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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1 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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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篇1

中图分类号:G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127-03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济体制改革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深入到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企业经营模式和所有制形式也都实现了质的突破,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我国企业劳动关系逐步向市场化转变,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资本天生的强势地位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劳动者则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者,劳动者的利益缺乏有力的表达和维护机制。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长期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信念。目前,我国企业越来越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然而,一些“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果却更多地表现为漠视员工劳动生存权利、剥夺员工社会保障权利等。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落后的、缺乏人性的企业文化,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者多重利益追求的障碍和束缚,必然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的破裂。因此,企业文化是影响企业和员工态度、行为的关键因素,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一、劳动关系与企业文化

劳动关系是企业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社会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罗兴武,2006)。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情况直接表现为组织、员工的态度和行为。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组织关心并重视员工的需求,员工的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双方能够通过沟通、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和冲突,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而在失衡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组织并不十分关心员工的需求,员工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等方式来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可能较少,在严重的情况下,有时甚至会采取罢工、怠工和抵制等激进行为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诉求,劳动关系双方处于对立的状态,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加剧,甚至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追求的共同目标。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长期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信念。从企业员工的角度上讲,企业文化也可以被视为以员工基本利益诉求为核心所形成的员工价值观,以及在员工价值观主导下的员工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取向、行为方式和活动内容的总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期望企业与员工之间就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方面达成默契并且在工作中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企业文化是企业与员工形成默契,满足双方需求,实现彼此期望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企业文化以观念的形式,从非计划、非理性的因素出发来调控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对组织管理中各项制度规定的补充和强化,企业文化潜移默化并贯注于组织成员的行为中,使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自觉地团结协作。另一方面,企业文化又是员工对企业的知觉,这种知觉又形成了员工的信念、价值观和期望,通过企业文化,员工希望得到组织的认可和尊重,实现自身的发展。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就意味着员工接受并认可组织内部的行为规范和管理理念,企业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重视员工的利益需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这种相互认可与尊重,是劳动关系双方默认、彼此可以接受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这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基础。

二、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文化根源

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动双方经济利益的摩擦,其深层次的文化根源则是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两种由利益取向相悖性决定的价值取向的对立和矛盾(赵建杰,2011)。这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原因,任何竭力否定甚至消除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戴春,2006)。

人是企业最重要、最能动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管理行为都是密切围绕企业员工展开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文化就是以员工自身的基本价值观念为核心的,包含着员工对事物最原始的认知和判断,而这种认知和判断并不会因为企业价值观的介入而发生改变。企业文化体现了企业的性格。在企业和员工共同构建的利益共同体中,双方为了共同的追求和发展目标而努力,但在此过程中,员工和企业有各自的需求和行为规则,为了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或者强迫对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都势必会扰乱这个利益共同体的运行规则。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企业员工的基本需求也是多层次的,既有较低层次的生存基本需求,以及经济利益需求,也有较高层次的情感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和政治利益需求。一般而言,员工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经济利益需求等低层次的需求,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的书面劳动契约来获取保障,而自我实现需求、情感需求、政治利益需求等高层次的需求,则需要通过在企业文化中建立起来的非书面的,包含有大量双方期望“内容条款”的心理契约来争取和实现。

书面契约和心理契约是约束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两种基本途径。书面契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现实保障,也成为员工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因此,由于书面契约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可以通过企业制度和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而心理契约是员工与企业之间默认的、不成文的承诺与期望。在具体的企业环境中,当员工意识到企业有条件、可以满足自身某种需求的时候,员工的需求就会逐渐上升为利益诉求,并且默认组织应该满足他们这种期望,而当这种利益诉求遭到拒绝、得不到满足,甚至找不到渠道来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感受到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遭到违背,这种利益诉求就极容易转变为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员工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他们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一个忽视员工需求而将员工视为攫取利润工具的企业,其缺乏人性的企业文化势必造成对员工的排斥。再加上,劳动关系双方地位悬殊,价值观念迥异、落后,消极的企业文化势必会导致僵化、紧张和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相反,一个尊重员工、重视员工需求的企业,其“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了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即使员工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组织也会与员工积极沟通、协商,做出适当调整,及时消除员工的不满情绪,维持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

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始终存在的,劳动关系冲突和合作贯穿于劳动关系运行的整个过程,对立的、落后的企业文化会激化矛盾,造成劳动关系的破裂;而柔和的、人性化的企业文化则通过积极沟通将劳动关系冲突转化为双方的理解与合作,继续维持并推进企业劳动关系的顺利运行。因此,企业与员工的价值观冲突是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的深层次文化根源,而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只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寻找解决途径。

三、从企业文化建设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探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其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利益,为企业的高效率运转提供保障。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也是对企业文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这都需要企业培育、建立和发展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

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是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判断一个组织的企业文化先进与否,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而且是否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企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企业员工多重利益诉求得到有效满足(赵健杰,2011)。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代表着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但其利益取向并不是完全绝对相悖的,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在利益诉求中产生的分歧具有相对性,这就表明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现实可能性。企业文化建设的着眼点应放在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建构上,这在客观上要求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协调性的劳动关系。为此,要将企业发展愿景同员工职业发展规划有效结合,将企业利益目标的实现与员工多种需求的满足高度统一,在双方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形成平衡的博弈状态,在深度理解与积极合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劳动价值和主体地位

“以人为本”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企业的文化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人为本,具体到企业管理实践中,就是将人视为能动的、自觉的、具有创造性的个体,将人视为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富的一种“资产”而非“成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关注并重视人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知觉、感受和需求,承认人作为一项能动的、富有创造性的生产要素,其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是从根本上区别于机器产品价值的。

“以人为本”首先要求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尊重员工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就是要尊重劳动者的创造性,关心并重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问题,例如生命安全与心理健康,而不能将企业员工作为生产工具和攫取利润的手段。尊重员工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将员工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力量,缺少了员工这一创造性的、能动的生产要素,即使企业具有宏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运转。具体到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企业文化主导思想应当首先建立在对员工的各种利益诉求的关注上,建立在对普通员工以及他们从事的普通劳动的尊重上。只有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将尊重员工、重视并保障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权益的基本理念渗透于企业实践活动中,才能确立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也才能通过对员工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高度认同,得到来自员工方面的普遍肯定,从而减少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企业员工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预警系统

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而自劳动关系产生开始,劳动关系双方就一直进行着劳动力与资本的对抗和博弈。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资源的充分供给和就业岗位的相对稀缺,使得劳动力不得不再次沦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者的权力架构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能建立在偏重对员工权利的保护上。然而,对员工权益的倾斜保护并不是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的,因为人力资源是企业获取利润、实现发展目标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利润源泉。因此,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满足员工需求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要逐步渗透的基本理念。

