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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要素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7 0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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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要素

篇1

2008年12月3日,“第四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深圳)”正式召开,股指期货何时推出成为参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各方认为股指期货已准备多年,希望监管层不要因为美国金融海啸而放慢国内金融改革的脚步,可见,股指期货推出在望。我国一旦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就有可能同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一样,其规模可能迅速超过股票现货交易市场,现行的会计理论实务必须做出相应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会计实务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这种大量发生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一、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与改革

(一) 股指期货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要素理论对合约的平仓交易事项则难以确认或无需确认。因为:第一,合约平仓交易属于未来发生的事项。第二,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例如,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终止交易以及合约到期日的终止交易等。第三,合约的终止交易所形成的经济资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点在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在会计实务中必须确认,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了新问题。

(二)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实务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要素。所谓“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金融负债”则是指“向另一企业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义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等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后,可参照以上准则,对传统会计要素实务进行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简称CAS22(下同)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 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 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 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 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在CAS22 中,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 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 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 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 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篇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之后的计量,即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期末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我国新准则规定要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计算利得和损失,并计人当期损益。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单独披露,即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示,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当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年度和出售年度一致的情况下,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进行列示较为合理,因为此时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种已实现的持有损益,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利润是合理的;但在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和出售年度不一致的情况下,还作同样的会计处理则存在不足之处,因为此时资产并未出售,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种未实现的持有损益,再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人营业利润会使会计报表信息歪曲,丧失了其相关性,报表使用者将会对当期的营业利润产生误解。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业务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近期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处理中主要涉及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本年利润”、“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会计科目。(1)购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银行存款”等;(2)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变动时,若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增加,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减少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会计科目反映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利得或损失,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为零。根据税法规定只对已实现的损益征税,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3)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若出售价格大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反之则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反映了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转入“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同时转回应纳所得税额暂时性差异。

三、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意义

(一)符合现代会计目标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基于环境和投资理念的变化,会计目标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受托责任观转向了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一致的,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决策有用观的核心内容在于要求企业为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决策提供相关的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反映了企业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具有相关性、及时性,符合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

(二)符合新准则对利润要素的定义。

新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接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得或损失包括实现利得(损失)和持有利得(损失)。因此,根据新准则对利润要素的定义,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确认持有利得,反之为持有损失,同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篇3

文图分类号:C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251-03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与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转型,资产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然而资产评估人才匮乏与市场需求激增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需求的一系列变化对培养资产评估师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资产评估教育与市场需要相适应,将培养职业胜任能力的教学目标贯穿于日程教学之中,成为人才培养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业胜任能力的内涵

(一)职业胜任能力

能力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汇,不同行业对职业胜任能力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通俗来说,职业胜任能力即指在工作中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从而确保能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国外对职业胜任能力的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职业胜任能力内涵也有了不断认识与深化。

(二)资产评估师职业胜任能力的要素

资产评估业是一个在我国仅有20余年的新兴智力密集型行业,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胜任能力要素应该包括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要素。

1.职业知识。职业知识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进行实践的必备知识,丰富的职业知识是形成职业胜任能力的重要要素。资产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资产评估活动中将涉及到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统计学、营销学、工程学、咨询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因此,对于一名资产评估师来说,完备职业知识可视为执业的基本工具。目前,高校在发展专业科学知识体系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体系的系统化、合理化至关重要。

2.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在掌握一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培养训练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是对知识的应用,具有“操作”和“运作”的特性。在知识日新月异的新时代,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职业技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资产评估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包括:(1)学习能力,即评估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善于接受新知识,不断调整和更新已有的知识结构,进而提升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2)创新能力。在信息社会,创新是时代进步的源泉,资产评估师的经验积累固然重要,但其创新能力是行业发展的立足之本。创新能力要求评估师面对无固定解决模式的新问题时有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3)沟通能力。在一个完整的评估项目流程中,从业务承揽、项目洽谈、资产盘查直至评估报告完成需要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政府、团队的交流沟通以及团队其他成员的通力协作,因此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理解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3.职业道德。由于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需求产物,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肩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只有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不越雷池,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顺利完成评估工作。而这种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形成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潜移默化、一点一滴形成的。

二、金融资产评估课程的特点

篇4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披露

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监督和管理,是衍生金融工具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利用适当的会计控制手段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管理无疑是有效的途径。我国目前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水平在反映和监督风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加强金融部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管理做出一定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引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一新概念,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①

我国新准则采用方法的思路是:增设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负债会计要素,即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用会计恒等式表示:“资产十衍生金融工具资产二负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所有者权益”,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不能满足现有会计要素的定义,那么就把衍生金融工具分为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中。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对己列入报表的项目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初始确认也就没有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新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确认”部分,明确了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②

在衍生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方面,我国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综合确认方法,而是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综合确认方法主要是基于对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进行分析,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的核心是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由此判断是否应该初始确认还是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而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以控制权为中心,控制权是否失去就意味着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③事实上就会计要素的初始计量而言,各种属性的结果往往是一致的。因此,虽然新旧准则要求使用的计量属性有所不同,但从结果上考虑,在一般情况下,二者具有一致性。 转贴于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后续计量是以金融工具分类为基础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除非有确凿依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己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形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于各类衍生金融工具的科学计量是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借助于公允价值才能反映现在和将来的价值,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因为有些衍生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而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历史成本,传统会计(使用历史成本)对此无能为力。而公允价值是理性的交易双方在熟悉对方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其价值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同意就会产生一个价值。因此,会计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按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计量、反映,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例如金融工具分类方法、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如下信息:(1)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④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处理都是采用表外处理的方法,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企业和跨国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也处于不断的发展趋势之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有未来性的特点,按照传统会计历史性的原则,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加以披露。

然而,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发展,表外处理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全面,不及时以及不能准确反映交易者交易风险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忽视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表内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金融资产负债在表内披露,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可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比较全面真实的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也有助于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所以此次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明确要求在表内确认披露,这就要求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需要考虑现金流量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否则可能给报表数据带来较大的波动。如何从会计规范方面入手,使投资者允分、及时地了解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是企业应关注的焦点。

注释:

①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12-16.

