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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7 0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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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篇1

中国旅游业发展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产业结构和新的增长点有所转变,新的投资热点正在形成。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资源开发资源型景区已经成为土地开发的新的热点,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3年,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旅游景区景点,据估计,从2003年~2010年,将有80亿美元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根据中国国际旅游投资网(省略/)近期公布的旅游招商项目的统计,在旅游业各分支行业中,景区的招商项目最多,也最为活跃,比例占总招商项目的54.71%。本文试就投资价值、国家地方政策和投资风险三个方面论述旅游土地开发的优势与劣势。

一、投资价值分析

1.获得高额利润

旅游景区属于资源稀缺型商品,一旦拥有景区经营权就可以形成资源垄断,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从资源来看,景区供给量过少导致资源紧缺。尽管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但是毕竟数量有限,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造成了我国资源型景区的局部稀缺。从2004年A级景区经营效益情况(表1)中,可以看出资源型景区级别越高,垄断性越强,效益也好。从需求来看,国内国外游客都对资源型景区需求很大。根据国际旅游组织的调查,74%的游客首选到资源型景区观光,尤其在旅游消费刚刚启动时这一比例更高。

供给不足,需求旺盛这就造成了巨大的供求缺口使的景区形成垄断性经营。而从国内黄金周旺盛的旅游消费,看这个供求缺口会持续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也就是说景区的垄断性经营也会长时间存在。

数据来源:国家旅游局

2.衍生性延长产业链

旅游景区相对其他旅游行业而言可开发的旅游产品种类多、数量大、衍生性强、可创新性强,这样就使景区的生命周期增长,获得利润的时间也随之增加。

由于旅游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一旦产品进入停滞或衰退期就无利润可言。而这个时候产品能否复兴的关键在于创新,只有再开发出有吸引力的产品才能延长获利时间。而资源型景区依托自己的核心资源,开发的产品除了基础的观光产品外,还可以开发度假产品和专项产品。这就使得景区可以开发的产品极大丰富。景区每年都可以通过开发新产品,吸引老游客故地重游新游客慕名而来,从而将利润维持在较高水平。

由于资源型景区产品的多样性,开发的多层次性可以使企业的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企业获得景区经营权后,既可以自己开发核心产品,也可以将特定产品开发经营权出让以减少管理成本和难度,并分散风险。

3.获得核心竞争力

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核心资源要素,是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旅游产业群的辐射中心。投资资源型景区有利于旅游企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旅游企业拥有景区资源,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为旅游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使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享受到更多的方便、快捷与舒适,并且强有力的产业链条也是阻挡国外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

二、政策分析

1.政策支持投资

(1)中央投资景区基建

我国进入200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旅游发展,明确要求增加对资源型景区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放宽对资源型景区开发项目的审核条件。另外国家还安排了67.2亿元国债资金进行景区建设,促进景区发展。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强调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了对旅游项目的审批规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债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于2000年开始,重点支持资源品位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的项目。至2004年底国家累计投入67.2亿元国债资金,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开展了一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景区环境,提高了景区的综合接待能力。

(2)地方立法促进景区发展

从各地政策看,为了加快开发资源型景区,很多省市明确提出资源型景区的经营权可以转让。而且很多省市设有旅游发展资金用于建设资源型景区的基础设施,并且在税收,土地政策上都有优惠。虽然国家并未出台《旅游法》,但是地方为了规范旅游发展,更为了促进当地旅游,纷纷出台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如湖北省,云南省,北京市等已经修订旧版旅游管理条例。

2.景区经营权出让――争论中前行

对于资源型景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专家到大众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总体上,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是在各地进行。在很多省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景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

(1)地方政府和旅游局――支持经营权出让

为了贯彻落实景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湖北省、福建省、上海市、贵州省、浙江省、重庆市、山西省、云南省等省市在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了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在探索中前行

建设部虽然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风景名胜区不能将经营权转让,但是由于景区实际的控制权在地方政府手里,建设部的管理力相对薄弱。而且建设部对经营权的态度从文件变化中也可以看出逐渐放宽经营权的出让,由绝对不允许经营权出让,到经营权出让有底线。

建设部依据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国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加强风景区管理。

(3)其他部门――议论纷纷

林业部、国土资源部在积极探索将所属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招商引资。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者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方式联合进行。国土资源部认为通过建立地质公园,根据地质遗迹的特点,营造特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文物部门作为代表全体人民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认为,文物保护属于社会性公益事业,应以保护为前提,利用只是

保护的一个方面,而且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文物遗址不得做其他商业用途。

三、风险分析

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存在的,同样资源型景区的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许多资源型景区项目取得了成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但也有不少项目投资失败, 损失巨大。投资者如果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取得成功的。

景区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开发风险,市场风险等。本报告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风险及规避措施加以说明。

1.政策风险

自然资源是几千年不变的,变数大的是人为政策,对政策分析判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旅游法,各地旅游法规地方特色明显,这些法规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都很差。现在企业经营旅游产业,获得的只是部分权益,如经营权、管理权。企业和政府签订20至50年的协议,这些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要特别关注省、市、县之间的法规是否冲突,而越基层制定的法规,修改越容易。景区内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法律、政策上有许多不连贯的地方,导致了景区开发的无所适从。所以说政策是旅游开发中最大的风险。

2.资金风险

我国景区开发并不是一般认为的“低投入,高产出”模式,而是“投入,投入,再投入”的模式。开发资源型景区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需要一定的现金流进行景区的后续投资。

景区开发初期内部交通,基础设施,营销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且景区开发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因为景区面临竞争,面临游客需求的改变,所以景区需要创新旅游产品,而新的旅游产品的开发也是需要大量资金的。再次,景区室外设施的耗损速度快,需要的维护更新经费也非常可观。很多景区投资失败就是在于没有后续资金投入景区开发,导致景区吸引力下降,收入达不到预期的原因。

3.开发风险

由于缺乏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使一些已经开发、利用起来的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普遍存在档次不高,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缺乏整体旅游概念,景区和景点布局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许多景区由于对市场需求缺乏清楚的认识,导致市场定位泛化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景区主题不鲜明没有明确的旅游形象。

旅游区项目开发需要考虑其所依托的资源,强化资源特色,突出项目主题,同时旅游设施的配套建设也要围绕主题展开。这样的项目一旦开发,其可变弹性较小。正常情况下,项目特色显然是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因为主题越突出,其生命力就越强。但是这恰恰也是项目的风险所在,因为越是有特色的项目,越是不易改变其内容与功能,或者改变内容与功能的成本代价过高,给风险转嫁带来困难。

