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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幼儿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XX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
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一、改变单一的制度管理,建立一种在“适度规范”管理下的道德自律、工作自勉的管理方式
有一位成功的管理家曾经说过“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断,必然回导致自我退化的恶性循环”。我们知道,每个单位都有各种各样的管理条例和奖惩制度,如果一味地靠这些条例和制度来进行管理,那么就会出现不是有“制度”不执行,就是在执行时“冷酷无情”。针对“制度”管理存在的弊端,应该如何去纠正呢?笔者认为,幼儿园女同志多,工作易情绪化,在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或建议,根据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制度中的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尽量突出妇女、幼儿权益保护和尊重、信任、平等的特点,简化操作程序,删除那些无法操作及束缚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的条例,把幼儿园管理的重心,从制度约束转向道德自律、工作自勉,创造和谐、轻松、愉快的氛围,当老师们解放了思想,放下了包袱,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
二、下放管理权力
我国大多数幼儿园实行的是层级管理体制,带有较浓重的等级色彩,领导“一指”到底的管理现象也较为严重,其他层级的教师处在被动接受管理的位置,这样会极大限制教师主动性的发挥。多年的管理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在管理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把幼儿园管理操作的重心,从以领导为核心转向以教师为核心。如教师有权制定本班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安排本班的教育活动;教师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幼教理论的指导下,可以灵活地选择各种课程模式、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以前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在时间和要求上是十分细致和严格的,有时甚至把时间定到了分钟,教师无权更改安排,否则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工作的教师,慢慢地丧失了灵活安排、随机教育的能力,幼儿的活动与教师的教育进入了僵化状态。而现在,通过多年的管理工作学习与实践,我大胆下放教育管理权力,要求教师在确定一日生活两大块(生活活动、学习活动)的基础上,把时间和活动安排权交给教师,她们根据主题教育的需要、幼儿的兴趣、环境的改变有计划、有目的灵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教师聘任制
实行教师聘任制能不断激励教师提高素质,提升办园整体水平,使改革中求发展的办园理念得以落实。因此,幼儿园应制定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度,以形成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教师聘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是招聘。通过科学设定招聘考核程序,达到竞争择人,任人唯贤,从而为幼儿园招牌到专业、年龄、层次、能力都合适的教师。
二是聘任。聘任中要充分体现择优上岗的原则。首先要根据办园规模确定岗位职数,而后,在年度考评基础上确定受聘资格,考评等级必须是优秀或称职者才有资格参加受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均没有参聘资格。聘任方法可多种多样,一般采取逐级聘任。通过逐级聘任,可以进一步明确职责,不断地使整体得到优化组合。
三是淘汰。有效的淘汰能使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组织目标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是换岗与离岗。即对被淘汰者采取换岗和离岗。这项工作难度很大,要切实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追求绩效,建立岗位考核制
岗位考核,即岗位工作绩效考评,通过平时单项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工德、识、能、勤、绩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考评标准,在另一个角度,可理解为岗位工作目标。因此,应强调让教职工参与考评标准的制定,能促使其认同标准作为自觉的奋斗目标,从而增强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一)绩效考评应强调如下方式的有机结合:
一是自我考评。包括日常反思,一般工作和专项活动的书面总结等。自我考评有助于提高自我反省能力,但要避免报喜不报忧的弊端。
二是上级考评。指由本部门的领导对下级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方法有口头评价、书面评价。组织形式可以是单独了解,也可以是组织成员一起讨论和评价。上级考评要避免了解不具体、不深入的缺陷。
三是下级考评。是由下级对上级的考评。下级对上级有更多的关注,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观察和揣摩,因此来自下级的考评比较具体、全面,可以通过开座谈会来组织实施外,问卷调查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
(二)为真正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公开。要公开考评标准、程序和对考评人员的规定等,使教职工产生信任感。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4-0033-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现象的人才流动已日益频繁。教师流动作为整个社会人才流动的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教师流动从本质上讲也是适应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现象,而它之所以成为当前国内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教师流动呈现出无序、单向等不合理现象,幼儿园教师流动尤其如此。
目前,我国有关教师流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和高校教师群体,尤其是贫困地区中小学与非贫困地区薄弱中小学教师,关于幼儿园教师流动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上,较少关注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心理与行为特征。有鉴于此,研究者进行了相关访谈,以探讨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心理与行为特征,以期为规范和引导幼儿园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建议。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研究以武汉市三所幼儿园(包括2所私立园和1所公立园)中选取的有流动经历的9位带班老师及18位配班老师为研究对象,共记录了他们18次流动经历及18位配班老师的感受体验。这些有流动经历的教师年龄主要集中在25~35岁。目前,她们对流动已有较深刻的认识,不再贸然流动。