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12-16.

③温章林.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J].财会探析,2007(l):32-33.

④黎志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方式的创新[[J].湖南社会科学,2007(4):205-206.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

[2]温章林.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J].财会探析,2007(l).

篇5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并规定企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和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属性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金融资产》等资产和负债的核算中,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尤其是对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统一归属到金融资产的核算中,并按照金融资产的不同特征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账款;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分类一经确定,企业不应随意更改。分类的意义在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金融资产计量具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基础也不完全一样。这四类金融资产各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对应着不同的核算原则。下面将从初始计量、持有期间计量和处置计量等几个方面来分别阐述企业金融资产的核算。

二、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会计要素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持有期间的计量和处置计量。不同的时期对应着不同的计量原则。其中,计量属性是会计要素计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金融资产价值的变化和资本市场的市价密切相关。若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依然采用历史成本属性来计量,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价值。所以,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仅要对其交易初始发生时的情况进行反映,还要对其按照公允价值要求进行后续计量,真实反映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如实反映原则,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初始计量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源于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的资本运营中比较常见,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为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或者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总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出于短期获利为目的。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的金融资产中比较常见,所以本文将主要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来探讨核算此类金融资产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设“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记账,交易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减少投资收益。其中,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已经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应当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确认为应收项目,而不包括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中。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企业持有的具有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者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下设“成本”和“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来核算。企业按照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记账,按照其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该成本和初始确认成本的差额借或贷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贷款和应收账款主要是核算企业持有的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一般按照企业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入账。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在初始确认时即被确认为可供出手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大多是由旧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短期投资转化而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的初始计量和持有期间的计量有独特的特征。下面将举例重点阐述一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上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股,每股价格9.6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2007年末,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上升为每股11元。

2007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

应收股利 6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97000

2007年末,市场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三、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计量

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计量主要是指企业在取得金融资产后直到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者债权利息,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日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内,投资收益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来确定,按照应收的票免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照实际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按照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同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和应收账款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其核算原理大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出售时再从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核算上,按照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者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四、金融资产的处置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先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在到期前出售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先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出,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借及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总之,金融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算正确与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关于金融资产的核算除了以上重点论述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计量和终止确认计量以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的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等业务的核算。企业要从自身特点出发,依据新会计准则,规范金融资产的核算,更好的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 磨丽华.《浅析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J].财会研究.2008.5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篇6

一、引言

“会计准则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机的升级和扩散”是G20华盛顿、伦敦、匹兹堡3次峰会持续关注的议题。它缘起于银行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的捆绑实施问题,即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目标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场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危机期间,当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优先目标时,市场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基于透明度目标,财务报告要反映危机中资产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但却引发商业银行核减资本潮,动摇了银行系统根基,引起G20高度关注。本文聚焦G20议题的基础性问题,即银行会计制度是如何影响资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认识这一问题对G20议题的解决有借鉴意义。在比较巴塞尔资本框架与银行资产负债构成基础上,本文锁定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4个会计制度影响资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国际制度和市场背景,我国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趋同,因而研究结论对我国监管机构有参考价值。

二、监管资本要素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

BaselII(2006)①核心内容是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个支柱。本文重点分析BaselII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度。BaselII资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该比率分数式的分子是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要素,分母是依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调整确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素是依据财务报表数据调整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直接相关;而风险加权资产是依据BaselII的专门调整比率或方法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关联度不大。资本监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业银行保持一定损失吸收能力。一级资本应具有在持续经营情况吸收损失的能力,二级资本应具有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价、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储备、法定储备和少数股权,这些资本要素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分别是:实收资本(普通股)、股本溢价、优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和少数股权[1]。除优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级资本内含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内容一致,见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级资本有资产重估增值(包括确认和未确认的)、一般准备或储备(包括公开和未公开的)、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和权益)以及长期次级债等4类,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是:资产账户(如资产重估增值)、资产备抵账户(如一般准备)和负债账户(如混合工具和次级债),也包括一些财务报表未列示的项目。不同于集中在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一级资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级资本分散于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之中,有一些还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二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资产项目、部分资产备抵项目和部分负债项目①。这些财务报表项目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稳定项目”,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股本溢价、少数股权、混合工具和长期次级债等6项,它们属于长期持有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保持基本稳定不变,对监管资本的贡献也稳定不变;第二类是“受损益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3项,它们与利润直接关联、受其直接影响,在发生亏损时最先被用于吸收损失,短期看损益既受经济周期、宏观政策、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也受会计制度影响;第三类是“受市场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和贷款损失准备,这些项目既受市场影响又受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在这样分析之后,我们认为可能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又可能受到会计制度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主要集中在“损益”和“资产增减值”两方面,对这些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计制度包括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等相关会计规范。

三、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金融资产计量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载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大多为各类金融工具。统计发现,美国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90.44%[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比也超过90%[3]。因此金融工具计量规范成为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计量使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分析会计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对资本监管的潜在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计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资产和15%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4]。毕马威(KPMG)针对欧洲大型商业银行的统计结果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占所有金融资产和所有金融负债的比率最高超过70%、最低约为20%[5]。上述统计数据说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普遍占有较大比重。表2整理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确认位置及对监管资本影响渠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每一报告日均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项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实施公允价值选择权)。依据计量结果确认位置的差异,这些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组,第一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第二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权益的项目。按照当前的资本监管规范,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将计入权益的金融工具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予以剔除,因此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对监管资本核算没有直接影响。

