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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知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是物理概念和规律,它们是整个物理知识的基本组成元素,学好物理概念和规律,并使学生的认识能力在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的过程中得到发展,是物理教学的首要任务。物理概念和规律是人类在探索物理世界过程中,在大量观察实验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把物理现象,物理过程的本质属性加以抽象、概括形成的。任何概念和规律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不乏有过程的科学分析,研究方法的确立以及人文价值的体现,这都是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中的内容。
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教学,一般要经过四个环节:引入概念和规律的必然性,建立概念和规律的过程,讨论概念和规律的适用性, 应用概念和规律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引入概念和规律的必然性
每一个概念和规律的引入都有它的必然性,当我们研究问题时用以前的概念和规律无法解释时,这就为概念和规律的引入创造了必然性,例如:在引入速度时,根据学生的生活经验,体育课100米赛跑,班里谁最快?汽车与骑自行车同时开始,哪个快?学生用时间或路程比较物体运动快慢,当甲同学跑150米用30秒, 乙同学270米用50秒,甲乙谁快?此时用时间或路程比物体运动快慢就不可行,就需要建立速度的概念来说明问题。
引入概念和规律的核心方法是创设物理情境,提供感性平台,概念和规律的基础是以感性现象为出发点,通过对具体的物理现象及其特性进行概括、提炼、归纳、汇总,才能形成概念,对于物理现象变化规律及概念之间的本质联系进行概括、归纳,就形成了物理规律,因此,教师要给学生提供丰富的感性素材。可以运用实验来展示感性素材的物理现象和过程,利用直观教具,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以及学生已经学习过的知识来展示感性素材,让学生从这些不同的运动过程中,找出共性,从而概括定义。为形成概念、规律而选用的事例,必须是包括主要类型的,本质联系明显的。
二、建立概念和规律的过程
物理概念和规律是人脑对物理现象和过程等感性材料进行科学抽象的产物,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排除次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找出一系列现象的共性、本质属性,才能使学生正确形成概念。如功的概念的建立,是通过大量的生活情景,引导学生找出这些过程的共性,即不论哪个过程,都要有一个力,且物体都沿着这个力的方向移动一段距离。从而提炼出“功”的定义,在对共性进行概括和提炼时,教师要有意识引导学生突出本质,摒弃非本质,才能建立起正确的概念与规律。
三、讨论物理概念和规律的适用范围
教学实践证明,只有学生真正理解了的东西,才能牢固地掌握。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规律建立以后,还必须引导学生对概念和规律进行讨论,以深化认识。一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讨论其物理意义,二是讨论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三是讨论有关概念和规律间的关系。例如对于欧姆定律的讨论,首先应该让学生知道欧姆定律研究的是电流与电压、电阻的关系。而非电压与电流、电阻的关系,或是电阻与电压、电流的关系。其次要强调应用欧姆定律的对应性,这是学生特别容易出错的地方,另外还要从电压、电阻的作用入手说明电流与电压成正比,与电阻成反比的内在联系,只有把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交代清楚了,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欧姆定律时才会少出错误。
四、运用物理概念和规律解决实际问题
兴趣是学生愉快而有选择地探索某种事物的心理倾向,兴趣是影响学习自觉性的最直接因素,是学生学习动机的体现,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推动力,因此教学中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让学生有新异感
从学生的心理结构的基本要素来看,设置带有启发性的物理情境,是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有效手段。一堂课的成败,学生学习的情绪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为了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物理的情境,我们可以采用实验观察法,展现物理情境;讲述小故事,造就物理情境;利用插图、挂图,创设物理情境;选用习题,再现物理情境;开展竞赛评比,设置竞争情境;师生情感交流,激励好学情境等等。
2.教学要有层次性,尽量符合学生的心理、思维的一般规律
任何学习活动,都要符合学生的心理、思维的一般规律,使学生不断产生新的需要,而满怀激情地继续钻研下去,因而有层次、成梯度的启发式教学,能使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断高涨,而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知识。例如:深与浅是一对矛盾,但又是一个统一体,深是本质,是从教学内容角度来谈的;浅是现象,是从教学方法角度来讲的。所谓深,是指深入事物的本质,抓住事物的规律性,清楚阐述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规律性知识,如概念、规律等。所谓浅,是指施教要浅显易懂、生动有趣、明白清楚、引人入胜。一句话,教学过程要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层层递进。
3.教学要使学生有成功感,使学生在不断的成功感中保持旺盛的求知欲
