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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的特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6 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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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的特征

篇1

【中图分类号】 D92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049-2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传统理论的渊源及概念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最初是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德国法学家拉邦正式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的概念,并构建了理论体系。1876年拉邦在其《德意志帝国之国家法》提出人民对国家发生的勤务上之义务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是基于纯粹的权力关系而产生的勤务关系;一种是私法上平等的雇用关系;三是这两种情形的合成,即关系的内容具有权力性,但关系的构成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这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官吏有特别的服从、忠诚义务,国家则负有保护和支付薪俸的责任,这便构成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基本要素。后来,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拉邦的理论之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发展。其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可以基于法律、行政处分或因利用公共设施(如学校)而当然发生,其主要类型有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勤务关系、以及特别监督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人民负有特别的服从义务,自由受到限制。奥托・迈耶特别指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等原则不再适用。

依传统行政法理论,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为达成行政目的,由人民与国家所建立,并加强人民对国家从属性之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人民被吸收进入行政内部,不再适用在一般情形所具有之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及权利保护等,形成“无法之自由空间”,构成“法治国家之漏洞”。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处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不仅要服从一般的法律法规,还要服从特定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传统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种类。

(二)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一,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在此关系中,特别权力主体一方对相对人有绝对的强制力和处罚性,相对人处于劣势地位,只能是绝对的服从。第二,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无须法律授权就可制定内部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权利。第三,法律保留原则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不适用。第四,在解决纠纷时,一般不得提起法律争讼。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但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只能向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这就排除了特别权力关系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订以及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后来又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在20世纪初开始传播到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其中日本受其影响最深,中国台湾地区深受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以后,由于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之精神的兴起,并随着德国基本法的颁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受到修正并有很大的发展。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于明确排除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司法救济,反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与当代的民主法治理念相违背,一直以来特别权力关系救济问题饱受争议。目前学界普遍支持德国法院于1972年根据一次判决而产生的“重要性理论”――即承认特别权力关系中权力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但在权利的救济上,一旦涉及到相对方作为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审查救济。

我国虽没有正式引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在现实别权力关系制度一直被我们实施和贯彻。我国的行政法学受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制度构建中都留有烙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虽有缺陷,但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国应当良性地引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弥补其缺失,加强对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救济制度,指导我国行政审判的实践,为公务员、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二、特别权力关系与我国的内部行政行为

(一)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在实务中,特别权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职务关系;军队与服役军人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监狱与在押犯人之间的关系;强制戒毒机构与戒毒人员之间的关系;实施强制隔离时发生的医疗机构与传染病人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内部行政规则、行政处分、人事管理监察行为以及公立高校对学生、教师的纪律处分等。

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而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这一规定源于特别权力关系的传统理论。法条虽只列举奖惩、任免两项,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不仅仅限于这两项,其他的如辞退、开除等行为,这些对公务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影响几乎与行政机关吊销外部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工作的许可证、执照相同。但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却被明文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只能依靠行政途径救济。

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被国家赋予行政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仅对管理关系内部发生效力,如此,可以把学校对学生的部分管理行为纳入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样明确了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将其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内部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为教育行政纠纷的合理解决寻找到行政法理依据。

三、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多种因素导致行政相对人宁可都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窄。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解决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困境的有效手段,而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列,也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一)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一般公民我们强调保护人权,同样,对处于内部行政关系的公务员也该同样受到人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分行为、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都可能涉及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权和人格尊严的案件有些是法院不能受理的。好在目前的《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的规定,“受教育权”已被纳入了复议范围,突破了《行政诉讼法》和原《行政复议条例》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故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

其次,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必要趋势。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排除司法审查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随着理论、人权保障和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应得到新的修正与完善,如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目标。

最后,有利于切实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经济社会不仅为了寻求效率,更要追求和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和正义。在目前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合理的制度设置规范和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可以将一些社会隐患、纠纷和矛盾防患于未然。公务员对影响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讼是法律的应有之意。近年来,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有关的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都给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制度设计

1.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标准。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我们关注的不该是它如何引进或到底在我国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在现代法治进程中不断地将其加以修正和创新。确定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应该有一个基本标准: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反之的则排除司法审查的范围。

2.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原则---穷尽救济原则。不是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只有在受内部行政行为影响的权益在穷尽内部救济依然解决不了时,可以提讼,请求司法救济。穷尽原则首先给予行政机关内部改错、纠错的机会,最后再保证公务员的司法救济权,有利于真正化解纠纷、矛盾、减轻法院负担。

3.内部行政行为具体的受案范围。按照姜明安教授的归类划分,其将内部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规则、行政处分、公立高校对学生、教师的纪律处分和人事管理、监察行为四类。(1)对于内部行政规则的可诉性,应以相应规则的一定外部化为前提,完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纯内部规则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对于行政处分,现行行政诉讼法完全排除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出发,目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于开除、辞退、和解聘三类,这些涉及到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法律应予以保护。(3)公立高校对学生、教师的纪律处分。公立高校对学生、教师的纪律处分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如涉及到基本权利的开除、勒令退学、辞退、解聘等,也应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4)人事管理、监察行为。姜明安教授将内部行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事性质、一类是工作性质,在人事性质方面,涉及到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应纳入受案范围。哪些属于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容呢?主要指公务员的录用、聘用等,这些涉及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公平竞争权等。对于“双指”和限制财产权应该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这两项监察措施涉及作为公务员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等重要基本权利,如排除司法审查,即有违平衡原则。

参考文献:

[1](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2.

[2]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史展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探[J].法治与社,2012,(10).

[4]杨临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J].法学论坛,2001,(4).

