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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公司通过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公司人和委托人之间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制度,避免经营者和公司所有者之间出现的冲突,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
1 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内容
1.1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
公司治理可以从多个角度和多个层面进行剖析和解释,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从狭义上和广义上进行分析。狭义上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的安排主要是为了处理好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设计的,制度内容主要是对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权利进行的配置,同时也能够相互制衡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狭义上来看,公司治理这一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公司的管理者向公司的所有者服务,实现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最大化,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尽量的降低公司的成本。公司治理决定了对公司控制的主体、选择哪种方式进行控制以及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和配比等。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处理好公司股东和者之间的分权关系和集权关系。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成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其中外部治理是外部监管和市场竞争对公司发展的间接的控制,而内部治理是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总经理形成的三级别的制约结构,也就是公司法人的所有决策都需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法人具有监督的功能。
1.2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内容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能够有秩序的运行,无论是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还是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上都能够有效运行,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等信息向相关的部门报告,主要为证券监管机构,并且能够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向企业的投资者公告,公司的运行和财务的运转情况对于投资者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来说是透明的。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衡量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方式主要为通过权威的机构和方法进行衡量。南开大学的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已经能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定量分析,但是在选择年份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自2001年以来在本交易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能够进行定性的评价,社会科学院对我国上市公司前100强的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但是在衡量的过程中没有具体可参考的公司治理指标。Morris、Leung以及Gray等人构建了“信息披露指数”模型,可以对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衡量,但是“信息披露指数”模型的构建非常复杂,很难推广,实用性并不强。从这些情况来看,现阶段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还不够完善,采用的各种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2 公司治理对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从理论来看,公司治理虽然有效解决了公司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也同时说明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利己主义思想和行为,实现了经营者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投资者通过各种政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规定企业必须要定时的向外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信息的透明化,对公司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让管理者履行公司发展的各项责任,从而促进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会出现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监督管理者的过程需要花费非常多的费用,而人就可以利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来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进行操纵。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治理机制,如果公司的治理机制非常完善,就可以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因此,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公司只有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才能够更好的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更能协调好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而公司具有更高治疗的会计披露信息,才能更好的进行公司治理,公司的治理机制实际上就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和体系,公司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够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而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又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社会资源是否合理配置以及市场有效程度。因此,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3 结语
公司治理是为了使公司的管理者向公司的所有者服务,实现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最大化,通过公司治理还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公司人和委托人之间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效解决了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化解了不同委托的问题,通过公司治理,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141-10
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前提即是研究者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之间的认知关系,研究者基于特定的认知关系理念或预设进行社会理解、社会解释、社会预测乃至社会构建活动。本文从可知论、不可知论以及话语游戏论这三个方面的认知观念即认识论角度,讨论在相关认识论影响下可能做出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选择。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在认识论还是公共行政理论上,文中所做的分类,都立足于理论逻辑的演绎分析,而不是来自学科历史的归纳整合。
一、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制度主义理论范式
可知论认为,人类理性能够充分了解包括人自身在内的自然、社会和心理现象,在人直接感知的外界现象背后,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对于这些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内容,可以通过科学研究的方式,予以理解和解释,而科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这些结构性、规律性内容的系统表述。因此,检验或评价科学理论的基本途径就是去看经验事实或科学思维逻辑是否能够支持相关的理论推理、理论观点或理论命题。
具体而言,可知论乃是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识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包括所有现象的外部世界,通过其结构性构成或规律性变迁展示出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决定其结构构成和变迁规律内容的是具有行而上特征的世界本体,无论这个本体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人类理性(主要是科学理性)都能够通过主动的观察和思维活动来认识它,科学研究的意义就是通过对于世界本体的认识去把握世界的构成与变迁,推动世界走向理想化的整体性构建。
其二,在外部世界的结构性、规律性与人类语言尤其是科学话语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通约性,研究者能够把这些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转换成为适于广泛交流和传播的科学理论表述或科学话语信息。这种话语转换意味着,科学研究可以在特定理论模型与外部现象世界之间,确立某种形式的共通性和可比性。所以,一方面,研究人员可以通过联想、归纳等方式,在对众多现象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特定的理论模型或理论范式;另一方面,又能够有主观构建的理论模型,沿着理论本身固有的逻辑线路,通过概念推理的演绎方式选择、设定乃至构建相应的外界现象。
其三,相对于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的结构和规律来说,呈现在人们感官面前的外界现象,只是变化不居且各处片面的表象,而结构和规律则是稳定可靠的本质性存在,因此,人一旦得到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科学认识,或者做出了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理论认定,那么,就可以在此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的引导下,去改造或构建处于表象层面的外界现象,使其向结构或规律的理想方向演化。这就是基于可知论观念所形成的,强调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行为能力的所谓“人类中心主义”。
