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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理解认识不到位。从我国国企内部审计的实践来看,对于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并没有充分的理解认知,这是约束增值型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企业内审人员对审计的增值功能理解不到位。受制于历史因素,很多国企内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内部审计理论发展疏于学习,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认识过于传统,依然把合规性的财务审计作为主要工作,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可以在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领域为企业增加价值,几乎很少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和公司治理审计。
第二,企业管理者对审计的增值功能理解不到位。很多国企的管理者受传统观念影响,把内审部门看做纯粹的成本中心,只能查错纠弊。内部审计一旦拓宽业务范围,开展咨询性工作,往往被错误认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很难获得管理层的支持。另外,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实务中内部审计为企业增值效果并不显著。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绩效考核的压力,企业管理者也不愿意在内部审计的完善与发展上投入更多的预算,这也制约了增值型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二)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多国企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独立性和权威性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内部审计部门缺乏解决问题的处理权。在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时常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对象吹毛求疵,得不到他们的支持,甚至遭到了抵触;内部审计部门对于管理层的监管显得更加无力,无法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最终导致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被弱化。
第二,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发表意见的渠道。在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大多数都是由管理层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所属的领导负责,在职务任免、薪酬等方面受制于管理?樱?这种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降低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内部审计的效果越差,越不能得到管理层的重视,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三)内部审计在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明显。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满足单位对内部控制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的需求,更要兼顾国家的财政目标及财经法规的要求。目前我国国企的内部控制体系正处在建设完善阶段,内部审计还是以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为主,在完善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实务工作中,对于内部控制审计和公司治理审计,无论是业务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忽略此类审计业务,不仅对我国国企经营发展的效率、效果带来严重影响,也直接制约了企业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发挥,对于内部审计的转型发展极为不利。
(四)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不够到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能否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的目的,低质量的内部审计不仅会占用企业资源,甚至会阻碍或误导企业的经营发展,降低企业的价值。我国国企近些年为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也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措施,但控制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不足,未对行业环境做充分的了解,未制定周密的、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运用不到位,不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健全;审计报告对审计成果的叙述缺乏准确性,对问题缺乏针对性,对问题的解决方案缺乏可行性。内部审计的质量问题既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审工作环境有待优化。第一,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能满足需要。内部审计工作实质上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说明》规定,内部审计师应具备财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审计、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以保证执业质量。但是很多国企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通常源自财务部门分离人员或其他部门精简人员,这样就容易造成综合素质不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系统培训不够、专业单一,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等系列问题。
第二,内部审计的整体环境有待优化。众所周知,由于内部审计部门负有监管和监督的特殊职能,在工作中难免会触动某些部门或人员的利益。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开始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内审人员越坚持原则,得罪人越多,评优晋级越受影响的不良现象,从而挫伤了内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积极宣传贯彻内部审计的增值理念。我国国企需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优化内部审计环境,转变企业全员对内部审计的态度和认识,使其认可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建立管理层内部审计价值观。领导的支持与重视是内部审计发展的关键。增值型内部审计能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就在于加强对企业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审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层对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意识到内部审计既是管理工具,又是改善组织治理的有效途径。
第二,建立部门和员工内部审计价值观。如果没有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员工的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将寸步难行。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宣传贯彻工作,使企业上上下下都能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在完善内控、防范风险、强化公司治理、价值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其自愿配合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升内审机构隶属层级,有效助推审计增值服务。基于我国国企的客观实际,内部审计部门应该由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领导,公司的第一副总经理协助日常管理。这种机构设置就使得?壬蟮亩懒⑿院腿ㄍ?性大大提高。审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时,一般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直接交办审计任务,并亲自督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成果的运用。另外,需要定期举办全体高管参加的审计绩效会,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报告,公司高管现场点评,限时整改,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和验收评价,从而形成“有问题,必整改”的闭环管理模式。此外,还可以考虑将审计管理纳入公司绩效管理体系,通过绩效考核,有效推进审计成果转化为管理成果,最终实现企业增值。