[5]王周户.行政法原理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6]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姜明安.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篇2

税收征管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是由多个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根据新古典理论,任何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非市场主体如政府也是“经济人”。博弈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他们总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他主体的行为信息而做出相应的行为,以获得最大化的收益。本文主要根据“经济人”假设及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分析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

一、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内容

通常认为,税收的征管过程主要涉及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他们有着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大体一致的偏好及类似的利益函数。

课税主体有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之分。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主体,称为纳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称为负税人。课税主体缴纳税收收入,为政府的行为提供物质基础。由于税收具有较强的无偿性,课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税收征管或转嫁税负,以降低税收负担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他们不代表课税权主体的利益,也不代表课税主体的利益,他们有着自身的利益,是税收税管过程中的特殊利益集团。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及公共选择学派所作的理论补充,无论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其行为都具有下述特征:(1)有独立的经济利益;(2)有独立的追求目标;(3)采取一切可能的行为与方式追求目标。简单说来就是通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博弈,达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当然,课税权主体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会受到较多的行为限制,以避免给其它经济主体带来非效率的损失。

二、课税权主体的行为特征

通常来说,课税权赋予国家或其代表(政府)。政府是由其行政长官①、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组成的。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而在政府内部其行政长官和其它机构的利益基础及偏好也不完全一样。因此,政府的行为具有与社会公众不一致的特征,而政府内部各组织也有其自身的行为特征。

① 行政长官包括普通意义的行政首脑及其幕僚机构。

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属于某个政党,代表某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在我国,行政长官及其附设机构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即间接民主选举或者上级政府任命。在组织政府收入问题上,行政长官一般是希望组织到足够多的收入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有着扩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强化其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同时,行政长官也有实现政绩目标的内在压力与动力,从而不断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在民选的条件下,行政首脑对收入的组织要求会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因为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才可能赢得下一次的选举。在上级政府任命条件下,行政长官的行为则更多会迎合上级政府的偏好。因此,虽然行政长官都有尽力组织政府收入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公众或上级政府的压力,他们可能并不能组织到其满意的税收收入水平。比如,在社会公众不愿意多交税的条件下,行政长官可能会用借债来替代税收。

行政长官本身并不组织收入,因此他们将组织收入的职责交给了财政、税务机构。财税机构接受行政长官的指令,贯彻执行既定的财税政策,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主要是由于财税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其工作一般是业内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相对比较稳定;财税机关在不同程度上拥有自行决策的权力,如解释税收法令及行政长官制定的相关政策;财税机构比行政长官更容易掌握其工作的难易程度及组织收入的成本,即在财税机构与行政长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财税机构的独立性为其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可能性。

财政、税务机关虽然都是政府的收入组织机构,但是他们在行政系统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因而其行为也具有不一样的特征。在行政系统中,财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安排与控制政府的预算支出,并组织一些非税收入,如行政性收费;而税务机关的任务则主要是组织税收收入。财政机关是安排预算支出的政府机构,即使在行政长官的强烈控制下,它也能够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安排较大的支出规模。税务机关的支出安排则是由财政机关来负责的,因此在财政机关与税务机关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财政机关的预算安排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收入组织能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组织活动要受到财政机关安排的预算支出规模影响。

税务机关的特殊地位为其谋取特殊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税务机关更多的代表着税务人员的利益,或者说它是税务人员的集合体或利益代言人。比如,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收入计划制度下,税务机关常与财政机关讨价还价,减少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以降低工作的难度。至于税务机关为谋求工作条件的改善,比如修建漂亮的办公大楼、购置豪华的工作用车等而进行的各种非正式活动更是司空见惯。

另外,我国目前并存的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收机构也是各自为政的。它们分别为中央与地方财政系统服务。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并不一致,因而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工作边界及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国税与地税之间的税收争执集中反映了其利益的偏好。比如,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边界上,两套税务机关经常发生矛盾;因为增值税是共享税,而营业税大多属于地方税源。同样,在消费税应税企业中,国税与地税机关对消费税的减免权限也颇有争议。可以预料,在企业所得税分税分征的条件下,国税与地税在其税基的确定权上也免不了纷争。

三、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

课税主体包括纳税人与负税人两类,他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经济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因此有着差异性的行为特征。

负税人是税收负担的最终承受者,会反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但是,负税人并不能直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因此能够对税务机关施加的压力比较小。负税人主要是影响政府(狭义)及其行政长官的活动,如对税收的立法过程施加影响,以减轻整个社会的税收负担率。同时,负税人也支持纳税人反对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因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就减轻了纳税人转嫁税负的程度。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处于与政府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对立面,其行为目的在于少交税款,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现行的税收大多不是按照受益原则开征的,同时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不能够非常准确地衡量。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享用问题上,大多数纳税人或公众的合理选择是保持理性的无知状态,即“搭便车”,纳税人尽量少交税款便是其合理的选择。纳税人要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标,与税务机构的博弈就不可避免。在目前条件下,纳税人大多采取了偷逃税款的办法。随着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稽查力度的加强,纳税人转向了合法避税及税务筹划,即与税法博弈。部分纳税人则转向勾兑税务征管及稽查人员,通过行贿等方式拉拢税务人员,使其在征税及稽查过程中为纳税人打开方便之门。还有部分纳税人因无法支付税务筹划成本及行贿成本,被迫按照税法正常纳税,或者“以脚投票”离开相关经济活动领域。当然,纳税人也会通过税负转嫁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以降低其经济活动的成本。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等。税务征管人员是直接执行税收法规的人员,其活动是受雇于财政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即税务人员税收征管活动。但是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可能存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在妥协工资制度①下,税务稽征人员的工资低于其他职业所能挣到的工资。如果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或个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那么只有不诚实的人才会选择此职业。这种税务人员一般会在其工作中通过受贿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利益来弥补其固定工资的不足。因此,税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会与纳税人互相勾结,通过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的方式来为双方谋取利益。

① 妥协工资制度是指业内工资水平低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

税务中介机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产物。建立税务中介机构的目的在于架起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达到简便纳税手续、减轻征税成本的目标。但是,在我国税务中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中介一般与当地税务机关有着非常特殊的密切联系,他们大多利用此关系来拉拢客户,创造超额垄断利润。更有甚者,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指定了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中介合谋侵害纳税人的权利。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某些地方还比较普遍。当然,如果某个纳税人与税务中介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话,税务中介机构则可能会利用其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关系为该纳税人服务,尽管这种活动是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及其他纳税人利益的。

四、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各类经济主体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具有特定的行为特征,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他们通常会自动结成一定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一般会为了集团利益而在相互间展开博弈活动。但是,各利益集团的规模及成员不同,其给予成员的选择性激励不一样,因而能够对税收征管过程施加的影响也就存在差异。研究表明,税务机构拥有的影响力超过其他经济主体。一方面,经济主体间的博弈活动能够为税收征管漏洞提供发现机制,进而改进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体制。另一方面,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税收征管难度,进而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税务成本。为了尽量放大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正面效益并降低其负面影响,需要整合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实现相互间的“相容性激励”。

