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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真正意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1 0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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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真正意义

篇1

【中图分类号】R27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6-0405-02

崩漏的病因病机主要是血瘀、脾虚、肾虚、血热等造成冲任损伤,导致月经非时妄行,不能制约经血。

1.血瘀:经期、产后余血未净,又感于寒热,血为寒凝、热熬成瘀,以致瘀阻冲任子宫,血不归经,发为崩漏;或肝气失于疏泄,情志不畅,气滞血瘀;或新血难安,瘀血不去,久漏致瘀,发为崩漏。

2.脾虚:不能约制经血,冲任失固,统摄无权,气不摄血,损伤脾气,饮食劳倦,忧思过度,故成崩漏。不能摄血致令妄行,思虚伤脾。或气虚冲任子宫藏纳失司,崩漏耗损气血,更加剧崩漏。3.血热:迫经妄行,酿成实火;或过服辛辣助阳之品,热扰冲任,感受热邪,或郁久化火,肝火易动;素热阳盛,或致成崩漏,素性抑郁,正冲脉之太热也,血崩之为病,冲脉太热而血即沸。

4、肾阴虚:相火动血,则阴虚失守,肾阴亏损,天癸渐竭,七七之年,致成崩漏;或因素体阴分不足,或因久病及肾,暗耗肾阴,是肾水阴虚不能镇守胞络相火。

5.肾阳虚:肾失固藏,天癸将竭之际,绝经前后肾气渐衰;或因肾阳不足,冲任未盛,天癸初至,肾气稚弱,禀赋不足;或因房劳不节,难以约制经血,冲任不固,封藏失司,以致肾阳虚弱,损伤肾阳之气,乃成崩漏。

总之,崩漏虽有血瘀、脾虚、虚热、血热、肾阴虚、肾阳虚等不同的病机,但由于损血耗气,日久均可转化为气阴两虚,或阴阳俱虚,或气血俱虚。无论病起何脏,“五脏之伤,穷必及肾”,“四脏相移,必归脾肾”,最终导致肾脏受病。也有崩漏反复难愈,虚实夹杂,久漏致瘀,或久不愈而复感邪气。可见崩漏常是多脏受累,气血同病,因果相干,发病机理复杂,故属妇科重证、疑难证。崩中者,势缓症重,漏下者,热急症危,其实皆属危重之候。

一、诊断要点

1.症状:月经的经量、经期以及周期发生严重紊乱。

2.妇科检查:子宫比正常变软,可略增大,正值出血时检查,多无明显改变。

3.辅助检查:阴道细胞涂片表现为中、低度影响,或高、中度影响;出血前数日内宫颈粘液结晶仍呈羊齿植物叶状改变;基础体温呈单相型;激素水平测定孕激素(P)降低、雌二醇(E2)升高;子宫囊腺增生或内膜呈增生过长等病理变化。

二、鉴别诊断

1.经期延长、月经过多、月经先期:三者与崩漏均是以月经经量、经期或周期的改变为主要症状的月经病,但月经过多、经期延长和月经先期症状的发生仍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即经期延长、经量增多,但经血能自行停止。崩漏出血往往不能自行停止,出血则没有规律性。

2.月经先后无定期:月经崩漏与先后无定期都表现为周期的先后不定。但崩漏的出血则完全无规律可循,后者的经期正常,并且周期均在一定的范围内提前或错后。

3.经间期出血:本病与漏下的表现相似,为非经期出血。但本病持续2~5天左右,出血量少,常发生在两次月经中间,多能自动停止。月经出血与经间期出血往往形成一次多、一次少有规律的交替发生。

4.胎漏:漏下与胎漏临床容易混淆,出血都是在停经一段时间以后发生的,尤其需要注意发生胎漏的妇女原有月经先后不定期。胎漏者盆腔B超检查可见宫腔内有胎心、胚芽或孕囊,血β-HCG含量升高。

5.堕胎不全:堕胎不全常有少淋漓不断,或量血量时多时少,阴道出血不能停止,与崩漏相似。宫腔刮出物病理检查、盆腔B超、妇科检查可以鉴别。

6.异位妊娠:异任妊娠与漏下相似,都伴有阴道出血持续不止。但漏下的出血多无腹痛,异位妊娠常有程度不等的少腹疼痛。盆腔B超检查、血β-HCG测定可以鉴别。

7.葡萄胎:葡萄胎易误诊为崩漏,伴有无腹痛的阴道出血时。β-HCG测定,结合盆腔B超及血,妇科检查可以鉴别。

8、阴道、外阴外伤出血:有粗暴史,或阴道、外阴创伤史,检查可见外阴或阴道口破裂出血,阴道出血色鲜红,呈活动性,可与崩漏相鉴别。

9.赤带:本病与漏下相似多由宫颈息肉、宫颈炎、阴道炎等引起,在后或劳累后出现夹杂有粘液的血液,妇科检查多能鉴别。

10.出血:分泌性激素的卵巢瘤、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子宫内膜息肉和粘膜下子宫肌瘤发生的非时阴道下血酷似崩漏,剖腹探查、盆腔B超、CT、MRI、子宫内膜病理检查、宫腔镜、宫颈细胞涂片或宫颈组织病理检查、阴道放大镜妇科检查或对鉴别诊断有意义

三、辩证论治

崩漏的主证为血证,故辩证当根据出血的质、色、量变化,参合发病的久暂以及舌脉、全身症状,辨其热、寒、实、虚。若经血色淡质稀,量多势急,非时暴下,多为气虚;淋漓不净或暴下不止,血色紫红或深红,质稠多属血热,若色鲜红质稠,淋漓不止多属虚热,若色黯有块,时闭时崩,时来时止,多属血瘀。崩漏实证少而虚证多,寒者少而热者多,但即使是火,亦是虚火,非实火可比。崩漏有以漏为主的,有以崩为主的,或漏与崩交替出现的,或停经日久而忽然血大下的。久漏多瘀,久崩多虚。漏为崩之渐,崩为漏之甚,即漏可成崩,崩可转漏,须根据其转化情况,临证时审其轻重虚实。