4.市场风险

旅游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大小,与游客在某一特定环境、特定时期内的消费心理、消费偏好和这一时期内旅游消费的总趋势等密切相关,而游客的消费心理、偏好等是经常变化的,特别是随着游客群体的不断个性化,游客结构的不断多元化,旅游市场需求难以捉摸,某些特定旅游产品愈来愈难以同时满足游客群体中各个不同的需求,同时也使某些旅游产品很难实现所期望的游客云集的目的,旅游产品的有效生命周期也因此而大大缩短,这就直接影响到旅游项目开发的投入产出效益比。

国内各地区全面大力开发旅游业,各类旅游产品蓬勃发展,旅游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超过市场需求的增长,再加上政府对旅游市场调控、监管力度不够,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相当激烈,从而明显地加剧了旅游项目的投资经营风险,合理投资回报难有保障。

参考文献:

[1]彭德成:《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约翰・斯沃布鲁克著张文等译:《景点开发与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邹统钎:《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保罗・伊格尔斯斯蒂芬・麦库尔克里斯・海恩斯著张朝枝罗秋菊等译:《保护区旅游规划与管理指南》.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篇2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杭州“免费西湖”运营模式的成功推动了国内许多城市旅游的转型。2005年,无锡市政府投入巨资整治蠡湖之后决定免费开放蠡湖十景。免费之举,一方面推动了无锡市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交通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让全民真正享受到了旅游景区的社会公益性,促进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无锡城市形象的打造。然而,随着旅游景区的免费开放,游客大量涌入,加之其素质良莠不齐,免费景区自然环境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2013年10月8日,扬子晚报报道了“无锡渤公岛生态园被少数市民当私家菜园”事件。渤公岛生态园沿湖种植了四角菱等水生植物用于净化水质,然而游客环保意识薄弱,做出私自采摘四角菱的不文明行为,破坏了生态园的自然生态。除此之外,我们在对渤公岛生态园进行观察和了解后发现,其还存在游客乱扔垃圾、抄小路等问题。本文以渤公岛为例,就免费景区如何进行游客管理、提高游客环保意识、减少游客不文明行为提出对策。

二、免费旅游景区游客不文明行为原因

作者在对渤公岛生态园进行实地调研和分析后认为,生态园中出现的一系列游客不文明行为不仅有游客自身的原因,即主观原因,也与生态园的管理机制密不可分,即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游客自身环保意识淡薄

游客自身环保意识淡薄是旅游景区存在一系列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重要原因。环保意识较强的人会做出更多的环保行为,而环保意识较弱的人则会做出较少的环保行为,甚至做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2.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发生分离

具有环保意识的游客并不一定会做出环保行为,这就是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发生了分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环保行为的做出并不仅仅受到环保意识的影响,还受利益意识、责任意识、效用意识的影响。当环保意识强于其他与之相对立的意识时,游客就会做出环保行为;当环保意识弱于其他与之相对立的意识时,环保意识就会与环保行为发生分离。

3.游客缺乏主人翁精神

游客在外地旅游景区较在家乡旅游景区,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率会较高。在家乡旅游景区,出于主人翁精神,游客会更为爱惜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自觉做出环保行为;而在外地旅游景区,主人翁精神的缺乏和社会公德约束的减弱,游客不仅会做出一系列危害景区环境和资源的不文明行为,也会对他人的不文明漠而视之。

(二)客观原因

1.免费景区管理人员安排不到位

免费景区取消了门票制度,门票收入的减少给免费景区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管理人员招聘数量会相应地有所减少。管理人员安排不到位,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就会缺乏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引导,最终导致免费景区游客不文明行为频频出现。

2.对游客的教育力度不足

小组成员在渤公岛生态园进行实地调研时发现,渤公岛生态园对于游客教育在减少游客不文明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缺乏重视。景区管理人员没有利用游客中心来初步唤起游客的环保意识,且在生态园内,教育手段单一,教育力度不足。

3.奖惩机制不健全

为了加强无锡市蠡湖景区的管理,保护蠡湖景区自然风光和资源,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蠡湖景区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列出在蠡湖景区内所禁止的行为,生态园入口处也贴有该条例,然景区不能在游客进入生态园之前组织游客对条例进行阅读。同时,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景区管理人员多采取劝阻、教育等措施,很少严格处罚。

三、对策探讨

(一)启动志愿者计划

免费景区内应安排适量管理人员,向游客宣传环保知识、景区管理条例等,对游客在景区内做出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制约、规范和引导。针对景区在取消门票制度后面临的经济压力,免费景区可以从无锡市民、在校大学生及游客中募集志愿者,这一方面可以缓解景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无形中提升了志愿者们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景区配套设施

景区内配套设施不完善会给游客带来诸多不便,环保意识薄弱的游客就会自然而然地做出不文明行为。环保意识较高的游客,其环保意识在向环保行为转变的过程中会出现中断,如景区垃圾桶设置过少,游客走了很久也没找到,那么将垃圾随手一扔的行为发生频率将会大大提高。而且,置身于整洁的景区,游客的心理意识会向积极的方向转变,主动做出环保行为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脏乱的景区却向游客传递了消极的意识,使其在景区中的自制能力下降,做出一系列不文明行为。

(三)综合采用教育型管理措施和制约型管理措施

教育型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向游客发放宣传册、设置人性化环保标识,如“你挥一挥袖,不带走一片云彩;我动一动手,不留下任何纸屑”,在景区内有意识地举办环保活动等。教育型管理措施能够激发游客的环保责任感,且较制约型管理措施,使人更易于接受。制约型管理措施通过规章制度、技术手段、物理设施等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景区应制定或完善景区的奖惩制度,通过景区管理人员将其严格落实,在景区部分区域设置栅栏等物理设施以阻止游客进入,避免景区环境资源被破坏。

四、结语

全面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是社会、景区、游客等共同的责任。只有游客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不文明行为减少了,景区的免费开放才能成为一项真正的利民之举,才能是可持续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李娜.国外游客管理经验及启示[J].商业时代,2007(27).

[2]钱淑娟,马艳,刘文鑫.游客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探析―以南京中山陵景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12).

[3]严敏.城市旅游景区免费开放问题研究―以南京中山陵为例[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3(02).

[4]符全胜,胡瑞明.基于游客行为态度转变的保护区游客管理策略研究――以浙江天目山保护区游客触摸古树行为为例[J].林业经济,2012(09).

[5]李艳琴.敏感型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的机理与原则探讨[J].生态经济,2009(01).

