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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产生的基础是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即由担保公司来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使中小企业取得融资,来化解银行的贷款风险。其本质是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凭借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来化解风险。
担保公司要生存,就是要做银行想做而不能做的信用补充。因此,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的风险必然大于银行贷款风险。一旦担保公司破产,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将是十分严重的。如果担保公司不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能力,那么,担保公司便难以生存。所以,实施风险分析,合理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风险损失是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必修课。
二、担保公司在市场运作中存在的风险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
(一)公司内部风险 来自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实质上是公司系统组织结构,如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流程、制衡机制等不健全和不完善所蕴含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通过担保决策机制上的缺陷,体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
(1)“惯性”办理业务的风险。当担保公司长期由同一个项目经理办理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时,就有可能存在对隐含的风险关注不够,未能给予有效防范,从而给担保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风险不仅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利于公司的风险防控及其长期的发展战略。
(2)忽视持续监管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担保公司而言,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掉。因此,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就更为重要。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任由风险滋生,一旦风险发生,必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担保公司应把保后监管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来做,派专人负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才能使得公司的发展更稳健。
(二)公司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源有较大差异,主要是来自于担保对象(企业或者个人)违约风险、担保资产变现风险和国家宏观政策风险。一是对企业担保存在信息不透明风险。企业作为担保对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综合竞争能力和产品服务的市场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不透明,都会造成担保公司和担保对象的信息不对称。这样担保公司在风险评估时可能会造成误判,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二是对个人担保要综合考虑个人资信情况,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此种风险主要包括:个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及稳定性;职业的稳定性;个人的当前资产负债情况;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构成;当前家庭资产的构成等。三是行业风险。对于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办理,不仅要考虑到它的当前风险,还必须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国际行情等有关情况予以判断。
三、担保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措施
面对以上的内部和外部风险以及诸多情况的不确定性,担保公司必须多方面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本文认为担保公司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担保公司需“强身健体” 担保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首先要从担保公司自身做起,练好内功,提升担保公司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具体包括:
(1)培养专业担保人才。在担保公司诸要素中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要素,担保品种的设计、开发,风险的管理控制都要依靠具有专业技术和他们的经验来实现,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优良的信用担保队伍,是担保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迅速发展的关键。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建立一个整体的内控机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从项目的初评、筛选到项目的调查、评审,到项目的手续的办理,到项目的后期管理,还有代偿以后的追偿管理,建立一整套的评价体系和规章制度。这样对中小企业担保项目风险实现动态风险监控,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通过整体打造风控管理体系,实现了风险的有效掌控。
(3)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包括: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避免个人独断,降低决策风险;严格项目评审制度,明确项目评审的所有流程,消除项目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制定在保项目的监管制度;实行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强化风险处置制度。鉴于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担保代偿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代偿后须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暂时陷入经营困境无力还款的企业,应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待其经营好转后再逐步追偿,挽回代偿损失。而对于确实回天乏术的企业和恶意欠账的企业应毫不犹豫的启动追偿机制,以尽量减少代偿损失。
(4)建立担保损失补偿制度。担保代偿后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依法追偿,对于行使追偿权后仍不能回收的损失,应通过担保损失补偿机制来冲减代偿损失。担保损失补偿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担保公司按业务规模提取。担保公司可以按当年收取的担保费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可以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二是各级政府补助。随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作用的日益凸显,各级政府逐步增加了对担保机构资金补助力度;三是设立担保责任保险,对发生代偿而无法收回的代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代偿损失,降低担保公司的损失。
(5)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减少判断误差。首先要进行基础的数据库搭建,对于代偿项目,通过分析代偿制度、追诉制度、前期的强化不断改进制度;其次,要进行评审体系的建立、评审指标量化体系的建立,定型化、定量化评选体系的建立,包括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再保监控机制的监控和完善,尽量把风险控制在事前、事中,提前化解风险。
(6)建立高素质的业务团队及项目经理负责制。担保公司做业务,不只是项目经理一个人的工作,它涉及到信用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发放、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等多个环节。无论一个项目经理如何有能力,责任心如何强,都不可能独自完成如此庞大的工作。因此,建立团结的、高素质的业务团队是保证担保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此外,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将业务质量和其绩效考核相挂钩,增强其责任心与敬业精神,充分挖掘人才的价值。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 具体如下:
(1)完善与协议银行的风险承担比例。担保公司成立的初衷是提升企业信用,为银行分散风险,国外成熟的做法是根据担保额度的不同,担保公司承担50%~80%的保证责任,体现风险共担的理念。目前全国基本上是担保公司承担100%的保证责任,且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使这样有的银行还不愿和担保公司合作,这个问题不仅需依靠所有担保公司的共同努力,更需国家出台政策做出硬性规定来解决。再有利率浮动问题,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应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让利于贷款企业,以吸引企业更多的与担保公司合作。
(2)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业务合作,提升抗风险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担保项目的担保额度也在不断增加,而且其中有些业务在担保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却蕴含着巨大的机遇。对于这样的大业务,仅靠单个担保公司是难以做到的。因此,担保公司应通过互助合作,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拓展行业的发展空间,达到“共赢”的局面。
