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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央行执法领导机构。现在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职能的各级人民银行相应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功能相对单一。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央行执法委员会。该机构可作为人民银行的非常设机构,不占人员和机构编制。该委员会按照监管工作“一盘棋”的思路运作,职能涵盖对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和统一安排、监管实施、案件会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组织培训。每年年初各监管部门将全年监管工作计划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召开各监管部门参加的协商会议,据此对全年监管工作进行综合安排,制定该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在对外开展检查时,由执法领导机构一个口子对外,统一配置和调度检查人员,杜绝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路出击”的现象
1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起步就比银行金融机构要晚,正处在初级探索的发展阶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仅凭现有的规定业务和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是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违规经营,采取非规范的方式谋取资金,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虽然我国三令五申禁止违规经营,对非规范性获取资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但是还是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流畅而采取各种办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拆入资金。以1995年的回购证券为例,当初回购证券卖出额累计达到三千多亿元,剩余金额近七百亿元,同比利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金融环境的变化,非银行金融业的兴起使回购业务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金融信用风险,累计拖欠额达到一百亿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准时交易的仅有近70亿元。如果非?y行金融机构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很难在短期内收回。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这部分资金来进行违规经营更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概率,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完整的资金链是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过度追求利益的获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市场里,而在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过少,这样一来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常态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会采取非规范获取资金的方式从非正规的渠道来获取流转资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在运用信用工具的过程中,对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最终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信用活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信用活动,因此,对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表现为贷款率过高,回购业务的超期以及债券款的垫付等。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信用工具市场的价格,比如汇率、利率、物价、股价等也是瞬息万变,由此产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的危害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流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获取预期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性和风险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流动性越低,相应地,面临的金融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就越大。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操作中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的违规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机构利益、信誉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的风险。
(5)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对方在过程中按约履行,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因为某方面的困难而不能按期进行资金结算,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 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3.1 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用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交易对方的资信程度要详细、充分地了解,包括对方经营管理层的基本信息和素质评价,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对对方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即使是对于已经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和往来的客户也不可掉以轻心,定期对其资信做调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第二,对信用限额进行合理的设置,对最高信用风险允许度进行评估,设置限额体系,一方面起到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第三,定期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报告,对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户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视,加大关注力度,必要情况下可考虑终止交易,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目的。
3.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防范要更加全面,从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虑:第一,要对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重点观察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在风险限额体系中将市场风险的防范也纳入其中,根据不同交易对象设置不同的最大限额;第三,根据价格变化对潜在的盈亏进行计算,估算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以市值为依据,估计市场风险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第一,对于流动性差的资产采取限额的方式进行控制;第二,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够快速变现的高质量资产,一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可以作为后备力量为资金流动提供缓冲和保障;第三,保持较高的信誉度,维护融资渠道。
3.4 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维护;第二,市场操作人员各自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每笔交易详细记录,加强交易监控;第三,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假定“最坏情况”防范风险。
3.5 结算风险的防范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很多不能用传统金融学解释的“谜题”,如股权溢价之谜、反应过度和羊群效应等等,这些现违背有效市场假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传统金融学理论,其内容将人看作是理性人,即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总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但理性人的假设与现实中人的决策行为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了个人的认知程度上,所以人们开始关注人类行为及心理在决策中的作用。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金融问题,行为金融学应运而生。从而金融学的部分研究开始从“市场”转向“人类行为”研究。
