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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效力
现场签证是国内建筑业中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临时责任事件的责任认定而衍生出来的概念,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从来只有索赔,没有签证概念。国际工程中都是通过索赔解决问题。由于现场签证起源于中国计划体制定额环境,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但由于现场签证发展还并未成熟,法律法规中对现场签证的相关定义也并不统一。
1 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1.1 清单体系下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的运用也逐渐增多,现场签证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预留金的概念――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规定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已初步形成现场签证的形式,但是03《清单计价规范》没有给出现场签证的具体定义。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版《清单计价规范》)首次提出现场签证的概念。随着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使用,现场签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现场签证从最早的“狭义签证”演变为“广义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设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现场签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文件。
与其他状态补偿机制相比,现场签证是应对合同状态变化的简化机制,已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解决合同状态补偿问题的绿色通道。
1.2国内文献中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许多学者虽然给出了不同的关于现场签证的定义,但是他们的结论都侧面的验证了现场签证对于合同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法。陈晖指出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1];汤莲斌认为现场签证是指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发生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费用的证明文件[2];涂予波将现场签证定义为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3];周帮荣认为施工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严小丽认为现场签证是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签证[5];学者顾广平认为现场签证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工程内容以外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见表示一致的补充依据[6]。
从大量的文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现场签证在法律上有依据,有相关合同约定、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上,才能体现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结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签证的定义及学者的定义可以发现,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 合同体系下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备性,现场签证是合同状态发生变化后的平衡点
无论是56号令还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现行合同范本的改进意见,并应增加并细化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尚需细化;第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约定不够详细。合同的不完备性是引起合同争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就是引起争端事件的一种。合同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现场签证是竣工结算的模糊影响因素之一
从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单作为竣工结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结算虽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阶段,但是竣工结算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竣工结算受到几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响,而不是单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及原始资料的积累决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很多,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视为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全部资料都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变更比较小,例如增加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改变了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这样的工程变更并不涉及对工程实体内容的改变,所以无需变更设计,对于这样的工程变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师签现场施工签证并经业主认可,施工签证的效用实质上等同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令。
3法律、法规及法释中现场签证法律效力的体现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是“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11.2.1、11.2.4),2004年《369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约定现场签证是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协商、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9条提到了签证一词,该司法解释中提及到签证文件,但未对现场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该条款中的签证只是指签证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签证概念。因此,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时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约束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实际工程施工中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如图1所示。
图1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
4 结语
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研究可以得出,现场签证的作用在于对合同状态的补偿。虽然在国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现场签证的概念,但是通过对ICE合同和《新红皮书》中有关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文的学习,可以发现现场签证的内容依旧存在于其中。同时,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新红皮书》而编写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无现场签证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现场签证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也经常成为投资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对于现场签证的研究不够深入,概念尚不统一,因此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经常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因此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中现场签证的效力研究,为今后更好地研究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晖.做好现场签证与工程价款结算[J]中国招标,2012(39):27-28.
[2]汤莲斌.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务实是现场签证管理的重点[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帮荣.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J].建设监理,2007(04):50-51+55.
[5]严小丽,叶枫.业主、承包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4):106-109.
[6]顾广平.浅析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8]耿忠.对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的缺陷分析[J].时代金融,2011(5):230-231.
Abstract: the geological exploration units into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cause of construction of the cycle is long, involves the economic relation and legal relationship by natural conditions and complex, objective factors, happened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project and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situation changes do not agree. So the ground appeared to be free of the engineering chang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hange, to increase the value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 to the majority. Such a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ersonnel changes will not be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will lead to greater economic loss, so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avoid to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n societ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ext "conditions engineering change concept, scope, procedures for change and change appraisal confirmation of a simple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the engineering concept, scope, procedures for change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变更的概念