完善企业员工权益维护机制,首先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契约。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员工,因此企业管理制度要从人性、科学、可行的角度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并要积极采纳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最终为企业运行提供一套被员工广泛认可的管理制度。此外,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形成内容明确,权责清晰的劳动契约,这是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刚性保护,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渠道。

心理契约是构建和维持员工和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纽带。产生利益冲突,利益诉求未果,从而使员工感受到心理契约被违背,这是导致劳动关系矛盾产生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企业文化建设中必须完善企业员工的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企业劳动关系的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员工的权益维护机制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向管理方提出利益诉求、争取自身权益的规范化沟通渠道;另一方面,企业管理方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心理需求,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主动,对于员工提出的利益诉求,及时做出回应,充分发挥心理契约的激励作用。一般情况下,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都会面临着不断被违背和被重塑的问题(姚建忠,2007)。即使员工因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而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冲突,员工与企业双方也可以通过这个公开、坦诚的沟通平台作进一步沟通、协商,以获得彼此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在这种企业文化中,劳动关系双方更乐于遵守彼此心理契约中的责任与承诺,有利于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持续和谐发展。

完善员工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持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的稳定性,防止企业劳动关系的僵化和破裂,这也是建设高效、先进企业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只有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逐步渗透“切实保障员工权益,满足员工需求”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才能继续维持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期望与信任,使双方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企业环境中解决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三)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建设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其本质上就是要“用人、留人”。然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本身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企业无法准确预知员工的心理需求与期望。这就要求企业打造“命运共同体”,以此来增强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而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起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系统论”认为,劳动关系是在一个可以相互协调的动态系统中求得平衡的。在一个系统各方主体力量相对平衡的局面下,企业发展的好处能在劳资双方之间均衡分配,从而避免冲突,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建立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合作为基础,在行为协调、利益均衡等机制约束下,减少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将利益对立和行为对抗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控范围内(黄霖,2011)。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就在于要改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博弈的局面,尤其应该改变企业的“零和”博弈心态,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转变为利益交往关系,从而进一步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从对立到合作、协调的转变。所谓利益交往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各自利益,谋求最小的解决矛盾成本,而进行的交流沟通与协商所形成的联系(赵健杰,2011)。在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可以通过沟通、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矛盾,从而避免激烈的矛盾冲突。这种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也从根本上避免了激烈的劳动关系冲突对心理契约的动摇和影响,也是解决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最佳方式。

在“企业命运共同体”的企业文化建设中,要求将大局观念贯彻于企业管理活动和员工行为中,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的“共同体”不是绝对的、无差别的统一,而是以利益差别存在为前提的包容和理解。建立起“命运共同体”的企业文化,企业才能真正重视员工需求,将员工视为合作伙伴,员工也会在对企业环境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要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企业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方案,才能在深层次文化根源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2] 黄霖.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探讨[J].企业管理,2011,(3).

篇2

作者简介:江永众,成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劳资矛盾日益尖锐,例如2010年南海本田工人罢工事件、富士康事件等。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急迫政治任务。[1]劳动关系在西方通常称为劳资关系或产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多学科都对其进行了解释,而这些学科在价值观、基本前提假定、信念、方法论等方面存在差异,远未达成共识。劳动关系学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尚处于创设阶段,理论界对于该学科基本概念、学科性质认识模糊,研究非常缺乏。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都将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作为其研究核心,是与劳动关系学联系最密切的学科。但是人们对这些学科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劳动关系理论对我国劳资实践的指导作用。[2]因此,厘清这些学科的基本术语、基本概念和学科性质,对于我国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十二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含义。

一、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基本概念与核心假定

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的学科范式理论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在其早期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对同一领域的现象———尽管可能不是完全相同的具体现象,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描述和解释”。[3]劳动关系学的学派抗争和方法论的多样性恰好折射了这门学科的不成熟性,因此劳动关系学尚处于常规学科的前科学阶段。但是西方劳资关系学通常采用正统多元论,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学。相对于学派林立的广义劳动关系学而言,西方劳资关系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为解释劳资问题提供了研究的参照框架和起点。基本概念和核心假定是其理论发展和衍生的基础。

(一)基本概念

作为一门成熟的理论研究学科,西方劳资关系学包括一些基本概念。劳资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雇主、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行动、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与冲突、劳动权利等是劳动关系学科的基本概念。[4]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劳资关系的基本概念,例如工作场所规则,规则网络,劳工标准,工会,集体谈判,雇佣关系的公平、效率和发言权目标,[5]结构化对立的雇佣关系,政府规制等。[6]其中,工作场所规则是最基本的概念,是由劳资双方谈判来决定,是劳资关系的焦点,因为工作场所规则一方面能够促进资方的组织战略实施,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环境。[7]

(二)核心假定

劳动力附属于人类身上,不是简单的商品,这一思想是西方劳资关系理论产生的动因和基础,是西方劳资关系学的核心前提。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劳工与产业关系学院院长Katz看来,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基本假定包括以下方面:[8]

1.劳动力不是商品。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劳资关系的研究缺陷是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例如资本、土地、技术等)等同起来,缺少伦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关怀,很难解释和解决社会劳动问题。劳资关系学科的前提假定是劳动力不是商品,具有与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不同的性质。劳动者在企业中是雇员,是为企业目标服务的人力资源或者生产要素。劳动者同时也是家庭和社会成员,必须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而这些角色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因此,劳资关系学认为劳动力不是简单的商品,劳动者通过劳资关系来满足社会公正、平等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来实现劳资关系的社会福利功能。这一命题是劳资关系政策和制度制定的依据。

2.冲突是劳资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劳资关系的性质来看,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社会经济关系。雇员为企业提供劳动,服从企业管理者的工作安排和权威,并且以此作为获得薪酬和社会利益,他们要求参与管理决策,得到公平的工资,权益受到保障。雇主雇佣劳动者来进行生产,通过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从而获得经济利润。雇主追求的目标包括管理控制、生产效率、灵活使用劳动力、工人不罢工、经济利润等。显然,由于企业利润等于企业收入减去劳动者工资等成本,员工的工资与雇主的利润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劳动者和雇主在经济利益上存在根本的冲突。

