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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管理层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公司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价和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从上述,笔者认为,持续经营保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公众和会计职业界“角力”的结果,是审计期望差的突出表现,这个结果本身也是动态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
(1)审计意见类型和持续经营披露方式。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究竟是“编制报表基础性的假设”,还是“重要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首要标准。如果认为持续经营只是重要的内容,根据其对财务报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持续经营是一项基础性的假设,那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能让投资者感到迷惑。因此,针对“在审计人员受到被审计单位主观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时”的情况,在我国此次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修订中,删除了原有准则中允许采用的保留意见。
另外,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于公司持续经营的评价结果的披露方式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审计准则规定一般采用说明段方式披露。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只要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显著的疑虑,即使审计人员没有否认采用该基础编制报表,那么他们也必须在审计报告中采用说明段的形式加以强调和说明”。我国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提出将持续经营问题作为必须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2)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持续经营假设不可能是一个“永远”的概念,因此“可预见的将来”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了。这个概念一定程度上从时间上界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难以评价,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
英国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我国的审计准则也规定“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何为持续经营不能维持的日期——是申请破产日期还是宣告破产日期?营业周期如何判断?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些都是会计界和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3)对于持续经营,审计人员采用“主动”还是“被动”的审计?
审计往往倾向于采用被动的审计方法——即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不采用专门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如Mautz和Sharaf提出的审计假设之一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对被查来说,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只要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反面的证据”,就可以接受持续经营假设,无需采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
在审计准则方面,美国SAS No.59不要求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查找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环境和事项,并且认为,其他审计目标的审计程序同样可以用来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我国的审计准则也没有强调必须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来收集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出于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考虑。但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判断审计人员是否足够“谨慎”的标准往往是假设一位谨慎的审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手段。在实务中,审计人员为避免审计风险,往往采用更为主动的审计方法。
(4)判断持续经营所依据的信息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一旦出现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什么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SAS No.59规定“审计人员应该综合考虑执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过程得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使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情况和事项”,并且“对于这些情况和事项应该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获得能够减轻审计人员这种疑虑的证据”。
然而,新和全球化的进一步,使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变得更为复杂,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越来越多。公司经营一旦出现,审计人员往往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笔者认为,职业界应该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一方面尽可能详细列举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提示审计师,另一方面明确界定范围,保护审计师免受来自“后验优势”的种种责难。
在此次我国审计准则修订中,新准则仍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个方面,沿袭了旧准则列举的情况,但是去掉了“其他迹象”项。这一修改体现了“规则化”倾向,使审计人员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考量的信息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因而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准则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恪尽职守。但现实中,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很难在审计准则中一一列举。新准则采用“通常包括”的措辞,从而给予审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
二、在环境下审计人员的应对措施
面对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范围和有限的信息,审计人员急需的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评价持续经营问题。
传统审计关注交易,难以捕捉到经营中动态的本质。而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审计模式的发展。在风险导向审计的一般基础上,毕马威进一步提出了“风险导向战略系统审计”。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更广阔的战略系统视角,将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吸引到被审计客户的系统动因上”。通过公司采用的经营战略和经济定位、公司与外部经济因素联系的强度(包括客户、供应商、投资者和监管者)以及公司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审计人员能够对公司战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进而发掘妨碍战略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如果公司没有充分控制住这些因素,这些领域就成为检查的重点。
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产预测模型”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当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对审计过程进行规范的记录,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是将持续经营问题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
三、几点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审计职业界的重视。1998年初,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上市公司宝石A1997年度财务报表,以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对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优势,因而由其承担最根本的评价和披露责任是合理的,但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的动机。一项表明,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出披露要求以后,仍然有1/4的公司没有披露,而且大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红光虚假上市的例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化持续经营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四大会计假设之一,在财务会计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2008年10月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一项名为“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的征求意见稿,笔者拟结合该征求意见稿和相关国际准则的内容对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以下看法。
一、持续经营假设的涵义
所谓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报告主体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但从其本意来讲,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设其将持续经营足够长的时间,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现存的应予承担的义务。同时,这种默认是有条件基础的,即在没有“反证”表明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方有此假设。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报告主体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报告主体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一项会计假设,是人们对会计系统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在主观上达成的一种共识或约定,是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建立所依循的逻辑起点,也是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只有假定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继续存在并实现其既定的各项目标,企业才能采用历史成本而不是清算价值来计量其资产等要素,从而保持会计信息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才能区分为流动的和长期的,并按预定的用途去使用现有的资产,按现时承诺的条件去清偿其各项债务,才有必要和可能进行会计分期,并将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受益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持续经营假设本身具有其科学的成份,但同时也隐藏了一些缺陷,主要有:
第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建立在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冲击和影响。持续经营假设形成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当时有限责任公司刚刚兴起,公司破产的案例比较少,企业面临的是一个相对而言结构稳定、风险较小的经济环境。在这一环境下,其经营目标一般是能够实现的,持续经营的假设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风云变幻莫测、知识经济浪潮汹涌、社会变革加速的当今,企业所处的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持续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财务报表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持续经营假设使会计技术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来保证其稳定性,产生了许多过去和未来相结合的会计方法和技术,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在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持续经营这一基于工业经济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假设却使会计走上了一条严重脱离实际的道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并与该假设相配合和适应的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已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
二、与持续经营假设有关的主要争议
持续经营假设已经受到了来自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挑战,有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来承担、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等问题。