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美、优化。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也属于设计变更。地勘单位在施工中后者遇到要多些。如,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川气东送管道工程立架山隧道工程时,就碰到业主突然提出赶工,要求在二十天内完成近10 万m3隧道混泥土衬砌,这就是典型的工程变更,但当初施工单位只顾赶工,没有完善相关的工程变更资料,结算时由于赶工增加的额外费用并没有得到业主认可。相当于施工单位额外提高了施工成本。
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该变更发生后,一般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改造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程工程量的改变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2)对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增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的变更指示。
工程变更的程序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学习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承包商递交变更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程序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个性变更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个性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阅览室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做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根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工程变更估价的确定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种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中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天10%;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项的0.01%;
由此项工程量的变更直接千万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和结构的单个性,加上施工工期长且涉及的专业多,故在施工期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工期调整是常有的事,因此变更与索赔是企业经常要遇到的管理工作。
一、变更与索赔的内涵
1.变更和索赔的概念。变更是指施工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又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是双方新的要约和承诺。变更不是指对合同的实质性变化,而是如FIDIC合同条件和水利水电施工合同范本中所指的如下情形:(1)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作量;(2)省略工程;(3)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更改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的附加工作;(6)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7)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索赔是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风险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由受损方向责任方索取费用和工期补偿的事件。工程索赔的种类可按索赔对象或索赔内容来划分:(1)按索赔对象可划分为:一是因承包者违约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和损害业主的设备等,使业主受损时业主向承包者提出的违约索赔;二是因业主违约或非承包者的责任而造成承包者受损时承包者向业主提出的索赔。(2)按索赔内容可划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费用和工期索赔。
2.索赔和变更的关系。变更和索赔,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以外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时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承包商一定的补偿,变更中有时会隐含有索赔。索赔和变更的区别是:变更是原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额付给承包商;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其中包括应得的利益而未曾取得的情况,也可能包括虽已取得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情况。
二、做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全员管理意识。变更索赔工作是一项由全员参与的工作,其涉及面广,不是仅依靠哪个部门或个人就能把这项工作做好的。因此,全体管理层包括企业负责人,都应该有变更索赔管理的观念和知识,要达到此目的,进行教育培训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经过经常性的培训和思想灌输,职工对变更索赔事件的敏感性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2.加强变更索赔队伍建设。变更索赔人员不但要具有工程、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有良好的公关能力;既能与业主、监理有良好的共事关系,必要时也要敢于据理力争维护施工企业的应得利益。为此,要着力建设一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变更索赔队伍,选择那些业务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变更索赔队伍。
3.完善变更索赔管理制度。从变更索赔管理的角度来看,合同部与工程部的相对独立会使合同部信息采集滞后,不利于合同部对变更索赔项目的跟踪,从而影响变更索赔的基础工作。变更索赔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之中。合同部要与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如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物资管理及信息管理等密切结合,完善变更索赔管理制度,促进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使合同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施工项目中的各种信息,为做好变更索赔工作夯实基础。
4.采取恰当的变更索赔策略。变更索赔策略也是影响变更索赔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以下策略可以使变更索赔工作事半功倍:(1)时间策略:当工程项目具有变更索赔的条件时,要有计划的开展变更索赔项目的审报工作,这是变更索赔能否成功的开端,即变更索赔项目的审报工作应根据施工进度及与业主的沟通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逐步进行。(2)不平衡报价策略: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可采取不平衡的报价策略,为将来变更索赔做好铺垫工作。一般意义上的不平衡报价是指:经过专家估计或工程量核算,在报价中将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结算时可多获利;将工程量可能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这样结算时损失不大。但是,针对变更索赔所进行的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则与此不同,它与工程的风险分析密不可分,是指在投标阶段就要找出那些可能存在变更索赔的风险因素,进而提高将来可能影响到变更索赔费用的基础项目的单价、降低对变更索赔费用影响很小的基础单价,为以后提高变更索赔项目的费用打下埋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C931;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88—05
一、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是在不断的变动自然环境和商业环境下进行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相关情事的改变是十分常见。工程变更(ProjectChanges)是指会造成合同范围、工期、费用和工程质量标准改变之相关情事。一般认为工程变更包括五种类型,即合同范围变化、异常的地质情况、工期迟延、暂停施工和加速施工等情事。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合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转让和变更,当事人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范畴,而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虽然在工程实务中存在有业主将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或因为企业分立或合并所引起合同主体变化的情况,但合同主体变化会涉及变化后的主体,尤其是承包商是否有能力继续施作完成工程,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有工程不得转让或转包的规定,或规定应先经业主同意。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一般不将合同主体变更视为工程承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常常出现工程变更和影响交易基础之情事,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包含变更条款。当合同订定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事时,业主可以发出变更指令变更合同,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承包人则可以据以提出工期展延及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之一。变更条款的广泛使用,也是工程承包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重要不同点。
