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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7 09: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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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篇1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社保基金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较为散乱,缺乏完整性。从整体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对执法的监督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监管不严,基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达160多亿元,2001年以来追缴养老保险基金95亿元,追回冒领养老金1.6亿元。仅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清收资金涉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就有云南、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6个省市。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对参保单位、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缴费行为进行监督。

1.监督各类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参保,是否全数办理参保,是否如实申报工资收入以及是否及时足额进行缴费。

2.监督社保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是否及时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是否按规定做好欠费管理工作,是否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进账,是否按实际数进入个人账户。

3.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实、及时收缴,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及时、正确地提供当月实收数以及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了滞纳金。

(二)基金支出监督

1.监督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是否有骗取各项社保基金的现象。

2.监督社保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待遇,是否有放宽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的情况,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等情况。

3.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的现象,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是否及时处理冒领现象,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到参保人手中。

(三)结余基金监督

1.监督结余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营生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入支出户等。

2.监督结余基金是否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的有关手续,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3.监督基金运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并入基金,各项基金有无挪用或变相动用等情况。

(四)基金管理监督

1.监督各有关机构在基金收缴、拨付、存储中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基金运行是否按制度有序地进行。

2.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3.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能否在基金运营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构筑基金监督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如下:

(一)必须是对其资金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运营,从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到开户银行,都必须有严格精细的监督,不能出现任何细节的遗漏。

(二)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结合,监督部门和群众相配合,形成立体、交叉的监督网络。

(三)根据实际情况划清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责任人的责任与权限。要坚持互相制衡原则,建立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

(四)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及时纠正不科学的运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到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日常性的非现场监督为主。

(六)科学地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即监督理论要科学;监督机制要科学;监督手段要科学。

四、社保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基金监督对策

(一)社保基金在监管和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我国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制裁措施,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

2.基金银行账户开设不够规范,增加了基金安全的风险性。

3.部分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违规出借基金等现象。

4.个别地区出现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部门行为造成的挤占挪用基金的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大。

(二)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法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应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运作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运营全程,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收。

4.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凡社会保险费必须及时入账,禁止基金账外循环。落实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信息,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

5.运用审计监督,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包括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对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收支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6.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和监督,严防社保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坚持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和银行开户认定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篇2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化,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建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建设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督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才能建造出人民满意的合格及精品工程。

篇3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具有较好质量水平,这与他们十分了解重视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希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1 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所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公共项目和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准入制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个人资质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强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检验工程质量的任务。

2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设法律体制的基础上

纵观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对建筑业的管理监督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规系列、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如德国的建设法律标准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以上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技术确认、建设工程监督、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3 有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密切调整,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上大作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正式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严格的考试评审,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职业资格确实来之不易,注册专业人员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将被行业协会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社会地位受人尊敬,他们自然会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工作中严谨认真,热诚敬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新加坡关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值得关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业发展局(CIDB)专门设立了承包商注册处,受理承包商的资质评定注册业务,根据CIDB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作业绩、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审查程序。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类型的资质等级。CIDB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两个大类,既建筑工程类、建筑相关类,CIDB规定,建筑工程类分为C1-C8八个等级,其他类型分为L1-L6六个等级。级别越高,工程投标的承包总额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资质条件允许的工程类型及业务范围内投标,不得跨类越级进行投标。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励建筑企业按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进行认证工作,CIDB将以能够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对于承包私人投资民间工程的企业没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强制性要求,CIDB认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可从承包商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目标水平,CIDB规定,自1997年7月开始,所有C6-C8资质的承包商及参与工程造价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询公司,均须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作。

4 业主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管理者可以是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他们对于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指定设计者及施工承包者、签订合同、编制概念设计或设计纲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工程的交接。相对来说,政府的干预较少,政府的干预只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 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与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在施工阶段的做法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监督;工程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良好;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6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全方位和全过程工程担保与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有利于提高质量意识,改善质量管理。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法国)。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增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