(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纪,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技术的飞速发展会使产品和设备很快过时,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顷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持续经营所谓的“反证”已无证可寻。因此,有人认为,建立在无“反证”基础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现行的经济环境,应该用“解散清算假设”或“即时经营假设”来取代“持续经营假设”。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承担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估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企业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但是考虑到现实中管理层通常不愿意主动披露企业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由于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估和披露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如,国际审计准则ISA No.570规定,“当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存在时,须提请被审计单位做出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做出充分披露,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但要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使用者注意报表附注中对此事的披露。当被审计单位未做出适当披露时,审计人员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中应涉及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根据审计人员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合理,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下去,而被审计单位仍旧依据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审计人员应出具否定意见”。美国和我国的相关审计准则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三)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做的假定,而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此“可预见的将来”这一概念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但“可预见的将来”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也难以评估,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也规定“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或“十二个月”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仍有许多问题待会计界和法律界解决。例如,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三、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思考
(一)“持续经营”假设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在正常情况下,报告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直到实现报告主体的计划、完成受托责任为止,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事实上,任何企业的自然状态都处在持续经营和解散清算两极之间,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企业的关、停、并、转,甚至倒闭清算并不鲜见,然而从总体来看,破产清算的企业终究只是少数。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是合理的。
只是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如虚拟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可能不具有适用性。以虚拟公司为例,虚拟公司(或称为网络公司)的实质是基于互联网的,由若干独立企业根据工作任务和市场变化需要联合形成的,可以迅速进行分合、重组的一种高弹性的合作组织形式,它从事的多是一次易,经营活动呈现出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它能根据市场需要,适时介入、退出与变更,一旦完成某项交易即宣告解散。可见,虚拟公司是一种经济利益相关各方的临时性结盟体,时分时合,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并不能肯定其是否依然存在,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基本上不适用于此类企业。但我们不能因为持续经营假设不适用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便全盘否定其适用性。事实上,持续经营假设也可以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展和创新,如可以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相结合。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主要应由企业管理层承担
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格外重视,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但是,企业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理应由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和披露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不应由审计人员承担过度的责任。对此,FASB的“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主体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IAS1和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但基于管理层缺乏披露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动机,可以考虑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并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对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美国审计准则也制定了相对详尽的标准,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一标准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以免其承担过度责任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有关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比较粗略,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三)持续经营期限的判断不应局限于“一年”或“十二个月”
当“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一年”或“十二个月”所代替后,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用时,美国审计准则AU Section 341规定审计人员“有责任去评估主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在持续经营的能力上存在重大疑问,该合理的时间不超过被审财务报表的报告日后一年”。而IAS1规定,“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时,管理层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有效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覆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的时间,但并不限于12个月”。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FASB决定在“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中采用IAS1的时间长度,这样,恰好超过一年这个时间长度但很有必要披露的事项和条件也能纳入持续经营评估的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则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但准则没有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标准做出规范。笔者认为,考虑到会计国际趋同的现实要求,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也应该参照IAS1的内容对评估持续经营的时间长度做出规定,并对相关审计准则的内容做出修订,由“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修订为“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12个月,但并不限于12个月”。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一、引言
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因此,企业持续经营审计问题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我国自1997年出现首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①,这类审计报告大量出现。从1998年12月《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征求意见稿到200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准则》修订稿[2],几年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的审计意见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的根据《准则》修订前(1997~2001年)和修订后(2002—2004年)两个时间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总体情况
(一)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
根据笔者统计,我国从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两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尽管《准则》对1998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定约束,但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03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2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相对于2001年则变化不大,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准则》修订稿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2.34%。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类型
1997~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298份出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共107份,保留意见18份,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74份,否定意见4份,无法表示意见的95份。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颇具“勇气”的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笔者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4年的8年问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准则》修订前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当年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报告的比例较高,在1/3以上。
无法表示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比较乐意选择的,但这种意见在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和限制。
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2002年较2000年和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况稳定在23.21-27.94%之间,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稿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表述出现的位置
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等发表意见,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此类意见在意见类型上存在差异,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当比重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属于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准则》修订前,有55份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30份此类意见的42.31%。《准则》修订后,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表述在意见段之后的要远远多于在意见段之前的,有107份审计意见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68份意见的63.69%。
在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上,由于通常把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出具的报告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说明段列于带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的意见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误解甚至误导。这种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差异可能由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严重程度较低的意见表述方式向被审计上市公司妥协造成的。
以往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陈朝晖认为,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财务报告又没有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不正确的[4].孙铮、王跃堂通过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他们认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责任提供了途径[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也认为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量刑不准”[6].如果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形式不当,很可能对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造成误导,产生不利的后果。