其四,在科学认知指导下的科学研究行为,指向外部世界及其结构性、规律性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或道德意识的影响。在其科学研究活动中,研究者应该处于一种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立场,使科学研究中的外界现象认知行为与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偏好相互独立,指导其理论认知和理论构建取向的,只能是理论话语本身固有的逻辑或外部现象的实际信息展示内容。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行为就将展示出一种以“证实”为标志的科学研究行为模式:沿着现象归纳、总结的路径,通过大量、反复的观察、访谈、调查和试验等等,收集关于外部现象的第一手资料,在对这些资料进行系统化处理的基础上,得出可能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或者,沿着概念演绎推理的路径,在既定的结构性、规律性理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表述内在的逻辑指向,通过对理论表述内容做出进一步的理论分解、命题分解和概念分解等方式,寻找或设定其在外部现象中的指示或指标性内容。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两个路径方向的理论认知过程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最重要的是,在这种以可知论为导向的科学研究模式中,关于行为后果和行为本身的科学性检验,往往都要通过外部现象与既定科学理论之间的相互证实来进行。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的正确与否,要由客观的外部现象信息来检验,如符合外部现象的信息显示或实践要求,就证明理论认知的正确性,反之,则是错误的认知。另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和人类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也要由相关的结构或规律性内容来检验,符合的被认为是代表自然发展、社会发展乃至主观心理演化的进步方向,反之,则要在既定的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指导下,做出改革现实、改造自然或改造社会的主观选择。显然,后一个方面为价值中立预设打开了一个缺口,常常会导致一种意识形态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主张推动下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上述可知――证实的认知模式,公共行政理论就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与可知论之间的关联还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预设:(1)制度与结构性、规律性内容之间的功能转换,即把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科学认知活动中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并在此意义上讨论其在公共行政活动和公共行政研究中的功能地位;(2)公共组织主体或公共权力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通过这一角色转换,以“可知”为核心的主体认知能力被转换成为以权力主导为核心的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落实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这是把此研究范式标识为制度主义的首要原因。根据前面的关联性预设,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把公共行政现象看作是独立于个体主观意识的外部世界现象,把既定的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关于这些公共行政现象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这些制度性内容具有整体性和理想性特征,公共行政活动的意义就在于使现实中的公共行政现象体现或接近于相关制度规范内容的整体性和理想性要求,因此,公共行政系统运行的基本内容便是制度规范的落实,即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现实化,要用既定的制度规范来照应现实中的公共行政事务,检验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事务状况向既定制度所设定或规范的结构性和规律性方向演化。
在制度落实的假设之下,公共行政运行就将显示出一种理想化的逻辑流程:先在特定意识形态观
念的指导下设定公益的对象性内容,然后由制度规范予以确定,最后是通过公共行政活动的制度落实过程实现这些目标。
其二,以“制度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被看作是落实并体现制度规范内容的“制度人”。“制度人”并不仅限于人性假设内容,而是涵盖了公共行政活动中公共行政主体行为取向或行为制约的各个方面:
首先,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政治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的确定。制度角色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三权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划分,即立法组织的制度制定角色、司法组织的制度监督角色和行政组织的制度执行角色;二是政治与行政划分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如威尔逊、古德诺等人所说的政治活动产出政策、行政活动落实政策;三是常任文官意义上的职能分类角色,通过制度规范下的职位设定来确定行政主体的制度角色。
其次,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取向由制度予以模式化。这种“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不仅包括明确成文的制度授权以及在制度授权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规章,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前文已经指出的,依托于公益实现路径的公共行政活动流程,认为所有公共行政主体都具完全的公益意识、制度意识和组织意识,会成为公益实现过程中可靠的主观性因素。在此制度规范和行政伦理规范的双重设定之下,关于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体行为研究就可以直接转化成为制度规范内容的研究,以制度规范中的主体行为方式设定来替代实际的主体行为。
最后,公共行政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状况,包括关系构成、形成和互动取向,都由制度予以模式化,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基于既定制度的内生的组织结构构成和组织运行模式。这一点,在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有着充分的表述。
其三,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制度落实在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制度规范在公共行政秩序中的权威性地位,对于公共行政活动而言,这一制度权威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力上。
权力是一种指向他人的强制能力,在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中,以展示制度权威,落实制度规范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及其研究,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强调行政权力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导性地位。认为公共行政活动是一种中心导向,即权力中心导向的社会影响模式。处理公共行政事务、落实既定制度规范乃至实现社会公益,只有一个关键性的路径选择,即改善或提升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能力或使用效力,比如根据既定制度规范优化行政权力的职能授权,增强或提高行政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为代表的三权)中的权力地位,推动公共行政组织的建设等等,围绕着这些问题的公共行政研究和公共行政实践,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扩展了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中心地位,甚至导致公共行政权力膨胀(相对于社会、经济系统,或相对于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万能的理论观点和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二是强调合法性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行为研究。基于制度落实的内在逻辑,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主要来自于制度规范内容的推动,无论是权力使用取向还是权力的使用行为本身,判断其正当性的基本标准便是是否符合既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取向在带来权力间浓厚的上下等级色彩的同时,也塑造了权力运行系统的一体化特征,在很多情况下都意味着中央集权的公共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以及首长负责的公共行政组织运行机制。
在这一经过“理想型”(韦伯语)处理的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制度落实、“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分别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公共行政主体和公共行政主体的职业活动角度,设定了一个具有中心控制或管制机制的整体性的公共行政系统,通过制度、“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在不同层面的中心整合作用,塑造了可知、可构建的公共行政现象和公共行政秩序。
二、不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新制度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对可知论所依托的理性认知能力提出质疑。主张无论是认知主体的内省,还是对于外部现象的观察,都不可能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总结,完全获取外部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对于研究者来说,现象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也即真理)是不可知的,真正的科学研究永远都处于通向真理或接近真理的探索过程之中。显然,不可知论对可知论的质疑,并不具有颠覆性,它仍然承认外部世界中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存在,承认有一个支配一切的世界本体,仍然承认理性的认知能力,只是要给理性设定一个限度,即存在永远的不可知领域。在不可知论看来,任何关于真理的理论命题都只是一种假设,判断其科学性的标准不再是能否自证,而是其能否提供一个开放式的反驳或批判通道,即是否允许“证伪”,所以,科学的进步就是一个持续的“大胆假设、严格反驳”的趋向真理但永远无法占有真理的过程。
对应于可知论,不可知论主要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知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外部世界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世界,有决定其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本体存在,但是仅具形式意义,只存在于纯粹理性的概念构建,无法成为科学认知的直接对象,对于现实的科学研究而言,正因其不可知而应予以搁置。