篇2

【关键词】 阵发性咳嗽;嗽辨证论治;体会

现代医学认为,咳嗽不是病1,而是许多疾病都可能出现的一种症状。咳嗽属于一种防御性反射运动,当呼吸道有分泌物或异物时,通过咳嗽可以将它们清除掉,这通常是一种保护性生理功能,但是剧烈而频繁的咳嗽,不但影响休息,还会引起呕吐及其他不适。因此对于咳嗽,一定要鉴别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再对症处理。临床诊治过程中,我们接触的多为慢性咳嗽患者,往往占就诊患者的2/3。所谓的慢性咳嗽通常指:以咳嗽为惟一症状或主要症状、时间超过8周、胸部X线检查无明显异常者称为慢性咳嗽。该类疾病病因不明,症状不典型,需排除因素较多,检查手段复杂,费时和花费大而影响诊治。引发慢性咳嗽最常见的疾病很多,西医治疗有时很难取得明显的治疗效果。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女,28岁。2011年12月25日初诊。阵发性咳嗽3月余,多处求医,阵发性咳嗽无好转。病起于空腹饮冷。咳嗽呈阵发性、连续性,干咳无痰,咳则胸憋,晚上较白天咳嗽多发,影响睡眠。口干不喜多饮,纳食尚可,大、小便调。舌质淡暗,舌苔薄白,脉沉细弦。证属寒饮内停,肺失宣降。

1.2 治疗方法

1.2.1 辨证论治

脏腑辨证:咳嗽日久,干咳无痰,舌质偏暗,舌苔不腻,脉象显细,可辨为肺阴虚证;咳嗽呈阵发性,考虑风邪内滞;纳可、便调,说明脾胃无损,病在上焦。治疗可以考虑以养肺阴为主,兼祛风邪,可选用养阴清肺汤加减。选用养阴清肺汤和苓甘五味姜辛半夏杏仁汤两方治疗,都是可以短期见效的,但都不可能治愈。前者留邪、闭邪,会使病程继续延长;后者见效稍慢(较小青龙汤方),且很快会出现口干、咽燥等反应。

1.2.2 功能主治

1.2.3 药物组成及用法

治以温化寒饮为法,方用小青龙汤加减。处方:生麻黄3克,桂枝3克,干姜3克,细辛3克,姜半夏9克,生白芍9克,五味子9克,生甘草3克。7剂,水煎服。

1月2日二诊:上方服1剂,咳嗽即明显减轻。现症见咽干、偶咳,舌苔薄白,脉细弦。治以温化寒饮佐以利咽。处方:生麻黄3克,炒杏仁12克,干姜3克,细辛3克,五味子9克,射干12克,桔梗12克,生甘草6克。5剂,水煎服。

2 治疗结果

患者药后无不适,自感满意而停药。

3 讨论

本案用脏腑辨证法,选用小青龙汤方,应当是最恰当的选方。小青龙汤,方出自《伤寒论》,云:“伤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气,干呕、发热而咳,或渴,或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满,或喘者,小青龙汤主之。” 论中明言小青龙汤适用于治疗“伤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气。”

事实上,小青龙汤本由麻黄汤加减而来,治疗“伤寒表不解”,其中以麻黄为君药。金代医家成无己在《伤寒明理论》中即指出:“麻黄味甘辛温,为发散之主,表不解,应发散之,则以麻黄为君。”

本案中所用首方,从方药组成看,属小青龙汤方,但所用剂量并不是小青龙汤方的。经方通常包括药物的组成,同时也包括剂量。既然方中以麻黄为君药2,那么麻黄的用量理应不少于他药。原方剂量为麻黄、桂枝、芍药、干姜、细辛、甘草各三两,五味子、半夏各半升。麻黄在方中剂量最大,方能显出“青龙为神物”之效。

本案为内伤病,而非外感病,是在空腹阳气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冷饮内伤所致。笔者考虑到,要是依上述用法,麻黄在方中剂量最大,可能的结果是咳嗽顿减而喘、汗并作。因为案中没有“伤寒表不解”,没有“伤寒”。

清代医家陈修园曾在《伤寒论浅注》中所说:“《伤寒论》及《金匮》方出自上古及伊尹汤液,明造化之机,探阴阳之本,所有分两、煮法、服法等,差之一黍,即大相径庭。”因此,笔者在运用小青龙汤移用到本案中治疗内伤病所致的阵发性咳嗽时,考虑厂到既然病在里而不在表,就没有必要使用大剂量麻黄、桂枝、细辛去发表,而只取小剂以温通阳气,佐以相对剂量较大而走里的白芍、半夏、五味子,以保证药物全方作用部位在里而不在表,故收到了患者满意的疗效。

因为本案属内伤病,咳嗽既非急性发作,也非见效即止,而是连服7剂,并未见任何副作用。而所用小青龙汤也已非原方,剂量上进行了加减,加减的目的3就是可以让患者可以较长时间服用的方剂。

值得指出的是,小青龙汤用得其宜,效如杆影;误用过用,祸亦旋踵。其主治寒饮咳喘,为辛温峻剂,服用以后容易产生变证,此为历代医家所共识。因此,刘渡舟在《伤寒论诠解》中指出:“……在临证时对年高体弱、婴幼儿童,特别是心肾机能虚衰的患者,仍要慎用,恐有拔肾气、动冲气、耗阴动阳之弊。对于一般的病人,使用本方也只是在喘咳急性发作时的救急之法,不可久服多用。且一旦疾病缓解,即应改为苓桂剂温化寒饮,以善其后。”故上述小青龙汤使用注意和禁忌只适用于治疗外感病时。从现代医学的观点来看,嗜酸性粒细胞在哮喘的发病中起着关键作用,小青龙汤能明显抑制嗜酸性粒细胞的生存率及其脱颗粒4。

参考文献

[1] 段富津.方剂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25.