(3)有选择性地开展保险业务。在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方面,对于那些资产保管安全系数较低的抵押财产进行投保,保险受益人是抵押权人,以保险的方式保障风险转移渠道的畅通。
(4)进行业务创新,加强担保业同其他行业的结合。如担保与投资的结合;担保与金融租赁的结合;担保业与典当业的结合等。创新使得担保业务的外延扩大,业务外延扩大使担保公司拥有更多信用资源,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有效地分散风险。
(5)拓宽业务来源。除了与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巩固原有的业务渠道外,还应积极开展营销,寻找潜在的优质客户资源,拓宽企业的业务来源,降低公司高度集中的业务风险。
总之,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为了持续经营,风险控制是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通过完善自身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充分发挥其增信功效,实现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在河北保险业“十二五”规划中,今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诚如河北保监局局长吕宙向本刊记者介绍的,按照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河北保监局今年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三项工程”。在“保险信誉工程”方面,继续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指导社团组织开展保险服务宣传活动,继续开展保险公司高管、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和营销员法律法规教育,组织公司积极参加“行风评议”活动。在“保险护城河工程”方面,努力实现治安保险全覆盖,推进蔬菜保险试点县建设,探索推动地方立法实现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绿色保险工程”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创新保险销售渠道,探索建立“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的“绿色金融”体系。
二是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整治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落实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保险公司总经理接访日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研究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三是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落实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排查制度。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完善专管员市场跟踪制度。建立银邮兼业机构定期风险排查和报告制度,建立中介机构风险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关注重点风险,突出防范集中退保风险、案件风险和市场准入风险。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
四是加大规范市场力度。对市场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焦点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或综合性检查。继续清理整顿保险市场,重点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销售误导、理赔难案件,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三假”行为。
五是研究探索改进监管方式。探索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研究出台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重大检查和处罚情况社会通报制度,增加监管信息透明度,努力减少行政审批。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服务标准,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依法建立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项工作重点的提出,是基于对国内保险业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今年4、5月间,本刊记者数次与吕宙局长沟通采访,通过他的详尽介绍和对当下保险业热点话题的看法、建议,我们看到了这位河北保险业掌舵人对当地保险业发展和行业监管更多的理性思考。
“重点做好‘三个服务’”
《保险中介》:经过了“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已初具规模。对当前这一行业的发展基本面,您有何判断?
吕宙: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已经迈上新台阶,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主要表现为: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拓展,保障程度不断提高;保险监管不断完善,保险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保险业社会形象亟待改善,行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型,保险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从总体上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业也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保险中介》:在您看来,省级保险监管部门如何为地方发展做好服务?
吕宙:日常工作中,河北保监局主要做好“三个服务”:
首先,服务保险消费者。一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自主维权能力。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宣传工作委员会,建立起监管部门、行业社团组织、保险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坚持风险提示与知识普及并重、消费者教育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二是健全投诉和纠纷调解机制,认真解决保险消费者的诉求。河北内环首都,地理位置特殊,历来是大省,也是保险大省。河北保监局对案件,坚持每案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加大对保险公司工作的考评,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强化责任主体的作用。实施局长接待日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督办和回访制度。率先于2011年在全省各地市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几年来,河北保险业没有出现重大群访群诉事件。
其次,服务经济社会。一是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在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中,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针对去年天津滨保高速发生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我们指导相关保险机构第一时间介入,及时预付1765万元赔款,最终赔款2800万元,受到国务院事故处理工作组、省政府和中国保监会高度肯定。二是支持新农村建设。去年在河北保监局积极努力和争取下,省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是河北省第一次以省政府文件方式出台农业保险扶持政策。三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积极拓展企业年金市场,各保险机构参与80家企业的年金管理,参保人数7万多人。推动保险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障服务,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四是拓展社会管理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火灾、医疗、安全生产、校园安全、环境污染、旅游等责任保险发展。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全省成立14个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第三,服务行业发展。一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向省领导汇报请示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沟通协调,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近三年,河北保监局与省综治办、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司法厅、科技厅、农业厅、银监局等部门联合发文20余件,有力地支持了保险业发展。二是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加强与地方立法部门的协调,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在政府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体现保险行业的合理意愿。重点加强与公安、司法、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保险执法主体、法律适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积极争取与河北省高院签署备忘录。三是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办新闻会、通报会以及局领导专访,主动宣传监管政策和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效。
“声誉是保险业立业之本”
《保险中介》:项主席强调要维护消费者利益,治理销售误导,改善保险业声誉,您如何看待当前保险业存在的这一顽疾?
