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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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即是将人类的道德、原则、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善法由此产生并存在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并为法治的构成建构了基石。道德法律化可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加强社会制度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民素质,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一个前奏曲。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场以市场为基点和导向的社会变革的浪潮中,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自身需要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依据现实的社会存在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建构个人的道德体系。这种价值多元化的格局既促使自由、平等、开放和理性等全新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同时,市场经济过于强调自我价值理念,受个人私利驱使,也使不少人出现了私欲膨胀,不但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无序、缺德行为,同时经济生活中某些规则如等价交换也不切实际地延伸到社会生活层面,致使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道德紊乱和道德真空的现象。一些领域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义不为等道德冷漠和道德失范现象。考察道德失范成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实施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机制,无疑也是不容忽视的成因。
由于道德规范较为原则和抽象,一般只希望人们怎样行为,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其遵守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传统风俗、习惯、内心自治等方式,因而在实施社会控制时往往显得乏力。然而,行为动因源于需要。人们行为之前,总要衡量为满足需要付出的成本。由于道德发生的效力、方式和途径过于宽容,一般来说违规者在物质利益上不会因为其违规而受到直接损失,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相对主义抬头,对人的行为评判缺乏操守性,致使社会对缺德行为的宽容达到了极限(由于缺乏有效制约机制所致),从而导致个体不惜为一己私利的实现而采取诸种缺德手段乃至非法手段。而以往在谈道德建设时,往往从思想道德因素和主体行为因素出发,侧重于通过道德教育去唤起主体内在的自律而忽视影响道德建设的政策性、制度性因素。虽有稳定持久的终极效应,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转型时期社会成员道德素质普遍不太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借助于法律道德价值实现的立法途径——“道德法律化”这一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则可弥补这一缺陷。它通过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使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则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硬约束机制的保障,有利于道德权威、道德格局的建构。具体来说,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效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社会道德整体水平取决于公民个人的私德和国民的公德,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国民的公德。就公民私德而言,由于人们的道德水平(主要是个人私德行为)是多层次的,既有品行高尚的先进模范人物或道德修养较高者,又有稳定中间人乃至品行恶劣者,因此,私德标准无法用一把尺子去衡量之。而国民的公德,作为人们公共生活的指导方针和伦理原则却是每个国民应恪守不渝的道德。而反思传统道德建设由于主要依赖道德教育,往往关注的是个人意识、个人行为等“个体善”的养成。虽然其通过强调个体本身修养来扬善,今天仍不失其时代价值,但也面临着一个个体善如何转化为群体善的问题。个体善是群体善的基质,但这并不代表每个个体实现自身的善,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就会提升(而且现实条件下也是不大可能的)。既然群体善不是个体善的简单相加,那么,群体善又如何形成?马克思认为,社会交往的一大作用就是把文明成果保留承传下来,社会功能这一实现机制是将个体行为的成果积淀凝聚在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当发源于个体的善沉积于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后,它就成为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进而成为外化在人们行为中的普遍现象。而道德法律化就是个体善向群体善转化的重要途径,随着个体善向群体善的每一次转化的完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也就提高了。
二、积极促进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
一个社会制度文明与否,并不主要在于它的意识形态的高低,而在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是否以追求价值中立的法律巩固下来、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化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主要表现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广而言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表明:法治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由于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精神文明的法治取向又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的法治化上,因此,把思想道德中对社会风貌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建章立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的他律以规范、制约人们的无序行为,就会避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的虚化及空洞无物的说教。说到底,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反文明行为,都与制度文明建设的欠缺和法制不完善有关。因之,制度文明建设呼唤道德的法律化。
三、切实推动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
道德法律化的发生过程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反复博弈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一经形成,便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这种道德规范制度上的稳定性为道德的养成提供了途径。一般来说,无论个体道德品质、道德情操还是社会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大呼隆、搞运动、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是不足取的,它只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表层问题,而不能在长时期内解决本质问题,即不能使道德内化于心而长久于世。因此,要在本质上解决问题须从养成入手。养成须环境,在该环境中,一种行为能够大量发生,人们预期到它的出现,赞赏它并对与之相悖的行为加以反对。而(下转第247页)(上接第243页)道德法律化在某种程度上创设了这样的环境,通过借助法律的形式,把某种道德规范稳定下来以明确地表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长期以往,这种规范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 转贴于
四、有力弘扬社会道德正气
道德法律化在告诉人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同时,也公开预示着人们违规将为此付出道德上的成本。通过法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互补,可以加快个体他律向自律的统一。市场经济在促使人们形成竞争、民主、平等等观念的同时,其利益最大化原则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个体为了一己私利时常做出不道德乃至违法的行为。单纯的道德自律的说服教育虽能起到内在的免疫作用,但不能起到“外科手术”的疗效,对讲道德的人是有用的,而对不讲道德的人则是无效的。现实生活中诸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主体缺乏道德认知,关键就在于道德违规者为此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其所获利益。在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新道德尚未真正确立,旧道德也未曾全部退出历史舞台,新旧道德转型间导致的道德暂时的真空以及利益多元化引发的道德多元化,无疑也为个别人利用道德保障上的“缺位”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如果“缺德”不仅能够带来自身利益的增加或者至少也不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那么,社会上行德之人只会越来越少。因此,动用法律力量,把法治引入道德建设轨道,才能使善得以扬之,恶得以惩之。同时,通过把某些道德规范、道德原则转化为具体法律的要求,也避免了以往道德教化时由于道德目标、原则过于抽象化而使道德成为“悬挂在空中的中看不中用的摆设”的弊端。
道德法律化现象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古今中外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范例,在近现代一切文明国家中,社会道德规范里最重要的内容,大都被纳入到了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甚至有的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这充分肯定了道德法律化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也不能盲目地不适当地夸大道德法律化的功能。因为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世界的两个不同维度,既相互交叉重合,又存在一定的背离。法律规范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和保护;道德规范内容是观念性的,个性化的,分层次的,因此,在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可能超越于社会发展阶段,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法律则不能超越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去保护所有为社会道德所倡导的理性要求。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么一个社会的法律则变成了道德法典,这无异于是用道德取代法律,法律的价值也将丧失殆尽。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张力。此外,“道德法律化”也不是说某一具体道德规范本身就直接成为法律的终极价值依据,作为法律价值合理性终极依据的,只能是具有实质“善”与“公正”意义的道德理念。
强调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它是道德建设的唯一途径,从而简单否定道德自律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现代,道德自律仍旧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透过法律形式的外壳,我们不难发现,道德法律化的目标其实就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道德理念中,将社会道德律令内化为人们自己的观念和价值,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注释:
道德法律化,即是将人类的道德、原则、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善法由此产生并存在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并为法治的构成建构了基石。道德法律化可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加强社会制度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民素质,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一个前奏曲。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场以市场为基点和导向的社会变革的浪潮中,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自身需要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依据现实的社会存在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建构个人的道德体系。这种价值多元化的格局既促使自由、平等、开放和理性等全新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同时,市场经济过于强调自我价值理念,受个人私利驱使,也使不少人出现了私欲膨胀,不但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无序、缺德行为,同时经济生活中某些规则如等价交换也不切实际地延伸到社会生活层面,致使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道德紊乱和道德真空的现象。一些领域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义不为等道德冷漠和道德失范现象。考察道德失范成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实施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机制,无疑也是不容忽视的成因。
由于道德规范较为原则和抽象,一般只希望人们怎样行为,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其遵守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传统风俗、习惯、内心自治等方式,因而在实施社会控制时往往显得乏力。然而,行为动因源于需要。人们行为之前,总要衡量为满足需要付出的成本。由于道德发生的效力、方式和途径过于宽容,一般来说违规者在物质利益上不会因为其违规而受到直接损失,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相对主义抬头,对人的行为评判缺乏操守性,致使社会对缺德行为的宽容达到了极限(由于缺乏有效制约机制所致),从而导致个体不惜为一己私利的实现而采取诸种缺德手段乃至非法手段。而以往在谈道德建设时,往往从思想道德因素和主体行为因素出发,侧重于通过道德教育去唤起主体内在的自律而忽视影响道德建设的政策性、制度性因素。虽有稳定持久的终极效应,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转型时期社会成员道德素质普遍不太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借助于法律道德价值实现的立法途径——“道德法律化”这一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则可弥补这一缺陷。它通过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使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则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硬约束机制的保障,有利于道德权威、道德格局的建构。具体来说,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效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社会道德整体水平取决于公民个人的私德和国民的公德,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国民的公德。就公民私德而言,由于人们的道德水平(主要是个人私德行为)是多层次的,既有品行高尚的先进模范人物或道德修养较高者,又有稳定中间人乃至品行恶劣者,因此,私德标准无法用一把尺子去衡量之。而国民的公德,作为人们公共生活的指导方针和伦理原则却是每个国民应恪守不渝的道德。而反思传统道德建设由于主要依赖道德教育,往往关注的是个人意识、个人行为等“个体善”的养成。虽然其通过强调个体本身修养来扬善,今天仍不失其时代价值,但也面临着一个个体善如何转化为群体善的问题。个体善是群体善的基质,但这并不代表每个个体实现自身的善,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就会提升(而且现实条件下也是不大可能的)。既然群体善不是个体善的简单相加,那么,群体善又如何形成?马克思认为,社会交往的一大作用就是把文明成果保留承传下来,社会功能这一实现机制是将个体行为的成果积淀凝聚在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当发源于个体的善沉积于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后,它就成为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进而成为外化在人们行为中的普遍现象。而道德法律化就是个体善向群体善转化的重要途径,随着个体善向群体善的每一次转化的完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也就提高了。
二、积极促进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
一个社会制度文明与否,并不主要在于它的意识形态的高低,而在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是否以追求价值中立的法律巩固下来、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化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主要表现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广而言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表明:法治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由于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精神文明的法治取向又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的法治化上,因此,把思想道德中对社会风貌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建章立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的他律以规范、制约人们的无序行为,就会避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的虚化及空洞无物的说教。说到底,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反文明行为,都与制度文明建设的欠缺和法制不完善有关。因之,制度文明建设呼唤道德的法律化。
三、切实推动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
道德法律化的发生过程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反复博弈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一经形成,便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这种道德规范制度上的稳定性为道德的养成提供了途径。一般来说,无论个体道德品质、道德情操还是社会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大呼隆、搞运动、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是不足取的,它只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表层问题,而不能在长时期内解决本质问题,即不能使道德内化于心而长久于世。因此,要在本质上解决问题须从养成入手。养成须环境,在该环境中,一种行为能够大量发生,人们预期到它的出现,赞赏它并对与之相悖的行为加以反对。而(下转第247页)(上接第243页)道德法律化在某种程度上创设了这样的环境,通过借助法律的形式,把某种道德规范稳定下来以明确地表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长期以往,这种规范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
四、有力弘扬社会道德正气
道德法律化在告诉人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同时,也公开预示着人们违规将为此付出道德上的成本。通过法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互补,可以加快个体他律向自律的统一。市场经济在促使人们形成竞争、民主、平等等观念的同时,其利益最大化原则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个体为了一己私利时常做出不道德乃至违法的行为。单纯的道德自律的说服教育虽能起到内在的免疫作用,但不能起到“外科手术”的疗效,对讲道德的人是有用的,而对不讲道德的人则是无效的。现实生活中诸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主体缺乏道德认知,关键就在于道德违规者为此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其所获利益。在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新道德尚未真正确立,旧道德也未曾全部退出历史舞台,新旧道德转型间导致的道德暂时的真空以及利益多元化引发的道德多元化,无疑也为个别人利用道德保障上的“缺位”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如果“缺德”不仅能够带来自身利益的增加或者至少也不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那么,社会上行德之人只会越来越少。因此,动用法律力量,把法治引入道德建设轨道,才能使善得以扬之,恶得以惩之。同时,通过把某些道德规范、道德原则转化为具体法律的要求,也避免了以往道德教化时由于道德目标、原则过于抽象化而使道德成为“悬挂在空中的中看不中用的摆设”的弊端。
道德法律化现象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古今中外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范例,在近现代一切文明国家中,社会道德规范里最重要的内容,大都被纳入到了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甚至有的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这充分肯定了道德法律化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也不能盲目地不适当地夸大道德法律化的功能。因为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世界的两个不同维度,既相互交叉重合,又存在一定的背离。法律规范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和保护;道德规范内容是观念性的,个性化的,分层次的,因此,在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可能超越于社会发展阶段,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法律则不能超越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去保护所有为社会道德所倡导的理性要求。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么一个社会的法律则变成了道德法典,这无异于是用道德取代法律,法律的价值也将丧失殆尽。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张力。此外,“道德法律化”也不是说某一具体道德规范本身就直接成为法律的终极价值依据,作为法律价值合理性终极依据的,只能是具有实质“善”与“公正”意义的道德理念。
强调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它是道德建设的唯一途径,从而简单否定道德自律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现代,道德自律仍旧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透过法律形式的外壳,我们不难发现,道德法律化的目标其实就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道德理念中,将社会道德律令内化为人们自己的观念和价值,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注释: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由于商行为之界定困难,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变得极为复杂。可以说,无论是在法院裁判,还是在仲裁实践中,商行为之法律适用都未被认真对待,或者至多只是一些“灵光闪现”。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等偶发灾难后,甚至,“商行为的独立法律适用”还有进一步萎缩的可能。因此,认真研究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实有重大意义。
在今天,中国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过于复杂和飘摇不定,规则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因此,维护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维护规则与交易之确定性,追求实现规则/法律简化,应当成为我们调整中国今日之商行为法律适用宏观立场的关键点。为此,我想讨论三个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商行为?其二,商行为法律适用的目标是什么?其三,如何实现商行为法律适用的专门化?
