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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713.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3- 0071- 02
目前,我国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达5 000多家,2011年医药制造业利润总额达1 494.3亿元。国家《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将年均增长20%,医药工业增加值将年均增长16%。医药行业是当今贸易增长最快的朝阳产业之一。医药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非常适合发展电子商务。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医药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医院、消费者等利用计算机与通信技术进行的基于医药产品的网络营销、网上洽谈、网上订货、网上支付、网上客服等商务活动。医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是现代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当前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谁能抓住机会搭上电子商务的快艇,谁就会获得未来竞争的优势。
1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
1.1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总体来说,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尚处在起步阶段。2000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了10家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试点期间,一大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九州通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民生医药电子商务网、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网等。这些医药网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医药信息服务类站点(包括经营性医药信息网站和非经营性医药信息网站);二是医药交易服务类站点(包括医药第三方交易平台、医药B to B交易网站和医药B to C交易网站)。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2年5月18日,全国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总共3 719家,全国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的企业总共118家。经过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向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1.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应用模式
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应用的实际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可分为4大类:第一类是医药信息平台模式,这是发展最早且数量最多的一种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提供医药行业数据的、检索和分析服务,如中国医药信息网、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第二类是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商以中立身份为买卖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平台服务,属于多对多的交易服务模式,如北京鹤麒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类是B to B医药电子交易模式,包括原料供应商与药厂之间、药厂与医药批发商之间以及医药批发商与医药零售商之间的电子采购与电子交易。该模式以九州通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代表,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医药企业自建电子交易站点。第四类是B to C医药电子交易模式,主要是指网上药店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交易,如上海药房网、北京药品网。截至2010年7月12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我国B to C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共有27家。
1.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20年来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发展,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滞后、进程缓慢。当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1)违法经营,如一些与经营药品毫不相干的公司在网上直接或间接参与药品经营,销售假药、劣药。(2)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网站的功能集中于信息,电子商务系统功能简单,很少有集成网上洽谈、电子采购、网上支付、客户管理、物流配送的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应用。(3)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不经批准进行网上药品广告宣传,网络广告中存在夸大药品疗效、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现象。(4)网上医药电子成交量相比行业交易总量明显偏低。(5)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意识不强,电子交易监管不到位,客户满意度不高。(6)商流和物流不协调,存在不能准时交货和缺货、断货现象。
2 制约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2.1 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颁布了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然而,相对于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违法经营、违规交易等种种弊端,目前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亟需完善。如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方面不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确定;网络广告难以用现行的《广告法》来规范;专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
2.2 医药电子市场不成熟
我国的药品电子商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范而有效率的电子市场。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应用分散,经营规模偏小,应用层次水平低,很多只是提供单一的医药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系统集成度低,鲜有基于供应链的电子商务应用。其次,我国医药企业自身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企业的IT基础设施不完备,信息化制度建设滞后,基于医药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缺乏。第三,政府主导的医疗机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和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有待加强。
2.3 医药电子商务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人们在药品交易中都是眼看、手摸、鼻闻,实行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传统的药品交易模式已根深蒂固,电子交易模式现阶段人们很难完全接受,需要有一个思想观念的转变和适应过程。企业和消费者只有亲自体会到医药电子商务带来的药品品种、质量、价格、成本和便利性等方面优势,才会产生对电子商务的认同感,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才会进行电子商务。
2.4 医药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不足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应用历史不久,医药电子商务的知识与应用有待普及。医药电子商务是药学与电子商务结合的产物,医药电子商务所需的人才可分为3个层次:技术服务支持层、一般管理人员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层。其中技术服务支持层主要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如网络建设、系统管理、网页制作、程序开发等),这一部分人员可以基本从计算机领域获得。一般管理人员层的人员需要通晓电子商务知识与药事管理知识,是目前需求量最大而又严重供给不足的部分。第三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熟知医药企业管理与决策,精通企业信息化应用,在目前的医药电子商务领域是稀缺的。
2.5 医药物流系统不发达
我国医药物流起步较晚,尚处在供应链单一环节优化的阶段。目前大多数已经上马或即将上马的医药物流项目还停留在企业内部进、销、存业务整合与流程优化的阶段,很少涉及对上游供应商、药品生产商和下游药品批发零售商以及医院的整合,没有根本性地解决牛鞭效应、重复运输、库存积压等现象,导致物流效率低下,药品配送成本较高。在医药物流发展中,我国医药物流还存在投资过热、过散,缺乏有效整合,集成度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医药物流仍是制约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3 推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
3.1 健全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善有关药品电子商务的法规,对医药生产企业电子采购、医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网上交易进行规范。具体应包括:网上医药交易企业准入的规定;医药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标准化的规定;医药电子采购和电子交易内容的规定;医药网络广告与信息的规定;电子采购程序与电子支付安全的规定;医药物流仓储、包装、标识、运输、流通加工、医药配送等行业标准的规定;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投诉处理的规定等。
3.2 优化医药电子市场环境,构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
电子市场环境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系统应用等硬环境和电子交易规范、网络交易理念、供应链企业协同等软环境,它们共同构成全程电子商务的生态系统。医药企业应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搭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进企业电子商务进程。政府公共部门、医药主管部门应在开展诸如药品网上信息公开、医药电子采购、网上药品电子监管等应用方面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社会各界要加大医药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医药电子商务的接纳度,强化社会各界的医药电子商务理念,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交易管理。只有不断优化电子商务软、硬环境的建设,才有可能推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3 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和3G技术,开展医药全程电子商务应用