篇4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历经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洗礼,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法为主要任务。

1国外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在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模式上,西方国家的承包商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至于政府是否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资本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

从政府是否直接介入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例如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依据《美国统一建筑条例》,美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在政府建筑官员行政管辖之下的监督执法机构来实施的。政府授权建筑官员指导法规全部条款的实施,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具有执法权。同时在必要时,通过批准,建筑官员可以任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官员、检查员或者其他雇员,并赋予他们必要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履行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二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建设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第三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法国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和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须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2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较高,这点与他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施工单位的内部自我检查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虽然作法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各国的实际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会把涉及公共利益与居民安全的城市住宅、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环境建设等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通过以施工许可和建筑产品使用等一些制度为调节手段,辅以市场准入机制和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认证体系来加以管理。突出的显示出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对于业内人士而言,整个行业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并重管理。通过资质和使用双重许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后续麻烦,有效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也避免了不合格工程的交付使用,减少了对社会投资的浪费与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更多的是建立在建设法律体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第三、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备的建筑市场准入体制,而这一点,也无疑成为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提高的重要把手,严格的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违法的代价是沉痛巨大的。

第四、在发达国家中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主导作用巨大,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全面控制,对设计文件的批准和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施工工程的管理与交接都全面参与管理。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关注涉及社会大众生活方面的公共利益。发达国家重视可行性研究,重视设计优化过程控制以及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保证等方面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第五、发达国家推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建设、承包、设计、建材供应、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对自己公司所从事的该项生产活动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然后按合同承担责任。在管理中还根据承包商的声誉、质量管理水平、建筑物的施工难度与抗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担保保险费率,作为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在工程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这也就有利的促进了承包商走上保质量、树口碑、赚业绩的良性发展轨道。

3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介绍的西方国家典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之外,在细致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还是能看到诸多取经之处,这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要走的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普遍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诸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阶段性控制。政府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以期达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管各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监管方式、机构设置、监督内容等都存在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共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内在客观规律,是符合新时期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5-6.

[2]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3]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研弑[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52-56.

篇5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状况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迟于世界经济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正向纵深发展。建设部于2008年5月31日了《关于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在2009年7月31日又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能耗统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正在组织编制中。各省市根据当地条件, 亦积极加大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 如江苏省率先在国内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等三项节能标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我们不断努力的同时,尚需正视我国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现状。

二、建筑节能质量的全面监管体系及工作重点

全面质量管理原本用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这是质量管理的一种高级境界,我们完全可以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引入建筑的节能质量管理体系,并相应建立三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节能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笔者认为今后一段时期, 建设主管部门应把握如下工作重点:

(一)倡导全社会关注建筑节能

目前,广大市民群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还不强,更多市民在选购房屋时,关注的是价格、结构和朝向。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比不考虑节能的同类建筑建造成本会增加10%左右,由此不少开发商和建设单位暗自降低建筑的节能标准。此外,对于积极应用节能技术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 应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建筑节能是一项发展中的建筑技术, 而且具有较强的地域和气候适用性,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因此,提高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加强相关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 更需要法律对信用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具体工作包括: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借鉴穆迪、标准普尔经验,培育我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甄别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尽快制定维护信用的法规,强化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督与制裁效力。

(四)确保实现建筑节能质量的全过程监管

即将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第一项内容为新建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以“闭合式管理”制度来保障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闭合式管理是从节能论证、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施工监理、质量验收、到建筑后期运营管理中对建筑节能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保障。应该说这是一次改革, 要改变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施工阶段的习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措施监督力度,并严格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五)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实现建筑节能的全面质量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主要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督促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保证政府对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监管效率。

三、国外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借鉴

据统计,建筑能耗占人类总能耗的1/4,而我国的建筑能耗是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2~3倍。如果深入考察,不难发现,这些国家普遍采用了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更关键的是,他们具有较高水平的建筑质量监督与管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备而严明的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这是质量监督的有效保证,而政府的监督职能着重于促使建设各方行为主体质量意识的建立以及从制度上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 重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这项工作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四个阶段。