其二,关于外部现象的科学认知内容不再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过程,现象研究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科学研究的全部。研究者不再执著于现象背后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而是寻求理解并解释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在此意义上,科学研究过程将主要表现为科学认知与具体现象、科学话语与现象符号之间的通约活动过程。显然,相对于可知论所强调的理论模式对于现象世界的规范或构建意义,这种信息转换有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
其三,基于理论研究固有的内在逻辑整体性和模式化偏好,关于外部现象的解释性研究仍然会呈现出一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趋向。相对于可知论所设定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决定性意义,这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解释更多地起到一种形式化作用,是围绕着外部现象所做的理论话语转译努力。在这里,外部现象将是第一位的,结构化或规律化的理论解释则可能是多元的,反映到理论指导或推动实践活动层面,则意味着在特定的结构化和规律化形式下,不同的理论解释或理论规划之间将形成某种平等的对话、讨论、争论或竞争机制。
其四,在理论解释的多元竞争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不再是需要规避的主观性内容,每个研究者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价值标准,并在于他人的争论或讨论过程中展示其符合既定结构化或规律化形式的合理性程度。关于价值观念涉入的科学性判断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满足状况:一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适于进行合理化讨论、争论或证伪的,是建立在相关定义、推理以及与现象关联下的命题
构建基础上的,而不能是仅仅宣称的信仰;二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能够纳入到既定本体形式的合理性内容,能够体现,至少能够显示或证明其体现了该本体形式的具体化内容。如在民主化的规律化形式下,讨论公共权力的绝对强制力就将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将展示出一种以“阐释”为标志的研究行为模式,阐释直接指向外部现象,并以其为中心。阐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寻找现象背后的结构或规律,而是希望更合理地理解外部现象并以理论话语的方式把自身的理解信息表达出来,因此,阐释研究也包括两个紧密相关的行为环节:现象理解和现象解释。现象理解强调的是理论的信息整合能力,现象解释则强调理论的话语整合能力。无论是理解还是解释,理论的工具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它已不再是可知论视野下那个凭借其本体性设定成为社会认知权威中心的理论。在阐释的研究行为模式下,研究者的研究对象指向正悄然从现象转向他者,即关于现象的理解尤其是理论解释,必须能够被放到任由他人质疑,与他人进行平等讨论或争论,进而寻求他人认同的平台,在这种他者转向或理论竞争、理论讨论的形势下,既定的理论命题或关于社会本体形式的合理化表述变得越来越丰富,而在其推动或影响下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将展现出其创新性特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不可知――阐释的认知论模式,就可能出现一种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在概念名称上,新制度主义来自于制度主义的对应性比较,其与不可知论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基于两个方面的理论预设:(1)制度认识论地位的微妙变化。作为公共行政秩序的体现者或规范者,制度已不再是那个具有本体性意义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后者作为社会价值公理或理想目标,可以在观念层面塑造社会行为的意识形态取向,但是永远都不会成为直接的研究对象,其在制度规范中的话语存在,如基本自由,更多地具有形式意义,制度研究的内容在于如何合理地展示这些形式,而不再是去发现或设定它们。所以,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中,制度变迁将成为制度研究的常态,而其内容也将更多地指向更具地方性和具体性内涵的公共政策事务;(2)在多元竞争的阐释性理论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也将超出单一权力中心的支配性角色定位,不同阐释性认知之间围绕着真理性主题的竞争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转换成为公共权力主体与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围绕着公共行政权力使用的二元竞争关系。
具体而言,新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变迁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制度变迁的前提是,既定制度规范本身可能是不完善、偏颇甚至完全错误的,是需要变革、可修正或可替代的,因此,制度是工具性的、非第一性的。对制度进行上述合理性判断的标准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的那个公益,只是同制度落实意义上的公益与制度间关系相比较,此时,公益与制度间的关系有着更加丰富的动态性特征。既定的制度规范已不再是那个充当公益的不可置疑的指示项的制度,而只是体现公益明确化内容的一个可能性选项。随着制度落实活动的展开,特定制度相对于公益的差距、矛盾乃至背离都可能会显现出来,相对于具有永恒公理意义的公益理想来说,既定的制度规范内容永远都处于具有变迁可能的工具性过程。
但是在形式上,制度依然是实现公益目标的必由之路。公共行政的运行,也将围绕着如何才能制定出最能体现公益要求,最有利于推动公益实现的制度规范而展开。这种消解制度神圣性但仍保留其核心地位的新制度观念主要体现在围绕着制度变迁或制度变革而设定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上。此时,作为公共行政运行终极目标的公益,不再仅仅是具有整体性和结果意义的、高高在上的理想或意识形态符号,而是有着明确程序性内容的具体利益指向,并在一定意义上被转化成为(或被看作)处于整合、形成阶段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界定什么是公益或判断是否符合公益的标准已不在是制度主义范式中那个与公益同样高高在上的制度以及握有制度话语权(说出、解释)的公共行政权力,而是公益的内在构成要素,即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此时,公益标准就在很大程度上转化成为了一种权利话语,围绕着制度规范内容的变迁活动也将展示出一种与制度主义相反的逻辑线路,表现为一种从权利表达到公益整合再到制度应对的制度变迁活动流程,权力与权利之间围绕着制度和公益的博弈形势也将导致公共行政主体的二元化划分。
其二,以“组织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制度变迁的“权利表达――公益整合――制度应对”逻辑,改变了制度落实语境下公共行政主体构成状况。此时,推动制度变迁的制度规范制定或制度创新活动,不再表现为从权力落实到权利服从的单向等级流程。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对等关系性质,主要体现在围绕着特定制度规范内容产出或变迁问题的博弈互动形势。对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来说,其公共行政主体角色主要是指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这一组织身份,虽然“制度人”同样具有正式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被涵盖在制度规范内容里,本身缺乏能动的创造力。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研究中,公共行政组织不再是制度规范下完整的一块,而是有着丰富的个性,虽然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仍要具备既定制度的合法性授权,但是由于公益和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的反转,公共行政组织可能成为那个基于特定公益(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呈现而推动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公益形势的构成和变化状况,既定制度在公共组织职能设定和组织行为方式规范上的决定性作用相对减弱。由此,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将主要以公益事务(或公共行政事务)的地域性、领域性和阶段性来划分其组织归属地位,如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职能层面、人员层面、常规性事务层面和危机应对层面等等,并据此形成其在公共行政系统中的主体性地位。
也正是在这种公益与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反转的形势下,社会权利主体得以进入公共行政活动的前台,他们不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单纯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的公共行政管理对象,而是可以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政策诉求,并对公共行政活动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共行政主体。当然,他们的表达对象将主要限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影响目标也是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的制度规范制定活动。
在既定的公共组织系统构成条件下,由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巨大的组织行为能力,社会权利主体要想确立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相对等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并对特定公共行政事务的制度化应对施加实质性影响,就必须形成某种对应的组织化形式,在各种职业、价值尤其是利益关联的基础上把自己组织起来,使联系松散的个体或群体整合成为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组织,以提高公共行政参与行为的能
量和影响效力。这是我们把制度变迁形势下的社会权利主体设定为“组织人”的基本逻辑。同公共组织相比较,由社会权利主体形成的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显示出相对较低的组织化水平,常常会出现随着特定公共行政事件而兴亡的暂时l生组织化现象。
“组织人”的设定与现实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公益的形式化特征,使其更多地表现为公益符号下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利益。
其三,以权力与权利间互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公共行政主体就是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参与主体,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中,分别代表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和社会大众(通常以组织化形式)之间的博弈互动代表了公共行政主体的活动机制内容。互动是以二者之间的对等影响为标志的。公共行政权力具有指向特定公共空间的强制性影响能力,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强制性影响力往往会转变成为任性、妄为式的剥削、压迫和控制,因此,在公共权力确立其合法性强制力的同时,通常就会伴随有对其强制能力的监督和限制,在权力系统外部有公益或社会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权力系统内部则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之间的分化与制衡。对于公共行政权力而言,这些监督和限制形式同样存在。本文不去考察内部监督和限制形式,因为这些内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既定制度的合法性安排之中。公益的监督和限制更多地表现在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层面,与其说是外部监督和限制,倒不如说它取决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的内省或行为自觉,是一种自我的监督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制度主义范式下,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中。