(三)大力拓展内部审计的业务领域。基于国有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环境和各种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企业价值增值为核心目标,紧紧围绕“绩效、管理”推进内部审计转型,把财务收支审计作为基础,把公司治理审计作为先导,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主线,把风险管理审计作为核心,把经济效益审计作为归宿。具体来说,通过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不断降低企业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构筑企业安全经营、持续发展的防火墙。同时,要充分借助信息化审计技术等手段,积极推进非现场审计,力争做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四)积极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第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首先,明确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以制度规范明确个人行为。其次,通过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传达、修改、完善,进行全面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建设。最后,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入手,实施全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建设,分别建立审计立项制度、人员委派规则、计划编制规定、取证规定、工作底稿编制规定、审计报告保存与修改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考评制度等。
第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核查机制,首先,从审计方案优劣程度、审计程序的执行效率、审计评价准确度、审计报告合规性等方面入手,结合适当的指标体系,来完成全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其次,建立内部审计互查机制,个人自查与审计组内成员互查相结合。最后,落实逐级审查机制。由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履行状况进行全方面、全过程逐级审查。
(五)加强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多元化技能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国企在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整合监督模式内涵
(1)基本架构。所谓“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就是构建一种立体式、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由上级党委负责、纪委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配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具体指上级单位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下属单位进行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时,将巡视组、纪检监察工作组、审计组的各自职能实现有效对接,在保留三个独立工作小组的同时,对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个大的综合工作组,在同一时段联合开展工作,使“独唱”变为“三重唱”,使“单独上场”变成“联袂登台”,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单项监督不全”的问题。
(2)工作侧重。党委巡视侧重于发现企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抓的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的是“整个面”。效能监察侧重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企业效能的主要问题,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常选取的是“一个点”。内部审计侧重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围绕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这条主线,即“一条线”。
(3)工作程序。实际工作中,“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按照质量管理PDCA程序开展工作。第一阶段是制订工作计划(Plan),确定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第二阶段是实施(Do),工作组到下属单位开展工作,通过会议、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三个工作小组从各自不同的业务角度收集资料,形成工作底稿,按计划推进。第三阶段是检查(Check),针对巡视、监察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出具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第四阶段是处理(Action),推进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失误,促进管理提升,并为下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开展“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优势
(1)有效整合监督资源,“1+1+1>3”效果明显。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及各监督主体的通力合作。党委巡视、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三位一体”能有效解决三个监督子系统单独运作、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整合了三大监督资源,变分散监督为合力监督,打出连贯有力的“组合拳”,强调“联”,即整合资源,联动实施,互为补充;突出“查”,即查找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凸显“用”,使结果得到充分运用。监督一体化合力的充分发挥,创造了“1+1+1>3”的监督管控效果。
(2)整合监督模式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实效。“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点、线、面有机结合,工作计划性、协调性、同步性大大增强,工作组既整体出击,又分散作战,促使工作组成员在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多维度信息共享,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审视,这是任何单项监督模式下短期内不能达到的效果。既提升工作效率,也便于立体梳理、系统理解相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使得工作组提出的管理建议更为准确、更加客观,降低沟通与监督成本,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此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使得巡视组、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更为紧密,横向联动沟通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动态、过程、结果监督及责任追究相融合的科学监督体系。
(3)PDCA循环工作程序,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及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每个PDCA管理循环都是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自转的同时又公转,互相制约又互为补充,上一级的循环是下一级循环的依据,下一级的循环是上一级循环的整改落实和具体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采取这种循环工作模式,巡视、效能监察与审计各自为一个小环,整合监督形成一个工作大环,既可按照自己工作程序自行推进,又可以整体联动,通过不断的循环滚动,促进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这种工作模式有利于检视自身工作效果,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即改变了之前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工作仅停留在对对方实施监督、检查,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总结与提升问题,将监督的范围扩展到包含自我评估和监控改进的整个内控体系,即不仅监督别人,同时审视自己,衡量自身工作有效性,实现工作双赢。
二、构建“三位一体”长效监督机制的途径
(1)完善领导机构, 固化工作模式,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首先,应设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主要领导责任以及部门具体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应将“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体系,使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再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
(2)抓好协调配合、规范程序,建立深入有效的整合监督机制。一要形成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三个工作组纪要统一联动,又要分工负责,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三位一体”模式下的角色和职责,各组人员相对独立又可能交叉,需要提前做统一安排。二要提前做好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对象是“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第一道程序,直接关系到联动工作成效,要兼顾三个组的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均有各自特殊的运作规律和方法、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来协调展开。从统一进场时间选定到访谈时间安排,从注意事项到访谈顺序,均要考虑清楚。四要抓好监督检查,通过直接参与法、资料分析法、访谈检查法等使工作取得实效。五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得到党政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3)注重问题整改,建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整改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是“三位一体”模式发挥有效作用的具体体现。三个工作组在工作完成后会出三份报告,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各个报告内容也不同,在做沟通反馈时,要明确各方具体联系人及工作跟进目标,尽量统一时间,便于对方研究回复、达成一致。建立问题整改机制,要做到三个结合:一要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管理优化;二要与企业经营效益相结合,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三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工作中若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堵塞漏洞。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股份制改造逐渐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国有经济得以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发展壮大,主要仰赖于对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股份制改造。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工程。
