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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社会治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8 0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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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社会治理

篇1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李淑娟.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J].改革与战略,2007,(04):113-115.

篇2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篇3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篇4

一、引言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由于科技赋能,保险行业正在发生前所未有改变。科技进步带来的是保险行业的迭代升级,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风险的认知能力。风险的本质是一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往往源自信息不对称,反映为认知和感知的能力的差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解决,认知能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本不可测定的风险变得可测定,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量的提升,更带来了质的跨越。对风险认知能力的提升将深刻影响到风险管理领域,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将被创造出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得到极大地提升。近年来,对“保险社会”和“保险城市”的研究与实践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行政转型的一个重要趋势。保险之于城市、社会、国家的影响深远,在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深入研究保险型城市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关于保险社会重要性的研究较少,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和改变未得到学者和决策者的足够重视。如Baker(2002)Skipper(2006)等都认为,相对于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若看到20世纪社会政策的巨大影响,人们会认同这样的看法,即保险是一种“沉睡的巨大力量”(Baker,2002)。Strange(1996)提出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者对社会群体、国家经济、商业企业间的价值分配的影响是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大量国外研究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治理方式。Rawls(1973)提出,一个有序的社会就像一个保险公司。Barryetc(2003)出版著作《保险作为一种治理》,保险主体在多个重要领域能与国家一样发挥管理作用。通过对人口统计、概率理论等技术的应用、嵌入法律框架、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督与审计体系,构成了保险的社会宏观管理手段和方式。古典经济学家穆勒认为,国家应当被视作一个巨大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或互济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福利。而福柯更将保险置于其现代治理概念的核心位置。学界关于保险型社会的研究较早,MichelFoucault(1986)提出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理论,Ewald(1986)提出保险型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转型,保险型社会被称为是Foucault的治理术理论应用到保险领域的代表性例子。人与人之间原本孤立的相互关系会以保险契约为媒介而发生关系重组,保险将渗透到生产生活之中,保险成为新形态社会的基石,社会迈入现代社会(Beck,2012)。Baker(2002)提出了保险国家的概念,它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种治理方式,政府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免受风险的侵害。Horan(2011)分析了二战后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情况,并提出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动因是美国社会强调依靠个人而非政府的社会推动,保险为个人生活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国内学者对城市风险治理研究较多。王光辉、刘怡君、王红兵(2014)从城市危机、城市风险、城市病以及风险城市等概念入手,对城市风险的基本内涵进行梳理。魏华林、万暄(2015)分析了城市风险的发生规律,揭示了城市风险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指出城市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城市风险治理需要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联合组成治理主体。

三、保险型城市的内涵解读

保险型城市指的是利用保险机制,面向城市发展中遇到的自然灾害、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等重大风险提供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即保险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围绕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提升城市抵御风险能力,是以保险为基础设施和管理要素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一)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空间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由于城市是现代经济的中心,是国家经济的主要载体,城市风险治理就是治理城市的风险,城市和农村的风险治理是脱节的;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由于城乡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趋势,各种区域统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城乡的融合逐步加深,风险的形成和发生难以通过城乡的地域差别进行区分,所以城乡统筹的风险治理成为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城市网络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互联网发展并不充分,由互联网所诱发的风险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风险治理面对的主要问题是以城市为载体的经济和社会风险;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充分的考虑了互联网的因素,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相关行业的创新,这些创新又产生了有别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互联网风险,所以创新城市风险治理工具成为应对新型网络风险的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思想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虽然有诸多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但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者执法不严、不能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市风险治理效果;保险型城市是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积极实践,将保险与城市风险治理结合,将原来政府一元化处理方式改变为一种契约形式,大家都是按照法律、按照合同来商谈办事,政府也可以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更好制定规则,加强监督。

(二)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时间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起点。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是分割的,难以有效衔接,存在社会协同的脱节,所以城市风险治理效率较低;保险型城市是城市风险治理的创新与探索,将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有效衔接,强化社会协同,三位一体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方向。传统城市风险治理是站在过去和现在的视角看未来,在总结过去经验和现实情况基础上规划未来的风险治理方案,更注重对应急性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前的;而保险型城市是站在未来的视角看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城市未来的发展定位与规划决定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方案安排,更侧重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等三位一体的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后的。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距离。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在考虑过去城市发展经验基础上,结合一定期限的未来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不足,往往会出现诸多城市病,属于短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考虑未来更长时间的城市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的更加充分,使得城市朝着可持续城市方向发展,属于长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