只有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才真正具有明确的外部性特征,通过权利的主体载体――社会大众,使得这种外部监督和限制具有了现实的程序内容和实质性影响,而权利的主体载体构成形式及其行为能力乃是其能否有效行使监督和限制行为的关键所在。从人员构成角度看,与权利对应的只能是社会大众,在现代政治语境下,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也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制约权利监督有效性的关键在于社会大众能否以主动的行为充分体现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这一点,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互动性关系中能够进行预设:(1)对等性。即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有着大体相等的行为资源,能够通过既定的程序安排,向对方施加实质性影响;(2)交互性。监督和限制是双向的,这意味着双方将采用讨论、争论、证明、协商、妥协等方式展开其博弈关系,当然,公益依然是双方争夺利用的最重要表达工具,也正是在这一论争博弈过程中,科学理论和科学家以其强大的社会权威影响力介入,成为双方使用和争取的对象;(3)均衡性。二元主体间的论争总是在均衡和不均衡间转换,当双方就公益的认知、表述以及实现路径达成一致时,均衡以合理的制度创新为标志而实现,随着形势的变化,如双方观念的变化、突发性的社会自然事件等等,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这又将造成下一次的论争和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过程就体现在这种延续的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交替之中。
三、话语游戏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治理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在消减可知论中结构、规律、制度以及权力在现象世界的本体性地位的同时,也降低了认知主体或研究者的社会认知中心地位,他们已不再是能了解一切,解释一切,预测一切,进而设计一切的先知式人物,因为在由可知论设定的对象性领域,永远存在着不为他们了解和把握的不可知内容。话语游戏论沿着这一本体性和中心地位消减的思维逻辑,构建了更具颠覆性的认知理论。
其一,以去本体化为标志的非整体性和非连续性认知观念。在话语游戏论看来,外部世界或现象世界并不具有所谓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眼中的结构和规律都只是话语(理论话语和/或政治话语)的主观构建,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整体性的世界或连续性的历史,更不会有支配整体世界构成与运行的终极本体。对于认知者来说,认知对象仅仅是现象世界能够进入其认知视野,与其认知意向建立直接关联的信息内容,即使有信息共享意义上的二手信息传播与整合活动,其认知对象也不可能指向所有的客观性领域,只能是围绕着认知者认知意向的具有明确个性化标识的认知领域,是与其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现象信息领域一生活空间,生活空间范围的确定,也将是多元的和多重的,如价值关联、职业关联、利益关联、群体关联等等。
其二,在生活空间的认知对象设定形势下,认知者的认知意向已不再具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终极追求,即趋向本体的真理性认知。认知的目的和内容仅仅是在认知者与认知对象之间构建起某种形式的话语符号信息连接,认知活动及其成果都被打上了强烈的符号化色彩。在这其中,无论是认知对象、认知主体还是认知后果――理论,都不再具有世界中心或趋向世界中心的真理地位,都只是纭纭现象世界的一个构成部分,是无数人类社会行为中的一份子。科学家、科学理论和科学认知活动要想在社会中建立其权威性地位,不仅需要与其他的社会个体(如公共权力使用者)、社会行为(如公共权力使用行为)和社会文化(如政治意识形态)相竞争,而且还要面对科学内部其他的研究者、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趋向的竞争,在竞争中去寻求他人、社会的认同,因此,对于认知者而言,关于认知对象的理解、解释以及预测、规划信息本身就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其认知活动的核心地位,如何使那些信息能够得到他人的理解和认同,却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意义上,认知后果的话语表达方式、话语传播方式以及表述者的语境背景(如群体、组织身份)等话语活动形式化内容都将成为认知者关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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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执著于“生活空间”的可感知范围,以及指向他人的认知动机变化,话语游戏观念下的认知理论将带有非常明确的“即时性”特征。无论是可知论者的结构、规律,还是不可知论者的结构化,都是建立在一种既定事态或状态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下,认为是既定的结构、规律决定着人的认知活动、认知表述及其社会意义,其中体现出来的整体性或连续性其实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观点:希望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间寻找一个一以贯之的东西。在话语游戏论中,“一以贯之”的宏大研究企图将会被搁置,代之以更具微观事件意义的即时性研究,即使涉及到时间意义上的历史内容,也将直接指向事件发生的即时性因素,探求这些要素之间的可能性关联,而不会在这种要素研究之前,事先设定不同事件以及事件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性(或结构化)或规律性关系。所以,即时性研究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相对于可知论、不可知论的解构化研究,探讨的是当时人们都说了些什么,而是不是以当代的逻辑认为当时的人们应该说了些什么。
其四,在以他人认同为基本目标的理论认知和理论表述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也可能成为其研究和表述过程中用以获取他人认同的一个重要的
工具性要素,同其他的工具性要素如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相关性利益信息因素一样,成为认知活动多元工具化的构成部分,不再具有核心的动机导向作用,或被可知论者格外强调的中立地位。正是在这种工具性选择的使用条件下,无论是科学研究活动中,还是在社会文化层面,价值观念或价值标准信息展现出一种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面貌或趋向。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之间处于和平共存、和平竞争的关系状态,没有哪个价值观念能够作为全民信仰而成为主导社会心理的意识形态,所有的价值观念都将在相互间的讨论或争论中维护、寻找乃至发展自身的信仰群体。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而言,价值观念的涉入,不仅仅出于信仰意识的建立,还在于特定的价值观念与相关的利益信息、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以及行为资本信息等制约社会行为选择的信息要素结合在一起,发挥着工具式的信息串联功能。
在去本体化、符号化、即时性以及多元工具化的话语游戏论认知观念下,公共行政研究就将呈现出一种治理主义的理论范式内容。
这里的“治理”概念:(1)有别于强调中央政权层面的意识形态问题和国家问题的“统治”概念,特别关注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理,不同于“统治”概念所意味的通过对人的控制和支配去确立公共行政秩序,而是有着明确事务性指向,特别关注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应对;(2)有别于强调纵向权力等级差异和权力关系的“管理”概念,不是依托于以管理者或管制权力为中心的单向的,由管理者主动施加,被管理者被动接受或服从的事务应对过程,强调众多主体的平等参与,与“自治”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作为一个动词的“治理”,其主语,并不限于公共权力或准公共权力,而是超出既定的政治权力系统,有着非常丰富的主体性内容,强调相关责任人或利益涉及主体之间横向的、多元化、多中心乃至无中心式的参与治理,如果说有中心的话,这个中心就便是那个具有逻辑整合作用的公共事务。
治理主义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中心意识或权力中心意识,不承认公共行政秩序的权力支配或权力主导机制,强调针对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作为平等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事务的应对过程,公开地展示自己的价值主张、利益主张和政策主张,寻求他人的认同和支持,最终获取关于该公共行政事务的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
其一,以制度创制过程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在和平的公共事务应对条件下,公共行政始终是秩序下的公共行政,体现秩序内容或作为秩序外在符号标识的制度,必然是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规范性内容,只是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关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制度载体研究,重心已不再是其对于行为后果的规范性意义,而是强调制度规范内容的具体创制过程。
在这个强调过程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中,程序性内容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最受关注的是在特定制度规范的创制或生成过程中,相关的过程参与要素或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是如何被设定的,如公共行政事务信息的获取及其传递路径、不同议题的呈示顺序、决策参与者的资格设定、制度规范的文本表述,等等。可以看出,这些程序性规定其实也发挥着一种元制度的效力。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讨论的核心其实就是这个具有元制度效力的程序规范性。
关注制度创制过程而不是制度规范内容的另一面,意味着公共行政运行的目标或导向已不再是那个具有终极色彩(在制度主义范式中)或意识形态符号标识(在新制度主义范式中)和整体性特征的公益取向,而是要去寻找那个能够在制度创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发挥具体制约作用的公共行政事务整合机制。在此,公共理性乃是一个相对于公益的替代概念。
在公共行政的治理主义理论范式中,公共理性就是个体在介入公共选择活动时,既以自身利益为基本参与诉求;又要顾及同样介入其中的他人利益以及公共选择后果的最终达成。在行为动机和行为选择的逻辑上,公共理性是一个介乎于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集团利益、部分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概念,通过连接这两者而成为公共行政运行的观念整合机制。在公共理性的视角下,由个体利益动机决定的行为选择,被看作是一种个人理性,单纯的个人理性早已被博弈论(通过公共牧场等案例)证明难以通向顺利的公共选择后果,而公益概念又因为其局限于话语层面的抽象性,在多数情况下,都沦为任由填充的意识形态符号或权力话语。公共理性则通过把个体利益、公益转化成为决定行为逻辑的一个要素,并设定必须要完成公共选择的行为目标,使其自身具有现实性的操作化和程序化特征。可以说,是公共理性引导制度创制过程。显然,公共理性并没有一个预定的规范性内容,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事务,由于涉及其中的利益主体的差异,公共理性都将有各异的表现形式和构成内容。
