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09:22:4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以新的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金融手段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新的金融支付手段得以涌现。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融资手段,由于具有快速性有效性和公开性等特点,同时还具有传统的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小微企业获得有效贷款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较短,传统的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基于风险问题不愿意为微企业投放贷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正好给了小微企业融资以新的机会。相对于以往的金融行业贷款渠道来说,它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互联网金融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概念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的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其主体行为是与传统的金融行为类似的放贷行为,其实现方式为互联网为媒介、传统的金融机构为主体。而贷款的发放对象,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比较宽泛。也正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不但改变了传统金融业所不能覆盖所有行业的缺点,同时,还为一些新兴企业,例如小微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生存空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诞生于金融行业以及互联网产业相对发达的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但弥补了传统金融领域的缺陷,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尝试和有益的经验支持。按照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手段,将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良好完善的资金支持,并且其资金规模将会逐渐超越传统的金融行业。由此可见,我们只有对互联网金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取得良好的应用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点分析1.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大数据手段的运用。互联网时代,金融行业如果想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就要学会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整理,并将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只有掌握了这一技术,才能在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结合金融行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和时代特点。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对大数据手段的有效运用,提出了先进的数据分析和整理概念,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分析和挖掘,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将服务对象列为广大普通百姓,形成了与传统金融的有效区分,传统金融行业将服务确定为20%的优质客户,而互联网金融则将传统金融行业所不覆盖的80%的普通用户作为了主要的服务对象,极大地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3.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更加高效针对性更强。由于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处理,其操作流程相对简单,业务处理的速度也比较快,最重要的是银行的互联网系统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比传统的人工处理要显得效率高,并且准确率较高,极大地解决了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便捷化问题,使银行变成了简单的数据处理中心,提高了信贷的发放速度。4.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成本将会越来越低。由于互联网金融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作为主要的服务手段,使得信贷的审批和发放均采用了线上审批和线上发放的方式,既节约了审核时间又缓解了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审批速度非常快。同时,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实现多项贷款的审批,以及多个信贷任务的审批,提高了信贷的审批速度。实现了信贷审批以及金融服务的快速化有效化和低成本化。
二、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并且信誉等级比较低,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融资方式比较单一,除了依靠企业的自有资金以外,主要的融资方式为社会融资。以及融资风险比较大的社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现有的融资方式不但工资效果不理想,还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存在较大的困难。2.和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但融资方式相对单一,而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小微企业获得的融资资金多数都为社会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为了得到这些资金,小微企业不得不按照资金提供方的要求付出较多的融资成本。从目前小微企业获得的社会资本来看,其中较大比例的为利息相对较高的高利贷。这些资金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小微企业控制不好,将会因为融资而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严重时会导致小微企业倒闭。3.小微企业在信贷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与小微企业的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以外,还与现有的金融体系以及融资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小微企业的数量众多,但是从目前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以及新的制度来看,现有的金融制度均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关注度不够,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存在较大的困难,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小微企业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受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歧视。
三、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一般认为有有下列几种方式1.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基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针对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只需要小微企业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相关的融资需求报告,并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由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小微企业的现状和资金需求,有针对性的发放贷款,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同时也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的针对性。2.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创了新的大数据融资模式。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大数据手段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以及贷款信息的批量审核,通过批量审核可以实现同时对多家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既提高了贷款的审核和发放速度,又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贷款朝着系统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发展。3.大众筹资融资模式。小微企业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及互联网互联网平台,选择其他的服务机构,或者具有能力,金融平台进行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使小微企业能够获得多家金融平台的贷款,这种融资模式称为众筹模式。4.以电子金融机构门户为代表的融资方式。。所谓门户融资主要是小微企业通过网络手段快速的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其网络手段可以概括为,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的网络服务手段。5.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了一种安全的支付方式,对现有的支付方式和担保方式提出了挑战,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的逐渐应用和规范,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实行的支付方式。6.以传统银行为基础的新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商业银行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许多传统的金融行业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拓展。许多传统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服务模式,开发出了新的行之有效的网络融资手段,既弥补了原有的融资方式的缺点,又实现了新的融资方式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力的抢占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份额。
四、互联网金融要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风险问题不可忽视。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信贷审批以及信贷发放上的速度比较快,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环境相对复杂,互联网用户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旦小微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或者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倒闭等情况,将会严重的危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互联网金融不能形成对互联网技术的过分依赖。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现有金融模式的一种转变和创新,虽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构建了新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金融行为,而不是互联网行为,只有认清这一点,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中充分肯定并突出金融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走得更远。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小微企业的有力帮助,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还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其规范性和风险性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只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才能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质量,使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融资服务。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2]李超,骆建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策略[J].现代管理科学,2015.