四、保险型城市的实践路径

(一)保险发展与城市建设结合保险发展应坚持问题导向,明晰城市建设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大城市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改革开放等问题上寻找切入点,围绕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安全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公共服务等问题,尤其是社会治理等利益关系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合理的通过保险的参与,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警保联动,依靠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统、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为支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城市主城区、国省主干道、重要交通节点等方式,第一时间发现和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实现简易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现场车辆人员的快速撤离、损失金额的快速赔付,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效率,防范事故引发的拥堵和造成二次事故。

篇5

证券投资基金是中国目前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类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基本同步。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开始得到真正的发展。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上,证监会2000年10月8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始发展开放式基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

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基金实际上指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支柱构成的,即所谓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所谓的社会保障基金入市主要是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3年6月9日正式入市,全国社保基金与6家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开始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和债券,同时参与了一级市场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三)保险公司

l999年10月29日,保监会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为加快保险业发展,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参股商业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和管理行为,2006年7月3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从2002年12月开始,我国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2006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放宽了QFII的资格条件和资金进出锁定期,增加了QFII开户、投资等方面的便利,完善了QFII投资监管体系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

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52家境外机构获得了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合计86.4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

(五)证券公司

《证券法》将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个类别,为我国培育和发展实力强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指明了方向。1989到1992年,证券公司处于萌芽状态;1992到1995年,证券公司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张,但市场容量小,业务有限;1996到2000年,证券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但证券公司“坐庄”进行投资操作在这一时期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2001年至今,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的过度膨胀发展到了顶峰,并且由于市场行情的冲击而出现风险的集中爆发。

二、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波动性影响的争论

对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波动的影响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非但无助于市场的稳定,反而会加剧市场的动荡。理由有二:1.机构投资者的“羊群效应”可能更甚于个人投资者,所导致的助涨助跌、加剧市场动荡的现象更加严重。2.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对股市的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并非从长远角度考虑公司的长远前景,而倾向于追求短期股价上涨的资本收益,所以导致机构投资者不断改变投资组合,加剧市场的波动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是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原因有三:1.机构投资者是理性投资者,具有比个人投资者更优越的信息资源,并且有着专业的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这些优势使他们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股票的基础价值。2.机构投资者是逆向的趋势追踪者。因为股市经常出现的是过度反映,机构投资者的逆向去是追踪导致了股市的稳定。3.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数量远远大于一般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数量,因此他们不会频繁的改变投资组合,否则会引起价格的较大波动,增加交易成本。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处于试行的阶段,投资者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前景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把握,而政府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监管模式,经常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使市场对政策和消息的反应极为敏感,造成股价经常大幅波动;此外,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容易受到庄家的操纵,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个人投资者得不理也对证券市场的无序波动起到了放大的作用。中国股市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近年来管理层不遗余力的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其出发点就是希望机构投资者理性投资,成为稳定市场的重要力量。国内机构投资者在1998年后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市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主力机构的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基金坐庄操作行为事件的普遍存在,中国股市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的作用。

中国股市的机构投资者为什么没有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一种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它只是一个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的市场普通竞争者,它的责任只能是努力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市场进行波动时,它会采取最自己最有利的行为,从而实现机构投资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它没有必要“顾全大局、牺牲自我”,它能“唯利是图”。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既可能是股票市场中的稳定因素(当市场稳定符合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可能是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当市场利益冲突时,它们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所以,要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只有通过严格立法和监管来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发挥其对降低证券市场整体波动性有帮助的一面。