由此,笔者认为《准则》在此方面的规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样。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财务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表述行为的影响,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行为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募集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量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入“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披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归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强调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问题,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强调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断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认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强调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的判断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背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管理当局相关披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还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作适当披露,则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由此,应关注意见段之后的强调事项段,是否存在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披露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披露应在保留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强调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是否披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与保留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量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强调说明段中对管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留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问题中强调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虽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披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披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披露的:“,虽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披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披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披露,其余两例,均指明管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披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明确判断。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问题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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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恩岳。中外审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4[S].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
[3]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0)-0096-09
判断和评价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公司管理层的重要职责,是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2006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取得了重要的修订成果。然而,新准则完全保留了原准则中对持续经营审计判断的核心证据―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下简称重大疑虑事项)―的界定,仍为注册会计师留有非常大的主观判断空间,势必导致持续经营审计判断存在显著差异,致使审计意见的有用性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以2003年到2004年因涉及持续经营问题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注册会计师以重大疑虑事项为主要判断证据实施审计判断的差异情况,据此预测新准则的实施效果。
一、“重大疑虑事项”是持续经营审计判断的核心证据:准则的规范
(一)英美及国际审计准则的明确规范
美国是制定持续经营审计准则最早的国家,为随后其他国家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借鉴。美国现行有效的准则是1988年颁布的“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SASNo.59)。1991年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PracticesBoard)的建立,开始了英国公认审计准则的制订工作。现行有效的是1994年11月颁布的“持续经营”(SASNo.130)。国际审计实务委员(InternationalAuditingPracticesCommittee)会颁发的现行有效持续经营审计准则是自2000年12月31日起生效的“持续经营”(ISANo.570)。
依照美、英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师需要收集整理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重大疑虑事项、管理层应对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状况等几类。在这几类审计证据中,重大疑虑事项属于审计判断中的初次判断证据。其次,准则规定:要“取得关于管理当局拟采取的、减轻这些疑虑事项或情况所造成影响的措施信息…评价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实施的可能性”(SASNo.59)。因而,在后两类审计证据中也离不开重大疑虑事项。后期“在考虑了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后,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合理期间内的重大疑虑减弱了,他应当考虑披露那些事项或情况的必要性,这些事项或情况最初使他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并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描述这些重大疑虑事项,以支持审计结论”(SASNo.59)。因此,重大疑虑事项是整个审计证据中重要的判断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有关重大疑虑事项的信息,就不可能确认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更不可能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上述结论在英国与国际准则中也均有相同的规范,不再一一列举。
(二)我国审计准则几经修改的一致性意见
针对1999年以来《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局限性,2003年4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项准则进行了修订,突出强调了重大疑虑事项是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依据。而且根据我国审计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疑虑事项的规范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增加了“存在大量的逾期未缴税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等事项;删除了“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存在大额的逾期未付利润”、“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显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恶化的其他迹象”等不再适宜的事项。这些修订使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2006年2月,颁发的新准则在做出重要修改的同时,却完全保留了原准则中关于财务、经营、其它等三个方面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提炼。新准则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分别明确了管理层以重大疑虑事项为证据实施初步判断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时对重大疑虑事项证据的再次使用。同时该准则也明确指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关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产生疑虑的事项和情况”。因此,多次修订的准则始终肯定重大疑虑事项是审计判断的重要证据。
(三)对“重大疑虑事项”界定不确定性的共同特征
重大疑虑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美、英及国际审计准则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见表1。表1显示,在重大疑虑事项的规范上,除了事项的分类、以及由于各准则实施的经济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事项内容的部分差异外,在具体事项的列举方面,四个准则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进一步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将上述证据分为是非判断(只需判断有无,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与程度判断(存在量的界定,如: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等)两类,四项准则均对属于程度性判断事项的界定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征。事项界定中包括诸多“大额”、“巨大”、“过度”、“巨额”、“重大”的表达,因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判断难度,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从国内外审计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规范的比较以及国内准则修订历程可以看出,重大疑虑事项是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作出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这一审计结论的核心证据,收集和评价重大疑虑事项是持续经营审计判断的重要工作。由于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界定、以及依据这些重大疑虑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等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和或缺性,仍然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主观判断,必然导致持续经营审计判断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可以认为,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发展到今日,以重大疑虑事项为
判断证据的不确定性和或缺性是准则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二、依据重大疑虑事项实施审计判断的差异性:实施的检验
以准则规范为依据,在研究分析各国准则规范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以重大疑虑事项为判断证据实施审计的差异性。检验的基本思路是:选择被出具涉及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为样本公司,整理样本公司疑虑事项的发生情况;根据疑虑事项出现的频度,筛选疑虑事项;根据疑虑事项的经济含义、集中已有研究成果的主要看法,将选定的疑虑事项转换为可定量化的指标;完成上述工作后,通过统计分析方法检验判断指标与审计意见的关系,分析审计意见的差异情况。
(一)样本公司
本文的样本公司锁定为2003至2004年被出具涉及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分别为63家和68家,共计131家。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表述位置的不同使得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形式存在多样性,可分为6种,按照审计意见严厉程度自缓至强的顺序分别是:强调无保留意见、强调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强调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样本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类型(未出现否定意见)的分类见表2。
表2显示,2003与2004两年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的比重基本相同,强调无保留意见约占整个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50%以上。
(二)“重大疑虑事项”的出现频率统计根据新旧准则对于"重大疑虑事项"的分类及范围的界定,对样本公司2003年和2004年审计报告中的“重大疑虑事项”的出现频率(次数)进行统计(见表3),若同一审计报告涉及若干疑虑事项,则认为这些事项出现的次数各为1。
表3表明,财务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是注册会计师进行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时的主要证据,占83.68%,经营方面与其他方面证据应用的比例较小,分别占1.26%和1.46%,准则中列举的7类重大疑虑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出现。另外,准则没有规定的3类重大疑虑事项出现的次数表明它们也是持续经营审计判断的重要证据。
(三)反映“重大疑虑事项”的变量设置
1.重大疑虑事项的筛选
新旧准则给出了财务、经营、其他三方面的25项通常可能发生的疑虑事项。疑虑事项是否重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疑虑事项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金额大小,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
根据新旧准则提出的重大疑虑事项的可量化性以及事项在样本公司出现的频率,本文最终选择了出现频率较高的财务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以及除“资产重组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项目外的准则外事项共计15项为检验的审计证据,所选择的重大疑虑事项的出现次数为454次(占出现总次数的94.98%),排除的事项所出现次数为24次(占5.02%),因此,选择范围包含了影响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依据的主要事项。对所选择的事项按照出现的次数从高到低排列,作为设计变量序号的依据,见表4的第一栏所示。
2.反映“重大疑虑事项”的指标选择
指标选择意味着重大疑虑事项由抽象化到具体化的过程。重大疑虑事项的本质内涵是指标选择的基本依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结论也为指标选择提供了参考。