篇3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电信、商务、卫生、文化、体育、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商品。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旅游景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应征求旅游、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旅游区总体规划相适应,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法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在旅游景区、景点,禁止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葬坟、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三章旅行社

第十三条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对全市旅行社的数量、结构和布局实行宏观调控。

第十五条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应当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将其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形成新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第十七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的名称、地址,旅游者的姓名、住址、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

(二)旅游的期间,旅游的景点、时间和线路以及购物等专项旅游活动安排;

(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

(四)旅游费的详细构成和标准;

(五)交通、食宿标准和价格,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六)旅游意外保险;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团)住宿、就餐、购物、娱乐、乘车船,应当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旅行社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属于旅行社所有,主要用于以下情形给旅游者造成损失,但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时,由旅游管理部门从中划拨支付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行社不得将其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凭证用于担保。质量保证金因旅行社不履行法律义务而被依法冻结或划拨的,旅行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旅行社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查询其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情况。

第四章导游员

第二十一条导游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导游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行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可由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向省旅游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可由旅行社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取得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人员的名单。未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三条导游员必须在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从业,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登记,依法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导游员应当持证上岗、佩带胸卡进行导游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旅行社确立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二)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传播中华文化,讲解**自然人文情况,介绍风土人情;

(四)按其职责权限处理旅游中遇到的意外事件,并及时报告旅行社;

(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听取和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导游员必须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导游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或串通旅游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收受回扣、私收佣金,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或中止旅游项目,不得将境外旅游者带往非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和购物等。

第五章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旅游定点单位

第二十七条实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管理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并发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饭店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评定星级。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经营。星级饭店不得夸大星级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九条实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可以申请旅游定点单位,由所在地县(市)、郊区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城区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旅游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旅游定点单位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币;

(四)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虚假广告;

(五)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七)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

(八)不得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制造垄断,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场所、项目、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

(二)了解旅游项目、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

供旅游项目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给予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入境旅游者在本市旅游与境内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旅游区的历史文物等自然文化遗产;

(四)爱护旅游公共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维护旅游安全与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旅游景区景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门票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调价、强行出售套票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等。

经营者应当将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设置的收费告示牌上明示。

第三十六条凡在旅游景区景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和流动兜售商品,不得纠缠旅游者,不得强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从事下列娱乐活动:

(一)有损国家和尊严的活动;

(二)伤害民族感情、妨害自由的活动;

(三)封建迷信和活动;

(四)、赌博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旅游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卫生设备、设施,对导游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与卫生措施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营业。

第四十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应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保险。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市容、民政、商务、公安、文化、体育、卫生、林业、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应相互协作,对旅游景区、景点的价格、市场、环境、交通、安全和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四十二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旅游投诉制度。

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和赔偿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受理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信誉等级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四十四条旅游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定点单位和导游员的定期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审计制度,依法对本部门和国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旅馆、餐馆等服务业经营者以旅游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

(二)旅游区旅游秩序;

(三)旅游安全卫生状况;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和不佩带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导游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导游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或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分别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依照《**省旅游管理条例》、《**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五十六条旅行社、导游员、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定点单位、旅游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文化、环境保护、卫生、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工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4

一、《云》与《凉》两个条例之间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分析

(一)差异性分析通过对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云南省将泸沽湖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四川省将泸沽湖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两级保护管理,云南省的划分方式更为细致,更有利于对景区进行保护。云南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景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对重视经济效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四川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在合理的条件内进行开发利用。《云》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凉》并未做出有关规定。《云》与《凉》二者对水质级别要求不同,云南省要求泸沽湖水域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四川省对泸沽湖水域的水质的要求是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笔者认为泸沽湖虽分属两省监管,但实质为一体,且湖水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凉》应该提高标准,争取实现对全湖进行Ⅰ类标准保护。《凉》规定风景区内所有船只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许可证,而《云》没有规定船只登记事项,笔者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同时两省可以对船只进行统一管理与登记。《云》对泸沽湖裂腹鱼的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凉》未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裂腹鱼经济价值较高,但逐年产量急剧下降,笔者建议为保护泸沽湖生物资源多样性应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云》规定进入景区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凉》未做出此类规定,建议增加此类规定,两省可以对该事项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云》第二十条与《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云南省对景区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四川省严禁在风景区内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笔者建议云南省将“限量开采”改为“禁止开采”,与四川的规定同步,将更有利于对景区的保护。《云》规定管理机构可从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凉》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从对两个条例全文结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云》未对条例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划分,结构相对混乱,笔者建议将条例根据内容划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云》第三条规定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根据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笔者建议应对条例的该条内容予以改进,增加“政治效益”与“文化效益”的表述。(二)共同性分析川滇两省两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个条例都包括对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景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为两省条例存在共同性,所以两省在管理泸沽湖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联动方式,例如两省正在协商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两省进行交叉执法等。笔者认为两省有必要对联动管理方式做进一步商讨,以促进泸沽湖区域的统一发展。

二、《云》与《凉》两个条例的执法效果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且实施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即执法效果。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云南省泸沽湖管委会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府2004年,2011年两次现场会项目资金和泸沽湖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项目资金,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稳定保持了条例所规定的I类水质,泸沽湖已被列为全国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发展,部分泸沽湖景区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原有古色古香的摩梭民俗民居面目全非。2015年11月起开展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摸底排查出泸沽湖景区有手续但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和整改户64户,无手续“两违户”45户,截止2016年7月15日,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有手续的64户风貌整治,已整改拆除44户(41户通过整改验收)。对6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酒店,客栈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治3个月,罚款5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云南省在对遭到破坏的民俗民居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学习四川省《凉》有关表彰和奖励保护景区突出的组织及个人的规定,通过奖惩两种方式对景区民俗民居进行保护。云南省为切实加大摩梭文化保护力度,借助四川经验,适当提高重点保护民居补助标准,每年实施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护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泸沽湖沿湖全民保护泸沽湖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对全湖的管理与保护。笔者通过对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泸沽湖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到四川省泸沽湖区域为进一步规划景区旅游市场环境,净化景区干线街景街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采集信息,并制作统一规范的店招店牌,做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风景区的开发利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泸沽湖渔业资源,做好封湖工作,在封湖前三天张贴通告,加大封湖宣传力度。同时为鼓励泸沽湖景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了泸沽湖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确定泸沽湖景区环保公司等3个单位、5名个人为表彰对象,做到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泸沽湖管委会为推进泸沽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保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保护泸沽湖,我们在行动》实施方案。川滇两省在管理泸沽湖区域的执法过程能够依条例执法,并在保护水质,民俗文化,生物资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发挥旅游保护管理条例的价值,但在法条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给出相关建议。