其二,以“参与治理主体”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公共理性导向下介入制度创制过程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局限于以合法的公共权力使用为标识的统治者或管理者,和以制约、对抗、影响公共权力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权利主体,而是强调所有相关人的平等参与资格――“参与治理主体”。
参与治理主体的参与问题研究关注的重点不是既定的权力地位或组织身份,而是其之所以介入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个体或群体关联性,是一个极具个性化(或个人/群体利益关联)内容的相关性问题。涉及的相关性因素内容可能是多样化的,如职业关联、价值关联、制度关联、群体关联或组织关联等等,而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活动或公共行政事务应对,介入到其中的主体关联性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组合。所以,公共行政主体研究一般很难再采用静态的模型化方法,预先设定不同相关性因素在公共行政主体活动机制中的功能性意义,只能在简单预设可能具有关联性意义的相关因素基础上,通过一种即时的事件或事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在涉入特定公共行政事件的参与主体中,不同的相关因素对不同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选择及相互间的行为博弈活动带来什么样的相关性影响。特定的公共行政事务把这些相关性因素串联成一个逻辑上的整体,也正是这些相关性因素把个人利益沿着个人需求层面、与他人关系层面及其动态变化层面塑造成为一个多维立体的网络化格局。从这一点看,关于“参与治理”问题的公共行政主体分析具有解构(事件、事态)和结构化(公共行政事件相关)的双重特征。
正如公用地难题讨论已经揭示出来的,个人利益只能算作个体参与动机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个人利益到(表现为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的)公益之间,并不存在一条自然整合通道,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公共行政活动的参与治理主体来说,不光要具备基本的参与动机条件,更重要的可能还需要形成或建立一种公共治理意识。
前文在比较“治理”与“统治”、“管理”概念差异时已经指出,治理活动强调的是一种非中心、去等
级化的主体参与机制,因此,治理动机或治理意识本身就意味着强烈的公共主体意识,与公共理性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关联。从公共行政主体角度看,治理意识应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1)利益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进入公共行政的运作空间,考虑到相关他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制衡,才能保证各自利益的维护或实现;(2)选择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其个人选择与公共行政选择(或公共政策)契合到一起,才能确保个人选择目标的有效实现;(3)行动关联意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个人的行动纳入到集体活动(即公共行政活动)的统一协调或规范下,才能保障行动过程的顺利推进;(4)责任意识关联,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每个人都要为个人参与选择或认同的集体选择或公共选择后果负责,都要为选择后果的有效落实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选择之间建立一个无缝隙的通道。
其三,以“权利使用”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在公共理性引导下的参与治理主体,其参与治理行为是以“权利使用”为标志的。此处的权利,远不止是潜在的行为资格,更多地强调通过权利主体的具体行为展示及影响后果,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那个对他人具有强制性影响效力的权力概念。不同的是,在以“权利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同的权利之间,并没有等级高低的差异,而是有着对等的交互性。公共理性正是通过不同参与治理主体的权利使用关系得以展示。
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关系概念,其内容的现实化需要他人的认可或配合。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权利认可的制度化内容大都体现在宪法、法律规范中,成为合法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或对抗)的个体自由选择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都是与权力密切关联的,如权力是否侵犯权利;权力是否充分保障权利的落实;权利是否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等等。但是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权利的使用将不在以权力为基本对象,虽然此时权利仍代表着个体的自由选择内容。权利使用将主要表现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而且相对于前文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二元性关系,权利使用之间的交互性因其多元化而更具复杂性特征。
从形式上看,这种交互性使用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逻辑环节:(1)资格认同。这是针对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认定环节,需要相关的介入主体相互之间形成或确立参与治理的主体资格。在很多情况下,寻求他人的参与资格认同都是特定公共行政事务参与治理活动中,权利使用的关键环节。(2)权利博弈,这是权利使用活动的核心内容。在主体资格得到认可的前提下,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将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或公共选择诉求。这种诉求表达不是个体化的自言自语,也不是单向度的说、听关系,而是权利使用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并且以向他人施加影响,寻求他人认可与支持为基本目标,因此,权利博弈环节将体现所有的话语博弈策略内容,如反复争论、交易、妥协、让步、合作、共谋、夸大、掩饰等等。(3)公共选择。公共选择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涵盖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至少是一个能够让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从个人权利角度能够接受的公共选择。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共选择,并不止步于出台一项公共政策文本,而可能包括同时或相继出台的多项公共政策文本,因为面对不同的权利主张之间的复杂关系状况,单一的公共政策即使是在技术层面也难以应对各种可能的补偿、交易或阶段性延迟。
本标准的与实施,将推动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基本理念
(一)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和谐 充满活力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依法办学 科学治理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校长依法科学治理能力,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占重要位置,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保证企业规范化和谐发展。国企不断改革,暴露的有关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针对这一点,国家政策对完善国企法制体系工作的要求愈加急切,确保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目前国企改革的最终方向。
一、简介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针对国有企业,谈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其实就是维护四方利益: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社会所需,确保企业运营获利,约束于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相关章程的,形成于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四者间的权力配置、制约的结构体系。在这一体系关系层下,四者间关系不是一味纵向束缚,而是互相委托与授权,彼此边监督边约束的关系。任何一方都切不可越界违规,亦或滥用权力,这样才能确保每一方的权力、责任都更合理,达到“权责分明”的目的。
二、分析国企法人治理体系目前存在的一系列缺陷
(一)结构内部关系不够明确
法人治理核心层次就是上述提及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就实践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国企结构内部关系根本就不够明确,有的可以算是较为紊乱,或一方越权,或一方不放权力,造成四者g权力、责任分配不明,制约关系相对不合理。
(二)监事会作用不明显,发挥不够充足
监事会主要服务于股东会,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遗憾的是,部分国企的监事会制度缺乏,根本就不能定期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没有足够的预算去支持监事会行使权力。除此之外,国企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企业内部员工,员工属于被管理者,所以其监督工作很难正常运转。
(三)政策激励现象“扭曲”
由于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充足,私自挪用公款的事件频繁发生,“公费”旅游、公车私用都成为最常见的现象。而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只有不停歇的劳累工作,却没有任何享受回报,直接就打击员工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必将走下坡路。
三、针对上述缺陷,提出有效的完善措施
(一)推动国企公司制、股份制的进一步改革创新
产权多元化作为设立董事会的基础。想要让集团公司成功上市,就要积极改革集团公司制,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人,实现产权多元化。国企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分配调整股权,这样就能使得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化,确保相互间的支持、制约,企业经营效率更高,获益更多。在改革阶段,特殊时期可以特殊对待,针对特殊国企,国有资本能够允许转为优先股,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产权变得更加完整、明确,从而提高董事会正常运作管理的水平。
如果产权碎片化,那么董事会的设立则形同虚设,毫无作用。产权研究表明,国企产权完整,也能提高产权效率;反之则后果严重。要么造成资源利用率过高,要么造成资源浪费。首先作为国有企业,应该要弄清产权,妥善处理委托、相关事宜。除此之外,还有个说法“反公地悲剧”,简单说明,很多方都是该公地的所有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在自己利用资源的时候限制别人使用权利。这样的话,就使得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利用,产权管理混乱,所以,明确完整的产权极为关键。
(二)确保监事会监督权的有效性、可行使度