三、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思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其一,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而制度的创新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其二,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制度可以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其三,人的行为机会主义倾向,而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机会主义行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是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经济人行为假定的。但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话,机构投资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将更加严重;其次,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规则,则不利于提高机构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能力,从而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最后,机构投资者同样具有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机,但是它同时也具有对非财富的追求,如贯彻国家稳定股市的一些政策。因此,通过制度设定可以提高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作用的发挥不仅仅在于数量的多少,而且在于其行为是否规范,制度环境是否完善。总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是靠完善的法制和有力的监管来实现的,因此,制订规则、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才能够推动机构投资者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发展机构投资者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推进证券市场走向制度完善的途径,只有通过内在的制衡机制和外在机制的共同作用,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环境,才能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成熟健康发展。

就我国股票市场运作情况看,单纯依靠政府对不同性质且分散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全面而具体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因而建立一个集中、但非集权的机构投资者监管组织体系应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参与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行为准则,即制定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必要时还可以成立证券市场发展咨询委员会,启用专家决策支持系统,以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和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同时,政府应将市场监督问责制,让中介机构承担保证发行者和交易者遵守法规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中介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由于证券交易所是集中交易制度下市场的组织者,在推动市场创新和活跃市场的同时,能够对市场一线的违法行为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反应因此政府要在一定程度上将监管权限转归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进一步提升其自律管理能力,从法律及规章制度上给予自律管理支持,使之成为市场有效运作的最直接执行者和维护者。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而需要建立行业协会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普遍现象。这一方面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无力与之抗衡;另一方面也大大打击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的存在,流通股比例过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等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这些问题不解决,机构投资者就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只有坚定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行国有股减持和股市全流通政策,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加强培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一个相对完善的成熟的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我国关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基金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治建设方面应着重以下方面的工作:(1)在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明确规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2)对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活动设施、投资范围、中介作用和活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从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等角度对机构投资者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3)对现行公司证券法律中关于累计投票、信息披露、股东提案权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

3.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从短期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但是从长远看,投资的分散使机构投资者没有激励和权利去过问公司经营和治理情况,表现为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不强,一味地追求资金的回报和流动。只有放宽这些限制,机构投资者才能由消极股东变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的发展。从成熟的国外证券市场看,这种限制正在逐渐取消。

4.发展资本市场,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加人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

篇6

(一)公共产品细分理论

理论上讲,政府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一般都应该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消费时应该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例如高速公路和国防。然而,在现实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是很少的。根据经济学对产品的分类(如图一),大量的排他性产品和拥挤性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例如保险产品中的巨灾保险,并非具有绝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产品,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来实现配置和供给的优化。

图一 不同性质产品的供给方式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地认可,它的理论基础是现代经济学与私营企业管理理论。该理论主张政府应该是政策制定者而不是执行者,强调必须把政府管理和具体操作区分开来,政府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但具体操作可以由企业来生产提供。在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实行市场化运作,让更多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从而增加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减轻政府的负担。这样,保险企业就可以向政府提供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满足公众对于公共产品的多元化需求,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三)交易费用和综合治理理论

依据公共经济学基本理论,某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生产,也可以由企业生产,但到底由谁生产,取决于谁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效率最高,即应该由综合成本最低、综合效率最高的单位来生产。公共产品由组织内部生产还是通过市场购买获得,其理论基础为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一项制度是否科学,一个重要特征是看这项制度能否防范或减少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经济成本上表现为交易费用的控制与最低化,购买保险其实是在公立和私营提供者之间引入竞争,利用市场作用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二、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意义

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共利益及政府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购买保险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服务效率

政府购买保险,是“花钱问效果”财政支出观的具体体现。“花钱问效果”是现代财政理论的核心价值观,是由“费用论”转向“报酬论”的表现。传统的“费用论”主张财政负责筹管公共资金,财政拨款支出的目的是保障人员经费才能考虑建设资金,这种理论导致财政支出只重视投入而忽视效果。“报酬论”认为政府应该向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购买产品和服务,即政府要花多少钱购买某项具体的公共产品取决于财政支出所产生的效果的大小。政府购买保险是“报酬论”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提高政府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能力。