一、商行为及其统一调整
什么是商行为?理论上仍有很大歧见。但商行为之界定,是解决其法律适用的前提。在实务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官开始注意到商人的营利行为与普通民事行为的区别,开始用商事的眼光评价手中的案件,从诸多方面来解释商人与一般民事主体、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但这些解释总是有“瞎子摸象”的缺憾。
关于商行为之理论分析,总是很容易步入难以解说的困惑。但理论之主要功能乃在于“简化思维”,而非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简言之,商行为就是营利性行为,但并非所有营利性行为都由商法调整,法律体系之间有分工合作的关系,商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不仅受商法调整,还受到其他法律调整,“集中的商法”仅需调整以“商人形态”表现出来的营利性行为——持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因此,“商法所应调整的”商行为,主要是指那些持续进行、已“成为营业”的营利性行为。这种营业行为,可能是商人进行的,也可能是非商人以商人形态进行的。例如,未经依法登记,却以公司形态实施的事实营业行为。对于非商人不以商人形态实施的营利性行为,虽其实质为商行为,但法律应坚持宽容姿态,在商法中不以商行为对待,不进行特别管制,以促进民间资财的流动。
在一个市场化、全球化的社会,基于商人竞争力与国家竞争力的考量,一个国家的商法(无论是商法典,还是其他法典中的商法规范),必须重视“营业性商行为”的统一调整。不关注营业性商行为之统一调整的国家,难以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若一国(地区)商事交易已相对发达,则在法体系安排上,更需对商行为作专门(特别)考量。今日中国社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党基本路线指引下,可谓“无处不商”——商事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系网络的焦点。因此,在法体系的安排上,迫切需要将商事单独对待——此种需求的迫切性,甚于中国以往任何时代。
虽然中国在传统上属民商合一的国家,但这不能成为对商行为不进行统一规制的理由。民商合一,仍需考量在统一民法典的框架下,如何安排商行为的统一调整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创制相对独立的商法法典,中国都有必要以某种形式对营业行为进行统一规制。从可行性角度而言,笔者赞同中国制定专门的《营利及营业行为法统一规制法》,当然,也可将其置于民法典中,成为独立的一章。基于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在立法技术上,对商行为做统一界定,有利于明确商法所规范的行为范畴,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二、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理性预期
商事交易最重“确定性”。交易之确定性,是商人能否完成理性判断,实现营利目标的关键。在商行为的调控领域,成文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帮助商人实现交易行为的确定性,进而实现商人的理性预期。例如,根据成文法或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商人可以大体上或者很清晰地判断某一法律行为的法效果,并进而选择对己有利的交易形式,实现谋利预期。因此,在遍布规则的法治社会,商人最需要“法律评价”的透明性,如果规则是模糊的,商事交易的人为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见,商行为法律适用的核心,是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商人的理性预期。一些市场转轨的国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规则的不透明,商人的交易成本因此大大增加。
中国今天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由于立法以及司法的不确定性,商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其所实施的交易行为的法效果,从而不能根据既定规则趋利避害,实现持续营利。由此,在中国,从事商事交易的法律风险很大。兹举一例说明。例如,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何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却存在很大的解释歧义。为鼓励交易,限制无效合同之宣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试图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认为只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由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一解释导致实务中大量强制性规定被解释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事实上得不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和遵守。为避免这种强制性规定消解的现象发生,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缓和了关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一贯做法”,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同时,该文件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很显然,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场,何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不是十分明了。这种模糊的规则态度,不仅会影响到强制性规定的实施,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商人交易预期的判断——法院将陷入无休无止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怪圈”之中。面对每一条强制性规定,法院都必须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对于中国这种“立法尚未定型”的国家,对于每一条新出台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易性法律,法院必须首先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进而再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这不仅会使司法不断逾越立法,裁判生活变得无比复杂,而且,由于迄今的司法判断尚难以排除地域差异,必将影响裁判的形象,以及全国交易秩序的统一。
商人是精通和熟捻交易业务的人群,他们会自己发现商事风险,并努力争取商业机会。他们也会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合理安排私人间的交易秩序。为了实现持续营利的目的,商事交易本身对灵活性、快速性、简便性和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比一般民事交往要高。旷日持久、程序繁琐、乃至僵化模糊的交往模式对商人而言,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只有确保规则的透明度、司法立场的清晰性、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商人才能准确地识别和防御交易风险。在今日之中国社会,法院透过解释技术所构造的“私法/合同行为效力模式”过于复杂,欠缺确定性,导致不仅仅是商人,甚至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准确推断某一行为的法律效果,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商人理性预期的实现。
我主张对流行的私法效力模式进行简化改造,我们也许应当回到《合同法》第52条的立场——原则上坚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即无效”的立法判断,只在极为例外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启动限缩解释的模式,不作无效判断,支持例外交易行为的效力,以抛弃陈旧规则,使落后的法律能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但在多数情形下,法院是法律的消极守护神,法院应当尊重法律,尤其是在新法的适用和解释过程中,法院应当有更多的自我约束——“尊重法律”是法院最大的义务/任务。而不要动辄以本来就很复杂、甚至人言人殊的“公平性”判断去撼动立法者刚刚建构的“法律大厦”。如同一位英国学者所言,在商法领域,“确定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公平性”。当法院以及法律的知识群体都无法准确地解释什么是强制性规范时,如何让法律、交易具有确定性,又如何维护民众脆弱的法律预期与社会预期?!
