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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6 09:03:0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

篇1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种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因其方便灵活、投资领域独特的优势,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机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连接起来,相互促进,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而且为其产业创新和转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追逐高利润,也会面临着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经济过热。对私募的风险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而在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而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之一。

2.市场面临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市场风险是导致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失败的核心风险,投资基金应当全面的考虑所司的产品以及市场,而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产品的市场需求。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设计能力超过了市场的实际需求,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第二,市场接受的时间长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的改善以及知识水平的提高,使新产品被市场接受的周期愈来愈短。如果产品时滞比较长,那么将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市场的接受程度大小。私募投资股权基金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司其新产品推出后,面对消费水平、消费者认知和接受程度等诸多问题。

3.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如果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质疑,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有可能还会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进行专业性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4.面临经济政策风险

在股权私募投资过程中应当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而且还需要考虑一定的配套条件作为风险企业的运作环境。如果国家经济体制、法律、政策的不变动,将可能给风险投资主体造成损失。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政策与法规风险。企业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涉及到国家政策、市场体制、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企业对风险投资有关的经济政策导向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法规或者法规不健全或者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将可能给私募股权投资造成损失。

5.管理风险

任何一个企业想要获得成功与其管理无不存在密切的联系,如果私募投资公司员工无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风险增大。风险投资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第一,风险意识。管理者应该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如果盲目投资,风险必将由此而生,如果忽视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同样会增加其投资风险。第二,团队管理风险。风险企业的成功运作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人才是风投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其数量、质量以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成功与否。

6.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资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周转率,这样才能不断地获取项目在高成长阶段的高利润。而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标准严格,退出也有一定限制。如果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顺畅,风险资本就有可能造成损失甚至“套住”。

三、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方法,以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控制方法有很多,具体如下:

1.考察团队

投资者在投资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团队素质。如果没有好的团队,再好的项目也可能会失败。相反,有了好的创业团队,即使项目并非一流,也可能会发掘出其中的亮点,并最终使投资获得成功。

2.项目甄别

好的项目成功率一般比较大,而项目的成功又直接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收益,因此对风险项目的甄别十分重要。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仔细的技术分析,有时候甚至请专家进行论证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商业模式设计等。另外风险投资基金对他们的投资项目往往也有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要求有一定的技术垄断、市场潜力等等。

3.合同约束机制

在投资过程中必然会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保障投资方利益,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合同中制定各种条款来约束企业,同时也是在激励企业。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在合同中会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转换比例的调整,来相应改变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从而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的成长,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4.组合投资、分类管理

由于风险投资中每一个项目都存在着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家在任何一个项目上投资不应过大,并且每个项目投入的资金比例会根据资金总额的变化而变化。在同时投资多个项目,只要能够保证一定的成功率,投资的平均收益就相当可观。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应当对投资的项目按照行业等方式分类,分成不同组来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实施最优的投资策略。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宏观的看待整体风险,有利于更好的投资。

5.分段投入、联合投资

对于被投资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风险也不相同,所以对一个项目往往不能一次性地注入过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应分阶段投入,第一阶段投入成功后,再考虑进行第二阶段投入;如果不成功的则及时退出,避免更大损失。而且对需要资金量比较大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由几家风险投资基金合作,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同时也可根据不同基金自身的特点由不同的基金进行,这样也能发挥合作基金各自的优势,分散投资风险。

6.直接参与

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就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所以加强对国内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可以更好的保证我国市场的正常运行,可以减少市场运行风险。在该项管理中需要管理人员自身第一专业知识的熟识,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及时为市场变化做好分析,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质量,减少企业的投融资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方式相反,它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募集,它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哥哥阶段的权益投资,例如创立资本、研发投资、增长资本、夹层金融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资企业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 稳定性,提升该市场的安全性。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一般金融工资工具所没有的的诸多优势,例如:专业治理优势、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来源广泛且安全性比较高等。但是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之一,它同样具有风险性,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就会导致投资失败,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时会影响到我国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流动性低、高风险性,投资专业要求强、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加大管理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系统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的一种外在风险,比如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系统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又往往不能够提前预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市场投资环境以及制度环境还不够良好,主要会受到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风险的影响等。政治风险就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会受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影响,如果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环境比较动荡,那么就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各个主体的收益状况,进而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政策风险就是指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会间接改变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而会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利率风险就是指在投资金融市场中它的收益状况会受到利率的影响,银行利率升高则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利益下降,相反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升高。除此之外,系统风险中的购买风险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为市场带来相应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推出往往是要通过回笼资金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2.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者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进而会给其中的一方到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就会引起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没有明确飞法律规定,在进行募集时主要靠合同双方的信用来进行,这样也就加大了风险性。如果投资双方的信用度比较好,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信誉度较低,双方的风险就会增加。一般情况下,市场运行状况较好,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高,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投资者回报,相反回报率会下降。而且我国现行的市场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外部又缺少相应的监督,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加大投资设的风险。

(2)投资机构自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性,它与其他投资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员工素质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其操作企业一般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所以员工的自身组织将会影响到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在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经验以及视野等会直接关投资数据,如果数据分析不准确就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信息搜集是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首要步骤,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信息,在分析中找到最佳的投资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效益。但是如果分析失败,也会导致投资的失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措施

1.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应该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应该要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投资的规范化。投资机构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考虑我国投资政策,中国相关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加强对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严密分析,加大对市场动态监测,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做好准备。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时,管理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保证投资回报率,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变化信息。除此之外,在管理时,投资机构需要回避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系统风险转化和规避方案,进而来减少管理系统缺陷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该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优化,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机构的收益率。管理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把握好政策走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2.投资者管理方法

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时,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进而减少投资风险,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管理方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拥有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升投资的管理水平。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自身鲜明的投资风格,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其次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时,需要保证对方拥有比较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证券市场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在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员要明确投资理念,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加有利地位,实现投资回报。第三,要不断优化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和积极的管理同样重要,每个企业在做好投资基金管理时也需要做好治理工作。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治理的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时同样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效率化和精细化,最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

四、总结

通过上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升投资的效益,降低投资存在的风险。在投资管理中需要投资相关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分析,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篇3

“私募股权投资”广义上包括对任何一种既不能自由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能公开对外出售的代表被投资资产权益的证券的股权投资。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已因此成为了全球并购活动中的主要力量,其在2006年占据了并购市场20%以上的份额,与十年前3%的份额相比,增长为7倍。

鉴于私募基金已经募集到的巨额资本以及当前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能更便利地筹集债务的现状,私募股权投资日益成为并购交易中重要的一股力量,并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并购交易的支柱。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融资方面,2006年40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资金高达141.96亿美元;在投资方面,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投资129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73亿美元。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及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多采取有限合伙制。

(2)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参与企业的管理。

(3)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4)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公开市场售出、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特征是“聚合资金,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

(6)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投资于实业,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进行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9)私募股权投资灵活,具备良好的激励机制、收益率高等优势。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项目选择。搜寻投资机会,投资机会可以来源于自行找、企业家自荐或第三人推荐。

(2)可行性核查。根据企业家交来的商业计划书或投资建议书,对项目进行初次审查,看项目是否符合风险投资家的企业特殊标准,并初步考察项目的管理、产品、市场与商业模型等内容。

