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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4 09:19:2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税收政策与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税收政策与管理

篇1

慈善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促使财富和资源能够在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再次流动和重新分配,并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发展慈善事业既是公众表达意见、主张权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因此,发展慈善事业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着社会稳定器的功效。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公民主动参与慈善的意识还不强,企业慈善意识参差不齐,慈善组织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差,组织建设亟待加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发展慈善事业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而财政政策的税收的作用不容忽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可为慈善激励提供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慈善捐赠方面存在的问题

跟其他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占GDP的1.98%,同年我国人均捐赠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赠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赠主要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税后所得,社会捐赠的规模与税收激励密切相关,税收优惠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慈善捐赠个人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却很难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原因是个人捐赠后极少主动地索取捐赠凭证,而以捐赠凭证申请税收减免的更是几乎没有,使得这一优惠条款未落到实处。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减免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程序繁杂,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国税收减免程序规定,捐赠者若想得到捐赠的税收减免需要经历层层审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级批准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税程序繁琐,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赠者的积极性受挫。

(二)捐赠者获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少

2012年中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7万家,而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国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协会731家。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向税法所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的机构所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才能获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我国公益性捐赠单位的资格认定范围过窄,公益性捐赠只适用于教育和民政事业,而不包括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事业,这些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税捐赠的范围内,无法出据减免税凭证。在我国现有的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这类非营利机构中,仅有中国红十字会等 22家公益组织享有全额扣除优惠的资格,而且这类组织与政府都有密切的联系。

(三)缺乏对实物捐赠优惠的具体规定

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关于企业捐赠实物用于公益事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具体优惠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实物可在税前扣除。我国税法尚未明确实物捐赠的计价方法以及估价数额发生异议后如何处理,实物捐赠需要评估实际价值,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在现实生活中,慈善捐赠的方式较多,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地区收入差距大,实物捐赠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在我国鼓励实物捐赠的现实意义更大。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捐赠税收激励规定,除对第29届奥运会、防治非典等的实物捐赠可税前扣除外,只允许个人或企业的现金捐赠在税前扣除,这不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四)缺乏结转的规定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在该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只有当年具有利润可纳税的企业下才可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如果是亏损企业,则无法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这对当年进行捐赠的亏损企业是极为不利的。美国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如下:企业当年超过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且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即使企业当年亏损,也可以就以前纳税年度结转过来的捐赠额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

(五)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

慈善捐赠的相关税种设计不合理,使目前我国的税制对捐赠行为无法起到最大范围的激励作用。中国至今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特殊税种,因为他们更愿意把积累的财富留给子孙后代。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起点较高,高收入者是其课税的主要对象,它是抑制财富代际转移的有效手段,能够减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在美国,由于个人向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免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因此,美国富豪愿意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做公益事业,把自己的财富转向社会,比如捐给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美国的遗产税达到50%,当遗产在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美国的税法规定可以引导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

二、建构促进第三次分配的税制环境

(一)扩大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增加可享受捐赠扣除的慈善机构的数量

我国现存的公益组织较多,应当考虑扩大享受捐赠扣除的公益组织范围。灾害救助、科学技术发展事业、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事业、教育事业、妇女儿童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医疗事业、残疾人事业可以将其纳入享受捐赠人优惠的公益组织的范围。目前只对38 家“国字头”公益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允许全额或部分抵扣,而针对其他大量的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则不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而社区性公益机构与捐赠者和接受赠群体间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更易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它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得到大力发展。在放宽限制的同时,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不予减免税。

(二)出台实物捐赠抵扣规定

实物捐赠应当被允许抵扣,而实物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最大困难就是估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出台实物作价的实施细则,对物品如何评估做出具体规定,这是进行实物捐赠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时,扩充捐赠类型,完善对实物捐赠的估价管理工作。在捐赠的类型方面,既有现金、有价证券的捐赠,又有实物捐赠。目前我国关于实物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而实物捐赠按照实质性原则也应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列。国外关于实物捐赠的普遍做法是捐赠者事先通知税务部门,按照独立评估师的评估估价或类似财产同期价格折算成现金申报,由国家税务部门审定,然后纳入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三)允许结转或递延抵扣

