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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8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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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55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1 图书文献“原生态”损毁的原因分析

当前,人类在发展中,已经给予生态环境保护高度的重视,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为此,人类明白,如果要不断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必不可少的。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受到了市场以及全球化的冲击,文化遗产已经遭到了一定的破坏,也有一些文化遗产甚至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为此,人们在不断的创造新文化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工业文明发展所留下的传统文化遗产。

在社会发展中,图书馆等一些社会机构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占据重要位置,在保护文化“原生态”的背景之下,图书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实际上,图书文献“原生态”正在社会不断发展中遭受这一定的损坏,尤其那些具备有历史价值的文献和手稿等,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这给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施,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导致图书文献“原生态”损坏的重要原因有很多,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人类在发展中,人们在思想方面没有给予图书文献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当前,对图书文献实施保护,主要采用的是临时作战以及阶段性工程施工等办法进行保护,但是,在保护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所投入的精力以及资金都存在着极大的不足,在后续保存管理方面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工作,导致有很多图书文献严重缺少专门维护工作,这加快了图书文献老化以及损坏的程度,甚至有的时候,导致图书文献出现无法恢复的严重损坏局面。

其次,在保护相关文献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且,保护措施的实施不够到位,保护条件也比较差,缺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导致很多图书文献被严重的损坏。

最后,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的使用,在采编环节中,并没有对图书文献实施相应的干预性保护措施,例如,加固封面以及书轴等,导致图书文献进入到了被损坏的状态。

2 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对策分析

如今,图书文献“原生态”损坏,给我国文化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此,保护图书文献“原生态”已经成为传承和创新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的一些基本对策,确保能够使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实施更加有效。根据当前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以及一些条件,对图书文献“原生态”保护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即:

2.1 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通常,预防性保护措施也被称之为原生性的保护,它主要是将存放的环境控制以及改良,并在改良后,设置一定的防灾安全系统,并且,还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照明设施有效的改良,确保能够起到保护图书文献“原生态”的作用。

2.2 采用再生性的保护措施

应用再生性的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缩微复制以及扫描复制等处理方式,将原有的濒于损毁的图书文献进行一定的保护与管理,使其逐渐恢复原来面貌。

2.3 应用抢救性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图书文献的时候,应用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对破损的图书文献进行一定的修复,减少图书文献出现干燥等现象,应用脆化图书文献等方面的加固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的实现图书文献的整新工作。

2.4 采用干预性保护措施

采用干预性的保护措施,就是在采编书籍的过程中,将图书文献加装硬封,防止出现由于长期使用,导致封面以及内页受到污染现象的出现。一般情况下,这种保护方法通常都会被一些国外的图书馆使用,在国内的图书馆中很少被使用,更加很少应用在图书的保护方面。

在上述保护图书文献的措施当中,根据这些措施实施的不同情况,能够取得不同的效果。

首先,在预防性保护措施方面。主要针对图书文献藏用的环境,对其进行优化。不管图书文献在哪一书库中存放,都要优化图书文献的环境,确保能够将其保存在健康的状态之下。为此,要改善图书环境,就需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中保护对与藏书而言是非常有效的。例如,在对藏书环境都能够方面做出优化措施的时候,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将防光工作做好,将书库的温度以及湿度调节好,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防止书库受到外界空气的污染,并防止图书被一些有害的生物所侵蚀。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图书管理者实施一定的文献保护培训工作,提升他们的保护意识,确保广大读者以及管理者能够将保护文献的工作做好。

其次,在再生性保护措施方面。在实施再生性保护措施的时候,需要将数字化充分的利用起来,做到保护图书文献的真正目的。通常,数字化传递,并不需要将图书文献的原本提供出来,这就减少了广大读者对原图书文献造成破坏的现象的出现。在应用再生性保护措施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影响因素,图书文献具备一定的特性,如果他们被放置在不恰当的环境当中,必然会给图书文献的使用寿命带来消极的影响。但是,如果图书文献被放置在特定的、合适的环境当中,其使用寿命会被一定程度延长,从而起到保护图书文献的真正作用。