本研究所采用的自制的结构性访谈提纲共有13个题目,主要内容可分为心理方面的问题和行为方面的问题。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1.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心理特征分析
(1)幼儿园教师流动的需要分析
在访谈中,当问到“当时为什么想更换工作”这一问题时,教师的答案可谓多种多样,很多人流动的理由不止一个,但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家庭需求、工作稳定性、受尊重情况以及自我发展的实现等五个方面,且较多地集中在家庭需求、尊重和发展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两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访谈发现,工资待遇和工作稳定性并不是幼儿园教师流动的主要原因。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五类,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前两种需要可以称为低级需要或缺失需要,后三种需要可以称为高级需要或生长需要,当人的缺失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生长需要。结合表1可以看出,目前幼儿园教师流动的主要原因是其生长需要得不到满足。
(2)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动机分析
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当某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会推动人们去寻找满足需要的对象,从而产生行为动机。动机有强弱之分,它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人们难以直接观察,但可以通过对外在行为的分析来间接推断。动机的产生除了需要内驱力,还需要外部刺激(诱因),内驱力和诱因相互作用产生动机。
统计结果发现,50%的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动机非常强烈,他们可能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就毅然决然地辞职了。当问到“你就不担心找不到工作吗?”这个问题时,几乎所有的幼儿园教师都表示对自己比较有信心,不担心找不到工作,同时认为幼儿园教师的工作还是很好找的。这一方面反映出很多幼儿园教师对自己充满自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容易被取代。而对幼儿园教师流动诱因的研究表明,很大部分幼儿园教师是因为家庭原因变动工作的,其次是与领导发生冲突。
(3)幼儿园教师流动的意向分析
意向是一种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的需要,表现为人们的欲望、愿望、希望、谋虑等行为反应倾向,它是对行为目标、目的的注意关注,属于行为的意志取向过程。意向有正负之分,本文所谈的意向是指正向的意向,即积极的反应倾向。
在访谈中,当问到“你为什么选择了后来的工作单位?你觉得这个工作单位什么地方吸引了你?”这一问题时,教师们的答案非常丰富。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发现,影响幼儿园教师流动意向的缘由主要有园所管理、家园距离、园所环境、办园理念、园所等级或性质、园所规模。其中园所管理和家园距离在幼儿园教师流动意向的缘由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与幼儿园教师流动的成长需求是相互对应的,显示出幼儿园教师流动的需要和意向的一致性。
(4)幼儿园教师流动的意志调节
通过对访谈结果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绝大部分幼儿园教师在流动时会出现明显的意志冲突,这些冲突大多表现为舍不得原单位的同事与孩子,但又觉得原单位已经不能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对新单位充满憧憬与幻想,但又担心自己是否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心理学将这种复杂的矛盾心理称为多重趋避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是需要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深入思考,之后再进行选择。〔1〕调查结果显示,83.3%的幼儿园教师在面对复杂的矛盾心理时采用的调节方式是理智说服。这反映出幼儿园教师具有追求、渴望实现自我理想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提醒幼儿园管理者:尊重和提供发展空间是挽留幼儿园教师的重要法宝。
(5)幼儿园教师流动后的适应状况
从表5可见,绝大多数幼儿园教师在流动后都存在一定的不适应现象。这些不适应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处于前三位的是工作压力大、人际关系不和谐、园所管理差。这表明幼儿园教师流动后的不适应更多地表现在心理方面。然而,大部分幼儿园教师表示,虽然工作压力大,但紧张的工作氛围让她们觉得充实而富有工作激情。
2.幼儿园教师流动的行为特征分析
(1)找工作的方式
访谈发现,在找工作的方式上,有67.7%的教师是通过亲友介绍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33.3%则是自己独立寻找的。可见,目前幼儿园教师流动的途径主要还是依靠社会关系网。
(2)辞职
访谈发现,61.1%的教师是在将一学期的工作了结后即在假期中辞职的,也有38.9%的教师是在学期中辞职的。这表明大部分幼儿园教师还是比较有责任心的,她们会考虑自己、幼儿园以及幼儿等多方的利益,尽量减少因自己的辞职给幼儿园日常教学与管理带来的麻烦。
(3)辞职的程序
访谈表明,88.9%的幼儿园教师都能与幼儿园顺利地解除劳动关系,但仍有11.1%的教师在辞职过程中与幼儿园产生了较大分歧或冲突。67.6%的幼儿园教师是口头辞职,因为“进来的时候就没走什么程序,所以出去的时候也没走什么程序”。以上访谈表明:目前幼儿园和幼儿园教师面对流动这一问题的态度基本上还是平和的,但大部分幼儿园教师辞职程序的不规范显示出目前幼儿园教师流动行为的不规范。
(4)应聘的程序
访谈表明,61.1%的幼儿园教师是通过先面试后试讲两道程序得到新工作的,16.7%的幼儿园教师只通过简单的面试就得到了新的工作,还有16.7%的教师什么程序也没走就直接上岗了,只有5.6%的教师是通过书面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上岗的。在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后,61.1%的幼儿园会跟教师签订正式的合同,38.9%的幼儿园跟教师不签订任何合同。以上访谈结果显示:目前幼儿园在招聘教师的程序上存在较大的不规范性,具体表现为聘任过程简单走过场,缺乏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核,聘任方式也不规范。
四、促进幼儿园教师规范流动的建议
1.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
以往诸多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教师流动的专项制度,教师流动多属个人行为。在缺乏法规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教师流出的学校(幼儿园)和流动教师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2〕本研究访谈也证实了这一点,幼儿园教师辞职和聘任程序的不规范是幼儿园教师流动不规范的根本表现。因此,政府应与幼儿园一道,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