(三)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须考虑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

(四)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发达的工程咨询业实行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五)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结束语

目前, 我国建筑的节能质量尚需要强而有力的监督管理, 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基于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可以形成三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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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建设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交易复杂化的格局,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原有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对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改革。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庞大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可行性调研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成绩工程的规模的控制,监管布局优化以及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2. 工程设计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实现对设计纲要落实的监管,同时对设计进行评议;3. 工程施工时期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的监督,加强施工过程中主要敏感处的监控;4.工程竣工使用时期的监督与控制。主要内容是基于工程的质量保险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2.1“质量第一”原则。工程需要树立质量意识,高度强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经济和环境的共同效益。

2.2“责任明确落实”原则。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通过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推动,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并且让设计和施工主体在相关过程中行使其职能,履行其义务。

2.3“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原则。因为工程质量是在其建设过程体系中形成的,所以工程质量要全面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指阻碍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各个阶段,均处在监督管理状态中。这个过程涵盖了工程的规划、实行、检验和处理的循环过程。

2.4“公正科学”原则。监督管理应正确依据标准、规范,科学评价和检验工程质量,应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强制严格执法。

三、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基于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两方面。然而,在工程质量监管中虽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没有实现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3.2工程质量检测有待于完善。当前,我国进行工程治理检测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主管,或者与政府存在隶属关系,这样在客观上容易发生腐败行为,无疑对于工程的质量责任的落实非常不利。

3.3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范围比较狭窄。目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时期的监督,通常是基于施工时期对于工程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对于工程的实体的质量的监督实现,因此,对于施工的质量而言仅仅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3.4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基于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当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着越级监理的违规行为,存在允许其他的单位甚至是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对监理业务进行承担,把监理业务向其他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虚假的合同,为了经济利益,对工程的监管不严格,甚至不进行监理;监理过程中,对于关键过程,隐蔽工程,重点部位等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没有严格的基于国家的相关的规范,标准对工程的主体进行评定,评估竣工工程质量等。

四、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改善其监督管理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4.1完善工程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

执法工作更标准,监督管理更科学,就是需要这样的一系列的社会监督管理保障体系,增强工程的质量保障力,实现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制度化。一般来说,包括法律体系的建设和专业标准的修订两个方面,当然更要明确各个主体在各个阶段的责任和权力。

4.2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

工程的创造、建设均是以人为主体,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着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所以在各个环节均要“以人为本”,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人员应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了长期实践的锻炼,掌握常规监督管理方法,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全面促进工程建设工作。

4.3改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手段

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理论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均是基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理论。先进的技术手段是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要以新兴的技术手段为基点,实现监督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并不断更新监督管理设备,高效地推动城市建设工程的信息化,

4.4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式

一般来说,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部门委托,按照工程相关法律体系,运用经济、市场、法律等手段,激励和约束工程建设。转变工作方式是指恢复其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地位,并通过科学专业地监督管理,如运用先进科学设备得到的准确数据代替“看、问”式现场检查,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代替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等。通过转变,这些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促进了工程的有效建设。

4.5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循环体系,保障工程建设的良好运转。工程质量的形成涉及多方参与,影响因素复杂,因此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监督管理是必须的。首先来说应严格保证工程监理,在招投标阶段,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一定的检查,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其次是严格保证社会监督,设立相应的举报接收机构,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且严格做好环评工作,确保落实相应环保措施,在施工现场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公布相应的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工作的监督。最后是严格把关政府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通常可以通过随机抽查、节点验收等方式评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接下来的工作做必要的正确的指示引导。

4.6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各个细节

日常管理的主体应是相关责任单位,应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在各个过程分析检查该单位的监督管理报告,对于未落实政策,未保证安全措施等的单位要停工检查。例如近两年工程材料的问题日益严重,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材料,提高工程材料抽检量,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处理。