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仅限于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具体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ong(2011)参照美国十大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和负债占比以及相关财务比率编制了一份简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假设该银行本期收益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东分配该收益且假设没有税收负担[6]。这份资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调整后予以采用,见表3。从表3可知,该银行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损益、从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金融资产金额为2500万元,在所有资产中占比为25%。出于简化分析和突出影响程度考虑,假设该银行其他资产和负债数据保持不变,仅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设定增值20%和贬值20%两种情况,观察这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据该银行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期初数据”对其盈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然后依据相同标准分析在金融资产升值和贬值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潜在影响。美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主要关注“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和“核心资本/杠杆比率”三项指标,据此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五档:资本十分充足、资本适当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①计算上述三项指标还需要了解该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数据,它是各项资产乘以各自风险权重后的总和,本文假设该数据为7500万元。这样可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升值和贬值20%情况下该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见表4。从表4可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对商业银行获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

从获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的获利能力为15%;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从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8.6%,“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8%,“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6.19%,属于“资本适当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4.7%,“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1.3%,属于“资本十分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2%、“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3%,“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03%,属于“资本严重不足”,该银行将被接管,面临破产清算或兼并的命运。SEC(2008)统计表明,25%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是美国商业银行普遍情况,欧盟大型商业银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表3确定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规模并非脱离实际。以上分析的金融资产计量规范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影响可总结为三点:(1)使收益大幅度波动;(2)使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动从而引发监管风险;(3)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即在经济下行、金融资产市值下跌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经济上行、金融资产市值上升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这一结论解释了为什么银行家们一直对拓展公允价值应用强烈抵制,因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动预示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资本成本,而由此引发的监管资本违规风险更难以应对。因此,欧洲中央银行(2004)将拓展公允价值应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动性”问题列为公允价值六大罪状之首[7]。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金融危机期间公允价值会计会备受关注,因为经济下行期间其负面影响远远高于经济上行期间其正面影响。

(二)金融资产分类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是通过影响计量规范选择以及计量结果确认位置而实现的,也是通过影响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规模而实现的。如果商业银行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大,则对资本监管影响大,反之则小。从这个角度看,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与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具有一定选择空间,二是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可行使重分类选择权。这里有一个说明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划分结果对监管资本影响的客观证据[8]。在SFAS115颁布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纳入监管资本核算的。①据此,按照SFAS115划归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都要计入监管资本。但在SFAS115生效9个月后,银行监管机构突然宣布调整监管资本核算制度,将划归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允许商业银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前期分类的金融资产投资进行一次性集中调整。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金融资产分类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具有重大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商业银行强烈要求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案例进一步佐证了金融资产分类对监管资本的重大影响。SFAS115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规范比IAS39宽松,前者允许对所有类别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后者禁止对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危机期间的价值下跌直接计入损益,对监管资本的侵蚀性最强。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金融资产市值大幅度下跌,欧洲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面临很大压力,它们游说金融监管机构向IASB施加压力,要求欧盟商业银行也能向美国银行一样可以通过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方式将未实现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从而降低监管干预风险。Fiechter(2011)发现,在重分类限制放松后约有1/3欧盟商业银行实施了对原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处理,重分类资产金额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3.9%,占权益账面价值的131%[9]。这说明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三)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因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金融资产减值对资本监管影响可划分为两类,一是贷款减值的影响,二是其他金融资产减值的影响。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该类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例高,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充足水平影响大。当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在资产负债表上该准备冲减贷款资产总额,在损益表上该准备冲减税前利润,它既影响资产又影响收益。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削弱一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扣减项;二是可能计入二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增加项。但由于税收的存在,扣减项与增加项的金额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业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100美元(适用所得税率是40%),其税后利润减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权益和一级资本均减少60美元;但因贷款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产,使二级资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仅没有侵蚀监管资本总额,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这一例子说明,在没有其他限制情况下,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会提升其监管资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要求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在这一限制条件下,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会出现三种情形:(1)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远低于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会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2)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受影响的方向取决于计入二级资本金额是否超过计入一级资本金额;(3)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已超过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不受影响,总资本受到负面影响,程度与一级资本相同。

这说明,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不是开放式的,监管机构为鼓励商业银行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允许部分计入二级资本的政策使两者关系复杂化,但由于金融资产减值处理涉及估计和判断,商业银行利用这种关系操纵监管资本可能性仍存在。这种监管资本操纵的基本规律是,在面临监管资本压力情况下,如果新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利用超额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方式增强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种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总额有增量贡献;如果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不提或少提贷款减值准备,即使预示贷款减值的事件已发生,以防这类会计处理进一步加剧监管资本压力。Ng(2014)对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商业银行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情况研究发现,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或超过监管限制标准的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动机远低于其他银行[10]。这一证据说明,商业银行了解和重视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并将其作为应对监管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从表5可知,贷款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很高,美国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欧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国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1961.6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2.96%;欧盟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2137.4亿欧元,占贷款总额的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占贷款总额2.96%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欧盟占贷款总额1.5%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美国商业银所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程度较大,约是欧盟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的两倍。Sanders(2010)将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主要商业银行支付股利数据与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数据对监管资本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15.36%,支付股利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6.15%[11]。贷款减值准备的负面影响超过支付股利影响的两倍。

这进一步说明贷款减值准备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是非常大的。除贷款之外,其他涉及减值问题的金融资产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等。在这些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由于审慎过滤器作用,这些变动不影响监管资本核算;但如果商业银行确认这些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在美国这些减值还要是“非暂时性的”),相关减值损失要从权益中转入损益,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负面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不确认价值变动,但如确认减值则要将其计入损益,也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负面影响。与贷款减值不同的是,上述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如确认发生减值,均直接将该减值计入损益,只会对监管资本产生负面影响,而不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与贷款减值相同的是,这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主要依据估计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也可能利用相关减值操作影响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欧盟商业银行合并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金额及其减值数据。在这三年中欧洲所有商业银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平均金额分别为16428.5、2601.8、1732亿欧元,所确认减值损失平均金额分别为125.4、2.8、4.8亿欧元,减值损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别为0.77%、0.1%、0.28%。从这三年数据看,欧盟商业银行在2008年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渐减少,这与欧洲金融市场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机,其后逐步恢复的基本经济形势一致。三类金融资产每年合计的减值金额分别为248、110.3、41.2亿欧元,远远小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三类资产每年计提减值比率平均为0.67%、0.35%、0.13%,也远低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比率1.37%、1.56%、1.57%。这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三类金融资产合计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的影响远低于贷款减值准备的影响。随着经济形势趋好,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对监管资本影响还有进一步减小的趋势,但贷款减值的这种趋势并不明显。

