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9 09:20:1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篇1

社会保险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下逐步成了社会问题,何为社会保险呢?社会保险是一种通过政府机关进行安排落实,并需要劳资双方共同缴纳的一种可以保障职工在生育、失业、医疗、退休等阶段能够得到的生活保障产品。社会保险是具有实际效用的,可以为员工提供支持和后盾,让员工减少风险。然而,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所有的煤炭企业都会经历兴盛到衰败的过程,如今的煤炭企业正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很多煤炭产业的社会保险管理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下,呈现出的状态是委托封闭的样子。这样的管理模式存在极大的弊端,一旦企业有下滑的迹象就会走向低迷。诸多的风险因素就会层出不穷的出现,比如养老风险、失业风险、健康风险、医疗风险、工伤风险等等一系列的风险,“老有所依、失有所保、病有所医、伤有所疗”也将成为煤炭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心愿和美好期望。

一、当前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行政管理政出多门,导致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协调困难、利益冲突、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化解。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多年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过大。特别是煤炭企业职工工作条件恶劣,同样工龄,却因退休前身份不同导致退休待遇差别大,严重打击了煤炭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和抵触思想。

(二)职员社会保险意识薄弱随着社会保险改革速度的加快,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然而大多数煤炭企业却未将政策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员工从上至下都对社会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特别是领导和社会保险管理者,对社会保险政策未能吃透吃准,总是遇到问题才会深究。甚至对待单位参保这件事上,很多企业秉承的是能少缴点费就尽可能的少,能拖就拖;很多的职员还保留着传统思想中的“养儿防老”甚至是认为现阶段自己身体还很强健,医疗保险对于自身没什么用处。

(三)落后的管理手段、无法及时的传递信息,严重影响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效率例如大部分煤炭企业的社会保险状态处于封闭、半封闭运行,和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平台严重脱节。滞后的矿区内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得职工社保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诸多问题。

(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漏洞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不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不严谨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宣传力度不足,产生诸多社会保险争议,严重影响矿区和谐稳定。

(五)存在严重的保险基金拖欠事件,难以保障职工社保待遇在煤炭企业生产困难时期,运营的不稳定性、企业亏损严重会导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拖欠问题,引起社会保险收支不能平衡,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

(六)不断出现社保待遇冒领的现象自从养老金社会发放以后,因为滞后的制度建设和落后的信息化建设,一些退休人员或是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已经去世却依然领取养老金和报销医疗费,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损失,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虽然国家安排地方和行业每年进行待遇领取认证工作,以此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但成效不够明显,并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二、参考国内外管理机制得出的启示

当前国外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主要是采用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三种常见的管理形式,这三种管理模式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各有利弊。集中管理是将各个险种进行统一集中管理,能够解决社会保险常见问题;分散管理是将各个险种细分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管理优势;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是根据不同险种的具体特征进行集中管理,又对各险种的特殊内容进行有效区分分散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这是目前最先进有效的管理模式,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推广。以上三种管理模式,对我国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而煤炭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是属于各种险种中最为繁杂琐碎的一种,在这其中牵扯出的职工不计其数,覆盖的范围非常广,只有审时度势,努力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三、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煤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结合煤炭企业自身状况,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到机制健全、法制管束、监督有力。并吸取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煤炭行业因险种复杂,覆盖范围广,问题多的最合理最有效的举措。

(二)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步伐,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同时,优化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助政策,通过增资等多种渠道缩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别,努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减少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

(三)创新社保工作思路,推进社保事业健康发展。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需要围绕着“保障民生”这一方针开展的,旨在构建和谐的企业发展环境,以保障职工生活的稳定性。就如何开展煤炭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呢?主要从以下几点:1.开阔工作思路以及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衷落到实处。2.对自己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要做到创新和发展,学会运用新的技术或是管理方法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将管理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有所提高。3.干部队伍的建设步伐需要加快,思想要端正,培育社保文化,弘扬社保精神。