五、结束语

工程建设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产财产的安全,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识,严格执法,从而使得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最终提高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曹蜀生.国内外工程在施工质量控制模式上的对比探讨[J].建筑.2005(01)

[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工程质量.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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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by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entrus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standards play a regulatory role on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all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ensu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笔者将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形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查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通过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的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应采取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使用者造成直接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理的范畴。对装修、维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建筑市场高效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不断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适应建筑技术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进步。

4。严把资质审查关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资质审查。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业务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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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安全生产是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首要原则。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使得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业。统计表明,在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亡,在美国平均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而我国据不完全统计每天有3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建筑业在超常规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构建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问题,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在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而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自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颁布实施以来,目前我国75%的县级以上地区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它对减少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远远未能解决建筑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当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图1)

二、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与建筑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关条款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一些建筑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的时间过久,不适合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如《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具体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咨询等建设参与者,而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另外,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安全监督站,但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很多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利过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监督经费紧缺等致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目前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应用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多部门实施的集中执法更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丧失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权,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从而也致使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

(三)建筑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监督机制。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内部安全行为的监管和对分包单位等安全行为的监管。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而是通过委托监理企业进行,而监理企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因此,监理企业的监督行为并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而由于我国的监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不能保证监督管理的质量。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等之间的监督管理脱节,造成建筑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机制,因此难以保证建筑企业之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发挥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大多数中介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因此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而有些社会中介机构脱钩后主管部门仍是政府机构,这些机构难以完全与政府脱钩从而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律机构,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定位仍不够明确,长期存在政企不分等体制,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制约了中介机构的组织发展和行为规范,监督力度明显不够。

三、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划分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配套规章;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和及时更新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同时还要保证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健全和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利于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体制。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确定其单位性质为行政部门,鼓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胆执法,将监督机构的性质由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型为主体上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法单位,使其行使行政执法更加合理合法。其次应避免多部门集中执法,对于监督机构应实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扰,使监督管理能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最后为了保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检测手段,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不同时期要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

(三)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筑企业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主体,只有他们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开展,因此在认真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担负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同时,还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也要落实安全责任。在强调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业主也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设计、勘察和咨询等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建筑安全生产人人关心,从而建立一套良性的安全管理监督运行机制。

(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不断由政府监管向市场监管的转变,随着监督性质、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不断调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以第三方签证审查为主要责任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应得到持续、健康、有序的建立和发展。同时,政府监督对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如保险服务机构)起到了促进作用,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进行安全咨询服务,并做好预防控制工作。这样能够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增加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力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就是把社会力量引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之中,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培育引导这些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开创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四川省泸州合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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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强调指出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而推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建构、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体系已成为今后平衡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顺应此发展趋势,需积极开展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创新及改革尝试。金融体系的综合性及个性化特征需要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其中,金融部门的内部调控属于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若是金融部门消极对待监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监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门不断主动地创优内部调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其健康运转的基础。财政监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门的服务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影响下积极主动地向弱势群体、产业及落后地区倾斜。因此,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见,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强化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建构完善一个有序、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成了目前非常紧迫的任务及不能回避的大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问题就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来看

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旧将重点放于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的符合规定性上,对平日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没有建构稳定的严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督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二)从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来看

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律和经济及行政等三种举措。所谓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所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以法律举措为主经济与行政举措为辅。可是,实际情况体现出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法制意识缺乏,行政过多干预,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运作中,存有有法不依从、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弊端,而只是关注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定性,缺少对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量化标准,从而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权威性遭受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来看

没有构成一致规范、连续及系统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监督管理,同时在具体的运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与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来看