一、辽宁省国企改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经成为辽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这也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速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大型企业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当然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审计问题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会计信息失真、独立审计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已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并严重困扰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国企改制实施中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在实践操作中,大多都由改制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自行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委托环节存在利益冲突;审计执行环节存在内容局限;审计监管环节缺乏监督制衡等。
2.资产评估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国有股权定价的高低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然而,在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存在着评估不实、大量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现象。评估问题也经常因此被指责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魁祸首。
评估出现问题,既有管理上的因素,也有技术上的因素。如:在实践操作中,大多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委托环节存在利益冲突;评估监管环节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在单项资产的价值评估中忽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等。
3.国有产权转让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环节,因为产权转让的成败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员工的安置等重大问题。
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国有产权界定方面,政策的法律依据不足,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模糊不清;(2)国有产权设置方面,多数国有大型企业还没有实现产权多元化,而已改制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所占比例仍然居高,并且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规范行为;(3)国有产权转让方面,产权转让还未能做到全部进场交易,交易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同时国有产权受让对象的选择缺少依据。
4.改制成本问题
国企改制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改制的成本支付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辽宁国有企业大多存在着企业办社会、辅业众多且效益不佳、冗员严重、离退休职工负担重等经营包袱。职工安置是许多改制企业现金支出最大的一项,往往也是改制中最大的阻力之所在。辽宁的国有企业大多存在数量众多的富余劳动人员,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支撑规模庞大的失业人员生活问题。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国有企业面临职工安置这一特殊的难题。
5.管理层激励约束问题
改制中容易被忽视但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对现任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在很多时候是改制失败或没有效果的主要原因。在已有的改制实践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么过多激励缺乏必要的约束,要么过度约束缺乏应有的激励,表现在:激励约束政策法规的滞后;各部门政策法规制订的不协调;激励约束政策实施主体的不明确;激励约束政策监控程序的不透明;补偿额度衡量标准的不清晰;激励形式选择的不规范。
二、辽宁省国企改制政策与措施建议
处于转轨经济之中的辽宁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非常复杂,因此导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明确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分析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政策与措施,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组织者和主导方提供相应的改制决策依据。
1.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的审计政策与措施建议
(1)完善改制中审计管理。现阶段应从三个环节出发,完善现有的审计管理政策。首先变更改制审计的委托主体;其次拓宽改制审计的内容;最后引入政府审计对改制审计的监督制衡。
(2)完善改制中审计技术。首先,财务审计技术的改进;其次,效益审计技术的改进;最后,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技术的改进。
2.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的评估政策与措施建议
(1)完善改制中评估管理。现阶段应从评估委托与监管两个环节,完善现有的评估管理规范。首先,变更改制评估的委托主体。国有企业改制时,国资委应当从该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而不受制于改制企业。其次,加强改制评估的监督管理。要想提高改制评估的执业质量,必须存在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完善改制中评估技术。针对前面提出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评估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技术完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的价值评估技术完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技术完善。
3.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政策与措施建议
(1)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以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推进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总体发展和整体格局上认识国有产权改革,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裹足不前。其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这样能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规范而又顺利地推进。再次,要实行分类改革,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更广泛地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少数保留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也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持股者互相制约,形成较合理的治理结构。最后,要确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就是要形成多元股东的有效制衡,避免少数大股东形成“超强控制”。
(2)不断健全国有产权的转让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施,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最重要环节,只有操作得当,才能保证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才能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审批程序;完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解决产权定价问题的关键是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应该通过市场寻找和选择受让方,从而有效避免行政性资源配置的局限性和盲目性。
4.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的改制成本政策与措施建议
对于国有企业45岁以上的职工,由于年龄偏大,解除劳动合同后很难再找到工作,应对他们进行重点照顾。对于健康状况差的职工,更要适当提高补偿额度。对于学历和技术水平较低的职工也应当在经济补偿问题上给予适度倾斜。