Mutchler(1985,1986)采用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在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中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被调查的注册会计师认为,除了年度经营预测信息披露不完全外,审计判断所需的大部分信息都已包含在财务报告中[1-2]。大量的研究成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也是本文对所反映重大疑虑事项指标的选择以财务指标为主的主要理由。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对财务指标的具体选择主要包括:流动比率、留存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或有负债与总资产比率、公司规模[3];资产负债率、当年是否巨额亏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987[4];总资产收益率、重大疑虑事项数量[5-6];逾期债务与总资产比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比率[7-8]等。上述指标被证实对于预测涉及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有显著意义。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控制上市公司自身规模对重大疑虑事项发生金额的影响,本文对于部分绝对数指标,将其与总资产的比率作为量化指标。除此之外,还选择了反映公司出现重大疑虑事项数量的指标。我们认为表4第三栏所选12项指标基本上包含了重大疑虑事项的大部分信息。
3.指标整理与变量设计根
据所筛选的15项重大疑虑事项内涵的近似性,将选择同一财务指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疑惑事项进行归并,并在此基础上定义变量。表4的第二栏所示X1至X12的变量中,X1、X2、X5属于归并后的变量。如由于涉及“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和“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这两个重大疑虑事项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已经资不抵债,负债率水平过高是上市公司难以再获得借款和商业信用的重要原因,因此,这3个重大疑虑事项均选用资产负债率指标,而归并为变量X5。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于样本公司中强调无法表示意见在2003年和2004年各出现一份,数量较少,故将其并入无法表示意见组。
表5显示,变量X1到X11反映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严重程度与审计意见的严厉程度在趋势上是基本一致的,指标反映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越严重,被出具的审计意见性质也越严厉。例外的是在X1、X3、X10、X11四个变量上,保留意见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严重程度大于无法表示意见。
表5数据显示,按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的严重程度为序,发生重大疑虑事项数量的平均数(即变量X12)呈上升的趋势。单纯从疑虑事项发生的数量看,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疑虑事项数量越多,越易被出具性质严重的审计意见。
(五)单因素方差分析:审计判断差异的初步分析从表5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来看,X2(累计经营性亏损与总资产比率)、X4(流动比率)、X5(资产负债率)、X6(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X7(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率)、X12(重大疑虑事项数量)等6个指标在不同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注册会计师在利用这6个指标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判断较为一致。而其余6个指标在不同的审计意见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利用这些指标实施审计判断时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
为了进一步了解在统计上显著的6个变量,是否在不同审计意见组之间都表现出显著差异,表6对审计意见进行了两两配对比较检验,表中LSD检验的显著性水映了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之间的专业判断情况,显著性水平越高,表明审计判断的一致性程度越高。表6显示注册会计师在强调无保留意见、强调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之间的审计判断的一致性较好。除了变量X12以外,保留
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性,说明不同注册会计师在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判断过程中存在差异,甚至有混用这两种审计意见的嫌疑。
(六)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审计判断差异的再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1)不同注册会计师在部分指标变量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上存在判断差异;(2)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强调无保留意见、强调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之间判断一致性较高,而在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之间存在判断偏误。为了尽可能控制其它因素对单变量分析的影响,我们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进一步研究。
1.因变量GCO:GCO=1为强调无保留意见;GCO=2为保留意见;GCO=3为无法表示意见。
2.目标解释变量:X,ii=1,2…8,12,分别从重大疑虑事项的不确定性程度和数量方面检验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统计上有意义的判断差异。对于样本量小于20的小样本数据,逻辑回归的Wald检验值变得很小,标准误估计值就会很大,此时应该用对数似然值的变化来进行检验,为保持一致性,对出现次数小于20的三个疑虑事项(即X9、X10、X11),暂不作多因素检验。
3.控制变量:目标解释变量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与经营状况有关,因此,控制变量应为财务与经营因素以外的对审计意见有影响的变量。借鉴以往的研究成果,选取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变量:Koh[9]、李爽和吴溪[10]、漆江娜等[11]的研究结果表明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越强,因此,规模大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严重程度高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Big10=1,表示报告期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中排名前十位;Big10=0,未排在前十位。
(2)审计任期:审计任期长会增加发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问题的概率,但同时过长的审计任期有可能危害到审计独立性,本文将其作为控制变量。TENURE为当期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担任样本公司主审事务所的年数。
(3)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Ireland[3]、章永奎和刘峰[12]、蔡春等[13]证实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本年度发表的审计意见时,会对上期存在的审计重点追踪探查,纳入上年度审计意见变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以前的情况差异做出控制。PREMOD=1,表示上年度审计意见为强调无保留意见;PREMOD=0,其它。PREQUA=1,表示上年度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PREQUA=0,其它。
4.Logistic回归
表7列示了强调无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二者之间的逻辑回归结果。从Chi-Square、Pseudo-R2等模型整体有效性指标看,Logistic回归的效果是可以接受的。在控制了前文设定的有关变量后发现:
(1)各变量判断差异的再检验:与单因素分析结果基本相同,除X4(流动比率)不再显著外,X2(累计经营性亏损与总资产比率)、X5(资产负债率)、X6(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X7(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率)、X12(重大疑虑事项的数量)等指标在不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指标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程度上判断较为一致。X1(到期债务与总资产的比率)、X3(或有事项与总资产的比率)、X8(大股东占用资金与总资产的比率)等变量在Logistic检验中仍然不显著,说明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变量实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判断时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控制变量中,没有发现审计任期对审计意见的判断上存在明显差异。上年度审计意见保持了一定的持续性,如果上市公司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性质严重的审计意见,本期更可能被出具性质严重的审计意见。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在审计意见判断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规模大的事务所倾向于出具性质严重的审计意见。
(2)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判断差异的再分析:Logistic回归检验结果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一致,除了X12(重大疑虑事项的数量)因素外,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在反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其它变量上均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不同注册会计师在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之间的审计判断一致性较差,这两类审计意见的有用性值得怀疑。限于篇幅,未给出统计结果。
三、结论与建议
1.注册会计师以重大疑虑事项为主要判断证据实施的审计判断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审计意见与反映重大疑虑事项的各指标变量的显著性分析表明:除累计经营性亏损与总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比率、重大疑虑事项数量等5项指标以外,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判断证据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将这5项指标在每两组审计意见之间进行比较检验,表明:注册会计师利用相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对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存在差异。直观的延伸表明: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依据相同的判断证据出具了不同的审计意见;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同审计意见时依据的判断证据不同。
2.对重大疑虑事项界定的不确定性以及依据重大疑虑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的不确定性是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判断差异的主要原因,新准则实施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新旧准则对可能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疑虑事项的规定包含了诸多“重大”、“巨额”、“大量”、“过度”等难以操作的表述,如何确定这些疑虑事项对持续经营假设影响的重要性水平,准则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准则所列举的若干重大疑虑事项并不能穷尽现实中的相关事项;如何根据这些重大疑虑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新旧准则的规定同样不明确。因此,上述工作中的过多主观判断,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判断的差异性,也影响了准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准则实施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辅助、提升新准则实施质量的研究依然要求迫切。
3.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专家系统是解决准则修订不可克服缺陷的有效途径。每个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类型、经营范围、规模大小和治理水平迥异,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因素复杂。虽然持续经营准则被反复修订,但对审计判断的核心证据―――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重大疑虑事项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的规范却进展困难。我们认为,面对准则不可克服的修订缺陷,可以考虑从审计手段与方法上寻求突破口,建立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专家系统是本文重点推荐的技术方法。从1965年研制成功的世界上第一个专家系统(DENRAL)以来,专家系统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预先存储的知识库,模拟人类专家的判断和决策,解决了那些需要专家决定的复杂问题。同样,国外对专家系统技术在审计判断领域应用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成功地应用于审计实务中[14]。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专家系统是审计判断与专家系统技术整合的结果之
