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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4 0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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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篇1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篇2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关系到未来战争或危急时期人民群众财产与生命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并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城市人防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人防工程的特点与作用,提出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工程开发相结合的观点,就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人防工程建设国内外现状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十分重视。人口只有850万的瑞典,已构筑20万个公共掩蔽所和170万个私人掩蔽所,地下人防工程面积已达1000万m2以上。中立国瑞士近200年没有经历战争,仍十分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且以平战结合为主,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已超5 m2。美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随着其与国际敌对势力的对比变化时高时低,因其自恃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军事实力强大,故总体不如欧洲国家重视,但每年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仍超过10亿美元;其地下工程建设非常注重平战两用,把油库、备用电站等生命线工程与设施建在地下,人防掩蔽工程可容纳1.2亿人且建设范围广、配套设施全、防护能力较强,所建快速地下交通网便于战时人员的快速疏散;城市中75%的建筑物都建有地下室,总面积达6.5亿m2。俄罗斯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包括通用防护设施、防辐射掩蔽部和简易壕沟在内的庞大人防体系;其防护工程通常建在居民区,该国人防法规定人均占有防护工程面积不少于0.5 m2、空间不少于1.5m3。德国建有设施齐全的地下医院92座,其中几所拥有1000多张床位,这些医院能在接到命令后的24 h内全部投入使用。邻国日本通过修建地下城市实现城市防空目的,全国20多个城市修建了100多条地下街,总面积超过100万m2,首都东京地下街遍布全城,面积1万m2以上的就有17条,其中八重洲地下街面积超过10万m2。

我国城市人防建设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发展迅猛。五十年代,针对当时国内形势,建立了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各地与沿海城市建立人防领导机构,修筑防空工程设施与人防预报系统。六、七十年代,在主席针对国际形势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下,全国掀起了一股群众性的人防建设。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也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平战结合的较大规模的地下空间项目在我国不断涌现,较典型的有:1986年在哈尔滨兴建的建国以来第一个将人防与城建相结合的秋林地下人行过街工程,形成了一座由8家商业城组成的12万m2的超大地下商场;建于1990年的上海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及地下商场达6万m2;1991年汉口火车站配套工程地下商业城建筑面积超过5.5万m2;1997年建成的西安科技楼地下商城建筑面积达4万m2;2002年的上海南站及2003年广州康王商业城,地下工程建设配套已臻完善,总体防护等级达6级;北京王府井商业区与汉口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的超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使这两个闻名全国的商贸云集区更换新貌,成为现代商贸服务业标志。目前,北京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3000万m2,近年来平均每年增加约300万m2,其中,建设地下停车空间的约占30%。据介绍,到2020年,北京市域地下空间将达到9000多万m2,人均拥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达5 m2。

2 我国人防工程的特点与现状

人防工程的特点或用途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总体上讲,人防工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应付战争灾害,同时兼有应付和平时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功能;②把人防工程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视其为重要的战略威慑力量;③强调人防工程建设的长期性;④重视提高总体防护能力;⑤人防工程建设耗资较大,维护保养任务重,普遍采用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⑥重视开发城市人防工程的社会价值和商用价值。

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建设的人防工程,主要以防战、防空为主,人防工程建设缺乏整体规则与设计,走的是“边设计,边建设”的群众路线,布局与城市发展脱节。80~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平战结合方针,并提出了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人防工程的思想。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从客观上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的有序化、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起到了推动与促进作用。但由于投资大、后期管理费用高、地下空间开发权益不清等诸多因素,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仍然主导思想不明,未能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人防工程的作用上。就2008年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数百万灾民逃难藏身处,很少是利用人防工程的,这明显存在建设与管理脱节、建设与使用脱节的现象。因此,在新世纪进行城市人防规划时要避免各自为政,应对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严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特别是城市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抗毁伤及生存概率的评估,建立切实可行的人防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条例与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有序、合理、综合、可用,杜绝盲目性。