三、《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专项规划滞后,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不衔接问题。景区供排水,道路,服务设施,居民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滞后。笔者建议:泸沽湖管委会同丽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景区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沿湖截污治污体系不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效能有待提高。湖滨生态带建设不完整,入湖河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需加快。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适当提高条例中规定的从门票中提取出的费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四)景区执法和监管体制亟待理顺,由于泸沽湖景区与社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交叉重叠,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权限职责不清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在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开发进程中出现管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执法“两张皮”的现象。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尽快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落实编制与人员,由泸沽湖管委会所属的景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联系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强化对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五)筹融资工作进展缓慢,泸沽湖景区供水建设项目,蒗放湖滨生态走廊建设项目等筹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笔者建议: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的资金支持,请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对泸沽湖环保项目予以省级环保资金,国家江河湖泊专项资金支持。

四、《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污水处理厂运作状况堪忧,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投入运转,由于污水处理没有进行雨污分流,夏季降水多,导致运作超负荷。污水处理厂所处位置较低,所以增加大量水泵,自流管与压力管共同进行,所以工程量投资较大,随着游客量增加,污水处理效果有所下降,水质下降。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促成两省省级泸沽湖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以学习云南省条例的规定,从门票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景区专项建设费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三)景区垃圾处理问题,旧的垃圾场使用已经趋于饱和。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新垃圾厂选址及建设进程,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处理景区垃圾。(四)百姓对景区建设工作支持度不高,在污水处理厂地下埋管过程中会经过当地居民使用的土地,居民认为自建房屋与污水处理厂建厂相矛盾,不是很支持工作,这对于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加大对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力度,创新景区环保宣传方式,景区政府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获得居民的支持。(五)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慢,出现体制不顺等体制机制问题,手续上报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拖延工程的开展。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不必要的上报过程,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争取做到早上报,早审批,早建设。

[参考文献]

[1]李仲新.泸沽湖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与利用的矛盾及解决途径[J].林业调查规划,2006.31(增刊).

[2]董仁才,苟亚青,李思远,曹慧明.不同管理主体对泸沽湖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比较分析[J].生态学报,2012,32(18).

[3]喇明英.关于四川省泸沽湖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篇5

柳州是广西最大的工业和商业基地,以其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甲级旅游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被谓为“世界天然第一盆景”。作为一个工业城市,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景点也被开发,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旅行者的行列,柳州的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游客的增多,一些景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自然资源被过度地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急速恶化,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柳州市旅游景区存在的环境问题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2、市内A级景区、公园免费开放后,游客量增多且环保意识不强,损绿毁绿现象较严重。每逢节假日,景区内往往“游人如织,人满为患”,游客的大量涌入超出了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加上部分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随手乱扔杂物,或乱摘乱踩,直接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影响。

3、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使旅游景区受到建设性的破坏,更有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

4、在景区盲目扩大旅游区、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柳州,在市内的几座名山修建索道,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不但修了索道还增修观光电梯,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易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5、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城郊景区的冲击。在城郊风景名胜区邻近修建工业区,盖工厂、办企业、浓烟滚滚,污水横流;有的景区对名胜古迹随意修葺,在山林古刹安置电器设备,铺设人造大理石、地砖,人工修整痕迹过重,与其"自然本色"极不和谐等等。这些不仅破坏了风景名胜、古迹文物的原始景观的文化内涵,也对旅游环境的生态格局和风景结构造成了破坏。

6、旅游景区没有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和措施,没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管理者的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差。

二、保护柳州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对策分析

1.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地方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对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并根据柳州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派专人管理。

2.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

(1)新建改建旅游景区的厕所,扩大水冲厕所的比例,加强对厕所的管理。2013年柳州政府拨专款,提升改造龙潭公园、柳侯公园、都乐公园等市内6个A级景区及公园、小游园的44座公厕,为景区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环境。

(2)严格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对于破坏环境的游客行为,景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3)及时清运旅游景区内垃圾,并进行适当的处理。柳州市政府仅2013年就拨专项款购置垃圾垃圾箱、筒,安置于公共绿地中。

3.大力加强景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柳州是工业城市,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噪音、烟尘一般情况下会超过规定的标准。景区作为城市的绿肺,担负起过滤作用。

(1)保证所有能源及物品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较大不良影响。AAAA级景区龙潭公园从2013年11月起禁车、禁烤,致力改善公园生态环境,实施了取消景区烧烤摊经营、禁止车辆入景区等措施,减少对景区内空气的污染,同时改善公园内基础设施。从示范区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生物旅游资源、传统文化与保护、基础设施等13大方面进行改善,2013年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下一步柳州市将陆续在市内A级景区实施禁车、禁烤,给游客提供更好的生态旅游环境,全力以赴向争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冲刺。

(2)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各景区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设施,柳侯公园是位于市中心的AAAA级景区,也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老景区,景点“罗池月夜”为柳州古八景之一,由于景区的人工湖与周边居民生活排污系统相通,池水发黑发臭,影响景观效果。2003年至2005年,柳侯公园人工湖污水治理工程启动,工程从截污清淤改善园林生态环境开始,将原排入公园湖泊的17条周边生活污水截流排入城市排污系统,清运淤泥约4.3万立方米,沿湖驳岸叠石植柳、人工湖雾森、瀑布,形成山水园林景观。柳侯公园还利用喷雾系统对水过滤净化处理,将水雾化后喷洒到空气当中,不但使景观效果极其引人入胜,同时更兼具除尘降尘、净化加湿空气的功能。

(3)采用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发展。

柳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开发有很多以溶洞景观为主的景区。AAA级景区都乐公园的都乐岩洞便是其中之一,该岩洞1974年开发,被香港大公报誉为“大自然奇幻之宫”,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接待的游客数以万计,过多的游客加速了洞内沉淀物氧化,开放的洞口也加速了洞内外空气对流,人们呼出二氧化碳气体破坏了岩溶洞环境的平衡,促使洞天景物老化。为使岩洞内钟乳石得到最佳保护,都乐岩景区从2007年开始进行都乐岩岩洞灯光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在洞内水域放置雾化器调节洞内湿度促进钟乳石生长,用低能耗LED灯具取代高能耗老式灯具的电能,降低灯具产生的光污染等。淘汰对钟乳石损害较大的老式灯具,把光污染和气体污染(二氧化碳和有机物)控制在最小程度。还严格控制入洞参观的人数(每批不超过40人次)和间隔时间(每批游客间隔20-30分钟);坚持每天清理游客游览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避免垃圾存留时间过久对钟乳石造成危害。采用节能环保措施,减少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4.深入宣传,提高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景区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在景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

5.建立旅游景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景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柳州市从2000年开始便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当年市内的3个AAA级景区1个AAAA级景区全部通过了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3年龙潭景区作为首个市内景区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下一步,将继续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减少不当的旅游开发活动对旅游区环境的破坏,开发前对开发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识别建设、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免对策,要把可能对旅游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6.在旅游景区发展建设中做好旅游环境规划。