应该允许企业当年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前结转至上一年度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结转或递延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当年捐赠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进行扣除。而我国税法并没有这方面规定,如果企业某个年度捐赠的数额较大,则超出部分无法享受结转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赠数额,不能更好地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对当年捐赠超出捐赠限额的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会提供较多的捐赠,例如重大自然灾害的突然发生,而有的年度企业却无能力向社会捐赠或提供的捐赠较少。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捐赠超过当年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而且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对于企业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捐赠,可按照国外通行的做法针对超额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四)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通过全覆盖、累进制的个人税收体系,引导富裕阶层向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促进第三次分配,从而提高其个人之间与代际之间的财富转移的成本,推动捐赠的倒逼机制。在我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可以引导富人向社会转移财富,并带动非营利机构的发展。非营利机构是政府服务的延续,慈善机构、基金会对贫穷家庭进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这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需要很强的操作技术,所以它的实施必须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支撑。实践表明: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会对捐赠产生较大的影响,发达国家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提高资产转移的成本,从而促使富有的阶层创立基金会。通过上述促进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财力投入我国的慈善事业,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第三次分配。

参考文献:

[1]丁元竹,江汛清.中国志愿服务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高炳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大学

篇2

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实施能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是国家全面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措施,但是面对经济和社会的迅速而持续的发展,在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传统的财税务管理体系进行改革,以此弥补传统财税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1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措施改革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的县级财税管理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的财政管理水平,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其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财政支出方面;主要表现为改进了财政支出制度和加强财税绩效管理,实行由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统一支出,并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评估,使其与税收绩效挂钩。(2)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加强了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单一账户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3)税制改革方面;对增值税进行了改革,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新型流转税制度,并且通过实行分税制度,同时实行税制转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2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

2.1监管工作不到位

综合分析我国的县级财政税收的问题,其中,我国县级财政税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是导致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部分政府在改革和规划的过程中,会减少财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同时其部门的下属管理机构也会被删减,而这就使得财政部门的管理能力被削弱,从而导致大量的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被分配到该县政府的其它办公机构就职,并且这些被调动的人员大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财政管理人员。人才的大量调离,导致财政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因不能满足实际的发展需要,而致使该地区的财政部门的管理落后,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免除财政管理机构,最终影响该地区的财政收支分配,导致资金混乱。

2.2财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体制顺畅运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对于税收管理方面规章明显多于法律,强制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过量的自由权,致使税收工作人为性强,随意性大。此外,我国财税体制现有法律不够系统化,相关规定也极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财税执法部门的公允性和权威性。

2.3县级财政税收职能转型缓慢

在新时期国家倡导政府职能转型的背景下,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作为一项取之于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资金调节手段,在转变自身职能方面步伐太慢,并在很长的时间内,县级财政税收的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建设和一些竞争性较强的项目,而对切实改善民生、提高当地人民生活质量的教科文卫投资较少,从而影响了县级财政税收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型。

3深化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

3.1建立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要深化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就需要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前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进行合理地划分,同时适当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压力。另外,管理人员还需要对政府的支出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在财政权利方面要适当的给予,不可过多也不能过少,并且还要控制好财政自由。此外,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方面,还需有针性的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搭配,而在当前的转移支付分配方式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实施相应的改革,以建立合理公平的资金分配体系。

3.2建立健全财税制度

想要实现科学化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令作为指导,因此管理人员应建立系统的县级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保证既能从整体上纵览全局,又能对财税工作的细化环节进行约束,使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应注重税收与支出管理范围的科学划分,明确税负比例,进一步加大在公共设施与社会服务方面的税收支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兼顾中央宏观调控与区域发展需求,对财税制度进行积极的引导与调控,以促进我国整体县级财政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3提升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养

对于各项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讲,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同时它既是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也是提升其管理工作效率的关键力量。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效果,管理人员应首先针对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的县级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其次,制定出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此来对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出科学规范。