二、变更权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承揽人必须完成约定的工作,始属履行其给付义务并自须能掌握其工作范畴,理应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危险性。一般标准工程合同范本都会规定承包商无变更的权利,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为了适应工程的特点及保证给付效果实现,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规定在某些事项上业主有单方指示变更的权利。有些标准合同范本中还明确规定承包人应执行变更且受其约束。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赋予了合同双方变更合同的自由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但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除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变更外,业主还可以单方指示变更。业主发出变更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而承包人则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业主单方指示变更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拥有指示变更的权利”的条款是属于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的约定,只要业主提出变更的要求,承包人除了有正当理由外,都应予以承诺。如果承包人对于业主所提的变更要求都不予以承诺的话,势必造成业主须另外寻找承包人而导致工期迟延并增加另行缔约成本。业主单方指示变更是变更合同的要约,而承包人因合同条款的约定而负有承诺的义务。业主的指示变更,因双方合意而成立。另一种见解认为:业主指示变更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拥有变更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解释上可认为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强制执行,不需要法院判决,只需要拥有权利一方完成需受领之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发生得丧变更之效力。因此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成权行使而产生。以上两种看法皆有其法理依据,前者是从强制缔约角度来看,后者则是从合同约定之形成权角度来看。但无论从哪一方面观察,业主单方发出变更指示即产生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除非承包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外,承包人都应予实施该项变更。
三、变更范围
(一)约定变更的范围
虽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业主有单方变更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恣意要求承包人实施变更指令,因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于何时、就何种事项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所规范的要件,并非业主可以任意行使。另外,权利因具有社会属性,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依其性质有其界限,故业主单方变更合同权利也不得滥用。
根据目前流行的标准合同范本业主可单方变更范围一般包括如下事项:(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2)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4)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附加工作;(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
目前在各标准合同范本中有关变更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30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即经双方合意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中将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作质量作为业主的权利。由于约定变更事项的范围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下,业主并无单方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的权利,而只能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当然,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并非相同概念。工程质量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整个工程的质量要求,而工作质量是在技术规范与要求中规定的某个分项工程质量要求。由于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评定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程序限制,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改变工程质量标准往往客观上已不可能,即使可以协商变更,也是对合同标的物变化,导致合同实质性的改变。
(二)法律限制
近年来,政府均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增加公共工程建设投入。公共工程采购受到《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追加原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是十分常见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对于政府工程的业主改变工程范围增加工程量有明确的限制。若业主追加的部分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可能会无效,对业主和承包商皆有相当的法律风险。《政府采购法》规定追加部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出于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但工程交易的方式与特点与货物和服务交易毕竟不同,一律以百分之十为限,也实值得商榷。同时,公共工程的投资管理制度中历来有以批复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的做法,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除非有重大情化,一般不予调整。因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和设计概算调整制度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价款变更之范围有相当限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也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交履约担保,以保证自身权益。《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若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业主无论单方指示变更或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合同,只要加重承包人的履行义务,若希望将此变更范围纳入保证人保证范围内,变更前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业主对于承包商违约之风险相当审慎,该规定无疑对工程承包合同变更也有相当限制。
业主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提早投入使用,尽早获得收益,在工程实务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某些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有单方指令加速施工的权利。而在我国现行的标准范本中也有关于业主与承包商可协商加速工程进度,提前竣工的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工程工期。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规定。若有违反,应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业主一旦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提前竣工,即属违法,所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的效力不无疑问。因此,业主提前竣工之变更合同请求受到了该法条的限制。
四、合同同一性的限制
(一)合同同一性理论于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关系与变更前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换句话说,变更后的合同应与原合同仍具同一性,是合同的非实质变更。倘若该变更已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则不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围,而应属于合同的更改,导致原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成立新的合同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业主有权发出变更指令增减工程量或增加需要的附加工作(additional work),但业主并没有创设新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因此其单方变更权应受到“同一性”的限制。
在美国,建筑师协会施工合同范本(American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有所谓合同一般范围(the 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的说法,对此概念进行考察有助于理解何为“合同同一性”。合同一般范围是指承包商所建造的工程规模、类型和缔约的目的与业主和承包商签约时的预想一致。若业主的指示在合同一般范围内,具有对承包商的约束力,反之则属于额外工作(extra work),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因此,若变更后的工程经济目的、规模、性质已超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期的范围,可以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不具有同一性,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台湾亦有判决认为:“以契约为债之变更时,究为不失同一性之内容变更,抑为更改,应依当事人之意思及变更之经济的意义定之,倘于债之内容之给付发生重要部分之变更,依一般交易观念已失债之同一性者,为债之要素有变更,即应认为债之更改”。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何种变更会造成合同标的同一性的改变,实为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我国工程实务中,出于控制投资的目的,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禁止工程出现使用功能、质量标准、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变化。对照同一性的概念,若业主指示上述变更,应认为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改变,属于债之更改,造成合同实质变更,承包商有权拒绝。