对监事会监督权的完善措施如下:第一限定身份,就是说从普通员工和国企股东两方中选举监事会成员,且要保证监事会主席的身份跟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不隶属于同一股东。第二遵循规章制度,发挥监事会外派的重要作用。国企外派监事,其身份不属于所任职的企业单位,就能更客观、公正地对此国企董事会、经营层实施监管,针对存在的制度陋习及时纠正,进行毫无偏颇的评价,确保企业股东的切身利益不被侵犯。第三监事会成员最好有一名“全才”,同时精通法律、财务、业务,这样监督功效才能事半功倍。第四为了避免“关系户”、“空降兵”的出现,监事会的选聘工作进行时也要被监督,由国企主律师、会计部门、审计机构同时实施检查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合理纳入年度预算,尽可能保证监事会履职的正常运作。
(三)明确激励约束制度细节
国企各个岗位的职工薪酬是不一样的,国家直接管理任职的按国家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效益来定年薪工资、绩效福利、奖金等。定选聘任职的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则需要从实践中摸爬滚打积累经验,给予激励机制去刺激他们,激发他们努力工作的热情。所以他们的薪酬特性必须高于固定年薪,是伴有一定风险的高回报、高收益。除此之外,要让国有企业家以长远眼光来看发展趋势,引导他们分配小比例的股份给经营管理层职员,达到利润共享的目标,培养集体共识,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国企改革前进发展的步伐,确立了现代化公司制度核心发展方向,换句话说,想要加快企业发展,就要构建符合国情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要富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还要结合成功、失败的经验,这样才能推动国企和谐、稳定发展。
案例教学法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一大举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案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案例教学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除了要把握教育的一般规律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需要综合地把握其教学原则,使案例教学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成效。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总体背景
从经济社会转型背景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分化更加复杂,导致了社会价值取向、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也重新分化整合。在国际上,经济、政治格局呈现出微妙的张力关系,多极化的趋势在综合国力的较量中曲折发展。各个国家都在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各种思潮层出不穷,各种不同的价值体系、价值观念同时登场,给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而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尚未确立成熟的、坚定的理想信仰,没有足够丰富的生活阅历,对于各种新奇的思潮缺乏敏锐的政治辨别力,易于受到负面思想的渗透和干扰。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在于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统一。从社会凝聚力程度来看,对一个国家而言,社会成员对其国家体制的认同和支持程度成为综合国力最重要的因素。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他们对于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共同理想、精神理念、公共道德的认可和理解,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进步,意义深远且重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指导思想、共同理想等的教育。这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很高的要求。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本身来看,包括体系改革、教材改革、教学改革等,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是所有改革的重要载体。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大学生群体的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也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一个动态过程,或者进行微观局部的调整,或者进行宏观整体的重组。无论是怎样的改革状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学的实效性,用正确的、先进的理论来教育大学生,培养有着坚定社会主义立场的未来接班人和建设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中,有着一些颇有意义的创新之处。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案例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的重要性及其坚持的原则。
二、深刻认识案例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不仅仅是指在讲解原理的过程中,列举大量案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对案例教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比如,把案例看成是课堂上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手段,简单地把案例罗列出来;把案例看成是穿插在理论教学过程中的环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随意地放置案例;把案例看成是一般的举例子,用词表述不注意准确性和可信度;把案例教学看成可有可无的环节,整个教学过程都在讲解理论,用理论来分析理论;等等。因此,要理清这些关于案例教学的理解误区,首先,在新形势下,案例教学是使学生产生学习兴趣的必要方法。在知识和信息日新月异、频繁交流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式越来越多、渠道越来越宽,这也就决定了大学生接受知识的规律发生了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与思想政治专业课程不一样,是面向所有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因此,并非所有学生都掌握着专业的理论背景知识。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上,如果对基本原理、基础知识进行纯粹的理论分析,是过于抽象、枯燥的,势必无法吸引大学生长时间的关注,也不能引起大学生学习基本理论的兴趣。那么,教育就失去了其前提条件。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上运用案例教学法成为必需。其次,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通道。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错综迷离,大学生面对各种良莠不齐的思想、文化、评论等感到迷茫,甚至会强烈冲击其尚未成熟的价值观。思想政治理论课又是学校开设的关于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课程,因此,求知欲旺盛的学生希望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够直面现实中的困惑。学生希望大学课堂上所讲授的理论、知识能够有效地应对现实问题,而不是躲躲闪闪,对现实束手无策;能够拨开层层迷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而不是枯燥无味的理论阐发。所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必须能够和现实结合起来,用来分析、解释现实问题,为学生提供一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通道,启发学生的思维,坚定正确的方向,避免在各种复杂现象中迷失了方向。案例教学并非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适应形势变化出现的新需要。再次,案例教学使理论知识内化为学生的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对任何人而言,无论是智力还是体力发展,都有赖于智力的运作和潜能的挖掘。学生除了要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知识运用于实践中,通过实践分析和操作,才能对知识的内在逻辑和外在针对性有直观的、生动的、深入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如果直接按照教材的逻辑结构和知识架构将内容呈现给学生,就会使教学陷入单调、乏味、机械的境地,体现不出教的意义,也体现不了学的趣味,由于教学过程的了无生趣,教学缺乏互动,理论只是停留于抽象的表达和重复,那么课堂教学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无法将知识内化为大学生的境界和素质。正如列宁所说的:“学习、教育和训练如果只限于学校以内,而与沸腾的实际生活脱离,那我们是不会信任的。”最后,案例教学展示理论所具有的科学性和说服力。列举案例只是案例教学的表层形式,真正的案例教学是一种极具实效性的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有效的、恰当的案例教学,可以通过丰富生动、有针对性的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在具体抽象的个案中达到对抽象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认识原理的基本内容及其现实意义,发现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在解决现实问题时所具有的、让人信服的理论逻辑以及所能发挥的理论力量。纠正部分学生的认识误区,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看成是纯粹的政治统治需要,认为该学科没有任何科学性。案例教学使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产生信任感,以切实提高大学生运用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一、高职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定位
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的要求,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使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审美、法纪等素质在一定时期内达到预期效果,为达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新时期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定位应该是:综合运用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教育为基本内容,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对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予以科学和有说服力的回答,促进大学生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现状及问题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还不能满足学生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在教育和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实践的深入、改革的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1)教学内容亟待跟上时代的发展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健康的人格教育等内容仍不完善。由于就业问题、学习和经济的压力、感情困惑及人际关系障碍,大学生心理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信息传播媒体的迅速崛起,一方面给大学生学习、交往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手段和途径,另一方面也使腐朽落后的文化和有害的信息可以借机更加隐秘、快捷地传播,并腐蚀大学生的心灵。因此,必须高度关注互联网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这方面的教学内容显然有些不足。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过分强调国家和社会的要求,而对大学生自身成才愿望关注的较少,存在着教育内容与大学生的实际要求脱钩的问题。