3.4确定税收范围

县级财政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在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时需要遵循高效、优化、市场、服务的原则来进行,以确定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范围。首先,管理人员需要明确规定县级财政税收的管理项目,并在税收管理中保证各级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能够在管理范围之内来进行管理工作,使县级财政税收的责、权、利得到统一。其次,财政部门应在管理中将税收管理纳入国家预算中,并且充分的调节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以使整个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井然有序。最后在创新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方面,管理人员还需要提高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县级财政税收资源进行整合,以科学、合理的原则来管理县级财政税收,使县级财政税收情况公开、透明。

3.5加强县级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

篇3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4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与一般性技术层面的税收筹划不同,本文所说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特指针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一种国家税收政策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从国内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对这种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总的来说,还没有引起关注。但从实践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政策性税收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对政策性筹划的内涵进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和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见图1)。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 [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J].财务与会计,2001.2

篇5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 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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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活动的特征

1.创新活动的外部性

现代社会中,市场被认为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有效机制,但在现实中,市场运转的失灵又是不可避免的,从弥补市场缺陷的角度看,税收可以在矫正外部效应方面发挥作用。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从事某项经济活动过程给他人带来利益或损失的现象。当出现正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当出现负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使受损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补偿。外部效应无法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只能由政府采用非市场的方式予以矫正,而税收就是矫正外部效应的重要工具。

在创新活动中,往往存在正的外部效应。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导致创新活动投入不足,企业自主创新乏力。其一,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技术创新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可以实现一般知识的积累和提高,但一般来说,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从提出建议到付诸开发阶段历经数年时间。与此相比,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却远远大于私人收益率。如果私人投资于R&D,R&D最终成果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其收益不能由投资者独享。美国有研究表明,研发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大约为10%,而社会收益率大约为50%(哈维・S・罗森,2003),研发项目的社会收益率至少比私人收益率高出二分之三,而且其投入成本较大,私人投资者难以回收其全部的社会效益,这抑制了私人投资R&D的积极性。由于技术创新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独占,这种研究将在低于最优的水平上进行。此时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研发活动的外溢性更明显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育不完善的国家,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的不完善紧密相连,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另外,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也会影响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由于技术创新的企业不能将创新的全部收益据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创新活动的萎缩,使得社会的创新活动低于适当水平。其二,进行研发活动的主体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学技术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资,尤其是基础教育带有明显的公共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础性教育是形成高科技人才的基础,一个国家要想促进科技进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就必须发展基础教育,这不仅要加大财政投入,而且也应当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次,科技人才的再教育与培训。这属于企业的职责,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科技人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对职工的培训与教育往往最后形成一种社会的收益,这种私人投入不能由企业独享,必然减少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此时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主要包括对企业员工培训投入进行适当的税收支持,才能矫正市场的失灵。

2.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

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是创新活动外部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创新技术的溢出效应、创新市场的溢出效应和创新收益的溢出效应。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一般是正效应。创新活动在行业内扩散迅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创新的企业可以免费获得信息“免费搭乘”的现象,由于不创新的企业采取技术模仿而非技术创新的战略,一方面致使不创新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愈来愈弱,另一方面缩减了创新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挫伤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出现了市场失灵。

3.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

创新活动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研发活动的早期,常常会发生失败,致使创新投入资金、成本难以回收,增加了创新活动的风险性,不仅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也使得提供的研发投资不足,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4.创新活动的信息不对称性

技术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为政府干预支持提供了制度基础。技术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技术创新融资需要公开必不可少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这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创新企业陷入两难的窘境,致使许多有研发前景的项目因缺乏资金支持而终止。技术创新市场存在的这种信息不对称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政府为鼓励研发项目获得其充分的融资渠道,也需要给予一些政策的扶持。

二、税收政策与企业自主创新关系的比较静态分析

基于创新活动的上述四个特征,在创新活动方面存在市场失灵,为政府介入企业技术创新,以政策支持技术创新提供了基础。政府干预旨在减少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距,矫正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最主要的政策为税收政策,至于政府干预的效果如何,通常利用创新生产函数进行分析。创新生产函数,是研究创新投入,如R&D投入或人力资本投入,与有形产出,如专利或新产品的声明之间的关系(Griliches,1984)。观察两个指标前后是否发生变化,可以判断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否有效。本文选用R&D投入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指标,利用比较静态分析的方法探讨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见下图。