旅游景区的环境规划是旅游景区的经济发展、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划,这个规划是从维护旅游景区环境美学质量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与方法,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与旅游区环境美学规律,对经济活动和旅游活动的结构、规模和布局实行统筹规划,达到既发展经济、扩大旅游又不破坏旅游区环境的目的。

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柳州旅游从业者和管理部门致力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展生态旅游,保持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资源和当地文化的完整保护,增强旅游者对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尔康.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J]旅游学刊,1998,

篇6

一. 生态旅游的概念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H.Ceballos Lascurain在1983年第一次提出的,他认为生态旅游是“游客置身于相对古朴、原始的自然区域,尽情考究和享受自然风光、野生动植物及当地古今文化的旅游。”

生态旅游具有以下特点:(1)旅游地: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或风土人情,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2)相关人员对于对该地区的保护负有责任,并意识到这种保护是推行生态旅游的必要条件;(3)旅游活动:不具破坏性;(4)能够支持当地环境保护的运作;(5)旅游开发商获取利润的同时,当地居民也能获取可观的收共同推动景区环境保护的开展;(6)旅游活动是具有教育意义的;(7)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方式。

二. 当前我国生态旅游景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景区污染比较严重

景观污染是指不适当的人为干扰导致的景观退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景观的生态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景观结构破碎化,景观功能受损、生态风险增大和审美价值降低等。主要有以下三要素:第一,破坏当地的植物。第二,破坏地形,毁坏自然生境。第三,捕杀野生动物致使生态多样性受损。

(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坏

开发商们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不仅施行粗犷式开发,而且也不对游客数量限制,造成节假日旅游高峰时期人满为患的现象,较少考虑对环境的保护,由此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有关调查发现,目前,自然保护区污染严重,被垃圾污染的占44%,其中噪音污染11%,水污染12%,还有空气污染占3%。

(三)景区的天然优势被人为破坏

很多生态旅游区背离了环境保护的宗旨,没有定位好市场在旅游开发的位置,不注意生态保护和文化内涵,“贪大、求洋”,热衷于用建筑物来吸引游客,大肆修建城市化建筑,开发旅游区,有的舍弃了原先极具特色的景观,转而投向跟风式的建筑,进一步走向城市化、商业化。有的旅游区抛弃了自己独具的天然优势,盲目改造,造成大多景区景观的趋同。

(四)景区管理较为落后

1.维护修缮的措施不够

很多古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因地质条件、地形状况自然毁坏的,或因自然灾害而毁坏;或因年久失修而失去原有风貌的,我们的相关管理部门做的还很不够。

2.管理措施不严,景区生态破坏严重

部分游客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加之保护措施不严,很多珍贵的植物被随意折断,还有人在建筑物、岩画、古雕像上随意刻画,造成文化景观的破坏和旅游活动的视觉污染。

3.监测和管理缺乏

资料显示,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情况来看,仅有16%的自然保护区受到定期的环境监管,总体来说设备比较缺乏,更有甚者,监管者缺乏基本的生态旅游知识,有效限制游客数目的只有20%,为了满足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在一些本不该活动的地区开展活动,这些都违背了生态旅游区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 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修改完善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规章制度

适应生态旅游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旅行社信誉评估制度》、《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以规范年度复核为主体的星级饭店日常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于这些法规中需要细节明确的地方进行规范化模式,增加其中细节,对我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需要加大。

(二)加大旅游人才的管理和培养力度

旅游人才的整体素质与我国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内的旅游人才和国际上的旅游人才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若使我国的生态旅游业走向世界,使其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并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那就必须要加大对我国旅游人才的管理和培养的力度。让真正想从事生态旅游的人员有市场、有机遇、有待遇。真正使他们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

(三)加强旅游产品的开发,力促生态旅游产品多样化

当前来看,我国的生态旅游模式主要还是以单一的观光旅游为主,结构单一,怎样拓展生态旅游模式和对生态旅游产品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使得生态旅游产品转向多元化。由单一的观光旅游转向休闲、度假、商务以及观光的复合型、多元化转变,倡导绿色、生态、健康的的生态旅游产品。在我国的生态旅游景区走向世界的同时,使得我国的生态旅游产品也打入世界市场。

(四)深入开发人文旅游资源

如何使我国的生态旅游走向世界,做大做强生态旅游产业,需要深刻认识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把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深入结合。只有将文化融入到生态旅游中,才能使得生态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得生态旅游既在满足人们欣赏自然景观需求的同时,也能满足人们对异域风情中历史文化、凤土人情以及民间习俗和饮食文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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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成绩显著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规模不准超过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旅游资源和污染环境。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景点。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景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造墓地和采伐林木等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广告。

第十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经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交纳的旅行社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国旅行社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准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按旅游合同或者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因正当理由不能兑现合同或者约定服务的,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者减免、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从事旅游业务;

(二)诋毁其他旅行社名誉;

(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应当聘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聘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

旅行社接待散客时,应当尊重旅游者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后,佩戴导游证上岗。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额外收费;

(二)收受回扣;

(三)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

(四)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申请评定星级,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或者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星级宾馆(饭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用欺骗或者强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并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二)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安全规定,维护旅游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负责安全的人员,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宣传安全常识。

在发生突发事故危及旅游者安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和相应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外国旅游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企业登记部门;

(四)旅行社聘用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上岗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一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星级宾馆(饭店)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星级宾馆(饭店)用欺骗或者胁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星级宾馆(饭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导游人员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未经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导游人员向旅游者额外收费、收受回扣或者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导游人员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未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或者未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可以并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每块牌1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环保、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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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甘两省旅游资源概况

陕西、甘肃两省同是我国西部旅游资源大省,是华夏文明重要发源地之一。陕西省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9处,其中有古人类遗址、帝王陵墓、宫阙遗址、古寺庙及众多的佛教名窟。陕西省山川秀丽、景色壮观,拥有国家风景名胜区5处,自然保护区5处,森林公园11处。甘肃省拥有新、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000多处,战国、秦、明等各时代长城均有大量遗存,是我国人文始祖伏羲氏的诞生地,也是我国著名的石窟之乡。古代东西方联系纽带的古丝绸之路,在甘肃境内蜿蜒1600多公里,留下了无数文化珍宝和历史遗迹。甘肃省还拥有大漠戈壁、雅丹地貌和雪山冰川等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拥有以藏、回、裕固、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

(二)陕、甘两省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的关系。陕西、甘肃两省在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时均明确提出,要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委员们在座谈中感到,两省领导和旅游、文物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形成明确的认识。旅游业是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人文环境的质量。确保旅游资源不被破坏,使其永续利用,是发展旅游业的基本前提和生命线。正是在这一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两省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旅游业的发展确立了正确的方向。