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否持久,能否一浪高过一浪,关键在于能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看到成功,在精神上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情感。只有使学生获得成功感,才能进一步使学生产生新的求知欲,满怀乐趣地继续钻研下去,使学生越学越想学、越爱学,学生能“学有所得”,内心就会充满喜悦,就会不以为苦,就会有持续的求知欲望。因此,教学要千方百计在“学有所得”上下工夫。
二、教师要发现问题,设疑诱导
一个成功的教学过程,教师要有目的、有意识、有层次地步步设疑、导疑、解疑,学生则不断地生疑、质疑、释疑,教师在步步诱导、启发,学生在不断深思、领悟,设疑成功了,就能推动导疑、解疑,因此要注意:1.教师的诱导启发,在于善于设疑。一场成功的文艺演出,往往一开始就把尖锐的矛盾冲突呈现在观众面前,紧紧扣住观众的心弦,使人欲罢不能。教学也是这样,必须以疑引路,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并把他们的注意力迅速吸引到所要研究的问题上来。大疑大进,小疑小进,无疑不进,要诱导学生发现问题、提示疑点、解决矛盾。2.激疑还表现在回答学生的问题上。教师要善于拒绝回答学生没有认真思考过的问题,对于学生的提问不要一问就急于仔细回答,而要善于反问,让学生先说自己是怎样想的或者启发他去思考。
基本概念的理解与掌握是学好一门课程的关键,尤其是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这种概念多的课程.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学生易混淆的概念主要有:(1)不可能事件与零概率事件;(2)随机事件的互不相容与相互独立;(3)条件概率、无条件概率与交事件的概率;(4)区间估计与假设检验.
2教学方法的设计
对于以上易混淆的概念,在教学中,根据各概念的特点来设计教学方案,让学生明白他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正确理解概念.
2.1从易混淆的原因入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设计教学时,从学生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找到易混淆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以不可能事件与零概率事件为例来说明.不可能事件的概率为零,反之,如果某个事件的概率为零,它却不一定是不可能事件.根据是:在“连续型随机变量”这部分内容中,可以计算随机变量X取得某点x0的概率为零,而随机事件(X=x0)却不一定是不可能事件.可是学生往往不理解,经常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为零,为什么还可能发生呢?学生不理解的主要原因是对随机事件的概率这个概念的定义与功能缺乏准确的认识.事件的概率是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数量描述,概率值大,就意味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反之,概率值小,就意味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利用概率的统计定义来解释这一问题.概率的统计定义是: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做n次试验,事件A发生的频数为m,频率为mn,当n很大时,mn在某一常数p附近摆动,且一般来说,n越大,摆动的幅度越小,则数p称为事件A的概率.从这个定义,我们知道,随着n的增大,频率会稳定于概率.对于概率为零的事件来说,随着试验次数n的增大,其频率会在0附近摆动,这种事件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频率恒为零的事件,频率恒为零,说明不管试验多少次,事件总是不会发生,这类事件自然是不可能事件,另一类是频率有时为零,但不恒为零的事件,正是因为频率不恒为零,说明在试验中,事件发生过,只不过发生的次数极少,这种事件是几乎不发生,但又不是绝对不发生的事件.例如:测量某零件的尺寸,“测量误差为0.05mm”就是概率为零的事件,测量误差正好为0.05mm的情况虽然有,但是很少见.一旦学生理解了这两个概念,就不容易犯类似于“因为P(AB)=0,所以AB为不可能事件,从而A与B互不相容”的错误.
2.2应用身边的实例来区分概念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与现实生活联系最紧密的数学学科,在教学中,从概念的直观背景入手,精心选择一些跟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又有趣的实例来讲解基本概念,不仅能让学生很快地掌握概念而且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件概率是概率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教学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将它与无条件概率、交事件的概率相混淆.设A,B为两个随机事件,P(AB)指的是A,B都发生的概率,是交事件的概率.P(A|B)是在事件B已经发生的条件下事件A发生的概率,是条件概率.而无条件概率P(A)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已知信息的前提下考虑事件A的概率.在教学中,可通过抽奖这个生活中常见的实例引入概念.10张奖券里有两张是中奖券,现有10人依次随机从中抽取一张奖券,问第二人中奖的概率是多少?然后又提问:已知第一人中奖,此时第二人中奖的概率又是多少?从这个实例中引入条件概率的定义,让给学生初步了解条件概率与无条件概率的区别,然后再设计如下例题来巩固概念:例某班100名学生中有男生80人,女生20人,该班来自北京的学生有20人,其中男生12人,女生8人,从这100名学生中任意抽取一名,试写出P(A),P(B),P(AB),P(AB),P(B|A).解设事件A表示抽到的学生是男生,事件B表示抽到的学生是来自北京的.易知总的基本事件的个数是100,事件A所包含的基本事件数是80,事件AB是指抽到的是来自北京的男生,它所包含的基本事件的个数是12,所以P(A)=0.8,P(AB)=0.12,而P(A|B)=0.6,这是因为在事件B已经发生的条件下,样本空间发生了变化,样本空间变小了,此时总的基本事件数缩减为20,即为B所包含的基本事件数,而在此条件下,事件A所包含的基本事件数仅为12.类似可得,P(B)=0.2,P(B|A)=0.15.通过这个例子,不仅可让学生容易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而且容易从中验证乘法公式:若P(B)>0,则P(AB)=P(A|B)P(B);若P(A)>0,则P(AB)=P(B|A)P(A).为接下来的乘法公式教学做铺垫.
