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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4 09: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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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篇1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包含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进而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以实现低成本融资目的或规避风险的过程。从操作结构上看,其融资最具特色之处就是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发行资产支持类证券而组建的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其他各参与主体都围绕着它展开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载体在多个环节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SPV在对资产证券化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潜在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先就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及作用进行分析,进而对与其相关的风险进行讨论。

一、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具特色的环节就是构建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实体,它既是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通常可以采取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实践中常选用信托形式或公司形式。

二、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职责与作用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主体,SPV几乎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各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有着不同的职责与作用,具体如下表:

三、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有关的风险分析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SPV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众多环节,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挥多种作用的同时,SPV也潜在着众多的风险。本文将与其相关的风险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隔离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是指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使证券投资者的收益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发行证券的风险严格限制在证券化资产所固有的不确定性上,而将其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绝开来。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一旦破产,已转移至SPV的证券化资产就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这将使得证券失去资产的支持,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资产证券化彻底失败。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隔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体合并”的风险

所谓“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种条件,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当中,视同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责任;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是指SPV的帐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帐户,原已转让的资产重新又回到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2)真实出售的风险

资产的转移有担保融资和真实出售两种形式。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发起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金融资产的偿付做担保。但在发起人破产时,抵押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因此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款项会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

2 SPV自身破产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成立SPV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本身同样会面临着破产风险。SPV一旦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就会丧失,这将使证券化资产失去依托的法律载体,围绕SPV而展开的证券化操作也难以为继。

3 税收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下,SPV参与了多种活动,可能负担多种税收。主要有:因与其他参与方订立一系列的合同而需负担的印花税;因发行证券需要负担的登记税;因销售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或从资产债务人处取得现金流可能负担的所得税;因离岸操作的存在而可能负担的预提税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将加重SPV的成本负担,降低其获利空间。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SPV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由于不适当的开展相关业务而导致的难以预料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产生一般与信息系统的瘫痪、交易主体的过失、交易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有关。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操作风险和外部操作风险。

5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或协议失效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大部分证券化的参与方都是通过与SPV建立合同或协议关系奠定自己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地位。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每一个参与方都从证券化交易中获得了相应的保障和收益,同时又受制于权利义务的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的合同或协议结构是交易各方当事方内在利益驱动力和外部约束条件在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当合同或协议与某些法律条文发生不符时,法院会重新解释文件内容或宣布文件失效。如果某个重要文件被宣布是无效的,那么交易机制就停止运作。

(2)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篇3

中图分类号:F83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08

一、引言

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引致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传导已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1]。比如资产证券化引起内生流动性扩张[2]、资产价格泡沫和潜在金融风险[3]、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缩[4-8]以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9-10]。但资产证券化到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引起系风险的形成及传导?在金融风险的动态演进中,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础资产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论,因此本文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及动态演进中的作用机制。

本文借鉴Davis、Karim(2009)①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金融危机的演进遵循:初始正向冲击―正向冲击引起的传导―负向二次冲击―危机的爆发及传导―政策反应―经济后果。所以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应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见表1)。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再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这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导致大量委托――问题

委托――问题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两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一)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11]。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时期的美国,房价上涨速度始终快于租金,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价触顶回落,房价增速逐渐向租金靠拢,表明市场在挤出泡沫[12]。由此可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个人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证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种CDO、CDS),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分担者越来越多,导致风险在转移过程中被放大和扩散。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它们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同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比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基础资产的价格(比如住房贷款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已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将会失去销路,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

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一)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就会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二)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因此证券化产品也是金融风险传导的重要渠道。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是证券化的持有者和发行者,因此在证券化价格下跌中,其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并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它们身上。另一方面,它们还有证券化发行者这一角色,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同时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

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同时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其运作模式、法律以及税收等方面还不成熟。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金融风险的形成和传导,但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而应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推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在发展初期,为了防止对转移风险功能的滥用,本文认为可以使基础资产的规模略高于证券化的规模,从而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可以视市场发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

2.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认为必须采用表外模式,但鉴于法律对SPV设立和政府担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担基础资产的监督职能,采取“政府监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这样既不突破法律瓶颈,又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不断成熟。可以逐步对法律进行修整,为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承担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碍。

3.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论风险如何转移,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上风险分担主体如何增加,其总风险总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首先,严格审查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质量,构建对基础资产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反应机制;其次,不定期的审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有效监测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础资产池的形成标准,包括基础资产的质量标准、期限标准、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标准等,构建多元化的基础资产。