(3]调查评估。与企业家交流,重点考察项目的管理因素;查询有关人士与参观风险企业,从侧面了解企业的客观情况,侧重检验企业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发掘可能遗漏的重要信息;在从各个方面了解投资项目的同时,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产品与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企业家提供的和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对企业的成长模型、资金需求量以及融资结构等进行分析;考察企业以往的财务与法律事务,以作出投资决定。

(4)投资方案设计。不管对风险资本家还是企业家,从宏观层面上系统地了解该项目执行方案的可行性等诸多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5)投资管理。无论投资于证券或者股权,私募基金都是通过识别因为市场局部失效或价格失常,从而发现“业已存在”的价值。管理包括风险管理、项目管理、高层管理等。

(6)投资监管。项目的合作属于有限合伙制性质的,严格地监管制度是必要的。

(7)资本退出。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股权形式为主的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其核心理念是使投资的资产增值,然后将这部分资产卖出,以从中获取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私募,这支隐藏在“水下面”的投资力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活跃异常。可是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外资相比,活跃程度要差得多。虽然在资金方面,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土基金的差别已经在缩小,但由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除资金以外其他服务上的强烈优势,如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先进管理经验、国际知名度等,本土基金还无法与资历经验雄厚的外资基金直接抗衡。

中国私募基金最大的设计缺陷是保底收益率,正是这一点,给私募基金的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中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可能成为引导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导火索。因此,现阶段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对现有的私募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从而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未来发展的趋势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必然结果,也是国民财富寻求增值途径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国私有化进程的加快,政府不断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中国已经成为私募基金最为看好的市场之一。预计2008年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额将在200亿美元以上。私募作为新的资本力量正在成为主流融资渠道之一。

有资料表明,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资本达到205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了40%。人们对在中国的投资持乐观态度,美国报刊认为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在2008年将保持低迷或下降,而在未来3年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将增长30%以上。

中国私募股权的迅速发展有4个重要支柱:(1)在中国有2.5亿新型中产阶级保持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对企业进行的投资将持续得到回报;(2)中国企业需要资金和国际转让技术以走向全球,这是吸引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投资对象;(3)中国股市至目前下跌超过50%,许多企业家以前在公开市场谋求较高的股值已不可能实现,而现在转向私募股权的投资已成为最佳时机;(4)中国银行系统的变化也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好兆头,较小的私营企业积极转向私募股权基金寻求

发展所需资金。

不断下跌的股市和持续的信贷紧缩为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创造了一个机遇,使其可以为迅速发展的企业提供资金,并得到比前几年更加合理的估值。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策略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构成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它面临的主要是经营风险,而要识别、测度和控制风险,就必须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概率)、为规避风险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价格)和愿意承担的份额(偏好)之间进行平衡和优化,从而,实现风险管理中的最优均衡。

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并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因此,要做到永续经营,就要在宏观上高屋建瓴地把握住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实质,即把握住风险发生的概率、发生时机,以及管理者的主观偏好之间的平衡,在降低损失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地利用风险来扩大收益。在微观上,要有一套风险衡量、控制和监控体系(包括造成企业业绩波动的因素、积极管理等因素);另外,还要对所有可能影响企业业绩的风险设立责任制,使每一种风险都有专人负责到位。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表现

(1)在出资和责任方面。在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由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组成。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风险资本,不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营,但是对一些重要事项享有表决权,如修改合伙协议、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作组织、延长基金存续期、变更普通合伙人和评估投资组合等,同时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入1%的风险资本,负责基金运作,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2)在报酬体系设计方面。按照基金总额或者已投资金额的2%~3%,每季度提取管理费,同时使管理费随着基金的存续年限递减;使风险投资家享有10%~30%的投资收益提成。由于这种报酬结构采用期权的形式支付,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激励与约束力度。

(3)在基金期限方面。将基金的期限限制在7年~10年。期满后,投资者有权不再向风险企业继续投资,而风险投资家为了获得后续资本,就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效,从而才能更有效地树立声誉、更顺利地融到更大数目的资金。这是多期博弈情况下声誉模型的实际运用。

(4)在资金到位、收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只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是分期注入资金;同时,设计“无过离婚条款(no-fault divorce)”――即使风险投资家没有重大过错,只要投资者丧失信心,就可以随时停止追加投资。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在分配方面,要求出售投资组合的所得,必须立即返还投资者,或者在对利润再投资方面,要经过投资委员会或全体/大部分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5)在潜在利益冲突方面。禁止风险投资家从事私下交易,要求风险投资家尽职管理基金;限制普通合伙人将自己个人的资金投资于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或者规定一个限额,或者经过投资委员会或合伙人的批准禁止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基金中的利益出售,或者要经过多数有限合伙人的批准;限制合伙人发起后续基金,因后续基金会增加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减少普通合伙人对现有基金的注意力,或者新融资仅限于某一特定规模或重点;限制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新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6)在债务方面。禁止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对外举债,或为被投资公司担保;同时将债务水平限制在承诺资本或基金资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之内,同时限制基金债务的期限以确保所有对外债务都是短期的。

(7)在私人或公务活动方面。在基金的前几年或者基金的一定百分比被投资出去之前,限制普通合伙人的其他活动,以增加对投资的注意力。

风险控制的整体策略

(1)形成明确的风险理念。量化分析是帮助理解、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但是要反对把量化神化和胡乱量化(主观化)。风险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数量化和模型化是控制风险所必需的,但是不是充分的;风险管理者不能盲目信任模型,要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情景分析。

(2)确定目标。首先需要确定在主观偏好方面,企业关注的是经济利润还是会计利润,是短期利润还是长期利润;其次,限制管理层所设定的目标时间;第三,确定检查目标是否实现的标准。

(3)科学决策。加强经营预测、规划,进行科学诊断、决策。

(4)建立风险管理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组建经营诊断队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诊断,发现并解决问题。

(5)分散风险。利用组合投资技术,有效分散风险。

(6)抓住关键,考虑关键风险成分。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包括一系列程序和行动(绝大部分是定性判断)以尽可能完全反映所面临的风险,如书面政策和指引、书面程序和控制、事后检验、明确定义的组织结构、员工教育、模型审核、风险限制、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等。

(7)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根据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重视量化分析时,不忽视定性分析;该关注定性问题时,不忽略定量的考量。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营风险管理原则

(1)风险与报酬相对应的原则。冒必要的风险,自己能承担并且愿意承担的风险,以提高总体效益和提高对风险的掌控水平。

(2)整体优化的原则。追求资源、信息、能力的最大匹配,达到协同的最优。

(3)长远发展和当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利益的追逐和风险的承担,应追求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切合企业实际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4)弹性原则。将成型的东西固化,同时追求对例外事项、意外事项的灵活掌握和裁断。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营风险管理程序

(1)确立风险衡量和评价的标准,明确用来确认、衡量和监控影响企业业绩的因素。

(2)制定控制措施,明确用来限制那些影响企业业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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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渠道不少

目前,散户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参与PE投资,另外可以直接找到PE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金融理财》认为,投资PE必须以一定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并且事先更要做好长期投资的准备。作为散户而言,最好通过银行等渠道去参与,而直接投资最好慎之又慎,首先要辨别这些PE投资是否安全?