2.3通过做实验来区分概念
抽象的概念理解起来比较难,但俗话说:眼见为实.通过实验的方式来区分概念,不仅可以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两个事件A,B互不相容指的是A,B不同时发生,即AB=覫,两个事件A,B相互独立指的是A,B中任一个事件的发生与否对另外一个事件发生的概率没有影响,即P(AB)=P(A)P(B).学生在学习中,往往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容易将这两个概念混淆,事实上,相互独立是从概率的角度来说的,强调B发生与否对事件A发生的概率没影响,而互不相容是事件本身的关系,不存在同时属于这两个事件的样本点,强调两事件不能同时发生.这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学生往往会用已建立起来的互不相容概念来理解相互独立,错误地认为相互独立的两事件是不可能同时发生的,因而是互不相容的.为了使学生不混淆,在教学中可以举例如下:有一个质量均匀的正四面体,其第一面涂红色,第二面涂白色,第三面涂蓝色,第四面同时涂有红,白,蓝三色,以H,B分别记抛一次此四面体,朝下那一面出现红色,白色的事件,则易知P(H)=P(B)=0.5,P(H|B)=P(B|H)=0.5,P(HB)=0.25,所以,P(B)=P(B|H),P(H)=P(H|B),这说明:事件H,B相互独立,但是事件H,B可以同时发生,即HB≠覫.为了让学生进一步理解这两个概念.可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自己去做一个这样四面体来做实验,记录事件H与B发生的频率,当试验次数充分大时,利用频率稳定于概率来验证结论.
2.4注重讲解概念之间的区别
统计推断的基本问题是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学生在学完参数的区间估计和参数的假设检验后,发现这两个问题中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要选用统计量,都要用到分位数等等,但又弄不明白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事实上,它们都是基于样本信息来推断总体的性质,但他们之间又有区别.在教学中,教师要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它们的目的不同,参数的区间估计解决的是根据样本估计未知参数的范围问题,参数的假设检验则是根据样本判断假设是否该接受还是拒绝的问题.第二,两者对总体的了解程度不同,进行区间估计之前不了解未知参数的有关信息,而假设检验对未知参数的信息有所了解,但做出某种判断无确切把握.在实际应用中,假如我们对未知参数有很多的了解,或掌握了一些非样本信息,这时,采用假设检验的方法合适,如果我们对未知参数除了样本信息之外无其它信息,则宜采用区间估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152-01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高等学校理工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工程数学课程,也是应用性极强的一门学科,其理论和方法的应用几乎遍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因此,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学习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很多学生在初学这门课程时感到很多知识难以理解和掌握,学习效果欠佳。为解决这样的问题,培养学生对随机现象的理解及对概率的直觉,提高学生的数学修养及严密的思维能力,我们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教学理念和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数学方法的培养
数学方法的掌握与数学能力的形成紧密相关,所以怎样进行数学方法的培养就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如何加强数学方法的培养,我们认为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从思想上提高对数学方法培养的认识,把学生掌握数学知识和掌握数学方法都纳入教学目的。这不是出自形式的考虑,是为了从总的方面不会忽视培养数学方法的教学,促使在备课、讲课过程中都要注意到培养学生掌握应用数学方法的能力。
2.备课时既要注意数学知识也要注意数学方法;数学知识,如概念、定理、公式,都明显地写在教科书上,不会被人忽视,而数学方法如同有机体中的生命现象、化学元素的性质等,是无形的东西。我们要提倡老师在备课时要注意有关的数学方法,留意从知识中发掘,提炼出数学方法并明确的告诉学生,阐述方法的作用,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重视。例如契比雪夫不等式的证明,不能停留在证完题就了事的地步,也要告诉学生,把原来不明显的不等式,一步一步转化成明显的或已知的不等式,是证明不等式的基本思想方法。证明不等式的求差法、求比法、放缩法、利用著名不等式法等等,都是符合这种基本思想方法的。
3.运用对比手法显示方法的优越性。例如已知随机变量X的密度函数为f(x)=■e■,-∞
4.互相关联、前后照应,注意同一方法在不同教材内容中的作用。有些教学方法,如换元法、特殊值法、待定系数法,不只是使用于某段特定的教材内容,而是适用许多不同性质的问题。在不同性质问题的解决中,遇到了相同的方法,就可以加深对这种方法作用的认识,提高运用方法的技巧。
5.对不同类型的数学方法应有不同的教学要求,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宏观性的数学方法,应着重理解期思想实质,认识到它们的重大作用。例如常见的三种对单个正态总体参数的假设检验,我们主要是让学生根据题目(看题目要求是对哪个参数进行假设检验)选择统计量从而进行假设检验,要求学生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此类题目的方法来进行学习,并且加以应用。
二、如何组织学生
我们要求数学教师成为学生群体和个体参与数学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创造性思维的激发者、有效学习的调控者和良好学习条件的提供者、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因此,组织学生不仅要约束、控制学生的不良行为,更重要的是要组织学生从事积极的学习活动,提高数学学习的效率。
组织学生的几个关键字是:策划、调控、慎惩、公平。
1.教师策划可预见的课堂规则和惯例,安排清楚连续、节奏明快的教学程序,授课时注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到学习充实,信息量大,这样学生都投入的紧张而有意义的学习活动中,也就不去违纪了,例如玩手机,上网等。
2.创设适合学生的物质和心理的课堂学习环境。比如:合理的座位安排、学习小组的划分、课后兴趣小组的讨论等等,这样可以预防一些问题的产生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正确导向,用强化的策略督促学生维护课堂规则,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要善于调控、正面引导,将学生的情绪调整到有利于激发思维,参与到有趣或富有挑战性的学习活动的状态上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情感和意志这些精神需要。
4.教师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切忌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而忽视差生。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教师的教学行为方式对课堂教学有着明显的影响,分析其相关的因素和采取相应的策略,对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在学习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时,因为思维方式和概念都跟高等数学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初次接触统计学时,一般都认为这门课程是枯燥、复杂、无趣的。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数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改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胡细宝,王丽霞,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第2版,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2]傅丽芳,邓华玲. 高等院校概率论数理统计课程分级教学的实践与思考,大学数学,2008,24(1):13-16.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我国现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学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开设有法学专业。