篇2

社会保险是政府建立且安排其落实,利用劳资双方共同缴费的方式来开展,为职工提供保障,使他们在生育、失业、医疗、退休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支持,为他们分担风险,同时还属于社会进步的其中一个关键标志。长期以来,因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煤企的失业、生育、养老险等多数公司仍然停留在受当地政府委托封闭运行的状态。这种模式在煤炭行情好时可以顺利发挥作用,然而,现在煤炭行情下滑,一些公司不能缴费,使他们陷入欠费停保的局面,伴随时间的推移,这种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作用,已经发展成现阶段整个煤炭行业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本文探讨了新形势下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国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会保险体制的启示

分析国外社保管理体制,能够为我国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不难看出,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不同的模式,依次是集中、分散、以及两者结合。其中,对于前者来说,其主要是将养老保险和别的险种至于相同的管理体系中,并且组建起一个统一的社保管理组织,利用该组织机构来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统一运营的目的。该模式具有统一的个人社保账户以及统一的管理组织,最终使管理水平明显改善。利用集中的管理,能够妥善处理一系列的社保问题。

对于分散管理模式来说,即根据各种社保险种加以细分,最终构建起每个险种的管理机构,每一机构制定相应的执行机制,构建起社保执行部门,每一部门相互独立,彼此间的资金无法互通,因此,该模式体现出非常浓厚的分散化特点,并且体现出多部门的特征。德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出这种模式的作用,成效显著,该国已构建起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事故保险为核心的体系,利用分散管理社保机构,能够推动每一机构逐渐优化工作,从而可以使每一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改善社保管理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对于后者来说,其基本上按照每一险种的具体特征,统一各种保险的共同特点实施集中管理,然后针对彼此间存在的区别实施分散管理,对许多具有明显特性的项目实行单列,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它们的特征,该种模式已经为国外许多国家推行,也取得非常不错的成效。因此,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当中必须按照自己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的学习国外的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体制,最终能够不断优化管理体制。

二、国外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保管理体制创新的启示

历经一百多年的风雨历程,国外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无论是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或者从设备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均具有各自的特点,为我国煤企创新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

国外非常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干预,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构建起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管社保工作,该模式属于工业化与社保事业日益前进的结果。在工业化以前,西方同样开展了社保方面的工作,然而,通过政府出面负责推行的相对较少,政府硬性干预就更少了。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社保工作,该模式非常值得我国煤企的借鉴与学习。我们知道,煤企之中具有大量的职工,社会保险问题非常繁琐,必须建立相应的部门来统一监管该项工作,从而充分确保煤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外在实践中注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然而,根据各种险种设立相应的管理结构,通过集中和分散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运作,促进了社保事业的突破性进展,对确保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不难得知,各个国家和地区尽管非常注重进行集中管理,然而,对具体保险模式上也选择分散管理方法,究其根源,各种保险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必须按照各种保险的具体状况选择相应的措施,唯有如此,才可以不断提高社保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国外完全是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政府与别的组织进行结合来开展社保管理工作。煤企社会保险管理属于各项险种之中最为繁琐的一种,牵扯到大量的职工,同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实际工作当中能够选择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最终能够促进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煤企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对策

国内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构建起来的,所以,现阶段其业务基本上以部门管理模式来进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社保事业逐渐获得发展,先后在每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推行,煤企社保体制恰恰形成于该过程之中,然煤企社会保险模式却并未实现完全的统一,机关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并未实行统一的标准,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必须从管理体制的层面入手来妥善处理该问题,推动煤企社会保险体制创新,使其公平性不断提高,这对于煤企的长期健康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煤企在创新当中必须首先明确自身的目标,这样才可以构建起良好的制度框架,其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才可以不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作为传统的资源大国,我国具有许多煤企,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当中应当积极吸收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另外,也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通过分析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好的做法与经验我们得知,比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体制必须注重下列几点:首先,必须构建起统一的主管机构;其次,必须将办理部门与管理部门两者进行分离,使其能够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开展工作,现实之中可以根据相关制度指导开展工作,可以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管;再次,从社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层面开展工作,能够切实确保煤企社会保险的安全性,可以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可以运行于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之中,从而促进我国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最后,构建相对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层面来为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奠定基础,最终可以保证机构设置、基金使用、征收、运作与监管的严肃性。