首先,政府要完善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使幼儿园教师流动有法可依。幼儿园在所有的教育机构中是最先、最彻底实施教职员工聘任制的,但由于缺乏经验,聘任制的实施常常流于形式,而且成为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并监督实施。同时,尽早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教师流动法也是势在必行,日本的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幼儿园作为聘任制的实施单位,要完善教师聘任制,严格执行聘任程序,努力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使聘任制真正成为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制度。同时,幼儿园还要强化合同管理,以契约的形式约束幼儿园教师的随意流动,使教师流动逐渐合理化、规范化。
2.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曾指出:社会职业有一条铁的规律,即只有专业化才有社会地位,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一种职业是人人都可以胜任的,那它在社会上是没有什么地位的。〔3〕长期以来,我国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低,而这与人们长期形成的幼儿园教师是保姆、阿姨这一类传统观念有关,同时也与我国一贯采用的“以降低专业入学水准和毕业水准来迁就师资短缺需要”的做法是分不开的。正如前文所述,不少幼儿园教师本人都没有把幼儿园教师看作是一个不可取代的职业,她们频繁地更换工作单位就是认为幼儿园教师这一工作很好找。要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至少需要关注两点:首先要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加强幼儿园教师的职前与职后教育,使幼儿园教师成为专门化人才。其次要改变人们对幼儿园教师的传统观念,尤其是要从改变幼儿园教师自己的观念入手。自轻者人轻之,幼儿园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专业化工作,让社会认识到自身的专业性、不可取代性。
3.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普莱斯的相关研究表明,企业集权化程度越强,雇员流失水平越高。〔4〕这一点对于幼儿园来说同样适用。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属于中高级人才,他们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渴求尊重与自我实现。幼儿园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实行人性化管理。首先要关心幼儿园教师的生活。我国幼儿园教师绝大部分为女性,她们肩负着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幼儿园如果能够多与她们沟通,了解其生活中的困难与需求,并真诚地提供帮助,让她们在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相信可以有效地留住人才。其次要增强幼儿园教师的主人翁意识。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是防止教师产生职业倦怠的积极因素(梁慧娟,冯晓霞,2004),而职业倦怠可以显著地预测离职意向水平,〔5〕因此,增强幼儿园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对于防止幼儿园教师流失具有重大意义。最后还要注意促进教师的自我实现。一般而言,教师对自身的发展有着较为强烈的愿望。一旦感到在原工作岗位不能大显身手,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有些教师便会义无反顾地选择离开,去寻找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幼儿园要努力为幼儿园教师提供自我实现的平台,如在工作中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为教师提供尽可能多的培训机会等。
4.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
幼儿园教师追求更好的工作单位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追求过程中的态度则是值得探究的。访谈发现,部分幼儿园教师缺乏诚信与责任感,在学期中期辞职,有些甚至说不来就不来了,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幼儿教育相对于某些行业而言,更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心。这就需要教师教育机构加强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培养他们热爱幼儿教育的积极情感,帮助他们树立为幼儿教育事业作贡献的远大理想和科学的职业观,在入职前就做好职业心理和职业素质准备。此外,还要加强幼儿园教师的诚信道德建设,强化其守约意识,提高其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不仅关系到自身利益,更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即使要流动,也要权衡多方利益,做好交接工作,选择适当的时机离开。
参考文献:
〔1〕黄希庭.心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561.
〔2〕汪丞.中日教师流动:比较与借鉴〔J〕.教师教育研究,2005,(4):71.
〔3〕母远珍.幼儿园教师流动的社会学分析〔J〕.教育导刊,2006,(11):9.
〔4〕麻跃辉.从权益保障的视角解读中小学教师的流动〔J〕.新课程研究,2007,(9):8.
〔5〕李永鑫,高冬东,申继亮.教师倦怠与自尊、心理健康和离职意向的关系〔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7,(4):85.
On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Features of Teacher
Flow in Kindergarten
Zhang Na, Xue Wenjuan, Cai Yingqi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07-0082
所谓幼儿教育“小学化”,首先,我们必须给它界定范畴,一般地,它是指幼儿教育的过程中,过早地涉及小学的各项内容,比如幼儿学习的内容涉及小学的学科知识(语、数、外等);用管理小学的方法来管理幼儿等,这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一个崭新的和典型的现象,必须引起所有相关方的高度重视。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原因分析
新时期下,随着应试教育的重心下移,一部分家长产生扭曲的需求。一部分幼儿家长并不能理解和遵循孩子的教育规律,容易受到社会的一些不良风气影响。其中,以家长的攀比心态尤为严重。比如,在接幼儿放学时询问:“今天幼儿园教了什么知识啊?新学了多少汉字?学会了几位数以内的加减法?……”另外,长期的应试教育模式带给幼儿的压力,考试一直作为教师与家长检测学生学习成绩好坏与否的主要标准,无论是在小学还是中学,都会进行定期的测试,以此来检测学生学习成绩甚至有的地方在幼儿从幼儿园升入小学过程中也采取了这种方式,影响极坏。在这些极其盲目的教育需求下,使得现阶段的幼儿教学过早地出现小学化现象。