(二)政府购买保险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政府购买保险适应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而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就要树立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政府具体增加或减少一项职能,最终的依据就是能否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长期以来,我们政府由于完全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并且不少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难以有效的利用公共资源,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日益多元化的公共产品需求。而通过政府购买保险,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政府购买保险有利于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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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进行公立医院治理改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立医院都是向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医疗卫生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立医院为国民提供了大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公共开支,包括政府的基本建设投入和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对医疗服务的支付。医院费用支出也是卫生费用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因而,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公众都必然关心公立医院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和经济运行情况。公立医院在这些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使人们感到有必要改革公立医院治理,试图通过改革政府与公立医院之间的治理关系,理清公立医院的所有者、监管者、管理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之对公立医院的运行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因此,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其实是改革公立医院的治理。

2我国公立医院治理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2.1对改革方向的认识不统一和操作路径不清晰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是一个体现卫生改革效果的目标。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是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载体在组织功能上的改革目标。而公立医院作为基本医疗服务的实体组织的改革目标是要改革成为既是相对独立的,又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公益事业法人实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百年不动摇是党和国家已确定的基本路线,围绕这一大政策方针,国家的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政治体制都需要做出改革创新。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一个人口大国,公立医院如何坚持公益性是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不等于就要简单地实行收支两条线,不等于就要国家全部包下来,不等于就要回归计划体制。因为这样就会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巨大服务需求不相适应,是走不通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趋势下,公立医院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扩大经营管理自的改革,其改革方向与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因而带来了公立医院的大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这一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对公立医院放权的同时,对其公益性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更没有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保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经费的保障也严重不足,公立医院管理者权责不对称,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大多数国民的社会医疗保障缺失,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被严重削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统一认识,明确操作路径,以便政府各部门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上形成合力。[3]

2.2改革的动力不足

建国以来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建立了单一公有制体制,在卫生领域构建了庞大的公立医院体系,公立医院先天集中了医学精英和优质的医疗资源,改革后发展起来的民营医疗机构就其质量和数量,对公立医院远不足以构成市场竞争压力。因而,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不同,并不存在生存危机。此为改革动力不足之一。30年的公立医院放权改革,虽然有一些应当放给医院管理者的权利没有放下去,如人事管理权;但是,也存在某些权利放权过度的问题,如投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不希望既有利益格局被打破。而公立医院治理改革不论是规范自主化改革还是推进法人化改革,都会对不合理的权责关系做出调整,在很多方面表现为收权,即属于所有者的权利要收归出资人代表。但是,属于管理者的权利要下放给管理者,而由于体制的束缚可能很难放下去。而且,规范公立医院治理的改革会带来加强出资人监管和社会的公共问责,这让公立医院管理者会感到干预太多。尤其在补偿机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公立医院正常的运行就会受到影响。此为改革动力不足之二。

2.3存在公共治理与公司治理的认识误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财力紧张的背景下,沿着80年代以来形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企分开和产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经验,试图引入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通过对公立医院改制实现多渠道筹资举办医疗机构,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这种情况下的公立医院治理改革往往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将公立医院产权部分转让给国有企业或其他公立医院,即国有资本参股的形式;二是将公立医院产权部分转让给民营企业,并由地方政府控股的形式。这两种形式按照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改革理论和政策,都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第一种情况仍然属于公有制,不过产权主体多元化了。第二种情况属于混合所有制,但是由于政府控股,使公有产权通过控股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因而仍然属于公有制范畴。问题是这两种股份制改革都违背了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并以公司治理代替了公共治理。但是,国家虽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政策上禁止了公立医院的股份制形式改革,却没有制定操作性政策,从正面明确公立医院应当怎样进行公私合作。因而,在考虑公立医院治理改革时,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筹资问题,往往进入股份制改革的误区。

2.4公共治理的社会参与发展薄弱

公立医院不同于国有企业,虽然二者都是国有部门,但是公立医院的经营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公立医院的放权和委托责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将不同于国有企业。因此,公共治理就决定了公立医院董事会(理事会)的权利不是来源于股权。在发达国家往往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条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为公益目的进入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是股权的代表,而是民意和社会群体的代表。因而,董事会(理事会)不仅表达国有出资人的意志,还是一种表达民意、实现社会参与和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形式,它实行公共协商决策机制,而不是公司治理,即对重大问题不是依据股权大小进行表决的机制。董事会(理事会)就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问责。董事会(理事会)对医院院长的经营管理进行问责,并有权聘任和解聘院长。上述公共治理的实施,在发达国家产生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民众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参与公共部门的治理和社会治理,而且社会大众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意识强,社会参与的历史长、范围广,基础深厚。而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千呼万唤迟迟难以推进的情况下,社会参与公共治理的基础薄弱,卫生部门率先推进公立医院治理改革,即便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2.5管办分开和政事分开的操作思路尚未厘清