行为金融学的出现迅速在国内很多领域展开了应用,在证券股票方面,陈伟(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会出现异常报酬率;宋军(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应;陈骥(2003)认为我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有认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银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效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贷款都集中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却无人问津,反映出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行为等。在国外,部分学者应用行为金融学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及潜伏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机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观点;Hirshleifer(2009)从心理导向角度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剖析,解释了“有效规则和无效使用者”及“无效规则”两种方式下的金融监管情况。但从国内来看,利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及金融监管的研究不多,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图通过行为金融理论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从新的视角审视危机及监管疏忽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抑制及应对危机提供可参考依据。
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认知偏差致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无法把握事物发生概率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3、反应不足或过度致投资者信息处理不当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4、从众心理产生效仿效应,影响投资者判断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5、好益厌损使投资者有失客观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三、行为金融学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的解释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1、认知偏差使投资者及监管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和监管方处于非理性氛围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4、从众心理致使危机影响翻倍
危机发生后,恐慌情绪在不同投资人之间互相传递和影响,使个体之间相互刺激,情绪承螺旋式扩张,从而由由情绪引发的行为也不断升级,使危机的影响翻倍扩散。
金融监管的模式,是指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
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历史、政治体制和民族文化的有所不同,导致了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大不一样。如果按照监管机构的范围来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集中监管模式
集中监管模式的特点,就是把所有的金融行业当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常情况下是由金融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的职责。从各种监管的实际中看,大部分国家都是以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将金融行业中不同机构的主体和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是由多个金融管理机构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金融体制和监管目标这两个因素,决定了整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模式。这会对金融监管的设置、金融监管的运作、政策的传导和金融监管效果等各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二、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及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选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体制下,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金融的监管不够独立
根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规定:想要促进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要持续宏观的经济政策,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还要提供系统性的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从中不难看出,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参与银行机构中要有明确的责任以及目标,同时还要有操作上的自主权与充分的资源。但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看,虽然独立性比从前有所提高,可从总体上讲,它依然属于独立性很弱的中央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责任中,都较为服从财政部门的指令,很难不受政府的控制。再者,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的监管融于一身,使金融监管完全服从货币政策,极大消减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中的协调性极差
从我国金融管理中的设置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责任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部门来承担。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中,还缺少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是相互适应的,这样做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各自监管对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还有利于帮助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断提高。可是,分业监管让每个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体系,缺少一套联动的协调机制,金融的监督管理也较为薄弱,这就让被监管的对象有可乘之机,使分业经营和跨行业经营之间产生矛盾,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监管真空。
三、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一)金融监管选择原则
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中所出现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改变金融监管结构模式下应该注意四个原则: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以及前瞻性。
效率性就是指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要注意到改变成本,尤其是运作后的实际经济效益,监管信息以及资金损失等。
协调性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确定监管机构内各个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监管,保证金融监管作为整体组织发挥的效能。
独立性是指监管部门要具备独立监管的能力与权力,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不能收到政治因素的干扰。要有效管理,防止因为金融资金膨胀过快导致金融资产的质量下降,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前瞻性是指必须要立足于现在,为金融的可发展留出一定余地,要做到未雨绸缪,在一套完善的制度中做好准备。建立一个有效的报警系统,要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作出检测,保证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中的现状以及出现的各种问题,业内人士和金融专家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以下方案:
1、在现有的基础上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的体制不变。
2、改变现在的监管模式,成立一个金融的监督总局,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统一交由监管总局管理。在监督总局的范围内设置银行、证?局、国际局以及法律局等,要从金融的性质上出发,采取功能性的监管。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离岸金融市场(以下简称离岸市场)是不同于在岸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在监管方面颇具特殊性。离岸市场具有哪些监管特殊性?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为我国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离岸市场提供制度借鉴、消除模糊认识,对于正确认识和运用离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考察和分析离岸市场特点及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离岸市场的监管特殊性进行考证和论证。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与监管的科学内涵
离岸金融市场与涉外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国国内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架构。根据传统,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离岸金融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现代的国际金融。