一,它能将持续经营审计判断领域的专家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准则规范整合为知识库的推理规则,并能向专家那样运用这些推理规则,通过推理机推理,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作出智能决策,并模拟专家出具具体的审计意见。专家系统将专家的感性经验和科学算法相结合,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技术提供了实现手段。专家系统还具有自主学习知识功能,能随着系统数据库新增的代表性案例而自动修正推理规则。西方发达国家应用专家系统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专家系统能显著提高审计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设计与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机专家系统是提升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解决准则修订不可克服缺陷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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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股份公司的创建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了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工业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了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经营就以现代的形式出现――成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大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或惯例。所谓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自从持续经营假设在1922年由美国会计学家佩顿(Paton)首次提出之后,即在会计理论中得以明确,也被各国的会计准则广泛接受。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准则中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考虑贯穿整个审计过程。这是我国审计领域中第一个将属于不确定审计研究范围的持续经营审计作为研究对象的成文准则,这也充分揭示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已经开始受到了实务界的重视。因此,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却取决于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观判断。因此,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表现在管理当局或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重大怀疑”。如果管理当局或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则表明公司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否则,则表明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审计判断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1997-2002年度间,除金帝建设(1998)、ST圣方(2001)因审计范围受限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58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ST中辽2002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净资产已为负值,同时又存在大额的逾期银行贷款和对外担保,被诉讼案件多起,涉案金额较大,主要资产已抵押或被查封,个别子公司已歇业,未能就其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ST石化(2001)、ST南华(2002)、ST吉纸(2002)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兴业(2002)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见表1,表2)
我国从1997年第一次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直到2008年的86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78.18%。其中有几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2003年、2007年及2008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0.94%。2007年新《准则》的施行,使得2007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6年有较大增长。另外值得关注的就是2008年关于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的比重的大幅上涨,跟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1)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通过分析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8年的12年间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但如果确信被审计单位破产清算成为必然,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理论上固然可以对会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实际上等于宣告被审计单位必然破产倒闭。被审计单位万一出现起死回生,或者拖上二年或三年再破产清算,则注册会计师遭受法律诉讼就难于避免。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很少有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从2003年的24.07%,下降到2008年19.77%,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3)通过分析比较,发现每次在新的准则实施前后期间均对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类型产生一定正比例影响。值得关注的是针对2008年非标审计意见中出现的关于对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受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存在极大地不确定,因此2008年的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的问题占据了导致CPA出具非标意见的重要影响因素。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被审计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大,很多不确定性没有历史数据或以往经验可以参考,导致企业、投资者乃至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大幅提高。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要求管理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持续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考虑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乃至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
三、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差异性对CPA的影响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差异性对CPA的影响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然而为当某一公司破产清算时,会计报表使用者往往指责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是投资者或债权人因其投资或贷款遭受损失,往往找注册会计师当替罪羊,要求得到赔偿以弥补其损失。审计人员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声誉损失和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其的诉讼损失。
(2)有人认为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后,审计报告本身而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真的破产清算,出现“自我实现预测效果”。也就是说,财务或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本来还有希望渡过难关,但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保留意见,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过度反应。如采取收缩信用、不予贷款或改变交易条件等措施,会更加速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从而使企业很快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因此,注册会计师即使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在措词上也应十分慎重,只列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的各种迹象,不应预测这些迹象后面的结果,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与评价,出具合适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常重要,是保证审计质量,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的具体措施
评价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最为明显的指标是所作判断的准确度,但在审计实务中,许多审计判断中并不存在客观的、可计量的外部标准来衡量其结论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多个审计人员的意见一致性是用于评价某一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质量的最常用的标准。因此坚持意见一致性原则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审计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意见的信心以及审计职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何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拟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专家知识,积极开发和应用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专家系统。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很多,而且许多因素具有难以量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无法用传统的数学模型进行精确描述。对于处理难以用数学模型精确描述的复杂对象,专家系统具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从1965年世界上第一个专家系统(DENRAL)研制成功以来,专家系统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预先存储的知识库,模拟人类专家的判断和决策,解决了那些需要专家决定的复杂问题。设计与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机专家系统是提升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解决准则修订不可克服缺陷问题的迫切要求。
(2)充分运用审计判断辅助工具及或其他技术工具。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积极使用已有的审计判断辅助工具,或组织有经验的审计专家积极开发审计判断辅助工具。专家系统应将专家的感性经验和科学算法相结合,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技术提供实现手段。如果能够使用某些技术工具(如期权定价模型)和公开获得的信息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将有助于审计人员正确地出具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减小误判成本,保护财务报告使用者和CPA利益。同时,由于使用的是公开信息,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利用这些技术工具在客观上对CPA与客户的共谋行为形成监督。因此,探讨能为判断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提供参考的定量分析方法,提出了利用公开的财务报告和市场事务数据,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求解公司的违约(破产)概率的方法,为CPA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一种参考,但是毕竟这种方法做了大量的假设。
(3)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持续经营审计中“量刑不准”的原因之一是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较差。只有规范了审计执业环境,减少审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被审计单位的舞弊和欺诈行为,加强审计双方的配合,才能降低审计风险。
持续经营指的是进行一切会计工作,其共识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地按它现时的目的方向,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现代社会,会计的特点是主要用货币量度对经济过程中占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劳动耗费进行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会计人员借助这些手段,充分了解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和劳动耗费水平,并利用会计资料,分析得失,追究经济利益高低的原因;趋利避害。从一个特定的岗位管好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为在更大的范围内,如一个地区、一个产业部门或一个国家管好经济提供必要的资料。
我国财政部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从我国会计实践的经验出发,研究比较了国际和各国、各地区的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了我国会计的基本前提。
会计的前提是指一般在会计实践中长期奉行,无需证明便为人们所接受,是从事会计工作、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条件。
其中,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前提条件,部分人认为持续经营这一提法有片面性,认为这只见到营业而见不到停业。而事实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持续经营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这样的领土主体,其所有的资产将按照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
持续经营作为一种假设、一种预见,却也是一个唯一可行的办法,为会计人员所广泛接受。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这里的“反证”指那些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满、企业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清算。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作出假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对于持续经营下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间延伸至以后各期间的预付性费用,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算状态的财务报表中将不复存在,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