(四)SPE并表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除了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范之外,另外一些对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规范是与“特殊目的主体”(SPE)并表相关的会计规范。这些规范界定商业银行的某些表外业务是否应并表列报,进而确定它们是否应纳入监管资本核算之中。在商业银行各类表外业务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对资本监管核算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某些时期,这种影响还可能是持续性的,因而受到广泛关注,焦点是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之目的而创设的SPE是否应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通过使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商业银行能够将一些风险资产出售给名义上的独立主体,从而将风险资产转化为无风险资产。在会计规范允许上述业务表外处理情况下,这一操作会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国相关会计规范变更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管理影响时所列举的例子生动地描述了上述情况,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样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之前的财务状况,下面是该银行利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步骤以及完成后资本充足水平变化情况。第一步,该银行设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该银行向SPE注入37亿美元资金,其中:0.5亿美元以权益投资方式出资,36.5亿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这些资金的来源是:15亿来源于自有资金、22亿来源于联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据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美国相关会计准则,如果权益资本的10%来源于非发起银行的投资方,则在财务报告日发起银行不需对SPE并表操作;为此目的该银行为SPE融得第三方权益资本800万美元(第三方权益投资为权益资本总额的13.7%),使其成为了“符合条件的SPE”,无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该银行将36.5亿美元贷款出售给SPE,对方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步,SPE以贷款资产为基础发行过手型债务抵押证券,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第四步,SPE用发行证券获得收入偿还该银行的短期借款,该银行在收到该笔资金后偿还联邦基金借款(22亿美元)并新发放贷款(36.5亿美元)。

在创设SPE之前,样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①,达到资本监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在创设SPE之后,该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为5.8%,因为对SPE进行权益投资和发行短期贷款,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增加的金额为37亿美元)。但当该银行完成向SPE出售36.5亿贷款交易之后,其资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复至最初的水平,因为这一操作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减少了36.5亿美元。在完成贷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发行基于贷款资产现金流量支持的债务抵押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回笼资金,有能力偿还创设银行的短期借款。样板商业银行因出售贷款现金资产大幅度增加情况,可以偿还联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贷,假设此次放贷量为36.5亿美元,现金余额再次下降为11.74亿美元。在二次放贷之后,样本商业银行因风险资产增加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这种资本充足水平恶化的情况在样本商业银行再次向SPE出售贷款资产(假定金额与二次放贷量相同)后恢复正常,见图1。理论上讲,在商业银行创设SPE之后,通过“出售贷款资产回笼资金发放贷款出售贷款资产”的循环无限制地扩充社会信用,而由于相关会计规范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SPE进行表外处理,使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不会因资本充足水平监管限制而受到影响。这一情况说明,会计制度通过影响资本监管核算间接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决策行为。 已有研究文献(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业银行创设SPE的目的时,重点关注隔离风险资产和获取流动性两个方面[13]。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隔离风险和获取流动是紧密相关的。通过创设SPE并出售贷款资产,商业银行在剥离风险资产的同时回笼了资金,为进一步放贷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如果会计制度不允许对SPE进行表外操作,则商业银行会因资本充足水平限制而无法进一步放贷,获得额外流动性的意义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如何通过完善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相关会计规范以限制商业银行资产剥离行为,进而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充社会信用,成为金融监管与会计制度关注的焦点。

四、结论

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受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双重约束。会计制度能够通过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对资本监管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演变成市场顺周期性的一种推动力量,因而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理解和认识会计制度影响资本监管的渠道不仅能帮助我们厘清这些热点议题的实质,而且也能为监管机构设计有效应对策略提供借鉴。2008金融危机以来会计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封杀符合条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类标准、基于未来预期损失的贷款减值操作准则等。这些会计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动力,除了某些会计规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机期间充分暴露急需调整之外(如允许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机期间这些会计制度对银行资本的负面影响遭到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诟病,它们游说政治家强迫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一些应急反应,从而减轻或终止这一负面影响。但政治家们把会计制度视为金融市场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深思。虽然银行资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财务报告数据,但银行监管机构有许多灵活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如使用审慎过滤器等。为什么监管机构不在监管资本规范方面做出应急调整而将矛头对准会计制度呢?另外,会计制度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多重经济后果性,监管机构仅为稳定银行资本之考虑而推动会计制度调整是否会伤害其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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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参考文献:

[1]张超荧,瞿祥辉.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john henderson ing barings:asset securitization:cur—rent techniques and emerging market applications, published by euromoney books。1997.

[3]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o6.

[6]杨琼.银行资产证券化及其相关会计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3.

[7]王宏伟,苏洪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j].湖北财税.2002.

[8]凌云.关于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思考[eb/ol].会计理论,中华财会网www.e521.oom。2005—3—22.

[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s].2001.

篇8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参考文献:

[1]张超荧,瞿祥辉.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JohnHendersonINGBarings:AssetSecuritization:cur—renttechniquesandemergingmarketapplications,PublishedbyEuromoneyBooks。1997.

[3]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o6.

[6]杨琼.银行资产证券化及其相关会计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3.

[7]王宏伟,苏洪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J].湖北财税.2002.

[8]凌云.关于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思考[EB/OL].会计理论,中华财会网www.e521.oom。2005—3—22.

[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S].2001.