市场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可以计算与衡量的理性社会。当交易变得越来越不能计算、越来越无法预期时,我们需要反思,是不是“人为设计”已经超越了界限?我们必须反思法律以及法院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使复杂社会有简规可循,透过统一行为模式,来型构美好社会;而法院的功能则在于促进法律的尊重——透过执行法律,实现法律预设的目标。当法律或者交易被不当复杂化而增大了商人风险,摧毁了社会预期时,我们就要反思司法的基本功能以及法治的含义——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严格‘适用规则’或‘遵循先例’来实现法律,伸张正义。虽然因为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变动性,司法超越旧规甚至成为常态。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司法超越的局限性。法治不仅仅等于供给一套复杂的规则系统——法治之设计也在于让“人之行为”可以超越人治的随意性,而有相对确定的准据。因此,效力简化、法律从简、解释从简是今日中国以及世界治疗多元风险社会的良方。中国虽是一个偏重“情感理性”的国家,但对于“讲求计算”的商法结构来说,如何维护交易主体之理性预期,维护交易之确定性乃解决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三、商行为法律适用之专门化:
商事法院的未来
如果实现了商行为法律调整的统一,无论该统一是在民法典内部实现,还是以某种单行规范的形式实现,又或者是在法院的裁判行动中实现,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都将日益凸显其专门化。在可以想象的未来,也许我们还会迎来一个“商事法院的时代”——日益发达的商行为法律适用行为,会在司法体系中促成商事裁判组织的发达,甚至可能促成商事法院在中国现代的复兴。从“人为设计”的角度而言,商事裁判组织的专门化,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旅游业正日益受到各国各地区重视,其综合社会效益和拉动作用已被证明,而区域旅游合作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区域旅游合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旅游合作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旅游业在未来20年中以年均8%~10%的速度增长。目前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际旅游流量的重心向亚太地区转移,21世纪是亚太旅游世纪,其中热点区域是东盟和中国。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经济一体化最本质的特征是指政策上的协调。区域旅游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能全面启动的时候,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低的时候,区域旅游一体化有可能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先导领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示范并带来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以及区域流通政策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一体化环境并提供支持;反过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也将带动和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的进程。
从理论基础上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涉及的主要有:
1.地域分工和贸易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学说”、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以及“赫克歇尔―俄林定理”(简称H-O定理)均为区域旅游合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地域分工与贸易理论强调一个“分”,由此必然导致区域间的“合”。“分”与“合”是相辅相成的。区域性是旅游活动的最为明显特征,当今旅游需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要求越来越特色化,这必将造成旅游产品的专业化分工趋向越来越明显,从而形成区域间的合作。
2.区域发展的相互依赖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库拍出版了《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书,首次系统阐述国际相互依赖理论。区域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不能割断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而独立存在和进行。区域内不同地区共享同一种或几种旅游资源构成了地区间空间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前提,决定了区域旅游合作的必要性。
3.区域经济增长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区域旅游合作符合“点―轴”开发理论的规律,通过点与点之间的跳跃式配置资源要素,通过轴带功能,牵动区域旅游的整体发展。“点一一轴”开发理论以法国地理学家克里斯特勒(W. Christallar)和规划学家沃纳松巴特(Werner Sombart)为代表。不平衡增长理论为区域旅游合作中旅游线路上“热点带冷点”、“热点促温点”的合作方式奠定理论基础。
4.生态位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埃尔顿(Elton)认为,生态位是有机体在生物群落中的功能作用和位置,它由该物种与其他物种的营养关系来决定。生态位相近的物种易产生激烈的竞争,生态位差别较大的物种却可以降低竞争的紧张程度。旅游区的“定位”问题,应根据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价值、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开发利用条件、区位条件、旅游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旅游单元的主要旅游功能,规定其开发顺序,借以形成合理的旅游系统分工体系。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面临的机遇
中国和东盟各国丰富而多样化的旅游资源,正是自贸区旅游的魅力之所在。 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历年来中国接待外国旅游人数中亚洲客源约占65%,其中,东盟10国约占26%。 2005年,中国旅游业继续高歌猛进,入境过夜旅游乾人数和外汇收入分别达到4681万人次和29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1%和13.8%,均创历史新高。2005年,中国出境总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较上年同比增长7.5%,中国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客源输出国,而且潜力巨大。
2005年,东盟累计接待游客5130万人次,其中马来西亚约1600万人次,泰国1150万人次、新加坡830万人次、越南350万人次、菲律宾260万人次、缅甸28万人次。2006年头三个月,泰国游客人数同比增长了33%,名列东盟各国之冠。旅游业已经成为东盟各国的支柱产业,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
1.旅游作为中国与东盟经贸交流的重要内容,中国与东盟各国旅游资源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在现有的设施条件和发展环境下,只有通过区域合作,才能在短时间内提升自贸区旅游的整体水平,形成相对完善的产品组合,最大限度地促进产业架构优化和升级。
2.预计在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拥有18亿人口、GDP2万亿美元的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贸易区的建立将分别拉动东盟和中国GDP分别增长达到0.9%和0.3%。
3.云南、广西、四川等旅游资源大省与东盟中南半岛比邻,又同属泛珠三角经济圈,在这一背景下,开展与东盟国家的旅游合作,有利于促进泛珠三角经济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对接互动。尤其中南半岛旅游合作圈形成后将会是一个世界级的黄金旅游圈。
国家旅游局编制的《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在全国范围内规划了7个旅游圈,其中的两个旅游圈――澜沧江――湄公河次地区旅游圈和北部湾旅游圈,包括在中国――东盟区域旅游圈内。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的基本对策
1.中国与东盟各有关政府尽快成立一个联系边防边检、外事等部门的协调机构。该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指导之下,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为主,该协调机构可设于广西旅游产业领导机构之下,成为中国与东南亚旅游合作的直接领导者。
2.中国国内各地政府积极与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协调,取得国务院的大力支持,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与谈判,争取更为宽松的跨国旅游区域合作政策,包括简化出入境手续、限时免签、落地签证、人员自由流动、车船出入境,以及投资融资的政策等。
3.对中国与东南亚旅游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泛亚铁路、高速公路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给予倾斜政策,积极从各类国债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