4.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机构。目前存在信誉资本论和监管特许权论①两种信用评级机构设立的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信誉资本论”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建立以“监管特许权论”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操作,包括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和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的建设,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另外也要防止评级机构技术层面上的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变化等问题。

5.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分业式”监管之间的协调性不强,这使得对风险的反应不够灵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加快,金融行业之间会不断渗透,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就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建立一种新型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协调监管和专业化分工,这种监管体系应由银行业监管体系、传统的证券业监管体系、保险业监管体系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监管体系共同构成,并形成跨机构、跨产品以及跨市场的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监管。其次,建立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法律框架。我国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比如《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其中应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相关的交易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1]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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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辜朝明.大衰退――如何在金融危机中幸存和发展[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篇4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2)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3)信息风险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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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其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整合为不同的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首先,原始权益人分析自己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根据需要确定将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其次,对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测算,再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证券化的额度。最后,把已选定的资产汇集组合,构建一个资产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池中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还要使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额。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必须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信托实体,SPV的经营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3、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需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本及时得到足额清偿。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等级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畅销。对于发行者来说,信用提升能够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之后,SPV聘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接轨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可达到投资级别以上。信用级别越高,证券发行的成本就越低,发行的条件也就越好。

5、证券设计与销售。信用提升和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销售方式可选择包销或代销。SPV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向发起人支付相关费用。到此为止,发起人的筹资目的达成。

6、现金流管理及偿付。在成功发行证券以后,SPV从承销商处获得现金收入,用来支付发起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并支付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银行和国开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一般而言,适于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信誉较好企业或信誉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我国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证券化的主要标的。但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测,再进行证券化。而风险级别确定可参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来进行。

2.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根据规模差异,证券化资产主要有两个种类,即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和数量小相对规模大的资产,故而,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分析也应该相应地分为两种:一是对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的风险分析。

3.信用增强

在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后,就须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收入对可预期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弥补,以降低信用风险,达成促进证券化市场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强”。

 4.信用评级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构造时,除了须对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常规信用增强外,在设定所要达到的资信级别条件下,评级机构要确定资产组合所要求的应对可能损失的担保可靠程度,还应该考虑如下因素:①构造证券面临的主要问题;②交易对手以往的历史不良记录;③组合资产是否有过注销记录;④发起人承销规则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⑤注销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况下的现金流状况分析;⑥资产服务机构的信誉和实际管理能力;⑦有关政策法规的环境、要求等。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建议和措施

(一)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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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证券化的资产流动性比较差,持有资产的人只有通过证券的发行机构把流动性差的证券资产转化为流通性强的现金资产,所以证券市场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改善资产出售或者发行人的资产流通性。由于资产证券化有改善发行人资产出售和流通的作用,因而发行人就要承担着因此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系统中的传播和扩散,可以加大金融体系中的系统风险,在2008年以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金融资金证券化的业务几乎是处于崩溃状态。无人问津。因此我应该如何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如何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融资方式在运行的过程中有很多环节,风险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资产池

基础资产池故名思议就是金融机构存有的可变现资产,他的资产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资产池的资产质量高,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就底,基础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低,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就高。比如以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银行发放出去的贷款贷款人因为种种原因如果无法按时偿付本息那就银行内部的基础资产池的现金量就会变少,从而就影响银行证券的偿付能力,银行无法按时偿付自己发放出去的证券利息,导致投资人的资产损失。另一方面是基础资产池的资产集中风险,虽然发行机构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会全方面的考虑到证券发行的时间问题但是也不排除各个证券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集中收回的风险,这样基础资产池的日单笔资产流过大造成资产池的集中汇兑风险。

(二)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及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如果持有的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机构都能如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资产证券化就不会存在非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应该能够让资产的发行人保证资产的不能受到非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不会影响到SPV的正产运营,能够保证持有资产证券化机构的利息支付。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的首要目标就是做到风险的隔离,建立起安全的风险隔离系统就能让投资人只关注投资资产的系统风险,从而减少投资资产的非系统风险。

采用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减少证券投资的非系统风险,采用信用增级的方式来区分投资人的信用等级,以保证他们可以按时足额的进行本息的偿付,通过这种手段来减少证券自己的整体风险。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可能让资产的发行机构的内部风险更加多样化,如果只是单单的采用信用风险,必然会发生大家都抢购信用风险低的资产证券而对信用风险高资产证券无人愿意购买,这样就资产证券的发行机构而言虽然有一部分资金可以流通起来,但是仍然剩余这一大部分资产无法流通,这样对于发行单位来说风险的大小是此起彼伏的,没有从根本上减少。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及风险传递