加强企业ERP系统、Intranet、Internet建设,整合企业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医药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电子商务应用,开展基于供应链的全程电子商务。全程电子商务使企业得以将经营管理范围延伸到上、下游业务伙伴处,对供应链上的医药流通企业、药厂、原料供应商和消费者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多方协作与资源整合。运用云计算建立企业医药电子商务私有云、行业医药电子商务公共云,构建基于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的“云商务”应用。云计算环境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可以有效节约EC资源成本,快速实现EC应用部署,动态调整EC业务范围,明显提高EC运行效率。利用移动3G技术搭建掌上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随着3G牌照的发放普及,医药移动电子商务利用手机、PDA、掌上电脑等无线设备进行B to B、B to C等商务活动,使得交易更方便、快速、安全和灵活。运用物联网技术构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电子交易的实时监控,对重点药品进行跟踪追溯,对涉药信息网站和医药交易网站进行管理;实现对网上药品信息的搜索、审核与过滤,对网上医药广告进行规范,对网上药品交易进行查询、统计和审计。
3.4 加强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供给
医药电子商务人才属于复合型人才,要求同时具备IT、商务、药学等领域的知识。目前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的匮乏严重阻碍了医药电子商务进程。加强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供给,一是大力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保障基础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供给;二是加强医药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在普通高校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管理人员的培养;三是在电子商务专业、药事管理专业开展医药电子商务方向的研究生培养,为医药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供给提供保障;四是推进医药电子商务的MBA、工程硕士以及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工作,突破现有专业人才匮乏的瓶颈。
3.5 完善医药物流配送体系
目前国内医药物流费用率高达10%,高物流成本下的医药电子商务难以实现真正的盈利,发展医药物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瓶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大力发展医药物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实施积极的医药物流发展政策。从宏观上建设与培育医药物流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使医药物流市场在竞争环境中形成,并使这一市场逐步规范化、法制化。(2)合理规划医药物流配送中心。科学选址,优化供应链,合理规划物流配送中心。(3)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有利于医药物流专业化管理,提高药品的流通效率,降低医药物流成本。(4)推进医药物流信息化建设。引导企业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条形码、GPS、EDI、RFID、ERP、GIS、移动3G、物联网和云计算等相关技术的应用,用信息化推进医药物流体系的建设。
4 结 语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6-0140-02
电子商务技术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于医药流通、销售、服务等领域,是医药贸易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1996年就开始起步和探索,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随后又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医药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最近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集中度。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速医药信息、资金及实物的流转,解决药品流通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这些工作的推进,标志着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进入全面发展和广泛应用的阶段[1,2]。
近年来,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对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也逐年上升。医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职业方向,已成为药学专业医药营销方向的重要职业拓展课程。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大多数院校现有的课程模式与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学习过医药电子商务知识的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大量的医药企业又找不到具有实际应用技能的医药电子商务人才[3],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
1.课程定位。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存在三种误区:第一,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理解存在片面性。认为医药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技术”十“医药商务知识”。教学内容照搬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实验,而医药商务知识的讲授又与电子商务脱轨。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获得的是片面、零散的知识点,对“电子商务技术”和“医药商务知识”都有所了解,却不能形成“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第二,将《医药电子商务》的教学与医药网络营销混淆,教学内容侧重医药商务和网络营销的传授,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医药电子商务理念。第三,将《医药电子商务》的教学与医药物流信息管理混淆,错误的将医药物流的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作为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教学内容。以上三种模式是《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常见的误区,以前两种最为常见[4]。
《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是培养掌握医药电子商务基础知识与技能,具备在信息网络系统中开展医药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等职业能力的医药电子商务人才。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围绕信息网络环境中医药商务活动的变化展开,结合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真实案例,将医药商品交易服务各个环节中电子商务的参与形式与作用融合到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再结合我国医药体制改革的需求阐述医药电子商务在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实用技能训练。课程定位的模糊将导致教学内容的偏差,进而产生技能训练内容脱离岗位实际需求的后果。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训练主要是进行简单的电子商务软件模拟操作,与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相差甚远。学生在获得理论知识后,缺乏必要的实用技能训练。尽管近年来一些高校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推出了医药电子商务实验室系统,供学生模拟练习,但教学使用的软件往往是企业使用软件的简化版或模拟版,只涉及或模拟企业软件系统的某个模块和功能,如交易模拟、物流模拟等。软件界面及菜单简化严重,缺乏整体性与真实性,绝大部分软件无法进行升级更新,已远远落后于现实商业环境。学生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操作,无法积累医药电子商物的真实体验,对以后开展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实际工作造成极大限制。因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必须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基于企业真实应用环境的《医药电子商务》课程设计和教学软件开发,构建模拟企业应用环境的校内实训平台。只有使教学内容与企业真实应用接轨,才能提升学生的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和岗位实践能力[5]。
3.实训基地。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其实际应用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医药电子商务》教学如果没有企业的实训基地为依托,其教学过程与书本教育将没有本质区别。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训教学的设计是《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最难、最重要的教学环节[6]。一方面,企业的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虚拟化的平台,不同于仪器设备的操作,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各个组成部分无法直接展现在学生面前,例如零售、批发、仓储、物流等子系统界面只有在相应的负责部门才能看到,它们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办公过程更无法直观展现。因此,怎样在短暂的实训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企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概念是实训基地构建的关键难点。另一方面,企业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涉及企业运营的诸多环节,操作稍有不慎,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鉴于此,进入企业实训前的相关培训,是学生在企业顺利完成实训的根本保证。将校内实训课程与企业实训基地有机结合,搭建“校内―校外”无缝连接的实训体系,可以让学生在校内熟悉企业的实训工作内容,进而提高他们在企业实训基地的适应力与应变能力,为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进行医药电子商务实践打下良好基础[7]。
最近,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变,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将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作为高校教师教学改革的指导方向,再次成为高校教育改革的焦点。《医药电子商务》是药学专业的重要职业拓展课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课程的实用性与实践性,只有正确理解《医药电子商务》的课程定位,加强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建立与企业真实环境接轨的实训基地,才能让学生真正地理解医药电子商务的内涵,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岗位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医药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金鹏,刘剑,倪妮.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现状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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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学文,刘斯敏.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课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建立[J].经济研究导刊,2012,(19):276-277.