4.组建一支专门研究中国与东盟旅游合作的队伍,为中国与东南亚旅游合作制定近中远期规划、制定可行性报告和拟定方案。同时,以高校等为依托,建立旅游人才基地。对送出旅游教育者、旅游策划管理人才给予培训,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国际合作基本知识、运作方法和语言交流能力的强化训练,使之适应开展对外旅游合作的需要。
5.加强旅游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自贸区旅游网络体系。旅游业是信息依赖型产业,对信息技术具有敏感性和超前性。信息技术的采用将在营运部门(航空公司)、旅游批发商、旅游和游客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可以实现旅游计划的自由选取、即时组合。全球化也使得信息需求潜力与流动规模加大,要求建立新型的交互式的旅游信息体系。旅游信息体系包括旅馆预订系统、旅游线路动态信息网、旅游管理系统、旅游咨询系统等。纵向上,要求建立咨询、预订、服务、管理、救援等一条龙的旅游信息体系。横向上,信息的流动打破了地域限制,要求不同国家及区域进行协作,形成自贸区一体化的旅游信息网,实现信息的动态化和及时更新。
6.实现互免签证的无国界旅游圈。实现互免签证的无国界旅游圈是旅游业的自由贸易区,是一种无国界的客源流动,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补充。中国――东盟无国界旅游圈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业人为阻碍,为游客在旅游圈内自由选择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方式创造条件,可以在现有的互为客源国出境旅游的基础上,实现中国与东盟游客相互往来流量的大量增加,实现旅游企业在旅游圈内旅游促销和投资的增长,从而扩大各国的旅游收入和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据世界旅游组织所做的预测,到2013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旅游到达国,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联系的日益加深,中国必将兴起新一轮的“东盟旅游热”。而18亿人口、GDP2万亿美元的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也必将是“用脚走出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旅游已经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合作的铺路石。
参考文献:
[1] 彭得成:《论中西部旅游资源开发的资本市场战略》,旅游调研(J),2000
村庄绿化是溧水县生态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该县自2007年开始实施村庄绿化建设,实施3年来,全县共绿化村庄230个,累计新植树150多万株。建设力度逐年加大,2007年绿化村庄30个,新植树20多万株;2008年绿化村庄44个,新植树30多万株;2009年绿化村庄156个,新植树超过100万株。建设后的自然村道路和水体宜林地绿化率均达到95%以上,绿化覆盖率均超过30%,基本每个村庄都能形成1~2个绿化亮点,并建设成一大批绿化优秀村。
村庄绿化的建设有效改善了该县农村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广大村民的生活质量,带动了农业旅游“农家乐”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1]。现对溧水县村庄绿化建设举措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1举措
在村庄建设全过程中,溧水县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注重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注重工程建设与富民强村、改善民生的协调,真正将村庄绿化建设做成一项惠民工程。
1.1规划设计先行
一是在建设村庄选择上严格把关。在每年的村庄绿化建设前期,县镇两级林业主管部门都会严格按照《绿化新村建设标准》要求,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安排人员对全县各自然村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遴选出基础条件较好、绿化空间较多、绿化积极性高的自然村作为村庄绿化建设对象。二是精心编制村庄绿化建设规划设计书。针对每个建设自然村制定一套具有各自特色、可操作性强的设计书。在树种选择上合理把握树种的适应性,不同立地条件选择不同绿化树种,做到适地适树,确保新栽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同时注重乔灌花合理搭配,形成较好的景观效果;在绿量把握上做到绿树成荫、见缝插绿,确保每个自然村新栽苗木不少于5 000株,建成后绿化覆盖率超过30%。同时,每个自然村集中精力建成1~2个亮点工程,如高标准的公共绿地、水体绿化等。
1.2争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将村庄绿化建设列为省“绿色江苏”和市“绿色南京”工程项目,享受每个村5~8万元的省、市级项目资金补助。同时,县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配套补助,有效解决了村庄绿化这一民生工程的经费问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化设计和苗木栽植、补植,同时提留部分作为长期管护费用。
1.3狠抓建设质量
一是在每年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县政府以及农林局都组织召开2~3次专题现场推进会,组织各镇分管镇长和农服中心主任参观村庄绿化先进村、交流工作经验,为各镇的村庄绿化工作提供借鉴指导,促进其建设水平提高。二是由县政府及农林局分管领导组成县级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镇进行巡回检查督促,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提高。三是建立以村庄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溧水”建设工作督查责任制,每镇由农林局确定1名县级林业技术人员作为该镇村庄绿化建设的技术督查人员,除负责该镇村庄绿化的质量进度督查外,还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多项督查指导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村庄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确保规划设计书的设计内容落实到位。
1.4遵从民意
村庄绿化在农民居住区内实施,尽管是为群众办实事,但同时也存在绿化植树与群众生产生活争土地的矛盾。为了化解这一矛盾,保证村庄绿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采取一些措施:一是组织镇村干部做有关村民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村庄绿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提高其对村庄绿化建设的认可度,自觉配合村庄绿化建设;二是在绿化树种选择上充分征求相关农户的意见,在不违背总体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其对树种要求,需果则果、需花则花;三是树木由镇村组织专业队统一栽植,栽植后的树木在谁房前屋后或农田里的就归谁所有,从而提高了农户参与建设与树木管护的积极性,保证了树木的保存率。
1.5从实际出发,兼顾全面治理
同时,为保护绿化成果,针对农村当前实际情况采取了有别于城镇绿化的原则开展绿化。一是控制草坪的用量。许多人提议村庄绿化建设应大力实施草坪绿化,以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一直控制草坪的用量,其主要原因是:草坪管护成本大,每年都需要进行多次除杂、修剪等管护工作。多数村庄绿化后的管护相对比较粗放,定期对草坪进行精心管护还不太现实,一旦管护不到位就会造成杂草丛生,加之牲畜破坏,会严重影响绿化景观效果,弄巧成拙。因此,确立植树造林这一
建设重点,将有限的绿化经费集中投入到提高树苗绿量上。二是选择低矮花灌木作为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因农村水泥路两侧绿化空间较窄,紧邻农田,为了降低绿化树木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减少农民因此而对树木的破坏,对于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基本选择紫薇、蜀桧等低矮、树冠较小的花灌木,尽量减少香樟等高大乔木的使用,确保绿化苗木与农作物的和谐共生、绿化建设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三是兼顾全面治理。在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在增加绿化总量、提高林木覆盖率的同时,还兼顾进行了村庄垃圾清理、杂草清除、河塘清淤等辅助工作,促进了村容村貌的全面改善,促进了村庄绿化建设与村庄卫生整治的协调全面发展,以村庄绿化建设为切入点,促进村镇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2存在问题
在村庄绿化建设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受绿化经费和群众认知程度的影响,绿化苗木以香樟、女贞等常规中低档树种为主,榉树、含笑等景观效果好的高档树种以及具有经济和观赏双重功能的果树使用的较少;绿化树木的长效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绿化成果遭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空间大的自然村逐年减少,为今后几年村庄绿化建设造成空间难题。
3发展建议
一是遴选出榉树、青桐、乌桕等景观效果好、价格适中的乡土树种以及石榴、枇杷、甜柿等景观果树作为今后村庄绿化建设的重点推广树种[2,3],适当引进乐昌含笑、黄山栾树等优良树种进行点缀,减少香樟、女贞等用量,积极向群众宣传各树种优缺点,进一步改变其认知观念。二是进一步完善管护责任制,村庄绿化建成后须由专人管护3年,管护费用从省市补助经费中列支,对于毁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于需要较大量涉及绿化树木的水利、土建工程,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三是对于村内无较大绿化空间的自然村,以建设围村林为主,营造出“村在林中”的景观效果。
4参考文献
[1] 冯涛.新时期延安新农村建设中的四维和谐构建[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4):18-20.