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法学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培养要求为: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各个民族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办学的规模和特点,对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历来强调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办学目标,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工作要达到“使毕业生成为掌握较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学教学与研究等部门从事法律、法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了解国外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创新动态,掌握有关WTO法律制度及其规则,能在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检察、审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和仲裁等法律业务和法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总的来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学生的特点,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教育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注重实践教学,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生源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达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决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点。比如大连民族学院,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多年来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始终保持在65%,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学生的民族成分达到56个。有些西部地区来的学生入学分数很低,还有些民族地区的学生是“民考民”入学的(即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学生接受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异。各专业教师针对学生特点也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法学专业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特点,即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2 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及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学课程特点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人的素养,使学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能够准确阐述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法理学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等)、法的运行(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法的价值(包括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多且理论性强。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内容涉及三十章近60万字。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又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法方论的统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学课程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数民族高等院校《法理学》课程通常安排在大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作为法学入门课程,没有其它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使学生普遍感觉这门课程深奥难懂,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民考民”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对教师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2.2 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好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传统讲授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特别是针对刚入学的高中毕业生而言,讲授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讲授教学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师的讲授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述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2]
但是,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3]
对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来说,单纯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些学生甚至从小学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因而汉语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学生的课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异。加之法理学课程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有些少数民族学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术语、原则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且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因而授课教师应当在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运用部门法的知识,采用列举案例等多种教学方法。
3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大连民族学院由最初给大一新生开设《法理学》课程(64学时),改为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讲授,即在法学专业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第一部分《法学导论》(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本体论、法的起源和发展等内容。给大三学生开设《法理学》(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教学方法上,针对大一学生和大三学生的不同特点,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分别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
3.1 列举案例教学法
列举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讲解的同时,利用精选的一些与课程进度一致的简明扼要小案例作为讲授法的补充,当堂讲授给学生,以深化学生对法理学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关于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使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针对大一新生而言这是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学时间有限,而且大一新生还不具备部门法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处于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维,因而,“教师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学生清楚:刚一入校学习法理学,表面上看,法理学没有直接的功用,但随着各部门法的开设和学习,会深深觉得法理学实际上是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实践之中的。法理学的理论虽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确实是一种方法、一种方向指引、一种精神和价值指引。”[4]