[5]李云伟,伊利,张黎,王伟.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电子商务》教学的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3):162-163.
一、医药电子商务和医药电子政务关系辨析
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医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交易药品、医疗设备及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在医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是医药企业。我国常见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有健一网、华源医药网、药百川、天猫医药馆等。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望迎来井喷。
医药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互联网手段,实现对医药产品的监督与管理,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与服务。医药电子政务的办公流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是医药行政部门。
医药电子政务是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不同之处在于,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在于构建线上医药交易平台,以交易量、成交额为衡量标准;而医药电子政务的交易功能较小,主要功能在于医药政务信息的、医药信息的公众服务以及医药企业的行政许可服务等,以服务质量为衡量标准。
二、医药企业开展医药电子商务所取得的经验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于2005年,到2013年线上医药市场规模已达42.6亿元。8年中,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由于医药电子商务可以为医药企业带来巨大利润,2003年、2004年时,许多医药企业纷纷投入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攫取利润。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个商家表现出极大的自发性、零散性与盲目性,系统不能相互贯通,建设多有重复,规模与影响十分有限,盈利水平较低。
2005年12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本着“统一发展规划、统一运营规则”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2006年通过审批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仅有5家。这使得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了高起点,从那一年开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
(二)医药企业信息化建设
医药企业的信息化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基石。提升医药企业信息化水平就是提升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水平。首先,应当提高的是企业内部信息化水平,可以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站,实心内部信息沟通的无障碍。还应当构建管理信息系统(MIS)与制造资源计划,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并且使其与财务系统形成有效闭环。然后,应当提升企业外部信息化水平,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从供应链角度考察医药产品的采购、生产与销售。最后,利用医药企业的内外电子综合平台开展商务活动。
(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
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与繁荣与其强大的客户服务意识密切相关。在销售前,要提高交易平台的回复速度,及时回复客户咨询。此外,医药电子客服人员不同于其它行业客服人员,他们必须是具备扎实医药知识的药师。在销售中,客服人员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倾听客户需要,为客户准确推荐药品,获得详细收货地址,确保支付安全。在销售后,对客户反馈信息第一时间回复,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准确、耐心回答,提升客户网购体验。只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才能吸引客户、留住客户、提升客户,才能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
三、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经验,开展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医药电子政务作为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我国医药电子政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自设计运营,呈碎片化、零散户趋势,彼此之间亦很难互联互通。目前,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十分迫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统一规划各地医药电子政务建设,搭建网络平台,构建统一的企业审批管理、药品注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为企业、个人提供政府机构职能查询、政府业务信息、政策法规查询、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只有有了统一的规划,才能实现各地区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内耗,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二)加强医药行政部门信息化建设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任何行业不能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不能实现高度的现代化。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借鉴医药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利用信息化促进医药电子政务的不断前进。
医药电子政务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政务内网、政务专网以及政务外网,实现内网隔离、专网专用、外网互联;建设医药电子数据库,便于企业或个人查找核对;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特殊药品监管系统、医药广告查询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药品生产质量实时监控系统、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抽验办案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的建设要注重便捷性、实用性、艺术系以及易操作性,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电子政务服务。
(三)加强医药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