篇2

中图分类号:J5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81-01

土家织锦是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主体,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以独特的方式诉说着土家民族的文化心理,蕴含着不同时代的文化积淀,研究和保护土家织锦,对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土家织锦逐步失去发展和传承的空间,出现衰落和蜕变的趋势。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一民族瑰宝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土家织锦的发展现状

土家织锦是在聪慧的土家族人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并不断趋于完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湘西各族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改善,土家织锦作为女性嫁妆的实用功能被淡化;受到现代生活习惯的冲击,土家传统节日被淡化,使得土家织锦的活动展示平台日益减少,地域的民族文化逐渐被时尚文化所吞噬,文化环境的改变是导致土家织锦工艺濒危的主要原因。

(一)土家织锦现有的图案。传统的土家织锦有360余种,图案题材涉及动物、植物、天象地属、几何勾纹等七大方面。然而,如今的土家织锦仅剩80余种,其中还有一半平时很难见到。像传统的四十八勾、椅子花、万字流水图等图案,都是土家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建立的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物的艺术手法表达。

(二)土家织锦传承人现状。传承人的流失是导致土家织锦濒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全国现有土家族人口800多万,但懂土家族语言的人数已不足16万。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在湘西能够独立织造土家织锦的已不足2000人,而且这些人当中,大部分年事已高,同时,仅有微薄的收入使传承人遭到市场竞争的冲击,真正拜师学艺者并不多。

二、土家织锦保护的现状

依据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土家织锦工艺第一批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这对土家织锦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政府也积极做出了一些保护措施。例如,成立了湘西州土家织锦实物陈列研究中心,对收集的土家织锦实物进行分类收藏、陈列和研究,为对外宣传提供了必要的窗口。陈列研究中心还将土家织锦织造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建立了“土家织锦数字博物馆”,将土家织锦用的木织机、技法“口诀”和织造过程,用“模拟现实”的数字化技术展现出来。在数字博物馆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开设了互动式的“虚拟织锦织机”,让参观者亲自操作,体验土家织锦的乐趣。

土家织锦要真正实现保护和传承,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只有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才能被开发和利用。根据《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规定,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为具有市场意识的传承人开辟绿色通道,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他们建立绿色信用通道,并在政策、经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三、土家织锦的保护措施建议

(一)建立图案提取矢量图库。传统的土家织锦图案都是通过口传心授进行传承,没有文字和图案资料,这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大了难度。在现有的百余种传统土家织锦图案中,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计算机软件提取土家织锦图案的矢量图形以及色彩,建立矢量图库,一方面可以为土家织锦图案形成文本型的档案;另一方面也便于土家织锦图案在现代设计中的运用。

(二)土家织锦新设计适应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土家织锦也可以进行一些创新设计,以适应发展潮流。例如,将土家织锦作为设计元素直接运用在服装设计、布艺设计和包装设计中,既可以让土家织锦文化得以传承,又能使现代设计融入传统的、民族的文化元素。另外,土家织锦图案还可以运用在旅游工艺品设计、日用品设计和软装饰设计中。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可以开拓其市场渠道,让更多的人认识和接触土家织锦,真正为土家织锦的传承做出贡献。

四、结语

虽然土家织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传承困难和发展瓶颈,但是通过政府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和搭建各种学术平台,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建立土家织锦图案矢量图库和对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将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

篇3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060-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概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本文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上的,另外一种是我国的。2003年3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而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意义

不论对于哪个国家或者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异常珍贵的,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人民代代相传、生活劳作中所凝结成的文化,其本身具有非常珍贵的文化信息资源。对于当下的旅游形势来说,保护和适当地开发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可以增加地区的关注度,增加旅游者数量,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从国际层面上看,保护和开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地位。