目前在国内的PE市场中有3类“人群”:专业PE机构、一般PE机构和个人直接投资。专业PE机构的组织结构是公司制和合伙制,他们的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一般的资金来源是社保基金、国开行、知名公司企业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一般PE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专业的相同,投资方式是以股权或债券投资,资金一般来自企业自有闲置资金和个人投资者,他们是通过企业熟识的关联方来发现项目。这类机构缺乏完整的决策流程,比较灵活。

个人直接投资也称“草根PE”,没有组织结构,投资方式也是股权或债券,资金一般是通过个人集资的方式获得。

“草根PE” 基本上没有风险控制,很容易出现亏损,多数是有项目的时候就干,没项目的时候就解散。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少碰。

特别提醒的是,直投PE还需要分清真正的PE投资基金和非法集资。

PE投资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所以,连同基金管理人(GP),其他每个投资者参与了PE投资之后,都应当到工商局注册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

由于PE募集方式的私募特点,这就需要投资者在选择PE投资产品的时候要更为慎重,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PE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具有一定的股东背景,例如政府、大型的企业集团、券商等会成为PE投资管理机构股东或管理人,此类PE机构的竞争力比较强。其次,要了解PE基金管理团队的从业经验,过往操作过的成功案例等。第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否彻底等。此外,应注意PE投资管理机构内部是否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

而借助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参与PE投资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途径。

以银行为例,目前,一些商业银行从为高端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的角度出发,已适时对有此类需求的高端客户开展了PE投资项目的推介,并提供“选基金”服务。但门槛较高,一般只针对金融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

银行“选基金”服务分为两种:客户要求进行PE投资,银行会提出PE投资建议,或者主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PE投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客户;提供PE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就是“管基金”。

相比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PE投资领域也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如信托,一方面,可以采取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另一方面,信托作为综合性的金融平台,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比如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设备租赁等服务。

时间长风险大

与房地产、股票等其他投资相比,PE主要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股票投资的标的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房地产投资的标的为房屋和土地等实物资产。

在资金募集上,PE投资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而非公开方式,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主体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而在流动性方面,PE的流动性较差,从投资到退出,一般在5年-7年左右的时间;相比而言,股票的流动性优势更为明显。在组织形式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存,但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和避免双重征税等优点,为PE投资机构广泛采用。

另外,PE投资的金额大,多则数亿,少则上千万,而且风险很大。因为PE投资最终收益的实现主要靠收购、兼并和上市。其中的变数很多,波动大,再加上投资期限长,PE投资风险很高。但是PE投资的潜在收益也很高,有可能达到几倍、甚至十几倍。

慎选投资方式

较之于债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交易等广义投资而言,私募股权投资究竟有何优势和吸引力呢?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较一般投资而言方式更加灵活,投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 ”某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PE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由于私募投资的目标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估值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上市,其估值就会呈几十倍上涨,投资者如果能通过上市成功退出,其投资收益率的相对可观的。”

但他强调,由于PE投资的流动性较低,且收益依赖于被投资企业日后的经营状况,因此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为了避免这种高风险性,PE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还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以及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愈发多样化,每一种投资方式都有其优势与不足,作为投资者,在期待高回报的同时,理性、谨慎地选择投资方式,规避投资风险亦是十分必要的。

小贴士

你能做PE么?

从事PE和在投行工作一样,几乎没有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很多情况下工作不分白天黑夜。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每周工作90个小时,甚至100个小时以上的打算就不要进入这个行业,要知道这很容易导致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近视和女性内分泌失调。

另外,PE人一天可能飞3个城市,不是在跟人谈判,就是在去跟人谈判的飞机上。等你坐一个月飞机、住一个月宾馆之后,你会知道什么叫“非常痛苦”。

综上所述,PE从业者的基本素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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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亦称PE基金,是采用私募的方式设立,并以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主要投资标底,采用股权或类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资金。通俗讲就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把特定投资人的钱募集来组成一个基金,由专业的管理人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然后把获得的收益分给基金的投资人,如果运作的好,管理人也可以享有一部分收益分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

PE基金有两个主体,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通常非业内人士容易将这两者混淆,前者代表出资方,后者代表的是投资运作方,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通过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前者的资金委托给后者管理。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体现在基金的主体形式和委托关系的差异。

在我国,PE一般分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三种。按目前业内通用标准,三种形式基金的优劣比较如表1所示。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类似,也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理,《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无需缴税,只是在合伙人即投资人的层面需要缴税,因此这两类基金都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公司型基金是“先税后分”,基金公司需缴纳一层所得税,之后如果基金公司的股东是法人机构,则此项利润所得不再需要缴税,但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则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则有双重征税的问题。基于税收制度的不同,合伙制是目前民营PE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二、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

在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中,只有商业银行仍然不允许直接做PE投资。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券商以及信托公司都已经开始了PE实践。商业银行因为受国内《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无法直接投资PE基金。同时,也不适合由总行或分行直接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暂时还只能通过境外机构或担任合作中介的角色间接地参与PE业务。为PE基金提供募集资金和项目推荐的财务顾问服务是一种比较松散但高效地参与PE基金业务的方式。

商业银行参与PE基金业务,能够发挥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不仅在各行业领域掌握了一大批可以投资的优质项目,投放了大量信贷资金,积累了雄厚的市场和客户资源,对企业客户有着详尽的了解,同时也拥有一批熟悉这些行业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些传统资源不仅可以为PE业务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和配套服务,而且更是进军PE业务领域的有利条件。因此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有利于既有资源的发挥和PE业务的高效运作。

换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这两点,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项目和资金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发挥其天然优势,可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效成功运作。

三、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模式

基于国内政策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可以PE投资企业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其中,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在项目管理与资金募集两方面的优势,提供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如下范围的顾问业务。

第一,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寻找投资项目。好的投资项目,是PE投资成功的基础。寻找到一个好的投资项目,意味着投资已成功一半。而优质投资项目的标准一般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资源或技术上的优势、优秀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企业成长性持续向好等方面为判断标准。国内商业银行具有雄厚的客户群体和项目信息来源渠道,进行项目筛选的范围更加宽泛,无疑可以协助PE投资企业优中选优地寻找到更好的投资项目。另外,当投资项目确定后,银行可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向该PE项目推介投资者,主要针对资金充裕、风险承受能力高、追求高收益的个人高端客户或公司机构类客户进行推介,以满足该类客户群体投资理财的需求。

第二,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服务。具代表性的一种情况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异地投资企业的项目尽调虽然可以派出多名项目经理进行多轮项目尽调,但因地域的限制,对投资项目信息的来源远不如当地商业银行的畅通与及时,同时也增加了基金公司日常差旅、人力等营运成本,项目尽调效率亦无法有效提升。在与目标企业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忙碌疲乏,目标企业不堪忍受的情况,同时尽调效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对于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也存在相类似的情况。而当地商业银行一是拥有专业素质可以信赖的专业尽调人员,二是熟悉当地项目的情况,可以高效地帮助PE投资企业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后续管理的大部分基础性工作。这对PE企业而言,聘请商业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协助项目尽调,可以在实现尽调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节省部分营运成本,也可以减轻项目经理日常工作量,以考察跟踪更多的投资项目。

第三,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制订交易框架以及工作计划。

第四,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沟通项目进程中所涉及到中介机构。

第五,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后续投资管理,对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后续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中介协调业务。