2.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依法治旅、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陕西、甘肃两省加强了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比如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甘肃省旅游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旅游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3.以抢救和保护文物为重点,提高人文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变文物大省为旅游资源大省,是两省领导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委员们在考察中看到,两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和两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提高综合利用的效益,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陕西省华山管理局与下属单位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实现了保护文物安全的目标。甘肃省对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如莫高窟、榆林窟、麦积山石窟等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安防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接待条件,使文物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4.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奠定基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是陕、甘两省在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中始终关注的课题。两省对景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理顺景区建设管理程序,避免过度开发建设造成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陕西省目前正在实施以旅游区为重点的环境建设工程:在绿化工程建设方面,投资2.5亿元,将秦涌馆门前各类设施全部拆除,搬迁农户,征地800亩实施绿化建设;在全省16个主要旅游区的周边环境实施绿化建设任务。在净化工程方面,总投资3200万元,在全省旅游区(点),规划建设60个高标准的旅游星级厕所。旅游环境工程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旅游区的人文生态环境。

(三)陕、甘两省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一些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水平不高,缺少科学规划。由于局部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同时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致使一些地区尚未进行资源普查和科学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形式单一,档次不高,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遍地开花和重复建设的现象。景区分布过于分散,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2.景区基础设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由于无力建设和改造旅游服务设施,相当一部分宾馆、饭店等设施陈旧,配套服务尚处于低水平状态,严重影响了接待能力。旅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旅游服务体系存在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不能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旅游旺季超负荷运转,环境容量与游客数量之间的矛盾突出。陕、甘两省大部分地区旅游季节性明显。淡季旅游人数寥寥,设施大量闲置;两旺季旅游者纷至沓来,人满为患,服务设施和交通高度紧张。尤其在法定公共节假日时间延长之后,一年三个"黄金周",出现了旅游需求"井喷"现象,管理者对此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游人严重超过生态负荷,不利于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4.部分景区缺乏环卫设施,管理者和游人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地区受眼前的、片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环卫设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宾馆、饭店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其排出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部分旅游者对文物涂抹刻画和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不文明行为对文物和环境的破坏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对陕、甘两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建设"丝绸之路"精品旅游线。当前,国家在旅游业的产业布局上实行重点开发中西部的战略。我们认为,在经济不够发达、管理水平不够先进的情况下,中西部旅游业的开发建设也应总体考虑、合理规划、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遍地开花。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景点和文物应先保护好。"丝绸之路"旅游线是西北旅游的亮点。要以西安、天水、兰州、武威、酒泉、张掖、嘉峪关、敦煌等重要旅游城市为中心,以点带线,把"丝绸之路"旅游线培育成具有浓厚人文特色和西部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要从资金引导、市场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质量、上效益。并由此以线带面,提高两省旅游业整体水平,树立两省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之下,大部分旅游区各景点隶属关系复杂,其具体管理涉及旅游、建设、宗教、文物等各个部门,综合协调管理难度比较大。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属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方式不合理,直接影响景区的旅游投资和开发利用。建议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进一步改革旅游管理体制,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把旅游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

(三)加强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建设,为景区旅游提供优质服务。旅游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是景区的后方和基地,承担着为景区旅游提供"行、游、住、食、购、娱"等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的任务。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注重搞好景区内部的绿化和建设的同时,还要注意搞好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使城市建设与高档次的景区能够协调匹配,使旅游者在这里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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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从追求物质上的享受转变成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旅游业成为了当今社会最富活力的朝阳产业。然而,一项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则是,保障旅游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在旅游业中不容忽视问题。最近,越来越多旅游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也使得人们将这一问题看成旅游行业中的首要问题。如何改善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提高景区的安全系数,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相关理论分析

(一)华山基本情况

华山景区海拔2154.9米,是我国著名的“五岳”之一,被称为“西岳”。华山具有特殊的地质、地貌景观。它是由一块巨大而完整的花岗岩构成,有东、西、南、北、中五个主峰。除此之外,华山还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圣地。现存有七十二个半悬空洞,道观20余座,其中著名的玉泉院、镇岳宫等被列为全国重点道教宫观。自古以来,华山以其雄奇俊秀的自然景观,丰富的人文景观、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赢得了古今中外、华夏儿女的仰慕,在陕西旅游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鲜明的特色。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1.景区安全管理基本含义

景区的安全,是管理当中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景区的形象与影响力,是影响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环节。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为确保景区和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企业接待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方法等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维护景区声誉、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企业接待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2]。

我们知道,旅游有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那么,旅游安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娱乐安全六大类。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含义概括起来就是通过行政、法律、教育、经济、技术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来达到旅游景区对各类伤亡事故、灾害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有效控制的活动。

2.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

旅游安全是进行一切旅游活动的保障,若旅游没有安全可言,势必会造成旅游业的混乱,从而导致旅游业的衰败。从旅游相关人员的角度看,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对于旅游业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旅游安全问题是旅游业发展中重要问题之一。

三、华山旅游景区游客安全分析

(一)华山游客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

1.自然灾害类旅游安全隐患

旅游景区自然灾害是指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性的,给游客或旅游设施带来严重危害的天然灾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天气变化。四季的天气是变化多端的,然而天气的变换也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灾害比如雷电袭击,山洪暴发,冰雹、台风等。

(2)地貌地质。近几年地质灾害事故频发,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这些都会带给游客致命性的袭击。

(3)野生动植物。山间野生动物出没,所以在爬山途中,也常常会遇到野生动物的袭击。如蛇、熊、猴子等,同时还会遇到毒蚊子,黄蜂等蚊虫的叮咬。接触一些特殊植物造成的过敏、中毒等安全事故。

(4)其他。体质较弱的游客在登到山顶时容易出现缺氧,承受不了极高或极低气温的现象。

2.旅游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交通设施隐患。景区内的交通设施隐患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缆车索道、水难事故等。景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指观光车、登山道路等发生事故;索道事故是指由于索道设备发生老化,索道设计不合理,维修不及时、不到位等发生的事故;水难事故是指游客在游船、漂流等水上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2)基础设施隐患。游客服务中心少,不能为游客在登山过程中及时提供帮助;景区内未设立医疗救助中心站,也没有修建安全急救通道,救援人员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施救;道路旁的护栏损坏,易造成人员伤亡。

3.人为因素类旅游安全隐患

(1)他人、旅游本人、工作人员。由于他人或者游客本身麻痹大意,比如游玩时打闹嬉戏、攀爬高处、你推我搡,或者人多造成了拥挤都容易造成摔伤、走失、坠崖等事故。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到提醒、警示、引导等,也易造成悲剧发生。