管办分开的含义应是政府作为所有者举办公立医院的出资人职能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管职能分开。政事分开的含义应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出资人职能与医院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对此,国务院办公厅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做了清晰而详尽的阐述。[4]管办分开有利于集中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所有者职能,以形成对公立医院管理者的统一问责。而法人治理条件下的政事分开,公立医院通过医院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责任,有利于决策更贴近需求,提高公立医院对居民需求的反应性;同时,通过理事会的治理有利于政府规避公众对公立医院不满意时的“公共危机”,有政策调整和解决问题的回旋余地。管办分开和政事分开都是要政府放权,明确所有者职能和出资人责任。这里面的区分是,如果由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承担出资人责任,与卫生部门的监管职能分离,实行管办分开,则管理机构与医院之间只能是自主化管理的分权关系。如果确立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医院董事会(理事会)承担出资人责任,则同时操作了管办分开和政事分开,就不存在政府职能的管办分开问题。这两种做法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各有利弊。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比较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有现成的组织资源可以转化,易于尽快加强所有者职能,治理一些混乱的情况,但是,对公立医院收权比较多,对今后进一步改革放权,形成社会参与公共治理的格局,使之增强对居民需求的反应性,则易于形成障碍。如果由医院董事会(理事会)承担出资人责任,则与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的医改政策精神相一致,但是这对社会的公共治理能力要求比较高,这是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产生的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方式,在我国真正落实公共部门的法人治理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活动,甚至需要在操作过程中进行广泛的基本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2.6公立医院治理改革的外部环境不配套

公立医院改革的实质是改革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治理,是公共部门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质是改革政府职能。在我国,公共部门基本是由事业单位组成,事业单位有很多制度规定是统一的,形成了事业单位体制。因此公立医院作为实体组织的改革,需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原则和制度准则来规范。如果缺乏规范各类事业单位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法和公立医院条例等,公立医院改革将难以推进,就如同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没有《公司法》的出台将难以推进一样。而且,事业单位更多是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组织,人力资源是其最重要的资源,在人事制度上如果没有相对统一的改革政策,公立医院先行改革将困难重重。此外,通过价格改革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不仅有利于解决以药养医,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来引导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如果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不改革,继续扭曲下去,将抵消公立医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效果。同时,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不可或缺。对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责任必须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也要有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予以必要的保障,这是规范公立医院行为、调动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同样,社会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尤其是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以及三大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是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保证,也是医疗行为监管的重要制度措施。上述都是公立医院治理改革需要配套的外部环境改革措施,如果这些改革不能与公立医院治理改革配套推进,并且协调一致,形成正向激励,外部环境改革的滞后将构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巨大挑战,并将抵消公立医院自身改革的效果。公立医院治理改革面临的以上六大挑战,表明我国的公立医院治理改革还停留在粗线条的改革方向和改革原则上,尚未以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变革为目标,形成清晰的政策框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3推进公立医院治理改革的解决思路

3.1明确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最终目标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立医院公益事业法人治理。要以建立公立医院公益事业法人治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在这一目标下构建公立医院治理改革的制度框架,围绕这一目标和制度框架制定改革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定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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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统一部署,成立了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根据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治理方案,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治理,积极开展工作。现将近段工作情况做以简单汇报:

一、 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一) 成立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小组。我单位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办公会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以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王建彬为组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查大队、财务科、综合科、征集科、退管科等12个相关科室和部门主管领导为组成人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 强化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按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的工作职责,不但要履行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而且要做好本科室自查自纠工作;同时,突出重点,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20__年1月召开动员大会,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专项治理范围、目标、方法和步骤,将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加强基金监管的重点进行统筹安排。