资产证券化的存在让风险变得可以存量化,资产证券肩负着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有只有让资产证券有效的在市场上流通起来才能更好的转移和分散他们自身的系统风险或者非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还需要有监管机构的大力监管,如果缺少了监管机构任由资产证券化自由发展那么他就会成为金融资金的风险传染源,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越详细资产证券化的透明度就越高,发行人已经持有人的风险就相对的得到降低,资产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机构的资产信息,已经资产的运行情况,公司的会计信息等等。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着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影响投资者的判读和购买。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我国最早是在2006年初的是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单位主要是我国的证监会为首要单位,央行和银监会辅助的监管模式。根据相关的统计,截止到2009年初的我国的资产证券一共发行了59个,在2006年的是发行了8个,在2007年的时候发行8个,在2008年的时候发行了20个,在2009年的时候发行了23个,由于我国的证监会主要是监管企业的专项资金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资产证券管理经验,因而缺少强有力的证券法律支持。现在我国的证券资产业务存在的问题有(1)虽然在资产池中的资产流可以预测和计量的但是如何把这些可能拥有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2)在基础资产池中的贷款在地区分布和贷款人信用分布比较集中,这无疑增加了基础资产池的集中违约风险。

三、资产支持证券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一)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发起机构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直接关系到相关资产的收益和监管问题的披露,因此发起机构的会计信息的处理最主要是的问题是怎样把机构的信息详细的报道出来,让投资人可以更加理智的选择资产证券,从近几年的资产证券的产品来看,会计的信息披露都是按着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执行的,但是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到的地方,证券发行机构在有意或者无意的进行隐瞒。

(二)评级报告及项目运行报告

资产的评级报告有预售报告,中期报告,项目运行跟踪即使报告,在评级报告的总体方向来看,预售阶段的报告主要是是对交易对象的可回收性以及信用性的现金表现。流动性的支持信用机构与信用表现与资产的回收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已经发行证券的跟踪观察发现资产证券化已经披露的信息缺少对资产信息的详细说明,同时也没有必要的评级方法和评级说明。

四、对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资本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没有健全的资产运营法律制度的监管容易让金融市场中的非系统风险加大。在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中,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扮演者不同的角色。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国家监管问题,在2009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有国家进行资产证券化立法监管,可见国家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重要性。

(二)会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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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和优势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先进行破产隔离、再进行真实销售、同时辅以信用增级形式和有限追索条款等机制,最终形成资产组合,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行为。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性

1.净现金流量。发起人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必须有着稳定的现金流量净额,即债务人每年偿付的信贷本息在抵减了相关的运营成本后,现金流量净额应当为正。同时,在未来一段确定的时间内,这些净现金流量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当信贷资产被证券化并上市交易后,资产证券化证券的本金以及利息会通过资产池产生的净现金流入来进行支付,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原持有人承担的风险完全被分开,类似于优质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后上市。

2.真实销售。发起人将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从原来的总资产中完全剥离出来,完全真实的出售给一个为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信托人特性的机构SPV。SPV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完全独立的类信托的实体机构。这种特殊的信托机构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破产和隔离的重要手段之一。

3.破产隔离。资产一旦被销售给SPV,发起人就不需要对这一资产所引起的任何价值损失承担责任。如果SPV的资产发生了损失,或者导致SPV破产,也不会涉及到发起人的资产价值。反过来说,如果发起人出现了破产的情况,其资产损失也不会涉及到SPV中的资产价值。这种交易结构使原始权益人的资信等级和能力与资产组合的债务清偿能力被完全分割。

4.信用增级。如果发起人出售的资产信用状况不佳,则可能引发对应的资产化证券的高风险,这时就可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其信用质量。一般来说,发起人可以将投资者按照优先/次级划分等级来参与结构证券;其次可以通过信用级别较高的专业金融担保机构对资产进行担保,进一步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级别。

5.有限追索。从性质上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持有的实际上是SPV发行的债券,因此这些投资者更准确的来说是SPV的债权人,通过上述真实销售以及破产隔离的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的债权追索只能到SPV为止,不能追索到原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和投资人都提供了极大的好处,现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为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都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1.对发起人的意义

(1)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从发起人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可以使相对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能够补充流动性资金,提高资金投资效率。