持续经营假设的存在,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会计主体假设为会计的核算规定了空间范围,而持续经营则为会计的核算作出时间的规定。从每一个企业的历史看,确实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无限期地存在下去,然而,企业究竟在何时关停并转,又难以预料。竞争和其他经营风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经营不善或市场的意外变化,经常威胁着企业,严重时,就会使其经营终止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如何提供信息为其会计主体服务呢?从企业的主观愿望看,除少数企业有预定经营目标或有经营期限,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一旦实现了预定的开发项目就将撤销外。一般都在争取长期连续经营,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尤其是现代化生产和经营,客观上也要求连续,这都为持续经营假设提供了客观依据。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才能真实可靠。如果没有持续经营的假设。一些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缺乏其存在的基础。如企业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对它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购建成本记账,并按固定资产在经济上的可用年限,按照其价值和使用情况,采用某一种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其所负担的债务,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偿还。而在企业终止清算的情况下,企业资产的价值则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企业的债务只能按照资卉变现后的实际偿还能力清偿。采用某一种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其所负担的债务,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偿还。而在企业终止清算的情况下,企业资产的价值,则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企业的债务只能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偿还能力清偿。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
(二)终止经营会计问题研究 自2002年以来,学者们开始着手研究终止经营会计问题。主要研究了终止经营会计准则的解读与比较,终止经营概念的界定与修正,终止经营的确认、计量和表外披露。皮羽(2011)认为如果企业组成部分被划分为终止业务,无论其盈利与否,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将持续经营与终止经营会计信息分开处理;盖地(2008)认为各国企业中出现了不少终止经营情况,终止经营与持续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方式不同,应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出台相关的会计规范;朱康萍(2009)认为区别持续经营与终止经营的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的理解和评估企业的过去、现在、未来极为重要;秦白云(2004)认为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只侧重终止经营披露的规范,应借鉴国际做法,规范终止经营的确认和计量。
王霞(2004)在《关于终止经营期间损益确认问题的探讨》中提出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损益与持续经营损益分开列示,更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吴珊(2007)在《终止经营会计问题研究》中探讨了事项理论、正外部性理论和会计加总理论对终止经营列报的启示。但是,当前对终止经营的列报研究明显不足,终止经营列报的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文章在阐述国际终止经营信息的处理模式上,结合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我国的实际,探讨了终止经营的列报问题。
二、终止经营列报的必要性
(一)会计目标的真实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指出: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并指出应该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如果把企业的业务按照持续性划分,终止经营与持续经营在性质和功能上完全不同,当终止经营业务满足重要性特征,或者说,不予以列报中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时,就应该在财务报表内与持续经营业务分开列报。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是一个信息整合过程,如果列报的终止业务项目尚不能真实完整的表达终止经营的信息,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相应的补充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分别从企业外部使用者和内部所有者的角度反映会计工作的目标要求。就内部而言,终止经营既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成果,又会影响到当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就外部而言,单独列报终止经营才能更真实的反映企业利润的构成、性质和质量,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的进行决策。因而,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更真实的体现了我国会计工作的双重目标。
财务分析的主要依据是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的数据资料计算相关的财务指标,然后依据财务分析的结果做出经济决策。那么财务数据的表达方式,整合或坼分都直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如,某企业持续经营的净利润为54000,终止经营的净利得为21000,流通在外的股份为20000股。假设不考虑其他特殊项目,如果不加以区分持续经营利润与终止经营利得,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应为(54000+21000)/20000=3.75;如将两者区别列报,则持续经营的每股收益为54000/20000=2.70,终止经营的每股收益为21000/20000=1.05。显然,两种不同的计算结果表达的财务信息也截然不同,最后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不同的决策结果。终止营业是一次易,该业务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会增加或减少企业利润总额,但就利润的质量和企业的稳定性及成长性分析,应该剔除终止经营的利得部分,以便于财务分析人员更好的做出科学的决策。因此,将持续经营业务与终止经营业务分开列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的观察、判断和科学决策。
(二)会计实务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终止经营会计准则,终止经营的确认和计量由其他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导致会计人员对终止经营业务的处理自由度相对较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业判断,根据经验和职业能力去操作。2002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旨在区分终止经营与持续经营信息,提高报表使用者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能力。但是仅仅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终止经营业务远远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不能通过在表内项目中分开列示终止经营与持续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直观的表达企业的资产组合性质、利润的构成及质量以及现金流的方式等。
根据上海证劵交易所披露的2008-2011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没有单独列报终止经营业务,但有个别公司遵循国际规范处理终止经营业务,从而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查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发现,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50),连续四年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和披露终止经营业务数据,如它在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按照2008年6月2日订立的CDMA出售框架协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终止经营”的规定,本集团CDMA业务分部被确认为终止经营业务。对于终止经营业务的列报,因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为了直观的体现持续经营业务和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成果,提供更相关的财务信息,本集团参照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业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对于终止经营业务列报的规定,CDMA业务分部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作为终止经营业务单独列示于本集团2008年度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当中,本集团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于2007年度的比较数字亦相应进行重列以反映终止经营业务。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理终止经营业务时无据可依,为了更好的体现本企业的利润构成和现金流量信息,采用国际处理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终止经营业务,从而更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财务面貌。这种突破简单披露的处理方法无疑是一种挑战,由于终止经营在制度上的真空,导致企业在处理类似业务时五花八门。多数企业表外披露,少数企业表内列报并表外披露,从而使得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减弱,行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无从谈起。
(三)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1973年,在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30号《报告经营成果—报告处置业务分部、非常项目、罕见和非频繁发生的事项和交易的影响》(APB30)涉及到终止经营,首次要求区别列报持续经营与终止经营收益。1995年3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FAS121),但FAS 121没有表述APB30中说明的属于终止经营的企业分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2001年8月FASB又了《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的会计处理》(FAS144)以取代《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FAS121)。在FAS144中要求企业单独列报持有以备出售的长期资产和负债,并在附注中列示其类别,同时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区别终止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业务。
2005年1月1日,国际财务会计报告第5号公告(IFR5)中指出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区别列报持有以备出售的资产,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的成果,同时要求会计主体在全面收益表附注中披露关于终止经营的有关信息。2008年,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修改终止经营的定义,并要求将企业终止经营中已被处置或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部分单独列报。
可见,终止经营在国际上有明确的会计规范,我国无具体的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在2006年我国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求达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涵盖终止经营具体准则。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实务中出现了不少终止经营业务,如果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业务势必掩盖了重要性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从而也没有从实质上做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当前,关于终止经营的处理基本上有两种模式。一是列报加披露的模式。如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终止经营的财务信息既在财务报表项目中列示,又在附注中披露。二是简单的披露模式,如我国的征求意见稿,有关终止经营的披露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报表项目的列示。可见,我国对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做到与国际趋同。
三、终止经营的列报构想
首先,国家应尽快颁布终止经营业务的会计准则,以明确终止经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从制度上规范终止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促使终止经营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准则。其次,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如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列入终止经营的持有以备出售的长期资产;在利润表上区别持续经营业务利润与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单独计算持续经营的每股收益与终止经营的每股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区别列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的终止经营的现金流量。此外,结合信息披露的原则,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说明关于终止经营的相关信息:如终止经营的业务类型、终止经营所处的分部、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计划情况等。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告日之间的终止经营则也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说明等。
结合终止经营的国际处理惯例和我国的会计实际,笔者在不改变我国当前会计报表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吸取国际终止经营的列报方式,进一步构建新的三大财务报表结构框架。具体格式见表1、表2、表3。
参考文献:
[1]秦白云:《我国终止经营与国际准则之比较》,《会计研究》,2004年第8期。
[2]皮羽:《持有待售资产准则解读与分析》,《新财经》,2011年第12期。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 “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 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 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 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 年3 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 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 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 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 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 defond, 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一、引言