医药行政部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监管型”部门转变为“服务型”部门。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方便医药企业或者顾客在互联网上进行各项工作。医药行政部门面向企业时,应当以促进医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为目的,做好医药政策宣传、相关信息宣传,为医药企业提供网上相关文件、公告、公示、缴费信息、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申请表及软件下载等各项服务。医药行政部门面向公众时,应当以公众为中心,认真听取建议与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公众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孟令全,武志昂,刘颖.基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C].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2009.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摘 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是时代的大潮,它涉及到经济、民生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对于它的研究极具意义。从制度法规、物流建设、企业意识和人才培养以及消费习惯方面分析了我国医药电商发展所面临的阻力,并探讨了应对这些阻力的对策,旨在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药品流通;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5.015
收稿日期:2015-04-04
医药电子商务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医药产品商、网络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作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一系列电子商务活动。它具备着一些独有优势,因此在很多国家深受青睐,并有着不错的发展。
2014年,阿里巴巴斥巨资买下慧眼医药科技的医药平台交易牌照,天猫医药馆成为我国第一个网上药品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久,八百方医药健康网购商城又成为第二家网上药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试点企业。入主医药行业、抢占医药电子商务地段,已成为许多企业谋求新市场高地的战略。
1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确定了10家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中国医药电子商务自那时起步。国内医药电商经历十余年发展,至2013年交易总额约为40亿元,其中2010~2013年,这项数据维持了250.35%的年均增速,网上药店规模从35家增长到132家,截至2013年5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企业共142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4 098家。
放眼世界,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开展了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有1 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 700亿美元。较之国外,中国的医药电商发展慢、规模小,做专业纵深的电子商务应用,是我国医药行业的一大契机。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阻力
2.1 医院管理和国家制度的冲突
我国的处方药鲜能在网上销售,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体制和国家制度的冲突。医院长期垄断药品零售终端,在传统“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处方外流直接影响医院和医生的利益,于是一些医院在开具处方时通过种种手段阻碍处方外流。此外,医保体系未能与医药电商对接,若消费者在线上购药不能得到 “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制度的支持,便直接在医院购买可提供报销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同时对医生开具手写、电子处方的要求进行了规范,然而医院能够“法外”限制处方外流,说明改革未能依法办事;更有诈骗单位非法广告,售卖假、劣药,造成恶劣影响。现行的与医药电商相关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缺乏一部明确医药电子交易行为、监管具体依据措施的法律。
2.2 专业的医药物流配送网络不成熟
国家对药品流通的管理十分严格,能通过认证的物流企业少之又少。在新版GSP的规定下,药品采存需要的票据管理非常严格,部分药品需要冷链配送,还有些是易碎品,像“四通一达”这样的物流佼佼者都不具备药品配送资格。此外,医药物流行业呈小、散、乱分布,国药、上药、九州通这些行业领头人,其市场份额的占比却十分微弱。传统的自建物流浪费大、效率低,费用率高达10%,利润率仅为0.6%~0.7%。普通的药店没有专业的配送网络,物流覆盖能力低,很容易失去网上交易的优势,医药物流建设体系没有与有效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整合起来,导致我国医药物流依然处于建设初期阶段。
2.3 药企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复合型人才
国家对药品信息限制严格,因为“无利可图”,药企在网站建设上动力不足。很多拥有网上交易和服务资格的企业不重视网站的维护,互动社区、论坛反应迟缓,客户提出的问题无法立即得到解决,导致客户的积极性受挫;大多数公司不注重公司网页版本的建设、格局的更新,电子商务系统简单,功能集中于信息。
从事医药营销的人才主要有三种:经验型营销人员缺乏市场营销专业知识,营销手段简单重复、效率低下;医药型营销人员医药知识丰富,有较强的学术推广能力,但营销能力欠缺;营销型营销人员具备营销专业知识,但缺乏医药学知识,难以完全胜任学术推广工作。自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相关政策放开后,企业“人才凋零”的问题显露无疑,电商每年的人才需求量达到200万,而毕业于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仅有8万,可想而知,能适应医药电商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更加奇缺。
2.4 消费者对传统路径的依赖
在B2C方面,很多消费者处于信息盲区。由于疾病的突发性,患者习惯性地去医院求医,相关医药产品也会从医院购买。此外我国网络信息的覆盖人群主要是高学历的中青年,大量有需求的人群处于信息盲区。图1和图2是2014年我国网民与非网民年龄结构对比及网民与非网民学历结构对比。
中青年占据网民总数70%~80%,老年人群占据非网民总数的半壁江山,然而老年人群在医药市场有着很强的购买力,这造成了第一个不平衡;与网民相比,非网民学历显著偏低,受教育程度严重的影响了他们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能力,这是第二个不平衡。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克服阻力的对策
3.1 规范处方外流制度、加强法制建设
第一,严格执行处方外流,促使医药电子商务对接医保制度。医院管理模式根深蒂固,与改革办法有着重大冲突,这就需要政府出于民生工程的目的来进行政策导向,从点到面逐渐推行处方外流模式。2014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的通知提出“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自此,地方政府处方外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种局部的改革需要扩大到全国。美国政府在1998年了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一系列共同的标准,以确保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在商店购物的消费者同等的权利,政府的支持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由1999年的64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3 700亿美元。
第二,完善法规,从严执法。目前较可行的方法是采用网络实名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对低信用网站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不法行为,立即封闭该网站,以此来规范网络行为。