图中横轴为代表性厂商自主研发的R&D投入,纵轴为其它资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购高新技术产品)。该厂商在得到R&D税收优惠之前,等成本线为LM,等产量线为Q1,点C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在得到税收优惠之后,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发的R&D投入价格下降,该厂商所面对的等成本线发生变化,由LM移动到LN,均衡点也从C点变为D点。可以看到,在新的均衡点下,R&D投入从A点移动到B点,R&D支出增加。由单个厂商可以推知整个行业企业R&D投入的增加。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从纯理论角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对企业给予收入分配方面的让渡能够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参考文献:

[1]倪红日: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完善分析.税务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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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四、*年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年度减免税额×9/12。

(二)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优惠政策审核报批问题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从*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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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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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对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推行足够顺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长久发展。所以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要选取科学的方式加以优化与整合,尽可能地增强绿色财政收入政策的推行效果,调整实际工作情况,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工作,带动国家绿色产业持续化运行,取得更为理想的税收管理效果。针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是笔者给予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2绿色产业发展概述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快速提升,时常会产生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情况。随着全球化环境问题逐步增多,绿色环保长久发展是重点内容,现阶段环保类的产品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强调,环境节约资源的开发,可以说绿色产业逐步和社会范围接轨。针对绿色产业,重点是存在于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消费环节中,通过绿色无公害和环保科学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目标,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生产的优质化格局。即便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取得绿色产业的管理成效,然而在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背景下,我国加大力度关注绿色产业的发展,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要求绿色产业在实际生产期间做到资源节约以及控制环境污染,以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为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绿色产业是在实际的生产与运行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由此给人们提品与服务的高效率部门。然而,绿色产业发展时间比较短,可是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促使部分企业过于追求效益,破坏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因此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模式,通过集约管理方式替换以往的粗放管理方式,促使财政去收得到更多支持,继而把企业零污染持续化的发展优势转为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手段。

3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表现出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3.1缺少绿色工业以及绿色农业支撑,税种问题显著。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没有石油和绿色农业以及绿色工业的发展情况提供条件支持,形成的政策内容表现出不足。第一个层面是发展绿色产业过程中,没有结合农业发展要点进行政策补贴与投资,无法保证绿色农业,朝向良好的方向转变。第二个层面是绿色工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按照绿色工业的发展倾向优化与编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优惠方案,阻碍绿色工业前进与发展的脚步。与此同时,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表现出显著的税种问题,即便我国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作业,然而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工作时间比较短,不能在有限时间内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无法保障全面性,进而产生政策推行的问题。另外,税种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够完整,不能在推行期间带动绿色企业前进发展,减小政策推行的效果,甚至阻碍绿色环保时代顺利发展。3.2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完整,政策宣传不够广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没有及时设置完整的征收管理方案,对应的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第一个层面是在实际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设置全面的监督工作流程,在实施工作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切合实际的控制征收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在具体工作中缺少完整的漏税与偷税有问题处罚制度,不能时效性的管理好偷税以及漏税现象,无法适应政策推行的需求要点。除此之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广范围比较狭隘,也就是说,没有完整的政策宣传制度,无法借助多种宣传手段与宣传途径等指引相关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这样企业管理者不能全方位了解政策内容,无法结合优惠政策的要点,引进生产技术以及设施,势必会引起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的滞后性,无法保证在社会发展中贯彻政策推行,继而影响企业长久运行与发展。