第一,要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使纳税人能够支持政府的合规性征税行为。如果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即政府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或者说政府更多考虑民众的意见,那么社会公众则会更有效的支持政府的活动,包括征税活动。同时,要在政府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各利益方过分牟取私人利益,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福利。

第二,要合理界定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利益边界。分税制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差异目标。国税与地税系统间的利益冲突是双方利益边界不清晰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大大增加了整个税务系统的运行成本,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对社会的超额负担。合理界定二者的利益边界,是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要设计有效的税务中介制度,切断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利益关系。在现行制度体制下,税务中介与税务机关存在非常强烈的共同利益关系,它是二者共同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源。切断二者的特殊利益纽带,不仅有利于税务机构的正税行为,而且可以保证税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行。

第四,要实行有效的效率工资制度①。实行效率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税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减少税务人员主动受贿的可能性。实行效率工资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税务人员的贪欲。

① 效率工资制度是指业内工资水平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

第五,要增强纳税人及负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性,必须有效降低社会的整体税收负担。纳税人存在逃避税收、降低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因此制定规范化的税收法规及其征管体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减少税收给纳税人造成的超额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遵从。

[参 考 文 献]

[1]蒋 洪。财政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篇3

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指的是高校行政部门以师生员工等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为首要职能,通过完善的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特性。[1]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从观念上看,行政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服务师生的意识。从职能上看,行政管理者将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师生需求,并及时作出回应。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决定了高校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就是服务于学生、教师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以高质量的服务推动高校的发展。

二、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仍然存在“官本位”观念,缺乏服务意识,对工作的责任感不强,滋生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的观念,行政管理人员追求权力至上。[2]行政管理历经管制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三个阶段,我国高校当前行政管理中中存在的“官本位”观念和服务意识淡薄,说明我国的高校行政管理还没有完全过渡到服务行政时代,仍然残留管制行政的痕迹。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准确定位自己的职能,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依然淡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还没有将为师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高服务定义为自己的职责。

(二)服务能力较弱。高校行政管理服务能力较弱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表现为管理手段的落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行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行政管理工作被看成是高校的附属物。这种观念导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吸引不到也留不住优秀的人才,还有些高校安排引进人才家属到行政部门工作。这些现象客观上造成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匮乏。行政管理手段的落后表现为高校行政管理对最新的信息科技成果的利用较少,办公条件差,信息化程度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将这些成果应用到管理当中,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校行政管理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相对较低,导致了服务能力的低下。

(三)组织结构不合理。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着层级过多、职责不清、人员冗杂的问题。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一方面造成职责不清,不能对行政人员的绩效进行科学的考核,从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调动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信息的传递和人员沟通中的问题。由于组织层级过多,信息的传递慢且容易失真。人员之间的沟通也由于层级过多而受到影响,行政人员的一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的一些看法等都找不到有效的途径来表达,组织内部沟通不畅。

三、增强高校行政管理服务特性的对策

(一)增强服务意识。增强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首先就需要增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3]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师教学和科研提供条件和保障。行政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师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以服务推动高校的有效运转,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从而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篇4

1 前言

决策是人们在经济、政治、技术和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它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根据客观的可能性,在一定信息和经验的基础上,借助一定的工具、方法和技巧,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选优后,对未来行动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决策指的是多准则决策,它包括多目标决策和多属性决策。解决多属性决策一般涉及三方面内容,各指标的权重的确定,决策矩阵的规范化和方案的优劣排序。

主要方法包括在确定指标权重的过程中,本文介绍了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结合主观和客观的方法,该方法要将层次内各项指标进行单排序和不同层次间各项指标的总排序,决策者在指标的基础上,比较它们的重要程度,构成判断矩阵,计算出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当判断的数据很多时,决策者很难准确的进行判断,甚至不能通过一致性检验,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的比值,这样也影响了判断的效果。简解数据包络法因此便提出改进权重测定层次分析法的方案,它克服了在属性间比较过程中难以判断的问题,节省计算量,不需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AHP和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AHP比较,也证实了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可行性。

利用层次分析法可以对具有多属性的决策目标进行排序,然而层次分析法主观性很强,为了解决层次分析法是过于主观的问题,本文对层次分析法与其他方法进行结合,达到既能满足决策者的主观偏好,又能得到客观的评价目标。

对于多属性决策问题,在进行综合排序之前,必须消除属性的量纲,属性类型和数量级对决策的影响,利用一定的方法把量纲与不同性质的属性值转化为综合处理的“量化值”,通常把属性值变换到[0,1]范围内。本文通过数据包络法,经过搜集各指标下的输入输出数据,得出每个方案在指标下的效率值,得出决策矩阵。

随着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超对接模式也在不断发展,本文以农超对接模式为案例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对应用农超对接模式企业的运营能力进行评价,能够为企业提出更好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2 AHP评价方法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法)是美国运筹学家沙旦(T. L. saat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是多目标决策分分析方法,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该方法中,评价者首先将复杂的问题分成若干要素,然后将这些要素按照支配的关系形成层次结构模型,然后通过对比确定层次中各要素的相对权重,最后结合权重计算各要素的综合评价值,并根据综合评价进行决策判断。AHP法体现了人们在决策判断的过程中进行分解判断和综合的特点,由于层次分析法能够统一解决定性与定量结合得问题,因此具有系统性、简洁性和实用性的优点,尤其是将决策者的经验判断予以量化,对于目标结构特别复杂而且缺乏必要数据的情况下更为实用,近年来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1AHP法基本原理和步骤

2.1.1AHP法原理

面对比较复杂的决策问题,首先要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类,然后构建出各种要素相互关联的层次结构模型。因素可分为三类,包括目标类、准则类和措施类。在递阶层次结构模型中总体可分为三层,最高层作为目标层唯一要素,表示评价的目标和理想结果;中间层为准则层,包括二级准则层和三、四级子准则层,层次要素用来衡量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最低层也称方案层或者措施层,表示实现目标的方案、方法和手段等。要构造好各类问题的层次模型结构图,是一件非常细致的分析工作,要有一定的判断和分析的经验,确定好各层要素的相对权重,才能够得出措施层中各类方案的相对权重,据此判断出各方案的优劣次序,供决策者进行更好的选择。