3.2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现代物流具有多种模式,最受社会推崇的无疑是第三方物流,即专业物流企业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合同形式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普通药企专业化的结果就是主营业务与物流业务分开,属于物流的那部分最终极有可能被从中剥离出来,形成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的优势是可以统筹多个用户和多个供应者,很容易汇集成较大的流通规模,达到规模效益。此外,相关机构应出台配套的认证标准,对于药品流通中药品的名称、编码以及包装要进行统一规范,减少因标准不一而造成的货物不合格、错发少发等问题。
3.3 加强设施建设,改善人才培养模式
药企应该完善电子商务的设施建设。最好是建立起集网络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售后保障等功能于一体的系统,拓展信息渠道,加强服务营销的意识,增强供需双方沟通,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美国有企业将药店联网,并完善网页、手机APP等软件设备,收购若干供应商,整合药店资源,加强与相关行业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突破了国家对药品信息管理带来的局限。
采用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完善公司岗位设置。医药英才网调查发现,我国80%以上的医药电商平台都没有设立产品经理和UI设计等职位,负责市场、运营以及产品的相关人才在医药电商团队中凤毛麟角。除了吸收高校人才,企业还应重视内部培养,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
3.4 做专业服务,克服“数字鸿沟”
对于医药电商B2C环节,在数字鸿沟困境下企业宜回归根本,做专业服务。第一,药店不能仅当“搬运工”,而是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干预性”指导,增强体验提升患者对电商企业品牌认知,实现顾客忠诚;第二,建立会员制度,开发线上社区,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加强客户健康管理,引导并满足普通患者防病、治病、养生等健康需求。
4 结语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医药市场逐步放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健全,为医药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制约因素,任重道远,在国家加强引导的同时,企业要审时度势、放眼长远,医院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共同克服医药电子商务所面对的阻力。
参考文献
1 .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实用药物与临床,2007(6)
2 许琪.我国网上药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2
3 龙萌萌.浅析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制约因素及推进措施[J].商情,2014(3)
4 曹立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制约因素与推进策略[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3)
5 李沛然,刘永忠.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医药营销人才培养[J].中国市场,2013(17)
6 孟令全,刘志刚,施伯琰,等.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6(7)
7 王淑静,郭丽萍.药品网络销售现状分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3(16)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法,以期加强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 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 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为了适应医药行业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企业销售规模;为了提高电子商务部的工作效率,制订我部营销方案。该方案事关企业降低销售成本、实现销售飞跃。希望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全力支持,力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行业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医药市场前景及影响因素
1、市场前景: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及全球医药产业中心向亚洲转移,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医药产业将急需保持快速增长,据统计,20cc年前3个季度,医药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298.4亿元,利润490亿元,同比增长38.8%;工业销售5019亿元,同比增长29.1%。
20__年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有423个税号项下的出口产品受益。众多制药企业纷纷拓展海外市场,仅20__年前3个季度,医药出口241.7亿美元,同比增长35.4%,高于全国外贸增速13个百分点。其中,原料药出口占56.7%。价格同比增长39.7%。在200多个出口目的地当中,对欧盟、美国、日本、印度的出口增幅均达到30%以上。
__年的推出的新农合、__年实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大了医疗保险人口覆盖程度,降低了人们对于药品需求的弹性。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药品需求必将持续快速增长。
2、影响因素:
医药产业是受政府规制最多、最严的产业之一,也是受政府影响最深的产业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年加大对医药市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在规范了企业市场行为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营销难度、扩大了销售成本。
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
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制度
药品省级统一挂网招标等政策的密集出台
2011年发生在美国的金融危机,对我国消费者收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购买力降低。
网络药品销售门槛高
二、电子商务市场前景及影响因素
1、市场前景:
据cnnic统计,截止20cc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量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达3亿人。20cc年网上交易金额约占市场交易总额的30%。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个性化、自由化的特点,可为企业创造商机、降低成本、更好地拉近客户关系。因此,众多企业积极拓展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在中国获得了长足发展,正以每年120%的增速快速成长。
医药行业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较高,截止__年底,我国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仅14家,其中,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企业仅有7家,市场潜力巨大。
2、影响因素:
中国医药行业政策的局限
网民年龄和素质偏低
医药产品特殊性,网络购药习惯尚未养成
网络药品虚假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更新换代