3 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

随着城市人口的递增,城市地域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生存环境已对本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巨大挑战。另外,我国现有农业耕地仅18.2亿亩,人均耕地仅1.3亩左右,面对工业扩张与交通枢纽基本建设,这一数字还将不断缩小。因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利用相结合是城市高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利用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国内地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南京、武汉等城市地下交通建设如雨后春笋,城市向三维空间发展即实行立体化的再开发已成了城市中心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在拉动内需的形势下,一下子开发出来的诸多地下工程项目如何规范建设与管理已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做好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对城市人防工程进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将十分重要。

人防工程数据包括工程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主要是工程的区域分布等;属性数据有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时间、工程结构形式、埋深、宽度、高度、工程出入口及进排风口、工程报废时间、报废处理单位及手续情况、工程上部居民情况等。

人防工程空间数据(图形、图像)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地形图与地下工程规划图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测后,以扫描数字化的方式,以Mapinfo数据格式为矢量数据标准,建立矢量地图库。

人防工程属性数据的获取,可依靠人工记录档案等多种途径,以MapX为嵌入式开发平台,完成基于图形的各种功能。

对地图数据的分层管理,应根据地物要素的数据和专题内容施行,要求适合人防办公业务需求以及图像编辑及图形的输出条件。

城市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所示。

数字人防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障系统流畅运行与信息安全也是必要的。

4 结语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肩负着防空防灾的双重职责,搞好人防建设,战时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家园,平时为防空防灾提供指挥平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如果说20世纪是地面建筑世纪的话,那么21世纪将是地下工程大开发的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也逐渐有章可循。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人防经费比例、市场化开发程度、人员掩蔽率、人均占有人防设施面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首先是要完善地下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从而有效地实现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土地规划、人民防空、城市防灾等问题的法律支持。城市人防工程的信息数字化建设,将对城市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综合利用、防空减灾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也是关键举措,这样才能让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为战而建,为民所用,充分发好人防工程作用。

参考文献:

[1]钱七虎.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J].地下空间,1998

[2]林枫,杨林德.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一)(二)[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

[3]王风山等.基于GIS的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理工大学学报,2004

[4]高冬梅.对我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思考[J].新建筑.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S].1997

篇3

(一)高度重视宣传。我办牵头协调当地宣传、广电、人武、教育等部门,认真学习湘办发﹝2014﹞17号和﹝2014﹞3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各司其责。按照集中放映、全面覆盖的要求,共同研究部署影片在本地区的宣传推广、组织观看等工作,并制定出播放计划,拿出专项经费,为该片的宣传发行和播出放映提供有力保障。

(二)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影片,累计在县电视台和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上各播放一周,在广场、学校、社区、电影院等场所播放20场次。与此同时,通过新闻报道、知识竞赛等多形式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人防”的良好氛围。1、县电视台新闻频道(6月10日至26日):每晚播出一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0:30分;2、文化休闲广场(7月20日至21日):每晚播出四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1:30;3、文化休闲广场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滚动播放(8月1日至8日):每天播放一个部分,从9:00至20:00滚动播出;4、配合州人防办在州民二中8月26组织观看《居安思危、备战人防》影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180名学生进行了人防知识竞赛;5、开展人防知识宣传教育进社区。10月16日,我办在城东社区通过学习展板、知识挂图、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开展业务咨询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政策、解读了“一令一文”(即:省政府270号令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介绍了防空袭警报、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让群众了解人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群众了解人防业务、关心人防工作、支持人防事业的浓厚氛围。己统计,在城东社区共制展板10块、悬挂知识挂图52幅、发放专业书籍200本、宣传资料500份,集中学习讲解1次,业务咨询58人次。6、在文化休闲广场抓好“5.12”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县应急办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办人员走上街头,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公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省实施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25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加大汇报力度,积极寻求领导支持。针对过来我办存在的机构没有独立、人员没有专职、业务没有开展的实际,办主要领导多次向县政府办及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宣传人防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及周边兄弟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引起了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人防工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启动人防执法工作,将人防办纳入县规委会成员单位,要求人防办人员归位,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送审稿)》和《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4月25日,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两个文件,明确了发改、住建、规划、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在人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严格执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确定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我县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人员保障和制度保障。10月15日,人防办主任给县长汇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准备情况,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送审稿)》,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试鸣日”之前县电视台将此通告播放了一周,人防办在公共场所把公告也进行了张贴。11月1日,我办在县城区域的两台防空警报准时试鸣,试鸣率达100%。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的人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抓紧人员,制定了《县“5.12”人防宣传工作方案》和《居安思危、备战人防》播出计划,安排人防宣传资金5万元,确保了整个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