(2)犯罪。景区犯罪的类型不一,但原因可以归结为景区的人员混杂,环境复杂,治安管理的力度不强。因此不法分子易混入游客群当中在景区内实施偷盗、破坏、抢劫财物、侵犯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从而导致游客与游客之间或游客与工作人员之间,由于一些原因在景区内发生争执、引发事端,从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事实。

(3)人为造成火灾。游客在景区内部吸烟、烧香祭祀,工作人员在景区内部焚烧树叶等行为易造成火灾。除了会对游客造成烧伤事故之外,还会损坏景区的设施设备以及受保护的文物等,财产的损失是巨大的。

(二)华山景区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1.景区人满为患

旅游景区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究其根源是人满为患。从游客方面来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快节奏,于是更多的人们选择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外出游玩,放松心情。这就导致了节假日期间,尤其是“五一”和“十一”的黄金周,很多知名的景区出现了游客过多,超出了景区的承载力。从景区管理方面来说,景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没有做到控制景区客流量,饱和预警信息这一点,从而导致了景区事故的发生。

2.景区道路狭窄陡峭,行走艰难

华山自古一条路,由于华山道路狭窄陡峭,当游客数量增多时,山路会变得十分难走,很容易发生游客滞留的现象。除此之外,山路旁边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尽管有铁链和护栏,但并不能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若有游客发生拥挤现象很容易发生像坠崖这样的严重事故。

3.景区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华山是以步行和索道为主,因此山路的防护措施以及索道设备的安全系数尤为重要。经过实地考察景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山路旁边缺少防护栏,只有在几处险要的地方有铁链和护栏;景区内部缺少紧急医疗救助站;索道的设备老化;设施配备不齐全,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4.游客本身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旅行技能或者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弱

游客在进入景区之后,由于比较放松、新奇,不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随意攀爬,做危险动作取景拍照,从而造成游客失足摔伤等事故发生;部分游客不跟随队伍,不走山路,另辟蹊径,从而导致走失等事故发生;也有游客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弱,在山上出现身体透支,发烧,头晕或晕厥等现象,由于在山上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

四、华山景区安全隐患应对策略

(一)信息预警管理

1.健全预警机制,并及时

景区要建立专业的数据测定部门来进行科学的预测。一方面,要能够对自身的景区环境认真仔细地考察、核实,预测景区的环境承载力。并且要做好安全按防控工作,会同相关气象部门及时监控、有关气候、防灾信息,减少灾害对景区以游客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数据部门要根据景区的实际接待情况,预测景区游客的最大容纳量。提醒游客在出行期间,理智的选择旅游目的地,制定合理的出行计划,减少因游客扎堆旅游,而出现的人满为患现象。

2.结合政府部门,出行提示

景区的预警系统可以结合当地的政府,共同实现地区的旅游客流控制。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借助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处、信息中心、规划处等,做出准确的预测,大体掌握游客的旅游动向。与此同时,在预警信息时在景区的官网,当地政府的官网、微信平台等渠道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能够轻松快捷的获取预警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在这些网络平台上一些出行提示,如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登山注意事项等。

3.门票预售机制

在预警信息的基础上,为游客提供提前售票可以缓解高峰期时,华山排队买票的拥挤现象,也可以有效地控制景区客流量。游客们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进行订票。景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掌握游客的出行情况,并可以预知近期的客流量。

(二)设施机构的建设

1.加强道路安全建设,设立防护栏

华山自古一条道,这是华山景区的一个特色。随着现代生活的快速发展,假日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却是在这条道上愈来愈多的悲剧惨剧相继发生。众所周知,华山的道路陡峭险,而很多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选择体验华山的奇险之美。因此,华山加强道路安全建设尤为重要。首先,在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在现有道路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拓宽,若遇到崎岖的山路,也可以在旁侧开辟出一条缓行的阶梯,来为大家提供更多的选择;其次,景区应该在未设置护栏的路段设置防护栏,在有铁锁的路段,应加强稳固铁索,确保其不会脱落;最后,加强防护栏的设置,尤其是危险路段,增强其稳固性,防止因拥堵发生摔伤,坠崖等事故。

2.完善景区基础设施

游览华山的方式除了步行登山,就是坐索道游览。所以索道的设备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游客的生命安全。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索道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尽快解决,在运载游客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做到零失误。定点建立紧急医疗站,对游客进行紧急施救。在道路中设立警示牌,危险的景点、路段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建议游客应如何通过最为安全。工作人员要对景区的各种设施设备定期做检查并做记录,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在旅游高峰期,各工作人员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解决,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并做标记,防止游客不知情发生悲剧。

3.建立医疗救援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在景区内部定点设立紧急救助中心,给游客提供急救,包括一些药品和应急医疗设施。组建一支专业的医疗分队,在游客需要帮助时及时进行第一时间的救治。另外建立安全快捷通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将游客送达医院救治。建立完善配套的安全事故救援设备,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使游客得到有效救援。

此外,旅游景区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管理旅游景区日常安全工作及事故处理工作。专业的管理组织不仅能够提升景区在游客心中的形象,也能够让整个景区的运作更加高效,景区也将被管理的更加井然有序。

4.加强景区安全监控,加强检查维修

首先,要加强景区的安全监控,在重点区域和危险区域安装监控摄像,严密观察、及时发现、快速解决,增强景区的管控能力。另外,可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测网络,以此来提高景区安全监测的技术含量。其次,对于景区内的险要路段、危险景点做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岩石脱落等不安全隐患。检查景区的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及时维修并更换老化的设备。

(三)服务人员素质以及安全教育

1.提高景区的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从招聘人员这一方面来说,景区要招纳一些具有服务意识的员工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人员管理这一方面来说,景区要尽力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员工们定期做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以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为主,同时开展各项服务技能的培训。另外,要将员工的服务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定期做工作总结,使员工重视自己的责任和工作。在高峰期,景区工作人员应加强巡逻,时刻注意游客安全。

2.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游客自我保护意识

第一,景区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进行旅游安全知识的传播,比如拍宣传片等方式,提醒游客在景区应注意到的事项,如遇危险如何自救等安全常识。第二,在景区附近为登山的游客发放安全手册。第三,在景区隐患出设立警告牌,及时提醒游客。第四,在各县(市、区)举办旅游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知识,呼吁群众规范行为,文明旅游。

3.制定登山旅游管理条例

登山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既可以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也能够锻炼身体,体验登山的乐趣。可以说登山是一种能够使人身心愉悦、放松的健康的旅游方式。然而,登山伴随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要去重视的一个问题。除了对游客进行宣传教育,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这些措施之外,要达到规范和约束的目的,华山景区应该制定合理、规范的登山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像登山管理条例等,从而为构建旅游保障体系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蔡冬冬.华山旅游地质资源研究与景区开发构想[D].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2]张合.浅析我国旅游景区管理[J].企业家天地, 2006,30(12):102.