有矩阵理论可以看出,n为特征值,W为特征向量。当W为不可知时,可以根据决策者的主观判断,得到两两物体间的比值,进而得到各物体间的相对权重。然而决策者采用两两比较时,往往不可能做到判断的完全一致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比较误差,这必然会导致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的误差。

2.1.2 构建判断矩阵

当层次结构模型建立以后,层次之间的隶属和支配关系已经确定,为了判断出层次中因素的重要性,就需要进行彼此之间的相互比较,并引入判断的标尺并予以量化,构造出判断矩阵。根据心理学家研究得出了结论:人们区分信息等级的极限能力为7。为了使各因素进行两两比较时得到量化的判断矩阵,将按照1~9比例标度进行赋值。用近似计算法判断出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2.1.3 计算方法

通过决策者比较得出判断矩阵后,应相继求出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和特征向量,一般的讲,在层次分析法中,并不需要特别强的精度,所以可以用近似法来进行计算。常用的方法有方根法、和积法与幂法等方法,在这里主要介绍和积法。

2 建立加权灰色关联理想解法

2.1 灰色关联分析基本原理

灰色关联分析指的是对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的定量描述和比较的方法,它通过确定参考数据列和相关比较数据列的几何形状相似程度来判断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它反映了曲线间的关联程度。

1982年我国著名教授邓聚龙发表首篇中文论文《灰色控制系统》标志着灰色系统这一学科的诞生。1985年灰色系统研究会成立,标志着灰色系统相关研究的飞速发展。1989年海洋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版《灰色系统论文集》,同年,国际刊物《灰色系统》杂志正式创刊。目前,大概有200多种期刊发表灰色系统论文,很多国际会议把灰色系统列为讨论专题。国际著名检索已检索500多我国学者的灰色系统论著。灰色系统理论应用范围涉及到工业、经济、社会、能源、农业、石油、地质等众多科学领域,成功解决了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中大量的实际问题,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2.2 理想解法基本原理

1981年Hwang与Yoon提出了理想解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n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 TOPSIS),它是一种有效的多属性决策方法,根据接近理想解的程度进行排序。该方法通过构造决策问题的理想解和负理想解,并根据决策方案的属性值靠近理想解和远离负理想解的两个基准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理想方案就是设想中最期待的方案,它的每个属性值都达到所有备选方案中的最优值。负理想方案便是最不期望的结果,它的每个属性值是所有备选方案各个属性下的最差值。通过结合比较备选方案离理性方案和负理想方案的距x,对方案进行优劣排序。所以最优方案是离负理想最远离理想方案最近的方案。

但是,进行决策判断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方案,它们是离理想方案最近但离负理想方案并不是最远的。于是便融合了称为方案的相对贴近度函数,根据方案的贴近度对备选方案进行择优排序。

2.3 加权灰色关联理想解法的建立

在传统灰色关联分析过程中,先计算出备选方案与理想方案的关联系数,再根据算术平均法计算关联度。但是,一般情况下各指标的重要性程度是不同的,必须考虑到它们的权重大小。本文则根据加权关联分析(weighted grey correlation analysis, WGCA)来确定关联度,对传统的关联分析有所改进。

理想解法是基于数据样本本身,具有很大程度的客观性,但是在多属性决策过程中统计数据往往是有限的,再加上人为因素会导致数据波动较大,直接用进行数据分析很难保证决策结果的正确性。而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具有原理简单,运算方便,所需数据少和易于挖掘数据规律等优点,将理想解法和灰色关联分析结合起来,在有限信息的情况下,首先进行灰色关联分析,挖掘数据内在的规律,然后结合理性解法对方案进行排序。

本文根据层次分析法或改进权重方案的层次分析法对指标因素进行赋权,然后结合 指标权重和灰色关联系数矩阵确定关联度,建立加权灰色关联理想解法。灰色关联理想解法中,首先确定决策方案与评价指标,利用层次分析法或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的权重。然后根据数据包络分析法对方案在各指标下进行绩效分析,产生效率矩阵,确定理想方案与负理想方案,再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构造出备选方案与理想方案与负理想方案的灰色关联系数矩阵,并利用加权确定出灰色关联度,最后算出贴近度对方案进行择优排序。

3算例分析

3.1 农超对接

农超对接是一种对农产品实现超市、合作社和生产基地建立无缝化衔接的流通模式,由农户与商家签订协议然后向超市直供鲜活农产品的新型农产品物流方式。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优质农产品需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很多地方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积极探索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此模式对农产品流通费用的降低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作用,对建立现代农产品物流体制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农超对接”的主要环节是超市、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因此超市为合作社与农户的主要对接对象。

判断农超对接模式是否完美的完成了预定目标,及完成的情况、取得的收益水平和付出的代价,要进行农超对接绩效评价。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时性的反馈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农超对接模式的绩效评价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至关重要,只要能通过有效的评价方法找出农超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就能够更合理的制定今后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评价过程中构建指标体系的方法和角度有很多,本文按照农超对接的业务流程,建立了采购和配送指标、仓储指标,流通加工指标和发展潜力指标四个指标,并在各指标中选取部分子指标以建立农超对接的绩效评价体系。

3.2绩效评价

3.2.1AHP方法的对比

在本文中介绍了层次分析法与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层次分析法,通过确定权重系数对各个指标进行中要素排序。层次分析法计算比较繁琐,检验一致性的时候有时需要多次调整才能通过检验,而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层次分析法相对简单,它用0和1进行标度,只需弄清两两物体的相对重要性即可,不用进行复杂的重要性程度判断,不需要验证一致性。在此我们通过农超对接的案例来表示结论的可行性。

3.2农超对接绩效评价

农超对接四项指标相对绩效评价的相对权重得出后,需要对决策单元进行DEA效率评价,这样才能对各个决策单元进行绩效评价总排序。经过对调查报告的搜集,本文对某地区8家大型连锁超市和中型便利超市展开调查,对它们的四项指标进行了了解,对考察结果的输入输出进行构造,按照数据包络法中输入指标越小越好,输出指标越大越好的原则,最终得到8家待评价超市的输入输出数据。

依次对8家超市的4个二层指标下的输入输出数据采用DEAP软件进行分析,得到各决策单元相对二层指标的效率值,构成决策矩阵。

4 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简单或复杂的问题,如何正确的处理决策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败,其中最重要的是选择正确合理的决策方法。开展决策分析理论方法的应用研究,对指导复杂的决策活动和发展科学的决策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决策的过程中,面临的决策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很难完全用数学模型进行精确刻画,即使建立精确的数学模型,其求解和分析的过程也可能很难进行,尤其是在统计数据有限的情况下。因此灰色系统理论得到了很好地应用,特别是灰色关联分析法能够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传统的灰色关联分析法没有考虑指标的权重差异来确定关联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进行加权处理。