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也可以作为目标企业的财务顾问参与到私募基金业务中来,协助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资料、沟通协调中介机构以及管理咨询。

四、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基于雄厚的客户基础,作为财务顾问,既可以为PE投资企业推介投资项目,又可以为其推介投资人,募集资金,能有效帮助PE投资企业解决运作过程中的两大难题。在此运作过程中,就法律层面而言,投资人是否投资取决于投资人个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与个人投资风险偏好,银行仅作为财务顾问,为投融双方提供牵线搭桥的中介服务。但由于银行有效参与了投资、融资两方面的业务,在此类业务中可以起到实际上的主导作用。因此一旦基金资金运作出现风险,银行作为中介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风险,却易出现与投融资双方的法律纠纷,面临声誉风险和间接投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声誉风险。投融双方,如果是因为基于对国内商业银行专业能力与良好信誉的信任,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一旦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均会对银行产生不良声誉风险甚至法律纠纷。虽然在法律层面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待银行赔偿的其他类型案例来看,往往以银行操作瑕疵或者未尽操作义务为由,判定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操作风险。银行作为PE业务的顾问,无论是项目推介或融资中介,需要经过大量实际操作环节。而操作中的瑕疵,往往成为投资项目失败后,投融双方要求赔偿的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银行在协助项目尽职调查方面或者项目推介方面未尽义务,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不全面、产业前景预测存在误导性、交易结构设计上存在瑕疵等等;二是对相关监管政策上的执行未尽义务,包括资金募集过程中未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未谨慎判断、单一投资者出资额和投资人总数不符合国家规定等等。总之,操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均有可能成为产生操作风险的源头。银行应谨慎负责地向投融双方提供资料,并约定各环节彼此的责任与义务以规避此类风险。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一般基金管理人为避免基金承担过高的市场风险,以适度分散组合投资的原则和策略,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可利用财务顾问团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合理规避各种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在目前国内政策环境中,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可大有作为,一是可以为高净值个人客户和机构法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投资方案;二是可为成长性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提前实现银行信贷项目的储备;三是银行自身可获得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私募投资企业在获得银行介入后也迅速发展壮大。因此,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介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必将成为新形势下银行新的业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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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0―0082―1.5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将退出机制考虑在内。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环境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加之基金管理人员都拥有着丰富的国际经验,非常熟悉国内企业的状况,国际上拥有较大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纷纷发起设立新基金以针对中国投资,而这些基金利用各种手段来规避国内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如注册在开曼、百慕大等免税岛。

但是,与飞速发展的行业现状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仍存在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1.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虽然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同时《公司法》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个人破产法,导致基金经理个人需要承担巨大的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成为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障碍。

2.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繁琐的公司资金注入和退出程序、僵硬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基金管理者作为股东或投资顾问拥有的权利和肩负的责任不符。

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尚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无法可依;且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需要国务院批准,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产生了制约;另一方面,虽然相关产业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但目前,一般行业运用公司模式组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委托上存在着矛盾。

(二)监管体系不够成熟

1.监管责任不明确

国务院于2002年成立了由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商务部、科技部等十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出台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由于各种不同原因而未能达成一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部门多,触面广,形成政出多门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2.监管的手段不健全

当前,由发改委负责协调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税收和资金的优惠。但是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的责任是由税务部门承担,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优惠,因此使得发改委的管理职能很难真正发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环境改善途径

(一)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虽然国内的企业有较高的投资热情,但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换优先股购股权、可转换债券和共同买股权、业绩奖惩条例等一系列条款的时候准备不充分。这表明我国企业还不是很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也凸现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的不足。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现有法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可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的不同法律形式,将现有法律作为框架,通过补充和解释《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等具体条款,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2.扫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存在的障碍

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在美国成为主流,得益于它灵活的资金进出和理论分配模式,有效地激励和风险控制方式,同时解决了双重征税,可以作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加以发展,也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其他组织形式在这些问题上的障碍。

3.税收配套制度的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设立投资实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所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所得税,而且没有任何税收减免,这难以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接受。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的税负仅为15%的资本利得税,而在我国设立投资实体,则要承担33%的所得税。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避现行法律和政策,采取越类越隐蔽和多样化的曲线收购方式,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其创造的价值放在海外,避免在我国缴纳所得税,导致我国税收流失。

(三)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监管的实质是通过限制市场行为主体(被监管对象),从而影响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效果,最终达到预期的经济绩效。而一种监管制度有效与否是相对于设计制度的目标而言的,那么这种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这种制度的运行结果达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

1.设立监管体系

放宽监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必要条件。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在决定对某个行业进行监管或如何对某个行业进行监管之前,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该行业是否足以产生系统风险;二是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对信息弱势群体造成伤害以及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存在。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锁定期比较长、融资杠杆率比较低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目前还局限于少数机构投资者身上,加之有限合伙人数量又受到《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会造成系统风险的出现。与此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放宽并不是任其发展,而应根据市场的特点,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由法律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会与证监会的职能密不可分,我们可以采用以证监会为主,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为辅助的监管体系,对其他部委可能涉及的事项均可由证监会与其征求意见或协商解决。

2.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范围的狭窄,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将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以分散股市与银行的风险,增加百姓投资渠道。参照国外标准并结合中国国情定义合格投资人,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资格进行监管。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入股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运作,而且要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过多地投入到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关景欣.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左浩苗.论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监管[J].特区经济,2006(9).

[3]陈中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若干问题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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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在高投资回报的诱惑下,在我国金融行业占有绝对地位的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PE业务。相对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城市商业银行的服务目标与私募股权的投资目标更为相似,都是以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为主。因此,结合城市商业银行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区域集中度高等特点,从PE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的全过程出发,探讨城市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提出风险规避对策。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5—0127—03

收稿日期:2013—12—18

作者简介:强南囡(1982— ),女,河南开封人。佛山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即使在经历境内外资本市场“寒流”的2012年,其收益依然丰厚。根据China 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的统计显示,2012年,共有149家VC/PE机构通过97家企业的上市实现235笔IPO退出,总计获得账面退出回报436.3亿元,平均账面回报率为4.38倍。在高投资回报的诱惑下,在我国金融行业占有绝对地位的商业银行纷纷开展PE业务。相对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目标与私募股权的投资目标更为相似,都是那些尚未发展成熟,却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如果能与PE联合,不但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同时也能够为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有效助力。然而,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本实力、IT系统、人员素质、技术积累、组织架构、风险文化等方面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1]在开展PE业务时面临的风险问题也将会更为突出。本文紧扣城市商业银行的特点,探讨其开展PE业务的模式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城市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确定了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时会受到法律限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开展PE业务时,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2]其中,直接模式主要指商业银行以其境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内进行投资,由此避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但是,在海外设立机构成本较高,该模式对于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可行性不高。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主要采用间接模式,即向PE的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参与到PE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全过程中。

(一)募资阶段:募资中介

中投顾问在2012年9月出版的《2012—2016年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在货币环境偏紧的2011年,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共有144家,存款总规模超过7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约28%。由此可见,城市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日益增强,客户规模,特别是拥有高净资产的客户规模日益壮大,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民间闲置资金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途径。在存款负利率的背景下,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也将成为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或缺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拥有闲置资金的客户与PE基金之间充当中介的角色,搭建沟通的平台,一方面可以帮助PE基金筹集资金,解决其募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为存款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增加客户对银行的满意感与忠诚度。