篇3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5-0036-04

辩论,这门自古以来深受东、西方思想家们青睐的思想斗争艺术,如今在学术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然而,当今的实际辩论充斥了这样或那样的混乱和错误,作为严肃的科学活动的学术辩论也不例外。其中,最严重的错误当推对辩论论题无意或故意的混淆。前者是在真正弄清应当反驳什么之前,就贸然反驳了;后者是出于自己反驳的主观需要,虚拟了论敌并不主张的论题,接着对它大肆攻击,从而造成自欺欺人的假象:他驳倒了论敌。前者如法盲犯法,情有可原;后者如知法犯法,罪不可恕。为了澄清公众、甚而学界对辩论的普遍误解,规范辩论行为,使之成为交流思想、探讨真理的有用工具,有必要重新考察古代思想家们在辩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揭示辩论的性质和特点。

批判性思维认为,辩论的论证和其他论证一样,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论题是命题,即真实性有待确定的命题。它是论战中敌我双方证明和反驳的对象,构成辩论的核心内容。在辩论活动中,立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敌论者的论题,或者反过来说,敌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立论者的论题,这是辩论者必须首先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场辩论的性质:是不自觉的谬误或自觉的诡辩,还是明辨是非、探讨真理的思想交锋。这个问题正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命题有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两类。为了与古人的相关论述保持一致,也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本文只论及非模态命题,并且是其中的主谓命题,即直言命题(以下简称命题)。下面我们依次考察中国、希腊和印度古代思想家关于辩论论题的基本思想。

我国战国时期产生的《墨辩》逻辑是研究论辩的逻辑,它是墨家对当时“百家争鸣”这场社会性大辩论的理论总结。什么是辩论?“辩,争彼也。”“彼,不两可两不可也。”“不两可两不可”,是说两个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也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因此,“彼”应当解释为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简称矛盾命题)。“争”,《辞海》解释为“争辩,争执。”可见,“辩”是辩论双方对两个矛盾命题孰真孰假的争辩。在此,墨家差不多给出了辩论的准确定义。例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两人远远望见一物,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这就构成一对矛盾命题,可以进行辩论了。此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两个命题必有一真、一假。即“不俱当,必或不当”。辩论的结果不是甲胜乙负,就是乙胜甲负。“辩胜,当也。”辩胜辩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当”或“不当”)了。

争论者所争辩的命题,如果不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争论就不是真正的辩论。似是而非的辩论有哪几种情形呢?墨家分析了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个命题的主项不同。“(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凡”,当作“兜”,是一牛类动物,“枢”当作“”,是一虎类动物。“兜是牛”和“骊不是牛”,两个命题主项不同,可同真、可同假,“无以相非”,不能成“彼”,也就无法辩论了。“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提及第二、三种情形。就第二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相同。对于某物,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犬”二名一实,二命题可同真、可同假,不是“彼”,不能成“辩”。就第三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不同。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二命题不同真、可同假,仍非“彼”,不能成“辩”。对后两种情形,墨家概括说,辩论是针对同一对象,“或谓之是,或谓之非”,一方说它是什么,一方说它不是什么,符合事实的一方(“当者”)是胜家。

辩论活动刺激了《墨辩》逻辑的产生,也刺激了西方传统逻辑的产生。威廉・涅尔夫妇在《逻辑学的发展》中写道:“因为进行证明用的是与主张相反论题的讲话者的对话形式,所以对于什么样的陈述句是已给出的陈述句的矛盾句这个问题就有很大的兴趣。因为根本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在哪一点上讲话者驳倒了他的论敌。”“陈述句”就是通常所讲的命题。他们认为,这个问题促使亚里士多德对直言命题进行研究。亚氏本人也坚持认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反驳指辩论中的反驳。这一观点在其著作《工具论》里多有论述。“如若两个命题的主项相同,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全称的,否定命题的主项不是全称的,我们就把这两个命题称为相对立的矛盾命题,如‘所有的人是自的’和‘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相对立,以及类似的命题。再如,‘有些人是白的’,在我所说的意义上,就与‘没有一个人是白的’相对立。如若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的,即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项都具有全称的特点,则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所以,‘所有的人是白的’或‘所有的人是公正的’,与‘没有人是白的’或‘没有人是公正的’并不是矛盾命题,而是相反命题。”“相对立”的命题是传统逻辑所讲的矛盾命题,“相反命题”就是反对关系的命题(简称反对命题)。这里讲得很清楚,在直言命题中,是矛盾命题的,只有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否定命题(即A和O),或全称否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即E和I)。亚里士多德把两对容易混淆的命题――矛盾命题和反对命题――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将反对命题排除到辩论之外,认为有资格充当辩论论题的只有矛盾命题。由此可见,亚氏清楚地认识到辩论中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重要性。

因明称论题为宗。因明立宗,原则上要求“唯立不顾论宗”,或“随自意宗”,即立论者不管别人不同意见,随自己意愿乐于成立的宗。这样的宗,立论者许可而敌论者不许可,具有“违他顺自”的特点。例如,立“声是无常”(“声音是非常住的东西”)为宗,对抗敌论者的他宗“声是常”,这就是“违他顺自”了。古因明家有以“声”为宗的,有以“无常”为宗的,也有同时以二者为宗的。陈那反对说:“声与无常元来共许,何得为宗?故我取声及无常不相离性为宗,以敌论者不许不相离故。”这是因为.敌论者可以承认“声”和“无常”两个宗依,而不承认“声”和“无常”有不相离的关系,即不承认宗体(即宗)“声是无常”。相应地,立宗做不到“违他顺自”,则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如立“声是所闻”为宗,不仅立论者许可,敌论者和中证人也都许可。因明重视“悟他”甚于“自悟”,这样的宗起不到开悟论敌的作用,因而不合立宗的正格。这正如《大疏》所说:“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己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相符极成”从反面说明了立宗“违他顺自”的意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直言命题的考察,明确指出辩论的论题必须具备矛盾关系。亚氏的论

述准确、详尽,可以作为三家的典范。尽管墨家论及的命题(“辞”)仅仅局限于单称命题,但其对论题“彼”的见解无疑密切契合亚氏的论旨。因明家提出“违他顺自”的立宗原则,也反映了对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要求。简言之,论题具备不同真、不同假的矛盾关系,这是三家对辩论的共同认识。