4完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主要问题的策略

4.1增强对绿色产业以及工业的支持,打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基础。对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应该加大力度对绿色工业以及农业进行支持,结合农业与工业的发展需求,落实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确保高质量达到工作目标。对于绿色农业的发展,要进行政策补贴支持,适当增加农业补贴的农民产值,强化金融投资,保障给绿色农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资金支撑,构建相对完整的资金链。并且科学增加绿色农业生产期间设备的补贴,保障能够结合绿色农业的发展需求建设工作设施,提供补贴支持。在此期间,要确切对补贴比例进行划分,针对性进行工作,通过足够的资金扶持绿色项目开展,体现绿色农业生产的规范性。除此之外,绿色工业发展期间,立足于绿色工业的发展理念,贯彻优惠政策,提供对应支持,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引导工业领域引进绿色技术,促使绿色生产的质量与效率得以提升,调整目前工作情况,为绿色工业的持续发展做好铺垫。4.2增设与完善税种,处理税种问题。因为现阶段我国在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够显著,因此在实际的政策推行期间,要主动开发新的税种,重点对环境进行保护,确保依托新税种的优势带动绿色产业发展。科学增加新税种,立足于环境保护与环保节约的要点,目的性设置税种,针对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存有的排放与水污染现象,结合具体情况增加水污染税种,全方位检测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是否达标,尤其是关注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物质含量指标。并且增设多个级别的税率检查标准和污染税起征点,由此控制污水排放数量,保证实际生产期间水资源处理成效以及绿色生产标准相适应,实现预期的转型目标。或者在建筑管理中产生的噪声污染情况,增加噪声污染税种,不只是能够控制噪声污染问题,还可发展绿色生产的促进体系。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税种条款,以增加新税种为前提,全面思考政策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况,确定税种调整的内容足够合理与科学,带动政策顺利推行。对于环境资源税种调整,适当增加征收对象,把非矿藏资源以及矿藏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税务征收工作结合起来,由此控制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以免产生环境资源枯竭结果,体现绿色税收政策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人员还应该结合三废原料生产的角度进行优惠政策提供,引进环境治理投资政策与环境保护投资政策,增强环境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应现阶段绿色产业发展的要点。4.3整合税收管理,健全税收管理结构。要想顺利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以获取更好的税收管理成效为目标,要整合税收管理流程,确保政策推行的任务有效实施。即便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能够处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此种状态下,相关人员要健全税收管理结构体系,确切规定多个类型税种在征收实施方面的标准、日常工作方案以及岗位工作责任等,全方位对偷税现象和漏税现象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运用惩处手段,将偷税问题和漏税问题的产生概率最大化减小。除此之外,保证管理体系足够完整,增强财政税收的体系优化水平,以免产生漏缴税款的管理问题,使得税务征收工作时效性开展,更好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4.4扩展政策宣传范围,提高政策推行质量。我国要想高效地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推行,要拓展政策宣传范围,通过多元化宣传手段,促使企业对政策逐步深入与确切的了解,保证政策顺利实施,起到引导企业运用绿色技术与管理技术开展工作的作用,促进绿色产业得以发展。在征税期间给企业介绍政策内容,发放对应文件,保证企业管理者对政策内容形成确切的了解,并且创造政策推广与宣传的平台,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强化管理者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引导企业积极运用绿色生产技术,构建绿色生产框架,凸显企业管理和运行的可靠性与持续性。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国家应调整整体结构,延伸绿色产业的服务范围,健全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机制。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把全额征收模式转变为差额征收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营业税,帮助企业减小纳税负担,最终把企业服务征税的情况进行调整,规范抵扣税收数量,更加全面的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水平。

5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期间表现出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时效性推行,缺少税种制度规定,没有形成监督管理体系,宣传效果不佳,所以在实际的绿色财政政策推行期间要关注税种的增加,健全现有税种类型,明确征税管理监督制度,通过多样化渠道,拓展宣传教育的范围,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全方位贯彻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引导企业通过绿色生产技术完善生产与管理模式,不断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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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光建,魏嘉希.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套财政政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9(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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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冰倩,姚锦文,张子和,等.宿迁市促进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8,35(10):67-69,80.