(2)获取低成本的融资。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提供了相对有效和成本较低的筹资渠道。与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筹资的成本要低的多。这主要是因为当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信用增级之后,资产质量得到了提高,从而发起人需要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会相对较低。

(3)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将部分期限长或流动性差的资产予以出售,另一方面就可以将资本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也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的置换,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置换为一种长期资金来源,最终可以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2. 对投资者的意义

(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担保类的证券,并且给投资者提供了比政府债券更高的预期收益。资产证券化品种丰富了基差投资工具的品种类别,从而使投资者对资产处置有多种选择,同时可以分散、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

(2)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一般的说,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政府债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相反的,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投资于股票或者是资产证券化债券这类衍生金融工具。

(3)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一般的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低风险产品,与基础资产相比,其风险权重要低很多。金融机构可以相应扩大金融资产的投资规模,以提高资本收益率。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从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优势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从其制度设计上环环相扣,在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即使是这一看似完美的设计,由于信贷资产本身风险,以及证券化过程中多个参与利益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使资产证券化产品发挥出反复放大风险的特性。

(一)信贷资产风险

信贷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质量以及对资产质量影响的外部因素,与证券化并无直接关系,但与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现金流数量以及现金流的稳定性有关,例如债务人违约、提前偿付、外部环境如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各种因素有关。

1.违约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是指参与主体对其参与合同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这种损失一旦发生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是资产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2.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就是指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因可以随时对部分或全部资产余额进行提前支付,从而导致相应信贷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不稳定的风险。

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会允许债务人在不支付惩罚成本或者支付较低的惩罚成本情况下,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资产余额。一旦债务人选择还款额度超过了每期计划支付额,就会打乱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还计划,进而出现无钱可付的现象,从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利率的变化而使信贷资产遭受贬值损失的风险。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价格与利率成反向变化,一旦市场利率走低,由于资产证券化到期本金和利息是固定的,则按照时间价值贴现为现货价格就会相应走高以补偿投资者,反之则亦然。

(二)交易结构风险

交易结构风险与信贷资产本身无关,而是在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信贷资产信息披露不完善,信用增级机构道德和职业能力风险,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SPV尽职不够或相关法律不合理不完善等造成的风险。

1.信贷资产柠檬化风险

柠檬化是指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这是因为买者只愿意支付平均价格,使质量低的卖者更愿意成交,质量高的卖者则被迫退出市场。

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管控严重依赖于发行方时,相关信息都集中在发行人和SPV内部流转,就会导致柠檬化风险的发生。因此,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构建权责明晰的信贷资产风险管控运行机制,避免风险管控模糊化所出现的道德风险。

2.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精密设计,较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很多投资者都是参考了评级机构意见后购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如果评级机构能够尽职尽责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给予准确客观的评级,则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能够在可控范围,然而事实并不尽然如此。

评级机构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时就有可能会面临囚徒困境的问题。假设在评级市场中只有A和B两家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如果A机构坚持进行客观的评价,而B机构出于本机构的利益角度考虑而选择了隐瞒资产风险的情况,则B就可能会得到全部生意,反之亦然。这反映出评级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

3.SPV的风险

SPV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破产风险隔离,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的方式,避免如果因为发起人破产而将该资产列入破产清算的可能,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考虑,SPV自身就不能破产。但是在国外的实际业务中,充当SPV的一般为大型的信托公司或其它各类的大型金融机构,从事的并非单一业务,这样该机构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会被摊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从而增加了SPV的破产风险。

三、小结

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衍生品,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就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对金融衍生品理念的发挥,精巧的设计,复杂的操作以及产生的巨大的经济影响都令人叹为观止,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过度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又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虽然次贷危机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然结果,更应该被认为是监管缺失条件下金融衍生品的过度使用造成了危机的爆发。但资产证券化又确实在这场危机中,通过其传导机制使得风险链条延伸至前所未有的长,进而让隐藏的风险波及到了资本市场,使次贷风险的迅速扩张变为可能,并且让更多的投资者共同承担了损失。超长的风险链条加剧了危机的蔓延。因此,正确使用这一金融创新产品、警惕其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互推风险增长的后果、防止其连锁作用所导致的恶果,将是我国发展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个长期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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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篇9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着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篇10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篇11