决策问题往往有很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凭借一种方法很难有效的解决现实问题,因此人们会提出很多方法结合的思想,更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本文根据AHP法或者使用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AHP法来确定多属性决策问题中各指标的权重,然后根据数据包络法得到各指标下方案的绩效值,得到决策矩阵,解决了属性量纲不统一的问题。然后提出理想解法与加权灰色关联分析相结合的思想,建立加权灰色关联理想解法,以关联度替代欧氏距离,计算灰色关联相对贴近度,根据贴近度对方案进行优劣排序。最后结合农超对接模式的例子,确定该方法的可行性。

本文在指巳ㄖ胤治龉程中,利用层次分析法,体现了决策者偏好的优点,同时提出改进权重确定方案的层次分析法,当使用1-9标度无法通过一致性检验时,为了解决难以精确判的问题,可使用0-1标度法,不再需一致性检验,不足之处是所确定的权重比较粗略,不能精确的得出指标间相对权重的大小。在确定决策矩阵时,使用数据包络法计算二层指标下企业运营的相对效率值,避免了判断的主观倾向,显示出数据包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通过主观和客观数据的结合,既考虑到了决策者的偏好又具有客观数据的科学性,具有主客观分析的优势。一些利用灰色关联分析对传统理想解法的改进方法中,采用算术平均法确定关联度,忽略了指标权重的差异,因而采用指标权重和灰色关联系数矩阵进行加权确定灰色关联度,建立了加权灰色关联理想解法,丰富和完善了在有限信息下的多属性决策方法。

参考文献

[1] 吴泽宁,张文鸽,管新建.AHP中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和修正的统计方法.系统工程,2002,20,(3):67-71

[2] 常丹,王金银.改进AHP主观性的DEA/AHO新模型[J].价值工程,2004,(9):32-34.

篇5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复杂性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人们对管理的复杂性有了初步认识,本文将沿着管理实践者和研究学者对管理的认识过程渐次地分析企业管理活动这一系统的复杂性及其基本特征。

管理是一个复杂且系统的问题

企业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复杂性表现和企业的规模并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企业管理系统的复杂性呢?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复杂系统。其次,要了解复杂系统的基本特征。任何系统的存在符合复杂系统的基本涵义,同时又具备复杂系统的基本特征,这个系统就基本可以判定为“复杂系统”。

那么什么是复杂系统呢?那些持有“中小企业的管理是一个简单问题,而大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观点的人往往会认为:具有复杂性的系统,就是复杂系统,而大企业具有复杂性特征,所以大企业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中小企业不具备复杂特征,因此小企业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而不是一个复杂系统。这显然是一个错误!为了厘清认识,本文界定了什么是复杂性系统。

对复杂性系统涵义的界定

复杂性科学中对复杂系统的描述性定义:复杂系统是一个具有一定数目基于局部信息做出行动的智能性、自适应性主体的系统。

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是基于两个层面的理解,第一个层次的涵义就是就其“规模特征”上的认知表现为“中等规模及其以上”,只有具备一定规模才有可能满足复杂系统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二个层次的涵义就是就其“组成要素的相关性”上表现为“诸要素间的高适应性”,这里理解为即使一个系统满足了“中等规模及其以上”这一基本要素,还要观察组成系统的诸要素、诸子系统和系统本身的相关性、适应性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形,任一子系统对其他子系统和系统高度相关,并且具备高自适应的“智能化”特征。那么,我们可以界定这一系统为复杂系统。

这是因为:一方面,现代企业特别是现代制造企业,虽然以中小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产业分工、产业集群和产品外包的发展,小企业自己独立生产完整产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中小企业纷纷建立协作生产体系和生产联盟,在基于共同的价值链上为客户价值服务,小企业的管理也跨出企业边界置身于整个生产协作体系当中,并服从为客户价值服务的整个供应链、价值链系统。因此,现代企业的主流在规模上满足复杂系统第一要件。

另一方面,现代企业管理系统就其组成要素的相关性上分析表现为诸要素间的高适应性。这是因为现代企业更为强调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构造这种能力过程中本着不断梳理核心业务、从核心扩张、回归核心的基本战略框架,企业开始构造或者加入基于自己核心能力的生产协作联盟或供应链,这使得生产部门之间、生产要素之间以及生产流程之间的相关性和高适应性日益加强,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在这样的生产系统中高度的相互依赖、相互适应和相互发展。

企业管理系统的复杂性特征分析

(一)复杂性特征日趋明显

随着企业经营理念的变化,企业管理系统复杂性特征日趋明显。回顾一百年企业发展的脉络,经营理念经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经理人利益最大化、参与者利益最大化和客户利益最大化四个阶段。

在股东利益最大化阶段,由于企业经营并没有把员工当作一种资源去看待,员工仅仅被当做一种工具来对待的。因此,那一时期的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简单系统,其特点是企业管理的元素数目特别少,因此可以用较少的变数来描述,这种系统还处于可以用线性思维去加以解析的阶段。

在经理人利益最大化阶段,尽管企业经营开始关注人的因素,但只是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因此管理要素还处于较少阶段,要素间相关性还比较小,企业管理处于一个由简单系统向复杂系统的过渡阶段,这种系统仍可以用线性思维去加以分析和解释。

在参与者利益最大化阶段,企业经营开始关注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其特征是管理元素和变量数目上的日益很多,但其间的耦合是微弱的,或随机的。因此,这一时期的管理系统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复杂”系统,它仅仅是一个无组织的“复杂”系统。这一时期解决问题的方法基本上采用统计的方法去归类、汇总并加以分析和解释。

在客户利益最大化阶段,企业经营为了满足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把企业管理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外部。从上游的供应商到下游的中间商、销售终端以及客户本身,企业管理系统的表现特征是:管理的元素数目急剧增加,且元素间存在着强烈的耦合作用,因此这一时期的企业管理系统属于有组织的复杂系统,这也是用复杂性科学所描述的复杂系统。因此,企业管理系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变化而呈现了“复杂性特征日趋明显”的特性。 转贴于