二、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达169个,种类众多,其中以相声、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皮影戏、满族剪纸、老边饺子等最为著名。

三、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继承断流

文化遗产继承断流的问题一直存在,沈阳市也不例外,除了一些具有如老边饺子等的实体店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其他没有具体场所可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处于濒临消失的边缘。如吹糖人,也仅仅在路边很偶然的情况下才能见到,何谈会有很多艺术爱好者学习此技术。

(二)宣传力度不强

以上文中的吹糖人为例,本人在沈阳生活多年,也仅与其有两面之缘,再如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满族剪纸等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是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人们几乎不会了解到其所展示的文化内涵,甚至是所在地。经调查走访发现,就算是沈阳市内当地居民也有一大部分对本地非物质文化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

(三)保护措施不足

造成文化遗产的继承断流的原因,一种是政府对其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不够,或者保护力度不强、措施不够具体。虽然沈阳自2005年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后,有些许成效,但是其保护措施依然没有顾及到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方面面,沈阳市内依然有很多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没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社会参与度不高

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只是以外行人的立场观看或者消费某种或者某几种,几乎不会亲身参与到该类型文化的创作过程中去。对于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在加以改善,比如说举办剪纸活动比赛,但是在大众追星、综艺节目泛滥的情况下,这种拉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众之间距离的措施效果也并没有突出的作用。

四、建议

针对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问题,本文给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鼓励媒体,或者媒体自发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让公众了解、认识到最后熟悉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了解过程中,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其内在趣味性,以便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注度。

(二)提高文化自觉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到全民自觉参与保护活动的高度来,让大家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作为一种公民责任,自觉履行。

(三)开发与保护并存

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让有兴趣的同学参与其中,并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丰富性、趣味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四)建立社会参与保护的激励机制

与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建立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一定现金激励和奖项颁发来刺激人民对非物质文化的热爱和关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破坏。(五)以文化旅游线路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旅游路线或者旅游产品之中,使游客在游玩的途中便可以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趣味性,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

篇4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篇5

第二,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如今,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仅仅是由专家组根据上报的各类评审材料进行,这样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实际作品较差的得到认定,导致本该受到保护的进入不了传承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非遗传承乏人,大师无徒可教。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耐心学习和实践,然而一些非遗项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满足基本的养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轻人或学徒半途而废,或干脆避而远之,老艺人找不到传承弟子,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第四,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造成非遗项目申报困难。有些非遗传承人的实际传承地与申报地不在同一区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遗展示馆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能在展示馆进行申报,必须到传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就造成申报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知道具体情况的传承单位又不具备申报资格,造成该申报的申报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报要求的却可以顺利申报,甚至通过评审,严重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建立健全保护扶持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扶持政策体系,建立长效保护与扶持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非遗传承得到实现。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从市场人手,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参与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门类非遗的扶持;鼓励社会成立专门的公司,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经营传统美术手工艺品,让传承人专心于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俗活动。

篇6

我国悠久的宗教历史文化留下了许多著名的宗教文物和名胜古迹,一些古老的庙宇、道观、古清真寺、教堂等,作为宗教场所其中必然少不了大量的宗教文物,这些物质遗产都散发着历史、文化的魅力。但随着年代越来越久远,一些宗教的保护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 中国是拥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的各个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宗教文物,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众多的宗教文物和各具特色的宗教习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品,亟需加以妥善保护和抢救。

一、宗教文物的主要特点和价值

(一)宗教文物的主要特点

宗教文物与其它类型文物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宗教文物历史悠久。宗教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种必然的文化现象,据考古学家门证实,世界上最早的宗教起源至今约有2―4万年,在这数万年的历史进程之中,大量的宗教文物得以流传至今,为人们探索过去的时光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同时,宗教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世界上,凡是有现代人类生存和活动过的地方,多少都会遗留一些宗教的痕迹。