(二)重大变更和累积影响
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和累积影响是从美国联邦法院审判实务中发展出来的。重大变更始于1978年的Allied Materials andEquipment Company v.United States.一案,该案定义重大变更为一种违约,由于业主对于工程造成激烈的变更,以至于实际上造成要求承包商履行的义务实质上已不同于原来缔约时的约定。累积影响并非由单一变更造成,而是由许多变更造成的。当进行某单项变更估价时,承包商不能预见许多变更之间相互结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SynergisticEffect),而业主也否认存在这样的影响,由此造成索赔。
以上两种概念能确立一项基本原则,即由于一系列合同变更指令相互结合在一起后,导致业主严重违约,以至于产生原合同终止的结果,承包商可求偿所受之损失。重大变更基于变更工作的规模或性质,合同变更已超出合同一般范围,也超出业主与承包商订定合同时的预期。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导致重大变更:业主多次发出变更指令、大幅删减工程、业主违约造成承包商成本大幅增加与单项变更已造成大幅增加成本和干扰承包商施工。然而属于重大变更,必须是承包商不能合理预期的,若变更是可合理预见的,即使对于成本或工期有重大影响,也不产生重大变更的后果。如在Wunderlich Contracting CO.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业主以合同变更条款指令修改图纸多达35次,追加合同价款435720美元,但由于合同变更次数与程度相对于工程的复杂性与规模而言,属于承包商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之内,不构成重大变更。
累积影响在美国工程实务界和法律界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部分美国法院接受承包商以累积影响为由向业主求偿,要求承包商必须证明存在大量业主指令变更和干扰,并且承包商的成本增加与累积效应有因果关系,构成重大变更以及承包商所开支实际成本的合理性。美国法院基本认为累积影响并非为一项独立准则,而属于重大变更的一种形态。
我国工程实务界并没有普遍接受重大变更这一概念,法律上也并无此概念和相应规定,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管理费和利润分摊到每一个分项工程上,若业主依变更条款规定任意大幅删减合同中的工作,将使承包商承担无法预料的风险,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无法获得补偿和可能获得利润无法实现,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变更应无太大疑问,此时业主显然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之嫌,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目前在某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与重大变更有关联的一个词,即重大设计变更,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颁布该部门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业主变更设计的行为,控制投资规模,似乎与上述的重大变更没有关系,但对照美国法院的判例,路线方案调整、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以及特长隧道的数量变化无疑也构成重大变更。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建设内容多等原因,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设计变更、索赔,由于其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有时对工程造价有显著影响,变更、索赔工作已经成为承包人获取合理经济效率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变更、索赔管理是施工及商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及承包人的合理获利有着重要意义。
1 工程变更
1.1 设计变更的概念。设计变更是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洽商同意对原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
1.2 设计变更的分类。按照国际惯例,设计变更根据来源和出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①设计变更备忘录单。由设计公司工程师(或现场设计工程师代表)按照设计要求修改原设计图纸;或者对原设计作进一步完善提出的书面设计变更文件。
②工程联络备忘录单。由于现场的人机配备或原材料的数量、规格等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出现突发状况,或者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口头委托变更由承包商书面初具的变更单。
③业主项目组忘录单。由业主项目组提出的变更项目,或由终端使用者签认的工程管理文件,内有变更的工程内容。
④承包商忘录单。承包商详尽阐述施工阶段的技术要求、材料管理、设计图的经济技术论证等工程内容,得到业主、设计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变更。
⑤监理代表忘录单。监理工程师基于工作要求,结合现实条件要求变更部分工程内容。
⑥各种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项目在建期间,须签发一系列工程管理文件以确保施工活动顺利进行,其中部分内容是基于文字而不是绘图形式所包含的费用变更的文件。
2 工程索赔
2.1 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负责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受损人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
2.2 索赔的分类:项目索赔根据来源和出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①合同缺陷、合同理解差异、合同条件的变化。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合同规定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合同增减超过一定幅度;法律法规、货币汇率变化等;物价上涨使得人机材料费上涨,造成施工成本超预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承包商的利润空间,承包商不得不通过索赔提出利益诉求。
②业主违约,风险承担不均。如政治经济变化;业主没有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现场作业条件;如没及时支付预付款等;或者因某种原因终止合同;工程师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合同外的勘探、实验、剥露、指示暂停施工等等。
③施工条件的变化。如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地下水、断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现古墓、化石等特殊地质条件。
④工程拖期或被迫终止。因发包人终止工程,承包商要求赔偿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的支出,也包括赔偿其盈利损失。
⑤工期延长或延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
⑥工程加速。由于业主原因。
⑦意外风险或不可预见因素。
3 变更索赔工作容易忽视的措施
3.1 做好自己的思想工作。搞好变更索赔的最终目的都是不断扩充企业的效益空间。在施工建设中,施工单位应该时时关注每一个细部节点,尤其要注重工程变更引起的变更索赔事件。首先应该从主观意识上重视起来,从设计环节开始着手收集可能作为变更索赔依据的资料和文件,要全面勘察现场条件,吃透设计文件、工程图纸和施工合同,瞄准时机,精准切入,力求一举拿下索赔的利益。同时加强索赔师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索赔师队伍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增强企业搏击风险的能力。
众所周知,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受4个因素的影响:工作范围、成本、进度、质量。其中,工程成本管理也即广义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九大知识体系的一部分,由于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项目目标实施的成功与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日益受到许多管理者的重视。但项目管理的各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单独注重哪一方面都无法成功地完成项目。成本管理亦是如此,只有把其他相关的项目管理技术应用到项目的成本管理当中,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成功地完成项目。
1、项目范围管理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1.1 项目范围管理的概念项目是为完成产品或服务所做的一次性努力,因此范围的概念包含两方面,一个是产品范围,即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特征或功能;另一个是项目范围,即为交付具有规定特征和功能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在确定范围时首先要确定最终产生的是什么,它具有哪些可清晰界定的特性。要注意的是特性必须要清晰,以认可的形式表达出来,比如文字、图表或某种标准,能被项目干系人(stakerholder)理解,绝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明确需要做什么工作,才能产生所需要的产品。也就是说产品范围决定项目范围。而成本管理的前提就是项目范围的确定与科学的管理。一旦项目范围确定了,根据相关?的成本计算规则,成本也就初步确定了。这也是成本控制的关键,是以后的成本基准线。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开始的项目招标书、投标书、工程图纸等都是确定工程范围的依据。
1.2 项目范围管理的方法以及对成本控制的影响项目范围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范围计划编制(planning)、范围定义(definition)、范围核实(verifica tion)、范围变更控制(changecontrol),其中相对成本控制最为重要的是范围定义和范围变更控制。范围定义的输出关键是工作分解结构(WBS),即根据项目目标将一个项目分解成易于管理的几个部分或几个细目,以确保找出完成项目工作范围所需的所有工作要素,它是项目团队在项目期间要完成和生产出的最终细目的等级树。工作分解结构(WBS)是下列工作的基础:确认整合协调;确认时间和进度;确认风险和决策影响;确认本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成本构成和总成本;明确工作包矩阵;确认工作方法和编制会计说明;确定项目的质量构成和制订质量基准;制订沟通计划的依据;制定采购计划的依据等。以上各部分都与项目的成本即工程总造价密不可分,因此,WBS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根据WBS结构图,制定出每个工作包的资源需求,如劳动力、原材料、机械使用、分包商以及相应的差旅交通费,根据资源需求和相应的资源单价就可以编制出成本估算(costestimating)和成本管理计划。在进行成本估算时,可根据WBS采用类比估算(analogousestimating)、参数模型(parametricmodel ing)、自下而上(bottom-topestimating)的成本估算方法。与此同时编制出的成本管理计划则说明如何管理成本偏差,它从资金的角度反映了项目的范围,并运用范围的管理方法来间接地管理成本,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同时构成项目计划的一部分。转贴于