(三)巩固基层基础,加大阵地建设。今年,我们把城东社区作为人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试点单位,设立了防空防灾宣教基地、办公室、综合减灾办公室、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室,制作人了人防宣传展板、张贴了人防宣传知识挂图,添置了人防宣传书籍,并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应急演练。按照县人武部的安排部署,我办组织10名人防志愿者,积极参加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联合举办的防火、防空、防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开展军事训练,提升了应急救援能力。

三、宣传教育下步打算

(一)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城市规划现状,新添置2台防空警报,确保县城区域防空警报试鸣覆盖率达100%。

篇4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等开发园区和各街道规划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

1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3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凡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各种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5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按照城市人口人均1元,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400元。

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个单体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部门。

(二)由区人防部门委托地税局代征,所征经费在10日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三)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区人防办公室审签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由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区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类税费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一经查实,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从逾斯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

篇5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等开发园区和各街道规划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

1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3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凡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各种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5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按照城市人口人均1元,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个单体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部门。

(二)由区人防部门委托地税局代征,所征经费在10日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三)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区人防办公室审签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由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区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类税费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一经查实,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从逾斯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篇6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自1997年1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人防工程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工程质量,这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所在。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必须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1 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有效开展。由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在市场准入机制中非常缺乏,导致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非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知识把握不全,对工程的施工监理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监督,再加上受到人防工程建设中传统质量管理模式的舒服,导致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形成了局部封闭的管理模式,增加了人防工程的质量审查的难度,使得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形同虚设,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我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3)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传统质量监管机构的固定编制模式无法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导致专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配置的缺失,其质量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对落伍,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

2、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2.1、加强质量管理执法力度

要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强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架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另外,还要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中的态度和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实行微观管理的监督机制,将一切工程程序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

2.2、利用人防部门行政指挥和干预功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越来越多的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当前,我国人防工程主要由国家人防委员会管辖的各级人防办公室进行管理,人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商与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3、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首先要认识到位,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改变这种审查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那些习惯于随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顾忌、有所约束。

2.4、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5、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2.6、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甚至可以在学校中要设立专门的课程,告诉公民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工程,告诉每个公民当危险和灾难来的时候,在自己办公和居住的附近,哪些场所能起到防护作用以及到哪里去避险,以及科学的正确的避险知识。

2.7、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对于老旧的人防工程,因选址不当、规模小、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对地下空间资源有所破坏,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后续的研究工作,对那些改造困难、投资大、经济效益差,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发挥其更大的经济效益。

2.8、人防工程与规划设计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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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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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原来《人民防空法》二十三条中涉及到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的部分对参与人防设计单位的要求比较模糊和笼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给相关人防部门在执法时应该参照何种法律法规带来了困难。2007年建委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资质分类”,继续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作为“建筑行业”的内设资质来设立,这样做不仅淡化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及建设的管辖职能,而且导致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出现了大量防护,防化设计不合格问题,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2007出台的《标准》一方面将“建筑行业”资质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可承接各类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取消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具有“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查的要求。这样做大大弱化了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监管职能。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该《规定》是对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提升和细化,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资质的分类和分级上,为保证设计资质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资质标准分类分级和名词用语的混乱,《规定》与建设部《标准》相谐调一致,统一分类标准。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资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并分别设甲乙两级。同时明确,人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和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需另行制定。当时考虑到人防工程专项资质涉及专业多、要求高,短时间难以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出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同时对申请专项设计资质的认证审核工作将非常巨大。在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和各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许多单位建议要么明确专项设计资质的具体标准,要么取消。报批稿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在资质分类中仅留下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颁布。《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并从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对甲乙两级分别作出了规定。