3.2 案例分析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将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在法理学课程的某一章全部内容讲授结束后,根据授课内容选取适当的案例做成幻灯片,由教师为学生讲评分析案例,达到复习本章内容的目的。也可以选取适当审判视频资料或影视资料,运用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之后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评和分析,加强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5]
3.3 案例讨论教学法
一仅在本科一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若干不适
高教出版社统编的《法理学》乃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和国家“十五”规划重点教材,国内多数其他版本的法理学教材在编撰体例、章节设置上与该教材大同小异。高教版《法理学》是目前各法学院系最为普遍选用的教材版本。作为任课教师之一,笔者认为该教材因编章冗繁、知识点众多、部分内容深奥,仅在本科一年级开设一个学期很难达到教学目的,具体问题如下:
近年来,随着该教材的三次再版,体积由“较厚”到“更厚”,内容不断扩充,第三版共设30章,总计58万字,仅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部分学院确定为80个课时,部分学院为64学时)法理学,远远不能较为全面地讲授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所以,任课教师多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和与部门法学习的相关性,选择较为重要的章节讲述,普遍将授课重心定位于第二编法的本体(即法学的基本范畴)部分。
另一个最为重要的结构性问题是,该教材的知识性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编法的运行)和思想性内容(第三编法的历史、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根据大一新生的思维习惯和理解能力,知识性内容比较适合在第一学年讲授,而思想性内容常常使得大一新生难以消化,不解其义。
该教材还有一个不足在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部分仅设置了一章内容(第19章,篇幅在2万字左右),这与法理学课程的基本目标之一———法律方法(法律思维、解释、推理和论证能力)的训练和优良法律头脑的培养———是极不相称的。法学思维方式引导的欠缺会使得“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
该教材未设计案例内容(不过,近年来法理学的案例书籍已陆续出版)。许多使用这一教材的教师一方面受学时所限,要略去学生难以理解的章节,一方面又不得不广泛收集时事、案例,以便注解、充实需要讲解的各章节内容。
对理论法学在本科教学中比重的调整和法理学课程内容的科学分化、合理组合及重新设置是本学科建设的关键。
二法理学的两个授课阶段划分
总结数年来的本科教学经验,采纳各任课教师的授课意见和历届学生的知识需求,并参考国内知名法学院的教学模式,笔者建议把法理学划分为两个授课阶段:
法理学(一),包括导论(法学史、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学基本范畴(法、法的要素、法律渊源、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法的运行体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四个版块的教学内容。法理学(一)偏重于知识性,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方法、法律实践和基本的法律技术;培养大一新生使用法言法语的能力和规范性思维的能力。该部分课程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用18周讲,每周3或4学时,共计54或72学时,3或4学分。
法理学(二),包括法律的历史(西方法律思想流变的概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中华法系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转变等)、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保护等)、法律与相关领域的关系(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等三个版块的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完成部分部门法学习的基础上对法律问题进行更为抽象和理性的思考,以增强高年级法科学生的法学素养和理论深度。法理学(二)偏重于思想性,侧重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洞察力。该部分课程适于在大三第一学期开设,用18周讲,每周3或4学时,共计54或72学时,3或4学分。
三两阶段授课的理由
上述课程调整方案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法理学不仅仅是大一开设的一门入门课程。“法理学”学科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法理学是以法学的基本范畴和一般理论为授课内容的一门课程;广义的法理学包括狭义的法理学和法史学(制度史与思想史),即是与应用法学相对称的“理论法学”这一二级学科的另一个名称,所以法理学并非仅仅是固定的、大学本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的一本导论性的入门课程。将法理学分为两部分教学内容既是出于更好地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考虑,也与法理学作为核心课程的地位、其课程难度及教学内容宽泛等特点相适应。
第二,将法理学设置为两部分教学内容是国内知名法学院的成功教学经验。西南政法大学于1997年率先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即实行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课程模式。2005年,该校确定了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课程。[2]该模式成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课程设置模式,为多所一流的法学院所采纳,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3]、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法学原理作为入门课程(每周2学时,共36学时,2学分),而法学原理修完之后开设法理学(每周4学时,共72学时,4学分),在更高年级围绕法理学这门核心课程开设了多门相关课程,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立法学、法学流派与思潮、法律社会学等[4]。笔者建议的法理学(一)、法理学(二)的授课内容和教学目标与上述知名院校的教学实践大体相一致。
第三,法理学的“两阶段教学模式”与该课程自身内容的递进性,以及与部门法学习的衔接性相适应。无论是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课程,华东政法大学开设的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浙江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学原理和法理学,其一致之处在于,将前一部分作为法学基础知识来介绍;而在高年级结合刑法、经济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开设后一部分内容的课程;并且,因该课程内容的合理划分,而在教学方式上采取“拼盘式”的组合授课模式———由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在知识结构上具有互补性的教师合作授课;这一课程设计更是基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即如何引导学生一方面“发乎问题,关注实践”,同时又保障“法理学不应被降格为技术”。[5]
参考文献
[1]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
[2]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OL].国家精品课程网站.http:///course/details/introduc tion?uuid=8a83399b-19cc4aab-0119-cc4aacbd-
0111&courseID=B070002&column=brief,2011-4-2.