存有监督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普遍经验来看,监督管理主体构成了以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的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等三方面结合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体系。在我国当前相关金融方面的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制度极其薄弱,没有建构“三结合”模式的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根据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建构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尽早适宜金融市场的开发已成了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实施如下对策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晰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的分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监督控制、评估考核”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制,促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构所属辖区“金融安全区”之目标,构架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督管理责任状以及专项任务书。2、建构以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主、法律(包括法规)等职能部门为辅的内部高效率运转及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的合力与功效,促成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时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监督管理、适量竞争、约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则,不断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部门依法经营和自我监督管理、社会审查监督的“三结合”监督管理格局,确立有效监督管理之全过程、全方位、可持续性、审慎性监督管理意识,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并且应当减低监督管理成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构架相关金融部门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对金融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构架,补充构建新型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应当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监督与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监督举措切实落到实处;3、严格金融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建构严谨的经济处罚制度,增大处罚的震慑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监督考核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遵循内部调控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审核性、整体性、独立性等原则,提升自律意识,采取全方位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执行法律法规无特权,任何机制的建构都要以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为目的;2、增强行业自律和我约束,支持各金融部门建构自律性组织,同时加入各金融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施行业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门内部制约同社会监督相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

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并重的战略,逐渐达到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行业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为适合国际竞争,保险等诸行业互相渗透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可否因此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策略,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提升竞争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并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及分业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当前要调整好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思路,不仅在表面上实施分业监管,而且在各项业务经营方面,结合实际状况,实施部分混业经营,借助人民银行和证监委及保监委联合构架相应的业务标准,使所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能够于自身主要业务之外兼行跨行业业务。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五年过渡期的调整,为将来过渡至综合经营做好准备工作。

2.处理好入世后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以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作为主要渠道,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部门作为稳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尤其是要借助发展中小金融部门、健全国内中小金融部门企业之金融服务,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经营管理,快速剥离商业银行之不良资产与财务亏损,增添国有商业银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许未来全面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参与世界金融业务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3.处理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应强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并且进一步调整中央银行之组织体系,实现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逐渐把人民银行处于省一级中心支行改变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监管办部门转变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指导性部门。此外,为了方便协调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转,可构建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抑或相对独立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门管理协调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今金融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下,逐渐实现金融业转变为混业经营之稳健过渡,为金融集团模式下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结语

总之,党的十已把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其目标明确,重点是切实落实,可见财政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分析和实施财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为此一定要实施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新型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沈文辉.中国在当今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的角色与策略[J].求索,2010(07).

[2]寇梦羽.中国在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约束之简析[J].经济视角(中旬),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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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 A

一、保险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险监管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甄别的作用。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服务或资本参与其国内市场的程度。[1]“准”字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一种许可,“入”字则指外国服务、货物、资本的进入,亦即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因而准入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贸易壁垒,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保险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东道国对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因为市场准入是保险企业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保险企业后续经营的成效。

(二)保险监管可以引导创造“最佳效益规模”。

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是适度递增或递减。上述结论表明,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使是小规模的保险人,也可以成功地与大型保险人展开竞争,获得一定的优势,因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可争夺市场”。[2]通过保险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加以调节,使之达到最大效益规模。

(三)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和分担的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经营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保利益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保险业具有对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功能,所以,其经营风险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它企业,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不仅会使个人失去经济保障,而且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混乱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

(四)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正确经营方向的客观要求。

经营方向是保险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法和运用的手段。对于许多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多出自业务人员的失职或经营方针的实施不当。从当前保险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其经营方针和策略的决定,往往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但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险业自身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保单管理者,很难对不适当的经营方向加以完善或纠正。因此,政府给予正确的保险监督管理,以保证保险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是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的需要。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的因素

保险监管的效率,不仅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有关,也与保险监管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社会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方面因素上:

(一) 微观主体的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比较差,自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保险公司很少顾及成本和风险,盲目地追求数量扩张,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这决定了在新时期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改变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培养现代保险业的创新意识。