[3]熊忻,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J].时代金融,2014.
[4]余薇,秦英.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J].金融论苑,2014.
[5]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张淑丹.互联网金融新形势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研究[J].时代金融,2015.
[7]王兵磊.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8]陈思思.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电子商务.2014.
[9]和毅.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供应链融资发展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
[10]徐洁,隗斌贤,揭筱纹.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
[11]周黎莎.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
[12]谢宏武.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对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影响研究[J].软件工程师.2014.
二十世纪末,互联网飞速崛起,在随后的十年,互联网渗透进了各个领域。这其中也包括经济学。于是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热门概念。
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率先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开发出多种前所未有的金融产品,以微信红包为例,2015年除夕至初五(共六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32.7亿次,其中除夕当日收发总数达到10.1亿次,平均每个红包里有10.7元,巨大的资金流创下了历史新高。面对这种金融模式的成功,诸多互联网企业纷纷发力,依托强大的计算机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的粘度和搜索引擎等新兴技术,开创了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贷款和移动端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这些业务统称为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加法,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谢平(2012)首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界定其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林采宜(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金融模式。宫晓林(2013)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谢海(2014)从狭义角度解释了互联网金融,他认为通过互联网方式来实现的资金融通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
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崛起,为现有的金融模式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形成一个既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体制,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Internet Finance Model)。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分为四个大类,即支付方式、投融资方式、渠道、金融机构(陈一稀,2013)。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第三方支付,常见产品是支付宝和首信易。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银行第三方机构作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客户的支付中介,以资金流转为目的提供移动端支付结算的服务。以互联网作为媒介,商家和客户之间的支付由第三方来完成,这种形式和流程设计一方面解决了银行卡不一致所导致的货款转账不便,省去了手续费;另一方面这种支付方式提供了货到确认付款的服务,降低了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欺诈风险,可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据艾瑞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8406.0亿。
(二)投融资方式
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方式实际上是部分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代表产品是P2P(Peer-to-Peer lending)和众筹。P2P就是点对点信贷,中国首家P2P网贷网站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众筹,即大众筹资。众筹充分体现了“人多力量大”。众筹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 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众筹方式为更多有创意却无资金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于2011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点名时间是中国首家众筹平台,目前已经有70个项目通过这个平台获得了目标金额的集资。
(三)渠道
渠道表现在传统金融渠道的虚拟化。互联网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样化金融解决方案,促进虚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如理财通、余额宝等。渠道的虚拟化让我们理财不用跑银行、炒股不用去营业厅,随时随地利用移动设备进行交易。
(四)金融机构
这里的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代表是网络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积累的用户数据,向个人用户和公司用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银行。2013年10月1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开业,由阿里巴巴、腾讯科技和中国平安联手创立,他将不设分支机构,产品销售和理赔工作完全通过互联网来进行。
三、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虽快,但交易量仍然赶不上传统的商业银行,短期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仍有优势。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实体银行可建立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一些金融业务需要专业人士经验判断,信息技术无法完全替代。
(一)发挥核心竞争力,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建立合理的风险应急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努力降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对于为客户提供风险资产综合管理方案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自身金融产品的开发,以自己为主导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活动,争取为客户的风险资产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并利用自身管理能力为其控制风险。
(二)借力互联网金融,加快转型步伐
平台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模式,而商业银行却忽视了这一模式的发展。考虑到平台模式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商业银行需要学习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来弥补自己的弱势,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建立属于自己的平台生态圈。
(三)重视全方位人才培养,提升竞争力
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时候,商业银行要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无论是金融产品的开发,还是一线业务的办理,都离不开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引进优秀的信息科技特别是大数据研究方面的人才,与商业银行的金融管理人才一起,打造基于大数据分析处理的全面的管理系统。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担保机制 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简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参与主体间交互式联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渐走进民众视野。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项目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服务、门户线上金融服务及线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于第三方线上支付服务,并逐渐向吸取资金、合作贷款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虚拟化特点、小额化特色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操作虚拟化、业务门槛低、交易成本低、专业要求低等特点,其体系下的产品与服务更容易赢得普通民众的青睐,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整合优势,构筑以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为对象的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将与金融行为有关的基础信息均纳入数据库,使信用管理信息辐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信息、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产持有、薪酬信息、项目主体财务及关联信息等要素;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数据管理优势,构筑跨区域信息交流平台,优化操作模式,保证信息时效性,形成交互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循环,从而削弱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吴灏文,陈国斌,迟国泰.网络银行信用风险浅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王锐.关于加强网上银行监管的思考[J].福建金融,2006(01).