[3]罗振军,佟瑞鹏.旅游景区安全容量分析与事故风险评价[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8.

[4]吴殿延.山岳景观旅游开发规划实物[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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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景区(点)、旅游停车场、旅游购物场所、演艺场所其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客宰客。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对于制造、出售假冒伪劣、掺假使假旅游商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餐饮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得乱搭乱牵电线,不得乱倒乱泼、乱扔乱丢、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垃圾。达不到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未达卫生安全要求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等处罚。

五、在古城内占道从事民族工艺品、照相、河灯经营活动,必须经县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批准。民族工艺品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进入南边街“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街”经营;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属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六、在虹桥中路天王庙至永丰桥路段经营的餐馆,临街面必须保持特色风貌,保持一店一品,形成食品特色;必须做到店内经营,不得乱搭乱建,非法设置广告;违者,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七、未经批准,在景区(点)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景区(点)、文化演艺场所等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门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门票,推广实行税控机打印发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自制门票,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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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经济及绿色旅游的基本概念

低碳经济通常指以能源消耗低、碳排放量小、污染程度弱为主要目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低碳经济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开发利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率为主要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系生态环境。其次,低碳经济可以完善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转变旧有的经济发展观念,为更多绿色企业的发展增添动力。低碳经济符合新时代经济模式的基本发展理念,能够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1]。绿色旅游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为核心理念的旅游产业,是一种集环保、节能、休闲娱乐、旅游观光为一体的新型旅游产业模式。绿色旅游于游客而言,不仅是一个休闲娱乐的过程,更是一个亲近自然、养成环保观念的过程。绿色旅游能够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让节约环保、绿色生态的理念深深扎根于每一位游客的心中[2]。

2我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温室效应、雾霾等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环境恶化成为了全世界的共同难题。如何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量,已经成为了各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贯彻落实低碳经济、生态环保以及绿色产业等理念,并在各行业的实际运营中加以有效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绿色旅游作为低碳经济模式下的标杆型产业,充分体现了绿色、环保、节能等理念,是我国传统旅游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例如海南省出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旅游业建设,为海南省绿色旅游发展抢占制高点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绿色旅游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较为欠缺,对旅游业的监督与管控较为松懈,难以完全满足低碳经济的基本要求[3]。

3低碳经济视域下绿色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存问题

3.1碳排放量超标,空气污染严重

旅游是集交通出行、餐饮住宿、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型产业模式,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碳排放量超标。如果旅游产业及旅游消费者不能很好地意识到发展绿色旅游的重要性,很难满足低碳经济的基本发展要求。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交通出行是旅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大多选择搭乘飞机、高铁、旅游大巴等交通工具,但也有部分游客选择自驾游方式在生态景区观光,加剧了景区内环境污染,也对游客出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大部分景区占地面积较大,在景区内设置了观光巴士。由于客流量巨大,巴士长期处于运作状态,持续在景区内排放污染气体,严重增加了景区碳排放量,使景区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3.2景区开发污染较大,难以实现绿色旅游发展

近年来,旅游行业已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具有自然资源条件的地区纷纷大力发展旅游业,大规模开发自然景区,而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大量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情况。首先,缺少与自然景区开发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导致景区开发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开发过程是否绿色环保得不到保障。其次,景区开发更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开发团队对于生态保护及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开发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导致地区环境污染,更严重消耗了当地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再次,部分景区管理者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在自然景区内开发娱乐游玩项目,不仅增加了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负担,更破坏了固有的特色生态资源,与绿色旅游的核心理念背道而驰。

3.3游客环保观念较差,在旅游中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较为严重

游客是旅游产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旅游活动中基数最大的群体。因此,游客的环保观念是否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绿色旅游发展。尽管低碳、环保理念已经在各大景区和酒店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游客严重缺乏环保观念,铺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首先,在餐饮方面,部分环保意识不够的游客将垃圾随意丢弃在景区,造成严重污染。其次,旅游出行中聚餐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部分游客所点餐食远多于实际需求,出现严重浪费现象。再次,部分素质较差的游客在景区内肆意践踏、损坏绿植,严重破坏了景区自然生态环境,违反了绿色旅游的基本要求。

3.4旅游消费者“绿色消费”理念认知不到位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消费模式为“绿色消费”。尽管目前旅游产业相关行业,如餐饮业、交通行业及酒店行业等,都在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理念的认知不到位。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对绿色消费理念更多只是倡导,无法以此作为道德标准约束游客消费行为。只要游客消费合理、合法,就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部分游客认为旅游出行就是消费的过程,肆意进行高消费活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影响了低碳经济发展。

3.5不同地区间绿色旅游产业发展不平衡

低碳经济背景下,不同地区受到自然资源、政策及人文环境等因素影响,绿色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表现出不平衡的态势。上海、杭州等城市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较高,近年来不断推广垃圾分类等低碳、低污染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这些地区绿色旅游开展较好。西北地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同时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开展绿色旅游情况不容乐观。因此,目前国内旅游产业绿色旅游整体发展情况较为不平衡。

4低碳经济视角下发展绿色旅游的策略

4.1完善绿色旅游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低碳经济已经受到了全世界关注,绿色旅游逐渐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推广。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扶持绿色旅游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各地政府,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合理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促进绿色旅游整体发展。首先,国家旅游局要完善政策,约束景区开发,促进绿色旅游发展。其次,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限制自然景区内碳排放及污染气体排放,为景区维持良好的自然环境提供保障。再次,地方政府及景区要针对交通、餐饮、住宿等相关产业制定管理条例,抵制高碳排放、铺张浪费等现象,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4.2建立完善的绿色旅游监督体制

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促进绿色旅游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监管机制的监督对象有两方面,一是旅游景区,二是旅游消费者。首先,对于旅游景区,旅游局要对自然景区开发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开发过程中的建筑污染。要对景区内部交通运输加强监管,采用新能源及电力运输设备进行物资和游客的运输。其次,对于旅游消费者,景区要安排专职监管人员对游客进行监督管理,杜绝景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绿植等不文明行为出现。

4.3提升旅游消费者的低碳和环保意识

绿色旅游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旅游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因此,提升游客的低碳经济理念及环保意识尤为关键。首先,要加强对游客的思想教育,在学校、企业和机关单位定期开展绿色旅游知识培训,提升群众环保观念,让游客在出行前就将低碳、绿色、环保的理念植根心中。其次,旅行社要对游客进行适当的绿色旅游知识讲解,进一步提升游客的低碳环保意识。

4.4加强绿色旅游活动宣传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