3.劳资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

劳资双方通过契约共同组成了一个组织,因此他们有着一些共同的组织目标和共同利益,例如组织的生存发展、竞争力、经济效益等。[9]因为组织是由个体、群体等组成,当组织目标实现时,个体和群体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例如当企业的总收入增加时,通常员工的收入也会得到提高;反之,当企业总收入下降甚至破产时,员工的收入必然会减少,严重时员工还会失业。劳资关系系统的目标就是要在解决劳资冲突的基础上,实现劳资双方的共同目标。因此,劳资双方虽然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但是双方也存在一些共同利益(见图1)。

4.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工会作为其利益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根据西方产业民主理论,产业民主要求建立一种劳动者能够表达其所关注事务的有效代表制度,劳动者应该拥有集体发言权。因此,自由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是劳资关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和雇主可以不通过第三方的干预自行解决双方的争议和冲突。政府的目标就是为劳动者和雇主创造公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劳动者权益,使得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选择工会作为其代表,并且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劳资争议和冲突。

5.政策制定者必须权衡利益相关者的目标。

劳资关系是一个社会子系统,其涉及雇员、工会、雇主、政府、公众等诸多社会成员。劳资关系政策将影响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劳资关系政策的目标至少应该兼顾效率、公平和发言权的平衡。[10]效率是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雇主最重要的经济目标。公平由一系列就业的最低标准、程序性公平和分配性公平等标准构成,这些标准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待遇相关,而且标准的制定要体现对劳动者人性尊严和人性自由的尊重。发言权是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参与工作决策的能力,它强调对劳动者的人性尊严和民主参与,包括个人发言权和集体发言权两个方面。因此,劳资关系研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在这些带有冲突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

二、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比较

由于劳动关系领域研究的目标是要解决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综合性,因此劳动关系领域的研究具有跨学科性质。这一点可以从西方劳资关系学科的创始人康芒斯身上得到体现。康芒斯既是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创始人,同时也是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奠基者。在早期,劳资关系学科的研究范围包括工会、集体谈判、人事管理、劳动法等内容。二战后,西方劳资关系理论主要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近年来,劳资关系学科主要研究与工作有关的雇佣关系,其研究范围又逐渐扩大化,与早期的研究范围相似。因此,劳动关系的研究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关系密切。其中,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是与西方劳资关系学联系最密切的学科,这些学科都试图对雇佣关系和劳动问题进行解释(见图2),但是这些学科在基本假定、概念、研究目标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11]

(一)劳动经济学与劳资关系学

劳动经济学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主要研究企业外部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律。其理论前提包括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都是理性人,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劳动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劳动是同质的商品以及一般均衡等。为了研究劳动资源的最优配置,新古典劳动经济学家将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函数,劳动是与资本、土地相似的生产要素,主张由供求力量来决定劳动的价格———即工资,他们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当劳动的价格等于企业雇佣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时,劳动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率。近年来,劳动经济学开始关注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在现实世界中,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并不是全部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的,相反,许多劳动力资源是通过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的,因此劳动经济学试图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原因、特征、方式等进行解释。例如Lazear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市场竞争会迫使企业采取一种富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但他不赞成对企业内部雇佣关系进行制度干预。[12]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了解释。传统劳动经济学将劳动视为商品,这必然带来资方单边主导劳资关系,以及劳资关系冲突的紧张状态,因此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问题。

根据西方劳资关系理论的前提假定,劳动不是商品,因此将不能将劳动视为同质商品,这样完全竞争市场的供求模型就不能成立。劳动者的工资———即劳动的价格就不能仅仅由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虽然劳动市场力量对个人和企业存在影响,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的个别和集体协商来实现。劳资关系理论摒弃了劳动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市场能够实现充分就业,以及工资和工作条件能够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理想假说。

劳资关系学不是将劳动视为简单的商品以及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同质生产要素,而是将劳动看成是雇佣关系中人类劳动力的交换和使用,这种雇佣关系是嵌入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层级制企业之中的。劳资关系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受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道德规范、历史文化和技术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显然,西方劳资关系理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实用主义思想,主张通过在资本主义体制内进行增量改革,对资本主义劳资关系进行改良和重组,以建立充满效率、公平、人性的雇佣关系,从而为资本主义体制进行辩护。基于劳资关系学的基本假定,劳动经济学与劳资关系学在劳动的性质、生产效率的决定机制、工资决定机制、劳动契约的完备性、交易成本假定、外部性、政府或者制度的角色以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问题等方面存在差异(见表1)。

(二)人力资源管理学与劳资关系学

人力资源管理学发端于科学管理时代。科学管理基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将劳动者视为由雇主操纵的机器,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劳动,因此主张通过工作标准化以实现工厂生产效率最优,通过为工人提供计件工资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激励。但是,EltonMayo的霍桑实验发现工人不仅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有社会需求,由此导致了人际关系学派的产生。人际关系学派强调企业管理中的人性要素,认为雇佣关系就是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学派后来发展成为西方劳资关系学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一个分支。随后的行为科学理论从个体、群体、组织心理、工作、技术等方面对组织中的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二战后,人力资源被视为有助于国家提高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人力资本。这些思想和理论的发展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力资源管理学从劳资关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与劳资关系学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独立学科。[13]

人力资源管理学关于员工与管理者关系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14]和诱因—贡献理论。[15]这些理论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和管理权威来协调员工关系,促进员工的合作和竞争,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最大化。根据企业资源基础理论(RBV),[16]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内部优势资源,而不是外部优势资源或者环境,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学的基本命题是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越完善,企业绩效就越高。[17]一些学者的研究检验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企业绩效的影响。[18]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基本逻辑,企业应该不断扩大规模,取代市场。显然这个推论与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性质和边界的解释相矛盾。在现代企业理论学者看来,企业边界是由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共同决定,存在一个最优的企业边界。

人力资源管理学和西方劳资关系学从产生之初就联系紧密。在二战之前两者都研究雇佣关系,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领域。二战后,劳资关系研究范围缩小,主要聚焦工会和集体谈判。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则转向组织内部,将员工视为人力资本,以积极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开发。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工会运动的衰败,劳资关系理论研究也明显进入衰退期。到了21世纪,劳资关系学将员工关系、市场、制度、组织策略和公共政策都纳入其研究范围,试图扩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联系,以建立一个包括劳资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人力资源与劳资关系(HRIR)领域,实现建立基于市场的人性化雇佣关系的目标。[21]这表明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有进一步融合的趋势。

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都赞同“劳动力不是简单的商品”的基本假定,并且寻求解决工作场所的劳动和雇佣问题。但是,两者在劳资双方利益一致性程度、冲突的性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以及管理者、工会和政府的角色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三)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比较