(二)智能性和自适应性加强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企业管理这一系统的主体行为(经营理念及其规则、流程、方法)和各管理元素随着从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变化着的。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市场环境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大众化消费、个性化消费和随机化消费的三个阶段,企业管理也不断地适应、发展和创新。

在卖方市场阶段,企业经营更加关注股东利益。因此,融资手段、投资策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成为这一时期的关键。

在买方市场的大众化消费阶段,由于市场出现了竞争,消费是有选择的获取商品,企业管理开始关心如何获得消费者对企业和企业产品的认同。因此,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等手段开始备受企业管理者关注。

在买方市场的个性化消费阶段,企业更为关注目标市场、消费行为、品牌营销、文化营销和营销战略管理等。因此,这一时期把扩大市场份额、获得市场占有率和客户关系管理当作企业管理的核心。

在买方市场的随机化消费阶段,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不是事先制订详尽的采购计划,而是模糊和随意的,这也是社会收入水平提高的根本表象,在这一阶段卖场环境、促销手段、渠道管理、文化、创新、感性质量等更多因素纳入现代企业管理这一复杂系统的管理范围之内。

总之,企业管理这一系统始终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市场环境和市场信息来调整自身的状态和行为,并且不断强化这种适应能力,使企业有能力来根据各种信息调整规则,产生以前从未有过的新规则达到创新系统和适应系统的构建,使得企业管理这一复杂系统在整体上彰显更高层次、更加复杂、更加协调职能的有序性。

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系统的复杂性特征变化必然会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其复杂性特征的复杂程度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在同一管理系统中其管理核心呈现多元化和相互影响、管理模式呈现多元化和相互交叉、管理行为呈现动态化和随机蜕变、管理能力呈现柔性化和自适应力增强。

另一方面,其复杂性特征的新特性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管理问题的突现性、系统特性的不稳定性、管理思维的非线性、管理要素的不确定性和环境变化的不可预测性等新特征。

参考文献

篇6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研究的原因是只限于还是包括一切人的行为。这实际上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即刑法因果关系指的是理论上“应然”的因果关系,还是指司法机关所要实际调查分析的“实然”的因果关系。从实践来看,人们总是先从结果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事实,然后由果——因逐步探索,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当然要去伪存真,经过不断探索将所有的“因”探明之后。这时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实然”因果关系。当然我们实际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所对有的“因”进行归责、起诉。这就要求我们以“果”為中心,对已探明的“因”进行分析来最终探索刑法意义上的“因”与“果”之间的联系。所得出的结论就应是“应然”的因果关系。

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以及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在现实中,存在着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是采必然性因果关系还是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的争论。所谓必然性因果关系说,为前苏联刑法学家皮昂特考夫斯基所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必然的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种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极为复杂的,既有主要的,作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关系,也有次要的,作为补充形式的因果关系。而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的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争论。而所谓内因和外因,是指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内因和外因被广泛应用于事物变化的分析之中。刑法因果关系并不关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符合规律,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注重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当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到底有哪些人的行为或事件对结果发生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特征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当我们去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一定要注意因果联系的客观性,依据客观的联系去判断,而不能与人的主观认识相联系。不过,也有人认为,因果关系的哲学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刑法必须要涉及的因素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原因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性。如果在因果关系中混入主观的内容,无异于将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混同起来,这就突破了刑法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作用,冲击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由于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从发生的时间来看,必然表现为引起的原因在前,被引起的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出现在原因之前,这就是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当然,因果关系不仅是时间顺序之间的关系,找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需要综合考察其他方面的因素。

(三)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世界上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着的,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因果链条。在这些因果链条中,某种现象在特定的因果链条中可能是其他现象发生的原因,但在另一个因果链条中它又很可能是另一现象所引发的结果。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应当从无数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抽出具体犯罪定行为和结果的因果联系,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割裂事物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本应存在的因果联系。

(四)因果关系内容的特定性

尽管刑法上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过程,但是,因果刑法是具体到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原因和过程造成的,这导致了因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的刑法的特殊性。比如诈骗罪,若行为人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对方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置行为,从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仅仅是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交付财物时,欺诈行为和处分财物的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诈骗罪仅成立未遂。这种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特定的进程和内容,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因果关系。这种法律所特定的因果关系往往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出现冲突,这就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认定刑法因果关系,而不能根据哲学或者人们的通常观念来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因果刑法的表现也多种多样,具体表现在:第一,单一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只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是一个因果关系的最简单,最明显的表现。第二,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了多种危害结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既可以是性质相同的结果,也可以是性质不同的结果,既可以是直接结果,也可以是间接结果。第三,多因一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共同引起了一个危害结果,共同犯罪和责任事故是这种因果关系形式的典型代表。第四,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共同引起了多个危害结果,这种表现形式的典型代表就是集团犯罪。第五,同因异果,是指相同的危害行为引起了不同的危害结果。第六,异因同果,是指不同的危害行为引起了相同的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这种复杂多变的形式决定了因果关系判断过程的复杂和繁琐,这也是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各有所长但是又不能尽善尽美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 

[2]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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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语文的内容紧跟普通群众生产生活的脚步,民间流行什么,大家都在谈论什么,民间语文资源中很快就会出现什么。有关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如《校园拜金规则》中写到现在中文专业的学生“投笔从融”,历史专业的学生“谈股论金”,外语专业的学生“西游取金”,医学专业的学生“精益求金”。用谐音的方式巧妙地讽刺了部分大学生功利性学习的心态。有关于时事热点的,如一位明知被骗仍固执的给骗子汇款54万元的“老刘”让网友们总结出了“有钱就是任性”这句话,“任性”一词随之迅速走红。又如随着近年来众多奢华楼堂会所的曝光和国考再次升温的现状,很快就有网友发文政府大楼“豪奢风”增温“国考热冷,热议相关话题

二、创新性

民间语文的形式非常新颖和多样,有单独说出来的宇、词,有唱出来的戏曲和唱段,还有各种对联、语录体、顺口溜等等。例如2012年最流行电视剧之一《甄娱传》在全国热播之后,甄娱体迅速在网络上流行开来,不少网友张口闭口自称“娘娘”,描述事物时常常用“真真”、“方才”、“极好的”。后来,甄娱体也被运用到节口主持、小品、相声等场合中,比如在相声《这事儿不赖我》中,两位演员把“吃炸酱而加不加蒜”这件事用甄娱体拐弯抹角地说出来,让观众出其不意,大笑不比。又如说去年演员某演员夫妇遭遇婚变后,女方在微博中写道“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后来被网友改编成众多版本,如“吃饭虽易,减肥不易,且行且珍惜”、“醒来虽易,起床不易,且行且珍惜”等