二、积极有效的开展自查工作

结合我市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查自纠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各险种基金征缴、入库、划拔、支付、存储等重点环节中要查找的问题、具体步骤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为基金自查自纠工作提供指导和保证。

(一) 抓紧抓好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整改。

为落实《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在20__年2月份全面开展了社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共有12个科室参与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工作。通过自查,发现诸如社保基金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待遇享受者未能及时享受待遇等问题共10处,其中绝大部分已经整改完毕,还有几个未整改的问题,现已督促有关科室,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而且明确了具体措施和最后期限,切实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三落实”。保障了社会保险工作的稳步推进,确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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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随着商业健康保险的服务触点不断拓展,商业健康保险将真正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目前,我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达2200多件。2009年至今,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100亿元。但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不足7%,而在成熟市场,这个比例一般为20%至30%。同时,我国健康保险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总支出中占比不足2%,而发达国家的占比一般达10%左右。

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国际上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通用做法。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尽量缩小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使政府专注于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鼓励私营部门以提供医疗保障计划的形式参与医疗福利资源的配置,形成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医疗保障管理中的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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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平:中国城市住房政策的价值回归

中学教育城乡差别对教育水平及地位获得影响的实证研究

话语与公共政策:公共决策的话语建构解释途径

就地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就业支持网络研究

建立合乎中国国情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补贴制度研究

合作、控制与共生:街道体制下的社会服务递送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中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历史发展与政策启示

西方社会企业概念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

医疗自我规制的形成:西方路径与中国借鉴

协调和支持新的工作一生活模式的构建

住房自有在中国——概念及其意义的变迁

中国限价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中国社会建设思想和理论的当代转向

渐进与突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逻辑

英国建设福利国家共识的达成及对新常态下中国的启示

从“社会性住院”看养老保障建构——一个健康社会学的分析

基于效用决策理论下广州市养老服务模式变化趋势研究

政治标尺竞争理论——地方政府的激励效应

我国参与式预算评价框架的构建——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视角

政策执行视角下的高校法人治理实践——以K大学为例

公共政策终结决策模式研究——基于关键要素互动过程的视角

价值观与美德:公共行政市场化改革失效的良药

建构社会政策话语,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民生财政的量度:民生支出若干概念的比较分析

中国高等教育扩张与政策范式转移——间断均衡的视角

我国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执行的反思和重构:变革时代的国家治理

重估政策执行研究:哪些联系及如何被迷失了

中国公共政策扩散动力机制研究

理性诉求、社会参与和控制安抚——2014年劳资关系的三个基本问题

政府福利责任的边界:基于农民工福利态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新区域主义下跨市空间规划与多层级治理研究——以珠三角为例

比较住房政策研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福利体系及其对中国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的启示

重写社会契约: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背景的追溯性分析

城市低保的目标瞄准探析:一个“街头官僚”的视角

街头官僚理论视野下的低保政策实施研究:以广州某街道为例

低保政策对受助者福祉的影响:三个城市低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报告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社会投资国家——社会支出中的新趋势或仅是流行的政治话语

美国政府的“公共养老金危机”及养老金削减策略

中国香港及新加坡推行教育改革的经验与挑战

话语与公共政策——西方政策话语研究的回顾与评析

社会投资福利国家?——论当代社会救助政策逻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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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0日

绩效评价是保险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绩效不仅反映了一定时期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也反映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先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指标赋权重,通过对每一指标评分的方式,考量保险公司总体绩效。具体的评价方法包括传统财务指标评价法、EVA法和平衡计分卡法。其中,传统财务指标法以净利润以及根据净利润计算的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忽略了权益资本的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股东创造的价值。EVA方法考虑了一家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体现了企业在某个时期创造或损坏的价值量,真正成为股东所定义的利润,能更准确地衡量一家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实际价值。平衡计分卡则从财务、客户、内容业务、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评价企业绩效,但该方法运用的前提是企业已经确立了一致认同的战略。

此外,有关学者从不同角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如盛和泰从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出发,构建了保险公司社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杨树东建立了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建立能够反映保险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保险公司从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关联方权益角度提升经营水平和管理效益,成为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广阔平台、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合格企业公民。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由股东治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公司治理理论,与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股东治理理论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在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公司治理的主体是以股东为核心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企业所有权由利益相关者分享,包括股东、债权投资人、供应商、销售商、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等等。