(二) 政府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受政府寻租行为的影响,政府职能界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冲突也会反映到保险业运行中来,因此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干预还必不可少,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只能逐步得到实现。作为政府行为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方式,保险监管应当运用相关经济杠杆,对保险企业的均衡、高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应取代企业充当决策者。

(三)市场状况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监管的力度依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的市场对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监督力度最大。其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产品更是如此。购买者的规模越大,信息越多,监管的力度越弱。例如,一般国家对再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最弱,对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监管力度较强,比上述保险监管力度再强一些的依次是大企业的保险、小企业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监管力度最强的是个人寿险和个人机动车保险。[3]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保险监管人员象消防队员一样,哪里出现问题就去哪里,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

四、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若干建议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1、利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4]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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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已形成了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了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面。具体来说,就是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以及其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也都必须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从而构建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内部监督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外部监督主要是政府建筑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监督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

1 运行模式的特点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运作模式的特点主要包括开放性、综合性和动态性等。开放性表现为运行模式时刻处于整个建筑业各个参与主体开放的监督管理体制中;综合性是因为运行机制每时每刻都与建筑安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动态性是由于运行机制既能保持监督管理效果和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又能在不断变化的建筑业发展环境中,改变或加强某个或多个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或重新调整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较好的持续性。

2 运行模式的机制组成

2.1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仅依靠建筑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制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停留在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各方主体相互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立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执行机制,监督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的执行机制,使得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公开和透明。

首先从横向关系看,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四方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中介保险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运作,可以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不同监督管理权利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之间、行业组织从事不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分工的人员之间、建筑业企业行使不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保险机构进行不同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的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达到监督权利均衡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各个主体内部的监督行为更具开放性。再从纵向关系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同的监督主体之间涉及监督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过程中安全管理问题的反馈和处理,故存在纵向监督问题。因此不管是行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还是保险机构等都应该建立起由行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各参与主体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最终形成高效运转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执行机制。并形成横向分主体、纵向分层次的双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执行机制。这种双重的监督管理执行机制,不但在各参与主体内部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执行机制,又加强了纵向的监督管理制约效果。

2.2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评价机制

要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达到预期效果,就要对其进行评价,而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的评价要做到全面、可行、科学,同时符合可测性、科学性和时效性等原则。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经过执行后,能否发挥既定的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展现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因为监督管理体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手段、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行为、中介和保险机构等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彼此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冲突,就会造成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力度上的阻滞,从而影响体制预期监督管理效果的实现。因此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方的监督管理效果进行判断,检查监督管理体制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对体制的监督管理绩效进行衡量,并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过程是否高效,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要求,各参与主体间的监督管理问题和信息反馈是否及时、畅通,通过对体制运行机制的评价,克服体制执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弊端和障碍,从而增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执行机制的监督管理效果,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2.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改进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持续改进是我国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体制运行过程的必然结果。体制持续不断的改进不仅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还能使各主体真正的融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为体制的不断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因此持续改进机制也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的重要机制。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改进机制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与体制的执行、评价和反馈紧密结合。因为完善的执行机制、系统的评价机制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改进的关键,同时信息反馈机制对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持续改进产生重要影响,动态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查找和发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对反馈出来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处理和改进,因此信息反馈机制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至关重要。所以在对体制进行持续改进的过程中,要充分遵循执行―评价―改进―反馈―再执行的过程,对整个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跟踪,构成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模式,并在这不断重复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结合监督管理体制执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重视对执行机制效果进行评价,对评价的结果和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总结,从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3 结束语

总之,虽然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巨大,社会影响极坏。造成建筑安全管理形势严峻的因素固然很多,然而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的不足是引起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调动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构建完善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仕廉,董勇,潘承仕.建筑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郝生跃,柴正兴.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6,6.

[3]刘静,程建中.建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实施[J].建筑,2005,12.

[4]黄宁强.现代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

[5]张沉.行走在时代背景下的行业安全管理[J].现代职业安全,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