(二)投资阶段:选项顾问

相对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城市商业银行区域集中度高,具有较为明显的地缘优势。他们对于其所在地区的项目或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更容易甄别合适的投资项目,并将之推荐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寻找投资项目时,并不青睐那些已经发展成熟的大型企业,反而是那些具有成长潜力的非上市企业更容易得到PE投资方的关注。然而,由于监管部门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这些企业或者项目的关键信息往往很难在公共媒体中获取。城市商业银行立足本地,对于辖区内的各种信息,特别是那些对企业成长发展非常关键的软信息(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品德等)较为了解,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因此,在向PE推荐投资目标时,城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不同PE的不同要求设计最为合适的投资方案。

1.管理阶段:基金托管

近年来,基金管理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投资以及恶意挪用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将基金资产交给独立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管理,是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恶意损害的有效途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成立之后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控制基金资金账户的优势条件,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防止资金出现乱用和挪用现象,保护各方的利益。

2.退出阶段:并购支持

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IPO节奏放缓。根据China Ventr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的统计,2012年,共有149家VC/PE机构通过97家企业的上市实现235笔IPO退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4.38倍,较2011年7.22倍的退出回报相比大幅缩水。因此,PE必将寻找其他退出渠道。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的PE是通过并购出售退出的。据CVSource统计,2012年,全国共实现137笔并购退出,总计获得账面退出回报35.55亿美元,平均账面回报率为1.1倍。2013年,仅上半年,全国实现并购退出的案例已达100起,平均退出回报率高达3.64倍。可以预计,随着国内并购退出市场的日渐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PE选择并购退出的方式。鉴于此,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参与PE的并购退出过程,为并购与整合提供资金支持、财务咨询以及其他各种金融服务。

二、城市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规避对策

风险与收益像一对孪生兄弟,私募股权投资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所以,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展PE业务时必须注意对各种风险的防范。这其中,既包括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从事PE业务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下面结合城市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募资中介: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

作为募资中介,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帮助PE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者以及以合规的方式向其推介投资项目。

一方面,在寻找合适的投资者时,如果使用方式不当,会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的过程中强调的是募集渠道的“非公开性”,即不能以任何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募集。[3]例如,在银行营业大厅内张贴广告、发放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在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举办讲座等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4]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发挥地缘优势,凭着对辖区内各种私人或机构投资者的了解,寻找合适的目标,并通过个别通知、单独沟通等非公开的方式进行推介,为PE基金筹集资金。

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投资者筛选时,也需要注意规避声誉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行业具有强势地位,享有很高的信誉。因此,当银行作为中介向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时,投资者会误以为其中包含了银行的信誉保证,一旦投资项目失败,投资者就会怪罪于作为募资中介的银行,这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选择那些资金实力较强、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沟通,而且,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坚决杜绝为了业绩和收益而盲目营销的做法。[5]再者,即使是对于那些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虽然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但这并不代表着银行可以不负责任、不经审核地向其推介任何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因为目前我国的部分PE带有强烈的投机性,投资的目的只为待企业上市后赚取巨额回报。这种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向企业提供必要资金及智力支持、帮助企业成长的原意是相违背的,隐含着较高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避免与投机色彩过重的PE合作,慎防PE泡沫破裂,给银行带来不利影响。

(二)选项顾问:逆向选择风险

PE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尚未发展成熟的、却极具成长潜力的非上市公司。由于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在各种公开媒体中很难找到这些非上市公司完整可靠的数据与资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与目标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投资项目选择偏差,使投资者面临逆向选择风险。[6]即使在选定投资目标以后,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依然存在。事实上,在整个投资过程中,被投资企业都会偏向于隐藏那些对获取资金不利的信息,甚至在获取资金以后改变资金用途,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投资者的选项顾问,应当立足本地,凭借地缘优势,充分搜集与核实风险企业的各种软、硬信息,对风险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跟踪项目的进行情况,科学地判断投资风险,为PE基金提供详实可信的选项方案,当好PE基金的顾问。

(三)基金托管:法律风险

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在给银行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隐藏了法律风险。如果托管银行未能尽责履行保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特别是近年来,各种骗取投资、乱用、挪用资产的恶意手段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隐秘,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要充分了解包括信托法、担保法在内的各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按照要求设立独立账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并要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以及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最后,还要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等,[3]从各方面加强对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与控制。

(四)并购支持: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

城市商业银行在为PE的并购退出提供资金支持时会面临许多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等来自借款人的风险。事实上,并购与整合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富于技巧的市场行为,其中隐含着巨大风险,而为此提供资金支持的城市商业银行同样也面临着并购失败的风险。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充分了解整个并购方案,挖掘各种信息和数据,对并购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慎审查风险。另外,对于资金量需求较大的项目,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联合其他商业银行一起进行资金支持;对于并购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分期提供资金。

除此之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种金融服务。例如,提供市场信息、进行项目资产评估和企业信用评级、充当财务顾问等。虽然这些金融服务风险相对较低,主要集中在操作风险上,但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各种技术手段的使用并不成熟,各种风险评估模型所需要的信息与数据也不够完善,因此,对于这类风险也必须予以重视。虽然城市商业银行地缘优势明显,对当地的情况较为了解,但是,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时,如果光凭经验和感觉来下结论,既不专业,也不符合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并且要做好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按照事先拟定的流程办事。

综上所述,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区域集中度高、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在开展PE业务时,主要采用间接参与方式,即向PE的投资方、融资方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参与到PE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等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城市商业银行应提高风险识别、度量、监控与管理水平,为促进区域金融稳定,支持地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晨,关颖,黄潇雨.后金融危机时期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纵横,2010(2).

[2]杨蕾.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模式与策略[J].会计之友,2011(27).

[3]平一.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J].中国城市金融,2011(9).

篇8

另类投资在国外一直都是私人银行部门为其高端客户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理财服务,而且金融和艺术、红酒、对冲基金的联姻早已屡见不鲜。国际上知名的私人银行均在另类理财等领域提供相应服务。比如,说对冲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葡萄酒基金、船基金、上市壳公司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气候投资基金等等。

而中国土壤上嫩芽初露的私行业务还远未实现对富豪资产的零距离服务。作为“舶来品”的另类投资产品,带着浓重异国色彩及陌生感的私人银行遭遇国内商业银行模式,水土不服在所难免。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自2007年在北京和上海首次开办以来,也在积极探索中国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与另类产品的对接之路。

不过,在针对私人银行客户研发及营销另类投资产品时,国内银行面临着一系列的困惑,一方面需要突破分业经营和产品缺失的瓶颈,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无规可管的监管“真空”。截止目前监管层还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而讨论多年的混业经营问题也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若银行采用通过与第三方购买产品的方式,解决研发方面的技术和政策障碍,就必须增加对第三方机构的风险控制成本,在这个多方交易中,银行和客户都必须要付出了时间和沟通成本。

国外典型私人银行实施的是开放式的产品架构。即通过与信托、保险和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可最大限度地丰富了私人银行的产品库。这就要求私人银行将自己定位为产品采购商而非制造商。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市场上选择最适合客户的产品,量身组合成最适合的方案。而目前国内大多数中资机构对财富和私行客户配置产品时,仍是“王婆卖瓜”之策。