1.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租赁公司大部分通过贷款或者发放债券来融资,其中银行的短期贷款是租赁公司融资的最主要途径,融资额超过收入来源的90%以上。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我国证券租赁公司资本与融资的困境也日益突出。因此,寻求新的融资手段是各个租赁公司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一出现便吸引了相关从业者的关注和重视,更是缓解了各个租赁公司融资难的燃眉之急。金融租赁证券化的意义重大。第一,金融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模式下,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有利于增加各个金融租赁公司流入的资金,从而促进其业务规模的扩大。同时,由于资金证券化产品的偿还期相对较长,各个租赁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资金购买所需要的物资,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第二,金融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有利于缓解所有者的压力。各种资金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充分应对了扩张性的资金需求,能够从较大程度上帮助缓解租赁公司所有者的财政压力。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要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这也有利于降低融资的成本。同时,资金证券化的过程中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及监管,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第四,金融租赁证券化产品的融资规模与用途相对灵活,并不会受到自身净资产的影响,同时也不涉及各种抵押活动等。第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较长,这有利于进一步缓解金融租赁公司短期的偿债压力,从而有效地改善资金负债结构,对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六,资金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有利于提高原始权益人的知名度与认可度,提升品牌效应等。总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能促进各种中小企业的发展。

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下,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被视为固定收益类的产品,融资成本较低。这也就为原始权益人发行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有利于促进租赁业务的发展。第一,过去的传统融资方式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极大地增加了融资产品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下,原始权益人可以将自己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色载体,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第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可以通过一次核准和分期的形式来发行,而发起人也能够根据市场利率的具体走势在合理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分期发行的额度,也能够有效地降低产品集中发行的销售压力。第三,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需求也不断上升,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租赁收费标准不断增长,这也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四,就目前来说,金融租赁业的前景十分广阔,发展势头良好,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正好能够迎合当前各个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规模的发展与扩大。总之,资产证券化的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带来了较大的机遇,为其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这对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应用探讨

所谓金融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就是指某个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集合一系列的性能、用途或者租期等相同或相近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等手段,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收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金融租赁资产的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风险,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进程。

3.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第一,要先发行各种证券化的产品。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发行多种证券化产品。当市场利率呈现上升状态时,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预期也就相对悲观,而信用等级偏低的固定收益资产与信用等级较高的产品的利差也越来越明显。就当前来说,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四类:最高层,风险最低,属于优先级的债务;中间层1,风险略高,相当于普通债务;中间层2,风险较高,属于次级优先股;次级,风险最高,对于套利者的吸引力较大。这也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分层融资。分层融资能够充分满足大家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利用财务杠杆合理分为各种资本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二,各种证券化产品的购买。相比企业债券来说,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相对较高,投资价值也较高。金融租赁企业要从当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选购合适的产品,从而为企业发展筹集更多的资金。

3.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风险。下面,笔者将对这些风险进行一一阐述。

首先,流动性风险。证券登记机构主要负责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托管、登记以及阶段工作。在产品发行结束之后,债权的转让要执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不进行公开的转让工作,而且转让过程中的流动性也相对有限。除此之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各种交易活动的活跃度也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的意愿以及投资者分布等因素的影响,证券的发行人也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对自己所持有的产品份额进行足额交易。这也就导致流动风险的产生。

第二,现金流预测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者会将自己所持有的专项资金集中投向金融租赁合同的未来收益方案,而在进行现金流的预测时也主要从合同利率、合同违约率、提前退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金流的预测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持有者因现金流预测偏差而产生投资风险。

第三,金融危机风险。实践表明,金融危机的爆发将直接影响租赁业务的总额。例如,2007年金融危机。当时我国政府采取了较多的行政干预措施,加大固定资产的投入,这也使得国内租赁业务不降反增。但是,如果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经济危机或者经济萧条现象时,收益凭证持有人将会面临逾期获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第四,履约风险。作为产品的原始权益人,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如果约定的基础资产的租金偿还要低于预期,就应当进行差额支付。但是,如果租赁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第五,计划管理人员会丧失从业资格的风险。就当前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业务规范化运作的系统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存在,计划管理人员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也就增加了从业资格吊销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税务风险。在购买证券化产品并获得收益的过程中,投资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税负。但是,如果国家的政策发生调整,投资者就会为此而承担额外的成本,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减少。

总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过程。各个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并明确各种风险,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效地规避风险。这也是各个租赁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总结

作为制造业、服务业以及消费品业的重要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发展。与传统的形式相比,证券和产品的融资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这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满足租赁公司规避风险的投资需求。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存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此,相关单位必须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打通转让渠道,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同时,也要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从而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相信未来,在各方面的配合之下,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一定会更有序进行,企业融资活动将会更为顺利,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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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