[3]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武汉金融,2014(05).
如今,如何让金融服务更具体、更简单、更接地气,让连基金都看不懂的老百姓也能够切实享受到金融服务,正成为互联网金融大佬们思考的问题,“生活理财”的概念也因此日益清晰。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不断升温,如今,这个已经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行业,聚集了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以及监管层都深度参与其中。自今年以来,这一行业开始出现了新的风向――“生活理财”的概念日益突出,包括各大巨头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在围绕“生活理财”谋篇布局。近日,一款名为“金融魔方”的产品上线,正式明确以“生活理财”为主打概念,一个趋势是,互联网金融正在驶向“金融+生活”的下一站。
“生活理财”成互联网金融新风向
相关机构调研发现,当前我国仍有大量普通百姓的理财观念还仅仅停留在存款阶段,从来没有享受过金融服务带来的优惠和增值。一方面的因素是部分人群缺乏很好的理财意识,但业内人士认为,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没有足够的金融机构能够深度挖掘百姓日常需求,站在他们的角度提供简单明了、快捷省心的金融理财服务。据统计,我国金融机构有1000余家,这一数字不及美国的三分之一,但却服务于3倍左右的美国用户。
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风向开始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蔓延。如今,如何让金融服务更具体、更简单、更接地气,让连基金都看不懂的老百姓也能够切实享受到金融服务,正成为互联网金融大佬们思考的问题,“生活理财”的概念也因此日益清晰。
“‘生活理财’就是让金融服务于生活,在不同的生活场景中,通过对用户需求和消费行为数据的分析,针对性地为用户提供消费、理财、借贷、信用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帮助用户达到消费升级、财富增值的目标,从而优化资金安排,提高生活品质。”一路财富联合创始人刘嘉首次提出了完整的“生活理财”概念。
“老百姓需要的不是金融数字,他们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生活目标,是每周跟心爱的人看一次电影,带着父母定期去旅行,给宝宝安全又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奶粉、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给自己换一辆更喜欢的车等等。”在刘嘉看来,当前一大批没有得以有效释放的用户核心需求,并不在于金融本身,而是通过其能够带来的生活品质升级。
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高峰论坛上,知名经济学家周汉民用“几何量”来形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增长趋势。
周汉民用了一连串的数据来印证他的观点:2014年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高达1339万亿元,同比增长17.9%;手机银行交易总额超3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1.5倍。同期,支付宝实名用户达到3亿人,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3.87万亿元。
在周汉民看来,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而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步伐。
“国际化视野、海量用户和客户资源,使得互联网金融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而面向中小微企业及普通人群的转型,是其成功的关键。”周汉民说。
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新常态、新金融――2015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点融网CEO郭宇航用了一个比喻来形容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机遇。
“如果将整个融资需求看做玻璃杯,传统银行就是大大小小的鹅卵石,占据了主要供给份额。互联网金融就是水,可以通过针对不同小众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定制,将所有玻璃杯中的缝隙填满。”郭宇航说。
拍拍贷高级副总裁陈平平则在该论坛上表示,未来P2P行业将会实现产业链条的延伸,即向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支付、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都是其发展的方向。
在展现出诱人发展前景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风险也引发了关注。
在业界看来,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机构监管法律缺失,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度层出不穷的P2P“跑路潮”,则折射着互联网金融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
周汉民表示,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由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向侧重行为监管转变,即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在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应强调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的相互补充。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互联网公司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扰动了传统金融企业固有格局,它们正在倒逼着传统金融企业运营的市场化,以及利率的市场化。不过,中国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互联网充其量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变,也没有产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
如此看来,“互联网金融”恐怕是一个伪命题。对互联网进行的研究,应该认识到其作为技术的本质,及其作为技术的普遍适用性,包括在传统金融企业的运用。作为技术,互联网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并帮助实现“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理念,“互联网金融”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美国为何没有“互联网金融”
美国是金融和互联网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却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说法。
这缘于互联网作为技术的本质。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本质上就是机器与人力资本的冲突,其结果取决于机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这种冲突自金融诞生之初就一直在进行。在这点上,互联网并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
互联网的特性,就是对标准化、数字化内容传输的便利性和规模化。在金融领域,这类信息(如交易数据)和流程多为业务的后台。难以标准化的人力资本(如商业关系)则储存于个体之中,很难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在历史上,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已经对人力资本进行了多轮淘汰。但有些信息注定难以用机器处理,而这往往是金融最重要的部分。