确保职工安置成本的资金来源;对职工安置成本支付过程实施监督;完善改制成本配套环境。辽宁省政府和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条件。
5.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中激励约束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管理层激励约束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系统的工程,因此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这一现象,并从多方面采取相应的政策与措施,才能有利于发挥管理层参与和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积极性,才能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
(1)完善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约束法规体系。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国家国资委需要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并完善对改制国有企业管理层进行激励约束的法规体系,包括尽快出台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办法。
(2)正确划分可实施激励的国有企业及管理层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都需要对管理层实施激励。辽宁国资委可以结合辽宁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从而制定出可实施激励的标准,由此确定可实施激励的企业。
(3)选择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方式。根据国外的经验,结合国内已有的成功案例,补偿的方式除了采取直接现金补偿以外,还可以采取股权补偿方式,比如采用管理层收购(MBO)并给予折扣、转让管理层部分股权并给予折扣、赠予管理层持股、通过增资扩股获得股权并给予折扣等补偿方式。
此外,建立公正透明的激励约束政策监控程序也很重要。需要国资委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和监督作用。可以委托与改制国有企业没有利益关系的财务顾问机构对激励计划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对有疑义的地方要求激励计划的制定方做出相关的回答。
参考文献:
二、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概述
1.绩效审计的概念。绩效审计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绩效审计的目的。绩效审计的最终目的是检查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2)绩效审计的过程。通过绩效审计结果,对绩效做出评价,确认做法并提出相关公共资源及服务的建议;(3)绩效审计的对象。绩效审计仅仅针对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正常的出发点、目标等本身不提出异议;(4)绩效审计的基础。绩效审计主要以财务审计为基础,根据相关审计项目来设定标准。2.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内容。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是最早开展绩效审计的领域之一,通常以专项审计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审计。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内容总体上可以概括为3E,即对国有企业进行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的综合审计。具体的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包括社会性审计和盈利性审计两个方面的内容。社会性绩效审计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程度;基础行业的控制力;国家财政的上缴金额;员工生命安全及待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聘用当地员工的数量;慈善方面的支出;环境保护工作;财务报告;高管及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规情况等。盈利性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流失、资产质量、经营者素质、投资能力、筹资能力、利润分配、客户反映、市场份额、人力资源、研发资金等。
三、甘肃省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现状。甘肃国有企业众多,除了石化、电信、电力、烟草、酒钢、金川等众所周知的企业外,还有许多其他中型、小型的国有企业。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可以看出,甘肃省国有企业截至2014年底共有40家。同其他地区相同,甘肃省国有企业绩效审计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绩效审计大都为专项绩效审计。从甘肃省审计厅的官方网站上搜索有关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内容,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型,例如“民乐县审计局积极开展绩效审计”、“武威市审计局四项举措推荐绩效审计”等内容,反映出了甘肃省国有企业绩效审计还未能形成一个体系。虽未能成体系,但甘肃省审计厅在开展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探索中,主要以专项审计作为绩效审计的重要方式,在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效益等方面提供了积极的作用。2.甘肃省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2.1审计部门评价体系不成熟。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与健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7年正式了25-27号三条具体的审计准则,在后期的审计工作中,虽然有效促进了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的审计评价标准工作,但是在绩效审计评价方面却十分的模糊。具体准则规定审计评价标准必须对号入座,而审计对象的多样化,导致最后难以一一对应,即便是同一项目进行审计,但是由于项目的多样性和负责人工作的多变性致使最后结果有着较大的出入,因此,如何选择出符合目前国有企业现状的评价标准迫在眉睫。2.2绩效审计技术落后。甘肃省位于西北内陆,经济实力较弱,信息传递缓慢,在对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技术方面,也明显落后于沿海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审查分析。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去评价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内容,并提出改进的建议,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而国有企业的资源系统是较为复杂的,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而甘肃省审计部门的绩效审计技术落后,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单一,常以财务查账的传统方法,再辅以财务分析和简单的经营活动分析,很少用到想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技术性较强的应用方法。对于国有企业的风险控制、治理结构等问题未能深入涉及,自然也就不能提出在这些方面的建议。这种绩效审计技术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效果的发挥。2.3绩效审计模式单一。甘肃省各级审计机关当前对国有企业的审计采用的模式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这样的绩效审计模式较为单一,从绩效审计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模式为“延伸式”或“结合式”。通常的做法是在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方面给予关注,很少有单独的绩效审计开展。一些甘肃省审计厅下属的审计局,常常以普通的审计作为绩效审计,将审计与绩效审计混淆起来。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在日益增多,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例如财务风险、技术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环境风险等。等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影响日益重要。目前这种对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单一的模式,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变化。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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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一) 内部控制环境不够理想
企业的核心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人的活动在环境中进行。企业控制环境决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
1、国有企业部分管理者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都会极大地影响控制环境。当今国有企业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够,对内部控制理解比较片面,未能理解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全面含义。部分管理者认为内部控制就是相互牵制,不设置内部控制机构,有的管理者甚至把内部控制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只注意抓效益而对风险关注不够,有的管理者认为内部控制即是各种规章制度简单的汇总,没有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使得内部控制得不到落实,有的管理者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