辩论双方所主张的论题为什么必须具备矛盾关系?先哲们已作了初步说明,下面进一步加以解释。在批判性思维看来,对命题的态度决定了辩论是否发生。在二值逻辑里,命题非真即假,无第三种可能。但是,对于某人提出的一个命题,人们对其真假的意见却有三种:真,真假不能确定,假。相应地,人们对它采取的可能态度也有三种:赞同、存疑和反对。辩论是否发生,由这三种态度决定: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真时,就持赞同态度,双方不发生辩论;当认为它(如“外星人存在”)真假不能确定时,就持存疑态度,辩论也不发生;而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假时,就持反对态度,辩论才发生。辩论双方主张的论题之所以必须具备矛盾关系,是因为,反对一个命题,必然赞同与它有矛盾关系的另一个命题。拿墨家所举的例子来说:对远处一只动物,甲说“那是牛”,乙表示反对,那意味着他认为“那是牛”是假的,即与之矛盾的命题“并非那是牛”真,也即“那不是牛”真。乙必须首先赞同的正是这个命题,而非“这是马”或其他什么命题;反之,如果乙说“那不是牛”,甲表示反对,相应地,他必须首先赞同相矛盾的命题“那是牛”,而非其他命题。在明确各自的论题之后.辩论双方就可以对之加以证明,真正的辩论由此展开。

论题的矛盾关系,可以从哲学本体论角度来说明。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一个客观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同时不可能又不具有这种属性。因此,反映该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两个命题必然一真一假。那只动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无第三种可能,即两种情况有,而且只有一种存在。因此,反映这两种情况的两个命题“那是牛”和“那不是牛”,有而且只有一个是真的。

由于通讯、交通极端落后,国际之间今天这样的学术交流是当时不可想象的。在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希腊和印度的古代思想家们研究获得的一致结论雄辩地说明,辩论存在着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本质。据此,我们给辩论下定义:所谓辩论就是对一对矛盾命题的证明和反驳。证明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真,反驳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假。证明一个命题真,就是反驳与它相矛盾的命题假;反之亦然。这一定义揭示了辩论的本质和规律,相应地,也提出了判别辩论真伪的根本标准,确立了辩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基本方法。所有这些,都是头脑清晰、热爱真理的好辩者们应当密切关注的。

篇4

【中图分类号】G623.1

提起“道德两难”,我们最先涌现的便是那几个经典的“道德两难故事”,从科尔伯格的“海因兹偷药”,到近几年比较热点的“扶不扶老”。道德两难总伴随着情境产生,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道德两难”:一种引发人们产生道德观冲突的情境,使人无法确定其行为选择是绝对的正确或错误,并同时为自己的道德判断提出充足理由。

科尔伯格认为每个阶段的孩子针对“海因兹偷药”这一案例,都提出相应的“应该偷药”和“不应该偷药”的理由,通过分析这些理由,科尔伯格发现人的道德判断发展与人的道德思维发展呈正比关系。科尔伯格真正关心的不是人们做出哪一种回答,而是人们证明其回答时提出的理由。因此道德判断水平的不同发展阶段,归根Y底在于思维发展的不同水平。

一、小学品德课堂中设置“道德两难”情境的意义与价值

在道德教育实践中,“道德两难”作为一种德育法存在于高等学校教育和中等学校教育中,而在小学教育中,却未能引起重视。实际上,在当前的小学品德与社会的教材中已经出现了不少小辩论的情境,一些涉及道德选择的主题也常常涉及两难情境,例如“很疲惫时该不该在公交车上让座?”“好朋友作弊,到底是否该告诉老师”等。

在小学的《品德与社会》课程中,“道德两难”情境的设计有其特殊的意义与价值。

首先,学生对于“道德两难”的回答,有助于德育者以此判断学生的道德思维水平处于何种阶段。在品德课堂中,当学生针对于某种“道德两难”问题,说出自己的选择,并提出自己的理由时,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水平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我们就可以判断出该学生的道德发展处于哪一阶段,从而成为德育者因材施教的依据。

第二,德育者组织开展的“道德两难”辩论赛,有助于学生提高自己的深度思维力。在课堂中设置“道德两难”情境,必然会开展两难辩论赛,正反方就自己的观点展开理由陈述。学生在辩论情境中,处于高度的思维状态,不断地思索出新的理由来做自己观点的支撑,有助于思辨能力的提高。同时,同学之间论点的碰撞也有助于彼此互相学习,提高各自的思维力和表达力。

第三,课堂中两难道德情境的出现,有助于学生在生活情境再现时进行理性地选择。德育的最终目标是道德行为。品德课堂中所设置的“道德两难”情境多源于学生的真实生活,也可能在学生的生活中再次出现。课堂上的思辨为学生在生活中的道德行为选择已然做好铺垫。

二、有效的两难情境设计所遵循的几个思路

小学品德课堂中,“道德两难”情境已然出现,越来越多的品德与社会课堂中选择“辩论赛”的组织形式,但是否都是有效的辩论情境呢?我们发现有些课堂,即使老师鼓励学生进行反方的思辨,但依然响应不多,正反方从数量和思维上出现一边倒的态势,难以激发学生更加深入地进行反方思考,这种“道德两难”的情境设计便是无效的。学生尚未能开始思辨,便被道德舆论所约束。

真正有效的“道德两难”情境设计,是真正触及学生深度思维的,是从自我到人际关系再到社会法律秩序几个层级纬度,全方位解读道德情境,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理由的。有效的情境辩论能让学生真正在课堂中展开热火朝天的观点碰撞,彼此有理有据,这才是“道德两难”情境在品德课堂中真正的魅力所在。

1.情境设计要选择真正的两难问题。

在苏教版的教材中,出现了不少“小辩论”,但有些辩论问题的指向具有明显的结论性。例如“塑料会产生白色污染,是否应该使用?”或者“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是否该上网?”等等,这些问题其实并无可辨性,塑料和网络都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应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因此无论正方与反方如何辩论,最后总是会倾向于这样一个折中的结果。

真正的两难情境,是选择一方有理由,选择另一方也有充足的理由,例如“自己疲惫时看到一个比较健康的老年人上车,是否该让座?”要么选择让,要么选择不让。这种情境设计只能让学生两难中择其一,并不产生第三种折中选择,这样的问题情境才是真正的两难情境。

2.为反方的选择铺设道德前境

在品德课堂中设置“道德两难”情境,最为难的问题便是学生受道德舆论的约束,而一边倒向正方。例如“老人摔跤了,该不该扶起来?”这一情境,如果学生都选择扶老,理由便是“尊老爱幼”的话,那这样的两难辩论便无法进行。我们要适当地为学生选择反方作一些道德前境的铺垫,例如出示一些社会新闻,如“扶老却遭讹诈”等,让学生感受到此时不存在道德约束,仅仅只有为各自的观点而寻找理由,才能真正帮助学生从道德选择转向思维辩论上来。