管理体系的确定。众所周知,目前管理体系各式各样,采用哪种体系这本是企业自主的选择,只要适用够用满足市场的需求那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为什么《规定》中还要明确甲级资质需要取得ISO9000族标准的认证,乙级资质需要按ISO9000族标准贯彻执行?从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的招投标市场来看,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对单位投标的一个基本要求,如在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再纳入ISO9004标准,将会大大提升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此外,如单位还拥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大大提升单位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同时,《规定》明确执行ISO9000族标准的同时,也大力提倡并鼓励设计单位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与市场需求能密切结合的管理体系。

技术条件的确定。在确定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时,既考虑到延续性又考虑到发展性,同时也为了促进各人防设计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定》将甲级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总数定为25人及以上,乙级资质定为17人及以上。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甲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2人,乙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师管理前,甲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乙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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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 言

人防工程不仅在战争时期是国家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中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防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显著提高,但由于建设单位及人员普遍缺乏人防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导致在人防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人防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如何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管是人防部门的首要任务。

根据自己工作的实践,谈谈提高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全程监管中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1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查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单位要用经过人防监理培训的监理员担当人防总监。

2 开工前抓好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重点审查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分项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质保体系。

2.1 建筑:设计任务书,建筑专业有关人防工程的内容;平战功能、战时防护级别、标准,防化级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格等;进排风、给排水系统有关设备房间的布置、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防火标准的要求、战时转化设计位置及主要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2 结构:结构计算书,主要设计参数选用,等效荷载的计算及主要荷载的取值,地下水位较高时的结构抗浮计算,主体结构和主要构件的计算简图,主要结构、构件(底板、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顶板)及孔口防护计算结果,电算结果(主要构件的弯距、轴力、剪力分布图,计算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或主要构件的截面强度),伸缩缝、抗震缝和沉降缝的设计位置,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防护设计及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与建筑、设备等专业配合确定的主体结构设计和防护设计,主体结构平面布置,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和配筋等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2.3

设备专业:通风系统,包括战时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选用的设备是否符合防护、防化的规定,防护通风的进排风系统,清洁区、染毒区的划分是否合理,设备选型是否正确,设计是否在确保战时通风要求下,满足平时通风要求,并保证战时的防护;平时是否满足防烟、排烟及消防、给排水和灭火设备的要求,所选用的风管材质是否满足战时要求和平时防火的要求;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是否按防护单元设备,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管道的布置是否正确,穿临空墙、人防顶板、结构的通风、水暖、电气管线做法、预埋位置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等。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3 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对有密闭性能要求的阀门可采用强光照射的方法,检查阀门关紧后是否出现漏光、透光现象,合格的才准予安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4规范人防专项验收程序,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保障措施。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因其附建于地面建筑之下,是地面建筑的一个功能区(同时相当于建筑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应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之前进行人防专项验收。这样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不过关,则不能进行地面建筑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应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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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相契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划是政府行为又是法律行为,抓住了规划就抓住了龙头,就能保证各方面有目的、有计划地去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地上和地下的协调、各个分系统之间的配合,又要进行资源调查和需求预测,而且还要考虑财力和资金的问题,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出全面的规划和部署。而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起步较晚,之初,作为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只是解决城市战时防空袭的需要,没有形成独立的分系统,既缺乏各分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也缺乏地下和地面之间的协调,更没有对未来深层地下空间的开发进行全面部署。由于人防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不统一、相脱节,所以仅依靠《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可能有力地促进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用地等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地下空间这种不可再生宝贵资源的浪费或破坏,人防工程建设自身也难以实现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相契合的基本要求,决定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及早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人防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样,我们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也要符合城市防护的基本要求,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长远,通盘考虑,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人防工程规划与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城市整体发展形态、结构布局、地面建筑空间相协调。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

1、确保必要的人防工程建设体量。按照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确保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保持一定的地位,占有一定的数量。应认真调查分析城市灾害特点,查明城市的主要灾害系统,建立各种灾害毁伤预测数学模型,并根据城市留城人口数量,测算各类人防工程的总数量;再根据核袭击条件下的城市危险区的划分,以及战备、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优化,提出合理布局各类人防工程的方案,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在灾害和战争条件下的稳定性和灾后城市功能的恢复能力。