2、企业部分员工的内部控制素养较低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普遍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内部控制素养比较低,导致内部控制缺乏企业员工的支持和理解,甚至对起约束作用的内部控制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因此,急切需要加强各级员工的素质,使他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位置和角色,并协调一致,才能使内部控制发挥作用。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互相保证和促进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实行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内部控制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而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担当的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的角色,是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完成目标管理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也正在逐步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企业经营者缺乏重视内部管理和控制的动力,影响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国有企业目前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有些根本未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已经设立了的也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作用,基本由股东(国资委)在监管。
(二) 内部控制活动不够完善
从国有企业的主要业务来看,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缺陷::
一是各具体业务层面,公司对具体经营业务层面上的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有针对性的设计控制措施。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制度体系的层次性、规划性不强。
(三)内部控制监督需要加强
在监督方面,国有企业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没有建立定期的评估机制,日常监督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影响企业的健康运转。 有的国有企业虽设立有审计监察部门,但内部审计局限于传统的“财务监督”与偏重纪检监察角色,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检查和提出管理建议方面依赖中介机构的管理建议书。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
注重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使构成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因素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加强企业组织结构建设。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企要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使国有资产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改善会计环境,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健全财务监督体系。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压力也越来越大,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约束系统和保障机制,适应企业监管的要求,保证国企改革顺利进行。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系统化,通过风险评估识别企业内部所有重要业务流程,不断完善重要业务流程风险数据库。通过利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采取恰当的方法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推行计划指标化管理,定期召开高层管理者参加的计划审题会,把经营过程纳入计划轨道,着重加强物品采购、价格制定等经营关键点的控制。国有企业应选择多种控制方法和内部控制措施,从授权审批、会计系统、财产保全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
(三)加强信息沟通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制
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强化企业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意识,督促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较好地弥补内部公司治理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空缺。内部审计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各环节的主要力量,不仅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而且能够有效纠正各种损失的发生。能够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确保其权威性和独立性,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和纠正。同时,构建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系统,实现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和监督。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由上级财务负责人考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委派管理,对上级财务负责人实行实线管理。公司的财务部门建立预算编制的单元,合理划分财务内部职能。财务部门内部设置各级小组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财务制度的制定,资金管理账户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经营收入计划、成本计划和收入、成本的分析等进行控制管理。从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可靠着手,做好基础工作,建立覆盖生产、经营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1 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审计的必要性
1.1 管理审计是国有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的需要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管理审计的着重点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活动及其相关的效率和效果。它能够评价企业的各项管理及与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及目标等是否存在缺失或不当,从而帮助企业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1.2 管理审计是国有企业规避风险的需要 国有企业由于其经营规模比较大,其受到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的影响比较大,虽然国有企业在经营策略方面进行了周密的研制,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国有企业管理者,违规处理企业资产等行为,而管理审计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审计通过对企业的经济决策进行检查并且进行风险评估与量化,根据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3 管理审计是国有企业增加财富的需要 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环节经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可以实现优化配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环节其必然会存在某种程度缺陷,造成管理不到位、业务流程衔接不完善等,管理审计通过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过程控制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改正,实现效益管理,为企业增加财富。
1.4 管理审计是国有企业发展模式的多元化需要 随着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的创新,许多国有企业出现了跨地区、跨国家的经营模式,结果给国有企业的管理造成难度,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为此国有企业建立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尤其是对其管理流程以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并且评价其管理效果。
2 管理审计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审计实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国有企业管理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后期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其主要是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评价,而不是对管理者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审计的应用效果分析其主要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而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经济行为没有进行审计监管,不能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经营信息。