首先,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各种金融交易即具有离岸性。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拉美美元市场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市场都是在美元的发行国―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创立对于离岸性这一特征赋予了新的内涵。IDF开辟了在货币发行国境内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交易的先例,从而打破了传统的离岸金融中有关货币须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这一特点。在IBF背景下,离岸中的“岸”已不再与国境等同,而实际上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有关金融活动离开这个系统或体系,从而不受该国对国内一般金融活动所实行的规定、制度限制和制约,就构成离岸金融;否则,就不构成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离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是来自市场所在地国,而通常是众多的国际组织、机构、各国政府、来自各国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法人等。这一特征是离岸金融与市场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资金来源(供给)与资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区别。此外,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来自于世界各地,离岸市场通过发达的通讯设施与世界各地相连,因而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无形市场。所以,无论是以市场所使用的货币、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市场的范围等方面来看,只有离岸金融市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市场的广泛国际性对其监管会产生什么影响?由于离岸市场及其监管所体现的特殊性,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应对金融监管的科学内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职能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合规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规制、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金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金融监管与规则、规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督促、处罚须有法律依据并依照规则进行。监管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规范(resulation)是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supervision)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二者的联系远远大于区别。首先,规范是监管的标尺、内容和依据,体现了监管所追求的目的。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免除规则适用也就免除了监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监管通过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的实施和规范所要体现的精神的实现。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市场监管存在与否十分重要。离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
二、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一――离岸市场受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管
离岸市场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问题。由于离岸市场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包含有众多的国际因素,因此,考证离岸市场上诸多国际因素所涉及国家等是否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即可以清楚体现以上监管特殊性。
(一)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而且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前者,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订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体现。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离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二)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必然会行使一定的监管。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离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这首先是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造成的。离岸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离岸货币,若以离岸货币进行支付,需要将离岸货币在有关货币发行国转换为相关货币。其次,通过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也是离岸支付运作的现实所决定的。货币包括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及其央行的负债,只有在该国才具有法偿性质,且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及属性,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使得货币发行国可以通过对清算的控制实施其法令和货币金融政策,达到监管的
目的。离岸货币发行国影响离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三)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从巴塞尔委员会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可略见一斑。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监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原则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四)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的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因此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订的大量的规则,对“证券”的定义宽广得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且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五)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以ISM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
ISMA是调整和规范离岸市场的重要自律性组织,约有成员800个,广泛地覆盖了几乎所有活跃在离岸二级市场的重要金融机构。ISMA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及其规则的约束力获得了包括英国等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普遍承认。ISMA据此成为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这类组织。此外,根据英国金融服务法,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有权认可被承认的投资交易所(RIE),而在RIE从事投资业务时可以不需要授权,也不需要向SIB报告。1988年ISMA获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SMA名义下所进行的离岸债券交易在英国不适用SIB的交易规则,而是适用ISMA的规则。ISMA规则获得较普遍承认这一事实,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ISMA被承认为国际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规则被广泛认可,意味着ISMA规则取代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而得以适用,或适用ISMA规则不被认为是违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而被承认为有效。时至今日,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证券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
(六)国际统一监管的努力
在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努力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该组织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组织以提高离岸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1992年的最低标准、1996年的《跨境银行的监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则等。在一些离岸中心,国际银行业标准得到了遵守。随着离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信国际社会还会进一步合作,对离岸市场的统一监管会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离岸金融市场受来自多方面的监管,是多方面监管的交织和混合。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场所没有的。离岸市场监管来源的多元性是离岸市场的真正国际性所造成的。