2. 宗教文物内涵丰富。作为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必将会影响着整个民族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日常作息等。世界上的三大宗教――道教、基督教、佛教,都具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内涵丰富,其教义更是博大精深。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宗教不仅仅是一个人精神寄托的载体,信仰世界的中心,更是民族凝聚力的源泉和纽带。

3. 宗教文物艺术价值高。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艺术的最高阶段是与宗教紧密联系的。”通过对艺术与宗教的发展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早在艺术与宗教的发展之初,两者就已经呈现出紧密相连的关系。原始形态的宗教就是一种典型的“膜拜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以简朴、简约的表现形式体现着其对宗教的强烈崇拜和向往。

(二)宗教文物的价值

1. 宗教文物能强化人类的道德教化。宗教在历史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传承,现如今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教义,这些教义大体上都是要求信众扬善惩恶、慈悲济世等。宗教文物无论对于信众还是普通民众来说都具备有一定的启发和约束意义,对培育良好的道德风气以及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都有难以估量的作用。

2. 宗教文物能够传承文化。宗教文化博大精深,宗教中的思想、观念已经渗入到了人类文化的血液之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三者相互影响,释道二教文物流传既多又精,对传承、保护中国古代文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针对我国宗教文物特殊性的保护措施

(一)增强做好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仅要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和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要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使用和处置,确保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为此,各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督促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者提高保护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宗教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档案

各地要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要对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照相关规定,逐项逐环节查摆漏洞,找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特别加强对珍贵文物和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排查,检验保护措施,拆除私搭乱建,清理易燃易爆,整改用火、用电、用香等方面的安全威胁,提出增加和改善古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的意见和措施,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扎实进行。

(三)确保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并严格建立保护制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和及时修缮等工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搞好文物日常保养,及时维护和修缮;要完善各种安保措施,防止文物损毁和被盗;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认真落实消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认真落实用火、用电、燃香以及建筑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任,确保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结语

宗教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对其进行保护之前,应当对宗教文物的特殊性和价值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仅要看到宗教文物材质、艺术形象等表面的价值,还应当看到宗教文物所蕴含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以及与其它文物相比的特殊之处,并对这两种价值予以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合理地保护宗教文物。

参考文献

[1] 曾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及其解决[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篇7

一、旅游业发展对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旅游业在为一个地方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扩大城市影响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一些消极的,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利的影响因素。

1.积极影响

(1)旅游业为丽江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提供了机会,成为宣传,传播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这种有效的宣传和传播也促进了当地政府和人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意识,使其更具群众性。

(2)有利于促进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复兴,增强了丽江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

(3)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使丽江人更了解祖国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的生活方式,有助于形成健康、合理的现代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2.消极影响

(1)外来文化会同化和变异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当外来文化随着游客进入丽江时,旅游者所表现出的可能是不受约束和放纵精神等的“客源地文化”,而这种文化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使保存了几千年的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在旅游业发展的短短几年内发生不好的变迁。

(2)文化的商品化和庸俗化使丽江民族文传统化的发展面临严峻的形势。那些没有真正体现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仅凭个人喜好任意拼凑,编造,虚构的伪文化,反而破坏了传统文化的背景,阻碍了丽江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今,丽江旅游地随处可见的大同小异的民俗表演脱离了真实的文化背景,明显带有迁就游客的表演成分,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有害无利。

(3)旅游对丽江社会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旅游业的快速不健康发展对当地人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丽江的一些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出现了退化遗失的现象,给人以民风日下的恶劣印象。

二、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变迁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1.文化的良性变迁促进了丽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丽江旅游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丽江人亲自见证和感受了发展旅游业所带来的实惠。民族文化认同得到了强化,使丽江人增强了对传统文化保护和创新的意识,使他们自愿站到爱护,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立场上了,从而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创新。

2.制约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1)在现代文化冲击下,民族传统文化在变迁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呈现被同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着装的同化和纳西语面临失传的危险。

(2)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使丽江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发生激烈碰撞。游客数量逐年增加,外来人口的流动,转换给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