劳动关系是我国普遍使用的一个中性术语,这避免了不必要的意识形态论战。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4]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情景下,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常用术语还包括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员工关系和产业关系等。人们对这些术语的含义和使用存在许多分歧。从学科性质来看,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关于“劳动关系”相关术语的使用具有其特定的内涵,体现了不同学科对于劳动问题的理论分析差异。

1.劳资关系学。

西方劳资关系学或者产业关系学是以劳动者受雇于资本的所有者,即雇佣关系为前提。狭义的产业关系就是集体雇佣关系,是劳动者集体与雇主之间发生的与劳动条件有关的关系。广义的产业关系可以使用公式来表示:产业关系=雇佣关系+工会和政府干预,即强调工会和政府对雇佣关系的调节和治理。[25]劳资关系学否定劳动者是商品的简单假设,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认为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结构安排,它决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强劳弱),劳动者需要工会或其他组织的力量来维护其权益,而政府作为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政策来指导、规制、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以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劳资关系理论本质上是社会劳动经济学,[26]强调社会和制度的因素。劳资关系学认为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企业组织特征、劳动者人口统计学特征等因素影响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因劳动关系不同而存在差异。经济系统与劳动关系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整体的社会系统。

2.人力资源管理学。

人力资源管理学认为企业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可以采用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且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比较合理的解释。当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合作程度高时,员工工作满意度增加,员工流动性降低,员工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灵活雇佣实践,以降低劳动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人力资源管理学一般使用“雇佣关系”术语,雇佣关系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建立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1)雇佣关系包括市场关系和管理关系。市场关系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管理关系是指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直接沟通和管理权威来进行工作场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更关注雇佣关系的内部管理关系。[27]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学通常也使用雇员关系一词,这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关系,从一体化视角出发,将雇员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其整合到一个雇佣组织中,主张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来调整雇佣关系。

3.劳动经济学。

劳动经济学家通常使用“劳资关系”术语,例如劳资关系具有超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内涵的广义含义,是各类盈利(营利)性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以劳动合同为纽带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关系。[28]劳动经济学认为内部劳动力市场扭曲了市场机制,必然带来降低经济效率,因此主张应该尽量实行市场化,即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效率越高。由于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研究对象都涉及劳动和工作场所的雇佣关系,因此这三门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交叉发展,相互影响,但是这三门学科在通常使用的术语、研究对象、基本观点、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性质、人性假设、契约的性质、交易成本和追求的目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见表3)。

三、结论与启示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正是劳资双方充满合作与冲突的互动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为解释和治理因劳动关系运动而产生的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作出了不同视角的贡献。其中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西方劳资关系学是与劳动关系问题研究最密切的学科。

(一)基本结论

劳动经济学从劳动力是商品的基本假设出发,主张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机制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往往导致资方单边控制的劳资对立状态。人力资源管理学意识到劳动者需求的层次性,认为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完善程度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因此主张企业应该不断改进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扩大规模,但是这种观点的逻辑延伸是整个经济将合并成为一个企业,这显然与现实和现代企业理论相悖。

针对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的不足,西方劳资关系学从“劳动力不是商品”的基本信念出发,以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的解决为学科目标,兼收并蓄多学科的理论,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嬗变,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劳资关系学的范围突破了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集体雇佣关系界限,涵盖了所有与劳动、雇佣关系和工作场所有关的各个方面,以及由劳动关系而带来的相关行为和结果,例如工作生活质量等问题。

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所以具有商品性质;但是劳动与其他商品不同之处在于劳动有灵魂,劳动关系具有人性化特征、具有社会福利功能,这是劳动关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劳动关系的人性化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学的多学科和多目标性质。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关注雇主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劳动关系也要追求劳动者的利益,强调社会和人文价值关怀。劳动关系政策的目标需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管理的程序和分配公平、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禁止使用童工、劳动歧视、强制性劳动、重视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机会等,必须平衡企业、劳动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政策含义

篇3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1-0049-04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定的就业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必由之路。为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增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华东区域发展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包括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在内的江苏苏北地区、安徽、山东是华东的经济洼地,也是华东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最重的地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人力资本配置作用。在此背景下,深化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贡献的研究,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策略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对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杜睿云、安树伟(2012)基于比较优势的视角,在提升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方面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了比较,归纳出职业教育具备应用性、灵活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提出了“契合农村劳动力成长特点、降低受教育者成本与风险、满足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需要等方面都具有很大比较优势”的理论观点,并据此指出职业教育可以成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教育补偿的有效方法[1]。李敏(2015)分析了苏北职业教育与就业的关系,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三个保障”“四项建设”“五个统筹”等相关策略[2]。阚大学,吕连菊(2014)利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克服内生性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职业教育促进了中国城镇化建设,推动中国城镇产业结构转型与就业结构升级[3]。

另一个领域是职业教育服务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提升路径方面。唐瑾(2014)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就业压力出发,分析了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贡献机理,并从宏观制度和具体策略两个层面提出了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4]。马建富(2014)从解决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力资本困境的角度提出了职业教育制度配置和政策创新的培训策略[5]。

不难看出,现有研究多基于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促进作用方面进行理论突破,多基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尤其缺乏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贡献方面的实证分析。鉴于此,本文以华东六省一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数据为样本,整理和收集2003―2014年间的面板数据,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给予实证分析,得出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贡献的研究结论。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来判断职业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平稳时间序列中,如果变量(A,B)之间存在稳定的影响关系,则需要判定是变量A的变化引起了变量B的变化,还是变量B的变化引起了变量A的变化,或者是两个变量A、B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统计学意义上可以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判定因果关系的方向,从而判定哪个变量是因,哪个变量是果,或者互为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对一个时间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有一个前提条件,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否则可能会出现虚假回归问题。所以首先要对需要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来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可看出本文中的时间序列是同阶单整的,这时需要检验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随机性趋势,即协整关系。本文采用Johanson协整检验来判定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

(二)数据来源和说明

采用职业学校的数量和招生人数这两个变量表示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几类学校的数量之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也为这几种院校的招生人数之和;用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表示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数据从华东六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2003―2014年的面板数据中获得。其中,职业教育规模用职业教育部门费用支出代表,收录于我国华东六省市统计局的统计年鉴中的教育统计,职业教育及培训人数的数据获得于华东各省市教育部门和农业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来源于华东各省市农业部门。

1. 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为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分别对职业学校的数量、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取自然对数(Lsc:代表职业学校的数量,Lst代表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Lmp代表劳动力转移人数)。为了避免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实证检验导致的虚假回归问题,先对统计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