从客户方面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客户们的海外投资意向和兴趣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另类产品中收益及本金多数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风险加大,很多客户的需求趋向谨慎。

从业人员营销资历和技术管理方面,另类投资产品相对复杂,客户对境外金融市场了解有限,有必要销售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规范。国内银行在很多业务上都是资深水平,唯独在私人银行不得不承认自己“资浅”。虽然国内银行投入了大量资源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但客户经理的成长,仅仅依靠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

然而,对高端投资者来说,将资产配置集中于证券市场或房产的风险过大,而通过适当配置部分另类投资产品,不仅可以改善他们的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而且就投资而言,另类投资产品中不乏具有较高的升值潜力。

因此,无论是亲自播种的本土派,还是嫁接海外经验的联姻派,国内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中资机构都在另类投资上努力投入。

TIPS:

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特点是力求降低与各种风险的关连性,避免遭受股市、债券和货币的波动性,创造风险调整后的绝对报酬,为分散投资工具,在欧美深受寿险公司及退休法人的青睐。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也称 “私人股本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私有权益投资”等。从20世纪90年代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涉足中国业务以来,由于中国特殊的政策环境,国外常用的组织形式并没有获得国内法律的认可,比如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制。

风险资本

我国的风险投资主要以政府资本为主,民间资本的比例偏少。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供给并不充足。

艺术品投资基金

艺术品投资基金收藏艺术品已经成为近几年来中国高收入阶层非常热衷的投资方向。2007年民生银行首家推出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产品,它是一只参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

不动产投资信托

它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在过去7年中,全球REITs年报酬率24.4%,特别适合退休族及风险承受度较小的投资人。2010年我国已经开始试点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关工作。

葡萄酒投资基金

篇9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市场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面对激烈的同业竞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资金实力最强的金融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开辟业务蓝海,积极投身PE市场。本文从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模式这一角度,分析当前商业银行的直投策略。

一、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背景

2010年我国PE市场迎来了本轮经济危机后的首次爆发性增长,募资、投资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PE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达103.81亿美元①。在当前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PE在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和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PE业务的高风险性,当前我国仍然禁止商业银行直接进行PE业务。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建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然而,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军PE市场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商业银行逐步获准进入基金、租赁、信托和保险领域,正在走上综合经营的道路。面对唯一尚未开闸的直投业务,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寻政策空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频频试水。这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持和提升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的PE市场也急需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商业银行在带来资金、技术以及营销渠道等多个资源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PE行业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模式

近年来,商业银行开拓PE市场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迂回“直投”模式

如果商业银行可以直接组建自己的直投部门,则可以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直接寻找优质投资项目进一步建立银企关系,从而实现业务的转型与效益的提升。但是,面临当前的法制壁垒,商业银行还只能采取迂回方式,通过设立全牌照的境外子公司或收购信托公司等方式曲线开展PE业务。

1.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PE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行子公司开展PE业务,是当前法律环境下行之有效的业务模式。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规避《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同时也可以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规定。2007年,工行通过工银亚洲投资阿里巴巴被认为开创了商业银行曲线PE的先例。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设立了从事直投业务的子公司。由于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首先要获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册和纳税要求,又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因此这种方式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借道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介入PE业务的便捷之路。各商业银行均积极通过在港子公司参股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相应投资。由于产业基金有产业政策导向,与纯粹商业化的PE投资相比,风险较低,但是基金的设立需经过国务院、发改委和银监会三部门的审批,往往也只有大型商业银行可为。例如,中国银行通过中银国际投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在其2亿元注册资本中占比48%达到控股,中行既可以作为出资人获得收益分配,又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基金的投向和运作。再如,建设银行通过建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了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已设立医疗基金、文化基金、航空基金等,PE基金业务成为建银国际未来业务的重要增长点。2009年,工行与江西省政府合作设立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双方各自出资50%,以合资模式主要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如果商业银行直投业务首先从产业基金做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探索模式。

2.通过收购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

由于其受托财产种类繁多且其产品及可投资范围最为广泛,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股权类信托产品。因此,通过收购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开辟了一条从事PE业务的途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寻找收购对象,扩展自身混业经营的平台。2007年,交通银行首个获批重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组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此后,建设银行也成功收购合肥兴泰信托并更名为建信信托,而招商银行与信托也顺利联姻。2010年,兴业银行也成功控股联华信托取得信托牌照,加快了综合经营的步伐,也为银信合作业务奠定了基础。

2009年《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未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进军PE市场又将增加新的路径。

(二)间接模式

1.与有关机构合作

商业银行可以分别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合作开展PE业务。在私人银行业务下,商业银行可以联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针对其高净值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参与PE业务。如,光大银行联手北京星石投资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端客户推出的“阳光私募基金宝”理财产品以及中信银行与中信信托发售的“锦绣一号”私募股权信托计划等。私人银行部门所拥有的高净值客户已成为当前中国股权市场基金募集的重要LP(有限合伙人)群体之一。银行通过代表客户开展尽职调查挑选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将投资风险、特点、投资对象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在投资后期监督机构投资行为符合规范并及时披露信息,借此留住优质客户,防止大额存款流失。

同时,商业银行凭借其独有的网络和客户资源正在以强势间接LP的身份谋求与GP(普通合伙人)的长期合作。银行通过对所掌握高净值客户的资产总量、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方面进行筛选,推荐合格投资者完成资金募集,通过掌握的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为基金筛选推荐投资项目,作为中介获得相应的佣金和利润分成。比如,2009年初,工行首推“PE主理银行”计划,作为财务顾问,工行既为GP提供项目资源和LP,又为其高端客户提供了增值服务。工行在基金投资项目决策中参与意见,确保大客户的收益,同时将GP管理费中的两成作为自己的收益,当回报率超过20%时,工行还享有优先分红权。

2.提供综合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为PE机构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一体化的PE综合金融服务,在分享PE市场高收益的同时,也为将来参与PE业务储备人才、积累经验。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主动为PE推荐投资项目,利用其广泛的信息储备为PE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此外,银行还可以开展投资评估、财务顾问和资金托管等形式多样的中介服务,丰富中间业务品种、推进金融创新。2008年7月,浦发银行成为首个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商业银行,以“财务顾问+托管”的方式,陆续与多家基金展开合作。虽然商业银行以这种模式参与PE业务获利有限,但由于无须承担较高的股权投资风险又可为将来深入开展PE业务打下基础,所以这种模式当前被商业银行普遍采用。

(三)创新模式

虽然商业银行开展PE直投业务获得放行尚需时日,但现行政策框架还是为其预留了一定空间,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索出新的业务模式。

1.设立FOF

商业银行虽然被禁止直接从事PE业务,但是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此可以通过设立FOF(基金中的基金)参与PE市场。设立FOF后的具体运作方式,取决于相关的客户群体、投资对象以及投资主体的资源和能力。对于比较熟悉的产业领域,设立的FOF可以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私募信托计划;对于不太熟悉的领域或者资金来源于稳健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可以投资于其他FOF。

2.提供跟进贷款和期权贷款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银行作为传统的资金融通媒介作用在逐步弱化。因此,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探寻传统信贷业务与PE业务的有机结合。实践中,有些银行(如,工行的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在PE股权投资项目中提供了跟进贷款的设计,在提供股权投资资金的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实现了股权和债权的结合,有效降低了银行的投资风险。此外,在当前我国加快产业重组步伐的形势下,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也为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提供了空间。