村庄绿化是溧水县生态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该县自2007年开始实施村庄绿化建设,实施3年来,全县共绿化村庄230个,累计新植树150多万株。建设力度逐年加大,2007年绿化村庄30个,新植树20多万株;2008年绿化村庄44个,新植树30多万株;2009年绿化村庄156个,新植树超过100万株。建设后的自然村道路和水体宜林地绿化率均达到95%以上,绿化覆盖率均超过30%,基本每个村庄都能形成1~2个绿化亮点,并建设成一大批绿化优秀村。
村庄绿化的建设有效改善了该县农村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广大村民的生活质量,带动了农业旅游“农家乐”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现对溧水县村庄绿化建设举措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一、举措
在村庄建设全过程中,溧水县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注重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注重工程建设与富民强村、改善民生的协调,真正将村庄绿化建设做成一项惠民工程。
1.1规划设计先行
一是在建设村庄选择上严格把关。在每年的村庄绿化建设前期,县镇两级林业主管部门都会严格按照《绿化新村建设标准》要求,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安排人员对全县各自然村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遴选出基础条件较好、绿化空间较多、绿化积极性高的自然村作为村庄绿化建设对象。二是精心编制村庄绿化建设规划设计书。针对每个建设自然村制定一套具有各自特色、可操作性强的设计书。在树种选择上合理把握树种的适应性,不同立地条件选择不同绿化树种,做到适地适树,确保新栽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同时注重乔灌花合理搭配,形成较好的景观效果;在绿量把握上做到绿树成荫、见缝插绿,确保每个自然村新栽苗木不少于5000株,建成后绿化覆盖率超过30%。同时,每个自然村集中精力建成1~2个亮点工程,如高标准的公共绿地、水体绿化等。
1.2争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将村庄绿化建设列为省“绿色江苏”和市“绿色南京”工程项目,享受每个村5~8万元的省、市级项目资金补助。同时,县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配套补助,有效解决了村庄绿化这一民生工程的经费问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化设计和苗木栽植、补植,同时提留部分作为长期管护费用。
1.3狠抓建设质量
一是在每年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县政府以及农林局都组织召开2~3次专题现场推进会,组织各镇分管镇长和农服中心主任参观村庄绿化先进村、交流工作经验,为各镇的村庄绿化工作提供借鉴指导,促进其建设水平提高。二是由县政府及农林局分管领导组成县级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镇进行巡回检查督促,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提高。三是建立以村庄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溧水”建设工作督查责任制,每镇由农林局确定1名县级林业技术人员作为该镇村庄绿化建设的技术督查人员,除负责该镇村庄绿化的质量进度督查外,还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多项督查指导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村庄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确保规划设计书的设计内容落实到位。
1.4遵从民意
村庄绿化在农民居住区内实施,尽管是为群众办实事,但同时也存在绿化植树与群众生产生活争土地的矛盾。为了化解这一矛盾,保证村庄绿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采取一些措施:一是组织镇村干部做有关村民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村庄绿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提高其对村庄绿化建设的认可度,自觉配合村庄绿化建设;二是在绿化树种选择上充分征求相关农户的意见,在不违背总体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其对树种要求,需果则果、需花则花;三是树木由镇村组织专业队统一栽植,栽植后的树木在谁房前屋后或农田里的就归谁所有,从而提高了农户参与建设与树木管护的积极性,保证了树木的保存率。
1.5从实际出发,兼顾全面治理
同时,为保护绿化成果,针对农村当前实际情况采取了有别于城镇绿化的原则开展绿化。一是控制草坪的用量。许多人提议村庄绿化建设应大力实施草坪绿化,以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一直控制草坪的用量,其主要原因是:草坪管护成本大,每年都需要进行多次除杂、修剪等管护工作。多数村庄绿化后的管护相对比较粗放,定期对草坪进行精心管护还不太现实,一旦管护不到位就会造成杂草丛生,加之牲畜破坏,会严重影响绿化景观效果,弄巧成拙。因此,确立植树造林这一建设重点,将有限的绿化经费集中投入到提高树苗绿量上。二是选择低矮花灌木作为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因农村水泥路两侧绿化空间较窄,紧邻农田,为了降低绿化树木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减少农民因此而对树木的破坏,对于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基本选择紫薇、蜀桧等低矮、树冠较小的花灌木,尽量减少香樟等高大乔木的使用,确保绿化苗木与农作物的和谐共生、绿化建设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三是兼顾全面治理。在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在增加绿化总量、提高林木覆盖率的同时,还兼顾进行了村庄垃圾清理、杂草清除、河塘清淤等辅助工作,促进了村容村貌的全面改善,促进了村庄绿化建设与村庄卫生整治的协调全面发展,以村庄绿化建设为切入点,促进村镇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二、存在问题
在村庄绿化建设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受绿化经费和群众认知程度的影响,绿化苗木以香樟、女贞等常规中低档树种为主,榉树、含笑等景观效果好的高档树种以及具有经济和观赏双重功能的果树使用的较少;绿化树木的长效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绿化成果遭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空间大的自然村逐年减少,为今后几年村庄绿化建设造成空间难题。
三、发展建议
一是遴选出榉树、青桐、乌桕等景观效果好、价格适中的乡土树种以及石榴、枇杷、甜柿等景观果树作为今后村庄绿化建设的重点推广树种[2,3],适当引进乐昌含笑、黄山栾树等优良树种进行点缀,减少香樟、女贞等用量,积极向群众宣传各树种优缺点,进一步改变其认知观念。二是进一步完善管护责任制,村庄绿化建成后须由专人管护3年,管护费用从省市补助经费中列支,对于毁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于需要较大量涉及绿化树木的水利、土建工程,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三是对于村内无较大绿化空间的自然村,以建设围村林为主,营造出“村在林中”的景观效果。
参考文献:
[1]冯涛.新时期延安新农村建设中的四维和谐构建[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4):18-20.