根据工作分解结构编制出成本估算(costestima ting)后,还应再次根据WBS以及风险管理计划编制出成本预算(costbudgeting),即将项目总成本中的各个要素分配到工作分解结构中适当的工作包中,并为每个工作包建立总预算成本(totalbudgetedcost,TBC)。建立TBC的方法也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方法。由此生成的成本预算就是成本控制的关键输出-成本基准计划(costbaseline)。成本基准计划是按照时间分段的预算,用来测量和监控成本绩效,它的表示形式就是我们熟悉的S型曲线,其中横坐标表示为时间。成本基准计划是挣值分析的基础,也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同时也是进度、范围控制的基础。通常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大多数管理者只注重进度、范围、成本的分别管理,而忽视了项目各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和综合管理,没有注意到在进行成本管理同时也反映了范围、进度的偏差。
对于现场签证这一工程费用概念,在各种教课书、专题讨论及论著中很少见到,它不同于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又不同于计划进度变更,但有近视于施工条件变更,若称之为预算外费用,则其范围大,涵盖面比较广泛,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现场签证费用只是它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现场签证费用是指施工图预算意外,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费用。一般操作程序是由施工单位详细做出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人员签证,以此作为编制预算办理结算的依据,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现场签证费用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一般来说,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在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计划管理、预算管理人员都习惯将措施工程费用、施工条件变更、材料代用、隐蔽工程、片帮冒顶、停水停电、土壤类别的签证及属于设计修改的部分内容统称现场签证。如井巷工程的岩石硬度系数,在地质精查报告及施工图中已明确定位F=4-6,设计部门的支护形式是按F=4-6确定的,但有些施工单位为了活的更大的利润,采区不正当手段,在不通过原设计不改变支护形式前提下用提高岩石硬度系数的办法进行签证,以取得掘进费用的增加。严格地说,岩石硬度系数的变化,引起支护形式的变化,而支护形式的变化,要引起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的修改,而设计修改从职能范围来划分是设计单位的职能,而不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
由于概念上的范围扩大,认识上的模糊,导致实际工作中的失误,造成建设项目投资额的增加及浪费。这就向建设项目的管理者提出了一个问题,要管理好现场签证费用,必须对这一费用的概念及划分上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费用的划分、职能划分,哪些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哪些属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范畴,即使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哪些改签,哪些不改签。
二、对建设项目现场签证费用与设计变更费用的划分
大家都知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到木一单位工程的建设要有施工图纸,施工图由于受各种条件、因素的限制,往往会从在木些不足,这就要通过施工过程中加以修改、完善,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对施工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称为设计变更费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设计单位为了提高施工图质量,对设计人员制定了施工图质量考核办法(包括施工修改),有些设计人员为了达到考核标准,对施工图中出现的不足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现场签证办法处理,而建设单位一是对费用划分不清,二是怕影响工期进行签证,这就无形中把应属于设计变更的内容变为现场签证,增加了现场签证费用。
三、对现场签证与施工条件变更的划分
施工条件的变更往往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业主提出施工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或由此引起索赔。
从施工条件变更定义看,主要是指因地质条件变化,如土建工程中工业建筑基础下发现流沙或淤泥层,井巷工程中发现新的断层破碎带。
在矿井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较多,如井巷工程中,因地质原因变化造成支护形式的改变,局部巷道返修费(不含巷道维修范围的巷道正常维修)底鼓室的处理,井下巷道施工中探放水、探放沼气、探煤层、工作面注浆,因地质条件变化,建构筑物工程中基础下出现淤泥或流沙层的处理,材料代用等,上述工程内容中除材料代用外,其他应划归施工条件变更内容,费用应划归设计变更费用。因地质条件变化,井巷工程中遇到的片冒顶,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建构筑物工程基础中的土壤类别的鉴定,因场地狭小发生的材料二次倒运,三小时以上停水停电。隐蔽工程应划归现场签证范畴。
对现场签证与施工条件变更从费用上,管理职能上进行归属划分,对现场签证费用的管理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四、现场签证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费用划分原则。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各项费用划分,掌握住那些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那些已包含在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预算中,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
2、相互制约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使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堵塞漏洞,防止发生扯皮现象。
3、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详细,不能笼统含糊其辞,以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量计算方便为原则。凡能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4、实事求是原则。凡无法计算或核定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如实的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隐瞒事实,须报虚核,将其它不应考虑的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签。
5、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凡是超过万元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造价审核人员及监理人员应于施工单位人员一同到现场查看,追踪核实发生量。
6、定时签证原则。现场签证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证,不能把积压长时间或一年的签证其中处理,以避免扯皮多,签证不实之现象。
五、现场签证费用的编制及处理办法
1、现场签证费用是整个投资的一部分,该费用的编制和结算应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及程序相一致,套用的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也应于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相吻合。
2、对现场签证工程中的材料价差的处理,应与所签订的施工相一致,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定。
3、现场签证费用的审核。按照国家及国际惯例,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从在差异,应由懂经济的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把关为宜。
4、现场签证费用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必须发生一次抓紧签证一次,避免由于时间过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5、对现场签证的费用审核。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施工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之处,有了重复项目内容必须剔除,有些工作内容虽然没有在施工图纸上反映,但含在定额之中。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和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EC, Engineering Change ),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对施工过程影响很大,处理不善会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以及施工工期的拖延,引发建设项目各参建方的利益冲突。
二、工程变更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本身具有的不可预见性,是工程变更产生的根本原因。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工程变更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
1、勘察类
由于前期勘察单位的技术能力有限及勘查范围深度不够等原因,有时会出现勘察结论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如:地基开挖后发现地下障碍物、市政电缆,桩基础施工碰到大块孤石需要清除等情况。
2、设计类
设计变更主要包括设计优化、设计遗漏、政策法规变化、设计规范修改、现场施工条件变化等。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而提高业主的设计管理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第三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法规,要求增加环保和生态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政府为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改线要求。[1]
4、现场施工类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或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主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以现场签证为主,包括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经济签证如:地下障碍物清运、合同内遗漏的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等。工期签证如:停水停电签证、遇不可抗力因素的停工、人员窝工等。
5、营销类
此类工程变更主要来自业主方本身,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为了满足迎合客户需求,对建筑单体、产品品质档次、户型、公建配套等进行的修改,这一类变更在分期开发项目的后期经常会出现。
6、物业类