部分幼儿园被较强的功利性所导向,脱离办园宗旨。新时期以来,我国幼儿园办园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公办幼儿园偏少,甚至纷纷被推向市场,民办幼儿园数量迅速增加。这造成我国幼儿园办园体制的市场导向,失了教育立场,只是一味迎合家长、市场的需求。不顾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接受能力而开设一些小学课程,向幼儿提出过高的学习要求。过早地将小学的课程内容融入到幼儿园课程中,而不去考虑幼儿的接受程度、个别性差异、年龄特征等因素。忽视了幼儿在幼儿园课程的学习主要是采用游戏的方式来进行的这一核心幼教原则,而遵循“教师问,学生答,教师不问,学生不答”的小学化的上课模式。这种应试教育的填鸭式和灌输式教学手段,严重违背了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
部分幼师水平相对薄弱: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师作为核心参与者,其教育素养以及教育理念都会对幼儿教育效果以及幼儿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然而,幼师待遇偏低,现阶段我国部分幼儿园所聘任的幼师,并没有受到专业、系统的幼师专业教育资质培训,导致其并没有较高水平的理论教育素养。不可忽视的是,还有部分幼儿园返聘小学退休教师,这些教师往往教育观念相对传统,缺乏灵活的教学方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幼儿教育的小学化。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消极影响
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 加重了幼儿的学习负担。幼儿教育本身应该是以游戏为主,让孩子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之中进行知识学习;幼儿教育是为学生日后的学习打基础的阶段,本身是不该有负担的,幼儿教育“小学化”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不符合孩子的认知规律。2. 妨碍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幼儿教育“小学化”,让学生过早地接受小学的内容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给孩子的内心造成阴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幼儿的全面发展。
三、改善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的重要手段
从社会风气层面上来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风气。社会之中存在追求超前教育的风气,在新的时期课程改革的背景之下,要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潮流,净化社会风气,使社会更多地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从根源出发,为幼儿教育净化社会环境,保障幼儿教育的正确发展。例如,各地区可以通过对幼教专家的定期组织,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对幼儿教育科学知识进行宣传,面向社会提供幼教指导与咨询。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所以,相关部门要协同幼儿园对家长的一系列错误幼儿教育认识加以扭转,使整个家长群体以及幼儿教育群体都能够意识到幼儿园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提升幼儿的知识层面,更重要的是对幼儿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幼儿具备良好的自利能力以及集体意识,从而使幼儿得到健康的进步与发展。
从建设幼儿园师资队伍层面来讲,幼儿园要对幼师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养进行提升,主要包括两种途径:其一,要严格把关聘任的幼师资质,并规范聘任幼师要求,只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幼儿园方能对其进行聘任;其二,幼儿园要进一步强化培训幼师与幼教管理干部,对其进行再教育,从而使其教育观念得到及时的更新,对其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养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同时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要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幼儿健康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管,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责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停办。
第八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经过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审批小区新楼房建设设计、规划中必须带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用房。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需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市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幼儿用餐的幼儿园);
(九)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由主管局长在《*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式材料(打印或复印)。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园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使用盗版教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2、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近期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3、加强自身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以民主管理的方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4、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5、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全面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知人善任,使每个人有用武之地。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环境创设富有儿童情趣。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一)幼儿园园舍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园舍及屋顶建筑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不得超过四层楼高;园舍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起脊或钢骨架彩钢瓦的不得超过二层楼高。
