定量研究所关注的精确在某种状态下并不会帮助定性研究,两者的结果方向可以出现相反的情况。如果说上述案例还不足以说明定量研究的不足,那么风险决策或决策树法所运用的定量决策却可以很好地说明定量研究存在的缺陷。

某县政府为增加农民收入,打算在下一年度将通过有关农业服务中介组织向农民推荐一种经济作物,而种植此种经济作物是否能增加农民的收入以及增加收入的多少,取决于所种经济作物的市场营销自然状态情况。经过分析,可能的自然状态为:差、一般、好。关于种植此种经济作物的规模问题,县政府提出了三个方案,即A小面积试点、B适度推广、C大面积推广。其报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某县经济作物推广方案报酬情况

方案 自然状态(概率)

差05 一般03 好02

A小面积试点 -1 3 5

B适度推广 -2 4 9

C大面积推广 -5 8 12

期望值的计算公式是EV=∑PiVi。其中Pi为自然状态i的概率,Vi为自然状态i的收益。三种方案的期望值分别是:

A:EV=05x(-1)+03x3+02x5=14

B:EV=05x(-2)+03x4+02x9=2

C:EV=05x(-5)+03x8+02x12=23

比较三种方案的最终期望值(EV),C方案的最大。按照定量决策的原则,选择C方案。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风险型决策的定量决策方法。但是这一决策需要有两个假设前提:第一,它假定不论收益的大小,决策者对风险采取同样的态度;第三,假定期望值包括了决策者想要最大化的全部价值\[11\](P262)。而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成立的。第一个假设假定人们对风险采取相同的态度,而实际上人们并非对所有的风险采取同样的态度。一般而言,收益或风险越大,人们越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态度;第二个假设假定全部价值都可以量化,而在现实世界中,有一些价值是难以量化为期望值的。前提假设的不成立使得定量决策的科学性受到极大的质疑。除了这两个假设的不成立外,风险决策的定量分析还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不同的自然状态不可能在现实中同时存在,而EV的计算公式却是将之相加。将不能同时并存的自然状态概率、收益相加所得到的结果,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五、结 论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当它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能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这对于自然科学而言,可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对于一些社会科学而言,也可能是极为正确的规诫。但是对于公共行政学而言,并不适用。定量研究在公共行政研究中的推广,并不有利于其真正的发展。定量研究也许会将公共行政学打造成一个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尽管华丽和美观,但是远离地面,难以真正对公共行政实践有所帮助。公共行政中模糊状态的存在,非理性与理性因素的纠结,定量研究自身的缺陷,都说明定性研究而不是定量研究,应该是公共行政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徐祥民,刘卫先.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三个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10,(4).

\[3\] 沃野.关于社会科学定量、 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J\].学术研究,2005,(4).

\[4\] 何颖.公共行政研究方法及其走向评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5,(10).

\[5\] Wilson,W.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1887,(2).

\[6\]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 崔智敏,宁泽逵.定量化文献综述方法与元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0,(19).

\[8\] \[美\]西奥多?H?波伊斯特.公共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法与应用\[M\].肖鸣政,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 蔡曙山.认知科学框架下心理学、逻辑学的交叉融合与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9,(2).

\[10\]桑本谦.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11\]刘武,娄成武.定量分析方法\[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3.

注释:

① 在公共政策的研究范畴内,其研究者更愿意用“超理性决策”,而不是“非理性决策”这样的术语表述。

② 这种表现在经济学界最为突出和具有代表性。以经济学的《经济研究》为代表,其2008年和2009年发表的238篇学术文章中,其研究方法基本上以定量研究为主。其中,主要以定量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文章是216篇,以定量研究为次要研究方法的文章是7篇,仅有22篇文章完全以定性研究为研究方法(其中包括2篇研究综述的文章)。

③ 概念的操作化是社会调查领域的一个专有术语,是指对调查研究中所使用的抽象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并确定其边界和测量指标的一种设计工作。

(责任编辑 齐 睿)第12卷第3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篇11

二、后现代公共行政价值的内容

具体而言,后现代公共行政价值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形而下的人性观。形而上的人性论认为个体理所当然地具备“理性”、“非我群(we-relation)意识”,在公共行政活动当中,个体的行为动机是理性自利,行为模式是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人与人之间一般处于全然独立的状态,个体与他人和群体间的互动则以纯粹的利益交换关系为基础,且无须考虑个体对于社会的道德责任。这种对人性的误读压制了人性的其它特质,容易导致公共行政的单一化与黑白化。“后工业化社会的中心是服务——人的服务、职业和技术的服务,因而它的首要目标是处理人际关系(gamebetweenperson)”。因此,在后现代时代背景下,形而上的人性假定开始丧失解释力,凸显出越来越多的矛盾之处。形而下的人性观则认为其实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还原的人性论,因为社会中的个体具有多样性与具体性的特点,因此,考察人的“价值必须建立在具体的、集体性的人类关系的基础上”。形而下的人性观是后现代公共行政价值体系的基石。第二,多元化参与的共同体价值取向。现代主义强调中心性和一元性,实施的是集中化统治和权力一元化独占的态势。而在后现代社会,以新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为理论基础的共同体取向逐渐替代了国家主义取向的地位,小型技术与小型组织倍受欢迎,各种不同于政府的分散化组织急速增加,社会、市场、第三部门等开始分享政府权力,政府行政权力日益分割或分化,形成了多元化参与的局面。后现代主义强调的是多元共生性,国家不再仅仅服从于某一特殊利益,政府权力日益相对化,并通过对立面之间的互参性与差异性来互相阐释彼此的意义。后现代社会中的分散强调的是社会各个不同组织的自主与民主,它以共同体所有成员最大限度的参与为起点,不仅提倡要努力实现地方与基层民主,而且主张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也实现民主,以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共赢为落脚点,是一种是分散化的小民主。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将生产和经济理性置于社会需求及社会规范的控制下”,于是,“人们成为了一切重要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参与者与执行者”。第三,从公共领域转向公共能量场。公共领域(publicSphere)理论是现代主义的产物,它是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构成,是在国家和社会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直接与政治权力相抵抗并且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一个充满公共意义并作为政治中介的理想的小型共同体。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融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断相互重叠,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性也逐渐消失,公共领域于是就此瓦解。取代其的概念便是公共能量场(publicenergyfield)。它是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后现代公共行政认为,“场”指的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而“情境”则是需求方的范畴。后现代公共行政认为现实中的公共需求具备个性化、复杂多样2的特点,很难将其抽象为同一的本质,所以提倡应从本质的抽象还原到现象的具体,这与现代公共行政通过决定论的逻辑来概括抽象的本质的做法刚好相反。所以,“公共能量场”便是指将公共事务还原到由人的意向性控制的现象学的在场或目前。除“情境”外,公共能量场还涉及“语境”这一要素。现实中政府的政策、行为及公共产品均只在特定语境下才具有意义,这便要求公共行政的注意力必须指向特定语境,即具体的、真实的、生动的实践。同时,公共行政主体表现出来的意向性也使其行为越来越切合情境,其话语也越来越针对特定对象与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