一、面面俱到,非常细化,几乎考到了每个角落。
二、在2006年6月4日的考试中,有些章节是铁定不考的,了解这些不考的章节对于我们复习考试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他们是法的价值、法与社会、法律程序、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制监督。除非有明确的考试大纲要求以上章要考查,否则不用复习,但作为法科学生应当了解上述知识。
下面我们看一下真题在各知识体系中的比重及还未考查过的重点:
绪论:
历年真题:法理学的历史发展是一般不讲的内容,却考了,应当重视。法学体系的概念还未做考查,应当注意,其分类应当会做选择题。05年5月与06年1月填空题中考查了关于法学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版本的两个概念,建议都应当记住。
1.05年5月校内填空法学,或称法律学,是研究法这一特殊社会事物的科学,即研究法这一事物的__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__________的总称。[1]
2.06年1月校内填空法学是研究_________________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3.06年6月校内填空19世纪法理学的三大法学派是德国哲理法学派、 、 。
4. 06年6月校内填空 1832年英国法学家_________所著___________________,是法理学开始的标志。
5.06年1月校内判断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 )
6.05年5月校内选择依内部指导关系为划分标准,可将法学划分为( )。[2]
A.基础法学 B.理论法学 C.部门法学 D.应用法学
7.05年5月校内选择法理学开始的标志是( )。
A.1832年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所著《法理学范围之界定》
B.早期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学理论
C.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
D.康德的法理学理论
8.05年5月校内选择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
A.萨维尼 B.黑格尔 C.边沁 D.洛克
历年真题参考答案:1.内在规律 外在表现 2.法律现象 3.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4. 约翰 奥斯丁 《法理学范围之界定》 5.正确 6.AC. 7.A. 8.C.
预测试题:
1.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法学上称之为 。
2.进入中世纪后,法学理论和其他学问一样都成了神学的附庸,都是“ 世界观”的体现。
3. 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4.《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属于( )。
A.理论法学 B.法律史学 C.国内应用法学 D.法学的交叉学科
5.下列属于自然法学派代表的是:( )。
A.格劳秀斯 B.霍布斯 C.洛克 D.孟德斯鸠
6.十九世纪德国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萨维尼 D.凯尔森
7. 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产生的,法学产生的条件是:( )。
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广泛和复杂的程度 B.出现习惯法
C.出现剥削阶级 D.出现职业法学家集团
(一)法学人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学理论素质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整体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提供法学领域内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同时,它提供对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也就是说,法理学是整个法律大厦建构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理论基础的存在,整个大厦才是基础牢固的。而部门法学则是法律大厦的每个部分的理论基础。法理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和基本的知识建构起来的,往往人们就认为这些理论属于牢不可破的知识,在知识的学习中采取记忆式的方法来学习。但实际上,法理学虽然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其知识并非像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那样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而是其永远处于一种开放式发展状态中的知识。在法理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也最具有争议性。比如,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古到今,无数法学家的探讨却从来没有得出过一个被世人所公认的概念。而这种最基本的理论分歧而带来了众多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法学理论在无数的争议中被推进,加深了人们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当人们形成了新的理论共识之后,一场新的制度更新也即将到来。把法学理论凝固化、确定化的做法是违背法学理论学习规律的做法,灌输式的教学和记忆式的学习并不能增进学生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法理思维和法理能力的形成。法学人才既包括法律实务人才,也包括法学理论人才。无论属于哪一种,法学理论的素质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学理论人才自不待言,法律实务人才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的时候,一旦遇到疑难问题,通常都需要求助于理论。这种疑难问题的发生往往可能来自重大理论问题的困境。如二战后纳粹战犯的审理带来的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如果不解决理论问题,就无法在实际的法律实务活动中带来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而理论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是求助于现成的知识,而是需要开动法理思维,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得出法理结论。法学人才所具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并不是固化的知识,而应当是思维着的“活”的知识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能够发现理论问题,并解决理论问题的能力。既有知识的学习虽然是必要的,但比它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学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大学法理学课程无论从教学还是教材方面都必须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角度进行反思,以培养具有真正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为最终目标。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理念的转向
一、 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较之于民法、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教学而言,法理学涉及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制度,是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说明法学的根本问题。法理学研究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就充分体现了法理学的理论性和思维性。同时,法理学不是对某个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具体介绍,其关涉的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哲学基础,因此法理学是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所说:“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2]正因为法理学具有理论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因此,法理学教学与其他刑法学、民法学等应用法学学科的教学是有显著区别的,后者注重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而法理学则侧重于一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一种法律精神的培养,其教学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为初学者敷陈法律原理;训练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见识、修养与境界,促进法律职业者的人文关怀与哲学态度。