篇10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选择现行税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反馈报告。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时效性强的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增强反馈机制的及时性。对涉及到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税收问题,应当组织专题调研,提高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保证反馈报告的质量。

为提高反馈报告工作质量,使问题分析深入有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抓好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掌握每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税收变化和经济社会影响。

三、精心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落实

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把反馈报告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反馈报告工作涉及业务部门多,统筹协调任务重,为保证反馈报告工作顺利实施,各省税务机关可成立由局领导牵头负责、多部门参加的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综合性强,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作为税政管理的综合部门,牵头负责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法规部门要牵头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搜集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上报,必要时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对单个税种税收政策问题,法规部门要依靠专业部门优势,发挥专业部门积极性,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篇11

(一)从源头出发,加强相互配合,打造综合机制

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税源管控的问题进行重点解决,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其良好的协作机制,积极的获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城建等多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定期的对建筑项目立项、许可、进度、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通报,对信息资源进行共享。

(二)对于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委托投资方(建设方)根据工程进度代征税款

在各个地区都有大量的基础建设项目,国家在重点工程上的投资也相当的多,2012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258.38亿元,达到了2009年的2.2倍,其中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614.7亿元。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款项都拨付到位后,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并由当地政府与财政部门一起建立起协税关系,这样可以开展代征税款的工作,让各个部门都能够进行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出作用。各个地区在每一年都会有很多重点民生实事工程,涉及到多个领域,税源空间具有相当巨大的潜力,这样的情况下要执行税收政策就会变得较为困难,因此,对于那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建设方)根据工程进度代征税款。

(三)建立并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机制

首先,需要从理顺税收政策入手,根据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对建筑业税收从过去的那种分散管理统一集中到一个机构中进行管理,并设立起专门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这样将更加有着一对税收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解决因为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多、职责不明等而导致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与漏征漏管的情况。其次,针对项目管理滞后导致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税收政策对《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并制定出《建筑业税收管理流程图》,以此来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贯彻执行,并对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方法与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统一,为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部分建筑企业在收取管理费账务上没有根据政策规定执行,导致少缴税款情况出现

当前整个建筑市场管理还不够规范,这就导致了建筑业税收政策在执行上会打很大的折扣。例如部分建筑企业具有资质却没有工程队或者是有工程队但是人员短缺,还有的企业则是拥有工程队却不具有资质。这样的企业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会相互利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在收取的管理费账务处理上方法不同,部分企业能够良好的执行税收政策,将所收取的管理费计入到账户中,并根据税收政策中的要求依法缴税,还有的企业则是相当不规范,对于税收政策不管不顾。

(二)纳税申报不真实

企业报送到税务机关的会计报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的可靠性较低,这些现象的存在,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例如因为招投标的需要、利润目标的完成、更加充分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方便筹资等等,没有根据政策的规定来进行营业收入的结算,或者是采取延迟结转,或者是提早进行估价确认;向下属那些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分包转包的单位以及挂靠企业所收取的管理费,没有根据政策中的规定进行确认与申报营业收入;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在为那些挂靠单位“一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存在有较为严重的失实的情况,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严重不配比;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的情况仍然是大量的存在,例如接卸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等,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认为操作损益的情况,对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控制,让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不够真实,让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的低于其他的行业纳税人。在建筑业中这种现象较为严重,严重的阻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

(三)执行者导致政策执行存在偏差

执行者对税收政策的价值、功能与作用没有能够进行正确的认知。在政策中所包含的利益不加价是眼前利益,同时还有长远利益,因为政策所包含的利益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通过政策的功能或者是作用才能够得到发挥。这样的情况对于那些急功近利的企业来讲,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政策所蕴含有的长远利益,在有时甚至是会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长期利益。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建筑业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出现偏差。还有的则是没有能够正确的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内容与精神实质,特别是对于政策目标、原则、措施等。因为这样的原因很容易使得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偏差,不能够执行到位。

三、改善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对策

(一)加强执行制度化管理,促进税收政策的执行

建筑业税收政策要能更好的执行就需要考虑完善组织制度管理。亨廷顿就曾经说过:“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是个弱政府,而且还是一个坏政府。”政策的执行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结构约束条件下开展的,作为一种行业的规则,制度能为政策的执行者的行为设计出基本的结构与奖惩机制。在很多时候建筑企业在收取管理费账务上没有根据政策规定执行,导致少缴税款情况出现,可以说是因为制度缺陷导致的。因此,要有效的体改建筑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效率,应该首先从制度上着手,安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地方上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具体的运作机制进行规范,让税收政策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做到法制化。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对妨碍税收政策执行的的因素进行合法的打击。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