篇9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10-0112-08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收益共享原则,但它在惠及更多利益群体的同时,也弱化了利益群体的责任意识。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2007年的次贷危机爆发之后,IASB与FASB敏锐地抓住了“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提高准则质量并应对外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责难。公允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但是,对“终止确认”不仅准则制定机构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且也未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科学且标准化的终止确认规范,必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竖起科学的“会计防护墙”,提高发起人资产风险管理意识,从源头上解决次贷危机的“土壤”。为此,本文选择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深入研究。

二、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及其后果

(一)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但对于退出财务报表的终止确认却缺乏注意。因此,在概念框架层面就存在学者们关注的“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与终止确认标准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这种非对称性不仅体现在资产上,其他会计要素也同样存在。

由于在概念框架层面上一直没有解决终止确认标准,其指引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功能就无法发挥,具体会计准则在遇到终止确认问题时只好分别提出一些具体的终止确认方法,从而导致准则与准则之间的内在不一致,降低了信息可比性,也降低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FASB与IASB都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效果都不甚理想。

(二)FASB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及效果分析

1 FASB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参与利益”为核心的终止确认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FASB一直到1983年才出台了SFAS No.77《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来规范会计主体应收账款转移终止确认的时点选择和具体会计处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FASB又陆续出台了SFAS 125、SFAS 140、SFAS 153与SFAS 166等规范发起人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在这些准则中,FASB立足于资产定义,结合业务特点,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判断标准。SFAS No.125以会计主体对应收账款控制权是否丧失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但仅能对应收账款的整体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可分割的现实。40号改进了125号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它实际上是把资产定义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某部分资产终止确认,其它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账上。

该方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发起人经常通过巧妙的交易设计,将事实上不能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设计为符合会计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为此,证券分析师在对这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一般会将这些已经表外处理的金融资产重新纳入表内。因此,FASB在166号准则中又提出了非常严格的“参与利益”(Partidpating interests),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第二道门槛。如果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发起人可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否则,只有当全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整组的转移满足了终止确认条件,才能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1)转移的金融资产的某部分(或几部分)以及发起人继续持有的任何部分,都必须是参与利益;(2)参与利益的转移必须满足发起人放弃控制权的条件。其中,参与利益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它满足:(1)每一个参与利益持有者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针对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权利;(2)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没有任何的追索权,任何参与利益都不是其他参与利益的从属利益(subordination);(3)不能赋予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享有比其他参与利益持有者更早的收到现金的权利,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入都应该按比例在所有的参与利益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4)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整个金融资产进行担保或交易。

2 执行困难与效果分析

(1)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之后,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所进行的研究结论表明,它的执行效果不佳。

其一,通常情况下,发起人会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部分利益,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但是,准则允许发起人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某一部分,甚至是某一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也就是说,发起人仍然可能终止确认后续涉入的金融资产。但是,准则并没有提供指南说明发起人涉入的程度大小与销售会计处理的关系。Patrieia M.Dechow、Linda A.Myers、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指出,实务中,几乎所有公司都经常能在保留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构建交易,符合140号销售会计规定。

其二,账面价值分解过程的可靠性依赖于公允价值的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估计过程的主观性赋予了发起人高估留存资产公允价值的机会,从而低估已售资产账面价值并高估已售资产销售利得。Shakespeare(2004)对1997-1999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管理当局确实通过操纵留存利益(Retained interests)的公允价值估计进行盈余管理,满足分析师的盈余预测。Karaoglu(2005)对1997年至2000年的银行证券化数据进行检验,发现银行利用证券化交易实现利得,以满

足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要求和会计盈余管理要求。Dechow et al.(2005)检验了收益表报告的证券化交易销售利得、资产负债表报告的留存利益、根据SFAS 140号准则在附注中披露的不利变化信息,作者认为,发起人为了实现盈余管理目标,确实操纵了用于估计留存利益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假设。除了操纵证券化交易利得与损失,Patricia M.Dechow、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发现管理当局还通过操纵证券化交易的时间选择,取得会计利益。

其三,隐性追索权对发起人终止确认决策判断的影响。采取隐性追索权是为了避免发起人在选择销售处理会计政策时违背会计准则。在缺乏合约规定的显性追索权的情况下,发起人非常有可能采取隐性追索权,自愿为已经转移出去的资产提供信用担保,以维持其良好的市场声誉。如果存在隐性追索权,将影响销售处理转移资产的合理性,并影响到转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销售处理部分与留存部分之间分摊的准确性,从而影响销售利得计量的准确性。Gorton and Souleles(2005)的理论和证据支持了隐性追索权的存在事实,尤其是发起人和SPE重复博弈时。Flora F.Niu and Gordon D.Richardson(2006)采用1997-2003年进行证券化业务并且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用终止确认方式处理转移资产时:(1)证券化引起的表外项目(简称OBS)风险与发起人权益系统风险是正相关的;(2)OBS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负债的风险是无差异的;(3)OBS价值越高,公司证券化利益与股票报酬的相关性就越低。作者由此认为,市场认为发起人不应该按照销售方式处理转移资产,并由此推定发起人可能确实存在隐性追索权。

(2)参与利益

FASB2009年提出的“参与利益”,是更严格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由于执行时间短,本文无法观察其执行效果,但如果将出台时机与“刻薄”的终止确认条件相结合却非常有意思。次贷危机后,FASB遭受了多方的质疑、批判,虽然SFAS 140没有如SFAS 157那样遭受了直接的攻击,但是:①SFAS 140的计量属性主要是处于舆论焦点的“公允价值”;②根据SFAS 140,实证研究已经发现,大量从事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对转移资产进行终止确认,而信息使用者将这些交易视为担保融资;③销售会计处理方法相对担保融资,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更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此,FASB有动力、也有压力采取严格措施尽可能减少发起人终止确认转移资产的机会。那么,在压力和动力面前,FASB的决定是否合理?