三、生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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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体现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从某种角度而言,师生关系就是教育质量。教育观念要转变,教育手段要更新,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也日益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我在工作中深有体会,下面就谈谈新课程下师生关系的基本特征。

1.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是新型师生关系的核心

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是社会主义新型师生关系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学生对教师尊敬信赖,教师对学生关心热爱,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花朵和希望。教师把爱的高尚情感投给学生,是期望他们都能成才。爱生是尊师的基础,尊师是爱生的结果。民主平等就是师生双方平等对待,由于教师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所处的地位迥然有别,学生一般不会歧视教师,问题在于教师能否平等地对待学生。传统的师生关系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把学生当成接受知识的被动载体,限制其成为生动活泼的自主学习和主动发展的主人、主角和主体。新课程渗透着这样的理念:人有发展水平和个性特征上的差异,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一新型师生关系要求教师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现民主精神,创造民主平等的条件和气氛,采用民主的教育方法,从而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民主平等的教育允许说服,但不允许强制。在学生心目中,亦师亦友,民主平等,是“好教师”的重要特征。

2.理解、宽容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关键

教师和学生分别以自己的方式建构对世界的理解。在长期的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两个世界,这两个世界彼此孤立,融合点很少。新型师生关系应该是这两个世界的水融,在与学生的融合中,把握学生,从而把握教育。理解和宽容是双向的。对教师来说,理解的实质就是体谅学生、尊重学生、欣赏学生。理解首先是理解学生的心理世界,透过现象去寻找合情合理的解释,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新课程需要教师学会“换位思考”,经常用学生的视野看待学生,而不是用成人的眼光。宽容就是宽恕包容,即不责学生之小过,不揭学生之隐私,不念学生之旧错。如何对待学生犯错误,是教师理解宽容学生的试金石。新课程要求教师以宽容的心态悦纳学生的错误,要认识到学生犯错误是成长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理解宽容是教师度量的体现,也体现着师生间的沟通与理解。当然,理解宽容绝不是包庇纵容、放任自流,而是一种教育手段。对于关系到学生现在与未来人格的,比如意识、品行、情感、理想、毅力等,要严格、一丝不苟,要抓住不放。对于反映学生天真烂漫童心、童举的,比如追逐打闹、偶犯错误,甚至故意恶作剧的,要宽容或点到为止,不要揪住不放。只有保持这种心态,在教育教学中才会出现来自师生双方的宽容,课堂才会演奏出和谐美妙的音符。对学生来说,理解的实质就是体谅教师、尊重教师、理解教师、宽容教师。这是教师对学生的期望、要求,尤其是教师出现某种过错或师生之间发生某种不愉快时,学生更应该理解宽容教师,不可对教师求全责备,因为教师是人而不是神,有所过错也在所难免。

3.互尊、互信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基石

“相互尊重”主要在于教师要摒弃“师道尊严”的旧观念,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学生的情感,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具有发展的需要、交往的需要、成材的需要,教师要从尊重的前提出发,帮助学生满足这些需要。教师尊重学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学生自尊心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教育的需要,是为了唤起学生对教师的尊重,换来学生一颗平静的心。“亲其师,信其道”。一旦学生对老师怀有尊重、崇敬的心态,学生就愿意听从老师的话,坚信不移,并且乐于实践。

在教育问题上,许多教师往往不信任学生的能力,不敢放手让学生做主,事无巨细包办代替。其实,教师这样做从根本上说是对学生不信任。基础教育中缺乏信任是十分可怕的,它不仅使学生对学习丧失兴趣,而且将导致人才培养的畸形发展。师生之间相互信任的关键点是教师要相信学生,即相信每一位学生都有自主学习的发展潜能,相信每一位学生都有美好的情感。教师对学生的信任,就是要想方设法让学生知道,在老师的眼里,他们是最优秀的,这就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创造力,也有利于增进师生感情,提高教学效率。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允许有不同意见存在,呵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对于自信心较差的学生,要善于发现他们学习中的积极因素和生活中的闪光点,及时表扬鼓励,激发他们在各方面奋力争先。“我相信你会做得更好”这是我常对学生说的一句话,相信也是每一个老师对学生的期望,这说明每个教师都相信学生的确潜藏着巨大的发展能量,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获得成功的。

4.和谐合作、教学相长是新型师生关系的表征

教育教学的过程是师生双边活动的过程,在师生共同的参与的教育活动中,双方存在着相互促进、彼此推进的关系。因为知识学问的掌握不能单靠教师的传递,还要靠学生自己的领悟、体验。教师的作用只是做学生掌握知识的领路人,提高觉悟的启迪者,不应该也不可能代替学生自己的学习和思考。教师必须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调整教育计划与措施,这就促进了教师各方面能力的提高。新课程下师生间应是和谐融洽的合作伙伴关系,这就意味着师生间应该互相友爱、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现代信息告诉我们:任何信息的传递都是双向的,对接受者是获取信息,对发送者则是获得反馈信息。只有这样,信息的流动才是高效的,该系统才能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教师对学生进行知识或情感等的信息传递也遵循这一规律。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是实现教学目的的剂、催化剂:对学生,是知识与智力、智慧与心灵的成长;对教师,是经验与能力、理论与艺术的提高。师生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是一个循环上升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受益的是学生,得到提高的是老师。

教育的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和提高的过程。新型师生关系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交互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它的宗旨是本着学生自主的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一方面,学生在与教师相互尊重、合作、信任中全面发展自己,感受到自主的尊严,感受到心灵成长的愉悦;获得人际关系的积极实践,逐步完成自由个性和健康人格的确立。另一方面,教师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展现自我价值,获得成就感与生命价值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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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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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是股东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董事会的治理效率关系到公司经营绩效和股东利益。董事会的特征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董事会的治理效率,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董事会特征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一、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