(3)由于旅游业的开发,现在丽江不仅是一个古城,而且还是一个弥漫着浓厚商业气息的现代小城。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化削弱了本土特色,威胁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下丽江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措施

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会促进民族文化的良性变迁,也可能会导致恶性的变迁。面对旅游业给民族文化带来的巨大冲击,想要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只有通过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

1.政府需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地政府应意识到保护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当地文化机构和团体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及抢救。防止旅游业的过渡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过分商业化。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大多被年纪很高的老东巴掌握,随着老东巴们年龄增长和去世,导致文化的传承受到阻碍。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成立研究纳西文化等的单位和组织,培养专门的研究和传承纳西文化的人才。纳西文化的研究和传承这样关系民族发展的庞大工程必须要有国家的财政保证。

2.要加大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

在开发旅游产品时,要充分利用丽江丰富的资源,开发出的旅游产品要能体现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对于旅游产品的开发要能体现出民族文化内涵,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

3.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交流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管理及从业人才。

4.从实际出发,制定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条例、法令等

把环境与发展问题落实到政策、法令和政府决策之中,以使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政策和法令的强制命令,才能从根基上保证在旅游开发中保护民族文化,打击各种不文明的破坏行为。制定和完善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法律政策研究,努力运用旅游规划、法规和法律政策来调控和管理各种旅游经济活动,使整个旅游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旅游是人们为了不断完善和充实自身而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追求,文化是旅游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丽江发展旅游业应该加强利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秀民族资源,协调民族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贯彻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观。

参考文献:

[1]李瑞,王义民.旅游资源规划和开发[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

[2]宗晓莲.旅游开发与社会变迁——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纳西族文化为例[D].博士论文,2002.

篇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篇9

民俗文化中承载着具有浓重色彩的情感,是我国传统文化有力的传承。民俗文化可以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民俗文化具有维系的功能,可以使我国不同民族之间保持良好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丰富的民俗活动,各种民俗活动的进行,可以让人们寄托民族情感,并且对生活和心理进行调剂。民俗文化中包含了传统的文化资源,是现代社会旅游业中的重要内容,民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可以为社会带来良好的效益,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我国民俗文化现阶段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推广,从而保证民俗文化得到良好的发展。我国目前民俗文化存在着变迁与消失的现象,民俗文化的发展变化中,消失和变迁是正常的现象,但是需要对其中变化存在的负面效应进行重视和解决。在民俗文化的变迁当中,传统文化价值存在着严重的流失情况。传统文化价值的流失包括有形的和无形两种流失的方面。

传统文化无形流失的方面主要体现在西方节日在进入中国后,中国传统节日逐渐的被忽视,传统节日淡化,外来节日则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传统文化价值流失的有形方面体现上,很多传统民俗文化形式和活动不断的减少甚至消失,年轻人缺乏参与的热情与兴趣,使得传统民俗活动越来越落寞。

另外,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国对于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建立了很多的开发模式,促进了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对于民俗文化价值开发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进行反思。

首先,对于民俗文化缺乏有力的保护,并且保护方式不够完善。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立法不足,民俗文化存在着后继无人的现象,很多保护措施的滞后性使得民俗文化难以得到良好的保护。

其次,民俗文化过分的受商业操作的影响,很多人在追求利益的同事,过分的利用民俗文化作为经济来源的措施,对民俗文化的长期发展会存在一定的危害。

最后,民俗文化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同化、破坏、伪造等现象。

很多地区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模仿其他地区的民俗文化,并且采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我国社会安定的发展。民俗文化现阶段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各地区必须重视对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才能达到弘扬民族文化的目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民俗文化的立法等手段,为民俗文化的传承提供法律基础。在对于民间文化的发展上,要建立合理的人才库,避免出现人才断层,民俗文化失传的现象。另外,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要尊重民俗文化的内涵,禁止对民俗文化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严谨各种基于民俗文化上的模仿、伪造等不良活动的开展。