(三)园舍每层楼需设两个安全出口。超过二层的必须设两部疏散楼梯;每层楼需配置二具8KG干粉ABC灭火器、一具应急照明灯、二具疏散指示标志;幼儿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或地下及半地下内。
(四)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绿地面积占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15%以上。大型玩具2件以上。
(五)室内活动室面积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寝室面积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不允许设二层铺,一人一床一铺专用,标识明确,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六)每班配备足够的桌椅。配有电子琴、录放机、电视机、VCD等教育教学辅助设备。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足够数量的小型玩具和教具,幼儿图书人均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3册以上。
(七)每班幼儿在册人数配备符合规定。小班学额不得超过25人。大班学额不得超过35人,学前班学额不得超过40人。
(八)幼儿园在为幼儿办理入园手续时。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凭。持证上岗。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查。体检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三)按要求设立专、兼职保健医或保健员。日托100名、全托50名以下的幼儿园所可配备1名保健医或者保健员。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对托幼机构的保健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发证上岗。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幼儿园举办者需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办园申请。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根据评估情况。颁发《办园许可证》建档立卷进行注册,举办人凭《办园许可证》进行招生办园。
(四)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对审核批准举办的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管理。
第十条幼儿园因故停办。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停办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如果转让,幼儿园不得私自转让。转让前必须向市教育局报告,登记备案。转让的幼儿园,新的举办者应到市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教育局对幼儿园办学行为执行年审制度。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
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按本民族饮食习俗成立单独小食堂。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使用省教育厅审定的省幼儿教材用书推荐目录》中提供的用书。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实际。但不得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七条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并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和疾控中心。
第十九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幼儿园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幼儿园必须设独立的保健业务用室。有必要的设备。流动水洗手池、消毒液、紫外线灯等,配备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到医院诊治并建立登记制度。患病儿童应在家休息治疗,康复后再入园。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建立登记制度。各项制度健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及时送至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不合格者立即离岗。
第二十二条新入园的幼儿须持有健康检查证明方可入园。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体重一次,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幼儿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擦手毛巾每天消毒1次。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水杯、毛巾应设置专用柜架存放,每人一个独立隔段,标明使用者名字或者学号。抹布等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要求每人独立床位,床褥专用,坚决取缔通铺。被褥、床垫每周曝晒至少1次,床上用品每半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厕所、食堂分开设置。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幼儿生活需要。食堂用具生熟分开,摆放整齐,做到营养配餐,食品留样,消毒设备配套,并有防尘、防蝇、防鼠和通风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食堂必须设有足够容纳餐具的消毒柜,餐具、熟食盛器统一消毒,消毒后的食具应存放在保洁柜中,不允许另行存放,采样检测结果应符合卫生标准。托幼园所要配儿童专用卫生间,采用儿童流水蹲便,易冲刷消毒,按生均120比例进行配备。
第二十五条幼儿饮用水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标准。保证幼儿养成饮水习惯。托幼园所要配备儿童流水洗手设施,按生均110比例配备,能够满足幼儿卫生习惯需要。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要做好每日晨检和午检。特别是注意了解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责任要明确,记录要详实。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应符合要求。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保持地面干燥;便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洗手池等物体表面每天消毒1次;活动室、卧室等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无条件做到开窗通风时,每天应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第五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并向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由幼儿园园长聘任,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三十条幼儿园可以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局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卫生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案。