复合型人才的匮乏
金融危机拖累消费者的购买力
三、市场机会与问题分析
一、产品的市场机会与问题分析
1、肿瘤疾病市场前景:
据ims预测,到20__年,全球肿瘤药市场的复合增长率将达12-15%,是其他药物增长的2倍。20__年全球医药市场净增长的17%来自于肿瘤药物市场。国家卫生部__年统计我国现有恶性肿瘤患者约700万人,我国每年新发恶性肿瘤病例约200万,死亡约140万。预计到20__年,我国有恶性肿瘤患者将达到1000万。
国内抗肿瘤药物市场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__年和__年,分别为28.12%和34.24%,__年销售额已经达到230亿元,市场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2、糖尿病市场前景: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研究表明,__年全球糖尿病患者总量达到2.4亿人,年平均增长率10%左右。在未来25年内,全球糖尿病的患病率将是现在的2倍。我国目前有糖尿病人约4000万。
中国__年17省会城市调查中,dm医疗费188.2亿人民币,约占卫生事业费4%。有并发症的dm病人年人均花费13897元(占81%)。
3、机会优势:
国药准字、专利、独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保护品种
疗效确切、治疗机理清楚、临床文献充分
操作空间大、市场容量大
体积小、重量轻、不易碎,尤其适合网路销售
产品上市时间长,有一定口碑
4、问题分析:
产品适应症窄,针对性弱
对销售学术支持力度弱
业务人员产品知识匮乏
业务人员工作态度亟待转变
业务人员的激励不够,缺少动力
营销技巧缺乏,操作不规范
㈡、电子商务部的机会与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部的机会:
企业高度重视电子商务部的发展建设
销售困境,急需新的营销模式
运营推广方法多,选择余地大
有33家招商网站的推广基础
效果可控,可根据企业经济状况调节投入
经济危机,引入专业技术人员的成本降低
在线支付和药品配送问题基本解决
商务平台自主开发,运营维护简便、快捷、成本低
2、电子商务部的问题分析:身份不合法,资质没有
地政部门关系生疏
处方药品不可在线销售
网站功能简单,互动功能弱
内容建设轻率,逻辑关联度低
搜索引擎(网页、程序)优化没有
关键字的精炼、优化无意识
岗位制度没有,工作目的性差
多部门招商信息,内容混乱不一,形象差
无专人在线接待,说服能力(产品知识)差
没有流量分析,网站推广方向性差
对内容管理不到位,刷新频次少
四、营销目标(20__年底前)
1、实现销售500万元。
2、建设和优化电子商务平台。
3、建立电子商务运营队伍及健全岗位制度。
五、营销方案
1、人员
结构及岗位培训人员结构:
网站运营经理1人
前台维护管理1人
后台维护管理1人
在线客服人员1人
专家在线医生1人
岗位培训:
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
全员产品知识培训
全员电话营销培训
2、网站合法身份的申请
网站的icp备案
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其他运营资质的申请和完善
3、网站平台的内容建设及更新优化
确定网站更新的工作内容和频率到人
对在线调查结果分析后的网站内容增减
制订网站优化(网页、程序)进度
对在线调查结果分析后的网页更新计划
其他合理的优化建议
4、网站推广
⑴、免费推广:除了公司原来已经进行的付费推广外,8月30日前着力进行免费推广,安排到人,制订工作内容。月底通过流量分析,评估调整。
搜索引擎加注――google/baidu/yahoo/msn/sohu/sina等关键词加注,并定期跟踪效果,及时修正或补充。
医药招商网站――注册登录尽量多的行业网站,企业和药品信息,提供图片上传。通过流量分析筛选主要的医药行业网站。
医药零售网站――注册登录尽量多的网上药店,企业和产品信息,提供图片上传。通过终端拦截方式,使网店的接待人员推荐购药客户访问我企业网站。
业内人士联盟――通过qq群、qq标签、自主博客、论坛发帖等凝聚业内人士,并通过链接访问我企业网站。
视频网站注册――在土豆网、六间房等视频网站注册,收黄胶囊、雷丸胶囊或者企业、员工的视频,标注关键词,吸引关联访客浏览并引导到我企业网站。
导航网站登录--选择一些导航网站,添加提交。尽管被收录的几率较低,但是这些导航网站之间会相互索引,只要成功加入其中一个,就有可能被其他导航网站收录,效果立竿见影。如hao123、265、2345、5566等。
医药企业联盟――将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有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整理,进入其客户列表或合作伙伴目录;将关联企业的广告或链接互换,增加我企业网站的曝光率。
邮件群发推广――避免被认定为垃圾邮件,注意发送对象的精准性。事先声明,如果您拒绝接受此邮件,我们将不会再次发送,以取得对方谅解。
⑵、付费推广:免费推广遭遇瓶颈;或者是公司整体营销策略;企业产品海外上市等,进行该种推广。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选择baidu(国内)
关键字广告――选择google(国外、国内)
垂直行业门户广告――选择易方达医药招商网,可选择图片、文字、漂浮窗口等方式。
⑶、其他推广方式:根据上述推广工作效果,考虑其他广告形式。
5、具体行动方案。
5月30日前,完成人员到岗和初期培训。
5月30日前,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
5月30日前,完成肿瘤100问、糖尿病50问文字工作。
6月15日前,全面启动免费推广工作。
6月15日前,完成网站全部调试、修改工作。
6月30日前,完成所有信息的清理纠正检查工作6月30日前,展开网站身份完善工作。
六、费用预算(略)
在网站完成3个月内,进行免费推广。根据推广效果,酌情考虑付费推广。
七、方案调整
1、定期进行网站流量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调整工作中心。
2、配合企业整体营销策划,调整工作计划。
3、引进培养“一专多能型”人才,适应人员流动。
一、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时机
1、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拥有一个数字化的商务平台,已经是众多企业展示形象、谋求发展的当务之急。
2、网民的激增,巨大的消费市场,巨额的商业利润,使得企业难以抵挡诱惑。
3、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网上报税、数字化办公等逐步普及,使得企业为了运营需要,不得不涉足电子商务领域。
4、医改政策的实施,压缩了药品利润空间。企业为了生存,探索新的营销模式。
5、营销成本逐年增加,进军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可行之路。
二、电子商务平台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1、是企业窗口,是企业的对外形象
2、是企业的信息资料库,是信息交互的神经中枢。
3、是企业的新闻采编报道部门
4、全程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政策制订、效果评估。
5、是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6、电子商务部为每个部门提供服务
三、电子商务目标预期
1、短期目标:(1年内)
搭建和完善网络平台
网站各项资质完备
提供信息服务到位
队伍精良稳定
收支持平
2、中期目标:(2年内)
医药行业领先的商务平台
数据库建设形成一定规模,提供更多信息服务
实现一定利润
拥有一定会员,流量稳定
3、长期目标
利润超过传统销售规模,成为企业核心部门
商务平台功能完备,数据库形成规模,服务令人满意
部门建设运营良好,步入“快车道”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对象
1、包含:政府部门、合作伙伴、内部成员、商、患者、医生。
2、重点:企业成员日常工作
商提供文献资料和企业资质等
患者教育和在线购买
五、经营电子商务负责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1、熟悉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2、管理队伍和掌控评估项目经验丰富
3、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充分理解
4、对企业年度营销政策的精准确理解
5、药品营销实战经验丰富,运营电子商务目的明确
6、了解计算机技术,精通网络推广模式和方法
7、对所售产品知识的全面掌握
8、熟悉客户心理,了解客户需求每个关键阶段,教育说服力强
9、勤于学习,思路开阔,善于创新,踏实肯干
10、全局观念,甘于奉献
六、电子商务队伍成员基本素质要求
1、前后台成员专业技术底子扎实,能够运用技术手段,实现
设计预期。2、减少运营成本,队伍成员必须是“一专多能”型人才。
3、注重进度、强调结果的团队,不迁就“滥竽充数者”。