三、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二――离岸市场监管宽松、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来,离岸市场监管在多方面监管的交织中会显得重叠和沉重。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离岸市场监管相对宽松,不受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这首先与离岸市场的运作特点有关。离岸市场运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对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也就是说,离岸市场的参与者利用相关国家法规的有利规定特别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对离岸金融交易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监管宽松、成本低廉和高效运作的目的。离岸市场的上述运作首先得益于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市场所在地几乎一致地在监管的某些方面给予离岸金融机构的优待。其次,离岸市场的运作还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综观各国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体现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规定其适用的广泛性和严格性,另一方面适应复杂多变的各种情势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
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后,人民银行在其管理的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银监会在进行部门的分设以后,在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误区,将银监会错误的认定为银行的监管部门,并将金融监管职能也进行错误的划分,将其放在银监会的职能范围内,这样就造成在进行实际的工作中,银监会并没有进行实际的工作权限,也没有制定措施对金融管理进行一定的监管。而作为金融政策的执行者基层银行来讲,因为自身在职能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监督和指导,造成基层银行在履行职能和金融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基层人民银行履行服务职能金融管理的内容
(一)基层人民银行的服务职能
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货币的政策进行监督及其协调,使得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资金联系可以有效的进行,对基层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指导。对经济金融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是进行职能转换的主要手段,县级人民银行在政府部门中占据的地位是较为重要的,更加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对银行进行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检查,召开经济会议将金融活动的分析和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构建地方政府和企业在金融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的对货币政策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反馈。在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中,对该辖区内银行的回避政策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的监督,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的重难点进行一定的分析和指导,及时的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方针和政策。同时,在进行经济监督的基础上,把握基层银行的运行规律,对当地的龙头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制定金融政策,对各地的经济发展进行及时的沟通和指导。
(二)基层人民金融管理的内容
金融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加强反洗钱的管理、积极地打击洗钱活动,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将人民币在流通中的货币结构和票面的结构进行监督,对人民币的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在面对风险的过程中可以从容的应对,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建立信贷的监督制度,对企业和单位成员的信贷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对利率进行控制,将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平衡利率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发现问题及时的建立利率机制,保证利率的稳定。
二、现阶段基层银民银行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金融的法律方面存在欠缺
国家在进行人民人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仅仅是对总章程进行规划,对具体的条款规定的不够细致,这样就造成基层银行在工作中出现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够具体的情况,加大了金融管理风险,职能履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诉讼的风险,对银行的权威性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具有一定阻碍。
(二)管理能效较低
基层人行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为区域的问题,指定的标准出现不一样,就会造成制度效力层较为低下,对其管理的能效造成较为不利影响,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而且,现阶段的法规在进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要求中具体条款不够明确,使得行政处罚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支持,较为容易产生因为管理不明确而出现冲突的现象,导致管理层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凸显出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基层人行职能管理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三)在金融机构的综合评定方面不够全面
金融机构在进行综合指标的评价中,全面性不够,整个企业性质和发展重点掌握得不够充分,使得评价指标建立不够充分和科学,对其质量难以保障。基层人行在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中,因为重视程度出现不同,在最后的成果形成方面出现一定的偏差。同时对证券和金融保险的涉及范围较少,评价的范围广度手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一)严格进行法律规范
在国家的法律方面进行规范,提升国家在银行立法方面的地位和影响力,并在法律方面进行明确,增加金融职责的范围和金融治理的作用,将金融的各项措施进行认真的贯彻和执行,赋予人民银行法律职能,让银行可以将自身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实施,如果出现和银行规范不一致的行为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提升基层银行管理职能
在对各个分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金融性的文件进行集中的清理和整治,制定国家的统一规范,对各项问题进行集中的治理,明确自身的职能范围,并及时的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各级人民银行进行职能部门的规范,这样才能将人民银行自身的职能进行严密把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从而提升管理部门的职能,更好的对基层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评价体系进行全面的构建
坚持制定全面科学的金融评价体系,将金融评价中的各项问题和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建立完善的金融评级体系,做到在金融评价中的客观完整。同时需要制定金融评价的相关规范政策,强化金融机构对政策的执行,合理合规的进行规范的制定,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履行职能效能。
四、结束语
基层银行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对国家的各项措施进行贯彻和执行,对经济发展的形式和金融工作进行传达,对工作方针和工作方式进行指导,积极地为调整信贷结构,金融风险的控制等,使得金融发展和当地经济相辅相成,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金融自由化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附加值的金融业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赢得更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份额,许多国家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整合金融资源,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母舰。例如一向恪守分业经营的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综合经营,掀起了长达5年的金融机构“强强联合”的并购风潮。金融控股公司着眼于优势互补,在产品线上取长补短、不仅获得了规模经济效应,还弥补了各自的“木桶短板”,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竞争力大于各子公司之和。再如花旗银行并购经营保险的旅行者集团;日本国内金融业务规模最大的东京银行与国际金融业务最强的三菱银行合并,随后又与证券业务强大的联合银行合并成全球最大的银行;摩根斯坦利投资公司收购日本的三一证券,迅速打入亚洲市场,提升跨国经营的市场份额。以统一货币欧元为基础,欧元区国家的金融机构整合也如火如荼,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皇家苏格兰银行收购荷兰银行,扩展自己的亚洲业务和投行业务。