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情形情节严重。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候梅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58万人民币,于2005年3月30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幼儿教育迅速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师资问题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幼教师资水平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欠佳,不仅制约着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农村幼儿教师生存所面临的困境亟须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一、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
1.教师身份不明,流动性大。
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农村幼儿教师的身份被承认,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们既不是公办教师,又不是民办教师,也不能算作代课教师。农村幼儿教师正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这严重地伤害了她们的自尊心,也影响了她们的工作热情,让她们失去了为幼教事业不懈奋斗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对农村幼儿教师作了相应的管理与引导,但力度不够,以致这支队伍比较混乱。[1]当地教育局没有对她们进行注册登记。农村幼儿教师也没有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的机会。幼儿教师与园主实际是一种雇佣关系,园主可以决定教师的去留。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幼儿教师如果对工资不满,也可以随时离岗。这就造成了幼儿教师流动性较大,师资队伍不稳。
2.学历层次低,专业发展困难。
农村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不高,以中师、职高、职业中专为主,有部分教师仅有初中学历。她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学过幼儿教育的相关知识,没有进行过幼儿教育的专业培训,因此缺少幼儿教育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她们不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在教学中“小学化”倾向严重。此外,农村幼儿教师缺乏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机会,幼教观念得不到更新。长此以往,将制约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目前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没有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养计划,所以农村幼儿教师不仅没有外出学习的机会,而且在当地幼儿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习的机会也很少。[2]农村通讯不发达,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网络资源与图书资料缺乏,这些条件也限制了教师的学习与提升。缺乏观念的更新,她们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来从事本职工作。
3.工资待遇差,缺乏社会保障。
农村幼儿园以民办为主,民办幼儿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师的工资主要靠学费来支付。一些民办园本身经费就不足,维持幼儿园的正常经营都存在困难,导致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资仅300―400元。这样的条件导致幼儿园招聘不到专业的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而在园的教师都是出于谋生的需要。农村幼儿教师不属于国家的正式编制,只是临时聘任的教师,她们既没有医疗保险,又没有养老保险,更别提住房公积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无法与公办教师相提并论。这样一来,她们面临很多后顾之忧:生病不能报销医疗费,退休后没有保障。这也严重地打击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工作的稳定性。
4.环境艰苦,工作负担重。
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环境比较艰苦。尤其是偏僻的农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单独设一个班,就要容纳附近所有的幼儿。幼儿园设施十分简陋,没有活动场地,也没有玩教具。一个教师往往身兼数职,既是园长,又是老师,还是保育员。由于幼儿年龄还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师既要开展教育活动,又要照顾好幼儿的生活。农村幼儿园容纳的幼儿较多,幼儿教师又少,导致师生比过高,有的高达1∶50,甚至是1∶60。幼儿教师的日常工作比较琐碎繁杂,整天与幼儿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负担很重。
二、解决对策
农村幼儿教师是亟须我们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了解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是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重要工作。她们的生存状况直接关系着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及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的提高。帮助农村幼儿教师走出困境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幼教机构的管理。
政府是发展幼教事业的关键因素。各级政府要明确各自在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垢地位,将农村幼儿教育纳入到政府规划和管理的范围中,以确立农村幼儿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各市、县、乡镇应设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门监管农村幼儿教育,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着力解决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要与财政、卫生、妇联、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合作。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确她们的身份,确立她们应有的地位,使他们所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管理得到规范,幼儿教师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证农村幼儿教育保教质量的提高。