4、全体成员,必须熟悉产品知识,个个胜任在线接待解释工作。
5、牵扯到账户、资金、登录密码等关键内容,成员人品、口碑异常重要。
6、成员应具备学习创新精神。思路开阔、敢想敢干,互相鼓励支持,提供问题解决方案和建议,杜绝袖手旁观现象。
7、学习的团队、团结的队伍、高效的部门。
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部的岗位制度1、电子商务部部门管理制度
2、后台编程人员工作内容和岗位制度
3、网页制作人员工作内容和岗位制度
【关键词】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R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4-0142-01
2007年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联合了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现代商务模式,集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于一体,极大地提高了商品流通效率,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和费用,这为我国传统行业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是一个中药材大国,而目前中药材电子商务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外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并不多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因此,开发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中药材信息、中药材市场及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对促进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和中药商品国际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战略规划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信息现代化迅速发展,也为我国中药材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要将这一现代商务模式应用于我国传统的中药材市场,必须做好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战略规划。本系统的总体战略目标是:建设一个适合于中药材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中药材行业资讯平台、中药材销售和交易平台、中药材知识平台和中药材在线咨询服务平台等。通过这个阡陌纵横的电子商务平台,联结中药材上下游的供应商、经销商、用户及服务商等,加速信息流在中药材产业链之间的共享和传递,帮助中药材企业优化物资资源、市场资源、资金资源、运力资源等的整合和配置[1]。同时,通过对顾客及市场走向的分析为中药材市场开发、产品宣传等提供可靠的分析数据,以便准确地预测市场,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做出及时反应,降低企业的生产库存和经营风险。
2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分析
2.1系统的需求分析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涉众与需求对象,包括医生、患者、教学科研人员及厂家等,如图1所示。
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及分析,本系统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2.1.1中药材产业国际化的需求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灿烂瑰宝。我国中药材资源不仅分布广,面积大,而且门类齐全,品种繁多。随着人们热衷于回归自然、回归绿色的浪潮以及中医中药的切实功效,使得中医药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但是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药材进军国际市场的进程。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中药材相关信息和交易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对加速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及中药材产业的国际化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2.1.2买卖双方的交易需求随着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代贸易需求。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则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和中间环节,使得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需要,也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2]。
2.1.3科研人员的研究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与之相伴而来的是中药的海量数据,如何对海量的电子商务信息进行有效组织利用,使用户能从大量复杂信息中找出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是科研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数据挖掘恰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不完全、模糊、随机的数据中揭示出隐含、先前未知并有潜在价值的知识的过程[3]。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具备数据挖掘功能,将数据挖掘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可以将庞大的、看似无关联的用户数据进行筛选净化,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和关联,从而帮助决策者做出正确决策[4]。
2.2系统的功能分析中药材电子商务业务主要是实现网上采购,该系统分为前台管理模块和后台管理模块。前台管理包括浏览商品、查询商品、订购商品、购物车、用户信息维护等功能模块。后台管理包括公告管理、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投诉管理和用户管理等功能模块。根据中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要内容进行其功能分析,得出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用例图(图2)。
3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
3.1系统的总体构架设计本系统采用分布式多层体系结构。实现分布式应用的成熟技术主要有COM/DCOM和CORBA,由于本系统在Windows平台上运行,所以选用COM/DCOM为实现系统的标准。采用多层结构后,为了避免在WEB应用程序中进行直接数据库操作和事务管理,将数据库操作和事务管理转移到中间件中处理。
3.2系统的模块与功能设本系统主要由中药材电子商务、中药量子信息、药用植物园、中药标本馆、中药素材库、中药文献馆、中药学术论坛及系统维护管理等模块组成。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模块主要包含中药材市场行情信息、买卖双方信息、供求信息及招标信息等,实现了相关信息的检索及网上交易的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中药量子信息模块主要提供智能化检索功能,包括普通检索和高级检索,之所以称为“量子信息”,是因为在中药材信息录入前,已将所有中药信息处理成一个个具有独立内涵的最小信息单位,这种最小信息单位即为量子。检索时,用户只需输入中药信息的任何一个关键词或短语,即能查询到包含该检索词的一系列中药信息,检索方便快捷,包含的信息量大。药用植物园模块包含所有植物类中药,该模块的最大特色在于,将植物类中药从发芽到结果的整个生命过程用多媒体播放出来,使用户能亲眼观察到每种植物药的生长过程,便于学习和研究。中药标本馆、中药素材库、中药文献馆三者,顾名思义,分别收藏着各种中药标本、中药图片素材及中药古今文献;中药学术论坛则便于各用户的信息交流,如学习交流、买卖信息交流等。