董事会规模是指董事会成员人数。董事会规模的大小和公司的规模有关,大公司的董事会规模通常比较大。更多的董事一般能提供更丰富的经验帮助企业提高决策质量。但较大规模的董事会运作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董事搭便车的问题也较严重,因此大规模董事会的效率会低于小规模董事会。董事会规模对公司绩效影响取决于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当董事会规模增大的协调成本大于由于董事会规模增加所产生的收益时,规模的增大会降低公司的绩效。Lipton and Lorsh(1992)提出应当限制董事会规模,建议把董事会的规模控制在10人以内,最好是7—9人。国内外学者关于董事会规模和公司经营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存在四种结果:两者为正相关关系、负相关关系、不存在显著线性关系和呈倒U型关系。Eisenberg(1998)、何卫东和张嘉颍(2002),刘箐(2010)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负相关。Coles等(2005)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于东智和池国华(2004),王昱(2011)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向锐和冯建(2008)、龚辉锋(2011)研究表明两者不存在显著线性关系。

二、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在国内独立董事通常由财务、法律和企业经营业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能够从不同角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议,此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利于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国内外学者的实证研究大部分也支持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绩效正相关的结论。Dahya&McConnell (2005)对拥有至少3名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增加独立董事的公司其资产利润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王跃堂、赵子夜、魏晓雁(2006),刘忠瑞(2O07),向锐和冯建(2008),谢海洋(2011)等的实证研究结果均支持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绩效正相关。

另外也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显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无明显的相关关系或者是负相关关系。于东智和王化成(2003)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绩效只有非常弱的相关关系或相反关系,何卫东和张嘉颖证实非执行董事比例不影响公司的Tonbin Q值;李维安等经实证分析认为公司治理绩效与董事会治理之间呈现一种倒u形曲线关系。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够,对公司业务了解不深,不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履行职责,因此没有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与经济绩效。

三、“两职分离”与公司绩效关系

“两职分离”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由不同的人担任。关于“两职分离”是否能提高公司绩效,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Fama 和Jensen (1983)、 Lorsch 和 Maclver(1989)认为两职合一会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弱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使控制权过于集中,造成损害股东利益的威胁。两职分离可以降低现代大型公司组织结构的成本,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赞成“两职合一”者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Brickley(1994)指出“两职分离”至少在四个方面提高了公司的成本,即成本、信息成本、转制成本及其它成本,这些成本可以抵消两职分离所得到的监控优势,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两职分离公司的业绩并不比两职合一公司的业绩好。在国内,吴淑琨、柏杰、席酉民和于东智等人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两职是否合一与其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而孙铮、姜秀华、任强(2001) ,胡铭(2003)对两职设置状况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两职合一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张娜等(2011)以上市银行为研究对象发现两职分离对银行绩效具有负面影响。

四、董事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

董事激励主要分为薪酬支付和持股两种方式。满意的薪酬回报可以使董事们更加努力工作,最大程度提高公司绩效。董事持股可以将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防止决策上的短期行为,董事持股比例越高与公司长远利益的一致性越强,激励越大。但如果董事持股比例过低,对董事很可能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董事持股比例过高,又可能形成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公司绩效降低。独立董事一般不持有或持有很低的股份,独立董事的激励效果研究主要集中在薪酬激励方面。

五、董事会会议次数与公司绩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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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特点;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这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是严峻的考验。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时代的变革,就必须不断的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做好企业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够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含义及特点

1.企业行政管理的含义。

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作为企业运作的命脉,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行政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不同,它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经济组织,它更多地倾向于一种管理形式。我们可以把企业行政管理定义为: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实现企业既定的目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机构、按照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内部的隶属渠道,运用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及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

2.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首先,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从性。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内部一个组织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组织,因此它与政府行政部门是不同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在企业管理者授权的范围内对企业内部进行科学有效的、有利于企业良好发展的管理,所以说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从性。

其次,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在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使用大量的命令、指示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其他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因此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具有较强的绝对性。另外,在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违背了企业行政管理指令,就要严格按照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这就体现出了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

再次,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及时性。企业行政管理的及时性体现在行政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是以直接具体的行政方式来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手段和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对于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管理目的,其过程快捷迅速,实效性强。另外,企业行政管理的及时性也体现在行政决策和实施的层面上,体现了行政决策运行的及时有效性。

二、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淡薄。

首先,企业行政管理层的行政管理意识淡薄。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有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不够,认为行政管理工作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并不能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制定企业相关政策的时候,企业行政管理层不能够从企业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意识淡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对自己所在企业的业务不熟悉,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够从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行政管理活动与实际相脱离,行政管理措施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造成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工作的相脱节,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尚未健全,仍需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活动,需要有整套为其量身定做的行政法规来保障。在现今大多数企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法规的不健全和不配套所造成的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比比皆是,显现出行政制度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当前,我们缺乏的首先是高效的制度,即能够有效地组织配置各种政治、思想、经济要素以实现行政效率增长的制度资源。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等政治方面的制度,也包括财税制度、投资制度、企业制度等经济制度,这些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最终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

3.企业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一言堂”的情况仍然十分常见。尤其是在涉及到管理层利益的时候,他们总是会从自身利益而并非企业利益出发。同时,企业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过分地高度集中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严重,家长制、人身依附等封建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严重阻碍了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创新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路径

1.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首先,完善企业行政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通过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并由相关的部门进行行政监督,达到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完善保障体系,强调企业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的目的,进而逐步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领导体制。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咨询机构为补充,建立有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等三个重要的方面,不断实现三者的有效结合,继而健全行政管理领导体制,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不断优化企业行政管理模式。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不断优化,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强化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确保企业行政管理措施能够充分落实。

2.创新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企业不能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制定出各项规章制度,将导致企业领导者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实时的发展状况,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企业后续的生产运作埋下严重隐患。所以为了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体制,在企业中合理有效的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使企业的各个部门在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在整个企业管理中,每个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以及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样才能发挥自身的潜能,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3.创新企业行政管理方法。企业要积极引入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当前企业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一味地关注企业的行政命令和各种企业行政规章制度,行政官员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行政管理要注重管理方法的有效性,采取适合的措施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定期评价业绩,择优使用行政管理人才。企业人事部门虽一直以业绩评价作为行政管理人员晋升的标准,但长期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所以企业应该从人才学角度,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等科学手段,对企业的行政人才做出准确评价,为企业挑选出最优秀的企业行政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昊,中小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设[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2,3。

[2]宝丽嘉.如何设计人力政策和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