例如,假设发起人ABC公司将预计三年分期等额到期的资产池1000万美元转移给不需要纳入发起人AB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某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实体以这些标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了甲乙丙三种债券。合约规定,资产池最早的40%现金流入首先用于偿还甲债券的本息,之后的40%现金流入再用于偿还乙债券的本息,最终流人的20%用于偿还丙债券的本息。发起人ABC公司持有了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全部丙债券。据此安排,根据准则,这三种债券都不是“参与利益”,则在转移资产池当天,ABC公司也就不能终止确认。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根据资产池现金流入实际情况发现,甲乙两种债券的本息顺利偿还完毕。如果此时不能对资产池的80%终止确认,显然不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由此看来,准则缺乏对资产转移的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是不完善的。

(三)IASC/IASB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的研究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IASCaASB于1998年、2000年、2004年等几次修改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先后提出“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起源于收入会计准则。但为什么后来又改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又有哪些缺陷呢?

1 “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批判

(1)“风险与报酬转移观”与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

FASB7份概念公告的顺序是有内在逻辑依据的,要素的定义应该有助于指导确认和计量。资产的本质是“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由此,“控制”应该体现在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中。如果采用其他标准判断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则除非这种标准更易操作,并且不会违背“控制”的含义。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金融资产,是可以分割成多个单位的,主体可以放弃其中某些单位的控制,而保留对另一些单位的控制,所以主体对这些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不适合“全部转移或实质性几乎全部转移”的判断。

(2)“风险和报酬转移观”操作难度大

该方法需要识别、计量和全面权衡一项金融资产的众多不同风险和报酬,各不相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数量,因定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是否可以识别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每一项已经识别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放弃;是否风险和报酬应该进行某种方式的对应,然后为了估值而进行组合;作为整体的资产如果能够识别、计量其全部或主要的风险和报酬,那么能否准确地将这些风险和报酬分摊至分割了的资产各组成部分中?这些问题都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明确界定的,但都对“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3)风险与报酬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将高度依赖于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

在交易安排中,获取资产的顺序,不应该影响到主体对资产的控制权的取得或放弃,因此也不应该影响到主体确认或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则受到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的影响。例如,主体A最初获得了一个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项未分割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转移观,它将把这项从属利益确认为一个单项资产。另一种情况,如果主体B最初获得一组与主体A参与的金融资产组合一样的金融资产组合,然后出售组合中主要利益而且继续持有与主体A持有的未分割利益相同的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法,主体B可能被认为保留了整个组合实质上的所有风险,因此保留确认全部资产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而主体A报告的财务状况则大不相同,但是主体A在两种交易安排中都是持有一项从属利益。

2 “后续涉入法”的思路

2004年,IASB了二次修订的IAS 39,提出了“后续涉入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后续涉人法是对发起人在金融资产转移之后,通过某种方式一定程度地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会计规范。它保留了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这几个主要概念,但明确指出:对于所有终止确认的交易,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评价要比对控制的转移的评价更加重要。

具体而言,不管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转移,都需要根据两个层次进行依次判断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在第一个层次上,首先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如果主体转让了一项金融资产,主体应该判断其是否转让了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是,则终止确认,否则,不能

对资产终止确认。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第二层次,采用“控制权法”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主体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否则,主体应该终止确认。

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二层次的情况下,主体才需要考虑到“后续涉入法”,第一层次下只需要应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

3 “后续涉入法”的批判

本文认为,后续涉入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后续涉入法仍然侧重于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在确定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时,IASB仅简单的规定,主体应该通过比较转让前后,因被转让资产净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时间安排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以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然而,对于上文提出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操作难题,IASB避而不谈。

第二,IASB的后续涉入法在概念上存在着某些前后逻辑的混乱。IASB认为,只有当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应该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并且只有当主体保留了控制时,主体才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呢?本文认为,任何资产,必有其风险和相应的报酬,主体不可能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否则,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风险和报酬到哪里去了?

主体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是指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既然主体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又怎能再通过判断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以确定主体对被转让资产后续涉入的程度呢?

第三,不论后续涉入的程度大小,一律需要确认后续涉入的财务影响,这与财务会计的惯例存在冲突。《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确立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原则,会计主体并不需要对所有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才需要在财务报表内确认预计负债。那么,发起人在转移金融资产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后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例如通过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发起人很可能需要履行偿付义务。确认这类负债,与《或有事项》准则存在不一致。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的启动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与FASB初步打算对IAS 39和SFAS 140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趋同研究,但是进展非常缓慢。鉴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IASB与FASB在2009年加速了对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研究:(1)终止确认标准太复杂、且难以操作;(2)有些标准的解释不够清楚,只能依赖于同样不成熟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3)在金融危机面前,G20等组织或个人对IASB与FASB在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锐批评和期望。同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

(一)IASB《终止确认》ED的简要内容

在这份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ED中,IASB提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下,主体应该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金融资产组的一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新资产或承担的新负债:(1)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合约权利已经到期;(2)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没有持续涉入该资产;或者(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对该资产保留了持续涉入,但是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转移该资产。

这三个条件的执行前提是资产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单独具有可辨别的现金流,或者拥有整个资产或资产组现金流的合理份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则当主体转移的是整体金融资产时,终止确认条件为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后面两条。

(二)IASB《终止确认》ED的评价

认真对比ED的观点与IAS 39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规定:(1)在报告主体层面上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因此,如果报告主体是一个集团,则主体应该首先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包括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规范)将所有的附属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2)关于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资产整体评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规定是一致的;(3)都应用了“控制”作为终止确认测试条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IAS 39与ED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总体上,ED的观点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资产定义,从资产的接受者分析终止确认,直接明了

相对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风险和报酬的程度。ED将“是否控制了经济利益或是否需要继续流出经济利益”作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放弃了“风险与报酬转移观”。这表明IASB已经放弃了绕开资产定义探讨终止确认的做法,回到了从要素定义分析终止确认这一基本逻辑思路,这遵循了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精髓,贯彻了“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定义―确认与计量”的承前启后关系。也体现了会计的对称性原则,基于相同的逻辑思维分析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