3.帮助学生预设多个纬度的辩论理由

学生的思维能力总停留在其年段水平,要帮助学生提高其道德思维水平,必须先行预设多个纬度的辩论理由,当学生的辩论在同一个层面上不断强调观点而无法拓展新的理由路径时,可以适时地予以点拨。例如“考试考得不好,该不该对父母说?”这一情境,德育者适时地为反方点拨,善意的谎言不仅仅是希望父母快乐,更是加强了自我的意志力,立志用下一次的成功向父母证明能力,则为学生拓展了新的思考纬度。

4.关注思维路径,弱化辩论结果

在“道德两难”情境中,教师该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我们认为,教师应对学生的思辨过程予以鼓励和表扬,教师的评价也应着重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思维路径,而不应盲目地追求辩论的输赢结果。

道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为什么难?难在有许多不得已的为难理由,因此,突破这些限制道德行为的理由,正视它们并想通它们,从而超越它们,才是帮助学生从道德认知走向道德实践的真正途径。

篇5

首先,符合新课程改革精神,有利于中学生“学会合作、学会求知”。 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要求,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著名教育学家顾泠沅说:“最有效的学习方法应是让学生在体验和创造的过程中学习。”学生在辩论这个过程中,离不开个人才华的展示,即要“学会求知”;离不开四人小团体队友之间的合作,既需要队友之间的配合与默契,更离不开大集体――班级同学的支持,即要“学会合作”。

其次,有利于体现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就是指,辩论的开展离不开教师的设计、指导,教师要成为学生活动的参与者、组织者、指导者。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鲁纳说过:学习者不应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知识获取过程的主动参与者。在辩论赛的整个过程中,学生是真正的参与者、活动者,其主体地位得到突现。师生之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双主”地位及其作用各自得到强化和发挥。

再次,有利于调动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著名教育学家顾泠沅说:“在课堂教学范围里对教师最有意义的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也就是要使学习的内容让学生感兴趣,有了兴趣的学生就会认真地把它学好。”乐思方有思泉涌。辩论赛是一种竞赛活动,既然是竞赛,就有输赢,这符合中学生争强好胜的性格。从而教师在不费力的情况下,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使学生产生对自己的挑战性期望,从而利于自主生成知识。

最后,有利于促进中学生把课堂内外结合起来,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动,促进知行的发展和提高。国际学习科学领域有三句名言:听来的忘得快,看到的记得住,做过的才能会。“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动是上好课的关键。”辩论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而这些仅仅在课堂内是无法办到的。辩论式教学有利于创建一种开放的课堂结构,让学生能够走出课堂,在一个开放、立体的空间进行学习、研究。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在这种开放的空间中双向互动、合作研究,必然会发生思想碰撞,激发求知欲,使知识得以不断更新,能力得以不断提高。

但是,辩论引入课堂教学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辩题具有现实的教育意义。即辩题本身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具有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即教育人的意义。通过辩论能不能给人们一种思想启迪,这不但影响学生对辩论赛的热心程度,而且影响参赛学生的热心程度,最终会影响辩论赛的气氛和效果。

第二,辩题具有可辩性。如果辩题所规定的一方观点明显是正确的,另一方观点明显是错误的,缺乏可辩性,那么,观点明显错误的一方不能有力地反驳对方观点,同时因为观点明显错误,给人的印象总是缺乏说服力。而观点明显正确的一方也不容易深入地论证自己的观点,最终会使双方难以深入地展开辩论,影响辩论效果。

第三,辩题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教学需要。这就是说,辩题的选择要符合中学生的年龄特点,符合他们的认知水平,能使他们容易搜集到材料。同时,辩论要围绕所学知识展开。切忌为辩论而辩论,脱离教育教学目标。

第四,辩论赛在课堂教学中不可滥用,也不可多用。教师一定要细细选择教学内容,该用的就要用,不该用的就坚决不用。切不可为追求所谓“热闹”而强加使用,那样既浪费精力,又得不到任何收获。另外,这种形式如果多用,就会影响到学生的精力,甚至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而且,如果这种形式使大多数学生做看客,只有那么几个学生参与,时间长了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第五,教师要做好课前辩论赛的指导工作,做到“事做在课外,功成于课内”。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论赛的主持、规则、辩论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教师去操控。作为课堂教师,一定要做好指导和领导,保证辩论赛为教学目标服务。

总之,辩论式教学,并不是万能钥匙,也不是百宝箱,什么教学内容都可往里装。它只是成千上万种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所以,任课教师在使用时一定要结合教学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篇6

1988年9月,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在北京联系召开了“全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以后的工作目标和要认真做好的几项工作。其中包括:“加快发展汉语本科专业,扩大招收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提高教学质量,拓宽课程范围”这两项工作。拓宽课程范围,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设一些能够体现中国文化特征的特色课程。

而随着我国对外事业的飞速发展,汉语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关注中国,关注汉文化。而随着“汉语热”的兴起,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涌入到了中国各所高校来学习汉语以满足他们实际的交际需求和了解汉文化的愿望。

众所周知,语言文字是所有民族文化构建的基础。也就是说,想要真正触碰到某个民族文化的精神内核,深入该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正是其需要掌握的不二法门。所以,在汉语文化的国际传播过程中,中国各高校的对外汉语教学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在这样一个宏观的、广阔的大背景中截取一个点来更好地、迅速地构建起外国留学生与汉语文化之间的桥梁呢?在这方面,我校紧抓教学改革重点,通过中外联合培养方式来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历的国际汉语文化传播的优秀生源。我们做了一个系列的尝试,发现开展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正是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汉语主题辩论不仅可以通过辩论的形式提高高级语言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同时借助“中国式”的辩论主题还可以帮助高级语言生更详细、更深刻地了解汉语文化,从而推动汉语文化的国际传播。

1.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的课程设置

1.1课程设置的背景和目的

1.1.1课程设置的背景

将汉语主题辩论引入到外国留学生留学生高级语言班的课堂,是对外汉语教学的一次大胆尝试。2012年下半学期,我们根据高级语言生的实际学习需求,通过半学期的学习成绩统计与观察,发现由10名外国留学生组成的高级班在口语方面依然存在着欠缺。同时在汉语的表达方式上也存在着些许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他们在学习汉语和了解中国文化方面的障碍。