2006年我国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完全开放金融市场,给于外资市场准入和经营的国民待遇。面对具有金融服务技术、产品、人才、综合经营优势的外资财团咄咄逼人的进攻,我国如果不加快金融综合经营的步伐,就会丧失金融市场份额。更严重的问题是,外资对国内金融市场渗透的程度越高,中国金融的稳定性乃至经济的安全性就越低。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不得不改革分业经营制度,顺应金融发展潮流,转向综合经营。与德国和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不同,我国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是发展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金融控股集团,或者银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界限相对清晰,只在集团层面整合人财物资源,统一部署经营战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这样的路径能够比较平稳地实现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减少金融机构由于重大的制度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
金融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风险和特征:
一是风险多元化,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尽管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是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的风险结构、风险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资金流入与流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电子支付系统和流程控制带来的操作风险;证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欺诈造成的操作风险、按金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决策失误蒙受的市场风险;保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设计使得现金流入不敷出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中的市场风险,以及资金管理中的操作风险。金融集团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多元化的风险配制通常可以产生一定的对冲效应,可以减少总的风险,有利于金融集团免受某个行业阶段性衰退或者某类金融产品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因此,金融集团的抗风险能力强于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是风险更复杂,交叉风险更大。提供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而言容易界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金融集团将经营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整合在一起,麾下的子公司的经营战略要服从集团利益的需要;共享客户信息的优势使得各子公司容易向同一客户提供服务,客户集中度提高,客户端的风险会导致集团风险成倍于子公司的风险。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条件,各子公司更容易相互购买彼此的产品,增加了业务的关联度和交叉风险。此外,金融集团对外扩张、控股境外的金融机构时,由于市场运行和货币环境不同,还会面临子公司所在国的系统风险。如何衡量和管理金融集团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例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国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投资公司,在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爆发时参股美国黑石集团和购买摩根斯坦利的转股债,因对美国金融市场和行业集中度、系统风险估计不足,80亿美元的投资浮亏愈半,招致众多的批评。
三是内控机制的充分有效性更难保障。金融控股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受到股权的制约而有松有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权限最大,对控股子公司次之,对参股子公司更次。在用手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各种经营信息、对其风险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在用脚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其风险很难及时掌握。由于以资产为纽带的金融集团,大多属于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信息的上下传导环节多,不如提供单一业务的机构那么全面、及时与顺畅,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反馈所需时间较长。此外,由于其他股东与金融集团的利益并不一致,子公司不一定完全按照金融集团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致使金融集团的内控机制效力大打折扣。
四是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政策协调成本较高。金融控股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不同,它自身不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专门进行资产管理,发现优质的金融机构,通过并购、转让等资产交易,将提供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合起来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超级巨人”。金融集团的资产交易能够改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提升子公司的市场价值。例如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促使这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陆续上市,使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大大提高。然而,随着金融集团的资产结构日趋复杂,金融集团的治理结构相应地也将更复杂,风险管理以及对控股子公司业务和人员的调整的要求更高,整合整个集团的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智慧,而且还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
金融集团实行功能监管为宜
金融集团拥有综合经营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以资产交易为杠杆,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需要对金融集团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审慎、稳健经营,真正做到大而不倒。
从全球范围看,金融集团监管方式有两种:一是统一监管,二是功能监管。
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管方式。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1)降低信息成本、节约技术和人力投入,具有规模经济效益。(2)避免分业监管下的政出多门、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监管效力较高。(3)适应性和灵活性强,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容易作出及时的反应,系统风险较低。不过,统一监管方式具有权利过于集中、严重、容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的弊端。
功能监管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对金融集团则另由一个“牵头监管者”进行审慎监管。“牵头监管者”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德国、美国、波兰、印度、巴西等国实行的是功能监管方式。功能监管的优势是:(1)专业化分工,监管效率较高;(2)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有利于开展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水平。然而,功能监管具有各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业务受到的监管程度宽严不一、监管制度相互冲突、监管机构过于庞大、监管成本高等弊端。各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集团的构建方式、金融监管的历史千差万别,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模式。原则上讲,选择金融集团监管模式时应该因地制宜,做到既有利于推动金融集团创新、稳健发展,又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
我国金融业发展很不平衡,银行业是最重要的金融渠道,然而信用风险突出;证券业异军突起,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金融渠道,不过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制度风险和操作风险较大;保险业起步较晚,对外开放程度最高,国际竞争激烈,产品研发和市场风险较大,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鉴于上述三大类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发展重点、面临的主要风险各不相同,而且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它们之间的差异难以消失,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还是必要的。不过这种分业监管是功能监管,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服务的功能,而非提供该业务的金融机构。例如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和机构监管模式下,中国银行只开展银行业务并只受银监会监管。随着综合经营的开展,中国银行可以设计、经营基金产品,这就需要功能监管,即中国银行先由银监会审批开展基金业务的资格,然后再到证监会办理所有的基金审批手续和上市手续。如果中国银行控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期货公司,按照功能监管模式,中国银行的银行业务受银监会监管,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管。由于中国银行稳健性要受到这些经营其他种类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影响,银监会基于银行业务而对中国银行提出的监管要求显然不足以防止其面临的所有风险,需要由人民银行来协调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去掉重复监管部分,填补监管真空,对控股子公司的银行、金融集团进行总体的审慎监管。