交易市场因为交易数据是标准化海量数据,因此受到互联网技术影响最深远。比如股票买卖,在业务处理上就是对股票所有权的登记和转让。这种所有权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便于以互联网的方式传输。美国的洲际交易所(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时,就是要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一个能源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洲际交易所已经将纽交所合并而成为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交易市场上,互联网还促生了Ameritrade和etrade等基于互联网的股票交易平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散户进行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对传统的券商交易平台产生很大冲击。
支付领域的数据则更加单一和标准化。以货币为例,除了手中现金,大部分货币以银行记账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货币,绝大部分是数字化的借记和贷记关系。这种记账关系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也非常便于以互联网方式进行传输。发展中国家在推广小额贷时,广泛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支付转账功能就借助了移动互联网。
金融领域的其他信息,如信用信息和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等也多以数字化方式制作并传播。
那些基于互联网的社区和互动技术,则促进了市场参与者彼此交流,使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增加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同时还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西方交易所一直都积极采纳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技术。交易系统不断演化,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在不断地跨国和跨市场兼并后,少数全球性大型交易所(比如洲际交易所)出现,能够多品种、多区域、24小时交易。
可以说,在过去20多年,互联网技术全面深刻地改变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金融业、尤其是金融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不过,互联网对西方金融业的影响只能说是“静悄悄的革命”,金融在后台提高了效率,但在更多时候并没有喧宾夺主被注意到,而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配置资源、管理风险、提供价格信号、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改变,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从这点看,它与对音乐、电影等行业的影响并无本质区别。
以洲际交易所为例,它推动了美国交易市场的巨大变化,甚至吞并了最能代表传统金融的纽交所。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将洲际交易所视为互联网公司。而合并后的交易所也没被称为“互联网交易所”。
再以股票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例。Ameritrade等网上交易系统和交易所系统直接相连,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费用,增强了用户体验。但从股票投资者的角度看,后台交易系统的技术改进更便于实施既定的投资策略,但是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依然是所司(股价变动和分红)。
股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没有因互联网而有任何改变,投资者依然是根据公司运营和收益前景来决定投资与否。同样,对研究而言,互联网改变了研究报告的传递,但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产生研究报告。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美国的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这种认识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为何盛行中国
互联网在中国金融业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但互联网在中国金融界真正发力,也就是最近几年。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这就是目前所谓“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基本逻辑。互联网在其中只是个技术手段。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其实有着积极意义。这些企业和服务在客观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场化。由于其业务主要是面向低净值客户和小微企业,它们还帮助解决了中国金融体系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传统金融长期以来不愿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不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根本,还是利用监管空白而进行的监管套利,而不是互联网。它们没有依靠互联网而产生任何新金融。
以P2P网上借贷平台为例。P2P借贷平台在美国有Virgin Money以及Kiva(2005年)、Prosper(2006年)和Lending Club(2007年)等,中国的P2P平台则有宜信和拍拍贷等。但是,除了Virgin Money和拍拍贷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所谓web 2.0的纯平台基础上,其他的P2P平台都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基本都还是承担着传统银行的中介功能。
与P2P平台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小额贷公司,其贷款规模会受到资本金的严格约束,而P2P平台则规避了这种约束,在实际上进行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问题是,同样是进行期限“错”配以赚取利差,P2P平台并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证以应对违约、挤兑等各种风险。可以说,在P2P领域,真正能够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所隐含的金融脱媒功能的平台并不存在。相反,其监管套利活动如果发展太大反而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最近谈论最多的是阿里集团的“余额宝”,这与“互联网金融”试图隐含的意义就更加偏离,也更易被误解。余额宝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互联网只是其销售渠道。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的迅猛发展实际上倒逼了利率的市场化。对之分析,要回到货币基金和银行业务的本质。
货币基金的产生,源于美国政府当初对利率的管控。大萧条后,美国政府推出Q法规(regulationQ),规定银行不可向活期存款发放利息,以防止银行为争夺存款而发起恶性竞争。货币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Q法规。作为存款账户的近似替代品,货币基金可以支付利息,从而成为银行的竞争者。