一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财务人员和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给予较多关注,特别是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析、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成因认识不清等原因,一部分投资者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同起来,不加分析就简单地予以肯定;另一部分投资者却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立起来,导致决策失误。因此,深入探寻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成因,引起报告使用者的关注,对恰当评价上市公司、合理进行投资抉择、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关于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成因分析,学术界主要从独立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和连续多年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本文对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2年度的审计意见进行了统计、分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对影响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因素,并从中得到启示。
二、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趋势分析
(一)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变化趋势概述 从表(1)看出,在2005年至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比重一直最大,其次分别是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而从未出具过否定意见。在2005年至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见意占非标比例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占非标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否定意见占非标比例一直为0。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在ST类和非ST类公司之间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分如表(2)。从表(2)可以看出,ST类(包括ST、*ST 类,下同)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平均比例为50.06%,而非ST类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平均比例仅为3.20%,ST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远高于非ST类。ST类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先下降后上升,总体上有小幅度的下降且趋于稳定,但依然在50%以上;非ST类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且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非标准审计意见越来越集中于ST类公司。
(二)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变化趋势分析 (1)会计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强, “两则两制”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会计核算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初步接轨。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的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我国审计准则的建立相对较晚,所经时间较短,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对于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上述统计结果中看出,2007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这点来看,新会计准则、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良好的法律法规是提高审计质量基础,关键在于执行—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得上市公司规范其会计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的质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监督力度的加大也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更加谨慎,这两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从而使非标准审计意见有所下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重拳打击态势也促使上市公司考虑财务违规成本,谨慎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3)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是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整体质量对审计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报告也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环境。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有限责任制强制地变为无限责任制,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要提高其谨慎性和应对审计风险的能力,以免由于不慎而带来诉讼。以上都促使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有很大提高,这也是提高审计质量,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重要原因。(4)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够提供一个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职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对公司实施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学习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而进一步优化其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这也是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表明注册会计师提高了执业谨慎度,但是也有一种可能性是注册会计师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更严重的审计意见类型。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成因分析 基于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内容分析以及中注协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数据的整理,本文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分类,分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决诉讼/仲裁、证监会立案/处罚、审计范围受限、未完成产权过户/为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产权属及交易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其他。按照上述标准对各个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表中“比例”按照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相关事项的频次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份数的比例。从上述统计结果来看,在各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中,“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出现的频率最高,在各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出现的频率均在5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审计范围受限”,其他几项出现频率则不稳定。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本身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统计,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具体原因有以下方面:连续巨额亏损或主业巨额亏损;存在大量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过高或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现金流量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重大资产重组未完成且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收到正式结论;审计范围受限,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持续经营假设;涉及大量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其他。首先,持续经营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指的是假定任何企业都能无限期地持续经营。2006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明确指出: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其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应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准确,即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从而决定其审计报告类型。然而,对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一般而言,任何企业其实随时处于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的区间范围之内,破产清算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持续经营的这种不确定性给了企业管理层利用持续经营假设粉饰报表、规避责任的可乘之机。管理者出于报表粉饰和瑕疵掩饰的目的,可能对于一些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因素视而不见,如企业的重大财务亏损和资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不确定性等,既不改进公司经营,也未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其出具的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相关性必然受到较大影响。从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变化趋势可以明显看出,近年来“持续经营不稳定”事项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注册会计师的高度关注。从2007年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中注协每年印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持续经营能力问题都是年报审计风险的重点提示领域。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在持续下降,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重上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等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2006年到2007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幅度最大,说明一个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逐年下降还可能因为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不断在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共识,从而减少了双方的分歧而引发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占比重上升,这可能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提高了执业谨慎度,但也不排除注册会计师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更严重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可能性。(2)ST 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远大于非ST 类上市公司。ST 类上市公面临与正常运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经营风险,连续巨额亏损引发其更多的财务压力,基于退市机制的影响,ST类上市公司有更多的进行财务欺诈的内在动机,因而,作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灾区”。注册会计师对于ST类上市公司审计中更加谨慎,对于审计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更低,故形成ST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原因。按照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四种。