(2)教学内容缺乏辩证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缺乏辩证性,很多内容都只是强调好的一面,可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如讲反对个人主义时,批判它的自私自利、惟利是图、损人利已、见利望义等消极的一面,而对它强调个人自主自立的主体精神,强调目主选择、自己决定、自己设计、自己创造的生存方式却极少给予正确的评价。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缺乏辩证性,很多大学生对思想政冶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产生了质疑,学习的积极性自然就大大地降低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与手段不够灵活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是影响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接受效果的重要因素。随着“思政课”研究的深入和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探索,“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手段得到了改进,摸索出很多学生乐于接受的教学方法,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但是,与现代教育的要求仍然有着一定的距离,仍然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
(1)以灌输为主,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在“思政课”教学中,传统教学模式强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灌输的对象。课堂灌输法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传统的主导教学方法,它虽然有利于将理论知识从外部向学生个体内部注入,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只是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教师很少顾及学生的主观情感和心理需求,造成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下降,逐渐失去对所接受知识的意义、价值的探求欲望。大学生对“思政课”学习感到枯燥无味,对理论死记硬背,能力培养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学生达到个体的知行统一,得到能力与素质的提升。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思政课”教学培养的大学生应具有运用的能力,对民族历史及其先进文化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辨别、判断能力,对与中华民族精神相抵触的错误思潮的抵制和斗争的能力。这就要求“思政课”教学在培育大学生的过程中,必须实现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的转变,强调学生是认知主体与主动建构者,要把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和自身能力的建构作为培育过程的教学目标,使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内化为学生内部的能力和素质。而教师在大学生的培育过程中只是大学生知识体系构建与自身能力的帮助者、促进者,绝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
(2)以理论说教为主,轻视实践教育。传统的“思政课”教学基本上重课堂、轻课外;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养成,缺乏“思政课”应有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从而其教学效果就达不到预期目标。事实上,由于一些教师就理论讲理论,认为“思政课”就应当是在课堂上传授书本上的现成的知识,也只有在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才能够教导大学生成为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而忽视了“思政课”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大学生死记硬背一些现成的理论和现象,而是为了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掌握基本的思维方法,提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忽视了应把“思政课”与实践教学应有机结合,把实践环节引入“思政课”教学活动中。
三、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对策思考
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高职学院应对大学生“思政课”教学进行系统的改革,探求符合大学生认知事物本质基本规律的新模式,寻求提高“思政课”实效的新路径。其中的关键点就是引导学生从被动接受教育转变为主动参与接受教育,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在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
1.突出“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为中心,突出人的发展。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任何教育只有转化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才能真正达到教育效果。“思政课”教学只有突出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的主体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最充分地激发学生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有利于将社会要求转化为自我要求。
尊重教育对象的自主性及特性是“以人为本”的内在需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不能无视受教育者的个性,无视受教育者的个体需要,一味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甚至压抑受教育者的个体价值。没有个性,就没有人才,没有创造性,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实现由压抑个性向发展个性、张想变化的实际。在教学中,要剔除过时的、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陈旧教学内容,吸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把现代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人文思想纳入教学内容,增加富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内容。此外,积极引导大学生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科学思维能力,侧重点应放在深化学生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重点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回答和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的疑难点,消除学生理论上的困惑点,这样随着年龄的增加,知识的丰富,大学生就会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的认知,达到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的。
2.改革教学方法。为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高职学院应积极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改革,使教学活动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吸引力和说服力,切实提高教学实效性。
(1)改进教育模式。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进行系统的改革,高职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应采取课堂教学+实践教育的模式,即学生在接受系统、全面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同时必须参加实践教育环节。实践项目包括爱国践履、专业实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社团活动,把理论与实践做到了有机结合,遵循了“实践一认知一再实践”的客观规律,突出了实践在学生认知事物中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学会了用理论去对客观事物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使其更加真切地贴近了社会、了解了国情,让学生更透彻地认识错误思想观念的实质,去伪存真,自觉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采用“问题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是以理论联系实际为主线,以培养学生运用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结合教学内容以专题方式专门就某些社会问题和学生思想实际问题与学生一起探讨,进行讨论和辩论活动,并与实践教育环节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3)加强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学校各级领导要改变教育观念,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形成由学校主要领导统一负责,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等分工负责的领导与管理体制。
(4)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基地建设是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基础性工作。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场所,可以使实践教学时间相对保证,内容相对确定,有利于学生获取知识,锻炼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5)加强对实践教学的考核。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在实践教学中和实践教学后,要对学生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设立单独的实践教学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成为检验教学效果、检验学生能力形成与素质提高的有效手段。由于实践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教学有明显的不同,不能用简单的问卷答题的方式和分数做测度来反映教学质量,必须用科学的方式进行考核,可采用口试、开卷考试、写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考核方式。
参考文献
[1]周志刚,米靖.论提升高职院校学生自我认同的教学策略[J].中国高教研究,2007(12).