2.2 管理审计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 我国现行的管理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管理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综合评价,缺乏行业公认的评价标准。审计工作的实行大都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虽然在某种程度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并未有严谨的审计证据,不能做到全面的风险防范,审计意见分量不足。
2.3 对管理审计的认识不足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对管理审计的认识不到位,他们认为管理审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不大,管理审计部门的设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与市场经济环境相不符;管理审计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的监管,而不是只针对企业活动结束之后的评价,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的基础人员却认为管理审计是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其与自己的工作没有关系。
2.4 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的需要 国有企业管理审计工作人员应该是具有财务知识与审计监管知识的复合型的人才,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由于得不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审计工作一般只限于对经济活动的评价,而不能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关心,是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而专设,并安排非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凑数,造成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能力较差,他们更多地表现为缺乏相应的审计知识、不能利用现代技术从事独立的审计工作。
3 建立健全管理审计的对策建议
3.1 提高管理审计的时效性 管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查的过程中,应时刻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事后的监督意见无异于亡羊补牢,没有太大的作用。只有将管理审计的监督过程从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事中监督,才能及时的发现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
3.2 制定明确的管理审计评价标准 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同,企业内部管理审计评价标准的制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开发与编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确定了适合企业管理的审计评价标准,才能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3 全面改善审计技术手段 目前,大部分企业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建立了财务信息系统、库存信息系统、合同管理系统等各类经济管理信息系统,而实践证明,网上审计能够增强审计及时性和审计工作效率,也适应管理全过程审计的要求。
3.4 不断充实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审计人员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加强对于审计人员的审计知识以及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将管理审计先进的观念引入国有企业管理审计工作中;建立与优化审计人员组织结构,调整审计人员的队伍知识层次结构,积极引入复合型的审计人才,提高国有企业的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杨春燕.内部审计开展管理审计的研究[J].当代经济(下半月), 2009(3).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4月6日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自国企改革以来,国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依然举足轻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全意义非凡。自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审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政府审计也发挥着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企业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已面临诸多新的问题,诸如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等等。如何处理好上述问题,发挥好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
1、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在改制之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完全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一切资产均是国有资产,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不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使得国外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民间投资者也有机会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企业在改制后已变成了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国家通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和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审计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做出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也是政府审计的监督内容,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审计如果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就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导致各部门职能重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
(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政府审计同社会审计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情况,从国有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并列管理,都是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虽然审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查找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没有被披露出来的风险,更好地对各自的服务对象负责,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样势必出现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重复审计,浪费资源;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甚至不是大股东,目前政府审计的获益方仅为政府这个大股东,容易引起其他非国有股股东的不满。
另外,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角度看,他们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早在1998年国务院便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我国的《审计法》第30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当然,目前这种监督只是宏观层面的监督。
三、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加强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没有对政府审计如何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二)明确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审计对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对象就是政府这个主体,很少涉及到自由市场中的企业。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的职能范围也自然而然地由政府部门延伸到了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政府由原来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变成了控股股东、甚至是参股股东。这样,政府审计就需要顺应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形势下,政府审计应该主要走“间接监管”的道路,即逐步淡化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管职能,转而加强其对财政部、国资委等国企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管理,国资委侧重于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政府审计则履行对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再监督。