村庄绿化是溧水县生态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该县自2007年开始实施村庄绿化建设,实施3年来,全县共绿化村庄230个,累计新植树150多万株。建设力度逐年加大,2007年绿化村庄30个,新植树20多万株;2008年绿化村庄44个,新植树30多万株;2009年绿化村庄156个,新植树超过100万株。建设后的自然村道路和水体宜林地绿化率均达到95%以上,绿化覆盖率均超过30%,基本每个村庄都能形成1~2个绿化亮点,并建设成一大批绿化优秀村。
村庄绿化的建设有效改善了该县农村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广大村民的生活质量,带动了农业旅游“农家乐”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1]。现对溧水县村庄绿化建设举措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1举措
在村庄建设全过程中,溧水县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注重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注重工程建设与富民强村、改善民生的协调,真正将村庄绿化建设做成一项惠民工程。
1.1规划设计先行
一是在建设村庄选择上严格把关。在每年的村庄绿化建设前期,县镇两级林业主管部门都会严格按照《绿化新村建设标准》要求,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安排人员对全县各自然村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遴选出基础条件较好、绿化空间较多、绿化积极性高的自然村作为村庄绿化建设对象。二是精心编制村庄绿化建设规划设计书。针对每个建设自然村制定一套具有各自特色、可操作性强的设计书。在树种选择上合理把握树种的适应性,不同立地条件选择不同绿化树种,做到适地适树,确保新栽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同时注重乔灌花合理搭配,形成较好的景观效果;在绿量把握上做到绿树成荫、见缝插绿,确保每个自然村新栽苗木不少于5 000株,建成后绿化覆盖率超过30%。同时,每个自然村集中精力建成1~2个亮点工程,如高标准的公共绿地、水体绿化等。
1.2争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将村庄绿化建设列为省“绿色江苏”和市“绿色南京”工程项目,享受每个村5~8万元的省、市级项目资金补助。同时,县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配套补助,有效解决了村庄绿化这一民生工程的经费问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化设计和苗木栽植、补植,同时提留部分作为长期管护费用。
1.3狠抓建设质量
一是在每年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县政府以及农林局都组织召开2~3次专题现场推进会,组织各镇分管镇长和农服中心主任参观村庄绿化先进村、交流工作经验,为各镇的村庄绿化工作提供借鉴指导,促进其建设水平提高。二是由县政府及农林局分管领导组成县级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镇进行巡回检查督促,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提高。三是建立以村庄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溧水”建设工作督查责任制,每镇由农林局确定1名县级林业技术人员作为该镇村庄绿化建设的技术督查人员,除负责该镇村庄绿化的质量进度督查外,还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多项督查指导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村庄绿化建设质量的提高,确保规划设计书的设计内容落实到位。
1.4遵从民意
村庄绿化在农民居住区内实施,尽管是为群众办实事,但同时也存在绿化植树与群众生产生活争土地的矛盾。为了化解这一矛盾,保证村庄绿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采取一些措施:一是组织镇村干部做有关村民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村庄绿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提高其对村庄绿化建设的认可度,自觉配合村庄绿化建设;二是在绿化树种选择上充分征求相关农户的意见,在不违背总体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其对树种要求,需果则果、需花则花;三是树木由镇村组织专业队统一栽植,栽植后的树木在谁房前屋后或农田里的就归谁所有,从而提高了农户参与建设与树木管护的积极性,保证了树木的保存率。
1.5从实际出发,兼顾全面治理
同时,为保护绿化成果,针对农村当前实际情况采取了有别于城镇绿化的原则开展绿化。一是控制草坪的用量。许多人提议村庄绿化建设应大力实施草坪绿化,以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一直控制草坪的用量,其主要原因是:草坪管护成本大,每年都需要进行多次除杂、修剪等管护工作。多数村庄绿化后的管护相对比较粗放,定期对草坪进行精心管护还不太现实,一旦管护不到位就会造成杂草丛生,加之牲畜破坏,会严重影响绿化景观效果,弄巧成拙。因此,确立植树造林这一建设重点,将有限的绿化经费集中投入到提高树苗绿量上。二是选择低矮花灌木作为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因农村水泥路两侧绿化空间较窄,紧邻农田,为了降低绿化树木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减少农民因此而对树木的破坏,对于农田区域主干道绿化树种,基本选择紫薇、蜀桧等低矮、树冠较小的花灌木,尽量减少香樟等高大乔木的使用,确保绿化苗木与农作物的和谐共生、绿化建设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三是兼顾全面治理。在村庄绿化建设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的景观效果,在增加绿化总量、提高林木覆盖率的同时,还兼顾进行了村庄垃圾清理、杂草清除、河塘清淤等辅助工作,促进了村容村貌的全面改善,促进了村庄绿化建设与村庄卫生整治的协调全面发展,以村庄绿化建设为切入点,促进村镇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2存在问题
在村庄绿化建设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受绿化经费和群众认知程度的影响,绿化苗木以香樟、女贞等常规中低档树种为主,榉树、含笑等景观效果好的高档树种以及具有经济和观赏双重功能的果树使用的较少;绿化树木的长效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绿化成果遭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空间大的自然村逐年减少,为今后几年村庄绿化建设造成空间难题。
3发展建议
一是遴选出榉树、青桐、乌桕等景观效果好、价格适中的乡土树种以及石榴、枇杷、甜柿等景观果树作为今后村庄绿化建设的重点推广树种[2,3],适当引进乐昌含笑、黄山栾树等优良树种进行点缀,减少香樟、女贞等用量,积极向群众宣传各树种优缺点,进一步改变其认知观念。二是进一步完善管护责任制,村庄绿化建成后须由专人管护3年,管护费用从省市补助经费中列支,对于毁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于需要较大量涉及绿化树木的水利、土建工程,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三是对于村内无较大绿化空间的自然村,以建设围村林为主,营造出“村在林中”的景观效果。
4参考文献
城市绿化是城市公用事业和国土绿化的组成部分,通过栽种绿色植物建造科学的植物群落及优美的景观,发挥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城市的作用,也是城市防灾设施之一。同时,为广大市民提供休憩、游览及科学文化的园地,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当代,造福子孙的事业。而小区绿化是城市绿化的单细胞,是利用植物的特色形成一个既统一又变化、节奏感和韵律感强、相对稳定又有生命力的生活空间,是小区规划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搞好小区绿化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美化城市将起到重要作用。小区绿化水平是衡量小区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直接影响城市整体绿化水平。此外,小区绿化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它具有房产附属设施的通用功能,即提高房产价值的作用。我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对我区的小区绿化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小区绿化现状