吕宙:河北保监局高度重视保险行业信誉,率先开展声誉风险研究,率先提出防范声誉风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声誉是保险业立业之本。但是当前销售误导等问题引发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日益凸显,正如项俊波主席指出的,保险业面临消费者、从业人员、社会“三个不认同”的严峻形势。
形成销售误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保险经营层面看,一是发展模式粗放。“重规模轻质量”、“重保费轻服务”,保险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把保险卖出去,而忽视后期的管理和服务。二是体制机制不适应。营销体制存在缺陷,营销员管理粗放,没有归属感,大进大出较为严重,造成营销员销售行为的急功近利。三是队伍素质跟不上。保险销售人员的进入门槛很低,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个别还存在故意误导行为。从保险监管层面来看,一是监管理念不适应。重公司发展,轻消费者保护。过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立场思考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意识没有牢固树立。二是监管力度不够。重检查,轻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现象。重罚款,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罚款为主,对涉案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对于销售误导问题,河北保监局认识早、行动快、措施实。一是出台一系列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投保提示制度、回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和销售行为,下一步将出台销售培训管理制度和销售误导治理效果评价指标考核规定,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长效机制。二是对销售误导治理工作进行专项安排部署。专门召开全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明确保险公司、行业社团组织和保险监管部门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方案,提出一揽子解决措施,严防新增销售误导,妥善化解存量风险。三是加大检查力度。坚持每年必有销售误导专项检查、每项专项检查必有查处销售误导内容。今年更加重视巡查和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销售误导问题从重处罚。四是注重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不断增强消费者的保险认知水平和理性消费能力。特别是今年五一前正式开通了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一步畅通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不断完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工作机制。
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力争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新增销售误导问题明显减少、合规经营意识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规范、保险行业形象明显改善。并在此基础上,用3-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长效机制,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让保险监管部门成为社会的保险良心。
“监管与服务要齐头并进”
《保险中介》:在加强行业监管方面,今年河北局有哪些具体举措?
吕宙:一是综合整治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在财产险监管方面,继续落实车险理赔服务季度通报制度。完善车险理赔现场测评制度,不定期进行现场测评,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对积压赔案定期清理、车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和车险投保理赔提示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人身险监管方面,继续与银监局加强监管合作,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投保提示、客户回访、信息披露、产说会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银保业务经营网点开展巡查。
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查实一起、重罚一起。将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向社会披露。将投诉居高不下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导行业协会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积极主动开展合同纠纷调解,减少保险诉讼,提高群众维权效率。动员行业力量共同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由社会各界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
三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落实分类监管制度,对评级较低公司从严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加强日常跟踪分析,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进行警示。加强对公司内控信息收集和合规经营、业务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状况。研究建立银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中介机构风险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关注重点风险。突出防范集中退保风险,完善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解决。提升对案件风险的防控能力。完善稽查制度,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联动机制。严防市场准入风险。重视防范保险声誉风险。
四是加大规范市场力度。在财产险方面,以车险业务为重点,认真贯彻保监会70号文件,严肃查处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在人身险方面,重点查处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在保险中介方面,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检查纠正保险公司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上下级机构同查同处、机构人员“双罚制”原则。以处罚责任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等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保险中介》:作为监管部门,河北保监局如何做好服务监督?