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现阶段,煤企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仍然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和制定的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我国已经发展进入到转型阶段,而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进度非常缓慢,同时,法律建设严重落后,所以,在今后需要不断进行改进。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转轨正在进行,鉴于此,煤企必须构建起一个统一机构管理模式,而最终的目标是达到法治完备、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督有力,使其管理体制可以和国际接轨。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制对煤企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全球高度重视能源问题的大背景之下,煤企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功能愈发凸显,唯有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确保煤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才能确保其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首先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同时不断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充分确保广大职工的权益,才能全面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新芳.如何完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7):26-27

篇3

社保档案在整个社保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交流与共享的保证,是参保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社保部门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作为一项专业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档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庞大。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参与社保的人口已从城市覆盖到农村,最终实现全民参保,这就是社保档案数量的庞大。二是,动态变化。个人的社保档案会随着个人工作单位的变化,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社保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个人工资的增减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变化。三是,以人为本。社保档案以人为基本对象来办理的,个人是社会保险档案的最基础的形成单位。社保档案是个人参与社保的原始凭证,也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凭证。就如人事档案一样,随着个人变化,产生相应变化。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来办理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办理活动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缴付费标准;二是,形成材料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规定有规范的记录卡,登记清册及报表,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具有一致性。

2 加强社保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人”势必要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3 完善八个环节,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水平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想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首先就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夯实档案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好档案的服务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3.1 科学分类

档案分类不仅是档案文件整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没有合理的分类,归档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归档文件只有赋予鲜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区别和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确定社会保险档案的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是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础,同时又指导着其它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3.2 日常归档

平时归档是立卷人员依照档案分类与范围。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随时归入临时卷夹(卷盒)内,这就是平时归档。平时归档要“随办随归”,今日事今日毕,不得积累到第二年立卷时再归卷。这样,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类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发生时间、重要程序分门别类地收集和整理,依次进行排列。档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

3.3 合理编号

整卷装订的案卷其全部卷内文件要编统一的顺序页号。并以“件”为单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盖归档章。同时,搞好编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所在页号(或件号)、备注等项目。件号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号。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材料的组织或个人。文号即发文的字号。题名即文件材料的标题。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页数即填写一件文件材料的总页数。备注即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

3.4 标准化装订

按照国家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文书类档案可以不装订,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装盒。而会计类和社会保险业务类档案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必须选用经档案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安全材质。装订档案,一律采用案卷左侧装订,并将左、下侧对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3.5 填写卷面和档案装盒

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案卷标题、起始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和归档号。案卷封面项目的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概括准确、字迹整洁、一目了然。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栏次的概念:(1)全宗号。全宗号栏内按同级档案局给定的全宗号填写,暂未给定的此项可空置,待同级档案馆给定全宗号后再行填写。(2)年度。年度栏内填写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填写时要采用公元纪年,以4位阿拉伯小写数字表示,不得简化。(3)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栏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分为“永久”、“长期”、“短期”。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4)机构或问题。机构或问题栏是指按哪种类目进行分类。如果档案按科室分就是“机构”,如“办公室、业务科”;如按照业务类目分就是“问题”,如“基金核定表”、“业务台账”。卷面填写完毕后,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档案盒。档案盒的厚度与归档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适应,避免归档文件材料弯曲受损。

3.6 定期移交

按照有关规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均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各职能部门应在次年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3.7 规范排列