(三)正确定位,处理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模式弊端日益显露。如何改变各种状态,笔者建议:政府审计就应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以社会审计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保障社会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在尽可能少占用审计资源的前提下监管国有企业的目的。
(四)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关系。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多数企业所有者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投资者甚至是国外投资者。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非国有股股东的关系,从而确保政府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改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政府服务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加强审计创新,研究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到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从而使政府审计在保障国有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不能发挥其有效的只能,往往都是针对某特定事件。而审计报告也是针对特定的经营项目,导致报告不具备预见性以及防范性,而领导层无法得到有效的相关信息。内部审计的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做出多大的贡献,让领导层觉得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从而使得对企业的内部审计重视度不够,内部审计工作就得不到有效的支持。领导的不重视,也会让内部审计一人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很难正确的面对自己的岗位,导致内部审计的地位逐渐的降低。
(二)审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性
现有的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上的,没有相对独立的工作部门,有的是与监察合并,有的则是将人员设置在财会部门。另外,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但也仅仅是与其他部门相平行。这些原因都会让内部审计的机构、人员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内部审计就会失去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导致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了正常开展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包含的范围窄
由于国有企业没有重视内部审计,目前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在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同级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一般都是针对下属的各个专业公司。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则是还是遗忘较为传统的年终财务审计。内部审计所包含的范围狭窄,导致企业内部出现存在的许多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约束。
(四)审计人员的素质偏低
内部审计应将检查错误、防止弊端与管理的服务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而目前一部分的国有企业都是以审计账项基础为主,主要都是为了检查错误、防止弊端。审计的对象是报表、账本以及其他相关连的资料,而审计工作一般都集中于财务的表层,再加上审计人员的企业管理知识的不足,使得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很难做出有效的分析、评价及建议,更谈不上对管理中的资本、投资、成本管理以及方案定价等开展审计工作。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不但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知识,更需要全面的、广泛性的知识。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应懂得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经营状况管理、计算机网络知识、国有企业相关行业的流程以及人际关系等。其次,良好的也只素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现目前的很多审计人员大多数来至于财务人员的转变。对相关的审计知识了解的很少。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支具有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现在审计人员的知识、意识都相对淡薄,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能够追上时代的步伐。
(五)内审工作浮于表面
目前的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只满足于审计项目完成了多少、在其间发现了多少的问题、有多少审计类型以及提出了多少建议等,实际上都只是一些走落场的游戏,并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二、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让国企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权威性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体制下,审计部门领导在企业内部占有的地位高低,往往决定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的强弱。所以,在设置审计机构的时候,可以采取上级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管理下级审计机构,并让其与企业背部的管理权脱钩。上级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负责下级发挥监督职能的审计业务,发挥评价、咨询、服务职能的业务工作向本级单位经营管理层负责。这样做,才能够在监督同级部门时,保证内部审计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同时,审计资源在这种垂直的管理模式下,也能够得到有效的调配。
(二)建立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标准
很多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容易犯一些审计的错误,如审计的漏洞、线索的遗失以及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亦或是没能按照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履行相关规定,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必须实行问题责任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高质量运行。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制度,设立奖惩机制,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好的国有企业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
1、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国有企业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政策水平,对国家的财经法纪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做到牢牢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内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做到客观的公平、工作,也才能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有效科学依据。
2、强化业务知识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掌握会计、审计、法律、金融、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3、更新观念
现在是科技发展的高峰期,知识在不断的更新,其周期也越来越短,因此对审计人员得学习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更新其知识,才能提高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
(四)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发展趋向
在保证传统财务审计质量并改进各项会计管理基础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将审计的工作逐步转移到内部制度的调控以及审计经济效益的范畴上来,为企业的宏观的管理而服务。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将内部审计的只能转不从单一的监督转变成监督、管理以及服务于一体的新型模式。实行内部审计的最根本目的在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以提高其经济效益为目标。所以,国企的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趋向内部调控以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做出最正确的评价,提出对企业有利的建设性意见,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以及预警等审计方式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诚信意识。此外,内部的审计方法需改成事前、事中审计。如何的控制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才是企业必须解决的重要环节之一。所以,内部的审计工作必须要将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审计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五)高度重视审计结果,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关键词:
国有企业;审计成果运用;模式
审计成果运用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环节,是审计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结晶,其运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审计监督和服务的价值所在,是衡量审计工作实施的质量高低的体现。因此,研究审计成果运用,某种程度上来说,关乎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
1审计成果运用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从外部来看,国有企业系统面临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也越来越严,已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立体交叉的监督体系。就内部而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从严治企已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些都要求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自我约束体系的作用,构建完善的审计成果运用体系,积极落实内部审计整改,最大限度的从内部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干部员工平安、经济平安。
2“三需求”为导向的“五服务”审计成果运用模式创建概述
2.1内涵以公司各层级的审计需求为工作导向,以多样化的审计报告作为载体,以务实的工作会议作为平台,以有效的机制建设作为保障,根据不同对象提供差异化审计服务,在优先满足公司领导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审计成果在管理部室和基层单位的及时共享,使审计成果能更广泛、有效地满足公司各层级管理需要,推动公司依法治企建设和平安建设。
2.2特征①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审计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变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对审计成果运用的“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和“自愿接受”,提高审计工作成效。②以服务为宗旨。树立审计服务理念,提供差异化审计服务。即服务于公司领导决策,服务于公司绩效考核,服务于业务部门改善管理,服务于人事董事部门及监察部门的干部管理与廉政监督管理,服务于基层单位经营管理提升。③以机制作保障。建立内审要情专报、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审计成果共享、整改督办、通报与考核等五种工作机制,优化审计服务流程,畅通审计成果运用路径,实现审计成果运用的闭环管理。
3主要思路与做法
1.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有很大帮助。首先,在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环境中,审计人员要想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就需要掌握各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业务活动的关键节点,因此内部审计工作的针对性更强;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能够客观独立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能够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日后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具备良好审计技能和较高素养的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时,一定会以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为主要控制内容。如果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审计人员就会立即向上级提出建议。
1.3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因此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都较高,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最基本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执业知识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隐形监督方式,可以对会计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是通过对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纠正财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问题的出现大多数都是会计人员出错而引发的,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
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主要包括对存量资产监管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对存量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认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验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分析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主要包括:减少国有资产必须由相关部门明文批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确保手续完整且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合资、投资或合作,要提前做出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及用途报告等,同时附有责任承担条款。
2.1对存量资产的监管第一,测算国有资产增值率:定期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x100%,结果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这一过程要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排除下列因素的干扰:国家或部门投资、拨款使资本或资本公积金增加;国家或部门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按国家规定对所有者权益减少或增加清产核资;按照国家规定评估或重估资产而造成的资本公积金的增减。第二,评价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法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法人对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建立对应的管理体系,因此内部审计在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监督上可以从下面三点着手:第一,企业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或机构,是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经济责任制中;第二,对业务部门和负责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进行审计,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监督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2.2对国有资产变动的监管第一,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都会引起资产变动,这就需要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价值评估。内部审计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好审计工作:核对并抽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项目;帮助企业选择综合素质高的审计师和评估师。第二,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形式:国有企业在市场、行业特征、资产结构和产品等方面都会不同,那么资产管理中选择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科学扩张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内部审计需要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方式。第三,为企业选择合理经济规模:企业进行的兼并或收购都是为了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从而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扩张,很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要从产品、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多方面考虑,从而选择最佳经济规模。内部审计要对企业决策提供帮助,内部审计在企业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要以能换取跟高收益为基础,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选择理想的目标企业,资产兼并和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目标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当,不仅无法实现经营规模和资本的扩大,还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背上更加沉重的包袱。内部审计要做好协助工作:理清目标企业问题和优势;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将企业管理技术及一定资金引入目标企业并尽快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