吕宙:2009年以来,河北保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针对行业服务质量差、社会形象不佳的现状,启动实施了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改善行业形象为目标的“保险信誉工程”,积极探索政府监管为主导、社会市场为约束、保险企业为主体的防范声誉风险的有效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保监会的充分肯定。“保险信誉工程”等三项工程,被列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一是在全国率先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督促行业提升保险服务质量。2010年河北保监局建立了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内控制度、社会影响、合规经营、服务民生、承保服务、理赔给付、退保、营销员管理和投诉处理情况等9项内容,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19项。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在2010年行业内通报情况的基础上,2011年起向全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良好反响,既没有出现恶意的炒作,也没有对全行业稳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服务质量好的公司进行了积极的宣传,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也主动通过媒体公布改进的措施,赢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和赞扬。同时,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显示了明确的监管导向。几年来,河北保险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2011年财产险公司平均结案周期为36.66天,同比缩短6.82天,结案率为88.32%,同比提高2.39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平均结案周期为2.95天,同比缩短0.95天,结案率为99.31%,同比提高0.72个百分点。
二是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解决影响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突出环节。针对车险理赔难问题,河北保监局2008年与交管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小额赔案快速处理机制;2009年建立车险投保及理赔提示制度、理赔积案定期清理制度;2010年建立车险理赔服务指标评价办法和理赔服务标准指引,定期开展车险理赔服务现场测评,并向新闻媒体开放。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河北保监局2007年建立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2010年建立人身险新单业务电话回访和抽验制度;2011年与河北银监局联合规范银行寿险业务销售人员销售行为。几年来,河北保监局坚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实施严处的指导思想,强化保险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职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2011年以来,车险理赔的投诉明显减少,销售误导高发态势也得到了初步遏制。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外部约束督促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季度就监管政策、行业发展形势、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主流媒体进行披露,面对面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门户网站为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切实增强保险监管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督促全行业严格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增强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性。组织全行业开展新《保险法》、“保险服务在河北”、“保险服务宣传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们共同的责任”等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参加“阳光热线”、“阳光访谈”等行风评议类节目,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宣传工作委员会,集全行业力量开展保险宣传。
“中介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保险中介》:对河北诚安达试行的员工制,您如何看待?您觉得这是否会成为营销员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吕宙:保险营销体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适应了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推动保险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营销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保险业已步入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的恶性循环。粗放营销模式成为销售误导的重要原因,严重损害保险业形象,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改革现行营销员体制已势在必行。总的改革方向是要理顺营销员和保险机构的权责利关系,为营销员提供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提高营销员的收入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河北保监局一贯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因地制宜、因司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营销员管理体制创新,并已将推动营销员体制改革列为2012年重点工作。河北诚安达在创新营销队伍扁平化管理、试点员工制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符合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方向,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保险中介》: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中介机构的繁荣,对于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河北局有何举措?
吕宙:一是支持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出台《促进河北省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资本实力较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引导建立职业化和专业化的从业队伍。大力开展保险市场清理整顿,依法从严审批区域性保险公司,将一些规模小、资本少、举报多的法人机构清理出中介市场。仅2011年,河北保监局就注销了6家中介法人机构、11家中介分支机构的许可证。
二是引导兼业专业化发展。按照保监会对汽车销售和维修类保险兼业机构实施专业化改革的思路,积极推动全国首家试点――庞大汽贸和盛安的车险销售专业化改革,为全国车商销售专业化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是切实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对保险公司、银行类兼业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名管理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扎实开展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2011年累计培训10.3万人。
《保险中介》:如何看待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下一步,如何强化协会的这些职能?
吕宙: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成绩显著,但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比,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一是专业化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经营效益较低,人力资源缺乏,发展后劲亟待增强。二是诚信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较为淡薄,中介渠道的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十分严重。三是市场结构失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占市场规模的比重过低。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解决上述问题,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保险中介行业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自我管理和积极引导。二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树立诚信行业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倡导并组织制定保险中介机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引导市场走向规范和成熟。三是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在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行业和企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会员的支持和拥护。四是加强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开展会员之间、会员和保险公司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合作协调,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下一步,要着手强化协会职能,促进中介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加强中介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执行到位。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主动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上传下达、协调联动的机制。二是赋予中介行业协会部分辅助监管职能。如河北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已陆续将银邮类保险兼业资格管理、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保险中介机构报告报表审核等有关事项以委托或协助办理方式交由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办理。既提高了保险中介协会在行业内的威信,也节约了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效率。
《保险中介》:最后,请您谈谈您对中国保险业的期望和建议。
吕宙:期望中国保险业向“四化”发展:
一是市场化。推动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专业化。专业化保险机构稳步发展,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竞争的市场格局。保险服务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职业化、专业化保险人才队伍开始形成,保险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三是信息化。保险经营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信息化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管控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建立行业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应用等基本制度。建立行业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国际化。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中外资保险公司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拓宽,由广度开放过渡到深度开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不断加强,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三点建议:
一是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提升行业信誉。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消费者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长期经营、持续经营的经营理念,注重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形成各具特色的竞争优势和差异化服务,切实转变过去单纯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粗放经营方式。加强保险服务监管,建立全国性的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社会、政府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将声誉风险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支柱。
二是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加快费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费率形成中的作用,逐步放开对保险费率的管制。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激发市场创新能力。同时,转变监管方式,大力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市场效率。推进保险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使保险企业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到位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保险专业化水平。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培养造就保险销售、财务精算、核保核赔、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尊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规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保险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机制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全员资格管理制度,适当提高保险营销员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分级分类销售资格许可制度。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抓紧培养一大批熟悉规则、能力强、业务精的专家型监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