2.拓宽师资来源,加强教师培训。
目前农村幼教师资主要来源于当地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但在数量上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这些教师相对集中在乡镇幼儿园,而在较为偏僻的农村,师资十分有限,教师素质不高。所以,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拓宽师资来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支教,为农村幼教事业补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门要重视幼儿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要把在职培训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计划,建立农村幼儿教师培训体系,让她们能够有机会参与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教育部门还可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帮助幼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可以当地公立幼儿园为主导,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给予必要指导,增强园与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保障教师工资,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及社会保障做出硬性规定,如限定农村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要对幼儿园实行规范管理,规定必须按时发放教师的工资,从制度上给予农村幼儿教师稳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幼儿园的发展,适当考虑增加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政府要让农村幼儿教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的费用可由政府、幼儿园与个人共同承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幼儿园业主履行支付教师工资与保险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3]幼儿教师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工作才无后顾之忧。
4.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严把准入关。
师资队伍的素质决定着幼教的质量。为防止素质较差的人员混进农村幼教队伍,要严把幼儿教师准入关。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只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人才有资格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不能与城市相比,在选拔教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幼儿教师资格证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通过这个途径,选择真正有教学能力,并热爱农村幼教工作的幼儿教师。对于在职的幼儿教师,可通过学习和培训,鼓励她们申请幼儿教师资格证,提高自身素质。
5.实行教师聘任制与合同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在农村,教育部门可对幼儿教师实行聘任制,明确规定幼儿园对教师的聘任期限,确保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连续性。被聘任的教师应得到与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具有平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给予她们根据工作业绩评定等级的机会。有了政策的保障,幼儿园不得随意解雇教师,教师也不能中途离职。幼儿园园主要定期与幼儿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劳动合同必须公证,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内容,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究其责任,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幼儿教育迅速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师资问题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幼教师资水平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农村幼儿教师生存状况欠佳,不仅制约着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农村幼儿教师生存所面临的困境亟须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一、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
1.教师身份不明,流动性大。
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农村幼儿教师的身份被承认,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们既不是公办教师,又不是民办教师,也不能算作代课教师。农村幼儿教师正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这严重地伤害了她们的自尊心,也影响了她们的工作热情,让她们失去了为幼教事业不懈奋斗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对农村幼儿教师作了相应的管理与引导,但力度不够,以致这支队伍比较混乱。[1]当地教育局没有对她们进行注册登记。农村幼儿教师也没有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的机会。幼儿教师与园主实际是一种雇佣关系,园主可以决定教师的去留。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幼儿教师如果对工资不满,也可以随时离岗。这就造成了幼儿教师流动性较大,师资队伍不稳。
2.学历层次低,专业发展困难。