篇10

一、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我们所熟悉的文字资料的保护、历史遗迹的保存、历史建筑的维护等,可称为物质性的传统文化。这是我们上到中央下到地方各级政府所乐于而积极在做的保护工作。而对这种物质性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可建立如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各种形式的静态展示和“参与、体验、娱乐”的动态体验的模式进行保护。

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使得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识得到展示。而对历史上已经消失的事物,借助有关的历史记载,通过高科技手段,将其复原,重新展示历史的面貌,超越时空,直接聆听先人的教诲和感受历史的真实。

旅游可以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但是,旅游业的发展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一方面,只有坚持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才能形成对旅游者最富魅力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旅游业越发展,旅游者越频频光临,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力越大。这就需要当地民众参与到传统文化保护的计划中来,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使得各年龄组的人理解历史性城市和区域价值,使居民都来保护它们。使得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深入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当中,这对有效保护传统文化至关重要。而保护计划也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当地政府也需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在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性和可识别性。

动态体验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模式。它是体验经济理论与旅游相结合的产物,借助文化旅游资源的历史、文化背景作为品牌载体,推崇“参与、体验、娱乐、主题”的旅游理念,形成古代元素和现代元素的结合。静态(文化旅游资源)和动态(参与体验娱乐)的结合、看与玩的互动,将文化旅游资源的“高深文化、悠久历史、神秘宗教”转化为大众所喜闻乐见、更乐于认知和接受的“快乐、神奇、体验”型文化旅游形式。

“跟着课本游绍兴”,这种寓教于乐、边学边游的形式很有创意,是旅游产品开发的一个创新,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一个创新,这是一种文明旅游。“走霞客走过的路”,以《徐霞客游记》为向导,“苟力所可至,境所适逢,固可展卷披对,按所已经者以为程,而所未能至者,亦可以心知其概,如涉其境焉。”即使“止祥其形体区域,而天地山川之性情,俟人之神会而意喻者,悉已寓之矣。”而那些通过口耳相传的不易以物质性手段保存和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现象――精神性传承文化,则可通过自然保护区三大区域的模式进行保护。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区。这个区域是对极难以物质形式来保存和濒临灭绝的文化现象进行保护。该区域要同外界进行最大限度的隔离,非特殊情况决不允许进入。而这就涉及到对传统文化的分级,可参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中国相关的保护条例进行。如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等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划定专门的区域,依靠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基金和国家相应配套资金,为其传承者提供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杜绝所有可能的开发,毕竟传承种子的保留,大过一切。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的实验区。这一区域处于核心区的外缘,它主要是为那些现在还广泛存在,并且在可预计的时间内可能会消失的文化现象而设置的,可进行研究性开发。该区域的进入群体是传统文化保护对象的主体及相关研究人员。对待此区域的文化现象要深入全面的研究,精细化和等级化文化现象,图像化它们的历史发展态势,并根据影响这些文化现象的存在条件及时进行动态化调整。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的游览区。这一区域主要是为全方位的进行旅游开发的文化现象而设置的。这些文化现象的确定,是建立在广大学者的共识基础上的,它们的发展态势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恶化,并且旅游开发还有利于这些文化现象的保护。如通过丰富多样的民俗活动,让旅游者切身体验到当地特色文化,加深对该地的认识。而该区域的服务人员都应进行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培训,使得该地区的历史传统得以妥善的保存。

这三个区域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的发展、消失,都难以准确的预测,并且随着保护措施的加强以及保护观念的更新,各种文化现象的发展趋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是时代研究成果的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发展的机动性相结合的。

二、总结

从旅游学视角对物质性传统文化借助于静态展示和动态体验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保护,而对精神性传承文化可通过建立三大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模式进行保护。这种将中国传统文化分为物质性传统文化和精神性传承文化并分别进行保护的模式,可以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条件下,提供稍许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梁明珠.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沈祖祥.新文化旅游及其发展攻略[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

篇11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