针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应该在组织上、制度上制定一些新的监管政策来确保其健康发展,提升金融集团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是由人民银行设立金融集团管理部,负责管理大型金融集团,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政策,开发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型。由于大型金融集团的业务和风险日趋复杂,监管机构应该向大型金融集团派出常驻监管小组,负责信息收集,进行现场的合规监管。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是造成了美国大量金融机构的破产或重组,导致货币供给的紧缩,逆转了美国经济增长的势头,并且至今尚未看到好转的迹象,最终影响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本文从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收入再分配、金融自由化进程和国际货币体系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对全球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金融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应在于它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降低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虚拟经济在社会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速膨胀,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加速流转越来越表现为追逐超额利润的投机行为。在虚拟经济条件下,庞大的投机易成为主要的收益来源,而虚拟经济交易的对象是经过各种加工以及粉饰过的“风险”,这些交易并不是以合理的条件融通和配置资金,而是围绕着货币和证券的价格波动和利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当事者的哪一方承担或盈利的归属。资本市场的运行是在资产定价模式的基础上由心理预期的支撑而自我实现的,在金融创新的杠杆放大作用下,人们对于超额利润的向往超出了对于风险的评估,表现为一种典型的“博傻”行为。一旦外在扰动引起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逆转,高台跳水式的资产价格暴跌不可避免,出现一轮又一轮“剪羊毛”似的财富再分配。而在这种再分配过程中,一种比较悲惨的情况是富人对穷人的侵占,富国对穷国的伤害。鉴于一国内部收入的再分配受制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强约束,我们这里主要讨论金融危机带来的国家间的收入再分配。
此次金融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但是此次危机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由美国自身独自承担的,通过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一定程度上使得美国分散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转嫁了危机所导致的损害。这种收入再分配的机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美国通过大量输出美元获得了巨大的铸币税收益,这种收益与付出的成本间的比例随着危机的爆发和美元贬值会得到放大;另一方面,持有大量美元资产的国家或者个人通过购买美国金融产品,间接承担了危机所带来的损失。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全球资本管制放松,世界经济虚拟化进程加速发展,虚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深了收入和利润国际间不平衡再分配的程度。在虚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经济实力差异所导致的经济虚拟程度的悬殊为收入再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条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不断推进和深化其金融发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和分享其他国家国民福利增长的能力,其经济的运行日益表现为虚拟经济为主导的特征。而广大的发展中国甚至包括多数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经济虚拟化程度较低,其经济的运行更多地表现为实体经济主导的特征。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得到较多的利益而为之承担的风险不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以虚拟资产为导向的资金大规模地国际流动,金融领域完全以吸食通过投资和动员各种技能水平的劳动力创造出来的财富为主,金融领域内增值的资本则来自于而且将继续来自于生产部门,后发国家实体经济部门所创造的利润,更多地被发达国家通过虚拟经济活动而分割。一直以来,美国通过让境外债主吸纳美国国债,借助外资注入来支撑濒临崩溃的美国房地产市场、制造境外金融泡沫、输出巨额美元三种途径有力地刺激了境外美元资产的极度膨胀,半国家承担金融泡沫破裂的结果是通货紧缩,中心国美国则以金融泡沫向半国家的有效转移而维持通货稳定。在这个泡沫的形成到破裂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伴随着国家间收入再分配的发生。
(二)对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是在金融全球化进程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它的发生必将对全球金融自由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主要利益代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反思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减轻对发展中国家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发生在金融体系最健全国家一一美国的此次金融危机,也会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金融自由化的进展进行深刻地反思,采取更加审慎的自由化举措和金融监管措施,增强本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性。
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由市场自发作用下,金融业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也充分证实了这个命题。但是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过分地强调金融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好处,却没有考虑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强迫少数国家进行比较激进的金融自由化,导致这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困扰。20世纪80—90年代拉美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让许多国家尝到了激进自由化的恶果,但是并没有改变美欧国家强调推进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一贯立场,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为金融自由化并不意味着金融管制的终结,而管制放松却有可能终结稳定,金融稳定也许没有直接带来金融发展,但是金融稳定往往直接保障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在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中,这种对于金融业运行的监管更凸显出它的必要性。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进展中,极度渴求金融发展可能带来的经济增长方面的好处,往往忽略相应的金融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旦危机爆发,金融自由化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激进自由化所产生的短期利益。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市场在维持实体经济良性运行中的作用得到了大大加强,金融自由化是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但同时也使得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增大,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加,危机的爆发会对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更大的破坏性。美国此次金融危机充分地暴露出信息技术革命给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在不负责任的美元扩张政策的推动下,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能保证使美国金融体系的运作就安枕无忧,也无法消除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本性。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要防止本国金融自由化的过快发展,防止出现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本国实体经济运行的脱离。对正在经受虚拟经济不发达而实体经济发达之苦的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符号经济不是一切,生产率提高、资本形成、经济增长才最根本;符号经济更像是耀眼的浪花,实体经济才是掀起浪花的海底的潜流。
(三)对国际货币体系运作的影响