如同硬币的两面,一个主体的初始确认就是另一主体的终止确认,反之亦然。理论上,由于一项资产不能由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同时拥有控制权,转移方判断是否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应该取得相同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已经发生,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资产的控制权可能更加直接明了。为此,ED提出的一个条件是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再次转移金融资产给独立的第三方。“处置权”是“控制权”的最主要条件,享有处置权也就表明拥有了控制权。与后续涉入法相比,该ED提出的终止确认标准将重点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资产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转入方要有能力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二,该资产的市场状况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第三,经济约束,如果转入方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时需要承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转入方不具有实际能力进行这种转移。例如,转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权或对资产的担保,可能限制转入方处置资产的能力,除非转入方基于活跃市场状况能够轻易获取替代资产。因为转入方处置资产之后,转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转入方需要有活跃市场获取替代资产以满割需求。

可以看出,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终止确认条件。例如,在资产转移用于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通过为转入方提供信用增级,享有了该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流(例如,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利息收入的10%),则转入方将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转出方影响的前提下,将该资产再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严格条件下,即使转移方仅仅是保留了一些风险与

报酬,仍然可能需要继续对整个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进行确认。这与后续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

但是,这种终止确认条件与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与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终止确认规范也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通过处置资产,是享有资产控制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必要途径。例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或者是生产依赖性,不应该也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享有控制权的事实,不影响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转入方是否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给第三方作为终止确认的重要条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况下,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方后续涉入金融资产,从而保留了一部分风险或报酬,影响了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IASB担心,如果不采用ED的这种终止确认观点,则很可能只好继续采用IAS 39的风险与报酬评估方法,无法摆脱风险与报酬评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论缺陷与操作难题。但是,因为一种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种理论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种“试错法”准则制定思维,它在限制转移方构造条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一些应该终止确认的资产排除在终止确认之外,“矫枉过正”可能抑制了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3 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基础

ED将能否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作为主体能否对金融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或某个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ED却缺乏相应的指南规范现金流量在资产或资产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不仅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而且也由于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同样,如果不能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该资产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是: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采用第一或第二层级估计公允价值,则比较容易辨认现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层级估计,则很难根据现有准则可靠估计现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完善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估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前提。

4 终止确认会计规范应该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吗

佩顿与利特尔顿共同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制定指导思想以及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该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负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至所有的资产与负债,终止确认应该毫无差异。概念公告在指导具体会计准则时,有必要针对具体准则、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交易或事项,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把握细分程度,这应该由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处理对象的性质共同决定。虽然准则制定机构无法从规范理论上证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但两者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已经使得准则制定机构长期以来接受区别对待的做法。例如,FASB在制定125号和140号准则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应用于所有资产时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概念能够通过类推分析,应用于非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会计结果将与现行准则和实务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员会认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具有显著差异的特征。……如果试图将本准则和140号准则扩展到非金融资产转移,将过分延迟金融资产会计问题的解决,因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产生重大的未解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现在尚不是改变非金融资产会计实务的时候。”而会计信息的经验研究,也经常以金融与非金融单位存在的系统性差异为由,将其区别对待。这也从信息结果角度佐证了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区别对待金融与非金融资产是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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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变化

在传统的旧会计准则实践中,能将金融资产有效划分为四类。主要是参照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实际变动计入档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在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原有的分类组成主要调整为三类,即是AC、FVTPL、FVOCI。将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债权投资,其中涉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保持不变。对原有的债权类投资标准实施划分,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业务模式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原有的会计科目转变为其他多类债权投资。当被指定为FVOCI,要注重对会计科目实施变更,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过此类调整有助于对传统会计准则中资产划分环节中存有的随意性集中控制,能最大程度调控出可出售资产的空间,便于优化金融资产分类,提升会计实务整体成效。

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变化

在全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要注重将原有的减值计量基础有效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便于突出科学性。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参照违约问题产生概率、违约损失情况实施减值计提,便于对各类常见的金融资产风险问题产生概率集中管控。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结合金融资产变动情况判定信用损失,对常见的损失阶段进行判定。实际减值准备计提时间能设定在一年之内或是完整的存续时间内。但是在传统会计准则实践中,仅仅只能对已经产生计提的金融资金实施计提,这样将严重忽视了今后金融资产会产生的多项风险问题,对减值计提精确性也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所以从相关理论层面来看,企业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组建风险评价模型,这样能有效预判一段时间内会产生的损失风险。在新会计准则中,实现了资产分类更为统一,要与实际持有意图保持一致性。基于业务模式测试、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等排除多项人为要素的误导。这样便于展示出不同产品结构化本质、非标资产内核,便于促使企业多项投资决策拟定更为科学,多重条款制定更为明确。对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进行测试的金融资产,比如结构性理财等,均可以将其归类到FVTPL类别资产中。企业在投资决策制定前,判定各项持有资产的主要意图,设定完善的战略发展目标,对资产价值波动、利润情况有效判定,做好空间压缩情况控制。

新会计准则变化对信托公司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在信托企业投资管理中,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是重要特征,但是从部分信托公司发展现状中能得出,部分公司尚未达到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发展目标。主要是由于投资端口、负债端口担负的风险较大,其次是由于期限错配导致利率风险问题提升,这样对会计利润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中,信托公司要注重对信托合同实施分组,做好资产组合优化,这样能实现资产负债综合管控。强化多重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评价以及会计信息披露,能保障企业发展中降低各项风险要素影响,实现风险问题综合防控。在新会计准则中,能促使金融资产分类更为标准、客观性提升。基于业务模式评定、现金流量测试等控制人为主观要素诱导。重点突出不同产品结构化本质以及非标资产内核,这样能保障多项决策更为合理,合同条款设定更为明确。