3.3系统主界面的设计中药材电子商务网站的主页及子系统界面的颜色,主要使用淡绿色和白色以及古铜色的搭配,体现出我国中药的古典韵味,却又不失现代信息技术的时代感,加上简洁,直观的信息,无形中增加了网站所带来的效果。首页模块主要包括中药电子商务、中药量子信息、药用植物园、中药标本馆、中药素材库、中药文献信息、中药学术论坛等功能模块的链接。
3.4系统数据库的设计中药材电子商务系统数据库中主要设计有商品信息表、客户信息表、订单内容表、订单管理表、admin表、中药材信息表、药材种类表等20余种数据表格。
参考文献
[1]孙宝文,王天梅.电子商务系统建设与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姚震宇.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分析[J].市场周刊,2007(3):58-59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消费者、制造商、零售商、中间商、银行、税务、政府部门等从事商业活动的每一个领域。按照电子商务服务的对象范围可以分为最常见的企业对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或称B2C模式)、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或称B2B模式)、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或称C2C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还出现了诸如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政府间、政府与政府间、企业与企业和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B2B模式,是医药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以本企业为中心主导,把药品批发价格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客户浏览,并接受客户的在线订单,收益主要来源于客户的服务费和交易中介费,如原料药生产厂家将原料卖给成品药生产厂家。这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第二类是B2C模式,网上药店对终端消费者的交易,网上销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而迅速发展,已经有了专门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网站。这种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5%左右的模式就是B2C模式。
2我国医药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医药行业推行电子商务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已是普遍现象。数据显示:全球最大的20家制药企业已开展电子商务,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都开展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而在中国,由于网络药品交易刚刚放开,医药企业还处于犹豫不决阶段。2006年,中国医药B2C开始出现,北京京卫大药房第一家获得了网上药店的资格。截至2007年年底,经审核批准,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全国一共有1257家,其中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有406家;可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服务网站有14家,其中针对消费者的网上药店只有7家。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尚属起步阶段,但其中也蕴藏了巨大的商机,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医药业采购市场总额为28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达到600亿美元。
3B2B医药交易场及技术特点
B2B医药交易场是指数字化的电子交易场,交易平台覆盖全行业的垂直交易系统。它能够将所有具备条件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到一个虚拟的中心交易场所,以动态价格进行医药在线交易。它不同于一般的招标机构,它不从属于买方或卖方,是独立的第三方交易系统,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双向服务,并致力于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的均衡。BB交易场也不同于一般的BB电子商务系统,它是网络覆盖范围极为广泛的行业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全开放、公开、公平、公正的虚拟医药市场,进入这个市场的买方和卖方都是B2B交易场运营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医药独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场是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B2B医药电子交易场技术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1)分布式系统部署: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有一个全国数据中心,根据系统发展需要,逐步在一些中心城市建立同步数据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分布式的系统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系统的不稳定性,保证了医药这种特殊商品的商务过程快捷、安全、可靠。
(2)分层式三级数据:考虑到医药配送的效率问题,电子交易系统实行三级数据库,对入网商品数据实行限制性。
(3)无纸化商务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将会员企业提供的纸质证明文件加工成电子文件后,可以在会员企业指定的范围内,成为整个系统共享的数据。
加上各种加密数据交换和订单确认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医药交易的无纸化运作。
(4)可选择的多种成交模式:医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采购习惯,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采购成交模式进行医药采购活动。
(5)模拟现实商务活动的作业方式:电子交易系统基本保留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相对合理的交易习惯,在系统中模拟了这些交易习惯的作业方式,以满足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进行医药交易的需要。
(6)方便快捷的订单处理系统:电子交易系统为购销双方提供了界面友好的订单处理系统,便于用户进行订单制作、审批和确认,同时还提供了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
(7)功能强大的客户端软件:电子交易系统配备了与系统完全兼容的离线客户端操作系统。它可以直接接入医疗机构的HIS系统和医药企业的ERP系统,通过上网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同步数据转换。既节约系统资源,又能够为用户节约通讯费。
(8)便利的网上结算和物流控制。
医药电子交易场具有成熟完整的商务模式,方便灵活的技术架构,从应用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中心数据管理、地方数据管理、成交撮合、交易结算、交易监控等五大系统。按用户划分,可分为买方、卖方、政府、中介经办机构、地方数据中心和全国数据中心六大用户体系。其目标是在行业信息数字化的基础上,建立全面覆盖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电子交易市场,交易方式以B2B为主。
4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化原则,我国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但是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