由次贷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是在全球流动性过剩、通胀不断高涨的背景下爆发的,次贷危机的蔓延使消费和投资信心指数大大受挫,各国对市场的预期普遍下调。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可能带来的经济形势恶化,各国央行被迫迅速注入大量的货币以稳定货币市场供求。这样,为解决一场突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及大规模信用货币的注入,使全球金融系统面临新的金融泡沫膨胀的风险,国际货币体系蕴藏着新的危机。
二战后美元输出方式逐渐由资本项目逆差转向经常项目逆差为主,在此过程中,全球对美国资产的需求也开始从对其实体经济方面的需求转向了对其虚拟资产的需要,美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实体经济相对于虚拟经济显得日益薄弱,全球虚拟经济迅速膨胀,资金越来越表现出以分享利润为目的投资行为向以获取价差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的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美元的发行摆脱了与黄金固定挂钩的内在约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泛滥似的发行,以弥补美国不断扩大的经常账户逆差、财政赤字和美国居民不断上升的赤字消费,又由于国际货币体系中内在调节机制的缺失,全球范围内经济失衡状况逐步恶化。在此过程中,东亚国家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的实施迫不及待地需要为本国产品寻找世界性的出口市场,从而和石油输出国一起很快积累起大量的美元,并且这些美元顺差很大部分又用于购买美国资产,使这些美元回流到美国境内。美元的供给不断地以乘数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流通。随着全球金融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以国际贸易和投资为主体的实体经济的作用在逐步下降,以债券、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为主的虚拟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形成不受约束的流动性膨胀,全球经济的运行日益被恶化的失衡和金融动荡所困扰,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的背后都深烙着流动性膨胀的影子。
此次发生在市场成熟国家——美国的金融危机并非源于经济的外部冲击,不是因为短期资本外逃或者是国际债务偿还的不足所导致,它是美元长期过度供给的结果,也是现代金融市场脆弱性的又一次充分暴露。它对国际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要远超出之前发生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一场危机,它在给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长期混乱和不安,又一次有力说明了金融危机中中心国家对于国家影响的一维单向性。危机发生之后,从危机的救助上来看,要实施针对主要发达国家如此大范围、大规模的救助,无论是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是世界银行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首先依赖于本国大规模的救助方案向本国金融系统大量注资,其次大国间进行了紧密的金融合作,多次进行联合降息救市。如此大手笔的金融合作安排是之前拉美和东亚金融危机中所不曾见到的,这充分说明:第一,此次危机影响的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没有国家间的充分合作,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可能会不可避免;第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应对危机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在应对大国金融危机方面尤其如此;第三,只有在真正危及到发达国家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可能开展有效的经济合作,但这种经济合作也仅仅局限于他们的利益范围之内,至于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进展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二、对我国的启示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了一日千里的可喜地步,我国与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但凡事都是有两面性的,改革开放虽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随之而来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其中对资本的监管难度就是直到现在仍然困扰着经济学家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我国的各个经济行业逐渐深入开放,尤其在银行业还有其他的金融行业等关系到我国经济命脉的行业也开始实行开放政策之后,对资本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变大。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用本身惨痛的经历表明了一个事实,如果说对资本的监管并没有有效性的策略而本国的经济制度建设还没有到相对发达的水平,资本流动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经常容易引发货币危机甚至是整个金融危机。所以从国际资金流动的安全和宏观之下对金融稳定的维护这两个角度来考虑,对资本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一、对资本管制有效性的衡量
国际之间资金流动一般都呈现几个特性,其中一个就是经济波动起伏较大,这样就让人很难把握,如果对经济波动预测不准确的话就会有极大的损失。另一个特性是经济的增长多为一次性的,不能可持续发展,经济收益不能做到最大化,而要控制这两个方面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损失,就要实行宏观经济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已经发现了很多问题并且着力研究和解决,宏观经济政策就是为有效弥补国际资金流动的缺陷而提出来的方案,而其中的资本管制政策则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资本监管被广泛应用的原因在于它能够有效的促进宏观的经济稳定并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的采取了资本监管策略,虽然该项策略的名称并不统一,但是最终追求的效果却是一样的,它最大的作用和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防止资本外逃。就我国当前来说,资金监管政策是否有效,衡量的标准在于它能否维护货币政策的绝对独立。只有有效的保障了货币独立,才能更好的稳定宏观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本监管对金融市场的作用
(一)维护国家货币政策独立性
现在的国际环境是如果国家本身各个方面没有保持一定的开放度,而是采取固步自封的保守态度来维持国家的生存,那么这个国家最后将被其他列强所,所以现在整个国际环境是具备相当程度的开放性的。经济交流也不例外,而在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下的宏观经济更是当前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主流,已有很多国外学者对这种经济建立起一个模型并提出了部分规律性意见。国家本身的经济保持开放,而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个国家的资本汇率是固定的,对资本的流动也没有相对有效的措施和政策,那么这个国家内部的货币政策对于国内的利率水平的影响力就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而一个国家经济水平要提高,那它本身的利率在平价之下就要能够跟国外的利率水平有一个接近的距离,这个时候对于国内产出和就业问题的调节就更是无能为力。所以要积极的推行资本监管政策,才能够对货币利率进行一个有效的调节进而改进本身的产出水平和就业的问题。
(二)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当前的国际环境是一个活跃度很高的百家争鸣的状态,每一个研究学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论点并进行讨论,相对于资本管制的理论,也有很多人基于自由贸易的观点,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政策表示拥护,但是这个论点提出来之后人们争议纷纷,其中最有力的反驳在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出现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不存在大面积的信息不充分和虚假的现象。如果金融信息不对称,那么自由流动资金政策就会为日后金融市场产生动荡埋下一个起源,因为在这种环境下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对当前大多数的国家来说,本身不仅是形式上面对金融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约束没有完善的对策应对,而且它的金融市场所能依靠的价值观念和信誉观念这些无形的力量更经不起考验。如果说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还要实行自由流动资本制度的话,只会对本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风险和威胁。实行资本监管制度能够先对本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为建立本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争取时间。
说到最后,资本监管的实行还因为它本身是一种次优选择。市场失效的现象现在不仅是在国际,在我国也很严重,这个时候资本监管本身作为一种次优选择,它能够尽可能的将福利水平维持在一个让群众普遍能接受的状况之下。
三、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在宏观金融稳定的视角之下实行的资本监管目的是为了对国家的资本开放进度进行分析和不断的推进。我们应该要明确实行资本监管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就算是暂时的加强资本监管的力度又或者是对资本外逃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都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而已,它不能一直收到效果也不能作为达到宏观经济稳定的有效途径,而且实行上面两种手段之后所收到的效果也不能代表资本监管的一个进程和力度。