1.1.2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

为了帮助外国留学生克服学习第二语言的种种障碍,我们就以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的形式,引起大家对学习汉语的兴趣,让大家在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的过程中获得第二语言综合能力上的提升。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众多外国留学生更多地信赖新闻媒体,没有真正了解到中国的文化史实,在部分真实内容上存在误解。因此,通过有意义的辩题来纠正他们原有的错误观念,吸收正确的中国文化理念,也是我校引入并实施开展中外大学生主题辩论特色课程的注意目的意义。

1.2课程的具体安排与实施过程

1.2.1课程的具体安排

按照对外汉语特色课程的教学计划,每个学期,我们安排10周的对外汉语特色课程,即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课。在每周两学时的课程当中,我们会以当今的中国社会出现的热点话题和热门的新闻事件作为基本材料,根据该材料的内涵意义来拟定该次汉语辩论的主题。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每周的特色课上都会邀请到本校中文系的专业辩手对留学生们进行专门的辩论辅导。其优势有二:其一,专业的辩手可以指导留学生学习正式的汉语辩论的形式、制度、理念、逻辑思维以及辩论技巧;其二,中文专业的辩手都具备较强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技能和汉语言文化素养,避免了在指导过程当中出现低级的错误;其三,我校中文系学生在日常学习中也会接触教学方法类的课程,在沟通教授过程中占有很大的优势,更利于留学生的学习和接受。

1.2.2课程的实施过程

举例来说:2012年度下半学期,第一周的汉语主题辩论课,时逢雷锋纪念日。我们就以“雷锋精神”为引线,展开话题,带领大家共同探讨了“什么是雷锋精神”、“雷锋精神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当今社会,雷锋精神对人们所造成的影响有哪些”等问题,为之后引出本堂课的辩题“当今社会,应不应该宣扬雷锋精神”做好了铺垫。

在中国学生引导外国留学生做好对于辩题相关资料查阅,提出基本观点的讨论之后,留学生们便可以以此为基础开始陈述自己的观点。当大家的意见出现分歧时,我们就组织大家分为正反两方进行辩论。双方各持相反的观点,利用之前带领大家分析过的素材,来驳倒对方的观点,以达到让对方觉得自己所提出的论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样的目的。

在10周的课程中,我们采取循序渐进的训练方式,从最初相对容易一些的,一对多,多对多的自由辩论模式,渐渐引入正轨,逐步限定汉语辩论的形式与制度、注意强调了汉语辩论的规则以及对辩手礼仪的培训。至第十周结课时,我们采用相对古典的奥瑞冈辩论赛制,安排了相对正式的留学生汉语主题辩论赛,以检测留学生的学习成果。同时也验证一下,中外大学生汉语主题辩论这种新引入到对外汉语特色教学中的方式对于对外汉语教学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 [科]

【参考文献】

[1]李元授.辩论训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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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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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系生活体验,感受语文的美

“生活是语文的内容,语文是生活的工具。”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应该切实以生活体验为依托,结合教材内容,寻找生活中丰富的学习资料,在掌握学习资料的基础上对课文的讲解,引申与挖掘才有真正的实践意义,在教学中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习特点,展开有意义的教学实践,充分调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的教学资源为语文教学服务,切实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教材准确把握的力度与深度。

二、拓展阅读广度,开阔学生眼界

在语文教学中,除了必要的生字生词的学习与识记之外,其他的学习都是要摆脱教材的束缚,开展丰富多彩的“经典诵读”“经典诗文朗诵”等活动,一来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二来可以提升学生的语文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通过学生自己选材,阅读经典,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探究的能力。

三、课堂生动活泼,充分调动学生

语文课堂教学时充满活力和热情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应该用丰富多彩的活动,比如:分角色朗读、话剧表演、分段阅读等方式,可以达到提升学生思维的活跃性与创造性的目的,也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加强学生对语文课堂教学实践的能力的培养,语文教学中应该对学生的积极性与参与性进行充分的调动,在学生活跃的气氛中进行课堂教学,十分有利于提升语文教学的实践性与学生的创造性。

四、创建和谐师生关系,构建和谐课堂气氛

教师只有努力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师生在和谐的气氛中学习,效果与效率都得以显著提升,在和谐的师生关系中,教师跟学生进行充分的合作,在教学中落实赏识教育,学生与教师充分思考,进行赏识性教育,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学习能力,对学生的成长与学科学习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语文课程需要从简单的、机械的识记与背诵的关系中解脱出来,将语文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语文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师生关系的和谐可以直接促进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学生对教师的肯定是现在的环境下学生进行课程学习的一项很重要的学习动力。学习中应该加强与学生和谐师生关系的培养,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与将语文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语文的生命在于实践,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在学习中加强语文实践教学的培养,互相协调,相互促进。

五、开展辩论比赛,培养辩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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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在辩论中产生的,虽然在小学课堂上组织辩论式教学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进行简单的辩论还是可施行的。辩论是在教学过程中,围绕着一个中心主题,通过课堂辩论,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小学生正处于性格塑造期,教师还可以通过辩论是非,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念,使学生得到正确、健康的发展。

例如,在学习《热心公益劳动》一节时,我就采取了辩论式的教学模式,在本节内容讲完之后,我设置了一个辩论环节,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和参与公益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他们懂得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所以,我设计了一个情境,让学生进行辩论:某同学的妈妈是一位医生,在一次为灾区人民进行义诊时,有人提出要让他妈妈适当地收取一些诊费,想一想该同学的妈妈应不应该收取一些费用?针对这个话题,我让学生展开了辩论,让学生在辩论中体会什么是公益活动,知道公益活动是为人民服务的,让学生明确热心公益活动的真正意义,使学生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借用小故事,加深学生的理解

由于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比较差,导致有的学生不能够很好地理解教材。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学会利用一些小故事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能够真正的明白教材中所要讲的道理。