当前,一种叫做期权贷款的创新金融工具正在银行业内悄然兴起,具体操作方式为:银行牵头与私募股权基金展开合作,共同为银行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资金;在贷款协议中约定把贷款作价转换成相应比例股票期权,由私募机构持有,在行权期内行权;待客户成功IPO后,私募抛售股票,银行按之前约定比例分享一级市场股权溢价收益。在这种方式下,如果银行议价能力强的话,获得的收益将十分可观。

三、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建议

虽然充足的资金储备和丰富的项目资源使商业银行发展PE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商业银行还是不应贸然激进,应该充分认识到PE市场的风险,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启示。尤其当前我国PE市场还处于初创期,相关立法和制度安排还不完善,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应该未雨绸缪审慎推进,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晰而明确的发展战略。

(一)流程与制度设计方面

相对于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PE是一项风险相对较高的新兴业务。如何制定科学的业务管理流程,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是商业银行大力发展PE业务前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只有在投资前的项目筛选、投资组合的构建、投资后的管理与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业务监督和运营控制体系,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恪守“风险第一”的原则思想,商业银行才能真正从PE业务中获益。而这又需要制定有效的人才战略,引进、培养一批精通财务、法律和技术的投资管理人才,并且制定相应的薪酬和激励制度。

(二)业务模式选择方面

在具体项目投资模式上,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地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尽量与专业的投资机构合作,尽量回避风险极高的早期启动阶段投资,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选择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三)资金托管方面

股权投资周期一般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因此,流入PE市场的商业银行资金需得到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但是当商业银行自身充当基金管理人时,如果仍然由其托管,则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如果由其他商业银行托管,又会出现交叉托管相互勾结的情况。面对这种两难,就需要引入新的独立托管人。央行作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为托管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在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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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十年来,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是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最大特点之一。截至2014年末,银行理财余额已达13.8万亿元,10年来,每年增速达到40%。但是在强劲的增长势头下,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理财资金投资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因为无论是理财业务,还是现在转型为“资产管理业务”,其根本目的是在为客户带来收益的基础上,银行自身也获得相应的回报;所以做好理财业务,基础是做好理财资金投资,优良的投资运营是驱动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基础。10年来,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在刚性兑付环境下,无风险利率高企,投资者在无风险的条件下,能够获得良好的回报;但是这种扭曲的市场正在逐渐被打破。在理财业务收益与市场投资风险匹配、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风险的环境下,理财业务发展更考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运营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初期,投资标的主要是信贷类非标资产,包括众多含兜底条款的所谓股权投资、收益权类投资等,商业银行和理财投资者各得其所,商业银行一是在贷款规模紧张的情况下,为企业客户获得了融资,维护了企业客户;二是为个人客户提供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吸引了众多客户,尤其是高端个人客户;三是商业银行自身也获得了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

理财业务发展中期,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逐步放缓,融资企业违约逐渐增多,到期不能归还理财融资资金,银行常常为了刚性兑付而垫款。监管部门为了防范银行金融风险,对非标投资进行了限制,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商业银行为了做大分母,逐渐加大了理财资金的标准资产投资,包括同业存款、债券和股票等标准资产的投资;当然加大标准资产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完善理财产品的风险覆盖,满足低风险投资者的需求。

近两年来,业界更多地将理财业务称为资产管理业务,例如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多数银行为此设置的部门为“资产管理部”,而不是“理财业务部”。笔者认为,之所以有此区别,在于“理财业务”更偏向于“资金募集”,而“资产管理”则平衡考虑“资金募集”和“资金投资”,或者说资产管理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成熟期。在此阶段,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更全面。在标准资产投资方面,扩大了债权投资范围,增加了各类基金,甚至股票的投资等;在非标准资产方面,除了信贷类资产,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也将是投资方向之一。因为从投资来看,一是随着信贷规模的逐步放松,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银行信贷部门也面临着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因此理财资金投资信贷类资产越来越难;二是在监管部门要求要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理财资金投资信贷类资产也存在着风险;三是投资同业存款和债券资产的回报相对较低,难以满足中等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收益回报需求;四是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波动较大,投机性较浓。所以全资产投资配置下,中小企业股权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股权投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理财业务经过约十年的发展,从投资者、商业银行来说,都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从监管部门来说,也逐步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从投资端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产阶层迅速扩大,且其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为先进的投资理念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他们急需找到具有一定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渠道。

从融资端来看,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总理多次提出,要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国中小企业众多,而这些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资金。短期借款一是不能解决长期项目资金需求;二是负债率过高,不仅导致融资难,还有融资贵的问题;三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没有足够的抵质押物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这些行业的企业都具有轻资产的属性。股权投资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因为一是股权投资可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助于企业增强融资能力;二是股权投资一般具有长期性,最短不低于三年,能够减少企业融资频率,提高效率;三是股权投资一般不需要抵质押物,所以股权投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轻资产属性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从商业银行来看,一方面具有从事投资的各方面人才,包括产品、营销、风险和管理人员等;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是,商业银行有完善的营业网点,熟悉区域内各类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需要继续投资,能够提供较高的融资成本和回报。

从国家和市场方面来说,一是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有较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二是企业上市注册制即将实施,新三板股份转让市场逐步完善,为中小企业股权价值增值打通了渠道,也为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推出提供了通道。

综上,推动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条件。

三、商业银行做好理财资金股权投资的方法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关键是商业银行内部公、私渠道和产品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1、企业客户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客户的筛选

企业客户部门要了解和挖掘企业需求。一是原有股东和高管层具有现代管理意识,愿意分享企业成长红利,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创业成长投资,使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二是企业处于创业期的后期、成长期或并购扩张期,具有较为成熟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三是企业具有较大成长的空间和较快的成长速度,或至少具有稳定盈利的空间;四是企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

在做客户筛选时,尽可能与政府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合作,结合相关支持政策,支持行业内中小企业发展,例如农业部门支持的承包大户、环保部门支持的环保企业、科技部门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部门支持的文化传媒企业,以及县域经济力的特色企业等。

2、私人银行部门做好客户宣传和客户培育

私人银行部门要做好高端投资客户筛选。所面向的高端客户一是要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例如单笔投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二是有长期投资的能力和准备,一般为3―7年;三是对于股权投资的风险具有清醒的认识,对企业经营风险具有较清晰的认知;四是对相关法律知识、合同责任比较了解;五是能够充分理解和认同商业银行的投资顾问和投资运作能力。

同时私人银行部门也要做好股权投资的宣传和客户培育。一是通过产品推介会等方式,普及股权投资知识;二是与产品部门共同做好产品和投资方式推介;三是通过路演介绍拟投资的中小企业,请企业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介绍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式和主营业务等;也可以组织私人投资客户到拟投资企业参观考察,增加投资人的感性认识,供投资人进行选择和对接。

3、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产品设计

高端客户投资中小企业股权,从投资方式上,一是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以产品说明书对所投资的企业作出具体指定;二是可以由商业银行作为投资顾问,设立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高端客户投资SPV公司,通过SPV公司集中投资数个中小企业,该方式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三是中介高端客户直接投资中小企业。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原有股东回购等。