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三个变量Lsc、Lst和Lmp的水平值都没有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但当对三个变量取一阶差分后,各变量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所以可以判断三个变量皆为一阶单整变量。这样变量之间就可能具有稳定的协整关系,为进行下一步检验提供了可能性。

2.Johanson协整检验结果从表2的Johanson 协整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三个变量Lsc,Lst 和Lmp 在1%显著水平和5%显著水平下都拒绝了没有协整关系和最多一个协整关系的假设;而在1%显著水平下接受了最多两个协整关系的假设,在5%显著水平下拒绝了最多两个协整关系的假设。

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根据协整检验结果,职业学校的数量、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存在协整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确认。首先,对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表3给出了检验结果:在5%的水平上,承认了职业学校的数量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格兰杰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不是职业学校的数量的格兰杰因,即职业学校的数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相互之间产生了影响。

其次,对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表4给出了检验结果:在5%的水平上,承认了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格兰杰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也是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格兰杰因,即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相互之间产生了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可以看出,职业教育规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促进作用: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因此,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产生积极影响;反过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也会促进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

首先,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扩大,会使得农村劳动力获得职业教育的机会增加,从而使得农村劳动力能够更好地获得就业准备知识。这些就业准备知识包括相关工作岗位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安全知识等,就业准备知识对农村劳动力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职业学校的数量增加,会使得农村劳动力获得相关知识更全面,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职I需求,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从而转变为市民。因此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变为市民这一过程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次,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会增加需要获得相关知识的需求,而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就需要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这时主要是促进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对于获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可以获得更好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更好地融入市民生活。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更多种类的职业学校就会发展起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就促进了职业学校数量的增加。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促进了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

三、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水平策略

从上述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产生了积极影响,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便捷、准确的方式,同时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对于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镇化进程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考虑到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会促进华东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进程中,要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首先,各地政府要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体制的投入。在思想上要有前瞻性,通过政策的及时跟进,对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实施严格的监管与评价体制,“完善和推广第三方监管机制,切实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培训内容及培训满意度、培训师资等多方面的监管”。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的积极性。第三,各地政府还要积极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积极性与意愿。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宣传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和创业的典型案例,报道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好处,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舆论氛围。

(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各地政府要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软硬件投入。在硬件方面,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强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硬件设施。各地要利用现有的职业院校、各街道社区、工会、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改造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各地政府要主动承担培训任务,购买培训需要的各类设施设备,提高培训资源的利用效率。在软件方面,要开发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根据转移劳动力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多样化的培训。坚持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等形式,通过课堂教学、电视广播教学、网络课程、移动端微课等教育方式,全方位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

篇4

 

一、服务是什么 

 

服务源于日语“ふくむ”,日语关于服务有两个词语,现代日语将“服务”解释为服务、供职、侍奉、服役、报效国家等;将“service”解释为服务和保养、工作和勤务、辅助和装置等。英文对service的解释较为广泛,大致包括服务、贡献、帮助,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性事业及售后服务,服侍、侍奉、仆人地位或职业,被使用、兵役、服劳役,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设施等。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将服务解释为:“为他人或公众的利益或为某种公益事业而工作。”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一词内涵深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本质上是人类在分工协作下既为自己更为他人的一种劳动。在服务行为出现之前劳动就已存在,而服务活动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意识以后才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在商品经济下,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产品不是直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使产品生产者相互依赖,在产品卖出后,个别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变为社会劳动,这时的劳动就具有服务的性质,因此,社会劳动就是服务。第二,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劳动形式,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载体。只要存在分工协作,只要有社会劳动,服务就存在。可以说,任何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人是服务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三,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从而体现出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平等。自原始社会时期存在有分工协作意识以来,人类的劳动就变成了服务,但仆人地位、侍奉、被使用等的解释表明了服务提供者地位的低下,即使是现代社会,一提到服务,服务客体也会“俯视”服务主体而产生一些被抬升的“良好感觉”。服务在人类文明中处于扭曲状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奴隶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被统治者为了生产和生存不得不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自愿的,这使服务活动主客体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平等。但不平等并不是服务的内在属性,只不过是后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将服务关系平等的本意扭曲了,使人们对它形成了偏见,也使服务一词产生了服侍、侍奉、仆人地位的附带意义,与贡献、帮助、报效国家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落差。第四,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互动认可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一种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转化过程是个别劳动被社会所认可而产生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动过程,也是服务关系主客体之间互动认可的过程。而互动认可必然强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责任是互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分工协作,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不断转换,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从而形成了服务共生的人类生存关系结构。 

 

二、教育管理是一种服务 

 

根据以上对服务概念和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劳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教育服务理论是教育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关于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关于教育这种产业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服务是教育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市场;在教育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学生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关于“服务商品”的论述十分精辟地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1]这一论述告诉我们,不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育人”还是“培养和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经济本质都是通过老师的劳动、其他教育环节和教育环境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是一个包含丰富内涵的活动过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都是教育服务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而学生的受教育活动则是教育服务的“消费”。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是为了换取教育服务的消费权,学校收取学费就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是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商品的“交换”。 

教育服务理论所引发的教育观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从“育人”的场所变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第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变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第三,学校被放置在市场环境中,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从合作转变为竞争。以上这些观念的变化尽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活动本身的规律性,但足以导致学校管理理念的变化,教育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为生产教育产品服务的过程。 

三、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 

 

当教育服务理论把学校视作教育服务的生产销售机构时,实际上我们是把学校放在了一个市场环境当中。教育管理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之一应该是服务,服务作为一种存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学校处在市场环境中,校长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经营者”,如果说“管理”是更侧重于学校内部的平面化管理,那么“经营”则是对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教育产品等进行整合的立体的管理。校长要完成从“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转变,需要具备几种意识。一是市场营销意识。教育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学校之间对生源或优秀生源的竞争,其实质就是要把自己学校的教育服务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销售出去,这就需要学校采取一定的营销手段。二是成本意识。教育产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教育产品的价格(学费),在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总是价格优惠的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三是品牌意识。良好的品牌首先建立在优质的产品基础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品牌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品牌一样需要“用心打造”。四是以消费者为本的意识。教育产品的提供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教育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更加民主化。五是社会整合意识。社会认同是学校经营取得成功的基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拓展学校发展空间不可缺少的条件。 

教师是学校教育新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是联系经营者(校长)和消费者(学生)的纽带,现以教师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首先要强化教学规范内的教师服务权威。学生各方面的思想还未成熟,按照自己的喜好评价教师并不能反映教学规律,所以教师的尊严不能由学生控制,而应掌握在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手里。专家不应以行政职务的高低而论,而应是教学一线具有优秀成绩和很高专业技能的优秀教师。为了对教师的教学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可将学生的评价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个参数,但对于学生的评价指标要严格把关,如学生只能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能否听懂、教师的语速和课程进度能否接受等客观情况作出评价。这样教师就会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约束学生,从而教师对学生的服务权从根本上得到复归。其次要将同等重视师德与知识纳入制度规范。教师除了以自己的学识为媒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责任心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拥有知识,还要有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耐心,对学生、同事和管理者的尊重等。最后要提拔表现突出的教师为管理者。一些教师由于自身在非对称环境中付出多倍努力而成为同类中的佼佼者。这些教师做普通教师只可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形象,这种改变不会影响到更多的个体或更广的范围,只有当他们被委以重要的行政职务(主要指专业领域的职务)时,其长期的努力才会被视为正面形象并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成为一种力量,改变整个学校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159. 