例如,在学习《满招损,谦受益》的时候,如果直接向学生解释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满招损,谦受益,学生可能只理解表面上的意思,即使是我们将其中包含的意思解释给学生,学生也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并不能真正地明白,或者只能懂得骄傲自满阻碍进步,谦虚谨慎有利于自己进步,但是不会用其指导自己的行动。所以,为了让学生明白其中的危害,我给学生讲解了几个小故事,希望可以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其中的道理:“三人行,必有我师”“刘邦和项羽的故事”等等,因为项羽的自满,导致了最后的自刎乌江;因为刘邦的谦虚,善用人才,建立了大汉王朝。这些都是教人要学会谦虚,真正让学生用它指导自己的行动,当自己取得优异成绩时,不要骄傲自满,不要目中无人,要学会谦虚,学会听取别人的意见。这样学生就会在理解文意的过程中,感受到学习的快乐,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创设生活情境,调动学习兴趣

与生活有关的教学情境最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教材中的抽象知识,在教学中,我经常创设一些与生活有关的情境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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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无益的争辩

当你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意见与人相左时,当你的言行遭人非议时,你的知一本能大概就是奋起辩驳。许多毫无意义的事情往往就在这时发生了。为了避免无益的辩论,此时,你需对如下问题进行冷静思考:

1.如果你能最终获得争辩的胜利,它有什么意义?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大可不必动用你的”唇枪舌剑”,一笑置之最妙。同样,你向别人提出”挑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价值的,通过争论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受到启发和教育的问题,不必在那无关宏旨的细节琐事上做文章。

2.你的辩论一番的欲望更多的是基于理智还是感情原因?----诸如虚荣心、表现欲望或面子上下不来。如果是感情原因,大可就此打住。同样,我们向人提出问题是否有感情的因素?如有,就同辩论的实质----探求真理背道而驰了。所以最好别去做这种不积极的提示而把他人引入无谓争辩的歧途。

3.对方是充满敌意的吗?他对你有深刻成见吗?如果是,那么在这种非理性的氛围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浇油。同样,如果你是处于这样一种心境,绝对不要向对方提出论题辩论,因为此时你提不出理性的论点,在辩论伊始,就注定了你失败的命运。

(二)使争辩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换

辩论是为了明是非,求真理。只要我们的辩论出自公心、就能采取积极的态度,使用积极、文明、恰当的论辩语言去参加辩论。

1.树立正确的辩论价值观,即为追求真、善、美而去积极地争辩。做到观点正确,旗帜鲜明。

2.树立正确的辩论道德观。把辩论置于科学基础之上。以理服人,让事实说话。辩论者要有高深的涵养;不搞诡辩,不揭隐私;不搞人身攻击;不把观点的敌对引申为人际的敌对;不靠嗓门压人,有理不在声高,如果你能有制有节的音调语气道出你的理,其效果不亚于如雷贯耳。

3.用真情、善意、美感与人辩论,就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与情恰恰是列车通往”积极争辩”的双轨,缺一不可。有位诗人说过,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锋刃的刀,让使用它的人满手流血。在争辩中,”理”是争的目的和取胜的保证。然而人又是感情动物,如果你在论辩中既能做到以理制理,又能以情明理,你的辩论将会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流。你们彼此会以这样的话语来结束论辩:”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您让我心服口服。”真正是既争出了公理,又增进了人际和谐,达到了积极论辩的目的。

二、掌握”解剑息仇”的妙方

经过一阵唇舌剑,胜负已成定局。做好辩论的善后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生活中,观点的对立极易产生人际间的隔阂。因此,学习辩论语言既要学会辩论技巧,更要懂得如何”解剑息仇”,这是在辩论这种特殊交际场合下,社交者做到言谈有”礼”的最高境界。下面就是使你达到这最高境界的三个途径:

篇11

只要有人与人相处的地方,就有辩论;只要有辩论的地方就有雄辩。雄辩,作为人类语言沟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寓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寓于人们本能的竞争潜意识之中;雄辩,作为辩论中一种独特的语言交流形式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雄辩在辩论中的特殊地位。

既然说语言是人类沟通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就可以说“辩”字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雄辩作为辩论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人们的语言沟通中所起的作用也就非常重要了。

俗话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这正是人与人在相处之中无法躲避的竞争性、排他性和残酷性的反映。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胜与败的结果大抵是出于谋略加枪炮的对话;而在和平年代,枪与炮似乎不再为人们所崇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因此就没有竞争了,人人都可以高枕无忧地去尽享天伦之乐了。

有赞成就会有反对;有建设就会有破坏;有深度就会有浮躁;有成功就会有失败。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一样东西——语言。

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即使把世界分成无数个具象的分支,那么,这无数的分支也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矛盾体彼此间的互相联系、互相排斥和互相依存中的一种载体。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导致不同的观点。这一切,都是产生辩论的温床,也都是产生通过雄辩来宣扬某中立场观点的正确性的一种手段。

1.西方之辩

其实,雄辩并不是近几年才发明出来的产物。仅就西方而言,早在古希腊时代,演说和辩论就破手社会重视,乃至连学校的教育也注重了多学生在演说能力方面和背诵名家警句方面的培养。这样,口若悬河者开始逐渐在社会上崭露头角。当时的雅典是比较开明的奴隶制城邦,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繁荣带来了思想领域的活跃。雅典学派林立,各种学说之间相互论辩极为盛行,因而,对有关“谈说之术”的研究也居于重要的地位。

公元前390年,苏格拉底在雅典创立了第一所修辞学校,对后世影响很大。

德国学者雅斯贝尔斯在其《苏格拉底、佛陀、孔子和耶酥》一书中曾经指出:苏格拉底的一生是“谈话的一生”。这位自诩为“雅典牛虻”的哲学家成天蓬头垢面,到处找人辩论,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记录苏格拉底辩论的一部分精彩的实录。

古罗马人先是传承了古希腊人的论辩风格,并将其推至各种领域,能言善辩、巧言令色者俯拾皆是,后经教育家们去粗取精,自成一体,使得演说论辩发展成为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不仅如此,古罗马还造就出一大批在语言修辞方面具有很高水平的雄辩家。西塞罗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演说和论辩造就了无数的辩士,辩士所及之处,也从先前的元老院和法庭走向了社会。许多行业在张榜纳贤时还采用了辩论赛这种形式。如此一来,能言善辩者妹妹能征服他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时期,辩论开始在民间中广为人们所接受。不过,尽管有许许多多的智者为辩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辩题的谋划上也涉及了文化教育、人际关系、上层建筑、伦理道德、法律体系、体育卫生等话题,但由于思辩方式的差异,当时的论辩结果很多都是精彩有余,寓味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后人还有舞蹈之嫌。以至到后来,一些场合的辩论还走向了它的反面,竟然出现了诡辩成风的现象。应该说,诡辩也能致胜,这样的辩论就连苏格拉底也是始料未及的。