要能够有效的对宏观经济的稳定起到维护的作用,最核心的途径其实在于如何通过资本监管来维护货币本身的政策独立性,它是资本管制在对其他宏观经济稳定情况进行维护的时候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只有不断的推动资本监管在货币政策独立性方面起作用,它才能更有效的发挥本身防治资本外逃和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智能,最后从这三个方面一起起到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效果。与此同时,它还能够起到维护宏观经济内部稳定和加强对外部攻击的防御能力的作用。用资本管制作为货币独立性政策的核心目标,能够使得宏观金融变得更加稳定和主动。
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必须要以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维护作为核心的目标来运行。虽然国际当中对于资本监管的政策运行现在已经能够做到相对有效的维护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但是现在的资本监管大多数还都只是固定的,如果能够将资本监管变得能够浮动,那么就可以使得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维护变得更有主动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本监管的作用。以我国为例,当前我国的国情相对来说是很特殊的,资本监管不仅仅只是起到维护货币政策独立性,而且它还是解决国内货币供给内生问题的有效措施,这样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才会变得更加的方便有效。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这就必然会导致我国资本监管会跟国际的标准接轨。建立一个有效的资本监管制度不仅是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到了当前地步必然要产生的政策。它不仅能够让我国的资本监管部门深刻的认识到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会对宏观经济稳定产生什么影响,还能够增加相关部门对于金融危机的防御经验,而这些都需要对资本监管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灵活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斌.增进中国资本管制的有效性研究——从宏观经济稳定视角出发[J].中国金融·财政论坛,2008(11).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英美等国陆续通过法案建立金融危机的防范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潮。我国由于金融市场未对外开放而幸免于难,但我国在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我国应把握此次机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笔者拟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并试图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建议。
一、英国――原有框架内的金融监管改革
针对 2008 年金融危机,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2009 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金融稳定目标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完善金融赔偿计划、设立特别决议机制、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白皮书则主要是对“特纳报告”做出的回应,明确改革目的,强调广泛深入的银行监管改革。可见,英国政府此次改革致力于原有监管体制内的调整,没有逾越框架之外的开创性规定。这些举措虽能发挥一定作用,但过于温和。且其在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稳定核心地位的同时,又将约束英格兰银行维稳权和控制英格兰银行在银行间支付系统操作的职能赋予了FSC,而FS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和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这样的组合难免有自我监管之嫌,难以保证其公允的监督态度和中立的立场。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
二、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从改革力度、深度和广度上看,该法案都是美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空前的。此次美国金融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加强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约束、填补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和对原有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重构这五个方面。美国此次的改革试图建立起覆盖整个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针对性的填补了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监管漏洞。但这部法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厘清,如美联储的权力扩大,而对其的监管并不与权力的扩张相一致,部门间多头监管的现象仍未改善等。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º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
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反省及启示
透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纷繁复杂的机构变动和监管权限的调整,以及英国金融机构救助法制化等举措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省,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启示。
(一)现行监管模式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既可能造成多头监管和监管盲区,又会导致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足。因此,我国应重视对一行三会的权责划分及协调,建立日常的工作联络机制,以便共同制定适宜于金融市场形势的政策,及时应对危机的局面。并最终建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符合混业经营趋势的混业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混业监管模式的探索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发展,以混业经营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纷纷进入我国。我国本土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也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在危机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加严峻。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并在世界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开始对混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进行探索和尝试。
(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与创新规制
金融创新无疑是拉动金融发展、促进金融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应当预见,金融衍生品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蓬勃发展,但衍生品的复杂性、高风险性无疑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而,我国有必要提前预防,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把握金融创新的“度”。既坚持合理适度的创新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不能任由各种金融产品滥行于金融市场。
(四)建立完善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机制
英国是通过将危机银行救助法制化,美国则是在其改革法案中建立起了一套专门化的危机处置方案。我国既要保证建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并在其遭遇危机时提供适度的帮助,又要防止它们等待危机时政府提供的补助,而做出一些追逐短期利益、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事情。
(五)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美国改革法案推动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是英国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任务的金融服务局,都表现了其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高度重视。而反观我国,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似乎是我国各行各业监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应尽快把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上改革议程,不仅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实现消费者的保护,还要建立事后补偿机制,通过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适度弥补来达到对其权利的保护。此外,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也不容小觑。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要重视开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能力,在保证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尽量缩小监管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