我区共有小区72个,其中新城区19个,老城区53个,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居住区应留足占总用地面积25%以上的绿化用地。但实际情况是我区大部分小区未能达到规定标准。除皇家帝苑(绿化面积5.1万平方米)和吉祥家园(绿化面积11.9万平方米)接近绿化指标外,其余小区均有差别。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某些开发商未对居住小区的立体条件进行实地考察,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按照投资者、设计者的喜好,盲目地对小区进行绿地规划设计,并认为绿化就是种上花,栽上树。因缺乏监管,所植树木的规格达不到设计标准,以次充好,地被的种植达不到应有的密度。
2.监管单位监督不严,导致规划不能有效落实。每一个成功的景观案例,都是通过注重每一个细节来完成的。而有些小区在建设的时候,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开发商在绿化施工时随意性较强,景观质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在建成的小区中应合理安排空间,并对空地进行有效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搭建的滋生和蔓延。同时加强宣传,强化居民的环境意识。
3.竣工验收时,园林等专业部门不能介入,否则绿化验收会流于形式。一个优秀的居住小区绿化作品是设计与施工密切配合的结果。对居住小区进行绿化规划时,从选苗到现场施工,园林等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须亲自到施工现场指导,才能达到理想的景观效果。目前,设计与施工都未经园林部门审核,严重影响了小区绿化美化的效果。
二、建议
1.政府重视,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上把好绿化规划关,严格实行依法治绿,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数量和质量。为确保绿化到位,建议在开工前让开发商将绿化保证金足额交到相关部门,绿化施工时要由具有绿化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2.建议启动“绿色图章”制度。凡新改扩建工程,绿地率不达标不得开工和验收,即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绿化部门审核,绿地率、绿化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标准要求的,加盖绿化规划设计审核章(即“绿色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举将有效遏制开发商为了多盖房子而压缩绿地的行为,即使开发商擅自更改绿地用途,业主维权时也有据可查。在城市建设中实行的“绿色图章”审批制度,使城市绿化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进一步掌握全区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全面推进该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完成我区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于1月20日组织全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行观摩,现将观摩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区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任务6.332万亩,其中山上绿化任务3.161万亩,山下绿化任务3.171万亩。根据观摩检查情况,全区已完成整地和造林面积3.1463万亩(具体见附表1),占总任务49.79%,其中:山上整地和造林完成面积1.6556万亩,占山上绿化任务52.4%,山下整地和造林面积完成1.4926万亩,占山下绿化任务47%。全区已调运苗木242万株,其中杨树57万株,湿地松35万株,陈山红心杉45万株,光皮树60万株,枫香15万株,其它种苗30万株。
二、工程建设特点、亮点及主要成绩
在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取得了“突出三个重点,打造十个亮点”成效,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主干道两旁绿化,突出主干道两旁可视范围内绿化,突出工业园区绿化;打造十个亮点即:荷尧镇山上绿化5000亩,排上镇山上镇绿化4000亩,麻山镇山上绿化3000亩,昌盛大道全面绿化,麻山镇幸福小区全面绿化,萍水河、草水河两旁全面绿化,镇美建村油茶林1000亩,排上镇北村油茶林1000亩,东桥镇五峰村特色果园500亩,陶瓷工业园区全面绿化。
三、存在不足
1、工程进展不平衡。全区各乡镇重视程度不一,荷尧镇对山上造林补助50元/亩,有力地促进了该工程建设,有的乡镇重视不够,导致工程建设进展缓慢。
2、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完成该工程建设总投资需2896万元,目前只投入327万元,投入资金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3、群众需求种苗品种不够。群众对果树苗需求旺盛,但由于上级只提供杨树等六种用材林苗木,没有经济苗木提供,造成栽植积极性不高。
4、建设单位资金困难。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今年该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乡镇街资金困难,是影响该工程建设进度的重要原因。
1潍坊沿海林业现状
潍坊北部沿海地区面积3516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2.8%,海岸线总长140km。潍坊北部沿海地区淡水资源缺乏,土壤盐碱化严重,适生树种少,绿化苗木选择和配置受海风、寒潮、海水侵蚀等特殊环境因素影响较大,栽植成活率低、生长不良,绿化覆盖率低。为进一步改善北部沿海生态环境,潍坊市政府自2008年起,将林业网络体系列为沿海开发“六网”建设之一,启动实施了沿海林网建设工程,加快北部沿海地区以生态组团建设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工作,全面加强北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绿色生态环境作为沿海地区的生命线,努力打造北部生态旅游观光带。
2发展沿海林业的对策及建议
2.1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核心,以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为基础,以较大幅度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为主要任务,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景观生态效益为目的,依靠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大力植树造林,改善沿海生态环境,构筑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绿色生态屏障,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2对策及建议
2.2.1科学规划布局。依据发展现状和国家森林城市、低碳城市及“大绿量”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具有前瞻性、现实性、可行性的规划布局。通过加快河流、道路、生产生活区、沿海各类绿地建设,最终形成绿网新城、森林新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规划的制定可遵循以下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适应地区发展战略,尊重自然资源特色,综合考虑城市宏观生态格局、景观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依据地形、河流、海洋、风向等自然条件,把握自然、文化特征及城市的规划特点,因地制宜,在规划中变资源为资本,变不利为特色,突出地域、文化和环境特色;深化城市绿化规划,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将绿地和城市整体相统一,塑造宜居和谐的城市景观风貌和开放空间体系,打造绿地多重服务功能,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打造清水绿廊,构建宜居环境,创建“生态城市”、“低碳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