2.中国之辩

其实,辩论在中国,和西方一样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当年雅斯贝尔斯提出“人美的轴心”时代,辩论在东方的发展也已经从萌芽走向成熟了。

与西方所不同的是:西方人早已将辩论社会化,而东方尤其是中国人的辩论却仅作为语言的一种形式而存在,没有形成一种单一的学科,其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相对稳定的缘故吧。

追溯历史,可以管窥中国人对于“辩”的态度发展的轨迹。

中国虽为礼义之邦,但早先在文化方面真正的和外域的交流甚少,且说人治取代一切社会之治,所以,有心利用辩坛的空间赢取爵禄者就更是微乎其微了。老子就曾硕果:“善者不辩,辩者不善。”儒家弟子们也以“孔子于乡党恂恂哪也,似不能辩”为荣。难得“孔门”出了个叫子贡的弟子被人称为辩才,但却因此而被孔子诩“粪土”、“朽木”之类。其实,这些评说本身也就蕴含了价值观、价值取向等方面的辩的意味。

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不同,对一个人的评价不同,这一切都始之于思想的相悖,导致争论,而争论反映在语言上,正是今人说起的“诸子百家争鸣”时代。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辩论已和西方的古罗马文化及希腊文化暗暗地呼应了。上从思辩的层面去分析,中国的辩味似乎比西方更浓一些。

中国人有一种特性——争强好胜:要么不辩,要辩就要赢;要赢就要辩理;要理就要争。于是,凡在辩论的场合无不是为“理”字而辩。从这点上看,中国古人比西方古人无疑是更知辩的内涵了。

辩因此在中国成了“富国强兵”的一种不可多得的语言利器。司马迁的《史记》中记述的范睢有“辩才”,齐襄王得知后,特使人赐以重金与酒作为行赏。由国君对辩的重视到网罗天下智辩之士,引发了学究们对辩的热忱。许多人才因而周游列国,以言语推销自己,换取名利地位,也因此有许多具备滔滔辩才者被国君们所重用。

多的不说,且举战国时期就有晏婴、蔺相如等,都是处变不惊的辩才高手。再往下说,有如《三国志》中的孔明说周,才使得孙刘联军抗曹,火烧赤壁;有如汉代刘邦手下的陈平,就是以其高超的辩才而成为《鸿门宴》中真正的“幕后黑手”。过去人没有雄辩的概念,所以,通常把能以理服人的人称之为辩士。像晏婴、蔺相如、孔明、陈平正是他们分别所处时代最具代表性的辩士,他们的一些经典的辩词被无可辩驳地流传千古,并影响了后人,成了后人行辩致胜的典范与楷模。

唐代时期,辩则堂而皇之地被列入科举之中,所谓“身、言、书、判”四项,其中的“言”,内容就包括“言词辩正”。不过,当时的“辩”并没有一种规范的定义标准,全凭考官的个人意愿来评分。尽管唐代时期的辩已初成气候,但由于社会等级森严,布衣百姓难有机会和“上等人”平等对话,所以,辩论只能在上层人物中起到阐发思想、启迪智慧的作用,在社会上仍形不成竞技对抗的充分条件。而且,这种对百姓的禁锢在中国长达千年之久。

3.辩的释义

随着历史的进步,东方人也好,西方人也罢,人们的思辩能力和思辩范围都在不断加大,学究们对辩的理解也逐渐地从纯观念意识中开脱出来,如今人们一提起辩字就会悠然地想起辩论。道理很清楚,这是因为后来人们的辩大都是基于理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各自对某一种事物的视角和理解的不同进行平等对话,这种对话就是辩论。而辩论中谁都想以自己的辩理说服对方,于是有了辩的竞技,于是有了辩的角力。乃至如今发生在辩坛的争斗也变得愈演愈烈。而正口双方的无论哪一方,都是要力求自己能取得胜利的。但胜利并不是说只要去参与辩论就能有的,关键的还看会不会辩论,能不能在辩论中辩出自己的理来。能辩出道理来压倒对方的自然就是英雄,辩不出理而被对方所压倒的要说他是什么那就无所谓了。英雄是受人们所崇拜的,由此,人们心目中将辩场上的英雄喻之雄辩家也就毫不奇怪了。

人是要讲理性的,而理性又离不开对真理的探索。所以人们又将为真理而辩的辩论称之为理性的辩论。其实,在人与人交往中,只要有辩论的地方,就不乏智慧的碰撞,而智慧碰撞的结果,就要应验诚如前面所说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律。这种规律且莫说在辩论场上,在任何具有竞争色彩的地方也莫不如此。

毕竟,竞争是人的一种本能的潜意识,而辩论只是这种潜意识当中的一种形式而已。从这个意义说开去,在辩场上所能闪耀出的人的理性的光辉,并不在于他拥有多少真理,而在于他能辩出多少真理。再用辩论口才的狭义去理解,则是:能自圆其说者算不上好口才,能把自圆其说者驳扁了才是真正的好口才。雄辩者大多属于后者。

辩论的初衷是探索真理,但今日所说的辩论,则具有两层涵义:一是非竞技辩论;一是竞技辩论。非竞技辩论大都是发生在为原则而为的辩论,为国家民族利益、为大是大非问题而辩,那是为真理而辩。诸如为中性的话题而由人在事先设置出某种话题而发生的辩论,这是一种竞技,这种竞技若也说成是为真理而辩,就未免有些牵强了。说通俗点:前者社带宫廷色彩的,而后者则是带街头色彩的;前者是政治性的,而后者则是技巧性的;前者是权利型的,而后者则是智慧型的。前后二者切不可混淆。

竞技与非竞技的辩论既有不同,也在交叉。其交叉点在于对辩论原理的灵活运用。事实上,人们接触更多的是日常生活中的辩论。通过辩论赛的语言训练,可以使人们掌握更多的辩论技巧,有助于在实际生活中运用。

辩论的最后无疑都是一种结局: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归根到底是为了战胜对手,要胜就要有取胜的自信,要有取胜的自信就要把握好雄辩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