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是目前地方政府多数都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可以引入政府基金跟投,降低投资风险;二是在产品结构上,可以设置优先、次级投资结构,引入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为次级投资人;或者根据高端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选择部分风险承受更强的高端投资者作为次级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引入证券、基金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为次级投资人;次级投资人承担更高的风险,也享受可能更大的回报。三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例如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四是要细致拟定各项合同条款,在相关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投资人作为中小企业财务投资者,对股权投资高风险的认知和可能的损失承担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投资市场,一大批较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逐渐成长;而企业股权投资市场也逐渐成熟,两方面市场的潜在需求是巨大的,但缺乏金融市场的中介和发掘。商业银行由于在各方面均有丰富的资源,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关键是要行动早,首先要逐步培育股权投、融资市场,其次是全面收集股权投、融资客户信息,建立信息库,第三是要培养一支更加专业的高素质股权投资人才队伍,在资产管理业务的蓝海中,打造股权投资的市场品牌。同时,在通过理财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信贷业务并进,投贷联动,培育优质银行客户,扶持中小企业成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中小企业、私人银行客户、国家和银行四赢。可以说,优良的中小企业股权投资能力必将会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参考文献】

[1]孟扬: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N].金融时报,2011-05-25.

篇11

深圳海高伦投资公司高管、资深研究员程思议对于这一“恋爱”模式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我个人看好商业银行与PE的合作,这是大趋势,也是商业银行与PE资源互补、发展共赢的机会。双方都需要在这个合作中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互信互助,共赢发展。”

多角度合作互补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结合。双方的“爱慕”已经达到多个层次和角度。

5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推出《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参与PE投资专题研究报告》,深入剖析当前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服务。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员傅吉指出,目前,各大银行先后推出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综合服务的方案,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商业银行开展的股权投资相关业务覆盖整个VC/PE基金周期,涉及环节包括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推介、投贷联动、并购贷款及退出前的投行服务。

EZCapital融资顾问部项目经理刘欣鹏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私募股权基金有效填补了银行信贷与公开股票发行市场的空白,将成为仅次于企业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的另一种重要融资手段,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方式。同私募基金相比较,商业银行拥有客户渠道、信息等资源优势,商业贷款和私募股权融资方式的结合,不仅为企业注入了发展所需的资金,还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为企业再融资和快速发展奠定财务基础,银行与私募基金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相辅相成。”

事实上,银行与VC/PE之间的合作在国外并不新鲜。黑石与化学银行(现摩根大通)算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银行合作的领军者,这种合作发展路径在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其合作打造出世界一流银行和一流PE品牌让市场叹为观止。

程思议说:“从目前中国金融现状看,商业银行与PE合作很有可能诞生一流的银行与PE。”他分析,银行与PE联手,有利于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增加中间收入;有利于PE募集资金及增加项目来源;从客户角度讲,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有为数不少的高净值客户,PE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需求,更有一些PE基金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人参与到投决会中来,这有利于增加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

刘欣鹏也就此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由于目前政策限制,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直接投资于PE,商业银行与PE联手不仅可以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还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利用PE资源优势提升企业利润率,从而规避银行自身承担的信贷风险。同时,银行还能够找到新利润增长点,如融资服务费、资金托管费等。对于PE机构来说,由于银行拥有庞大且信息完整的中小企业数据库,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可以大大减少寻找投资项目成本,获取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此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也有大量优质客户,他们有潜力成为投资机构LP,为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基础。

这些合作路径都在清科的研究报告中得到印证。报告明确指出,双方合作已经渗入各个领域。在VC/PE设立基金阶段,商业银行可以担任基金顾问,负责当地政府关系联络;部分银行建立自己的企业库、项目池,也能将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与股权投资服务相结合,在VC/PE机构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后,根据进展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此外,还可衍生出其他合作业务。

经济学家孙兆东也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参与PE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认为:“商业银行有客户、渠道、资金以及信息等,这是一般PE机构所不具备的,商业银行与PE联手,图的是资源互补,共同获利。”

银行的尴尬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政策和制度的约定,银行是否有资格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项目投资,受到业内质疑。可以说,目前国内银行从事PE投资,一直游走于政策边缘,与VC/PE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这一诟病。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事有利也有弊。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经济增长、满足中小企业资金等需求。国内成立了不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大多数运作效率低于民营投资基金,即便这种基金的定位与运营机制很特殊;地方上也有不少政府投资公司,其中大多数投资效益并不理想。

深圳一位PE人士对于银行只身投入PE并不看好。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金融资源要更有效地配置才更有利于经济增长,由于有税收等来平衡,民营与国营产生的效益国家都将受益,国有投资将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民间投资效益一般高于国有投资,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项目投资的目的,民间股权投资基金也能达成,而国有商业银行大股东——国家的钱来自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做低效益投资是不负责和不明智的行为。”

在市场人士看来,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投资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内部交易以及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而产生相对更多经济效益损失,从而将弱化PE机构对国有银行提供创新、增值服务的推动局面,加剧国有银行形成金融寡头垄断,不利于现有民营投资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对银行不合理利润的制衡,让投资人付出更多投资成本,也让中小企业付出更多融资成本。

同时,由于国内投资渠道有限制、大多数储蓄客户金融知识不足,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有可能让储户利益受损;并且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人才和专业配套能力还不足、很粗糙,即使在某些利益团体的游说和驱使下赶鸭子式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必然会遭遇尴尬。

银行与PE机构进行合作多少化解了这些尴尬,至少在投资方面,PE更为专业化。程思议表示:“这种合作涉及金融混业,从美国金融史上看,金融混业与分业经常交替,这中间有监管原因,但更是市场需求。”

市场仍有争议

争议永远存在。

市场上对商业银行与PE合作并不是一片赞同。有分析人士指出,银行与PE合作以后,两者地位会发生变化,银行很可能更为强势,而一些小型PE则丧失话语权,从而影响PE投资决策。

诚然,一些大型PE机构能争取到公平合作的地位,甚至因其自身实力强大,还能争取到比银行更强势的地位;然而不少小型PE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皆处于弱势,亏本合作,甚至被银行避而不见。

对此,程思议分析说:“银行与PE分工不同,专长不一样,良性合作才会有良好的结果,小型PE也会成长,如果银行让自己与PE合作的口碑太差,未来在发展中可能会尝到苦果。由于PE机构与投资人利益基本一致,投资策略产生的结果与银行没有太大关系,自己的品牌信誉与收益才更为重要,所以,即使处于弱势甚至遭遇不公平对待,PE机构仍然会坚持自己的投资策略。”

眼下,即便银行涉足PE投资还要面临很多门槛和质疑,但仍然有很多银行通过合作方式介入PE领域。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已经形成几大阵营。

目前,市场一致认为,民生银行与德同资本和赛富基金的合作比较成功。民生银行私人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德同资本是白马,赛富基金是黑马。民生银行的一位LP客户,对德同资本和赛富基金都进行了投资,分别投资5000万,这便是银行与PE合作的结果。

对此,程思议表示:“民生银行有自己相对成熟的撮合链条,私人银行在客户投资PE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我个人看法,民生银行与PE成功合作与民生股东构成及基本理念有关系。与PE合作,除了本身能满足一些高净值客户投资需求、带来中间收入外,PE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可能也在民生银行考虑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