物业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由业主聘请的管理机构,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主要是使用功能不合理引起的变更,如机房点位的布置、水管井的走向、电压电源的控制不当等。
三、业主方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业主方在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业主方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有些业主单位甚至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工程管理,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所投入的人力资源有限,有时在施工现场仅有业主代表一人,导致对于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变更显得比较滞后,无法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
2、业主方在执行工程变更时审批时间较长。根据行业规定,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应提出报告给监理/业主工程师确认,逾期则视为不涉及价款变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单位的审批流程及时间过长,导致工程变更时效性差,往往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执行变更的内容,所涉及的价格变更仍未确定,在结算和审计过程中发生争议。
3、业主方的暖通、给排水、强弱电等专业工程师对总包及各专业分包合同内容或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清楚,造成工程变更与合同重复。
4、业主方为加快项目实施,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图纸审核力度不够,导致招标图与施工图纸差异较大,使得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因图纸变更原因提出工程变更。
5、业主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档管理不规范,资料原件缺乏保管,记录不完整。如原件由承包商保管,业主却没有保留底稿或复印件,结果承包商擅自涂改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旦发现有疑问却无据可查。
6、业主方在招标文件中用词不明确,含糊不清,计算依据不足。如招标方式仅写固定价格,到底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描述不够详细;又如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写的是破除钢筋混凝土,但是没有提及废钢利用,以至于发生签证时,施工单位所报单价中未扣除废钢利用的回收价格,给业主方带来损失。
四、业主方的工程变更管理中所采取的措施
首先,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业主方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力度,帮助他们最大限度的了解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免造成设计方案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较大的偏差。以本人目前负责的SN1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为例,该项目为一大型综合体项目,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预计2018年竣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7.21万平方米,地上39层,地下4层,由3栋甲级办公楼、1座商业购物中心和1个4层的地下车库组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与设计院保持每周一次的设计例会,确保可以及时处理在设计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在设计概念方案及扩初阶段,设计单位会分别进行两次设计汇报,以确定设计方案与业主要求相符合。另外,该项目比较成功之处在于,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已经介入,不仅能协助业主单位检查设计进度执行情况,也能控制前期的设计变更。
其次,业主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修改图纸或设计图纸优化出现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及现场实际出现的合同外情况造成的返工和变化均会导致工程变更。对于业主方而言,在公司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对于控制造价及项目工期都非常重要。以SN1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为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方对于工程变更的审批制度如下:1、所有工程签证都有业主发出的变更指令单;2、所有签证根据合同分为独立工程、总承包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分别自成体系归类编号,便于结算;3、所有签证均须有预评估的过程,即事先对已经确认的工程变更进行估算,以确认变更的价格在可控范围之内;4、所有签证单需要在审批时效内完成,逾期将不予签认;5、签证单推行样本制度,对于比较复杂,金额较大的签证,由监理及管理公司指导,先编制签证单样本在执行。该项目执行的工程变更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另外,业主方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先提前确定材料样板及工程样板间,也有利于避免今后可能会发生的工程变更。当建筑单体主体封顶后,第一时间进行标准层施工,组织设计、营销、工程人员分别进行样板间评审。全部评审合格后,由设计部门统一对提出的问题和需要变更的内容统一归类并发变更指令,这样再开始大面积的施工,几乎就不存在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成本了。提早进行工程样板房的施工,这对于实施室内精装修的项目来说尤为重要,是减少后期变更、实现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SN1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为例,在塔楼精装修工程招标之前,业主单位先单独委托一家精装修施工单位完成一层标准层的施工,经业主及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无误后,最终确定材料样板并进行下一步的精装修工程招标,这样就避免了在正式施工时由于材料未达设计预期所引起的工程变更,虽然精装修招标时间周期会延长,但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成本控制。
最后,业主方应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变更的审查。业主工程师应熟悉各项合同条款时,遇到变更合同价款时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合同中没有且无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业主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同时,对于各类工程变更,业主单位应结合合同全面审查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实施后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何影响,如工期可能延误,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工程变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有矛盾或不符之处,若有应如何重新认定[2]。以SN1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为例,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内,泛光照明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单独招标,考虑到泛光照明工程为室外作业工程,且与总包及幕墙单位需紧密配合,因此业主方提出将泛光照明工程由独立工程变更为指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单位的管辖范围,中标单位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此类工程变更作为合同结构形式的调整,属于变更范围较大的调整,如在中标以后再做变更,将可能引起重新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总价的变更并影响施工工期。
五、结束语
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变更产生的形式及表现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对于业主方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工程变更的重要性,将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精细化,总结工程变更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促进工程变更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工程顺利推进与投资控制相结合,真正体现项目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U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72-02
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施工单位也在投标过程中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对手。同时施工单位还要以获取利益已获得企业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所以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不断通过组织从科学性的管理中获取效益,还要通过对合同的理解、设计图的核查、实际情况的分析后,以最合理的方式办理工程中变更索赔的工作,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如果变更索赔的工作使用方法不当、技巧不高,就会增加变更索赔工作的阻碍。所以,如何提高变更索赔的工作是铁路工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变更索赔的概念
1.1 变更的概念
变更是指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增减工程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
1.2 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
索赔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分为以下六种:
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
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
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1.3 变更索赔的意义
因为市场的情况和企业的负担需求我们去追求这个边际效益,而建筑业是竞争激烈最为严重的行业,施工供给远大于社会的需求。同时业主对于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要投入的成本越来越多,设备材料的使用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补充变更索赔里寻找利益,那么还能从哪里寻找出更大的利益呢?所以变更索赔的工作是有相当大的潜力和空间给企业带来发展的。