[3]由此可见,法理学教学的目的不单单是告诉学生一些基本的法律现象、法律原理或者法律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锻造,这才是法理学教学的根本目的所在,也就是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法理学教学的理念作为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对法理学教学的成败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每个法理学的教学人员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了法理学教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并践行于自己的教学实践当中,才有可能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并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 为什么要强调法理学教学的理念
之所以要重提法理学教学的理念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趋势导致法学教育中重实践轻理论以及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轻视。法律职业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从事的职业,广义上也包括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共同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我国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工作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学科,要求法律职业者不能仅仅纸上谈兵,而是要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初步训练,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业市场对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4]在我国,职业市场导向促使有些院校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司法考试服务,并将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来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优劣,也就是以职业市场的需求作为制定培养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这样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学科的地位,因为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重大,也成为教学的重中之重。而作为基础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因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加上司法考试所占分值比重小,其学科地位进一步被弱化。同时,对于法律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本该在法理学教学中详细讲解和细细体味的,也因为法理学的弱势地位,而只是被草草带过,根本无法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正如德国当代法理学家魏德士教授所
转贴于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经济的时代里, 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涉外法律活动的数量增多,扩大了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并对法律人才设定了更高的规格和标准。既熟悉基础知识, 又懂得专业知识; 既熟悉国内法律法规, 又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等方面的知识; 既有坚实的理论功底, 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必然。按照教育部教高[2001]04号文件规定,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 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
为什么法理学要使用双语教学呢? 我国法理学可的设置经理从全盘学习苏联到完全自我再到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现在的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中很多理论都源自西方。我们学习西方法理学的目的不是全盘西化,西方的法理学既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更不可能完全适合于中国。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法理结合本土资源进而构建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理学。毋庸置疑,在法理学的授课中有许多源自西方的法理学术语、概念、理念是不能用中国的语言习惯理解的。同时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概念囿于汉语多音字及同音字的原因导致教学中产生诸如读音乃至理解上的重大误解。比如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当我们讲解这对概念时,可以用双语来解释二者的来源及其真正的含义。
二、双语教学的概念界定
1、定义 国外双语教育专家麦凯和西格恩认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体的教育体系,其中一种语言常常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1]卡明斯则进一步解释道:“双语教学”这个词通常是指在学生教育生涯的某个阶段使用两种(或者更多)教学媒介语,这两种语言被用来教授科目内容而不单纯是语言课程本身。[2]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学校运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知识性科目” [3]。《双语主义与双语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言的情景,即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传授科学、数学、社会学科或人文学科的内容。
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是运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并将它们同时用于学科教学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教学模式。在我国,高校双语教学指的是在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中,利用国外原版教材(通常是英文教材),使用汉、外(通常是英语)语两种语言进行授课,作业、考试均采用外文(英语)的一种教学方法。而影响双语教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就是针对学生特征选用相应的教学模式。
2、国外双语教学的理论及模式
双语教学是指在学校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来教授教学内容的教学[4],其最低要求“应该是一种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学法”[5]。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要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教学,使学生熟练使用两种语言,能够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交流,即培养“双语、双技(艺)、双向交流的驰骋世界一体化经济的双雄杰出人才”[6]。