2、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是规划相契合的重点。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它们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从当前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有必要把“两区”(城市新区和开发区)纳入规划相契合的重要一块。

3、加强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研究工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建筑工程的平战转换规划,安排好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技术的开发和研究规划,做到非人防工程在战时、自然灾害情况下能顺利、限时、安全地转换为地下掩护体。当前,由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地铁、地下街、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的发展势头很猛,为了避免地下空间资源的浪费或滥用,研究制定这些地下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4、从长计议,四维规划。规划除了三维空间之外,还应考虑第四维,即时间,可称之为“四维规划”。地表区域的规划,只能称为平面规划,即二维规划;加上立轴,即考虑地上空间及地下空间,才是三维规划。实际上,规划还应考虑时间因素,因为建设有个轻重缓急或者阶段性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建设资源用足就是用好,一定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规划一旦失误或不周,后遗症久远。尤其对于地下空间,如果规划不周或开发不当,其处理、改造的难度远大于地面建筑,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更不用说无序开发或滥用。

二、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体制要相契合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新兴事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始于人防工程建设,并先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军地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甚至被认为无利可图,地下资源管理权之争矛盾较小,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较为单纯。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部门是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把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管理、验收、专用标准和设备的选型等统统包揽在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内。但事实上,这些工作并没有全部开展起来,地面建设与人防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交通结合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等,修建的地下建筑产权不清晰,资产管理各自为政,反而使建设主管部门与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门主管权限上发生了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地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开发水平。

总之,由于城市各管理机构职能分散,城市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差异较大,因而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弊端也比较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一个权威的、具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职责和职能的城市管理机构或协调部门,与其相关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政管理机构有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等,其中有的机构有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职责,有的则有部分职责,如人防办仅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除上述明确的或理应明确的职责外,还有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资金筹集、宣传教育等都没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这些都严重的制约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所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契合的当务之急,是在管理体制上的配套。基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从抓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建议成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统一立法、规划、部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制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法规,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确保协调发展。

当前,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各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必须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协调领导小组要以争取“立法支持,保护产业资源,加强宏观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通过立法规范带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注重开发后的地下空间为人防服务的问题,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建设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它没有突出自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专业服务性特征。所以,立法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从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地考虑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把人防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纳入全面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之中。

三、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资金投入渠道和建设资金管理方略上要相契合

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规划是龙头,体制是保证,资金投入是关键,没有充裕的建设资金投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些年,各地在一轮又一轮城市建设热潮中,以经营城市理念为指导,大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从过去的政府财政直接投入,扩展到采取转让、拍卖、租赁、置换、抵押、BT投资合作等多元化投入的办法,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并开始向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方面延伸。相对而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比较狭隘,已经滞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是通过筹集人防费,再由政府委托各级人防办投资、建设和管理,说到底还是政府工程,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是很难满足城市人防建设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从人防事业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要进一步拓宽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努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完善管理方略,使之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融合、相接轨,促进人防事业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破解产权归属难点,把好权益分配关。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影响人防资金筹集的重要因素,是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瓶颈。人防工程作为战备设施,必须符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要求,保证出资者职责到位而不越位。必须依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按照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增值、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原则,施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归投资人使用,战(灾)时启动应急预案,纳入战时保障机制。这样,可有效地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人防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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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于区级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实施人防工程及信息化建设、组织指挥、人防事业教育、宣传及发展所需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严守法规,突出重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集中用于人防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确定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非保密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立项和预算

第四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程序

(一)区人防办相关科室根据当年应达工作目标确定项目内容,作为确立项目预算决策的依据,申报项目材料时需编制项目的明细内容,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评审入选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

(三)区人防办修订复议的项目明细预算后,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资金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事由、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区人防办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人防组织指挥支出

(三)人防通信报警支出

(四)人防宣传教育支出;

(五)人防行政政法及法规建设支出;

(六)其他人防工作必需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人防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区人防办年初分月列出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区人防办每月根据用款计划进行申报,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进度审批下达。

(三)区人防办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使用项目、目的、方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的人防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人防建设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投资和与人防建设专项工作无关的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区人防办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或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