2 引起变更索赔的因素
2.1 业主行为
业主容易在招标时,容易对文件上所存在的错误、漏洞等问题忽略掉,更甚之有的是文件内容是与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导致施工后与原标价相差过大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经济损失。例如:投标量与施工图存在着一定的量差;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或是业主没有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拆迁、清除地面等工作;亦或是业主没有及时办理所需的各种证件、申报手续等。这些原因都会对工程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因为业主可能会中途变更建设计划,从而增加了所需要的施工材料、合同工期的时间、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出勤等现象,都是会加大资金的使用。
2.2 设计阶段
一是因为设计阶段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所以如果是因为设计漏项或变更等问题,就会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同时也会让施工单位停工,从而导致工期的延误或是返修等情况出现,结果就出现连带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产生。二是因为设计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与实际的情况不符,从而影响施工单位的进度。或是在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的错误,而后经过业主的同意所采用的紧急处理方案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2.3 合同文件的影响
合同是铁路工程中重要的一项,也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如果合同中的相关条例用词模糊、准确性不高,或是语句中存在着漏洞等情形,都是会对工程变更索赔的工作带来困难的。或者是合同中并没有对实际情况中不可预见的事情做好的相关的规定,从而缺少了相关条款的约束。有的单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让专业人员对合同“动手脚”,使得合同成为一个圈套。还有些合同是因为与相关合同的条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导致施工单位不知道应当按照哪一条规定去进行施工处理。
2.4 施工方案
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更是铁路工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施工的好坏,决定着整个铁路工程的成败,也决定着我国群众的安全。但也因此,施工阶段也是一个容易出现变更索赔的环节,由于施工环境的恶劣,一般大型的铁路工程难以满足需要,就会导致运输中的超运距费用。有的尽管能在恶劣的环境下施工,但是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防护等都要大幅度增加。有时也会因为实际的情况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案的变化,而之间的变化过程中所要增加的资金费用都是变更索赔工作中的一种。
3 如何提高铁路工程变更索赔的工作
3.1 提前计划
目前的铁路工程的建设项目,由于设计的周期较短,在初步设计审核、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还未完善之前,施工单位就应当提前策划。首先要做到未雨绸缪,在中标后,施工单位就要派专门的小组定期的去设计单位了解施工图设计与中标的工程之间的差别,好让设计单位及时的修改好施工图。其次就是当施工图设计出现较大出入时,就要让设计单位先按照批复的建议执行,而后再出变更设计。
3.2 做好思想工作
工程的索赔、项目的管理以及施工中的正常运作等是工程项目保证效益的根本。工程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于非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所以在中标后,必须依照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索赔。高水平的管理不但能保障项目正常进行,还能为变更索赔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使得变更索赔的工作发挥最大的作用。
3.3 制定紧急情况的方案
如果遇到不符合合同条例的情况才想起变更索赔,那么就将变更索赔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在索赔中,制定索赔的方案是纲领性的工作。要在对合同的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对任何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要加以利用和规避。要将被动化为主动,对于不合理的条例要达到修改的目的,使合同的中心点更趋向于施工单位。要有意识的去引导项目施工朝着变更索赔所制定好的方向靠拢。在具备变更索赔的条件下,不能错过任何一个机会去实现变更索赔的效益最大化,即使不具备变更索赔的环境下,也要主动的去创造一个适合变更索赔的环境。
3.4 人员素质的提升
如果主管人员对索赔意识不深,不能完全掌握索赔工作的管理程序,也无法把握索赔事项时,就会错失变更索赔的良机。所以企业应首先要培养员工们对于变更索赔的意识,特别是主管和领导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其次就是要充分理解文件和合同内容,学习变更索赔工作的程序,再根据自身企业内部所制定的变更索赔的计划和方向,给予关注。从而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4 结语
在变更索赔的工作中要做到索赔有据有理,实施过程中做到纵横比较,回避共性,突出自身企业的个性。同时也要注意一些谈判的技巧,运用一些现代管理的模式和手段去创造出一套简单高效的管理模式。要在满足国际建筑业竞争的条件下还能兼顾到国内的变更索赔管理,从而有效的保证了铁路工程中变更索赔工作的快速发展,才能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保证我国的铁路事业在国际占领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BIM概述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是一种全新的解决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的方法,它基于先进的三维数字设计和工程软件所构建的“可视化”的数字建筑模型,具有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和可出图性五大特点。BIM 概念最初是由美国Autodesk 公司于2002 年首次提出在总结归纳匈牙利raphsoft公司提出的虚拟建筑(Visual Building)概念和美国Benetly公司提出的Signal Building Information 概念基础上,并将其应用到Revit 软件中。
BIM是以参数化三维模型为核心,对工程项目设施实体与功能特性的数字化、参数化表达,原理是尽可能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提前到项目前期,集成建筑工程项目各种相关信息的工程数据模型,对项目进行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同时使建设全过程的信息保持一致,可以持续即时地提供有关项目的各种实时数据,这些信息完整可靠并且完全实时协调。
2 BIM技术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应用
BIM在建筑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三个主要阶段,对于促进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加快决策速度,降低项目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1 BIM在设计方面上的应用
在建筑项目设计中实施BIM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项目设计质量和效率,减少后续施工期间的洽商和返工,保障施工周期,节约项目资金。BIM在设计方面表现的主要优势为可视化、协调、模拟、优化、出图,将专业、抽象的二维建筑描述通俗化、三维直观化,并将多系统间原本独立的设计成果置于直观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中,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BIM的重要保障工具是协同,它实现了提升工程建设行业全产业链各个环节质量和效率的终极目标。BIM使未来协同设计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设计交流、组织及管理手段,大大提升了协同设计的技术含量。
2.2 BIM在施工方面上的应用
施工阶段分为设计效果可视化和模型效果检验、多维效果模拟及施工监控三方面。利用BIM模拟施工,可以有效控制施工安排,提前发现施工方案的不足,有利于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资源配置,减少返工和成本浪费。
BIM能够解决大量管线碰撞问题,提高施工预算的准确性,有效提高设备参数的准确性和施工协调管理。将BIM模型与施工过程中的数据相结合,能够直观体现施工界面和顺序,促进总承包与各专业施工间的协调;将四维施工模拟与施工组织方案相结合,能够有效控制设备材料进场、劳动力配置、机械排班等各项工作。
2.3 BIM在物业方面的应用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
BIM能够让客户充分了解到物业的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BIM在客户不到现场的时候通过网络进行互动场景模拟,即在建筑建成之后,客户从网络就可以获悉从不同的路进入到模拟的建筑物里面,并且能够看到这个建筑空间的各个位置以及墙体内的设备系统。
3 BIM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应用
3.1工程变更概念
工程变更(EC,Engineering Chan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施工的工程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主要是工程设计变更,但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等也会引起工程变更。
3.2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工程变更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的环节,其对建设项目管理有着巨大的影响,往往导致建设项目工期延误、投资失控、返工增加以及劳动力和机械降效损失。对每一个项目而言,工程变更控制和管理的目标在于防止或减少工程变更的数量,在工程变更发生时减少其对工期和成本的影响。
3.3 BIM在工程变更中的应用
3.3.1 BIM在决策阶段工程变更控制中的应用
BIM在决策阶段主要是为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提供可行性论证,提高论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BIM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概要模型能够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分析、模拟,从而为整个项目的建设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并提高质量。
3.3.2 BIM在设计阶段工程变更控制中的应用
BIM技术将以往“隔断式”设计方式、依赖人工协调项目内容和分段交流的合作模式变成平行交互的方式。一个工程项目设计涉及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动力,此外还包括许多专业分包如幕墙、网架、钢结构、智能化、景观绿化等,用BIM进行综合协调,会使设计变更大大减少。
项目中进行BIM技术应用,结合项目特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从建模算量,造价数据BIM模型建造;项目管理全过程BIM维护更新与数据提供;钢筋下料翻料;碰撞检查;结算审计;工程资料录入,建立基于BIM的工程档案;现场数据服务等方面提供基于BIM的工程技术数据服务。