在中国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之下,双语教学呈现出如火如荼、星火燎原的发展态势。但是,现在有些学校和教师基于各种目的开设双语课程,不考虑某一门课程是否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教师是否有能力从事双语教学以及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双语教学,由此所带来的表面繁荣并不利于双语教学的开展,甚至有误人子弟之嫌。笔者认为,某一门课程是否采用双语教学,取决于该门课程的特性,取决于该门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对在双语教学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对策。《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总结出双语教学的三种实践模型沉浸型教学、保持型教学和过渡型教学。用中文解释大体上分别是沉浸型教学指采取全英文讲授。保持型教学指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过渡型教学指采用中文讲授,在正常的国际商法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必须指出的是,不同学科、不同的学校并无固定的模式,在实践中可以灵活掌握。
三、具体措施构想
1、选择合适的教材
大学教学,学生主动学习的成分较多,这需要有一本合适的教材,围绕教材展开教学内容,课堂的讲授及学生课后的阅读才有明确的目的性。双语教学中,一本合适的教材尤为重要。双语教学原版教材的选择,应当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内容体系应当与国际贸易专业教学计划相适应,考虑到与其它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二是语言表述能够尽量适应学生的阅读习惯,法律语言的理解本身难度较大,不宜选择那些语言冗长的教材。
2、充分运用典型案例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较广的一种方法,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7]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比如当我们学习法律监督的时候,我们可以认真人详细的把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用英文讲解与交流互动,并且充分运用多媒体的音像效果。
3、注重教学方法
古人云学无定法,教无定法。笔者在实际教学与学习过程中发现很多双语教师讲课的层次不清楚,导致一部分英语基础稍差的同学压根跟不上,异常被动。由于英语在我国还只是外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远没有达到第二语言的程度,所以用英语授课,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使学生抓住教学的要点。为达到这一目的,教师在上课时,不仅要有讲课的提纲,而且要将提纲在讲课之前告诉学生,以便学生预习,有所准备。更为重 要的是,在讲课中,要使用一些呈上启下的标志性话语(discourse markers),将讲课的各个部分串连起来,提醒学生各内容之间的衔接和过渡。
4、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
科学的考核方法可以激励教师和学生投身到双语教学之中,因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 允许教师在计划学时的基础上增加20%的实际授课学时, 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在教师工作量考核时, 在计算实际授课学时的基础上乘以2.0的系数。另外,为了消除一些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担心进行双语教学从而影响年终考核的担忧, 学校在实施教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时, 对因实施《法理学》双语教学改革而导致课程教学评分暂时不太高的教师实行豁免政策, 并帮助教师查找原因, 提出改进建议。( 3) 在教学奖项的评定中向从事双语教学改革的教师或项目倾斜。这些措施的实施, 有效地调动教师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W•F•麦凯, [西班牙]M•西格恩•双语教育概论(中译本)[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
[2] 卡明斯Cummins, J•& Corson, D•BilingualEducation[M], Dordrecht: Kluwer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3] 理查兹•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M]•管燕红•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0.
[4] Jack Richards, John Platt, Heidi Weber. Longman Dictionary of Applied Linguistics[M]. Longman, 1985:28.
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
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二、纯粹法学
凯尔森作为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
1.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凯尔森解释纯粹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它是一般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论。它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而不是去解释特定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
2.纯粹法学的规范论
凯尔森强调指出,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自然科学关注实然的问题,规范科学关注的是应然的问题。
法律的应当是实在的应当,它是由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而道德应当则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那样的客观性。
三、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不同于旧分析法学的三个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学放弃了旧分析法学试图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于注解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应的方法论上的排他性,承认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运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运用了新实证主义哲学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学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比旧分析法学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概念或法的规则模式、责任与惩罚理论。
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义分析哲学。
除了语义分析方法,哈特针对纯粹法学拒绝考虑包括社会事实在内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极端主张,强调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向自然法学说靠拢。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与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实相适应,人类社会必须有禁止使用暴力杀人或施加肉体伤害的规则,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协的规则,保护财产权利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义的法则。”
在法学研究中,语义分析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特点:
第一,语义分析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
第二,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所以澄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和用法,能够更好地解决争论。
语义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将其置于思想和文化传统中,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准把握其含义。
第二,语义分析一般说来只能发现问题,找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何况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因误解语言而产生。
所以在肯定语义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语义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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