农村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不高,以中师、职高、职业中专为主,有部分教师仅有初中学历。她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学过幼儿教育的相关知识,没有进行过幼儿教育的专业培训,因此缺少幼儿教育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她们不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在教学中“小学化”倾向严重。此外,农村幼儿教师缺乏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机会,幼教观念得不到更新。长此以往,将制约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目前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没有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养计划,所以农村幼儿教师不仅没有外出学习的机会,而且在当地幼儿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习的机会也很少。[2]农村通讯不发达,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网络资源与图书资料缺乏,这些条件也限制了教师的学习与提升。缺乏观念的更新,她们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来从事本职工作。
3.工资待遇差,缺乏社会保障。
农村幼儿园以民办为主,民办幼儿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师的工资主要靠学费来支付。一些民办园本身经费就不足,维持幼儿园的正常经营都存在困难,导致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资仅300—400元。这样的条件导致幼儿园招聘不到专业的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而在园的教师都是出于谋生的需要。农村幼儿教师不属于国家的正式编制,只是临时聘任的教师,她们既没有医疗保险,又没有养老保险,更别提住房公积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无法与公办教师相提并论。这样一来,她们面临很多后顾之忧:生病不能报销医疗费,退休后没有保障。这也严重地打击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工作的稳定性。
4.环境艰苦,工作负担重。
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环境比较艰苦。尤其是偏僻的农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单独设一个班,就要容纳附近所有的幼儿。幼儿园设施十分简陋,没有活动场地,也没有玩教具。一个教师往往身兼数职,既是园长,又是老师,还是保育员。由于幼儿年龄还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师既要开展教育活动,又要照顾好幼儿的生活。农村幼儿园容纳的幼儿较多,幼儿教师又少,导致师生比过高,有的高达1∶50,甚至是1∶60。幼儿教师的日常工作比较琐碎繁杂,整天与幼儿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负担很重。
二、解决对策
农村幼儿教师是亟须我们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了解农村幼儿教师的生存状况,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是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重要工作。她们的生存状况直接关系着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及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的提高。帮助农村幼儿教师走出困境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幼教机构的管理。
政府是发展幼教事业的关键因素。各级政府要明确各自在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垢地位,将农村幼儿教育纳入到政府规划和管理的范围中,以确立农村幼儿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各市、县、乡镇应设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门监管农村幼儿教育,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着力解决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要与财政、卫生、妇联、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合作。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幼儿教师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确她们的身份,确立她们应有的地位,使他们所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管理得到规范,幼儿教师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证农村幼儿教育保教质量的提高。
2.拓宽师资来源,加强教师培训。
目前农村幼教师资主要来源于当地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但在数量上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这些教师相对集中在乡镇幼儿园,而在较为偏僻的农村,师资十分有限,教师素质不高。所以,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拓宽师资来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支教,为农村幼教事业补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门要重视幼儿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要把在职培训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计划,建立农村幼儿教师培训体系,让她们能够有机会参与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教育部门还可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帮助幼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可以当地公立幼儿园为主导,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给予必要指导,增强园与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保障教师工资,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及社会保障做出硬性规定,如限定农村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要对幼儿园实行规范管理,规定必须按时发放教师的工资,从制度上给予农村幼儿教师稳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幼儿园的发展,适当考虑增加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政府要让农村幼儿教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的费用可由政府、幼儿园与个人共同承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幼儿园业主履行支付教师工资与保险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3]幼儿教师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工作才无后顾之忧。
4.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严把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