3.3.3 BIM 在施工阶段工程变更控制中的应用
在施工阶段,即使发生变更,如果是共享BIM模型(以别墅为例,用BIM软件Autodesk Revit创建的模型如图2所示),用BIM进行管理,就可以实现对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和动态控制。BIM 技术创建的虚拟建筑模型是一个包含了建筑所有信息的数据库,将 3D 建筑模型和时间、成本结合起来,就可以建造 4D 的虚拟施工过程模拟,在工程施工之前确定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此外,可以帮助施工人员更深层次的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方案要求,减少因信息传达错误而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问题,消除信息传递障碍,提高施工进度和质量,模型随工程变更而即时更新,实现对工程变更的动态控制和有效管理。
4结语
在发达国家,以Autodesk Revit 为代表的BIM 软件已逐步普及应用,在欧洲、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BIM 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BIM 技术将引领建筑信息技术走向更高层次,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我国建筑市场庞大,BIM 技术必将为我国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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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管理中变更和索赔面临的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这些风险非常的复杂,无法以固定的一种模式进行规划,所以,减小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好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一、变更与索赔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1、变更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变更,是指一些相关因素的变更,合同的本质没有改变,比如:合同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工程省略;变更工程的类型、质量和性质;变更某些工程的尺寸、位置、基线和标高;在工程完工时进行必要的附加工作;变更某些工程的施工时间和施工顺序;对工程项目有效的进行增加或者减少。
2、索赔概念
索赔就是指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有一方没有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以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受损方有权利向责任方所取经济损失费并进行工期补偿。以索赔对象给索赔进行分类:因责任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下、施工设备受损等,而给业主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责任方索要违约赔偿;因业主违约而给责任方造成经济损失,这时承包方就成了受损方,就可以向业主索要违约赔偿。
3、变更与索赔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业主发生了一些分歧,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受损,违约方要根据合同内容给予受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狭义的索赔,有时索赔会隐含在变更中。变更与索赔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原合同的规定内容发生改变之后,承包方与业主和平洽谈共同制定一个赔偿金额,并把赔偿金额付给承包商,这就属于变更;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以及相关合同法律强制性的向业主索要赔偿,也包括索要应得却没有获得的利益,这个活动过程就属于索赔。
二、变更索赔的成因分析
要防范变更、索赔,使其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是我们对变更索赔成因分析的主要目的,首先对可能出现的变更和索赔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分析产生原因,如何防范;万一发生,如何对策,才能使其造成损失降低到最低,下面对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成因及主要内容列表如下:
三、合同管理各阶段中的变更、索赔风险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准备阶段、招评标阶段、决标及合同签署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完工验收决算阶段。在以上各阶段,因工作质量或其他情况都有可能产生变更和索赔。
1、合同管理各阶段的主要工作
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合同立项申请及批准、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审查等。招评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招标公告、对潜在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预审、发招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标前会,投标、开标、评标及评标报告等。决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合同的签订等。合同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开工令、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协调施工、变更索赔处理、工程价款结算、完成合同等。完工验收和决算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完工申请报告、完工验收资料、完工鉴定书、完工移交书、完工决算。
2、合同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与变更索赔
(1) 准备阶段: 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基础、根本,若招标文件精度不够,合同文件编制粗糙,则该合同管理先天不足,实施过程中变更和索赔绝对少不了。
(2) 招评标阶段: 该阶段是合同管理好坏的前提。若对潜在的投标人的资质预审不认真、不严格,使不合格者入围并中标,则后果严重,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都很难控制。又如,招评标时的补遗、答疑材料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如合同文件不严密、不全面,在合同实施中会出现对合同文件条款的解释发生异议,也会引起索赔。
(3) 决标和合同签订阶段: 该阶段是合同双方签约、承诺的阶段,也是合同管理的依据。在不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意愿前提下,对评标中提出的问题和评标中发现的问题、潜在问题,在合同谈判中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和索赔。
(4) 合同实施阶段: 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阶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前三阶段隐含的问
题在该阶段将全部显露出来,并还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再加上管理协调不善,将会出现原本不该发生的变更和索赔。
(5) 完工验收和决算阶段: 该阶段是实施对合同是否达到预期经济目标的总结。特别是完工
决算,对工程合同的经济往来、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一次性清算。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决算申请书,经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审核,还必须通过内部审计,根据合同条款,对完成的工程量、费用进行逐项核实,尤其是将变更索赔做为审核的重点,使决算真实、准确。
四、变更索赔风险的相应对策
1、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控制变更索赔的主要依据是编制优秀的招标文件
就合同文件而言, 重要构成成分的招标文件是业主就水利水电合同工程想投标者的邀请约定,这也相当于投标者对工程作出的承诺,同时也是挑选投标者的参考标准。假若招标文件里面的所标定的合同条款不完整、不全面、文字有歧义,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会出现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的现象。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谨性,一般都会采取下面的措施:在招标文件中设计科学合适的工作周期,且要有人性化;合同中的内容尽量引用规范的文本内容,避免出现歧义,在签署之前,最后让专家审查一遍;各段工程的施工标段要科学、合乎时间逻辑,保持各段独立,避免施工干扰的出现。
2、转嫁风险损失
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 两方相应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风险就已经被明确划分,并具有法律效益,同时双方各自的权利也被明确规定,不能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然而,在每个工程的施工过程都是一段漫长的工期, 在这个过程中若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灾难都是在签署合同前不能预料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要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让签署的某方购买相应的保险。
3、合同交底的保证体系
为了更好的实施合同交底,将精细化合同管理可持续的进行下去,由计划合同处牵头,成立专门的合同交底工作组。针对具体标段,工作组由该标段的各部门经办人组成,负责常规的合同交底事务。工作组的成立,合同交底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建立组织机构和实现制度化,是合同交底工作的有力保证。
4 合同交底反馈机制
在建立完善的合同交底体系的基础上,同时对合同交底工作本身进行评估和持续改进,建立了合同交底反馈机制。即在各阶段合同交底工作完成后,针对合同交底的时间、形式、媒介、内容等方面,通过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反馈,对合同交底工作进行完善。合同交底反馈可以采用口头询问、专门会议、合同交底意见调查表等形式。通过建立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反馈――新的合同交底这一反馈机制,可以实现合同交底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也是精细化合同管理的精髓所在。
结论
我国绝大多数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前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施工企业,通过企业自身整、改转型而来,在合同管理的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提升。因此,对我国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说,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对变更索赔的管理制度,重视与加强变更索赔的管理工作,才能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