篇5

一、服务是什么

服务源于日语“ふくむ”,日语关于服务有两个词语,现代日语将“服务”解释为服务、供职、侍奉、服役、报效国家等;将“Service”解释为服务和保养、工作和勤务、辅助和装置等。英文对Service的解释较为广泛,大致包括服务、贡献、帮助,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性事业及售后服务,服侍、侍奉、仆人地位或职业,被使用、兵役、服劳役,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设施等。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将服务解释为:“为他人或公众的利益或为某种公益事业而工作。”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一词内涵深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本质上是人类在分工协作下既为自己更为他人的一种劳动。在服务行为出现之前劳动就已存在,而服务活动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意识以后才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在商品经济下,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产品不是直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使产品生产者相互依赖,在产品卖出后,个别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变为社会劳动,这时的劳动就具有服务的性质,因此,社会劳动就是服务。第二,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劳动形式,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载体。只要存在分工协作,只要有社会劳动,服务就存在。可以说,任何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人是服务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三,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从而体现出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平等。自原始社会时期存在有分工协作意识以来,人类的劳动就变成了服务,但仆人地位、侍奉、被使用等的解释表明了服务提供者地位的低下,即使是现代社会,一提到服务,服务客体也会“俯视”服务主体而产生一些被抬升的“良好感觉”。服务在人类文明中处于扭曲状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奴隶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被统治者为了生产和生存不得不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自愿的,这使服务活动主客体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平等。但不平等并不是服务的内在属性,只不过是后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将服务关系平等的本意扭曲了,使人们对它形成了偏见,也使服务一词产生了服侍、侍奉、仆人地位的附带意义,与贡献、帮助、报效国家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落差。第四,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互动认可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一种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转化过程是个别劳动被社会所认可而产生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动过程,也是服务关系主客体之间互动认可的过程。而互动认可必然强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责任是互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分工协作,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不断转换,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从而形成了服务共生的人类生存关系结构。

二、教育管理是一种服务

根据以上对服务概念和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劳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教育服务理论是教育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关于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关于教育这种产业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服务是教育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市场;在教育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学生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关于“服务商品”的论述十分精辟地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1]这一论述告诉我们,不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育人”还是“培养和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经济本质都是通过老师的劳动、其他教育环节和教育环境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是一个包含丰富内涵的活动过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都是教育服务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而学生的受教育活动则是教育服务的“消费”。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是为了换取教育服务的消费权,学校收取学费就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是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商品的“交换”。

教育服务理论所引发的教育观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从“育人”的场所变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第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变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第三,学校被放置在市场环境中,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从合作转变为竞争。以上这些观念的变化尽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活动本身的规律性,但足以导致学校管理理念的变化,教育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为生产教育产品服务的过程。

三、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

当教育服务理论把学校视作教育服务的生产销售机构时,实际上我们是把学校放在了一个市场环境当中。教育管理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之一应该是服务,服务作为一种存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学校处在市场环境中,校长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经营者”,如果说“管理”是更侧重于学校内部的平面化管理,那么“经营”则是对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教育产品等进行整合的立体的管理。校长要完成从“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转变,需要具备几种意识。一是市场营销意识。教育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学校之间对生源或优秀生源的竞争,其实质就是要把自己学校的教育服务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销售出去,这就需要学校采取一定的营销手段。二是成本意识。教育产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教育产品的价格(学费),在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总是价格优惠的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三是品牌意识。良好的品牌首先建立在优质的产品基础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品牌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品牌一样需要“用心打造”。四是以消费者为本的意识。教育产品的提供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教育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更加民主化。五是社会整合意识。社会认同是学校经营取得成功的基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拓展学校发展空间不可缺少的条件。

教师是学校教育新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是联系经营者(校长)和消费者(学生)的纽带,现以教师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首先要强化教学规范内的教师服务权威。学生各方面的思想还未成熟,按照自己的喜好评价教师并不能反映教学规律,所以教师的尊严不能由学生控制,而应掌握在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手里。专家不应以行政职务的高低而论,而应是教学一线具有优秀成绩和很高专业技能的优秀教师。为了对教师的教学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可将学生的评价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个参数,但对于学生的评价指标要严格把关,如学生只能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能否听懂、教师的语速和课程进度能否接受等客观情况作出评价。这样教师就会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约束学生,从而教师对学生的服务权从根本上得到复归。其次要将同等重视师德与知识纳入制度规范。教师除了以自己的学识为媒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责任心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拥有知识,还要有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耐心,对学生、同事和管理者的尊重等。最后要提拔表现突出的教师为管理者。一些教师由于自身在非对称环境中付出多倍努力而成为同类中的佼佼者。这些教师做普通教师只可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形象,这种改变不会影响到更多的个体或更广的范围,只有当他们被委以重要的行政职务(主要指专业领域的职务)时,其长期的努力才会被视为正面形象并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成为一种力量,改变整个学校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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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教育一味地追求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师优劣、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其弊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显现,已经不再适应时展的要求。从1994年6月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在局部地区进行素质教育试验开始,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素质教育旨在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教育形式,它不仅重视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情操,还注重对受教育能力的培养、关注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1999年召开了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内涵和灵魂。由此,素质教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进入新世纪,素质教育经过多年发展成果显著,但是在德育方面有所缺失,特别是在德育中的劳动教育方面,仍然是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的一块短板。劳动教育是指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崇尚劳动精神,热爱劳动,自觉自愿参加劳动活动,是德育的内容之一。劳动教育是联通教育世界与生活世界、职业世界、新兴创客世界等的重要环节,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在要求全面提升素质教育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劳动教育,补齐短板,充分发挥德育在素质教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劳动教育诠释了素质教育的核心内涵,是提升素质教育的必要手段。当今社会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享受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劳动教育在教育活动中逐步被淡化,出现劳动意识缺乏、不珍惜劳动成果的现象,素质教育得不到更好的实施。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特地位,使得老师对孩子细心呵护甚至溺爱,独生子女很难真正接触到劳动活动,大多数劳动教育流于形式。素质教育的本质意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获得智商和情商的全面提升。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是智力发展的丰富源泉,劳动可以使大脑得到协调发展,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的智力发育。在劳动活动中,互相帮助团队合作的意识将贯穿始终,学生之间的友情将会加深,处理情感的能力也会随之提升。