[2]张建德.高校“两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水运,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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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时间虽然不长,但深感教学过程中规范性和灵活性两者结合的重要性,以下笔者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和积累,就它们二者在具体教学中的结合谈一下自己的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和教育界的方家善士。
第一,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性的根本,要贯穿五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从根本上讲,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对他们进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就是要让他们学会如何应用的基本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只有把握住了这一根本指导思想上,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一目的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教学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根本指导思想,来着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来进行法制教育和国史国情教育等方面。但是在具体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各门课程皆有其特色,比如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这门课当中,我们可充分地让学生参与课堂,进行各种关于理想信念的主题演讲;在培养职业精神教育中,我们模拟具体的招聘情景,或者要求学生组成一个小团队模拟各种企业项目的策划和执行;在法制观念教育中,我们组织和开展模拟法庭,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把灵活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表达。党的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友善。这24个字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分别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构建美好社会的表述取向,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代表着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的价值观,是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导向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全民形式的,必须在各个领域内进行有效构建,才能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诉求。
二、高职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各领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特别是在教育领域范围内。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教育场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有着特殊的意义,笔者认为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以下四点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高职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高职院校主要是培育适应社会市场需要的操作、技能型人才。高职生的知识文化基础较薄弱,思想行为正处于发展和定性时期,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结合社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现状,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高校学生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坚定高职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帮助高职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思想疑虑和困惑。
(二)有利于高职生价值共识的达成
在高职院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高职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帮助高职学生形成价值共识,还能避免高职学生的思想混乱状况,让学生在社会纷繁的思想差异中达到正确的、广泛的价值共识,从而有效引领复杂的社会思想意识,减少高职生出现思想对立和混乱的局面。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加快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脚步,让高职生积极投入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浪潮中,为国家贡献个人的一份力量。
(四)有利于帮助高职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高职生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是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现实要求,是当前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研究课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落实到高职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他们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全面提高高职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
在高职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中,应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和特点,有效拓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要求落实在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有以下四种。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联系起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落实的切入点,系统、深入、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结合高职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教学活动,从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延伸四个环节中全面展开,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融入其中,并落实到高职生的思想行为中,将高职院校思想教育课程教学的有效性真正体现出来。例如在高职生的思想教育课教学中,采用探究实践的教学方法,以课堂实践为主要方式,课外教学为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融入教学中,由浅及深、由近及远开展思想教育课程,积极地在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用社会主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校园文化活动
高职院校中,校园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高职生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和价值判断。用各类校园文化形式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和实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高职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鼓励高职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在高职院校中,充分发挥校园内各种艺术团、学生社团影响力和积极性,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呈现给高职学生;运用多种文化艺术形式,将思想和艺术水平较高的作品演出给高职生观看,让高职生耳濡目染地得到有效的教育,从而提高高职院校内高职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
(三)将社会主核心价值观教育渗透在高职院校内各个环节
在高职生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渗透到高职生的日常管理、指导、咨询等各个环节中,积极开展生活、生命、生存各方面教育,积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择业指导,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内各项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高职院校学习、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
(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高职生实践应用结合
高职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端的操作、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教学,实践技能训练课占了课程的绝大多数,一些实训、见习、实习教学是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职生中的培育和践行就需要与他们的实践应用相结合,不断开发相关的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强高职院校的实践育人基地建设,打造高职生的实践教育基地,积极带领高职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生的实践应用中。例如,利用寒暑假带领高职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爱心活动、益德益智的科研创新活动、勤工俭学活动等等,让高职生在实践中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实践的活动中践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不仅能够起到增长自身才干的作用,还能有效增强高职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
总结
新形势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目标需要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努力实现,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指导。高职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必须全面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和内涵,认识到在高职生中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从而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职生开出胜利的思想之花。
参考文献:
[1]王占霞.高职院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路径[J].开封教育学院院报,2014(06).
随着高职院校办校规模的逐步扩大,如何保证办学自,并体现出高职特色,对高职院校内外部的环境变迁不适应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已成为当前高职院校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并完善高职院校章程是高职院校构建现代化大学制度的重要任务。
一、高职院校章程基本内容要素
(一)内部要素。
高职院校在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过程中,需要对两种关系进行明晰:(1)高职院校的外部关系,也就是需要明确高职院校和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2)高职院校的内部关系,也就是高职院校的自我管理的大学章程是连接高职院校内外部的纽带。高职院校章程需要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基础上做出规定,其最核心的要素是内部治理要素。在高职院校章程中需要对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各个机构之间的运作和各个机构的职责。其中,决策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的规定是内部治理要素的核心。
(二)外部要素。
高职院校章程的外部要素主要有:规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定与其他人士的关系、规定与校友之间的关系,等等。高职院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无法独立存在的,其任何行为都会直接或是间接地与外界发生联系。开办一所高职院校,并不仅仅是高职院校的事,还涉及政府、社会多个方面。高职院校是面向社会自主办校的实体,如何对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是体现高职院校是否能够自治的关键。高职院校需要通过章程规范和推动与外部的关系。高职院校作为法人机构,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高职院校大学章程要素制定策略
(一)凸显高职院校教育特长,适应高职人才培养要求。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章程,那么高职院校就难以真正地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职院校改革与发展。高职院校需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章程是高职院校的“根本大法”,必须回答高职想建设成什么样和怎样建设的问题。通过对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学校从人治发展到法治,实现管理上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高职院校的章程应能显现出高职院校的教育特征,并适应高职人才的培养要求,体现自身特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高职院校的良性发展。
(二)紧密结合高职院校实际。
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有着高等教育的共性,同时还有专业教育的特性。在制定章程时需要体现出自身的个性特征,在其内涵上需要具备高职教育的鲜明属性。从当前看,国内很多高职院校基本沿袭本科院校的传统,不能体现高职教育的特征。高职院校需要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精简机构,对管理层次进行减少,提高管理的运行效率,建立起适合高职院校的各种人才培养管理体系与管理结构。同时,加强对高职教育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探索。另外,还需要完善政府、行业、企业与学院的共建机制,建立长效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
(三)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
处理好和举办者之间的关系。高职院校和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是章程中的必备内容,其中必须明确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应该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地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到章程的制定中来。同时章程需要对高职院校和举办者都拥有约束力。
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章程中需要对各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各利益相关者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中的地位通过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明确。要对教职工与学生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处理好章程与上位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制定章程时,必须严格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如果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能和法律相冲突,只能做必要的细化,如果没有规定的内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原则前提下进行尝试与探索。对于下位的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的只能做原则性的规定。
三、结语
高职院校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章程来作为支持,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在章程上还存在一定缺陷。以上分析了大学章程的内容要素,并从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了高职院校制定大学章程内容要素的策略问题。
参考文献:
[1]乔继叶.大学章程要素的比较研究――以中美研究型大学为例[D].上海师范大学,2012.
一、征文的主题和内容
主题:
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
主要内容:
(一)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的重要意义。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等角度出发,论述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的必要性;
(二)社会主义商务文化的内涵。从质量为本、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谐共赢等多个角度展开讨论,探讨和阐述社会主义商务文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三)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与商务领域中心工作的关系。着重从商务领域实际出发,谈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与商务重点工作的关系。
二、征文的范围
全国商务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的干部职工。同时,欢迎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踊跃投稿。
三、征文的起止时间
从2006年10月中下旬开始,到2007年1月底结束。
四、来稿的具体要求
来稿字数在1500字左右,标题自拟。要求主题鲜明、言之有物、言简意赅、文字活泼。可进行理论研讨,也可结合实际,夹叙夹议,进行工作探讨。
五、来稿的使用安排
在《国际商报》开设“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专栏,定期登载来稿;在《对外经贸财会》(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选登优秀来稿;在商务部政府网站“治理商业贿赂”专栏(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子站,网址:http://jgjw.mofcom.gov.cn),开设“建设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子栏,对来稿进行选登:2007年2月初,组织专家学者对来稿进行评比,评选优秀征文,结集出版,对优秀征文给予奖励。
六、组织要求
商务系统各单位要将此次活动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发动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各单位要重点组织1-2篇文章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