与银行功能相似,货币基金也是将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放贷,包括向银行提供资金。货币基金在发展起来之后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只能投向低于六个月期限的流动性好的高评级债。美国政府曾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向货币基金提供保险,引发银行不满,认为会导致储户将资金转走。
货币基金在中国同样是银行的竞争对手。余额宝就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基金。作为渠道,余额宝起到为其背后的货币基金融资的功能,使默默无闻的天弘基金几乎瞬间增加了超过2500亿元的规模,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
余额宝强大的融资功能,引发众多关注及误读。其实,与股东、债权人和储户一样,作为银行竞争者的货币基金,同时又是银行融资渠道之一,在为银行提供融资服务。银行与工厂相似,同样是拿原料(资金),来做出产品卖(发放贷款),从而盈利。银行的资金有几个来源:股东、债权人(比如货币基金),还有储户。其中,从储户获取的资金成本最低。在中国现在具有“金融压抑”特征的金融体系下,老百姓的钱以极低利息放银行里,银行则从中较为轻松地赚取利差。
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吸引老百姓的钱,然后再投到银行去,从而改变了银行融资结构。由于资金更多来自市场而非储户,银行的融资结构被改变,融资成本被提高。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要做的转变。余额宝对银行的冲击,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共生关系,与所谓“互联网金融”无关。
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分析,余额宝的收益来源于其所进行的投资,比如短期国债等。余额宝的收益并非来自互联网。如果投资不力或风险没有控制好,其收益就会受影响。作为基金,余额宝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这正是投资者所需求的)并不会因互联网而改变。
与其他货币基金有很大不同,余额宝拥有阿里巴巴的巨大影响力,而且可以利用互联网很便利地吸引众多小额投资者,从而大大扩展了其客户来源。互联网,准确地说阿里巴巴,为天弘基金提供了一个其他货币基金都不具有的销售渠道。对余额宝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围绕着它本身即是个货币基金的事实来展开。将之作为“互联网金融”,从而掩盖了其作为货币基金的事实,已经在众多讨论中产生了误导。
阿里巴巴挑选货币基金合作,亦有其道理。货币基金是最适合以互联网作为渠道来进行销售的基金产品。货币基金投资于流动性高且相对安全的产品,是所有基金里最具同质化的产品。货币基金因此收取费用低,在传统的基金销售渠道(银行、券商等)中不受青睐,也很难向小额客户推广。阿里巴巴已经拥有众多客户,获取基金客户的边际成本趋于零,从而可以迅速做大。余额宝为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基金,互联网只是销售渠道。
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剖析,同样要回归“传统”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只不过是其在技术上的运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没有创造出特殊的,完全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
互联网公司惯有的以烧钱来博眼球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金融所秉承的理念完全相反。金融在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经营,多遵循审慎原则。比如,投资可以说是以 “赚钱”为唯一目标的行业,但同样遵循首先是不输钱,然后才是赚钱这一原则。这与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规则有根本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刺激了传统金融企业,使其更加面向市场和客户。另一方面,它的一些做法违背了基本的金融风险管理规则,可能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甚至积累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非科学提法
迄今为止,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都集中于技术层面。这在中国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这等于将后台的技术改进与前台的金融功能混为一谈。
在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没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用谷歌对Internet Finance进行搜索,你会发现其结果全部是有关中国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的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而在中国,之所以会有大批所谓“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在,根本原因是金融管制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
更广泛来看,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的20多年的历史中,互联网能真正产生冲击的都是渠道。那些因渠道被冲击而消失的企业,也都是那些经营着已经商品化了的无差异产品的企业。互联网可以将更多的内容提供者带入市场,也可将产品推向更多使用者。所谓颠覆式创新的互联网公司,也集中于渠道。比如谷歌,就依靠搜索而获得巨大成功。相对于一个特定商业领域的核心功能来说,消费者关心的终究是内容。渠道本身并不能产生内容。
以互联网冲击最大的领域音乐为例,互联网的下载功能改变了音乐的销售渠道。但对一个歌手(或唱片公司)而言,创作出受欢迎的音乐永远是获取成功的关键。在金融的支付领域,互联网使支付变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赖的还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整个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比特币就因为获得不了中央银行的支持而屡遭挫折)。而支付背后的经济关系(如债务的产生和消除)更不会因互联网本身而改变。
媒体方面,互联网使新闻的传播更为快捷和民主,但当新闻已经同质化后,媒体最终赖以生存的还是内容。好的内容和分析才会真正吸引顾客,这从美版的《华尔街日报》和《经济学人》的演化就可以看出。同样,研究报告的传递因互联网而改变。但互联网产生不了研究报告。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史丽霞.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若干争论的评析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4,(11):8-11。
[2]王静,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行为变迁及银行变革[J].征信,2014,(9):1-5。
[3]尹优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4,(12):75-76。