篇4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篇5

0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社老保险的缴费体系对于维护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多年的社会保险改革之后,统帐结合的国家社会基本保险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的征收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这就导致社会保险缴费体制出现一些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平衡运转,就必须解决社会缴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1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问题研究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是按照职工工资的部分比例开征,在国家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这种缴费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迟滞了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优化与完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险缴费稽核工作力度较弱。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详实的缴费名单以及工资总额,但是部分企业为了减小缴费负担,刻意的降低缴费基数或者是减小上报工资总额,而地税部门等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部门对缴费基数又缺乏全面的稽核,只是按照经办机构的计划进行社会保险缴纳,缴费基数不准确,导致社会保险缴纳总额较低,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平衡发展。

(2)针对社会保险交费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社会保险征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完善,但是仍然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社会保险的交费进行规范约束管理。因此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在对社会保险进行征收、社会保险稽核等方面执法部门法律权限不明确,对于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单位也难以按照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管理,更缺乏强制的政策约束或者是处罚措施,导致社会保险政教力度较弱。

(3)不同的单位以及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差异较大。相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而言,如果同意按照工资比例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员工人数较多,利润相对较低,主要依靠劳动力实现经济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会背负较为沉重的社会保险负担。而企业职工人数较少,主要靠技术创造效益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缴费负担就会较小,造成不同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的缴费负担差别较大。

(4)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对于扩大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缺乏吸引力,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由于我国人口政策的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社会保险管理体系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需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增长。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费率相对较高而人口基数相对较少,对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增长是十分不利的。

2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完善措施研究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宣传,提高社会保险的吸引力,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的问题,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该完善教育宣传,强化社会保险对于公民尤其是青年群体的吸引力,通过对社会保险基本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使企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个体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意义,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缴费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国家应该进一步对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以及缴费费率进行必要的改革,在适当降低社会保险参与费率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是将社会保险缴纳作为必要的义务,确保社会保险缴费与支出的平衡,实现社会保险整体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转。

(2)强化社会保险缴费征收方面立法建设。为了避免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缴费法律法规,在社会保险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本费率、缴费基数以及拖缴欠缴的处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尽可能的实现社会保险费用的强制规范性缴纳。同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及费用征收部门以相应的权限,对违法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单位或者企业采取强制扣款、资产冻结或者是拍卖等手段,确保社会保险费用得到准确及时的缴纳。

(3)明确社会保险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社会保险缴费管理程序。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必须明确社保、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或注销等活动,明确缴费费率以及缴费基数。而财政部门则主要负责征缴 社会保险费,并针对社会保险费多征或错征进行统一管理。地税部门则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催缴,确保参保单位按照规定完成社保缴费义务。在明确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后,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征收程序,在社会保险登记程序、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程序以及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程序管理中强化监督,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3结语

社会保险缴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以及经济秩序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现阶段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管理体制以及缴费管理方式,强化法律体系建设与监督稽核管理,实现社会保险缴费公正顺利的开展,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切实实现社会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孙博,吕晨红.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比较研究——基于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的实证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

篇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与州局及部分县(市)不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资源整合、“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等改革目标至今尚未实现。经办机构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业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控制机制、反馈机制、导向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基础不牢,管理手段不新。

(三)至今没有统一政策和法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与事业发展要求差距较大。

(四)乡镇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不完善,特别是计发养老金待遇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如缴费满15年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致使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人员的退休待遇与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差距越来越大,今年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待遇已高于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费标准。

三、对策

(一)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单位为管理主体,表现在社会保险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单位管理 “单位人”;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管理的是“社会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从而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果不创新管理体制,管理就会遇到体制性障碍,而且难以提升。要遵循“机构职责明确、权限分配适度、制约配合平衡、控制调度及时”的原则。形成 “服务、管理、监督”三级管理模式框架,将纵向分工的管理体制调整为横向分工的管理体制。原来纵向分工的管理体制,明显存在工作协调难和业务经办权限过于集中两个弊端,这对提高服务质量和职工综合素质不利。而横向分工的管理体制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也能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建议将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进行整合,通过 “五险合一”使机构设置上下统一,同时加强服务大厅建设,形成 “一站式”办理业务的服务网络,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统一化、标准化、高效化。