对利润表的影响

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中各项表现相对明显的变化就是企业金融资产公允值产生变化。比如权益类资产产生变化,对应资产可调节收益空间逐步缩小,这样将会导致财务收益活动整体波动性扩大。在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中,要注重进一步优化权益资产分配、财务收益结构优化的呢过,这样能全面提升投资回报率,对利润波动情况有效控制,便于降低市场环境中股票投资对企业整体收益的影响。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预期资产损失减值计提模式,企业发展中当多重风险问题不断扩大,要注重做好减值计提综合评估。在面对金额相对较大的固收资产减值计提中,会导致信托公司整体利润率降低。所以目前信托公司在各类投资策略实施中,主要是趋向于保守化发展,实现现有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有效协调。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做好长期收益管控,对多重风险要素集中整合,降低利润产生的波动。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从诸多信托公司发展建设现状中能得出,多数公司结构模式设定中主要是选取纵向直线型组织结构。而多数金融机构在发展重视选取集权制管理模式,长期发展中导致多项横向信息传递受限。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在发展中要注重积极组建预期信用模型,对今后预期发展损失实施减值计提。但是由于专业化信息系统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受限,导致预期损失、减值计提、风险评价等活动组织开展难度增大。信托公司在绩效评价指标设定中要注重实现全面更新,主要是由于各类权益类金融工具存有利润无关性且不可撤销。

信托公司财务核算优化措施

重构会计科目体系强化会计准则渗透

信托企业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到新会计准则学习中,对多项理论知识全面整合、应用。财务管理部门要注重与企业多部门管理人员基于新会计准则中涉及的各项新规定,对原有的会计制度实施有效修订、补充、完善,重新构建适应企业发展的会计科目体系,对原有的会计报表模板进行调控。相关财务人员要注重对现有的存量资产实施有效梳理,针对包含特殊条款的债券实施SPPI测试,之后再参照现有的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有效分类。针对各项新准则中多项规定,将存量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将数值之间的差额有效计入到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多项综合收益中。要求相关企业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全面展开对可供出售资产的浮动盈利以及对损益的各类影响。

规范化优化管理模式

现阶段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信托企业要注重做好市场风险评估、金融应用工具分类、减值测试等。其中涉及诸多业务活动,比如设计阶段操作、审批以及合同签署环节管控等。当前信托公司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组建纵横划分合理的矩阵组织架构,这样能在各项管理实务操作中提供分类、评估、测试、减值等多项数据,便于强化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信托公司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转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基于资产负债考核为标准优化原有的收入费用为主的考核模式。不能片面化关注各项利润考核指标,要注重提升净资产指标变化关注度,这样能获取更为长远、稳定的投资收益。

篇11

金融资产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金融资产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相应规定可以看到,准则在引入这一计量属性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核算就是笼罩在功利人性色彩下的核算。

孔子在《论语・里仁》的说“君子喻为义,小人喻于利”是对功利人性跨越历史性的总结。中国传统文化看来,谈“利”似乎是违背君子之道的。然而从深层次的人性上说,不含功利的人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功利是人性的一种本能反应。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将人性定位为人的属性,认为把人性摊开来讲,功利性不可能从人的属性中剔除。企业作为投资人虽不能做一般意义上的“人”的等同理解,可是投资行为的背后是人的意志和思想,既然人在企业投资行为中起决定作用,人的功利属性就在所难免的存在于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核算就不能不有所反映,所以金融资产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内容的核算规定必然离不开功利色彩。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对税费的处理规定:计入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准则对税费的处理规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这里是一个例外。

(1)从账户命名上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带来的收益,但税费的产生却直接影响到投资人对收益的预期。人性的功利本质在于要通过投资行为获利,可是税费的出现却妨碍了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在不想长期持有又想获利的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迫使自己做到先保证税费的补偿,其次才能是获利。中长期的金融资产虽也有获利的压力,但是时间上有回旋的余地,在功利心的体现上就有所收敛。时间上的从容,使得中长期金融资产不需要在当下的核算上表现得过于急迫。泰戈尔说过‘过于功利的人生就像是把无柄的刀子’,既然这样,就不需要握得那么紧。温和的人性思考“拯救”了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中长期投资的税费处理规定――税费计入了投资成本。这意味着中长期金融资产投资在处置时才一并核算投资收益,税费对损益的影响滞后。

(2)从人性本能反应看来,税费的实质就是投资的损失。悲观去看,税费的发生就是对投资正收益的侵蚀。因为,税费的存在成为了投资人短时间内想获利必须跨越的门槛,或者说投资人还没开始在资本市场做收益博弈,未来生死尚未卜时已是负收益了。费尔巴哈在他的人本主义哲学中指出“人是以感性为基础的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人首先是有感性,然后才有理性”。所以,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视为投资损失看待的规定,符合“人”的感性感受,更符合“人”的理性思考。

二、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核算中看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功利人性的认可与迁就

交易性金融资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之一,也是会计人在这一属性规范下,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核算进行把握的难点。

(1)从横向对比来看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核算。在金融资产准则中,除过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外,其他中长期金融资产则是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归属于了所有者该享有的权益,但却并没有急于计人当期利润。后者的处理,使得资产在处置时由“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结转为“投资收益”时才计入当期损益,在时间上将公允价值变动给企业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影响结果做了后延。然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这种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在账务处理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中核算,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因此,对比准则下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时间上提前了很多。

(2)对上述(1)的原因考虑上,可以这样认为: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人在投资心理上更看重投资结果对自己损益的影响。出于短期获利的目的压力,“利”对其是首当其冲的要害考量。功利人性在这里开始起作用,使得核算体现出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功利人性的认可与迁就。②损益时间上的迫切确认是功利人性的内在要求。因为短视往往是功利人性在投资业务中的内在常态表现,短视是功利的伴生要素。既然追求短期利益,短时间就要体现结果,就只能是在价值变动当期就要确认损益的。所以,看重当下,不侧重做长远打算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投资目的下的规律,功利人性的存在使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在规定其业务核算时就得遵循它自身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