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其特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包括了投资者、债权人、保险经理人、保险员工、保险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和政府等。其中,投资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保证公司的长期发展、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表现为参与企业管理、谋求企业长期生存发展,保险经理人及员工的利益要求表现为薪酬福利、良好的工作条件、融洽的组织气氛和人际关系,消费者则希望保险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高水平的服务,政府则更加注重维持社会公平。

保险公司存在诸多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会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因此,有必要将各方利益保障程度纳入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中,使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以真实的反映和保护。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1、可比性原则。即将各项指标的含义、统计口径、计算公式规范化、标准化,并关注指标的纵向可比性和横向可比性。

2、可操作性原则。在指标选择时在力求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保证可以量化运算,在信息量表达尽量充分的前提下,选取较少的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1、对投资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指标。由于投资者投资保险公司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利润,实现自有资本的增值,同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因此选取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评价保险公司对于投资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其中,盈利类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风险管理类指标包括内控制度完善程度。

2、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的运营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高负债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它的负债主要来源于对保单持有人承担的保险金赔偿和给付。保单持有人成为与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重要利益相关方,股东在保险公司经营中承担的风险大大减轻。同时,在获取回报时,一般保单持有人只能获取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而股东却享有无限的剩余索取权。这样,股东就会鼓励经营者投资更高风险的项目以获取高额的风险回报,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使得保单持有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其次,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客户,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客户一样,保险公司应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其经营目标之一,成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再次,保单持有人中有一类分红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取保单规定的固定合同收益外,还可参与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可视为获得了“剩余收益权”的分享权。

通过上述对保单持有人这一利益相关方在保险公司中的角色分析,本文分别选取三方面指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

作为保险公司重要债权人:

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当保险公司一旦遭受损失,首先消耗的是其资本金,因此,偿付能力越强,越有能力承担保险责任,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越充分。

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充足程度: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对保单持有人未来承担的保险金赔偿和给付的责任,必须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由于未来的负债是通过精算得来的,准备金的提取受人为操纵的余地就较大。因此,责任准备金状况、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都成为被保险人的重点关注领域。在此,本文选取定性评价指标“责任准备金提取充足程度”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表现。

流动比率:充足的资产流动性可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及时获得保险金赔偿和给付。

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持有人应该享受高水平的保险服务,本文选择孤儿保单比率、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和理赔时间三个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服务水平和表现。

对于享有盈余分配权的分红险保单持有人,选取“近三年年平均分红”作为评价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对分红险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3、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的特殊行业,对员工的要求明显有别于其他行业,保险公司的员工,尤其是某些特殊的管理、技术人才,如保险精算师、保险核赔师、保险核保师、查勘定损员等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当他们做出专门投资从事特定职业时,自身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同时,当这些特殊人力资本与保险公司签约后,他们的频繁流动又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员工权益保障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为了反映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员工权益的保障程度,分别选择员工工资相对增长率反映员工待遇水平,选择员工培训费用相对增长率反映员工的培训水平,社保支付水映员工的社会保障程度。

4、保险监管者。在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政府的代表是保险监管机构。由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保护债权人能力较弱时,监管者以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维护者身份介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需要将保险监管者作为特殊的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考核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重点考察保险公司经营的合规性。

5、社会。随着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观念被保险公司广泛接受,保险公司在服务社会、支持社区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在积极探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机制,服务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创新性实践成果,体现了对社会这一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障。从长远来看,企业必须正确处理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培育竞争对手无法模拟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共同治理观念的深入和企业成熟度的提高,对社会的贡献成为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的重要方面。因此,选择就业贡献率、纳税额、社会公益投入三个指标衡量保险公司对社会权益的保障程度。(表1)

三、结束语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了反映保险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今后,针对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特点,在保险公司数据逐年丰富的基础上,可以对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利用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等方法进一步筛选,完善指标体系。此外,由于该指标体系为多层级,可结合层次分析法进行指标主观权重的合成,这些有待于今后的研究进一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