篇7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篇8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是《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申报缴费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对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单位,一律在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登记,并持登记证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现分别参加不同地区或机构统筹的,可暂分别申报缴费,待各种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合并征缴后,再统一申报和缴纳。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努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1999年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结合起来。

《征缴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征缴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原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为全额缴费,原来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也要实行全额缴拨办法。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办法,通过对缴费单位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指标的严格科学认定,确定其缴费能力,依法按月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费预提制度,设立全额缴纳社会保费的预备金。职工个人缴费要与企业单位缴费一并全额缴纳,任何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职工个人缴费。各缴费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缴费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对不按期缴费的,除责令其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强制征缴;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国有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人事部门要对经营者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因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的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缴费单位未按《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或拖延缴纳、拒绝缴纳等违规行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篇9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1]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4]彼特・F・德鲁克(Peter F.Drucker).养老金革命[M].刘伟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篇10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自1951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补充,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也在逐年增加。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行和完善,为越来越多的广大职工群众解决了后顾之忧,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过发展我国的集体福利事业,不仅改善了职工们的生活,而且还提高了职工们的健康水平,对我国的发展事业带来了巨大的作用,它调动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事业的发展,充分显示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的优越性。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为促进我国和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得越来越复杂。过去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部门之问、制度之问、上下级之问缺乏沟通、缺乏协调,越位和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规范,对资金的管理水平有限,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有待改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某些制度或待遇没有从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出发,没有从有利于调动职工人员的积极性出发,而只是单纯的为了劳动的保险而进行保险。严重挫伤了许多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对于一些职工来说,他们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工作负荷量大,但是工资待遇却不高。导致了这些人消极情绪的滋长。这不仅影响了职工内部的团结,影响了他们劳动积极性的发挥,而且还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制度还是部门单位“所有制”,即各自管各自的,这种管理制度产生了管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导致整个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例如,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待遇,就与企业的保险待遇不一样,两种制度,两个标准,没有达到统一协调。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福利其费用开支大,管理不够严谨,浪费也很严重。总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这些问题,不仅拖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后退,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三、我园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1、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制度办法是当前关键所在。《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各省、市应适时启动地方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过去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

篇11

一、分化到整合:城乡基本医保政策的变迁及并轨进程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分期分批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体系,随着三项保险建立而分别形成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二元化与碎片化的特点,并因此饱受学者诟病,理顺其管理体制成为推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整合的当务之急。1.两项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对比。受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了对应各自政策群体的不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两者既有共性又存在不同。首先,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机制上虽然都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但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中,依据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补助标准,而新农合的政府补贴则对同一区域内群众一视同仁,不同区域间标准不一。其次,对于管理体制而言,两项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机构、统筹层次均不相同。城居保实行地市级统筹,而新农合一般实行县(县级市)统筹。在具体管理部门上也存在不同,劳动与社会保险局下设的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管理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隶属不同的管理部门让两项制度在整合与统一中存在一定的制度困境。2.两项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困境。两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政策初衷都是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提供制度保险安排,但是因其分割构建、碎片运行的特征,导致政策运行背离政策初衷。从微观的角度看,虽然其在所辖范围内为各自群体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宏观的角度看,两项政策在法理层面、管理效率等方面仍饱受各方诟病。3.两项保险制度“一体化并轨”进程。任何一项社会政策的从政策动议到政策出台直至最终政策施行都需要一个政策周期和适应过程,这就为我们研究该政策过程以及评估提供了窗口期,国务院三号文件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各地紧密结合实情制定市级统筹条件下的城乡基本医保整合方案。2017年实质成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接过渡之年,2018年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元年。

二、分化到整合:城乡基本医保政策变迁的制度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