劳动教育丰富了素质教育的本质灵魂,是提升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劳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们通过劳动不断地创造着先进文明成果。劳动教育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实现德育的作用。劳动可以锻炼人的意志,学生在参与劳动活动的同时也在养成个人的品格和持之以恒的品质。在身体力行的劳动中懂得劳动光荣,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感恩为了自己健康成长而不断辛勤劳动的父母和老师。劳动教育的不断完善不仅保证了素质教育的正常进行,而且为素质教育取得预期的效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加强劳动教育对素质教育的提升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劳动教育在培养青少年的独立生活能力,勤俭朴实的生活作风,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着其他各育不能替代的作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是学生端正劳动态度和养成劳动习惯的基础,通过劳动教育让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积极引导学生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提升综合素质。

(二)大力弘扬劳动精神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人们充分感受劳动光荣的日子,是体味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的日子,更是一个有效实施劳动教育的日子。国家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是我国重视劳动、鼓励劳动的重要体现,这不仅突出了劳动的教育地位和作用,而且对全面推进劳动教育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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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5-01

一、农村劳动力教育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与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相关性。根据对相关农业调查结果的分析显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农民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高的农业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也较高,在文盲较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地区,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很低。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影响收入水平的高低,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收入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地区农民收入是保障教育发展的前提,收入低的地区无法保证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而收入高的地区则可以较好的保证受教育的程度和时限,使农村劳动力有一个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也影响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从而对农民收入造成影响,受教育程度高、文化素养好的农村劳动力很少从事农业生产,占农业生产比重较低,大多进入第二、三产业发展,收入较高;而未受过教育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事较低级的农业生产,影响了收入的增加。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相关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是农村劳动力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术与经营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收入。目前我国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程度不是很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关资料显示,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收入一般要高过未接受过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无论从事的是否为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都有益于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没有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在生产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限制,从而制约着收入的增加。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更加倾向于在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领域创收,而没有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大多只能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培训与否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是的就业,从而影响着农民收入。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在就业观念和就业能力上更有优势,在就业方向的选择上表现明显,他们大多有能力选择规范严格素质较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自主选择性较强,不用依赖通过各种关系来找到就业机会,他们有能力选择就业地区,可以选择经济发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中心发达地区就业。培训使他们增强的就业能力、提升了自身素质,有着广泛的就业选择空间,这就更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收入的增加。反过来,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会有力的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经济发展的越好,农民收入越高,就会更加重视培训工作,就能通过劳动力培训持续地提升劳动生产经营的效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步伐。所以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繁荣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应当加大培训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培训的能力和水平,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培训水平产生质的飞跃。

三、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与农业发展其他关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在经济学的视域下,农民收入主要决定于农业的劳动生产效率,进而对农业劳动力边际生产力的水平产生影响,在其他因素(如土地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可以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从而增加农民收入,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与否和提升程度,有赖于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培训程度,所以,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就可以积累农村农业的人力资本,提高农村农业人力资源的效率,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加快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农业经济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国内市场的农产品供应和价格也不稳定,农民收入有下滑的趋势,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已经迫在眉睫。这其中既有农业自身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培训程度较低、农民自身素养水平偏低造成的,这是因为没有必要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就不能准确的分析判断市场需求,市场预见能力差,同时缺乏组织对应市场生产农产品的能力,更加没有运用优质农产品生产所需技术与知识的能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而又艰难。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大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为提升农民文化科技水平、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化后的就业是农村劳动力的双向选择,这样的机制造就了不管是城镇就业还是农业内部的就业都需要有必备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相关资料显示,农村劳动力能力越高、素质越强,越倾向转移,就业机会和空间越大,收入也越高。同时,城镇化进程也需要农村劳动力素质与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转化为市民,关键在就业,这要取决于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程度,农村劳动力整体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是决定由农民变为市民的关键。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既容易就业,有了生存基础,又可以融入城镇,有了发展空间。所以,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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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现在,根据对网络的不同界定,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工具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所谓工具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利用网络载体进行的以提高现实社会中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而促进现实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工具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其中网络仅仅作为一种载体、平台、手段而存在。随着认识的深入,学术界提出了本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这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本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在虚拟时空中运行的旨在提高虚拟社会中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人的虚拟生存与发展进而促进虚拟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本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把网络作为虚拟社会存在的角度出发的。本文正是立足于本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从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的研究。

一、关于人的本质理论

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有两个经典的论述。一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在这里,自由自觉的活动指的是劳动。这个论述的提出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雇佣劳动为背景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一无所有,他们为了生存,只能将自己的劳动出卖给资本家,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得到的只能是维持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产品并不是为劳动者服务的,而是为资本家服务的。因此,马克思得出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相异化,即劳动从劳动者身上异化出去。劳动者在资本家的强制下进行劳动,劳动已经成为劳动者不堪重负的东西。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提出劳动是人的类特性,把人作为类存在物,强调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劳动使人成其为人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的本质做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人指的是每一个历史的具体的个人。如果说,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第一个论述是从劳动出发,此处则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人的本质进行的界定。马克思在这里承认劳动是人的类本质的前提下,结合一定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对人的影响,揭示在不同劳动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就在于社会关系。马克思之所以用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进行界定,这是因为每一个历史的具体的个人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是指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在这里,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社会中,各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相应的他们的本质也就不同。人类自身的区别在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只有从一定的社会关系出发,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中来区分不同的人,才能把他们区别开来。

以上是关于人的本质的两个经典论述,即:人的本质是劳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其实二者之间并不是7T-盾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得出来的结论:前者是从实践活动立论,后者是从实践活动的结果立论。如果我们全面了解了马克思的思想,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的本质既是劳动,也是社会关系。前者是人的类本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后者是人的个体本质,揭示的是个人与个人的区别,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马克思揭示人的类本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揭示人的个体本质。