(二)相关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其完善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会计与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加大监管力度是审计质量的保障。切实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是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加大监管力度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并明确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虚假信息的责任,建立相关处罚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所财务报表的质量;二是要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加大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谨慎性和应对审计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应用,细化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规定。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况。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占比重上升,说明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和管理层当局达成默契,用相对比较温和的审计意见取代严厉的意见。这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应用,细化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规定。(2)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思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审计计划时就要关注企业风险因素,融合企业风险与审计战略,使审计所选择的对象更加针对企业高风险的领域。因此,首先应考虑审计范围是否符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为企业提供更相关和更有价值的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给与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对有重大财务风险,大量逾期贷款及相关诉讼和巨额担保引起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从 2007年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中注协每年印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持续经营能力问题都是年报审计风险的重点提示领域。对亏损上市公司,S*ST公司更应提高警惕。这类公司昭示了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和财务风险,一般来说,财务报表存在更多的重大错报和舞弊风险,更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3)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外约束机制。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就要强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使控股股东真正做到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外约束机制有助于公司及时发现其存在的各种问题,降低其重大错报和舞弊风险。这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审计风险。上市公司应不断优化其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重大财务风险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因此,上市公司应努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其财务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上市公司应更多的关注其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企业破产。虽然持续经营出现问题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但破产的几率是极高的。当上市公司因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会给外界传递不健康的企业发展信息,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等不利结果,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影响其长期发展。因此,公司管理层要更多关注其自身持续经营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其自身续经营能力的问题或不良因素,这会有利于公司得到较高的评价,树立良好形象且利于其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敏贤:《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较研究——基于2005~2010年数据分析》,《财会通讯》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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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跃军、左晶晶:《上市公司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较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第7期。
会计主体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它规定了会计对象和报表内容的空间范围,要求会计各要素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业主之间区分。
会计主体假设起源于经营主体的概念,其形成与经济组织的独立发展有直接联系。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了大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独资或合伙企业,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康美达合营公司,15世纪英国从事海外贸易的冒险性公司都是合伙组织,它们客观上要求会计将企业视为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将业主个人的经济活动与企业分开。因为在法律上,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独立法人,它们的资产和负债仍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业主、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会计上必须假设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会计关注的中心是企业而不是业主、合伙人。
持续经营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即假定每一个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因而它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同样的过程中被偿还。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需放弃这一假设,在清算假设下形成破产或重组的会计程序。
持续经营假设产生股份公司的创建。17世纪英国的海外贸易逐渐发展成为连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永久性资本,把企业视为持续经营。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起初每次航行都作为一次独立的冒险活动,发行有限期的股票,结束后进行清算。但是船舶、贸易站和其它长期资产从一次冒险活动结转到下一次非常麻烦。1613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出售为期四年的认股单,并逐步发展为拥有永久性资本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工业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性就以现代的形式出现了,成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大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对象的时间界限,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较短时期,以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和损益的前提。
会计分期假设是由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15世纪商业是一系列不相关的冒险活动,会计报表只在一个主要项目结束后才加以编制,一般不需要会计报告期间,当企业的生命经过多次冒险活动而连续存在下来时,到清算期再编制报表就不实际了。特别是18世纪产业革命带来的会计信息及时性要求,企业出现了趋势:在较短的间隔期内编制报表,最后形成了一种编制年度报表的基础。18世纪70年代就开始采用在每年业务经营的淡期结束的会计年度。因此说,公司的持续经营导致了会计报告的定期性。
货币计量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的计量手段,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可以通过货币反映。它暗含了两层意思,即币种的唯一性和币值的不变性。
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自货币出现之后,它就成为会计记录资产和债务的计量工具。古代会计只反映商品的变动,公元前630年,希腊人发明了铸币,开始采用货币作为通用的计算单位,但以实物数量反映实物资产,以货币单位反映货币财产,而且不同城市的货币混记在同一会计帐簿中。11~14世纪随着西欧经济的发展、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商业交易开始按货币单位来记帐,并延续到今天。
二、影响
会计假设的设立是为了引申出相应的会计原则,如:
持续经营假设可说是最重要的假设,它是资产计价的最重要基准,衍生了历史成本、折旧、资本保持等会计原则。它使会计的重心转向了未来,资产计价应依据公司的长期收益能力,除非资产价值的变化对持续经营价值产生影响,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再估价。加上币值稳定假设,历史成本就成为资产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固定资产的购置是为了长期使用,应采用折旧的形式,按使用期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期转为费用;由于股份公司必须保持资本完整,才能确保经营的连续性,而为保全资本,企业只能从累计利润支付股利,又导致了精确区分资产和费用的必要。
会计分期假设首先为持续经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其次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会计信息是否可比、会计方法是否一致等问题。会计分期以计算定期收益,使成本需要与收入配比;又由于企业在某一较短时期,各项资产和权益的变动与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是不相吻合的,导致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下,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考虑应计和递延费用,以精确计量利润。
三、不足
上述四项会计假设的观念早在19世纪就已经形成,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又不断丰富了它们的内涵,或者证明了它们的局限性。并且有的假设其局限性是自身造成的,如会计分期假设,因为会计期是人为划分的,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有明显的估计性和不确定性。
会计主体假设一般指企业本身,随着集团公司的出现,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为了合并编制财务报表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会计主体假设发展为合并个体,再扩展又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政府的国民帐户核算体系。而今信息时代造就的网上公司更突破了会计主体原有的空间范围,因为网上公司属于虚拟公司,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为其主要资产,会计主体假设由此扩展为企业实主体和虚主体,并引出虚主体如何建立会计程序,提供会计信息的新课题。
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其运用一直是不充分的。20世纪初,迪克西就指出资产按持续经营假设估价时,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不严加区分会引起原则性错误,流动资产应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后来,哈特菲尔德也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全面剖析,得出:如果持续经营是资产估价的关键,由于固定资产不是为销售而购进,其售价是不相关的,可以按历史成本计价;存货的存在是为了销售,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其售价;1981年佩顿更发展了持续经营的含义,主张按资产的市价而不是成本记录。总之,理论上的持续经营假设仅仅排斥了清算价格,要求按使用目的对资产计价,即对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而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强调对所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这种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20世纪20年代,大多数国家通货膨胀已很明显,稳健主义阻止了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的做法,那时开始占支配地位的收益实现原则又为历史成本提供了理论依据:任何较高的计价会产生未实现的收益。最后,政府的所得税法等强化了保守的资产计价观点,使得持续经营假设被不完整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而过去被持续经营排斥的清算前提,在今天则被频频运用。一浪又一浪地公司合并、重组,使任何环境下的企业必须具有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才能迅速改变其产品和业务经营,不仅流动资产应按变现价值反映,固定资产变现价值也决非不相关的。尤其是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产生了网上虚拟公司,由于知识以思维的速度更新、扩散,网上公司的经营活动面临着空前的风险,并呈现短暂性,而不是永久经营。因此,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传统会计的主流地位渐渐受到了以非持续经营为假设的清算会计的挑战。
货币计量假设引起的争议最大。首先,以货币计量不能表现诸如企业员工素质、产品质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使会计信息局限于货币性和定量性的。而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和企业员工越来越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因此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人力资源会计,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人力资源会计将会计信息扩大到定性的信息,但它是以人力资产的成本可以和实物资产一样用货币计量为假设的。事实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强化了货币计量这一假设,会计信息本质就是数字化的货币性信息;其次,由于20世纪初通货膨胀的出现,特别是二战后,持续的通货膨胀遍及全球,动摇了作为历史成本前提的“币值稳定”假设。因为会计报表上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却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则不能正确地计量收益,由此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和现时成本会计。它们与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之争在于币值变动引起资产价值的变动是否会产生收益,历史成本会计的维护者如利特尔顿认为物价变动自身是不能产生收益的。而且近十年来,西方国家的物价上涨指数普遍回落到50%以下,已可不必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各国放松了对利率、汇率的管制后,面对随时变动的货币市场,企业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等回避货币变动的风险,这使币值稳定的假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新晨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假设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它们本身是会计人员在有限的事实和观察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假设也需要不断修正。在通货膨胀时代,对币值稳定假设的否定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或现时成本会计;在信息时代,会计主体假设的外延被扩展。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所有企业,对清算会计的运用渐增。当货币计量假设不足以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人力资源会计应运而生。衍生金融工具显示人们为保持币值稳定而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