[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5]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ZHAO Feng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位的提升与运行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系统新的生态因子,应通过提升生态位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三种运行方式可供选择:(1)向上运动方式。向上运动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规模的扩大,沿着金融生态系统不断变革的需要,通过自身创新和资源整合而提高其生态位的方式。例如互联网金融结合信息技术发展和顾客需要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自金融的P2P信贷公司模式以及众筹资模式等。通过开展移动支付业务、构建网络贷款平台及创新融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和对象得到极大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在金融生态系统的位置。(2)横向运动方式。横向运动方式是指跨越职能边界横向运动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与其他产业尤其是同传统金融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发展。根据长尾理论,将零散的碎片式的需求综合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密切合作,实现横向运动,提升生态位。(3)中心培育方式。中心培育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特征和不断改变经营策略来实现。中心培育方式主要是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盈利模式创新等不断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达到提高自身适应度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生态位。中心培育方式最典型的例子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整合和分化。业务整合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零散的业务通过整合形成规模市场。业务分化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凸显自身优势的业务保留,进行横向发展,而不具竞争优势的业务则抛弃。这种方式能尽可能地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聚核式的发展更好地弥补了市场空缺,从整体上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延展性和伸缩性。互联网金融生态位运动模式关系及综合特征:向上运动、横向运动、中心培育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常用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通常不是单独运用的,而是综合运用,因此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特征,具体反映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虚线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分成许多个区域,每一区域反映了不同环境运行特征。假设图1中:e1、e2、e3、e4代表不同的生态因子,t代表时间,p代表生态系因子适应度与重叠度。从图1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生态因子由于适应性和资源获取能力不同,处在不同生态位。同时,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图中反映的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位情况,e1、e2、e3、e4描述了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采取不同运行模式下的生态水平。发现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金融由L0生态位向L1方向渐进,此时采取的模式为向上模式,因为向上模式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从萌芽状态向生长状态过渡,此时其生态适应性仍然较低,重叠度高。最初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原因是生态因子飞跃式的发展需要能量的积累和竞争优势的积淀。通过长期积累、特色竞争及速度竞争,互联网金融生态位从L1提升为L2,此时采取横向运行模式。在生长阶段,跃迁和跨生态位需要在整合自身资源的同时,更广泛地参与同其他生态因子的竞争,因此横向运行模式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位提升的最佳选择。在互联网金融由L2上升到L3一般采取中心培育模式,事实上中心培育是向上和横向模式的升华版,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需要突破环境和资源的限制,同时也要通过创新和整合提高自身适应性。e3处于L1和L2之间,e2处于L2和L3之间的两种情况,说明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位是螺旋上升的,其具有渐进、反复、跳跃与非连续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不同的运动方式,反映出其在生态系统中生态位构建产生的路径依赖;不同运动方式反映出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在不同阶段的非等价性及限制性,为进一步优化其生态位体系提供了思路。
三、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策略
在多维度生态框架内,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依靠自身特点来提升适应资源获取能力,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一)金融生态维度:政府监管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性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特征,在生态系统内,变革、分化与整合都是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进行的。不符合规律、不按照资源与环境维度的内在要求办事,互联网金融将注定是昙花一现。我国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初步形成共识,目前银监会主要负责P2P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众筹资金的全面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助于确立其金融系统内的地位,引导其良性发展,但在监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监管的目标是促使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而不是将其“管死”,停止不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早期经历了星星可以燎原的发展态势,未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抱着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既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又要有从严管理的决心。(2)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全面控制互联网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蕴藏巨大金融风险,因此在不断发展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3)监督管理系统必须全面契合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特点。在监管上要充分结合互联网具体特征,在保持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规则按照互联网监管的需要,适当进行延伸和深化。例如互联网金融服务客户信息的保护,不但要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道德性保护,还应该针对技术性保护进行监管。