二、以关于人的本质理论为指导,正确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在从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来理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之前,有必要对网络进行界定和说明。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的界定都是从工具性角度出发,如:网络是信息交往的平台;网络是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是新的经济模式;网络是“走向一个不能再进步的终点的不断进步的工具”。诚然,网络作为一种工具,确实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我们仅仅把工具性作为网络的本质属性,就完全忽视了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层面对人产生的重要影响。因为,对人自身的探索才是我们研究网络的最终意义。要把握好网络的根本属性,就应该从人的本质的角度来理解网络,把网络理解为人的本质的发展。

本文的网络是指计算机网络,所谓计算机网络是指人们以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技术支撑,为了实现便捷通讯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展网民的本质为目的而形成的虚拟世界。在这里,作为虚拟世界存在方式的网络必然会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这是因为计算机网络作为虚拟世界,“它推动了人的实践形式的新发展,人们因网络而有了新的实践形式——虚拟实践。网络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人们新的生存方式。网络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要促进人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就是对人的最根本东西的发展。人的最根本东西,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人的本质。“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就是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也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从关于人的本质的角度来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人的本质的发展。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

(一)人的社会关系发展的两个维度

首先,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体现在其丰富性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是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其次,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还体现在其自主性和平等性上,表现在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人,能控制和全面占有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的丰富性是就社会关系的广度而言的,只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才可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但是只有社会关系的丰富性还不够,还必须有社会关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社会关系只有同时具有其丰富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才能谈到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

首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拓展人的社会关系,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空间是一个不同于现实物理空间的开放的虚拟空间。正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打破束缚他们时空的有形障碍而闯入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民可以寻求和吸收他们感兴趣的任何知识,同时可以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所特有的交互式对话同形形的人进行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极大地促进了人际交往的空间。总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摆脱了时空的局限性,通过网络空间共享信息资源,改变了单一的传递模式,通过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互动交流,改变了现代社会中人际间交流、联系的弱化,能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把单个网民凝聚到一起,从而增大每个网民的接触范围,有利于促进每个网民社会关系的丰富性,有利于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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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典经济学中,直到20世纪下半叶,舒尔茨等经济学家提出完整的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中国学者李宝元(2000)指出,人力资本的内涵主要指通过教育、培训和其他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过程,以及通过健康投资、劳动力迁移等手段而凝结在自然人身上的知识、技能、优良品质和所有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能力。

一 中国农村人力资本现状

1.农村人力资本不断提升,但存量仍然较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鉴》显示(见表1),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城乡人口数的比重在逐步下降,但由于基数过大,乡村人口逐年增长。也就是说,农村人力资本积累的人口对象在进一步扩大。

在国家“普九”教育与扫盲教育政策的指导下,随着各方面教育投入的增加,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逐年增加。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所占比重稳步增加,不识字或识字很少,以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呈明显下降趋势。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存量仍然偏低。张亿钧(2007)在计算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的年限后发现,2003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33年,比城市劳动力少了3年,不难看出农村人力资本存量偏低。

2.城乡人力资本差异明显

从2009年城乡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来看,农村劳动力文盲半文盲率、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分别比城镇劳动力高3.5、15.3、13.4个百分点,而高中文化程度与大专及大专以上人口却分别比城镇低10.2、16.5个百分点。农村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劳动力比例仅为2%,而城镇这一比率已达18.5%,城乡人力资本差异由此可见一斑。城乡现实存在的收入差距更主要的是财政在教育投入上的城乡“二元标准”,造成了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入的不平衡。据测算,2003年我国平均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包括城市学生在内)与农村初中生均经费比是1.38∶1,平均小学生均教育经费(包括城市学生在内)与农村小学生均经费比是1.22∶1。教育投入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城乡人力资本的差异,农村教育经费长期不足已严重阻碍农村教育的发展,阻碍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力资本的提升。张文玺(2007)指出,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由于城市优先政策造成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基础教育和初等教育方面,投向城市的预算内财政资源要远远高于农村,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

3.农村人力资本地区之间差异大

我国农村教育投入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中央财政预算内投入只占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2.5%左右,因此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农村教育投入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而农村教育投入的多寡,又直接影响到区域间劳动力接受教育的机会与水平不同,进而引起人力资本的差异。按经济发展水平从小到大将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排列,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即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普遍高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米本家(2009)指出,2006年人均教育经费最高的省份是北京,达3443元,最低的是贵州,仅371元,贵州仅为北京的10.78%。2006年人均教育经费在800元以上的省份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除外均是东部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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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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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1 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课程之社会背景

1.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它直接关乎社会的建设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因为这种关系不和谐的话,这个社会就无法安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处理双方的关系,而不是基于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来处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权利。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稳定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反之,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1.2 社会关系的调整利器是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震荡与中国加快转型的趋势,充分彰显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无论是对于高校中的在校大学生,还是对于业已工作的社会人士而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极具社会现实意义。

2 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应有之内涵

2.1 职业能力的构成

职业能力可分为专业能力和社会能力,而社会能力又可分成基本社会能力和关键社会能力两个层面。基本社会能力是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行动能力,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本领,包括人际交往、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环境意识;关键社会能力是指基本社会能力的进一步发展,是学生获得为完成今后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任务而获得的一种综合应对能力,包括社会责任感、法律素质、团队和组织协调、包容及心理承受力、自信心、积极主动性、思辨性、语言文字沟通力等。

高职院校要以就业导向为重心,需全局性地审视和规划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架构,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就业对高职教育来讲同样是一条生命线。高职教育实际是就业教育,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服务体系,坚持职业能力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的综合设计。如果我们不能培养出具有很强职业能力并能适应市场需要的毕业生,那么我们就难以生存,终究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劳动法调整和保障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需要创新务实,以此推进“校园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互动与共生”,将劳动法纳入必修课程设置大势所趋。通过劳动法教育促使学生从“自然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从“准生力军”向“职业人”过渡。

2.2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趋势要求高职生提高法律素质

劳动就业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前提,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基础,它不仅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形成与建立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作为高职学生,在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状况下,如何提高竞争力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法教育缺失对高职毕业生求职择业之影响

3.1 求职大环境中的不利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会上说,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30万人,比2009年增加20万人。而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人,比去年增加约30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出,要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然而,在涉及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时,有调查显示21.62%的学生将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视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大学生却往往对政策的知晓率非常低,例如,在被问及学生对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与鼓励措施的了解程度时,分别有11.18%和51.62%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和“不太了解”。更有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同时对法律知识缺乏,使得自己依法保护的能力欠缺,客观上助长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用人、恶意侵犯毕业生劳动权益的现象,种种因素让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和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部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如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的签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